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论文
法学理论论文
法学专业特点、职业能力、就业前景一、法学专业特点(一)与人打交道的专业法学作为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一门学科,无论是规则的制定、实施都直接作用于人。因此,作为法学工作者通常要直接与人打交道,要善于与人打交道。从人本出发思考问题,解决问题。(二)理论性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专业虽然绝大多数学科都需要理论与实践结合,但法学的结合度体现得更彻底。没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无法应对,仅知道原理而忽略现实,在实践中无法实行。以诉讼为例,纠纷所涉的事实离不开法学原理的分析,法学原理却融化在各种事实当中。而且,除了法学原理本身,还得正视风俗、习惯、商业惯例等,而且不同的社会现实直接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因此,传统、风土、人情世故都是法律人必须关注的。反过来说,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也直接推动法律规则的修正与完善。(三)与其他学科交叉的专业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的专业领域呈现出不同的特征,若对该相关领域不了解,则制约法律人对法律现象的理解。例如,建筑工程纠纷中,法律人不仅要懂得合同法,而且要对建筑领域的基本规则有所了解。作为医疗纠纷的处理者,需要对医疗的基本流程与现象有所了解。虽然可以借助专家辅助人或者专家证人制度,但是法律人自己的理解会有利于该纠纷的处理。 二、职业能力要求 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特点决定了法学专业需要理论分析的能力,也需要解决问题的能力,尤其是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还需要具备以下能力:(一)表达能力清晰且专业的表达是法律人运用法律的基本功。毕竟,法律不是停留在纸面的静物,而是运用与现实生活的实践学科。无论是开庭、还是宣讲或是和当事人交流,都离不开清晰而专业的表达。(二)沟通能力解决纠纷的过程就是沟通的过程。无论是庭审辩论、商务谈判、接待当事人、协调各方冲突等都需要沟通的能力。不同的沟通,效果大不相同。(三)写作能力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学研究,都离不开严谨、规范的写作,法律实务中更是离不开各种各样的法律文书,合同、诉状、法律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都是对法律写作能力的检验。以律师为例,不会写的律师,不能成为好律师。(四)逻辑能力无论是口头表达还是书面写作,或者是法律分析与论证,都离不开很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没有逻辑就没有说服力,没有逻辑就无法传播,没有逻辑往往无法理解,法律人的逻辑思维能力是显得特别重要。(五)快速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律师为例,纠纷发生往往是突然的,要求解决纠纷往往是急迫的,要求迅速高效解决纠纷便成了该职业的基本特点。为此,律师必须平时认真研究常见的纠纷的解决方法,及时总结经验与失误,经常对某类纠纷做一些类型化的分析与准备,一旦类似问题出现,便立刻启动类型化的解决方案。(六)心态:虔诚、诚信、勤奋、坚持法律职业是个辛苦的职业,不仅需要强壮的身体,更需要虔诚的态度,对法律职业的虔诚。在法律职业过程中,需要坚持与勤奋。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巨大;律师面对当事人的高要求乃至不合理的要求,同样压力巨大。要做到用法律解决问题的高手,唯有勤奋。要赢得他人的认可,除了前述的能力的修炼,还要坚守诚信,以及对法律的虔诚之心。 三、就业前景 总的来说,优秀的法律人仍然是非常缺的。一个非常突出的现象是:一方面优秀的法律人招不到,另一方面,法律人排着长队找不到工作。究其原因,高校的培养模式与法律实务的脱节比较明显,单位所需的技能在高校一时无法得到训练,甚至从未提及。这也制约了学生顺利就业。当然,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特点。(一)司法机关法律人进司法机关似乎理所当然,也的确是众多法律人的第一选择。但是有司法环境以及进人门槛等原因,其他单位也成了现代大学生的重要选择。进入司法机关的最大优势在于:学艺所用,工作与专业相一致,满足了专业情感。而且,刚开始的待遇比律所更有保障,而且身边的亲戚朋友会认为比进企业更有面子。但工作压力并不轻。(二)律师事务所在大家心目中,律师是个“自由、高收入”职业。其实,风光的表面掩盖了背后的艰辛。所谓的高收入,并非社会大众所见到那样美好,尤其是起步阶段,律师待遇非常低,生活压力巨大。三五年后独当一面,有的成长起来,也有的仍然在挣扎。所谓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通常与待遇成反比。但是,律师职业的最大优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的展示自己的能力。(三)企业法务企业法务对于刚毕业的学生来说,能够迅速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但发展的瓶颈也非常明显,尤其是法律的边缘化现象比较严重。虽然越来越多的优秀企业开始重视法律在企业经营中的作用,将法律视为生产力,但是更多的企业中的法律人仍处在边缘化状态。因为,法律人在企业中不断地提出风险,往往会与“扩大规模、快出效益”的思维发生冲突,进而无法展示法律人的作用,甚至被视为反作用。所以,企业法务最终离开法务走向企业经营高层,或者回到律师队伍是个常见的现象。(四)政府机关法律的“万金油”特点使得法律学生能进入任何机关工作,加上公务员在权力至上的氛围下仍然是受社会大众推崇的职业,因此,法学院学生孤注一掷参加国考也不在少数。虽然,法律人进入机关后,最终没有用到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但是久而久之,也渐渐习惯于机关的环境,对自己的专业也渐渐觉得无所谓,也同时失去在法律领域与人竞争的能力。只有极少数,仍然抱着法律的热爱或者加上对机关环境的不适应,而最终离开公务员队伍,投身到企业法务、律师队伍。(五)其他单位进高校学位门槛越来越高,虽然待遇未必最高,但进入高校只能是极少数。无论是一开始就经商,还是随后遇到合适的机缘而改行,转行经商也经常耳闻。毕竟,社会观念的开放,多元就业的已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
(一) 绪论(introduction)绪论,即常见的“序”、“前言”或“引言”绪论部分可大可小,根据论文而定。绪论是一篇合格论文的开头部分,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研究的理由、目的、背景、前人的工作和知识空白,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预期的结果及其在相关领域里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绪论的篇幅大小,并无硬性的统一规定,需视整篇论文篇幅的大小及论文内容的需要来确定,长的可达700-800字或1000字左右,短的可不到100字。(二) 本论(straight matter,main body)撰写本论时应当注意两个问题,即法学论文写作的步骤与论文对他人资料的引用。 论文写作的步骤第一步应当介绍该问题的历史发展、现实存在的问题、学说史或者历史沿革,目的在于考察该问题的来龙去脉,让读者对该问题有大致的认识。第二步是归纳学说。在提出问题时,应当对问题的背景、学说等作出解释或者归纳,使读者了解该问题在整个学科领域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第三步是探索与问题有关的法律思想。第四步是对判例进行研究。第五步是做社会调查。第六步是比较法研究。比较法的方法是法学研究常用的方法,尤其是在环境法研究中。第七步是讨论。即对自己所想提出的思想观点展开论证,同时对自己所不赞成的理论观点进行批判,提出并阐释自己的理论见解。 论文引用在法学论文写作中经常需要引用到前人的观点,以及当前的一些政策法规,我们需要对引用部分进行标记,并在参考文献中体现出来,这是对前人研究成果的尊重,也有助于提升学术人员的道德修养。(三) 结论(result,discussion and conclusion)毕业论文的结论是对全文观点的总结,按照(1)、(2)、(3)的模式编写,当然并不一定写上(1)、(2)、(3)。结论是以研究成果为前提,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和论证所得出的最后结论。在结论中应明确指出论文研究的成果或观点,对其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价值等加以预测和评价,并指出今后进一步在本研究方向进行研究工作的展望与设想。结论应写得简明扼要,精练完整,逻辑严谨,措施得当,表达准确,有条理性。以上就是关于如何写好法学学术论文的相关分享,想要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欢迎大家及时在平台查看!
