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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论文纷纷进行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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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论文纷纷进行图研究

有。根据查询论文研究方法表明,图标分析法是论文研究方法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可以更加直观的进行数据分析,解释说明。

在学习和工作中,大家都经常看到论文的身影吧,论文是对某些学术问题进行研究的手段。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论文中图表标题的格式要求及字体大小,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中文题名

(二号宋体)

(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题名不得使用非公知公用、同行不熟悉的外来语、缩写词、符号、代号和商品名称。为便于数据库收录,尽可能不出现数学式和化学式。)

作者姓名

(小四号仿宋体)

作者单位 (包括英文摘要中)

(小五号宋体)

(如果作者为两位以上,之间用","隔开;如果多个作者为不同单位时,应在作者姓名上打上角标以区别,作者通讯地址应为详细的工作单位、所在城市及邮编和e—mail地址,必须用全称标注,不得简称。

在英文摘要中的作者姓名用汉语拼音,姓前名后,姓全大写,名首字母大写;作者单位,城市,邮政编码。如作者为两位以上,应指定联系人。)

中图分类号

(图书分类法是按照一定的思想观点,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结合图书资料的内容和特点,分门别类组成的分类表。采用《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对论文进行中图分类的。)

中、英文摘要

(五号楷体)

(摘要的目的是向读者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传达重要的可检索信息,其主要内容包括被报导的研究项目的目的,研究方法、结果和结论。篇幅以3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要用英语清楚、简明地写作,内容限制在150~180个英文单词以内。)

关键词 (5号楷体)

(关键词是便于读者从浩如烟海的书刊、论文中寻找文献,特别适应计算机自动检索的需要。论文应提供关键词3~8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在审读文献题名、前言、结论、图表,特别是在审读文摘的基础上,选定能反映文献特征内容,通用性比较强的关键词。

首先要选项取列入《汉语主题词表》、《MeSH》等词表中的规范性词(称叙词或主题词)。对于那些反映新技术、新学科而尚未被主题词表录入的新名词术语,可用非规范的自由词标出,但不能把关键词写成是一句内容"全面"的短语。)

正文 (5号宋体)

文稿正文(含图、表)中的物理量和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GB3100—3102)。对外文字母、单位、符号的大小写、正斜体、上下角标及易混淆的字母应书写清楚。

文稿章节编号采用三级标题。一级标题(小4号黑体)形如1,2,3……;二级标题(5号黑体)形如:1,,……;,,,……;三级标题(5号宋体)形如:,,,……,,,……引言或前言不排序。若论文为基金项目,请在文章首页下角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和编号。

图表要求

文中的图题、表题应有中英文对照(小5号黑体),并随文出现,图要精选,一般不超过6幅,请看具体要求。若图中有坐标,要求用符号注明坐标所表示的量(斜体),单位(正体)。若有图注,靠近放在图下部。照片应选用反差较大、层次分明、无折痕、无污迹的黑白照片,或提供*。tif格式的电子文档(分辨率不低于600线)。作者应自留底图。

文中表格一律使用三线表(祥见示例)(不划竖线)。表中参数应标明量和单位(用符号),若单位相同可统一写在表头或表顶线上右侧。若有表注,写在表底线下左侧。表中重复出现的文字,不可用"同前"、"同左"等表示,必须全部重复写出。

参考文献 (小5号宋体)

为了反映文稿的科学依据,尊重他人研究成果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列出的应确实是作者阅读过的、最主要的且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未公开发表的资料或协作成果,应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以脚注方式顺序表明。参考文献选用顺序编码制,按在文章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编号。

每条文献著录项目应齐全。文献的作者、编者、译者不超过3人时全部写出,超过者只写前3人,后加“等”或“etal”,作者之间用“,”隔开。外文作者或编者书写时,一律姓前名后,名用缩写,且省略“。”。由于Ei信息部进行收录论文中的参考文献(仅指英文)的录入工作,所以在稿件中参考文献中文期刊论文按中、英两种文字给出(英文参考文献不必给出中文)。

稿件处理

1、文稿要求打印作者也可提供Word文档,用A4幅面纸打印。稿件在书写格式上必须按照前述各项要求定稿,才可刊用。

2、审稿:来稿要经过有关专家2~3人(初、终)审定后才能录用。

3、版面费:对拟刊用的稿件将收取版面费。

4、录用通知:超过90天还未接到编辑部对稿件的处理通知,作者可以改投他刊。

5、稿酬:来稿一经发表,将支付作者稿酬,并赠送期刊2本。

6、版权:作者向学报投稿,编辑部视为得到了作者对该论文印刷版和电子版(包括网络、光盘)专有出版权的授权。对此有异议者,请投稿时向编辑部书面说明。

写论文,格式与样式可能用的不精到,但我想大部分人都是会用的。所以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写论文过程中,最痛苦的事情就是图表标题、公式以及参考文献的自动编号。

现在我的论文虽然还没写完,但今天上午也没什么事情,自己总结总结,都是菜鸟知识,精英人士就不用看了。

先说第一个,图表标题的自动编号。

1)插入图片之后,选中该图片,插入——引用——题注,蹦出对话框“题注”。

2)在“题注”对话框,从“标签”下拉菜单中选择合适的标签。写论文的时候,可能会用到诸如“图3—X”这样的情况,在标签下拉菜单中是没有的,那么就新建一个标签。

3)选择“新建标签”,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写“图3—”,就完成了。这样,就可以回到第2步选择标签了。

4)选择完毕标签,要注意一下“标签位置”,图的话一般会在“所选项目下方”,表的话则会在“所选项目上方”,注意一下就OK。

5)单击确定。那么在插入图片的下方就会出现“图3—X”,在其后写入图名就行了。

6)那引用该图咋整呢?选中“图3—X”,插入—书签,在“书签名”中填写图的标题,单击“添加”。

7)需要引用的时候,插入—引用—交叉引用,“引用类型”为“书签”,“引用内容”为“书签文字”,单击“插入”,就可以在引用图表的位置见到诸如“图3—X”的文字了。

8)这就Over了!如果是插入的图片,右键就可以选择“题注”,如果在word中间自己绘制的',就只能选择插入—引用—题注了!

再说第二个,公式的自动编号

1)装一个一个大家都在用的软件“MathType”!先装上它!

2)装上之后,不仅在标题栏多了“MathType”,在工具栏里面,也多了一行工具,把鼠标放在那里,会有“Insert Inline Equation”"Insert Dispaly Equation", "Insert Dispaly Equation,Number on Right"," Inser Equation Reference","Insert Chapter/section Break",最常用的就是这几个了!

3)开始用。设置公式编号的格式。Mathtype—Formate Equation Numbers,到底是“章—节—序号”的格式还是“章—序号”的格式,看您自己了!因为默认的是“3。1。2”的格式,我们常用的是“3—1—2”,在Separator中将“。”修改为“—”,需要章序号呢,就选中“Chapter Number”,不需要呢就不选!设置完毕,OK!

4)插入公式,一般涉及编号的都是,公式居中,编号右对齐,那就在工具栏选择“Insert Display Equation, Number on right”的小图标(是一个连加的符号,上下有横线,右边有个“1”),写公式就可以了!

5)咋引用呢?在引用位置选择“Insert Equation Reference”小图标(一个带小括号的1,左下角有个小箭头)。引用位置会出现“Equation Reference goes Here”,然后选择要引用的公式编号,双击,搞定!

6)要在新的一章或一节写公式,就是要将“3—1—X”变成“3—2—X”或者“4—1—X”的形式,先“Insert Chaper/Secton Break”(它的小图标上边一个,下边一个,中间有个红线),接下来就一样了!

再说第三个问题,参考文献的自动编号

1)要是装了Endnote或者Noteexpress,而且会用,就不用看下面的东西了!

2)要是不会用,那就在引用文献的位置,插入—引用—脚注和尾注,选择“尾注”,选择“文档结尾”(如果一章一参考,那就改为“节的结尾”)。

编号格式改为“1,2,3”的形式,将更改应用于“整篇文档”,单击“插入”,就行了,接下来的工作,写参考文献,就不说了!格式先别管,人家咋样就先咋样!

3)遇到第2次引用该文献,咋整呢!第1遍引用,按照第2步来。第2次引用,插入—引用—交叉引用,引用类型“尾注”,引用内容“尾注编号”。

其缺点在于,一篇文献引用两次,第一次是尾注,第二次是交叉引用,要是把第一次引用文献的那段文字删除了,文献就没了,第二次引用就作废了。所以删除文字之前,要看清楚!我写大论文的原则是,文字可以删除,参考文献绝对不动,移到别处!haha!

4)改格式了!咱们通常用的以用都是[1],[2],怎么加这个中括号呢!查找—替换啊!查找和替换对话框,点开“高级”,查找内容:面板下面“特殊字符”,选择“尾注标记(E)”,在查找内容框中会出现“^e”。

替换为:面板下面“特殊字符”,选择“查找内容(F)”,框内会出现“^&”,在“^&”加个中括号,就成了“[^&]”。欧了,替换!交叉引用的,自己加个中括号!别太懒了!

5)继续修改格式!加了中括号,正文中是上标,这符合要求,尾注中可不行,咋办呢?选中,格式—字体,将“上标”勾掉,齐了!要是文献其他地方没有上标文字,全选尾注进行操作就OK,要是其他地方有,记着点,再改过来!文献中出现上下标的情况应该不多见!

6)还要修改格式。要是一处文字引用好几篇文献,就出现了“[1][2][3][4][5][6][7]”的情况,我们可是需要写成“[1—7]”的啊!咋整?将光标放在"[1"右边,按住shift,移动“—>”,就是将不希望看到的文字选中,格式—字体—隐藏文字!再加个“—”,妥了!

7)煞尾工作!文章写完了,不希望参考文献老在文档结尾呆着,咋整呢?复制到写字板,再复制到word中需要的位置,注意在此过程中调整一下空格啊之类的,把中括号也用替换的方法删除!自动编号,调整好格式!把尾注选中,隐藏掉!如果打算做这一步工作,第5步就可以省略了!

最后一个问题

不管咋修改,别忘了最后“更新域”!标题是中英文对照的,把英文标题记得修改好!

