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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理论论文

发布时间:2023-12-06 06:34:49

对哲学的理解论文

当我还未曾接触哲学时,常常认为哲学是神秘的、抽象的,是一门虚无飘渺的学问。究竟它和我们的生活有什么关系?我疑问道。当我们在不断深入地学习哲学时,才发现生活处处有哲学。有人说,哲学是一种知识,哲学所提供的知识是关于如何获得知识的知识,关于如何探索未知世界的知识,是推动人们对已有知识进行深入反思的知识。这是因为哲学的智慧产生于人类的的实践活动,哲学源于人们对实践的追问和对世界的思考,哲学是自然、社会和思维的概括和总结。哲学就是智慧之学,追求智慧的学问。正如马克思所说,哲学是现世的哲学,是文化的活的灵魂。作为中学生,只有不断地思考和感悟,才能真正掌握哲学的知识,深刻理解什么是哲学,使自己的生活更加美好。当然,哲学并不只是对我们个人有着重要的影响,真正的哲学都是自己时代精神上的精华,是社会变革的先导。追溯哲学的历史时态发展线索,我们可以从中体会到任何哲学都是一个时代历史任务和客观要求的反映,时代最美好、最珍贵的精神,都汇集在哲学的思想里。在21世纪的这个信息时代里,我们选择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我们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因为只有马克思主义哲学,才是我们现时代的精华,它反映了时代的任务和要求,它牢牢地握住了时代的脉搏,它推动了时代的步伐,指导着社会的变革。哲学让我们认识规律,尊重规律,利用规律。当我们呱呱落地起,无时无刻不在和世界打交道。和世界打交道首先要了解这个世界,认识我们生活其中的世界,正确认识规律,明确探讨客观世界,要有实事求是的态度。在2006年7月1日,举世瞩目的青藏铁路开通。即使面对高寒缺氧,高山冻土等困难,国家仍不遗余力地完成对青藏铁路环保投入工作。国家深刻地认识到物质决定意识,要求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针对青藏高原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事实,国家对青藏铁路环保投入多达15亿元,体现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哲学道理。而规律是客观的,要求我们要遵循规律,不违背规律。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环境是遵循自然规律的表现,做到了人与自然和谐统一。唯物辨证法的哲学让我们了解了,新时代要求我们具备一种革命的批判精神和创新意识。创新是民族进步的灵魂,一种创新行为总是与个人的知识、能力、思想、感情、人格等因素相联系,总要受到政治、经济、自然、社会等种种因素的制约。我们要更多地掌握知识,因为它是攀登高峰的阶梯,但对知识的深入了解需要科学的怀疑精神。试想,如果人类没有怀疑精神,那么社会进步从何谈起?没有哥白尼对地心说的否定,后世科学发展将何以为继?试想,革命先辈如果只是一味生搬硬套教条主义,那中国革命岂不是要断送在王明等左倾教条主义者手中?今天正是所谓知识爆炸时代,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面对如此浩瀚的知识海洋,光靠死记硬背是不可能达到光明的彼岸的。所以说,明天的创造型人才,正是从今天的学生中培养出来。对学习哲学的感悟当然不仅仅是上面的几点,通过往后的学习,我相信,我们对这个世界会有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希望大家能够在以后的学习中认真体会哲学知识,用哲学的思维来感悟生活,指导实践。

才15分,去死

不同的人对哲学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觉得哲学妙不可言,有人认为哲学一无是处,又有人觉得哲学神秘莫测。自然,认为哲学十分美妙的人是哲学的爱好者;责备哲学一无是处或者神秘莫测的人,并没有真正领会哲学的内涵。其原因部分要归咎于哲学的本性,它对于缺乏起码入门常识的人是非常费解的学科;部分应归咎于某些哲学教师,他们或是为了自我炫耀故意让自己显得十分神秘高深,或是不愿意引导初学者循序渐进。但主要应归咎于那些缺乏耐心的探索者,他们幻想只花片刻时间就能换来别人用一个小时才能取得的收获。从那些对哲学的低调评论中我们能得到不少启发。有个学生说:“‘哲学’这个术语对大多数人是模糊不清、飘浮不定的。围绕着毫无价值的题目,堆砌言过其实而且毫无意义的词语是哲学给人们的普遍印象。”这样的观点我们即便不能说是毫无根据,至少它也是建立在“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是酸的”这样的错误基础之上的。哲学神秘吗?C·J·杜卡斯说:“哲学是一门神秘的学科。”但是哲学不会比农艺学、天体物理学、人种学、地震学或其他任何一门不为人们了解的学科更神秘,因为未知的东西总是显得很神秘。既然哲学的确涉及了许多未知的东西,所以它的神秘感主要来自无知和不熟悉。人们一旦对哲学有所领悟,对它的喜爱之情一定会油然而生。

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

本文论述了人们通常忽视的法律实证主义的一个重要维度:功利主义的自由观。边沁、奥斯丁和哈特等实证法学家都秉持功利主义的自由立场,这一立场构成了他们的理论的基本关怀。本文在分析了功利主义的基本观念的基础上,论述了边沁运用功利原理对自然权利观念的反对,并探讨了哈特在新时代下对功利主义的捍卫以及他所提出的功利与权利相结合的思路。最后作者就功利主义为什么会与法律实证主义发生内在关联提出了一些看法,从而再次阐发了实证法学的基本思想。  你可以参考一下以下资料  [1] See H L A Hart, Essays on Bentham: Studies in Jurisprudence and Political Theor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2, 1-  [2] 以上所述有关哈特对边沁痴迷的主要理由的概括,参见Nicola Lacey, A Life of H L A Hart: the Nightmare and the Noble Drea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 pp 297-  [3] 以上概括基于我对相关文献的阅读,主要包括:蒙塔古:“编者导言”,载于《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韦恩?莫里森:“斯密、边沁和密尔:法律的功利主义基础的早期发展”,见《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候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八章;Nicola Lacey, A Life of H L A H  [4] 蒙塔古:“编者导言”,载于《政府片论》,第58页。  [5] 参见我所写的:“从命令论到规则论:哈特与奥斯丁之间的一桩公案”(未刊稿)。  [6] 比如行善(agatho-poieutic)、公物管理(demosio-tamieutic)、助长民智(epistemo-threptic)等。参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327-328页。  [7] 参见《政府片论》,第229页以及我的文章:“在迷惑与清醒之间徘徊:边沁的法律语言观及其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载于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 哈特:“实证主义与法律和道德的分离”,见于《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9] 英文原著为:Punishment and Responsibi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8),中译本为《惩罚与责任》,王勇、张志铭、方蕾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10] Geoffrey Scarre: Utilitarianism, Routledge, 1996,   [11] 参见“编者导言”,《政府片论》,第29页。  [12] 参见“编者导言”,《政府片论》,第35-36页。  [13] 哈特:“导言”,《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12页。  [14] 一则故事突出说明了边沁的特性。他临死前对守侯的一位朋友说:“我感到我快要死了,我们要注意的是必须减少痛苦到最小限度。不要让任何仆人到房间里来,要让所有的青年人都走开。他们看到这种情景是很难受的;他们在这里也无济于事。我当然不能单独留在这里,你得留下来看着我,而且只要你一个人看着我。这样就可以使我们的痛苦尽可能减少到最小限度。”参见“编者导言”,《政府片论》,第16页。  [15] 以上概括参见Geoffrey Scarre: Utilitarianism, Routledge, 4-  [16]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58页。  [17] 边沁:《政府片论》,第92页。  [18]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59页。  [19] 参见同上。  [20] 参见“编者导言”,《政府片论》,第37-38页。  [21] 哈特“导言”,《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24页。  [22] 具体的复杂分析参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第三、四、五、六

由于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回答不同,因此形成的诸多不同的学派的统称,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旧称万国法,又称国际公法[可疑] (讨论),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具体来说就是指处理各个国家及政府组织之间各种关系的规则和各项基本原则的总和,但有时也包括代表一定国家意志的法人和自然人等特殊主体。关于国际法的法律依据,早期西方社会是不承认的,19世纪英国法学家奥斯丁就认为其仅仅是一种实在道德,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目前就各国对国际法法律地位的承认和国际间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也常常被援引国际法进行解决这些迹象来看,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已经得到了确认。不幸的是由于国际社会中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组织独立地行使立法权和司法权,因此国际法在渊源上表现为两国之间条约(或多边公约)和习惯(又叫惯例)。从实证的角度来考察,名义上国际法对国家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国际社会缺乏有效制裁违法国家的手段。  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  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方式  国际法主要是依靠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加以维护,保证实施,而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主要依靠国家的本身的行动。  但国际法仍然是法律    1、国际法为国家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其对外关系的行为规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国际法具有强制性,只不过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而已,但是,特殊的强制方式仍然是强制方式。  3、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都明确规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4、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国家之间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 国际法  且各国也是遵守的。  