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通过可靠的方式进行消费,要去官方平台进行预付,不要相信其他的不正规平台,要选择口碑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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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还在,店没了!”为了在夏天保持身材,家住北京丰台区的欧州今年年初花2000元在家附近的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选择年卡是因为商家承诺“买一年送一年”,没想到店家两个月就“撤”了。
一直以来,预付式消费的“雷爆”屡见报端。因为维权麻烦或者成本高,大部分消费者都觉得不吉利。
预付费消费者有很多套路。
在北京从事服装生意的冯娜娜粗略算了一下,自己办卡后“跑路”的商家多达7家,有美容院、健身房,有给孩子报名的早教机构,甚至还有一家餐馆。
其实每次办卡前,冯娜娜都会“提醒”自己,——尽量不要办,但每次都是因为商家诱人的优惠而选择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在理想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实现双赢。对于运营商来说,“卖卡”不仅可以融资、扩大规模,还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锁定客户;消费者还可以通过“办卡”获得一定的实惠,直接降低了消费成本。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是在疫情下,预付费消费模式已经成为一些商家割消费者“韭菜”的工具。
陈音江对预付费消费模式做过多年研究,发现消费者支付预付卡后,商家的“套路”很多,有的会降低服务质量,以次充好;也有商家在消费者办卡后随意涨价,以减少商品数量或变相减少服务频率;最常见、影响最大的就是直接倒闭或者“跑路”。消费者不仅不能继续享受服务,而且很难退回剩余的钱。
中消协4月22日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年度报告(2021)》指出,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维权的难点。2021年,受新冠肺炎疫情波动影响,消费者前期赔付容易,后期退款难的投诉同比大幅增加。
这份报告显示,由于经营不善,商家在转让或倒闭时违约和“跑路”,未能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是导致预付式消费纠纷的主要问题之一。
“有些商家关门‘跑路’其实是提前计划好的。”我在北京很多健身房做销售顾问,透露确实有商家因为经营不善而关店,但也有商家在忽悠消费者办卡的时候就已经做好了铺垫。
奋斗之前工作过的一家健身房,以几百元的超低年费吸引消费者办卡,而他了解到健身房的场地只租了半年,设备都是短租的。不到半年,健身房真的“跑路”了。
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无论是欧州还是冯娜娜,遭遇商家“跑路”后的第一反应都是维权。在冯娜娜的手机里,还有几个维权群没有人发新消息。
“大家开始都很起劲,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维权的难度,人心慢慢散了。”商家“跑路”,冯娜娜一般都觉得倒霉,至今她也没有维权成功。
与冯娜娜相比,欧州的态度更加积极。得知健身房关门后,她和对方进行了交涉。涉事健身房主动提出安排她去另一家分店健身,但欧州以离家远为由拒绝了。最终,双方约定健身房退还一半的办卡费。
在刘俊海看来,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纠纷频发、维权困难,与现行法律对预付式消费的规制缺失有关。
2012年11月生效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唯一一部国家层面的预付卡管理法规。但刘俊海指出,这部出版了近十年的《办法》,有严重的滞后性。例如,它只规定了企业法人
陈音江对此表示赞同。他指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预付式消费的专门法律,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中。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没有根据预付式消费的特点来规范发卡机构和发卡行为,导致规范预付卡的过程缺乏可行性和时效性,对消费者缺乏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对预付式消费作出相关规定,规定经营者预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返还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但陈音江认为,这一规定虽然基于消费合同的基本原则,但未能体现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因此对规范预付式消费的作用非常有限。
“目前,我国对预付费市场的监管采取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分业监管的模式。”陈音江表示,消费者最常用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主要按照《办法》进行管理,而尚同卡等多用途商业预付卡是根据2011年人民银行和监察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规定人民银行主要负责监督多用途商业预付卡的销售。但陈音江指出,意见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使得相关规定流于表面。但在《办法》中,企业发行的预付卡要在发行后30天内向商务部门备案,预收资金的一定比例要存入商业银行,由于监管部门权责不清,也流于形式。事实上,大部分企业都是依靠发卡企业的自愿自律来做好备案和资金存管的准备,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和监督就更难了。
建立预付式消费的监管制度。
为了规范预付式消费模式,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立法。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规定建立预付卡资金存管制度,对资金监管方式、资金监管比例、资金专用账户存管、资金划拨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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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消费者冲动购卡后无法退卡的问题,设立了“七天冷静期”,消费者购卡后只要没有开卡使用,7天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一次性退还全部预付费用。为应对一些商家利用短租“跑路”敛财,《条例》规定,经营者租赁他人场地或柜台的,应在合同中明示租赁期限,单用途预付卡设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赁期限。经营者因停业、注销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各种方式使消费者知悉,并一次性按原渠道返还相应预付费用余额。
多地立法对发卡备案、建立预收资金存管等制度的探索对遏制预付式消费乱象有积极作用,陈音江建议,应在借鉴地方立法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专项立法。
“法律应明确预付式消费的含义、发卡单位资格、发卡方式、发卡数量和金额、资金监管等内容,为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陈音江认为,考虑到预付式消费涉及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多部门,实践中容易因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真空”等问题,为此法律应明晰各部门权责范围,并结合预付式消费的特点,建立全面系统的预付式消费监管体系,多部门协调配合,使预付式消费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得到有效监管。此外,还应健全预付资金安全体系,在经营者进行备案之后,应当到指定银行按照预付资金的比例存入存管金,或提供第三方担保(包括商业保险),并探索建立“预付式消费模式”账户监管制度,确保消费者的预付资金安全。
刘俊海对此表示认同,他认为在预付式消费领域出台专项立法很有必要,应从准入条件、经营要求、行为规范、资金监管、维权救济等多维度对预付式消费进行全面系统规制,将其纳入法治轨道。
法律分析:透过预付卡消费的定义及分阶段解读,可以归纳出预付卡消费合同的如下法律性质:第一,预付卡消费合同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属无名合同。预付卡消费主要发生在服务领域,是消费者同经营者间缔结的以接受服务为标的的合同,属服务消费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消费者一定要注意购买物品的情况,在购买之前确定对方是否是预付的,如果是预付的,可以直接选择不购买,如果对方没有标明,反而这样做,可以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向平台进行投诉。
在纷繁杂乱的论文文献海洋里,论文的摘要是加快对相关研究论文索引和查阅的的重要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调查类论文,供大家参考。
调查类论文 范文 一:高中生消费调查论文
我国目前高学生人数高达7300万,高学生消费状况也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在高学生消费高有许多问题,足以引起高学生朋友和家长们的重视。 零点公司调查:7300万高学生消费什么?
我国目前有7300万高学生,因此,他们的消费趋向及对家庭消费的影响力是市场走势的重要参数。最近,零点调查公司和北汽福田公司对北京、保定、上海、苏州、广州、佛山6市的1589名初一到高三的高学生进行了消费调查。
调查结果表明,高学生每年的零花钱人均为800多元,主要用于购买零食(包装食品和饮料)和 文化 用品(文具、书报、磁带、VCD);男生乐于去运动场所和书店,女生则是书店和商店;对体育用品的名牌印象集高,购买自己的衣服、零食、自行车、杂志、VCD、录像带和卫生用品基本自主,晚餐、看电影和出外游玩对家长有较大影响力;读报方面,以晚报和电视节目报接触率高;高学生印象深刻的 广告 则是自己喜欢的明星尤其是冷漠、酷的女影星。
高学生“人情消费”知多少?
激动网讯据哈尔滨日报道,在调查高记者发现,在高学校园里,没有送过礼的同学很少。男生多采取是清吃饭,而女生则以送小饰品、小工艺品、小玩具为主。每个学生一年用在“人情消费”至少几十元,有的甚至要花几百元。据了解,这些学生的经济来源主要是向父母要。
学生:这是“礼尚往来”,没办法。
一位初二女同学说,自从上了高学之后,“人情消费”比从前多多了。好朋友过生日,过节什么的,不送礼物,就会被同学瞧不起,还容易“伤感情”。一位高高生告诉记者,他们班里同学送礼物都分关系好的送贵重一点的,关系一般送差一点的。有的同学经常为了买礼物发愁,既要买得有新意,又要让对方喜欢,时间长了心里觉得挺累的,但也没办法“礼尚往来”嘛。 “人情消费”:向成年人看齐。
一些学生反映,他们的“人情消费”是跟大人学的。
某高高生晓妍16岁生日,班上凡是和她要好的同学都送了她礼物,还将生日小礼品送到小妍家,小妍的爸爸妈妈为了给孩子“还礼”,花了几百元钱在饭店订了单间,把和小妍要好的同学都请了来。第二年,小妍过生日就主动要求在饭店招待同学。
家长:孩子不该背上人情债。
一个姓刘的家长说,平时也给孩子不少零花钱,孩子大多也都用在校园“交际”上了。没想到现在的高学生也这么讲“人际关系”。
另一位家长认为,孩子重视友情是对的,但是应该 教育 孩子,友谊不是可以用钱买的。回想我们的高学时代,那时候同学之间也没互相送礼物,可那时的同学友谊相当纯洁,相当深厚。她认为,现在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是间接影响孩子背上人情债的原因。
谁来为孩子卸下“人情包袱”。
有关专家认为,十几岁的高学生对一些社会现象的辩析能力不强,在一些变味的“人际关系”的影响下,难免会模仿,如果任其发展下去,会对孩子人格的塑造产生影响。
如何消除不良影响,家长和学校都要做出努力。首先,在学校里,老师要从正面教育学生,什么样的校园人际关系才是正常的,过分的“人情消费”。会带来什么负面影响。最重要的是,老师和家长要在学生面前做个榜样,已正才能正人。
校园“人情风”该刹了!
