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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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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论文参考文献

在什么情况下,村委都不可以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大家千万不要被农村里面那些胡乱作为的人让他给吓唬住,然后把你的土地给回收了,

针对于回收农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回收。

其余的单位以及各个部门都没有权利来针对于农户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进行回收。

所以我们要知道,土地经营承包权是国家赋予我们作为一个农民的福利和待遇。

除非国家进行统一的征收或者需求发展,这种情况下才会对农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进行有偿的回收。

其余没有特殊的事件,是不会对个人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进行回收的。

农村里面有的人,他会借着这个鸡毛当令箭,放着一些帐是他不干,他非得干这些旁门左道的事情

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要需要向多方面的求证,农村里面进行的这一件事情执行的这一项命令,是不是由当地的政府部门或者国家单位进行需要执行的?

所以针对于这种情况之下,回收农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是一个天大的事件,不能够随便的马虎,也不能够随意的妄为。

因为它承担着 社会 安定因素的一个重要的事件。

什么人的土地经营承包权会被回收?在我们这边被回收的基本是绝户。再一个是将自己的户口彻底搬迁出去的农民。

但是对于这种情况还是有相对应的补偿的,是针对于这个法律来说,我们就不一一的给大家详细说明了。

当然如果是这个国家要对土地的经营承包权进行回收,那应该是统一回收,而不是针对于个人进行回收的,所以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户的土地,我想这你肯定很清楚,农民天天种地有几个人真正懂法律,有几个人天天搬住书本看法律。在这里我想问你:你为什么要收回农民土地?就指望你懂法律吗?如果你真要是村委会干部你就不能和村民协商解决,为什么非要动用法律介入。

一、在什么样情况下村委会可参照法律收回农户自留地承包地?这很明显,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有明确规定:有的是考学考走了,有的是进城安居了,有的是年老下世了出嫁了。而且这些人的所在地户口己经不存在了,土地常年荒芜,或委托外人承包耕种,象这些土地都应该依法收回。有人说:老里早己下世,闺女也出嫁了,但家里还有直近人可不可以继承这些土地呢?这还用问,如果出走或下世者是和你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你也可以同村委会协商而且在承包期30年以内你可以代理承包耕种,如果你与其不在一个户口本内,并且你要强调包揽这些土地,那你就属于无理取闹了。

二、再者,土地是让每个家庭农户承包耕种的,只因土地己确权给农民,这是国家确权给每个家庭的吃饭碗。但做为村委会来说你不能以村委会的名誉随随便便新立名目想收谁的地就收谁的地,不管你想建广场也好,筹建新区也好、或搞其它项目开发也好,农民的口粮地你不能动,如果真有必要动地,你首先得经当事人协商同意,须经上一级土地部门审核批准通过,你才能方可进行。好了,关于这个问题我就解释到这里,总之村委会收缴农户的土地有法可依,但你要歪曲法律到最后可要砸你自己的脚呀。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在承包期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发包方(即村集体)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是说,只要土地的承包期还没有过(包括法定延长的承包期还没有过),承包的农户都一直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权与经营权。

但是,如果碰到一些特殊情况,发包的村集体(有的是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是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承包地的。

第一,全家搬迁到城市落户的。 法律规定,不能以进城落户为理由要求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8年前未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如果全家搬迁到小城镇落户的,即是县城及以下的城镇,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保留原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是,如果全家迁入的地方是设区城市(包括某某市、某某区),转为非农户口的,要交回承包的土地给村集体。如果不交的,发包的村集体可以直接依法收回。

按照未修订前的土地承包法,这里有两个细节,一是搬迁的地方不同,法律要求不同,二是转不转为非农户口,法律也有不同表述。村集体依法收回承包地的对象,只是全家迁到设区市,并转为非农户口的农户。

但是, 2019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农民进城落户,国家都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二,农村子弟通过各种方式被录用为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的。 不管是财政供养,还是广大农民,都是国家的子民,国家都会想办法提供一条谋生之路,为子民提供生活来源保障。

如果一直是农民身份,那么就提供土地给你承包经营。如果考出去成为国家干部了,自然由财政发工资供养你。

从目前来说,各地农村执行的情况不一样,对于财政供养人员,有的收回了他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的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来执行不收回。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条,但个人认为, 同一个人不能两头都享受国家提供的谋生手段,这对于其他大多数人来说不公平。土地是提供给农民谋生用的,你已经不再是农民身份,就不应该再拿地。

第三,对于独户老人去世无合法后人继承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在同一家庭农户内,一直实行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管人员如何增减,原来所承包的土地权益一直都不会变,可以由家庭内部自己调整。

但是 如果是独户老人去世后,同一家庭内已经没有人继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了,这种情况下,发包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老人的承包地。

法律归法律,事实上有不少农村的独户老人都会由隔壁的侄子妇来抚养,老人死后会将承包地交给侄子女来管理经营承包。这种情况,农村里一般也不会有人计较,村集体也懒得理会,也就大家默认了。

有的是纯女户的独户老人,外嫁女迁出后想回来继承老人的承包地,我看来看去法律上都没有明确支持的。因为土地是国家所有,不是个人财产,无法直接继承土地。但 如果承包的土地上产生有其他收益,比如种有果树什么的,这倒是可以继承的。

在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中,可能最复杂的就是中国农村的土地法律了。中国地大物博,天南地北,各地农村的情况与风俗习惯不同,执行起来很难统一。这有待法律的不断修订完善了。

村民委员会现在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没有收回村民承包地的权力了。

这是因为: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乱动农民的承包地了,包括拆迁,征收都不允许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收回。

什么样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土地?

