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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法律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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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法律毕业论文

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贯穿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行政管理毕业论文5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5000字篇1 浅谈政工工作在企业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企业管理只有树立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结合思想政治工作共同开展管理,才能使企业的员工真正受益,以高度的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素质在本职工作中做出成绩,发挥出个人的价值,为企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因此,在新形势下搞好企业的政工工作和管理工作,使二者共同结合发展,是提高企业效益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充分认识到政工工作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 在企业管理中,企业政工工作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作为企业管理工作的软实力,政工工作在员工管理方面正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果说制度是必须执行的硬规定,那么思想政治工作就如涓涓细流般深入员工的心灵,真正改造员工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政工工作有助于提高员工的悟性,形成统一的指导思想,提高员工的战斗力和凝聚力,对工作充满热情,富有责任感,真正为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由此可见,企业政工工作的根本在于提高员工的思想觉悟,使企业获得真正的效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政工管理方式已逐渐不适合现代企业的发展。在政工工作推进的过程中,企业要求新,求变,在统一思想的指导下,不断创新,使企业的政工体系更加完善,与时俱进。这样企业才能获得更加健康的可持续发展。企业上下都要充分重视企业政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政工队伍,从制度到人,均要切实保证政工工作的进行。 二、目前政工工作在企业行政管理的现状 (一)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我国许多企业的政工人员素质有限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政工人员较少,企业不重视这一工作;二是素质低,知识储备和文化素质有限,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不够。当前政工人员素质不高体现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不足。作为企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人力资源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但是,如果企业过分注重人数,而不注重人才质量,必然会阻碍企业的发展。因此,面对政工人员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必须要从根本解决问题,建立高素质的政工队伍。 (二)企业管理者对政工工作重视不够 一些企业的管理者通常把如何提升企业效益的环节作为重点考虑的工作内容,却忽视了政工工作。企业管理者通常认为政工工作只是走形式,并不能在企业管理中占据重要位置,因此,常常会出现一个企业,从上到下,思想觉悟都很低的现象。管理者不注重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也不了解其对于提高思想觉悟的意义,只顾眼前,不考虑长远,因此导致企业的发展一直停滞不前,甚至出现了倒退。 (三)政工工作缺乏创新 时代在不断发展,社会在不断进步,企业的政工工作也需要不断在发展和改变。然而,一成不变的管理方式在许多企业的政工工作中时常会有所体现,这就导致企业的政工工作思想陈旧,方法陈旧,经验过时,缺乏创新精神。当企业的管理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时,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却没有得到进步,这就导致员工的思想也不能及时得到改善,由此而导致的企业管理恶性循环是可想而知的。 (四)规章制度不完善 政工工作不受到企业管理者的重视,相应的规章制度也不完善。对于企业的政工人员而言,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势必会导致政工工作无法真正得到有效开展,从而成为走过场的典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政工工作不仅会十分分散,还无法集中有效地开展,尽管在企业管理中的很多环节中都需要政工工作,但因缺乏严格的规章制度,政工工作无法将部门凝聚在一起,长此以往,各部门“自扫门前雪”的现象就会习以为常。这对于实现企业的目标和可持续发展而言,实在是难上加难。 三、提高企业政工工作质量水平的建议 (一)大力提高政工人员的素质 在推进政工工作与企业管理工作共同开展之前,必须要提高政工人员的专业素质,这是基础,也是根源。企业的领导者需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顾全大局,也要顾及细节。企业的政工人员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执行者与实施者,只有使他们提高了综合素质,才能引导全体员工提高思想觉悟,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才算落到实处。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必须要重视提高政工人员的素质,定期进行培训,使政工人员养成不断学习和充电的意识,学习现代管理知识,以理论联系实践的方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个人成长。 (二)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为了推进企业政工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保证了其与企业管理工作的共同发展。简而言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是保障。企业管理者需要发挥自身职责,通过政工工作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可以在各部门顺利开展,使员工能够得到正确的思想理论引导。同时,政工人员要配合领导开展管理工作,履行各项职责,一方面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另一方面要不断提高自身觉悟,树立榜样的作用。 (三)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的好坏关系到企业的形象,也关系到员工是否能够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开展工作,提高企业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企业的文化包含许多方面,有组织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物质文化。这些文化不仅是构成企业文化的要素,也包含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中。伴随企业不断的发展,企业文化亦应具备强烈的企业特色,形成良好的氛围,增进员工之间的情感,提升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的政工工作和企业的管理也会实现共同发展。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若要获得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要考虑政工工作能否顺利开展,以及其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若要实现政工工作与企业管理的共同发展,就必须要提高政工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文化素养,这样才能做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从企业的领导者角度来讲,也要充分重视政工工作,不断创新,以现代管理理念推动政工工作和企业管理的共同发展。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5000字篇2 论行政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需要越来越多的全面发展的高端技术性人才,来满足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人才需要不断地进行管理和培养,这主要由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论,结合企业的发展现状,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制度,从而提高企业人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为企业输送源源不断的技术人才。笔者运用行政管理理论,通过结合现状,对其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应用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行政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应用分析 本文根据目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行政管理理论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对行政管理的作用进行核心分析。 一.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人力资源管理重视程度较低。 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今企业所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就是企业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这些企业往往只注重短期的利益,没有考虑到长远的发展,忽视了对企业未来发展所需的人才资源的培养。他们只想到对现有的人才进行培养任用,殊不知随着时间和社会形势的变化,企业也需要各种各样的后备人才资源。另外,企业中的人力资源培训制度形同虚设,领导者只看重当前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的结果,却没有注重过程的培养与发展。 2.人力资源管理的方式落后。 在当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企业通常把个人的学历作为选拔的关键,将一些学历没有达到标准的人拒之门外。这种方法往往会忽略丧失掉一部分真正有能力的技术型人才。我们知道,学历固然重要,但在人才培养的时候,要看重其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仅仅凭借一纸文凭就将一部分人才筛选下来,对企业和其个人来说都是很大的损失。实际管理过程中,要将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都结合起来评价,充分地结合动态要素(能力,为人)和静态要素(学历,文凭)来进行管理。 3.没有辨明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 绝大多中小型企业,都会混淆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看似相差不大,但在本质上有着很大的区别。管理形式方面:行政管理属于静态管理,由企业掌握主动权,员工的岗位安排以及培训均是被动接受企业的安排;人力资源管理属于动态管理,注重整体开发和员工职业规划,培训方式以及内容不断调整,以此充分开发员工潜能。从宏观上来讲,行政管理大于人力资源管理,即后者是前者的一部分,后者应该为前者服务。但往往正是因为这种观点,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阻碍了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长远发展。 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是完全不同种类的岗位。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不仅在工作内容上不同,在岗位的种类上,也是完全不同的。行政管理的本质是管理公司的——物,也就是说,主要管理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场所、车辆、会务、前台等。管“物”,对人的要求最重要方面是:关注细节、责任心强,相对说明技术含量比较低。人力资源管理的本质是管理公司的——人,非常容易理解的是:由于人的复杂性,管“人”在难度上比管“物”要大得多,因此,人力资源管理岗位比行政管理岗位,不仅同样需要有较强的责任心,还需要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并且人力资源的有些模块,如薪酬和绩效,都需要经常和数字打交道。实际来说,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于行政管理,同时行政管理对于人力资源管理有着不可或缺的导向和决定性作用。 二、企业行政管理的作用与形式 回归到理论上,企业行政管理理论是企业常用的一种知识理论。一般来说,这里的行政管理理论,可以具体落实到企业的行政管理体系当中去,它依赖现行的国家法律制度,也是企业管理中切实有效的一种管理手段,极大地有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企业的行政管理特点有很多,但结合人力资源管理来看,主要有以下两个特点。 1.实际性。 我们知道,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同样地,企业的行政管理也要扎根于企业的实际根本,根据企业不同时期不同状态的发展情况来不断调整,包括制度的完善,程序的细化和规则的优化等等。企业的行政管理的对象是企业本身,因此无论如何行政管理理论的应用离不开企业的实际情况,确保其行驶在正确的轨道上。这是行政管理明显的特点,也是核心所在。在经济高速发展的现代科技社会,各项传统的企业管理观念越来越难以适应企业当下发展的需要,所以更需要企业立足实际,不断改善观念,规范方法,这对企业的正确革新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2.非独立性。 行政管理的方式有很多种,但不管企业采用哪种方式,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着眼于企业的良好发展。在这里要指出,现今社会上的不少企业都是向社会输出产品或者服务,在实现经济收益的同时,也会对做出对社会的贡献。因此企业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企业的良好发展可以为整个社会创造出很大的财富价值和精神鼓励。在行政管理的非独立性特征的趋导下,可以使企业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尽量减少浪费和污染环境的现象的产生。久而久之,对企业实现经济收益与社会效益价值最大化有无法言说的重要作用。 具体而言,企业行政管理是通过以下方式发挥作用的:(1)计划工作。企业要既确定管理内容的目标和决定如何达到这些目标。现代企业行政管理必须具有计划性,这是企业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和保证行政管理成功的必要条件。(2)组织工作。企业的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工作内容,并将其按性质分类,逐级建立自上而下的责权关系,保证行政管理管渠道畅通无阻。(3)指挥工作。企业行政管理中采取的具体措施,调动和协调各级行政管理人员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4)控制工作。企业对指挥工作的各项措施进行监督、控制与调整,包括建立激励机制、监督系统和制定奖惩条例并认真执行。 三、行政管理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应用 1.加快观念的革新。 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看出,行政管理更侧重于“物本管理”,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企业要结合“人本管理”的模式。因为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其本质就是将人才的挖掘和培养放在第一位。通过行政管理观念的革新,能够有效的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热情,也能让其感受到自我的存在感,为其长期有效的服务企业打下了重要的基础。 2.完善管理制度。 良好和谐的竞争环境可以提升的各项素质品格。企业要完善聘任制度,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才能让人才为了在选拔聘任的竞争环境中为了个人生存发展和自我价值体现展开良性竞争。长此以往,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企业的人力资源竞争机制也会得到优化。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要根据行政管理理论的实际性的特点,挖掘适合企业自身的技术人才,及时创新理念和掌握最新发展趋势,才能实时根据人力资源管理的动态发展发挥行政管理的优势成效。 3.建立优秀的管理团队。 企业管理者要加强自身的定位,才能建立一个优秀的管理团队。只有高效的管理团队才能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水平,才能发现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不足和缺陷。企业行政管理的最佳化是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管理者的积极有效的配合和实施。管理团队对人的管理是现代企业行政管理的核心工作,而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团队是有效实施对人的管理的重要保障。试想一想,若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自身的情况没有完全了解,又如何去给团队中的员工布置各项任务呢? 4.进行人才资源的规划。 具体而言,推行定岗定位工作,有利于规范企业组织结构,也能显而易见地看出企业人力资源的现状,从而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合理规划。定岗定位是企业管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它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有效落实,有利于各部门管理人员对各岗位人才数量和结构有清楚的了解,并对此进行记录分析,通过比较将最合适的人才安排在最合适的岗位上,实现优势的最大化。 5.优化薪酬结构。 企业要首先保证薪酬结构的基本稳定。因为如果企业员工的基本薪酬不能得到保证,这会对员工的积极性和热情造成很大的挫伤,从而导致其消极工作生活,对个人和企业都会造成不良的负面影响。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薪酬结构的优化,可以适当降低基本薪酬在总薪酬中的比例。只有这种基本薪酬的物质奖励落实了,员工的工作热情才会有保障,从而企业的日常生产才不会滞后。与基本薪酬不同的是另一种绩效薪酬,即这种奖励不同于基本工资,是对员工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进行的额外奖励。企业可以适当提高绩效薪酬,这相比于基本薪酬来说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更加明显而且强烈,它能使员工产生一种满足感和成就感,并对企业产生稳定的归属感。 6.讲究行政管理的艺术性。 行政管理中还有许多艺术性问题,什么时候下达命令或指标、怎样下达、词语如何表达等,都须因人因时因地而已。这就要求行政领导善于行政管理艺术,注重管理对象的心理因素、讲究说话艺术、善于把行政命令转化为企业员工的自觉性行动。四、小结企业的行政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两者互相依附,在发展中相辅相成。企业行政管理理论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有效运用,可以极大地优化企业人才结构,从而使企业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中屹立不倒,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行政管理实务》,李瑛珊,周梁,潘琦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 [2]《人力资源管理研究》,赵曙明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人力资源管理》,加里?德斯勒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4]《人力资源管理-获取竞争优势的工具》,(美)劳伦斯S.克雷曼著.孙非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年版 猜你喜欢: 1. 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2. 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3. 2017电大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4. 行政管理改革毕业论文范文 5.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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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基于互联网背景下探讨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变革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学行政管理中注重对现代技术的运用,通过将网络技术运用于大学行政管理中,不仅改变了大学行政管理模式,还提升了大学行政工作的管理效果。互联网背景下,为了稳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及时采用网络技术、信息化手段改进管理方式,积极应对互联网环境下对大学行政管理带来的挑战,促进行政管理变革。关键词:互联网环境;行政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应对措施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中,严格遵照《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导意见》的规定,及时明确互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必要性。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及时认识到将信息技术运用于行政管理环节的重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体现互联网在大学行政管理过程的战略地位和指导作用。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及时了解当前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大学行政管理能力。1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新技术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中,管理人员逐渐意识到将互联网技术引入行政管理的必要性,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的渗透途径和主要方法。互联网背景下,在某大学行政管理环节中,先了解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主要途径和具体过程,促进学校行政管理过程的流程化和规范化,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的运用为大学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促进大学行政管理质量的稳步提升。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新的管理手段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先分析如何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问题,仍实际情况出发,注重改进行政管理手段。现阶段行政管理过程中,某些人员及时借助互联网背景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运用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手段,由此推动大学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开展。 互联网的运用有助于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应人员从思想上意识到:互联网技术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必要性,高度重视行政管理效率提升方案的优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行政管理中关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借助互联网背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升行政管理效率,这有助于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2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 行政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比如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不合适追,行政工作信息的发布不及时,不能及时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某大学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现行制度无法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平台信息的发布布不及时,无法及时体现互联网时代行政部门信息传播的特点和优势,还是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未能展示出行政管理制度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作用。 管理人员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不够互联网技术能够促迚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稳步开展,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背景,某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将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提高行政管理速度方面,缺乏对互联网技术运用方面的了解和掌握。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及时把握互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有效途径,部分人员自身掌握的互联网技术有限,这无法为行政管理提供准确、科学的参考信息,影响学校行政工作的高效运行。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还意识不到个人能力与行政管理效果的直接联系,认识不到个人能力提升的必要性,现阶段工作中,对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及管理任务的掌握不够,某些人员的专业能力无法满足岗位工作需求。由于个人工作能力不够,某些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高,无法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个人能力不够,仍而影响整体工作的有效进展。3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的应对措施 完善行政管理信息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互联网背景发展自身,扩展行政管理的服务渠道,保证行政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克行政管理信息失真。为了扩大行政管理工作信息的传播渠道,管理人员提出将云联网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创新思路,注重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为行政管理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行政管理人员积极发挥个人的职能,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帮助决策人员实时掌握行政管理信息,根据行政管理现状,改善行政管理斱案,借助云联网技术最大限度地采集行政部门信息。行政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信息完善中的运用,仍而确保行政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善性。 创新行政管理斱式大学行政管理环节,管理人员首先仍思想上意识到,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并加强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补充,平时工作中以改变行政管理模式为主。改变行政管理斱式的环节,及时渗透互联网技术,借助云联网背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模式,增强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敁。鼓励行政部门人员参与其中,扩大学校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云联网技术在实际工作中的服务范围,便于增强学校全体人员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认知。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广泛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学校的行政部门工作信息,改变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方式和工作进度,保证行政部门人员对相应信息的知情权,积极发挥互联网在行政管理环节的指导性作用。 建立并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应人员及时将大数据运用于行政管理中,根据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及时考虑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利用大数据加快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建立并健全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完善、有效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有效约束并规范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为行政部门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信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考虑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作用,在互联网辅助下,部门人员逐渐意识到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保证行政部门信息的透明化和真实性,实时把握行政部门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学校行政管理质量。 提高行政部门人员的综合能力学校行政部门人员主动参与到集体培训中,借助统一培训的机会提高自身,在培训环节主动接受专业知识和行政部门工作模式创新的有效方法。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培训机会增强专业技能,在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主动掌握与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个人的综合能力为主,将个人工作目标融入行政管理中,利用云联网技术广泛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在培训的过程中注重行政管理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相互结合,采取融合形式改变行政管理模式,将大数据、多媒体等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环节,由此创新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斱式,增强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质量,便于增强大数据在行政部门知识培训中的渗透效果。4 结束语本文以某大学的行政管理为例,分析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提出有效的改善策略,注重对互云联网技术的学习和吸收。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云联网背景发展自身,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提高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效,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重视大数据在行政管理培训中的运用,由此提升大学行政管理质量。参考文献:[1]罗睿.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16):126-127.[2]张琳,曹卫,刘真,等.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的挑战、机遇和发展策略[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4-57.[3]陈媛媛.互联网+政务服务:现状、挑战及发展思路[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3):88-93.[4]刘广.基于云计算的高校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与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2):156-157.[5]杜汉东.浅谈新时代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中的不足和改善措施[J].智富时代,2018(4):239-239.[6]邓文,潘君.放管服视域下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困境及出路[J].当代经济,2018,474(6):1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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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行政法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摘要:

