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突破了有限责任只适用于法人的传统适用条件,其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但特殊的普通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削弱了债权人保护,需要替代赔偿机制的配合。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替代赔偿机制在种类、覆盖范围、具体制度设计等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键词: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潜代赔偿机制;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核心创新:责任形态的创新我国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之一就是建立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财产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殊”之处在于合伙人的责任形态不同于一般的普通合伙,后者合伙人的责任形态是无限连带责任,而前者的合伙人的责任却是一种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的混合体。作为普通合伙,其合伙人可以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享受有限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适用有限责任,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的重大突破,是有限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必将对有限责任制度带来深远的影响。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带给我们许多新的命题,如其建立的正当性基础是什么?其对有限责任的制度有哪些重大发展?其能否和如何平衡投资者与债权人的利益?本文拟就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这个崭新的制度做一些探讨,以利其在我国顺利推行,有效实现其预期的制度价值。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一)特殊的普通合伙的产生原因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来源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主要适用于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有限责任合伙,是20世纪90年代才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形态,最先进行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是美国1991年的得克萨斯州的立法,随后其他各州纷纷仿效,在全美国引起了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热潮,至1998年初,除佛蒙特外,所有州都已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1996年,在综合了各州有限责任合伙立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对1994年的新统一合伙法作了重大修改,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和非本州的有限责任合伙,作为该法的第10条和第11条,以便向各州提供立法的蓝本,使各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走向统一。但加州、内华达和俄勒冈与纽约州一样,只允许专业性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它是指在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火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只以其存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的一种合伙。它实际上是普通合伙的变种,但对传统合伙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与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美国20世纪80年代的一系列诉讼,使传统普通合伙法的简单无限连带责任制度的弊端充分暴露,合伙制度责任形态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在美国,有一类称做“节俭社团”(thriftassociations)和“存贷社团”(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s)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限于吸纳一般的存款、并给储户发放利牢较低的用于购房目的的贷款。在20世纪60~70年代,法律允许实行浮动的市场利率的情况下,这类金融机构根本无法从住房贷款中获利。为此,他们中许多转向风险较大甚至投机性业务,最后,由于许多贷款无法收网,许多金融机构宣告破产。在破产程序处理过程中,发现此类金融机构在其经营活动中有严重的违规行为,为他们提供会计和法律服务的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因有严重的渎职行为,被追究责任。由于这些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组织,这样,在合伙财产不足偿还债务时,全体合伙人均要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包括那些未参与此类活动的无辜的合伙人。这显然有失公平,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人人自危,没有安全感。正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追究此类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的个人责任的诉讼成了一种新的合伙类型——有限责任合伙诞生的直接原因。(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分析——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实质是对无过错的合伙人进行责任限定,允许其在特定情况下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分配制度的重大调整。这种调整使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更为公平合理。由于现代合伙的规模已十分庞大,又由于合伙特有的业务执行模式——任何合伙人都可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业务,各合伙人的业务义相对独立,这样,任何一个合伙人都可能面临对自己不知情的众多的合伙人的行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尤其足当该合伙人的行为是出于放意或重大过失,这种责任形态显得尤其不合理。传统的无条件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处于非常不安的境地,直接抑制了合伙企业的发展。让在执业中有重大过错的合伙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则对之承担有限责任的责任分配,实际上也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体现,其本质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在商事领域的应用,无疑更为公平合理,有助于促进投资和专业服务机构的发展。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一直以来,在商事领域,有限责任正当性的重要依据被认为是效率价值,是效率优于公平的表现:为了鼓励投资,当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可以只以投资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然而有限责任合伙中的有限责任制度则完全是公平原则的运用:让有过错的投资者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无限责任,豁免其他无过错投资者对之的无限责任,而过错原则本身是来源于公平原则。因此,或许我们可以说,在有限责任制度的早期,我们更注重其效率价值,而在有限责任充分发展的今天,我们同时也开始注重法律的最高价值——公平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衡平。有限责任制度的科学性和进步性已自不待言。有限责任的发展体现了人类对责任的逐渐限定过程,将不确定的责任限定在可预期的范围内,是对市场主体的一种人性化关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投资者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突破了有限责任的传统适用条件(一)传统有限责任的适用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法人具有独立人格,这一点已获得各国普遍承认。法人制度虽然产生于罗马法时期,但将其发扬光大得益于近现代商事领域里公司法人制度的广泛运用。而现代公司只有在有限责任机制下才能更好发挥作用,这样,有限责任制度与法人制度紧密相连。或者说,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成为承担有限责任的必备条件。目前,除法国等少数国家外,只有具备法人资格,才能享受有限责任是世界上人多数国家的通例。在我国,从《民法通则》第37条,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1][2][3]一开始,到1994年《公司法》的颁布,我国法学界根深蒂同的只有法人才能承担有限责任,只有法人的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的主流观点得以形成并反映在市法中:无论是《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法》,都规定了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或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只有在法人独立责任的前提下,投资者才能承担有限责任。(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不以法人为前提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有限责任的适用条件来看,传统有限责任的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为前提适用条件被突破。特殊的普通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对其他投资者执业行为无过错即可。有限责任与法人资格分离了。近年来,已有极少数学者通过分析法人制度的演变历史,得出有限责任不是法人制度的必然内涵。确实,法人的主要功能在于塑造团体的类似于个体的主体资格,与其成员的责任形态没有必然联系。这一点可以从有限责任的演变发展史看出。如康孟达(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其部分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又如特许合股公司早期,已具有法人资格,但其成员仍然承担无限责任。再如后来的有限责任合伙,更是如此,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不影响其部分成员享受有限责任。实际上,有限责任是投资者的有限责任,以投资者的投资为限,因此,只要投资者投资的财产与投资者其它财产区分开,就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这样,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其投资者都有可能承担有限责任(至于最后是否能享有有限责任,取决于投资者之间的约定和投资者与债权人的约定)。只有企业所有投资者都享有有限责任,企业才可能承担独立的责任,因此,是投资者责任独立才导致企业责任独立,而不是相反: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责任独立),投资者才享有有限责任(责任独立)。从有限责任承担的物质基础来说,投资者的投资独立,即具备了承担有限责任的物质基础。四、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的适用需要替代赔偿制度的配合普通合伙是一个古老的制度,其设立条件和程序简单,没有最低资本的要求,企业内部实行契约式管理,普通合伙享有这些宽松资本制度和管理模式的基石在于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任意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问合伙人有无过错,其他合伙人都要对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的信用来源。而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免除了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而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减轻了合伙人的责任负担。在合伙人内部,这种责任分配确实更为合理和公平,但在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中,带来的问题是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失衡。原合伙制度术做任何变更也就是在保持了普通合伙原有制度优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债权人的地位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除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外,其他合伙人都不再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担保大大削弱,直接降低了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这对债权人来说,显然缺乏正当性。为失衡的投资者与债权人利益寻找平衡的方法是建立替代性的赔偿资源。可见,特殊的普通合伙的责任形态是对传统合伙人责任形态的重大突破,是责任形态的一个崭新形式,其能否有效推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伙企业的替代赔偿机制是否有效建立。我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除执业风险基金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职业保险则认为保险法有规定,而不再做规定。实际上,作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中有限责任的重要替代赔偿机制之一的职业保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产生的背景、性质和负担的功能与普通的职业责任保险还有很大的区别,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明确,才能正确实施。而执业风险基金的具体制度设计至今仍是空白。