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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家对婚姻的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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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家对婚姻的研究论文

“门当户对”的婚嫁观念在社会学中称为社会分层理论。社会分层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人们区分为高低不同的等级序列。“分层”原为地质学家分析地质结构时使用的名词,是指地质构造的不同层面。社会学家发现社会存在着不平等,人与人之间、集团与集团之间,也像地层构造那样分成高低有序的若干等级层次,因而借用地质学上的概念来分析社会结构,形成了“社会分层”这一社会学范畴。西方社会学史上,最早提出社会分层理论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韦伯提出划分社会层次结构的三重标准,即财富──经济标准,威望──社会标准,权力──政治标准。韦伯认为,财富指社会成员在经济市场中的生活机遇,这就是个人用其经济收入来交换商品与劳务的能力,即把收入作为划分社会阶级、阶层结构的经济标准。社会标准指个人在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中所获得的声誉与尊敬。在西方分层理论中,常常按照这个标准把社会成员划分成不同的社会身份群体。所谓社会身份群体是指那些有着相同或相似的生活方式,并能从他人那里得到等量的身份尊敬的人所组成的群体。政治标准指权力。韦伯认为,权力就是“处于社会关系之中的行动者即使在遇到反对的情况下也能实现自己的意志的可能性”。权力不仅取决于个人或群体对于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也取决于个人或群体在科层制度中的地位。以上三条标准既是互相联系的,又可以独立作为划分社会层次的标准。此后,西方社会学家对社会分层的研究,大多继承了韦伯的上述观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各种分层模式和理论,归纳起来有:①把社会划分成几个大的阶级。由于划分阶级的标准不同,曾提出过许多的阶级模式,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a.三个阶级理论,即把人分成上等阶级、中等阶级与下等阶级。b.林德的两个阶级模式。美国社会学家R.林德与H.林德在《中镇》(1929)与《过渡的中镇》(1937)等著作中提出了“企业家阶级”与“工人阶级”的模式。企业家阶级由商业与工业管理者以及通常被称之为专家的人组成。其他人则属于工人阶级。c.米尔斯的阶级模式。美国社会学家C.W.米尔斯在《权力精英》(1956)一书中,把工人分成白领与蓝领两个阶级。白领是指从事脑力劳动的技术熟练的工人,其中包括管理者阶层。蓝领则是非熟练的体力劳动者。②把社会成员划分成若干个层次。20世纪4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W.L.沃纳等人依据多重标准曾提出 6个层次的划分方法。这实际上是把上、中、下三个阶级各分两层,即:a.上上层。由世世代代的富有者所组成,这些人既拥有大量的物质财富,又有上流社会特有的生活方式。b.下上层。他们虽然在财产上并不逊色于上上层,但他们还没有具备上流社会的生活方式。有人称之为“暴发户”。c.上中层。他们是一些成功的企业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居住的环境优美的郊区,有自己舒适的住宅。d.下中层。主要包括一些小店员、神职人员等。e.上下层。他们的收入并不比上中层和下中层的人少,但他们主要从事体力劳动。f.下下层。主要是指无固定收入者、失业者以及只能从事一些非熟练劳动的人。③续谱排列。根据人们在职业分工、工资收入与身份声望等方面的具体而细致的差别,把社会成员划分成连续排列的多个小层,即续谱。