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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术不端共同作者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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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学术不端共同作者有责任吗

论文造假第二作者有责任吗 当然有责任

责任。当涉及论文署名的学术不端问题时,若第二作者的真实性有误时,第二作者和第一作者一样要负主要责任。

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有这样一句古话师徒如父子。也就是说,学生与导师的关系有些类似于孩子与家长。那么,在现在的科研环境下,当“孩子”出问题时,“家长”应该受罚吗?   不久前,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似乎回答了这个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导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正是这一“学生犯错,导师"连坐"的规定,引来了一片议论之声。   疑问一:合理吗?   据了解,关于学生犯错后,如何“处置”导师的政策,国内久已有之。   例如,早在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学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的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2012年8月,教育部公布的《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也明确提出,学生论文造假指导教师要负连带责任。   在学校层面,2010年初,华中科技大学修订了《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规定指导的研究生有学术不端行为,将给予导师相应的学术处分;中国农业大学也于同年宣布,如果研究生论文抄袭剽窃,指导教师也将连带受罚……事实上,作出类似规定的高校远不止以上两家,似乎学生犯错,导师“连坐”已是一种自然。   自然的东西就一定合理吗?   顾莹是北京某重点高校外语学院的一名博士生导师。在了解到此次三部委意见的相关内容后,他向记者倒了一番“苦水”。   顾莹表示,三部委的意见初衷无疑是希望导师加大对研究生科研诚信的教育,但在指导思想上却存在一定的偏差。“这种做法的本质是把研究生出现的问题追加在导师身上,强调导师对研究生能力的影响。”他说。然而教育部当年规定研究生培养目标时,要求培养硕士研究生具有相对独立的研究能力,博士生则要有独立的研究能力。从这个角度讲。研究生需要的是独立,为什么导师反倒成为“第一负责人”了?   事实上,早在2012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暂行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时,就有人曾提出质疑,表示学生论文有抄袭,导师确有失察之责,但更应强调学生自身责任,否则学生的一切都要由学校和老师负责,将导致学生根本毫无责任感。所以,“连坐”不如更强调对论文第一创作者的重罚。   “中国传统思路认为,研究生抄袭而没有察觉,说明导师没有水准。而在西方,学生抄袭跟导师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导师审查学生论文的一个前提,就是假定论文是原创的,检查论文是否抄袭从来都不是导师的职责范围。”顾莹说,如果导师发现学生有抄袭现象,当然应该举报和制止,但如果没有发现,导师也不应该被追究什么过错。   疑问二:可行吗?   虽然在制度和理性上存在一定争议,但近年来,导师因为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而受牵连事例并不少见。比如在2007年底,复旦大学官方网站通报了该校信息学院的一起学生论文涉嫌抄袭事件。在事件的处理结果中,造假学生的导师因为“失职”,被免去了两年内的招收研究生资格。   纵观各校对于学术不端的规定,对相关导师的处理手段多为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而这样的制度在实际实行中,却存在着责任难以界定的问题。   “研究生抄袭,导师不能完全免责,毕竟学生是在导师指导之下完成论文的。但导师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却是一个很难说得清的问题。”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北京工业大学教授薛素铎坦言,因为导师并不能将学生论文涉及的所有相关文章全部看过,而且“理论的东西相对还容易看,但一些文字性的内容相对而言要更难把握”。在这种情况下,导师在学生学术不端行为中,究竟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又究竟该承担多大责任,其实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判断。   顾莹是一位人文学科的导师,目前也在从事着带研究生的工作。对于自己手下的学生,他从一开始就要求其严守学术规范,也在平时不断对学生灌输相关的理念。“这就有一个问题,”他说,“我自认为在学术诚信教育方面,已经尽到了导师的责任。而且在人文学科,学生的研究课题很可能并不是导师所熟悉的领域。比如,学生研究的某些作家并不一定是我所关注的。那么此时,如果我的一个学生依然我行我素,出现问题后,我究竟该负什么样的责任呢?”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近年来,在国外高校已实行多年的“导师组”制度,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国内高校所采用。“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篇论文是由导师组共同指导的,一旦论文出现问题,导师之间所谓的"责任划定"也就变得更加复杂,更加难以操作。”顾莹说。   质疑三:重要吗?   李亮是北京某高校的一名在读研究生。这段时间,他正在为自己的论文忙着作调研。其间,李亮的导师也没少跟他“唠叨”关于科研诚信的话题,但李亮对于这些话却并不太在意。   “关于学术诚信的道理其实谁都明白,如果可以的话,我们当然也不会作假,但有时候一些制度逼得你明知不对,也不得不"冒点险",这不是导师的唠叨能解决的,更不是出了错把导师"折腾"一通所能改变的。”李亮说。   李亮的看法其实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在记者的采访中,某位重点高校的院长坦言,一些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并不是其本意,造成他们抄袭造假的原因或是对规则的不理解,或是受现行制度所迫。“比如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要求在校博士生一定要在重点期刊发表若干篇论文,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违背教育规律的。”   该院长表示,我国的很多老一辈教育家都不主张学生短时间内发表论文。比如历任北京大学代理校长、台湾大学校长的傅斯年就曾为青年学者定下“三年内不许发表文章”的规矩,并长期坚持。“按照治学规律,在校仅三年时间的博士生远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境界,要求他发表文章,否则就不予毕业,这样的制度其实是在"逼"学生们犯错误。”   事实上,在两年前的一次会议上,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济大学教授郑时龄就曾指出,目前一些高校对研究生发表论文制定了不合理的硬指标。“以建筑学为例,全国的专业期刊并不多,而列为一级刊物的更是只有两本,但是一些高校却规定博士生在读期间必须发表至少三篇论文。就算把这些杂志全部用来刊登博士生论文,也登不下。”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想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拿出"成绩",即使明白抄袭的行为不道德,也不得不采取一些手段。换句话说,相当一部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其实是源自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研究生的考核标准作出一定改变,其追责的对象应该是制度的制定者,至于对于导师的责任追究,反倒显得不是那么重要了。”该院长说。