(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替代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1、职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责任保险所承保的危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般是侵权责任,尽管合同所引起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其范围受到限制。决大多数重要的责任风险都源于侵权行为。因此,保险人的责任是建立在被保险人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之上的,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原则也是以被保险人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基础的。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种方式:一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简单说,就是行为人致人损害,并不当然负赔偿责任,受害人要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必须证明造成其损失的加害人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否则,其赔偿请求得不到支持。为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在过错责任中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过错推定。它是指受害人向加害人求偿时,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而由加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二是无过错责任,亦称严格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是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行为人不可免责。由于过错责任原则是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因此,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一般实行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后者需要法律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一般商业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一般实行过错责任,即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在加害行为上主观有过错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对不是因为被保险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险制度的射幸性特征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至高要求,几乎所有险种都将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作为除外责任,如美国保险法规定,“一般商业责任保险包含几个一致的除外责任,例如,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那么,实际上,准确地说,一般商业责任保险的归责原则是“过失责任”。“过失侵权构成了责任风险的主要基础。……过失的特征是:从造成伤害的角度来讲,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是粗心大意或疏忽的结果,而非故意。”就我国目前开展的几种职业责任保险如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和会计师责任保险的责任形式来看,都定位于“过失”,不包含“故意”。强制责任险与非强制责任险在性质与社会功能上的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巨大差异。强制险侧重于保护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在遇到意外事故时,还要证明侵害人的过错情况,显然不利于保护第三人,基于此,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责任的承担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不管被保险人有无过错,保险人都要对第三人承担保险责任。如产品质量责任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都如此,而且,一般而言,这些险种中的侵权行为本身的归责原则即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严格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非强制险的性质决定了其承保范围不能覆盖有限责任的适用范围。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中,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的条件是其他合伙人在执业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故意不在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内。换言之,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只能就有限责任适用范围的一部分风险承保,即只有“重大过失”可通过职业保险替代补偿,这无疑大大削弱了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功能。2、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债权人[1][2][3]作为非强制险的第三者所享有的权利非常有限。在商业责任保险中,责任保险转移的是被保险人的风险,侧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只能直接赔偿给被保险人,第三人无权向保险人直接主张。但是,在强制保险中,由于其特有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为了保护第三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许多国家的强制保险都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三人可直接向保险人追偿。而且,“外国立法例如强制保险甚至规定,保险人不得以其他的对抗被保险人之事由(如保险费支付迟延或违反应尽义务等)对抗第三人,唯有于赔偿第三人之后,行使代位权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而已。”作为商业责任险,特殊的普通合伙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债权人)显然不享有强制保险第三人的权利,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不能直接向保险人追偿,只能向被保险人(合伙人)追偿,而相对于保险公司,要从合伙人处得到赔偿,无疑更难。3、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实际上,除必须购买职业保险外,我同还规定了执业风险基金制度。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0.5%,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类的很多啊~~~
我国外资法律体系之完善研究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国有企业破产中的职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劳动债权之法律研究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公用事业垄断的政府干预研究——兼论政府管制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协调公司监事会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为视角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研究股权分置改革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破产中的债权处置研究跨国公司在中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和法律适用公司资本真实与债权人保护研究破产管理人问题研究——兼论我国破产法划案相关法律条文研究构建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从《公司法》、《证券法》修改的视角论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特别清算制度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研究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上市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论设立中公司股东派生诉讼研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反垄断立法若干问题研究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论公司清算的法律规制行政垄断问题研究记名提单项下的无单放货问题研究执行拍卖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论股东权利行使的基础从WTO合格评定制度 相关立法的完善记名提单及其项下的货物交付问题研究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思考股份收买请求权的研究知识产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一人公司存在与规制的法理研究论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我国企业破产清算监督机制的完善商业秘密权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股东派生诉讼中的偿付令研究论设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责任国有上市企业股票期权实施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经理制度研究我国邮政行政立法初探论国有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国有大中型企业法人治理现状为参照中国贸易壁垒调查制度研究有限责任合伙制在完善专业服务机构中的法律价值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法律思考提单并入条款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缔约托运人权利、义务及责任问题研究中国外资并购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论修改海商法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间的相互影响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安徽大学)试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电子提单对传统提单功能实现的研究论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公司发起人法律问题研究欧美航运竞争法的比较与借鉴试论我国一人公司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船舶抵押权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无单放货若干问题研究清算中公司诉讼问题研究独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派生诉讼制度简论论董事会权力制约机制的完善渔船船员劳动权益纠纷的新发展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对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一体制改革的思考论上市公司非正当关联交易的公司法规制公司法出资形式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有限责任制下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现代公司内部监督机关研究破产复权制度研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律规制论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垄断控制制度研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司法规制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清算义务人研究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一人公司治理结构及人格否认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构建论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外资法的影响及对策论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武汉大学)公司设立中的出资制度研究公司减资法律制度研究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网络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现行法规制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搭售行为研究目标公司反收购的法律规制入世后我国外资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能力探析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公司社会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公司民事关系研究运输法草案中海上履约方及其责任问题研究国际化的MBO面临的风险与法律监管研究无船承运人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海事条约在我国的适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研究船长刑事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船舶经营人的识别及其法律地位中韩扣押船舶制度比较研究我国的公司设立制度研究海上强制保险的法律理论基础及其发展特别经济区的最新发展趋势及立法研究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之研究论我国股东请求解散公司之诉的法律构建上市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的法律制度研究跟单信用证与反的法律分析论商业特许经营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论企业合并评估中效率问题的处理破产公司的环境侵权责任论股东权保护中优先股制度的引入论合并控制制度中的破产