美国社会学家、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T.帕森斯主张以职业作为分层的标准。他认为,在美国社会中最重要的分层标准是职业,财富与声望都依赖于职业。职业的等级是代表个人成就的,是社会对个人成就的一种认定与酬赏。酬赏分配制度就是社会分层的原因。结构功能主义的分层理论在美国长期占统治地位,采取这一分层方法的社会学家通过社会调查,把美国 100多种职业按社会声望的高低排出名次来。具有代表性的是1964年美国进行的职业评分,这次评定的职业上至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医生,下到清道夫、擦鞋童,共87种,所得的分数最高为94分,最低只有34分,共列出40多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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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婚姻观的学术价值巨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探究中美婚姻关系的建立、变化以及影响因素,比如,受当时社会文化环境差异的影响,中美人在婚姻观念上有着根本上的差异,而这种差别也会施加重大影响于两国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发展;比如,宗教的不同,对重视婚姻的看法不同,美国普遍视婚姻为一种社会消费,而中国如果被认为是一种社会责任;社会权利、保障和尊重等方面也会影响到中美婚姻关系的发展,很多影响都直接与社会权利和保障制度有关。此外,婚姻文化及其发展趋势,还可在所处经济和政治时代背景下加以分析探究,这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中美两国婚姻关系的演变,并为当今新型婚姻模式的出现提供更多的视角和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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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后人是颇具争议的一代人,记得曾经有个人用一种很不确定的眼光以及口吻对我说,“国家交给你们80年代后的人,将会变成什么样子?”80年代人是改革开放的第一代,受到的冲击以及教育也是空前的。我想着也是让前辈不确定的原因。80年代的人追求个性、独立、叛逆。这些渗透在我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爱情和婚姻。 有时候,我觉得比较可悲。朋友告诉我,适合恋爱的对象并不代表就一定适合结婚。初次听见这种言论的时候,我觉得很难理解。难道没有爱情的婚姻可以永远吗?还是现在大家对婚姻都已经看得很淡薄。反正,如果不适合,可以离婚。又或者当你逐渐培养了习惯(习惯和这个人生活在一起)之后,永远也许会成为可能。这个对我来说,是很难想象的。生活不再有激情,没有任何新鲜感,如同死水一般。有时觉得这样的人有点可悲,为了满足父母的期望,牺牲了自己的一生幸福。这样说,或许有点太严重了;但是,有的时候事实就是如此。毕竟父母不是也不能陪着你一辈子的人……

一直以来,在校大学生谈恋爱都是一个让高校德育工作者颇感棘手的敏感问题。从最早“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的明文禁止到“不提倡、不反对”的普遍默许,卿卿我我,你侬我侬的校园情侣一直是大学里一道特有的风景,而由之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倾向日益凸现,成为高校德育工作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 一、大学生恋爱中不良倾向的主要表现 1、功利色彩渐浓。人们常说,校园里的爱情是最纯洁、最真诚的,喜欢就是喜欢,爱就是爱,这种不搀杂任何物质利欲的真、纯是你走进社会后谈恋爱所无法拥有的。但曾几何时,社会上所谓的“唯物”、“拜金”、“实用”主义之风让这一方“净土”也开始变得浮躁和功利。“白手起家、共同打拼”的爱情被更多的大学生们视作一个美丽的童话,他们对未来生活的规划日趋现实。