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值得关注的信息就是英特尔出现了侵权的行为,而且这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是非常恶劣的,所以最后判处英特尔败诉,同时也要求赔偿巨额。
是因为这个公司侵犯了别人的专利权,所以就被别人起诉了,然后被判处巨额罚款。
专利技术的重要性!无论何时专利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是提升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对于科技,电子巨头们来说,专利技术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计算方法: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法律分析?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专利保护是有地域性的,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只在该国家/地区范围内受保护。因此1、不需要2、需要3、不需要4、没有希望采纳
我不完全同意专家的意见。王某不侵权,这专家说的我没意见,对这的解释我也没意见。李某不一定侵权,因为在张某的基础作出的改进,并不一定落进张某的保护范围。丁某不一定侵权,如果李某侵权,则丁某也侵权,侵张某的权。权利用尽适用的是由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情况。如果李某侵权,则不完全适用权利用尽,丁某和李某一样,侵张某的权,因为张某得权利没用尽。但丁某无论如何没有侵李某的权,因为李某的权利已用尽。呵呵,专家答得太简单了!你相信我还是相信专家?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标准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计算方法: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该方法应用的前提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且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
法律分析?
案例: W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公司专利技术生产并销售了变频家用空调5000台。G家电销售公司在明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的情况下,从W公司进货2000台,并已实际售出1600台。M宾馆在不知W公司侵犯H公司专利权的情况下也从W公司购入200台并已安装使用。H公司发现W公司,G公司和M宾馆的上述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后,向法院起诉,状告W公司,G公司和M宾馆侵犯其专利权。请依据我国法律分析以下问题:(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为什么?(3)M宾馆的使用行为是否侵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答复如下:(1)W公司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G公司的销售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以继续销售库存的400台空调。(3)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但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故不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若H公司取得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M宾馆的使用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其使用行为未构成侵权,故可以继续使用这200台空调。
王某不侵权,因为享有先用权,再申请日之前做好了准备,属于先用,可以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专利。李某虽然是对张的专利改进,但是由于技术上仅仅是改进,仍然侵犯张某的专利权。丁某不侵权,应用“权利用尽”原则来判断。
深圳路浩回答您: 字面侵权 字面侵权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具备了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或者说权利要求里的每一个限定或要素都可以在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找到,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字面侵权。法院常以可以预见的标准作为字面侵权的比照。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存在于102条所定义的现有技术中,并在专利权人的发明目的之前,那么该权利要求是被预见了的;如果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在专利权授权之日后被使用的,那么就是字面侵权。如果一项被诉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的技术特征或步骤比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少,那么就不存在字面侵权。被诉侵权的技术是否超过所列的技术特征,取决于权利要求中出现的过渡术语。大多数权利要求使用过渡术语“包括”,这是一种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可以任意添加额外的不包含在权利要求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其它的权利要求使用一种封闭式或者混合式的过渡术语,如果被诉侵权的技术包含权利要求中以外的技术特征,则可能不会被判定侵权。 等同侵权 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长久以来问题最多、争议性最强的当属等同原则。等同理论起源于美国,用于调整日益多样化的发明和专利说明书解释程度之间的界限,通常作为强化专利权的理论根据被使用。等同侵权是相对于字面侵权而言,其含义是指:被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某一专利的权利要求相比,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虽然与权利要求中的限定或要素不一样,但两者只有非实质性的区别;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一个或几个要素等同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限定或要素,则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构成对该专利的等同侵权。在确定等同原则时,美国最高法院于1950关于“Graver Tank Linder Air Products C,”案件[2]做出的判决是等同原则最为重要的判决。通过该案,法官认为将专利权局限于字面侵权只会鼓励竞争者找到要求保护发明的不重要的替代物,因此,专利局的授权只会阻碍发明人寻求有效的专利保护,从而违背了专利制度的宗旨。等同原则的实质是“防止被控侵权物通过对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次要细节上的改变而保持实质相同的功能来规避侵权”。该案给出了等同侵权的“功能――方式――效果”判定准则,即当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并获得实质上相同的结果”,侵权就可能会发生。非实质性区别准则是判定等同侵权的起点,但是达到这个标准并不一定得出侵权的结论。有四个重要的因素限制了等同原则的应用。它们是全部技术特征准则、现有技术准则、审查过程禁止反悔准则、以及公共贡献准则。这些准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要经常质询。(一)全部技术特征准
我不完全同意专家的意见。王某不侵权,这专家说的我没意见,对这的解释我也没意见。李某不一定侵权,因为在张某的基础作出的改进,并不一定落进张某的保护范围。丁某不一定侵权,如果李某侵权,则丁某也侵权,侵张某的权。权利用尽适用的是由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造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情况。如果李某侵权,则不完全适用权利用尽,丁某和李某一样,侵张某的权,因为张某得权利没用尽。但丁某无论如何没有侵李某的权,因为李某的权利已用尽。呵呵,专家答得太简单了!你相信我还是相信专家?
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是本抗辩理由的最直接的、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证据。笔者根据经验认为经销商应该提供以下材料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比较合适。 一、正规的进货渠道。这个正规的进货渠道其实也是合法的进货渠道,进货渠道必须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比如烟草经营者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唯一的进货渠道,非该唯一进货渠道则可以认定为不正规。有毒有害物质需要从具有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商家进货,而从非经许可经营的商户进货时则不属于正规的渠道。从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个人处进货,很难认定为正规渠道。欲证明正规进货渠道的证据一般以供货商的经营许可证和开业许可证来证明。比如在签订供货合同时向供货商索取其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留做证明。 二、正规的订货合同。经销商从生产商或者商家经销商进货,除了从正规的商户进货以外,建议每次每笔货物都要签署书面的订货合同,不要嫌麻烦,在日后可能起大作用,减少损失。大部分经销商在进货时忽略了订货合同,仅仅是以生产商或者商家自己打印的销货单为凭证,销货单往往又没有上家的盖章或者签字,很难证明存在订货合同的存在,也容易被认定为无正规的订货合同。因此建议经销商不仅要与供货商签合同,而且合同以尽量详细为宜,目的就是避免发生侵权行为时免除赔偿责任。 三、正规的销货发票。在没有正规进货渠道证据和正规点订货合同时,正规的销货发票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前提是发票一定要真实,不论是增值说发票还是普通发票,都需要真实性作为基础,找人代开或者虚开的发票没有合法性和真实性做基础是不行的,不属于正规发票。而且发票要注明产品名称型号等内容才会有说服力。 四、正规的产品说明和三包卡。如果是正规的产品,那么其一般具有产品说明书和三包卡等附件,当这些附件能够指向唯一的生产者时,也可以作为证明合法来源的证据。 总之,只要具备上述四项证据,组合使用则可以肯定的证明产品属于合法来源,可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单独一项证据在查证属实后虽然也具有证明的效力。所以为了尽可能多的保留产品合法来源的证据,经销商应该从上述四方面来入手,证据越扎实越好,以备不时之需。 网页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