公司规则论我国上市公司小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和保护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法制规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及其实施的环境公司僵局解决机制研究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从产品差别化行业所带来影响的分析论非市场经济地位及其对我国反倾销应诉之影响论上市公司合并中控制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信义义务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论国际投资自由化背景下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英美法上跨国公司的环境责任论破产法中的待履行合同论中小企业的法律界定论GATS第6条与我国服务贸易法规的发展论反垄断法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跨境规制上市公司收购之信息披露义务研究论新《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资本问题研究论电子提单的法律地位公司中小股东诉权与司法干预尺度的平衡——从中英美相关公司法比较视角议之论反对派股东委托书征集资格的限定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国完善的建议论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论拒绝交易的反垄断法规制论破产法目标对破产保全制度的影响论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论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限制的修改和完善论我国公司监事会职权的构建与完善论我国比较广告违法性的判断论企业合并规制实体审查中的效率因素论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论我国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规制论对合营企业的反垄断规制论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法理分析与制度设计专利权出资法律问题研究关联交易的比较研究——以公司法为视角论股份回购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从信义义务角度分析论创业投资中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公司资本制度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认定论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企业征信的法律规制公司分立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研究中韩两国的外资法及其相关制度比较研究论破产免责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论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控制股东义务法律制度研究商誉出资问题探讨论公司职工权益的法律保护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基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我国外商风险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经济法视野下的反贫困规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社会主义法制问题研究外资并购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有限公司小股东权利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立法研究合资企业反垄断规制研究论我国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利益保护WTO与中国外资法问题研究论篡夺公司机会公司法上的现物出资制度我国强制要约收购法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规制论外资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法律规制途径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合法性研究反垄断法执行机关的研究论上市公司协议收购控股公司及其反垄断法规制中韩监事会制度比较论最大诚信原则下海上保险人对除外条款的解释义务论公司收购中对小股东的保护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思考公司与其管理者利益冲突及法律规制研究LLP与合伙法律制度的重构我国采用BOT方式法律问题研究论《必备条款》对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权之保护上市公司资金不当利用与公司治理董事离任义务研究论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公司人格否认的法理适用及制度完善论债权保护在公司法制中的优先性论我国电信业互联互通问题的法律规制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论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构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归责与程序分析国有资产公益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股权分置改革股东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构目标公司董事会之义务研究我国管理层收购中国有资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法律分析中美日破产重整制度之比较研究行政性垄断及其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述评西部生态工程建设投融资法律问题研究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问题研究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品出口法律对策探析关于行政垄断及其规制的对策研究论完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问题研究浅论反垄断法规制对象--垄断的判断标准和范围公司治理机制研究--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论中国外资待遇制度的重构从探索到规范--国有企业改制法律研究WTO之中的投资协定与我国外资立法研究网络经济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与完善规范企业集团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经济转型国家的经济法比较研究澳门入境游客合法权益保护研究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相关问题研究论加入WTO后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强化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立法思考公司法之停止请求权制度研究论比较广告之法律规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控制法律问题研究自然人破产制度研究股东出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我国风险投资法律制度之构建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你还在愁论文选题的事?那么,国际商法论文选题有哪些?以下就是我整理的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一起来看看吧!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1、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2、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3、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4、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6、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的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企业并购是正常的经济活动,只不过近年来企业并购日益加剧,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思考。企业间之所以会产生并购与被并购现象,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市场。换言之,企业的并购行为原因和目的都在于改变和理顺市场供需关系的秩序.实现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从而获得最大利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企业并购也在不断的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企业的并购数量逐渐增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1对我国企业并购失败的原因分析1.1政府原因1.1.1各级政府政策的不完善、不兑现在财税政策方面,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并购,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一方面推进了我国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的调整,但另一方面,由于政策不配套、不完善,也带来了很多消极作用。如1997年夏天,曾经轰轰烈烈、引入注目的跨省兼并——湖北康赛集团兼并浙江亚马丝绸集团公司,最终以亚马集团关门停产、1200名职工下岗告终。究其原因,是兼并后兼并方未获得被兼并方当地政府兼并前的优惠政策与银行贷款承诺。1.1.2现行财税体制对企业并购的制约需要政府出面协调由于企业所得税归地方各级政府所有,地方政府为保证财政收入,不愿让优势企业的产权进行交易。同时,我国金融机构和信贷规模按块设立和分块分配模式,使企业实施跨地区兼并后,贷款指标不能随之划转。被兼并企业在兼并企业所在地无法获得贷款,而且在本地区也失去了贷款机会.制约了优势企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和进行跨地区、跨部门的兼并。1.2企业原因1.2.1涉足新行业高风险的存在为了规避行业内风险,满足高速增长的需要,许多企业实施跨行业混合并购。这类并购往往对并购方提出更高的要求:强大的多元化集团驾御能力;很强的新领域适应能力;跨行业的开拓型管理能力等等。一些企业恰恰忽视了这些先决条件,冒然进入新行业,结果导致铩羽而归。国内外实践表明,跨行业并购失败率是行业内并购的3倍。1.2.2缺乏核心竞争能力导向的并购思维现阶段我国企业并购的实际,就是缺乏核心竞争能力导向的战略思维,在并购过程中没有考虑核心竞争能力的构筑和培育。企业集团发展贪大图快、政府部门搞“拉郎配”、过分追求多元化经营、实行无关联多元化经营战略、过分强调低成本扩张、盲目地大量并购中小企业,规模迅速膨胀,而管理体制没有相应改进,导致管理成本大量增加等等问题,就是简单地进行外部扩张,没有考虑企业核心能力培育的结果所造成的
高校信息公开若干问题研究探索论文
摘要: 伴随着高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也出现了一些存在争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从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对高校公开的信息进行界定,从而把握信息公开的范围。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与个人隐私的高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该信息可以享受不公开的权利,但并不是不能公开。高校信息公开应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这样才能在实现信息公开目的的同时,又能保障信息安全。总之,高校信息公开需要通过大众参与才能产生持久的推动力。
关键词: 高校 信息公开
一、高校公开信息的界定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公开。”高校教学科研、服务社会的过程中,既会产生以科学文化知识为内容的教育内容信息,又会产生以管理为内容的教育管理信息,还会产生高校作为被管理方的教育社会信息。但究竟哪些信息才会成为高校信息公开的范围呢?需要公开的信息又该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呢?关于高校公开信息的界定一直是实践争论的焦点。
1.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
高校信息是与高校办学活动密切相关,提供教育公共服务过程中的信息。高等教育事业属于公共事业,高校承担高等教育、科学研究等公共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在当前形势下,高校行使办学权属于公权力的范畴,因此可能影响权力平等、公正、透明的信息都要予以公开,这样才能彰显公权力的公共精神。这些信息大概分为高校概况信息、重大改革与决策信息、教学信息、科研信息、学生信息、人事人才信息、资产财务信息、国际交流与合作信息等。高校自身及管理部门要根据信息公开事项清单要求及公共利益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度公开。
2.高校信息公开的形式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形式,规定了学校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也规定了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还规定了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而且要求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但是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公开形式没有做出规定,而且哪些信息需要校内公开,哪些信息需要面向社会公开都需要进一步探索。笔者以为,应该根据高校实现公共利益的要求,坚持信息公开的权利原则、公开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便民原则,不同的公开内容,按照相应的公开程序,采用不同的形式。
二、不予公开的高校信息的处理
由于高校办学权具有一定的权力管理的社会属性,是管理与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使得保守信息秘密,不公开信息成为高校、高校管理部门、高校职能部门的本能倾向。因此,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要规范好不予公开信息的规定,处理好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不断完善不予公开信息事务的处理。
1.规范不予公开的信息