一、封面

题目: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各项内容:四号宋体居中。

二、目录

目录: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章节条目:五号宋体。

行距:单倍行距。

三、论文题目:

小一号黑体加粗居中。

四、中文摘要

1、摘要: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2、摘要内容字体:小四号宋体。

3、字数:300字左右。

4、行距:20磅

5、关键词:四号宋体,加粗。词3—5个,每个词间空一格。

五、英文摘要

1、ABSTRACT:小二号 Times New Roman。

2、内容字体:小四号 Times New Roman。

3、单倍行距。

4、Keywords:四号加粗。词3—5个,小四号Times New Roman。词间空一格。

六、绪论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500字左右,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七、正文

(一)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二)安保、管理类毕业论文各章节按照一、二、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字体格式

章:标题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节:标题小三号黑体,加粗,居中。

一级标题序号如:一、二、三、标题四号黑体,加粗,顶格。

二级标题序号如:(一)(二)(三)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顶格。

三级标题序号如:.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四级标题序号如:(1)(2)(3)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五级标题序号如:①②③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

医学、体育类毕业论文各章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层次格式为:1×××(小2号黑体,居中)×××(内容用4号宋体)。×××(3号黑体,居左)×××(内容用4号宋体)。×××(小3号黑体,居左)×××(内容用4号宋体)。①×××(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a.×××(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

(三)表格

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表格允许下页接续写,表题可省略,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

(四)插图

每幅图应有图序和图题,图序和图题应放在图位下方居中处。图应在描图纸或在洁白纸上用墨线绘成,也可以用计算机绘图。

(五)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编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表、公式等。

文中的阿拉伯数字一律用半角标示。

八、结束语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300字左右,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九、致谢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

十、参考文献

(一)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8—10篇,五号宋体,行距:20磅。参考文献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

(二)参考文献的格式:

著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引用部分起止页

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

十一、附录(可略去)

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 英文内容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单倍行距。翻译成中文字数不少于500字,内容五号宋体,行距:20磅。

十二、提示

论文用A4纸纵向单面打印。页边距设置:上,下,左,右。

可以放图。成果表达方式是通过文字、图片、实物和多媒体等形式来表现。毕业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调查法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缤纷杂志社

2007上半年成都市报纸杂志不同价格水平销量排名( 日期:2007-12-08 09:10) 传媒日报1读者(普通版)1看电影1中国国家地理1瑞丽服饰美容1故事会2知音(普通版)2汽车之友2汽车杂志2瑞丽伊人风尚2华西都市报3青年文摘3兵器知识3汽车导报3时尚·COSMOPOLITAN3居周刊4都市丽人(普通版)4AMS中国汽车画报4新潮电子4世界时装之苑(ELLE)4参考消息5女刊5花溪5汽车与你5时尚家居5文摘周报6小说月报6健康之友6新周刊6时尚健康(女)6南方周末7知音(海外版)7游戏机实用技术7轿车情报7时尚·ESQUIRE7成都晚报8世界军事8漫友8新居室8瑞丽家居8体坛周报9女友8体育世界(灌篮)9好妈咪9瑞丽时尚先锋9天府早报10科幻世界10三联生活周刊10父母10好主妇10四川广播电视报11人之初11汽车驾驶员11经理人11旅行家11电脑报12南风12米老鼠12人像摄影12国际展望11成都日报13商界13车主之友12新财经13现代文明画报(时尚君子)11环球时报14家庭医生14电子游戏软件14数码13时尚旅游1421世纪经济报道15电脑爱好者15希望15时尚·娇点CosmoGIRL!13时尚·男人装15足球16微型计算机16电脑游戏攻略16MISS格调16时尚芭莎(女士版)16经济观察报17当代歌坛17职业女性17企业家17华夏人文地理17作家文摘18女报18汽车族18广告大观18缤纷18蓉城周报19上海服饰19小公主19学电脑19健康与美容19人力资源报20幽默大师20轻音乐(韩日版)20虹20家居廊19

《生活速递》DM杂志,中国第一本高端社区免费直投DM杂志,始创于1998年。作为中国财富阶层生活月刊,《生活速递》致力于成为中国城市精英与财富新贵的生活消费指南,从时装到建筑、从居家到旅行、从文化到生活、从艺术到教育,《生活速递》联合众多国际与本土精英品牌,与客户共同分享消费乐趣——为客户提供符合其身份需求,细腻而高品质的全方位生活引导。《流行色》由国际流行色协会团体会员中国流行色协会、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上海国际服装服饰中心主办,21年来以图文并茂的形式超前权威发布各类流行色彩、服饰面料趋势,是中国本土化的、极具亲和力的时尚杂志。《MILK新潮流》双周杂志以报道最新流行事物为主的年轻周刊,不仅紧贴各地的潮流咨讯,更带动本地时下潮流,成为众多年轻人必读刊物之一。《缤纷face》一本拥有全球视野、报道中国本土原创力的时尚生活类杂志;一个品牌经营者、设计师、广告人、艺术家、极客、自由创意人关注的优质读物。传播品牌创意精神,关注时尚创意人群,分享艺术创意生活。《明日风尚》时尚、饮食、建筑、设计、文化、艺术、阅读、旅行,乃至时事性的、社会性的、或来自娱乐圈的种种话题,都是构成我们生活的重要部分。更丰盛的生活,来自广阔的包容、多角度的事业,立体式的思维,以及对人文、社会的关心。《青年视觉》作为中国领先的艺术时尚杂志,自2002年1月创刊至今一直将国际艺术、时尚、人文以独特视觉传播形式传递给中国的读者,让读者看到生活中不一般的视野,引发对生活新的思考及激发新的生活方式!《新视线》中国首要的原创时尚生活创意杂志,致力于成为中国新生代都市精英与创意新贵的生活美学指南,从时装到建筑,从居家到旅行,从生活到设计,从艺术到人文,新视线联合国际与本土顶尖创意人、生活家与您分享灵感——你的生活方式和审美态度正体现在每一个生活细节之中。《虹Madame Figaro》秉承了其国际的血脉及精华,《虹Madame Figaro》也致力于将其推崇的“时尚就是生活”的理念传播并推广到中国的精英女性当中。《YOHO潮流志》国内惟一一本与年轻人共同分享流行时尚资讯的潮流刊物,涵概了年轻人喜欢和关注的一切东东,内容版块包括服饰、美容化妆、运动、数码、影音、动漫、游戏、周边等等。《设计》《设计》杂志是倡导“好设计,好生活”的中国设计生活先锋杂志,提供国际、国内设计潮流生活资讯,充满灵感的产品设计如何服务美好生活,描述潮流,也关注未来新的可能。

瑞丽和上海服饰不错, 千客网

米娜,昕薇,上海服饰这几个事偏向于时尚的,我觉得女友(家园版、校园版),女人坊都挺不错的!

论文学术纠纷

根据我的可靠了解,首先知网擅自收录他人论文,其次没有版权。我想,在选择自媒体的时代里,每个人都知道,写文章能赚钱,拍摄视频也能赚钱吧?可能,对许多人而言,这是赚钱的方法,但是,对更多的人而言,他是一个学术资源的谈论渠道,知网可以说,是许多资源库里较大的一家,知名在国内的影响力也是非常大的,知名曾说过,知名已经收录了95%以上正式出版的学术资源,这对一个网站而言,是一个庞大且共享的网络渠道,但是,在这个收录的过程中,到底有多少是真正被授权或者经过作者认可的呢?近期,知网的相关问题,频繁在网络上出现,到底是出了什么事情呢?接下来,我们可以好好的了解一下。

侵犯他人版权,纠纷案件,在国内越来越多,到底是为什么会导致这种问题的频繁出现呢?毋庸置疑,就是因为这个市场有需求,著名退休教授,赵德馨与知网的纠纷案件,实际上,间接性提醒了那些喜欢以身试法的网站,根据不可靠的数据显示,知网擅自收录赵德馨教授100多篇论文,其,双方没有合作前提下,且并未被允许的情况下,拿他人的作品去引流,就这个做法而言,知网做出合理的赔偿也是必然的,这已经不是钱不钱的事情了,这是个人的作品,在没有他人允许的情况下,这种的做法是不道德的,也是不被允许的。

其次,根据我的了解,知网也经常侵犯消费者的个人权益,明明就几十元的作品,为什么要几百元呢?近年来,知网的收费模式已经不被作者认可,特别是在20185月份的时候,《中药》这一部作品,在知网收费7元,实际上,作者想要购买,充值入口显示要50元,这是卸磨杀驴的做法吗?还是知网以为消费者是傻的呢?

在论文投稿和发表过程中,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有以下几种:

1、抄袭:抄袭是指未经授权或引用他人成果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结果、方法、数据等进行呈现。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学术声誉,同时也违反了学术道德。

2、数据造假:数据造假是指人为篡改或伪造实验数据、结果、图片等,以获得所需的研究结论或论文发表资格。

3、不当引用:不当引用包括对文献的误读或故意曲解,或使用来源不可靠或无法核实的资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4、潜规则:潜规则是指不公开的、隐性的规定或原则,通常存在于某些专业领域、机构或群体中,并可以影响学术的评价、发表、奖励等方面。

为避免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注重学术诚信:要坚守学术诚信,树立自己的学术道德意识,避免各种不端行为。

2、加强引用管理:严格按照引用规范和标准进行引用,确保所引用的来源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3、提高自我素质:提高自己的学术素质和水平,增强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使自己更具有学术竞争力。

4、熟悉相关规定:了解并遵守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发表规定,避免违反相关规定而被退稿或影响自身的学术声誉。

5、加强交流讨论: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和讨论,共同探讨问题,互相监督和提醒,有效地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保持学术诚信,在学术研究和论文发表过程中,要注重严格遵守引用规范和标准,提高自己的学术素质和水平,了解相关规定,加强交流讨论,从而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简介编辑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但是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到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这不仅表现在违反者众多、发生频繁,各个科研机构都时有发现,而且表现在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由于中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2如何避免编辑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会出现种种错误。这些错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限于客观条件而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的,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一类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同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某些细节上也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理工科领域,特别是生物医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问题。数据处理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谎称做过,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就构成了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捏造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例如,由于原图的阳性结果不清晰,就用图像软件添加结果。如果没有窜改原始数据,只是通过调节对比度等方式让图像更清晰,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删减像素,则是不可以的。论文撰写在撰写论文时,首先要避免剽窃(或抄袭,在本文中,我们对剽窃和抄袭二词的使用不做区分)。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认识误区第一: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窃。例如,有些人认为,只要实验数据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别人论文中的句子来描述实验结果就不算剽窃。也有人认为,只有照抄他人论文的结果、讨论部分才算剽窃,而照抄他人论文的引言部分则不算剽窃。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是自己的实验数据,在描述实验结果时也必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语句。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第二: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在论文的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的成果时,不能照抄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则必须用引号把照抄的部分引起来,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则的话,即使注明了出处,也会被认为构成文字上的剽窃。虽然对科研论文来说,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是同样是一种剽窃行为。适度标准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3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例如在提及自然选择学说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达尔文《物种起源》,在提及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论文。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在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例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的交流而获悉的成果),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在论文注解中应该表明物质利益关系,写明论文工作所获得的资助情况。特别是如果是由某家相关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应该隐瞒资金来源。论文署名只有对论文的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够做为论文的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作出了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论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实验的人。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就该论文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一般是论文课题的领导人,为论文工作确定了总的研究方向,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对其他作者进行了具体指导。在多数情况下,通讯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导师或上司,但是也可以是第一作者的其他合作者或第一作者本人。论文的其他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一部分实质贡献的人,例如参与了部分实验工作。在确定论文的署名时,要注意不要遗漏了对论文工作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否则就有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的嫌疑。但是也不要让没有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挂名。第一作者的导师、上司或赞助者并不等于天然就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如果他们没有对论文工作进行过具体指导,也不宜担任论文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论文的合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如果只是曾经对论文工作提出过某些非实质性的建议,或者只是在某方面提供过帮助,例如提供某种实验试剂,允许使用实验仪器,或帮助润色论文的写作,那么也不宜在论文中挂名,而应该在论文的致谢中表示谢意。有的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鼓励投稿者在论文尾注中具体说明各个作者对论文所作的贡献。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初稿,然后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利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那部分结果。在论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应该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他列为共同作者。一篇论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讯作者。如果有两个人的贡献确实难以分出主次,可以以注明两人的贡献相等的方式表明该论文有两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论文有多于两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于一名的通讯作者,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让人猜疑是为了增加一篇论文在评价工作中的使用价值所做的安排。论文的署名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如果在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同作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以不知情做为借口,试图推卸一切责任。造假者、剽窃者固然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是共同作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要轻易在自己不了解的论文上署名。论文发表在有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发布学术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拿到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的版权转交给期刊)。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做为新数据来使用,否则也会被当成重复发表。如果在新论文中需要用到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应该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先在中国期刊上发表中文论文,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重复发表,但是由于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所以也没有必要深究。但是不宜先发表英文论文,再翻译成中文重复发表。在论文发表之前,不宜向新闻媒体宣布论文所报告的成果。一些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都规定不应把论文结果事先透露给新闻媒体,否则有可能导致被退稿。研究者对未发表的成果拥有特权,有权不让他人了解、使用该成果。期刊编辑、审稿人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透露或自己使用受审论文提供的新信息。但是研究成果一旦写成论文发表,就失去了特权,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学术履历学术履历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能够客观准确地了解、评价你的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因此应该只陈述事实,不要自己做主观评价,更不要拔高、捏造学历和成果。中国习惯于把还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前称为博士,但是在正式介绍和学术履历中,不应该把还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写成博士。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由于美国医学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美国医学院毕业生一般都获得医学博士学位(M.D.),毕业后可以从事博士后研究,这就导致中国医学院毕业生虽然只有学士、硕士学位,也可以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名义到美国实验室工作。这是由于中美两国的教育体制不同造成的“误会”。这种特殊的“博士后”不应该因此就在学术履历中声称自己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因为很显然,一个没有博士学位的人是不可能做博士后研究的。在介绍自己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不应该利用中英表述的差异,通过“翻译技巧”来拔高自己在国外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例如,不应该把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翻译成“研究员”,让人误以为是和中国研究员一样与教授平级的职称;不应该把在国外获得的研究资助称为获“奖”,虽然这类研究资助的名称中有时会用到award一词,但是与由于学术成就而获得的奖励(prize)是不同的。在论文表中列举自己做为共同作者的论文时应该保留论文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论文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共同作者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列出,那么应该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etc,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有的人只把作者名字列到自己为止,又不注明etc,让读者误以为他是论文的通讯作者(按惯例通讯作者是最后一名作者),这是一种误导行为。在论文表中应该只包括发表在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应该把发表在会议增刊上的会议摘要(Poster,Meeting Abstract)也列进去充数。如果要列出会议摘要,应该单独列出,或者清清楚楚地注明属于会议摘要。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该注明“编”或“Ed.”,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专著的作者。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而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整本专著的作者。