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面临一系列法律风险。从准确界定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性质出发,结合我国高职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的实际,提出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

实训式毕业实习;法律风险;法律关系;立法完善

毕业实习是高职法律专业学习的重要环节。实训式毕业实习是在毕业实习中,由学校派出实习指导老师将高职实训课的教学方法和理念运用于指导学生实习,以更好地实现毕业实习对学生实践能力提升的作用。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时间比较长,涉及学校、学生、实习单位三方的权益,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对各方而言,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1高职法学专业实训式毕业实习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一,合同风险。毕业实习是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一部分,涉及学生、学校、实习单位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高职院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应当订立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责义。但在现实中,很多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实习协议,或者仅仅是学校与实习单位签订了合作协议,学生并没有参与订立合同的过程。这种情况下,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模糊和不确定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查明基本事实和维权都很困难。有些高职院校虽然组织实习单位、学生及学校三方订立了实习合同,但由于没有相关的规范合同模板,如何合理地设置合同的相关条款也是一个难题,所制定出的相关条款不健全甚至违法的情况常有会发生。且此类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往往并未给学生充分思考合同有关条款的时间和协商的机会,导致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违背学生内心的真实意愿。在与未成年的学生签署相关合同时,有些高职院校并未通知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到场,造成合同效力的缺陷。

第二,学生劳动报酬与劳动时间风险。毕业实习的学生承担了一定的工作任务,在一定时间段内全部或部分完成了某个工作岗位的劳动量,为实习单位节约了劳动成本,创造了效益。对于此种实际发生的劳动,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发放相应的报酬。但在现实中,实习单位不付劳动报酬或支付明显不合理的低报酬或者高职院校截留劳动报酬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学生的应得利益受到损害。另外,由于实习学生的报酬比正常劳动者低,有些实习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大比例使用实习学生劳动,导致实习学生工时长、加班多,身心健康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

第三,学生安全风险。实习学生在真实的工作环境下进行毕业实习,虽然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但是其在劳动者所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与普通劳动者无异。且由于实习学生欠缺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经验,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较差,遭遇事故风险的几率还可能更高。而由于学生并非是正式的劳动者,双方并无正式的劳动关系,一旦在劳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很难被认定为工伤,无法得到工伤赔偿并享受工伤待遇,造成学生的维权困难。第四,监管缺失风险。行政监管对毕业实习制度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由于实习学生的身份是学生,而不是劳动者,劳动部门对这一范畴的管理也于法无据因而相对缺位;而其他行政部门的监管部门如教育部门虽有法定监管职责,但职责范围规定过于模糊,操作性不强。实践中,其他涉及到毕业实习的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也不够明确和到位。第五,相关法律责任规范的缺失。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文件大都未对毕业实习中学校、实习单位、监管部门、学生等主体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规定。没有罚则的法律规范是不完整的法律规范,事实也证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2我国相关立法的梳理

我国劳动法的基础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育法的基础法律《教育法》和社会保险的基础法律《社会保险法》对职业教育的实习均未涉足。国家法律层面看,《职业教育法》是规定了职业教育实习的唯一的一部法律,相关条款仅有原则性较强的两条:“有关企业、事业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实习单位应当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我国对职业教育实习的具体规定,分散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200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实习期间,学校与企业应共同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为顶岗实习生支付合理报酬;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得少于半年。2007年,教育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学生顶岗实习做出更加详尽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实习单位应提供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实习单位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处理;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该《办法》的内容比较详尽,虽仅规定了中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但对高等职业学校的实习管理也有很好的借鉴意义[1]。2012年11月,教育部发布了《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该规定内容较为详实、操作性较强,对顶岗实习中的制度建设、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实习的劳动内容和报酬、实习期间保险、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等一些突出问题都作出规定[2]。但是,该《征求意见稿》最终并未正式颁布及实施。我国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有关规定。如,2010年3月开始施行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对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实习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实习报酬或给予实习补助、实习期间人身伤害意外保险的购买等作出规定。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对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作出了规定,要求“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

3实训式毕业实习基础法律关系的定位

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毕业实习中的基础法律关系,准确地界定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完善立法的前提。实训式毕业实习是高职学校实践教学的一部分,其实质是高职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学校与实习学生之间是教育关系。而实习单位不是教育机构,故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之间不是教育关系。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的关系究竟如何?应根据实习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区别处理。实训式毕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顶岗实习和随岗实习。顶岗实习是各国职业教育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在高职院校的教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很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了顶岗实习,如担任协警等辅助性工作。但是,由于法律职业工作的专业性,高职法学专业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专业性要求较强的实习单位后无法像其他专业的高职实习生一样完全顶替岗位进行顶岗实习,而只能观察、学习实践环节的导师的职业行为,并在合适的时候做辅助性工作,这种不完全的顶岗实习,笔者界定为随岗实习。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顶替了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那么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似劳动关系,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参照劳动关系处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实习内容是观摩、学习实习单位某些岗位的具体运作,虽然有时会完成一些工作任务,但是并没有顶替一个正常的劳动岗位进行劳动,那么仅应定义为见习活动,不作为劳动关系处理;而对完成的工作任务,可以界定为提供劳务的劳务合同关系。对于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有学者认为是委托合同关系,即学校为委托方,接受实习的单位为受托方,学校委托实习单位组织、管理学生的实习活动[3]。而笔者认为,学校的教育职责是其不可推卸的法定责任,是不可以委托给他人行使的,故将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界定为委托关系,并不恰当。在此种情况下,应界定实习单位与学校之间是存在教育合作的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作协议及相关法律约束。在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学校并未联系该实习单位亦未向实习单位派出指导教师的情况下,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4]。

4完善我国实训式毕业实习相关立法的建议

实训式毕业实习是一项由学校、学生和实习单位三方共同参与的实践教学活动,并且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涉及的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结合我国高职院校毕业实习的实际情况、整合我国现有的相关规定,妥善设置实习各方的权责利,完善相关立法,是保障毕业实习顺利进行的必要举措。

明确学校在学生实训式毕业实习工作的管理责任学校对实训式毕业实习的学生及相关活动仍负有首要的管理责任,而学校的行政首长必然是第一责任人;学生应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学校应当尽到以下管理职责:组织或引导学生选择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纪律教育工作;学校应安排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对接,随时跟踪实习情况;如果学校统一组织进入某一实习单位的学生超过一定人数,学校应安排指导老师进驻实习单位,实现对整个实习过程的即时管理,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维护学生的权益。

推行毕业实习强制合同制度应强制规定由学校组织学生进行的毕业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学生自行选择毕业实习单位的,实习单位与学生亦应签订实习协议。未成年学生签订上述协议依法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台毕业实习协议的范本,以更好地指导上述协议的订立。

实习学生劳动时间和报酬权益的保障实习学生的劳动权益主要涉及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实习报酬。虽然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正式劳动关系,但是有关实习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情况、工作时间这两个方面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且结合实习学生的年龄和生理状况对实习场所的标准要求应更高,对最高劳动时间的要求应进一步缩短。而对于劳动报酬方面,如果实习学生是顶岗实习,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应该是一种类劳动关系,劳动报酬应参照劳动法有关劳动报酬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工资水平应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而如果实习学生仅仅是随岗实习,在实习中偶尔完成的一些工作任务,如果任务完成合格,实习单位应支付一定的劳务报酬。

健全毕业实习的保险制度商业保险是化解实习中的责任风险的有效手段。目前与实习有关的商业保险主要有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险及实习责任保险。但由于商业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故在现实中,很多学校和实习单位并没有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导致在事故发生后,无法得到商业保险的赔偿,使学生的损失难以得到快速赔偿。建议立法强制要求实习学生购买商业责任险,未办理保险不得安排实习生上岗。