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随意收回的,这是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的,是法律赋矛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朋友可以放心经营。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党中央赋予农民的权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农民的土地在什么样情况下可以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发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 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的承包关系 即行终止

|另外,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户口已经迁岀的;或者承包期内,违反国家政策的规定,闲置,抛荒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除此之外,就是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承包的土地已无法履行,这些土地可以收回。没有这些特殊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的。

首先我们要懂法,很多人错误的认为自己天天咋咋呼呼好像特别懂法一样,好像自己就是守护神一样,这是莽撞和无知,只有法律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村委会没有权利收回农民的土地,只有国家才有权利。

如果国家建设高铁,大型公益设施,比如水库,南水北调正好路过你的耕地,你要无条件的听从安排,义无反顾的支持,首先你要明白土地就是国家的,你只是承包户,国家可以任意处置土地,当然不是特殊情况,国家也不会收回。

村委会只能协助村民管理好土地,村委会是为农民服务的,他没有执法权,更没有行政权,但是有些农民错误的认为村委会就是一级政府,这是错误的,大家一定要守护好自己的权利。

如果国家有需要,村委会可以协助工作,但是村委会不能单独行使权利,他没有这个权利,希望大家明白,千万不要被蒙蔽了,村委会是为大家服务的,协助大家做好生产的,帮助农民解决问题的,村委会成员是我们大众选举出来,所以广大村民才是真正的主人,大家明白吗?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村委会都没有权利收回农户的土地,农民才是当家做主的主人,农民的权利岂能任意践踏,农民是最伟大的,所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在农村,我们把耕地称作承包地,既然是承包,就有发包方和承包方,村集体就是发包方,农户是承包方,在承包关系发生后,双方都要按照承包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来说,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一、农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承包地的,村集体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这个其实很好理解,土地承包给你,是让你来耕种的,你却让其常年荒芜,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按照合同来说就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村集体是有权收回承包地的。

第二、农户出现绝户情况。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在二轮土地承包以后,不管户内人口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户内承包的土地不会调整,而且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是基本的土地承包政策。但是,如果农户出现绝户,也就是承包土地的户口本上已经没有家庭成员了,作为承包主体的户消亡,村集体是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三、农户自愿交回其承包的土地。农户不想耕地,想去大城市发展,可以提前半年书写终止承包土地的申请,自愿交回其承包的土地,这种情况村集体是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只是大家要注意,一旦自愿交回承包的土地后,在承包期内,是不能在申请承包土地的,所以,如果自己不想耕种承包地,可以通过流转、出租的方式让别人来耕种。

综上所述,只有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村集体才能收回承包地。否则是不能以任何理由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的土地的。

所以,农民承包的土地,在没有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而依法收回的,原则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巜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如果全家迁往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就应该交还承包地,不交还的可依法收回。

②,农村承包的耕地、草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不发生继承问题,因而农户家庭全部成员死亡的,原发包方可依法收回发包的耕地、草地。

③,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两年弃耕抛荒的, 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

具体就是:①,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村有村集体经济织织的,就由该村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②,如果没有组农村经济组织的,且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条件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发包。

而在 上面3种可依法收回农户土地的权利织织,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中,始终围绕、贯穿并且赋予了“发包方”这一法律责任。

因而,在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诸如: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家死亡的原承包耕地草地可依法收回,对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

不过,发包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利,没有的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所以,在不违法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和经营权、不损害农民承包土地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是有依法收回特殊情况下不合理的承包土地使用和经营的权利。

以上内容供参考,谢谢!

首先我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村委会都无有权利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经营权,因为农民有土地承包合通在手,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面积是有国家承认鉴发的。如果农民真正有破坏土地的现象,只有国家土地管理局,才有权利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村委会他是无有任何法律衣据,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土地是国家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村委会的。土地是永远属于国家的,农民只有经营管理种植的权力,这一事实谁也改更不了。因为农民承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上面印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就是法,国徽就大于一切,作为村委会根本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有权利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村委会有维护农村土地使用的权力。作为农民有破坏土地的情况和现象,只有报请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协助处理的权力,但是村委会没有独自处理的权力。

作为农民不懂法,万一有被村委会霸权私自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时,只要是没有通过承包的农民同意,就是违法形为。农民就可以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本国法,村委会就无有任何办法和权力再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真的遇到了霸权的村委会,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国法一定会给承包土地的农民作主讨回公道。

一,1982年土地承包家庭所有成员都消亡的;二,全家都是国家机关正式公务员有工资住房社保的;三,全家由村委会迁到设区的市定居生活有工作有住房有当地户籍的。所有以言代法以户籍换取承包土地以村民自治村民会议为借口推脱阻碍原村民合法诉求贪污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今日不报明日报。参考文献《土地法》《承包经营权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例及指导意见》。其中实现男女平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由于利益的驱使让村委会偷梁换柱以言代法该变了,打着村民的幌子实施利益侵占。