物业纠纷及对策研究论文

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伴随着我国和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已逐渐成为房地产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的推进与发展,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工作环境,推动了两个文明建设,为促进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实施社会再就业工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也应该看到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日益突出。据上海市价格举报投诉中心的资料显示,物业管理的投诉共有 3 526 件,占整个投诉总量的 ,成为 2003 年市民投诉的七大热门行业之首。因而,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成为热点问题。 1.现阶段我国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1.1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滞后于物业管理发展水平 ,我国有相当数量的物业管理的人力资源队伍在专业结构、知识结构等方面与物业管理的发展要求有较大差距。非专业人员做物业管理成为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奇怪现象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流人员、传统房管局(所)的转型人员等在一定程度上依旧充斥着物业管理市场,管理人员普遍素质低,服务不到位。《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 33 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但实际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中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的人数并不多,具备高级管理资格(如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三总师”等)的人员更是凤毛麟角,这种人才不足的局面,已经严重了物业管理行业向高水平发展。 1.2业主的物业知识缺乏 一方面,舆论宣传缺乏明确的政策发展方向。另一方面,某些媒体为了吸引观众、读者,缺乏职业精神与职业道德,肆意扩大物业管理中的矛盾报道,或者受企业恩惠为企业摇旗呐喊。热衷于典型事件的吵作,而缺乏对社会、对企业、对业主的理性引导和宣传,甚至缺乏公正而深刻的思考。 1.3物业管理收费难是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羁绊 《条例》中规定业主的义务之一是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在物业管理中也应该贯彻“谁享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以形成物业管理资金的源泉。但是,传统的福利住房消费观念还有相当的惯性,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不符等现象时有出现,许多物业公司收费范围和价格透明度低,有的公司收取物业费后,一些维修工作仍需要缴费,而物业公司提交的物业收费预算、决算等财务报告也存在问题,收费难问题依然困扰着各物业管理企业,这些都极大的影响了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使物业管理主体双方产生了后续的不良连锁反应,也遏制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1.4物业管理企业规模小,缺乏市场竞争力 据资料显示,1997 年底我国约有物业管理企业 7 000 家,至 2003 年底达 2 万余家,增长速度极快。建设部 2003 年颁布的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只有 78 家。尽管物业管理企业数量较多,但市场份额普遍较小,经营管理水平更是参差不齐,企业缺乏创新能力,相互模仿严重,既不利于自身发展,也不利于抵御港澳台地区及外国同行的“入侵”。 1.5物业管理法制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从福利分房转向个人购房,随之而来产生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但由于我国的相关体系尚未出台,近两年引发多起群体纠纷。虽然 2003 年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部门又陆续颁布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规章,但现有的物业管理模式基本上是一种剥夺业主选择权、强迫业主接受有资质(甚至没有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模式,据人民大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社区管理”课题组对北京 70 个居民小区的调查结果显示,住房质量引起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严重纠纷的小区占 80%,随意修改规划的小区占 ,产生肢体冲突与暴力冲突的占 37%,在所有这些纠纷中因公用财产被严重侵占的占 60% ,这充分说明现有管理模式存在着弊端。 1.6地区间发展不平衡 从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实践看,南方地区、经济发达地区、沿海城市和大城市物业管理开展比较早、发展快;北方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内陆城市和中小城市相对较慢。深圳市是全国物业管理发展较好的城市,在建设部公布全国第一批 40 家物业管理资质一级企业中深圳占了 18 家;全市有 146家住宅区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称号,占全国的 1/7.据不完全统计,2002 年底全国实施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占物业总量的 38%,经济发达城市已达 50%以上,这说明,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在物业管理方面的差距相当大。2.解决物业管理所存在的对策 2.1走专业化之路 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是物业管理市场化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物业管理要有专门的针对对象和具体的细分市场,在管理上要有专业化水准。全国 70%以上的物业管理公司是由房地产开发派生的,物业管理企业要克服这种一体化管理中机构庞杂、人员众多、管理成本高的弊病,摈弃落后的用人观念,建立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加大专业人才培训力度,吸引和留住人才,发挥和调动他们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做好服务集成,通过高标准服务来激发消费者的自觉缴费意识,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的问题,向知识型管理过渡,走一条人才专业化、服务专业化、竞争市场化的道路。 2.2走法制化发展之路 实际上,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治的权力,是一项产权人对财产进行处置权力,不应该规定业主必须通过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为此,要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物业特别是业主共有共享的部分详细登记;明确物业管理是业主对物业进行自主治理的活动,物业管理权是业主的权利,在建立“物权法”的同时,要尽快出台“物业管理法”,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服务。 2.3走集团化发展之路 在我国物业管理是一种微利性行业,全国约有 80%的物业管理企业经营亏损,物业管理的规模效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客观上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走规模化、集团化之路。同时,物业管理市场将面临重新洗牌,物业管理企业要想得到进一步发展,必须摆脱现行的小而全模式。为此,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政策,一方面,提高企业的注册门槛。另一方面,严格降低清除制度。启动物业管理市场预警系统,促使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清除一些制约行业整体水平提高的“小、散、滥”物业管理企业,最终实现强强联合,形成物业管理集团。 2.4走品牌化发展之路 品牌是产品或企业区别于其他产品或企业的标志,对企业而言,品牌代表了一种潜在的竞争力与获利能力,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必须走以品牌为中心的发展之路。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不同的目标客户、不同的物业类型,选择适当媒体来进行宣传自己的品牌,并逐步形成员工的品牌气质,结合所管理的楼盘品牌,走出一条适合自身的良性循环的品牌化发展之路。 2.5走智能化发展之路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的发展,房地产供应商在提供产品时已经越来越多的考虑物业的智能化,客观上也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智能化管理。物业管理企业也应适应的发展要求,采用以机管理为主导的新技术,推出智能化管理,以降低物业管理的人力成本,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同时,可以推广一些先进的管理。 2.6走“以人为本”的发展之路 物业管理的服务对象是人,物业管理的目标之一是要为业主和使用人营造“整洁、文明、安全、方便”的环境。物业管理企业要倡导“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与业主的接触和服务中要把人情味体现在每个细节中,注重对业主的感情投资,提高业主满意度。物业管理企业所从事的一切活动要以使业主称心、满意为前提,其核心就是要提供完善、优质服务。任何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捕捉市场信息,突出物业服务的人性化理念,将物业管理服务超越单纯的维修与维护,为小区用户营造一种高品位的生活气氛,引导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推行“零缺陷”服务的理念。 3.结束语 当前,物业管理行业正面临一个由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的关键时刻,物业管理行业内、外部环境都在发生着重大变化。如何更好的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对策,需要我们作出更进一步的努力。 : [1] 王贵岭。物业管理[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 [2] 贺学良,ALBERT LO(美),王子润。中国物业管理[M].上海:文汇出版社,2003. [3] 季如进。物业管理[M].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2001. [4] 王家福。物业管理条例释解[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3.当前物业管理存在问题和对策2006年11月11日 中国物业网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原来独门独户自我管理形式已被迅猛发展的城市物业集中管理所取代。在这一物业管理的重要转型时期,亟需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加以调整和规范。最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对近三年审结的近二百件物业管理纠纷进行了综合分析研讨,发现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一、当前物业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物业管理费纠纷。除了合同约定的因提供物业管理而直接产生的费用,还包括物业管理企业所代办的供暖费用、供热水费用等。根据目前的实际现状,小区物业管理费实际交纳的比例在70%至90%之间,而作为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的主要理由多为物业管理不到位,小区脏、乱、差;供暖、供热水温度低、供应时间短;小区内存在业主车辆丢失现象和内配套设施不完备等。(二)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此类纠纷一般是由小区内业主的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丢失引起,这也是小区物业管理中的瓶颈问题。由于对小区保安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在如何合理分配物业管理企业的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方面无相关依据,因此极易发生该类纠纷。(三)小区公用设施伤人赔偿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有因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内道路、窨井、广告牌、管道等管理不善,致使业主受到人身损害而发生的纠纷。(四)无因管理纠纷。此类纠纷主要涉及物业管理企业与小区的开发商曾签订过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但在业主入住后、甚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未能直接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续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追讨物业管理费而发生的纠纷。(五)小区公用部位的侵权纠纷。个别业主进住小区后擅自乱搭乱建,引起其他大部分业主的不满,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查处个别业主乱搭乱建行为。在此类纠纷中,如物业管理企业查处个别业主的乱搭乱建行为,则存在着无行政执法权的制约;如仅对个别乱搭乱建的业主仅进行劝阻而不强行拆除搭建物,势必造成大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纠纷。(六)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营利问题。此类纠纷主要发生在小区个别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擅自将小区物业的共用部位自用或出租用于设置广告位等进行营利问题。由于此类纠纷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需物权法来进一步调整,因此发生纠纷时争议较大。(七)小区内停车收费纠纷。此类纠纷主要由物业管理企业以维护小区管理秩序为由,自行或以业主物业委员会规定为由向拥有私家车的业主收取的小区车位费、道路维护费、进门费等纠纷。由于物业管理企业所收取的上述费用往往系自行制定而未经过物价部门批准,虽然有的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但是由于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因此争议较大。二、物业管理纠纷的法律盲点(一)业主委员会的缔约能力和诉讼地位问题。在小区物业管理中,个别业主的诉讼行为往往涉及到小区全体共同业主的共同利益,此时业主委员会的参与尤其重要。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如何解决?其缔结物业管理合同能力以及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影响到全体业主的利益。在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确定业主委员会的缔约能力和诉讼地位问题。(二)无因管理的处理问题。由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已经履行届满,而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又无新的物业管理合同约束,此时发生的无因管理纠纷、尤其是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应如何确定?此时如因物业管理费发生争议,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目前仅能能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公平原则处理,任意性太大。(三)物业管理合同的解除问题。由于物业管理企业一般应与小区的业主分别签订物业管理合同,那么,在部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纠纷并要求解除其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时,势必影响到全体业主的合法利益,此时这部分业主的合同解除权如何行使问题亟需规范。(四)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义务问题。根据我国目前绝大多数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较低的现状,如何保持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力义务平衡是一个棘手问题。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标准应当与其所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保持一致。如果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水平较高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的财产保管义务,则在发生业主财产损失时较容易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赔偿责任。但是,在执行较低水平的物业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一旦发生了业主财产被盗、被损坏的情况,则只能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履行了其必要的安全防范义务来确定赔偿责任,不易规范。(五)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划分问题。在很多城市的小区内,既存在城市居民的自治组织即居民委员会,也同时存在业主所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此时,如何划分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具体职责,对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能明确确定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并存时的法律责任。(六)物业管理企业的权限届定问题。小区个别业主的乱搭乱建系困绕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问题之一。在目前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仅有权依照物业管理合同的约定来行使管理服务权,一旦遇到个别业主不听劝阻而乱搭乱建时,物业管理企业往往束手无策,其受到行政执法权的制约而往往无能为力。是否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一定的相关权限在现时中可以进行必要的尝试。三、对完善物业管理的几点建议(一)签订明确详尽的物业管理合同。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应当把签订内容权利义务、详尽明确的物业管理合同作为防范物业管理纠纷的重要手段。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时,应当切实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内容上应当就可能发生的争议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时,应当根据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水平来确定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二)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当主动、积极、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保障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为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维护业主利益提供方便。业主委员会应当由能代表业主利益的业主组成,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对于物业管理企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及时予以审查、监督,对于损害业主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及时予以解除物业管理合同或诉讼主张民事权益。(三)物业管理企业依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周到的物业管理服务是每个小区业主的共同希望,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保证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达到或超过物业管理的收费水平,以促进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管理收费的良性循环,实现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共赢。(四)突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作用。根据目前物业管理的现状,个别业主在与物业管理企业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一方。但也不可否认,确有个别业主以个人私利出发无理拒交物业管理费用,或无理指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此时,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个别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纠纷,平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小区绝大多数业主的合法利益。(五)业主人身、财产损害的合同特别约定。根据目前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常见的财产的损失、人身伤害纠纷等事项,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作特别约定。这种特别约定无论对于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具有积极意义,一旦因上述事项发生纠纷,双方均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处理,避免争论不休的尴尬局面。(六)业主委员会聘请法律顾问。根据外国物业管理中的成熟经验,由业主委员会出资聘请对物业管理方面有专长的律师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能够有效地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进行审查和监督,为业主委员会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促进物业管理企业依照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来尽职尽责地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虽然会因此增加业主的费用支出,但对于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物业管理是一个从物业开发规划开始分阶段、分期逐步全面推开的过程,同时也是物业 管理服务的多种经营、多类提供依其共性或关联密切性而自然构成不同板块的过程。物业管理法规对不同阶段和不同板块物业管理服务关系的组控也各有一些特殊规范必须或可供适用。因此,下面从物业管理用法实务和处理不同类型物业管理纠纷的角度,按物业管理各阶段展开序列对物业管理易发纠纷及处理办法作出论述。 一、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 物业管理超前介入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策划和物业建设规划设计时期,物业管理企业 及物业管理专家就主动介入或应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邀聘介入,为能在物业开发规划设计中预先周全考虑和妥善安排便利以后业主自治管理事业和物业管理事业开展的项目(主要包括 业主委员会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专用房、可供物业管理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地),所作出的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在物业管理超前介入阶段,介入的方式是提供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这种咨询服务可 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目前中国法规中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的明文规定。中国《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 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据此条规定,订立、履行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办法,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 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及第18章第4节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 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如果是无偿的,则可参照委托合同规范订立服务合同和解决发生 的纠纷,如果是有偿的,也可以参照技术咨询合同规范来订立和解决发生的纠纷。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是指就特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可供物业管理专用或经营支配的商业用房和场 地的合理安排、规划设计以及如何减少妨害物业管理有效实施的因素等专门子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分析评价报告或专家建议等合同。