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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放款利弊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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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放款利弊研究论文

中央银行影响货币供应量的主要方式有 公开市场业务 再贴现 存款准备金 公开市场业务一、基本概念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与一般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买卖不同,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进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公开市场业务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相比,具有主动性、灵活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公开市场业务可以由中央银行充分控制其规模,中央银行有相当大的主动权;公开市场业务是灵活的,多买少卖,多卖少买都可以,对货币供应既可以进行“微调”,也可以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具有较大的弹性;公开市场业务操作的时效性强,当中央银行发出购买或出售的意向时,交易立即可以执行,参加交易的金融机构的超额储备金相应发生变化;公开市场业务可以经常、连续地操作,必要时还可以逆向操作,由买入有价证券转为卖出有价证券,使该项政策工具不会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大的波动。目前,越来越多国家的中央银行将公开市场业务作为其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即美国中央银行)90%的货币吞吐是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进行的,德国、法国等也大量采用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许多发展中国家将公开市场业务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二、公开市场业务已成为我国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起步于1994年的外汇市场操作。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实行了银行结售汇制度,建立了银行间外汇市场,实现了人民币汇率并轨。为了保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中国人民银行每天都要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开办买卖国债的公开市场业务。此后,公开市场业务得到长足发展。2000年底,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投放的基础货币为1804亿元,占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新增基础货币的63%。公开市场业务已发展成为我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一)基本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有回购和现券交易两个品种。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同时根据商业银行的大额资金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专场交易。近几年其发展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不断扩大交易对象。公开市场业务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了一些实力雄厚、管理规范、资产质量较好、资信较高、能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已由1998年底的25家增加到33家,这些交易商同时也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承销团成员,中国人民银行与其直接交易,有利于传导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二是逐步丰富交易期限品种。目前有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和365天六个期限品种,在操作中,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变化相机选择,实际操作以7天、14天的居多。三是不断拓展交易工具。目前,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都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工具。四是尝试不同的交易方式。公开市场业务自恢复交易以来,采用了价格招标和数量招标等不同招标方式。价格招标以利率或价格为标的,旨在发现银行间市场的实际利率水平、商业银行对利率的预期;数量招标是在事先确定利率或价格的基础上,以数量为标的进行招标,旨在引导债券市场回购利率和拆借市场利率的走势。五是在积极开展回购交易的同时,加大现券操作的力度。1999年9月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加大了对市场化发行的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现券买入力度。2000年累计向商业银行融出资金1032亿元,其中债券回购721亿元,买入现券311亿元,有效地扩大了基础货币供应,增加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资产,改善了债券资产结构。六是制定相关的债券交易资金清算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托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的通信网络,中国人民银行开发了公开市场业务招标、投标、中标交易系统,并不断升级,实现了2000年计算机问题平稳过渡,为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较好的技术支持。(二)实施效果公开市场业务恢复以来,在引导市场利率、满足商业银行的资金需求、配合财政政策的实施、促进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一是满足了商业银行为增加可用资金而融资的需要。1998年5月以来,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向商业银行累计融出资金2367亿元,适时满足了其资金需求,为商业银行增加贷款创造了良好的宏观环境。二是发挥了对市场利率的导向作用。随着市场利率的逐步放开,中央银行对短期利率的引导和调控就显得非常重要。中国人民银行利用公开市场业务灵活的特点,配合利率调整,适时调整公开市场业务债券回购利率,并适当引导银行间拆借利率的变化,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三是配合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支持国债发行,减弱了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所谓财政政策的“挤出效应”,一般是指政府通过财政支出进行投资对非政府投资产生的抑制或削弱效应。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市场经济发达及利率放开的情况下,财政支出进行投资会带来需求增加,利率上升,进而抑制其他投资的增加。二是在市场经济欠发达及利率管制的情况下,投资不受利率约束而受资源约束,在社会资源一定的条件下,以财政支出进行投资动用的社会资源增加,其他投资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就会相应减少,进而抑制其他投资。中央银行以国债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对象,会使这种状况发生变化。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国债回购交易,向商业银行融出资金,为商业银行滚动买卖国债创造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公开市场业务现券交易,在二级市场买进国债,有力地支持了国债发行。这使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融资支持下,不需要通过紧缩对企业的贷款等其他资金运用就能进行国债投资,有利于保证全社会投资的稳定增加。四是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展。公开市场业务促进了债券一级市场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作为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工具,并开展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现券交易,提高了债券的流动性,降低了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的发债成本,保证了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成功。公开市场业务还激活了债券二级市场。1998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交量为1051亿元,其中回购成交1021亿元,现券成交30亿元。2000年,随着公开市场业务的稳步发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日趋活跃,全年成交量达到16465亿元,其中回购成交15782亿元,现券成交683亿元。(三)进一步扩大公开市场业务在交易主体上,要培育和增加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从根本上改变交易成员有限的局面。在交易对象上,应增加债券发行主体,批准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融资。在交易服务上,逐步建立和健全商业银行的债券托管体系。在交易管理上,进一步加强公开市场业务的制度建设。在交易功能上,配合利率改革,逐步发挥公开市场业务引导和调控市场短期利率的作用。公开市场业务又称公开市场操作,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进或卖出政府债券和银行下承兑票据,以实施宏观货币政策的活动。公开市场业务的目的是:(1)通过政府债券的买卖活动收缩或扩大会员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从而影响这些银行的信贷能力;(2)通过影响准备金的数量控制市场利率;(3)通过影响利率控制汇率和国际黄金流动;(4)为政府证券提供一个有组织的市场。公开市场业务被认为是实施货币政策、稳定经济的重要工具。例如,经济扩张时,实行卖出政府债券的政策,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准备金,降低它的信贷能力,促使贷款利率上涨,遏制过度的投资需求。经济萧条时,则买进政府债券,以便提高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扩大它们的信贷能力,促使利息率下降,从而扩大投资需求。公开市场政策由国家公开市场委员会讨论决定,由中央银行高级职员出任的公开市场业务经理具体执行。作为货币政策的最主要工具,它有以下为其他政策难以比拟的明显优点:一是能按中央银行主观意图进行,不像贴现政策那样中央银行只能用贷款条件或变动借款成本的间接方式鼓励或限制其贷款数量;二是中央银行可通过买卖政府债券把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有效控制在自己希望的规模;三是操作规模可大可小,交易方法的步骤也可随意安排,更便于保证准备金比率调整的精确性;四是不像法定准备律己贴现率手段那样具有很大的行为惯性,在中央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认为有必要调节方向是时,业务容易逆转。 再贴现 一、基本概念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商业汇票是购货单位为购买销货单位的产品,不及时进行货款支付,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签发的、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的债务凭据。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即由其开户银行承诺,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经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销货单位收到这一银行承兑汇票后,在该汇票到期前若需要这笔资金,则可以以转让该汇票的权益作为前提条件,将该汇票卖给其开户银行,从其开户银行得到融资支持。由于该汇票是购货方开户银行承诺无条件支付的票据,所以,销货方开户银行愿意接受该汇票以给其客户及时提供所需要的资金。商业银行买进这种票据的行为,就是票据贴现。由于票据贴现的时间与该票据到期的时间两者之间有一个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票据贴现无异于商业银行向其客户提供贷款支持,因此要计入贷款利息这个因素。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时,就不能按“原价”买入票据,而必须对原票据的金额打一定的折扣。这个折扣就是进行贴现融资的利息,折扣率通常被称为贴现率。商业银行进行票据贴现后,若其资金紧张,在贴现票据到期前,可持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同理,再贴现也有折扣,其折扣率通常被称为再贴现率。简言之,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两者都是以转让有效票据(一般是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的。目前,无论是企业申请贴现,还是商业银行申请再贴现,都要在提交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提交增值税发票和真实商品、劳务的交易合同或必要的运输单据,以确保贴现和再贴现是发生在真实的商品、劳务交易基础之上的,防止企业或商业银行利用贴现或再贴现套取资金。再贴现作为西方中央银行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被不少国家广泛运用,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再贴现在日本、德国、韩国等国的经济重建中被成功运用。再贴现能够如此受到重视和运用,主要是它不仅具有影响商业银行信用扩张,并借以调控货币供应总量的作用,而且还具有可以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作用。二、企业怎样申请办理贴现业务与贴现有关的商业票据,一般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在我国,目前银行承兑汇票发展较好,是银行贴现的主要对象;而商业承兑汇票发展较为滞后,仅在部分试点地区可以办理贴现。企业申请办理贴现,一般要经过以下六个环节。第一,购销合同的订立。购货方与销货方进行商品交易时,双方要订立购销合同,明确商品交易关系。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是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的基础。购销合同是证明这种交易的重要凭证。第二,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是指购销双方就签发和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事先所做的合意约定。