《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第10条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同时第4条规定高等学校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应当认识到,高校信息公开制度是高校办学中的一次制度变革,高校信息公开涉及高校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涉及高校内部关系。在缺乏不予公开信息范围标准,高校日趋行政化,缺乏制约高校不当制度的机制背景下,如果给予高校过多的自主裁定权,高校可能会随心所欲的借助以上规定限制信息公开,也可能不当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导致社会、校园秩序失和,会使信息公开制度落空。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高校也是具有自主权的、独立存在的社会组织,高校具有自治权,对于高校自治方面的事务处理的过程信息也不应予以公开。因此,高校不予公开的信息规范为涉及秘密和隐私的、涉及国家和公共安全的,涉及自身事务处理的过程信息三个方面。当然上述三个方面的信息如果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也应该以公开为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的范围完整、及时的公开。
2.灵活处理高校混合信息
在高校信息公开的过程汇总,还有一些混合信息,在该类信息的过程中,其中包括公开的信息与不予公开的信息,比如在高校教学、科研与内部机制革新的过程中,其中有需要教师知晓的重大改革措施,包括各种决议与工作部署,也包括有些不宜公开的信息,如高校对改革决策进行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由于有些内容还不够明确,如果公开后会影响到高校的和谐。在高校的发展过程中,如果对混合信息界定不明确,则需要对其中信息载体进行区分,通过恰当分离。在这个办法中,通过对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的科学化与精细化,彰显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民主化与人文化,最终推进信息公开的逐步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最大限度地发挥高校混合信息的价值。
三、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做好高校的信息公开工作,必须要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特别是要处理好高校信息公开中的秘密的科学界定和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1.高校秘密的界定
高校信息公开涉及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国家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高校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对照规定,科学界定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涉及的秘密。高校涉及的国家秘密已有《保守国家秘密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和细化,高校需在实践中不断推进法律完善使之与《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相符合。商业秘密是高校在于企业的产学研结合中、自身的科研活动中掌握的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道的事项。目前高校的商业秘密较多的是学校没有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个人隐私是个人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也包括住址、婚姻状况等家庭信息,还包括健康信息和评价信息。个人信息中需要公开的一是有法律规定的,二是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三是有利于社会文明进步的。
2.高校信息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处理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高校信息公开要正确区分国家秘密和非国家秘密。高校信息公开首先要经过保密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障国家利益。高校作为教学科研机构也掌握一些商业秘密,因为很多时候商业秘密是与科研信息相互重合、缠绕的,为此,高校应该科学定位加强管理,完成角色转换,使自身的教学科研与承担的商业科研开发任务相分离。高校信息公开涉及的个人隐私主要与学生和教职工有关,对于这类信息,高校信息公开既不能忽视个人隐私利益的保护,也不能存在不当公开,从而泄露隐私。因此,高校应该注重与个人沟通,必须公开时须经本人同意,另外就是加强个人信息库的保护,保障信息安全。
总之,高校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对当前高校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高校信息的公开,一方面可以让社会公众熟知高校动态;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公众对高校建设建言献策,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和谐发展。
MRPII实施过程若干问题研究论文
企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掌握各种信息,随时跟踪产品市场和原材料供应市场的变化;充分利用企业内部资源,合理安排生产、缩短生产周期、加快资金周转、降低生产成本。为此企业必须首先对自己的人、财、物等制造资源进行有效的计划、管理、控制和使用,MRPII正是以计算机为工具实现这种观点。在美国等制造业中应用MRPII已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资料表明应用MRPII使库存量降低了20%~35%、生产线平均提高生产率5%~10%、装配线平均提高生产率25%~40%、减少加班50%~90%、采购成本降低5%、按时交货率达90%~97%,使企业处在最佳状态运行,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提高了管理水平。
MRPII引入我国已有20多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MRPII作为管理工具。运行结果表明成功实施MRPII完全利用其功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仅占20%左右,大部分企业有效益,但不显着,这引起了对MRPII在我国是否适合的疑问,影响了适合我国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新思想、新方法和先进管理工具的运用和深入发展。为此我们通过大量的调研、比较和实践,分析了MRPII在我国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产生原因,提出了解决方法。旨在帮助没有成功应用MRPII的企业走出困境、将要应用MRPII的企业少走弯路,成功运用MRPII实现企业的规划目标和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
1.提高对MRPII的认识
对MRPII特点认识不够,把它看成技术部门的任务,没有全体员工的积极参与、配合,在部分员工中对机构的调整、岗位性质的变化产生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是实施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
MRPII以计划为核心、信息为对象、计算机为工具有效地实测企业的运行状态,达到控制企业的行为,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预测、决策的依据。它是一个从实践中获得的人机信息系统,系统的运行成功与否人是关键,信息的识别、采集、利用都必须由人来实现。信息不及时输入系统无法正常运行,输入错误的信息,输出错误的结果,输出的结果不利用,系统无法产生效益。
为此我们首先要作好思想宣传工作,让全体员工了解MRPII的作用、特点、参与方法和程度,以及系统产生效益的前提条件。尤其是企业的各级领导,要了解系统能做么,需要我们怎样配合,能从系统中获得哪些信息,设立宣传专栏,介绍MRPII原理流图、成功实施的经验,遇到困难时讨论MRPII能否解决,在什么条件下能解决。其次是做好培训工作,系统在不断向前发展,培训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应当从时间上、内容上、培训对象上根据不同层次区别进行,系统实施前最重要的是领导培训。系统的最终操作者和最大受益者是领导,领导的参与和支持是系统成功的一半。最后在全体员工中形成迫切需要实施MRPII的共识。
2.充分做好MRPII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组织不落实、数据不完整、不正确、资金不足、管理体制不健全、技术力量不够、系统目标不明确、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是造成系统失败的主要原因原因之一。
MRPII的实施是一项投资大、技术复杂、涉及面广的综合人机信息系统,必须做好全面的规划,在详细的调研基础上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系统目标,作为系统实施过程中评判依据和调整的基础。
组织落实:建立项目领导小组和系统实施组是成功实施的保证。项目领导小组(也称为专家组)组长必须由应用单位的最高层领导承担,最好是一把手亲自抓决策、促落实、控制项目的进程。组员应当聘请高校的教授、研究院、鉴定站的高工和有过系统实施经验的专家组成帮助其规划,评审项目的目标、指导系统的实施。
数据准备:完善MRPII的基本数据。整理出正确的产品结构数据、生产工艺数据、库存记录数据、提前期、工作中心定义、物料编码等,这不仅从工艺文件、档案文件中获取数据,还应当现场分解产品、盘点库存、统一编码。
技术准备:建立系统性的实施队伍,系统实施中应当有系统分析员、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和数据录入员,明确人员分工和职责,人员数量上成金字塔型如图1,对各类人员采用集中培训和内部自身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培训合格才能上岗。尤其是企业各层领导,都必须学会相应功能的操作,否则不能上岗。
系统的目标、规模和所需要的项目经费是直接相关的,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以效益为目标、分阶段重点突破、使系统在形成过程中不断产生和提高经济效益,不断完善系统的全功能,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对于没有系统实施经历的企业,首先建立几个小实用经济的信息子系统提供学习认识是很有必要的。不切合实际的系统目标是系统失败的前提,系统规划必须遵循NOLAN模型,在原有的基础上向前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还需要进一步分解成各个子目标,对每个子目标详细分析其功能、业务关系、效益、重要程度等因素在时间上确立实施顺序,利用系统产生的效益提高系统的性能,而不是不断投入不见收益,以致系统还没有全部实施就偿失信心,造成资金投入的大量浪费。
3.确定合理的实施方案
MRPII的实施应当从长期的使用角度考虑,在实施过程中为成功运用MRPII制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往往在实施阶段,不仅有领导组、而且还有系统组,系统实施成功,交付使用后领导组撤消、系统组人员回到各个部门。结果轰轰烈烈做规划、开发、实施,不声不响流产,系统失控,不能正常运行是系统应用失败的原因之一。
根据企业的规模、技术力量、资金和管理基础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选定合理的实施方案。在投资规上应当坚持软件的选购(或开发)适合应用的需要,即先制定出系统规划、计划和实施顺序;硬件的选购适合软件的需要的原则。
4.应用软件硬件
软件是系统配置中的关键,软件的获取主要通过如下几种途径:
选购软件市场中成熟的商品软件。这样系统实施时间短、见效快,避免了系统的低水平重复开发,系统维护难度大,尤其是非开放式系统,对系统原有
功能的调整困难。MRPII软件的选购不仅是考虑软件的功能、质量,同时要从更深层地去理解软件的管理思想、管理方法和管理组织结构要求,与企业现有管理方法、管理组织结构和管理思想比较,找出其差异,把国内外的软件产品有选择地重点对比性能、价格和适应性。通过比较初步确定相应软件中的哪些功能适合,哪些功能不适合,哪些功能无用,哪此功能缺乏,然后初步选定更适合本企业的软件产品和需要二次开发的内容。
企业组织自身的技术力量开发后实施。这对将来的软件维护、管理、更新提供了方便,培养了系统性队伍。但往往历时长、投入费用大,系统功能受到开发人员经验的有限。系统的规划、分析从全局出发自顶向下,而开发、实施从底向上,逐步完善。在系统开发过程中不仅要重视系统功能、结构,同时不应当重视系统开发过程中的一系列文档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企业与软件开发商共同合作开发。兼顾了上述两种方法的优点,克服了它们之间的缺点,出现了新的矛盾和不足,用户动态的需要和系统开发方法之间的矛盾尤其突出。用户从外行变成内外,从不熟悉到精通,往往在系统分析时用户提出的需要受到对系统认识的限止,不正确、不全面、不实用、没有充分利用系统应有的全部功能。在开发过程中通过学习、实践不断提高认识。需要调整原有的需要,开发商在系统采用生命周期法不便于变动,引起合作之间的矛盾。因此在选择开发商时首要考虑的是对开发系统的经验。已承担过哪此类型的软件开发,与单位的需要有何差异,在开发过程中开发要引导用户提出合理的.需要,确定正确的目标。
不论采用哪种方案,系统开发、实施的每一步都要考虑将来的运行、管理、维护充分发挥系统的作用。
5.动态切换系统和完备的运行管理机制
MRPII处在动态的环境中运行,系统基础数据随着企业的运行动态地不断地变化,特别是库存数据、物料状态和订单状态等都在变化,必须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系统切换方式,否则会造成成管理混乱,费用增加,甚至产生系统失败。
系统的切换不能简单地采用直接方式、并行方式或分段方式。应当在分段的基础上循序渐进,系统切换分成三个阶段:
做好切换前的准备工作。系统硬件、软件安装调试,整理基础数据并输入,进行模拟测试,测试的主要目的是培训有关系统的各类操作人员和进一步论证系统的适应性,作好测试记录。编制用户操作手册、制订各类操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和操作模范。
系统切换过程。按采购、库存、工程、生产、销售和财会的顺序,从采购和销售出发向中间扩展、不断完善,后实施财会信息系统。切换一点,运行一点,管理和维护一点,不能中断系统的运行,否则会造成数据失去时效,增加系统切换费用,旧系统与新系统中的各个切换点同时运行一段时间,直到系统稳定正常为止,但并行运行的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系统切换结束工作。系统切换工作的结束,意味着正式运行的开始,实际上MRPII的正式运行已经渗透在系统的切换过程中,在系统切换结束后必须建立和健全运行组织,系统运行组织的设置、人员的配备与系统的规模相符,运行组织级别越高,信息利用率越高,系统产生的效益越大。系统运行组织分参谋中心、部门平行的部门所有。参谋中心运行级别最高,部门所有最低,实际上部门所有的组织机构只适用于单项子系统。
MRPII的应用3分技术,7分管理,尤其是运行管理,确保系统数据能及时全面准确地输入系统,必须有强有力的管理抽施,仅靠宣传,教育是不够的,数据采集的失效,是严重的失职行为,采用奖惩和数据巡视抽样检查督促岗位职责的落实。
MRPII系统规模大、涉及因素多,因此造成应用效益不显着的情况会是各种各样的,应当详细分析产生的原因,采用相就的抽施解决问题,充分发挥MRPII的全部功能和作用,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使企业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增强企业的活力、灵敏度、柔性度。产生世大的经济效益。
人工智能是一项前瞻性科学研究,已经成为ICT产业发展的突破口。以下是我整理的科技人工智能论文的相关 文章 ,欢迎阅读!