需求咨询方即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关系主体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的违约纠纷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59条规定,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影响工作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 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物业管理 专业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委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物业管理专业咨询服务形成的知识产品产权归属纠纷的处理,参照《合同法》第36 3条规定,在物业管理专业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 条件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科技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1.物业接管验收期 物业接管验收,是由已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房售房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物 业管理企业参照中国建设部1991年7月1日颁布的《房屋接管验收标准》(ZBP30001-90)及 相关新标准,接管委托单位移交的物业所进行的验收。《房屋接管验收标准》之“”中规定:“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 有的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新建物业的接管验收不同于竣工验收,二者在验收主体、验收目的、验收条件、验收交 接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接管验收是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其首要条件是竣工验收合格,并且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 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房屋幢、户编号已经有关部门确认,交接验收的对象是由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物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五)项 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的综合验收中,包括“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参与竣工验收的环节也成为超前介入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但此时它并 非验收主角,也不独立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实践中,也有将竣工验收与接管验收结合起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物业也就移交物业管理企业接管了。 物业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发生的法定手续或约定手续,从管理服务 工作上讲,物业管理企业通过接管验收,即由对物业的超前介入咨询服务转入到对物业的实体管理之中;从法律关系讲,接管验收是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生效的委托合同所应尽的第一项 重要义务,也是明确交接双方责任、落实物业保修责任、维护将来入住业主合法权益、保证今后物业管理工作能够正常开展的一个“法锁”(即法律关系纽结)。 为防止留下今后纠纷隐患,物业管理企业在接管验收时应当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和从保证 今后物业维护保养管理的角度,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接管验收中若发现物业质量瑕疵,应明确记录在案,约定期限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对存在的物业质量瑕疵整修、加固补强,直至完全合格。对于其他质量问题,可约定期限由开 发建设单位负责维修,也可以采用费用补偿的办法,由接管方处理。 (2)落实物业的保修事宜。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①基础 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此即所谓“终身保修”制度);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③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 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就开发建设方与建筑施工单位关系而言,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就 开发建设方与其物业购买业主、承租使用人的关系而言,开发建设方应负物业保修责任,是物业保修第一责任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在物业保修实务中,有两种主要做法:一是 由开发商负责保修,向物业管理企业交付保修保证金,在需要时用于代修,保修期满,按时结算;二是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保修,开发商一次性拨付保修费用。因此,在接管验收之后 ,若业主提出物业质量瑕疵问题和保修请求时,应先了解清楚保修责任具体承担者是谁,否则会造成搞错保修责任人的纠纷。 (3)物业管理企业应督促开发建设方移交物业整套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图,包括产权资料和技术资料。 (4)为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接管验收申请。接管单位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及时签发验收通知并约定时间验收。经接管验收符合要求后,物业管理企业应 在7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凭证,签发接管文件,办理了必要的手续以后,整个物业验收与接管工作就完成了。 2.物业入伙期 当物业管理企业的验收接管完成后,物业就具备了入伙条件。所谓“入伙”就是业主领 取钥匙,接房入住或使用。由于物业的入伙阶段是物业管理企业除管理物业以外,开展对人服务业务即与其服务对象业主接触的第一关,这一时期除了大量的接待工作和繁琐的入伙手 续外,各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矛盾、服务与服务感受的差异也会在短时期内集中地暴露出来。因此,这一时期通常也是物业管理问题和纠纷发生最集中的阶段。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应高 度重视这一时期,一方面应及时将入伙通知书、入伙手续书、收楼接房须知、收费通知书、管理规约一并寄给或送达业主,以方便业主按时顺利地办好入伙手续;另一方面应充分做好 预防和依法处理纠纷的准备,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做好物业管理的宣传讲解工作,特别要阐明物业管理方的权利来源(委托授予的经营管理权和国家法定的具有权利与义务结合性的物 业管理职责)、权利性质(产权中的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和物业管理事务受托处理权或代理权)、义务和责任的有限性(限于复有物业财产的经营管理、使用物业公共秩序的监督和协助 业主们维护、改良生活环境以及保安责任、物业质量保修责任的非约定性等),组织签署共管规约的必要性和法定性、物业管理收费的项目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依据。 例如,针对业主对收取防盗门、防盗锁、监控和报警装置等安全防范设施费用的异议, 应援用1996年1月5日建设部、公安部令《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49号) 第12条规定:“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此外,应秉行“全心全意为业主服务”的理念,切实为业主着想办事,例如,对业主进行物业验收时 予以热情协助,并以专业知识和企业经验指导业主注意一般物业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以树立起物业管理企业良好的“第一印象”,赢得业主们的信赖。 在物业入伙期易发纠纷主要是四类: (1)服务态度和办事效率方面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说明情况并向业主方赔礼道歉、请求谅解和物业管理企业内部追究有关服务工作人员纪律责任等方法来处理。 (2)服务差错造成业主利益损害的纠纷。这类纠纷一般按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和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作出处理。 (3)格式条款合同纠纷。关于此类纠纷见本节后面关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的纠纷中的有关说明。 (4)业主验收自己物业发现质量瑕疵而错究责任人纠纷。在上面物业接管验收部分中已阐明物业质量责任归属问题,有些业主因误解而把物业管理企业当作责任人来找吵闹要保修 而引起纠纷。这类纠纷一般采用让业主了解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说明责任归属问题,化解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敌视情绪的办法来处理,并尽可能协助业主追究开发建设方的责任,督 促其履行保修义务。 (5)房屋销(预)售合同中关于售后物业管理约定的纠纷。按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住宅区房屋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购房者在房屋销(预)售合同中订立有关售后物业管 理条款,并向购房者提供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的入住管理公约和住户手册,是房屋销(预)售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效力。但业主入住后发现 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效果不能令人满意,从而提出要辞退之,于是双方发生合同约束力问题纠纷。对这类纠纷应当具体分析和提出个案对策,不能笼统简单地规定不可以辞退或者应当 辞退的原则。 3.房屋装饰装修期 业主入住时,大都要搞装修装饰,为减少二次装修装饰的浪费,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 ,中国建设部提倡住宅工程初装饰,要入住只有初装饰的住宅,必然要先进行装修装饰。因此,做好关于房屋装修装饰的物业管理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装修装饰行为,是在物业的业 主人伙后突出的一项重要事务。《重庆市物业管理办法》第24条明确要求:业主或者使用人 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装修房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 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前款的行为,应当劝阻和制止,并督促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对房屋装饰装修中易发的纠纷之处理,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15条第2款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若擅自变动了则按第69条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 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28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毗连房屋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③业主与其所聘用的施工 队伍之间因装饰装修房屋质量或报酬发生的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④为防止环境侵害行为和保护业主环境权,对 能产生震动、噪音、妨害相邻人安宁的装饰装修房屋活动,应当限定每天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业主团体自治主持下的物业管理阶段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前期物业管理转入业主团体自治管理与专业化物业管理相结合的运 行阶段。 1.物业管理企业的辞退纠纷 关于辞退物业管理企业纠纷的处理是适用信任原则还是适用违约原则?按照委托合同的 信任基础法理和中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以赔偿损失为代价随时终止合同。但按不少地方现行物业管理法规规定,只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期满,或者接受委托的 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管理服务未能达到政府部门(深圳规定)和委托合同规定的管理服务效果标准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业主委员会或委托方才可以决定终止委托合同(江苏省规定)。 这种限制信任定律发挥作用,从而限制合同解除自由的规定是否妥当呢?有人认为,从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具有商事性角度看,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委托合同,且物业管理事务繁杂,受托 的物业管理企业投入的劳动量亦大,辛辛苦苦干了一段时间打下了物业管理上台阶的基础,如果没有什么违约行为,业主委员会将之辞退,好像不太公平,应当立法保护物业管理企业 的商业利益。其实这个问题可以用一句话点透:在市场经济竞争中,无功就是过,守约但不能比别的经营者更多快好省地创造综合效益,就难免会失去委托人对其能力的信任,也自然 就难免被更能干的经营者所取代。立法限制委托人善意(即为获得更优秀的受托人)解除合同,实质上是限制了正当竞争和保护停滞不前乃至落后的经营管理方式及服务方式。因此,为 充分发挥竞争机制作用和维护委托合同的信任基础,鞭策物业管理企业居安思危,努力以自己不断提高的服务水平来维系与业主们之间的信任关系,在有关立法上不应对物业管理委托 合同的解除设不必要的限制,而应回到《合同法》第410条的原则立场上来。况且,违约行为也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追究了违约责任后,合同还可能继续履行,没必要以违约作为 合同解除的基本前提。当然,考虑到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商事性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性,如果业主委员会在不存在违约情形下解除合同,为此付给原受托方的损失赔偿额数目也不会 很小。 从各地方的物业管理省级文件相关规定比较而言,上海市和重庆市的规定比较稳妥,即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 并报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①对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予以按实结算 ,多收的部分应予退还;②移交全部物业档案资料和有关财务账册;③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业主共有的其他财物。上海市的第26条和重庆市的第15条都未有另给合同解除附加前提条件 。 2.房屋维修、更新的费用纠纷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和损失与赔偿相等称原则来处理物业管理辖区内的房屋维修 、更新的费用纠纷。 (1)属于业主独有(房屋室内)部分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业主负责。 (2)房屋使用人承租的,依中国《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其第221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 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1995年5月9日建设部第42号令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或合同约定由出租人修缮的,由出租人负责修复。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修缮责任由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经租商业用房,应注意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修缮责任条款。 (3)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整幢房屋本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1989年11月1日建设部第5号令《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第9条,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凡异产毗连房屋发生自然损坏(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视同自然损坏),所需修缮费用的处理原则。深圳市的规定突出了住宅维修基金,由业主按规定分摊 ,分期缴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维修基金中支出。 (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及其他属公用事业部门专项管理的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5)属人为损坏的,由该行为人负责承担维修、更新费用或者给予赔偿。 (6)物业出现严重损坏而影响业主、使用人权益和公共安全时,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督促限期维修;必要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 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参见1989年7月8日建设部第11号令《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7)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反之,依 不动产相邻关系法理及规定,因物业维修、装修造成相邻业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3.物业的使用纠纷 物业的使用纠纷是因涉及公共秩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利益的利用物业行为违法或不 正当所引发的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应适用社会公益优先保障原则、维护相关行政管理秩序原则和尊重物业所有权属主意思原则。 物业管理法规明列出物业使用关系中的禁为行为:损害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占用、损坏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或者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在天井、庭园、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侵占绿地、毁坏绿化;乱设摊点、集贸市场; 乱倒垃圾、杂物;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涂写、刻画;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发出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事业主公约所禁止的营业;法律、法规及政 府规章所禁止的其他行为。对违反强行性禁为规范的行为人,不仅业主、使用权人、居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而且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机构有 权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中国1998年修改完善的《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市规划法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以控制各种地块的用途。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住 宅、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住宅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产权人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 。利用物业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符合《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征得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签订合同。对物业拥有产权的业主们应该按一定比 例享受在共有共用的地方因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4.车辆停占车位及车辆保管纠纷……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九项权利:①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②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③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 的权利。④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⑤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⑥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⑦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 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⑧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⑨监督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 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消费者应特别注意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下 列规定: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 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所谓“加倍赔偿”(又称“退一赔一”)的法律依据,其中关键是对“欺诈行为”的认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颁布实施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 罚办法》第3条列举了可以直接认定为属欺诈行为的具体类型,第4条又列举了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必须承担加倍赔偿责任的一些情况。此外 ,计量不准就是商品质量不合格,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购到计量不准商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索取商品金额价格3倍的赔偿。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侵犯消费者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43条规定,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 ,“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这就是消费者名誉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也是 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在物业管理实务中,特别要注意对保安人员的行为规范化、合法、尊重人权的教育,防止发生侵犯业主、使用人等的人身权、人身自 由的错误和违法行为。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含有这方面的内容无效。格式条款合同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条款合同不同于示范合同,它是由 当事人一方(经营者)预先拟订,相对方只能对该拟订的合同概括地表示全部同意接受或者全部不予接受,而不能讨价还价的合同类型,在法理上也称为“服从合同”。中国《合同法》 第39、40、41条对格式条款作了专门规范,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顺带指出,关于一些业主、使用人拒交物业管理费引起的收费纠纷,物业管理企业可依 照《民事诉讼法》第189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启动督促程序即申请支付令,每件交纳申请费1 00元。督促程序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在业主团体自治主导的物业管理阶段,除了上面已述的各种纠纷,还有其他一些在物业 管理活动中会发生,但不是物业管理特有的纠纷,如无因管理之债纠纷、保安纠纷等等。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特别是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层人员及行政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在日常工作 和学习中,注意收集、研究物业管理实务纠纷案例分析资料和相关法学理论文著,以利于不断提高自己依法办事的工作水平和理论水平……参考物业管理文章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协助管理、服务的有偿活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物业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长,社区物业管理也迅速发展。然而,越来越多的问题突显出来,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使得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在市场化日趋成熟的大环境下缺乏一个明确的发展方向,进而难以取得突破性发展。为此,对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现存问题展开深入挖掘,探寻问题形成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探索优化我国城市物业管理的解决 措施 ,对促进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业主