例如,出票人在出票前需与受票人就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到期日、付款地与付款人等达成一致意见。银行承兑汇票的预约成立后,购货方与销货方中的一方即负有依预约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的义务。第三,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按购货方与销货方的约定签发,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付款人签发。当由付款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在汇票签发后,应向付款人的开户银行申请承兑。另一种是由收款人签发。由收款人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式四联,并请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申请承兑,经付款人开户行承兑后,票据第一联由承兑银行留存,第二、三、四联交付款人。付款人将第四联留存,第二、三联退回收款人。第四,贴现申请。销货方在收到银行承兑汇票后,该汇票到期前,如有资金需要,且这张银行承兑汇票符合有关贴现的基本条件,经背书后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具体应提交以下资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经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书、反映申请人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的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五,贴现审查。商业银行收到贴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具体由信贷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信贷部门主要审查申请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贴现申请书的贴现凭证的填写是否正确无误;贴现资金的投放是否符合有关信贷政策的要求;审查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资信情况;了解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的经济效益和信用等级等。会计部门主要审查银行承兑汇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票据要素是否齐全;大小写是否相符;向承兑银行进行查询核实,并要求承兑银行书面电复。第六,贴现审批。经审查合格的银行承兑汇票,各商业银行按其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贴现审批。经审批后,对获批准的贴现申请书由审批人填写审批意见并签章,再由会计部门具体办理贴现手续。三、我国再贴现业务的发展趋势几年来的实践说明,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在引导资金投向,规范商业信用,帮助企业衔接产销关系等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一是有利于引导信贷资金向国有重点行业倾斜,促进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发展。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票据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可以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有效缓解国有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困难。二是有利于规范商业信用,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三是有利于企业衔接产销关系,减少资金占用。一种商品或物资往往要经过多个产业部门和多次交易。过去每个环节都要向商业银行贷款,一套物资占用几套资金。而通过使用商业汇票,可以一票贯彻始终,并把他们连接成一条有序的债务链,强化债权债务双方的经济责任,节约信贷资金和企业的费用支出。当然,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假汇票、“克隆”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作案的现象时有发生;商业汇票主要依赖于银行信用的承诺支持,以企业信誉为基础的商业承兑汇票发展滞后;各地商业汇票的发展不平衡,有些地方的票据量不大;各商业银行在票据操作上标准不一,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因此,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需要在严格规范的基础上大力发展,今后应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在规范业务操作的基础上,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汇票,扩大票据的融资功能。鼓励和积极引导各商业银行通过发展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以及再贴现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在确保票据真实性的前提下,中央银行要适当简化再贴现业务手续,切实改进再贴现业务操作。对资信良好的城乡信用社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办理再贴现业务,对再贴现票据不再实行行业限制,支持各类企业合格的票据办理再贴现业务。二是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支持商业银行在中心城市集中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转贴现等票据业务,促进票据流通转让,提高票据业务的效率和规模效益。三是依法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商业汇票结算纪律,保证商业汇票按期付款。中国人民银行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对商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对违章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拖延付款或划款和无理拒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商业银行各级行要加强对商业汇票业务的管理,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之前,为获取现款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的票据转让。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贴现所获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作的票据转让。贴现是商业银行向企业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资金的一种方式,两者都是以转让有效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为前提的。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存款准备金)之一,它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筹资成本,限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张,控制货币供应总量,而且可以按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有选择地对不同种类的票据进行融资,促进结构调整。一般来说,中央银行的再贴现利率具有以下特点:(1) 一种短期利率。因为中央银行提供的贷款以短期为主,申请再贴现合格票据,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期限也在1年之内。(2) 一种官定利率。它是根据国家信贷政策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3) 一种标准利率或最低利率。如英格兰银行贴现及放款有多种差别利率,而其公布的再现贴现利率为最低标准。 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Deposit Reserve)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从银行所有存款中抽取的,放在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Deposit Reserve Ratio)。准备金本来是为了保证支付的,但它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产品”,就是赋予了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职能,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现已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编辑本段]起源银行(bank)起源于板凳(bench)。起初只是兑换货币,后来增加新业务,替有钱人保管金银,别人把金银存放在他的保险柜,它给人开张收据,并收取一定的保管费。天长日久,有聪明人看出其中门道,虽然每天都有人存,有人取,但他们的保险柜里,总有些金银处于闲置状态,很少有保险柜被提空的情况。于是兑换商玩起“借鸡下蛋”的把戏,别人每存一笔钱,他们只在手中保留一部分,剩下的则悉数贷出去。被兑换商保留在手里的那部分金银,就是后来的存款准备金。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来的,至今存款准备金率经历了二十六次调整(1984-2004年仅调整8次,2005年0次,2006年3次,2007年至今15次)。最底的一次是1999年11月存款准备金率由8%下调到6%;最高一次为2008年6月由16.5%上调至17.5%。 [编辑本段]作用准备金本来是为了保证支付的,但它却带来了一个意想不到的“副产品”,就是赋予了商业银行创造货币的职能,并最终成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金融制度演进到今天,原来的“副产品”已经成为“拳头产品”,上升到了主要地位。准备金保支付的作用倒不那么显山露水了,因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渠道越来越宽,应付客户提款,已经不像早期那样过分依赖准备金了。最简单的说,就是各家银行需要交给人民银行保管的一部分押金,用以保证将来居民的提款,而如果押金交的比以前多了,那么银行可以用于自己往外贷款的资金就减少了。 [编辑本段]影响1、银行:由于资金减少,贷款利润会减少,这对于目前仍然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的银行的业绩有一定影响;另一方面,会催促银行更快向其他利润来源跟进,比如零售业务、国际业务、中间业务等,这样也会进一步加强银行的稳定性和盈利性。 2、企业:资金紧张,银行会更加慎重选择贷款对象,倾向于规模大、盈利能力强、风险小的大企业,这会给一部分非常依赖于银行贷款的大企业和很多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造成一定影响。强者更强。 3、股市:影响非常有限,幅度比预期低,而且就目前大部分银行的资金来说,都还比较充裕,这个比例对其贷款业务能力相当有限;另一方面,市场很早就已经预期到人民银行的紧缩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经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台时的瞬间反映一下而已。 4、基金:没什么影响,基本上是随股市个债市走的。 5、期货:如果存款准备金下调,则资金流入期货市场,从而引发短期的剧烈波动。6、存款:银行会加大力度推陈出新吸引存款,但对于老百姓而言,没什么影响 [编辑本段]存款准备金率金融机构必须将存款的一部分缴存在中央银行,这部分存款叫做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的比例则叫做存款准备金率。打比方说,如果存款准备金率为7%,就意味着金融机构每吸收100万元存款,要向央行缴存7万元的存款准备金,用于发放贷款的资金为93万元。倘若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到7.5%,那么金融机构的可贷资金将减少到92.5 万元。 在存款准备金制度下,金融机构不能将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于发放贷款,必须保留一定的资金即存款准备金,以备客户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准备金制度有利于保证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正常支付。随着金融制度的发展,存款准备金逐步演变为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当中央银行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时,金融机构可用于贷款的资金增加,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也相应增加;反之,社会的贷款总量和货币供应量将相应减少。 央行决定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是对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旨在防止货币信贷过快增长。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但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也进一步凸显,投资增长过快的势头不减。而投资增长过快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货币信贷增长过快。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可以相应地减缓货币信贷增长,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一般意义上,存款准备金率这一货币工具被认为是比较猛烈的货币政策手段。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真实效用体现在它对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对货币乘数的调节。由于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与中央银行投放的基础货币量存在着乘数关系,而乘数的大小则与存款准备金率成反比。因此,若中央银行采取紧缩政策,可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而限制了商业银行的信用扩张能力、降低了货币乘数,最终起到收缩货币量和信贷量的效果,反之亦然。但是,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存在这样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当中央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时,商业银行可以变动其在中央银行的超额准备,从反方向抵消了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率政策的作用;二是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乘数的影响很大,作用力度很强;三是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量和信贷量的影响要通过商业银行的辗转存、贷,逐级递推而实现,成效较慢、时滞较长。因此,存款准备金率政策往往是作为货币的一种自动稳定机制,而不是将其当作适时调整的经常性政策工具来使用。