学生追名牌,是耶?非耶?
青少年的心目高崇拜各类偶像——影星、歌星、运动明星……在追逐和攀比高,他(她)们有意地装扮自己,在名牌运动服饰的消费上,他(她)们是极具购买能力,不可忽视的一个社会阶层。
曾有人就《高学生零花钱消费现状》这一问题,对北京的71所学校高的187名高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学生的多种消费情况。
在月消费金额一项,约有40%的学生消费在__——300元之间,年消费额高有31%的学生在20xx——5000元之间。
现在我们青少年中出现了高消费的现象,这些人出门打的士,穿名牌,吃的要贵,用的要高级,他们只讲铺张浪费,不注意勤俭节约。我认为:这是极不适宜的。
高消费不符合国情。今天,我们国家的经济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人民生活也有所改善。但是,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人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一些边远地区的少年 儿童 没钱上学。在这种情况下,高消费是行不通的。据国家统计,一年里国人用于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钱,能承办两届奥运会。这是多么触目惊心的数字呀!
高消费是一种腐蚀剂。它使青少年挥霍别人的劳动果实,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他人辛勤劳动的基础上。有些青少年为了要一双“耐克”苦求爹妈,这对那些拿工资的家长来说,就变成了一个沉重的负担。我们在学校
中上课是不创造价值的。这就要求我们,要珍惜别人为我们提供的各种条件。我们青年人正处于人生最适宜播种理想的时候,切莫沉醉于追求物质享受,折断自己理想的翅膀。香港的“船王”包玉刚家财万贯,却依然以俭治家,每天仍坐公共汽车上下班。这似乎有些不可思议:这样一个亿万富翁,买一辆小汽车又算什么,何至于“抠门儿”到这个地步?其实他并不是吝惜那几个钱,而是时时告诫自己切莫贪图享受,追求奢侈生活。“俭以养德”。 __烈士有这样一句话:“清贫,洁白朴素的生活,正是我们革命者能够战胜许多困难的地方。”由此可见,事业离不开俭朴。物质生活像一面镜子,悬挂在每个青年的面前。它可以映出胸怀大志,情趣高尚者的英姿,也可以显出贪图安逸,浑噩庸碌者的身影。
印度著名诗人泰戈尔说过:“鸟翼上系上了黄金,鸟也就飞不起来了”。我们个人的事业想有所成就,我们的国家想要强大,我们的社会想要健康发展,就必须提倡俭朴。尤其是中学生,应该反对高消费。
在高学生消费倾向的调查高,排在前三名的分别是:食品、服装、学生用品。
在对校服满意程度一项高,有35%的学生认为不满意,有32%的学生认为一般,有12%的学生填上了“死都不想穿”和“宁死也不穿”。
在服装类高,高学生拥有名牌运动服的前三位分别是:阿迪达斯、耐克和李宁牌,占53%。购买时主要考虑样式的占31%,考虑价格的占23%,考虑质量的占22%,在休闲系列高,拥有最多的是真维斯,其次是堡狮龙和班尼路,购买牛仔系列前三名的名牌是:派、LEE、LEELOOPER,占其比例的40%。
有关部门在对北京、广州两地少儿消费状况的调查高表明,名牌对孩子们的影响极深,有75.8%的孩子表示,他们买东西主要看是不是名牌,此外,还有33%的孩子认为价格高就是好东西,就是名牌。孩子们的购买欲望有30%来源于广告宣传的诱惑 ,更多的是来源于商品直观外表(42.5%),还有24.3%的孩子是出于攀比心态。
那么,处在名牌运动服饰包围高的工薪族们,对名牌又有什么体验呢?在调查高走访了不同职业的不少人,尽管他们的月收入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但大多数却毫不犹豫地认为自己属于工薪族,只是因经济实力不同,而购买能力不同而已,自然他们消费名牌的心态与经历也各有不同。但有一点
惊人地一致,在对孩子用名牌的选择是几乎都曾经给予认可并购买过,理由也是多种多样的。
一、 作为学习奖励品。
二、 条件还可以,不必考虑太多。
三、 过去自己没条件,如今自己好了,所以……。
四、 再苦也不能苦了孩子,而且他又喜欢。
五、 怕孩子在同学高丢面子而产生自卑感。
六、 穿什么都是穿,只要不惹事就行……。
此外,还有部分家长认为,追名牌对孩子来说没有什么。要是穿着满足不了他们的欲望时,便会生邪念,不择手段地得到它,追名牌会分散学习的注意力,是学生不务正业的一种表现。不可否认,名牌的诱惑力是巨大的,不光是孩子、家长、学校都面临着如何正视它的问题,纵容、回避与压制并不是好办法,有效的途径还需要方方面面的共同探讨。
高学生作为社会成员的一部分,应该牢记历史的使命,发扬高华民族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超前消费、攀比、追名牌,变味的“人情消费”,无节制、无计划地把钱挥霍掉,这些学生在他们享受金钱的“乐趣”时,是否想到了受穷苦的人们。要知道贫困地区求学多么艰辛,高国消费水平尚不高,勤俭节约之风绝不能丢。同时钱要花得有意义,真正做到物有所值。面对一些不良消费现象,学校应对学生加强教育,努力宣传朴素的生活作风,引导适度消费,健康消费,家长应该积极配合学校教育,不能一味纵容,而应量入而出。社会机构也应对一些消费歪风与不正常的舆论进行纠正,规范高学生消费行为,使高学生消费走入正轨。
调查类论文范文二:住宅满意度调查
[摘 要] 住宅用户满意度反映了人们总体的生活质量。随着越来越多企业认识到提高住宅用户满意度的重要性,作为房地产 企业管理 工作的一种追求目标,迫切需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住宅用户满意度基础性研究作些有益探索。本文基于 对住宅用户满意度的相关研究,设计了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变量量表,通过实证研究,验证了城市住宅用户满意 度测量变量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用户群体对城市住宅满意度存在差异。最后提出了研究的局限性及未 来研究方向。
[关键词] 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实证研究
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居民的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直接决定人们基本需求和发展需要的实现程度。对多数人而言,住房是他们生活中最大的消费支出,住宅不仅为人们提供栖身之所,也是人们休息、学习、从事其他消费活动的重要场所。住宅用户需求和欲望的满足程度不仅为学者们而且也为开发商和城市规划者所关注。为每一个家庭提供适合的住房环境是国家住房目标的组成部分。在住房规划中,应针对不同的住宅用户群体,通过测量其满意度来评估住房规划成功与否。住宅用户对住宅状况及邻里关系的主观评价决定了住宅用户对居住环境的满意程度,并由此形成公众选择的基础。如果用户对住宅状况及邻里关系不满意,他们会考虑迁移。研究住宅用户满意度,对于理解公众对住宅的选择至关重要。
一、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的理论基础
住宅用户满意度是一个很复杂的认知概念,尽管不同领域的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但理论基础是非常相似的。根据已有文献,我国专门针对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定义尚未形成,本文借鉴了国外相关文献对顾客满意度及住宅用户满意度的研究成果,将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定义为:城市住宅用户在使用产品或享受服务以后,对目前住宅状况总体的满意程度。
为便于进行实证分析,在已有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住宅市场实际情况,提出感知价格、建筑特征、邻里关系和区位特征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逻辑关系。这些关系包括建筑特征、邻里关系、区位特征和感知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分别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关系结构、住宅用户满意度与用户迁移之间的关系结构。
1.建筑特征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建筑特征的具体因素包括采光、通风、住宅面积和内部建筑的其他特征,是住宅用户考虑的重要因素。相对于城市特征或环境而言,住房可用的空间对居民居住的满意度有积极的影响,个人的住房条件和住宅质量问题常常对住宅用户满意度产生重要影响。
2.邻里特征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邻里特征的具体因素包括绿化、社区密度和配套设施如学校、银行、商店、邮局和公园等,它是决定用户是否改变居住地点的重要因素。物业管理的质量也是解释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重要变量。在评价住宅用户满意度方面,邻里特征要比建筑特征更重要。低收入群体对安全性更为关注。邻里特征是城市住宅用户考虑的重要因素。邻里关系好,住宅用户对邻里特征的满意度就高。由此可见,邻里特征的质量决定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高低。
3.区位特征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住宅的区位因素在人们选择住宅时越来越受到关注。区位特征是影响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主要因素,对区位偏好会影响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高低。如果到市中心的时间距离越短,或者说相应的交通设施越完善,居民对其综合评价也就越高,区位的经济价值也就越高。
4.建筑特征与感知价格之间的关系
建筑特征与城市住宅满意度之间存在较强的关联性。如果一套住宅拥有更多的令人满意的建筑特征,那么对这些特征而言,住宅在市场上所能获得的价格就高。外部结构、地板、窗户等质量特征跟房间数目、浴室数目、宗地大小一样对住宅价格有重要的影响。众多研究表明,房间总数、卧室的数目、浴室的数目、建筑面积跟住宅价格正相关,这会导致住宅用户对建筑特征的感知价格具有负向影响。
5.邻里特征与感知价格之间的关系
外部性变量是邻里因素中研究最多的。自20世纪xx年代初起,经济学家不断研究外部性对城市房价影响的问题。在外部性变量中,废物处理设施(如垃圾站等)、宜人性与非宜人性、交通噪声以及景观等对城市房价的影响研究最多。由于居民害怕健康受到损害,并希望自己的房地产不受潜在的负面设施影响,有关有毒垃圾站对城市房价的影响问题特别重视。一些学者研究了附属设施(如会所、 游泳 池、花园、健身房、运动设施等 )对城市房地产价格的影响。由于附属设施具有方便居民日常生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等功能,因此,这些附属公用设施对城市房价有正的影响,这也会导致住宅用户对邻里特征的感知价格具有负向影响。
6.区位特征与感知价格之间的关系
对于购房的居民而言,在购房时考虑最多的因素是房屋的价格,而房价主要取决于房屋的结构和面积,以及与区位条件有直接关系的地价。当房屋的结构和面积一定时,房屋所处的区位条件就成为决定房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位于城市内不同区位的房屋,其价格相差很大。按照传统的区位观点,可达性通过到CBD的距离进行量化。无论何种形式的可达性测量,都对住宅价格有一定的影响。交通可达性常常与到达相应场所的便利程度相联系,良好的公共交通服务对住宅价格具有正向影响,这使得住宅用户对区位特征的感知价格具有负向影响。
7.感知价格与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之间的关系
人们从直觉上可以推断价格和顾客满意度负相关,但这只是针对客观价格而言,即较高的价格会导致较低的顾客满意度。在本研究中,对于价格的定义并非指的是客观价格,而是采用感知价格。它和顾客满意度之间应该存在正向的直接影响,即顾客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感知价格越有利,他从中所获得的满意度就越高。
8.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与用户迁移之间的关系
如果住宅用户目前的居住能满足需要,住宅用户就对住宅和邻里关系拥有高满意度。实际的住宅状况和文化或家庭居住标准之间的不一致会使住宅用户不满意,不满意的住宅用户试图通过改变住宅需求和预期,以缓解这种不一致或改善居住条件来减少不满意,他们可以迁移到另外的地方实现居住需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确对迁移行为具有重要的影响。
二、住宅用户满意度的测量 方法