一、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为其创造一定良好的工作环境

农民的支持与参与积极性是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确权登记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将确权登记所带来的好处传递给农民,最大程度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认识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打消关于确权政策的相关疑虑,为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奠定一定的舆论基础,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对此进行宣传,也可以在各地的农业服务机构开展宣传讲座等。

二、根据农村承包土地所属权的主要矛盾,建立合理的问题纠纷

解决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承包土地所属权纠纷的矛盾。为了能够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纠纷问题是首要的任务。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为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动力。一是建立土地纠纷和解机制,如果当时人有调解意向,愿意私下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应该积极的对当事双方进行引导,以达到和平解决纠纷的目的。二是建立以村组为基本单位的纠纷调节机制,由村干部、有威信的村民领导,村级调节机制有助于将纠纷问题及时化解于基层,有效的避免矛盾扩大;三是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调节仲裁体系的建设,并充分的发挥其在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作用。

三、落实相关资金,为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与完成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足够的工作资金是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基础。针对经费问题,省、市、县三级政府应该编制详细的、可靠的确权登记预算,保证款项的去向。确权登记的费用应该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省级政府可以负责测绘内容的经费,数据库建设经费、以及其他的系统项目的费用;由市、县两级政府承担权属调查、宣传、劳务等基本费用。

在资金筹集的过程中,各地政府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转让金充当确权登记的资金,财政部门也可以从地方所缴纳的土地转让金中拿出一部分金用以平衡土地确权工作的花销。总结:文章行文过程中,首先论证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又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确权颁证工作多面临的困境,并针对这些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促进确权登记工作的进行。在确权登记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为确权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还应该注意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最重要的是落实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这是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新形势下的新农村建设,土地流转的农民走向

为了便于国家对土地进行更好地规划和统筹,也为了保障广大农民朋友的更多利益,我国近年来对农村土地开展了土地确权活动。下面,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民的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不妨来看看。1、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对于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按照相关规定退耕还林的土地,按照规定发放林权证,不列入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的范围之内,只在登记簿上面进行说明。2、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民朋友之间互换和转让的承包地,如果没有产生纠纷,则按照现有的土地占有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对经营权有纠纷的,则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确权登记。3、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的登记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如果矛盾比较突出,暂时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域登记造册,记录在案,争议解决之后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4、基本农田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承包对于1998年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如果原有的“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按照村、组约定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5、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于1998年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如果土地承包人单独立户,而且已经去世的,其子女还在同一个村组之内的,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其子女不在同一个村组的,土地收回集体。7、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的处理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界畔位移较大的,待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界畔进行登记。8、合并或分立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二轮延包后村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9、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的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城区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的,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不参加土地确权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城区没有固定收入的,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10、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其它乡镇并取得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其居住地的承包地为集体所有。在其它乡镇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应予以土地确权。11、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12、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在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联系不上本人的情况下,可按照正常情况来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由集体代为管理。13、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维持原来的承包合同不变,多出的土地按照实有面积进行确权,将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的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中。14、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15、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应予以收回,并核减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面积。16、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登记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在登记簿上予以记录,由原来的权属农户进行签字,核减相应的土地面积。17、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凡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18、附属地的确权登记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管理。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关于“农民的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的相关内容解答,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参考帮助。

