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投稿知识库 > 学位评定分委会会不会看论文内容

学位评定分委会会不会看论文内容

发布时间:

学位评定分委会会不会看论文内容

不同审稿人口味不同,有些会看小论文。

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节选)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位授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专业均按本细则授予相应级别的学位。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我校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我校以外的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二章 学士学位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2.受到拘留以上刑事处分;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4.修读英语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要求;5.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教务处审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个人申请,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1.对于毕业时由于个别课程未通过而没有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返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件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2.对于毕业时由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后,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3.对于受到留校查看处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考察其确有悔改表现,学习刻苦,表现良好,在毕业时累计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或确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程序: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审核的内容就是那些硬件的条件,比如说在某某期刊上发表的某某论文,另外就是在研究生阶段的成绩,还有就是硕士学位审核答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华北电力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淮,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专业均按本细则授予相应级别的学位。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 例》第二条 的规定精神,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需要,并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的中国公民,均可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我校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我校以外的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第二章 学士学位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水平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初步能力;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第四条 ;2.受到拘留以上刑事处分;3.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4.修读英语的非英语专业毕业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学位要求;5.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第六条 本科毕业生,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 件的,经教务处审定,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个人申请,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1.对于毕业时由于个别课程未通过而没有达到毕业学分要求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经返校参加重修,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且满足学位授予条 件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2.对于毕业时由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成绩未达到学位授予要求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后,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3.对于受到留校查看处分而未获得学士学位者,考察其确有悔改表现,学习刻苦,表现良好,在毕业时累计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或确有其他突出表现的,可向学校提出学位授予申请。学位申请程序: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三章 硕士学位第八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规定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所有环节规定的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硕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第九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第八条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3.发现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4.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硕士学位的。第十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符合培养方案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外国语一门。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和撰写论文摘要。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学位课程考试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本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仍不通过,不能参加论文答辩。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1.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2.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独立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3.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工作量,在论文题目确定后,实际用于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个学年。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培养环节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还需通过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和专业综合课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方可申请。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学历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本学科熟悉论文内容的二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至少应有一位外单位专家。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的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若遇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需另外聘请一位水平较高的专家重新评审,根据评审情况,再决定能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若两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和申请专业学位(含工程硕士和MBA等)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需聘请本学科熟悉论文内容的三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评审。评阅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学校和学生单位以外的专家。在收到评阅人同意答辩的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当评阅人意见不一致时,若两名论文评阅人同意,一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加学位论文答辩;如两名论文评阅人不同意,则不能答辩,可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评阅人对论文应进行认真审查,实事求是地写出学术评语,并在收到论文一个月内将评语送交或邮寄到我校研究生培养部门。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三至五人组成,导师做为答辩委员时,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组成成员中的四分之三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且至少应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导师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时不能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进行。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经答辩委员会一致通过的硕士论文,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未通过的硕士论文,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投票表决,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全体成员二分之一及以上同意有效。答辩委员会应有答辩情况记录。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经研究生院(筹)审定,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拟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或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论文答辩委员会表决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分委员会可以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第十六条 拟授学位人员的材料由研究生院(筹)统一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并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第四章 博士学位第十七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完成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制定的有关规定要求,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方可授予博士学位。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3.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第十八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博士学位:1.不符合本《细则》第三条 ,第十七条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无明显悔改表现;3.发现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4.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博士学位的。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外国语。要求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较强的听、说和写、译能力。符合培养方案中制定的有关规定,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学位论文应具有重要的实用价值或理论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由一组论文组成的)系统的、完整的学术论文。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年定期进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科研成果和发表论文情况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后,可以提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第二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博士学位论文要送交10名同行专家进行评阅(其中大部分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校内专家不超过3人),收到7份及以上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后,方可申请答辩。第二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在博士生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完成论文工作后,由本人提出申请。对提出答辩申请的论文,按照第二十二条 的有关要求组织评阅,评阅通过可组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中半数以上应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应尽可能聘请本学科、专业和相关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导师或其他专家。除本校专家外,必须有二至三位外单位专家。导师可以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特殊情况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半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论文答辩会应有记录。第二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审查本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全部材料,确定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经研究生院(筹)审定,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者,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定。凡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不进行审核。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明确的决定,或是允许在一年半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或做出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并达到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第二十五条 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名单,应张榜公布。公布三个月后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第五章 学位评定组织机构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简称委员会),由2l~25人组成,任期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2人,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方面的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在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委员中教授名额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人选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七条 按学院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简称分委员会),分委会由7~l 5人组成,任期2~3年,设主席1人,兼职秘书1人。委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分委员会主席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第二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批准通过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2.审查批准通过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3.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4.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5.审查上报增设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及其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6.审查通过研究生培养方案;7.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名单;8.审批博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9.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10.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11.组织进行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制定和修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2.审查研究生培养计划;3.可代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及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5.审查通过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以及可否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6.审查博士学位申请人员材料,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关于授予博士学位建议,或提出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以及可否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7.组织硕士研究生的中期筛选工作;8.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工作;9.根据《华北电力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办法》进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工作;10.提出撤销本分委员会所辖专业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11.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的重大事宜;12.审核学位点规划建设方案。13.分委员会按学位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并负责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条 大学学位办公室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议通过的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相应的证书。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在隆重场合上颁发。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开始。第三十一条 工程硕士和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除执行本细则外,可参照《华北电力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实施细则》和《华北电力大学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实施细则》执行。我校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细则另文下发。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华北电力大学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报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论文评定委员会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审核的内容就是那些硬件的条件,比如说在某某期刊上发表的某某论文,另外就是在研究生阶段的成绩,还有就是硕士学位审核答辩。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审核的内容有,对硕士论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硕士研发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权限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者的名单。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文丨和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范围。