法学体系为逻辑缜密的层叠结构,体现了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因此,关于法学专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有着法律制度和学科范畴的理论建构。在形式和内容上都体现出较大的差别。一、目的与要求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法学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法学毕业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法学论文的写作要求:(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2)法学毕业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二、题目和论证角度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三、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法学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着、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二)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1)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2)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3)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毕业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4)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5)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三)论文提纲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
法学理论论文集
法学论文集都在这分01法学理论 02国际法 03国家法、宪法 04经济法 05民法 06司法制度 07刑法 08行政法 找找看 没你要的?》我不信
自己搞定咯老师说得自己写
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 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 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 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 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 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 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 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 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 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 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 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 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 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 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 ”。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 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 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 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 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 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 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 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 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 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 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 ,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 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 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 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 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 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 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 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 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 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 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 核心基本法。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 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 、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 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 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 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 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 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 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 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 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 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 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 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 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 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 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 ,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 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 :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 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 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 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 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 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 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 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 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 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 ,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 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 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 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 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 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 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 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 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 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 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 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 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 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 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 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 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 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 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 。”⑦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效率和公平往 往是不能兼顾的,一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 要么重效率轻公平,要么重公平轻效率。 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整 个国民经济的效率和公平。在某一个阶段 可以促进其中的一面,但就整体而言必须 兼顾二者。 第三、利益兼顾原则。要贯彻利益兼顾原 则必须正确处理以下四个关系:正确处理 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国 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确处 理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正 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⑧经 济法的任务就在于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 ,兼顾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实 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 战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考虑的重大课 题。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资源的开发利用, 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 社会性问题。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眼前的利益而 牺牲长远利益。四、经济法基本原则确立的意义 上述四个原则是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联 系着各个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贯穿了国 家调控经济的全部过程,使当前利益与长 远利益得到结合,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基本原则的确立,巩固了经济法作 为一个独立法的部门的地位,完善了经济 法学理论体系,有利于抵制“大民法观念” 和“经济法学说”,有力驳斥“经济法没有 理论”的观点。 其次,在实务上,原则的确立为经济法规 则提供了基础和出发点,对新法律法规的 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经济法律具体 条文亦有
我们在谈“论文写作”的时候永远避不开的另一个话题就是“研究”,因为学术写作永远是研究工作的一部分。如果说你没有研究工作作为基础,或者说没有研究需要的话,那么你也就没有论文写作的需要。我希望,我们同学千万不要把论文写作仅仅作为完成学业的某个阶段性的任务而已,千万不要说因为要完成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或为了考研、取得学位,我们才去写一篇论文。我觉得固然有这么一个功利性的需要,可是写论文它最终对于我们每一学子的价值却决不仅仅是完成这么一个任务。在完成这么一个任务过程中,它最终会使得你的能力获得成长,它会让你获得认识世界的一种新的视角,而且这一视角会让你的思维更加有条理、更加系统。我们写论文也好,做研究也好,它们对我们人生最重要的一个价值就在于此。我们常会注意到,有的人讲话也好、思维也好,会非常的清晰,有条理且深入,他可以把一个很简单的问题讲得非常透彻。而另一些人呢,可能他的语言、思维非常混乱,表达见解也比较浅薄,这是为什么呢?很可能就是因为前者做过一些研究工作,他经常去思考和写作。因为他有这么一个经历,所以他的思维得到了其他人所没有得到的训练。我们做研究的目的之一是使我们的思维得到训练,能力得到成长。 我们为什么要写作呢?我觉得,写作最主要目的就是交流。如果说我们生活在一座孤岛上,或被囚禁在一个黑屋子里,那么我们就没有交流或写作的需要。我们之所以去写作,是因为我们觉得有些想法是有意义的,我们希望这种有意义的想法能被其他人听到。既然是一种交流,那么你的写作就一定具备一个读者的角度。你不可能仅从自己的角度出发,去说我这个问题是怎样研究的,我的思考是怎样的,这个可能并非很好的交流方式,它很有可能变成一种自言自语。 那么,为什么要去做一个学术的写作呢?简单说有这么几个方面吧。首先,它是为了与同行交流心得或者成果,你只有有了研究成果或心得的时候,你才会去做一个旨在交流的写作。如果说你读了很多书,可是你没有任何的心得,没有任何的收获,那么这时学术写作会非常勉强。其次,对作为初学者的学生来说,刚刚进入研究生涯,学术写作可以训练一个人的研究能力。它既是研究成果的一种载体或表达,本身也是学术研究的内容。我们如果从不写作,只是叙而不作,可能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你的思维很难有条理、体系化,以及比较深入。因为你不写下来,你很难去注意到其中的一些微妙之处和细节问题。总有一些你之前没有意识到的模糊点,你只有去写的时候才会发现它们,然后进一步去做研究。因此,学术写作本身就是研究的一部分、一个环节。这是我觉得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学术写作的原因,也是为什么我们的大学越来越强调论文写作,比如说学期论文、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等。到了研究生以后,论文更是我们最主要的训练方式。我们甚至要通过写一篇学术论文来获得一个学位。即写论文是我们研究工作最重要的载体,同时也是它的一部分。 学术写作和其他写作有什么区别呢?我觉得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的尚刚教授在给博士生讲论文写作的时候提到的一句话,非常简洁又非常完整。他就用简单的几个字就概括了学术写作的几乎所有面向。他认为一篇论文要“繁丰、细密地证明新说”。“繁丰”就是言之有据,以充分的原始资料为论据。“细密”指的是论文形式上言之有理,逻辑结构严密妥帖、步步为营。“新说”指的是言必己出、匡正旧误、建立新说,“惟陈言之务去”。为什么说这句话包括了论文写作的所有面向呢?首先,写论文的前提是你有一个新说,有一个创新。为什么我们学校越来越注重论文写作呢,是为了培养我们的创新能力。文科学子的创新能力就是要通过写论文、做科研来培养。那么,为什么可以通过写论文来培养呢?是因为要写论文,你就要有一个新的想法或观点。你要没有任何新的想法的话,你就没有必要去写一篇论文。即你要有新说。其次,写作文需要论证,并不像我们写其他散文、抒情诗歌以及其他文体那样,只要去表达就可以了,未必需要我们那么有完整的逻辑去证明它。可是论文是一定要论说、证明的,你仅仅提出一个观点,哪怕这个观点非常新颖、从来没有任何人提出过,可能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你没有去证明它,那么它也只是一个假说、甚至猜测而已。这个假说可以成为研究的对象或论题,可是它成不了一篇论文。最后,论文写作在形式上要繁丰、细密。你要有很多的材料去支撑它,你要把这些材料以某种有条理、有逻辑、有深度、有体系的形式组织起来。可能有很多同学写论文时会觉得,我也有一些比较好的想法,可是这些想法几句话就讲完了,那么这个很可能就是你很难写成一篇论文的重要原因——你没有办法去繁丰、细密地去论证。这可能是因为你没有足够多的原始材料,也可能是因为你没有把细节想清楚,还可能是因为你没有对论文的逻辑和结构做一个妥善的设计。以上所有问题,都会导致你的论文写不好。 那有同学会讲:“老师,您这个要求是不是有点太高了?”可能是有点太高了,可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它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我们做了几十年研究工作、写了很多论文的学者,同样会觉得有时候也很难做到每篇论文都是那么有新意,或者说做到那么繁丰、细密。有时候也会觉得自己的论证并不是那么完整,并不是那么让自己满意,这个是很正常的事。但我们要把它作为一个目标,从我们本硕阶段就开始去努力。 作为一个初级的法律人,我们怎样去做才能朝着正确的方向成长呢?我觉得对我们本科生来说,比较重要的还是阅读,就是你要去读很多的书,去读学术著作,因为若没有足够的阅读的话,你很难进入学术的传统。即便是你有些很好的想法,你也很难把它以一种论说的形式表达出来。其次,你要尝试去“研究”。哪一种同学比较适合读研究生或者从事学术工作呢?我发现常常是那些比较喜欢论辩、提出异议或和别人争论的同学。我们大家可以留意一下,你自己或者你旁边的同学有很多种类型的,可能会有一种同学特别善于记忆,他应付考试的能力非常强。这部分学生在本科期间的学习会比较从容、成功,但到了硕博的时候可能会遇到一些瓶颈,因为他可能会很难去发现问题,很难形成一种研究的思维方式。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在学习法律的早期阶段养成研究的习惯,你要经常去思考问题,思考一个为什么。至于这些困惑或问题,你要通过去找资料来解决它们。你要跟别人交流,你要尝试把你的想法比较系统、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来。这就是我们说的所谓的“研究”。最后,你要去写。适当的时候,当你觉得你的想法足够新颖或你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差不多已经充分时,你要把它写出来。这个写作是对你能力的训练,也是你前期学习的一个成果,是对前期思考的一个检验。 以上是一个开场白,简单地说我们为什么要写论文、写论文的目的以及我们在本硕阶段应该如何去看待研究和写论文这件事。
商法学理论论文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摘要我国的《海商法》是参照国际公约和英美法而制定,但实施十余年来也在一些领域显现出一定的不足。本文首先阐述了我国海商法的发展现状,其次分析了海商法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海商法的建议。关键词海商法 海事立法 航海贸易我国《海商法》是基于海事国际条约的一部国内法,它吸取和借鉴了国际海事惯例和有关的合同格式,国际海事立法的趋势对我国海商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海商法自从1993年实施以来有效地规范了我国的航运市场,促进了我国的国际航海贸易,是一部符合国际海事立法理念的中国特色法律。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巨大发展,我国海商法在本土化和国际化等问题上还存在一些矛盾和不足,本文将对我国海商法的实施现状、存在问题和立法作出初步探讨。一、我国海商法的现状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努力,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海商法》为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一系列行政法规为辅的海商法法律体系。在这十多年中,国际国内立法环境都发生了很多变化,国际海事立法非常活跃,为适应国际海上运输发展的需要,国际上出现了许多新的调整海商海事关系的条约和规则。国际条约、民间规则或者合同格式以新换旧使得我国海商法原先引用或者参照的相关内容与这些新的条约、民间规则或者合同格式相比较,已不具有超前性和先进性,甚至成为过时、陈旧的法律规定,完善海商法法律体系是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海运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我国法律与世界接轨的需要,其不但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二、我国海商法的存在的问题(一)海商法本土化与国际化的矛盾我国海商法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国际化,但是我国海商法实施十多年以来还是显现出了一些海商法国际化与本土化的矛盾,例如提高我国海商法对本土环境的适应能力是当前的迫切需要。“后入世时期”的到来使中国把航运自由化和便捷化作为自己的发展目标,但是无论各国海商法的一致性多么高,各主权国家仍然需要让自己的海商法为国家利益服务,维护促进本国航运经济的发展,海商法是在国际统一原则下共性和个性并存的各个国家的海商法,中国海商法必须根据自己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来决定发展的方向,同时促进中国海商事业和国际海商事业的发展。目前深入的理论研究是我国海商法领域较为欠缺的,以往的法律移植过程中忽视了法学理论,而缺少理论支撑的法律是脆弱,会妨碍我国海商法的适用和发展,只有深入研究本国实际,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才能更积极地参与国际公约的制订,更好地维护我国海事事业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创立是基于学习、模仿或者移植,但是决不能放弃从中国实际出发进行自主创新。