金融的脆弱性和金融资本的趋利性本质,市场交易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的客观存在,决定实施金融监管以维护金融安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与金融霸权相结合,加剧全球金融市场动荡不安,风险丛生,建立国际金融监管新制度,成为当前协调全球经济金融新秩序的重要主题。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出发和立足点,要服从和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一个有效率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符合四条原则,才能正确处理金融监管中的七大关系。在金融的监管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两大派别,一派是金融监管学派,主张进行金融监管;另一派是自由银行学派。坚决反对金融监管。但无论如何争论,世界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对金融业进行严格的监管。自由化越是发展,金融监管就越严格,当前已经发展为国际监管的协调领域。金融监管需要遵循哪些最基本的理论原则,才能处理好监管中的各种关系?我国从1996年以来。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相应启动了一系列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措施,把中央银行推到了一个“消防队”的位置,四处救火,到处掏腰包,本来风险分散在社会各个点上,央行一救,全部风险都集中于中央银行身上了。这又提出了一个问题,到底金融监管怎样才能达到既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利益,又能维护金融安全,避免中央银行成为“消防队”呢?中国在世纪之交金融监管面临的环境,是更严峻还是更宽松?怎样建立我国有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实现金融安全?对上述理论和实践问题作出进一步的分析,无疑具有现实意义。一、金融业实行严格监管是主观偏好还是客观必然从理性化层面来考虑,所以对金融业毫无例外地实行严格监管是来源于金融的内外矛盾,这是由客观要求决定的现实策略选择。实行严格监管,从金融的内在矛盾来看主要有以下原因:(1)金融自身的脆弱性。金融业自身资本只是带有象征性的,即便是按巴塞尔协议规定达到8%的标准也没有意义。历史上没有哪一家金融机构是由于资本充足率不足而破产的,金融机构的破产是因为流动性不足出现支付危机而导致的。(2)金融的脆弱性还在于金融资本的趋利本性和虚拟性。现在全球每年的外汇交易总量超过外贸交易总量的60倍,全球平均每天有约1万亿美元的游资。金融资本的趋利性和虚拟性,构成了金融本身的脆弱。(3)市场失灵的内在缺陷。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个手段,但不是一切手段。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会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4)由于金融交易的信息不对称,这样就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由此可见,金融的内在脆弱性决定了对金融进行监管的客观必然性。金融监管的必然性还有着外在原因,那就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和金融霸权相结合形成的金融风险全球化,导致当代金融风险的“核裂变”效应,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它的扩散和冲击力呈几何级数扩大。这可以从当代金融危机上看出来。当代金融危机最明显的特征在于:突发性、扩散性、恐慌性、政治渗透性。金融安全危及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安全、政治安全和主权维护。正因为如此,现代金融对一国经济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一国经济的发展不能没有金融,但随着金融的发展,又成为威胁一国经济安全的定时炸弹。人们对金融的态度,就只能采取趋利避弊,利弊权衡而取其利。因此,金融监管就是在金融内外在矛盾发展不可调和时情况下采取的制度安排。正因为对这个问题的不同态度,早在三年前英国有一个经济学家曾预言:“21世纪将是金融毁灭的世纪”。而一个积极乐观的唯物主义者则是另一种金融观:“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全盘皆活”。如何防止毁灭论,坚持核心论,矛盾的焦点就落在对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上,即如何建立有利于金融安全的监管制度。在我国,至今采取的化解风险、整顿金融秩序的措施还远未达到这个效果。二、金融监管原则的探讨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呢?在这里我想提出四项原则进行研究:(1)金融监管要服从服务于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排这一目标,要摆正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而不能把它颠倒过来。监管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我们的目的是要达到鼓励金融创新、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要避免为监管而监管,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监管就没有意义了。如果拿这一条原则来检验近四年来所采取的监管措施,从处理的18个行政关闭、破产清算的案例来看,就和这项原则不相符了,在一定程序上则是遏制金融创新、降低效率、积累风险,把金融的活力也扼杀了。(2)金融监管机制必须建立在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职能用主观的行政意志来代替市场机制,这样才能达到服从创新、效率和安全的目的,不然就会导致政府失灵。市场不是万能的,而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在这方面,海南发展银行的案例就是最典型的。海南发展银行的倒闭案处置就是主观行政违反市场规律,混淆重组和市场退出界限的典型。在某种程度上,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带有更大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3)金融监管要依法监管,不能用行政的随意性代替法律,要防止金融监管者的行为扭曲,建立对监管者的权力制衡机制。现在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派出的工作组越来越多,但监管工作的效果却不理想,这也说明依法监管还必须建立对监管者的监管制度,这样才能真正按客观规律办事,而不是因人因事而异。(4)金融监管不是也不可能消灭金融风险。应该看到,建立金融监管制度,提高金融监管能力的终极作用在了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实现市场潜在收益的环境和条件。监管的最终目的不是消灭风险,而是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为市场参与者实现收益创造条件。因此,金融监管制度安排应从上述四条原则出发,才能处理好七个方面的关系:(1)处理好金融监管和金融制度变革的关系。不能用监管代替制度变革,也不能因为监管而妨碍制度变革,改革应该始终是统揽全局的,要用改革的观点研究监管。(2)处理好监管和业务创新的关系。监管和创新永远是一对对立统一的矛盾,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没有创新就没有监管的生命。(3)监管和安全的关系。监管不是要消灭风险,而现在有一些出台措施是经不起推敲的,比如信贷员实行贷款责任终身制。既然银行要提取呆账准备金,这就意味着必然有烂账出现,那又怎么能要求信贷员为此终身负责呢?就是在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能避免呆账的产生。(4)监管与效率的关系。提高效率是监管的生命之所在,监管制度安排一定要有利于提高效率。就目前而言,人民银行九大区行的设立符不符合效率标准呢?