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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酒工艺特点研究意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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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酒工艺特点研究意义论文

纪州梅酒产自日本和歌山县,是中野酒造株式会社利用“梅子之乡”和歌山的地理位置优势,进军梅酒开发领域,培养专门酿造梅酒的酿酒师,推出使用纪州南高梅酒酿造的高品质商品。1990年,“梅酒”荣获世界品质评鉴大会(Monde Selection)金奖。在2007年于大阪举办的天满天神梅酒大会上,只采用充分沐浴阳光、果皮橙红的稀有梅子酿造而成的“纪州梅酒 红难高”夺得首届大赛最优秀奖。纪州梅酒有许多口味,例如蓝莓、草莓、柚子、柠檬、蜂蜜等,度数都在12度左右,清爽易饮,口感香醇,色彩鲜艳。

流动中外观澄澈明清,转动中幻化成五颜缤纷的光彩,一入口中,滋味清爽,层层果香、木香、米香、花香继而在脑海中散发开来……此即被称之为日本极究精致精神的代表作“幻之酒”——清酒(又称日本酒)。日本人常说,清酒是上帝赐予他们最好的礼物。在大型的宴会上,在结婚典礼中,在酒吧间或寻常百姓的餐桌上,人们都可以看到清酒,它已成为日本的国粹。 清酒是日本传统文化之一,古时日本人将石炭加浊酒中,待其沉淀后取清澈的酒液饮用,便有了清酒之名。日本人把喝酒当成工作,每天下班必到酒吧报到,重大决定不在办公室里,而在觥筹交错的酒店里,职位变动等事情一概是要喝酒的。酒吧成了日本男人的天堂,下班后都要尽情在里面享受够了才拖着醉态的步子回家。而日本人最喜欢清酒确实名不虚传,它固有的爽口,意味深长以及多样性正在被世界各地所认识和理解。 清酒是用秋季收获的大米,在冬季经过发酵后酿成的。也就是说,清酒是大米、水以及酒曲的完美结合。优质的大米是生产香醇清酒的先决条件,日本的大片森林中孕育了丰富的水源,为生产优质名酒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日本的东北、北陆地区是清酒主要产地。位于关西的神户滩区有着日本最大的清酒制造厂商。传统的酿酒过程最初用米曲,然后酵母培养育种,接下来是发酵。日本酒是在开放的状态下发酵的,因为这是优良酵母大量繁殖所必需的。纯粹的酵母大量繁殖培养后产生的物质被称为酒母。将水、米曲、蒸过的米放在小罐中进行搅拌,然后加入酵母,经过1~4周时间酿制成酒母。然后在酒母中分3次加入水、米曲蒸过的米,形成的物质被称为醪。再用3~5周的时间将醪发酵。发酵完成后,将醪压榨、过滤、加热杀菌、贮藏,出厂时调整酒精度再加热杀菌后装瓶即可。 清酒是一种谷物原汁酒,因此不宜久藏并且很容易受日光的影响。白色瓶装清酒在日光下直射3小时,其颜色会加深3~5倍,即使库内散光,长时间的照射影响也很大。所以,应尽可能避光保存,酒库内保持洁净、干爽。同时,要求低温(10~12℃)贮存,贮存期通常为半年至一年。 日本菜以鱼类海鲜为主,威士忌酒性太烈,与之相配容易破坏日本菜的鲜美。有些人吃日本菜喜欢喝啤酒,但总觉得喝啤酒“不够味儿”。其实,清酒和啤酒的酿造十分相似,清酒酒精度为16%~20%,是使用米曲将淀粉转变成糖类,而啤酒是使用麦芽;啤酒的糖化过程是分开进行的,而清酒的糖化与发酵是在同一个大罐中同时进行的,这种方式被称为“并行复发酵”。在世界上未蒸馏的酒精饮料中,清酒的度数是最高的;另外,清酒是仅使用米酿制,而啤酒是使用大麦、小麦以及其他可能的原料酿制的。 所以香醇爽口的清酒配上日本菜才堪称绝配。日本人后来用大米的“芯”酿造“吟酿造”很受欢迎,这是清酒中的极品。 清酒可作为佐餐酒,也可作为餐后酒。饮用清酒有各种方法。饮用清酒时可采用浅平碗或小陶瓷杯,也可选用褐色或青紫色玻璃杯作为杯具。清酒一般在常温(16℃左右)下饮用,冬天需温烫后饮用,一般加温至40~50℃,用浅平碗或小陶瓷杯盛饮。也可以放入冰箱冷却后饮用。男士举起酒杯,一口一口接着喝下去,而女士则是用右手托着酒杯,左手垫在酒杯下一小口一小口慢慢品尝。 清酒是典型的日本文化代表。一家人坐在精致幽雅的日本庭院,手捧沁人心肺的日本清酒。吹来阵阵微风,畅饮清酒该是多么令人惬意的事情。坐在日本料理店里,听着挂帘瀑布落入水中被石激出的清脆响声,品尝着刺身,再来一壶清酒,那种惬意光是想象都令人陶醉。每年成人节(元月里),日本年满20周岁的男女都穿上华丽庄重的服饰,与三五同龄好友共赴神社祭拜,而后饮上—杯淡淡的清酒(据日本法律规定不到20N岁不能饮酒),在神社前合照一张饮酒的照片。这个成人仪式的程序—直延至今日,由此可见清酒在日本人心目中的地位。工作之余,来一杯“上善如水”或“男山”,亦或是来一杯“白鹤”,希望能像仙鹤一样神游于心中美好的地方,都是一种文化的享受。 中国的造酒文化对日本影响深远,并经历日本风土的精练和不断完善造就了今日的日本酒文化。其不仅有着特别的酿造过程、饮酒礼仪和保存方法,并且各种清酒的酒标也有着特色,它蕴涵着日本流传千年的酿酒历史与厂商的巧思。这点也颇像红酒的酒标,具有很高的收藏价值。由于每一家酒厂所酿制的酒品有很多品牌名称,而同一个品牌又有不同酒种和酒名,因此发展出特有的酒标风格。 传统酒坊的商标在酒标设计上多结合书法、美术的表现手法,从中可以看出古老中国文化对大和民族的文化性格深刻影响。清酒的酒标融合其特有的风格与产品特色,视觉上颇具美感,并在语意上充分具有吟咏玩味的想象空间,表现了日本人对任何事务认真与投入的精神,就好像“吟酿”二字,有着细细慢品、仔细品味的意思。 日本清酒的制造工艺十分考究。这里特别要强调一点的就是,用来制造清酒的大米是专门用于酿酒的大米,与普通食用的大米不同。也就是刚收获的大米在经过打磨后变成精米才能进入酿造的工序。而这一打磨的过程也决定了清酒的种类和等级。将糙米打磨越多,工序越复杂精致,酒的品质越高。清酒可分为三种:其中吟酿酒等级最高,纯米酒次之,本酿造酒排行最后。 吟酿也就是日本人后来用大米的“芯”酿造的“吟酿造”,这是清酒中的极品。吟酿又根据打磨和原材料细分为纯米大吟酿(打磨50%以下)、大吟酿(50%以下)、纯米吟酿(60%以下)、吟酿(60%以下);同上所述,纯米酒也可细分为特别纯米酒和纯米酒;本酿造酒分为特别本酿造和本酿造。在日本清酒品牌众多,“越乃寒梅”、“久保田万寿”、“上善如水”等是成功人士的首选,因而价格也较高;“盛田”、“玉乃光”、“醉心吟酿”、“朝香大吟酿”、“菊源氏”等价格适中,很受白领的青睐; “菊正宗”、“大关”、“日本盛”等走平民化路线,通常被一般家庭所推崇。1975年,为了建立一个能向追求美味佳酒的消费者提供使其满意的优质清酒的流通网络,也为了青酒在海外受人喜欢,日本成立了日本名门酒会等诸多民间酒类文化组织,加强了日本酒的信息网络。 日本导演以一部部赞美日本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电影频获国际奖项;时尚设计师也在不断更新着和服的样式;而日本的制酒者们更是证明了日本清酒能与波尔多葡萄酒相媲美。被称之为“幻之酒”的日本清酒——如此之清亮透明,如此之芳香宜人,如此之口味纯正。说到这里,您是否也产生一种冲动飞往那个樱花的国度,在雪花漫天飞舞时节,在温泉水中美美地放松一番,然后换上宽松的日式和服,慵懒地盘坐在榻榻米上,品尝满桌子华丽的日本料理,再喝上两盅暖呼呼的日本清酒呢?