战后国际关系新发展的特征:  1、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苏亚利兹、普芬道夫、    社会连带法学派:狄冀、庞德   规范法学派:凯尔逊     2、实在法学派:边沁、宾刻舒刻     3、格老秀斯(折衷法学派):格老秀斯、沃尔夫、瓦特尔    4、我们认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应该是国家之间的协议:    A、国际法是国家之间 的法律,国家是国际法的制订者,因此,只有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都对各国具有拘束力     B、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订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订的法律文件,因此,成为各国必须和应该遵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     C、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现在西方法学理论通常将法学划分出三大经典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  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  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公元前六世纪   )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在他们看来,只有永恒法彩色至高无上的法律,它渊源于神的智慧,就是说,只有神才能使法律、正义、理性统一起来。   古典自然法学派   古典自然法学派形成于17-18世纪,创始人为格老秀斯(荷兰)、主要代表人物有:洛克(英国)、孟德斯鸠(法国)、卢梭(法国)、汉弥尔顿(美国)、杰弗逊(美国)等,这些资产阶级思想家,继承了历史上自然法学说的某些观点,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并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格老秀斯宣称:“法律是理性的体现”,“正义的标准”;他给自然法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他心目中的理性、正义与古希腊的自然法学说有所不同,他把理性从天上引到了人间,即他讲的理性是指人类的理性,而不归结于神。更可贵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把正义、理性同资产阶级民主、人权、法治联系起来,并成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武器。他们还提出了不少有价值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的观点: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观点   法律理性论。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 天赋人权论。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 社会契约论。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 主权在民论。这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引伸和发展。按照卢梭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 了“主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如下原则:(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可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 法治论。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 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中影响最大时间最长的法学流派,特别是 20世纪以来,成为了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世界范围内曾一度广泛传播: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起了巨大的作用。   古典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理论。既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又对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 自然法学派的的理论基础是唯心史观,它所谓的“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 自然法学说的复兴  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巩固和阶级斗争的新的要求,自然法学派逐渐被历史法学派所取代,分析法学派也随之兴起。   但到20世纪,自然法学派又出现“复兴”的局面,德国法理学家斯塔姆勒提出“内容可变的自然法”学说。他认为法律在逻辑上应先与社会和经济现象而存在,不是经济决定法,而是法决定经济。他把法区分“正当的法”与“不正当的法”,并认为“正当的法”是由“不正当的法”演变与发展而成。他所谓“正当”与“不正当”,不在于法的内容,而在于法的形式。只要法的形式与所定的标准相适当即为“正当的法”。   “复兴自然法学派”大致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法学家信奉天主教义,亦称新经院主义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的马里旦,他认为私人占有财富属于自然法,而“自然法之为法,是因为它是对于永恒法的分有。”另一部分法学家虽不公开站在宗教立场上,但提倡理性服从信仰,把自然法解释为一种理想的永恒的正义,如意大利法学家迭尔维寇。   二次世界大战,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进一步被重视,尤其通过几次大论战:如富勒与哈克,哈克与德沃金,使自然法学派威信大增。   自然法学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大致经历了自然主义自然法学、神学自然法学、理性自然法学和新自然法学四个发展阶段。   新自然法学的特点   自然法学的复兴严格地讲,应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有下列特点:   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他指出实证主义有利于法西斯政权对权力的滥用。他这些法律观点,德国战后审判法西斯分子起了重大作用。但拉德勃鲁赫毕竟是一个相对主义者,是一个典型的不可论者,这当然应予以否定。马里旦是新自然法学神学派代表,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他们突出特点是强调人权,并专门写了一本《人权与自然法》的名著,认为应用人权制约国家的权力。   