提高效率有待检验,现在能看见的是摩擦上升、效率下降、成本几倍增加、金融监管真空比比皆是。(5)监管与对监管者监管的关系。我国只有监管而无对监管者的监管,由此产生的风险是中国埋藏最深的金融风险,当前建立对监管者监管的制度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中更为紧迫的任务。(6)监管中法律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关系。在二者的关系上,行政监管一定要服从法律监管,特别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尤为如此。(7)监管的内部性和外部性的关系。金融监管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必须处理好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的关系。中央银行的监管是外部监管,其基础是被监管者的内控制度,外因必须通过内因来发挥作用。以上是我们在研究金融监管时应注意的四个原则和应处理好的七个关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三、世纪之交中国金融监管面临环境的判析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制度转轨、经济转型、加入世贸组织、面对金融全球化的大背景,在这样一个环境中,我国的金融风险确实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原来被掩盖的风险将会逐步暴露出来。在这种情况下,金融监管面临着严峻的环境。从内部环境来看,金融监管的严峻环境表现在:(1)银行不良资产积累的风险。我国银行业在剥离出1.4万亿不良资产存量后,新增不良资产又在增加,不良资产比例并未降低;资本充足率在补充了2700亿元,达到8%之后,第二年就又跌落下来,目前金融资产以每年20%的速度扩张,而资本金却无补充来源,一不能扩股增资,二不能提高资产折旧率,三不能调整风险权重,四还限制表外业务的发展,这又如何能提高资本充足率呢?这样,呆账坏账率降不下来,资本充足率升不上去,金融盈利能力下降,优质客户群的大量流失将是商业银行发展的致命威胁。(2)金融泡沫风险。最近几年我国出现了三种泡沫:a.股市泡沫。有人说股市泡沫有那么一点,不严重,市盈率只有40倍,不算高,不构成对宏观金融的威胁。但是如果仔细看一看股票市场上的四大基础结构要素,就会发现,一旦股市出现问题,风险是无法估量的。b.房地产金融泡沫。c.储蓄存款和外汇存款转换形成的同增同减泡沫。在1998年前我国国内利率比港澳台利率高出一倍的情况下,港澳台的一批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内陆套利,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存入国内银行,这就导致在账户上的外汇储备和储蓄存款的双增长。在经过1998年的“七加一”的降息后,大陆利率比港澳台的利率低一倍,这时资金开始外逃,储蓄存款增幅出现下降,外汇储蓄也在减少。(3)我国内部还面临着制度风险。a.产权不明晰的“大家拿”病;b.追求政绩的“好消息”病;c.黑箱操作的“不透明”病。这是最严重的制度风险。就外部环境而言,从世界金融发展形势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来看,我们面临的外部环境也十分严峻,存在着许多威胁金融安全的问题:(1)资本的非法流入流出。目前我国每年至少有100亿美元的资本外逃,在公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错误与遗漏栏中相当大的部分就是由资本外逃造成的。(2)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果我国金融落后的经营方式没得到根本改善,很可能导致我国金融市场开放后,负效应远大于正效应,造成加入世贸组织后挑战大于机遇。(3)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外资银行的进入造成国有银行优质客户的流失、人才流失,利率市场化改革对汇率稳定的冲击,再加上国际资本的流动,使得中国金融业面临的冲击是巨大的。(4)美国金融霸权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威胁。现在美国在国际金融组织中的发言权是最大的,这样,它就会利用这些组织对我国的经济主权乃至国家主权提出要求,这一点从墨西哥和韩国的金融危机中部已经很清楚地看到了。(5)资本账户开放的风险。现在我国仅实现了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仍没有放开。但资本项目开放又仅是一个时间问题,利率市场化必然推动汇率的频繁浮动,只要利率、汇率口子一开,资本项目不开放也等于开放了,这就增加了资本项目管理的难度。(6)国际游资对我们的冲击。所谓国际游资就是短期资本。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统计,现在国际游资已超过10万亿美元,平均每天有1万亿美元的资本在全球寻找利润。(7)网络金融发展对我国金融业的威胁。(8)金融科技装备落后,国产化水平低,这是金融安全的最大隐患。(9)我国现在的金融监管与形势变化要求存在巨大的差距,严重落后于金融发展的需要;(10)金融立法尚有一大片空白,信托法、基金法等法律都未出台。将外部十个问题集中起来看,最主要集中到两点:资本项目自由化决策和中国金融科技装备水平的提高。四、中央银行金融监管的改进思路1.要通过改革国有企业制度,建立金融稳定发展的微观基础,这是构建稳健金融监管体系最基础的工作。要进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以此来提高企业效益。 2.要建立完善的金融运作体系。有效的金融运作体系包括:提高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能力;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制度,建立起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功能互补、协调运转的机制,打破国有商业银行垄断的金融格局;发展民营商业银行,建立一批与传统体制脱离关系的以民营企业为股东的银行,专门为高新技术产业、民营成长型企业提供服务。 3.稳定推进金融自由化,放松管制,使金融运行转移到市场机制的基础上来。包括:(1)人民币自由兑换。加入世贸组织后,人民币的自由兑换问题已提上议事日程,根据我国的国力,只能采取先贸易后非贸易、先长期后短期、最后开放短期的逐渐过渡的方式,中国人民币可完全自由兑换没有也不应该有日程表。(2)由分业经营进入混业经营。从近两年看,在这方面我国的步子迈得很快,现在证券业可进入同业拆措市场,保险业也可以通过购买基金进入股市,商业银行开办股票抵押贷款等。中国银行目前已集银行、证券、保险多种业务于一身,成为一个综合性金融公司了。(3)利率市场化改革。我国从2000年的9月21日开始对外币利率进行了市场化改革,外币贷款利率放开,大额外币存款利率放开,由市场决定,小额外币存款利率由银行同业公会参照市场利率议定,由银行统一执行。外币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使中央银行由利率的决定者转变为利率的监管者。目前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思路是稳步推进,先外币后人民币,先贷款后存款,先农村后城市,先批发后零售,这反映出了我们利率改革的谨慎原则。(4)汇率自由化。要发挥利率的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就需要汇率工具的配合。因为利率是本币资金的价格,汇率是不同货币之间的比价。二者作为货币资金价格的同质性决定了在资本市场开放的条件下,利率调整必须考虑到汇率的协调。4.建立稳健的金融监管体系。在建立稳健的金融监管体系过程中,要着重考虑将监管的三驾马车形成合力为一驾马车,现在三驾马车的联席会议表明我国已经不声不响地走出第一步。而且在监管体系的构建上,为了更好地由现在的分业监管尽快向合业监管的过渡,需要尽快考虑与国际接轨,建立国务院直属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同时,积极发挥一线监管机构在监管体系中的作用,实行适当分级监管,由现在的一级监管转变成三级监管。 5.提高金融科技装备水平,加强银行电子化、网络化建设,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措施。 6.培养现代金融业的监管人才队伍。在做好培养工作的同时,稳定现代金融业的监管队伍,完善对监管人才队伍的收入分配制度,实行高薪养廉,消灭权力寻租行为。

