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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查重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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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查重崔

毕业论文的查重率要根据不同的学校来判断,有些学校的查重率低一点,有些高一点,但是一般只要复合学校及格线就好了。

近年来,学校越来越重视学生论文的原创性,其要求是学生毕业论文的查重率。毕业论文的查重率是多少?不同学位对毕业论文重复率的要求是否一致?paperfree小编给大家讲解。 一、毕业论文查重复率是多少? 1.一般来说,高校对学生毕业论文的重复率可能在具体要求上有所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如果本科毕业论文的重复率一般为30%,而重复率低于15%,一般可以申请优秀毕业论文。 2.研究生毕业论文的重复率一般要求为20%。如果学校审核时重复率高于20%,低于40%,则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并再次提交。如果再次检测仍不合格,将推迟答辩。 3.博士毕业论文的要求会更严格,一般要求在10%以内,重复率在10%到20%之间,很有可能要推迟半年甚至一年才能参加论文答辩。 4.通过以上介绍,不难发现学位越高,对论文重复率的要求就越严格。如果重复率过高,不仅需要重新修改论文,还会直接影响你能否如期毕业。 二、如何降低论文的重复率? 1.图文转换:将原文内容转换为图片,然后插入论文。 2.双重翻译:先用软件将中文翻译成英文,再自己翻译成中文。 3.同义替换:用同意的词句替换原词句,也能降低查重率。

一般学校对我们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查重率要求是不能超过30%的,而且多半都是使用知网的论文通过查重检测系统;其实学校的优秀论文,并不只是看是否查重率很低,优秀的毕业论文进行查重检测的重复率肯定是要符合学校的基础要求才行,而且必须要降低整体上的查重率,才能保证降低到学校的标准以内才行。因为一般学校选择的优秀论文,都是选择论点比较新颖,还有一些和导师研究方向相同的论文内容。所以我们肯定还是应该要先确定学校的要求,先让论文通过基础查重才是最为重要的。

毕业论文重复率不能超过30%。

本专科高校通常要求学生的毕业论文的查重率不能超过30%,使用知网的本科论文检测系统;研究生硕士毕业论文使用知网硕博查重系统进行相关论文检查,要求硕士研究生的学术论文查重率为10%-20%以内即可合格;

期刊发表论文使用知网期刊杂志论文检测入口检测,期刊论文发表根据具体期刊杂志社团的要求控制论文的查重率,控制范围为10%-15%以内,其中核心论文的检测要比毕业专业学术论文的查重率要求还要高一些。但是,与研究生论文相比,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的查重率要求要低得多,一般研究生论文的查重率不超过10%就不能通过论文的查重。

为什么论文查重率很高:

第一:内容相似性高。

内容相似性高的,主要表现在论文的内容和意思都差不多。现在的论文查重比较智能化基本上可以识别出论文相似度高的论文。一般学生们可以用逆转思维来撰写论文。比如说高的地方变成低,说好的内容变成坏的内容。当然,这些是打比喻。通俗的可以理解就是改变论文的词性,这样可以避免论文查重率高的出现。

第二:论文伪原创。

论文伪原创,最高明的方式就是借鉴作者思路,而不是一字不差的复制。当然,也可以通俗地理解成为二次创作,一篇伪原创论文,经过三四次伪原创加工以后就能够成为自己想要的论文。其实,自己写论文也是这样的,写的次数越多,写的论文越好。

崔莺莺论文题目

浅析《西厢记》中莺莺的爱情观高州师范311级中3 班袁超红[摘要]崔莺莺是著名元杂剧四大爱情剧之一的《西厢记》中的女主角,是作者王实甫倾尽心血塑造的一个反封建礼教,追求幸福爱情争取婚姻自由的封建礼教叛逆者。本文通过分析崔莺莺在追求爱情自由的道路上的性格心理变化,突出她的爱情观演变过程,以及与元稹的《莺莺传》作比较,浅析崔莺莺在爱情观上的异同。[关键词]莺莺性格心理《莺莺传》爱情观《西厢记》[1]讲述了书生张君瑞上京赶考路经河中府,在普救寺巧遇前相国之女莺莺,二人一见钟情。在叛将孙飞虎兵围普救寺要强娶莺莺时,崔母在僧寺出言:能退贼兵者,愿以女妻之。张生智退贼兵但是反遭崔母悔婚,莺莺经过内心情与礼的煎熬,在红娘的帮助下,两人私定终身。张生科举高中后,终于得到崔母的首肯,抱得美人归,最后有情人终成眷属。本文就莺莺在与张生交往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阻碍,展开莺莺的爱情观变化。一、莺莺的性格心理变化莺莺是一个带着封建礼教深深烙印的女子,同时也是一个敢于追求自己爱情,敢于对自己命运有所把握的女子。《中国文学史》[2]评价莺莺“热情而又冷静,聪明而涉狡狯,欲进还退,欲退还进,一个似乎性格中处处充满矛盾的人物。”在普救寺与张生巧遇后,深受封建礼教熏陶的她,要冲破封建礼教的思想观念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在与以崔母为首的封建势力抗争中,她的性格心理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爱情观念也有所不同。此文就这三个阶段一一详谈。(一)想爱却不敢爱莺莺出生于权贵之家,父亲曾是一国之相,更是封建礼教制度的守护神,母找莺歌烧电陶炉货源?上1688,足不出户在家安心找货源!广告 家电数码现货供应,性价比超高超好卖,批发莺歌烧电陶炉,就上1688,畅销货一手价! 查看详情 >加入VIP免费专享VIP文档免费下 付费文档8折购 文档格式随意转剩余5页未读,继续阅读版权说明:本文档由用户提供并上传,收益归属内容提供方,若内容存在侵权,请进行举报或认领VIP专享下载 收藏 分享 转换VIP去广告 你可能关注的内容济南韩氏整形外科医院。广告济南韩氏整形外科医院主营:整形外科专业/医疗美容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等,医院位于相关推荐《西厢记》的爱情解读 4.4分 7492阅读 《西厢记》中红娘形象分析 4.4分 6089阅读 爱情喜剧西厢记 论文 4.5分 471阅读 浅析《西厢记》中崔莺莺的形象 4.4分 1.9W 阅读 《西厢记》中崔莺莺艺术形象浅析 4.2分 2132阅读 论《西厢记》崔莺莺人物的社会意义 4.4分 2773阅读 2016年黑龙江社会科学院历史学考研参考书目 3.4分 84阅读 情与礼 崔莺莺 4.3分 264阅读 崔莺莺 2.1分 3370阅读暂无评论0 /240发布评论 关于作者826314988 文库新人文档粉丝等级关注 个人主页相关搜索西厢记莺莺的形象已有203万用户搜索西厢记莺莺已有126万用户搜索西厢记与莺莺传的不同已有205万用户搜索西厢记与元稹莺莺传已有137万用户搜索相关文档红楼梦学刊发表-----即审..广告234阅读《西厢记》中爱情观的解析-浅析西厢记的爱情观 4.5分 517阅读 《西厢记》与《罗密欧与朱丽叶》中的爱情观之比较 4.3分 1041阅读 仰望星空与脚踏实地——浅谈《西厢记》中的爱情观 4.5分 416阅读 精品课程新概念英语第一册1-026(最新版全四册)解忧Z货铺¥1抖音视频教学课程系列艺馨工作室免费新概念英语第一册1-027(最新版全四册)解忧Z货铺¥1业务成交技巧云微课堂¥30相关搜索西厢记莺莺的形象已有203万用户搜索西