测量项目的确定是研究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本研究是在借鉴中外文献相关测量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具体应用范围和适应性进行了调整改进而形成的量表。在提出的测量变量中,住宅用户满意度采用了美国顾客满意度指数和欧洲顾客满意度指数模型中一些成熟的量表。建筑特征、邻里关系、区位特征借鉴了国外相关文献和我国学者温海珍研究城市住宅的特征价格时使用过的量表,感知价格参考了Fornell和我国学者尤建新、陈强研究住宅满意度测评时使用的量表。上述测量项目均根据本研究的具体应用范围——城市住宅的特点作了相应调整。
1.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
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从对目前住房总体上的满意程度、与预期相比对住房的满意程度二
个方面计量。
2.建筑特征
建筑特征从现有住宅居住面积、住宅厨卫面积及位置、现有住宅户型结构、住宅采光通风条件、住宅朝向、水电等配套设施(水、电、燃气、网络等)、住宅建筑类型、住宅私密性(隔音、避免户间“对视”等)、住宅建筑外观、住宅施工质量、住宅防水防潮、车位、房间数、楼层等十四个方面计量。 3.邻里特征
邻里特征从小区环境卫生、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情况、小区安全性、区内配套(会所、游泳池等)情况、小区绿化水平、小区空气质量、小区环境噪声、小区空间感受(高度、密度)、小区居民素质、周边单位、小区社交活动(联欢等文体活动)、活动场所、居住地点周边的教育配套(初中及以下)、附近医疗服务水平及便利性、周边餐饮服务配套、周边文化娱乐设施、购物条件、小区的规模、小区的档次等二十个方面计量。
4.区位特征
区位特征从交通便利、出行时间、交通成本、离地铁距离、地理位置、距市中心位置、距商业区位置、离公交车站距离、升值潜力、心理感受等十个方面计量。
5.感知价格
本文中感知价格主要是指人们对住宅价格水平的一种接受程度。对于感知价格的测度包括和价格相比的质量评判以及与质量相比的价格评判。此外,本研究还设计了住宅价格合理性与可接受性来测评感知价格。
6.迁移
用户迁移是通过迁移意愿、迁移计划两个方面计量。
上述测量项目共同构成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指标评价体系。将测量变量展开为调查问卷上的问题,利用用户对问题的回答,可得到测量变量的数值。这涉及到如何用数值反映顾客对测量对象的态度,量表是态度测量的基本工具。本论文对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的测评采用七级李克特(Likert)量表,态度等级分别是非常满意、满意、较满意、一般、较不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对应的值分别为7、6、5、4、3、2、1。
三、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实证研究
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我们通过整群抽样调查和随机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北京市普通住宅用户进行正式研究的问卷调查,共发出问卷500份,收回问卷391份,经初步分析有效问卷为336份,有效率为85.9%。问卷结合国内外对于住宅满意度研究成果,设置了4个二级测量指标、47个三级指标对于北京市住宅用户满意度进行描述。为研究个体特征对于住宅用户满意度的影响,问卷同时还对被访者的个体特征进行了调查。
本次调研主要面对的是20-50岁的在职已婚工薪阶层,其中家庭处于满巢期的为186人,占55.4%,新婚期青年为82人,占24.4%,两者合计为268人,占全部样本容量的79.8%,绝大多数样本为成年人。
从被调查者的家庭收入上看,93个样本的家庭月收入为4001-6000元,占总样本的27.68%,其他收入情况较为平均地分布在4001-8000元之间,基本上保证了本次调查对象为普通住宅用户的初衷。
在学历方面,本、专科院校 毕业 的样本共计77.39%,样本的学历差别不大。从业人员多为在民营或私营企业工作的一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问卷总体情况
问卷结果用SPSS13.0进行统计后,样本总体的Cron-bach's Alpha系数为0.971,表明各测量指标具有良好的一致性,问卷的信度较好。
从各指标的平均值来看,各样本对应的项目平均值差异不大。因此,本文拟用平均值计算得到本次研究的北京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指数为4.218,换算成百分制为53.63分,说明北京市住宅用户满意水平不高,目前尚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在具体指标上,平均满意度低于4(即百分制50分)的有8个,它们分别是私密性A8、车位数A12、小区安全性B4、活动场所B5、噪声B8、社交活动B12、教育配套B13、文化娱乐B17,其中最低的是社交活动B12为3.49;平均满意度在4-4.6(即百分制的60分)的有34个;满意程度较高(4.6以上,百分制60分以上)的指标是朝向A5、水电等配套A6、地理位置C1、离公交车站距离C8、升值潜力C10(见表3)。
2.住宅用户满意度主要指标的筛选
本文运用SPSS13.0对47个满意度测评指标进行数据缩减,结合陡坡图和特征值大于1下的主成分情况,选定了4个主成分的前提下,47个指标解释了满意度整体47个指标的61.57%信息量,说明指标可以进行缩减,对这4个主成分下的各分指标进行解释量在70%左右的缩减后,保留了表4中的如下指标。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表征住宅用户满意度的指标可以缩减为26个,这26个指标主要从房屋质量、感知价格、小区环境、物业管理水平、地理位置、交通便利性、配套设施等方面来测量住宅用户满意度。
3.个体特征对住宅用户满意度具有一定的影响
根据相关文献,住宅用户满意度与用户特征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而本次研究中问卷设计中也针对用户特征设置了相关指标。因此,有必要根据偏相关分析来验证住宅用户满意度与用户特征的相关性。问卷中涉及到用户特征的指标主要有性别P1、年龄P2、教育程度P3、职务P41、就职企业类型P42、家庭月收入P5、家庭生命周期P9,收回的有效问卷基本上都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正面回答。
运用SPSS13.0对得到的数据分别进行了个体特征与47个满意度观测指标的偏相关分析,发现7个个体特征指标中只有就职企业类型P42、家庭月收入P5在0.01水平下与47个指标中的绝大多数或全部呈显著相关,说明不同就业企业、家庭收入水平是影响住宅用户满意度的主要个体特征。
四、结论
住宅用户满意度反映了住宅用户需求的满足程度。本研究设计了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变量量表,验证了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变量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不同用户群体对城市住宅满意度存在差异。
本论文仅对北京市普通住宅用户满意度进行了调查和实证研究,由于对部分调研对象采用整群抽样,为此样本选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房地产市场区域性特点非常强,所以,本研究的结论在其他城市可能会有所差异,其广泛适用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未来的研究可以根据 市场营销 的相关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进展,进一步改进城市住宅用户满意度测量变量的量表,以对相关概念进行更为准确可靠的测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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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计量分析及对策建议内容摘要:通过对我国居民消费水平的历史及现状研究,建立了居民消费水平的经济模型,并研究了模型中主要变量对模型的影响程度,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居民消费水平 影响因素 模型分析 对策建议一、引言消费水平是指一个国家一定时期内人们在消费过程中对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满足程度。笔者以分析居民消费水平为目的,同时考虑了其他一些指标的分析需要,根据计量经济学模型的构思,在建模时作了如下处理:1、该模型为线性模型。2、主要采集的样本是1978年以后的,因为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运行机制有了极大的改变,人民生活水平也有了极大的提高,故这一时期的样本更能反映这种变化。3、模型中将居民消费水平作为被解释变量,根据经验引入国内生产总值、城乡居民人均收入、人口自然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以求能使模型具有更高的可操作性。obs Y X1 X2 X3 X4 X51978 184.0000 3624.100 343.4000 133.6000 12.00000 100.70001979 207.0000 4038.200 405.0000 160.2000 13.34000 101.90001980 236.0000 4517.800 477.6000 191.3000 11.87000 107.50001981 262.0000 4862.400 500.4000 223.4000 14.55000 102.50001982 284.0000 5294.700 535.3000 270.1000 15.68000 102.00001983 311.0000 5934.500 564.6000 309.8000 13.29000 102.00001984 354.0000 7171.000 652.1000 355.3000 13.08000 102.70001985 437.0000 8964.400 739.1000 397.6000 14.26000 109.30001986 485.0000 10202.20 899.6000 423.8000 15.57000 106.50001987 550.0000 11962.50 1002.200 462.6000 16.61000 107.30001988 693.0000 14928.30 1181.400 545.0000 15.73000 118.80001989 762.0000 16909.20 1373.900 601.5000 15.04000 118.00001990 803.0000 18547.90 1510.200 686.3000 14.39000 103.10001991 896.0000 21617.80 1700.600 708.6000 12.98000 103.40001992 1070.000 26638.10 2026.600 784.0000 11.60000 106.40001993 1331.000 34634.40 2577.400 921.6000 11.45000 114.70001994 1746.000 46759.40 3496.200 1221.000 11.21000 124.10001995 2236.000 58478.10 4283.000 1577.700 10.55000 117.10001996 2641.000 67884.60 4838.900 1926.100 10.42000 108.30001997 2834.000 74462.60 5160.300 2090.100 10.06000 102.80001998 2972.000 78345.20 5425.100 2102.000 9.140000 99.200001999 3180.000 82067.50 5854.000 2210.300 8.180000 98.500002000 3415.000 89468.10 6280.000 2253.400 7.580000 100.10002001 3654.000 97314.80 6859.600 2366.400 6.950000 102.10002002 3910.000 105172.3 7702.800 2745.600 6.450000 99.70000注:以上数据来源于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二、影响居民消费水平的单因素分析1、国内生产总值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为了研究居民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关系,我们把国内生产总值作为经济发展水平的代表性指标。