徐光启研究特点和意义论文

一、沈括 (1031—1095) 北宋科学家、政治家。字存中,杭州钱塘(今浙江杭州)人。仁宗嘉进士。神宗时参加王安石变法运动。晚年居润州,筑梦溪园(在今江苏镇江东郊),举平生见闻,撰《梦溪笔谈》。 二、朱熹 (1130—1200) 南宋哲学家、教育家。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别称紫阳,徽州婺源(今属江西)人,侨寓建阳(今属福建)。广注典籍,对经学、史学、文学、乐律以至自然科学有不同程度贡献。在哲学上发展了二程(程颢、程颐)关于理气关系的学说,集理学之大成,建立一个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系;世称程朱学派。认为理和气不能相离,“天下未有无理之气。”强调“天理”和“人欲”的对立,要求人们放弃“私欲”,服从“天理”。他从事教育五十余年,认为“为学之道,莫先于穷理;穷理之要,必在于读书;读书之法,莫贵于循序而致精;而致精之本,则又在于居敬而持志”(《朱文公文集》卷十四《甲寅行宫便殿奏札二》)。他的理学一直成为后来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人民的理论工具,在明清两代被提到儒学正宗的地位。他的博览和精密分析的学风对后世学者很有影响。著作有《四书章句集注》、《周易本义》,《诗集传》、《楚辞集注》,及后人编纂的《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和《朱子语类》等多种。