人工智能技术推动我国ICT产业发展模式探讨
【摘 要】人工智能是一项前瞻性科学研究,已经成为ICT产业发展的突破口。通过比较国内外ICT产业中人工智能技术研发现状, 总结 我国相关技术和产业的优劣势,有针对性的从国家政策层面和企业层面探讨人工智能技术在促进我国ICT产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人工智能;政策引导;发展模式
0 引言
工信部在2010年工作会议上重点部署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信息和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产业排在首位。当前以智慧城市、智能家居、车联网等构成的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应用为代表的新一代ICT产业不断创新,正在全球范围内掀起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相关产业布局如图1所示。2013年前后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相继启动的人脑研究计划,促进人工智能、神经形态计算和机器人系统的发展。而人工智能就是机器模拟人脑的具体表现形式,以云计算、深度学习、智能搜索等一系列新技术在大规模联网上的应用,已经成为ICT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向[1-2]。面对人工智能在ICT产业上的迅猛发展,急需对我国在此方面的发展模式进行梳理。
1 国内外人工智能技术在ICT产业的发展现状
从发展脉络看,人工智能研究始终位于技术创新的高地,近年来成果斐然,在智能搜索、人工交互、可穿戴设备等领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成为产业界力夺的前沿领域。目前国际ICT产业在人工智能技术上的发展重心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1 搜索引擎方向的发展
信息搜索是互联网流量的关键入口,也是实现信息资源与用户需求匹配的关键手段,人工智能的引入打开了搜索引擎发展的新空间。融合了深度学习技术的搜索引擎正大幅度提升图像搜索的准确率,同时吸纳了自然语言处理和云操作处理技术的搜索引擎,可将语音指令转化为实时搜索结果,另外人工智能搜索引擎可能添加意识情感元素,发展出真正意义上的神经心理学搜索引擎[3]。
从搜索引擎的发展上来看,国内企业起步稍晚,搜索领域较窄,但也有新浪、搜狐、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公司等纷纷运用独特的技术与 商业模式 进行中国式的创新与超越,以及科大讯飞等企事业研究单位在部分方向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基础,发展态势较好。
1.2 人脑科学助推人工智能技术发展
人工智能技术都是通过机器来模拟人脑进行复杂、高级运算的人脑研究活动。目前基于信息通信技术建立的研究平台,使用计算机模拟法来绘制详细的人脑模型,推动了人工智能、机器人和神经形态计算系统的发展,预计将引发人工智能由低级人脑模拟向高级人脑模拟的飞跃。
谷歌公司早就通过自主研发以及收购等方式来获取人工智能的必要技术,包括使用一万六千个处理器建立的模拟人脑神经系统的、具备学习功能的谷歌大脑。国内该方面的研究发展起步偏重于医学单位,在中华人类脑计划和神经信息学方面具有一定的科研成果,在某些领域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但在新一轮全球人工智能竞赛中,中国至今处于观望和模仿阶段。直至2013年初,百度成立深度学习研究院,提出百度大脑计划,如图2所示,拥有了超越天河二号的超级计算能力,组建起世界上最大的拥有200亿个参数的深度神经网络。作为国内技术最领先的互联网公司,百度此次争得人工智能领域最顶尖的科学家,在硅谷布局人工智能研究,被视为与美国科技巨头直接展开了技术和人才竞争。
1.3 智能终端和可穿戴设备引起产业变革
移动终端通过嵌入人工智能技术破除了时空限制,促进了人机高频互动,穿戴式智能联网设备正在引领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化应用发展的新方向。
我国在智能终端和可穿戴设备芯片的研发方面,还处于探索的阶段,特别是大型芯片企业未进行有力的支持。目前只有君正发布了可穿戴的芯片,制造工艺与国际上还有一定的差距。应该说国内芯片现在还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相比市场对可穿戴设备概念的热捧,用户真正能体验到的可穿戴设备屈指可数,大多停留在概念阶段。
1.4 物联网部分领域发展
全球物联网应用在各国战略引领和市场推动下正在加速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信息化正在与传统领域深入融合。总的来看,在公共市场方面发展较快,其中智能电网、车联网、机器与机器通信(Machine-To-Machine, M2M)是近年来发展较为突出的应用领域[4]。
物联网涉及领域众多,各国均上升至国家战略层次积极推动物联网技术研发,我国也在主动推进物联网共性基础能力研究和建立自主技术标准。在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 RFID)、M2M、工业控制、标识解析等领域已经获得部分知识产权,其中中高频RFID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在超高频(800/900MHz)和微波(2.45GHz)RFID空中接口物理层和MAC层均有重要技术突破。在标准方面,已建立传感网标准体系的初步框架,其中多项标准提案已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作为国际传感网标准化四大主导国(美国、德国、韩国、中国)之一,我国在制定国际标准时已享有重要话语权。
2 我国ICT产业的政策引导
目前ICT产业的应用范围在不断的延伸,政策的制定必须考虑跨行业的需要,加速产业链的分工、合作和成熟。我国ICT企业正紧跟变革、激励创新、发掘内需,再通过突破瓶颈的ICT政策必将迎来新的机遇和发展。
2.1 国家政策方面的引导
世界发达国家纷纷制定ICT产业发展计划,并将其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急需在国家政策方面进行引导,试图抢占下一程竞争制高点。政策应呈现如下趋势,破除行业间壁垒,加快制定ICT跨行业标准和产业相关政策。
2.1.1 加强政策顶层设计
成立国家级ICT产业发展机构,尽快确立国家ICT中长期发展战略,落实国家级监管机制、产业协同等各方面的工作,促进ICT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 2.1.2 加强自主创新能力
将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发展重点,围绕其需求部署创新链,掌握核心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瓶颈。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加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应用。
2.1.3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将企业主体地位予以强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一体化的创新体系。新体系要确保企业为产业技术研发、技术创新决策、成果转化的主导地位,要促进人才、资源、技术等创新要素向企业流动,要主动与产学研机构开展深度合作,要扶植和壮大创新型企业。
2.2 知识产权方面的引导
2.2.1 专利方面
国际专利纠纷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国内企业的专利危机意识,但是由于在国内专利长期并未得到重视及专利技术研发周期长,企业对是否有能力实现布局认识不清[5]。初具国际竞争实力的国内企业应该紧抓全球重大的专利收购机遇,快速提升整体竞争力。针对新技术涉及专利问题应加快系统研究,重视前瞻性专利布局。积极探索统一专利池的构建,增强全产业专利授权及谈判能力,探索构建国内企业面临知识产权危机时的商业保护伞机制。一方面强化自身研发投入,另一方面仍需加强产学研结合、实现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对企业转移。
2.2.2 著作权方面
目前版权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经济发展中的支柱产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与我国国家版权局的合作调研时发现,2013年我国著作权作品登记共845064件,其中软件著作权登记164349件,同比增长超过18%。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 热点 领域软件均呈现出了加速增长态势,如物联网软件著作权共4388件,同比增长70.54%,云计算软件著作权共3017件,同比增长55.04%,明显高于软件登记整体增速。虽然我国软件技术正处在一个高速增长期,但存在着低水平重复、起点较低的问题,仍需坚持不懈的进行引导、创新和保护。
3 ICT相关企业实现方式探讨
经过多年的努力积累,在人工智能究领域我国在不再仅是国外技术的跟随者,已经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重大问题的创新性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今后我国相关企业应进一步拓展人工智能在ICT产业的应用,并加快构建ICT产业生态系统。我国ICT相关企业在整个产业上应该逐步完成以下几个方面。
3.1 政、学、研、产、用全面推进
政府与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我国已经在制定多个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计划,目的是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以及国家工业未来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大力资助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项目,促进大学与产业界联合申请项目,同时对由企业参与投资开发的项目实行重点关注。企业参与高校的科研项目。鼓励实力雄厚的公司通过向高校提供资金、转让科研设备等形式建立合作关系。高校积极参加企业研发项目。提供多种形式的合作方式,如高校教师充当企业顾问、举办学术讲座或参加企业课题研究,公司科研人员到高校进修并取得学位等。随着高校与政府、企业、研发机构合作的不断深入,努力消除校企之间的空间和物理层面的隔阂。探索建立学校、地方、企业、研发机构四位一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尽快形成具有特色优势和规模效益的高新技术产业群。
3.2 加强合作、推进新技术的产业化与商用
通信设备企业可与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共同搭建新型试验网络,验证基于融合技术的网络架构在各场景的运行状况,排查可能出现的问题,推进相关技术、设备以及解决方案的成熟与商用化。加大与科研院所、专利中介、行业协会组织的合作,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企业应着重关注和影响科研院所的研究方向,协助其加强研发的实用性,提高研发质量。可以采取与校企合作开发、企业牵头申报课题,高校参与、企业设立课题由高校认领、建立联合实验室等方式。合作培育应用生态。企业在推进网络控制平台面向标准化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和吸纳包括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的网络应用创新需求,为网络应用生态体系的形成与繁荣创建良好的技术基础与商业环境。
3.3 全力抢占大数据
我国政府已经认识到大数据在改善公共服务、推动经济发展以及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意义。2014年《政府 工作 报告 》明确提出,“以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结构优化升级;设立新兴产业创业创新平台”,在新一代移动通信、集成电路、大数据等方面赶超先进,引领未来产业发展。ICT企业在发展大数据的总体思路应该是:首先,明确国家关于大数据发展的战略目标,促进电信、互联网、金融等拥有海量数据的企业与其他行业进行大数据融合,扩展大数据应用领域;其次,在技术方面需要提高研发的前瞻性和系统性,近期重点发展实时大数据处理、深度学习、海量数据存储管理、交互式数据可视化和应用相关的分析技术等[6];第三,集合产学研用各方力量,统筹规划大数据应用,避免盲目发展;最后,解决个人信息的数据安全性需求。
3.4 重点发展云计算
2014年3月,工信部软件服务业司司长陈伟透露我国云计算综合标准化技术体系草案已形成。在政府建立标准化的同时,ICT企业应以企业的角度积极参与到云计算领域研究中,服务国家云产业发展战略。建议向用户充分开放企业平台资源,推进社会云产业发展;加强技术应用深度,将云计算技术着重应用于信息搜索、数据挖掘等领域,逐渐形成社会资源利用方面高效可行的 方法 技术;广泛展开与社会各界合作,推动社会各类数据资源与企业云计算技术的整合应用。云计算企业拥有丰富的软硬件资源、技术资源以及人力资源,并且服务政府信息化建设意愿强烈。应通过与政府社会资源应用需求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云计算资源在服务政府信息化建设、社会资源应用方面的潜力。
4 小结
发达国家对人工智能技术在ICT产业应用的研究开展较早,为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ICT产业相关技术的发展已经提出并实施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策略,积累了一定的 经验 。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在人工智能技术重点方向发展现状,借鉴他国政策与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及产业发展所处的阶段,提出符合我国目前产业发展现状,适合我国的可借鉴的策略,以期为促进我国人工智能技术在ICT产业发展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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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中的智能化系统是新科技的代表,是顺应时代的产物。智能建筑成为一个整体出现时,智能化系统会有序的、科学的分布在建筑的应用中,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以下是我整理的人工智能的论文的相关 文章 ,欢迎阅读!