日常生活中的审美活动 美学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风行一时,当时一本美学著作一版常常能够销售到几万册,这在世界学术史上都是罕见的。后来市场经济时代到来,人们渐渐失去了对于纯学术的兴趣,更多人趋于务实。这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多元的价值趋向和多元兴趣,是一个好的现象,另外一方面过于务实,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漠视美学也是偏颇的。到了新世纪,我们对于美学的研究,不但要继承前人的学理研究,而且要面对现实的问题,回答日常生活中的审美问题。 我的一位前辈师长几年前说过,美学不应该庸俗化,美学从来不是教人如何梳妆、打扮、抹口红的。我认为这种看法也对也不对。 任何学术,不管多么艰深,都要落实到具体、纷繁复杂的现象。作为一门学科,美学当然不能只是停留在各种现象的浅层和表面,而必须上升到理论层次,但它同时也必须能够解释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具体、感性的现象。我的一位前辈师长几年前说过,美学不应该庸俗化,美学从来不是教人如何梳妆、打扮、抹口红的。我认为这种看法也对也不对。美学作为一门科学确实不能庸俗化,它是研究学理性问题的,不是一门指导人们如何获取感官享受的庸俗化科学。但是,美学的学理研究也必须面对现实的时尚,必须能够指导具体的审美活动,指导人们的梳妆、打扮、抹口红和日常生活中的审美欣赏。美学的原理必须与审美现象相适应,必须能够解释日常生活中的审美现象。 对日常生活中的审美问题的关注是很重要的。日常生活中的审美现象虽然不像艺术中那么专门,那么自觉,显得比较零散、随意和偶然,但却是原生态的,而且音乐、绘画、舞蹈等本身就起源于日常生活中的休闲。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通俗的文学艺术与文化现象,也常常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在日常生活中,有许多精彩纷呈的审美现象,以其精妙绝伦的姿态,给最广大的民众带来审美的享受,诸如家居的装潢、环境的绿化、小礼品的包装等等,都在显露出艺术化、审美化的追求,这是任何精英文化所不能替代的。随着网络传媒的迅速发展,日常生活中的审美趣味获得了迅速的传播和交流,为日常生活的艺术化提供了越来越便利的条件。在这样的背景下,有些学院派学者只把自己封闭在书斋里,只以文化经典从事审美研究,做概念的游戏,完全漠视日常生活中的审美现象,是不能完整地把握审美现象的,其研究也是缺乏生命力的。因此,对于审美问题的研究,必须重视日常生活中的审美现象,把审美活动和对它的研究推向崭新的领域和境界。 审美问题在我们青少年中显得特别受关注。一位女生听说我是搞美学研究的,就问我到底什么是美?我当时觉得一两句话说不清楚,就随口说“delicious”,是“美味的”、“有滋味”的。其实我们古人就常常用味觉的快感来比拟和形容视觉和听觉的快感,我们今天还经常说某人“有味道”。所以中国古代的文学和艺术理论,常常用“滋味”或“味”来形容美的作品,以“滋味”或“味”作为文学艺术的评价标准。 人们在现代都市生活中的情感诉求,对温情的强烈渴望,展示自我的个性化的追求,看二人转的休闲娱乐方式,对一束温情脉脉的红玫瑰或康乃馨的期待等等,同样都是日常生活中的审美问题。丰富多彩的审美现象,包括日常生活中的审美现象,与精英艺术等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与学院派的书斋研究并非格格不入,审美价值从来就不是精英艺术的专利。 大亨富翁们的豪华装饰可以作为审美的对象,但美学家们不能蜕变为大亨富翁们或纨绔子弟们的装饰美容的师爷。 目前,对日常生活中的审美研究存在着泛化和庸俗化的倾向,以单纯的感官快适取代美感,导致美学学科的不确定,以为是在颠覆传统的审美价值,面向未来,建立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美学原则。这其实是一个误解。美学的泛化,乃至失去自我,从而使经典美学被解构,不是一个值得称赞的现象,而应该引起深刻的反思。泛化在某种程度上是美学研究的一种堕落行为。日常生活中的审美现象并没有颠覆美学研究中的思辨价值,也没有让数千年积淀下来的阅读会员限时特惠 7大会员特权立即尝鲜美学理论在一朝之间发生表达的困难。我们不可能在一朝一夕,蓦然回首,就发现既往的文化传统都如同过期的船票一样。我们也要有足够的理性去避免日常生活中的审美研究所存在的泛化和庸俗化的倾向,认清日常生活审美化和庸俗化的不同。 2001年我在韩国期间,见有店面用“美学”两个繁体汉字,粗看以为是书店、学术讲座或美学研究所一类,走近一看,才知道原来是理发美容店。美容固然与美化和审美活动相关,但美学研究的对象如果仅仅停留在理发给人带来的形式美感是不够的。豪华轿车要让人从形式上获得愉快,豪宅别墅、美女也都让人心旷神怡。但是,如果将对轿车、别墅和美女的占有性的享受看成是日常生活中的审美活动,那么,这种庸俗化的审美趣尚便是要不得的。 我们首先应该将审美的愉快与感官的享乐区别开来。审美的心灵在体验中通过情理统一净化情色、狭隘的功利和纯粹的技术,并使其内涵得到升华。庸俗化的审美倾向对于穷奢极欲的生理的满足,永远不能上升到审美享受的境界。那种将感官的快适等同于美感的做法,显然是违背美学常识的。物质享乐的欲求只有在与精神相关联时,才可能具有审美的价值。因此,审美活动永远不能停留在视听感官的层面上,视听的魅力最终要感动心灵,必须实现眼与心、耳与心的贯通。孤立地讲“眼睛的美学”、“耳朵的美学”,将视听感觉与心灵割裂开来的做法,无疑是不当的。 审美活动最早起源于修饰,修饰与爱美密切地关联着,但如果修饰的目的仅仅停留在视觉的生理快感效果上,显然还不是审美活动。在现实生活中,享乐是多层次的,审美愉悦也是一种享乐。但审美愉悦是感官享乐和精神享乐的统一,而且只有实现了感官与精神愉悦的统一,感官的快适才可能是审美的愉悦。康德认为真和善是有自己独立地盘的,而美没有自己独立的地盘,实际上也就是说,审美的领域是没有限制的。任何对象都可以进入审美的领域,获得审美的正价值或负价值的评价。日常生活也不例外。不过,一旦进入到审美活动,日常生活就跳出了现实的领域,进入到理想的境界。它至少在想象中与寻常的生活相分离了。以舞厅为例,舞厅作为一个娱乐环境一旦进入审美领域,便可以在想象中超出日常生活环境,独立地构成一个理想的艺术化的境界。但是,如果将生活与审美融为一体的大众休闲视为日常生活审美化的最新理想去追求,那只能是一种审美乌托邦。在日常生活中追求审美趣尚,乃是对既有美学原则和基本规律的运用,而不可能是一种颠覆传统美学原则的新的美学原则的崛起。 中国人过去常常把俏丽当作恶魔,强调它的负面影响。比如说某某女子是妖精、狐狸精,当然这狐狸精也不是随便叫的,都是要有几分姿色的,没有丑陋无比的女子被叫作狐狸精的。每个人都爱美,打扮得艳丽,当别人艳丽、魅力超过自己时,就把她说成是狐狸精。赵树理的小说《小二黑结婚》,里面有一个三仙姑,小芹她妈,是个中年妇女,爱打扮,赵树理说她“宫粉涂不平脸上的皱纹,看起来好像驴粪蛋上下了霜”,现在的年轻人可能不太理解,为什么中年就不能打扮?她也有爱美的权利啊!赵树理为什么要讽刺她?这就是时代不同所造成的文化上的差异。当然,现在的情况就有了很大的不同。 魏晋以飘逸为美(如貂蝉),唐人以肥硕为美(如杨贵妃),明代甚至以五短身材为美(如西门庆所宠爱的李瓶儿、孙雪娥等),这些和我们今天的趣味可能有所不同。总之,一个时代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审美现象,是体现着这个时代的审美活动规律的。 审美对象是一种精神食粮。正如苏轼《於潜僧绿筠轩》诗里说:“宁可食无肉,不可居无竹;无肉使人瘦,无竹使人俗。” 到底什么是美的问题是个很复杂的专业问题。我想简单提一下,美是通过健康的情调对对象作诗意体验的结果。诗意来自日常的生活中,怀抱着理想,把自己的情感移注到对象之中。在这当中对象和主观感受是互动的,比如为什么会出现“情人眼里出西施”?是因为人因钟爱,而在想象中淡化了情人的缺点,强化了优点,心心相印的互动更增添了魅力。 审美还取决于人们对对象的看“法”,审美地看待对象,和认识地看待对象是不同的。与认知相比,审美始终不脱离对象的感性形态,而认知则是透过现象看本质。在认知的眼光里,朝阳和夕阳不过是地球自转的不同阶段与太阳的所处的不同空间关系;而在审美的眼光里,喷薄欲出的旭日令人振奋,而洒满晚霞的落日却显得色彩斑斓,令人陶醉。因此,自然山水的感性风貌所激发的感官快适,是审美感受的基础,它与认知的感官印象是迥然有别的。 只有具有特定心境的人,才能对特定对象有深切的体验。春风得意的人对西风劲吹,长空雁叫的景致是很难激发出相应的情感体验的;而身处逆境、备尝人间炎凉的人,对寒冽的冷风则自有一番感慨。杜甫的《茅屋为秋风所破歌》对秋风的感受,与高尔基《海燕》中所说的“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的感受是截然不同的。同一个月亮,不同气质、不同心境的人,对它的感受大相径庭。有人感到它的清冷幽静,有人感到它的晶莹灿烂,有人则感到它的哀伤凄凉。对于比翼双飞的蝴蝶,热恋者见之会感到欢欣,失恋者则更加伤感。 审美活动具有非现实性的特征,主要是在心灵层面上的一种活动。尽管主体精神性的理想是在现实关系中生成的,但它不同于现实活动,是一种理想化、艺术化的活动,它超越了现实及其约束,走向心灵中理想与自由的境界。我们生活在喧嚣的世界里,受着现实生活的各种牵制和打击,为生计而奔波忙碌,过着一种异化的生活,难免会感到人生如梦,到头来一切却归于虚无。于是,人生便需要一个理想的境界安顿心灵。 审美对象是一种精神食粮。古人所谓“秀色可餐”(陆机《日出东南隅行》有:“鲜肤一何润,秀色若可餐。”),乃是说美貌或自然景色作为主体的精神食粮对人心的陶冶和造就,如同物质食粮之于主体的感性生命一样。正如苏轼《於潜僧绿筠轩》诗里说:“宁可食无肉,不可居无竹;无肉使人瘦,无竹使人俗。”竹子的魅力除了自然的绿以外,是拟人化的,它虚心、有节,文化把它变成了精神性的对象。很多人喜欢听音乐,正是音乐之中有那种激励人们展开想象的翅膀的东西。 总之,大千世界虽然千姿百态,但审美现象是一本万殊的。纷繁复杂的审美现象只有一个本质,不同层次、不同境界的审美现象共同体现了这个本质。审美的大众化和普及化,只在层次上有别于精英文化,而在审美的质的规定性上,雅、俗之间是一致的,否则就无法统一在美的旗帜下了。高雅艺术和通俗文化之间,只有量的区别。而日常生活中的审美境界与非审美境界之间,则是截然不同的感受角度,甚至有着质的区别。 纯感官的世俗享乐,包括视听之乐,以及味觉甚至嗅觉的快感,必须具有精神性或社会性的价值,方可能成其为审美的快感。美女明星的脸蛋和煽情的表演,如果只具有情色的特征,与审美的本质是毫不相关的。因此,时下有人把日常生活的审美化,只是理解为生理快感和声色之乐的层面,这就犯了根本性的错误。日常生活的对象在生理快感的层面上与审美有相通的地方,但并非是真正的审美。后现代中的颓废思想把人生看成是一种享受消费的游戏,以对抗日益异化的现实世界,宣扬奢侈挥霍,情色泛滥,但这与审美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Aesthetic(美学)在词源上是指对感性经验的研究,本是侧重于感官的体验和享乐,但它们与伊壁鸠鲁式的及时行乐思想,与单纯的感官快适是有着根本区别的。在中国人的文化精神和传统中,审美活动更是基于感性而不滞于感性的生命体验,是一种出神入化的对道的体验。因此,日常生活的审美化与奢华的物质享受并不能简单地等同,奢华的物质环境有利于创造视听享受的氛围,成为审美享受的基础,但它不是直接的审美活动自身。大亨富翁们的豪华装饰可以作为审美的对象,但美学家们不能蜕变为大亨富翁们或纨绔子弟们装饰美容的师爷。陶醉于日常的物质生活本身,是美学家作为一个都市人角色的权利,在日常生活中享受审美的趣味,是美学家作为一个审美欣赏者角色的权利,而对日常生活中的审美现象作出冷静的思考并且进行积极的引导,才是美学家们应尽的义务。 在中国古代戏曲作品中,杜丽娘、崔莺莺等,就有了对自由爱情的大胆、自主的追求,她们就是当时的“野蛮女友”,要把她们放到精神解放的层面和背景下去理解,就不存在什么女性审美中性化的问题。 前些年,苏州电视台因为苏州外语学校的一个学生获得法国精英模特大赛中国赛区的冠军而来采访我,要我谈谈看法。因为有不少人认为这西方人所评价的美女根本不符合我们时下的标准,当然也不符合西方的那种性感的标准的。从画面上看起来,她好像皮肤黑黑的、小眼睛、小嘴巴、塌鼻梁。这也许就是西方人眼中和想象中的东方美女。 类似的情形还有来自江西的一位超模。西方人大都是双眼皮、高鼻梁、立体感很强,看惯了习以为常。而中国人则相对平面,有些单眼皮,物以稀为贵,当然就觉得美了。中西审美趣味的差异是很明显的。再比如说,我们现在很多女孩子追求骨感型的瘦的效果。其实瘦在我们民族文化里也是有传统的,它有闲愁、优雅、高超,是一种病态的美,是少妇的情调,由此引申到对自然的文化评价,什么“红肥绿瘦”啦!水灵灵的女孩要把那具有青春活力的水分给挤了,为什么呢?自身瘦便瘦了,瘦得过了头就生病了。 又例如对青蛙的评价,根据俄国近代学者车尔尼雪夫斯基的说法,俄罗斯觉得青蛙的形状“使人不愉快”,何况这种动物身上还覆盖着冰冷的黏液。而中国人长期以来都认为它姿态优美,动作敏捷,更有那清脆的叫声,从中可以联想到丰收之景。历史上就有很多名句传颂:“蛙声十里出山泉”(查慎行《次实君溪边步月韵》)、“稻花香里说丰年,听取蛙声一片”(辛弃疾《西江月》)。我们不能说美只是对象的自然属性,因此中国人和俄罗斯人必有一者是错的。从客观上说,青蛙的确能使中国人获得精神享受,又的确使俄罗斯人讨厌、反感。类似的还有对狐狸等动物的审美评价,中西方也是迥然不同的。 从日常生活中,我们看到了美的民族性特点。同一个现象,由于不同民族的审美角度和审美尺度的不同,因而对对象的美丑评价也就不同。蒲松龄曾在《聊斋志异》里虚构了一个罗刹国,我们认为美的,他们却视为丑的。他们见到中国的美男子马骥的形象时,认为他极丑陋,吓得到处逃跑。而罗刹国的美男子,却双耳生在背后,鼻子三只孔,睫毛覆眼似帘等,马骥觉得非常丑陋。这种美丑颠倒的审美趣味虽然是虚构的,但在现实中却一定程度地客观存在着。例如,白种人和黄种人以肤白为美,而非洲摩尔族人则对白皮肤不寒而栗,西海岸的黑人还认为皮肤越黑越美。塔希提人把鼻子的隆起视为丑的,所以一定要把颜面压平。这些审美趣味中所体现出的民族和文化差异,是我们应该尊重的。 不过,从社会发展的潮流来说,进步的审美观念总是在取代过去错误的审美观念。在本民族的范围内,乃至世界范围内,对审美趣味进行优胜劣汰是应该的。例如从南唐李后主时代开始的中国封建社会妇女缠足,在当时蔚为风气,今人则一致认为是丑陋的、病态的。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的交流和相互的影响,各民族审美趣味的差异越来越小,而且在审美趣味有差异,各美其美的同时,应该说追求美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 曾有一位学生报纸的记者要我谈谈对“超级女声”的看法,说她们中不少人是中性化的,至少是野蛮女友,怎么会获奖的呢?我对“超级女声”的情况了解不多,没有太多的发言权。但是作为审美现象,我没有理由回避它。其中所体现的审美趣味与传统审美趣味的差异,我想可以这样理解:这既体现了时代的进步,也是一种流行时尚,还打上了眼球经济时代商业操作的烙印。 首先,从淑女型向野蛮女友的转变,反映了时代的进步,说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自我意识和自主意识更为觉醒,使得贤惠、顺从的传统淑女性格变成了相对自主的性格,当然也有过头的,但都是正常的,是常态。在中国古代戏曲作品中,杜丽娘、崔莺莺等,就有了对自由爱情的大胆、自主的追求,她们就是当时的“野蛮女友”,要把她们放到精神解放的层面和背景下去理解,就不存在什么女性审美中性化的问题,所谓中性化的说法是以传统的伦理道德和妇女观作为思想基础和审视坐标的。 其次,这种“超级女声”还体现了时尚,而时尚常常是求新求怪的,时尚不一定很稳定,因为时尚常常随风而逝,不一定有持久的生命力,却能吸引眼球。而在这商业操作无孔不入的眼球经济时代,商家就是利用时尚进行炒作。