浅谈中国古代数学作为一个炎黄子孙,龙的传人,我们可以很骄傲的说我们的祖先有很多优秀的,好的东西留给了我们同时也留给了世界,四大发明,影响着整个世界,改变了整个世界。另外就是今天我们要说的数学,中国古人对数学的研究以及对世界作出的贡献。 在中国明代中叶以前我国的数学一直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这是我们的骄傲,我国古代的许多数学家曾经写下了不少著名的数学著作。许多具有世界意义的成就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古算书而得以流传下来。这些中国古代数学名著是了解古代数学成就的丰富宝库。比如,现在所知道的最早的数学著作《周髀算经》和《九章算术》,它们都是公元纪元前后的作品,到现在已有两千年左右的历史了。能够使两千年前的数学书籍流传到现在,这本身就是一项了不起的成就。最早由于没有印刷术的出现,我们的古人都是用手抄写的方式,把这些数学知识传给下一代的,古代的数学家给已有的算数作出自己的注解,同时提出自己的心得 观点和看法。 大家最熟悉的数学著作就是《九章算术》了,《九章算术》不仅在中国数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的影响还远及国外。在欧洲中世纪,《九章算术》中的某些算法,例如分数和比例,就有可能先传入印度再经阿拉伯传入欧洲。再如“盈不足” (也可以算是一种一次内插法),在阿拉伯和欧洲早期的数学著作中,就被称作“中国算法”。现在,作为一部世界科学名著,《九章算术》已经被译成许多种文字出版。然而,直到今天我们都不知道这本著作的具体作者是谁,只知道西汉早期的著名数学家张苍(前201—前152)、耿寿昌等人都曾经对它进行过增订删补。《汉书?艺文志》中没有《九章算术》的书名,但是有许商、杜忠二人所著的《算术》,因此有人推断其中或者也含有许、杜二人的工作。1984年,湖北江陵张家山西汉早期古墓出土《算数书》书简,67 推算成书当比《九章算术》早一个半世纪以上,内容和《九章算术》极相类似,有些算题和《九章算术》算题文句也基本相同,可见两书有某些继承关系。可以说《九章算术》是在长时期里经过多次修改逐渐形成的,虽然其中的某些算法可能早在西汉之前就已经有了。正如书名所反映的,全书共分九章,一共搜集了二百四十六个数学问题,连同每个问题的解法,分为九大类,每类算是一章。同时,《九章算术》在数学上还有其独到的成就,不仅最早提到分数问题,也首先记录了盈不足等问题,“方程”章还在世界数学史上首次阐述了负数及其加减运算法则。它是一本综合性的历史著作,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应用数学,它的出现标志中国古代数学形成了完整的体系。然而,《九章算术》亦有其不容忽视的缺点:没有任何数学概念的定义,也没有给出任何推导和证明。直到我国古代的数学家刘徽给《九章算术》作注,才大大弥补了这个缺陷。刘徽可是咱们山东邹平人哟,刘徽定义了若干数学概念,全面论证了《九章算术》的公式解法,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思想、方法和命题,他在数学理论方面成绩斐然。《海岛算经》,就是刘徽所著,这部书中讲述的都是利用标杆进行两次、三次、最复杂的是四次测量来解决各种测量数学的问题。这些测量数学,正是中国古代非常先进的地图学的数学基础。此外,刘徽对《九章算术》所作的注释工作也是很有名的。一般地说,可以把这些注释看成是《九章算术》中若干算法的数学证明。刘徽注中的“割圆术”开创了中国古代圆周率计算方面的重要方法,他还首次把极限概念应用于解决数学问题。中国古代数学,经过从汉到唐一千多年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更加完备的体系。在这基础上,到了宋元时期(公元十世纪到十四世纪)又有了新的发展。宋元数学,从它的发展速度之快、数学著作出现之多和取得成就之高来看,都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数学史上最光辉的一页。 特别是公元十三世纪下半叶,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出现了秦九韶(1202—1261)、李冶(1192—1279)、杨辉、朱世杰四位著名的数学家。所谓宋元算书就指的是一直流传到现在的这四大家的数学著作,包括: 秦九韶著的《数书九章》(公元1247年); 李冶的《测圆海镜》(公元1248年)和《益古演段》(公元1259年); 杨辉的《详解九章算法》(公元1261年)、《日用算法》(公元1262年)、《杨辉算法》(公元1274—1275年); 朱世杰的《算学启蒙》(公元1299年)和《四元玉鉴》(公元1303年)。另外,大家都知道《算经十书》,它是指汉、唐一千多年间的十部著名数学著作,它们曾经是隋唐时候国子监算学科(国家所设学校的数学科)的教科书。十部算书的名字是:《周髀算经》、《九章算术》、《海岛算经》、《五曹算经》、《孙子算经》、《夏侯阳算经》、《张丘建算经》、《五经算术》、《缉古算经》、《缀术》。 这十部算书,以《周髀算经》为最早,不知道它的作者是谁,据考证,它成书的年代当不晚于西汉后期(公元前一世纪)。《周髀算经》不仅是数学著作,更确切地说,它是讲述当时的一派天文学学说——“盖天说”的天文著作。就其中的数学内容来说,书中记载了用勾股定理来进行的天文计算,还有比较复杂的分数计算。当然不能说这两项算法都是到公元前一世纪才为人们所掌握,它仅仅说明在现在已经知道的资料中,《周髀算经》是比较早的记载。另外,还有就是在出现计算器前,我们使用的算盘,对,就是珠算。说道珠算,我们还有必要提一下筹算。筹算在我国古代用了大约两千年,在生产和科学技术以至人民生活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它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在室外拿着一大把算筹进行计算就很不方便;其次,计算数字的位数越多,所需要的面积越大,受环境和条件的限制;此外,当计算速度加快的时候,很容易由于算筹摆弄不正而造成错误。随着社会的发展,计算技术要求越来越高,筹算需要改革,这是势在必行的。这个改革从中唐以后的商业实用算术开始,经宋元出现大量的计算歌诀,到元末明初珠算的普遍应用,历时七百多年。《新唐书》和《宋史•艺文志》记载了这个时期出现的大量著作。由于封建统治阶级对民间数学十分轻视,以致这些著作的绝大部分已经失传。从遗留下来的著作中可以看出,筹算的改革是从筹算的简化开始而不是从工具改革开始的,这个改革最后导致珠算的出现。珠算是由筹算演变而来的,这是十分清楚的。筹算数字中,上面一根筹当五,下面一根筹当一,珠算盘中的上一珠也是当五,下一珠也是当一;由于筹算在乘、除法中出现某位数字等于十或多于十的情形(例如26532÷8,第一步就是“八二下加四”,就变成),所以珠算盘采用上二珠下五珠的形式。其次,我们可以证明,从杨辉、朱世杰开始到元末丁巨、何平子、贾亨止起除“起一”法外的全部现今通用的珠算歌诀,是为筹算而设的。 杨辉的《乘除通变本末》(公元1274年)和朱世杰的《算学启蒙》(公元1299年)已经有相当完备的歌诀,但是杨辉在《乘除通变本末》中说:“下算不出‘横’‘直’”,其中“横”“直”显然是指算筹的纵横排列,朱世杰在《算学启蒙》中提到“知算纵横数目真”,也是这个意思。《丁巨算法》(公元1355年)、何平子的《详明算法》(公元1373年)、贾亨的《算法全能》(约公元1373年)也有相当完备的归除歌诀,但是都没有提到珠算,而《详明算法》还有许多筹算算草。歌诀出现后,筹算原来存在的缺点就更突出了,歌诀的快捷和摆弄算筹的迟缓存在矛盾。为了得心应手,劳动人民便创造出更加先进的计算工具——珠算盘。 现存文献中最早提到珠算盘的是明初的《对相四言》。明代中期公元十五世纪中叶《鲁班木经》中有制造珠算盘的规格:“算盘式:一尺二寸长,四寸二分大。框六分厚,九分大,……线上二子,一一寸一分;线下五子,三寸一分。长短大小,看子而做。”把上二子和下五子隔开的不是木制的横梁,而是一条线。比较详细地说明珠算用法的现存著作有徐心鲁的《盘珠算法》(公元1573年)、柯尚_迁的《数学通轨》(公元1578年)、朱载堉(1536—1611)的《算学新说》(公元1584年)、程大位的《直指算法统宗》(公元1592年)等,以程大位的著作流传最广。 值得指出的是,在元代中叶和元末的文学、戏剧作品中有提到珠算的。例如元世祖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刘因在他的《静修先生文集》中有一首关于算盘的五言绝诗;陶宗仪在他的《辍耕录》中把婢仆贬作算盘珠,要拨才动;《元曲选》“庞居上误放来生债”提到“去那算盘里拨了我的岁数”,等等。文学、戏剧中用算盘珠作比喻,说明珠算盘已经比较流行,也说明它是比较时新的东西。因此可以认为,珠算出现在元代中叶,元末明初已经普遍应用了。 有的外国学者认为我国的珠算出现在汉代,他们的根据是汉徐岳著、北周甄蛮注的《数术记遗》已经明确提到珠算。我国数学家、数学史家钱宝琮(1892—1974)曾经考证过,《数术记遗》是甄鸾依托伪造而自己注释的书。在北周时,乘、除运算都在上、中、下三层进行,又没有简化乘、除法的歌诀,因此甄鸾注释的珠算,充其量不过是一种记数工具或者只能作加减法的简单算盘,和后来出现的珠算是完全不同的。 珠算还传到朝鲜、日本等国,对这些国家的计算技术的发展曾经起过一定的作用。日本人在十七世纪中叶,在中国算盘的基础上,改成梁上一珠、珠作棱形的日本算盘有次可以看出,我们的祖先不仅在数学领域对世界作出了贡献,同时也把算盘这种便于计算的工具推向了世界。希望我们现在的一代还可以继承祖先的优良传统,在世界的数学之林再次贡献自己的知识,力量,让世界重新认识我们中国。