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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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可以帮到你,有什么不懂的可以问我,下面对论文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建议仅供参考:. 摘要的作用摘要也就是内容提要,是论文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论文摘要是一篇具有独立性的短文,有其特别的地方。它是建立在对论文进行总结的基础之上,用简单、明确、易懂、精辟的语言对全文内容加以概括,留主干去枝叶,提取论文的主要信息。作者的观点、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成果、独到的见解,这些都应该在摘要中体现出来。好的摘要便于索引与查找,易于收录到大型资料库中并为他人提供信息。因此摘要在资料交流方面承担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书写摘要的基本规范和原则(1)论文摘要分为中文摘要和外文(一般为英文)摘要。摘要在篇幅方面的限定,不同的学校和机构有不同的要求,通常中文摘要不超过300字,英文摘要不超过250个实词,中英文摘要应一致。毕业论文摘要可适当增加篇幅。(2)摘要是完整的短文,具有独立性,可以单独使用。即使不看论文全文的内容,仍然可以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作者的新观点和想法、课题所要实现的目的、采取的方法、研究的结果与结论。(3)叙述完整,突出逻辑性,短文结构要合理。(4)要求文字简明扼要,不容赘言,提取重要内容,不含前言、背景等细节部分,去掉旧结论、原始数据,不加评论和注释。采用直接表述的方法,删除不必要的文学修饰。摘要中不应包括作者将来的计划以及与此课题无关的内容,做到用最少的文字提供最大的信息量。(5)摘要中不使用特殊字符,也不使用图表和化学结构式,以及由特殊字符组成的数学表达式,不列举例证。3.摘要的四要素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称为摘要的四要素。(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3)结果:陈述研究之后重要的新发现、新成果及价值,包括通过调研、实验、观察取得的数据和结果,并剖析其不理想的局限部分。(4)结论:通过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包括从中取得证实的正确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预测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意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价值。4.撰写步骤摘要作为一种特殊的陈述性短文,书写的步骤也与普通类型的文章有所不同。摘要的写作时间通常在论文的完成之后,但也可以采用提早写的方式,然后再边写论文边修改摘要。首先,从摘要的四要素出发,通读论文全文,仔细将文中的重要内容一一列出,特别是每段的主题句和论文结尾的归纳总结,保留梗概与精华部分,提取用于编写摘要的关键信息。然后,看这些信息能否完全、准确的回答摘要的四要素所涉及的问题,并要求语句精炼。若不足以回答这些问题,则重新阅读论文,摘录相应的内容进行补充。最后,将这些零散信息,组成符合语法规则和逻辑规则的完整句子,再进一步组成通畅的短文,通读此短文,反复修改,达到摘要的要求。5.关于英文摘要(1)英文摘要的写作方法要依据公认的写作规范。(2)尽量使用简单句,避免句型单调,表达要求准确完整。(3)正确使用冠词。(4)使用标准英语书写,避免使用口语,应使用易于理解的常用词,不用生僻词汇。(5)作者所做工作用过去时,结论用现在时。(6)多使用主动语态。6.关键词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报告、论文中选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目的单词术语。每篇报告、论文选取3~8个词作为关键词,以显著的字符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为了国际交流,应标注与中文对应的英文关键词。关键词分为中文关键词和与之对应的英文关键词,分别置于中文摘要和英文摘要之下。为便于他人的检索,不能使用过于宽泛的词语。选择关键词既可以从论文的各级标题入手,也可以从论文本身的内容选取,将选出的关键词按照所涉及领域的范围从大到小顺序列出。论文摘要的写法学术论文一般都应配上摘要。摘要有两大功用:一是供读者尽快判断是否有必要阅读论文全篇,二是为二次文献的选录、汇编提供方便。前者可使读者节省大量时间,后者可使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广为传播。写学术论文的摘要有特定的规范要求。我国曾颁发了国家标准《文摘编写规则》(GB6447-86);在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7713-87)中,也对摘要的写法作出了若干规定。写学术论文的摘要应做到:1.简洁。摘要不得简单重复文题中已经表明的信息,不要用“据估计”“可能”等不确定性的词句,要排除相关学科领域内常识性的内容,要力避引证和举例,以做到言简意赅。2.完整。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摘要本身有论点、有论据、有结论,合乎逻辑,是一篇结构完整的短文,读者不读论文全文、仅读摘要就能获得相对完整的信息。3.准确。摘要的内容与论文的内容要对应、相称,不要在摘要中传达论文未涉及的信息,也不要让摘要丢失论文的重要内容,以保证摘要准确无误地传达论文的主旨。4.平实。摘要无需对论文进行评价,尤其不能对论文进行拔高评价,如“本文超越前人的研究”“本文全面论述了这一问题”之类的话语就不能出现在摘要中,因为对论文的评价不是由摘要说了算的。故摘要的主语不能是“本文”“该文”“本文作者”“笔者”之类,而应以论文研究的对象为主语,如论文研究的对象是“素质教育”,那么摘要的主语就首选“素质教育”。5.求新。摘要应将论文中原创的、最具新意的部分凸现出来,论文有什么新观点、用了什么新论据、采用了哪些新的研究方法、得出了什么新结论等要在摘要中着重反映出来,因为人们判断一篇论文是否有价值主要就是依据论文是否提供了什么新东西。另外,摘要还要做到长短相宜(中文摘要200-300字)、准确使用名词术语、恰当使用缩略语等。论文摘要的写法一、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论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二、摘要必须符合“拥有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的原则。应重点包括4 个要素,即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在这4 个要素中,后2 个是最重要的。在执行上述原则时,在有些情况下,英文摘要可包括研究工作的主要对象和范围,以及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信息。三、摘要的句型力求简单,通常应有10 个左右意义完整,语句顺畅的句子。四、摘要不应有引言中出现的内容,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不得简单重复 题名中已有的信息;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不用引文,除非该论文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发表的论文,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请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