课前预习:1. 细读课文及注释,了解元杂剧的基本知识;2. 选择一首最喜欢的曲词,背诵并鉴赏,写成四五十字的鉴赏文字;3. 搜集学生问题并整理。一、导入: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王实甫的《西厢记》,它讲述的是相国千金小姐崔莺莺与穷书生张君瑞的爱情故事。很多人喜欢《西厢记》,有的是因为它曲词优美,有的是因为它的思想价值,还有的是因为它有崔莺莺这样勇敢痴情的女性。在《红楼梦》第23回中,就留下了“宝黛共读西厢”的美妙画面。二、“总借俊眼传出来”,走进戏剧冲突出示两段材料:材料1:宝玉一回头,却是黛玉来了……黛玉道“什么书?”宝玉见问,慌的藏了,便说道:“不过是《中庸》、《大学》。”黛玉道:“你又在我跟前弄鬼。趁早儿给我瞧瞧,好多着呢!”宝玉道:“妹妹,要论你,我是不怕的。你看了,好歹别告诉人。真是好文章!你要看了,你要看了,连饭也不想吃呢!”一面说,一面递过去。黛玉把花具放下,接书来瞧。从头看去,越看越爱,不顿饭时,已看了好几出了。但觉词句警人,余香满口。一面看了,只管出神,心内还默默记诵。——《红楼梦》第23回“西厢记妙词通戏语,牡丹亭艳曲警芳心”1. 问:宝黛眼中的崔莺莺?明确:宝黛对《西厢记》都很喜欢,对主动追求自己情感归宿的崔莺莺应该也很欣赏。材料2:贾母笑道:“这些书都是一个套子,左不过是些佳人才子,最没趣儿。把人家女儿说的那样坏,还说是佳人,编的连影儿也没有了。开口都是书香门第,父亲不是尚书就是宰相,生一个小姐必是爱如珍宝。这小姐必是通文知礼,无所不晓,竟是个绝代佳人。只一见了一个清俊的男人,不管是亲是友,便想起终身大事来,父母也忘了,书礼也忘了,鬼不成鬼,贼不成贼,那一点儿是佳人?便是满腹文章,做出这些事来,也算不得是佳人了。”——《红楼梦》第54回“史太君破陈腐旧套,王熙凤效戏彩斑衣”2. 问:贾母眼中的“佳人”(崔莺莺)?明确:如若主动追求爱情,则佳人“算不得是佳人”,全盘否定。通过宝黛之眼和贾母之眼,可以得出结论:不同的人由于立场、身份、地位、学识、阅历的不同,对人、事的看法不同,就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封建家长和青春儿女之间的矛盾。在婚姻上具体表现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讲究门当户对和追求自由恋爱、相信一见钟情之间的矛盾。