一、沈括 (1031—1095) 北宋科学家、政治家。字存中,杭州钱塘(今浙江杭州)人。仁宗嘉进士。神宗时参加王安石变法运动。晚年居润州,筑梦溪园(在今江苏镇江东郊),举平生见闻,撰《梦溪笔谈》。 二、朱熹 (1130—1200) 南宋哲学家、教育家。字元晦,一字仲晦,号晦庵,别称紫阳,徽州婺源(今属江西)人,侨寓建阳(今属福建)。广注典籍,对经学、史学、文学、乐律以至自然科学有不同程度贡献。在哲学上发展了二程(程颢、程颐)关于理气关系的学说,集理学之大成,建立一个完整的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系;世称程朱学派。认为理和气不能相离,“天下未有无理之气。”强调“天理”和“人欲”的对立,要求人们放弃“私欲”,服从“天理”。他从事教育五十余年,认为“为学之道,莫先于穷理;穷理之要,必在于读书;读书之法,莫贵于循序而致精;而致精之本,则又在于居敬而持志”(《朱文公文集》卷十四《甲寅行宫便殿奏札二》)。他的理学一直成为后来封建地主阶级统治人民的理论工具,在明清两代被提到儒学正宗的地位。他的博览和精密分析的学风对后世学者很有影响。著作有《四书章句集注》、《周易本义》,《诗集传》、《楚辞集注》,及后人编纂的《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和《朱子语类》等多种。 三、王守仁 (1472—1528) 明哲学家、教育家。字伯安,余姚(今属浙江)人。尝筑室故乡阳明洞中,世称阳明先生。早年因反对宦官刘瑾,被贬为贵州龙场(修文县治)驿丞。后以镇压农民起义和平定“宸濠之乱”,封新建伯,官至南京兵部尚书。卒谥文成。他发展了陆九渊的学说,用以对抗程朱学派。断言“夫万事万物之理不外于吾心”,“心明便是天理”。提出“致良知”的学说,他的学说以“反传统”的姿态出现,在明代中期以后,阳明学派影响很大,还流行到日本,著作由门人辑成《王文成公全书》三十八卷,其中在哲学上最重要的是《传习录》和《大学问》。 四、李贽 (1527—1602) 明思想家、文学家。号卓吾,又号宏甫,别号温陵居士,泉州晋江(今属福建)人。做过云南姚安知府。哲学观点没有自摆脱王守仁和禅学的影响。但公开以“异端”自居,提出“穿衣吃饭即是人伦物理”的见解,主张重视功利。认为“天下万物皆生于两,不生于一”(《夫妇论》)。对封建传统教条和假道学讲行了大胆的揭露。曾评点《水浒传》,著作有《李氏焚书》、《续焚书》、《藏书》、《李温陵集》等。 五、黄宗羲 (1610—1695) 明清之际思想家、史学家。字太冲,号南雷,学者称梨洲先生,浙江余姚人。学问极博,对天文、算术、乐律、经史百家以及释道之书,无不研究。史学上成就尤大,所著《明儒学案》,开浙东史学研究的风气。在哲学上,反对宋儒“理在气先”之说,认为“理”不是实体,只是“气”中的条理和秩序。作出“为天下之大害者,君而已矣”的大胆结论,认为“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主张改革土地,赋税制度。反对传统的农本工商末的观点,强调工商皆本。这种政治历史观在当时有进步意义。著作有《宋元学案》、《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南雷文案》等。 六、顾炎武 (1613—1682) 明清之际思想家、学者。初名绛,字宁人,曾自署蒋山亻庸,江苏昆山人。学者称亭林先生。少年时参加“复社”反宦官权贵斗争。晚岁卜居华阴,卒于曲沃。学问很博,于国家典制、郡邑掌故、天文仪象、河漕兵农以及经史百家、音韵训诂之学,都有研究。晚年治经侧重考证,开清代朴学风气,对后来考据学中的吴派、皖派都有影响。著作有《日知录》、《天下郡国利病书》、《肇域志》、《音学五书》、《韵补正》、《亭林诗文集》等。 七、王夫之 (1619—1692) 明清之际思想家。字而农,号斋,衡阳(今属湖南)人。晚年居衡阳之石船山,学界称船山先生。明亡,在衡山举兵起义,阻击清军南下,几陷大狱。到桂林依瞿式耜,旋桂林复陷,式耜殉难,乃决心隐遁。辗转湘西以及郴、永、涟、邵间,窜身瑶洞,伏处深山,而刻苦研究,勤恳著述者垂四十年,得“完发以终”(始终未剃发)。学术成就很大,对天文、历法、数学、地理学都有所研究,尤精于经学、史学、文学。主要贡献是在哲学上总结和发展了中国传统的唯物主义。认为“尽天地之间,无不是气,即无不是理也”。著作经后人编为《船山遗书》,其中在哲学上最重要的有《周易外传》、《尚书引义》、《读四书大全说》、《张子正蒙注》、《思问录内外篇》、《黄书》、《噩梦》等。 八、鲁迅 (1881—1936) 中国现代伟大的文学家、思想家和革命家。原名周树人,字豫才,浙江绍兴人。青年时代受进化论思想影响。五四运动前后,参加《新青年》杂志的工作,站在反帝反封建的新文化运动的最前列,并同早期共产主义者李大钊等采取一致步调,坚决反对资产阶级知识分子的妥协、投降倾向,成为“五四”新文化运动的伟大旗手。鲁迅的一生,对中国的文化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他领导和支持了“未名社”、“朝花社”等进步的文学团体;主编了《国民新报副刊》(乙种)、《莽原》、《奔流》、《萌芽》、《译文》等文艺期刊;热忱关怀、积极培养青年作者;大力翻译外国进步的文学作品和介绍国内外著名的绘画、木刻;搜集、研究、整理了大量古典文学,批判地继承了祖国古代文化遗产,编著《中国小说史略》、《汉文学史纲要》,整理《嵇康集》,辑录《会稽郡故书杂集》、《古小说钩沉》、《唐宋传奇集》、《小说旧闻钞》等等。1936年10月19日病逝于上海。1938年《鲁迅全集》(二十卷)出版,新中国成立后,鲁迅的著译已分别编为《鲁迅全集》(十卷),《鲁迅译文集》(十卷),《鲁迅日记》(二卷),《鲁迅书信集》,并重印鲁迅编校的古籍多种。1956年,党和人民政府在上海迁移并重建了鲁迅墓。毛泽东为鲁迅墓题字。北京、上海、绍兴等地建立了鲁迅博物馆、纪念馆等。 九、毛泽东 (见“千年十大政治人物”) 十、邓小平 (见“千年十大政治人物”)