对方对于自己今后的发展是否有足够的“利用价值”,对方的家庭背景、钱财等等能否成为自己通向成功、享受安逸的捷径成为恋爱的首选条件,“因为我爱,所以我爱”的神圣而纯洁的校园爱情开始蒙上一层实际而功利的外衣。 2、虚荣心理膨胀。真正的爱情是心与心的碰撞、情与情的相悦。但在谈及为什么谈恋爱时,一些大学生们却认为能交上朋友是自身能力和魅力的体现,“没人爱”是让人瞧不起的。而且为了显示自己的本事,一味追求面容姣好、经济富裕的恋爱对象,而不关心彼此是否相互爱慕;为了要面子,博得旁人的艳羡也满足恋人的虚荣,不顾自身的经济能力和水平,花钱大手大脚,看电影、进舞厅、下馆子、送生日礼物,都要讲排场、摆阔气;更有甚者,以频繁更换恋人来充分展现自己的魅力“不可阻挡”,玩世不恭的“快餐式”恋爱成为一种炫耀的资本。 3、对“性”的轻视。西方“性自由、性解放”思想的影响以及当前社会中鱼龙混杂的性文化的泛滥和长期以来性知识教育的淡薄,使得大学生们的性观念发生了显著变化。从最初“犹抱琵琶半遮面”的羞涩到现在花前月下搂抱亲吻已构成不文明的校园“风景线”,默许赞同婚前性行为、预支性行为、主张“试婚”的大学生不在少数。一些大学生对婚前性行为的不以为然和无所顾忌令很多高校德育工作者莫名惊诧。什么时候还“遮着”、“藏着”的“性”在大学生看来已让人“脸不红、心不跳”,如此司空见惯? 二、大学生恋爱中不良倾向带来的消极影响 1、破坏了美好爱情和幸福生活的基础。著名作家雨果说,人生有两次出生,头一次是在开始生活的那一天,第二次则是在萌发爱情的那一天。可见,爱情是一种多么崇高的感情,两情相悦,心心相印,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美好的爱情是幸福生活的源泉。任何功利主义的私念都是对这种美好感情的亵渎,也破坏了恋爱者获得美好爱情和幸福生活的基础。建立在“实用”主义基础之上的“功利性”爱情是不会牢固和长久的,任何风吹草动和人生突来的变故都会使之顷刻间崩塌。而且,恋爱观其实也是一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折射,恋爱中的投机取巧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极为不利。 2、经济压力沉重,违法违纪现象增多。大多数在校大学生都还是纯消费者,学杂费、日常花销主要靠父母、家庭供给。但虚荣的“攀比”心理让很多大学生恋爱者花钱如流水,逢年过节礼物不能少还要上档次,平常聚会吃饭不能寒碜要翻花样,自己的女(男)朋友绝对不能比别人寒酸要时尚,而这些都需要“钱”来支撑。恋爱带来的沉重经济压力让“攀比”者不堪重负,有的甚至铤而走险,进行偷窃和。同时,校园中因恋爱争风吃醋而打架斗殴更是屡见不鲜。违法违纪现象的增多严重败坏了校风校纪,也给当事人造成了终生遗憾,因之被警告处分、勒令退学甚至绳之以法,“十年寒窗苦读”一朝化为乌有。 3、引发心理问题。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7~22岁左右,这个年龄段的学生经历逆境与磨难比较少,心理虽然正快速趋于成熟,但又尚未完全成熟,心理承受能力十分有限。恋爱中一旦感情受挫,自尊心和自信心将受到沉重打击,很容易产生心理问题。郁郁寡欢、意志消沉或陷入纠缠与报复之中不能自拔,有的甚至看破红尘而轻生。 4、恋爱道德意识和法纪意识淡薄。校园垃圾里随处可见的安全套、大学生在校外非法租房子同居、有的女生因怀孕而被“勒令退学”,更多的大学生对“性”的轻视和错误认识,损害了爱情的尊严和圣洁,污染了校园文化环境,严重影响了大学生们身心健康正常发展。 三、加强对大学生恋爱问题的正确引导 1、积极帮助、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教育大学生增强恋爱的道德责任感。性生理和心理的发展,使大学生谈恋爱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作为高校教师,特别是高校的德育工作者必须要清醒认识和积极正视这一问题,并加以科学地教育和引导。要一改往日放任自流、“出了问题才处理”的被动工作局面,变被动解决为主动预防,可利用课堂教育或邀请恋爱、婚姻方面的专家来校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题讲座、举办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组织同学们就恋爱问题展开专题讨论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慎重选择恋爱时机,以纯洁的动机、高尚的情操、文明的行为审慎对待自己的爱情,用学业的目标去引导爱情的航向。