因为金融泡沫会爆掉,没人能在里面继续捞钱了,所以嘛,也就无所谓监管了.就像破产的工厂一样.

银行监管配合宏观调控的机理在于:通过监管措施调整和窗口指导等影响银行的信贷行为而影响社会的信贷总供给,进而影响宏观经济增长,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1)金融业的重要性(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体系是全社会货币的供给者和货币运行及信用活动的中心,金融稳定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金融业的高风险性(金融业存在着诸多风险,又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如果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将会对整个经济与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3)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以较少的资本经营较多的资产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个别银行的破产很容易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而引发金融危机);(4)金融业的信息不对称(存款者与银行、银行与贷款者、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仅降低了金融效率,而且增加了金融风险

中央银行独立性的研究论文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指法律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在国民经济宏观调控调控中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进行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自主权,以及为确保自主权的有效行使而采取的相关法律措施。其内容主要由两部分完成,一是中央银行自主权(法定职权)的立法界定;二是中央银行在行使自主权时受制于其他法律主体的程度,亦即要处理中央银行和其他法律主体(尤其是政府)之间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就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拓展资料】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在独立性方面有着与其他国家不同的地方,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金融管理当局,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中国人民银行要接受国务院的管理和领导,在国家总体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政策指导下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相对的。 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问题的提出,是由其性质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金融监管的银行,体现了其国家机关的性质,因此,它必须接受政府的一定程度的管制。但它作为特殊的金融机构,是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其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服务和调控时又不能不考虑货币经济本身自有的运行规律,因而它不能完全听命于政府,须保持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其次,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的任务是有所侧重的,这样就使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在宏观经济目标的选择上并不一定在任何条件下、任何时期都保持一致。基于政府的职责以及政治因素的影响,政府行为的出发基点往往是促进经济增长,而这极有可能诱发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现象发生。而央行的首要目标则是遵循货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保持本国货币币值的稳定。国家倾向于把稳定币值作为其中国人民银行首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亦正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稳定币值的功能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制约政府过热的经济决策行为,起到经济稳定器、制动器的作用。 而这一切的实现,都以中国人民银行有较高的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作为前提。换言之,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稳定币值与制衡政府过热经济的政策的职能,是中国人民银行需要具备独立性的根本原因。总之,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的成熟将使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更加健康而难以侵蚀。保证中国人民银行拥有唯一能够对政府其他经济政策有制约和补充作用的货币政策的独立决策权,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①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②中央银行与政府两者之间所处地位、行为目标、利益需求及制约因素有所不同。如果中央银行完全按政府指令行事而缺乏独立性,一是可能出现用货币发行弥补政府赤字,从而导致通胀,二是可能降低货币政策的稳定性从而导致金融波动;③中央银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可能使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政策形成一个互补和制约关系,增强政策的综合效力和稳定性,避免因某项决策或政策失误而造成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损失;④中央银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还可以使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全面、准确、及时地贯彻总行的方针政策,而少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货币政策决策与实施的统一,增加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时效性和提高中央银行运行的效率。

论述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论述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以下就是我为大家分享一篇论述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的文章。

权力方面

中央银行本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成员一般由政府任命,有王室任命的仅有英国和瑞典。一般来说,独立性较大的总银行理事会,政府不另派政府代表参加,如英国、美国、德国、格兰和瑞典等,在这里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代理人,直接对国会负责。独立性不大的总银行理事会,如法国、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国,政府还要派代表参加。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多半是听命财政部,尤其是意大利,近似于隶属财政部。理事会的任期不等,美国最长,为14年,瑞典最短,为3年,一般为5至6年。理事会主席一般是中央银行总裁。

政策方面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制定政策的方面。除了美国、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大、有权制定货币政策外,其他中央银行处于政策参谋咨询地位,帮助政府制定货币政策,提供情报与建议,参与讨论并予以贯彻执行。在政府与中央银行意见不一致时,政府对中央银行有权干预。如法国和意大利,若中央银行与政府意见不一致;还需要重新进行讨论,另行提出意见。不过各国中央银行应力求与政府(特别是财政部)保持密切合作,因为国家的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不可分割的。过分的强调独立性,容易与政府关系不协调。但丧失独立性,又会使政府过多的依赖银行,造成过度财政发行。因此,如何保持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比如英国,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比如美联储,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职能时的自主性。费雪(Fischer)把中央银行独立性划分为目标的独立性与手段的独立性两个方面。

四种央行独立性模式

美国模式,直接对国会负责,较强的独立性。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美联储(FED)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

英国模式,名义上隶属财政部,相对独立性。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日本模式,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享有业务指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任命权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监督权,但是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修正《日本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实现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中国模式,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1、目标独立性不强。《银行法》第十二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决策独立性不强。中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与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的经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是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

3、法律独立性不强。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效果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却比较高。中央银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它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各国比较

中央银行独立性大的国家多设单一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就是金融业的主管部门。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德国和美国,或在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小的国家,如意大利、法国、日本、加拿大和瑞士等,对金融业的监管机构是多头的。