1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现存问题

城市社区物业管理 企业管理 能力有限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区物业由于起步较晚其发展相对滞后,加上国内物业管理方面人才匮乏,致使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企业大多管理能力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房地产开发商三者关系处理不到位。其二,将物业管理的重点放在对外宣传上,而自身实际管理 经验 的累积和管理相关设施发展与宣传相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企业高科技管理设施逐渐成为摆设,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服务观念落后

我国城市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观念落后,致使我国城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难以显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我国城市物业管理主观原因致使其行业定位存在偏差。我国城市物业管理企业没有找准行业定位,将自己定位为管理者,而不是服务者。这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自身服务观念落后,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的职能是服务。由于这种错误的行业定位,致使我国城市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差。其二,前期物业定价过低、后期业主拖延或拒缴物业费等客观因素致使我国物业管理企业难以提供优质服务。而业主一旦拖延或拒缴物业费,物业管理企业就会更加消极懈怠,极大打击物业管理的服务意识,难以提供优质的服务,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制约了我国城市物业管理整个行业的发展壮大。

业主思想观念存在误区

我国城市物业管理行业飞速发展,多数业主的消费理念相对落后,仍处于计划经济时代单位大包大揽免费午餐的状态,尚未形成“等价交换”的消费理念。此外,多数业主对物业都缺乏正确认识,自律性差,一味追求“低价格,高服务”。不少业主都存在拖延或拒缴物业费现象,降低了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率,降低了物业管理人员服务的积极性,同时也影响了更多社区居民的利益。

2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现存问题的原因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赋予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高,使得业主大会在实际运作中谈判处理社区物业管理问题难度增加,协调成本逐步增长,业主大会难以充分发挥其职能。此外,针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其实际运作中难以做到“民主、公开、公平”,导致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并不能完全代表广大业主利益。也正是由于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的建设力度较弱,尚未出台具有针对性、地方性的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致使社区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二者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不明晰,对于二者之间出现的纠纷,也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处理办法。究其根本,主要是由于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社区物业管理行业也飞速发展,而与社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速度相比我国出台的有关社区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难以同步,从而制约其发展。

市场机制不够完善

近些年,我国物业管理行业飞速发展,逐渐成为我国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起步较晚,市场机制尚不完善,使得业主跟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处于无休止的纠纷中。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环境下物业管理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物业管理企业缺乏一个良好的监督环境,以及招投标的标准化、透明化程度低,致使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物业管理行业在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不足。另外,由于监管机制体制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能和责任难以充分履行,加剧了物业管理市场的混乱。也正是因为市场机制不完善,导致物业管理缺乏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使得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建设不完善,进而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在实际运作中不规范,管理水平低下。基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不规范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业主的不满,进一步影响了业主参与自治的积极性。

社区业主自治程度不够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按照我国 传统 文化 ,老百姓花掉毕身积蓄购买商品房就是为了安居乐业寻找归属感。但是面对与物业管理的纠纷得不到解决,让很多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业失去信心。一方面,业主缺乏自治观念。有些小区几年没有举行过业主大会,各家自扫门前雪,对与自身利益无关的物业管理事务莫不关心。业主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业主委员会也就无法成立。在面对利益受到侵害时,缺乏良好的维权 渠道 。其次,不少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不规范。业主委员会应该是由业主大会公开选举而来,但是不少小区从选举到后期的管理运作都极为不规范。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业主利益甚至还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侵害业主利益。一部分小区业主委员会虽然是正规流程选举而来,而业主委员会成员管理能力缺乏,在帮助业主维权过程中力不从心。这些情况都让业主委员会形同虚设,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优化我国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对策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虽然在我国发展了多年,但是相关法律法规还是滞后。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往往没有详细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依据导致纠纷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妥善解决。根据物业管理的特点,主要从两方面来完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健全地 方法 规。我国各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差异很大完全依靠国家制定的法规往往不能解决实际纠纷。根据各地方实际情况来制定物业相关规定,在物业管理过程中才能更加切合实际解决物业纠纷。如: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服务构成、管理方式等细节上的问题都要有详细的法规来规范,这样才能使出现纠纷有法可依。另一方面,要制定完善的投标制度。当前物业管理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业主不能自主选择物业公司。完善投标制度,通过业主大会来公开选择广大业主青睐的物业公司。一旦达到自由选择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为了获取市场必然要极力提供良好服务得到业主口碑,获得良好的公众印象。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才能促进物业公司服务观念的改变以及管理能力的提高,最终得到长足发展,同时业主也得到良好服务和避免纠纷。