唐传奇是我国古典小说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其成就迥高与前人,沾溉乎后世。唐传奇题材较广,其中又以爱情传奇成就最大。揭露封建婚姻制度的残酷,同情下层妇女的悲惨境遇,歌颂她们为争取爱情幸福而进行的反抗和斗争,是唐传奇的积极思想意义之一。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唐传奇塑了一系列个性鲜明独特、可歌可敬的女性形象。透视她们丰富多彩、景色多姿的人生经历,我们能真切地感觉到:大唐一代,妇女的个性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唐传奇被称为“史才”与“诗笔”的结合,从现实生活的故事入手,加入作者的想象,采用精妙的笔法使一个人物个性鲜明,跃然纸上,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现实,揭露唐代封建制度的弊端,等级制度的压迫,家长制度的不近人情,比如《任氏传》、《离魂记》、《莺莺传》、《霍小玉传》,这些名篇代预示着唐代爱情小说中的女性有着约束争取自由的意识。一、《任氏传》中的任氏任氏是狐仙,实际上读完之后却给人以另一种印象:机智、勇敢、善良的女性,任氏虽为狐身,同时她又具有中国传统女性的贤淑品德,为了维持永久的爱情,她在明知与出行有危险时,仍不惜拿生命作赌注,结果作了无畏的牺牲,以死表明了对爱情的忠贞不二。在文章开始,郑六路中遇到任氏,便爱的一发不可收拾,明知任氏为狐仙,却仍然对任氏一往情深,就其原因,乃因其容“天下未尝见矣”。其美貌由贵公子韦崟和家童的对话中烘托的极其成功。后来郑六知道了任氏是一狐妖,但却仍然爱着她,而正是因为郑子明知任氏为狐却仍然钟情于任氏,故博得任氏的信任,使任氏“愿终己以奉巾栉”,托身于郑六。然而韦崟在故事发展中又占据特殊作用。因任氏美貌,崟于郑子明出外时见任氏后,“崟爱之发狂,乃拥而凌之”,却遭任氏的多次反抗,最终未能如愿。而紧要关头,抓住崟的义烈的性格,以言语使崟不得不退步。:“郑生有六尺之躯,而不能庇一妇人,岂丈夫哉!且公少毫侈,多获佳丽,遇某之比者众矣。而郑生,穷贱耳,可称惬青,唯某而已。忍以有馀之心,而夺人之不足乎?哀其穷馁,不能自立,衣公之衣,食公之食,故糠糗可给,不当至是。”一番话说得崟羞愧难当。任氏的机智、勇敢、在其中表现的极为出色。后来任氏又以其聪明机智帮郑子明成家立业。这其中作者可赞扬的任氏可具有的对爱情的坚贞专一,为了自由决不屈服于暴力的高贵品质便显现出来了。任氏具有报恩思想,在托身于郑六时便有影子了。因为郑六相信她,不因为她是狐仙而改变对她的感情,所以她托身郑六,这是一种报恩。但是在报恩于韦崟时却选错了方式,任氏对韦崟可做的有关报恩的一系列设计,诱别的女性,供韦崟玩弄蹂躏,显然,这一做法是受到指责的,但这一切又似乎在情理之中。这样一来,其性格上的统一,其优中有缺,使得她更贴近现实,更像一个活生生的人。二、《离魂记》中的倩娘同样为了爱情,与《任氏传》中的任氏不同的是《离魂记》中的倩娘把反抗的矛头直接指向了封建社会的家长制度。《离魂记》中的倩娘之父阻止她与青梅竹马的表兄王宙成婚,倩娘为了追求自己的爱情,竟然灵魂与肉体分离,去陪伴着自己的心上人。王宙与倩娘二人青梅竹马,自动便培养了很深的感情。“宙与倩娘常私感想于寤寐”,梦中都彼此牵挂着对方,日有所思,夜有所梦,可见倩娘和王宙的感情已经很深了。“后有兵寮之选者求之,镒许焉”。这样王宙和倩娘的感情便被家人打断了。于是王宙因“深恚恨”,便托辞离开了倩娘家。恰值上船之际,见“倩娘徒行跣足而至”,于是王宙“匿倩娘于船,连夜遁去。”可见倩娘为了追求自己的幸福,为了自己的爱情,是义无返顾的。倩娘的言语中有着坚定的信念“君愿意如此,寝梦相感。今将夺我此志,又知君深情不易,思将杀身以抱,是以亡命来奔。”五年之后,二人将归。到家之后又出现了两个倩娘合为一体之事。读到这里,才发现倩娘了爱宙之情景到了如此地步,竟然灵魂抛开肉体去追随了王宙五年。这有点像孙悟空的分身术,但这也让我们看出,倩娘一个弱女子无力反抗封建家长的压力,作者只能借分身来完成这一般美好的姻缘。虽然这一处理有着给人不真实的感觉,但瑕不掩瑜,倩娘追求自己的幸福感情可表现出的个性是为我们赞叹的。三、《莺莺传》中的崔莺莺在唐人传奇中,这是一篇流传较广,影响较大的作品。鲁迅先生曾说她“其事之震撼文林,为力甚大”。后世演为杂剧传奇的很多,而以金人董解元的《弦索西厢》元人王实甫《西厢记》为最著。这其中崔莺莺在这个爱情故事中到底扮演着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呢?《莺莺传》在故事开始便安排了张生请好友杜确帮助解救崔氏一家于普救寺。崔氏一家谢恩于张生与崔莺莺正面相对机会。继而才有了下文。而崔莺莺是一个叛逆的女性。她为了爱情敢于和封建礼教作斗争。 尤其是她以贵族少女的身份,竟夜半主动向张生表示爱情,“俄而讲娘捧崔氏而至”,这是一个大胆的行为。对于一个封建贵族家庭的少女来说,这个做法的确大胆而又不合封建常规。但这也正是崔莺莺值得赞扬的地方。然而崔莺莺性格中又有软弱无力的地方。最初和张生相恋,她动摇不定。先是二人由红娘传词,相互倾诉爱慕之心。但当张生夜闯崔莺莺房间时,崔莺莺却因红娘在场而表现贵族少女特有的威严,意欲装腔作势给红娘看,可以看出崔莺莺非常谨慎的。却未想到红娘早已心知肚明,却是让张生觉得一头雾水。这是崔莺莺性格中的矛盾的地方,与后来的直接大胆判若两人。后来张生遗弃了她,她也认为私相结合“不合法”,“岂期既见君子,而不能定情,致有自献之羞,不复明侍巾帻”。她不是振振有辞的向张生提出责难,而只是一味哀求,希望他能够始终成全。甚至面对张生将“尤物”、“妖孽”一类字眼加在她身上时,她只有怨,没有恨,这是阶级出身,封建教养带给她的局限性。其性格中的叛逆终是没跳出封建礼教的束缚。最终以悲剧结尾。莺莺是一个美丽、温柔而又深情的女性,作为贵族小姐,她深受封建礼教、伦理道德的制约,“贞慎自保”,但她萌发了对张生的真情后,便“自荐枕席”,冲破封建礼教的罗网,大胆并主动地将满腔热情和爱奉献给了张生。这样的女性形象,这样大胆的个性,我们不得不为之臣服。四、《霍小玉传》中的霍小玉在唐传奇中这是一篇出色的作品。《霍小玉传》是一篇因阶级矛盾而酿成的悲剧性的故事。霍小玉乃“故霍王小女,字小玉,王甚爱之。母曰净持。——净持即王之宠婢也”。霍王死后,小玉兄弟因小玉出身贱庶,遂将其逐出。在唐代重视门阀制度的情况下,霍小玉出身贱庶——婢女的女儿——而又,沦为娼妓,这就注定了她要成为牺牲者。李益对她始乱终弃,也正由于他是贵族——虽然已经没落了——出身的士大夫阶层的缘故。这篇故事反映了下层妇女被压迫、被侮辱,也指出了封建统治阶级只知玩弄女性而没有真正的爱情。“痴情女子负心汉”,是这篇故事的真实写照。作者是同情霍小玉而谴责李益的。霍小玉是个痴情而又软弱的女子,在李益抛弃她在外不归时,为寻找李益,希望他回来,竟“赢卧空闺,遂成沉疾”,“寻求既切,资用屡空,往往私令侍婢潜卖箧中服玩之物”。这一切竟为一老玉匠一语道破:“贵人男女,失机落节,一至于此!”最终小玉的痴情使“长安中稍有知者”皆为其所作所为感动至深,一致“风流之士,共感玉之多情;豪侠之伦,皆怒生之薄行。”后李益为一位豪士强行带回小玉住处,小玉伤心欲绝,竟“长恸号哭数身而绝”。其凄惨竟至此,天下谁人能堪。但霍小玉的死,不是生命的结束,而是新的斗争的开始。她把复仇的火焰继续到暝界,使李益昼夜不安,不得善终。霍小玉突破生与死的羁绊,终于为自己,也为女性的尊严和爱情讨回了公道。和两人相恋的情致委婉相对比,小玉遭到遗弃,又辛酸凄恻,扣人心弦。霍小玉的形象因此而在人们心中深深的烙上了印迹,其苦命的遭遇催人泪下,也使人们对李益的行为所不齿。如此有个性的女性形象,也只有在唐代传奇中会表现的这样淋漓尽致,得到世人的称赞。五、唐代传奇中的女性意识以上四位女性各自有着不同的身份:《任氏传》中任氏是狐妖,现实生活中又是一位实实在在的社会下层妇女的形象;《离魂记》中倩娘可以算得上是一位大家闺秀,处于社会的中上层;《莺莺传》中的崔莺莺是一个没落的贵族家的千金,地位亦处于社会的中层,虽然已经没落;《霍小玉传》中的霍小玉是霍王之女,却因其母为霍王婢女,而在霍王死后遭到排斥,提不到名份。虽然结局有喜有悲:《任氏传》中的任氏通过自己的努力,以自己的聪明机智战胜了豪门子弟韦崟的凌侮压迫,最终得到了自己所追求的幸福爱情。《离魂记》中的倩娘,反对封建家长制度下的包办婚姻,力争自由恋爱,“分身”出另外一个倩娘与王宙出外私奔。封建时代的大家闺秀能做出如此大胆的举动,实属难得。最终倩娘也得到了自己所乞求的幸福生活。与任氏和倩娘相比,《莺莺传》中的崔莺莺则没有那样的好运了。崔莺莺遇到了能够代表封建士大夫阶层实质的张生。最初张生极力追求崔莺莺,后来却随便地加以抛弃。而崔莺莺的性格中的软弱的地方使她不得不承受着被张生遗弃的悲剧性的结果。甚至张生为了失掉责任而向她向上强加“尤物”“妖孽”一类字眼时,她也没有反抗,只是一味地承受,最终吞下了婚姻悲剧的苦果。与崔莺莺一样有着爱情悲剧的《霍小玉传》中的霍小玉,也同样遇到了一个负心薄幸的李益。李益虽为已没落的封建贵族出身,但她已具备了封建士大夫阶层的恶习:只知玩弄社会下层女性而没有真正的爱情。较崔莺莺而言,霍小玉有其进步的一面。在遭到李益遗弃后,霍小玉虽然散尽家资各处寻找李益,但找到李益后,霍小玉并不是像崔莺莺那样的软弱,而是想到了报复,想到了去反抗这种封建士大夫阶层玩弄下层妇女的恶习,这是一个进步。但仍不能改变“痴心女子负心汉”的悲剧性结局。但是这几位女性人物却有着相同之处:努力地尽自己的一切可能,追求自己的爱情。唐代传奇中的此类有喜有悲的爱情传奇故事,极其深刻地反映了当时妇女的社会地位。处于社会下层的妇女,只能处于被玩弄被污辱的地步,虽然《任氏传》中任氏和《离魂记》中的倩娘得到了自己的幸福的爱情,但也只能反映当时处于社会下层妇女的一种渴望,因为作者在处理她们的喜剧性的结局时,借助了“狐”这一类非人化艺术处理,完成了她们的对幸福爱情的追求,将无力改变现实的渴望寄托给了虚幻的世界。毫无疑问,唐朝特别是在中前期,经济发展昌盛,思想领域解放,在此背景下的唐代女性爱情观、婚姻观等较其它封建王朝有很大拓展。但封建文明的繁盛,不但没有给她们带来根本性的解放,苟严的礼教制度仍让她们难以实现。同时,她们的反抗还未触及到社会的本质,因此,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价格独立,她们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若与前代女性相比,唐代女性毕竟迈出了坚实的、可喜的一大步:她们追求的爱情排斥了一切非情感的功利要素,坚持婚姻中的自我意识,并以实际行动对坚不可摧的封建礼教制度进行猛烈的控诉和攻击。正是从这个层面上,我们认为,唐传奇中的女性思想已远远地超越属于她们的那个伟大时代。总之,唐传奇中众多栩栩如生的女性形象就是这样频频出现在这样的故事中,传奇作家运用女权话语,通过歌颂她们在现实生活中的闪光点,把其个性张扬的品格充分显现出来。唐代女性在社会中所受到的尊重崇敬程度达到了空前的高度,这预示着千百年来统治阶级所提倡的“男尊女卑”的社会意识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动摇和崩溃。唐传奇中表现出的女性个性张扬意识,不仅反映了唐代女性对生命价值认识的觉醒,也预示着后代女性能撑起“半边天”的必胜信念。读唐代传奇的爱情故事着实让人想为当时社会的下层妇女呐喊:“妇女也是人,不应该受到社会的抛弃,不应该受到玩弄和污辱。”唐传奇的爱情故事在我们心中烙下了深刻的印迹,而这些女性人物的形象更是撼人肺腑。我们不得不为她们处于社会下层而坚决的与封建制度下的命运斗争的勇气所折服。

