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小慧慧
在什么情况下,村委都不可以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大家千万不要被农村里面那些胡乱作为的人让他给吓唬住,然后把你的土地给回收了,
针对于回收农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只有国家才有权利,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回收。
其余的单位以及各个部门都没有权利来针对于农户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进行回收。
所以我们要知道,土地经营承包权是国家赋予我们作为一个农民的福利和待遇。
除非国家进行统一的征收或者需求发展,这种情况下才会对农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进行有偿的回收。
其余没有特殊的事件,是不会对个人的土地经营承包权进行回收的。
农村里面有的人,他会借着这个鸡毛当令箭,放着一些帐是他不干,他非得干这些旁门左道的事情
所以这种情况之下,我们要需要向多方面的求证,农村里面进行的这一件事情执行的这一项命令,是不是由当地的政府部门或者国家单位进行需要执行的?
所以针对于这种情况之下,回收农民的土地经营承包权是一个天大的事件,不能够随便的马虎,也不能够随意的妄为。
因为它承担着 社会 安定因素的一个重要的事件。
什么人的土地经营承包权会被回收?在我们这边被回收的基本是绝户。再一个是将自己的户口彻底搬迁出去的农民。
但是对于这种情况还是有相对应的补偿的,是针对于这个法律来说,我们就不一一的给大家详细说明了。
当然如果是这个国家要对土地的经营承包权进行回收,那应该是统一回收,而不是针对于个人进行回收的,所以这种情况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户的土地,我想这你肯定很清楚,农民天天种地有几个人真正懂法律,有几个人天天搬住书本看法律。在这里我想问你:你为什么要收回农民土地?就指望你懂法律吗?如果你真要是村委会干部你就不能和村民协商解决,为什么非要动用法律介入。
一、在什么样情况下村委会可参照法律收回农户自留地承包地?这很明显,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有明确规定:有的是考学考走了,有的是进城安居了,有的是年老下世了出嫁了。而且这些人的所在地户口己经不存在了,土地常年荒芜,或委托外人承包耕种,象这些土地都应该依法收回。有人说:老里早己下世,闺女也出嫁了,但家里还有直近人可不可以继承这些土地呢?这还用问,如果出走或下世者是和你在一个户口本上,那你也可以同村委会协商而且在承包期30年以内你可以代理承包耕种,如果你与其不在一个户口本内,并且你要强调包揽这些土地,那你就属于无理取闹了。
二、再者,土地是让每个家庭农户承包耕种的,只因土地己确权给农民,这是国家确权给每个家庭的吃饭碗。但做为村委会来说你不能以村委会的名誉随随便便新立名目想收谁的地就收谁的地,不管你想建广场也好,筹建新区也好、或搞其它项目开发也好,农民的口粮地你不能动,如果真有必要动地,你首先得经当事人协商同意,须经上一级土地部门审核批准通过,你才能方可进行。好了,关于这个问题我就解释到这里,总之村委会收缴农户的土地有法可依,但你要歪曲法律到最后可要砸你自己的脚呀。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在承包期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发包方(即村集体)不得收回承包地。也就是说,只要土地的承包期还没有过(包括法定延长的承包期还没有过),承包的农户都一直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承包权与经营权。
但是,如果碰到一些特殊情况,发包的村集体(有的是村委会,有的是村民小组)是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承包地的。
第一,全家搬迁到城市落户的。 法律规定,不能以进城落户为理由要求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8年前未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如果全家搬迁到小城镇落户的,即是县城及以下的城镇,是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保留原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是,如果全家迁入的地方是设区城市(包括某某市、某某区),转为非农户口的,要交回承包的土地给村集体。如果不交的,发包的村集体可以直接依法收回。
按照未修订前的土地承包法,这里有两个细节,一是搬迁的地方不同,法律要求不同,二是转不转为非农户口,法律也有不同表述。村集体依法收回承包地的对象,只是全家迁到设区市,并转为非农户口的农户。
但是, 2019年1月1日修订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不管是哪一种情况农民进城落户,国家都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第二,农村子弟通过各种方式被录用为国家财政供养人员的。 不管是财政供养,还是广大农民,都是国家的子民,国家都会想办法提供一条谋生之路,为子民提供生活来源保障。
如果一直是农民身份,那么就提供土地给你承包经营。如果考出去成为国家干部了,自然由财政发工资供养你。
从目前来说,各地农村执行的情况不一样,对于财政供养人员,有的收回了他名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的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来执行不收回。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条,但个人认为, 同一个人不能两头都享受国家提供的谋生手段,这对于其他大多数人来说不公平。土地是提供给农民谋生用的,你已经不再是农民身份,就不应该再拿地。
第三,对于独户老人去世无合法后人继承的。 按照土地承包法,在同一家庭农户内,一直实行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不管人员如何增减,原来所承包的土地权益一直都不会变,可以由家庭内部自己调整。
但是 如果是独户老人去世后,同一家庭内已经没有人继承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了,这种情况下,发包的村集体可以依法收回老人的承包地。
法律归法律,事实上有不少农村的独户老人都会由隔壁的侄子妇来抚养,老人死后会将承包地交给侄子女来管理经营承包。这种情况,农村里一般也不会有人计较,村集体也懒得理会,也就大家默认了。
有的是纯女户的独户老人,外嫁女迁出后想回来继承老人的承包地,我看来看去法律上都没有明确支持的。因为土地是国家所有,不是个人财产,无法直接继承土地。但 如果承包的土地上产生有其他收益,比如种有果树什么的,这倒是可以继承的。
在世界上所有的法律中,可能最复杂的就是中国农村的土地法律了。中国地大物博,天南地北,各地农村的情况与风俗习惯不同,执行起来很难统一。这有待法律的不断修订完善了。
村民委员会现在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没有收回村民承包地的权力了。
这是因为:国家已经明令禁止乱动农民的承包地了,包括拆迁,征收都不允许对农民的承包地进行收回。
