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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和合同上的通知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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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通知书和合同上的通知以哪个为准

这要看具体事项

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

录用通知书和合同

员工的录用通知书也是有法律效应的,如果你不接受的话,那这个通知书就没有什么法律效应,如果你接受了的话,这个通知书就有法律效应了。

没有,只有合同才有法律效应,这个通知书没有。

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它在劳动关系的缔结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法律性质属于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要约”与“承诺”的形式。基于《劳动法》系的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企业发放录用通知书其实是一种要约行为,对企业和员工双方都有约束力。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一经发出到达劳动者后即生效,用人单位不得撤销;对于劳动者来说,收到录用通知书,可以选择承诺或放弃,一旦选择承诺,双方合同即告成立。  如果录用通知书具备了双方协商的过程,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含有录用的意思表示,还就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岗位、月薪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且同时具有公司的公章和劳动者的签字,隐含了双方协商的过程,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亦按约定实际履行,因此,录用通知书应认定为双方经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录用通知书虽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所要求的劳动合同应具备的全部条款,但核心条款已经具备。录用通知书中约定了具体的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公司已经加盖公章、员工已经签字确认,应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办公室管理规定不一致,而且公司不按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那么反映到劳动局解决,申请赔偿。

你好,一般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一切应该以劳动合同为准

录用通知书只是一个承诺,而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具有法律的效力,应该以合同为准。  如果两者矛盾,以合同书为准。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冲突,以哪个为准

仲裁时以劳动法为准。你们在合同约定的这一条款是违法的。因此是无效条款。只要你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可以离职,单位拒绝让你离职是违法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与劳动法不符的地方,是合同无效的的地方。以劳动法为准。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一般以劳动合同为准,除非劳动合同里面的条款违法

劳动合同已经签订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可以要求按录用通知书标准签订,企业如果不同意,可以申请仲裁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冲突以哪个为准

以实际用工之日为准

合同与劳动法不符的地方,是合同无效的的地方。以劳动法为准。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仲裁时以劳动法为准。你们在合同约定的这一条款是违法的。因此是无效条款。只要你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程序,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那么可以离职,单位拒绝让你离职是违法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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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录用通知书和合同上的通知以哪个为准
  • 录用通知书和合同
  • 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冲突,以哪个为准
  • 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规定的条款冲突以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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