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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来看待安乐死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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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来看待安乐死论文题目

我以前有这些方面的看法,有时候我觉得我身边的人很可怜,就比如老师,父母,老师像我们一样读书到大学毕业然后出来教书,然后老了, 然后死去,这个世界有千千万万个人这么生活着,但是你总不能说他们的人生不精彩,不过这也都无关紧要,我有了一个梦想 ,我要去实现它,为此我也付出了很多,我会用我的一生去实践我的梦想,这样我的人生才会有意义。。

这是根据老百姓的身体情况进行人性化的处理,有些人因为病痛而选择了安乐死,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有时候安乐死不够规范就可能会让别人抓住空子,可能会钻法律的漏洞,最终会导致影响到他人的生命安全。

在我国安乐死,人以外的其他动物可以,对人并不能够选择安乐死。因为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一个人的生命他人不能够非法剥夺,所以人的死亡在法律法规上面需要相关机构的同意,这并不是人们的自由选择。虽然一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生命,该怎么去结束,但别人却不能够进行阻止,而且目前我国也没有相关安乐死的机构。对于安乐死这个问题看似自由,其实本身并不自由。

对我个人来说,安乐死其实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话题,因为我见过太多的无可奈何也见过了,活着比死更痛苦的例子,对于该如何选择,那么还得要由当事人来选择比较好一点,毕竟别人看来的跟他自己认为的是有一定的偏差的。有的人认为宁愿自己痛苦,但也要活在这个世界上,但有的人觉得既然那么累,何必来这个世界受罪,所以看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用一颗开放包容的心态。

安乐死其实会造成一定的危害,对这个危害的程度其实也要看安乐死的方式问题。因为安乐死会对社会造成的伤害,有时候会涉及到一些比较敏感的话题,就比如说精神病和被精神病的问题。在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案例出现过让人感到无奈又痛苦,甚至非常愤慨的事情,那么就是被精神病。我们都非常清楚,精神病它是一种疾病,但有时候是否存在精神病,只能够依托一些鉴定机构,所以这里面往往容易在环节的过程当中出现某些纰漏,就会导致有些人被精神病。被精神病其实是非常可怕的,就如同被安乐死一样。

对于安乐死会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很多,比如说容易引发刑事犯罪,容易引发这个经济犯罪,当然也会容易出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问题,所以这个问题还是非常严重的,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也是很大的,不能够开这个口子。

如果你因为精神甚至于肉体上的某些而活的痛苦.你可以选择安乐死.如果你想买.可以联系楼上那位提供Q的朋友.此处忽略一百字.

如何看待共产主义论文题目

按需劳作,照功分配!{就是说按照大家的需求分别安排劳动岗位并合作生产大家都需要的东西,然后按照公开透明无异议的功劳各自分份或配给产品!所以一切归集体,有机参与管理,分别使用产品,不允许个人出卖、转让、交易任何产品、岗位、集体,必须按照一定程序公开化让大家共同决议,但集体可以根据大家需要跟集体外的进行不允许个人进行的情况并委托各级机构有机执行、个人有机参与,但不得藏私,全部归公,所得多{极大丰富}可以普遍供应{或按功分配},所得少{类似奢侈品}就奖励给做出重大、殊胜、难以复制性功劳的人,或者作为研究材料使用及储备,或者继续与集体外的存在交换其他东西,不得私自出让或者交易,个人死后全部归公,不允许继承,除非证明具备足够功劳,拿功劳值优先换取}!任何时候都可以实行,与贫富无关,但与权力有关!你家里人不少的话,也可以在家庭里面实施,理论上没问题,只要你的家庭成员没有叛逃出去就能运转!

中朝越古老!了解一下!180多个国家,就还有这五个在坚持

共产主义的本质特征就是人民能够当家做主,也就是说民主、自由是公有制社会与私有制社会的根本区别, 同时公有制社会是人类意识形态的高级阶段,私有制社会是人类意识形态的低级阶段。

产主义主张消灭生产资料私有制,并建立一个没有阶级制度、没有剥削、没有压迫,实现人类自我解放的社会,也是社会化集体大生产的社会,面对恶势力也会团结一致。共产主义者认为未来所有阶级社会最终将过渡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共产主义社会,人类社会的意识形态将进入高级阶段。