天文历法徐光启在天文学上的成就主要是主持历法的修订和《崇祯历书》的编译。编制历法,在中国古代乃是关系到“授民以时”的大事,为历代王朝所重视。 由于中国古代数学历来以实际计算见长,重视和历法编制之间的关系,因此中国古代历法准确的程度是比较高的。但是到了明末,却明显地呈现出落后的状态。一方面是由于西欧的天文学此时有了飞速的进步,另方面则是明王朝长期执行不准私习天文,严禁民间研制历法政策的结果。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所说“国初学天文有历禁,习历者遣戍,造历者殊死”,指的就是此事。明代施行的《大统历》,实际上就是元代《授时历》的继续,日久天长,已严重不准。据《明史·历志》记载,自成化年间开始(1481)陆续有人建议修改历法,但建议者不是被治罪便是以“古法未可轻变”,“祖制不可改”为由遭到拒绝。万历三十八年(1610)十一月日食,司天监再次预报错误,朝廷决定由徐光启与传教士等共同译西法。供邢云路修改历法时参考,但不久又不了了之。直至崇祯二年五月朔日食,徐光启以西法推算最为精密,礼部奏请开设历局。以徐光启督修历法,改历工作终于走上正轨,但后来满清侵入中原,改历工作在明代实际并未完成。当时协助徐光启进行修改历法的中国人有李之藻(1565—1630)、李天经(1579—1659)等,外国传教士有龙华民、庞迪峨、熊三拔、阳玛诺、艾儒略、邓玉函、汤若望等。《数联天地》徐光启在天文历法方面的成就,主要集中于《崇祯历书》的编译和为改革历法所写的各种疏奏之中。《崇祯历书》的编译,自崇祯四年(1631)起直至十一年(1638),始克完成。全书46种,l37卷,是分五次进呈的。前三次乃是徐光启亲自进呈(23种,75卷),后二次都是徐光启死后由李天经进呈的。其中第四次还是徐光启亲手订正(13种,30卷),第五次则是徐氏“手订及半”最后由李天经完成的(10种,32卷)。徐光启“释义演文,讲究润色,校勘试验”。负责《崇祯历书》全书的总编工作。此外还亲自参加了其中《测天约说》、《大测》、《日缠历指》、《测量全义》、《日缠表》等书的具体编译工作。《崇祯历书》采用的是第谷(Tycho)体系。这个体系认为地球仍是太阳系的中心,日、月和诸恒星均作绕地运动。而五星则作绕日运动。这比传教士刚刚到达中国时由利玛窦所介绍的托勒玫(Pto1emy)体系稍有进步,但对当时西方已经出现的更为科学的哥白尼(Copernicus)体系,传教士则未予介绍。《崇祯历书》仍然用本轮、均轮等一套相互关联的圆运动来描述、计算日、月、五星的疾、迟、顺、逆、留、合等现象。对当时西方已有的更为先进的行星三大定律(开普勒三定律),传教士也未予介绍。尽管如此,按西法推算的日月食精确程度已较中国传统的《大统历》为高。此外《崇祯历书》还引入了大地为球形的思想、大地经纬度的计算及球面三角法,区别了太阳近(远)地点和冬(夏)至点的不同,采用了蒙气差修正数值。在天文历法上,徐光启介绍了古代托勒玫旧地心说和以当代第谷的新地心说为代表的欧洲天文知识,会通当时的中西历法,主持编译了《崇祯历书》。在历书中,他引进了圆形地球的概念,明晰地介绍了地球经度和纬度的概念。他为中国天文界引进了星等的概念;根据第谷星表和中国传统星表,提供了第一个全天性星图,成为清代星表的基础;在计算方法上,徐光启引进了球面和平面三角学的准确公式,并首先作了视差、蒙气差和时差的订正。[2] 数学成就“几何”名称的由来——科学家徐光启学过数学的人,都知道它有一门分科叫作“几何学”,然而却不一定知道“几何”这个名称是怎么来的。在我国古代,这门数学分科并不叫“几何”,而是叫作“形学”。那么,是谁首先把“几何”一词作为数学的专业名词来使用的,用它来称呼这门数学分科的呢?这是明末杰出的科学家徐光启。“几何”实际上“geometry”的音译,徐光启在经过反复诵读“geometry”后突然悟出与“几何”发音相近。精通汉学的利玛窦当即拍手叫好,遂一致确定“几何”为“geometry”的译名。“几何”二字,在中文里原先也不是一个数学专有名词,而是个虚词,意思是“多少”。比如三国时曹操那首著名的《短徐光启半身雕像歌行》诗,有这么两句:“对酒当歌,人生几何?”这里的“几何”就是多少的意思。将“几何”借用来作为“数学专有名词”确实妙不可言。徐光启在数学方面的成就,概括地说,有三个方面,即:(1)论述了中国数学在明代落后的原因;(2)论述了数学应用的广泛性;(3)与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一起翻译并出版了《几何原本》。中国古代数学源远流长,至汉代形成了以《九章算术》为代表的体系,至宋元时期达到发展的高峰,在高次方程和方程组的解法、一次同余式解法、高阶等差级数和高次内插法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较西方同类结果要早出数百年之久。但进入明朝以后,宋元数学的许多成果却几乎全都后继无人,逐渐衰废。对这种落后局面的形成原因,徐光启曾有十分精辟的分析。他说:“算术之学特废于近代数百年间耳。废之缘有二。其一为名理之儒士苴天下实事;其一为妖妄之术谬言数有神理,能知往藏来,靡所不效。卒于神者无一效,而实者亡一存,往昔圣人研以制世利用之大法,曾不能得之士大夫间,而术业政事,尽逊于古初远矣。”(“刻《同文算指》序”)“名理之儒士苴天下实事”,对宋元数学在明代的衰废原因,可谓一语道破。徐光启在一次关于修改历法的疏奏中,详细论述了数学应用的广泛性。他一共提出了十个方面(“度数旁通十事”),即:(1)天文历法;(2)水利工程;(3)音律;(4)兵器兵法及军事工程;(5)会计理财;(6)各种建筑工程;(7)机械制造;(8)舆地测量;(9)医药;(10)制造钟漏等计时器。可以说把数学应用的广泛性,讲述得十分完备。在300余年前,徐光启就能达到如此的认识,实属难能可贵。徐光启还曾建议开展这些方面的分科研究。如果每个学科都设置相应的机构,那将形成一个相当可观的“科学院”。徐光启在数学方面的最大贡献当推《几何原本》的翻译。《几何原本》是古希腊数学家欧几里得(Euclid)在总结前人成果的基础上于公元前3世纪编成的。这部世界古代的数学名著,以严密的逻辑推理的形式,由公理、公设、定义出发,用一系列定理的方式,把初等几何学知识整理成一个完备的体系。《几何原本》经过历代数学家,特别是中世纪阿拉伯数学家们的注释,经阿拉伯数学家之手再传入欧洲,对文艺复兴以后近代科学的兴起,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许多学者认为《几何原本》所代表的逻辑推理方法,再加上科学实验,是世界近代科学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换言之,《几何原本》的近代意义不单单是数学方面的,更主要的乃是思想方法方面的。徐光启就正确的指出: “此书为益,能令学理者祛其浮气,练其精心,学事者资其定法,发其巧思,故举世无一人不当学。……能精此书者,无一事不可精,好学此书者,无一事不可学。”(《徐光启集·几何原本杂议》)直到20世纪初,中国废科举、兴学校,以《几何原本》内容为主要内容的初等几何学方才成为中等学校必修科目,实现了300年前徐光启“无一人不当学”的预言。