这个比较容易,首先跟你们导师的研究相一致,这样你答辩的时候会比较好。如果导师没有规定,那你就选自己比较拿手的,题不要太大,切入点比较小比较合适就可以,不要太大,太大了可能不好控制。选择比较好控制的题,你就能更快提升。同时可以借鉴你同学的选题,但是题不要太有争议,可以选择一个好把握的。具体的问题,可以找我交流,好的文章都是修改出来的,记住多次修改。
1、以问题为中心,探索法学课程教学改革——以国际商 法教学改革调查分析为例 2、《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革实施措施浅谈 3、浅议双语教学的目标、模式及资源开发——以《国际商法》教学为例 4、谈高职院校非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 5、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研究初探 6、非法学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方法探讨——以《国际商法》课程为例 7、国际商法专论 8、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高职国际商法实务教材开发 9、《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改革 10、高职类国际贸易专业法律教学改革之探讨——兼论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的整合 11、对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关系的深层思考 12、国际商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研究 13、略论国际商法中的“标准格式之战” 14、对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探讨 15、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商法双语教学的思考来源 (以上内容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法理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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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博登海默的话更能说明这一问题:“法律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和幸福向上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而他们的工作则应当有助益于法律终极目标的实现。”[26]注释:[1] 对其教材性质以及这一性质的学术意义的解释可以参考李军的文章《教科书式的法理学——评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13-[3]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4] 例如葛兆光谈到:“在历史的传统种,人类形成了自己的基本观念和主体意识,所谓‘形成’仿佛是不断地皴染和涂抹,于是在意识的最底层形成了一个深幽的、被遮蔽的背景,以它为支持的依托,构成了一个知识与思想的体系,它仿佛树根,支撑着树干、树枝和树叶,给它们提供存在的水分和营养。这个背景作为一切知识与思想的依据,实际地控制着人们对一切的判断与解释,赋予知识和思想的合理性。从这个背景形成起,它就反过来不断地被知识与思想确认,当历史一次一次地向它表示认同之后,它已经‘束之高阁’而很难被彻底说清楚了。大多数时间中,这个包含了理解的框架、解释的结构、观察的角度和价值的标准的背景,始终是知识与思想的绝对的终极依据。有了这个依据,知识与思想就建立在一个似乎稳定的平台上,就仿佛那个怪人或那只大象有了坚实的立足处,拖举起整个宇宙,使这是与思想形成一个完整的、可以互相诠释的网络。这个网络给人们一个印象,即一切都在它的笼罩之内,没有什么可以逃逸出它的视野,没有什么它不能解释的,于是,没有 ”意料之外“的突然变化,没有”出人意料“的惊人断裂,一切都在已有的知识与思想中绵延与扩张,在它所支持的象征或者符号系统内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 【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 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 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 【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 中图分类号:D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 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 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 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 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 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 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 (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 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 运行的机制。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 (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 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 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 基本原理。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 (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 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 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 规律。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 (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 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 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 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 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 ———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 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 (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 第1 版,第3 - 6 页。 (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 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 (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 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 (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 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 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 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 ———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 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 (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 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 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 (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 和法的理论方向。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 (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 第1 版,第12 页。 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 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 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 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 (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 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 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 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 (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 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 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 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 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 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 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 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 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 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 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 73 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 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 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 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 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 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 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 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 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 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 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 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 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 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 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 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 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 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 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 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 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 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 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 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 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 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 (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 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 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 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 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 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 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 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 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 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 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 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 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 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 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 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 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 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 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 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 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 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 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 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 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 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 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 要有所发展: 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 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 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 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 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 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 “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 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 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 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 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 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 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 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 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 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 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 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 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 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 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 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 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 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 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 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 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 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 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 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 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 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 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 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 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 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 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 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 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 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 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 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 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 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 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 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 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 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 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 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 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 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 注释: 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 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 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 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 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 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 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 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 1995 年第4 期。 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物理学方法论论文
我是初中物理老师,我也许会出这样一个题目,但作为一个年长者的我不希望看到你直接问别人要论文。如果是我,评价这篇论文的标准是:1、基本格式,这你得重新学,网上很容易找。你虽然不是作硕博论文,但仍然要从开始就要培养一种学术习惯,美国小学生作论文就如此。这会让你的老师刮目相看的。2、在你的知识与能力范围之内,从一两件生产和生活中小现象、事实说明物理的有趣和有用,楼上的很多资料都超出你的能力范围。什么是物理学,不是你能讲清楚的,而是请你讲你眼中的物理学。3、文中是否有一二点有灵性的思维火花。物理老师一般都很看重学生的悟性与灵感以及思维的品质。到网上去找资料,到生活中去观察和实验,你会觉得会与感兴趣的其它事情一样有趣的。最后祝你物理这门课学和轻松愉快!