认清行业本质找准行业定位

首先,要处理好物业管理者与业主之间的定位。物业管理者在业主面前,既不是高高在上的“管理者”,也不是卑微受气的“仆人”。对于物业管理者,应该将自身定位为服务者,因为物业管理本质上是服务业。每一个物业从业人员都应该遵守职业道德,认真为业主提供服务,以及不断提高自身物业管理能力。遇到业主问题要耐心解决,时刻把自己定位为一个服务者。对于业主,也要摆正自己的位置。不能把物业管理者当作自己的仆人,通过正规流程去处理物业问题,而不是通过威胁和拒绝交物业费等方式来“维权”。其次,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之间的定位。开发商与物业应该是相辅相成的,二者相互支持相互帮助才能出现共赢的局面。一些开发商对房屋建造偷工减料等等,导致后期物业公司难以应付,这使物业公司失去管理信息和业主纠纷不断。一些物业公司为了获得市场,前期给开发商报出过低的物业费用吸引业主购买商品房,但在后期却无法按预期提供服务,最终只会纠纷不断。优质小区建设规划,会给后期物业管理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提供一个良好的服务平台,并能使开发商获得公众的信任与支持。

完善相关 规章制度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招标制度,做好事前监督。在确定由哪家物业公司入驻社区参与物业管理之前,必须要有一套完善的招标制度来选择符合要求的优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公平公开的招标制度,让更多的物业公司参与竞争从而促进物业公司自我提高和为业主提供更优质服务。通过严格的招标制度和招标流程来筛选合格的物业公司,是对业主负责同时也是对物业管理行业负责。其次,初始物业公司选择市场化。在实际物业管理过程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关系往往非常暧昧甚至物业公司是开发商下属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和开发商应该是合同关系。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销售过程时,物业公司提前入驻社区,往往这个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之后又缺乏自由选择物业公司的体制,导致物业和业主纠纷不断。最后,建立完善的业主投诉制度。近年来的物业纠纷越来越多,业主利益受到侵害时没有畅通的投诉渠道和完善的投诉制度只能采取 其它 不理想的维权方式。如此一来,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纠纷就得不到妥善解决从而恶性循环。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让业主对物业管理行业失去信心从而不愿意交物业管理费。最终导致物业管理企业得不到良性发展。

完善监管机制,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首先,要加强物业公司资质审核监督。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信用度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核,杜绝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进入物业管理行业。这既是保障业主的利益,也是保障物业管理行业的利益。其次,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竞争规范化监督。当前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少物业公司为了夺取市场,不顾市场规律,承诺过低的物业费,入驻社区后又不能盈利从而通过降低服务质量违规收费等方式来保证自身利益,最终导致业主不满,从而纠纷不断。同时恶意低价竞争和乱收费扰乱了物业管理市场,破坏了物业管理行业形象。最后,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监督。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而来,代表广大业主利益的业主代表。政府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使其规范化运作真正代表广大业主利益。

作者:谈丽艳 单位:长江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1谢家瑾.对物业管理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的粗浅认识[J].中国物业管理,2012(10)

2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状[J].中国物业管理,2010(1)

3刘拓.我国物业管理问题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10

4王光荣.城市社区物业管理难题的破解策略[J].兰州学刊,2013(2)

5寇晓燕,张居盛.社会协同视角下的物业管理困境与化解[J].求索,2013(1)

6黄闯.城市社区物业管理良性发展的路径分析[J].长白学刊,2013(1)

摘要:住房保障是重要的民生问题,近年来,保障性住房建设日益规模化,但是在国家政府高度重视,大量的保障性住房投入使用后,后期物业管理过程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物业管理部门与住户间的矛盾横生,十分不利于保障性住房的良性运行。有针对性地根据部门主管、物业管理和住户三大主体探究保障性住房后期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破解策略,对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的“绿色”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后期物业管理;河南安阳市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为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快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推进河南城镇化快速健康发展,自从2011年以来,河南省多次出台了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建议和意见:2011年12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进一步规范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方式、审核机制、售后管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2012年河南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颁布,要求逐步降低保障性住房准入门槛,同时将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2013年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政策,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2015年《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实行配售的措施,这些都是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制度保障。由于政府的积极作为,河南省的保障性住房已经形成了以廉租房和公租房为主体,经济适用房、两限及定向安置房等为补充的多元化体系。保障性住房的后期运营管理主要包括:准入退出、租金收缴、物业管理、社区文化建设、配套设施经营等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规定,“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对保障性住房后期物业管理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本文基于对安阳市的保障性住房后期物业管理的实证研究,对保障房后期物业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做出较为详尽透彻的分析,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这将促进安阳市保障房后期物业管理的进一步完善;而且,通过改善住房条件和环境,切实解决目前居住在保障房内群体的后顾之忧,也有利于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幸福指数;同时增加普通群众对后期物业管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对有效降低后期管理过程中的阻力,促进保障房后期物业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问题解读

(一)从部门主管方面发现的问题

对于保障性住房部门主管,主要是以访谈的形式进行,谈及保障性住房不少主管表示正在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对于后期管理这部分,将会继续沿用政府委托物业进行管理的形式开展,但其中也暴露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政府的资金压力过大。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资金、房租以及配套设施经营收益。随着房屋规模扩大,包括行政人员、管理人员等费用开支扩大,而政府仅向民众收取金额很少的房租及物业费,随着时间的推移资金的压力就越大;第二,有些官员怕担责任搁置手中的房源,使保障房不能发挥它应有的功效;第三,居民的资产审核困难及退出意识淡薄。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金融信用体制和居民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个人收入和金融资产不公开透明,缺乏有效的收入监控手段和相关的调查统计手段。当资产审核时出现漏洞,导致有些保障房内居住的是有房有车以及将房屋租售的业主,违背了设立保障房的初衷。此外,保障房退出机制中的奖惩措施力度不明显,关于退出概念模糊,缺乏激励机制,导致住户一旦居住在保障房内就不想退出,居民自愿退出的动力严重不足。

(二)从物业方面显示的问题

问卷上涉及物业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有物业进行管理、物业人员的从业素质如何、是否对物业管理情况满意及主要提供的服务这四题。在安阳市三个不同档次小区中收回的220份有效问卷中得知,156份()小区没有专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64份()设置物业管理的小区中有127份()问卷结果表示从业人员素质一般,有84份()表示对物业的管理满意度是一般,主要提供的服务有设置门岗、打扫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和园艺绿化管理。调查的结果说明了四个问题:第一,物业提供的服务范围太狭窄,仅限于简单的日常服务,并且住户反映小区安全管理不到位,多发生电瓶车失窃案件,门卫进出没有严格把关导致小区内人员混杂,居民的日常安全得不到保障。第二,物业的小区绿化没有规划到位,并且出现轿车乱停乱放影响交通的现象。第三,物业工作效率较低,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如房顶漏水、管子阴水、没暖气等问题没有及时得到回复。第四,缺乏针对性的物业,应根据保障房业主不同需要,不同消费水平制定切合实际的服务业务,做到服务细致化。而与物业管理人员的交谈中发现有些小区居民没有及时缴纳物业费,导致物业工作不能如期及时开展,管道使用期为2年,屋面等使用期为5年,到达一定期限后的维修费、人工费等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业主认为物业为了节省开支减少成本而降低服务质量,拒交物业费。解决两者直接的矛盾是目前物业工作的重点,既要保证服务质量又要建立合理机制鼓励民众积极主动缴纳物业费。社区有开展志愿服务站、节日文艺汇演以及读书平台等工作,但大多数居民并没有很好地参与其中,缺少主人翁意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也是小区中一员,不能积极主动的参与社区文化建设。

(三)从住户满意度方面反映的问题

问卷主要从住房概况、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社区建设以及相关政策和退出机制六个方面分析不同住房情况的住户对于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中不足及态度观点。在220份有效问卷中70份为廉租房住户,147份为经济适用房住户,3份为公租房住户。主要反映的有以下五个问题:第一,保障性住房所在小区普遍存在公交交通不便,缺乏健身器材以及公共活动场地,社区医疗不健全,社区超市物价偏贵等问题。第二,在邻里关系这方面,的居民选择一般,表示需要加强邻里交流和社区文化建设以及培养社区居民的团结友爱、邻里互助意识。当谈及志愿服务不少居民表示没有参加过社区的志愿活动,如果有条件将非常乐意参与其中,尤其是“以工代费”愿意参加社区劳动来抵消物业费。第三,在后期管理模式这题的居民选择了希望住户和物业自行结合管理,选择政府及相关部门主导,说明住户参与管理的意愿还是很强的,只是缺少一个平台。此外,目前没有物业管理的保障房小区居民表示,之前在小区内有物业进行管理,但由于第四,的住户表示对保障房相关政策不太了解,并且表示不了解投诉举报方式也从来没有举报过,少数住户表示举报过但并未得到回复,物业退出管理。这表明政府及社区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没有一个公开透明的渠道,真正的让民众表达心声,让权力行使在阳光下。第五,多数居民在退出机制这一部分表现出强烈的意愿即不会退出保障房,说明政府在这方面的引导不够,没有让民众建立一个正确的就业观,通过自己的努力提早退出保障房。

三、破解策略

(一)部门主管方面

对于部门主管方面的问题,首先应采取措施“开源节流”,对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降低政府财政资金的压力,一方面,通过适当的梯度在一定范围内提高租金以及配套设施的承包费用,增加保障房管理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可在社区居委会组织下由承租人参与物业管理、自我服务,精简物业管理人员的规模,实行竞争性激励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其次,对于住建厅的相关工作人员加强监督,同时健全公示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保障房资源的浪费,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用,切实保障住房困难户解决住房问题;最后,对于住户资产审核困难以及退出意愿淡薄的问题,应该成立政府部门人员和物业管理人员相结合的工作小组,确定明确指标,定期入户核查,而且要加大宣传力度,使住户对退出机制加强理解,严格按照资产审核标准和退出稽核标准对不愿主动退出但是不符合保障房入住资格的人员实行强制性退出,同时,建立周转房或周转金制度,在执行强制退出时,提供其他租金较低的公租房给住户或为其提供周转金,助其在社会上租房。

(二)物业管理方面

物业管理公司在对保障房小区进行管理时,应该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尤其是安保措施,要切实维护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就近原则”接纳本小区内部人员(承租人)参与民主管理,平时注重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办事人员的素质,提高办事效率;对住户反应的问题要有专门工作人员整理记录并及时予以解决,要使小区住户对物业管理加强民主监督,健全小区住户的申诉渠道。另外,物业费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建立合理机制鼓励民众积极主动缴纳物业费,并结合住户的住房状况分层分阶段收取,不能任意更改收费标准。加强住户与物业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商,使管理信息公开化,缓解两大主体间的矛盾。此外,物业管理人员要鼓励小区住户积极主动的参与社区文化建设,使其增强主人翁意识。

(三)住户方面

首先,住户是保障性住房管理的关键元素,保障房后期物业管理的发展需要住户积极支持配合管理工作的开展,民主参与管理,积极建言献策,增强自身的主人翁意识。调查发现,多数住户愿意以“以工代费”形式参与社区管理抵消物业费,所以开展社区内部相互帮扶,不仅可以增进邻里间的关系,而且还可以减轻物业管理的工作压力,对于社区和谐建设也大有裨益。不仅如此,对于流动性强,劳动强度不大,不需要固定人员的工作岗位,可以吸纳大学生志愿者或者社工人员参与其中,有效整合可以利用的人力资源,在保障性住房后期管理过程中是一项积极而有意义的尝试。关于退出机制,要加强住户对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相关政策的了解,自愿选择有利的主动退出策略,促进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合理公平实施。

