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公司offer后不去了是可以的,所谓的offer也并不能算是正式的聘用合同,应该是属于一个意向书之类的文件,不去了,也没有什么法律问题。不过,我仍然建议你及早跟公司进行一个正常的沟通,表明你不去了的态度,不要一声不吭就不去,这是对别人的一个尊重。毕竟因为你的意愿,公司是做了工作的,也可能因为选择了你而放弃了别人,给公司一个更改人事的时间,尽量不要造成损失才好。
收到了公司offer 点了接受后又不想去了完全可以。只要不登记自己的贷款事项和进行备注即可。
你好,收到了公司的offer后,然后,点了接收以后又不想去了,你这个也是可以的,但是我觉得你最好是回封邮件,或者是给他们人事打一个电话,告诉他你不想去了
回答 收到面试公司的offer,但又不想去可以跟公司人事说自己找到工作了已经入职了,或者说自己不是很适合贵公司,或者说自己还想再看看,其实具体来说就是自己应该说明自己的意思,就是自己不喜欢或者不想去之类的,可以选择实话实说也可以选择适当的善意的谎言,因为现在我么面对的公司肯定是比较多的母公司和求职者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所以我们要尽可能的做到说话说的比较圆滑,尽量是给双方都留有余地的方式去拒绝这样的offer。 像是我们现在可能选择的就会比较多,但是之前的话可能就是包分配这一类的,根本不担心自己没有工作,因为我们知道只要自己有一点文化就可以有一个高的选择点,我们就能有更好的选择,其实面对很多事情来说这样的选择就是我们的国家制度和政策。 现在的我们如果说是想找一个比较好的工作的话,可能会选择更多的东西,就比较如说自己会选择很多不一样的工作,让自己尝试不一样的生活状态,可能自己并不是做的很好,但是自己的生活是自由的没有限制有无限的可能性。 面对大多数人的想法,如果说我收到一个公司的offer的话我就需要给这个公司一个回答,其实作为一个公司的人事的话我觉得如果说你在offer上提到的时间没有到公司的话基本上就算是默认了不去这家公司,可以选择不回答,或者说找一个理由一个不去的理由就可以了,这样的话我们在选择时就会有更多的可能性,当然如果觉得这个offer是比较好的可以选择去看看,这样的offer可以跟公司说延期几天过去也是可以的。 更多2条
根据你所说的全部情况,意向书不能当做要约,确认书也不能当成合同,也就是没有法律意义。确认书是真正的合同。没签合同之前人事部有权决定工资,只要在最低标准之上。
姑且把问题中的录用意向书视为用人单位发放的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与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通知,意在告知劳动者已被录用的情况,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录用意向,劳动者报到的时间、地点,报到的手续,报到注意事项等内容,有的录用通知书还明确了应聘者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信息。录用通知书和劳动合同并非一回事,实践中有些文件形式虽名为录用通知书,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地点、工作内容、休息休假等劳动合同所应必备的条款,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但是,绝大多数的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录用意向,仅有决定录用、通知报到、注意事项等内容,通常要求劳动者前来签订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劳动者事先签字确认,即使劳动者收到通知书后及时作出回应,表示自己将按期报到,也仅是表明双方就即将签订劳动合同达成了合意,劳动合同并没有形成。《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关系建立是以用工之日为准,并强化了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就安排劳动者工作构成实际用工,表明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还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将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二倍工资;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视为双方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是劳动关系缔结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问题均没有作出规定,而从录用通知书发出到双方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如何保障这一期间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为引入关注,其中如何看待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效力成为焦点。按照合同法理论考虑,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也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从劳动合同订立的私法属性来看,用人单位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及应聘人员的确认可以视为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拟录用的应聘者发出的意思表示。其目的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包括录用意向以及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提供给劳动者的各项待遇,具有要约的性质,故录用通知书一经送达应聘者,即对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同的用人单位设计的录用通知书内容详细程度不同,即使有的录取通知书内容简单,但通常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多次面谈、接触后,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内容有了一定合意的基础后发出的,意思表示明确,也具有要约的性质。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劳动者可以选择接受,也可以拒绝,但是劳动者一旦承诺,对双方都产生约束力。录用通知书可以撤回和撤销吗?实践中,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又反悔的,通常是在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前来报到之前,此时录用通知书已经生效,因此撤回的情况很少见。录用通知书一般都明确了报到的期限,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到,用人单位就应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录用通知书不可撤销。更多的情况是,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信赖通知书上的内容并为此做了准备,如有的劳动者不再找新的工作,等待报到和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则辞去原单位的工作,甚至还交了违约金,此时录用通知书也不得撤销。在录用通知书生效到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合同虽未成立,但双方已建立了信赖关系,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所作出的允诺,破坏了信赖关系,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签订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以信赖利益为基础,限于直接损失,即对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合理的费用。因此录用通知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后面的三方协议没有本人签字,当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打4个小时的麻将赢得钱也不指这个数,你要干一个月啊,真可怜!人生就是这样,我们为了什么而存在啊?