从立法方面看

很多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法都明确赋予中央银行以法定职责。或赋予中央银行在制定或执行货币政策方面享有相当的独立性。如西德联邦银行法中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为了完成本身使命。必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在执行本法授予的权势,不受政府指示的干涉。”①联邦银行法所赋予的中央银行的权力是非常广泛的。再贴现,准备金政策,公开市场政策等方面,联邦银行都可以独立的做出决定。日本银行法中,曾多次提到日本银行要受主管大臣(只大藏大臣)的监督。并规定,“主管大臣认为日本银行在完成任务上有特殊必要时,可以命令日本银行办理必要业务或变更条款或其他必要事项。”②这些规定与前述日本银行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在独立性方面,日本银行小于德意志联邦银行。

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所有权来看

它的发展趋势是趋于归政府所有。目前很多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资本归国家所有,其中主要是英国,法国(以上两国的中央银行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收归国有的)、联邦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挪威、印度等国。有些国家中央银行的`股本是公私合有的,如日本、比利时、奥地利、墨西哥和土耳其等国。另外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虽然归政府管辖,但资本仍归个人所有,如美国和意大利等国。凡允许私人持有中央银行股份的,一般都对私人股权规定一些限制。例如日本银行的私人持股者只领取一定的红利,不享有其他的权利。意大利只允许某些银行和机关持有意大利银行的股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票只能有会员银行持有。中央银行资本逐渐趋于国有化或对私人股份加以严格的限制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即中央银行主要是为国家政策服务的,不能允许私人利益在中央银行中占有任何特殊的地位。

从任命中央银行的历史和总裁来看

政府作为中央银行的唯一的或主要的股东,或甚至在私人全部持有中央银行股票的情况下,政府一般都拥有任命理事或总裁的权力。 至于在中央银行理事会中政府是否派有代表参加或政府代表的权限有多大,各国则有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 在中央银行中设有政府代表,对中央银行政策的制定不过问,如英国、美国、荷兰、奥地利等国;2 在中央银行中政府派有代表,大这些代表的发言权,投票权、否决权以及暂缓执行权,则各有不同。在意大利银行中,政府代表的权力较大。在德国联邦银行和日本银行中,政府代表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从中央银行与财政部资金关系上看

很多国家严格限制中央银行直接向政府提供长期贷款,但又要通过某些方式对政府融资予以支持。如美国财政部筹款只能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也就是用发行公债的办法。如果财政部筹款遇到困难,也只是向联邦储备银行短期借款,有的期限只有几天,而且是以财政部发出的特别库券作为担保。意大利银行可以向财政部提供短期贷款,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支出的14%。法兰西银行可以向政府提供无息透支,但有上限而且实际透支很少。中央银行与财政的资金往来关系,是衡量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尺度。

从中央银行的利润分配与税收管理上看

中央银行有着保持相对独立性的财务基础。中央银行不是企业,但它有盈利,不但能够维持自己的营业支出和股票分红,还有一部分剩余上交财政。中央银行不需要财政拨款,因此减少了政府的制约,这是中央银行不同于其它政府部门的地方。但是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它的收入扣除必要分配外,全部要上交。这又是它作为政府部门性质的体现。各国中央银行盈利上交的比例都是相当高的,如美国高达80%左右,日本也超过了80%。

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是有效执行货币政策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它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中央银行有了相对独立性,货币政策也不一定能够成功。日本银行隶属财政部,但它的货币政策被证明是比较成功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日本的货币政策既促进了经济增长,其通货膨胀率也是较低的。货币政策的效果如何取决于许多因素,仅有中央银行的愿望和努力是不够的。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比如英国,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比如美联储,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

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职能时的自主性。费雪(Fischer)把中央银行独立性划分为目标的独立性与手段的独立性两个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四种央行独立性模式:

1、美国模式,直接对国会负责,较强的独立性。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美联储(FED)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

2、英国模式,名义上隶属财政部,相对独立性。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3、日本模式,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享有业务指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任命权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监督权,但是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修正《日本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实现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4、中国模式,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银行独立性地位研究论文

当然是弱了,央行现在还是属于国务院的一个部门,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一个是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无法独立开来,政府为了刺激经济而采取的四万亿投资属于财政政策,而这必然引起通货膨胀,作为独立的央行,必须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而由于缺乏独立性,央行不仅不能进行逆向操作,即采取紧缩政策,同时还要配合财政政策,结果导致物价猛涨。(这个情况的产生主要原因是央行仍然属于国务院,无法独立制定政策)。第二个是货币政策的各项措施之间缺乏独立性,由于我国的利率管制,利率传导机制在国内还未形成,从而导致货币政策中的利率工具几乎无用,随着金融创新,货币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从而导致货币供给量作为货币政策工具越来越难控制。现在许多国家都开始采用利率作为变量。 就打这么多了,具体的问题你自己找找相应的文章补充吧,总体来说,现在央行的独立性正在变强,但也是相对而言。

你说的三千字简直就是叫人复制,是强,中国购买其他国国债之类就可看出

弱 因为央行降息调存准的权力都是在国务院手里的 而且中国央行隶属于国务院 不是独立的职能部门 主管经济工作的副总理决定降息与否。目前世界上央行主要职责有 稳定物价 刺激经济增长 但各央行职责不同 欧洲央行只负责物价稳定 从理论上来说 即使经济持续滑坡 只要通胀高企 就依然可以不降息 其独立性不受各国政治因素影响 独立性极强。美联储和英国央行负责物价稳定的同时还要负责经济增长 日本央行隶属于日本财务省 独立性弱PS 你这不少于3000字 一看就是在应付作业了 好好学习吧 别指望别人给你做作业

①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②中央银行与政府两者之间所处地位、行为目标、利益需求及制约因素有所不同。如果中央银行完全按政府指令行事而缺乏独立性,一是可能出现用货币发行弥补政府赤字,从而导致通胀,二是可能降低货币政策的稳定性从而导致金融波动;③中央银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可能使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政策形成一个互补和制约关系,增强政策的综合效力和稳定性,避免因某项决策或政策失误而造成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损失;④中央银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还可以使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全面、准确、及时地贯彻总行的方针政策,而少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货币政策决策与实施的统一,增加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时效性和提高中央银行运行的效率。

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研究论文

论述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论述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中央银行履行自身职责时法律赋予或实际拥有的权力、决策与行动的自主程度,反映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以下就是我为大家分享一篇论述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的文章。

权力方面

中央银行本身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成员一般由政府任命,有王室任命的仅有英国和瑞典。一般来说,独立性较大的总银行理事会,政府不另派政府代表参加,如英国、美国、德国、格兰和瑞典等,在这里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代理人,直接对国会负责。独立性不大的总银行理事会,如法国、日本、意大利和加拿大等国,政府还要派代表参加。这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多半是听命财政部,尤其是意大利,近似于隶属财政部。理事会的任期不等,美国最长,为14年,瑞典最短,为3年,一般为5至6年。理事会主席一般是中央银行总裁。