作者:王净净 郭晓晴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郭林,张学峰.租赁型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管理的现存问题与破解之道———基于河北省的经验分析[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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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代医患关系性质的改变与医患利益共同体的分离

医学,无论是中医还是西医,一向是以服务于生命为宗旨的,客观地具有“善”的属性。从发生学角度看,医学起源于解救疾苦之“善”念。西方医学史上曾有:“减轻病患的痛苦的本能冲动是医学技艺起源的原因”[5]144这一观点。作为医学标志的“蛇仗”,意味着守护健康的向善志向。与此相同,中国医学史也认为由于面对“死于病”的人间苦痛,“圣人”兴发悲悯之情从而创建医药,促使医药学产生,“圣人悯之而医药兴”(《伤寒证治准绳》)。同时,医学的发展也是在“善”的力量推动下实现的。一部人类医学史,就是不断攻克疾病、维护健康、解救疾苦的历史。因此,在医学领域,维护健康、促进生命是一切价值的最终依据和标准。正是由于服务于生命的价值追求,自古以来,医学才得以享有崇高的荣誉。然而,在我国医学事业发展过程中,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机制不断深化其影响,医学的价值观念和宗旨出现了变化,这种变化深刻影响着医学性质,并强烈冲击着医患关系。

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着我国医学事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客观地说,医学离不开科学技术,重要的是要将科技的位置摆正。而在科技力量的推动下,医学本身产生了对技术的过度依赖,出现了“科学技术万能”、“科学技术至上”等观念,以至于在我国医学发展进程中出现了“技术主体化”[6]1-4的趋势。这一趋势主要表现为“当代医学的一些技术,不是依从医学目的自身的需要,而是依从于技术自身想要做什么和能够做到什么,依从技术自身潜能能够实现的目标,技术因其发展而发展”[6]2,也就是说在医学发展过程中,技术引领着医学目的、规定着医学过程、塑造着医学性质,从而使得技术成为了医学的全部。其中,最根本的改变在于技术由手段变为目的,这使得一向以服务于生命为目的的医学,在价值方向上发生了转变,“善”的属性沦为“技术性”。在这样的医学背景下,技术成了衡量医学价值的标准,医务人员自然充满对技术的无限追求,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对技术的应用缺乏足够的审慎意识,甚至于盲目应用,这不仅导致医源性和药源性疾病增加,也使得误诊误治率上升。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医学有时似乎由主要对发展它的技术能力感兴趣的精英领导,而他们很少考虑它的社会目的和价值,更不用说病人个体的痛苦”[7]11-12。传统中医文化认为“医乃仁术”,强调医学这一“生生之具”治病救人的作用。医学不应该是为了技术而发展技术,而应该始终将技术保持在“生生之具”的位置上。对于医术和患者的关系,中医认为是“病为本、工为标”(《黄帝内经》)的关系,意思是患者的生命是本,技术是标,技术是服务于生命的,医术必须基于患者的生命而使用,为和于生命而使用。相比之下,当代“技术主体化”的医学,变得“本末”倒置、“玩物丧志”,其结果是医学和技术形成具有一致过程和目标的共同体,反而将生命和健康从中分离出去。实际上,正是基于医学服务于生命的宗旨,医学和人类生命存在健康利益共同体的关系,医患才成为健康利益上的共同体。因此,当医学和人类生命的利益共同体分离之后,医患健康利益共同体就没有了内在依据,走向分离就是势所必然。

市场的本性是求利,医学的本性是向“善”,两者在性质上互相冲突。如果说技术主体化使医学偏离了“善”的价值方向,那么市场机制进入医疗活动则使医学的发展背离了“善”的价值方向。在我国,作为医学载体的医院,被推入市场化以后,在其管理和经营过程中,十分注重“利润”,市场逻辑主导着医院的生存和发展理念,受此影响,医患关系发生了性质上的改变,“现在病人往往被称为医疗保健的‘购买者’或‘顾客’,医生则被称为医疗保健的‘销售者’或‘提供者’。这样医患关系就被当做商品交换关系。”[8]36置身于其中的医务人员以“销售者”、“提供者”角色自居,因此,在医疗活动中“求利”意识凸显出来,甚至出现“拜金主义”的现象。可见,市场机制进入医疗活动之后,医患关系被简化、扭曲为一种经济关系,当经济关系主导着医患关系,医患共同体就会受到强烈的冲击,以至于出现在看病的“消费”过程中,病人花得多、医生就挣得多,病人花得少、医生就挣得少的普遍现象。如果说技术主体化导致了医患健康利益共同体的分离,那么医疗对利润的追求则使得他们由健康利益共同体变为经济利益对立体。

二、当代医患关系人文精神的失落与医患情感共同体的分离

医学的研究对象是“人”,而“人”是具有人文性质的,所以人文精神为医学所固有。医患关系是在医疗活动中形成的人际关系,医学观指导着医疗活动的整个过程,医学观念不同医疗活动的过程就不同,结成的医患关系就不一样。医学观念决定着医患关系的特征和类型,在某种程度上,有什么样的医学观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医患关系。当医学观念具有人文精神时,医患之间就具有情感凝聚力。在传统整体性医学模式的指导下,医生会关注患者的心理和情感,如希波克拉底曾说:“我们必须知道疼痛是什么,为什么会有疼痛,并且对人造成了何种危害”[5]13。《黄帝内经》也有:“凡治病必察其下,适其脉,观其志意与其病也。”在这种医学观念中,“人”是完整的,其整体性被尊重。医生“既是肉体的医师,也是灵魂的医师”[5]18。同时,在医疗活动中,医患之间注重情感交流和联系,“医师与病人之间应亲密无间”[5]17,医生对病人应“笃于情”(喻昌)等。总之,传统医学观念保持着较为浓厚的人文精神,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精神需要被关注,医患保持着亲近感,基于治病恢复健康的共同目标,双方具有团结意识,能够真诚协作,在情感上是一个具有凝聚力的共同体[4]。

在1977年美国学者恩格尔哈特教授就提出医学模式应该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转变,我国医学界也从理论上认可这种转变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但这种转变在医疗实践层面并未实现[9]337-340。也就是说,实际上,生物医学模式仍然主导着今天的医疗活动。在生物医学模式指导下,诊治过程是在“生物属性”的视域里开展并完成的,医生局限于患者的生物层面去探寻疾病及其治疗。患者的心理、感受和情感等得不到充分地关注,这样,疾病和患者发生了分离,疾病和人发生了分离,人的整体性被简化为“生物性”。在医疗活动中,“人很久以来就已经消失了并不停地在消失”[10]419,医疗由“人道主义”变为“病道主义”,逐渐“重病不重人”。同时,医学朝着追求实证化、客观化的方向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医学经历“祛魅”淡化了对生命的敬畏之情[11]2,在诊治过程中医生为了更好地专注于他的“科学世界”,不仅对患者的疾苦少有关注,还与患者保持必要的情感距离。比如,按照现代医学的要求,在病历书写过程中,描述患者情况时要求杜绝使用任何主观性的词语,越客观越好,在这样的医学观念影响下,医学不仅没有了敬畏,也弱化了情感。医学认识上主客二分,表现在医患关系层面,即作为认识主体的医生和作为认识客体的患者成为主客二分的关系,彼此相互分离,患者成为医生的客观化、外在化的世界。在医患交往过程中,医生沉浸于“科学世界”、患者身处于“生活世界”,医患成为两个世界的人。不仅如此,医疗活动中大量仪器设备等技术化手段的介入,大大减少了医患之间的直接交流,面对面的交流在技术设备的介入中面前变得无足轻重,医患关系被“物化”。在医学被生物模式掌控,由自然科学引领,让技术手段干预的时候,“我们的治疗是机械的和非人格的,我们的医治者以拉开距离、冷静超然、关系正式并运用抽象概念为特征。”[12]可以看出,在医学不断地强化其科学技术性、削弱人文精神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医患之间被主客二分,情感交流的和人情关怀的缺失,医学的人性品质在下降,医学的人文精神在失落,使得原本应该具有亲密感情的医患之间彼此疏远,团结精神欠缺,合作性较低,内在凝聚力丧失,情感走向分离。

三、当代医患关系德性的削弱与医患道德共同体的分离

医学具有“善”的属性,它的最终实现离不开医务人员内在人性之“善”。虽然在我国医学发展史上,科学技术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医学离不开科学技术,但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没有了人性之“善”的指导,其作用就可能是“恶”的。因此,“善”的事业只能依靠“善”的力量给予保证。所以,德性是医学的根本性力量这一根本性力量表现在医患关系上,即德性是医患交往的主要调节力量。实际上,因为医学是“善”事业,与此相应,医患关系的本质是道德性质。其内容是救助者与被救助者的关系。只有以德性作为主要调节力量,这种道德性质才能得到保证,道德性质的医患关系才与医学本身相符合,医疗活动才得以顺利开展。自古以来,医学对德性、美德都极为重视。西方医学自希波克拉底开始就对医生的美德提出了十分全面的要求,强调“他的性格必须像个君子”[5]17西方大哲柏拉图针对医学美德也曾提出:“他们是用心灵医治身体,如果心灵原来是坏的或者变坏了,他们就不可能很好地医病了”[5]22。中医在对美德的要求程度之高,内容之丰富在世界医德史上都十分突出。中医认为“医乃仁术”,以“仁心”行医才能实现医术救人的功能“仁心”即救人之心、活人之心、不忍之心等,它尤其注重仁、智、廉、不欺等主要美德。传统医疗活动以内在德性为基础,在医患交往过程中以内在德性作为调节力量,医生会将患者的需求转化为自我的道德要求,对道德责任的承担是“由仁义行”而非“行仁义”,这样,医生认同并主动践行医疗活动的道德要求,患者信任医生的道德品质,双方形成了一个道德共同体。