要让大学生们明了任何从功利思想出发,把物质条件放在第一位,希望从恋爱中获得“靠山”,为日后就业和发展创造条件的行为,都是缺乏恋爱道德责任感的表现。 2、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引导大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要将心理健康教育渗透到高校教育的各项工作中,改变心理咨询工作坐等来访、流于形式的被动,积极主动地深入大学生之中,可通过个别访谈、问卷调查、发放宣传手册、开辟宣传专栏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为学生提供恋爱心理方面的咨询机会和条件,及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疏导大学生恋爱中的一些不良倾向和有害心理,倡导健康文明的恋爱方式和行为。 3、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性健康教育,引导大学生正确地认识“性”、理智地对待“性”。“谈性色变”的时代已经过去,与其提心吊胆害怕出问题,还不如换个角度主动出击、积极预防问题的出现。学校可通过开设性健康教育课程,把性知识、性道德、性法规结合起来,对大学生进行性知识教育,让大学生们了解两性性生理、性心理的差异,纠正大学生们在恋爱与性问题上存在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认识,引导大学生充分认识“预支性行为”对双方、对学校及社会造成的危害性,学会自爱也学会爱人。 大学生谈恋爱已经成为当今大学校园里一个不可能回避也无法回避的客观事实,而大学生恋爱中出现的不良倾向及带来的消极影响更是不容忽视。作为高校德育工作者,对此必须要给予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并加以正面教育与积极引导。认知如镜,照之则明;情感如水,导之则畅;理念如山,立之则稳。只有直面大学生的恋爱问题,正确加以引导,让没有涉足爱情的大学生全身心投入学业,已经拥有爱情的大学生把恋爱变成学习的动力,才能让风华正茂的大学生们妥善处理好爱情与学业、爱情与友谊、爱情与婚姻的相互关系,理智而健康地对待爱情和自己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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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伦理道德 [论文摘要]家庭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式,它对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起着重要影响。因此,家庭伦理道德的作用不可忽视,全社会有必要共同倡导和进行家庭伦理道德。[论文关键词]道德情感和谐 家庭和谐一、血缘家庭的纽带19世纪70年代,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为了进一步研究人类史前史的可能,发表了《古代社会,或人类从蒙昧时代到文明时代的发展过程的研究》一书,该书指出一个部落分为若干母系血缘集团即母权制氏族,而这正是后来的父权制氏族的基础。他找到了全部原始历史的新基础,并据此描绘出家庭式的略图,从而揭示了原始社会的内在结构及其演变过程。 现代社会,以血缘关系捆绑起来的家庭观念也早已不像过去那么浓烈,情感与道德的地位逐渐凸显出来。随着社会交往范围的增大,社会关系越来越不局限在一个小的范围内,家庭的作用看似减小,但是它作为一个社会的基本单元仍然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重视家庭的建设,特别是家庭的伦理道德建设。二、道德家庭与婚姻的支撑点家庭伦理道德是指调整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原则与规范。