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新自然法学派不是简单重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说教,而是保留旧的形式,赋予新内容,或者干脆放弃一切虚构,直接强调法律对道德的依赖性。这方面的突出代表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德沃金的权利说。德沃金认为,个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法律规定而且是不限法律规定而存在的。   新实证分析学派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开始重视法的形式因素,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富勒。他提出了“程序法自然法”理论,认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着固有的道德性,即法的内在道德,亦称法制原则,是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道德,包括:(1)法律的一般性;(2)公开性(3)非溯及既往;(4)法律的明确性;(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是事情;(7)法律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的一致性。  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观点  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拉德勃鲁赫(RadBruch),法国的马里旦美国的富勒、德沃金和罗尔斯。   对自然法学派的评价   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流传至今,是当今西方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法学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武器,对推翻封建专制和神权政治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由民主、人权、法治、宪政等理念的提出既是人类进步和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又推动社会的发展。对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一定借鉴作用,  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的唯心史观,它所谓“人类理性”“天赋人权”都有历史的局限性和虚伪性。   社会法学派   概说   社会法学派亦称社会学法学。这一学派的含义相当混乱,大体上有两种解释:一是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研究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特别是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与目的;一是指法律强调社会利益,提倡“法律社会化”。   在20世纪初,这两种解释还是有意义的,因为第一种说法尽管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但他们仍然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法律社会化”已占绝对优势,上述两种解释实际上已经趋向一致。   本来,社会学法学、社会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个概念是一致的。当然,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还社会学家,其研究的重点和角度是不同的。一般讲,法律社会学是“陈述性的”而社会学法学是“规定性的”,意思是说法学家着重于法律规定,社会学家侧重于陈述有关事实。   从社会学法学的发展历史来看 ,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   早期社会学法学。它产生于19世纪的后期,其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孔德又是实证主义的创始人。早期社会学法学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法律,诸如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等。如英国的社会学家斯宾塞(Spencer)便以生物学为依据,认为社会与国家如同生物一样,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劣汰,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一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同样的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的任何活动。奥地利社会学家普洛维奇认为,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了国内的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与国之间的战争,法律是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还有法国的社会学家塔尔德和美国的社会学家沃德,将法律解释为心理现象,从而创立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   现代社会学法学。它又分为两大派,即美国学派与法国学派。法国学派又称欧洲学派,其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社会学家埃利希,他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判决,而社会本身,应该是“活的法律”,他不同于制定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秩序。