由经济理论分析可知,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消费水平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设定居民消费水平Y 与国内生产总值X 的关系为:假定模型中随机误差项 满足古典假定,运用OLS法估计模型参数,结果如下: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4:50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93.22748 10.02780 9.296901 0.0000X1 0.036811 0.000203 181.1983 0.0000R-squared 0.999300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999270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34.31248 Akaike info criterion 9.985514Sum squared resid 27078.96 Schwarz criterion 10.08302Log likelihood -122.8189 F-statistic 32832.82Durbin-Watson stat 0.894184 Prob(F-statistic) 0.000000(9.2969) (181.1983)其中,可决系数 =0.9993。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拟合度很好,可决系数很高,这也表明国内生产总值确实对居民消费水平有显著影响。其中,GDP每增长1亿元,居民消费水平平均增加0.04元。2、居民人均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如果说国内生产总值是宏观影响因素,那么居民的人均收入就是微观影响因素。由于我国城乡差距比较显著,于是在这里分别考察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对消费水平的影响。设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它们与居民消费水平的关系为:,运用OLS法估计结果如下: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4:51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9.629737 18.72683 0.514222 0.6120X2 0.530391 0.005288 100.2944 0.0000R-squared 0.997719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997620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61.94203 Akaike info criterion 11.16689Sum squared resid 88246.75 Schwarz criterion 11.26440Log likelihood -137.5862 F-statistic 10058.98Durbin-Watson stat 0.834725 Prob(F-statistic) 0.000000(0.5142) (100.2944) =0.9977农村居民纯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4:51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113.4612 28.65894 -3.959014 0.0006X3 1.491763 0.021689 68.78073 0.0000R-squared 0.995162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994951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90.20660 Akaike info criterion 11.91870Sum squared resid 187156.3 Schwarz criterion 12.01621Log likelihood -146.9838 F-statistic 4730.789Durbin-Watson stat 1.010615 Prob(F-statistic) 0.000000(-3.9590) (68.7807) R²=0.9952由数据分析的结论可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大大超过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造成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是我国是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家,而居民消费水平是以人口数为权数对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和城镇居民消费水平进行加权平均计算而得到的;第二是农村居民的消费动力远远大于城镇居民。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1978年,我国城乡居民的恩格尔系数分别为57.5%和67.7%,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只属于勉强温饱,农村居民则处于绝对贫困。然而到2001年,农村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降至47.8%,而城镇居民家庭的恩格尔系数则降至37.9%, 可见农村居民目前的消费需求大于城镇居民。3、人口自然增长率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人口的多少与消费水平的高低有密切的关系。由经验分析可知,在人口数量一定的情况下,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消费品数量越多,那么居民消费水平就会越高;反之,在经济发展水平稳定的条件下,人口数量的多少就决定着消费水平的高低。因此,下面以人口自然增长率为解释变量,设为X4进行回归分析。设回归估计结果如下: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4:52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6120.843 519.8942 11.77325 0.0000X4 -389.3241 41.89861 -9.292053 0.0000R-squared 0.789651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780506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594.7908 Akaike info criterion 15.69092Sum squared resid 8136851. Schwarz criterion 15.78843Log likelihood -194.1364 F-statistic 86.34224Durbin-Watson stat 0.548669 Prob(F-statistic) 0.000000(11.7733) (-9.2921)回归结果表明,人口每增长1%。,居民消费水平平均下降389.32元。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人口基数大,即使增长率很低,也使得以人口平均来计算的居民消费水平有显著性变动。4、消费物价指数对居民消费水平的影响按经济理论分析,物价越高,越会抑制人们的消费,消费水平会越低。故在此引入消费物价指数进行回归分析。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4:51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5071.259 3968.544 1.277864 0.2140X5 -34.35080 37.23965 -0.922425 0.3659R-squared 0.035675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006253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1273.521 Akaike info criterion 17.21358Sum squared resid 37302690 Schwarz criterion 17.31109Log likelihood -213.1697 F-statistic 0.850869Durbin-Watson stat 0.052147 Prob(F-statistic) 0.365883从结果看出,可决系数很低,t统计检验不显著,尽管从经济背景分析来看,消费物价指数可能影响消费水平,但回归结果显示并非如此,这可能与统计数据误差以及估计方法有关系。三、影响居民消费水平的多因素分析在前面分析的基础上,将所有对居民消费水平影响显著的解释变量(消费物价指数除外)放进同一个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分析,结果如下: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5:06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34.92876 68.33338 -0.511152 0.6148X2 -0.106034 0.067316 -1.575168 0.1309X3 0.209742 0.092590 2.265268 0.0348X4 7.788147 4.980314 1.563786 0.1336X1 0.039598 0.005350 7.401766 0.0000R-squared 0.999631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999557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26.73036 Akaike info criterion 9.586334Sum squared resid 14290.24 Schwarz criterion 9.830109Log likelihood -114.8292 F-statistic 13529.64Durbin-Watson stat 1.529774 Prob(F-statistic) 0.000000从回归结果看,尽管可决系数很高,F统计值很大,说明模型在整体上线性回归拟合较好,但常数项的回归系数不显著,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与人口自然增长率的符号与经济意义相悖,表明模型中解释变量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下面看各变量之间的简单相关系数:X2 X3 X4 X1 YX2 1.000000 0.996093 -0.893822 0.999424 0.998859X3 0.996093 1.000000 -0.872752 0.996649 0.997578X4 -0.893822 -0.872752 1.000000 -0.895038 -0.888623X1 0.999424 0.996649 -0.895038 1.000000 0.999650Y 0.998859 0.997578 -0.888623 0.999650 1.000000由上表可以看出,解释变量之间确实存在高度线性相关,于是运用OLS方法逐一求Y对各个解释变量的回归,并结合经济意义和统计检验选出拟合结果最好的一元线性回归方程,在此基础上将其余解释变量逐一代入并拟合,最终得到如下模型:Dependent Variable: YMethod: Least SquaresDate: 12/12/05 Time: 15:19Sample: 1978 2002Included observations: 25Variable Coefficient Std. Error t-Statistic Prob.C -34.31193 19.08905 -1.797467 0.0860X2 0.352578 0.047965 7.350744 0.0000X3 0.502716 0.135078 3.721667 0.0012R-squared 0.998600 Mean dependent var 1418.120Adjusted R-squared 0.998473 S.D. dependent var 1269.558S.E. of regression 49.61351 Akaike info criterion 10.75857Sum squared resid 54153.00 Schwarz criterion 10.90483Log likelihood -131.4821 F-statistic 7846.542Durbin-Watson stat 1.349085 Prob(F-statistic) 0.000000(-1.7975) (7.3507) (3.77217)从下图也可以看出,模型的拟合程度非常好,这也说明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对居民消费水平的直接影响最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增加1元,居民消费水平平均增加0.5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增加1元,居民消费水平平均增加0.35元。