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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发了录用通知让交了版面费后又拒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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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发了录用通知让交了版面费后又拒稿

投稿一个很普通的刊物,已经发录用通知是不可以撤稿的,因为编辑部已经根据你发的稿件去,编辑了所有的刊物,所以说你已经发的录取通知书已经被刊物所刊登,所以说是不可以撤稿子,无论你的稿件的文章的长短,稿件的意义存在的价值可能是被编辑部说看中了,所以说你的稿件是不可以撤稿的,无论你的稿件写得好与坏,编辑部已经用上了,所以说你就要,不论稿件的好与坏,别人怎么评价你都要坚持着?不要去撤稿了

没毛病,投稿之前你就要想清楚这个问题,审稿费和版面费不是一个概念,审稿费是用于支付审稿人的,也就是审稿人的有偿劳动;版面费则是用于之后刊登的费用,所以交了审稿费,结果没中是很正常的事情,丝毫不用感到惊讶。

我也有相同的问题,杂志社给了录用通知,反复多次修改,依然不同意刊出,作者是否可以撤稿退版面费!

这样的情况很正常。部分期刊聘请有审稿者,所以需要支付审稿费用。如果终审不过,那么,也不会退还费用的。

期刊发了录用通知又拒绝录用

可以,但是这样做不太好呀。浪费别人的时间和精力。

你可以拒绝的,你的文章你有选择权,两者中选一个更好的,再者就是你不支付版面费,杂志社是不会给你免费发表的。

不算。只要你明确和前一个杂志说明要求撤稿,编辑也确实把你的稿子撤下来了,那么再投给其他杂志被发表就是正常的,不会有纠纷。但是这种事情还是少做了,毕竟这样给前一个杂志的编辑会造成一定的麻烦。以后投稿可以先从高的投起。

发了录用通知又拒绝录用

当然是可以的。这次的过错方是公司,公司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同时应该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偿。

如果候选人主张,企业可能会被判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入职邀请函(或称offer、录用信、录取通知等)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法律理论界倾向于将其比照统一《合同法》中的“要约”文件处理。并且,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入职邀请函,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入职邀请函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撤回。所以,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之后,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就应当与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扩展资料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没办法,你遇到不靠谱的单位或者单位上下分层管理导致的问题。这种没有入职就没法维权,所以这种风险你只有自己承担。继续找工作吧,别的都没有用的事情。很无奈的事情,你只有接受,并继续心怀希望。

可以,被认定为违背诚信信誉原则,需要承担劳动赔偿,在录用环节反悔拒绝录用劳动者,导致劳动者需要重新寻找工作。期间遭遇了损失,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发录用通知后又拒稿

发出入职邀请函以后,有拒绝录用你,这个情况是没有什么法律后果的!就相当于面试成功了,你不去上班了,没有法律后果!

入职邀请函(或称offer letter、录用信、录取通知等)的法律性质,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但法律理论界倾向于将其比照统一《合同法》中的“要约”文件处理。并且,这种观点也已得到目前已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或判决的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参照统一《合同法》对要约的规定,对于入职邀请函需要明确以下几点:1、入职邀请函到达候选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2、企业不按要约中写明的条件与受要约方签合同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受要约方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3、理论上,如果企业想要撤回入职邀请函,必须在邀请函到达候选人之前,将撤回通知送达候选人。但由于入职邀请函比撤回通知先发出,这一点在实际上很难做到,做到了也很难证明,因此,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后便已生效,对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能撤回。所以,在实践中,入职邀请函发出之后,就对企业产生法律约束力,企业就应当与候选人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不能拒绝录用。否则,便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需要赔偿候选人的实际损失。参考法规:《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42条。

等待通知。提前能拿到所谓的“录用通知”,之后还能被拒稿,说明之前的“录用通知”是假的。一种可能性是代投代发机构开具的正式的录用通知相当于合同(大学录取通知也一样),是有法律效力的,一经发出,不能无故撤销的(事实上在发录用通知以前,编辑部后台已经做过一些操作了,比如论文的DOI号已经下来了)。顺便再普及一下:收到正式录用通知以后,原则上作者也是不能无故撤稿的,否则算违约行为。

发了录用通知不交版面费

可以不发表

不叫也没有关系的,如果自己不想发表了就当没有看到通知书就是

可以向编辑部提出撤稿,但对方同不同意撤,视对方情况而定。

录用的话,如果是收版面费的期刊,你不交版面费,是不给你发表的。所以,等于你自动撤稿了。如果你另有打算,想投稿到别的期刊,或者被另外一家期刊也录用了想发表另外这家,那么之前的那个不叫版面费就可以了。如果一篇稿件同时录用被发表,就麻烦了,比不发表还麻烦,你可以去淘淘论文网上看下这方面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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