物理模型教学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摘要:本文结合当前教学教改的形势和中学物理教学的特点,指出了实施创新能力教育与教育观念转变的关系,详细地论述了物理模型的种类、特点和功能,提出了在中学物理教学中使用模型教学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新思路。 关键词:创新能力,创新意识,物理模型。我国的中学物理教学十分注重系统知识的传授,对于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可以说还很不够。教师在教学中也较少考虑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在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的今天,教师应该结合创新教育的精神,在物理教学中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当然,创新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它是一个渐进的、长期的培养过程,下面我主要想阐述一下在物理模型教学中如何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几点看法。在物理教学中实施创新教育,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教师教育观念的转变问题。教师应该认识到,教育不应该仅仅是训练和灌输的工具。它应该是发展认知的手段。素质教育的实施,将彻底改变以往的封闭式教学,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都将得到极大的尊重,由于学生的积极参与,每个学生的创造性都受到重视,指令性和专断的师生关系将难于维系。教师的权威将不再建立在学生的被动与无知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教师借助学生的积极参与以促进其充分发展的能力之上,一个有创造性的教师应能帮助学生在自学的道路上迅速前进,教会学生怎样对付大量的信息,他更多的是一个向导和顾问,而不是机械传递知识的简单工具。在创新教育体系中,师生关系将进一步朝着“教学相长”的方向转变和深化。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我们还要明白“教”的真正意义。“教”不同于“训练”!如果我们把“教”混同于“训练”,就会强迫学生去全盘接受所教的内容,就会自觉不自觉地使学生按照一一个别人的模式、计划和步骤去达到他人设计的目标,这就大方的扼杀了本属于学生自己的自由发展和思考的权力。其次,我们也一定要理解,“创新能力只能培养,不能教”!创新能力是培养出来的,她需要的只是一种友好的、和谐的生长环境,教育工作者只不过就是要去创造这样一种适合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环境而已。应该说,中学物理教学是营造这种合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环境的良好途径,是培养学生创造性的一门好的学科。中学物理的教学有许多自身的特点,“物理模型”教学就是其中之一。那么,“物理模型”是什么?物理学的目的就在于认识自然把握自然。但是,自然界中任何事物与其他许多事物之间总是存在着干丝万缕的联系,并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面对复杂多变的自然界,人们在着手研究时,总是遵循这样一条重要的方法论原则,即从简到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次深入。根据这条原则,人们在处理复杂的问题时,总是试图把复杂的问题分解成若干个比较简单的问题逐个击破。或者把复杂的问题转成比较简单的问题。基于这样的一个思维过程,人们就创建了“物理模型”。可见,物理模型是指:物理学所分析的、研究的实际问题往往很复杂,为了便于着手分析与研究,物理学中常常采用“简化”的方法,对实际问题进行科学抽象的处理,用一种能反映原物本质特性的理想物质(过程)或假想结构,去描述实际的事物(过程)。这种理想物质(过程)或假想结构称之为“物理模型”。“物理模型”的建立,是人们认识和把握自然的一个典范。是先人的一种创举。“物理模型”的建立是一个创造性过程,对物理模型的认识和理解也是一个创造性的过程一个培养创新能力的过程。可见,引导学生真正认识和理解甚至建立“物理模型”,显然是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不可多得的途径。 那么,怎样把握好“物理模型”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呢?下面我想先谈谈几个问题: 一、中学常见的物理模型有几种?” 1、研究对象理想化的模型。例如,质点、刚体、薄透体、理想气体、恒压电源等。 2、运动变化过程理想化的模型。如,“自由落体运动”、“简谐振动”、“热平衡方程“等等,这些都是把复杂的运动过程理想化了的“物理模型”。二、物理模型有哪些特点? l、物理模型是抽象性和形象性的统一。物理模型的建立是舍弃次要因素,把握主要因素,化复杂为简单,完成由现象到本质、由具体到抽象的过程,而模型的本身又具有直观形象的特点。 2、物理模型是科学性和假定性的辩证统一,物理模型不仅再现了过去已经感知过的直观形象,而且要以先前获得的科学知识为依据,经过判断、推理等一系列逻辑上的严格论证,所以,具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即具有一定的科学性。理想模型来源于现实,又高于现实,是抽象思维的结果。所以又具有一定的假定性,只有经过实验证实了以后才被认可,才有可能发展为理论。 三、物理模型有哪些主要功能? 1、可以使问题大为简化,从中较为方便地得出物体运动的基本规律。 2、可以对模型讨论的结果稍加修正,即可用于实际事物的分析和研究: 3、有助于对客观物理世界的真实认识,达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为人类服务的目的。 以上是教师驾驭“物理模型”教学首先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那么,在物理教学中又如何利用“物理模型”教学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呢?首先,利用“物理模型”教学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时意识比能力更重要。以上我已经谈到,物理模型的建立很具创新性,教师应该把建立物理模型的这种创新的思路启发地诉之于学生,这样对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才是有益的。 其次,利用“物理模型”培养正确的思维方法,从而培养创新能力。正确的思维方法是提高思维能力的基础,良好的思维能力是创新能力的保证,只有正确的思维才谈得上有良好的创新。但是由于年龄的关系,中学生一般只注意知识的学习,并不关心自己的思维方法是否正确,更不能自觉地纠正一些不正确的思维方法,这就影响了思维发展。因此,指导学生运用正确的思维方法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首要任务。“物理模型”的建立,也是一种严密的正确的思维方法,其思维过程非常明显,分析好每一个“物理模型”的建立思维很重要,以“质点”这个物理模型为例,为什么要将物体简化为质点?在什么时候什么物体可以简化为质点?质点的概念很简单,如果只教会学生质点的概念,而没有使学生明确这种建立物理模型的思维过程以及运用物理模型建立概念的基本方法和思路,这将是教学上的一重大失误! 