农村土地流转论文参考文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的现状分析与对策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业政策的调整,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特别是国家关于扶持粮食生产、减免农业税等政策的出台,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许多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季节性返乡耕种土地,农村土地的供需矛盾开始突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速度较前明显加快。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非农收入的增加和对土地的依赖性,但是,仍有85%以上的农民基本依靠土地的种植或养殖收益维系生活,随之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也随之日渐增多,影响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利用工作和参与调解的便利条件对綦江县安稳地区进行了调研,走访了各村主要干部以及50位农户,现对调查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与思考。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一)流转特点调查表明,我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速度快、类型多、行为欠规范以及少量违法流转行为存在等4个方面的特点。 1、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自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安稳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呈逐年递增之势,流转的土地面积不断扩大,所涉农户不断增多。目前,各村流转的土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约10%以上,涉及土地流转的农户数约占总农户数的30%。 2、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型。 以流转主体为标准,以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流转为主,流转面积约占总流转面积的90%。 以流转对象为标准,可为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荒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中以耕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80%。 以流转方式为标准,可分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投股或参与股份合作等其他方式流转。其中以转包、出租为主,约占总流转面积的70%以上。转包中又以外出打工或经商农户,将土地转包给亲友或本村其他农户居多。出租中又以租给个体工商户开办采石场为主。以流转是否签订协议为标准,可分为协议流转和无协议流转。其中协议流转农户略占总流转农户数的60%左右。协议流转又分为书面协议流转和口头协议流转,其中口头协议流转占协议流转的绝大多数,签订书面协议流转的农户不足总流转户的10%。 以流转是否有偿为标准,可分为有偿流转和无偿流转。其中以无偿流转为主,约占总流转户的60%以上,有偿流转的比例正呈上升趋势。 以流转是否履行报批准、备案或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变更登记程序为标准,可分为批准流转、备案流转、登记流转和自行流转。其中以自行流转为主,占总流转面积的98%。 3、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 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表现为自行流转多,报批准、报备案的少,申请变更登记的根本没有;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 4、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 我镇有极少部分耕地被转为非农用途,主要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住房、小城镇项目建设等。这些建设用地只有大多数履行了批准手续。其中,非煤矿山建设采取向农户租赁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自己名下,用于非农生产。 (二)流转原因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农户之间买卖房屋后,为了耕种土地的方便,买卖房屋的农户绝大部分都要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比如,住在甲社的农户不便于跑到乙社去耕种土地。这是过去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 2、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土地二轮承包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使得农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导致大量劳动力纷纷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外地转移,转移的劳动力中有一部分带动全家转移,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3、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如:布衣山寨的建设、萤石矿厂、乡村公路以及大量开办的采石场都是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流转出来。高速公路、210国道和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属于国家依法征地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范畴。4、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村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种植大户,由于地理条件的原因,这种现象在我镇很少。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情况的分析 (一) 流转纠纷特点分析 从调查的情况看,我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1、纠纷数量大,递增趋势明显。自1996年土地二轮承包至2003年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总体比较稳定,流转双方当事人大体能够保持现状,相安无事。因此产生纠纷的微乎其微,纠纷所涉土地面积占流转总面积大约2%左右。近年来,由于高速公路、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以及采石场的临时占地,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数量巨增,还有煤矿采空区对地面的影响而引起的纠纷数量日益增加,流转纠纷所涉面积占各类土地纠纷所涉面积的30%。 2、当事人之间矛盾激烈,易引发其他纠纷。 流转纠纷,是流转当事人之间基于流转合同的履行或解除而产生的关于承包经营权的归属或相关费用等方面的纠纷,属于合同类纠纷。此类纠纷由于涉及农民“命根子”利益,一旦形成纠纷,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大,互不相让。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处理,很容易引发以下纠纷、事件。 一是民事纠纷,主要是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类侵权纠纷。当事人之间因争抢土地,抢种抢收,导致毁坏庄稼,甚至打架斗殴,引发财产、人身损害纠纷。这种因流转纠纷引发的财产、人身侵权纠纷日渐增加,目前约占到流转纠纷总农户数的30%,此类纠纷往往形成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如上坝村村民张某和刘某之间为了两小块耕地(约亩)的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不服调解,刘某将张某种植的白菜撤了,张于2005年5月起诉綦江县人民法院,因未登记确权而撤诉,但至今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 二是行政纠纷,如,崇河村六社的村民王某一家,因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土地补偿数量发生的争议,行政诉讼经过了两次一审、一次二审才告结束;古南镇的居民张某原是大堰村三社的村民,因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纠纷,行政诉讼经过了两次一审,仍不服,现正在民事再审之中。三是上访事件,如,松藻煤矸石火力发电厂的建设征地时,由于农民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规定的补偿土地的面积和标准不理解,曾上访到了建设部,又如张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不服,上访到了重庆市人大常委会。3、纠纷调处难度大,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很多纠纷当事人摆出不争到土地誓不罢休的架势。不仅镇、村组织难以调处,形成诉讼后,法院的调解往往也很难奏效。作出判决后,败诉方当事人也常常坚持上诉,甚至上访,将矛盾不断扩大升级。 4、纠纷隐患大,基层干部忧虑重,对策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存在先天不足,加之后天管理失缺,绝大多数流转行为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纠纷的隐患.