宇航学报崔平远

崔平远,男,1961年11月出生,博士,教授,科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深空探测器自主导航与控制、轨道设计与优化。承担“973计划”项目1项,“863计划”重大和重点项目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项。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10项,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50余篇,其中被SCI和EI收录100余篇,授权发明专利12项,出版专著3本。曾任国家月球探测工程重大专项论证组成员,863计划“深空探测与空间实验技术”重大项目总体专家组成员,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五届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学科评议组成员。目前,担任863计划主题专家组成员,绕月探测工程科学应用专家委员会主任助理、兼月球探测技术组组长,中国宇航学会理事,中国宇航学会深空探测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美国《数学评论》评论员,《深空探测研究》主编,《自动化学报》和《宇航学报》编委等社会兼职。1996年获黑龙江省杰出青年基金,1998年入选航天工业总公司跨世纪学术和科技带头人,2005年入选国防科技工业“511人才工程”学术、技术带头人,2012年受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

铁路客运服务质量毕业论文崔烁

以下内容有删结,仅供参考 铁路客运服务质量探讨中 文 摘 要客运服务工作的质量十分重要,如果这项工作做不好,势必会给外出旅行的人们带来不便,没有回家的感觉,因而,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现代社会中各项事业都有了较大发展和进步,传统的客运服务方式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我们需要研究、应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分析了神朔铁路车务段神木北站客运服务质量不高,未达到服务一流水平,提高如何实行微笑服务,创最佳服务窗口。关键词 :提高;服务质量;推出服务承诺;进行岗位练兵服务质量问题的分类、性质和处理为了保证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旅客运输服务质量的管理,必须对服务质量问题进行分类与定性。一.服务质量问题分类.性质根据服务质量对旅客、社会造成的影响的大小,对旅客、货主草成的伤害程度,对旅客货主的财产损失多少等,服务质量可划分为四类:1.服务质量反映服务质量反映是指未按服务质量的要求提供规定的服务内容造成旅客的不良反映其影响较小。如旅客对站车设备、环境卫生、服务内容等方面的服务质量不满意而产生的不良反映。(1)旅客、货主来信、来电、来访投诉,新闻媒介曝光,造成不良影响但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2)站、车设备、设施、备品未达到规定标准,影响服务质量的;(3)站、车各项工作标准、基础管理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服务质量的;(4)未按国家或铁路有关规定对运价、杂费、商品实行明码标价的;(5)站、车存在安全隐患,未构成旅客、货主伤害和发生责任事故的;(6)站、车治安秩序差,未构成旅客、货主伤害的;(7)站、车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差,未造成旅客伤害的;(8)站、车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与旅客、货主发生争执造成不良影响的;(9)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在500元以下的;(10)铁路责任发生误办、错办,造成旅客5人以下误乘、误降,行包误装、误卸造成逾期交付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下的。2.服务质量差错服务质量差错指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但未草成实质性后果或为构成旅客伤害的服务质量问题。(1)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轻伤的;(2)铁路责任发生误办、错办,造成旅客6人以上误乘、误降,行包误装、误卸造成损失价值超过500元的;(3)责任旅客列车晚点;(4)利用职权运输无票人员、货物,勒卡、索要旅客、货主钱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5)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超过500元不足1000元的;(6)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7)站、车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刁难、打骂旅客、货主造成较大影响的;(8)站、车设备、设施、备品故障、缺损,严重影响服务质量,旅客、货主反映强烈或给旅客、货主造成人身伤害和带来经济损失的;(9)违反国家和铁路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乱收费、乱加价造成不良影响的。3.服务质量事故服务质量事故是指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旅客受到轻伤.物品损失较大及影响很大的问题。(1)责任造成旅客、货主重伤以上伤害的;(2)责任造成旅客、货主财产损坏、丢失、被盗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3)利用职权运输无票人员、货物,勒卡、索要旅客、货主钱物,价值超过200元的;(4)责任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5)站、车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欧打旅客、货主造成严重影响或轻伤以上伤害的;(6)违反国家和铁路有关收费标准、规定,乱收费、乱加价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4.服务质量事件服务质量事件是指服务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旅客重伤以上伤害.物品损失巨大及影响重大的质量问题。二.铁路服务质量问题的处理铁道部要求,各上水站要认真做好旅客列车上水工作,旅客列车要保证供水设备良好,及时供应开水,努力实现热情服务、周到服务和微笑服务,对节日期间发生的极为恶劣影响的旅客投诉,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临时客车乘务班组必须保证列车长、乘警长、业务员、检车长、餐车领班等重要岗位由专业人员担当,严格执行列车出库上线标准,保证车辆内部各项设备齐全、质量良好,对候车室、广场、站车厕所等重点部位,做到随脏随扫,严格执行有关厕所放置卫生纸、卧具一人一换等规定。铁道部要求,各铁路局在充分利用图定客车能力的基础上,还可根据旅游客流需要,采取调整票额、增开临客等多种措施,尽力满足重要旅游景点车站的票额需要,车站要增加售票窗口,延长售票时间,客流比较集中的车站,要组织力量做好旅客进出站、上下车的引导,各车站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售票,对因超员压死弹簧的列车,要及时疏解旅客,严厉打击各种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对服务质量问题的查处,坚持实事求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提倡自查自纠,挽回损失和消除影响。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避重就轻的从严查处。(一)处罚包括: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1.通报批评。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2.经济处罚。发生服务质量差错,对责任者处以50~200元罚款,责任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发生服务质量事故,能够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发生款额的1~2倍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4倍罚款;不能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000~10000元罚款。发生服务质量事件,能够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发生款额的1~2倍罚款,责任单位处以2~4倍罚款;不能确定款额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两名以上责任者可累计处罚。按倍数处罚时,个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单位最高不超过50000元。3.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发生服务质量差错,情节较重的对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发生服务质量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发生服务质量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4.对发生的服务质量事故、事件中,涉及无票运输人员、货物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铁道部关于违反铁路运输收入纪律的处罚规定》(铁财〔1999〕76号)的规定执行。5.对发生的服务质量事故、事件中,涉及乱收费、乱加价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按铁道部《违反铁路路风管理办法的行政处分规定》(铁监〔1998〕16号)的规定执行。6.责任单位(责任者所在单位)要将罚款交处罚单位同级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收到罚款后列“营业外收入”。(二)对发生服务质量差错以上问题的责任者可给予经济、行政并罚的处分。(三)对隐瞒事实、出具伪证、包庇纵容、阻挠妨碍监督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或对举报、执行公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一经查实从严查处。(四)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节 服务质量问题的查处方法和程序(一)各级客运主管部门负责客运服务质量问题的定性和查处。(二)服务质量问题的查处方法,按照“联网监控、分类管理、归口定性、限期查处、逐级呈报、升级处理”的原则,采取明查暗访,专项调查,受理旅客、货主、职工投诉、举报,接受舆论监督等方法。做到有序可控,查处准确。(三)现场查处: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监察人员在经营铁路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发现服务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调查了解、取证核实,填发《客运监督监察记录》。被检查单位在10日内按要求逐级呈报查处结果和整改措施。(四)逐级批转查处:各级客运主管部门对旅客、货主来信、来访投诉,上级领导批示(含口头指示),新闻媒介刊载和播发及其他部门转来的反映服务质量问题,应填发《客运服务质量查处通知单》(式样见附件四),逐级转发至问题发生单位,责成其进行调查处理。接到《客运服务质量查处通知单》的单位应按上级要求用书面材料逐级呈报查处结果。(五)责任单位呈报查处结果时,应按下述规定办理:站段向分局呈报的应由站段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向铁路局呈报的应由分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向铁道部呈报的应由铁路局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六)负责查处的单位因故不能按上级要求时限呈报查处结果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报告;逾期无故不报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直接定性处理,并通报批评。(七)上级主管部门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问题,必要时可直接进行查处,并有权对下级单位查处结果提出质疑和纠正。(八)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要升级处理。(九)站段自检自查发现的和旅客、货主直接投诉的服务质量问题,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定性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十)各级客运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监察档案,对客运服务质量监督监察情况定期进行分析、通报。(十一)被查处的单位或个人对查处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10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裁定,铁道部有最终裁定权。(十二)对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处罚不超过1000元的,客运监督监察人员可现场确定;经济处罚在1000元以上和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各级客运主管部门确定,执行时均应填发“客运服务质量问题处罚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五),一式四份。一份自存,一份交责任单位,其余二份交同级劳资、财务部门,并通知责任单位上级(路局、分局)主管部门第三节 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与服务标准化铁路客运服务质量体现为服务人员、服务硬件和服务流程是否符合旅客出行的需求.建立铁路客运服务质量标准,要将服务过程细化,充分了解旅客的需求,找出影响服务质量的关键因素,确立服务质量体系框架,把握重点与非重点、共性与个性等相互关系,建立旅客对服务质量的调查与反馈系统,以增强铁路客运的市场竞争能力。服务标准化是客运服务部门推行标准化活动的总称,是客运部门制定、发布服务标准,贯彻、落实、实施标准,不断完善服务标准的全过程。服务标准按标准的级别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客运职工的职业道德标准:1. 勤恳敬业,做到工作勤奋,业务熟练。2. 廉洁奉公,做到公道正派,不循私情。3. 顾全大局,做到团结协作,密切配合。4. 遵章守纪,做到服从命令,执行标准。5. 优质服务,做到主动热情,细心周到。6. 礼貌待客,做到行为端庄,举止文明。7. 爱护行包,做到文明装卸,认真负责。车站服务标准包括:售票服务、候车服务、站台服务、问讯服务、广播服务、行包服务、饮食供应。第三章 铁路客运服务质量管理客运就是旅客运输,为旅客服务,旅客是“上帝”,只有把“上帝”“家”,才有旅客运输收入。中国铁路走过了艰难世纪的历程,在俗称“铁老大”的观念影响下,人们似乎觉得只要是在铁路工作就有了“铁饭碗”,致使工作处于低谷状态,客运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精神状态不佳,服务态度不好,售票没客流,行包没货源,服务没表扬。整个客运工作很被动。尤其是公路与铁路开展了竞争,客运从各个方面都陷入了“疲软”状态。针对现状,展开了“客运工作向何处,运输收入哪里来”的大讨论,利用科学管理进行qc攻关,达到提高业务素质,争取服务标准达到一流水平。第一节 客运工作全面质量管理客运服务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应该是“三全”的管理。第一:客运服务工作全面质量管理。旅客运输产品的质量特征包括位移、安全舒适、准确、快速、经济、便利和文明服务,其中位移、准确、快速、经济属于物质需求,其他关于舒适.方便和文明服务则属于精神服务。第二:客运服务工作全部过程的管理。旅客运输的生产流程为:购票——进站候车——上车——运行——下车——出站,客运服务工作贯穿在全部运输工作过程中,其运输过程可以分为运输前、运输中、和运输后三个阶段。运输前,包括购票、候车、托运行李、问讯、检票、上车等服务工作。运输中,包括迎送旅客、安排坐席、维持秩序、按时报站、开关车门、餐茶供应、清扫车厢、广播宣传、解答问题、处理病号等服务工作。运输后,包括清扫车厢备品、引导旅客出站、验票、取行李、发售联运客票、介绍旅店、处理旅客违章事件等服务工作。第三:客运全体职工参加服务工作的管理。服务工作全面质量的管理,全面服务过程的管理,都必须通过全体人员的参加才能实现。第二节客运质量管理小组的活动客运管理小组的活动要有明确的目标,要紧紧围绕攻关课题的要求进行活动。1.调查现状,分析情况根据小组选定的课题,详细调查有关的现实情况。然后进行仔细分析,找出问题,确定活动的具体目标2.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根据调查现状的结果,在掌握足够信息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及有关的影响因素。3.找出主要原因4.制定对策计划根据影响因素的顺序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对策措施,绘制出对策表5.落实对策6.检查结果在各项措施完成后,按照对策计划表中的预料的标准,逐项检查各项措施完成情况。同时检查对比对策实施前后的变化,尤其注意主要问题的是否解决,是否达到预期效果。7.标准化为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要把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在报请有关部门后,制定到相应的规章.制度中去,以便本部门及有关部门今后对此标准执行。8.总结结 束 语在这个充满希望与光明的时代,同时也是经济与文化矛盾、环境与技术冲突、人类与自然牵制的时代。由此,不仅人类文明史要揭开一个新的百年,更应引起人类关注的是,如果不引起高度的警惕,2l世纪将会是灾害、事故、环境公害更为恶化的时期。人口爆炸、资源枯竭、环境危害、重大事故与灾害频发……。还清楚地认识到,现实生活中那些不科学、欠38文明的落后文化习俗,形成了与杜会发展不相协调的背景:人类的科学素养不尽人意;地区或国家间的技术、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不顾代价而高速发展经济在很长一段时期将仍是不少人的主导追求;企业经营人员的短视与只顾眼前利益的行为盛行;因此,可持续发展战略仍是2l世纪人类社会活动的主旋律。显然,安全生产、安全生活、安全生存,平安、健康、少灾都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十分重要的目标。另一方面,21世纪将是高技术不断涌现,信息化、数字化生产与生存的方式将会得以普及的时代。我们铁路单位也不例外。新技术、高技术首先将给人们带来发展与进步、效率与效益、舒适与文明,与此同时,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历史的经验告诉人们,技术的失控也会给人类带来危害与灾难。面对上述的现实与背景,正视未来的挑战和忧患,为了21世纪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生活质量的提高,需要更加努力地去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世界,需要创建安全的生产方式和康乐幸福的生活方式。为此,人类唯一的出路就是重视发展安全科学技术,有效地预防各种意外事故和灾难的发生。