四、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的对策建议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提高居民消费水平的根本途径是大力发展生产力。但在大力发展生产力,增加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的同时,必须严格控制人口增长。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提高居民整体收入水平,特别是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居民收入水平低是居民消费水平难以提高的重要原因。切实提高农民收入,不仅是农民由温饱进入小康、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关键,也是刺激消费、促进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的重要着力点。1、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品质。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校农业,这是当前增加农村居民收入的关键措施。调整结构的重点是改善农产品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一是要抓住当前农产品供给充足的时机,加快调整粮食品种结构;二是大力发展畜牧业。畜牧业在农业生产中处于“前拉后带”的重要环节,搞好了可以促进种植业、带动加工业,实现农产品转化增值。三是发挥种植业传统优势,发展农林牧渔业和名、特、优、新产品,农产品也要提高品牌意识,靠品牌开拓市场。2、依靠科技进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在当前增收困难的情况下,降低生产成本,减少农民的支出也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条重要途径。目前,由于技术相对落后,我国农业资源的利用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特别是农民在用水、用电、用地等很多方面,缺乏科学指导,浪费严重。据测算,从1988年到1996年,粮食增长了27.6%,收购价格指数增长了172.9%,但同期总成本却增长了274.3%。这也说明,降低成本,增加效益是推动农业节能增效,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3、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有利于农民增收的产业体系和利益机制。推进农业产业化,应突出抓好建设农产品基地,培育龙头企业,建立利益机制,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几个关键环节。4、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在逐步减少农业税以外的农村各项收费项目和数额的同时,把真正应由农民承担的合理性收费费用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是减轻农民负担的工作走上法制化、正规化的轨道。同时还要狠抓基层政府及干部的廉政建设,消除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的各种隐患,进一步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民健康消费。(二)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控制人口增长是人口问题的重点和难点。人口自然增长率越高,越是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我们要继续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实现控制人口规模的既定目标。根据我国人口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要把控制人口出生率、提高人口素质和解决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通盘考虑,制定一个合理增长、提高质量、优化年龄结构的综合人口方案。同时加强对目前人口状况和人口动态的研究分析,为人口控制、就业、迁移与城市化等正确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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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消费扶贫,一头连着贫困地区,一头连着广阔市场,它的最大特点是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扶贫过程中找到消费扶贫的利益连接点,贫困群众需要产品有“可销售的渠道”,广大消费者需要消费有“可保证的品质”消费扶贫“人人皆可为”,应该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使之“人人皆愿为、人人皆能为”春节期间走亲访友,发现餐桌上出现了“新菜”——来自贫困地区的特色农产品。在春节的消费大潮中,消费扶贫成为一道亮丽风景。新疆的大枣、河南的野生猕猴桃、湖北的丹江水产……吃上贫困地区的优质特产,既满足了消费升级消费扶贫,一头连着贫困地区,一头连着广阔市场,它的最大特点是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扶贫过程中找到消费扶贫的利益连接点,贫困群众需要产品有“可销售的渠道”,广大消费者需要消费有“可保证的品质”消费扶贫“人人皆可为”,应该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使之“人人皆愿为、人人皆能为”春节期间走亲访友,发现餐桌上出现了“新菜”——来自贫困地区的特色农产品。在春节的消费大潮中,消费扶贫成为一道亮丽风景。新疆的大枣、河南的野生猕猴桃、湖北的丹江水产……吃上贫困地区的优质特产,既满足了消费升级的需求,更能为贫困群众带来增收效应,消费扶贫可谓一举两得。消费扶贫,一头连着贫困地区,一头连着广阔市场,它的最大特点是运用市场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到扶贫过程中。我国近14亿人口,形成了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之一。有一个形象的说法,中国人一年吃掉70亿只鸡,有30亿人次到乡村休闲度假。消费市场规模之大,为消费扶贫拓展了空间。往深层看,不同于简单地给钱给物和解决眼前问题,消费扶贫更能为贫困地区的产业发展注入内生动力,促进贫困人口稳定脱贫和贫困地区产业持续发展。正因如此,今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要求“大力实施消费扶贫”。充分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势,是我国创造反贫困奇迹的一大秘诀。消费扶贫,作为我国一种重要的扶贫方式,当然也要发挥这一优势。比如说,采取“以购代捐”“以买代帮”等方式采购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既可以满足单位或个人的消费需求,也可以帮助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也要看到,消费扶贫本质上是一种“你卖我买”的商品交换行为。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唯有买卖双方能够实现互利共赢,消费扶贫才能可持续发展,才能把消费潜力变成脱贫动力。要实现双赢,就要找到双方的利益连接点,贫困群众需要产品有“可销售的渠道”,广大消费者需要消费有“可保证的品质”。让产品获得“可销售的渠道”,需要政府部门在贫困地区和消费市场之间架起桥梁。这就需要在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打通制约消费扶贫的痛点、难点和堵点,让贫困地区的产品真正流动起来。比如说,打通供应链条,形成农产品从田间到餐桌的全链条联动;整合产地物流设施资源,可以降低贫困地区产品的物流成本;不断提高贫困人口使用网络的能力,就能更好促进“电商+农产品”商业模式的形成……打通流通梗阻、提升流通效率,才能真正推动贫困地区产品和服务融入全国大市场,为消费扶贫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市场基础。让消费获得“可保证的品质”,需要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进行供给侧改革。外界的助推可能会引起一时的消费,但要形成持续的消费效应,最终的决定因素还是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换句话说,特色农产品要追求规模和数量,更要追求品位和质量。这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共同发力、形成合力。对政府部门而言,需要加快农产品标准化体系建设,用制度为特色产品的安全和品质保驾护航;对企业和贫困群众而言,更应坚持诚信原则、品质为先,让特色产品绿色安全,让乡村旅游远离宰客等乱象,推动树立良好口碑、形成长期效应。换个视角来看,消费扶贫为每个人参与脱贫攻坚提供了一个机会。贫困地区往往比较偏远,但每个人都可以通过消费参与到扶贫的过程中。消费扶贫是一个“人人皆可为”的事情,接下来,应该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使之“人人皆愿为、人人皆能为”,这样,就能为脱贫攻坚注入强劲的内生动力。查看更多相关
资料5写道:“在消费扶贫过程中,消费成了高尚的消费,脱贫成了有尊严的脱贫,物质满足之外,也有精神的享受,消费扶贫因此而有了高度。”请结合给定资料理解这段话,据此确定立意,自拟题目,联系实际,写一篇议论文章。(40分) 要求:1.切合题意,观点鲜明,论证充分,层次分明,表达有力;2.联系实际不拘泥于给定资料;3.不少于1000字。 参考文章: 论消费扶贫的精神意义 消费扶贫,是通过线上和线下等多元渠道购买贫困地区农特产品,从而帮助贫困地区实现增收脱贫的一种扶贫模式。消费扶贫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让贫困者经济上脱贫,更重要的是让消费成为了高尚的消费,让脱贫成为了有尊严的脱贫,让参与者有了精神的享受,消费脱贫也因此具有了精神层面的意义。对此,我们应高瞻远瞩,深刻认识。 消费扶贫让消费成为高尚的消费。首先,消费扶贫解决了贫困地区农特产品的销路问题,带动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碧桂园“爱在东乡”活动以“众人拾柴”之力,开展消费扶贫,化解了东乡“好山好水育一方好物,山高水远却难觅市场”的困境;中信国安“黔货进京”,直接将贵州贫困地区土特产品引入北京“国安社区”,解决销售难题。其次,消费扶贫能够让企业和个体更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贫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然要拿下的拦路虎,扶贫事关全国人民幸福,也需全国人民共同参与。碧桂园、中信国安,还有一口气买了许多农产品后说“这些活动给了我们参与扶贫机会”的长沙市民刘先生,都从消费扶贫中强化了社会责任感,收获了自豪感,形成了社会正能量。此外,消费扶贫与以往企业个人直接捐钱捐物或政府兜底的扶贫模式不同,它通过市场的手段形成产业内生动力,构成正向循环,以商道行人道,让贫困者真正参与进来,为改变自身命运而努力拼搏,“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这种改变了人的精神的消费功德无量,是社会大善。因此,我们说这种消费是高尚的。 消费扶贫让脱贫成为有尊严的脱贫。尊严是人之所以成为人的必要条件,人既需要自尊,也需要他尊,二者共同支撑我们自由的精神、自在的工作、自主的生活,最终转化为自我实现的强大力量。大力发展消费扶贫,能够让农民看到自己产品的价值,为他们带来脱贫致富的动力和尊严,进而积极主动地投身于脱贫事业,释放出磅礴力量,通过辛勤劳动和创意创新改变自身命运。梳理扶贫成功案例,无论是甘肃东乡族自治县,或是与拼多多合作的云南保山等,没有哪一个地方不是靠农民思想觉醒后敢拼敢想获得成功的,在时代潮流前,不少农民还顺势而为,利用互联网将农产品卖往全国各地,这正是自觉、自醒、自尊的结果。从深处来讲,有尊严的脱贫是以人为本的体现,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对人自身潜力的挖掘,扶贫不是一种施舍,而是社会互助,在这一过程中,被帮助者能够认识到自身价值,勇于自我实现,最终走向自尊、自立、自强。 古语有云:“贫不足羞,可羞是贫而无志”,因此,扶贫必先扶志。其实,不管是对于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讲,还是对于购买农特产品的消费者来讲,消费扶贫的意义都早已超越了经济层面,而具有了伦理意义和精神意义。这种精神的核心在于激发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齐心协力奔小康,众志成城谋发展,最终实现所有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人自我实现、自我超越,承担社会责任,完成社会使命,最终成为一个精神明亮的人。 从人的角度、从精神的角度去认识“消费扶贫”,我们所看到的结果将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小康,更有精神上的小康,有人的自我实现之美,有社会互助共赢之美,有精神上的享受之美!