家庭道德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有着不同的内容:夫妻相爱,志同道合,尊敬和赡养老人,抚养和教育子女,尊重家长,爱护弟妹等等。而家庭关系中的核心是夫妻关系。如果每个家庭都能遵守家庭道德的规范,做到夫妻和睦,尊老爱幼,那么,整个社会就可免除后顾之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就有了很坚实的基础。 纵观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家庭道德建设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历史条件下,内涵也不同。在封建社会中,男性家长处于绝对统治地位,男尊女卑、三从四德是通行的戒律。男子有休妻的自由,女子却没有离夫的权利。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不可以再嫁。《大戴礼记·本命》中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这七去在元明清三代的法典里都有明文规定,成为压迫妇女的工具。封建道德要求女子绝对忠诚于男子,妻子对丈夫从一而终,夫死之后要守节。夫妇的伦理规范比较集中地体现在礼制中,《礼记·婚义》中规定:“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侍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是为了连接两个家庭的利益,是为了传宗接代和祭祀祖先,在这里夫妇双方的感情和幸福不在考虑之列。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的自由发展的空间不断扩大,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确立,个性获得了充分的解放,原有的封闭观念被打破,自由、平等、民主等观念进入家庭,带动了家庭伦理道德文化向文明的方向发展。表现为:自我意识增强,自由恋爱,自主婚嫁;男女平等,长幼平等,夫妻平等,家庭成员一律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注重婚姻质量,追求高水准的爱情生活,被视为成就、维系婚姻的价值趋向。但同时,在文明的家庭主流中也搀杂着大量的腐朽的家庭伦理生活的暗流,造成家庭伦理道德的模糊性和伦理行为的矛盾性。因此,树立正确的爱情观是一个婚姻与家庭幸福和稳固的保证。人的性爱需要早已从动物的自然本能发展成为人的一种基本的社会需要和社会实践,两性的关系也早已从单纯的为物种的延续而结合的自然关系,发展成为在性爱基础上具有强烈而持久的思想感情结合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成为人性和人的社会本质的特殊实现方式。马克思也曾深刻地揭示了爱情的本质,认为爱情是只有从动物演变出来的人才有的,它已是人的社会需要,是人的行为,是人的社会关系,是人的本质的表现。婚姻与家庭的组建“是不是由于爱和对应的爱而发生的任何贪图享受,破坏他人家庭,置道德于不顾的行为都是应当收到人们谴责的。爱情不是一闪即逝的,一旦双方确立了爱情便以彼此结合为幸福,以分离为最大的不幸。但爱情伟大,婚姻繁琐,要想经营好一个家庭不是唱唱高调就能经营好的,它需要夫妻双方相互包容、相互体谅和理解。这里也不排除另外一种情况,当热恋甚至结合的双方一旦面对爱情的潮起潮落时,不得不考虑分离。因为爱情的双方不是生活在真空中,随着生活的变迁、岁月的流逝,人的感情也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变化,一方或双方不爱了,或一方产生了新的爱情,离异就是不可避免的和合乎爱情本质的、合乎道德的、合乎人性的。