农村干部虽然深感忧虑,但还没有足够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二)纠纷形成原因分析 上述流转纠纷的形成,既有宏观上政策和立法的原因,也有微观上行政管理、流转行为自身欠缺的原因。 1、政策的调整。1996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国家征收农业税和按事一议方式筹资筹劳,2005年调整为免征农业税,并实行粮食直补,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这使得农民承包经营土地所负担的费用日益减轻,收益随之提高。我市从2003年逐步减少并从2005年起免征农业税,以及退耕还林的补贴,原本因为承包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外出谋生而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的农民纷纷返回,要求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部分农民都是争议土地的原承包经营权人,但由于当初流转时与对方约定不明,受流转方理解为无偿转让并在土地上作了大量投入,或者因当初对承包经营权无所谓或着急外出打工一时找不到受流转人而将土地抛荒后,经村安排给其他人种植的,但土地使用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仍记载为原承包人等原因,受流转方不让出争议的土地而形成纠纷。特别是,随着粮食价格的上涨,以及粮食直补的发放到位,土地承包可以获得较大收益,因此许多以前撂荒弃耕的土地现在又有人要求耕种。一些自行将土地进行流转的农户也纷纷将土地收回,而一些在二轮土地承包中没有分到土地的农民,也都开始要地。有的村民小组进行了合并,由于合并前的小组每户承包土地面积不同,合并后的小组有的村民要求重新分地。加上集镇建设、厂矿建设等征地面积的增加,导致土地资源紧张。农民之间为争夺土地承包权、确定承包土地的界址、承包土地被征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等问题,经常会发生纠纷。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这样,曾经一度缓和的土地承包纠纷又再度突出。2、立法方面的不足。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三条,共十二个条文。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各种流转方式应当履行的程序性要求,缺乏具体详细的规定。如第三十七条中“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起到约束当事人流转的作用。原因是《土地承包法》中对不依法履行上述程序性要求,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没有相应的规定。所以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很随意且不受拘束。2005年1月19日国家农业部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作出了比《土地承包法》更为细化的规定,但对本文提及的上述问题仍未能给出具体的解决依据。 3、证据方面的尴尬。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所涉当事人“命根子”的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镇、村领导尽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纯粹要求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结果公正,因为很多流转户之间根本没有流转协议,举不出证据来,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是也难以保证事实公正和法律公正的社会效果,同时考虑基层社会稳定又可能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因基层组织的不理解不配合导致裁判难以顺利执行;有些案件尽管法院裁判并无不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申诉、上访.这样一来,法院不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4、流转行为的不规范。《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实践中,流转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的现象: (1)以农户自行流转为主,极少履行报批、报备案或申请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流转任意性大. 按照《土地承包法》报村里同意或备案的流转只占到全部流转面积的不足5%。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多次,几经转手,原承包经营权人外出回来后不知向谁要地,而村里也不尽了解,容易产生矛盾。 (2)农户流转以口头约定为主。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承包人在流转时原本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太重视,所以一般情况下流转约定都不是很明确。有些流转虽有明确的口头约定,但因没有书面记载,流转双方容易产生矛盾,一旦形成纠纷,还难以查证约定内容。 (3)为数不多的书面流转协议,大多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概念不清、约定不明、权利义务不确定等问题。如不少协议上有某甲将土地“给”某乙种植或养殖的条款,形成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含糊的文字,均按照有利于自己的原则进行解释,流转方解释为“转包”或“代耕”,受流转方则解释为“转让”。 5、镇、村管理服务的欠缺。 我镇没有行之有效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服务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因为身兼多职无法履行这方面的管理职能,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于一种无序、失控的状态。镇干部忙于本职工作,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既无管理服务的动力亦无压力,因而使组织形同虚设。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管理也近乎空白,不少村干部没有管理的意识, 认为村里中心工作都忙不过来,群众自愿流转不必操那闲心。因此也就没有这方面的管理措施和管理行为.调查中镇、村干部对所在镇、所在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流转面积和农户的情况,心中无数,没有一个村建有完整规范的土地流转情况台帐。镇、村调委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处也是草草的应付了事。 6、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不到位。土地二轮承包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土地没有清晰的四至界畔,2004年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后,有的村因农户相互之间存在矛盾也将矛盾户的证书暂且扣留后又忘了发放,这些情况在各村均不同程度地存在。 7、农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严重缺乏。调查中有100%的农民不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方式有哪几种,其法律后果怎样,绝大部分农民认为土地三十内承包权是自己的,流转与村里没有关系,不必报村里批准或备案,认为流转无需签订书面协议,都是邻里家边的,平时相互也了解,口头说一下就行了,立书面协议显得见外,甚至认为,只要自己持有证书,无论签订什么样的协议,土地使用权都是自己的。 8、村级干部法律素质较低。各村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一知半解,不完全知道法律规定的流转形式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90%的村干部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村里不必管,不必建立流转台帐。有些村干部对农户报到村里的流转行为的管理也不依法进行,既不要求农户签订书面协议,也不按规定办理批准转户或备案手续。 9、没有土地仲裁机构发挥纠纷仲裁作用。我县今年才设立土地仲裁机构,几乎没有群众知道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可以申请仲裁以及向谁申请仲裁,各村干部对如何申请仲裁也说不清楚。这使得流转纠纷集中在基层政府和法院。 三、预防和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对策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能否有效地预防和处理好流转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行政、村民自治以及司法各个层面,思考应对策略。 (一)立法建议 1、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尽快制定《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对《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规定进行细化,特别是增加对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方面的具体内容。 