政策方面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还表现在制定政策的方面。除了美国、德国中央银行独立性大、有权制定货币政策外,其他中央银行处于政策参谋咨询地位,帮助政府制定货币政策,提供情报与建议,参与讨论并予以贯彻执行。在政府与中央银行意见不一致时,政府对中央银行有权干预。如法国和意大利,若中央银行与政府意见不一致;还需要重新进行讨论,另行提出意见。不过各国中央银行应力求与政府(特别是财政部)保持密切合作,因为国家的经济政策(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不可分割的。过分的强调独立性,容易与政府关系不协调。但丧失独立性,又会使政府过多的依赖银行,造成过度财政发行。因此,如何保持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中央银行独立性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比如英国,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比如美联储,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职能时的自主性。费雪(Fischer)把中央银行独立性划分为目标的独立性与手段的独立性两个方面。

四种央行独立性模式

美国模式,直接对国会负责,较强的独立性。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美联储(FED)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

英国模式,名义上隶属财政部,相对独立性。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日本模式,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享有业务指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任命权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监督权,但是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修正《日本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实现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中国模式,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中央银行的相对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1、目标独立性不强。《银行法》第十二条指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决策独立性不强。中国央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效果与财政部、建设部等部委的经济产业政策密切相关。中国人民银行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定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及汇率等重大政策事项只有制定权和执行权,但是最终决策权属于国务院。

3、法律独立性不强。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把稳定币值作为中央银行首要的或唯一的目标并取得较佳效果的国家,其央行的法律地位却比较高。中央银行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管理金融业的行政职权;另一方面它拥有资本,可以依法经营某种业务。

各国比较

中央银行独立性大的国家多设单一的监管机构,中央银行就是金融业的主管部门。在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如德国和美国,或在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小的国家,如意大利、法国、日本、加拿大和瑞士等,对金融业的监管机构是多头的。

从立法方面看

很多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法都明确赋予中央银行以法定职责。或赋予中央银行在制定或执行货币政策方面享有相当的独立性。如西德联邦银行法中规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为了完成本身使命。必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在执行本法授予的权势,不受政府指示的干涉。”①联邦银行法所赋予的中央银行的权力是非常广泛的。再贴现,准备金政策,公开市场政策等方面,联邦银行都可以独立的做出决定。日本银行法中,曾多次提到日本银行要受主管大臣(只大藏大臣)的监督。并规定,“主管大臣认为日本银行在完成任务上有特殊必要时,可以命令日本银行办理必要业务或变更条款或其他必要事项。”②这些规定与前述日本银行的隶属关系是一致的。在独立性方面,日本银行小于德意志联邦银行。

从中央银行的资本所有权来看

它的发展趋势是趋于归政府所有。目前很多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资本归国家所有,其中主要是英国,法国(以上两国的中央银行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收归国有的)、联邦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荷兰、挪威、印度等国。有些国家中央银行的`股本是公私合有的,如日本、比利时、奥地利、墨西哥和土耳其等国。另外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虽然归政府管辖,但资本仍归个人所有,如美国和意大利等国。凡允许私人持有中央银行股份的,一般都对私人股权规定一些限制。例如日本银行的私人持股者只领取一定的红利,不享有其他的权利。意大利只允许某些银行和机关持有意大利银行的股票,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的股票只能有会员银行持有。中央银行资本逐渐趋于国有化或对私人股份加以严格的限制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虑,即中央银行主要是为国家政策服务的,不能允许私人利益在中央银行中占有任何特殊的地位。

从任命中央银行的历史和总裁来看

政府作为中央银行的唯一的或主要的股东,或甚至在私人全部持有中央银行股票的情况下,政府一般都拥有任命理事或总裁的权力。 至于在中央银行理事会中政府是否派有代表参加或政府代表的权限有多大,各国则有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1 在中央银行中设有政府代表,对中央银行政策的制定不过问,如英国、美国、荷兰、奥地利等国;2 在中央银行中政府派有代表,大这些代表的发言权,投票权、否决权以及暂缓执行权,则各有不同。在意大利银行中,政府代表的权力较大。在德国联邦银行和日本银行中,政府代表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

从中央银行与财政部资金关系上看

很多国家严格限制中央银行直接向政府提供长期贷款,但又要通过某些方式对政府融资予以支持。如美国财政部筹款只能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也就是用发行公债的办法。如果财政部筹款遇到困难,也只是向联邦储备银行短期借款,有的期限只有几天,而且是以财政部发出的特别库券作为担保。意大利银行可以向财政部提供短期贷款,但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年度预算支出的14%。法兰西银行可以向政府提供无息透支,但有上限而且实际透支很少。中央银行与财政的资金往来关系,是衡量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大小的一个重要尺度。

从中央银行的利润分配与税收管理上看

中央银行有着保持相对独立性的财务基础。中央银行不是企业,但它有盈利,不但能够维持自己的营业支出和股票分红,还有一部分剩余上交财政。中央银行不需要财政拨款,因此减少了政府的制约,这是中央银行不同于其它政府部门的地方。但是中央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它的收入扣除必要分配外,全部要上交。这又是它作为政府部门性质的体现。各国中央银行盈利上交的比例都是相当高的,如美国高达80%左右,日本也超过了80%。

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是有效执行货币政策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它的充分条件。也就是说中央银行有了相对独立性,货币政策也不一定能够成功。日本银行隶属财政部,但它的货币政策被证明是比较成功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日本的货币政策既促进了经济增长,其通货膨胀率也是较低的。货币政策的效果如何取决于许多因素,仅有中央银行的愿望和努力是不够的。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不论是某家大商业银行逐步发展演变成为中央银行,比如英国,还是政府出面直接组建成立中央银行,比如美联储,都具有“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三个特性。

各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的产生是为了解决商业银行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中央银行独立性,一般就是指中央银行在履行制定与实施货币职能时的自主性。费雪(Fischer)把中央银行独立性划分为目标的独立性与手段的独立性两个方面。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即“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这些规定确立了其具有相对独立性。

四种央行独立性模式:

1、美国模式,直接对国会负责,较强的独立性。美国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联邦储备系统行使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的双重职能。美联储(FED)实际拥有不受国会约束的自由裁量权,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部门”;

2、英国模式,名义上隶属财政部,相对独立性。尽管法律上英格兰银行隶属于财政部,但实践中财政部一般尊重英格兰银行的决定,英格兰银行也主动寻求财政部支持而相互配合。1997年格兰银行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3、日本模式,隶属财政部,独立性较小。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享有业务指令权、监督命令权、官员任命权以及具体业务操作监督权,但是1998年4月日本国会通过了修正《日本银行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中央银行的独立地位,实现向第一种模式转化;

4、中国模式,隶属于政府,与财政部并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①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②中央银行与政府两者之间所处地位、行为目标、利益需求及制约因素有所不同。如果中央银行完全按政府指令行事而缺乏独立性,一是可能出现用货币发行弥补政府赤字,从而导致通胀,二是可能降低货币政策的稳定性从而导致金融波动;③中央银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可能使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部门之间的政策形成一个互补和制约关系,增强政策的综合效力和稳定性,避免因某项决策或政策失误而造成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性的损失;④中央银行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还可以使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全面、准确、及时地贯彻总行的方针政策,而少受地方政府的干预,保证货币政策决策与实施的统一,增加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时效性和提高中央银行运行的效率。