意识形态

阶级存在于私有制社会里,有了阶级就有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被统治阶级之所以服从与统治阶级的社会地位,即是因为统治阶级使用各种的愚民文化笼罩着被统治阶级,也可以说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高于被统治阶级,。

由此在私有制社会里人们的意识形态往往是被人为的控制着而造成整体社会的低级的意识形态。其目的就是统治阶级为了享受更多的利益,而让绝大部分人渴望对物质生活的享受,人们只能根据各自有限的私有财产而消费。

在公有制社会里没有阶级的存在,也就没有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没有了统治阶级的存在,愚民文化早已就被淘汰,没有了愚民文化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也就有了相对的统一性 ( 错误的认识不多的时候,意识形态凝聚成共性。)

共产主义理想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以实现共产主义为基本内容的奋斗目标,是共产党人的最高理想。它是由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批判地吸收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成果,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分析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认真总结工人运动的实践经验而提出来的一种光辉的社会理想。共产主义理想的鲜明特点:(1)它是人类历史上最美好的理想。(2)它是人类历史上最科学的理想。(3)它是人类历史上最崇高的理想。实现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是共产主义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和重要组成部分。共产主义理想具有实践性。共产主义既是一种制度,又是一种运动。以实现共产主义理想为最终目的的无产阶级政党领导下的革命群众运动,就是共产主义运动。这一运动,在全世界从的发表到“巴黎公社”起义,从苏联十月革命的成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140多年来,各国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指导下,为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付出了血的代价。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在我国和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已初步成为现实。社会主义社会已有70余年的历史,在我国也已有40多年的历史。目前,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在实践中不断实现共产主义理想的重要步骤。

论文答辩你如何看待逆全球化现象

全球化实质上,其理想方向,就是美国宣传的方向,经济大同,全球共同发展。但真实方向:发展中国家很快就会醒悟过来,这不过是变相的剥削在新时代的新面具背后的现实。通过经济全球化的外衣,发达国家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低价掠夺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获取有优势产品的超额利润。 对优势国家来说,比较认同美国的观点,这有点像当年八国联军在全球掠夺的温和翻版,且携其资金和政治等强势,大有全力推进的态势,但正如其真实方向可想而知,洞察其未来的弱势国家,会竭力展开反全球化斗争。

其实1950年代以来,全球化与地方化(反全球化)思潮一直矛盾运动。到1980年代,全球化思潮成为世界的主流,主要是大型飞机、信息技术让世界距离变小。1990年代苏联解体,互联网技术,形成地球村的概念。地理学家指出时空压缩学说。全球化是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主张市场、自由贸易获得帕内托累计最优。反全球化,认为全球化本质是发达国家的经济殖民,非暴力殖民。消灭了地方,迷失在全球均等化中。西方国家认为全球化,是经济技术、人类发展的风险剧增,特别是全球污染、全球变暖等问题,需要人类共同解决,推进西方为主的普世价值。而逆全球化,发展中国家认为全球化是文化殖民,是西方的文化征服,是世俗主义。(中国是个世俗国家,所以享受全球化成果。)地方化,关键是保持地方的独特性,独特的文化价值、审美价值。西方发达国家自己,在全球化过程中受到挑战,特别是美国,所以他也反对,反对理由是好处他要分享。认为自由贸易与关税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西方最看重的。我认为全球化、地方化是螺旋运动过程。

你如何看待学术普及的碎片化论文

会影响人生轨迹,因为阅读可以增加阅历。我觉得很合理,利用碎片时间阅读,积少成多。

可以影响。碎片化阅读表明了这个人非常的喜欢读书,从侧面反映了这个人的素质特别的高,而且知识也特别的丰富。

‍‍互联网可以称为知识碎片化时代。在互联网之前,图书和报刊、广播等是知识传播的主要渠道,途径较为单一,门槛相对较高,行业、专业精英往往是知识的传播者,对知识的掌握与输出,较为系统全面,很多经典书籍至今仍是入门必读物。当今,互联网传播的渠道与门槛很低、更加平民化,普通大众都可以从知识体系的支脉中摘取一段,融入自己理解,糅合别人看法,作为自己理论,进行广泛传播。所以,知识体系被分解为条块,总体呈现碎片化,这是当今一大特点。‍‍