建筑智能化设计的相关探讨
【摘要】智能建筑中的智能化系统是新科技的代表,是顺应时代的产物。智能建筑成为一个整体出现时,智能化系统会有序的、科学的分布在建筑的应用中,发挥它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智能化系统在智能建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管理过程中,要科学管理、综合考究、有效安排、合理利用。以求达到最佳效果,确保建筑项目安全施工。本文将综合阐述有关智能建筑中智能化系统的设计概念、以及在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应该注意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智能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一、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原则
(一)先进性。智能建筑的智能化系统是随着信息电子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因此,在系统设计时应当分析智能化系统的发展状况,吸收开放的先进设计理念,以完善智能建筑功能的发挥。
(二)可靠性。在智能化系统设计时应当采用模块化设计理念,将智能化系统的各个子系统相互隔离,以确保在部分子系统发生故障的过程中不会影响其他子系统或链路的正常运行,由此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三)标准化。随着智能化系统的快速发展,相关的系统设计标准也相继制定。在系统设计中应当严格按照系统标准进行设计,以方便系统的施工与维护。
(四)实用性。智能化系统的设计应当能够充分实现接收有线电视、图像、监控设备、多媒体通信、安全防范、语音、数据等功能,确保其在完善用户的信息沟通与娱乐的同时能够提高用户环境的安全性。
(五)经济性。智能化系统内部包含着多个子系统,其子系统又包含多种构件和设备,因此在系统设计过程中应当在考虑质量保证的同时尽量节省投资成本。
(六)扩展性。在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状况下,当前的智能化系统设计内容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约束与局限。所以,在进行智能化系统设计时应当考虑设计内容的可扩展性,确保智能建筑能够在未来的技术发展下得到更新扩展。
二、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
(一)供电系统设计
智能化系统的子系统通常需要进行单独供电,因此需要重视供电系统的设计。一般计算机网络系统会采用UPS 进行集中供电,在不间断电源机房其供电出线也需要进行集中供电,而供电进线则满足一定的容量要求即可;对于未使用不间断电源供电的的工作站,也应当采用单独回路进行供电,以避免电路混用危害系统运行,如安全防范系统应当使用单独回路进行集中供电,以保证其与消防联动系统在应对紧急情况时能够正常工作。
(二)接地系统设计
智能建筑的接地将直接影响到设备与工作人员安全、系统工作的可靠性与稳定性、信息传输的质量等。在建筑接地系统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的功用与智能化系统工作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能够为其在应用部位提供响应接地端。其需要安装的有静电接地系统、辅助等电位铜排、防雷接地系统、安全保护接地系统、工作接地系统、直流接地系统等部分。其包括两种接地方式:
1、联合接地方式,其在应用中需注意:由于计算机等设备的抗雷击性能不高,且其系统包含超大规模的集成电路容易造成抗高频干扰差,很可能会受到其他系统的干扰,所以应当对计算的直流电源采用单独接地的方式;在使用联合接地方式时其接地电阻有可能会大于1Ω,所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智能化子系统均要采用单独接地。
2、单独接地方式,在使用统一接地时主要利用自然接地体,若不再使用人工接地体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接地电阻应当在1Ω以下,即小于规定值;建筑基础内部的钢筋应当互相连接形成电气通路及闭合环,且闭合环英应当与地面保持0.7m以上的距离;建筑基础表面未设置绝缘防水层。由于单独接地方式具有施工简单方便、接地可靠、节省成本等优点,因此在智能建筑接地系统设计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
(三)智能化管理间与智能化竖井
通常计算机网络系统对于数据通信线路有必要的长度与性能要求,在智能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中,一般使用铜质双绞线作为计算机系统的水平线路,而铜质双绞线会影响到网络传输的带宽,所以根据布线标准与规范,应当保证网络交换机与计算机之间使用的铜质双绞线长度在100m的范围以内;根据管路的弯度与竖直条件,智能化管理间到建筑物的边缘距离应当在60m的范围内;在网络管理间应当安置相应的网络机柜,其周围要留设合理的安装与维护空间,其平面面积应当在5~10m2之间。
(四)综合布线系统设计
在综合布线系统设计中,一般的语音电缆或水平子系统数据电缆应当采用支持带宽100M的D级别系统和5e类的UTP电缆,以满足大量用户的扩展要求;其水平线缆的总长度应当在100m范围以内,其中水平布线电缆的最佳长度为90m,电信间配线架上的跳线与接线软线长度应当不小于5m,对于情况不明确的公共空间其电缆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C=(102-H)/1.2 W=C-5
其中H表示水平电缆的长度;C表示设备电缆、工作区电缆与电信间跳线的长度总和;W表示工作区电缆的最大长度,其值应当在22m以下;D表示设备电缆与电信间跳线的总长度。
三、目前智能建筑存在的问题
(一)国产化系统集成产品
现在占据国内智能建筑市场的产品仍然属于国外的几家公司,如美国的江森自控、IBM、朗讯科技和Honeywell等。国产系统集成产品没有主动权,这就很难使智能建筑完全真正地适应中国国情。
(二)技术障碍
在整个智能建筑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技术上的缺陷,比如网络频宽的限制:数据传输量迅速增加和多媒体的使用,要求有宽阔的通讯空间;使用天线局域网络也要重新分配宝贵的音波频律。在新网络科技如ATM、Frame-relay等问世后,通讯空间的问题可获部分解决,但缺乏全面而完整的数据模型,各个建筑物自动化和应用系统之间仍然无法有效地交换数据。另外数据安全性和无缝话音与数据通讯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很多机构非常关注其内部资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保护其电脑和话音系统免被非法接达的问题,但如果把某建筑物隔离起来提供保护的话,就会导致无法使用更先进的通讯工具。
(三)人才缺乏
从事智能建筑的人才包括设计专门管理人才、安防产品技术支持工程师、布线、安防产品开发高级工程师、销售工程师(负责安防、综合布线产品的区域市场销售工作)、防盗报警、监控产品、大屏幕开发高级工程师、软件开发工程师(主要负责楼宇自控系统软件开发),而最为紧缺的是智能建筑系统设计管理人才。它需要懂得电子、通讯和建筑三方面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就智能建筑项目来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是两个方面。而既懂工程设计,又懂施工方案的人,却是少而又少。设计与施工如何衔接和连贯好,关系到工程的进度与质量。
智能建筑是高科技的产物,智能建筑学科是多学科的交叉和融汇,人才培养应该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只有强调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设计与技术紧密结合,施工与产品紧密结合,才能培养出新一代的智能建筑人才。
四、结束语
智能建筑设计中的智能化系统是一项科技水平高施工难度大的高科技建筑,无论是对智能化系统的规划还是对其进行管理,都要进行优化控制,以达到智能建筑的最优化设计。智能化系统施工设计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着智能建筑整体质量和使用寿命。因此,相关研究和设计人员应当加强智能化系统的综合分析与管理, 总结 智能化系统施工中的 经验 与问题,以不断提高智能化系统施工设计水平和质量。
参考文献:
[1] 翟伟盛,浅谈智能化系统管理及维护,消费导刊,2009年10期
[2] 金红峰,浅谈智能化系统管理及维护的一点心得,艺术科技,2007年03期
[3] 邵胜华,智能化建筑智能化安装工程管理探究[J] 理论研究,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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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严打”刑事政策 刑事法中推定原则的探究 伪造货币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及其处罚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武汉大学) 缓刑制度比较研究 论合同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量刑平衡论 交通肇事罪研究 论中国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认定 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有关问题研究 《刑法》第29条第2款探微 罪刑法定原则未来走向初探——以对单位犯罪范围的思考为基础毒品犯罪及禁毒立法问题研究 论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合作组织刑事法律机制的构建 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研究 论伪证罪 罪刑关系论 论经济欺诈犯罪及相关立法的完善 间接正犯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国际人权两公约与我国刑事法律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郭东林等盗伐林木罪案研究 论刑罚宽和化 侵犯商业秘密罪研究 信用证罪研究 我国缓刑制度研究 违法性认识研究 信用卡罪客体及定义研究 关于现行刑法典的经济分析 刑法的道德限制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论中国死刑的正当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侦查研究 论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 “一国两制”下跨法域的累犯问题研究 论刑法中的事实错误 原罪的法思想解读 动用募集资金罪研究 论减刑制度 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研究 聚众斗殴罪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与优化 毒品犯罪基本问题探析 恢复性司法问题研究 论不作为犯罪 持有型犯罪研究 论疏忽大意过失 共同犯罪中有关犯罪形态问题研究 中国刑事政策的现代化思考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 侵占罪疑难问题研究 论资格刑 婚内强奸问题研究 关于斡旋受贿犯罪争议问题的思考 我国死刑限制问题研究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问题研究 经济犯罪违法性问题研究 存留养亲制度流变探析 中韩正当防卫制度比较研究 虚拟财产犯罪研究 罪刑均衡原则的确立与实现——基于罪刑互动关系的论述 恐怖主义与中外刑事立法 银行卡犯罪问题研究 中国刑法出罪问题研究 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受贿罪若干问题评析 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模式评判与重构 论量刑中的犯罪人因素 试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协调与衔接 刑法规范结构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研究 刑法解释体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论共同身份犯罪 论共同过失犯罪制度的选择 论作为第二次规范的刑法 论数罪并罚的司法适用及其制度完善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缓刑制度研究 不纯正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管制刑的理论思考与制度完善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裁体系研究 论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 洗钱犯罪研究 我国刑罚政策合理化研究 论受贿犯罪及其侦查 论结果加重犯论 违法性认识与故意 刑法司法解释体制论 论刑法谦抑性 紧急避险比较研究 从国际趋势探讨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兼论中国洗钱罪立法的调整 非犯罪化研究 刑法中生命权承诺问题研究 危险犯若干问题研究(安徽大学)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黑龙江大学) 犯罪对象的重新审视 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的认定及刑法规制 