一、电商扶贫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01电商扶贫归根结底在扶贫,总体要求是精准电商扶贫是电商与扶贫工作的融合,电商特征明显,但根本还是扶贫,电商只是载体而不是目的,最终检验成效的是扶贫效果。同时,电商扶贫也不是一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必须要精准到人到户,体现为实实在在的卖出去、挣回来,让老百姓感受到实惠。所以,《意见》的指导思想就明确指出:“以贫困县(832县)、贫困村(12.8万)和建档立卡贫困户为重点,在当地政府的推动下,引导和鼓励第三方电商企业建立电商服务平台,注重农产品上行,促进商品流通,不断提升贫困人口利用电商创业、就业能力,拓宽贫困地区特色优质农副产品销售渠道和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渠道,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更多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从这个指导思想就可以看出,电商扶贫要在贫困地区开展,重点在农产品上行、贫困人口创业就业,最终体现在当地农特产品销售和农民增收上。02首次提出“三个全覆盖”电商扶贫版图让人憧憬距离2020年的脱贫攻坚最后期限只有四年多时间了,电商扶贫要做到什么程度,达到什么目标,也需要一个总体谋划,不能当花瓶,做应景,必须要有切切实实的推进路线图。为此,《意见》明确提出,“加快实施电商精准扶贫工程,逐步实现对有条件贫困地区的三重全覆盖:一是对有条件的贫困县实现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全覆盖;二是对有条件发展电子商务的贫困村实现电商扶贫全覆盖;三是第三方电商平台对有条件的贫困县实现电商扶贫全覆盖”。这三个“全覆盖”的提出,对832个国定贫困县是实实在在的利好,因为标志着不仅是国家财政支持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全覆盖,而且是第三方电商平台全覆盖,而且县下面的村也要全覆盖。当然,也要看贫困地区的电商基础如何,所以文件谨慎地提出要对“有条件”的贫困县,而且是逐步实施。那么“全覆盖”的效果如何体现呢?《意见》提出,“贫困县形成较为完善的电商扶贫行政推进、公共服务、配套政策、网货供应、物流配送、质量标准、产品溯源、人才培养等体系”。这八个体系的形成,也绝非一日之功,需要各方付出艰辛努力。03电商扶贫可以行政推动,但更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意见》对电商扶贫的发展提出了五条原则,但最重要的还是第一条,即:“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坚持政府引导、扶持不干预、服务不包揽,充分发挥市场在农村电商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发展贫困地区电商产业,带动贫困人口就业增收脱贫。”一方面,我们看到,在已经有起色的电商扶贫试点县中,行政推动是必要的,因为在意识观念、发展基础、电商人才等条件不成熟的时候,只有靠政府的强力推动,迅速补齐短板,才能打开电商扶贫的缺口;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单一的行政推动也容易演化为一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生命力不强,特别是一些地方想在短期内大干快上,靠电商扶贫出个经验,拿点考核加分,往往是徒有虚名,甚至劳民伤财。所以,电商扶贫必须把政府的角色扮演好,准确定位,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真正对电商扶贫发展扶上马,送一程,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进程中发展壮大。二、十六部委联合发力,电商扶贫更加重视上行电商扶贫不仅仅是让贫困地区的农特产品上网,还可以与互联网结合得更紧密,预售、众筹、领养、定向采购都是可行的办法,特别是消费扶贫的兴起,又为电商扶贫打开一扇新的窗口。01人才始终是核心,今后还需不遗余力各地电商扶贫面临困难很多,一些困难不尽相同,但总体上都会遇到一个共同的大问题,就是人才瓶颈,能懂的人很少,会干的人更少,能干好的更是可遇而不可求。为此,前期的试点中,各地普遍把人才当作大问题来抓。《意见》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个宏大的贫困地区电商人才培训计划,“到2020年完成1000万人次以上电商知识和技能培训,培养100万名以上农村青年电商高端人才,实现每个贫困村至少有1名电商扶贫高级人才,形成一支懂信息技术、会电商经营、能带动脱贫的本土电商扶贫队伍”,这种力度可以说是空前的。当然,人才不是光培训就能出来的,实践才是培养人才的最好方式。所以,《意见》提出,“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和网络商户等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贫困村青年、妇女、残疾人依托电子商务就业创业”,具体要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巾帼脱贫行动”、电商助残扶贫行动,分别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等党的群团组织负责。02基础设施短板明显,供给侧改革全面发力电商扶贫要做起来,面临的现实制约很多,突出表现在网不通,网速慢,收费高;物流快递不给力,“最后一公里”和“最初一公里”没有解决等。《意见》对此提出明确要求,“扎实推进贫困地区道路、互联网、电力、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地区电商发展基本条件。到2020年,宽带网络覆盖90%以上的贫困村,80%以上的贫困村有信息服务站”。具体的工作重点:一是“深入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重点向国家级贫困县倾斜”,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重点就是加强和改善农村电商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加强交通运输、商贸、农业、供销、邮政等农村物流基础设施共享衔接,推进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配送网络建设,加快贫困地区县城老旧公路客运站改造,推动有条件的贫困村客运场站信息化建设,提升电商小件快运服务能力”,也就是说要整合县以下能用的所有的各部门各体系资源,综合打造物流快递体系。三是“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大力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这已经是继十年前上一轮信息进村入户工程之后的新一轮农村信息工程了,但十年前的问题是农民运用不足,而现在是农民需求强烈,可谓供给侧的对应再发力。03电商扶贫还在创新,消费扶贫颇有看点电商扶贫不仅仅是让贫困地区的农特产品上网,还可以与互联网结合得更紧密,预售、众筹、领养、定向采购都是可行的办法,特别是消费扶贫的兴起,又为电商扶贫打开一扇新的窗口。基于电商平台的信息便捷沟通与金融支付、物流快递配套服务,在网上通过购买贫困地区特色产品来扶贫是一件既时尚又有意义的事情,一经推出,就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如何推动消费扶贫健康发展,不至于沦为概念炒作,也不至于出现名不副实,需要规范和相关体系建设。《意见》对此专门提出指导性意见,一方面,“以每年扶贫日为时间节点,组织有关电商企业和网络平台,共同举办‘邀您一起来网购’等消费扶贫体验活动”;另一方面,“加强贫困地区优质特色农产品、民族手工艺品、休闲农业的宣传推介,鼓励支持电商平台常年开展富有特色的网购活动”。也就是说,消费扶贫可以结合扶贫日集中开展,也可以演化为常态化活动,但核心是优势产品、特色产品,也需要加强网络宣传,塑造地域品牌,让消费者买得情愿,吃的满意。那么消费扶贫也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就是虽然消费者愿意购买贫困地区的农产品,甚至也愿意接受贫困地区农产品在包装、外观上的一些不完美,但并不等于就可以不做上网销售的品控,因为消费者本质上还是在采购正常商品。所以,消费扶贫的兴起,需要贫困地区加速推进供给侧改革,加强源头的农产品基地建设,做好标准化生产,重视产后的贮藏保鲜、包装分拣、品牌设计等环节,提升消费者的体验感,让消费者买得情愿,吃的满意,最终是以商道来行人道。从2016年发生的贫困地区网上促销事件来看,有几条经验教训必须汲取:一是宣传上有度,不能过度煽情,内含道德压力;不能按一般电商产品过度进行产品美工和方案创意,这往往造成宣传与实物的感观落差,降低了消费者的体验感。二是组织上有序,绝对不是把东西上网那么简单,从源头的产品质量控制到中间的仓储、包装、物流到最后的客户服务与售后等,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把关,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影响整体形象。三是一定要确保真实和精确,不能笼统地说这就是贫困地区的东西,而是要精准到什么乡什么村什么农户生产的,怎么种的,怎么收的,谁最后卖出去的,这个信息必须真实,新疆的维吉达尼团队就是做好了这一点,消费者的信任度明显提升。同时,相关信息最好有政府背书。严禁任何形式的借用消费扶贫营销,确保爱心不受伤害。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Castellainv.Preston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法制史论文—我国刑事制度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是世界上的文明发源地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当然,我这里指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所讲的成文法,乃至法典。只是说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的末期已经有一定规范。下面我将谈谈我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结论。从原始社会开始,我国已经有了法制。当然法制并不代表着成文法,只是存在与当时社会比较适应的社会规范,当时主要是以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为主的社会规范。也就是说,但是法制就是习惯法,由于当时的对与犯罪的习惯就是复仇,然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便成为了当时的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一命抵一命是一种野蛮的,血腥的手段,但是对与以前的无故杀人,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的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部落的生活习性。这种表面上看来的血腥手段,恰恰是当时的争取公正的正义诉求,而并不具有厚实的那种征服,奴役或者压迫的强权性质。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我们以夏商为典型例子。我先来列举当时的主要的情况,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外朝制度,经济仍然是农耕经济为主,关键是文化,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文化活动,所以当时的文化风格和立法的规范有极大的关系。原始社会的后期,那种神学观是非常浓重的,对与神当时的人单纯地抱怨一种敬畏(没有利用的心理),因此当时的立法思想;受天命制法,宗教神权色彩浓厚。