随着医学的发展,医学由个体行医模式转变为团体行医模式,在道德上,由对“好的人”的侧重转变为“好的行为”的侧重,由对个体性美德的注重逐渐转变为对团体性规范的强调。在一定意义上,对规范的强调增强了道德的可操作性,并有利于实现道德要求的客观化和普遍化。这种强调是对医学的促进。但是,由此削弱德性、美德的作用,认为伦理学在医学领域关注的重点是“规范”[8]31-37,使得道德的内在性力量和外在性力量之间失去了张力,这势必会影响道德要求的践行。总之,道德作用的发挥需要在内在德性和外在规范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并形成合力,道德建设需要“合内外之道”。道德规范作用的发挥是建立在内在德性基础上的,如果在医患交往过程中,单纯依靠道德规范的调节而失去内在德性的保障,那么道德要求就会沦为形式,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就难以建立。实际上,在调节医患关系的形式上,我国医学事业不仅越来越倚重道德规范,还增加了法律和行政手段。这些手段的增加虽然是必要的,但如果没有德性做基础,很难取得实质上的成效。就法律手段来看,依靠法律约束医患双方,医生对道德责任的承担不仅会变得更为被动,而且会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因此,“2002年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要求医生在医疗纠纷中要证明自己无过。这一点现在被普遍认为是过度医疗的开端,医生为了避免有一天对簿公堂时无法自证清白,用‘可做可不做的检查都做’的方式提早准备‘证据’。”[1]可见,没有内在德性的支撑,法律手段不仅不会达到预期效果,甚至会增加新的问题。国家卫计委要求(从2014年5月1日起)全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患者住院24小时内,均须和患者签订《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双方承诺不收、不送红包以及贵重的物品。虽然这一行政手段的效果如何还有待证实,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是道德规范的要求还是法律要求、行政要求,这些外在要求如果没有转化为内在自我要求,其践行就不是必然的。在我国医学事业发展过程中,从对道德规范的侧重,到增加法律和行政手段,调节力量趋向于外在化和强制化,但削弱了内在德性的作用,最终外在要求和医生内在要求之间不能实现统一,其落实就没有保证。这样,在医患交往过程中,医生对道德要求欠缺认同和主观意愿,其对道德责任的承担就会是被动和消极,乃至于沦为形式,因此,患者对医生的道德品质就不能形成信任,医患道德共同体走向了分离。

四、当代医患关系局限性的弱视与医患生命共同体的分离

从生命的角度看,患者是生命需要救助的人,医生是救助生命的人,和谐的医患关系离不开医患之间关于生命的共识,这就是我们所谓的生命共同体。虽然医学在救助生命这一方向上的追求是无限的.,“医术造成健康是由于本性”[5]29,但表现在特定时期,医术的能力总是有限的。进一步看,医学虽然高扬“救死扶伤”的旗帜,但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决定了死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在现实中,医学总呈现为一门“有缺憾的艺术”。作为患方,基于医学的局限性,对不能治疗尤其是病人死亡的情况形成客观的理解和评价,对医患交往有深刻影响。但患方的正确认识离不开医学的引导。在传统医学史上,对于医学的局限性,医生是很关注的。据《史记》记载,因为医术高超,扁鹊在当时“名闻天下”,人们对他的评价是“尽以扁鹊为能生死人”,以为他能使“死人”复活,听闻这样的赞语,扁鹊说:“越人非能生死人也,此自当生者,越人能使之起耳”,“自当生”是医生努力的前提,“非能生死人”则是医生能力的限度。对医学的局限性表现得客观且清醒。因此,中医比较关注“死症”。如《黄帝内经》中说,“五藏已败,其色必夭,夭必死矣”(《素问·三部九候论》)。“死证”代表着生命危机的讯号,洞晓这一讯号,一方面可以救其于萌芽中,另一方面如果死亡已无法挽回,那就只好“顺天”以对之。所以,遇到不能救治的情况,如三国时期的名医华佗就会以实相告。与此相同,在西方医学史上,希波克拉底也曾明确指出“那些病入膏肓的人”,“医学无能为力”[5]15。

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医学在发展过程中将很多“不能”变为“能”,医学能力持续增强,这种发展趋势甚至使人类具有了“上帝”的能力,充当起“上帝的角色”。在医学凯歌高奏、能力巨大的时代背景下,人们习惯了医学之“能”,以至于忽略了医学本身永远存在“不能”。在医疗活动中,医学遗忘了谦虚,医生也往往傲慢。由于医学对自身局限性认识变得弱视,欠缺对患者的正确引导,人们对医学能力的要求和期望拉高,以至于“现代人已无法接受死亡了”、“因为他或她觉得自己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死去实在是不应该,怎么如此发达的医学科技就治不好自己的病呢?”[13]655这种认识带给医患交往很深的隐患。在今天的医疗活动中,当患者死在医院时,往往成为医患产生冲突和纠纷的导火索。“患者无论得到多么好的治疗,如果没有治好要走向死途,那么绝对是不甘心的;而患者家属在患者去世后总要把怒火集中投向医生与医院,绝不肯接受这样的后果”[13]655。患者的这种认识和态度固然是医患信息不对称的表现,但从医学角度看,则反映出强化对医学局限性认识的重要性。客观评价医学能力,可以推动人们正确理解死亡。而在医学对其局限性弱视的背景下,由于欠缺对患者关于医学能力客观评价的引导和教育,患者不能正确理解医学“不能”的情况,医生和患者在对死亡的认识上欠缺共识,导致了生命共同体的分离。

综上所述,我国现代医患关系的问题是医患共同体的分离,因此,缓解医患关系紧张的发展趋向,进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实际上是医患共同体的重建。如果说,医患共同体的分离是医学偏离了其本身的结果,那么重建医患共同体,实际上是医学向其本身回归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完成,至少需要医学回归“善”的属性以此重建医患利益共同体。需要医学大大提升其人文精神,以此使医患重回情感共同体。需要医学强化对德性力量的重视,以此重建医患道德共同体。需要医学客观面对其局限性,引导人们的死亡观念,以此实现医患生命共同体的重建。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医患共同体应该是在医患“主体间性”(胡塞尔)基础上的重建,不能以共同体的统一性、整体性取消医生的独立性,尤其是在当前医生的人身安全屡遭危险的情况下,更应关注医生的合理权益。这应该成为医患共同体重建的一个原则。

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人性化医患关系,不仅有利于医疗活动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在这里,心理学理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关于医患关系的心理学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心理学构建医患关系的“和谐社会”》

【摘要】医患关系,顾名思义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涵盖着救死扶伤,责任义务,利益冲突等诸多因素,它是社会关系中的组成部分之一。正确处理新时期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的人性化医患关系,不仅有利于医疗活动的顺利开展,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这里,心理学理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位置。其中心理学人本主义理论,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的理论:“以人为本”充分的体现医患关系在社会中应如何更好的搭建。文章就目前中国医患关系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了目前医院中医患关系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医患关系 人性化 和谐社会

一 当前医患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医患之间交往的心理状态: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的心理或情绪状态,会影响他与人的交往。心理应激,作为一种心理上的紧张状态,是影响医患交往最常见的因素之一。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都会经常地处于心理应激的影响下。对于医生来说,不仅需要对患者做出正确的诊断与治疗,而且要帮助解决某些心理、社会问题。当医生认为自己的能力不足以满足上述的需要时,就会对自己的患者的处理感到忧虑,或担心自己不受患者欢迎,从而造成心理应激和危及医患关系的心理反应。

(二)医患之间的矛盾冲突:冲突发生于有两个竞争目标出现之时。按理说,在医疗情景中医患双方具有共同的目标―患者的复原或康复,不应当有冲突。但实际上医患间的冲突是十分常见的,并成为损害交往和关系的重要因素之一。医患间冲突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医患双方在医疗事物中地位不相当。医务人员,由于其医学专长,加之患者对他们的依赖,当他们处于受支配时,就会造成医患间的冲突。造成冲突的第二个原因是医患双方对对方的期望不能做出适当的反应。医务人员期望患者不折不扣地履行医嘱,并直截了当地向患者表达自己的期望。如果患者没有照自己的话来做,医务人员就往往公开表示不快或生气甚至恼怒。

(三)医患间的交往障碍:在医生方面,主要是有的人虽有较高的技术,但缺乏医德修养,有的人甚至两者都缺乏。他们在诊治过程中对患者的病痛缺乏应有的同情和责任感,对患者态度冷淡、漠不关心、厌烦甚至鄙视,以权威、救世主自居。在医务工作中,对患者以是否有“治疗价值”或“科研价值”的标准去对待.只注意自己“提高技术”而不关心患者的疾苦;对常见病、多发病不是马虎地诊治,就是一推了之。有些医务人员因受社会上的不良影响,以对方能否给自己带来某种物质利益或获得某种方便来确定医患关系,导致医患关系的紧张。在患者方面,也会出现类似的问题。由于疾病的折磨而变得情绪不稳,容易激惹,反应敏感,对医务人员过分挑剔或态度冷淡,这些都会成为医患关系中的交往障碍。不过除极个别人以外,大多数患者是由于患病而带来的心理变化与异常情绪。只要医务人员能够了解到患者并非是有意识地作对,只是特殊情况下的特殊反应,以热待冷,态度和蔼,耐心细致地进行诊治和护理,满足患者的心理需求,这些医患关系中的交往障碍是容易克服的。在医务人员方面,主要是对患者所说的话即使是与疾病有关,也常常不愿听完,甚至显得不耐烦;对于疾病以外的话更是不愿谈、不愿听、不愿问。在患者方面,由于医学基本知识的缺乏,在医患交往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即使与疾病有关的话,也只是与医生进行“封闭式”的回答,很少采取讨论式的交谈,而对于疾病以外的话更是不想说,不好意思去交谈。这样,医患双方交换的信息就受到局限。

二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措施

(一)、提高医务人员素质:作为医务人员,救死扶伤是本职所在,而此外还需要拥有乐于助人,充分理解,善于安慰等美德,进行无条件的积极关注。对于患者来说,身体上的痛苦是一个方面,医生还应该从心理上完全治愈患者的恐惧阴影,这就需要医务人员拥有高水平的专业素质,过硬的专业水品,良好的道德品质,高尚的人格魅力。医生按患者看待疾病的方式去理解患者的问题,不主张给患者事先贴上种种诊断标签。从根源上抓好医患关系,使医生与患者之间互相信任,互敬互爱。

(二)、构建良好医德医风:医德和医风既是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写照,又是责任心的表现,也是形成和谐医患关系的保障。面对如今医务人员只对病不对人的现象,要培养医务人员换位思考的能力,设身处地的理解和尊重患者,诊断时不仅要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更要让患者充分享受知情权和决策权,让患者感知医务人员和他们站在同一阵线,共同攻克疾病,从而增强患者对医生的信任和信心。医患关系类似于“园丁和花”的关系,医生促进患者固有的成长趋向,根本的看待患者问题,全面的做到医患之间平等的地位。此外,还必须加强医务人员思想道德教育,让其认识到自身的责任所在,提高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时刻为患者着想的工作理念。

(三)、营造和谐医疗氛围:医院是一个特殊的场所,是挽救生命,医治患者的地方,因此,好的医疗环境是治病救人的关键,不仅仅要保持医院的整洁,肃静,无烟,更要保证医院设施的人性化,科学化。首先对于医务人员来说,良好的医疗环境能够让其全身心的投入到为患者服务的工作中;对于患者而言,应该给予患者提供舒适、和谐、便捷的就医环境,提供简化、方便的就医程序。

(四)、增加医院的优化服务:良好的医患关系来源于细微的细节、精湛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要想使医生与患者之间本来严肃的关系变得亲密、信任起来,就需要改进医院的各项服务质量,在硬件设施争取上达到国际标准,以免误诊现象的发生,在软件设施上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服务,贴心的呵护,让患者感受到家的温暖。

总之,医患关系决定了医院的发展,也是医院竞争力的体现,而医院文化的创新,不仅能够有效解决遗留的难题,而且能够明显改善医患关系,让医院形成良好的医德医风,让患者享受物美价廉的服务,让每一位医生都真正拥有白衣天使的美称,让每一位患者都能完全信任医院,信任社会医疗队伍,让社会更加稳定、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怀业,加强医院文化建设 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中华医学研究杂志 2007,7(12):1148-1149

[2] 于晓晖,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分析与探讨 中国医药指南 2008,6(21):204-205

作者单位: 100000 北京佳美口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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