3、建议农业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增补和修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4、建议国务院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设立、仲裁的范围、仲裁的程序、仲裁的原则及其他仲裁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该办法所设定的仲裁程序应简便、快捷于诉讼程序,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也减轻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5、建议省人大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充分调查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纠纷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对策 在目前流转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并主要依靠行政手段,以达到减少和处理纠纷的目的。 1、依法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县级人民政府对尚未发证的农户,应尽快进行调查核实,并填写证书向农户发放。县级人民政府若委托村委会具体负责发证,应明确下列要求:(1) 确保户户有证。无论过去基于何种原因,现在有什么理由,一律不得扣留农户证书。 (2)保证土块、面积、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书四者的记载内容要相一致。 (3)加强纠纷调解。对发证过程中发现的因流转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农户间或农户与村之间的矛盾,要加强调解,保证补发证的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2,有关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管理,规范土地承包行为,对承包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及时协调解决。指导村组公开发包、合理确定承包基数。规范承包合同内容,必要时可采用格式合同,但格式合同的起草要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条款要平等、具体、全面。加强对承包合同的管理,坚持稳定和完善相统一的原则,制止随意撕毁合同的现象。3、加强对流转行为的管理。在对流转行为的管理中,县、镇人民政府应各司其职。 县人民政府对变更、撤销、更换、补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申请,应依法及时审查办理。我镇大堰三社2005年8月向綦江县府法制办申请撤销居民张某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至今半年多了仍无任何结果。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专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部门,做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成果四保障,不流于形式。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均应加强对流转纠纷的调解,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纠纷。应重视流转纠纷引起的上访接待工作,及时妥善安排调处。两级政府同时还应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调查研究,以全面掌握流转情况,并制定有效预防和处理纠纷的相关措施。 4、大力宣传法律。县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不能流于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流转及流转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让农民真正了解农村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流转的方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懂得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流转标的、流转用途、流转方式、流转期限及流转费用等内容,告知农民该报批准、备案的要报批准、备案,不能自行其事,倡导农民多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少采取转让方式流转,为防止将来情况发生变化时产生矛盾,多进行短期流转,少进行长期流转。 法制宣传的另一个重点,应当提高村级干部的法律素质。对其中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较为薄弱的以及经常处理土地问题的村干部,要组织专门培训。这对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健康运行,预防和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有着重要的意义。 5、纠正违法流转行为。对在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农民承包经营权,或未经发包方同意,将其承包经营的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三)村民自治对策 流转纠纷大多发生在同一村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之间,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通过村民自治规范管理好流转行为,以减少流转纠纷的发生。并尽可能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农民解决矛盾的成本负担。村民委员会要在提高村干部自身法律素质和加强法制宣传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流转台帐,完善流转批准和备案手续。 1、完善并登记已发生的流转行为,建立台帐。对本村内部已经发生的流转行为,要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调查中发现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流转户,动员并指导其按约定内容补签流转合同,补办报村批准可备案手续。流转合同应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村收执存档。村委会根据当事人补签的合同的补交的申请,办理批准可备案手续,并将上列情况记入台账。调查、补办手续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弄清本村流转情况,也可发现并调处部分已经发生的纠纷,还可消除许多纠纷隐患,可谓一举三得。 2、规范并登记今后的流转行为。对今后发生的流转行为,村委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指导流转户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批村批准功备案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变更登记。做到每一起流转均符合手续,每一起流转均有帐可查。这样必然大大减少纠纷的发生率,即使发生纠纷也处理有据。 (四)司法方面的对策 司法部门加强对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调整。对破坏、干扰新一轮承包的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对发包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妥善处理,维护农村稳定。对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着稳定农村生产关系的原则认真处理,维护生效合同的严肃性,通过办案,保护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任何一个课题的研究或开发都是有学科基础或技术基础的。综述部分主要阐述选题在相应学科领域中的发展进程和研究方向,特别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通过与中外研究成果的比较和评论,说明自己的选题是符合当前的研究方向并有所进展,或采用了当前的最新技术并有所改进,目的是使读者进一步了解选题的意义。综述部分能反映出毕业设计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首先,反映中外文献的阅读能力。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同行的研究水平,在工作中和论文中有效地运用文献,这不仅能避免简单的重复研究,而且也能使研究开发工作有一个高起点。其次,还能反映出综合分析的能力。从大量的文献中找到可以借鉴和参考的,这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还要有一定的综合能力。对同行研究成果是否能抓住要点,优缺点的评述是否符合实际,恰到好处,这和一个人的分析理解能力是有关的。值得注意的是,要做好一篇毕业论文,必须阅读一定量(2~3篇)的外文资料,这不仅反映自己的外文阅读能力,而且有助于论文的先进性。 1、论文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9、论文摘要之撰写通常在整篇论文将近完稿期间开始,以期能包括所有之内容。但亦可提早写作,然后视研究之进度作适当修改。有关论文摘要写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0、整理你的材料使其能在最小的空间下提供最大的信息面。11、用简单而直接的句子。避免使用成语、俗语或不必要的技术性用语。12、请多位同僚阅读并就其简洁度与完整性提供意见。13、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但亦不要矫枉过正,将应有之字眼过份删除,如在英文中不应删除必要之冠词如a''an''the等。14、尽量少用缩写字。在英文的情况较多,量度单位则应使用标准化者。特殊缩写字使用时应另外加以定义。15、不要将在文章中未提过的数据放在摘要中。16、不要为扩充版面将不重要的叙述放入摘要中,即使摘要仅能以一两句话概括,就让维持这样吧,切勿画蛇添足。17、不要将文中之所有数据大量地列于摘要中,平均值与标准差或其它统计指标仅列其最重要的一项即可。18、不要置放图或表于摘要之中,尽量采用文字叙述。

