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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职业资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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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结构及标准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国家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能、中级技能和初级技能。其框架结构如下: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规定,各等级的具体标准为:  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并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进行合作。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他人进行工作或协助培训一般操作人员。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操作技能技术方面有创新;能组织指导他人进行工作;能培训一般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操作技能技术;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或工艺问题;在技术攻关、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革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和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管理能力

(1)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能够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   (2)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独立完成本职业的常规工作;在特定情况下,能运用专门技能完成技术较为复杂的工作;能够与他人合作。   (3)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包括完成部分非常规性的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能指导和培训初、中级人员。   (4)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技术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技能方面有创新;能指导和培训初、中、高级人员;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   (5)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在本职业的各个领域完成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熟练掌握本职业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高难度的技术问题或工艺难题;在技术攻关和工艺革新方面有创新;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专业技术培训;具有技术管理能力。各职业应按照本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范围、工作责任、工作难度来确定本职业的等级数目。根据实际情况,在部分职业中可不设立高等级,在特定的职业中可不设立低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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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4年8月20日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省长 陆昊2014年9月25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和调整37项行政审批事项,公布《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对于取消二次以上审批的:省级审批改为审一次的市县不再初审,暂停实施国务院部门规章以上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取消省政府规章及文件依据设定的省级以下初审;省级初审改为审一次的,如国家需要省级盖章,省级部门仍要盖章,但只是对材料齐全的证明,不做实质性审查。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法需要委托实施的,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  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不是固化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而是实施规范和动态管理。省直各有关部门要以此次公布的目录为准,及时更新和公开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审批,目录内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本决定自2014年9月25日(注:具体时间为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3黑龙江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4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26日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共计28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秘密技术定密和出口审查《科学技术保密规定》(1995年国家科委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省科技厅取消 2落实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253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3确定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方案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6〕18号) 二、《黑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黑族联发〔2006〕69号)省民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4权限内股权出质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省工商局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5加工贸易项下进出口光盘审批 《国务院第三批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6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省新闻出版局暂停实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7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备案和竣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8权限内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备案(非煤矿,不含医疗机构放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省安监局取消取消事前审批,转为事后备案9公民出国(境)旅游和俄罗斯边境旅游审批《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实施细则》(旅办发〔1998〕105号)省旅游局取消转为日常工作10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审批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 二、《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1999年省政府令第2号)省残联取消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转为日常工作11国有破产、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及富余人员比例核准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2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费补贴审批一、《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二、《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6年6月9日修正)省人社厅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3销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三、《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档发字〔1998〕6号)省档案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 1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省发改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15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确认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408号)省发改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16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有关工业部分)一、《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国家发改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 三、《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省工信委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17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2005年6月24日修正)省技术市场办公室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18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除依法认定视同工伤外的见义勇为人员评定残疾等级认定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民政部令第34号)省民政厅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19现役军人以外人员申报烈士审批《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01号)省政府(省民政厅承办)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0涉外、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 二、《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省民政厅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1中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省人社厅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2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委托确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修订) 二、《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省环保厅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3一、二级客运站站级确认 一、《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1年12月8日修正) 二、《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38项交通行业标准的通知》(交科教发〔2004〕190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4对外劳务合作(包括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项目审查一、《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商合发〔2005〕726号)省商务厅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5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省体育局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6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和责任编辑注册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43号, 2014年7月29日修正) 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省新闻出版局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子项“责任编辑注册”,将其调整为行政确认,归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项目27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一、《国务院批转国家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9〕75号) 二、《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省质监局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28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省煤炭局该事项属于行政确认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共计9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1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人社厅取消 2乙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三、《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水利部令第24号)省水利厅取消属于“乙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项目子项3中央企业及其分公司和省属企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 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安监局取消 4领队人员资格证核发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通过) 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4号) 三、《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省旅游局暂停实施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5煤矿矿长资格证一、《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18日修正) 二、《煤矿安全培训规定》(2012年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2号)省煤炭局暂停实施属于“煤矿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核发”项目子项6填堵、占用、拆毁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水利工程设施批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0日修正)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设区的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已将该项目下放7三、四级矿山(非煤)救护队资质认定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省安监局取消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已将该项目暂停实施8全省华侨回国定居事宜的审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 二、《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 三、《黑龙江省侨办 公安厅 外办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华侨回国定居管理办法>的通知》(黑侨发〔2013〕6号)省侨办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侨务部门市级侨务部门审批后,向省级侨务部门告知性备案序号项目名称具体类别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处理决定备注9食品生产许可28类食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茶叶及相关制品;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豆制品;蜂产品;乳制品;肉制品;酒类;食糖;特殊膳食食品;其它食品,如冰淇淋预拌粉、微波玉米、酵母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3年省政府令第3号)省食药监局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2014年省政府令第1号公布“食品生产许可逐步下放至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此次下放后,目前仅剩“婴幼儿配方乳粉”未下放  附件4 黑龙江省省级初审和国家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67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项目类别备注审批次数及审批层级1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初审)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省发改委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发改委初审  国家发改委审批2设立宗教院校审批(初审)《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省宗教局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宗教局初审  国家民委审批3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初审)《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省宗教局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宗教局初审  国家民委审批4民用枪支制造、配售的年度限额审核(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通过)省公安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公安厅初审  公安部审批5权限内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省公安厅国家委托 审1次  省公安厅审批6外国人口岸签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通过)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国家委托 审1次  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审批7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派驻代表执业审批(初审)《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38号)省司法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司法厅初审  司法部审批8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年6月30日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6月30日修订) 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2年司法部令第74号) 四、《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司发〔2008〕11号)省司法厅省级初审 审3次  地(市)司法局初审  省司法厅审核  司法部审批9建筑业企业总承包特、一级,部分专业承包一级(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认定(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9号) 四、《建设部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  (建城〔2006〕182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0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8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认定(初审)一、《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 三、《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黑建房〔2008〕10号) 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2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认定(初审)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正)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令第125号,2007年11月26日修正)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3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甲级资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工程设计单位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3号) 四、《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五、《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2008年6月13日修订) 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60号) 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12年住建部令第12号) 八、《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 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4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初审)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6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4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建设部令第167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7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8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19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通过)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20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1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21物业管理师注册职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正) 二、《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22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47号)省住建厅省级初审 审2次  省住建厅初审  住建部审批23进出口生产用种子审批(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0号)省农委省级初审 审2次  省农委初审  农业部审批24国家保护重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出口审核(初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3年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令第1号,2013年12月4日修正)