当涉及论文署名的学术不端问题时,若第二作者的真实性有误时,第二作者和第一作者一样要负主要责任,有影响。交给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该中心是由深圳爱国者赞助成立,旨在巡查大陆地区学者发表的论文,打击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抑制制我国国际学术声誉的下滑,维持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

首先是抄袭,剽窃他人的劳动成果,虚伪至极。其次是伪造,伪造实验数据,伪造证据文档,完全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第三,学术过度行政化、商业化,沦为为利益集团服务的工具。

一、剽窃他人观点:在不改变初衷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转述他人论点、观点、结论,不引用他人论点、观点、结论进行删除、拆分、整理或添加。二、自我剽窃:写论文的时候,不要做引用,而是使用自己(或者我是作者之一)发表的文献内容,或者使用自己已经通过论文答辩的论文内容。三、一稿多投:同一篇文章同时投给几个期刊。论文应在法定或约定的回复期限内发送至其他期刊。四、引用过度:使引用部分成为文章的主要或实质部分。五、全部抄袭:直接抄袭他人发表的全部或大部分论文。在其他已发布的文档中添加一些内容后,例如添加一些数据或添加一些新的分析。在他人发表的论文中修改研究对象后使用,不引用。六、重复发表:在毕业论文中使用已发表的论文,不加引用,或者只在论文后的参考文献中笼统地列出已发表的文献。七、抄袭文字内容:直接使用他人发表论文中的文字,没有任何引用。在别人发表的论文中用文字表达的,虽然引用了,但使用的文字不引用,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以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

送论文的作者涉及学术不端吗

算学术不端,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都是算学术不端。而目前这种也属于一种不好被查处的学术不端行为,因为都列入了,确实从期刊的角度来看并不违规。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

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

你好,找中介发论文不属于学术不端,但是也不建议这样做。

首先,找中介发论文不属于学术不端。学术不端包括抄袭、剽窃、找代写等等,这个范围是不包括找中介发论文的,代发一般只是因为你比较急,可能等不到这么久的审核,或者说是没有渠道等等。

但是,找中介发论文也不是特别靠谱的,你极有可能找到一个不靠谱的中介,万一把你的文章发到不靠谱的期刊上了,或者把你的学术成果剽窃走了,多的事情都来了。所以,我觉得最好还是不要找中介发论文。

sci论文学术不端中国作者

统计你个人sci论文篇数的时候可以放进去,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作为第一和通讯作者,不能作为你的主要科研成果。 比如简历里: 发表SCI论文 X 篇,其中第一作者 Y 篇。 可以算在X里面的。

影响。Sci论文见刊后如果文章存在姓名、地址和一些印刷等可以被纠正的错误,就没有影响。但是如果是学术不端等情况,就会被取消学位。

2015年德国施普林格出版集团先后两次大规模撤回论文,第一次是3月底该集团旗下的BMC出版公司,撤回43篇学术文章。第二次8月18日,施普林格出版集团撤回旗下10本学术周刊上发表的64篇科研论文,涉事论文的作者绝大多数来自中国。两次共撤回论文数量为107篇。两年后的今天,施普林格出版集团的一本杂志Tumor Biology《肿瘤生物学》一次性撤稿107篇,从斯普林格提供的名单看,涉及的作者全部来自中国,不乏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中国医科大学等名校,可谓成群结队。两个107篇显然是巧合,但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值得我们深思。