保险罪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事政策的应然选择与实然构建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罗) 受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失及完善 犯罪中止研究 道德责任刑事化的置疑——试用“二次性违法”理论讨论中国设立“见危不救罪”的不适当 论集资罪 间接正犯概念之分析 由《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看我国刑事立法之完善 论合同罪的司法认定 论单位犯罪主体 偷税罪若干问题研究(吉林大学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论单位犯罪的主体 组织犯研究 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论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森林资源管理中盗伐滥伐林木的评价及定罪量型研究 论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 论我国防治腐败犯罪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及完善我国立法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重大急议问题与立法完善研究 犯罪故意法律问题研究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与法定刑配置研究 偷税罪研究 信用卡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法律解释之评析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外经贸) 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几点思考 我国税收刑事立法缺陷分析及其补足研究 上市公司高管职务犯罪问题研究——论违反忠实义务行为的犯罪化 论罚金刑 “婚内强奸”若干问题的研究 试论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完善 绑架罪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论受贿共同犯罪的构成与认定 论当前渎职犯罪刑法适用 论垄断行为的刑法规制——兼议《反垄断法(送审稿)》刑事责任条款之完善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略谈 单位犯罪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视野中的单位行为 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多元化 论保险罪 论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若干问题研究 有组织犯罪对策研究 假释制度与社区矫正体系的研究 论洗钱罪及其立法完善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行政刑罚研究 论男性性权利的刑法保护 合同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区分方法的重构及运用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单位犯罪主体研究 保险罪研究 浅议刑法因果关系论的研究对象 论我国财产刑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的主体范围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探讨 论我国内地网络犯罪的立法完善 刑罚的功能论——以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为视角 组织卖淫罪研究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犯罪研究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研究 刑法对名誉的保护——以名誉主体为视角 论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兼论我国受贿罪立法之完善 论网络服务的法律规制——以防控网络犯罪为视角 罪刑均衡问题研究 婚内强奸入罪问题研究 犯罪人的生成机制与防控对策的社会学探析 试论我国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间接正犯 论滥用职权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武汉大学) 环境犯罪论 交通肇事逃逸研究 我国追诉时效制度的若干检讨 环境犯罪刑法控制比较研究 洗钱罪比较研究 回扣问题的刑法分析——兼论国有医院医生收受回扣的定性 抢劫罪认定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偷税罪的立法完善 论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论私分国有资产罪(四川大学) 论抢夺罪 论贷款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研究(四川大学) 论我国刑法中的立功制度 论滥用职权罪 准抢劫罪研究 论安乐死的非犯罪化 玩忽职守罪及其立法完善 论受贿罪共犯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论合同罪 罚金刑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盗窃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危害国际航空犯罪立法研究与惩治预防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及法律规范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四川大学) 论走私毒品罪及其防控措施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探讨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制度研究 论挪用公款罪 论合同罪的认定及处罚 论军婚的刑事法保护 洗钱犯罪构成要件研究 关于我国减刑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单位犯罪的相关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理论与实务若干问题研究 结果加重犯若干问题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研究(山东大学王) 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 论犯罪的间接故意 不作为犯罪问题研究 自首制度研究
很遗憾,对你提出的观点不能苟同。其理由:1、我国刑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犯罪,还包括改造成罪犯,使他们不致再危害社会,做对社有用的人,对被判处无期限徒刑的罪犯,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给予假释符合刑罚的目的;2、对罪犯给予假释经过了法定程序,是由监狱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作出准许或不准假释的裁定。
2006年8月26日,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在日照召开。会议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主题是“刑事法律制度研究——以刑罚为视角”,来自全省部分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的代表40余人参加了会议,交流论文43篇。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泽沅出席会议并讲话。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刑罚基本理论、刑事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以及刑事执行制度,审视我国现阶段立法与司法中的不足,并就完善上述制度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建构思路。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一、刑罚基本理论有学者对刑罚目的的通说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通说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回避了把处罚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造成了理论和实践的冲突和脱节,导致刑罚在实践中出现盲目性。而刑罚的惩罚功能就是使犯罪人得到惩罚,惩罚作为刑罚的本质属性,当然也是刑罚的目的。因此惩罚犯罪的目的应该是刑罚目的。有学者对我国刑罚体系提出了重构的设想。认为我国刑罚结构系属重刑结构;各刑种之间轻重不协调;监禁刑过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以及“轻轻重重”的原则,我国刑罚体系应减少、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废除死缓执行制度代之以终身监禁刑;废除无期徒刑、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废除管制刑,设立社区服务刑;为适应社区矫正的需要,增加非监禁刑。有学者认为在刑罚制度创新上应当尊重本土法律文化,培育社会组织,鼓励公民参与,为社会服务刑和社区矫正创造条件。关于刑种的设置,针对我国单位类型繁多而刑罚种类单一的情况,指出应科学而有针对性地设置单位刑种,并提出应增设新的刑种,如避免单位转移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没收财产刑;使单位暂时丧失犯罪能力的停业整顿和限制从事业务活动刑;降低犯罪单位的商誉的公告判决刑以及具有补偿功能的和强制向社会履行一定义务的社会服务刑。有学者认为随着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发展,资格刑的作用愈加凸显,但我国的资格刑却因单一性、零散性等弊端使其遭到旁落。因此应首先完善我国刑法典中的资格刑,将其变称为“剥夺或限制一定的权利”,取消剥夺政治权利中的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以使刑法不与宪法相冲突。在附属刑法中增设资格刑,除律师法、教师法、银行法、公司法已作规定的之外,其他行业如商业、娱乐业、行医、驾驶等都可纳入资格刑范围。关于刑罚裁量。有学者在比较了中外量刑基准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后,针对我国刑法第5条和第61条的规定,认为我国刑法量刑基准是建立在犯罪的严重性上,而没有规定量刑应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而中外学者皆认为量刑应同时考虑报应与预防两个因素。我国的量刑基准应以责任为主,兼顾特殊预防。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量刑时必须坚持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统一,量刑的标准不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是行为人的责任,既要考虑犯罪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和造成的后果,又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能力、目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及行为人的年龄、性格、生活经历和环境等,在选择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上应以预防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造为目的。有学者分析了我国量刑中同罪异罚的原因系刑法和有效司法解释的自身缺陷、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管理行政化和司法权的地方化、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未恰当对待新闻媒体、“民意”所致。有学者阐述了确立单位自首制度的根据,指出确立单位自首能贯彻我国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单位自首在成立条件上与自然人自首基本相同,不同处主要在于单位自首应体现单位集体意志而自动投案,而是否以单位名义投案并不重要,关键是看自首人能否代表单位自首,其投案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缓刑制度是本次年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有学者针对学术界关于缓刑制度性质系量刑制度说、执行制度说、双重属性说、刑罚运用制度说的聚讼,提出了缓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条件的刑罚制度,具有刑罚裁量与执行两方面内容,同时也是一种以刑罚裁量为主的刑罚运用制度的折衷观点。有学者从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完善缓刑的措施;有学者通过比较研究得出结论。