客运就是旅客运输,为旅客服务,旅客是“上帝”,只有把“上帝”“家”,才有旅客运输收入。中国铁路走过了艰难世纪的历程,在俗称“铁老大”的观念影响下,人们似乎觉得只要是在铁路工作就有了“铁饭碗”,致使工作处于低谷状态,客运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精神状态不佳,服务态度不好,售票没客流,行包没货源,服务没表扬。整个客运工作很被动。尤其是公路与铁路开展了竞争,客运从各个方面都陷入了“皮软”状态。针对现状,展开了“客运工作向何处,运输收入哪里来”的大讨论,利用科学管理进行QC攻关,达到提高业务素质,争取服务标准达到一流水平。服务质量管理第一步骤:强化学技练兵,业务知识达标。把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做为提高服务质量的坚实基础。制定业务学习安排,长期规划。落实每日一题,进行每班班前提问,每月一小考,每季一大考,并把考试成绩纳入资金分配。通过开展业务学习,全客运上上下下形成了“学业务”风,人人背规、学规、用规,根据每班处理无票旅客和遇到的问题,结合规章学习理论和实作,有效的提高了业务素质,使旅客问不倒,难不住,业务学习100%达标。服务质量管理第二步骤:改变服务态度,服务水平达标。服务是客运的重要工作,作为新形势下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市场的重要手段,“旅客至上”要始终贯穿在我们的服务之中,一个微笑服务使旅客能感到来到车站如同到家的感觉,并开展了“假如我是一名旅客”的活动,每人到侯车厅当一名旅客,把自己的感受和需求写出来,讲出来,转换成旅客的感受,才能体会到旅客的需求,就是我们服务的标准。并在各岗推出了服务承诺,集中开展了“无瑕疵”活动,提出:1、全面承诺旅客,接受社会监督;2、推行“无差错”售票服务标准;3、推行“理字当头”服务理念;4、推出“特色服务出精品”理念。5、行包“准时、快捷”送货。服务于旅客,就是客运工作。客运就是旅客运输,这就是一环套一环的环节,只要高标准的服务,才是旅客的满意。服务才能100%达标。服务质量管理第三步骤:围绕货主满意,开展服务设计。行包是客运车间的一个班组,工作性质复杂,即要面对货物,又要面对货主,还要面对站车交接,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有损于客运的形象。过去是等着旅客到车站办托运。服务不周到,曾一度造成没有货源,行包运输收入低。行李员情绪也低落。自

崔建远论文参考文献

文科专业毕业论文注释表述格式

1.文科专业毕业论文必须有适量适当的论文注释,用以注明所引资料的来源,或用以作者对文中某观点、某概念等的补充说明。文科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论文注释统一采用脚注(即页末注)形式,每页的注释单独排序号。

2、理工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不采用脚注形式进行注释,需要进行注释的,置于参考文献中。理工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参考文献集中放在论文(设计)的正文之后,单独成页排版,数量应不应少于5种。具体表述格式见后。

3.文科专业毕业论文注释的表述统一采用下列格式:

(1)引自著作的,表述格式为:作者:《书名》,××××出版社××××年版,第××页。如果所引注的著作为两人以上合著,则作者名并列,中间用顿号间隔,其他不变;如果所引注的著作为主编或编著类的著作,则在作者后加上“主编”或“编著”字样。例如:

①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第86页。

②余能斌主编:《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xx年版,第189页。

(2)引自论文的,表述格式为:作者:《论文的篇名》,《期刊杂志的`名称》×××年第××期。例如:

王家福:《21世纪与中国民法的发展》,《法学家》xx年第4期。

(3)引自报纸的,表述格式为:作者:《文章的篇名》,《报纸名称》×××年××月××日第××版。

(4)引自译著的,表述格式为:[德]伯恩·魏德士著,丁小春、吴越译:《法理学》,法律出版社xx年版,第16页。

(5)引自网络的,表述格式例如:

[美]w.n.赫菲尔德著,陈端洪译:《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法律概念》,.

(6)引自外文文献的,表述格式如下:

著作类如:h . h . marshal , natural justice , london : sweet & maxwell ,1959 , p.8.

期刊论文类如:w . stanners , inflation and growth , cambridge journal of economics , 1996 (20) , p.378 .