《几何原本》由公理、公设出发给出一整套定理体系的叙述方法,和中国古代数学著作的叙述方法相去甚远。徐光启作为首先接触到达一严密逻辑体系的人,却能对此提出较明确的认识。他说:“此书有四不必:不必疑、不必揣、不必试、不必改;有四不可得:欲脱之不可得,欲驳之不可得,欲减之不可得,欲前后更置之不可得。”他还说:“(此书)有三至、三能:似至晦,实至明,故能以其明明他物之至晦;似至繁,实至简,故能以其简简他物之至繁;似至难,实至易,故能以其易易他物之至难。”他最后说:“易生于简,简生于明,综其妙,在明而已。”(同上)徐光启提出《几何原本》的突出特点在于其体系的自明性。这种认识是十分深刻的。历时一年,《几何原本》译出六卷,刊印发行。徐光启抚摸着此书,感慨道:这部光辉的数学著作在此后的一百年里,必将成为天下学子必读之书,但到那时候只怕已太晚了。可历史,比他预感的更悲哀。明朝时《几何原本》并没用得到重视, 致使徐光启逝世后《几何原本》迟迟不能翻译, 以至于被埋没。 后来明朝灭亡, 清统治者对此书并不关注 。康熙大帝虽然重视西学, 但是很可惜《几何原本》这样重要的著作还是没用,没能继续完成徐光启的遗愿。[2] 农学成就徐光启出身农家,自幼即对农事极为关心。他的家乡地处东南沿海,水灾和风灾频繁,这使他很早就对救灾救荒感兴趣,并且讲究排灌水利建设。步入仕途之后,又利用在家守制、赋闲等各种时间,在北京、天津和上海等地设置试验田,亲自进行各种农业技术实验。徐光启一生关于农学方面的著作甚多,计有《农政全书》(大约完成于1525—1528年间,死后经陈子龙改编出版于1639年)、《甘薯疏》(1608)、《农遗杂疏》(1612,现传本已残)、《农书草稿》(又名《北耕录》)、《泰西水法》(与熊三拔共译,16l2)等等。徐光启对农书的著述与他对天文历法的著述相比,从卷帙来看,数量虽不那样多,但花费时间之长、用功之勤,实皆有过之而无不及。其中,《农政全书》又堪称代表。此书是徐光启殁后,经陈子龙删改(大约删者十之三,增者十之二)后成书的。《农政全书》共分12门(农本、田制、农事、水利、农器、树艺、蚕桑、蚕桑广类、种植、收养、制造、荒政),60卷,70余万言。书中大部分篇幅,是分类引录了古代的有关农事的文献和明朝当时的文献;徐光启自己撰写的文字大约有6万字。正如陈子龙所说,《农政全书》是“杂采众家”又“兼出独见”的著作,而时人对徐氏自著的文字评价甚高:“人间或一引先生独得之言,则皆令人拍案叫绝。”(刘献廷《广阳杂记》)《农政全书》主要包括农政思想和农业技术两大方面,而农政思想约占全书一半以上的篇幅。徐光启的农政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用垦荒和开发水利的方法来力图发展北方的农业生产。我国自魏晋以来,全国的政治中心常在北方,而粮食的供给、农业的中心又常在南方,每年需耗资亿万来进行漕运,实现南粮北调。时至明末,漕运已成为政府财政较大的隐患之一。徐光启主张发展北方农业生产来解决这一问题(垦荒、水利、移民等)。与此同时,在《农政全书》中,徐光启也用了四卷的篇幅来讲述东南(尤指太湖)地区的水利、淤淀和湖垦。他还对棉花在东南地区的种植、推广进行了不少研究。(2)备荒、救荒等荒政,是徐光启农政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他提出了“预弭为上,有备为中,赈济为下”的以预防为主(即指“浚河筑堤、宽民力、祛民害”)的方针。农业技术方面:(1)破除了中国古代农学中的“唯风土论”思想。“风”指的气候条件,“土”指土壤等地理条件,“唯风土论”主张:作物宜于在某地种植与否,一切决定于风土,而且一经判定则永世不变。徐光启举出不少例证,说明通过试验可以使过去被判为不适宜的作物得到推广种植。徐光启的有风土论但不唯风土论的思想,推进了农业技术的发展。(2)进一步提高了南方的旱作技术,例如种麦避水湿、与蚕豆轮作等增产技术。他还指出了棉、豆、油菜等旱作技术的改进意见,特别是对长江三角洲地区棉田耕作管理技术,提出了“精拣核(选种)、早下种、深根短干、稀稞肥壅”的十四字诀。(3)推广甘薯种植,总结栽培经验。(4)总结蝗虫虫灾的发生规律和治蝗的方法。[2] 军事成就徐光启幼年时期,其家乡一带屡遭倭寇蹂躏,因而从早年起即关心兵事。他在写给焦竑的一封信中说:“(光启)少尝感愤倭奴蹂践,梓里丘墟,因而诵读之暇稍习兵家言。时时窃念国势衰弱,十倍宋季,每为人言富强之术:富国必以本业,强国必以正兵。”(《徐光启集·复太史焦师座》)以农业为富国之本,以正兵为强国之本,徐光启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一贯重视军事科学技术的研究。早在刚刚被选考为翰林院庶吉士时,徐光启便在《拟上安边御虏疏》中提出了“设险阻、整车马、备器械、造将帅、练戎卒、严节制、信赏罚”,但他认为这些都不过是“世俗之常谈,国家之功令”。他这篇御敌疏的中心内容则是“于数者之中,更有两言焉。日求精,曰责实。……苟求其精,则远略巧心之士相于讲求,经岁而未尽;苟责其实,则忠公忧国之臣所为太息流涕者,十倍于贾谊而未已也”。“求精”和“责实”是徐光启军事思想的核心。徐光启还大力宣扬管仲“八无敌”(材料、工艺、武器、选兵、军队的政教素质、练兵、情报、指挥)和晁错的“四预敌”(器械不利、选兵不当、将不知兵、君不择将”)。做到“八无敌”徐光启上海徐家汇墓即可无敌于天下,如果是“四预敌”则兵无不败。据此他提出了“极求真材以备用”。“极造实用器械以备中外守战”,“极行选练精兵以保全胜”,“极造都城万年台(炮台)以为永永无虞之计”,“极遣使臣监护朝鲜以联外势”(《徐光启集·辽左陷危已甚疏》)。这些办法和措施,都是“八无敌”、“四预敌”思想与“求精”、“责实”精神相结合的产物。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徐光启和当时的登莱巡抚袁可立都是积极主张从战略上强化对朝鲜控制的少数军事战略家,无论从“抗倭”或“抗金”的立场上看和三百年后中国的“抗美援朝”是有异曲同工之妙的。在上述这些办法和措施中,徐光启尤其注重对士兵的选练,他提出了“选需实选,练需实练”的主张。万历四十八年(1620)二月开始,徐光启受命在通州、昌平等地督练新军。在此期间他撰写了《选练百字诀》、《选练条格》、《练艺条格》、《束伍条格》、《形名条格》(列阵方法)、《火攻要略》(火炮要略)、《制火药法》等等。这些“条格”,实际上乃是徐光启撰写的各种条令和法典,也是我国近代较早的一批条令和法典。《选练百字诀》和《选练条格》等等,体现了徐光启“实选”、“实练”的责实精神。除此之外,徐光启还特别注重制器,非常关心武器的制造,尤其是火炮的制造。管状火器本是中国的发明创造,但时至明代末年,制造火器的技术已逐渐落后,由于边防的需要,急需引进火炮制造技术。为此,徐光启曾多方建议,不断上疏。徐光启还对火器在实践中的运用,对火器与城市防御,火器与攻城,火器与步、骑兵种的配合等各个方面部有所探求。徐光启可以称得上是中国军事技术史上提出火炮在战争中应用理论的第一个人