什么样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依法收回农户的土地?
农民依法承包的土地,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随意收回的,这是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的,是法律赋矛农民的权利和义务。
农民朋友可以放心经营。农民承包的土地,是党中央赋予农民的权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 农民的土地在什么样情况下可以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发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承包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 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的承包关系 即行终止
|另外,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外迁,户口已经迁岀的;或者承包期内,违反国家政策的规定,闲置,抛荒2年以上的,发包方有权收回该耕地,解除承包合同。
除此之外,就是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破坏,承包的土地已无法履行,这些土地可以收回。没有这些特殊情况下,是不可以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的。
首先我们要懂法,很多人错误的认为自己天天咋咋呼呼好像特别懂法一样,好像自己就是守护神一样,这是莽撞和无知,只有法律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村委会没有权利收回农民的土地,只有国家才有权利。
如果国家建设高铁,大型公益设施,比如水库,南水北调正好路过你的耕地,你要无条件的听从安排,义无反顾的支持,首先你要明白土地就是国家的,你只是承包户,国家可以任意处置土地,当然不是特殊情况,国家也不会收回。
村委会只能协助村民管理好土地,村委会是为农民服务的,他没有执法权,更没有行政权,但是有些农民错误的认为村委会就是一级政府,这是错误的,大家一定要守护好自己的权利。
如果国家有需要,村委会可以协助工作,但是村委会不能单独行使权利,他没有这个权利,希望大家明白,千万不要被蒙蔽了,村委会是为大家服务的,协助大家做好生产的,帮助农民解决问题的,村委会成员是我们大众选举出来,所以广大村民才是真正的主人,大家明白吗?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村委会都没有权利收回农户的土地,农民才是当家做主的主人,农民的权利岂能任意践踏,农民是最伟大的,所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在农村,我们把耕地称作承包地,既然是承包,就有发包方和承包方,村集体就是发包方,农户是承包方,在承包关系发生后,双方都要按照承包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作为承包方的农户来说,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村集体是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一、农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承包地的,村集体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其承包的土地。这个其实很好理解,土地承包给你,是让你来耕种的,你却让其常年荒芜,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按照合同来说就是没有履行约定义务,村集体是有权收回承包地的。
第二、农户出现绝户情况。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在二轮土地承包以后,不管户内人口增加了还是减少了,户内承包的土地不会调整,而且在二轮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这是基本的土地承包政策。但是,如果农户出现绝户,也就是承包土地的户口本上已经没有家庭成员了,作为承包主体的户消亡,村集体是可以收回其承包的土地的。
第三、农户自愿交回其承包的土地。农户不想耕地,想去大城市发展,可以提前半年书写终止承包土地的申请,自愿交回其承包的土地,这种情况村集体是可以收回承包土地的。只是大家要注意,一旦自愿交回承包的土地后,在承包期内,是不能在申请承包土地的,所以,如果自己不想耕种承包地,可以通过流转、出租的方式让别人来耕种。
综上所述,只有出现以上三种情况,村集体才能收回承包地。否则是不能以任何理由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农户承包的土地的。
所以,农民承包的土地,在没有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而依法收回的,原则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农民的承包地。
巜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所以,如果全家迁往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就应该交还承包地,不交还的可依法收回。
②,农村承包的耕地、草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不发生继承问题,因而农户家庭全部成员死亡的,原发包方可依法收回发包的耕地、草地。
③,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 两年弃耕抛荒的, 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的发包方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主要发包主体。
具体就是:①,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该村有村集体经济织织的,就由该村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没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则应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②,如果没有组农村经济组织的,且村民小组不具备发包条件的,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发包。
而在 上面3种可依法收回农户土地的权利织织,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中,始终围绕、贯穿并且赋予了“发包方”这一法律责任。
因而,在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和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该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对诸如:全家迁入设区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全家死亡的原承包耕地草地可依法收回,对弃耕抛荒两年以上的耕地,可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耕地。