在通知方面有区别,因为录取意向书的意思是还没有录取你,但offer的意思是已经录取你了,并且在能力方面的区别,因为已经被录取的意思和未被录取的意思是不同的,而且拿到offer之后也可以证明你的能力很强,但我觉得最重要的一点是,这两者在含义方面有区别,因为录取意向书和offer的意思是不同的。
接受公司offer后不去了是可以的,所谓的offer也并不能算是正式的聘用合同,应该是属于一个意向书之类的文件,不去了,也没有什么法律问题。不过,我仍然建议你及早跟公司进行一个正常的沟通,表明你不去了的态度,不要一声不吭就不去,这是对别人的一个尊重。毕竟因为你的意愿,公司是做了工作的,也可能因为选择了你而放弃了别人,给公司一个更改人事的时间,尽量不要造成损失才好。
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可以自由选择去或不去,不会负任何法律责任,放心。
没问题,还未签署劳务合同,暂时没有劳务关系,这只是一个意向
回答 收到面试公司的offer,但又不想去可以跟公司人事说自己找到工作了已经入职了,或者说自己不是很适合贵公司,或者说自己还想再看看,其实具体来说就是自己应该说明自己的意思,就是自己不喜欢或者不想去之类的,可以选择实话实说也可以选择适当的善意的谎言,因为现在我么面对的公司肯定是比较多的母公司和求职者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所以我们要尽可能的做到说话说的比较圆滑,尽量是给双方都留有余地的方式去拒绝这样的offer。 像是我们现在可能选择的就会比较多,但是之前的话可能就是包分配这一类的,根本不担心自己没有工作,因为我们知道只要自己有一点文化就可以有一个高的选择点,我们就能有更好的选择,其实面对很多事情来说这样的选择就是我们的国家制度和政策。 现在的我们如果说是想找一个比较好的工作的话,可能会选择更多的东西,就比较如说自己会选择很多不一样的工作,让自己尝试不一样的生活状态,可能自己并不是做的很好,但是自己的生活是自由的没有限制有无限的可能性。 面对大多数人的想法,如果说我收到一个公司的offer的话我就需要给这个公司一个回答,其实作为一个公司的人事的话我觉得如果说你在offer上提到的时间没有到公司的话基本上就算是默认了不去这家公司,可以选择不回答,或者说找一个理由一个不去的理由就可以了,这样的话我们在选择时就会有更多的可能性,当然如果觉得这个offer是比较好的可以选择去看看,这样的offer可以跟公司说延期几天过去也是可以的。 更多2条
接受公司offer后不去了是可以的,所谓的offer也并不能算是正式的聘用合同,应该是属于一个意向书之类的文件,不去了,也没有什么法律问题。不过,我仍然建议你及早跟公司进行一个正常的沟通,表明你不去了的态度,不要一声不吭就不去,这是对别人的一个尊重。毕竟因为你的意愿,公司是做了工作的,也可能因为选择了你而放弃了别人,给公司一个更改人事的时间,尽量不要造成损失才好。
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前,可以自由选择去或不去,不会负任何法律责任,放心。
尊敬的XXX公司领导以及人事领导:非常感谢公司的信任,以及给予我与公司合作的机会。我将按照要求,在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准时携带相关资料,到公司报到。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得到公司领导更多的指点和帮助,提升自身的能力的同时,也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再次表示感谢。
区别是非常大的,在求职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把控好这两个概念,首先定义是不同的,其次就是面向的群体是不一样的,主要的内容是不一样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录取意向书就是企业给应聘者抛出橄榄枝,决定权在应聘者的手里。offer指的就是应聘者已经确定了去本公司工作,属于录取通知书。
录取意向书是邀约对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但offer是录取通知书,相当于与应聘者签订劳务合同,是有约束力,而且offer是有偿合同,也属于劳务合同,双方提供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