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由国防专利机构受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防专利机构审查,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国防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的外,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需要保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专利法第五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第十一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中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第五条 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专利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第一署名人或者代表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文件的,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十五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专利局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一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第七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造成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的通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当事人请求延长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适用本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第八条 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发明专利,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受理的涉及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移交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审查,由专利局根据该专利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除前款规定外,专利局受理发明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该申请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需要保密的,由专利局按照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是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第十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十一条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22条、23条和25条: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于1984年公布专利法,1985年公布该法的实施细则,对有关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
关于创造性的衡量标准,是专利申请过程中使用最多的法条之一。
2020年3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对2020年立法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这一计划,全年立法项目共55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部门规章48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审议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章,并继续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的审议工作。总局各司局和药监局、知识产权局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一致。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法律、行政法规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督司质量发展局3商事登记条例登记注册局4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人事司5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监管司认可检测司6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监局7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第一类项目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注册局9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反垄断局10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价监竞争局11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监竞争局12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监司13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质量发展局1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量发展局15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质量发展局16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质量监督司17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食品生产司食品经营司特殊食品司18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司19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司20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食品司2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局22计量校准管理办法计量司23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标准技术司24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标准技术司25企业标准管理办法标准创新司26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认可检测司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序号项目名称起草单位27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监局28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29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0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药监局31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2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监局33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药监局34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5牙膏监督管理办法药监局36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局37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知识产权局38官方标志保护办法知识产权局
写的详细,通俗,其次注意因果关系,注意轻重关系,那些是重要的,那些事补充的即可。别人还要整理的,你放心。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主要把控要素N1基本原则要通过合理的权利要求和规范的说明使申请人获得专利权,同时使该项专利在法律最大范围内得到有效保护,并最大可能地狙击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简单地说:获权是基础,技术能否得到保护是根本。N2撰写顺序一种常用的撰写顺序的是先写权利要求书,再写摘要,最后写说明书。这样撰写容易使得专利申请文件的层次清楚、逻辑严密;但撰写顺序也不是一成不变,对于一些较为复杂和实施例较多的专利申请,也可以先从撰写实施例开始,通过具体实施例再归纳总结出上位的权利要求,这样,能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因此,实际撰写时,不必太过拘泥。N3撰写要点说明书及其附图中的所有相关内容应该保持一致,包括所有技术名称、编号等都应保证前后统一,说明书中给出的证据应能足以支撑权利要求书,否则容易在审批、无效程序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应该明白,说明书与和权利要求书相互相成,但说明书不能简单包含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权利要求书应该更鲜明表现出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和权利要求之间内在的逻辑和梯度。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思路及技巧N1保护范围的思考专利申请文件的保护范围具体是指权利要求书中要求的权利范围,因此,应该在符合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谋求最大的保护范围,而决定保护范围的因素是发明人自身或是与专利代理师共同研讨后,在现有技术方案下,如何挖掘出可能多的专利实施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上位归纳总结、进行权利布局的结果。N2专利前景的考量发明人或与专利代理师通过思考、商议后发现,现有的技术方案可能运用到近似领域或进一步跨领域的商业活动中、甚至有朝一日能推广至国际市场,那么,此时的技术方案应当及时作出调整,以更广阔的视角审视现有的技术方案,进行适当的开拓和挖掘,以满足未来的需要,这其中,还包括相关的申请策略亦当作相应的调整。N3专利布局的设计独立专利要求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和灵魂,因此,在保证独立权利要求能够授权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其包含的技术特征,以便尽可能获得最大的保护范围,在此前提下,将撰写独立专利要求时删减下来的其他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特征罗列进从属专利要求中,以此设计出权利要求的次第,从而扩大权利要求范围,也保留必要时做合并权利要求保证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可能,同时也是防止竞争对手在专利公开后,通过变劣的方式“退化”专利技术从而获得其他专利权。N4反侵权的撰写技巧独立权利要求只需具有最基本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即可,以此,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只需将最必要的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非必要技术特征、发明名称、使用环境特征等都可能限制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得竞争对手得以设计出规避的方案。N5取证维权的撰写考虑这主要是考虑权利人今后可能的维权方式和维权成本,比如发明人是产品生厂商,那么,相应的专利申请书可以从抵御产品生产商为主角度进行撰写,将主要涉及产品以及产品制备方法的权利要求作为撰写重点,此举可以使后续发生侵权事件时,权利人在第一时间证明涉案人的产品侵权。总之:专利保护,其关键在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极其广度,若撰写的保护范围过大,超出说明书范围将无法获权或被无效,而保护范围太小则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就是写明白你是怎么做的
在先申请 申请日 2010年1月1日第三人申请 申请日 2010年2月2日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2010年3月3日由于要求了优先权,所以3月3日申请的优先权日为1月1日,早于第三人申请的2月2日,所以不影响1月1日的新颖性。实施细则32条跟这个没什么关系啊?是不是弄错了?
第三人申请的话,会因为新颖性的问题驳回的,不会是申请人的抵触申请。先申请原则是针对要授权的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