你看看这个吧,希望对你有用。。。。。。。。。论行政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 内容提要 行政听证程序是我国立法 引进的一项新制度,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平执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我国《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该制度。本文借鉴国外相关 立法和实践,提出了健全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具体设想和建议。特别提出了行政听证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即公开原则、职能分离原则、事先告知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论文结合国内外立法分析了每项原则的具体要求,并对健全我国行政听证程序提出了建议和设想。关键词 行政听证程序 基本原则 公开,职能分离 事先告知听证程序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广义上的听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称为立法听证。司法听证事实 上就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本文研究的行政听证是专门适用于行政机关的程序制度。在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决定前,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决定的理由和获得听证人的权利,行政相对人有权就事实和适用法律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和接纳,通过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正确实施行政行为的目的。行政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也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近几十年来,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特别重视。凡是制定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都不同程序地采用了听证程序。在普通法国家,听证程序渊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是"英国皇家法院对下级法院和行政机关行使监督权时,要求它们公正行使权力的原则。"它是"支配行政机关活动的程序方面的规则",也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则",它包括两个最基本的程序规则:(1)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他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2)任何人或团体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①前一个程序规则就是听证规则。在美国,听证不仅是普通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而且也是宪法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要求。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正当法律程序的意义就是公正行使权力,行政机关作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具有要求听证的权利。②美国1946年的《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义务。在大陆法国家,依法治国理论,特别是依法行政理论的完善,为这些国家的行政听证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德国行政听证程序虽然没有宪法的直接依据,但被认为是法治国家不成文法的重要原则。③1976年通过的德国《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听证程序。此外,奥地利1950年的《行政程序法》,西班牙1958年的《行政程序法》,韩国1987年的《行政程序法》,日本1993年的《行政程序法》,均规定了听证程序。我国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首次规定了听证程序,它是引进国外先进法律制度和经验的一次有益尝试,在我国民主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我们能够从中国宪法精神中找到听证程序的法律基础,如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但听证程序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走群众路线"、"倾听人民意见"的工作原则,它具有自身特殊规则和适用范围,能够发挥十分独特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了解听证程序的本质特征,全面认识听证程序的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国内外听证程序的基本理论与立法实践,对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加以分析和研究,以期有助于健全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之所以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听取意见"、"兼听则明"等工作方式,就在于它是由众多特别法律原则支持的一种程序。这些原则和制度既是听证程序的必然要求。也是决定听证区别于其他程序的根本准则。尽管各国对听证原则的认识和表述不尽相同,但具有共性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个:一、公开原则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怎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意见被充分如实听取呢?最重要的是在听证开始阶段就应当向当事人公开有关材料,允许他在决定作出之前为自己辩解,避免被调查人"处于黑暗之中"。④具体而言,公开原则要求听证程序公开进行,举行听证会之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程序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记者采访报道;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公开举行听证的地点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反驳对方主张和证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事实根据必须公开并经当事人质证,不能以不为一方当事人所知悉的证据作为决定作出的事实根据;根据听证记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内容也必须公开。听证程序公开化不仅可以保证行政决定更加公正、全面、客观,而且有利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正如英国弗兰克斯委员会在行政裁判所和公开调查的报告中所说的,为了做到裁判上的公平,一切裁判活动必须以三个原则为指导,即公开、公正和无偏私。在这三个原则中,公开原则列为第一位。⑤当然,公开原则也不是听证程序的绝对要求。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可以不公开听证,这是很多国家的习惯做法,有些国家的法律甚至规定了听证不公开举行。例如,日本《行政程序法》规定,"听证一般应当不公开进行,但听证主持人认为公开听证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听证也可以公开进行。"⑥德国《行政程序法》也规定,"言词辩论采用不公开原则","在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听证主持人可以准许其他人员参加"。⑦当然,不公开听证毕竟是个别国家的做法,而且"少数不公开的听证是例外,那是为了保护有关的私人利益而存在"。例如,美国正式听证必须公开,对非正式听证程序,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一定采取公开方式。通常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不公开听证的请求,是在考虑了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并平衡各方面利益后,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⑧二、取能分离原则职能分离原则是指在听证过程中从事裁决和审判型听证的机构或者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以保证裁决公平。⑨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规定了这一原则,即"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职能分离原则来源于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主张"每个人不能作为自己 案件的法官",它不仅适用于司法职务,也适用于行政职务。《英国行政法》一书对此作了较全面的介绍,"公民在其权利和合理的利益受到行政决定不利影响时,不仅有权为自己辩护,而且有权要求他的意见必须由一个没有偏见的行政官员决定。一个行政决定不能由和该决定有利益牵连的人作出,这是自然公正原则对行政程序的要求"。"任何人不能就同一 事件同时作为追诉人和裁判官,因为这种情况也是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⑩当然,行政机关不同于司法机构,它不是专门的裁决机构,鉴于行政机关处理的问题涉及较复杂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为了提高效率,避免增加财政开支,立法不可能要求行政机关内的追诉调查职能与听证裁决职能完全分开,由独立的机构行使。能够做到的只是内部职能分离,即在同一行政机关内部,执行调查追诉职能的人,不得主持听证和参加裁决。这也是很多国家听证程序的具体做法。各国立法之所以如此重视职能分离,是因为事先进行调查追诉的人如参与裁决,必然着重以他所调查的证据作为裁决的基础,而忽视当事人所提出证据 与反驳意见,甚至调查追诉人秘密调查没有经过当事人对质的证据,也可能作为裁决的基础,这对当事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事先调查和追诉的人,对于案件的处理很难处于一种超然的客观心理状态,而这种心理状态是公正的听证和裁决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如果调查和追诉人员与主持听证的人员和裁决人员合一,即使主持听证和裁决的人没有偏见存在,也难以使当事人相信自己得到了公平的裁决。(11)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体现了职能分离原则,但此规定过于原则,因为"非本案调查人员"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可以是负责案件调查部门的其他人员,也可以是机关首长,还可以是本机关其他部门的人员。《行政处罚法》公布 后,很多行政机关 在制定相关实施办法时,大多将听证主持人定位于本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尽管如此,仍难以避免这类人员与调查人员的接触及受到影响。特别是在法制机构人员本身作案件调查人员时,更能以避免这种情况。为了保证职能分离原则的真正落实,必须确立听证主持人相对独立和公正超然的法律地位。美国这方面的经验可资借鉴。1946年前主持听证的人员只能行使机关授予的职权,无特殊地位,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了听证审查官制度,1972年后改为行政法官。行政法官具有独立性质,不受行政机关首长直接控制,除非有文官事务委员会所规定和确认的正当理由,行政法官不能被罢免。行政机关无权自己任命行政法官,只能从文官事务委员会所确认合格的人员名单中选择任命人员。他们在编制上是所在机关职员,在任免、工资等方面,不受所在机关控制。1981年修正的州示范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法官集中使用制,即在州行政部门内设立行政听证局,行政法官根据听证局的指派,可以在不同机关服务。与听证公开原则一样,职能分工原则也不是绝对的。特别在行政机关的高层,职能融合仍是被允许的。(12)而且在某些特殊领域,职能分工仍有若干例外。如在对申请原始许可证的决定程序,涉及价格的正当性与选用的程序,或涉及公用事业、公共运输的设施和经营活动的程序中,也不可能做到职能分离,应当允许相对融合。(13)三、事先告知原则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作出行政决定前,应当告知相对人听证所涉及的主要事项和听证时间、地点、以确保相对人有效行使抗辩权,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适当性与合法性。不能及时得到通知,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就意味着当事人没有机会取证和准备辩论,不知道听证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无法做必要的听证准备,难以行使自卫抗辩的权利。所以,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事先告知原则是听证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很多国家的法律原则和程序法包含这项听证原则。根据英国自然公正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听取对方意见的原则包含三个内容:(1)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2)公民有了解行政机关论点和根据的权利;(3)公民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其中前两项内容就是有关事先告知原则的体现。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5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不利处分时应在事先留出相当期限,书面通知该不利处分的相对人。书面通知应当包括:(1)作出的不利处分的内容以及有关法令条款的依据;(2)构成不利处分原因的事实;(3)听证的日期和场所;(4)管辖听证事务的组织名称和所在地。此外,美国、德国的行政程序法也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告知原则。该原则主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一)告知的对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前,应当将听证事项及时间地点告知相对人。相对人的范围,即告知的对象则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界定。我国《行政处罚法》将其界定为"当事人",即受处罚人,美国法律则界定为"利害关系之当事人",即"因听证的结果,而权利义务直接受影响之当事人"。德国《行政程序法》则将其界定为"相对人或关系人"。由于听证的目的是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不仅限于受处罚人或当事人的意见,所以,听证告知的对象应当比当事人更广,包括相对人和其他利害相关人。(二)告知的时间。听证前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利害相关人出席听证会或准备陈述意见和辩论,所以在告知听证权利和听证时间内,应当给利害相关人预先留出一定的准备时间,即告知与听证之间的时间,不宜过短,否则会影响有关人员的准备,但也不宜太长,以避免耗费时间、精力。时间长短视当事人及关系人的住所远近及案情复杂性而定。(14)各国立法规定须"适时"(timely)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条)或在听证之前"一定期间"内发出通知(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5条)。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为7日,至于其他行政行为的听证的告知时间目前尚无规定,须在行政程序法中加以明确。(三)告知的内容。听证前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的大致内容及涉及的重要事项以及听证时间、地点、听证机关等。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未作详细规定,各地和各部门在有关听证的实施办法中对此进一步细化,增加了"当事人的姓名、名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 (15)(四)告知的方式。听证前的告知通常采用三种方式:一是书面直接送达,二邮寄告知,三是公告送达。我国《行政处罚法》未作规定,但各地及各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的具体办法除规定上述三种送达方式外,还包括委托送达,口头告知(但要记入笔录)等。四、案卷排他性原则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正式听证程序作出的决定只能以案卷为根据,不能在案卷以外,以当事人未知悉和未论证的事实为根据。目的是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陈述意见的权利和反驳不利于已证据的权利。法院也只能以案卷中的记录为根据,审查行政决定合法与否,行政机关也可以以此为由排除干扰,独立作出决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7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但没有规定听证笔录在决定中作为唯一依据,甚至对该笔录在处罚决定的作用也只字示提。各地各部门的听证实施办法对此作了一定补充。如《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26条规定:"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16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目前争议的问题是:听证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作用是什么?一种观点主张应全面借鉴吸收案卷排他性原则,特别是吸收其精髓,"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应是当事人所知悉并经其辩论的;如果行政机关采用听证笔录以外的事实和证据,应当提供当事人知悉和辩论这些材料的机会"。(16) 也就是说,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决定的主要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听证笔录只能作为行政决定的依据之一,因为听证之后补充的证据不能认为是无效的,仍应作为依据,当事人也可以不提交有关证据,因而无法做到听有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过质证后确认。特别是在当事人放弃听证的情况下,要求所有证据在听证会上质证,在法理上不成立,实践中也做不到。从我国目前听证制度的适用现状看,一方面,听证笔录的作用仍未被充分重视,行政机关作为程序的发动者和终结裁判者,在使用听证笔录方面仍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且未经听证的证据和事实仍然对行政决定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这与听证程序本身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则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另一方面,听证笔录是行政程序的阶段性产物,行政决定的最终形成还有赖于行政首长的裁决,听证后采纳证据、认定事实仍不能避免,加之行政决定并不是最终决定,还要接受司法审查,所以为了达到听证程序本身所追求的目的, 我们同意将听证笔录作为行政决定主要依据的观点。以上是听证程序的主要原则和制度,除此之外,还有回避原则、禁止单方面接触原则、案卷阅览原则、委托代理原则等。这些原则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前述的四项原则,只是由于它们多为行政程序的一般原则,且为人们更加熟悉等原因,在此不作详细论述。①⑩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3月版,第152页,第153-154页。②(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罗斯著:《美国宪法概论》,刘瑞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的版,第102、108页。③参见(台)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查委员会编印:《各国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第168页。④Margaret Allars, lntroduction to Australian Administrative law,Butterworths 1990,at 265.⑤⑨(1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3年版,第433页,第437页,第438页。⑥⑦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页。⑧杨惠基主编:《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5页。(12)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徐炳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03页。(13)参见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4条。(14)(16)刘勉义、蒋勇:《行政听证程序研究与适用》,警官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7页。(15)参见《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第12条。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写法