分析好每一个“物理模型”的建立思维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引导学生去领悟这种思维过程,去品味这种思维过程,例如,在讲“自由落体”时,就应该引导学生去理解,为什么要把物体的下落运动理想成“自由落体”,明确学习“自由落体”的真正的实际意义,经过引导、启发、分祈,学生自然而然地就会领悟到其中的奥秘,从而培养学生正确的思维方法,达到培养创新能力的目的。 每一个物理过程的处理,物理模型的建立,都离不开对物理问题的分析。教学中,通过对物理模型的设计思想及分析思路的教学,能培养学生对较复杂的物理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区分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抓住问题的本质特征,正确运用科学抽象思维的方法去处理物理问题的能力,有助于学生思维品质的提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这是培养创新能力的主渠道。 再次,中学物理教材中有许多物理知识比较抽象,学生往往不易理解和接受,并会因此而失去学习的信心。但如果借助“物理模型”教学,通过采用模型方法,突出物理问题的主干,疏通思路,帮助学生建立起清晰的物理图象,使物理问题化难为易,化繁为筒,这样不单起到降低教学难度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信心的作用,同时还潜意识地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 最后我还要强调一点,在“物理模型”的建立和分析的教学过程中,要摸清学生各种错误的思维方法,及时予以纠正。例如,学生受了绝对化的片面思维方法的影响,不理解物理学中采用的理想化的思维方法,以为理想化不精确,脱离实际,有时对教师导出的某公式所采用的近似方法表示不可理解,在实验中追求百分之自的精确度。这里我们就要及时指出物理模型的特点和功能,使学生明确物理模型的科学性,明确物理模型的条件性。及时纠正这类学生的思维方法,这也是培养和锻炼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好途径。 总之,物理模型是培养学生创造性的很好素材,充分科学地用足用活物理模型,给学生营造一个宽松的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的课堂环境,我们就一定能培养出一代具有创新能力的适合现代化建设的新的人材!更多论文在:
【内容提要】本文着重分析了科学方法论的五种困境:对归纳逻辑的反对、反对方法、当代科学方法论 家的自悖、元方法论的困境以及对评价规则的质疑,指出认清这些困境的目的在于寻求科学 哲 学更深层的理论变革和发展机遇。 【关键词】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反归纳/逆归纳/自悖/元方法论标准/无合理性原则 【正文】 综观整个20世纪科学哲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方面,许多不断涌现的新观念和新理论 ,尤其是以波普尔的否证论、库恩的范式理论为代表的一些科学方法论既为科学哲学本身带 来 勃勃生机,同时又表现出强大的渗透力和影响力,成功地应用于数学、经济学、管理学、社 会学、法理学、接受美学、语言学、历史、政治、文化等研究领域,使这些研究展示出全新 的分析与境或视野;而另一方面,从整体上看,自20世纪80年代末,科学哲学却开始走入低 谷,成就平平,反响一般,往日的辉煌似乎已不存在。科学哲学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萧条的情 况?这已成为当今科学哲学家十分关注的论题之一。 在笔者看来,这种境况的原因,在于科学哲学在20世纪后期的发展中陷入了重重困境,一 时难以摆脱。然而,正是对这些困境的深入分析,有可能孕育科学哲学理论变革和发展的新 契机,就象19世纪末的物理学危机引发了20世纪初的物理学革命一样。因此,目前关键的问 题 是,困境在哪里?我们应如何认识这些困境?本文即意在对当代科学方法论的五种重要困境加 以讨论,(注:鉴于学界对困境1、困境2、困境5的一些内容比较熟悉,在此仅对这三种困境只作简要的 补充性说明。)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科学家的信念不是武断的信念,而是尝试性的信念,它不依据权威,不依据直观,而建 立在证据的基础上。”[1]伯特兰·罗素的这一精辟论断道出了标准的科学方法论的核心所 在。作为一种科学方法论构想,标准的科学方法论,一是含有正统的意思,最符合人们思想 中科学方法的“本来面目”或经典模型;二是这种构想往往能把其它方法论吸引过来,并成 为这些方法论所仿效的对象。该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坚持唯科学方法之用方显科学本色,科学 方法是科学活动的标志,是科学合理性的保证。凭借科学方法,科学家的认识活动就可取得 成功。这里的科学方法是具有程式性或规范性的实证法,尤其是归纳推理,在科学发展与科 学 证明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这种标准的科学方法论(产生于20世纪初)拥有众多的信奉者(包括像罗素在内的逻辑原子主义者、逻辑实证主义者、逻辑经验主义者、一些科学家及社会科学家等),并统治了人们的思想近半个世纪,直到20世纪50年代末才受到挑战。许多的 方法论之争都是针对这种标准的科学方法论而发的。 困境1:对归纳逻辑的反对与辩护 继20世纪初“剑桥发明”(注:“剑桥发明”一词是拉卡托斯用来指在经典的归纳主义之后发展起来的“或然性归纳逻辑”。它始于WEJohnson,后来CDBroad与JMKeynes出席Johnson举办的讲座,并发展了他的思想。)之后,卡尔纳普等逻辑经验主义者进一步阐发归纳原理对科学方法的重要性。赖欣巴赫说:“这个原理决定科学理论的真理性。从科学中排除这个原理就等于剥夺了科学决定其理论的真伪的能力。显然,没有这个原理,科学就不再有权利将它的 理论和诗人的幻想的、任意的创作区别开来了。”[2]自20世纪初至50年代,他们建立的概 率主义归纳逻辑成为了众多科学哲学家努力探究的核心。 对逻辑经验主义的归纳逻辑,波普尔首先立足于他的否证哲学进行有力的批评,力图重新 解决“休谟问题”(归纳问题)与“康德问题”(划界问题)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按拉卡托斯 的看法,“波普尔的名声就在于它对归纳法的批判”,但波普尔竟对什么是归纳都从未明晰 地说明过,并且前期与后期哲学在归纳问题上很不一致。拉卡托斯认为,归纳逻辑的原始目 的是“从怀疑论中拯救科学知识”,存在着某种归纳原则或拟归纳原理可以把“实在论的形 而上学与方法论的评价、逼真性与确认性联系起来”。[3] 自称是反归纳队伍中“一名上尉”的沃特金斯(JWWatkins)认为拉卡托斯的归纳进步观站 不住脚,因为确认评价只报道过去业绩,而逼真评价仅包含将来业绩,我们无法从确认评价 推进到逼真评价。他拒绝所有的非演绎推理,认为一切非演绎推理都具有非转化性。科学知 识可分为多个层次——层次0(感觉报告)、层次1(简单陈述)、层次2(经验概括)、层次3(精确的经验规律)、层次4(科学理论),其中不存在任何合法的从低级层次到较高层次的“归纳 上升”。但从层次0到层次1将包含一个“跳跃”。艾耶尔曾提出,这种“跳跃”可由某种非 归纳性的并能为人们接受的推理来实现。沃特金斯把艾耶尔的这种推理称为“某种拟归纳推 理”[4],并认为波普尔令人遗憾地走向“彻底的”或极端的怀疑论[5]。对于归纳问题,沃 特金斯试图提供一种实用主义的解决方案,并宣称这种方案要比他在《科学与怀疑论》中提 出的论点更为简单和更好。[6] 为摆脱归纳逻辑的困境,(1)赫斯(Mary Hesse)、亨迪卡(Jaakko Hintikka)等自20世纪80 年代对卡尔纳普传统进行修正和完善,赫斯提倡以枚举逻辑作为科学推理最基本的形式,用 它来重新阐释其它形式的归纳逻辑(如科恩的消去式归纳逻辑)。她坚持一种比卡尔纳普允许 更多随条件变化的并处于有限形式中的归纳逻辑,“归纳的核心在于它是一种对综合性理论 系统的研究没有保证获得实用主义知识的最佳途径。”