特效艺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论文

目地:就是写你们为什么要研究或探讨、想要得出什么结论!;意义:就是研究完以后得出的结论以及你们做完研究有什么收获。感想之类!总之最重要的是结论啦

艺术考察是艺术专业教学培养实践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地考察,同学们的专业知识和审美认知将不再局限于书本。

通过考察人文景观,可感受前人进行艺术创作的文化背景,考察自然景观,可提升审美修养。通过考察活动,将帮助同学们拓展艺术视野、提高艺术修养,并提供大量创作素材,为同学们未来进行艺术研究和创作奠定基础。这就是艺术考察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艺术考察内容范围一般包括史前美术考察,陵墓美术考察,博物院、博物馆美术考察,民间美术考察,古代建筑考察,石窟艺术考察,地域文化考察,民族、民俗美术考察,社会、自然美术考察和市场考察等。

扩展资料:

关于艺术考察的举例:

2015年5月31日,四川美术学院油画系师生们结束了为期17日的华北考察之旅。师生们通过本次考察之旅,了解了传统艺术文化,并将古代建筑壁画熟稔于心。本次考察之旅由花儿旅行家专属定制。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考察不仅包含了龙门石窟等经典目的地,还增加了带队老师自行考察设计的“冷门”景点线路,如郑国寺、双林寺等。

龙门石窟历史悠久,跨越朝代多,以大量的实物形象和文字资料反映了中国古代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发展变化,对中国石窟艺术的创新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也给同学们带来了极大的心灵震撼。

此次考察之旅老师并未给同学们布置硬性的考察任务,而是希望同学们能多学习,增长见识,以便于同学们今后的创作。

此次华北考察,同学们接触到古代建筑壁画,了解到相关知识,提升了艺术品鉴能力。这些都是本次考察之旅带来的宝贵财富!