(7)凡著者(主编者)在4人以上的,只列第一名著者(主编者)名称,后加上“等”字。例如,刘少阳等(主编、编著):………,其他同上述。

《合同法》与招投标问过好多招标代理机构的年轻人,整个招标投标程序操作至全过程结束的目的是什么?大都一脸的茫然加疑惑,部分人能回答:省钱。这种答案不能不说是行业中的悲哀了,其实答案只有三个字:签合同。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为签订合同做准备直至合同签订完成的过程。招标代理则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为招标人寻找一个完成招标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即选一个有能力又经济的合作伙伴。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合同法》中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基本过程,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要约成立(即到达受约人处),发出的一方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同样,承诺成立,发出承诺的一方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方式,完成“要约-承诺”的全过程,用于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看似简单,其实具体落实到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个阶段,对比起来就比较复杂了。现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与《合同法》中规定“要约-承诺”他们之间的关系分析一下。一、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不是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是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要约邀请”引诱的不只是一个要约人,而是不少于三个,所以应当广而告之。要约邀请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你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如果你有兴趣,可以按照我“要约邀请”中的提示,即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了解项目情况,了解向招标人发出要约的有关事项。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编制、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对项目情况进行详细阐述,并初步规定(这里是规定,不是协商)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使要约人了解更详细的项目情况。招标文件算“要约”、 “要约邀请” 还是“承诺”,现在还有些争议。一般大家习惯把它算做“要约邀请”,即我编制招标文件邀请你来向我发出要约,你要是不想向我发出要约,可以不参加投标,即不递交投标文件。它符合《合同法》的“要约邀请”条件。可招标文件中又有一些受要约人和要约人双方应负的法律责任在里面。例如合同部分,大家都知道,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不属法律行为,招标文件的解释顺序一般又在投标文件前,也就是说此处的本应“承诺”的内容跑到“要约邀请”里面去了,还有要约的内容也搀杂其中,所以单讲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还有些问题。大部分行内人士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内容的具体化,是要约邀请的继续,是要约邀请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个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别于合同法的“要约邀请”,它包含了部分“承诺”的成分和本应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信息。它应该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的提前承诺,虽然不受《合同法》的约束,但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开标前十五天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改动。这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的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准备通过竞争来获取承诺的多个当事人,招标文件是向多个投标人发售的,它不是《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双方的哪一方,因为合同的另一方还没有确定,即要约人还没有确定。招标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至,这一段时间招标文件还可以认定为“要约邀请”,因为还可以做必要的澄清和修改。但开标前十五日后,招标文件对招标人产生了的约束力,此时只认定是事实行为而没有法律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就有些太随便了,不能因为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在法律上认定为“要约邀请”,没有法律行为,就可以在承诺前回避或逃避责任,对于做为参加投标的要约人和当事人的投标人来讲,就谈不上公平了。在实际项目操作中,有很多招标人对这个十五天的规定极端的不重视,经常随意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其实与只认定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有很大关系关系。招标文件有好多内容是招标人自己给自己规定的法律责任,所以不能单单将招标文件认定为“要约邀请”或“要约”。它是由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做出的部分“要约邀请”加部分的“提前承诺”揉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三、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是要约到达的时间即要约生效时间。其实,对于投标人来讲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才是比较重要的时刻,因为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间成立,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包括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均应在这一时刻之前),即要约成立。《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标过程中生效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合同法》规定了撤消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也就是说投标截止后就不可以撤回投标,当然也就不可以补充和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开标时)发出要约的投标人,已经接受了要约邀请,作出了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成立。投标人受其约束,不可随意改变法律条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不得随意改变,如改变将按违约处理,承担响应责任。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是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接受要约的过程。对各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进行评比直至确定中标人,即要约—承诺。整个过程在《合同法》中没有时限要求,只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这里可理解为双方的事先约定。《招标投标法》也没有对其作出明确时间限制,只是规定了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的时间,但《招标投标法》有其特殊性,它使要约人和承诺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受投标有效期的约束,所以各部委又在各种办法和规定中相应制定了部分时间的限制,而且各部委之间的规定各有差异,不好掌握,是个有待统一解决的问题。五、发出《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招标人做出了承诺,它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发出通知后是否可以理解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就成立了,其实不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是一个不完善的合同,如果代理机构认真负责些,业主又比较明白,那么合同会严谨和完整些,如果文件编制肤浅粗糙,那么合同的签订便十分麻烦和困难。此时已经承诺确定了中标人,再谈合同细节内容,互不相让,这时候再回头看招标文件的性质时,还能看做只是“要约邀请”吗?对双方来说,它还含有一部分“要约”和“承诺”在里面。还有一个经常被业主和代理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忽视的问题,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处的“招标人”有可能是业主,也有可能是招标代理机构,还有可能是他们双方,看是如何委托的了。在招标活动实际操作中,招标代理机构往往习惯以自己的名义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此项工作就由代理机构代劳了。那么,代理机构有权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吗?我个人认为,如果招标人全权委托代理机构,并对中标结果予以认可,还是可以的,但往往代理合同在双方权利和义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我看招标代理机构不去自以为是的代理此事也罢。谁来做出“承诺”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主体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此类事情极少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这也是招标人的权利。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我是一个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所加盖的红章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我会放心吗?我又不是与你们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合同,你哪有权利向我的要约做出承诺,承诺人是项目业主,讲的通俗些,是支付给我工钱的人,我哪里会承认你。现在是买方市场,投标企业竞争太激烈,大家都不去计较这些,赶快签了合同,我投标人再也不用与代理机构打交道了。签订合同后,承诺的主体确定下来,大家即可按照合同履行责任和义务,下步工作也就按部就班了。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的定位,是否理解为“要约邀请”,还是“承诺”?我想不好加以定义。那么如果算做“要约邀请”,只是招标人一方的意愿,是否能理解为双方的前期沟通,那么是否需双方协商法律责任?而不是招标人自己说了算。倒是理解为“提前承诺”或含部分“要约”比较合适,招标人已经将自己签订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和部分承诺事先写在里头了,例如:工期、付款方式、计价方法等,并且规定了一段时限的法律约定,就不能只认作是“要约邀请”了。看来,两部法的融会贯通还是个复杂的问题,或许法已经到了该重新修订的时候了。二○○六年十月