你所接受的一切信息,构成了你的思维方式。所以,长期接受碎片信息的后果,就是让你的思维变得狭隘,难以进行复杂的思考。 碎片信息通常具备这样的特征: 它们往往是一些事实的集合而非逻辑它们往往大量简化了推演过程它们往往将多路径简化为单一路径它们往往不够严谨、全面简而言之,碎片信息为了达到易于习得的目的,通常会显著降低认知成本,最明显的方式就是:将复杂的事物简单化。它们往往只告诉你表面上的东西,却不会告诉你背后的原理,以及它与其他事物之间的联系。 我们所说的「知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事实」(或曰「观念」),二是「联系」。事实就是一个个点,联系则是把点连接起来的线,它们所构成的网络,就是我们的知识结构。 「事实」决定了你的知识广度,「联系」决定了你的知识深度。如果你了解事物之间的联系,即使你只知道ABC,你也可以根据这三者的内在逻辑,得出DE,甚至F,这个过程就叫做思考。但如果你不了解它们的内在逻辑,即使你知道ABCDE,你也是没办法得出F的——你不知道需要把它们放在一起,更不知道放在一起之后它们能够呈现出怎样的内在逻辑关系。 这就是碎片化信息的弊端。当我们接受碎片信息时,我们实际上是在扩充「事实」,但并没有增加「联系」。长此以往,会使我们的知识结构变成一张浮点图:孤零零的知识点漂浮在各个位置,却缺乏一个将它们有序串联起来的网络。 这样的结果是: 碎片化知识通过连续的新鲜内容,不断刺激你的大脑,让你始终处于「啊!又知道了新的东西」的喜悦中,从而难以自拔,这也就是我们难以抑制刷微博、刷朋友圈的缘故,因为我们只需要付出很少,就可以沉浸在「获得了新东西」的刺激里面。 但是,这些获得的信息,因为它们缺少跟其他信息的「联系」,因此难以被我们「提取」,而「提取」得越少的内容,会被提取得多的内容挤压在记忆的底部——因此,这些碎片化的信息极其容易被我们遗忘。你以为你得到了很多,但其实你什么都没有得到。 前文已经说过,我们的知识网络,决定了我们如何思考。那么,长期接受碎片信息,对你的思考能力并没有提升——你的「网络」并没有扩大;甚至是有害的——你已经习惯了用孤立的知识点去看待问题,习惯了一层、两层的思维,难以对事物进行五层、六层乃至更深入的剖析。长此以往,你将弱化对于复杂事物的思考能力。这里要注意一点:碎片化信息,其实跟来源没有太大关系。如果你习惯了接受「A是B」、「C是坏的」、「因为A所以B」的简单观念,那么,无论你是在刷微博,还是在读书、看公开课,其实接受的都是碎片化知识。 我之前在一个「聪明人的思考方式是什么」的问题中,提到过:聪明人的思考方式,其实很简单,就是三个字:元认知。同样一个问题,较为聪明的人,会去思考这个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合理性、必要性、可能性,等等。他们会拔高一层去看待这个问题,从而更容易找到一根线条,将它和远处的某个固有的「观念」联系在一起,从而拓展自己的思维网络。 所以,如果你有这样的意识,那么其实无论刷微博还是读书,都可以避免碎片化认知。 具体的方式是: 先花一点时间,建立自己的知识体系。 把你已经知道的东西梳理一遍。如何梳理呢?以你能够说出某个知识点的影响因素,以及它对其他事物的影响为准。顺着这样的知识点捋一遍,这个网络就是你已经构建完成的知识网络。 找到知识网络的触点。亦即自己感兴趣的、但尚未进行探索和了解的知识点。 阅读、学习的时候,有意识地去接触这些触点的知识,延展自己的知识网络。 当接触到一个新的知识点时,先考虑如何将其纳入知识体系。 亦即在脑子里回想你的知识网络,思考它可以如何跟你已经知道的东西联系起来。 如果找到了对应的点,弄通路径。 亦即,将这个新的知识点,跟已经知道的某个点之间的路径,查清楚、弄清楚,将它们连接起来,使这个知识点成为你新的「触点」,拓展你的思维网络。 检验并输出。 将这两个点之间的联系讲清楚。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口述、写文章,去教会别人这个知识。或者,在心里把它讲一遍,看是否能够讲得清晰易懂,没有障碍。只有能够输出的东西,才是真正属于你的东西。 不符合以上方式的内容,果断舍弃。 如果一个东西无法纳入你的认知体系,那说明你现在还不能掌握它,那就果断放弃,因为它对你来说是没有价值的,或者说(记忆的)成本是远高于收益的。 以上内容可参考:怎么样才能让学习体系化,效果更好? - Lachel 的回答 再多谈几点: 读书不用追求「读完一本书」,而应该追求「从这本书中获得了什么东西」。 一本书的内容不可能100%对你有用,其中肯定有你所不感兴趣的东西,也有你所无法接受的东西,没关系,接受你所能接受的即可。不用务求全部读完。甚至,读一半,放回去,再跳着读别的书,也是很好的方式。读书应该为自己所用,而不是让自己去迁就它。 如何处理微博上、知乎上那些有趣的碎片化知识? 个人建议,最好的方式,是将它们作为起点。如果你觉得一个知识很有趣,就以它为出发点,去探索它背后的原理、背景、应用,去查资料、GOOGLE,顺藤摸瓜。这个知识点本身是没有太大价值的,有价值的是你去探索的过程。你经过探索了解到的东西,才能纳入你的知识体系,成为你思维的一部分。 以上种种都需要不菲的时间,但学习本就是一件艰难的事情,所以优秀的人永远是凤毛麟角,所谓聪明的人,无非他们把走路、等车、休息等更多的时间花在这上面罢了。再说,学习本身,岂非也是一件很有趣的事情?