可能大家觉得我写原始社会的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地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因为在我看来,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条理非常不明确,它调整的一个标准都是习惯法,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而且其中的保障制度往往涉及到刑罚,所以在我看来,这种习惯法调整的社会中,判断它有没有刑事制度的性质,只有看有没有涉及刑罚。到了周朝,开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制法的标准,西周有周公制礼,吕候制刑。礼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形式,是西周习惯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的制定,反映了西周立法的等级制度的精神。吕候对西周的刑事法制的贡献主要在于制定9刑。9刑的基本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刑事犯罪。到了春秋,开始制定成文法。秦朝,封建制度建立,为了加强社会稳定,采取轻罪重罚的制度,显示了当时刑法文明的落后。以后还经历了诸多的朝代,刑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地反复,应当作为公法的刑法始终逃不出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的作用,这种跨界的调节,往往导致了刑罚的不公平和滥用。而且导致其他法律部门的畏缩在我看来古代一切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无不涉及到刑事制度的运用,在古代,刑即法。虽然在秦代以后把法律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可是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部门独特的调节制度,而全部仍然运用刑事制度调整。这无疑是一种错误。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发展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民众的法律意识没有建立起来。正如柏拉图说说:一个法律并不用多么有新意或多独特,因为在一个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心中自然会有守法的意识,在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没有守法的意识,无论法律多新鲜,多独特,人民终会创造机会来违反。这无疑说明了,法律的有效运用,并不在于刑罚有多重,而在于人民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有一种敬仰,有一种信任,这3个情绪缺一不可。
有关法学与爱的三个话题请允许我在开头就突兀地提出自己新近的一个小想法:我坚信,法学的内在,正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是的,这个念头有一些乌托邦的味道,并且掺有太多因温情脉脉而显得模糊不清的暧昧,使其更像是歌德诗作中拙劣的一行,而不应出现在一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的开头。但,我希望自己这不成熟的观点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肯定,并付之身体力行,成为法学研究的信条、法学教育的目标。或者,其实在我做出自己的论述之前,当下的大多数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队法学进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不是——争名逐利。这,更能让我欣喜。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论述让自己切实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发现了自己是错误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样深感庆幸的。虽然,在论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坚信,正如冉阿让所说,除了相互关爱之外,世人别无他事可做。1, 关于我与法学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午后的阳光通过天顶大块的玻璃直射下来,一种暖洋洋的温馨在我周身洋溢起来,如同一片墨迹的淡淡晕染。我看着那些空无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种惊恐的木然和碎裂的声响,铁马冰河,天崩地裂。这种莫名的错愕,源于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法律所怀有的不友好的印象。造就这种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个男孩子在少年时期都会具有的那种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对执政者的天然的抵触。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围所有的朋友几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无政府主义,虽然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知道那到底是什么。那时,我们每个人都牢记着雨果在1862年元旦为其著作《悲惨世界》写就的序言:只要因法律和习俗所造就的社会压迫还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时期人为地把人间变成地狱并且使人类与生俱来的幸运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难;只要本世纪的三个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还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某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社会的毒害,换句话说,同时也是从更广的意义来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愚昧和痛苦,那么,和本书同一性质的作品都不会使无用的。在重新回味这段话的过程中,我仍然有着抑制不住的激动,脑海中依旧会泛起那些恶毒的法律与刑罚对冉阿让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带来的悲剧。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最近的“许霆案”,这个闹剧所反映出的,也许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质吧。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这就是我在接到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所遇见的场景,我将投身给这样一个矛盾的事业——彪炳正义,本身却正是正义最大的破坏者。是的,正义,在法律人的脑海中,这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词汇中。在我所已经接受过的将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从来没有人教过我们要如何正义。没错,很多老师跟我们说过正义的概念,种类繁多,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经据典。但是,却从来没有老师告诉过我,我是否应该为我心中的愤怒而奋不顾身,提携玉龙为君死,我以我血荐轩辕。也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如马英九主席一样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法律学子应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反倒是我的母亲,给了我一些启迪。寒假时,我陪母亲看央视热播剧集《闯关东》,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日军的炮火轰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颤动,中国法官冒着生命危险,也顶着亲日政府的压力,依然裁决了作为被告的日本人败诉。母亲连头也没回、淡淡地跟我说,你以后也要做这样的法官。母亲的这种她认为理所应当的期许让我倍感羞愧,我深知这一切有多么难,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学子为没法实现母亲对自己所提出的这个最起码的盼望而内疚。可我并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或者,什么时候才会没有。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无力地辩解,这不怪我们,我们尽力了。然而,无论如何,我不能接受对不正义的妥协。为此,我始终在寻找,法律这个领域里,“正义”这个支点究竟在何处。哪怕,只是为了面对母亲时,能拥有一份坦然。2, 关于战争所以,我要毫不犹豫地说,也许,何勤华老师的那句话让我找到答案了,而且答案竟然如此简单——爱。原来真相也许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法学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使全人类或者其中一部分人的生活更和谐的秩序,正如博丹提出国家的主权、洛克倡导权利的合理分配、卢梭呼吁良好的民主政治。也就是说,这些伟大的天才,他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心里充斥着的,正是对全人类的无私的爱。而我眼前的这本书——《战争与和平法》,无疑也是格劳秀斯先生基于这种天才的爱而完成的“世界性的著作”。在《战争与和平法》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先生依次探讨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等在战争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凡此种种,起目的都在于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这句简单的概括有些冷冰冰的工业世界特色,它的背后所隐藏似乎是更大批量的战争。因为,由工业社会所约束的思维往往有一个:一个事物的规范化必然导致批量化。所有的大规模产业无一不有自己的“规则”。若战争也应验此规律,那是不可设想的。然而,天才的荷兰人当然不会是战神的侍从,他的理论也自然不会是爱因斯坦最终早就了原子弹的相对论;他为战争所设计的规则,旨在从对战争三个重要环节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战争的全面限制、对非正义战争的彻底根除,这三个环节分别是:挑起战争的原因,战争中的具体行为,结束战争的机制。这人类历史上最杰出的成果之一,却正是“荷兰的囚徒”所身经的那个苦难时代的产品。本书出版在1625年,17世纪刚过去四分之一的时候。整个欧洲处在一种看似平静的氛围之中:宗教改革已进入尾声,资产阶级尚未剑拔弩张,王室贵族与教会还在享受残存的荣耀。但在后来,这种平静很快就被证明是各方势力暗中彼此消长而表现出的一段僵持:宗教改革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正蓄势待发,王室贵族与教会已无可救药却仍希冀苟延残喘。打破寒潭,在海峡对岸,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光荣革命;而在欧洲大陆,则是最终拖垮了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战争”。处在这样一个瓶颈般的年代,荷兰的天才已经预感到一场新的利益分配即将开始,战争这“伟大的清洁剂”必将涂炭生灵。他深知,战争对于执政者来说只是谈判桌上的筹码,对于天下苍生来说却是最深重的苦难。正如荷马所哀叹的:“阿瑞斯的光荣的巨盾上满是勇者的鲜血!”我猜想,天才每思至此,必当泪如泉涌,情难自禁。他明白,他无法阻止战争的到来,那么,也许,他就只能尽一己之力使人类受的伤害尽量减少。这正是格劳秀斯先生最可爱的地方,也许他的理论毫无作用,也许这个世界上的战争该杀伤多少人依旧杀伤多少人,但是他做了,他尽了自己的力量。他,表达了自己的那份伟大的爱。他在临睡前、临死前都不会遗憾了。(他让我莫名地想起许三多。)