正如恩格斯指出的:“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如果感情确实已消失或者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斥,那就会使离婚无论对于双方或者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 三、法律家庭与婚姻的守护者婚姻家庭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中长期形成的有关婚姻、亲属的习惯和禁例等,就被注入了新的、阶级的内容,开始转化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从世界历史的范围看,婚姻家庭法大致经历了古代婚姻家庭法、近现代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婚姻家庭法、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有关婚姻家庭的礼起着法的作用,而在中国的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新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则经历了根本的制度变革。男尊女卑的夫权统治、漠视子女利益的家长专制式封建包办婚姻、剥削阶级的一夫多妻制和以“休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等一系列有违女性尊严的不平等条令都被废除,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也分别从结婚、家庭关系、离婚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每个公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认真践行马克思主义的爱情观,实现制度法律化和伦理道德化,使夫妻双方从情感和谐做起,促进家庭和谐,进而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谐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伦理学简明教程 》,魏英敏、金可溪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2]《人学原理》,陈尚志主编,北京出版社,2005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基督教对婚姻家庭的论文题目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佛教是反对家庭制度的吗?不。佛教决不勉强改变任何人的生活方式,出家,仅是佛教生活方式的一种,家庭才是佛教建设的根基所在,如果反对家庭制度,佛教的僧尼也将无以为生。相反地,佛陀却曾积极勉励家庭生活的如理建立,比如善生经,就是一部指导在家生活的经典,指导在家人应该建立正确的伦理生活:子女对父母要报恩要孝顺,父母对子女要教养要婚配;弟子对师长要供养要恭敬,师长对弟子要尽心教导,要代选择明师善友;妻子对丈夫要敬爱服侍、要诚实料理家务;丈夫对妻子要给养服饰饮食、要怜念;主人对仆从要给食要体恤,仆从对主人要服从要尽职;亲族邻友对待亲族邻友,都应互相敬爱、互相济助、互以赤诚相待、互以善言规勉;在家人对待出家人要恭敬设座、要布施供养,出家人要教在家人信善学善(以上是摘其大要而非经文)。此外,不妨参阅另一篇拙作怎样做一个居士。(按:此文今收于‘学佛知津’一书中——本社出版)§佛教徒必须要行佛化婚礼吗?佛化婚礼,在佛教的三藏典籍中,找不到明确的根据。所以,佛教并不强调佛化婚礼的重要性,凡是公开的婚姻,都会受到佛教的认可。佛教严禁私通,私通在佛教称为邪淫,是犯罪的行为。至于佛化婚礼,在佛化家庭的建设上说,是有必要的。至少,佛化婚礼的举行,已经证明男女双方都是三宝的弟子,自从结婚之后,他们所组成的家庭,也必是佛化的家庭。所谓佛化家庭,是指信奉三宝并且实践佛法的家庭,至少那是一个修持五戒十善的家庭,一个和乐慈爱的家庭。所以,凡是正信的佛教徒,应该举行佛化婚礼,并且鼓励亲友们举行佛化婚礼。因为佛化婚礼在佛典中没有明确的根据,对于婚礼的仪节,迄今尚没有统一的规定。不过,主要的仪节,应该是皈依三宝及宣誓相敬相爱,在三宝的光照之下,结为夫妇,以爱情相助,以道情相勉。佛教徒可以有感情生活吗?所谓感情,是指男女之间、亲子之间和朋友之间的关系,亦即爱情、亲情和友情。佛教徒仍是凡夫,不可能没有父母,也不可能没有朋友,而除了出家人之外,佛教徒也应有个人的配偶。