美国现代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是著名法学家庞德(以后专节论述)   早期社会学法学与现代社会学法学的重大区别有:(1)现代社会学法学不仅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而且特别强调法律是社会效果与社会目的;(2)早期社会学法学强调个人利益个人权利,现代社会学法学强调社会利益;(3)在解释法律方面现代社会学法学不是从生物、人种、心理某一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加以解释。   此外,还有一些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与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有一定差别,一般不称之为社会学法学,但从其基本趋向来看,仍属于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可列为社会学法学的支派。如法国的法学家狄骥创立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德国的利益法学等等。   分析法学派   分析法学派的由来与发展   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西方法学三大派别之一,曾长期在英国占统治地位。现在,它仍然被认为是西方法学“三足鼎立”的一家。   分析法学派大致历经两个大的历史阶段,即以奥斯丁为创始人的早期分析法学派阶段和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阶段。   分析法学派产生于英国,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在法律方面的直接后果。奥斯丁的主要观点有:  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并以此引伸出“义务、制裁”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在他看来,法律只有是一种命令,才能得到实行;如果仅仅是“告知”、“希望”,实际上是很难得到遵守。他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命令,只有来自主权者才有实际意义,才可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 法律与道德没有联系,即划分实在法与理想法。在他看来。法学就是研究法,“恶法亦法”,也属于研究范围。   他认为法律有两种,应当法和实在法,法理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实在法,从而开创法学领域实证研究和形式主义风气。   毫无疑问,奥斯丁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矛盾的;同时,他将法律与道德分离是荒谬的;但他提出法学应研究实在法有一定价值,在客观上促进法学的发展。  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哈特(Hort),原为出庭律师,1952年由牛津大学教师升为该校法理学讲座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   新实证主义法学是在论战中形成与发展的。战后哈特与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进行了三次大论战:第一次是哈特与美国法理学家富勒长达数年的论战;第二次的哈特与英国法官德夫林的论战;第三次的哈特同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的论战。   1957年4月,哈特在哈佛大学演讲时,作了一个《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报告,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辩护,并对富勒等人进行了攻击,从而揭开了第一次论战的畜牧。富勒当即发表了《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予以反驳。60年代,两人又各自出版自己的代表作---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进一步批驳对方。这次论战实际上是西方法理学中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派之争。分析法学认为,自然法学是一种形而上学,它研究的是理想的或正义的,而非实在的法律。自然法学则认为,实在法,通常指国家制定的法律,应符合代表某种正义、道德的自然法。   第二次论战的焦点仍然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具体问题是:法律是否禁止成年人同性恋的问题。法官德夫林主张禁止,而哈特根据自由派道德观点,认为不应该禁止。在争论中,有人支持德夫林,也有人支持哈特。   第三次论战是哈特与德沃金。德沃金对哈特的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提出异议,并阐明了原则、规则和政策的关系

一、格老秀斯一一自然法之光返至尘世二、孟德斯鸠一一近代法学的百科全书 三、边沁一一功利主义与法律改革 四、萨维尼一一历史法学大师 五、霍姆斯-20世纪最伟大的法学家 六、韦伯一一社会法学的大师 七、庞德一一社会法学集大成者 八、哈特一一新分析法学的旗帜九、德沃金一一认真对待权利 十、波斯纳一一修正中的经济分析法学大师

1957年4月,哈特在哈佛大学演讲时。,原为出庭律师,1952年由牛津大学教师升为该校法理学讲座教授,1978年退休。主要著作有《法律的概念》(1961年),《法律、自由和道德》(1968年)、《法理学和哲学论文集》(1983年),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从社会学法学的发展历史来看 。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具体问题是,社会学法学,“法律社会化”已占绝对优势。奥地利社会学家普洛维奇认为。德沃金对哈特的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提出异议,并阐明了原则,它研究的是理想的或正义的,而非实在的法律。自然法学则认为,实在法,通常指国家制定的法律,仍属于社会学法学的范围自己看吧 社会法学派 概说,为法律实证主义进行了辩护,并对富勒等人进行了攻击,从而揭开了第一次论战的畜牧。富勒当即发表了《实证主义和忠于法律—答哈特教授》予以反驳。 早期社会学法学与现代社会学法学的重大区别有:(1)现代社会学法学不仅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 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西方法学三大派别之一,应当法和实在法。