摘要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种各样的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影响着我们的方方面面。但同时,不履行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甚至给当事人带来毁灭性的打击,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合同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属于补偿性质,在于补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为之救济,即因受损方的违约行为而约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因此而获取的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惩罚金可高于受损方实际损失。这是从违约方角度来说,认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裁。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因此,研究合同责任制度,维护受损失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对于合同法的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是十分重要的。本论文通过比较当前国际和我国学术界多合同责任内容的研究,侧重探讨了合同责任形态等一些基本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责任体系构建提出了几点自己的观点。关键字合同 合同责任 合同义务第一章 合同责任概述(一) 合同责任的定义及体系在大陆法系,合同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此定义得知:“违约责任”是违犯合同义务的产物。同时,反映出立法者立法意图对于违反合同义务这种行为的一种制裁,在于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追究。以此构建的合同责任体系为:将合同义务不履行划分为各种违约形态,以违约形态为中心,为不同的违约形态设定不同的合同责任。“责任”成为大陆法系定义合同责任物构建合同体系的基点。而英美法系没有使用合同责任这一概念,与之相似的概念是“违约救济”。依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021条第34项对“补救”的解释,所谓“违约救济”是指合同一方违约后,合同另一方(受损方)通过或不通过法院而取得求助的权利。可见,在英美法系,当一方违约时,法院首先考虑的是从保护债权人(受损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赋予债权人哪些救济的权利,这是和大陆从违约方考虑如何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是不同的。而且,这些救济的权利不会因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内容而受到影响。由此可见,英美法系更强调的是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权利与救济的关系,从而构建的责任体系是以“违约补救”为中心,违约形态只是对各种补救手段的行使起辅助性的设定条件和范围的条件。总之,英美法系的合同责任体系的基点是债权人的救济权利。我国合同法采用“违约责任”这一概念,从上面的分析比较,笔者认为用“违约救济”来代替“合同责任”是比较合理的,主要原因有三:第一,如上述分析所述,大陆法系“合同责任”概念侧重于对违约方的不定评价,法律制裁也是从违约方如何被追究来设定的。而目前我国合同法所采用的无过错责任则说明了我国合同体系已了英美“违约救济”中的思想,已从原来的侧重于对违约行为的制裁向对债权人提供充分救济转变。用“违约救济”更符合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二,在大陆法系中,合同责任类型和它们的构成要件都是法定的,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必须符合现行法上的合同责任类型,并符合其规定的要件,否则债权人得不到救济,这无形中限制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违约救济”这一概念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开放性,不会出现因为现行法所确认的合同责任类型而得不到救济的情形,从而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适应了现代复杂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第三,目前大陆法系上某些明确规定的救济措施,如合同解除等,学术界对些颇有争议,若用“违约救济”来替代“合同责任”,则能减少争议的呼声,达到统一,促进交易游园和社会经济的繁荣。(二 )合同责任的性质合同责任的性质这一问题,学术界、司法界素有争议,主要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属于补偿性质,在于补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为之救济,即因受损方的违约行为而约债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债权人因此而获取的救济。第二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是违约行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惩罚性,惩罚金可高于受损方实际损失。这是从违约方角度来说,认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制裁。第三种意见认为,合同责任既具有补偿性,又具有惩罚性,但以补偿性为主。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其理由如下:首先,从合同责任的立法目的看,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违约行为的发生一般都以一定程度的损害事实为显形特征,这种损害是发生在违约方和守约方之间的,并且同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有关联。根据报应学说,就必须找到守约方和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平衡点,给予守约方权利救济,补偿其损失。同时,给予违约方惩罚,以实现社会法的公平价值。其次,从合同责任的内在要求看,主要侧重于赋予债权人利益的权利救济,弥补其受到的损失。这种损失中应该包括一些不能够精确计算的部分,在某种意义上讲,这一部分是带有对违约方的惩罚性质,而可计算的部分属于补偿性质。再次,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看,双方订立合同时,都希望从合同中获得期待利益,并因此产生了依赖关系。基于这种原因,双方自愿设定一些保证条款以促成合同实现,一旦发生违约行业,守约方将理所当然取得补偿损失的请求权利,而违约方则承担处罚。这种当事人之间权利的取得和义务的设定都基于双方自愿,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公抶良俗,法律是应该支持的。最后,从合同责任的社会效果来看,应该支持其积极地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面。如果将合同责任只限于补偿性,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关,将必须花很多时间去弄清一些细小问题,或者查清的确很难查清的隐形损失,这样将浪费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对社会资源则无益是种浪费,而且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荷量。不如根据当事人合同约定及时做出裁决,只有当违约金过高或不合理的情况下,法院可予以变更,这样有利于纠纷的解决,也可减少举证、质证的麻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三) 合同责任的范围合同责任的范围在学术上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合同责任是合同制度中的违约责任,这在《民法通则》第6章中也有完整的体现。在这一章中,立法者只规定了两种责任形式,即民事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这难免对人们的思维形成一种误导。目前,这种分法已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被证明有其不妥当之处。造成合同责任范围界定不同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概念理解的不同。目前存在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概念只包括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其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是不属于合同范畴的,因此只产生从合同有效之时到合同履行完毕这一段的责任范围,即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还包括无效合同。这种观点把合同时限延伸到合同生效前成立后,无益是大的进步。而有的学者认为:合同概念不仅包括有效合同,而且应该包括无效合同,此外,还应当包括负责的缔结阶段,以及合同消灭之后的后契阶段。这样,就将整个缔结、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后契约义务的履行阶段都包括在内了。本人赞同最后一种看法,主要理由为:合同始终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上建立的从人们开始订立合同而发出要约之日起,双方便产生了相互依赖关系,认为对方会真实地进行意思表示,诚恳的进行合同磋商,会信守自己的要约和承诺,会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合同订立之日起,基于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而合同生效后则当然履行合同约定中的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也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之间还负有后契约义务,比如在一定时期内的免费保修义务等。因此,可以说从合同缔约之日起到履行完毕都应该属于合同范畴。基于以上认识,合同责任范围应该包括:缔约过失责任,预期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后契约责任这四种形态。第二章 合同责任责任种类(一) 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第四种观点认为,缔约责任是种“未尽到注意”所产生的责任。这是台湾王泽鉴先生基于产生缔约责任的原因而提出的理论。这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犯同样错误,以点盖面,将缔约责任的内涵大大缩小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四种观点均不从同角度来阐述缔约责任,但都或多或少欠周全。在目前这个瞬息万变的合同社会里,一种定义必须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无限的扩展力,这样才不至于被新情况弄得措手不及。因此,笔者认为,缔约责任就是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合同成立有密切联系,因为合同成立标志着缔约责任的开始。从本质上讲,合同成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只要达成合意就可以说明合同存在。它不像合同生效那样明显增加了法律干预成份,把当事人意志上升为法律强制意志。但也并不是说合同成立没一点拘束力。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受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来源于各方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做出要约,既给自己设定了权利,也设定了义务。同样,承诺人也受承诺的约束。总之,一旦形成含意,则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各方都受共同意志的拘束,履行自己同意接受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基于诚信原则,当事人应该负有的先合同义务有互相协助、通知情况、照顾对方、保护双方,诚实信用等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其中之一,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来讲,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瑕疵。这种意思表示瑕疵是发生在要约与承诺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而不是其他的意思表示瑕疵。2、有损害事实发生。这种损害承受者可以是一方,也是双方。但损害只能是显形的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失一般不被支持。但也有些人认为“精神损害虽难认定,但它的存在是不容否定的。”3、缔约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自己的缔约过错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且这种因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行为而造成是合理的,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在相同情况下也会造成的损失。这种考虑来自于公平受方与违约方的利益,不会因个别情况出现利益的不平衡。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是对行为人承担缔约责任时主观状态的要求。有的国家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做严格要求。如英美法系运用允诺禁反制度追究行为人的缔约责任时,也不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提出要求。但基于当事人应积极促进合同的订立,加速财产流转,笔者认为这一条件是必要的。因为该条件严格限制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发生,同时增强了当事人双方的谨慎注意义务,利于平衡违约方与守约方之间的利益。当事人具备以上四个要件时,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仅限于因一方违背诚信义务所至对方依赖利益的损失,而非现有财产或履行利益的损失。通常表现为费用的支出不能补偿,或者是因为依赖对方将要订立合同而损失的利益。(二) 预期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首先在英美法上确立的一种违约理论。它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为界,将合同违约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即违约责任)。其含义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当事人一方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引而产生的责任即为预期违约责任。依预期违约定义,将其分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预期违约制度为世界上一切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所认可,它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这一制度与当今社会法律所追求的公正、效率、效益、安全价值目标密切相关,具有追求经济效益的合同合理性。预期违约的构建基础亦是诚信原则下的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约后,即使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合同中也显然包含着下列条件,即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是以另一方当事人能够履行、愿意履行、准备履行或已经履行为条件的。一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生效后,履行期届满前发出明示违约或默示违约,这一条件便丧失。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为履行的期待权,就被一方预期违约行为所侵害。虽然违约方这种预期违约行为引发的危险是未来的一种可能,但这种可能性颇大,如果在此阶段,法律不给予债权人以权利救济,而有等到履行期满后再对这种违约行为进行制裁,这将对债权人以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也有失公正。同时,在此阶段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对违约方也是一种解脱。因为违约方之所以违约,也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如合同按期履行,履约成本将也许比违约金还要高,甚至履约后无效益还有。因此,采取预期违约制度对合同当事人都是有利无害的,而且基于诚信原则,法律也应该支持这一理论的运用。各国对预期违约认定标准规定各不相同,因此在救济措施上也有很大差异。对于明示违约,英国分为“违反担保”和“违反条件”。“违反担保”一般是违反次条款,造成的是一般损害;而“违反条件”是指违反主条款,造成的是重大损害,这种损害程度的认定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而美国法律将其区分为“轻微违约”和“重大违约”。“轻策违约”是有履行瑕疵但获得了合同的主要利益,履行瑕疵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而“重大违约”是指这种预期违约的瑕疵严重影响到债权人不能实现合同主要利益,使合同目的实现根本不能。因此,基于不同的认定标准,英美法系反映在救济方式上也不一样。对于明示违约,法赋予非违约方以多种选择权。可以行使诉权请求违约救济;也可以不得使权利而等待违约方的合同履行,而等到合同履行期届满,让违约方承担实际违约责任,承担更大的损失赔偿;也可以中止履约合同,减少损失(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双方同时享有债权债务)。而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规定和第108条规定中分别规定明示违约标准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和一般的违约行为,其实这二条规定没有太大差异,另外,在我国合同法上,也没有采用明示违约。对于默示违约来说,它的认定标准是一种主观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因素。英美法系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判断标准,在救济方式上主要是寻求提供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为救济措施。而我国合同法上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在法条上列出了其适用的情况。与英美预期违约救济制度相比较,不安抗辩权制度有其适用上的狭窄性。因为不安抗辩权的目的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它本身不是请求权。一旦对方提供了有效的担保,就应立刻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对方提供不出或不能提供有效担保,债权人应否有合同解除权?或者说法律应该有合情理的规定,才能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利益救济。对此,英美法系创新了先期违约制度,而大陆法系创立了不安抗辩制度。英美法系的先期违约制度包括先期起诉权、解除权、拒绝权、中止履约权、自助救济权。“相比较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制度更具有适用性,它既适用于明示先期违约,也适用于默示先期违约,而且它平等的赋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更加注重合同双方的权益平衡和权利平等。因此,本人是赞同租用先期违约制度的。(三 )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双方约定的义务将转化成法律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像遵守法律一样遵守合同义务,违反合同义务就是违反法律。有的学者认为这种合同义务的履行是合同之债的第一次给付义务,当合同之债不履行时,则发生合同之债的第二次给付义务,实际上就是违约责任的承担。违约责任,亦叫实际违约责任,是指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这里的“不履行”既包括全部不履行,亦包括部分不履行。“约定的义务”既指主合同义务,也指从合同义务。实际违约责任始终围绕着“合同约定义务”展开,可以说“合同约定义务”的是否适当履行则关系着实际违约责任的是否发生。当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产生了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合同之债。合同之债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合同债权,二是合同债务。债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是当债务不适当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时,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种权利救济。合同债权作为权利的同时亦是种约定义务。而合同债务一般是包括法定和约定二种,是按照债权人的请求为一定给付的义务。严格意义上的合同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有的还包括附随义务。主给付义务决定合同类型,是合同固有的、必要的,必须被履行。在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构成对等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等给付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而从合同义务若构成违约责任,即应缺少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合同目的的实现就根本不能,债权人利益也不能获得最大满足。对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二大法系历来存在分歧。大陆法系传统理论主张构成要件为四个方面,即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违约人有过错。而英美法系中,通常只考虑违约行为一个要件。我国目前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中,确定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看出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英美法系的优点。在合同法中确立无过错原则,即适应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了当事人的责任感,也更符合公平原则要求。当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确立合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完全都是自己选择的,符合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当违反时,就应该让违约方承担责任和给予守约方以救济来惩罚,以显示法律的强制性,同时也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中的调试谨慎注意以避免因此带给自身的不利承担。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失去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解除合同等,主要赔偿债权人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而失去的期待利益。当违约行为一旦发生,债权人利益遭到损害时,人就可以享有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使债务人承担不利。在此,须注意的是,损害赔偿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可直观判断。对于间接损害又要增加一个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间的合理预见因果关系这个要件。即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可预见到期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害范围,超出此范围,则不应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合理预见理论第一次出现在《法国民法典》中,后在1854年哈德勒诉巴克森德尔一案正式即普通法系确立,现在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理论精神。合理预见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制止了人救济权利的滥用,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此外,对于违约中的非财产损失赔偿问题,学术界对此见解不一,但大多数人持慎重态度,因为这类损害十分主观,又无市场价值。而且也有恐非财产之利益(如人格权,名誉权等)被过度“商业化”而漫无边际,以至于无法予以规范控制。而我国在有的判例中应该说承认了债务不履行时的非财产损害赔偿,或者说至少可以此客观立场作这样的解释。笔者认为只有当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时,才可以给予债权人请求非财产损害赔偿之救济,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满足。(四) 后契约责任当合同终止后,当事人是否还有合同义务?理论界以前很少论及这一问题,但现实中的确存在。比如说合同履行完毕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磋商履行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秘密,是否就可以擅自使用和扩散,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失,是否应承担责任?这就涉及到后契约责任问题。因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后契约义务,造成的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是后契约责任。后契约责任承担的前提是当事人违反了后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从本质上讲,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上的运用。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仍存在一定的关系。有学者称其为合同后契约阶段的附随义务。它的主要内容是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等。这些内容被我国合同法所吸收,具体体现在第92条之中。同时,合同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在合同履行终结后,双方当事人还要履行某种附随义务。只要不违反根本上性规定,法律应当予以保护。比如买鞋后一定时期内的保修义务,这就是一种约定的后契约义务。在后契约责任构成要件上,应当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在此须注意的是,这里的主观过错是推定的,应由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证明成立后,免除其赔偿责任;证明不足或者证明不能,则推定成立,将构成后契约责任。承担后契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继续履行等。此外,后契约义务与实际合同义务有必要予以明确。首先,两者发生的时间不一致。实际合同义务发生在合同生效后到合同履行期届满;而后契约义务发生在合同终止后。再者,两者产生的责任形态也不同。实际合同义务产生实际违约责任;而后契约义务产生后契约责任。最后,二者在合同中的地位也不一样。实际合同义务处于主要地位,而后契约义务也许和合同实现无关,只是附随性的。 第三章 我国合同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一) 我国合同责任法系的现状我国合同责任体系大陆法系以违约形态的划分为基点的“原因途径”,在目前我国合同法上可以看到其影子,即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粗略的规范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后契约责任。可以看出责任形态的不完整,而且在规定中显得过于粗糙,对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明确的解决途径。(二) 合同责任体系的重新构建鉴于我国合同责任法系的不完整性,本人认为,首先,我们应该加强立法举措使其更完备。其次,结合英美法系的“违约救济”的优点,应该用“违约救济”代替“合同责任”这一概念。再次将合同解除作为一项重要的违约救济手段列入到“违约救济”一章,不要与合同变更、终止规定在一起。虽然合同解除和合同变更、终止有一定联系,但从本质上讲,合同解除主要是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提前结束合同效力。从守约方看是守约方所采取的一种救济手段,而对于违约方来看,合同解除将给违约方带来一定的不利后果。目前我国合同法将合同解除规定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对于法定解除通过法律明确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障,而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从本质上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将其归入“违约救济”一章,一则可以使受人的救济更趋于完善,二则也利于提高违约方的注意义务。最后,用“根本违约”来作为违约标准。目前我国把违约标准分为重大违约和一般违约,这种分法局限性过大,而根本违约在形式上是限制合同解除权,但实质上在于平衡违约方与非违约方之间的利益及社会利益。而且根本违约适用于四种合同责任形态,内容范围更广、更详尽,应该被我国法律所吸收,这样也可防止债权人救济权的滥用,保护债务人合法利益。总之,我国合同责任体系应重新构建,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考文献1、《合同责任研究》,崔建远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2、《法学基础理论(新编本)》,北京大学法律系法理教研室主编,北京大学出版 社,1987年。3、《合同法总则》王利明、崔建远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4、《中国合同责任研究》,杨立新著,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5、《对缔约责任几个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蓝蓝著,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6、《预期违约制度的法律价值与经济分析》,史凤强著,沈阳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0年。7、《先期违约的法律救济权及比较研究》,齐恩平著,天津师大学学报,2000年。8、《法学基础理论》,沈宗灵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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