所有这些被撤销的来自中国论文中,医学论文占大多数。为什么会这样,难道是因为医学,或中国的医学研究存在的问题最大,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问题。能清楚解释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因为这反映出我国当今学术评价方面的一个特殊矛盾,集中反映到医生这个群体。

这背后的基本逻辑是,医生晋升需要论文,不同级别的医院有不同的要求,普通医院需要国内期刊,比较大的医院需要核心期刊,一些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则要求必须是SCI收录。可以到到,哪些被撤稿的杂志,都是SCI收录的,作者基本都是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或三甲医院的医生。难道中文期刊就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肯定不是,有人说问题更严重,只是因为很少有人去追究。

根子是在学术评价方法的粗暴简单,只考虑杂志影响因子,不考虑论文的具体内容,导致许多跨专业,跨领域的论文出现,因为只要是SCI,只要是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就符合晋升条件,根本不看论文具体内容,这岂不是怪事。一些脑子灵活的人,利用这个评价缺陷,花钱购买论文。有更灵活的人,通过研究杂志审稿过程,利用某些杂志审稿要求作者推荐审稿人的漏洞,大肆伪造假审稿人,自己审自己的文章,但审稿过程都有记录,积累多了,如果进行调查,就很容易被鉴别出来。

所有医生都被逼迫发表论文,不同级别的医院有不同的要求,要求中文杂志的因为没有被核查,只能算侥幸。而SCI杂志相对要求高许多,尤其是出现系统性事件,更容易被识别和暴露。

SCI杂志有档次高低的区分,低档次SCI杂志一般对学术不端的容忍度比较高,整个学术社会的关注度也比较低,即使有一些问题,大部分也不会追究。整个国际学术界存在的问题可能非常大,真正被暴露和识别的比例肯定比较小。如果在非常有名的杂志上,存在问题的文章往往会引起更多人关注,被要求调查和撤回的几率就会增大,最典型的就是日本小保方被撤稿论文。每年《自然》和《科学》这类级别的杂志都会有一些文章被撤稿,就是非常典型的案例。

科研评价体系的主要问题是三个,一是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没有发自内心爱护科学研究,二是过分看重量化指标,忽视主观或同行评价,三是对学术不端的容忍度太高。

中国的科研人员规模很大,但真正热爱科研,全身心投入科研的科研人员比例不高,许多科研人员都是用科研作为养家糊口的工作,没有真正的喜欢,被动科研的情况比较多。这方面尤其突出的是许多医院医生,本来他们真的职业是临床医生,做科研完全是为晋升职称,缺乏真正从事科研的内在动力,当然也缺乏从事科研的时间和平台条件,这样的情况下,出现一些打擦边球的论文,实在是一种必然的结果。我们可以注意到这样的现象,许多医生发表的论文都是基础研究,都纯粹是用动物模型,细胞和分子生物学的基础医学研究,和临床问题相距甚远。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这样的文章不需要太多条件,一个人都可以完成,许多临床研究则难以单兵作战。

量化评价指标对学术评价是非常重要的方法,但是量化评价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评价学术质量,对少数高质量研究,量化甚至会出现笑话。因为真正特别创新的研究,往往只有少数人才能明白。只有哪些比较热门时髦的研究,才能容易获得比较好的量化评价。因此国际一般是把量化指标和主观指标结合起来使用,任何时候都不放弃同行评价的重要地位。同行评价虽然带有非常大的个人和主观因素,如果使用公平合理,能更准确地获得某个研究和某个学者在该学术领域的相对地位。

国际学术界对学术不端基本上都是零容忍,只要出现了学术不端问题,这个学者基本上失去在学术上的生命。但是在中国,这种情况非常少见,许多学者带病任职的情况非常普遍。导致这样问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长期不重视学术品行的学术文化,二是学术不端有普遍性和多发性问题,有罚不责众的情况。中国的学术发展速度非常快,学术论文数量和质量双双提高,但是中国的学术内涵的提高速度相对不够,这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我们对学术不端的态度过于温和。

注明本文来自孙学军科学网博客

学术不端的论文处罚通讯作者吗

论文造假第二作者有责任吗 当然有责任

请交给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该中心是由深圳爱国人士赞助成立,旨在巡查大陆地区学者发表的论文,打击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抑制制我国国际学术声誉的下滑,维持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该中心的微博:“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唯一通信方式:

法律分析: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一)通报批评;(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四)辞退或解聘;(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第二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校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有影响。当涉及论文署名的学术不端问题时,若第二作者的真实性有误时,第二作者和第一作者一样要负主要责任

  • 索引序列
  • 论文学术不端共同作者有责任吗
  • 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
  • 送论文的作者涉及学术不端吗
  • sci论文学术不端中国作者
  • 学术不端的论文处罚通讯作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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