关于安乐死论文的题目

试论我国安乐死的立法选择摘要: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原意是指在人类外力的作用下安然告别人世。这项提议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被人们提出,1936年英国首先成立安乐死自愿协会,提出安乐死法案,澳大利亚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安乐死法”的国家,但是很快便于1997年废除。2002年,荷兰下院通过法案,使安乐死合法化。而本文中提到的特丽案件中对于安乐死的争议主要集中于对于本人意愿、伦理以及法律实务操作中的一些问题。美国植物人特丽•夏沃的生死使人们再度开始对安乐死的大讨论,本文通过对一些观点的分析总结来阐述对这个话题的法律思考。关键词:安乐死;法律;伦理Try to discuss the selection of legislation of euthanasia through Terri Schiavo’incidentAbstract:Euthanasia is not a verdant noun. Euthanasia one etymology produce Greek euthanasia, and " death" two phrases succeed by " bright ", the original meaning mean that says good-bye to this world under the function of the human external force safly. The proposition propose as far back as 1930s people British establish the voluntary association of euthanasia first of all 1936, propose the euthanasia bill , Australia is the first country that pass " euthanasia law " in the world, it is abolished but benefited quickly in 1997. In 2002, Dutch Lower House legalized euthanasia through the bill . And Terri Schiavo’incident dispute in euthanasia concentrate on to one's own will, ethics , legal practice some questions operate , mainly specially. The American vegetable is specially Terri Schiavo’incident;Fertile life and death make people begin the free discussion to euthanasia once again in summer,this text explains the legal consideration of this topic through summarizing in analysis on some views. Key words: Euthanasia; Law; Ethics特丽•夏沃是一个害羞的女人,喜欢小动物、音乐和篮球。她从小在宾夕法尼亚长大,1982年认识迈克尔•夏沃,两年后结婚。他们后来搬到了佛罗里达州,在那里特丽就职于一家保险机构。由于常年减肥,特丽饮食功能紊乱,最终导致26岁时(1990年)彻底病倒。医生们说,由于钾失衡,她的心跳停止跳动,在被救活之前,脑部缺氧长达10分钟,导致严重脑损伤,陷入植物人状态。1998年,在医生将特丽确诊为“永久性植物人”且无任何康复可能后,特丽的丈夫迈克尔向佛罗里达州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特丽实行安乐死。他认为,这是尊重特丽的意愿,因为她曾表示不愿用人为手段维持生命。但这一要求遭到了特丽父母的反对。此后,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迈克尔和特丽的父母进行着旷日持久的官司。特丽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除,后又根据州议会紧急通过的法令而两次重新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院第三次裁决拔掉她的进食管。之后,美国国会对这起案件进行干预,授权联邦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联邦法院法官3月22日做出裁决,拒绝下令将特丽的进食管重新插上。此后,特丽父母又几次向不同的法院提出上诉,结果都以失败告终。就这样13天后特丽在争论声中离开了人世,逝者已矣但是对这件事的争执还在继续,一直为人们所关注的“安乐死”又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一、安乐死的概念及国内外安乐死研究概况(一)安乐死的概念及主体对象1.