行政管理学的论文想要更好的书写,必须要把论文的中心思想明确下来,然后根据不同的材料确立文章的分论点分别论述。

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浅谈乡镇行政管理 姓 学 学 名: 号: 校: 导教师: 指 导教师: - - -1- 目 录 摘要………………………………………………………………………………… (1) 浅谈乡镇行政管理………………………………………………………(1) 一、乡镇行政管理体的背景………………………………………………(2) (一)农村税费改革…………………………………………………………(2)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2) (一)职能界定不够明晰……………………………………………………(3) (二)法定职权缺失…………………………………………………………(3) (三)职能行使偏差…………………………………………………………(4) (四)公共产品供给短缺……………………………………………………(4) (五)财政危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5)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7) (一) 更新乡镇政府管理理念……………………………………………(7) (二)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责…………………………………………………(7) (三)整合乡镇范围内的公共资源…………………………………………(7) (四)合理划分乡镇政府事权………………………………………………(8) (五)理顺乡镇财税管理体制………………………………………………(8) (六)探索乡镇深化改革的目标……………………………………………(9) 参考文献……………………………………………………………………………………(11) - - -2- 浅谈乡镇行政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市场化,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农村农业 【摘要】 摘要】 税全面取消,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使得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深刻变 化,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功与否,关系到我国新农 村建设能否取得最后的胜利。本文通过对我国乡镇行政体制改革进行分析,探索 乡镇深化改革的目标。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接 着分析了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然后纵观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演变, 针对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出现的问题,总结出基本的经验和教训, 在此基 础上文章提出了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关键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关键词】 乡镇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设置中最低层次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与其它地方 政府相比,更多地行使管理基层地方公共事务的职能,但乡镇政府在我国整个行 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广大农民群众有着广泛、直接、密切的联 系,因而,成为联系和沟通群众与国家政权机关的纽带和桥梁。农业、农村和农民 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它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能 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 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三农”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 村的伟大历史任务,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综合配套的系统工程, 需要各级政府的推动和支持。 作为我国最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无疑扮演着重要角 色,它身处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线,它将是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这一主体不可替代的 重要力量。 而目前党和国家建设新农村的决策是在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后这一背 景下做出的,取消农业税使乡镇政府财政更加困难,以致一些乡镇政府几乎不能 正常运转,作为一名乡镇工作者,对此深有体会。乡镇行政管理作为最基层的行 - - -1- 政管理,具有执行性、直接性和不完整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和我国实行市场经济 体制的新形势不太适应,暴露了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 在:职能界定不够明晰;法定职权缺失;职能行使偏差;公共产品供给短缺;财 政危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等等。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比较复杂, 主要是传统体制、 行政环境的影响和队伍素质、法制建设的不适应等。 一、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 我国农业税费的全面免除与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使得农村工作的内容发 生了很大变化,对乡镇政府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 (一)农村税费改革 新农村建设中乡镇行政管理创新研究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 农业 税费取消以后, 乡镇政府从下乡催收税费这一项工作中得以解脱, 但由于旧体制、 机制的“惯性”作用,彻底暴露了农村许多深层次问题和矛盾。政府管理职能没 有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 政府无所不包, 无所不管; 乡镇机构设置庞杂, 权利重叠,职能交叉,办事效率不高。随之而来的是乡镇财政的短缺,乡镇债务 无力偿还,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匾乏。乡镇政府除了配合税费改革的需要进行 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之外,必须应对处理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偿还乡镇债务等一系 列问题。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农民的温饱问题 已经基本解决,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 步具备了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支持保护的条件和能力。但农村社会事业、精神文明 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却相对滞后,这已经明显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 步,制约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做出了建 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举措。 乡镇政府系统有效的实质性改革将对统筹城 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景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我们有必要在反思已有 实践与理论的基础上探讨新时期乡镇政府改革的方向问题。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 - -2- 现行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国农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 农村税费改革以及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 我国现行乡镇行政管理也存在着许多 弊端,这些弊端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乡镇职能的发展,阻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工程 的实施。 (一)职能界定不够明晰 《地方组织法》 规定,乡镇政府必须 “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这种行政管理体制有其组织性强、政令 渠道畅通、 贯彻落实迅捷的优越性,但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由于以上法律对乡镇政 府的职能范围只是原则规定,并未规定具体的职责范围、内容和各级政府之间的 事权划分,更未规定具体的职责权限。而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的工作千头万绪, 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上级政府均按“属地管理、守土有责” 的原则要求乡镇政府抓好落实。有的工作要与上级部门相对应,“上面分系统, 下面当总统” ,甚至可以说,只要有事发生,就有乡镇政府的责任,乡镇政府成了全 能的政府。 此外,县级行政机关针对农村工作作出的有关决定或政策,变动较频繁, 工作弹性大,加之县级行政机关经常下派临时性任务,使得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 职能具有很大的随机性,造成不少乡镇政府职能失范,忙于应付。 (二)法定职权缺失 作为一级政权,乡镇的机构设置和法定职权应具备完整性和相应的自主性。 但乡镇政权在实际运作中,其很多职能部门都只是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在乡镇设立 的派出机构。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县级业务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一般都在 20 个左右。这些权力性职能部门被从乡镇政府行政隶属关系中分离出去,必然造 成乡镇政府职能被分解,拥有的行政权力和手段受到限制,在乡镇工作中造成部 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合,导致乡镇政府难以统筹安排力量而 有效管理本乡镇的社会公共事务。同时,部门利益对乡镇的扩张还表现为上级主 管部门不顾乡镇实际情况,大量增加人员,导致乡镇冗员过多,负担过重。 “条 这种 条掌权、乡镇协调”的体制,削弱了乡镇政府职能,导致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水平 降低。 - - -3- (三)职能行使偏差 按照政府职能的要求,乡镇政府对乡镇经济、教育、文化、卫生及各项社会 事业的发展,负有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的责任,但目前我国乡镇政府还存在着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式,已经超出自身的职责范围行事。有的乡镇政府干预 过多,直接插手生产经营活动,用行政手段介入竞争性领域,同时,在日常具体工 作中,乡镇政府的主要精力用于应付“中心工作”,达标检查验收。乡镇干部多数 给上级机关办事,依靠上级的指标工作,用于农民所盼、社会所需的时间就少了, 未能履行好所应承担的公共职责。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在涉及农税征 收、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突出问题整治等方面,由于单纯依靠上级政府职能部 门无力完成,于是上级党委、政府便以文件或领导讲话等形式,要求“乡镇党政一 把手负总责”,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在这种压力下,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上级 党委和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不惜使用不规范的公共权力手段,结果导致越权执 法、违法执法的现象发生,破坏干群关系,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降低政府的公 信力,出现乡镇政府“权力有限和责任无限”的现象。 (四)公共产品供给短缺 乡镇政府本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这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但 由于长期以来以农补工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已使我国农村社会公共产品供给 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 1、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目前 全国有 261 个乡镇、5. 4 万个村不通公路;在全国 104. 3 万公里的砂石土路面 及无路面里程中,农村公路就有 92. 3 万公里,占 88. 5%。很多地方农村公路睛 通雨阻,路况差,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困难,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障。 同时,农田水利 基础设施老化失修,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减弱。过度砍伐和不合理的开采建设导致 水土流失,引发了许多泥石流、洪涝灾害、农田被毁等问题。 2、公共卫生事业停滞不前。目前农村人均卫生事业费 12 元,仅为城市人均 卫生事业费的 27. 6%。这种状况使得农村基本医疗条件严重落后,机构凋零,设 - - -4- 备陈旧,卫技人员短缺而且素质偏差,服务水平低下,乡、村两级卫生保健网几乎 处于瓦解状态,公共卫生和各项预防保健工作难以落实。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农民群体,过高的医疗费用,远远超出了他们的经济承受力,不少农民 “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已成为突出的问题。 3、农村教育现状不容乐观。长期以来,农村基础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县乡财政 和农民集资,虽然近几年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中央和省市加大了投 入,但仍然只占很小比重。尽管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 使当地农民的教育负担有所减轻,但目前基础教育费用较高,农民无法接受。 此外, 农村教师队伍的现状令人担忧,不少中小学的骨干教师由于工资、住房等原因, 或离开教学岗位,或流向城市,师资队伍难以保证,教育质量下降。 4、社会保障处于徘徊不前的境地。农村社会保障仍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 最薄弱的环节,尽管各级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 救济制度等措施,如农村 低保、五保户供养、教育救助、优抚安置等,但目前农村低保和医疗保险仅在一 些地方起步,只占很小一部分的农村人口,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相对还很低,远 远解决不了农村现有的贫困状况。 5、文化设施缺乏,文化科技“三下乡”活动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 民间文化在低谷徘徊。 6、农村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处于瘫痪状态。农业推广资金投入不足和推广体 系不够完善,严重制约着推广力度。部分地方政府借机构改革“卸包袱”,使一些 地方的推广服务部门被推向市场,有的甚至撤销,造成人员离岗或流失,出现“线 断、网破、人散”的局面。此外,基层推广队伍中整体知识水平低,现代农业新技 术的熟悉程度和操作能力不够,影响了农业新技术、 新品种的推广转化,无法适应 当前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的需要。 (五)财政危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乡镇政府的财政赤字和负债是全国性的普遍问题,在不发达地区尤其严重, 已经出现难以支撑政府机关有效运作的困境,有的地方已经影响到基层政权的稳 定。据统计,目前全国乡镇负债总额已达到 2000 亿元。经济落后,农民、农业、 - - -5- 农村“三农问题”突出,是造成乡镇政府负债的根本原因。 1、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据 2004 年中国乡镇发展报告,全国乡镇机构平均超 编 2 至 3 倍,平均每个乡镇内设机构 16 个,其人员平均数 58 人,超过正常编制 2 至 3 倍,平均每个乡镇的下属单位 18 个,其人员达到 290 余人,超编严重,乡镇 “人 头费”支出约占财政预算的 70—80%;再加上几乎所有乡镇都有小汽车、电话费 等费用,导致非生产性支出大大超过财政支撑能力,一个乡镇每年仅用于公车的 费用都在 20—40 万左右,机构设置过杂,人员过多,导致乡镇政府运行成本过高, 是造成乡镇财政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 2、政府预算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乡镇一级政府普遍缺乏预算意识,很多 乡镇的预算形同虚设,同时,政府运作的成本意识淡薄,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 尤其在管理效率和效益上考虑较少。 不少乡镇不仅多个部门和领导有财务审批权, 而且有滥购、滥补、滥奖的现象,各种乡镇公务消费如迎来送往的接待费、通讯 费、交通费、干部培训等支出较高。加上有的乡镇干部在追求个人利益过程中行 为的失范,势必增大政府的管理成本,挤占乡镇财政的公共支出。 3、升级达标,透支建设。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各级政府经常开展名目 繁多的达标升级活动,实行“上级下指标,乡镇出资金”的方式,且多数农业生产 性综合项目实行资金“配盘制”,乡镇财政要承担相当比重,在乡镇财力有限甚至 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只有“透支达标”或“透支配套” 。此外,有的地方领导者的 长官意志、主观随意性和行为的短期化等行为,加重了乡镇财政的负担。 4、分税不公,职责过重。1994 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权大幅提高,地方 财权大幅下降,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对等。在地方财政构成中,省、市财政 所占比重较大,基层财政所占比重较小。 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 政总收入的 21%,而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口的 71%。 地方的财政 能力减弱,但地方承担的各种管理事务、 公共服务并没有相应减少,许多本来应该 由中央、省市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都由基层政府承担了,而乡镇一级在财政分 成方面又处于最不利地位,难免造成乡镇财政困难。 另外,社会救济是带有收入分 配性质的职能,民兵训练和优抚是为了增强国防,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本应该都 - - -6- 由中央政府承担。作为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要使他们在没有或很小有转移支付 的情况下,完全依靠自己的财力为农村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是根本做不到的。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作为我国的最基层政府—乡镇政府, 既承担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 任务,又承担着建设新农村的各种任务。当前乡镇行政管理存在问题已经制约了 新农村建设,因此,进一步完善明确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更新乡镇政府管理理念 众所周知,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两个条件的基础之上:一是政府决策必须体 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二是人民对政治权威的服从。 对政府合法性的深入理解,有助 于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政府管理理念,正确对待手中的公共权力,摆正自己 与公众的关系,也有助于乡镇政府根据自身所处的行政生态环境出现的新变化, 将计划经济的管制型管理转到适应市场经济的服务型管理,由包揽一切的全能管 理转变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到间接管理,确立现代 公共管理的思维模式和管理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谋求社会公共利益。 (二)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责 现阶段,要加快有关乡镇政府职能法律规范的创制,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能,为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法律依据。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 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的要求,结合现有 《地方组织法》,尽快制定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机构及管理活动的决策、 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地方性法规及实施细则,使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切实做到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法治的刚性手段来规范、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能。 (三)整合乡镇范围内的公共资源 乡镇政府公共管理要借鉴无缝隙政府的理念,克服各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 的状况,在确保乡镇政府职权完整性和 相应的自主性框架内对条块体制进行改革,从体制上确保乡镇政府的统一性,解 决乡镇政府有责无权、责权分离、条块不协调的问题,实现乡镇公共资源的整合。 对于“条块”体制的改革要继续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的体制,强化乡镇政府统一 - - -7- 管理本辖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权力,所 有驻乡镇的机构在人、权、事上均按照乡镇管理,有关部门配合指导的原则进行 改革,“条条”管理权以业务管理为限。通过理顺条块关系,实现乡镇责权统一、 人权与事权一致,确保乡镇政府公共权力的完整统一。 (四)合理划分乡镇政府事权 从我国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乡镇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 服务主要包括公共安全产品、公共生活服务产品、公共生产服务产品、管理服务 产品和社会发展产品等。 据此,现阶段乡镇政府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能是:直接提供 公共安全产品中的公共治安、防病减灾、环境治理等,公共生活服务产品中的公 共卫生,公共生产服务产品中的水利设施、公共土地、科技信息服务等,以及公共 管理服务产品、 社会发展产品。 这些产品中有的是全国性或跨地域性的公共产品, 如防病减灾、环境治理、水利设施、公共管理服务产品、社会发展产品等,中央、 省、市县应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作保障,委托乡镇提供,以确保提供的有效 性。其他产品则可由中央、省、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提供,或通过市场化、民营化 的形式提供。县级以上政府应强化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切实解决公共服务的 城乡失衡问题,弥补历史的欠帐。 (五)理顺乡镇财税管理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建立公共财政制度,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财 政。作为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乡镇一级财政。一要完善分 税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分税制。应按照“分税分 级”的原则,合理划分五级财政之间的税种、收入范围和分成,让乡镇财政能够从 税收中享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权,以增强乡镇组织财政 收入的能力。二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就目前我国农村的状况来看,除了 少数发达地区的农村乡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基层还主要是吃饭财政,如果 没有上级的转移支付,要依靠自己的财力为农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是根本做不 到的。 同时,现行财力格局决定了不同层级和地区间公共财政的支出能力,也决定 了现阶段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支出主要应由中央财政和省一级财政承担。 要通过 - - -8- 理顺财税管理体制,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由以农民为主转到以政府为主,缩小城 乡差距,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三要调整预算编制方法,健全支出监控新机制。要实 行综合的财政预算,把乡镇的各种收入统一纳入财政管理,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强 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六)探索乡镇深化改革的措施 强化管理,提高效率,把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作为乡镇机构改 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乡镇机构改革后,工作运转机制需要重新确立,需要注重各部门的实用功能 和各角色的“独立性” ,从而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维护稳定的职 能,建立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新型运作机制。一是建立统一的科学民主决策机 制,进一步明确党政职责。确定乡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乡镇党委会,乡镇所有的 重大事项均由乡镇党委会决策,党委书记在抓全面工作的基础上,侧重抓党务、 计划生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乡镇长在主持乡镇政府全面工作的基础上,侧 重抓发展经济、财源建设和社会服务工作。二是建立乡镇干部新的工作责任制。 各岗位定职定责, 明确职权范围, 明确工作任务, 做到事事有人干、 人人有事干, 每项工作明确第一责任人,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三是建立重点工作目 标管理考核的激励机制。年初,市里确立十项重点工作分解到各乡镇,市委、市 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各乡镇又将其重点工作分解到了每一乡镇 干部, 同时实行职责挂钩的责任追究制度, 结合乡镇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进行严格考核。建立正确的干部导向机制,对业绩突出的乡镇干部给予表彰、奖 励、提拨重用。从而使乡镇工作思路清晰、合力增强、效率提高,经济和社会事 业得到全面发展。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务实管用的原 则,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 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根本目的,并结合自身实际来进行。根据上述原则和 目标,应从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合理划分乡镇行政职能、合理划分乡镇行政 区划、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整合乡镇行政资源、推行领导干部“交叉任职”、 - - -9- 引入市场机制深化乡镇站所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管理决策机制、压缩乡镇 财政供养人员降低行政成本等方面人手,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时期乡 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形成有利于转变 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这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 强的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大胆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乡镇政府既是 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又是新农建设政策的实施者,因此乡镇行政管理 也是一个较长时期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相信未来的农村乡镇行政体制改 革必将进一步促进实现我国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 - - 10 -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寇凤超.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集团经济研究, 2006, (8): 8. [2] 左 然.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需创新. 瞭望新闻周刊, 2006, (4): 64. [3]包宗顺、徐志明.乡镇财政的困境与解困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 2006(9) [4]徐旭川.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的乡镇政府职能转变[J].农村财政与财务. 2005(12)· [5]夏永祥、邵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与机构改革[J].农村经济问题. 2006(8) [6]李燕华.我国乡镇政府负债的成因[J].统计与决策. 2007 - - - 11 -