[7](2)科恩(Jonathan Cohen)提出了 非概率主义归纳逻辑。他认为,许多科学哲学家只注意培根归纳的方法论意义,却忽视了它 的逻辑方面——证据的性质及命题之间归纳支持的逻辑关系,他力图用一种成熟的现代逻辑 形式重建培根的归纳。这种新培根式归纳逻辑包含了两个主要因素:(A)相关变量的方法, 该方法表明归纳支持因不同的证据而有不同的等级;(B)一般模态逻辑,“它可以达到对非 外延性的多个等级的形式化”,[8]因为二值等级形式捕获不到非外延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 。这种模态逻辑可把归纳支持的等级表示为通向“近律性”(Legisimilitude)的阶梯。 赫斯、科恩等人还试图为归纳逻辑提供广泛的成功应用,如科恩出色地将自己的新归纳论 应用到如医学、心理学等一些领域中去,并得出结论:非标准形式的归纳推理也具有与其它 归纳相同的结构([8],P26)。 对上述争论,牛顿-史密斯(WHNewton-Smith)指出:“完全抛弃归纳的波普尔与勉强使用 归纳的拉卡托斯都不能建立起他们各自的方法论与科学目的之间的纽带”[9],在波普尔的 体系中存在着一种否证法与逼真性之间的二难困境。牛顿-史密斯着重阐述了包含“在最终 检验中所需要的其它特殊因素”的“元归纳”(meta-induction)观。([9],224~225) 困境2:反对方法和方法论危机 科学历史主义的兴起促成了这样一种新观念:科学哲学家必须正确对待科学的历史。这种 观念挑战了20世纪60年代以前两个最有影响的方法论钢领(即归纳主义和波普尔纲领)。库恩 本人虽然提出几种评价标准(精确性、简单性及有效性等),但他把这些标准“比喻为像‘深 思熟虑而后行’之类简单而无用的格言”[10],在相互竞争的理论之间的选择取决于主观因 素与客观因素的混合,取决于共同标准和个人标准的混合。 费耶阿本德质疑以往的科学方法研究在实际科学中的可行性,认为探求一种指导科学家从 事理论选择的规则系统的努力虽然具有悠久的传统,但却是失败的。他展示了一幅比库恩更 为激进的图景:(1)“逆归纳”,他认为逻辑经验论的“证明”式归纳与波普的“证伪”式 归纳是归纳这一枚硬币的两面,提出了“逆归纳”(counter-induction)的概念,其中count er-意指在与归纳相对立的方向上行进,在此归纳仅是一个参照物而已。“我们可以通过逆 归 纳法来推进科学”,这就要求我们做两件事:一是提出与公认的并得到高度确证的理论不一 致的新理论(注: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坚持,新假说必须与公认的理论相一致。费耶阿本德反对这种一致性条件,譬如牛顿万有引力定律与伽利略自由落体定律并不一致:重力加速度对前者来说是一个变量,而对后者则是常数。一个科学家要想使自己的观点包含更多的经验内容,就必须引进其它的理论观点,采取理论多元论的立场。),反驳一个理论的证据往往不是借助于事实,而在于提出新理论。理论的进步 并不是一个一致理论的系列,而是一个“日益增长的互不相容的各种可取理论的海洋”。他 认为,专家和外行业余爱好者、诚实者与说谎者一起参与争论会促进科学的进步和文化的繁 荣。二是提出与充分确凿的事实不一致的假说。一个理论所以与证据相冲突,不是因为它不 正确,而是因为证据被污染。要批判这种证据就应当发明一种新的观念体系。“第一步跨出 这一循环,或者创造一种新的概念体系,如一个新理论,它与极小心确立的观察结果相冲突 ,并挫败了最合情合理的理论原则,或从科学之外,从宗教、从神话、从不胜任者的思想, 或从疯子的思想漫游中引入这样一个体系。这一步又是逆归纳的,可见,逆归纳既是一个事 实——离开它科学不能生存,又是科学游戏中一种合法的且又非常需要的行动。”[11](2) 说服人的技巧。库恩曾以“常规科学”意指知识发展中平稳的和逻辑的间歇。费耶阿本德则 干脆否定这种“常规科学”的存在,认为科学决定的作出、理论的接受是一种说服人的事情 ,包括理论支持者的威望、年龄、及参与争论的技巧等(注:在费耶阿本德看来,伽利略的成功并不在于他的观察和实验(在《恒星的使者》中对月球的描述自相矛盾,用望远镜观察月球的演示是失败的),而在于他宣传自己学说的技巧,他说:“伽利略这个善于耍滑头的人比起我们通常对这位肃然起敬的、执着的‘真理探索者’来说是一个远为有趣的人物”。([11],68))。因此,费耶阿本德的反对方法实际上是反对科学方法的唯一合法性,并不是取消方法。他坚持各种方法平等的多元方法论。 此外,奎因、普特南、罗蒂、哈金(IHacking)等人根据各自的理由坚持,人们所能做的只 不过是描述自然科学家所使用的方法,他们认为,根本不存在容许我们去发掘具有规范性特 征的方法论的余地。在这一系列质疑之下,标准的科学方法沦陷于危机。 困境3:当代科学方法论家的自悖 科学方法论危机“令人沮丧,但要取消方法论还为时早了点”[12],科学方法论者们试图 拯救和重建科学方法论,但结果处于自悖的困境中,这里仅以其中三位为例来说明(参见[19 ],344-351)。 拉卡托斯的自悖 拉卡托斯(A) 拉卡托斯力劝科学家作出新颖的预见:如果预见正确,就认为你的理论是进 步的;如果错误,就进行拯救理论硬核的活动;如果不能作出长时间跨度的任何成功预见, 那么你的研究纲领是退化的,应当抛弃。如何知道哪一种方法论是进步的呢?拉卡托斯认为 ,一种方法论应说明“伟大科学家的价值判断”,而要满足这种说明就必须对方法论作出某 种合理的重建。他指出:“在撰写一种历史性案例研究时,一个人应采用下列程序(1)给出 一种理性重建,(2)尽力将这种合理性重建与实际历史相比较,并批判缺乏历史性的合理性 重建及缺少合理性的实际历史。”[13]人们不必关心特殊反常的价值判断,拉卡托斯更“强 调科学研究纲领与方法论研究纲领之间深远的类比,并且强调像‘经验陈述’可被推翻一样 ,规范的‘基础论断’也可被方法论推翻。”[14]即通过规范的方法论来重建科学史,以便 使科学史尽可能合乎理性的目的。这里,拉卡托斯强调的是方法论的规范性、重要性和优先 性。 拉卡托斯(B) 拉卡托斯曾对波普尔的试错法不屑一顾,但他对研究观领中硬核的解释却是 “实际上硬核并不是一出现就是全副武装的……它通过长期的预备性的试错过程而缓慢地发 展。”([13],26)这样,我们如何通过襁褓中的硬核来确立研究纲领的存在?如何理解硬 核的无 错的硬性?又如何通过硬核来形成对其它因素或成分的规范力量?对于一个研究纲领 比另一个研究纲领更进步的情形,拉卡托斯认为我们无法接受其中一个研究纲领,进步并不 意味 着 接受;相应地,我们无法凭借方法论来得知科学家接受或抛弃哪个理论,因此拉卡托斯的方 法论已失去了它的规范能力。 劳丹的自悖 劳丹(A) 在《进步及其问题》(1977)中,拉里·劳丹提出了与吉尔(A)不同的观点。当在 阐明历史与方法论的相互关系时,劳丹采取了一种直觉主义的方式:“(1)到了譬如1800年 ,接受牛顿力学、拒斥亚里士多德力学是合理的;……(6)在1925年之后接受广义相对论是 合理的;……我将要主张的是存在着一组广泛的人们所坚持并相似于上述情形的规范判 断,这组判断构成了我将称之为我们偏爱的关于科学合理性的前分析直觉(PI)。我们关于这 类情形的直觉可用作评价不同的规范的合理性模型的试金石。”在劳丹那里,这种前分析知 觉的标准是固定不变的,它成为方法论的一种根基。 劳丹(B) 前分析直觉本身毕竟是变化的,受制于一些历史条件。劳丹自80年代末90年代初 开始抛弃他的前分析直觉标准,宣称我们必须完全摆脱对直觉的任何依赖;而致力于建构一 种联结规范性与描述性的规范自然主义(normative naturalism)。 吉尔的自悖 吉尔(A) 自20世纪60年代历史学派兴起以来,标准的科学方法论在衰退,但仍有其忠实的 斗士。吉尔就是突出的一位。他坚持科学的哲学与科学史之间的关系不是紧密的,而是一种 基 于利害关系的结合(a marriage of convenience)。他提出了许多反对科学哲学与科学史密 切相连的观点,譬如,他认为循环性问题对理论选择标准的任何历史途径而言都带有尖锐 的挑战性。他说:“设想……历史对理论的理性选择提供经验证据。在这一情形中,这一说 明本身就是一种经验的结论,或广泛地说是一种理论。但要在历史证据的基础上选择一种关 于理论选择的理论,一个人就必须总是具有某些理论选择的标准。”[15]这里,吉尔坚持从 历史中获取准则就是用未经证明的假定来论证,结果只能导致一种恶性循环。 