本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看论文吗

四川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四川大学授予学位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国家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经批准举办的所有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1、政治思想品德方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献身精神;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文明风尚。2、知识水平与专业技能方面符合本学科、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基本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论文(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身体素质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申请,经医生证明,体育学院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校生,毕业时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公开反对宪法或宣扬、实践邪教,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违法乱纪或犯有严重错误等原因曾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且离校前处分未解除者。3、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仍未达到上述学位授予条件者。4、非学分制学生,重修课程学分超过本专业所学课程总学分五分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对于补考的课程,按重修课程计算学分。5、《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不合格者。6、经学校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条结业离校者,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返校参加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发放毕业证书,达到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学位授予时间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位会议召开时间确定。第六条修读第二专业的学生,符合《四川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试行)》规定的授位条件者,可授予四川大学双学士学位。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管理普通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学生,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1、个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应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2、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托,学院逐个严格审核学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教务处;同时对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者情况报告教务处。3、经教务处审核通过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4、对于审核过程中有争议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决定。第八条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后发现其在学位授予中徇私舞弊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可撤消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从2006届毕业生起试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第十条本规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学习期间的各科成绩达到平均65分以上、本科段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含外语成绩使用全国英语等级考试证书、外语专科以上毕业证免试的考生)、学位英语成绩合格毕业答辩成绩良好以上、考试期间无作弊记录。

非常严格的。省学位办抽检会比较仔细,不光看重复率,也会认真审阅抽检论文内容,公正评价论文质量,确定评定等级,一般有两个盲审专家盲审,一个给不合格就要延期。省级学位委员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本地区学位工作的非常设机构,受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省级学位委员会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由中央政府、省级地方政府、学位授权单位三级管理的学位工作管理体系。

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为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学位评定会议会翻看论文

博士论文盲审不会看所发小论文。

盲审制度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客观,所以盲审专家不知道作者是谁,也不存在看小论文一说了。

这个阶段有两次审核机会,一共三个外部专家盲审。提交之后,大概在一个星期左右就会看到外部盲审的结果。在外部专家盲审的评阅结果中,有分评议项目、评议要素、分值以及评分。

评议项目的细目分为选题与综述(25分)、创新性及论文价值(30分)、基础知识和科研能力(25分)、论文规范性(20分)这四个方面打分,每一个方面都有详细介绍评判标准。然后是一个总体评价及是否同意毕业论文答辩。最后是学术评语、论文的不足之处和建议。

盲审结果处理

(一)论文送审意见全部收回,评审意见有效,若不能全部收回,缺额份数必须追加送审。

(二)论文送审意见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全部收回,研究生部可根据已收回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让研究生先进行论文答辩,再根据缺额份数收回情况及评审意见确定答辩的处理意见。

(三)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若出现一票否决的,则追加二位评阅人重审,如再出现否决意见,则该论文评审定为不合格。若出现二票否决,则该论文评审即定为不合格。硕士学位论文实行盲审意见一票否决制。

(四)通过盲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及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导师,进行论文的修改;如研究生本人及导师对盲审结果有异议,可填写“复审申请表”申请复审。

(五)责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表”后,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分委员会成员对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及盲审意见进行评议,如认同盲审结果,则应责成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其盲审费用由导师或研究生承担。

(六)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修改期限,博士不超过二年,硕士不超过一年,修改后的论文仍必须参加双盲评审,原则上由原评审人员重新评审。论文若再次被否决的,则取消该论文作者学位申请资格。

(七)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所带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必须全部参加下一轮双盲评审或评议,且费用自理,同时提高所在学科双盲评审比例。

(八)研究生指导教师若累计有两次(不同届)学位论文盲审中出现不合格,则限制招生两年,若一届中有两人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取消其导师资格。

(九)若一个二级学科点一届研究生中有两人次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则对该学科予以警告、整顿及减少招生计划。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审核的内容有,对硕士论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硕士研发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权限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者的名单。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文丨和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范围。

学科评估会抽检研究生的课程论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近日印发《关于公布〈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了第五轮学科评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举措及评估程序,拟启动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第五轮学科评估工作方案》的主要举措中指出,要坚决破除“五唯”顽疾,评价学术论文聚焦标志性学术成果,突出标志性学术成果的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坚持代表性成果专家评价与高水平成果定量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学位评审委员会看论文吗

严格。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负责组织,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省学位办抽检会比较仔细,不光看重复率,也会认真审阅抽检论文内容,公正评价论文质量,确定评定等级,抽查过程是相当严格的,通常有两个盲审专家盲审,一个给不合格就要延期。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审核的内容就是那些硬件的条件,比如说在某某期刊上发表的某某论文,另外就是在研究生阶段的成绩,还有就是硕士学位审核答辩。

不一定。获得毕业资格是学历教育的最后结果,而获得学位是学习与研究能力的一种认证,二者不完全等同。在国内,简单讲,前者需要通过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并修完全部学分,但不一定能被授位;后者可以不用参加入学考试,主要是修完一定的研究生课程取得结业评定,然后必须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即可,但不能被认证为研究生毕业。还有一种名誉学位,授予对本单位有特殊贡献的学者。目前国内一般对两样东西都看重,既要是研究生毕业,又要获得了学位。

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审核的内容有,对硕士论文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硕士研发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

  • 索引序列
  • 学位评定分委会会不会看论文内容
  • 学位论文评定委员会
  • 本科学位评定委员会看论文吗
  • 学位评定会议会翻看论文
  • 学位评审委员会看论文吗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