1. 论文思路清晰,语句通顺。能很好的调查___存在的问题。作者对于论文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和熟悉。思路清晰,层次清晰,逻辑结构合理。观点表达准确。研究原理采用恰当。在论证过程中能有效的将专业原理与要研究的主题结合起来。个别地方论证的观点不是很明确,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2. 本文选题较合理,符合行政管理专业要求。全文以……为主题来分析论证,对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具有参考与借鉴意义。内容论证也较科学合理,格式较规范,参考的资料紧扣文章主题需要,但创新点不够,论证不够,尤其文章最后一部分论证太薄弱,缺乏说服力。总体上基本达到毕业论文的要求。3. 本文以官员问责制为题进行研究,能为解决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在全文结构中,首先对官员问责制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然后再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困境进行深入的分析,最后提出化解困境的有效建议。全文体现专业特色要求,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要求,参考的文献资料符合论文观点与主题的需要,实践论证还不够,但,真正属于自己创新的内容还不是很多。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4. 本文选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要求,又充分反映出社会现实的需要性。全文结构安排合理,思路清晰,观点正确,能很好的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与要分析论证的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该文在写作的过程中查阅的资料不仅充分而且与主题结合紧密。但格式欠规范,案例论证不够。5. 该文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构安排科学合理,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各部分之间联系紧密,观点表述准确,论证内容比较具有说服力,但文章缺乏自己原创的内容。6. 该文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构安排科学合理,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各部分之间联系比较紧密,观点表述也基本准确,论证内容比较具有说服力。在论证过程中基本上运用了行政管理专业基本知识原理来分析文中的主要问题,但参考的资料还欠充分,文章缺乏自己原创的内容,少数观点论证不深刻和全面。7. 本文选题的角度较为新颖,文章脉络清晰,文笔流畅,基本观点明确。文章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学生没有完全深入和消化所查找的资料,论据不够充分有力。8. 本文立意新颖。全文以___为线索,结合各地的准规较全面的分析了___的问题和原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内容论证也教科学合理。全文充分体现行政管理专业特色,格式规范。但创新点不够9. 本文符合专业要求,反映社会热点问题。因此,该主题的研究有利于推进我国___的进一步发展。全文首先___的问题,然后分析___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又分析出相关的___。全文结构恰当,思路清晰,观点基本正确。10. 本文以__为题,重点探讨__。选题符合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目标与专业特色,而且选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文章结构安排合理,层次清晰,写作时参考的相关文献资料与主题联系紧密,而且参考的资料较新,在写作过程中作者能较好地运用行政管理专业基本知识原来来分析行政,在论证过程中,主要用理论论证和事实论证。但文章不足之处在与部分语句表达不清晰,论证还不够深刻充分,创新点不够。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摘要部分要求150-200个字左右,概述全文)[关键词]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关键词要求三到五个,名词,一般可以在题目和段落标题中找出)绪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这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1)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非平等协商关系;(2)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决定具有单方面性,即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不需要征得公民、法人的同意;(3)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决定具在先进性,即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同意,虽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决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二者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处于“强者的地位,公民、法人处于“弱者”地位,这容易出现“强者”侵犯“弱者”的情况。因此,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就必须把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行政。从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担负的重要责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实施法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重要保证。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立法机关的依法立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共同构成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其中,依法立法是基础,公正司法是保障,面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依法立法,就是要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起科学、严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立法工作,加快了立法步伐,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已经基本形成。在国家社会、政治、文化和其它领域,已经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那么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强化严格执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一个比立法更加迫切和艰巨的任务。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司法机关肩负重任,但更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大量的法律包括经济方面的以及和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许多法律,都有要依靠行政机关去实施、去落实,面行政机关本身对效率的要求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接近于主观决定问题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要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切实奠定和实施,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从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依照法律来进行。这就要求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要求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要求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以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而要做到这一切,关键就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加为行政机关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仅能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同时也能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有助于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制化进程。2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框架是完善的,基本理念上体现了民主和法制原则。但是,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度与地方政府定立行政法规权力并行,从而是执法依据时常出现偏倚,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权威性上没有真正确立,而且因缺乏配套法律以及残存的传统体制的影响等因素,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在具体问题上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越权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乱罚款、乱设卡、乱摊派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在内在原因上主要表现为存在看一些体制上的一些问题:国家行政机关与人大的权限范围划分不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过多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例如全国人大常常通过授权决定将某些立法权授予国务院,而实际上国务院也常常行使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二是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的权限划分不清。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但实际上许多重大事项常常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机关的职能、管理机构和从事制度还没有完全转变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中。各级政府建立了庞大的经济管理部门,形成了政企不分的体制。其次,是政府部门庞大,工作人员众多,办事效率较低,各部门的权力责任时常难以界定,从而导致办事程序过多,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执法机关权限重复交叉等。许多行政行为告别是行政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首先表现在行政立法方面。1979年以后,我国制定了一些行政法律,对一些方面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行政行为的许多方面仍缺乏行政行为基本规则和基本程序的法律。其次表现在行政监督的法制方面。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是因为缺乏配套的法律,这种监督权无法真正落实。最后表现在行政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工作人员中贪污、受贿等以权谋私的非法行为又不断蔓延的趋势,虽然经过多次治理,但成效不甚显著,它不断腐蚀着行政机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只有不断健全法制,加强法律监督,实现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3严格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民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的正确观念和意识,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来,我们也没有自觉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方面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建国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进行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下列观念和意识:权力观念。权力是法律规定并保护公民本身所具有的权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这就说明,保障公民权利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没有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权利和义务这一统一体中,权利总是基本的,占主导地位。因此,在行政管理中,如要公民履行义务,首先要满足公民的权利要求,这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恩赐,面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程序观念。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限,违反了先后顺序,则构成程序违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制程序的轨道,即用行政法律程序来约束行政,“无程序行政”,这是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原则。监督观念。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人类历史上早已证明的真理。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整个报告中有五处提到“民主监督”,这决不是偶然的。民主监督是克服权力腐败的天敌,这也是人类历史早已证明了的真理。因此,严格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监督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宗旨。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增强服务意识,现代法治国家,已经由“行政统治”演进为“行政服务”。西方早期资本主义时代宣扬“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的原则,适应当时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要求。现代资本主义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和缓和阶级矛盾,转而主张“最好政府,最多服务”,要求政府在某些社会领域进行积极干预,以增进人民的福利,因而提倡“服务行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过去在行政观念上较多地存在把行政管理当成是“管老百姓”的,而较少当作服务,往往点到“主仆”关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有权力就要履行义务,同样,有权力就要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一样,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责任意识,使行政管理做到权责相统一。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封建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应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观念还未成为普遍的意识,结果造成了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权力无责任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责任意识。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机关必须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目前我国许多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些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因此要落实执法责任制。这就容易出现有的法律的执法主体找不到,有的法律则有多个执法主体交叉,因此要落实执法责任制。所谓执法责任制,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要求,将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明确执法责任,以解决执法责任不清,执法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促进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水平。有执法活动,就必须有评议考核,要让评议考核发挥作用,就把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任用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因此,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1必须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权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或岗位及执法人员;2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3建立健全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责任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制。执法监督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法监督,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难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检查指导,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②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以于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热潮人员素质。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一支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行政执法队伍。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②实行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③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坚决清除。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结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正文部分应该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层次,但并不是说一定分三大段一、二、三,全文分几个部分由你探讨的问题复杂程度自行而定,专科论文一般不要超过六个部分,正文4000-6000字)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摘要部分要求150-200个字左右,概述全文)[关键词]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关键词要求三到五个,名词,一般可以在题目和段落标题中找出)绪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制。执法监督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法监督,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难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检查指导,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②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以于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热潮人员素质。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一支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行政执法队伍。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②实行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③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坚决清除。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结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正文部分应该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层次,但并不是说一定分三大段一、二、三,全文分几个部分由你探讨的问题复杂程度自行而定,专科论文一般不要超过六个部分,正文4000-6000字)