佛把众生称为‘有情’,也就是说脱离以上三种情,就不是众生。而且,学佛是由众生来学的,是由凡夫开始的,任何人之间的接触交往,都必须合情合理合法。佛法所称的‘慈悲’,似乎跟感情不同,但是慈悲的基础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人称之为‘爱’。爱除了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之外,也有‘有我’和‘无我’之别。佛菩萨的慈悲是无我的,人与人之间的爱是有我的;亲子之爱是无条件的,男女之爱和朋友之爱则可能是有条件,也可能是无条件的。至于佛教徒应如何处理感情问题呢?家庭是感情关系的基础。家庭的基础从伦理上说是亲子之情,它的构成始于男女的夫妇关系,继而从家庭成员扩展到家庭以外的亲戚朋友。这都是因家庭的需要和社会的活动而形成友情的必要。中国有句俗谚说‘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又说‘夫唱妇随,白首偕老’。这些都是以感性的情为基点。如果没有情,就像机器没有润滑的油,随时都可能发生故障,也很容易因摩擦而受损伤。佛法目的不外为教化世间凡夫,诱导凡夫将矛盾化为和谐。因此,佛法有两个不变的法门——智慧和慈悲。智慧是理性,慈悲是感性;以智慧来指导慈悲、运用慈悲,就可使凡夫的情感从混乱变为条理,从矛盾成为和谐。情感如果离开理性的智慧,就会泛滥成灾,自害害人。有一部佛经,叫《六方礼经》,其中提到释迦牟尼佛时代的印度,有一种宗教信仰,教人专门拜方位。如有一次佛看到一位叫尸迦罗越的青年,正非常虔诚地礼拜六个方位,便问他拜的是什么。那位青年说不出所以然,只回答这是父亲的意思,父亲在世时拜方位,他去世之后儿子也应照著拜。佛陀告诉他,佛教也拜六方,如其以孝顺父母为东方,恭敬师长为南方,夫妇互相体谅为西方,爱护亲友为北方,体恤仆从部属为下方,尊敬出家修行人为上方;同时并说明了父母对儿女、师长对弟子、部属佣人对主人以及修道的沙门对俗人,各别所应具有的态度和责任。像这些都属于感情的范围,是人间的伦理关系。能够善于处理感情问题而过正当的感情生活,就是修行佛法的开始。《维摩诘所说经》的〈佛道品〉中,记载普现色身菩萨与维摩诘的一段问话。菩萨问维摩诘说:‘你有父母妻子,也有亲戚等眷属,还有部属和朋友,这不是很累赘吗?’言下之意是你既是一位大菩萨,却又拖家带眷,怎会自在呢?维摩诘答道:‘我的母亲是智慧,父亲是度众生的方法,妻子是从修行得到的法喜,女儿代表慈悲心,儿子代表善心和诚实;我有家,但它代表毕竟空;我的弟子就是一切众生,我的朋友就是各种不同的修行法门,在我周围献艺的美女就是四种摄化众生的方便。’这一品涵盖了在家人生活环境中的种种人事物,维摩诘不但不因有这些累赘而不自在,反以大智慧来运用大慈悲。他虽然过著与一般人相同的感情生活,但是自有其解脱自在的内心世界。可见,佛教徒并不需要排斥感情生活,但看其能不能以理性来指导感性;以感性来融合理性。能够以理性的智慧来指导感性的情感,生活一定过得非常丰富、顺利、左右逢源,而且自利利他。所谓佛法的指导和智慧的原则,是教我们如何处理感情问题,而不是要我们放弃、排斥或厌恶感情。如果用情不当,会带来困扰;用情没有节制,也会造成灾难。例如:父母对子女固然要爱护,但是溺爱,反而害了子女;男女之间应该相爱,可是婚外情或婚前复杂的感情生活,不仅会惹来家变的麻烦,也会给社会制造纠纷。另外,对亲戚朋友以及师生之间、主仆之间等等关系,也都要基于理性而付出感情,否则徒生困扰。佛法,并非反对感情生活,而是要指导我们如何过合理合法的感情生活。摘自《圣严法师》

我很善良,为什么还有种种烦恼,痛苦?在我刚皈依佛门不久,内心经常有不少莫名的痛苦,由于对心灵的规律还理解不深刻,因此常常对因果报应存在种种疑虑。 我曾经向我的一位德行极其高尚的师父请教:“因果报应到底成立不成立?如果成立,为什么像我这样善良的人还经常会感到痛苦,而那些恶人却活得很好?”师父很慈悲地看着我说:“因果报应是释迦牟尼佛亲口宣说的真理,是千真万确的,不会有丝毫差错的!如果一个人的内心有痛苦,就说明这个人的内心一定有和这个痛苦相对应的恶存在。如果一个人的内心已经没有任何恶,那么这个人的心灵是根本不会感到痛苦的。 所以,根据这个道理,既然你还经常感到痛苦,说明你内心还有恶存在,还不是纯粹的善人。而那些你认为是‘恶人'的人,未必就是真正的恶人。一个人能快乐地活着,至少说明这个人还不是纯粹的恶人。”我不服气地说:“我怎么会是一个恶人呢?我一向心地很善良的!”