吉尔(B) 进入20世纪80年代,自然主义激流勇进,吉尔也情不自禁地加入其中。起初作为 历史反对者的吉尔现在却是历史的一位知心朋友。吉尔在《走向一种统一的科学理论》(198 4)一文中明确指出,方法论与历史之间的关系“就是理论模型与经验证据之间的这种标准关 系”[16]。按吉尔的自然主义,科学对经验世界建构理论,哲学则对科学世界进行理论化。 这两种理论化遵从相同的方式,都具有历史性的特征。 对上述的自悖,科学哲学家大多采取了批评的态度。拉卡托斯在(A)中对历史的理性重建无 疑受到许多科学历史主义者的反对,如霍尔顿(Gerald Holton)认为拉卡托斯的这种观点令 人难以接受。库恩则称这种观点“一点也不是历史,而是制作实例的哲学。”而拉卡托斯在 (B)中对方法论规范能力的取消无疑是较(A)更加远离科学方法论。 罗伯特·布朗(Robert Brown)认为,劳丹、吉尔提出的自然主义经不起推敲,因为自然不 会欺,不会犯错误。而科学家却不然,他完全可能这么做。再如,引力理论不允许一个真 实的逆实例的存在,但在合理性的正确理论之下却可以存在大量不合理行为,正如在我们 正 确的道德信念(即谋杀是错的)之下仍存在着谋杀者的谋杀活动一样。吉尔从(A)到(B)的转变 表明他从对科学方法论的坚持变为对历史因素的侧重。与吉尔相反,劳丹从(A)到(B)的转变 则说明他进一步疏远历史而亲近(方法论的)规范性。 困境4:元方法论层次上的困境与无合理性原则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学方法论的重心开始向元方法论转移。 什么有资格构成科学方法的标准?这一问题是促成科学方法论重心转移的核心问题之一。西 格尔认为,要为科学方法寻求一种确定的唯一程序是错误的,不存在确保科学合理性的程序 ,而只有对证据的承诺。[17]多数当代科学方法论者对元方法论研究的必要性确信无疑。但 出人意料的是,劳丹否定元方法论存在的价值。他认为,历史主义学派的元方法论是,对一 种科学方法的评价要依据它在多大程度上能把过去科学家的选择再现为合理的,而这种元方 法论没有正确对待这样的事实:科学家的目的和背景信念都因人而异,尤其在不同于我们的 科学时期时就更是如此。如果科学家的目的在某些重大方面随时间发生变化,我们就没有理 由 希望用我们的方法去衍涵关于具有不同目的的活动者的合理性或不合理性的任何东西。无论 合理性是什么,它都具有特定的活动者与特定与境。劳丹认为,元方法论就是方法论的认识 论,它如果存在则不应视为绝对命令,而应看作假言命令,我们在竞争的方法论中进行选择 的方式与我们在竞争的经验理论中选择的方式完全相同。因此,我们不需要关于方法论的一 种 特殊认识论。([12],19-31)劳丹虽然宣称否定元方法论,但事实上仍建立了自己的元方 法论(注:对此许多科学哲学家都给予了肯定。西格尔(1990)、沃勒尔(1988)、多普尔特(Gerald Dopplet)(1990)、列普林(JLeplin)(1990)等对劳丹的元方法论作出了各自的评论。)。劳丹建立的网状模型理论本身就是对一种元方法论理论的建构,并引起了元方法论 层次上的一系列争论。沃勒尔尖锐地指出,劳丹的网状模型不可避免地导致一种二难困境: “或者存在着一个方法论原则的不变的核心M[*],或者一切都是变动的。有这样的一介M[*] ,网状模型则是旧的塔式模型的一种精致论述或注释性变换;若没有这样一个M[*],该模型 陷入相对主义。无论那一种方式,劳丹的‘第三’选择都作为一种独立的、具有竞争性的立 场而被排除。”[18] 罗伯特·布朗认为元方法论至少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公正地对待历史,(2)公正地对 待概念性东西。”[19]他认为,劳丹与拉卡托斯的科学哲学都试图对(1)给出必要而充分的 条件;加伯(DGarber)及其他先验的方法论者集中于(2)。他们都是片面的。基于科学的实 际 历史,布朗提出了如下的一种规范的元方法论标准(R):“若(其他方面都相等)某方法论使 其理论性重建与规范性重建符合最多的科学史片段,同时与相关的独立的社会理论相谐调, 那么该方法论是最好的。”([19],355) 布朗认为,上述标准作为评价相互竞争的方法论提供了一种元标准。这种标准具有许多值 得我们赞赏的优点:首先,这一元标准体现了这样一种精神,即科学史必须在某种意义上被 认为是理性的。该标准使科学史中的合理性扩大到最大的程度。其次,布朗宣称该标准(R) 克服了劳丹的前直觉观点的所有弱点,如,非比较性、基础主义、对直觉的依赖性、历史在 检验中的无地位性。第三,这种元标准在形式上相似于宽容性原则(principle of charity) 。宽容性原则试图最大程度地扩大真理性,而(R)则试图最大程度地扩大合理性。第四,这 种 元标准被一种无合理性原则所支持。 无合理性原则(arationality principle)是一种类似于宽容性原则的方法论原则,即从人 类活动的可能选择性解释中选择一个更好的解释。无合理性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 当面临在一项活动的合理解释与其它解释(如心理学与社会学说明)之间进行选择时,我们应 选择合理性的解释。好的解释就是一种活动原因,是一种好的理由,譬如,对为何爱因斯坦 在1905年抛弃牛顿的理论,我们有两种相互竞争的解释:一是认为爱因斯坦这样做是因为他 的狭义相对论更好的符合有效的证据;二是认为爱因斯坦抛弃牛顿理论是因为他要反叛他的 前 辈,并推翻其最基本的概念,即父子之间、代代之间冲突的情景。对这两种解释,无合理 性原则告诉我们应选择理性的那一种,即爱因斯坦依据第一种理由去活动。第二层,无合理 性原则并非坚持惟有心理——社会因素在起作用,而是说人们通常对一定活动找不到理性的 解释,在这样的情形下就必须诉诸于心理——社会(或其它“外在的”)的原因。 在布朗看来,元标准(R)与无合理性原则都试图最大程度地增大合理性,这是两者的共同之 处。因此,元标准(R)可以从无合理性那里得到支持。但两者又不能完全等同;元标准(R)是 一 种在相互竞争的方法论之间进行选择的标准,无合理性原则却假设了一种特定的合理性。 困境5:质疑“评价规则的恒定性论题” 就像弗雷格等人建立演绎逻辑的有效不变的通则一样,20世纪初卡尔纳普等逻辑经验主义 者及迪昂、鼓加勒等法国约定论者都极力寻求归纳逻辑的不变原理或统治科学理论评价的恒 定规则。这种规则不包含任何容易引起争论的关于世界本体的形而上学假设,同时又必须是 普遍存在的、抽象的、理论性的。无论是归纳推理还是演绎推理,都可能有时是无效的,科 学评价有时也是错误的,甚至某种不正确的评价可能贯穿于整个历史过程之中。但这些无效 的推理过程却不能危及到推理规则本身的合理性,同样这些不正确的评价过程也不能危及评 价规则的正确性。评价理论的方法论规则是先验的,并不因经验的不同、过程的不同、时间 的推移而发生变化。这就是在标准的科学方法论构架之下的理论评价规则的恒定性论题。 针对这一恒定性论题,亨普尔(CHempel)提出质疑。他认为,某些方法论规则在时间上是 相对的。譬如,正如已摈弃宇称守恒定理一样,我们也应抛弃麦克斯韦关于时空定位缺少因 果效用的原理,这些准则及其时间相对性取决于我们的世界观。亨普尔得出结论:“必须抛 弃合理性理论选择的一切标准都无时间的观念。”[20]劳丹在《科学与假设》(1981)中通过 追溯假说方法的历史演进,批评了科学方法永恒不变性观念,他既坚持科学方法的共时性, 又坚持科学方法的历时性(即可变性、历史性)。 综上所述,上述科学方法论的五种困境都在各自不同的层面或在不同的理论进程中与科学 合理性的“二难困境”[23]发生着某种关联。譬如,困境1是科学合理性的“二难困境”呈 现的必要前奏,困境5则是这种“二难困境”在科学的理论规则与历史之间关系上的一种反 映,没有困境1和困境5的出现就没有科学合理性对历史因素的内在要求;而困境2、困境3、困境4都是这种科学合理性的“二难困境”在科学的理论与实践之间、内在逻辑与历史之间 关系(不谐调的、矛盾的)上的一种体现。以上概述的五种困境仅仅是对科学哲学困境的初步 探讨,有待于更为深入的研究。 论点摘编 科学的“真”与生活的智慧/柳延延/《中国社会科学》/1 以西方现代理性精神为基础的科学技术给人类带来巨大的福祉,尤其是发展到20世纪,这 已成为深刻影响人类生活的全球性现象。