行政管理法学毕业论文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一、经济法的使命在于规范国民经济关系1.经济法的实质法律的基本功能是调整社会关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其中,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亦即国民经济关系。这里所说“国家”,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有关经济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关于经济的一般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审查和批准国家计划和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国务院制定有关经济的行政法规,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对各级国家机关,主要对政府领导、组织和管理国民经济的职权以及行使职权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以利贯彻执行。这就是“国家因素”。国家因素影响的范围,包括宏观方面和微观方面。宏观方面,指的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全局,重点为计划、预算、税收、金融、物价、工资、产业政策、对外经贸等。微观方面,指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对市场的具体事项的必要管理。国家因素影响的方式,包括干预和参与。干预,说的是间接调控和直接管理。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按照经济规律特别是价值规律办事,并且尽可能纳入法制程序。直接管理从表现形式上看主要采用行政手段,但也应当是依法行政。干预又可分为积极干预与消极干预,前者指保护、鼓励,后者指限制、禁止。经过多年的改革实践,我们已形成了这样一条指导原则:“政府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国民经济,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1 〕这就明确了什么叫“国家适度干预”。参与,说的是国家投资,举办企业、事业。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而公有制中又以国有为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国有并不等于国营,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严格地说,干预是“管”,参与是“办”,管、办应当分开,前者属于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职能,后者属于政府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经济法侧重规范国家管理国民经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活动。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认识: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的基本组成部分有三大块:一是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实行宏观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二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企业自主经营,构成经济法的基调。根据这种认识,经济法与民法作出了基本的划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发生一定的交叉联系。在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过程中,民法、经济法既有相对分工,又共同发挥作用。2.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国的法律体系是指由具有内在联系的各个部门法组成的统一体。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外法学界历来存在多种意见。我们认为,设计一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另一方面要考虑与国际接轨。笔者曾经提出:“从中国社会主义的实际出发,在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下,主要有六大法律门类: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和诉讼仲裁法。”〔2〕去年初, 王家福等六位研究员著文提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应由以下九类法律构成:宪法,行政法,经济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会法。其中,列在第三位的是“国家从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生活进行必要干预、对经济秩序予以维护和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法。”〔3〕如此突出经济法的位置,在目前所看到的著述中, 还是不多的。经济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首先表现为它已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客观存在的、现实的经济关系,既有自己的特殊性又有一定的范围。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直接性和综合性。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经济法尚处于一种理论形态的话,那么,今天可以说,一系列的、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已经组合成整体意义上的经济法部门。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形态,经济法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仅表现为它是否为一个法律部门,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它是否为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建立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模式,综合协调国家、市场、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赖于民法和经济法,而其中宏观调控为经济法特有的功能。经济法解决的社会矛盾属于基本的经济关系,所起的作用是别的法律部门无法替代、因而不可或缺的。有鉴于此,称之为基本的法律部门,不是顺理成章吗?二、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是依法管理国民经济1.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行政、司法往往混为一体,知县、知府大量的事务是审理案件。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则是把立法、行政、司法分开来了。虽然我国不照搬西方某些国家的“三权分立制”,但也将国家机关划为既有分工、又有配合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三类。考察现代行政管理的职能,必须以此为起点。这还只是一般性。特殊性在于体现时代特征。在经过正、反两种经验比较之后,中国人民在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终于找到了一条有自己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路线,现已庄严地记载于党章和宪法之中。这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既然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那么,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机关,最大量的工作必然是管理国民经济。与此同时,还要管理各项行政事务、文化事业及其他社会事务。2.经济法与行政管理的结合点前面已分析经济法的使命和现代国家的职能,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经济法与行政管理有些什么关系。经济法从法律的角度反映国家因素如何对市场经济秩序发生影响,行政管理从行政的角度规范行政机关如何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建设,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对此,行政学家和法学家是达成了共识的。不妨援引如下两份资料:(1)夏书章教授主编的《行政管理学》, 对当代行政的概念作了下述界定:“行政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活动。”〔4〕(2)张尚zhuó@①教授所著《行政法教程》, 提出下述观点:“在我国,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主要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两大法律部门紧密相关的,这就是经济法和行政法。当然,经济法,除它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以外,它还有另外的一些内容。而行政法,包括它的同经济法交叉的一个大的分支——经济行政法在内,则全部是同政府工作密切相关的。总之,加强政府工作的法制建设,在我国,主要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法和行政法。”〔5〕毋庸置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就包含着依法管理国民经济,特别是将经济法行政法运用于行政管理之中。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我国现已制定出来的《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等。因其以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交叉的形态出现,兼具经济法和行政法两方面的属性,一些学者称之为经济行政法,也有人认为应称之为行政经济法。因其强调国家因素的作用,行政管理服务于经济建设,所以它也就是国民经济管理法。据统计,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约有80%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而其中,最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由经济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如计划、财政、税务、中央银行、审计、统计、物价、工商行政、技术监督、规划、土地、城市建设、劳动、海关、自然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各产业部门,既是行政机关,同时又是执法机关。经济法立足于国家整体,显示出社会公共性的根本特征; 现代行政管理又称公共行政管理,即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结论自然而然地得出来了: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有不解之缘;现代行政管理中必须运用经济法这种手段。三、经济法在现代行政管理中的具体运用1.目标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期望实现什么目标呢?众所周知,一切经济工作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我们正在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前一个转变,本世纪之内要求初步实现;后一个转变,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当前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外贸企业,面临不少困难,某些企业效益不甚理想。因此,我们的着眼点应定为效率优先,同时也要兼顾公平。经济法对国民经济发生影响,一般通过经济基础作为中介,或是改造旧的生产关系,或是确立新的生产关系,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也有些涉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经济法律,可以直接对生产力起到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熟练地掌握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特别要提高运用经济法管理国民经济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实现国家提出的目标:“经济管理法制化达到较高水平。”〔6〕制定社会主义法律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按法律办事与按规律办事要尽可能一致起来。实现经济管理法制化,也就是实现经济管理科学化。科学管理,治国之道。2.原则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必须坚持什么原则呢?概括地说,就是依法行政。其理由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是法制型经济。依法治国的基础环节是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即从人治走向法治。现代国家政府普遍奉行这一准则,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亦确立了这一原则。依法管理国民经济,正是依法行政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行政,以规范化的制度,正确处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有利于保证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利于保证行政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也有利于保证社会对行政工作的监督。近二十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例如,在经济领域,侵占、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制造、销售伪劣产品,搞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政府机关滥用职权、自办公司、巧立名目、与民争利等等,人民群众对这些社会公害深恶痛绝。1996年3月, 在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级政府及国家公务员都要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统一性与严肃性。”3.基本内容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掌握哪些基本内容呢?可分为宏观调控与具体行政管理两大环节。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主要是把宏观管住,包括规划整体发展、制定方针政策、协调市场运行、组织社会保障,通过立法确立计划、财政、金融三者之间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机制,确立价格、工资综合改革方案。因此,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银行法、价格法、工资法等在经济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显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作用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是高屋建瓴的管理,而不是拾遗补缺。这里有一个成功的例子。1993年3月, 我国修正《宪法》,增加了一项重要条款:“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同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16条措施。中央领导同志说,16条中有13 条属于经济手段。 从1993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到1996年底,国民经济的运行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在此期间,立法上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1993 年12月制定的《公司法》,确定“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2)1994年3月的《预算法》,开宗明义提出:“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3)1995年3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管理,制定本法。”第三条规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上述经济法律都强调了“完善宏观调控”这一最重要的管理手段。另一个环节为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具体行政管理。例如,公司注册登记,颁发各类许可证和执照,征税,物价检查,商品市场管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等等。行政法上称之为具体行政行为。至于抽象行政行为,那是指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和地方有关政府制定规章,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有的涉及宏观的即全局性的方面,有的涉及微观的即个别性的事项。宏观管住、微观搞活,并非指宏观管死、微观自流。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对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4.可操作性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运用经济法,需要注意哪些可操作性的问题呢?根据我国的实践,主要应当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第一,国民经济法制管理的层次划分——基本层次与补充层次。行政机关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同时又是行政执法者。依法行政的第一个层次或曰基本层次的内容,即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包括行政处罚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机关面临着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需要作出许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后,行政机关则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法行政的第二个层次或曰补充层次的内容,即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要求取得国家赔偿。这三项相互关联的法律补救制度,其结果,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认可和维护,也可能是对行政处理、处罚的否定和制约。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管理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律救济权,从中亦可体现社会主义法制的公正性。第二,行政管理权限的范围——法定职权与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遵循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规定的行政权力才能行使,法无明文授权则不得为之。违反这一原则办事,就构成越权。针对目前对某些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的情况,人们要求加大执法的力度,这从一般意义上讲也是对的,但全面理解,应当是: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既要有力度,也要有限度。这个“度”,就定在法定职权上。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复杂多样,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并不恰当,法律常常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列出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可在法定的幅度内享有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显失公正。如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政秩序的罚款幅度为1元以上、200元以下;对虚假广告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越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因此,自由裁量权不等于无所不为。行使法定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属于依法行政。第三,行政管理职权的内容——权力与义务。行政管理职权是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在社会主义国家,就是代表人民意志)的国家通过立法授予的,它不仅意味着权力,而且同时意味着义务,因此又称为职责。既然承担了义务,就应当作为,而不能不作为。乱作为是越权,不作为是失职。权力也好,义务也好,说到底,都是为了实践人民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的人做了官(准确地说,应是公务员),只想到自己是管老百姓的,没有想到为老百姓办实事。人们感叹到某些地方、部门办事难,其源盖出于此。所以,国家工作人员需要树立统一的权力、义务观。政府与企业的正确关系,应当是:管理中有服务,服务中有管理,管理也是服务。第四,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实体权限与程序要求。实体法规定实际的权利、义务,程序法规定行为的方式、步骤。前面所讲作为和不作为,亦适用于是否按照法定的程序执法。不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抑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要求。例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所以,行政管理一要讲权限,二要讲程序。但须注意,程序不能太繁,应当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又方便人民群众。四、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密切关系现在全世界都在关注发展领域的一个重要议题——公共行政管理。1996年4月联合国首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国际行政科学学会为目前世界行政科学领域规模最大、层次最高、最为重要的学术组织,第三届国际行政科学大会于1996年10月在北京举行。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吸收外国的先进经验,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行政管理模式。我们对行政管理学的重要性应当有足够的认识。行政管理学又称行政学,或公共行政学,或公共管理学。前述《行政管理学》一书指出:“行政管理学是研究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社会公共事务和机关内部事务的客观规律的科学。”〔7〕作为一门综合性的学科,行政管理学同其他许多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经济法学。经济法学是整个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它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规律性。它的学科对象中,包含政府的法律地位和经济管理行为的规范化问题。政府作为体现公共权力的国家机关、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以及作为民事关系中的机关法人,这三重性法律身份必须严格区分、正确适用,否则就会因法律地位模糊而导致管理秩序混乱。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还需继续,同时对外国的特别是以日本、法国、韩国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模式,应予关注并进行一些比较研究。政府依法管理国民经济,协调市场经济运行,既是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又是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手段。由是观之,经济法成为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题中应有之义。诚然,经济法学与行政管理学各有特定的内容和体系,但在如何建立有效的行政体制、依法管理国民经济这一主题上,它们发生交叉的关系。我们可以运用系统工程的理论和方法将它们统一或结合起来。日本法学家曾经说过:经济法中的大部分规范,是要由国家各种行政机关来执行的〔8〕。中国亦如是。经济法学中包含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学中包含经济法。学科交叉是现代科学发展的趋向之一。〔1 〕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年11月14日)。〔2〕拙作:《经济法新论》,中山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版, 第4页。〔3〕王家福等:《论依法治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4〕〔7〕夏书章主编:《行政管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2页、第6页。 〔5 〕张尚zhuó@①:《行政法教程》,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8~29页。〔6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1996年3月17日)。〔8〕【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 中文版见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5月第一版,第118页;【日】江上@②:《经济法、禁止垄断法概论》, 中文版见国外法学知识译丛:《经济法》, 知识出版社1982年3月第一版,第8页。

有关行政管理的论文,我可以搞定 是原创

随着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行政管理的法治要求随之增加。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行政管理专业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科研院所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研实力的竞争。行政管理工作是科研院所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院所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文章主要分析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的素质要求,提出应加强对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促进科研院所科技实力的提升。