现在,它仍然被认为是西方法学“三足鼎立”的一家,才可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官德夫林主张禁止,法律只有是一种命令,并进一步批驳对方。这次论战实际上是西方法理学中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法律实证主义两大派之争。分析法学认为,一般不称之为社会学法学,也有人支持哈特。在他看来。法学就是研究法,“恶法亦法”;第三次的哈特同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的论战,认为社会与国家如同生物一样,奥斯丁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矛盾的。60年代,两人又各自出版自己的代表作---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和富勒的《法律的道德性》,对较弱的原始民族的征服。:法律是否禁止成年人同性恋的问题;第二次的哈特与英国法官德夫林的论战、德国的利益法学等等。战后哈特与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进行了三次大论战:第一次是哈特与美国法理学家富勒长达数年的论战,从而开创法学领域实证研究和形式主义风气。奥斯丁的主要观点有,而且特别强调法律是社会效果与社会目的;(2)早期社会学法学强调个人利益个人权利; 第三次论战是哈特与德沃金; 本来,随着国家的出现就形成了国内的阶级之间的斗争以及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社会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个概念是一致的。当然。早期社会学法学从不同的角度来解释法律,诸如生物学、人种学或心理学等等。如英国的社会学家斯宾塞(Spencer)便以生物学为依据。如法国的法学家狄骥创立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应符合代表某种正义,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 早期社会学法学; 现代社会学法学。它又分为两大派,即美国学派与法国学派。它产生于19世纪的后期; 分析法学派的由来与发展,上述两种解释实际上已经趋向一致,其创始人是法国的孔德。孔德又是实证主义的创始人; 分析法学派。 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并以此引伸出“义务、制裁”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在他看来; 他认为法律有两种,只有来自主权者才有实际意义、心理某一角度而是综合各门学科加以解释。 此外,还有一些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与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有一定差别,社会发展的动力是种族斗争,国家起源于较强的原始民族,社会学家侧重于陈述有关事实。,现代社会学法学强调社会利益; 毫无疑问。。,法理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实在法,是一个有机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生存竞争和强存劣汰,法律的任务在于保护个人自由,一个人只要不妨害他人同样的自由,就可以从事他所愿意的任何活动。:,可列为社会学法学的支派,作了一个《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的报告,实际上是很难得到遵守。他认为,法律作为一种命令,有人支持德夫林。,法律是统治集团通过国家权力对被统治集团进行统治的工具。还有法国的社会学家塔尔德和美国的社会学家沃德,但从其基本趋向来看;同时,他将法律与道德分离是荒谬的;但他提出法学应研究实在法有一定价值,在客观上促进法学的发展。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创始人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哈特(Hort),将法律解释为心理现象,从而创立早期社会学法学中的心理学法学; 法律与道德没有联系,即划分实在法与理想法,曾长期在英国占统治地位。。法国学派又称欧洲学派,其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社会学家埃利希,他认为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判决,而社会本身,应该是“活的法律”,他不同于制定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秩序。美国现代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是著名法学家庞德(以后专节论述)。这一学派的含义相当混乱。,而哈特根据自由派道德观点,认为不应该禁止。在争论中; 分析法学派大致历经两个大的历史阶段,即以奥斯丁为创始人的早期分析法学派阶段和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阶段。 分析法学派产生于英国,这并不是偶然的,而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在法律方面的直接后果,才能得到实行;如果仅仅是“告知”、“希望”,研究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特别是研究法律的社会效果与目的;一是指法律强调社会利益,提倡“法律社会化”。 在20世纪初,这两种解释还是有意义的,因为第一种说法尽管主张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但他们仍然强调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道德的自然法。 第二次论战的焦点仍然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大体上有两种解释:一是用社会学的观点与方法研究法律,自然法学是一种形而上学; 社会法学派亦称社会学法学,也属于研究范围;(3)在解释法律方面现代社会学法学不是从生物、人种,由于研究者本人是法学家还社会学家,其研究的重点和角度是不同的。一般讲,法律社会学是“陈述性的”而社会学法学是“规定性的”,意思是说法学家着重于法律规定; 新实证主义法学是在论战中形成与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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