学者们较为一致地指出了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立法对缓刑考察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如“报告活动情况”不具可操作性;仅规定了监督,而无保护、教育、指导等实质性规定;没有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倾斜适用缓刑的特殊保护;在司法上存在因人而异,标准不统一导致不能人人平等适用缓刑;将罚金刑是否执行到位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缺乏必要的监督考察,使某些被宣告者因没有得到有效监管而再次犯罪。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缓刑官”制度,设立专门的缓刑考察机关,充实考察内容。建立宣判前的人格调查制度,以提高再犯预测的准确率,降低缓刑适用的风险。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设立罚金刑缓刑制度,以消除罚金刑难以执行的弊端。增设缓刑种类,对未成年犯罪人,增设可以导致犯罪记录消灭的缓刑判决缓刑制度;对符合一般缓刑适用条件的过失犯罪人,增设使原罪宣告失效的缓刑执行缓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对外地执行的缓刑犯实行学习考察制度,由法院和外执犯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签订双向管教责任书,对其监督、帮教,为完善缓刑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经验。二、审判制度中的刑罚问题有学者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提出我国的刑事政策应当在“社会保护优先,兼顾人权保障”的方针指导下,继续坚持依法严打和“轻轻重重”的政策,在死刑政策上应坚持少杀、慎杀的方针。严打实践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应当实行轻刑化政策,处理好当前效果和长治久安的关系。慎用死刑体现在,应将死刑限制在谋杀、强奸杀人、抢劫杀人这类恶性犯罪行为之中而非所有有人命的案件中;应适当地多适用死缓,并注重办案效果,力求使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真正收到杀一儆百,办一案教育、震慑一片的作用。来自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相关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针对大量财产刑无法执行导致“空判”的现象,详细分析了财产刑在罚金刑的量刑准则、“预交罚金”、法定罚金数额、罚金刑处罚幅度、财产刑设置的科学性、没收部分财产与没收处分的区分、罚金刑在数罪并罚时的绝对相加、共同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财产刑适用以及财产刑执行中的若干问题,共十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应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以发挥其作用;罚金数额应明确限定在犯罪数额的3倍以内以能够有效执行;对未成年犯罪人应不适用或减免适用罚金刑以避免将责任转嫁其亲属;完善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有学者就缓刑撤销中的审判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刑法第77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条件,认为对违反民商法规定的,不能导致撤销缓刑。由于刑法的第77条的规定未对撤销缓刑罪犯犯新罪的发现时间予以限制,故无论何时发现其犯新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对在缓刑期限内犯新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的,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则不应当撤销缓刑。如果新罪或漏罪为自诉案件,即使自诉人不提起诉讼的,也应撤销缓刑;新罪、漏罪为过失犯罪的以及对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均应撤销缓刑。有学者从审判制度的角度分析了法律规定的合议制、陪审制与实际办案制度存在的冲突,提出了化解冲突完善刑事法官制度的建议。在法官制度的改革上,可直接任命法院院长为同级政法委的副书记或常委,提高法院院长在同级常委的地位;实行法官分类制度,突出庭审法官的地位,避免非审判部门对审判业务庭法官的各种形式的管理;实行国际上通行的“法官之上无法官”制度,废除法官的行政职级;确保庭审法官的职业保障,建立庭审法官的逐级选拔制度。在刑事合议制改革上,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在中级以上的一审法院的普通程序中,增加合议庭组成人数,提高合议庭的规格,使之成为法院的中层机构。三、检察、侦查制度中的刑罚问题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本质上属于公诉权范畴,是其组成部分,而非超越法律的标新立异的认识。量刑建议的实践应把握:量刑建议的主体现阶段应采个人建议、集体研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做法;量刑建议可适用于任何犯罪性质的公诉案件和任何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量刑建议应在公诉人发表出庭意见时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学者不赞成“量刑建议权”的提法,认为“刑罚请求权”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权能,并能限定审判范围,对审判有制约力。有学者针对我国有限的公诉裁量权而致的酌定不起诉适用率低、不能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效用最大化的缺陷,提出应增设暂缓起诉制度,发挥其特殊预防的作用;适当放宽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对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可放宽适用条件;建立不起诉的听证程序;建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有学者提出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概念。这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检察体制模式下,建立的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符合优化检察机关整体侦查的需要,特别是符合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和规律。机制建设的重点是侦查指挥中心,应明确职责,规范运转。有学者从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主体、方式、范围,对国外侦查中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比较出各国的共同和相似之处,可为我国建立侦查中的司法审查制度借鉴。如司法审查的主体皆为中立的、不参与此案审理的司法官;皆设立了司法救济的司法令状制度;皆羁押分离和针对羁押的正式的程序性听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学者对诱惑侦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了多视角审视,在分析其合理性的同时,也提出了诱惑侦查在实体上存在的侦查人员是否成为共犯;在程序上通过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的效力,以及从宪政的角度看,诱惑侦查是否悖逆人权保障趋势,其道德意义如何等问题。提出在主体、行为和前提条件上限制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并确立最后选择原则。四、行刑制度中的刑罚问题有学者对刑事执行的涵义进行了界定,认为刑事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既包括监禁刑的执行,也包括非监禁刑的执行,还包括刑法规定的其他刑罚方法的执行。刑事执行权本质上是兼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性的独立的强制权力,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下位权力。有学者阐述了现代监狱的特征。现代监狱应具有监狱职能的纯化、行刑理念现代化、行刑主体专业化、行刑对象主体化、行刑手段科学化、行刑模式多元化和行刑机制规范化的特征。有学者通过对教育刑思想内涵和科学性的考察,提出应贯穿教育刑理念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将社区矫正法律化、制度化;行刑社会化应既包括社区矫正,也包括狱内行刑模拟社会化;建立累进处遇制度,将自由刑分为若干阶段,按受刑人的行刑成绩,渐次改进其待遇,以达到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的目的。有学者从我国减刑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了完善减刑制度的建议。认为进一步细化刑法和监狱法规定的“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适用条件,将符合减刑条件获得减刑作为罪犯的一项权利;设立减刑考验期和撤销制度;将减刑制度与假释制度有机结合,将减刑作为假释的前置程序,适用于原判刑期5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罪犯;将减刑决定权和考验权归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赋予罪犯行政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有学者探讨了假释制度的刑罚本质,认为教育刑理论是其最直接、最基本的基础。从假释与教育刑关系看,教育刑理论认为罪犯是可以被改造的,这为假释制度提供了现实的理论基础。罪犯再社会化是教育刑理论追求的终极目标,而假释制度对于实现这一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假释与刑罚个别化的关联看,假释是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存精神,又是刑罚个别化的结果。关于社区矫正。有学者论证了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认为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所有罪犯皆可复归,监狱不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的复归理论,认为判刑带给罪犯降低自我评价的标签理论,刑法谦抑性和给予刑事受害人补偿的补偿理论,是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有学者总结了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诸如执行效率低,设施落后,无专门化矫正队伍等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认为在立法上应制定《社区矫正法》,正确为社区矫正定性,社区矫正是一种特殊的行刑方式,最终将演变成一种刑罚。应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完善适于社区矫正的刑种和行刑约束项目。关于恢复性司法。有学者认为恢复性司法具有司法社会化的特征,可以成为我国刑事法治的第二条道路,不同阶段设计为不同的做法:对未然犯罪,以社区为基础的人民调解制度解决民间纠纷、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各类社区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将各种可能的犯罪隐患消除于未然。在侦查阶段,通过警察转处,将犯罪人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转移出去,不由刑事司法部门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依法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暂缓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在审理阶段,由特别组成的“审判”组织以调解、协商等方式办理特定案件,弥补损失,恢复关系。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补偿,但这种途径并不能确保及时有效的补偿,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或可弥补这一缺陷,但这种国家的救济仍是有限和有条件的,因此,刑事和解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则更有利于满足刑事被害人的需求,也有利于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你说的话太深了~我今年才19而且16岁就没读书了~看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