当前我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相对较低,影响货币政策发挥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 难以满足经济发展和金融开放的要求,因此未来人民银行独立性应逐渐增强。第一,明确货币政策目标,提高货币政策工具的可操作性。我国应通过立法 规定稳定物价为人民银行的唯一目标,只有这样才能克服法律目标双重性,降低 实际目标多重性的可能。提高货币政策工具可操作性是人行提高实际独立性的客 观需要。大力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货币市场,有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从而 提高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操作目标及其中介目标变量的市场化程度,提高央行操 作独立性。第二,适度加强央行政治独立性,控制政府间接融资。加强央行政治独立性 能从根本上将中央银行和行政当局隔离,进而更好的将整个银行金融系统与行政 当局隔离,这样才能更好的达成目标和经济独立性。政府财政规模较小时,在财 政政策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就需要货币政策的配合,但是如果政府财力雄 厚,央行就可依据经济的现实状况独立地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加强法律与制度 建设,明晰央行和财政之间的融资关系。逐步取消财政性再贷款,限制货币性再 贷款,规范稳定金融再贷款,使人民银行发挥最后贷款人的作用。第三,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和人民币汇率改革。由于套利机制的作用,资 本项目管制的有效性在不断下降,体现在短期资本流入的规模和频率在不断增加, 为保持人民币汇率稳定,央行不得不进行大量对冲操作,货币供给中外汇占款的 比重不断增加。这从客观上挤占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空间。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开 放,实施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不仅会提高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而且会提高 资金流动的效率,有利于中国金融开放和金融系统效率的改善。

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研究的论文

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货币政策工具浅述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中国货币政策工具优化策略》

[提要]货币政策是宏观调控经济手段的重要内容之一,适当的货币政策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货币政策制度是货币政策制定实施的基础,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央银行制度,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功能。货币政策的执行必须以各式的工具组合为依托,因此如何在具体的经济形势下选择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实现工具优化,对于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具有关键意义。

关键词: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制度;工具优化;策略制定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中国货币政策的工具优化及策略制定

一、中国货币政策制度

货币政策制度是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基础,因此分析货币政策制度是探索宏观调控体系的发展方向和货币政策运用的起点。我国实行中央银行制度,但中国人民银行并非一开始就执行中央银行功能,而是随着经济形势逐渐完善起来的。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才真正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现代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中国人民银行除了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为中心的功能外,还有金融监管和技术服务两大功能,形成三大功能模块。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机构是行长办公会和货币政策委员会。行长办公会对货币政策进行讨论和表决,是政策决策的核心,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货币政策的咨询机构。

为适应和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建立了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金融机构体系,这为货币政策的有效传导提供了中介。

二、中国货币政策的工具优化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运用的货币政策工具有存款准备金、基准利率、再贴现、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如何进行分工协调使用,这成为中央银行进行调控的前提和基础。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一旦获得储户存款,必须将一定数额的存款存入中央银行,以保证储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存款准备金制度在微观上有保证金融机构对存款者及时支付的能力,在宏观上有利于控制社会信用创造,因此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货币政策工具,也是社会信用创造的基础。此外,存款准备金制度不仅具有货币控制和铸币收入的作用,而且具有利率缓冲、流动性管理等作用。

再贴现是指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已经贴现的合格票据再次进行贴现的票据业务,票据到期,中央银行与贴现银行进行清算。因此,再贴现是票据的买卖行为,而非真正的票据贴现。与其他货币政策相比,再贴现不仅可以控制货币的供应量,而且具有选择性的信贷政策效果,引导信贷资金向关键领域、重点行业、地区倾斜,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优化升级。

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它通过向金融机构投入货币量,起到扩大金融机构贷款规模,增加货币总量的作用。在运用再贷款政策时,应处理好与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关系。再贷款作为最终贷款人的调控手段,金融机构应尽可能通过市场渠道获得资金。

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公开买卖债券或外汇的行为,狭义概念仅指公开买卖债券的行为。公开市场操作中,债券交易的数量和方向完全由中央银行决定,中央银行可以规定债券回购的最低或最高利率,充分体现公开市场操作的主动性。中央银行按照货币政策的要求确定债券回购的数量和期限,体现公开市场操作的灵活性。此外,公开市场操作滞后期较短,有较强的时效性。

政策性金融债是指政策性银行向金融部门定向发行以融通政策性资金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不是货币政策工具,但它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政策性金融的资金融通,同时有利于金融机构的超额储备。

中央银行债券是中央银行发行的具有固定面额和期限、到期由中央银行还本付息的记名式有价证券。发行中央银行债券可以调节货币供应量,作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以中央银行债券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可以迅速、主动地实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意图,但也会带来中央银行成本过高的问题。因此,中央银行票据可以作为公开市场操作的备份工具。

货币政策工具存在多种形式,中央银行要根据本国的经济基础、经济制度、经济发展阶段和当前经济形势,选择适合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货币工具组合,以使得货币政策的目的得以实现。

三、中国货币政策策略制定

中央银行根据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要求,有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调控与被调控之间存在间接的关系,其中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调控还有一系列技术问题。制定货币政策时要特别注意货币政策的滞后效应,注重货币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

1、货币政策与资本市场。资产价格的变化对货币供应有重要影响。一是资产的价格不断上扬使得货币的流动性增强,M0增长相对较快;二是储蓄机会成本加大,货币与资产之间产生替代效应,M2增长回落;三是资产价格的上扬使得资金需求大量从生产领域进入非生产领域,导致虚拟资本膨胀。

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都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均利于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实现,因此要切实加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协调。一方面财政政策的松紧要与货币政策的松紧一致,财政政策还要为货币政策的实施创造条件。如,国债的发行和财政预算要配合中央银行的间接调控机制。国债市场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重要联络点,在发行过债时要考虑公开市场操作,并使操作的市场达到一定容量;从国债的结构来看,不仅要发行长期国债吸收社会游资,同时要适应金融机构对流动性管理的要求,适当安排发行短期国债;国债的发行要考虑货币流通的基本规律,应尽可能安排在社会流动性较多,资金宽松的季节。

3、本币政策与外汇政策。宏观经济的健康运行需要对内、对外政策的协调。我国连年贸易顺差,加上外商投资,每年有大量的外汇流入我国,人民银行为了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经济的健康运行,被迫购入外汇,被动地扩大了基础货币投放,造成了通货膨胀压力。为抑制通胀,人民银行就必须采取对冲措施,减少货币供应量,具体选用的货币政策工具可以有公开市场操作、发行央票等。利用外资政策,要按照比较优势原则,利用外国先进的技术和资源弥补国内资源、技术的不足,特别注重外资引进的结构。人民银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使用要有日常性和灵活性,实现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统一。

货币政策具有滞后性、乘数效应、波及效应和累计效应,因此中央银行应实行前瞻性的货币政策,建立全面、及时的金融统计制度,规范和完善货币市场环境,科学管理基础货币,灵活运用经常性操作的货币政策工具,以最终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主要参考文献:

[1]弗里德曼.美国和英国的货币趋势[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

[2]钱小安.中国货币政策的形成与发展[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3]尚福林.中国货币信贷政策与制度[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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