不过,发包方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权利,没有的由村民委员会行使。所以,在不违法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和经营权、不损害农民承包土地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是有依法收回特殊情况下不合理的承包土地使用和经营的权利。
以上内容供参考,谢谢!
首先我认为无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村委会都无有权利收回农民的承包地经营权,因为农民有土地承包合通在手,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面积是有国家承认鉴发的。如果农民真正有破坏土地的现象,只有国家土地管理局,才有权利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为村委会他是无有任何法律衣据,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土地是国家的,不是个人的,也不是村委会的。土地是永远属于国家的,农民只有经营管理种植的权力,这一事实谁也改更不了。因为农民承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上面印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徽就是法,国徽就大于一切,作为村委会根本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有权利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的。村委会有维护农村土地使用的权力。作为农民有破坏土地的情况和现象,只有报请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协助处理的权力,但是村委会没有独自处理的权力。
作为农民不懂法,万一有被村委会霸权私自收回农民的承包土地经营权时,只要是没有通过承包的农民同意,就是违法形为。农民就可以拿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本国法,村委会就无有任何办法和权力再收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真的遇到了霸权的村委会,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将村委会告上法庭,国法一定会给承包土地的农民作主讨回公道。
一,1982年土地承包家庭所有成员都消亡的;二,全家都是国家机关正式公务员有工资住房社保的;三,全家由村委会迁到设区的市定居生活有工作有住房有当地户籍的。所有以言代法以户籍换取承包土地以村民自治村民会议为借口推脱阻碍原村民合法诉求贪污侵占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今日不报明日报。参考文献《土地法》《承包经营权法》《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例及指导意见》。其中实现男女平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由于利益的驱使让村委会偷梁换柱以言代法该变了,打着村民的幌子实施利益侵占。
眼角落下的泪
一、加强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工作的重要性,为其创造一定良好的工作环境
农民的支持与参与积极性是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各级政府应该加强对确权登记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将确权登记所带来的好处传递给农民,最大程度的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民认识到确权登记的重要性,打消关于确权政策的相关疑虑,为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奠定一定的舆论基础,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政府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对此进行宣传,也可以在各地的农业服务机构开展宣传讲座等。
二、根据农村承包土地所属权的主要矛盾,建立合理的问题纠纷
解决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承包土地所属权纠纷的矛盾。为了能够在预计的时间内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解决农村承包土地所有权纠纷问题是首要的任务。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为明确土地权属关系,为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的动力。一是建立土地纠纷和解机制,如果当时人有调解意向,愿意私下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来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应该积极的对当事双方进行引导,以达到和平解决纠纷的目的。二是建立以村组为基本单位的纠纷调节机制,由村干部、有威信的村民领导,村级调节机制有助于将纠纷问题及时化解于基层,有效的避免矛盾扩大;三是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调节仲裁体系的建设,并充分的发挥其在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作用。
三、落实相关资金,为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与完成奠定良好的物质基础
足够的工作资金是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基础。针对经费问题,省、市、县三级政府应该编制详细的、可靠的确权登记预算,保证款项的去向。确权登记的费用应该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省级政府可以负责测绘内容的经费,数据库建设经费、以及其他的系统项目的费用;由市、县两级政府承担权属调查、宣传、劳务等基本费用。