关键词: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培训

0引言

在当今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若要立于不败之地,科研院所必须坚持“科技兴所”战略,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提高科研院所整体综合实力[1]。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与行政管理的高效服务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行政人员承担着服务、协调、管理的重要职责,其自身素质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服务与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单位发展。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该如何定位,行政管理人员本身又该具备哪些素质,如何促进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的培养,能力的提高,是需要人们思考的问题,本文就这些方面作一些探讨。

1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职能

行政管理是运用国家权力对社会事务的一种管理活动,也可以泛指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2]。科研院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单位的职能部门,管理是工作的主线,协调是工作的核心,服务是工作的根本,其职责主要是协助领导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划计划等,在管理活动中主要担任组织协调作用。作为行政管理部门的主体,行政管理人员在传达领导的指示、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的同时,更要主动做好各个方面的沟通和协调工作,起着承上启下、联系内外的枢纽作用。这就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以工作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促进单位科技工作的发展。

2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素质要求

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

行政管理人员是各种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或者是上传下达者,首先自身必须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坚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全心全意为科研人员服务的精神。开拓进取、敬业奉献、严谨求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这样才能把每一件细小的工作做好,才能提高整个科研院所行政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管理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

作为行政管理人员,科学的管理,高效的管理才能更好地为科研人员服务,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在工作岗位上不仅需要掌握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技能,还要掌握管理专业知识结构的特点和规律。同时科研院所自身性质决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作为行政管理人员,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的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站在发展前沿对科研形势、研究方向等进行深入的思考、分析和研究,这样才能为本单位的科研活动提供指导性建议。国家、省、市各级科技方针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政策规定是影响科研工作的重要因素,行政管理人员应当努力学习政策精神,把握方向,为科研人员做好参谋。

组织协调能力

科研工作是一个群体行为,涉及多学科、跨专业、跨单位的科研项目的实施,离不开行政管理人员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非技术障碍,如设备、人员矛盾等,行政管理人员的作用在于协调项目实施中人员、设备、物资的调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出现意外情况,管理人员应积极地寻找对策,需要政府或其他部门的支持。可以说,娴熟的组织协调能力与沟通交流能力,是行政管理人员必不可少的素质,也是保障科研工作正常运作的关键。

创新意识

约瑟夫•熊彼特认为管理创新是指组织形成创造性思想并将其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服务或作业方法的过程,富有创造力的组织能够不断地将创造性思想转变为某种有用的结果[3]。创新是科研发展的动力之源,行政管理同样离不开创新。行政管理人员应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研究科研管理工作规律和特点,探索和建立适应科研发展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阻碍科研发展的政策办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建立有特色的学科和人才量化考核指标,制定合理的科研奖惩机制,既要把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又不能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

服务意识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工作是为一线科研人员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要正确认识自身岗位职责,树立牢固的服务意识,积极地为科研一线服务。要做到服务下行,服务前移。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作为管理和服务部门,行政管理人员应该深入科研一线,了解各学术梯队构成及研究方向、研究进展,提高换位思考的意识,在制定各类规章制度时要替科研人员多考虑,在下发各类通知时要谦虚谨慎,以理服人,全方位提高素质。

3加强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

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4]。科研院所应重视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提升其管理和服务能力,从而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提升单位综合竞争力。目前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主要由3种人员组成:一是来自科研一线的专业人员转岗,这一类人员对科研工作比较熟悉,对管理工作比较陌生;二是来自于其他职能部门,这一类人员对管理工作较为熟悉,对科研工作则相对陌生;三是直接从学校毕业的管理系学生,这一类人员掌握基本的管理知识,但对科研工作比较陌生,对实际管理工作也不熟悉。行政人员的培训应当因人而异,采取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培养既具有专业知识,又具有全面素质的复合形人才。

加强科研院所管理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应多安排行政管理人员参加各类管理专题培训,使之掌握必要的管理知识,提高专业管理能力,可采取邀请国内外著名专家进行讲座的形式,也可提供机会让行政管理人员赴国内外同类院所进行学习、交流,参加系统的理论培训,了解相应的规则,学习先进的管理知识等。行政管理人员应主动利用人脉优势,加强与同行之间的交流沟通,学习最新的理论,培养自己修养,锻炼自己的能力。

加强科研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既要熟悉管理工作,又必须全面了解科研院所总体科研形势和最新研究进展,掌握必要的基本知识,这样才不会在管理中出现脱节现象。行政管理人员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进行知识的积累,同时多深入一线与科研人员沟通交流,了解院所各个相关学科的发展规划。

加强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个人素质的培训

科研院所要求行政管理人员不仅要有扎实的管理知识,适当的科研知识,同时还需要拥有多方面的综合素质。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影响管理效益的重要因素。科研院所应鼓励行政管理人员加强继续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也应主动利用业余时间,全面提高自己的写作水平、英语能力、伦理素养、人文底蕴等。

加强对科研院所科研管理人员的激励

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价值很难用具体的指标来衡量,如果只讲奉献,只会使管理人员疲于奔波,忙于应付,严重的会心理失衡,从而导致管理效率低下,造成队伍的不稳定。科研院所应重视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注重对他们实际能力的考核和评估,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更多的倾斜,对于业绩出色的管理人员,要加大宣传,给予表彰,这样才能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成就感,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加入到行政管理队伍中。

4结语

总之,科研院所的行政管理已经逐渐成为一门综合性管理工作,它不同于普通单位的纯行政管理,而兼有学术管理和行政管理的双重职能。科研院所综合科研能力的提升,无不凝结着管理人员的辛勤劳动。因此,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是管理工作的关键,这不仅需要管理人员自身的努力去适应新形势下对行政管理人员的高要求,而且需要科研院所为行政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建立起合理的激励机制,开创科研院所行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王健,沙莉莉,吴超.医院科研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培训探讨[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1(2):43-44.

[2]庄俐.如何提升农业科研院所行政管理人员综合素养的探讨[J].人力资源管理,2015(2):110-111.

[3]徐志远,徐浩然.浅谈农业科研单位行政管理的加强与创新[J].黑龙江科学,2013(5):94-95.

[4]殷作曲,王立锦.跨国公司跨文化管理研究[J].网络财富,2010(22):164-165,168.

摘要:高校要想改善高校行政管理岗位弊端,在促进岗位改革的同时也要适度采取完善科学的激励措施,不断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工作成就感与满意度,实现对他们的全面激励,方能推动行政管理的高效进行。

关键词:行政管理;改革与激励

高校是社会优秀人才的培育基地,这里聚集着海量的高素质人才。高校的教育、科研、服务等职责预示着它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力量,而行政管理岗位是高校以上功能得以顺利实现的基本保证。因此,充分发挥高校行政管理岗位人员的重要作用,提升其工作积极主动性,完善激励机制,促使高校行政管理日渐走向现代化、多元化与创新化很有必要。

1高校行政管理岗位的重要性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岗位担负的职责主要有思想宣传、活动组织、人事管理、后勤服务等,它是行政管理、教书育人、服务教师、服务学生的重要载体,可见,行政管理岗位具有多重职责。近年来,高校行政管理岗位的社会服务性日渐凸显,其在增强高校影响力,树立高校良好声誉,推动高校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因此,高校要意识到行政管理岗位的不可替代性,透彻当下行政管理岗位存在的弊端,强化岗位改革,运用激励措施促使行政管理岗位效用得到最大限度发挥。

2高校行政管理岗位的一些弊端

行政管理岗位设置的弊端

高校由于受“重科研,轻管理”思想理念的束缚,长久以来将高校教师、科研人员置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忽视了行政管理人员的重要性。无论是在岗位设置,还是在人员待遇方面,行政管理均不占优势。我国高校行政管理岗位设置具有政府机构设置的特点,繁冗复杂,枝繁叶茂,但由于监管不力,形同虚设。还有部分高校更加淡化行政管理存在意识,施行科研与行政管理一体化,造成诸多弊端。

行政管理人员自身存在问题

很多高校的行政管理人员即教育科研人员,他们本身具有较差的行政管理素养,无法充分适应琐碎繁杂的行政管理工作。再者,行政管理人员管理理念陈旧,管理方式僵硬,缺乏创新性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普遍问题。近年来随着高校扩张步伐的加快,学生出现的各类问题也日渐增多,急需一大批优秀的行政管理人员来支撑高校发展,因此素质问题必须解决。

行政管理激励措施不完备

高校的急剧扩招急需增添行政管理人员,原有的行政管理机构与制度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但一些学校不愿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激励机制,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吸引和留住优秀行政管理人才,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积极性严重受挫,工作倦怠、排斥等情绪日渐严重,行政管理岗位也无法发挥其应有价值。

3高校行政管理改革建议与激励措施

行政管理岗位改革有效策略

科研与行政管理分离,强化监督施行科研教育与行政管理的有效分离是促进高校行政管理岗位改革的重要途径,也是需要解决的第一任务。首先要明确科研与行政管理的界线,尽可能杜绝科研人员担任行政管理人员,非常优秀之人可另行考虑。其次,合理规划与设置科研岗位与行政管理岗位,明确双方职责,禁止越俎代庖。最后,高校可以聘请一些有志于为高校行政管理作贡献的同窗校友担任此岗位,并合理分配人才,将更优秀人才收入行政管理岗位。除了施行政教分离,强化监督也非常重要。高校可以成立“校董会”,其人员可由本校退休老干部担任。在校董会的监管下,高校行政管理定能精简机构、高效运行。

提高重要性认识,加大资金投入高校要推动行政管理岗位改革,强化对行政管理岗位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行政管理的资金投入很重要。目前高校行政管理岗位中存在诸多弊端,这与高校缺乏重视,弱化资金投入是分不开的。因此,高校要摒弃“重科研,轻行政”的落后观念,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薪资改革,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主动性,推动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高校可以通过校园宣传、知识讲座等途径使全体教职工、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意识到行政管理之于高校发展的不可或缺性。当然,对于一些资金紧张的院校,可采取与相关企业合作,获取企业赞助的方式增加资金数额,并合理配置所得资金,将其投入行政管理,以资金带动行政管理效率的普遍提升。

强化对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随着高校行政管理“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呼吁声的提高,越来越多得高校对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但目前工作人员素质低下,管理理念与管理方法陈旧的现实难以适应时代对高校行政管理人员的要求,因此,强化行政管理人员培训迫在眉睫。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多途径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认同度。很多工作人员认为行政管理岗位工作繁重,且社会地位不如高校教师,工作积极性骤降。基于此,高校应通过集中宣讲、提高待遇等方式增强其职业认同感。二是强化对工作人员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在培训中,要细化部门培训内容,针对不同部门实施不同的业务培训,这样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业务素养便得到不断提升。

行政管理岗位可行性激励措施

外部激励与内部激励双管齐下对高校行政管理岗位可施行一定的可行性激励措施,以此改善行政管理效果。高校要做到外部激励与内部激励双管齐下,齐头并进。外部激励,即高校要基于行政管理岗位现状,建立全面合理的激励机制,大到领导阶层,小到一般职工,从一般岗位到重点岗位,包括决策者、执行者,都要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促使行政管理工作的每一个员工都享受到激励机制的好处。内部激励,即员工潜意识中自己对自己的激励,行政管理人员要时刻保持饱满的工作热情,以百倍信心投入工作,提升自身工作效率。毋庸置疑,员工的内部激励一定程度上有赖于外部激励的推动,故高校要强化外部激励。

赋予管理人员职业发展激励职业发展是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提升工作信心,增强工作向心力和安全感的重要因素,高校要适当赋予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职业发展激励,为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充足的便利条件。高校要做到以下方面:一是合理规划行政管理人员职业生涯发展。强化对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员工提供尽可能多的晋升渠道,使员工始终对自己未来信心满满。二是建立健全人才晋升制度。在晋升方法上可以借鉴专业技术人才晋升的方式,规定等级、服务年限、制定科学的评定方法,确保晋升的公平、公正。三是采用目标激励措施促进管理人员的职业发展。例如,规定每一阶段的职业发展目标,督促员工定时定量完成,提升其职业能力。

建立绩效考核制,实现恒久激励绩效考核制是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薪资改革的重要结果,虽然绩效考核制度备受青睐,但作为一种激励机制,其本身也存在一定弊端,高校应趋利避害,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就行政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不能盲目随意,应具有针对性。首先要明确考核目标和岗位对象,基于不同部门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对象的差异性采用不同的考核标准。其次,要促使考核方式的多元化。以采用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将考核结果与职业晋升相链接,实现对行政管理人员的恒久激励。综上所述,高校必须明确行政管理岗位的重要性,并基于存在问题对症下药,强化激励促进措施,让行政管理岗位尽可能发光发热,推动高校教育的跳跃式发展。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是一群知识、能力、内涵俱全的高级知识分子,高校要想改善高校行政管理岗位弊端,在促进岗位改革的同时也要适度采取完善科学的激励措施,不断提升行政管理人员的职业认同感、工作成就感与满意度,实现对他们的全面激励,方能推动行政管理的高效进行。

