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代发违反规定吗
报销版面费违反什么规定
要分3种情况来分析:一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这种行为,是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是明显违纪违规的。二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办公费、培训费等。虽然这种行为不合理,但在党政纪条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原则。实践中不宜作为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但如果发现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退还相关费用。三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将走访送礼、福利开支等不好报销的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这种变相转嫁不合理费用让下属单位承担的行为,党政纪条规中也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如果不按照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显然不能起到维持正常财经秩序的作用,也不利于良好风气的形成。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是违反规定变相使用下属单位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既然“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那么显然主观恶性更大的将不合理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的行为也应属于违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可参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违反财经纪律对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理。综上所述,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才能定性与处理。当然,如果上级单位巧立名目将报销所需的有关资金下拨给下属单位,然后再把有关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的,则应以“小金库”来定性处理,不再单独分析这种情况。扩展资料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有关精神,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民政部日前印发《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从审批、住宿、用餐、用车、场所、经费、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方面,对部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行为作出制度性规范。建立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办法》规定,民政部工作人员公务外出实行报备和审批制度。部长外出由部办公厅提前3天向国务院报备;副部长及部党组其他成员外出向部长报告,由部领导秘书或有关人员向办公厅报备。各司(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务外出由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向部长或主持工作的部领导报告。其他司(局)级干部公务外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向分管部领导报告。处级及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公务外出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其他负责人审批。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办法》明确,民政部公务接待应坚持公务必需、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公务活动确需接待的,除救灾等应急处置工作外,派出方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接待方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行程和人员。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民政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企业转嫁接待费用参考资料来源:中共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应
要分3种情况来分析:一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行政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3条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18条的规定,在下属单位报销个人费用这种行为,是违反廉洁自律的行为,是明显违纪违规的。二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办公费、培训费等。虽然这种行为不合理,但在党政纪条规中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原则,实践中不宜作为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但如果发现这种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退还相关费用。三是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如上级单位将走访送礼、福利开支等不好报销的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这种变相转嫁不合理费用让下属单位承担的行为,党政纪条规中也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如果不按照违纪违规行为来处理,显然不能起到维持正常财经秩序的作用,也不利于良好风气的形成。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单位的不正常费用,是违反规定变相使用下属单位财政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取财政资金的行为,既然“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都属于违规行为,那么显然主观恶性更大的将不合理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的行为也应属于违规行为。在办案实践中可参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以违反财经纪律对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理。综上所述,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最后才能定性与处理。当然,如果上级单位巧立名目将报销所需的有关资金下拨给下属单位,然后再把有关费用放在下属单位报销的,则应以“小金库”来定性处理,不再单独分析这种情况。扩展资料禁止向下级单位及企业转嫁接待费用《公务外出和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部机关接待费报销凭证必须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应明确接待单位、接待人员、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并经接待单位负责人审签。各单位每季度汇总公务用餐接待情况,报部办公厅、规划财务司、机关党委(纪委)备案。关于接待费用,《办法》提出“四个禁止”,即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参考资料: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级单位在下属单位报销费用的行为应如何参考资料:人民网-民政部:禁止向下级单位及企业转嫁接待费用