在资金筹集的过程中,各地政府可以将一定比例的土地转让金充当确权登记的资金,财政部门也可以从地方所缴纳的土地转让金中拿出一部分金用以平衡土地确权工作的花销。总结:文章行文过程中,首先论证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又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确权颁证工作多面临的困境,并针对这些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促进确权登记工作的进行。在确权登记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首先应该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宣传,为确权工作的开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还应该注意解决土地纠纷问题,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最重要的是落实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经费,这是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
吹吹再吹
为了便于国家对土地进行更好地规划和统筹,也为了保障广大农民朋友的更多利益,我国近年来对农村土地开展了土地确权活动。下面,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农民的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感兴趣的朋友不妨来看看。1、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对于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按照相关规定退耕还林的土地,按照规定发放林权证,不列入本次农村土地确权的范围之内,只在登记簿上面进行说明。2、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民朋友之间互换和转让的承包地,如果没有产生纠纷,则按照现有的土地占有方式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对经营权有纠纷的,则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确权登记。3、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的登记土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承包地,应由村、组调查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如果矛盾比较突出,暂时不能解决的,划定争议区域登记造册,记录在案,争议解决之后进行确权公示和登记。4、基本农田统一规划整理后的承包地承包对于1998年以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的承包土地,如果原有的“四至”界限变动或消失的,按照村、组约定的四至界限、面积确权登记。5、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于1998年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6、土地承包人去世并由子女耕种的承包地登记如果土地承包人单独立户,而且已经去世的,其子女还在同一个村组之内的,按其相应的子女户头进行确权登记。如果其子女不在同一个村组的,土地收回集体。7、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的处理相邻农户承包地纠纷界畔位移较大的,待纠纷调处无异议后,再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界畔进行登记。8、合并或分立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二轮延包后村组合并或分立的,维持合并或分立前村组面积,按规定进行登记。9、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的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城区并进行农转非户口的,土地收归农村集体所有,不参加土地确权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城区没有固定收入的,该户仍保留承包地,要予以确权登记。10、户口迁出的承包地登记农户全家迁入其它乡镇并取得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其居住地的承包地为集体所有。在其它乡镇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应予以土地确权。11、婚嫁后承包地变化登记在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在其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应按规定登记。12、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在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者联系不上本人的情况下,可按照正常情况来办理土地确权登记,由集体代为管理。13、承包地实测中多出来的土地登记对测量多出来的承包地,维持原来的承包合同不变,多出的土地按照实有面积进行确权,将承包合同复印件附到新的土地使用权证档案中。14、水冲沙压无法恢复的承包地登记有水冲沙压的承包地仍由原承包户进行确权登记。15、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登记国家征用、占用的承包地应予以收回,并核减相应的集体土地使用面积。16、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登记村组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在登记簿上予以记录,由原来的权属农户进行签字,核减相应的土地面积。17、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登记凡农户间私自买卖的承包地,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18、附属地的确权登记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农户耕种附属地收归集体所有,按集体机动地管理。文章小结:以上就是关于“农民的土地确权政策有哪些具体内容”的相关内容解答,希望能够给有需要的朋友带来一些参考帮助。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规定是:1、农村土地确权要确地到户,对于资源性的资产,要重点抓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工作,对于非资源性的资产,重点抓住产权归属;2、完善农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让渡使用权。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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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硕士论文引用格式如下: 1、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内容的证书称为土地确权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可查清宗地(土地登记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