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发表知识库 > 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有好多,例如《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当然最常提到的还是〈〈尼泊尔公约〉〉对于著作权的抄袭和雷同区别著作权的取得以作者是否是自己独立创作的为标准,也就是说要具有原创性。雷同是指是自己独立创作的但是却和别人的碰巧一样,关于这个是可以举证的,例如创作思路等等。自己还是享有著作权的。抄袭是指剽窃他人的作品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不是凭借鉴数量进行认定的,凡使用他人有独创性的部分都可能侵权。比如:与别人文章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达到实质性相似的程度就构成侵权。如果所借鉴别人的书里面的知识,建议标明出处,那么不算侵权。而且所借鉴的内容要不能太多。依据:关于“适当引用”的数量界限,适用我国《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法律依据】《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151、“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2、“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

专利法22条、23条和25条: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关于创造性的衡量标准,是专利申请过程中使用最多的法条之一。

2020年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对2020年立法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这一计划,全年立法项目共55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部门规章48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审议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章,并继续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的审议工作。总局各司局和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一致。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法律、行政法规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督司质量发展局3商事登记条例登记注册局4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人事司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监管司认可检测司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监局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注册局9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反垄断局10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价监竞争局11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监竞争局1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监司1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量发展局1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量发展局15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质量发展局16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司17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食品生产司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18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司19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司20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食品司2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局22计量校准管理办法计量司2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技术司24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标准技术司25企业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创新司26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可检测司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27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监局2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29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0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药监局3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2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监局3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药监局3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5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6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局37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知识产权局38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知识产权局

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在先申请 申请日 2010年1月1日第三人申请 申请日 2010年2月2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2010年3月3日由于要求了优先权,所以3月3日申请的优先权日为1月1日,早于第三人申请的2月2日,所以不影响1月1日的新颖性。实施细则32条跟这个没什么关系啊?是不是弄错了?

第三人申请的话,会因为新颖性的问题驳回的,不会是申请人的抵触申请。先申请原则是针对要授权的文件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你的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实用性、新型性或者你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七条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和简要说明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九条专利申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简要说明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本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或者缺少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第四十条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第四十一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同日(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公告申请人已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申请了发明专利的说明。发明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申请人声明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在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时一并公告申请人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申请人不同意放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驳回该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撤回该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第四十二条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四条或者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第四十三条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应当依照专利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分案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当写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提交分案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提交原申请文件副本;原申请享有优先权的,并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第四十五条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第四十六条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除予以驳回的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第四十七条申请人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的,应当使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第四十八条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无法提交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检索资料或者审查结果资料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并在得到有关资料后补交。第五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第五十二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第五十三条依照专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指:(一)申请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二)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申请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者分案的申请不符合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第五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申请人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期满未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第五十五条保密专利申请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授予保密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保密专利证书,登记保密专利权的有关事项。第五十六条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写明专利号。每项请求应当限于一项专利权。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请求人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请求。第五十七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后2个月内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对同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有多个请求人请求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第五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公告、专利单行本中出现的错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更正,并对所作更正予以公告。

很多啊 二十二条三款以及二款是关于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 这是实质审查中常见的驳回问题 还有不是保护客体啊 公开不充分啊等问题 很多的

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是指经过申请人答复后,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发明专利申请仍然存在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性缺陷而作出的拒绝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明专利申请的驳回既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且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予以驳回,也可以是在经过实质审查且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才予以驳回。

  • 索引序列
  • 图书期刊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
  • 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