需要登录出版资格证书注册官网。出版资格证书注册流程:新用户进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管理系统”-点击“立即注册”-按照要求填写相应信息,完成注册。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该证自2003年8月开始,由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委托各地新闻出版管理局,对所辖各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试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然后,新闻单位凭此证为记者申领记者证。

编辑记者职业资格证

考记者证的条件(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到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经审查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报考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证,要求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回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提问,一)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含应届毕业生)。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更多3条 

1、区别如下:(1)证件级别不同:新闻从业证全名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培训合格证》,该证是取得《记者证》的前提,没有该证的从业人员不得申领记者证。(2)获证考试不同:各地新闻出版管理局,对所辖各新闻单位的新闻采编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试者发给培训合格证书。然后,新闻单位凭此证为记者或者是编辑申领记者证。(3)文化要求不同:编辑记者从业资格证报考资格为在新闻单位从业满一年,大专以上文化。(4)证件含金量不同:《新闻采编从业资格培训合格证》比记者证管用,比如换了工作单位,原来单位的记者证就作废了,使用该资格证可以在新的单位换领新的记者证。扩展资料具体问题回答:(1)两证都由新闻出版局或新闻出版总署发,一般媒体为前者发,全国媒体为总署发。(2)每年九月和三月各一次,在你所就职的报社报名,必须签署正式合同满一年,由报社推荐。(3)考试内容为基本新闻常识、政治常识、行业常识、时政。(4)由国家广电总局颁发,具体不太了解,但好像不需要在广播电视行业从业。(5)广电系统和新闻出版系统是刚刚分开的,目前没有两者合一的证书。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百度百科-新闻记者证

编辑记者资格证属于职业资格吗

我是本科生,我是当年大四才有资格考试的,这个证对以后做新闻不太帮得上,不过有的话就会稍微好一些,加上题目不难,都是你平时的学习内容,可以去考一下~

朋友好!我乐意回答你的问题。没有新闻采编资格证是不能申报和领取记者证的,只有拥有了资格证才有资格申报。你现在还不能参加新闻采编资格培训,因为规定必须大专以上文凭,另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一年以上,所在媒体认为你能胜任工作,申报新闻出版总署或者新闻出版管理局,让你参加培训,获得新闻采编资格证后,单位在为你申报记者证,审验合格的予以颁发。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考试发的证是从业资格证。  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是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工作人员获得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播音员主持人证的重要前提。参加该考试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且具备一年以上在广播电视系统实习或者工作经历之后,由所在单位向省级广电局申报,经批准后才能获得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证和播音员主持人证。