范文题目: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研究来自 知网作者:熊春林摘要:人类已悄然由工业化社会进入到信息化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成长能力、现代化程度、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标志.随着信息化的纵深发展,农村和农业不可避免地被席卷入这场空前规模的信息化浪潮中.对此,党和国家十分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成效最终体现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上.加强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对于促进农村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本文以如何提高农民对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满意度为目标,依据公共服务理论、信息化理论、能力理论、系统理论等理论,界定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相关概念,全面分析与探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与其形成基础、形成机制之间的内在关系.建立AHP-CSI和CSI-Logistic研究模型,以国家农村农业信息化示范省湖南省为实证研究对象,应用层次分析方法(AHP),从服务设施、服务队伍、信息资源、社会环境、激励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等7方面构建了25个评价指标,实证分析湖南省14市(州)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情况;运用CSI-Logistic研究模型,对湖南四个示范区的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农民满意度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评价和回归分析;运用AHP-CSI研究模型对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评价结果与农民满意度评价结果进行相关分析.从基础设施、服务队伍、信息资源、运行机制等4个方面分析美、英、德、日、韩、印度等国的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的概况,把握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发展的趋势,总结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的经验.最后,本文根据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形成评价和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农民满意度评价,借鉴国外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经验,从彰显农民为本、加强基础建设、完善发展机制、健全绩效评价等方面提出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策略.本文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的评价与建设既要关注服务本身更要关注农民满意度.(2)当前,我国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有明显提高但仍较弱.(3)政府和市场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中的作用因农村农业信息化建设的阶段变化而变化.(4)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建设需要政府与农民上下联动、外部推动与农民自动有机结合.展开关键词:农村农业信息化;服务能力;农民满意度;层次分析法;Logistic回归分析(学术堂提供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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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证明怎么写 这是土管局开的证明吧 村委会土地确权证明怎样写 土地确权只能是一个单独的证,不能是证明,居委会只能给你出四邻界址的证明。 无土地确权证明怎么写 100分 如果没有参加二轮土地承包,也就是没有土地的村民,此次确权不会涉及到土地的重新分配,也就是不会给予土地确权。此次土地确权是以二轮土地承包为基础的土地权属的确定,确权有效期同二轮承包期。 土地确权申请书怎么写 土地确权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2、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3、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土地确权证姓名怎么写 写身份证上的名字 农村土地确权申请书 确权工作还在进行中,以河北为例,今年只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明年才陆续进行建制镇乡 *** 所在地农村等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现在办理比较麻烦 土地确权需要什么证件 农村土地登记确权需要的材料如下: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 *** 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人民 *** 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4、土地出让合同;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6、人民 *** 颁发的房产证明; 7、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8、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9、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1、确权,指的是确认权利,就是你现在的权利状态。现在的农村土地确权工作指的是对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工作。 2、确权的目的是明晰产权,防止因为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的土地权属纠纷。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广农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3、确权只是一个手段,是对现在拥有的各项权利的确认。现有政策已经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和流转。 土地确权书分户要那些手续或证件、证明,在哪单位办理? :办理分户需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农村户口的,要提供村(居)委会同意分户证明(有效期一个月),非农户口的,要提供本人房产证(土地证)、购房合同和发票。办理时,父母和孩子有一方到场即可,不一定要所有人到场。办理地点:在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其余的在属地派出所办理。 土地使用权证明的格式怎样写 房产证明是房屋产权证的简称,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办理房产证首先需要开发商确权。即开发商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必须办理确权登记手续。购房者必须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办理初始登记并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俗称大产权)的基础上,才能申请办理所购房屋的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只要是新建的商品房,无论其是否出让,产权最后如何分配,在初始登记时,登记机关均是直接将全部产权登记在开发经营企业名下的。 房产证明格式: 事业单位名称 地 址 房 产 使 用 情 况 服务 场所面积 (平方米) 仓储面积 (平方米) 产权归属 使用期限 使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有关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专用基金和其他资金构成情况及申请其出具资信证明目的说明: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公章) 填表人: 范文: 房 产 证 明 ******有限公司租赁(无偿提供)给*****有限公司的位于*****房屋,属合法建造,可安全使用,房屋产权归属于******有限公司所有,产权证正在办理中。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怎样证明自己为农村土地所有人 一般凭证就是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权证,如果已经确权了,则会有土地确权证。 如果因为土地证遗失了没有证件证明,一般集体中的土地台账也会有对应的记载。 实在是什么记录都没有的,则只能依靠承保事实来证明了,也就是说集体的人都可以证明你确实承包了这块土地并且没有任何争议纠纷,但是这么情况一般很难认证的。

法律分析:首先写好甲乙双方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还有委托代理人以及法定代表人。之后写好协议具体内容,最后写好日期,双方签名以及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条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还有我国十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都对发包的主体进行了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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