师父说:“内心无恶则无苦,你既然内心有痛苦,说明你的内心就有恶存在。 请你将你的痛苦略说一二,我来告诉你,你内心存在哪些恶!”我说:“我的痛苦很多!我有时感到自己的工资收入很低,住房也不够宽敞,经常有‘生存危机感',因此心中常常感到不痛快,并希望尽快能够改变这种现状;社会上一些根本没有什么文化的人,居然也能腰缠万贯,我感到不服气;像我这样一个有文化的知识份子,每月就这么一点收入,实在是太不公平了;我的家人有时不听我的劝告,我感到不舒服……”就这样,我向师父述说了一大堆自己的痛苦。 师父点点头,不停地微笑,而且笑脸更加慈祥,并和颜悦色地对我说:“你目前的收入足够可以养活你自己和你的全家,你们全家也有房屋住,根本不会流落街头,只是面积小了一点而已,你完全可以不必要为这些感到痛苦的。可是,因为你内心对金钱和住房有贪求心,所以就有苦。这种贪求心,就是恶心,如果你已经将内心的这种贪求恶心去除了,你就根本不会因为这些而痛苦。 社会上一些根本没有文化的人发财了,你感到不服气,这是嫉妒心,嫉妒心也是一种恶心;你认为自己有了文化,就应该有高的收入,这是傲慢心,傲慢心也是恶心;认为有文化就应当有高收入,这是愚痴心,因为有文化根本不是富裕的因,前世布施才是今世有钱的原因。愚痴心,也是一种恶心!' '你的家人不听你的劝告,你感到不舒服,这是没有包容心。虽然是你的家人,他们却有自己的思想和观点,为什么非要强求他们的思想和观点和你自己一致呢? 不包容,就会心量狭隘。心量狭隘,也是一种恶心!'师父继续微笑着说:'贪求心也好,嫉妒心也好,傲慢心也好,愚痴心也好,心量狭隘也好,这些都是恶心。因为,你的内心存在着这些恶,所以,你就有和这些恶相对应的痛苦存在。如果你能将内心的这些恶彻底去除,那么,你的那些痛苦,也会烟消云散。' '要用快乐和满足的心态看待你的收入和住房!你应当想想你根本不会饿死和冻死,而那些富人虽然也有钱,其实也只是没有饿死和冻死。你应当看到,人是否快乐,不取决于外在的财富,而是取决于自己的生活态度。把握生命的分分秒秒,用乐观、安详和勤勉的生活态度,代替原来的贪求心,你的心就会渐渐快乐起来。' '社会上没有文化的人发了财,你应当为他们高兴才对,要希望他们能够具有更多的财富、拥有更多的安乐才对。别人得到,要像自己得到一样开心;别人失去,要像自己失去一样难过。这样的人才能称得上是一个善人!而你现在的心是别人的财富和安乐超过自己就不高兴,这是嫉妒心。嫉妒心是一种很恶的心,要坚决去除!要用随喜心代替嫉妒心! 认为自己在某个方面超过别人,就自以为了不起,这是傲慢心。常言说‘傲慢高山,不生德水',人一旦有了傲慢就会对自己的不足熟视无睹,因此根本不可能看到自己内心的种种恶,从而改过迁善。所以,傲慢者自己堵塞了自己的进步之门。此外,傲慢者常常会有失落感,渐渐会有自卑感。 一个人只有从自己内心深处培养起虚怀若谷的胸怀,心甘情愿地永远将自己放在谦卑的位置, 内心才会感到充实和安乐。' ‘前世布施才是今世富裕的真正原因,‘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而凡夫不识因果,将‘种瓜'认为是‘得豆'的因,将‘种豆'认作是‘得瓜'的因,这是愚昧的表现。 一个人只有勤学佛法的智慧,真正懂得万事万物的因因果果,才能内心明亮,知道如何取舍自己的思想、行为和语言,唯其如此,才能从光明走向光明,从安乐走向安乐。' '虚空能够包容一切,所以广大无边、虚融自在;大地能够承载一切,所以生机勃蓬勃、气象万千! 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不要随随便便就对别人的行为、言语看不惯,即便是自己的亲属,也不要生起强求心,要随缘自在!永远用善良的心帮助别人,却不要贪图或强求什么。如果一个人的心胸能够像虚空一样包容万物,这个人怎么会有痛苦呢?” 师父说完这些话,继续用慈悲而柔和的眼光看着我。我久久无言,两行热泪从我的眼中流出。我原来一直以为自己是一个很善良的人,直到今天,我才知道自己是怎样的一个恶人!因为我内心有种种恶,所以我才有种种苦。如果我的内心无恶,我怎么会有苦呢?感谢师父,感谢佛! 要不是师父的教导和佛陀的恩德,我可能永远都不会知道自己内心的恶!愿我生生世世不离善知识,不离殊胜妙法,迅速断除内心的恶!

会有部分影响,如果是穆斯林可能会影响比较大,特别是对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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