这表明,西方自启蒙运动以来确立的现代理性主义 思想方式,向人类敞开了对人类生存极具意义的一个方面,即科学的“真”是人类能够更好 地生活于世的基本保证,体现出可贵的生活智慧。但是,科学的“真”并不等于生活的全部 智慧,它虽然给人类带来了高度发达的物质文明,却不能为人类提供这种生活何以值得过下 去的理由。从这一意义上说,启蒙运动的任务尚未完成。今天人类面临的困境表明,一方面 ,科学技术已不可抗拒、无可避免地成为人类的生存方式;另一方面,启蒙之光的核心也有 一片黑暗,当代文化批判的重要任务就是不懈地揭示这片黑暗。 【参考文献】 [1]罗素:《西方哲学史》(下卷),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46页。 [2]波珀:《科学发现的逻辑》,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页。 [3]ILakatos,The Methodology of Scientific Research PJWorra nd G Curr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 [4]JWatkins,Science and S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 [5]JWatkins,"Hume,Carn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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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理学概览 物理学是研究宇宙间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性质、运动和转化、内部结构等方面,从而认识这些结构的组成元素及其相互作用、运动和转化的基本规律的科学。 物理学的各分支学科是按物质的不同存在形式和不同运动形式划分的。人对自然界的认识来自于实践,随着实践的扩展和深入,物理学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入。 随着物理学各分支学科的发展,人们发现物质的不同存在形式和不同运动形式之间存在着联系,于是各分支学科之间开始互相渗透。物理学也逐步发展成为各分支学科彼此密切联系的统一整体。 物理学家力图寻找一切物理现象的基本规律,从而统一地理解一切物理现象。这种努力虽然逐步有所进展,但现在离实现这—目标还很遥远。看来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探索、研究是无穷无尽的。经典力学 经典力学是研究宏观物体做低速机械运动的现象和规律的学科。宏观是相对于原子等微观粒子而言的;低速是相对于光速而言的。物体的空间位置随时间变化称为机械运动。人们日常生活直接接触到的并首先加以研究的都是宏观低速的机械运动。 自远古以来,由于农业生产需要确定季节,人们就进行天文观察。16世纪后期,人们对行星绕太阳的运动进行了详细、精密的观察。17世纪开普勒从这些观察结果中总结出了行星绕日运动的三条经验规律。差不多在同一时期,伽利略进行了落体和抛物体的实验研究,从而提出关于机械运动现象的初步理论。 牛顿深入研究了这些经验规律和初步的现象性理论,发现了宏观低速机械运动的基本规律,为经典力学奠定了基础。亚当斯根据对天王星的详细天文观察,并根据牛顿的理论,预言了海王星的存在,以后果然在天文观察中发现了海王星。于是牛顿所提出的力学定律和万有引力定律被普遍接受了。 经典力学中的基本物理量是质点的空间坐标和动量:一个力学系统在某一时刻的状态,由它的某一个质点在这一时刻的空间坐标和动量表示。对于一个不受外界影响,也不影响外界,不包含其他运动形式(如热运动、电磁运动等)的力学系统来说,它的总机械能就是每一个质点的空间坐标和动量的函数,其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由总能量决定。 在经典力学中,力学系统的总能量和总动量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物理学的发展表明,任何一个孤立的物理系统,无论怎样变化,其总能量和总动量数值是不变的。这种守恒性质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经典力学的范围,现在还没有发现它们的局限性。 早在19世纪,经典力学就已经成为物理学中十分成熟的分支学科,它包含了丰富的内容。例如:质点力学、刚体力学、分析力学、弹性力学、塑性力学、流体力学等。经典力学的应用范围,涉及到能源、航空、航天、机械、建筑、水利、矿山建设直到安全防护等各个领域。当然,工程技术问题常常是综合性的问题,还需要许多学科进行综合研究,才能完全解决。 机械运动中,很普遍的一种运动形式就是振动和波动。声学就是研究这种运动的产生、传播、转化和吸收的分支学科。人们通过声波传递信息,有许多物体不易为光波和电磁波透过,却能为声波透过;频率非常低的声波能在大气和海洋中传播到遥远的地方,因此能迅速传递地球上任何地方发生的地震、火山爆发或核爆炸的信息;频率很高的声波和声表面波已经用于固体的研究、微波技术、医疗诊断等领域;非常强的声波已经用于工业加工等。热学、热力学和经典统计力学 热学是研究热的产生和传导,研究物质处于热状态下的性质及其变化的学科。人们很早就有冷热的概念。对于热现象的研究逐步澄清了关于热的一些模糊概念(例如区分了温度和热量),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探索热现象的本质和普遍规律。关于热现象的普遍规律的研究称为热力学。到19世纪,热力学已趋于成熟。 物体有内部运动,因此就有内部能量。19世纪的系统实验研究证明:热是物体内部无序运动的表现,称为内能,以前称作热能。19世纪中期,焦耳等人用实验确定了热量和功之间的定量关系,从而建立了热力学第一定律:宏观机械运动的能量与内能可以互相转化。就一个孤立的物理系统来说,不论能量形式怎样相互转化,总的能量的数值是不变的,因此热力学第一定律就是能量守恒与转换定律的一种表现。 在卡诺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克劳修斯等科学家提出了热力学第二定律,表达了宏观非平衡过程的不可逆性。例如:一个孤立的物体,其内部各处的温度不尽相同,那么热就从温度较高的地方流向温度较低的地方,最后达到各处温度都相同的状态,也就是热平衡的状态。相反的过程是不可能的,即这个孤立的、内部各处温度都相等的物体,不可能自动回到各处温度不相同的状态。应用熵的概念,还可以把热力学第二定律表达为:一个孤立的物理系统的熵不会着时间的流逝而减少,只能增加或保持不变。当熵达到最大值时,物理系统就处于热平衡状态。 深入研究热现象的本质,就产生了统计力学。统计力学应用数学中统计分析的方法,研究大量粒子的平均行为。统计力学根据物质的微观组成和相互作用,研究由大量粒子组成的宏观物体的性质和行为的统计规律,是理论物理的一个重要分支。 非平衡统计力学所研究的问题复杂,直到20世纪中期以后才取得了比较大的进展。对于一个包含有大量粒子的宏观物理系统来说,系统处于无序状态的几率超过了处于有序状态的几率。孤立物理系统总是从比较有序的状态趋向比较无序的状态,在热力学中,这就相应于熵的增加。 处于平衡状态附近的非平衡系统的主要趋向是向平衡状态过渡。平衡态附近的主要非平衡过程是弛豫、输运和涨落,这方面的理论逐步发展,已趋于成熟。近20~30年来人们对于远离平衡态的物理系统,如耗散结构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还有很多问题等待解决。 在一定时期内,人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总是有局限性的,认识到的只是相对的真理,经典力学和以经典力学为基础的经典统计力学也是这样。经典力学应用于原子、分子以及宏观物体的微观结构时,其局限性就显示出来,因而发展了量子力学。与之相应,经典统计力学也发展成为以量子力学为基础的量子统计力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