是从业资格证,记者证是从事新闻传播工作后,有正式的单位申请的。

编辑职业资格证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知识要求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部分。知识要求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技能要求考核一般采用现场操作加工典型工件、生产作业项目、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反映了劳动者为适应职业劳动需要而运用特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的能力。与学历文凭不同,学历文凭主要反映学生学习的经历,是文化理论知识水平的证明。职业资格与职业劳动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更直接、更准确地反映了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操作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该职业所达到的实际工作能力水平。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职业介绍机构要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各地印制的求职登记表中要有登记职业资格证书的栏目;用人单位招聘广告栏中也应有相应职业资格要求。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查验,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要凭证招聘用工。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一到三年的职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用人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并责令其改正;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要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才办理开业手续。

回答 你好,很高兴为你服务,我是小离爱学习,百度知道资深解答家,累计服务3000人,能帮你很好的解答问题。这边打字需要时间,请您稍等一下哦~ 报考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并经申请人员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思想品德鉴定。 (二)学历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与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对应表―― 申请教师资格种类 应当具备的学历条件 幼儿园教师 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小学教师资格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初中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师范本科学校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 并具有相当 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成人教育教师资格 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在校生(大二、大三、应届毕业生)凭学生证或相关证明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三)教育教学能力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需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补修、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评,成绩合格。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等次《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 【考试科目】 主要考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各地考试科目略有差异。 【普通话水平】 除了另有规定的高校教师外,申请认定其他类教师要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 如果能够帮到您的话麻烦给个赞哦~~祝您生活愉快,天天开心哦 更多22条 

出版职业资格证书是编辑需要考取的资格证书。根据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和一级校对)职务。(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扩展资料:编辑审核的稿件中常见到的错误:1、原则性、导向性错误(这类错误主要表现为随意分析一些政治事件,乱提政治口号,或是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理解)例1:某评论员所写评论中有这样的论述:“为全面建设小康、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此稿将“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混作一个目标提出,不符合中央有关精神,属于乱提政治口号的错误。例2:中央提出“以人为本”之后,有的报刊提出“以问题为本”“以服务为本”,也犯了例1相同的错误。2、知识性错误例1:文题不符。一篇消息题为“周济深圳观艺展发感言”,消息中周济并未发表感言,拟题不当。另一篇文章讲述音乐是最早开启人的心智、培养人的美感的学科,但该文的题目却写为“音乐——人生最早开发的学科”,其意思已变作音乐是被人最早开发的学科,题目与文章内容南辕北辙,应改作:“音乐——最早开发人生的学科”。例2:概念理解错误。一篇介绍学校素质教育的文章拟题为“培养既具素质又有特长的学生”,属于对基本概念理解错误。“素质”与“特长”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有个性、有独创、有特长是具有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素质全面的学生肯定有某一方面的特长。这可能是作者对“合格+特长”这个教育模式的错误套用。3、语法修辞错误例1:常见错误,句子一复杂就会出现主语缺失的现象,也还会出现人称错位的现象。例2:“的、地、得”的错用,尤其是“的”“地”不分的现象较为普遍。例3:“当……时”“在……里”介词结构作状语,往往将“时”“里”遗漏。修辞方法的错误,多为比喻不当,本体和喻体缺少内在关联。如“月亮好像浸在墨绿色水晶之中”,月亮无法浸到水晶之中,因此,比喻不当。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事考试网-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想考职业资格证书推荐选择优路教育。各职业资格证书报考条件如下:【点击在线咨询问题】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三)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资格证书的相关信息,推荐咨询优路教育。优路教育采用双师教学模式,外聘理论知识深厚和实战经验丰富的行业实力派讲师,并注重内部专职教研团队建设,大力培养工程、医卫、教师、财经领域的教研人员,旨在为学员提供精心细致的教学辅导服务。主讲老师通过高清大屏进行线上实时授课;助教老师现场提供针对性答疑和辅导、查漏补缺、巩固练习等课堂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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