可以报销。报销论文版面费的范围: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最近版公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医药卫生类)影响因子排序表》范围之内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在1000字以上的按一篇报销,字数不足1000字的按个案报道报销。仅限第一作者。在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最新公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医药卫生类)影响因子排序表》范围之外,有邮发代号、能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出版机构查询”中查找到的出版物上的医学专业论文。(三参编国内正规出版社出版并公开发行的医学类专著,字数在10万字以上,发行量在2000册以上,参加编写人员按编写章(节)数报销版面费。未注明参编章节的不予认定。获得省、市科技进步奖的研究论文不报销论文版面费。报销版面费的额度:1、发表在中国科协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核心期刊(影响因子大于1)论文每篇最高报销10000元;重要期刊(影响因子≥5)论文每篇最高报销4000元。2、发表在非中华医学会主办的核心期(影响因子大于1)刊论文每篇最高报销4000元,重要期刊〈影响因子≥5)论文每篇最高报销2000元。影响因子≥2期刊论文每篇最高报销1000元。影响因子小于2及无影响因子的论文报销500元。符合以上层次论文的个案报道的以对应层次1/2报销版面费3、参加编写医学类专著的人员,每编写一章(节)可报销版面费1000元,最多不超过4000元。
要看情况,如果有申请的科研基金,并且科研基金里包括了发表论文的费用,可以报销审稿费和版面费,但是其他资金是不能用来报销的。
科研论文奖励违规吗
案件查办过程中,相关高校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对涉及本单位人员的问题严肃调查处理,不回避、不包庇,对此应予肯定。上述案件也反映出,有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和经费管理上不履责甚至弄虚作假、乱作为,少数科研人员学风浮躁、学术失范、诚信失守。这些问题严重破坏了科研管理秩序,严重损害了科技创新良好生态,对我国科技创新事业发展和科技界整体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坚决制止、严肃惩处。
大家觉得这样不太好,因为奖励论文发表也应该属于财经费用的一部分,应该可以享受。
科技部发布的通报中显示,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处以终止承担的国家项目、追回项目资金、停止研究生招生资格、终止或撤销相关荣誉称号、追回科研奖励资金等处罚。
论文奖励来看,强制论文不允许奖励,对一线工作者科研热情打击很大,对行政人员、科研寡头来说没什么影响
版面费违规吗
核心期刊收700的版面费用已经是低的了,如果找人代发的话得好几千元呢。学术期刊可以收版面费用。
合法,关键是看收多少。全世界都收,除了你是特约作者。
先说下刊物的合法性:想要知道国内某一期刊是否合法,需要知道这个刊物的国内合法刊号,也就是CN刊号,一般国内合法期刊都具有双刊号:国内CN刊号,国际ISSN刊号,大部分刊物还都具有邮发代号。鉴定一个期刊是否合法需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官网查询,或“中国记者网”也可查询;期刊的收录情况可登陆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中国数字化期刊群)等相关数据库了解;期刊编辑部联系方式可登陆万方数据库查看。 再来说下版面费问题:我想一般发表过学术论文的同志们都会有知道版面费的存在。除非是得到主办单位或国家相关部门大力支持、扶持的才会给予稿酬(比如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这个刊物是国内妇产科的领军刊了),一般学术期刊发行量少、广告费用低,都是以会议等多途径达到尽量减少亏损,但是现在国内很多比较好的学术期刊都是亏损状态的。所以收取版面费的刊物未必是非法期刊!
杂志社代写代发不违法吗
论文代写代发的违规行应该为归教育部门查处。
靠谱的中介其实很良心的只赚一小点代理费,你应该这样理解,靠谱的中介就像链家一样,他们提供的是靠谱的服务,他们也怕你上当,因为你上当受损失,砸的是中介的招牌,这个是一个靠口碑吃饭的市场。说到这,你们觉得链家收中介费买卖租赁房屋就正当,为啥论文中介就是学术不端了呢?可能你没有碰到过靠谱的中介罢了,别觉得代发有啥不好,靠谱代发只是帮你提前了解期刊情况,帮你避免有坑的期刊,帮你找适合你文章的期刊。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论文应该是由当事人自己写的
那么发表论文的中介到底是违法的吗?首先这个行业是不违法的,但是不能保证这个行业里面不会出现一些违法的公司,收钱后不做事,明显违法,因此不能一概而论,本来就是条条大路通罗马,行行出状元,不要感觉这个行业不是专业的杂志社,他就是违法的公司。
违反计划生育国企可以录用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的。录用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有抵触行为的;2、受过刑事处分的;3、受行政处分未解除处分的;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未满两年的;4、有流氓、盗窃、贪污、赌博、等不法行为的;5、组织纪律松懈,经常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的;6、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7、超计划生育的;8、有其它不宜到机关工作的问题。法律依据:《公务员政审规定》第四条: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回答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正在整理相关的信息,耐心等待。 提问 目前有4个孩子。能都可以考教师考编制 回答 不可以,超年龄都不行,别说你违法了。看来你你没认识到:超生就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的人是不可以报考公务员的,录取不了的。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都是只要一违反计划生育就开除公职的,并不管你交不交社会抚养费,交社会抚养费是开除公职以后的事情了,你报考公务员考试过关后是要经过详细的政审的。 只要你档案里面有违反国策的记录,政治上就是一票否决的,不会再看你是否接受过经济上的处罚。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更多7条
回答违法犯罪嫌疑人入职过期吗?这个是不允许的,但是一定要受到计划生育的处罚。
还要补充一下。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合作企业都不能聘用违反计生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