参考资料:人民网-四川美术学院艺术考察完满结束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艺术考察》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广告创意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优秀的富有创意的招贴设计在视觉传达的领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通过阐述招贴设计的特征,并结合对自己作品的评析,着重探讨了创意在招贴创作中的重要性。招贴是广告设计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在公共广告媒介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招贴,又称海报、宣传画,是一种张贴在公共场合,传递信息,以达到宣传目的的印刷广告形式。招贴设计以它独特的方式出现在各种公共场合,远距离就能吸引社会公。众的注意力,具有时效性强、信息传递快等特点。创意是招贴设计的灵魂,彰显个性的构思,出奇制胜的表现,能够使招贴作品具有生命力。创意,是指通过创造性思维、联想、构思,创造出能够表现主题的具有实际意义的艺术化心理过程,是主题概念化、视觉化的思维过程和实际操作过程。创意依附与主题,主题通过创意来表现。 指导教师: (签名) 年 月 日 教研室主任: (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院长: (签名) 年 月 日学生姓名:____ 专业:_______ 指导教师:____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论文题目_____广告创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学 院(系)____________________专 业____________________班 级____________________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指导教师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二00 年 月说 明1、 毕业设计的开题报告是保证毕业设计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规范毕业设计的开题报告,特印发此表。2、 学生应在开题报告前,通过调研和资料搜集,主动与指导教师讨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3、 此表一式二份,交学院装入毕业设计(论文)档案袋。4、 开题报告需经指导教师、院(系)领导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进入下一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5、 理工类不得少于10篇,其他专业类不少于15篇相关文章的阅读量。6、 开题报告撰写不少于1000字。研究的现状: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市场竞争日益扩张、竞争不断升级、商战已开始进入“智”战时期,广告也从以前的所谓“媒体大战”、“投入大战”上升到广告创意的竞争,“创意”一词成为我国广告界最流行的常用词。“创意”的核心是其思维过程的创新,所以创意思维的革新将是广告得以发展的关键所在。广告是由创意与媒体两部分组成,其中创新意识是广告的灵魂,也是解决广告成功与否的最根本元素。有效的广告创意,在作品表现上可以增强广告的表现美感、艺术性、真实性;在效果上可增强广告的说服力。所以广告创意决定了广告的品质和效果,也是广告成败的关键。广告创意虽然在广告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学术界研究上没有得到重视,在业界运用上也有其盲点。研究目的和意义:目的:现今艺术设计教育中,电脑在绘图和影像处理的快速发展,大量的缩短了设计的时间,学生在校学习时,许多学生往往在追求电脑特效时表现出极高的兴趣,却不知怎样利用电脑特效帮助完成创意设计,不能将电脑表现与设计理论相结合,在设计理论运用时显得较为浅显。因为设计的许多的问题是设计的本身,并不在电脑的软件操作技能。个人想法是藉多元式的教学方法帮助设计理论的理解,将实验性引入设计教育。意义:就广告设计之目的而言,是为了更好的推广产品。然而创意的最终结果则是表现在具体的产品上,它不仅会影响消费者购买的欲望,也影响着产品及品牌生命周期的长短,可见广告的创意是不可或缺的。目前学生进行设计时,并未能将所学的知识应用在实作上,多是个人意识的呈现,而知识、经验的不足也致使其创意无法表现出来。其实,每个人都有创造的能力,都有好的创意想法,只是未能将它激发出来而已,要如何激发创意并保留创意,一直都是相当被重视的议题。当前,全球经济的变革,广告自身的价值开始受到人们怀疑,在此要如何提升广告的作用,提升品牌竞争能力,重视广告是否有其创意点,也有赖于广告人的创意激发。研究内容(内容、结构框架以及重点、难点):创意思维的迁移性,是对所研究的设计对象进行界定并展开意念创造时,从逻辑中断到思想飞跃的思维过程中跨越推理的质变过程。(一)迁移性的心理分析人的意识活动不是孤立的单一的反映活动,而是复杂的综合的反映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除了具有显现的、可控制的显意识反映形式之外,还有潜在的、不可控制的潜意识反映形式。所谓潜意识,就是主体对客体信息的前控制的反映形式。现代心理学通过人脑的各种不同的潜意识信息的电反应(诱发电位)实验表明.人脑中的潜意识活动不仅客观存在,而且在接收、加工、储存、处理信息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二)迁移性的思维反映设计思维的迁移性来源于知识经验的积累,启迪于意外客观信息的激发,得益于创新智慧之光的闪现。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的思维意识会因潜意识长时间、多方面的周密思考而处于饱和的受激状态,这时外因的触发或思绪的牵动极有可能孕育出新观点、新视野、新方案,形成灵感闪现,直觉顿悟或想象构思。在设计思维过程中,如果能冲破原有经验的束缚,摆脱定势思维的影响,则会进发出意想不到的新创意。如新型罐头开启器的设计就冲破了撬、启分离的传统开启观念,利用旋钮带动齿轮与刀片磨合,使罐盖和罐体切割分离。研究方法、手段:了解常态思维与非常态思维要先从逻辑思维入手。若将创意思维二元化, 那么将分为两种,一是常态的创意思维;二是非常态的创意思维。1.常态:指的是事物经常性、固定性的正常状态。常态较多地反映了事物的必然性、内在的客观规律、联系和本质的东西。所以可以说常态的创意思维是从固定不变的事实出发,创作出与现实社会相呼应的结论,这是一种将事实再现的创意思维;2.非常态:是事物非正常条件下特有的、非固定性的反常状态。非常态也是事物的一种形态和一种存在形式,它更多地反映了事物的多样性、偶然性、突发性,能够增添生活的趣味性,满足人们的好奇心。所以可以说非常态的创意思维认为再现现实性的事物和就事论事都是无意义的,要打破一切现存的东西,所以它是一种不认同事实和现状的创意思维。非常态思维,在广告中发挥强而有力的功效,包括:非常态以超现实主义的手法加深了广告的艺术价值;非常态创意广告的讯息设计以反传统的奇异性吸引受众主动投入辨识广告图像中的主题,并参与主题间空隙的诠释,以建构完整的广告讯息,同时也在解读阶段获得娱悦(Mick, 1986);隐喻根植于类似(analogy、similitude),是以一非常态概念取代另一常态概念,亦可说是将一概念或意义由一脉络转换至另一脉络,或是将抽象的概念视觉具体化,所以非常态广告适合应用在需要更新概念的产品,以受众所熟悉的载体,来认识是“似曾相识” 的产品,有助于是理解与记忆。综上所述非常态创意思维对广告有很大的助益。既然非常态思维对广告如此重要,那么非常态与广告之灵魂创意又有何关系?在创意思维方面,创意就是勇于挑战现状、改变思考的方向、颠覆既有的法则引。而非常态的重要特色在于打破思考上的常规,以反传统的方式,嘲讽现状,因此以创意思考观点来看,也同样具有非常态思维的特性。由上述可得知非常态与创意在本质及思考方面有着密切关联。非常态思维,在哲学、美学与当代思潮等均具有一定的影响。本研究将“广告创意”置入意识经验的辩证思考中,并从非常态思维反思广告创意并进行设计创作。另外,本研究试探性的将“非常态概念”引入设计创意中,为今后的设计思维研究拓宽了视野。更从当代对非常态思维的理解中吸取思考与创作的养分,以广告作品为例重新诠释广告创意,为广告设计相关学科与业界注入一股多维的思维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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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论文研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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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点简单的,五点: 1.饮酒后,驾驶人的中枢神经受到麻醉和抑制,触觉能力降低,手脚动作反应较慢,甚至造成动作失调,手脚失控。 2.饮酒后,驾驶人判断能力降低,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操作错误增加,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3.饮酒后,驾驶员视觉能力变差,视觉敏锐度下降,对色彩感觉能力降低,对运动的物体难以看清,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4.饮酒后,驾驶员有飘飘然的愉悦感,容易高估自己的能力,开快车、随意变道,易发生交通事故。 5.饮酒后,驾驶人易困倦,驾车行驶不规律。由此看出,新出的酒驾入刑是很有意义的

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溃疡性结肠炎研究意义及特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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溃疡性直肠炎里急下坠感染更加强烈。如果你怀疑自己有溃疡性直肠炎或溃疡性结肠炎最好去做个肠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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