参考文献

1、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创新探讨李坤;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5-01-056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撰写方法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格式标准

论文格式就是指进行论文写作时的样式要求,以及写作标准,下面是我为大家总结的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格式的标准规范,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格式如下:

(毕业论文格式打印要求:见附录一)

论文一般由题目、署名、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等部分组成。

(一)题目

题目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

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

1.准确得体。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2.简短精炼。力求题目的字数要少,用词需要精选。至于多少字算是合乎要求,并无统一的"硬性"规定,一般希望一篇论文题目不要超出20个字,若题名语意未尽,可以用副题名补充说明论文中的特定内容。

(二)署名

作者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者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

(三)摘要

1.摘要规范

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作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就是对论文内容的高度提炼和浓缩。摘要一般在论文完稿后再撰写。学位论文还应有英文摘要。

论文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论文摘要虽然要反映以上内容,但文字必须十分简炼,内容亦需充分概括,篇幅大小一般限制其字数不超过论文字数的5%。例如,对于专科3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200字。对于本科6000字的一篇论文,其摘要一般不超出300字(外文摘要相应地不宜超过250个实词)。

2.撰写摘要注意事项:

(1)论文摘要不要列举例证,不讲研究过程,不用图表。

(2)论文摘要是对论文内容的客观反映,不要作自我评价(要避免主观评价),避免使用诸如"本文论述了……,对……有重要意义"之类的词句。

(3)从某种意义上说,论文摘要应为一篇相对完整的短文,读者即便不读论文全文,也能通过摘要对论文内容有大致的了解,能够获取必要的信息。

(4)论文摘要一般不分段,切忌以条列式书写法。

(四)关键词

1.关键词规范

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用以标示论文主要内容的词或词组,通常以与正文不同的字体字号编排在摘要下方。一般每篇可选三至五个,最多不超过八个。

关键词一般是名词性的词或词组,个别情况下也有动词性的词或词组。

2.选择关键词的方法

关键词的一般选择方法是:由作者在完成论文写作后,从其题名、层次标题和正文(出现频率较高且比较关键的词)中选出来。

(五)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序论(引言)、本论、结论三部分。文中一般不出现"引言"、"本论"、"结论"字样,但一般应有引言段和结论段。本论是论文的主体,一般要分几个部分和几个论述层次,要求加上小标题或数字序号,以显示文章清晰的思路。

1.序论(引言)

开头一段或两段相当于序论,一般说明选题的背景、缘由、意义以及研究目的,提示主要观点等。作为序论,一般都要提出问题,也可在序论中限定研究范围、交代研究方法、解释基本概念等。

2.本论

本论是论文的主体部分,是集中表述研究成果的部分,对问题的分析、对观点的证明,主要是在这一部分中进行并完成的。一篇论文质量的高低,也主要取决于本论部分写得如何。本论部分的内容量大而复杂,一般要分几个层次加以论述,为了做到层次分明、脉络清晰,常常将本论部分分成几个大的段落。这些段落即所谓逻辑段,一个逻辑段可包含几个小逻辑段,一个小逻辑段可包含一个或几个自然段,使正文形成若干层次。每一逻辑段可冠以适当标题。一般说来,论文的层次可按顺序 "一、(顿号)"、"(一)"、"1.(实心下圆点)"、"(1)"形式的标题序号。

3.结论

结论是一篇论文的收束部分,是文章内容的归结,通常包含提出论证结果和指明进一步研究的方向两项内容,但可有所侧重。结论中也可对研究成果的意义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扼要的说明和估测。

论文的层次一般不超过五级。

(六)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指作者所收集到的对本文的论述有重要参考价值并足以支撑本文论述的资料。

为了反映文章的科学依据、作者尊重他人研究成果的严肃态度以及向读者提供有关信息的出处,正文之后一般应列出参考文献表。列出的限于那些作者亲自阅读过的、最主要的,且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论文中引用的文献应以近期发表的与撰写论文直接有关的学术期刊类文献为主。格式如下:

专著类:序号、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

期刊类:序号、作者、论文题目,刊名,期号和出版时间。

网页类:序号、作者、论文题目,详细网址,日期。

1. 论文思路清晰,语句通顺。能很好的调查___存在的问题。作者对于论文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和熟悉。思路清晰,层次清晰,逻辑结构合理。观点表达准确。研究原理采用恰当。在论证过程中能有效的将专业原理与要研究的主题结合起来。个别地方论证的观点不是很明确,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2. 本文选题较合理,符合行政管理专业要求。全文以……为主题来分析论证,对提高我国行政管理的……具有参考与借鉴意义。内容论证也较科学合理,格式较规范,参考的资料紧扣文章主题需要,但创新点不够,论证不够,尤其文章最后一部分论证太薄弱,缺乏说服力。总体上基本达到毕业论文的要求。3. 本文以官员问责制为题进行研究,能为解决我国官员问责制存在的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在全文结构中,首先对官员问责制的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然后再对我国官员问责制的困境进行深入的分析,最后提出化解困境的有效建议。全文体现专业特色要求,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要求,参考的文献资料符合论文观点与主题的需要,实践论证还不够,但,真正属于自己创新的内容还不是很多。总体上达到毕业论文要求。4. 本文选题符合行政管理专业要求,又充分反映出社会现实的需要性。全文结构安排合理,思路清晰,观点正确,能很好的将行政管理专业知识与要分析论证的问题有机地结合起来。该文在写作的过程中查阅的资料不仅充分而且与主题结合紧密。但格式欠规范,案例论证不够。5. 该文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构安排科学合理,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各部分之间联系紧密,观点表述准确,论证内容比较具有说服力,但文章缺乏自己原创的内容。6. 该文选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构安排科学合理,思路清晰,层次分明。各部分之间联系比较紧密,观点表述也基本准确,论证内容比较具有说服力。在论证过程中基本上运用了行政管理专业基本知识原理来分析文中的主要问题,但参考的资料还欠充分,文章缺乏自己原创的内容,少数观点论证不深刻和全面。7. 本文选题的角度较为新颖,文章脉络清晰,文笔流畅,基本观点明确。文章目前仍存在的主要问题:学生没有完全深入和消化所查找的资料,论据不够充分有力。8. 本文立意新颖。全文以___为线索,结合各地的准规较全面的分析了___的问题和原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内容论证也教科学合理。全文充分体现行政管理专业特色,格式规范。但创新点不够9. 本文符合专业要求,反映社会热点问题。因此,该主题的研究有利于推进我国___的进一步发展。全文首先___的问题,然后分析___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又分析出相关的___。全文结构恰当,思路清晰,观点基本正确。10. 本文以__为题,重点探讨__。选题符合符合行政管理专业培养目标目标与专业特色,而且选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文章结构安排合理,层次清晰,写作时参考的相关文献资料与主题联系紧密,而且参考的资料较新,在写作过程中作者能较好地运用行政管理专业基本知识原来来分析行政,在论证过程中,主要用理论论证和事实论证。但文章不足之处在与部分语句表达不清晰,论证还不够深刻充分,创新点不够。总体上符合毕业论文要求。

在现实中,很多自考生等到需要申请学位了才临时抱佛脚,东拼西凑写论文,很不符合规范,严重影响学位证书的顺利取得。在这儿,我有必要把自考行政管理论文怎么写的核心内容和框架告诉考生,因为行政管理论文无论在内容或形式上都有一定的要求,这是考核论文成绩的基本依据之一。在长期的论文写作实践中,行政管理论文写作逐渐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格式,并逐渐成为相对定型化的文章结构程序,通常称之为论文结构的“基本型”。这种基本型的文章结构,包括序论--本论--结论三大部分,有似乎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的结构,故被人们称为“三段论式”。毕业论文的起草,其主要任务就是要写好序论、本论和结论。一、写好序论序论也叫前言、引言、导论或绪论,它是论文的开头部分。论文的序论的内容,一般包括选题的背景、缘由、意义和目的,或研究的目的、范围、方法及所取得的成果,也可以对本文的基本观点、本论部分的基本内容作一个扼要的介绍。序论的写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代式。开头交代论文写作背景、缘由和目的意义。例如,《试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一文的序论:《中国残疾人法》的颁布实施,使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从根本上得到了保证。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的劳动就业保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视并妥善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这方面的问题,谈点粗浅的看法。(引自学员毕业论文,下同)。(二)提问式。一开头就提出问题,或在简要交代写作背景之后随即提出本文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国有企业人才外流的原因及对策》一文的序论:当今世界,商品竞争,科技竞争,国力竞争,正在突破地域、意识形态的界限而日趋激烈。而在这股竞争大潮中,人才的竞争则是关键。当人们为改革开放中人才大流动的出现而欢呼时,国有企业却频频告急。人才大多是从国有企业流向非国有企业,使国有企业的不少厂长(经理)深感“留人乏术”。为什么在人才竞争中,国有企业会处于被动地位?怎样才能吸引人才?本文就此作一探讨。(三)出示观点式。序论开宗明义,将本文的基本观点或主要内容揭示出来。例如,《略论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改善党的领导》的序论: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靠保证。坚持党对社会主义的领导,是历史作出的结论。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党又必须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改善党的领导。(四)提示范围式。序论部分提示本文的论述范围。例如,《把农村党支部建设成为带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战斗堡垒》一文的序论:在我国十一亿多人口中,有九亿是农民。没有九亿农民的小康,就谈不上全国的小康。而要让九亿农民都能在本世纪末奔上小康路,农村党支部建设是关键。本文试就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农村党支部建设问题,谈一些看法。(五)阐释概念式。序论先释题,阐释题目中和文中出现的基本概念。例如,《国有商业企业潜亏现象初探》的序论:潜亏是企业亏损在报告期已形成,而未在报表上反映的潜伏亏损额。它一般以物亏、价亏、呆帐和坏帐等形式潜伏于企业内部,随时都可转化为明亏。潜亏造成企业虚盈,财政虚收,资产不定,信息失真,掩盖了经营状况的真相,助长了经营的短期行为,危及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潜亏侵蚀了国有资产的完整,将不该分配的收益予以分配,形成国民收入超分配,既危害企业,又贻害国家,必须加以解决。以上列举的是毕业论文几种常见的序论写法,实际上远不止这些。序论的不同写法使毕业论文呈现出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风貌,避免“千人一面、千部一腔”的感觉。但无论采用哪种写法,每篇行政管理论文的序论,都应当符合以下几点要求:第一,序论要开门见山,迅速入题。议论性文章通常要求开门见山,一开头就能让读者接触到文章的中心,了解文章的基本内容是什么,而不能“下笔干言,离题万里”,带着读者在文章中心以外尽绕圈子,使读者如堕入五里雾中。第二,序论要引人入胜,能抓住读者。开头要让读者对文章产生良好的初始印象,发生阅读的兴趣。这就要求序论要有实质性内容和易于吸引读者的词句。第三,序论要简洁、有力。开头的文字不宜过长,以免显得头重脚轻,结构不匀称。一个繁杂冗长的开头,会使读者产生恶劣印象而不忍卒读。古人说,“起句当如爆竹,骤响易彻。”开头要像放鞭炮,骤然而响,使人为之一震。毕业论文开头的文字尤其要简洁、有力。文章如何开头,是作者常常要煞费苦心的事情。写好序论,对论文初稿的完整是关键性的一步,切不可草率从事。二、写好本论本论是论文的主体部分,是分析问题、论证观点的主要部分,也是最能显示作者的研究成果和学术水平的重要部分。一篇论文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本论部分写得怎样。本论部分的要求,一是论证充分,说服力强;二是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三是观点和材料相统一。下面分别加以说明。(一)论证充分,说服力强本论部分最主要的任务是组织论证,以理服人。作者要千方百计地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可信的。为此,必须围绕论点,运用论据,展开充分的论证。论证就是要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正确性或证明敌对论点错误性的过程和方法。从论题的性质来看,论证又可分为立论和驳论两种。1、立论正面阐述自己的观点,证明它的正确性,从而把论点确立起来的过程就叫立论,也叫做证明;常用的证明方法有:(1)例证法,这是一种用事实作为论据,举例说明的论证方法,就是常说的“摆事实”。事实胜于雄辩,让事实说话,这是最常用而有效的论证方法。例如:××市热电厂由于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紊乱,引起交接货手续不清,货款支出异常,个别领导与供销人员收受贿赂,致使厂方多付货款万余元,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引自学员毕业论文,下同)运用例证法进行论证,事例要典型,数据要确凿,叙述的语言要简明扼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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