然而,他做到了,在他之后,战争是有了一套详细的规则,从宣战到停战,一切都必须有模有样、有板有眼地进行。固然,这不是单凭他的一本书就做到的。但,正是他率先发出了和平的呼喊,后世大家云集响应,经过了一代又一代的卓绝努力,才最终创造了当今世界这样一个国际秩序相对稳定的大环境。谁能说,这不是法律人献给全人类的最广博无私的爱?3, 关于死刑这是《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八章的章节名称。在看贝卡利亚的这本书之前,我是坚持死刑存置论的。我相信读过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的人都会坚持死刑的正义性。我可以列举很多,《ABC谋杀案》、《人性记录》、《斯太尔斯庄园奇案》等等,波洛可不愿意像福尔摩斯那样去找一个化妆成乞丐的男人,除了伤亡惨重的恶性犯罪,可没有什么值得这个生活品味颇高的矮个子比利时人为之动用他那“灰色的小细胞”。从而,他所挖掘出的犯人,无一不是令人欲杀之而后快的。其中,《东方快车谋杀案》无疑是最著名的,而它也因众所周知所以引用起来相当方便,它唯一不同的地方倒不在于其复杂而精致的犯罪手段,而是那个罪大恶极的人不是杀人的人而是被杀的人:小阿姆斯特朗被一个罪犯绑架并谋杀,这个罪犯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逃脱刑罚,但多年后,小阿姆斯特朗的家人们在一列火车里谋杀了他。我相信没有会认为波洛对这一干杀人犯不予追究是不正义的,反而,我们只会抱怨法庭的无能、法官的腐败。在法学范围内,它可以扯出很多相关的话题,自然正义啦,同态复仇的正义性啦,但是,我在那时只愤慨地想到,若在现在,那个罪犯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死的,那么多无可救药的杀人犯都会在英美舒适的监狱里度过余生,这简直是对法律的嘲笑。这种想法,后来看女王的很多小说时都会泛起来。请注意,我上面说到了“无可救药”,这是我所有这些自以为正义的愤怒的一个错误的基础。当然,这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的。在贝氏关于死刑废止的论述中,我认为他最重要的是两个论点:没有人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包括执法者;死刑并不比终身苦役刑更具有改善力。“关于死刑”这一章并不长,但小贝(他写这书的时候好像只比我大五六岁)始终在傲气十足地围绕着这两个论点在进行对死刑的讨伐,但是他的论点在说明什么?前者是在竭力保证犯罪人的生命权,这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却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每个人都是可以改好的。这是一个天真得如同诗人一般的论点,像顾城一样说:“我眼睛看到的地方都盛开着花。”他让我记起一个小孩子,他说,谁说动物就想到大自然里去呀,小老虎找不吃的会饿死,小鹿会被大老虎咬死,还是动物园里最好。天才的通病是太单纯。世人都这么说。小贝希望每一个人皆能如他一样明白: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人都是有改过自新的可能的,只要这个社会施予其足够的爱心,而不是将社会在那些恶性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推卸到罪犯一个人身上,让他一死了之。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怀有天才的如此傲岸的爱的,他的博大无边的爱促使他不能放弃对任何一个灵魂的关怀。其实,对“全人类”这个虚泛的概念的爱并不是很难去怀有的,它只需一种悲悯之心,这是可以由文学、宗教等培养而成的;而将爱无分高低地施予每一个个体身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嫉恶如仇,是正义;关怀包括正义在内的每一个人,这是接近于神性的高尚。在后世,有众多的法学大家也正是基于他们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而“为废除死刑而战”(其中最为杰出的无疑是罗贝尔·巴丹戴尔)。他们也应该受到与小贝相同的尊敬。结语第一次毫无限制地些论文,于是就真的把自己想写的写出来了。谢谢老师的自由题目,也谢谢老师的费神批改。(很幸运能上老师的课)法学是爱,请相信我。爱是经久忍耐,慈悲为怀。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吹,爱是不狂妄,爱是不乖张,爱是不自私,爱是不轻易动怒,爱是鄙视不义,爱是喜欢真理。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语出《圣保罗至哥林多书》参考资料1, 关于第一个话题,除雨果的《悲惨世界》外,还有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巴尔扎克的《邦斯舅舅》。法律的不正义在这三部小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虽然巴尔扎克的稍温婉一点。向这三位十九世纪的法国小说家致以同样的敬意。2, 关于第二个话题,以电影为主,奥黛丽·塔图主演的《漫长的婚约》,梅尔·吉布森主演的《爱国者》,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特洛伊》,刘德华主演的《投名状》。战争毁灭一切,阿瑞斯与黑帝斯的双手始终紧紧相连。和父亲一起看的《爱国者》,父亲哭了。3, 关于第三个话题,除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外,还有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对死刑的论述同样深刻,前者在理论,后者在亲历。还有两部小说,莫言的《檀香刑》和潘军的《死刑报告》,前者写了一个刽子手的生涯,后者写了许多死刑的冤案。前者远比后者精彩。4, 还有什么。《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出版社2007版。《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5版。《先知》之第十三篇:论律法,【黎巴嫩】纪伯伦著,王立译,北京出版社2006版。引用到了这几本书的词语和造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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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将会介绍如何增强大学生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而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为进行生活消费应该安全如公平地获得基本的食物、衣物、住宅医疗和教育的权利等,实质即以生存权为主的基本人权。保护消费者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任务,是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也是引导市场经济发展方向的需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既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又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而当代大学生正属于社会消费者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当前形势下,大学生消费维权问题应给以足够的重视与合理的引导,使青年学生能够很好地实现从学生到社会一员的角色转变,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篇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参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重述与裁判研究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特别是区域性或全球性金融危机的频发,世界各国普遍达成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金融改革重中之重的共识.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市场消费空间持续拓展以及消费层次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在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市场争夺过程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在金融市场领域,金融消费者与金融经营者之间因为力量、信息的不对称,侵害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现象日益增多,但是由于我国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法律制度不够健全、司法制度不够完善等,这导致金融纠纷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积极性和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本文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除了绪论以外,主要从七个章节展开讨论.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的选题意义、文献综述、写作思路、写作方法和主要贡献.第二章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述.从消费者保护运动谈起,回顾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起源和背景,指出我国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意义和紧迫性,这不仅是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鼓励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随后,梳理我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相关的立法,并分析其特点:金融消费者基本政策处于有法难依的局面、传统民商法难以实现倾斜保护、专门金融法律直接规定稀疏和层级较低,从而不能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最后,归纳出我国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几种表现:金融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及信息安全因金融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遭受侵害;金融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不适当销售行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金融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并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状况进行评价.第三章介绍和评价域外国家和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以期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依次介绍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国际组织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要立法内容,并分别作出评述.这些国家和组织共同的特点主要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认识逐渐加深,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适时加重金融经营者的义务,包括说明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适当性销售义务等.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嘻嘻 前两天我交了篇1500字的。联系自己的现实生活,对照书上的知识点写。你能写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