安乐死的概念安乐死早已不是一个生疏的名词。安乐死一词源出希腊文Euthanasia,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又称安乐术[1],或称怜杀[2](Mercy killing)。对安乐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理解包括一切因为“健康”的原因致死,任其死亡和自杀;狭义的理解则把安乐死局限于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或死亡已经开始的病人,在濒死状态下忍受着精神与肉体的极端痛苦时,在其本人或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不再采取人工的方法延长其死亡过程,为制止剧烈疼痛的折磨不得不采用人为方法无痛苦地结束病人的生命[3]。当前,我国民间对“安乐死”一词的理解多是狭义的。2.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植物人并不是“安乐死”的主体对象。我们谈“安乐死”,一定要有这样一些前提:(1)安乐死的对象是那些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处于临终阶段、正在遭受不可忍受痛苦的患者;(2)患者本人有安乐死的强烈意愿;(3)必须由医生采取行动,并选择没有痛苦的终结方法[4]。由此可知,安乐死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临终患者的明确请求下,为解除患者无可忍受的痛苦而由医生对其死亡过程进行的主动医疗干预行为。 (二)国内外安乐死的研究概况1.国外安乐死研究概况1935年,全世界第一个提倡自愿安乐死的团体在英国正式成立。自50年代起,一些西方国家开始尝试为安乐死立法。探索、争论了20多年后,1976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自然死亡法》[5]。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有关安乐死的法案。1993年2月9日,荷兰议会通过了默认安乐死的法律,此后又一放宽安乐死合法化的尺度,1999年8月10 日通过的最新修正案规定,凡16岁以上的人,若患绝症到生命末期,均可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安乐死,12岁至15岁的青少年,要似要求必须经其父母同意。现在,荷兰每年大约有25000人以安乐死的方式告别人生。1994年10月20日晚,在荷兰首都阿姆斯特丹,近百万市民通过一部名为《他自己选择死亡》的电视目睹了一位63岁的老人接受安乐死的全过程。目前,安乐死在荷兰很受公众的支持。80%以上的荷兰人赞成安乐死。 在英国,近年来要求安乐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据统计,50年代英国只有不到一半的人认为安乐死应合法化,但目前这一比例已上升到了82%。1993年2月4日,英国最高法院裁定了英国第一例安乐死案件,同意了一位年仅21 岁患者的父母和医生的申请,停止给他输入营养液。1996年4月24日,又裁定允许为53岁的珍妮特-约翰逊太太(已成为植物人4年多)实施安乐死。1998年,英国《泰晤士报》报道,尽管安乐死还不合法,但英国已有2.7万人在医生的帮助下以安乐死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多数德国人也赞成安乐死。1994年德国一家民意测验所对1004名德国人进行的调查显示,83%的人赞成安乐死,30岁以下赞成安乐死的人甚至多达88%。在德国,安乐死协会的会员1994年已达4.4万人。1999年,德国外科学会首次把在一定情况下限制和终止治疗作为医疗护理原则的一个内容。 1992年10月1日,丹麦实验了停止延长无药可救的病人的生命的法律,受到了很多人的欢迎,4个月内就有4 5000人立下遗嘱,表示愿意在必要时接受安乐死。 以色列1998的也实行了首例经法院批准的安乐死,耶路撒冷一家医院的医生给一名49岁的身患绝症的男性病人注射了致命剂量的麻醉剂。 1996年5月25日,澳大利亚北部地区议会通过了《晚期病人权利法》[6],从而使安乐死在该地区合法化。拥护者认为,这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最后,澳大利亚其它一些洲的议员也在准备制定本洲的安乐死法。 美国最新的民意测验显示,在包括医生在内的美国公众中,支持安乐死的已占多数。1994年,世界许多媒体都报导了美国一位身患绝症的老妇在儿女们轻唱的平安歌中平静地离开人世的“诗意死亡”[7]。2.我国公民对安乐死的看法改革开放以后,安乐死的观念传入我国,并很快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从1992年起,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天津医科大学党委书记、“中国临终关怀之父”崔以泰教授和北京儿童医院名誉院长、儿科专家胡亚美教授都是安乐死议案的提案人,他们不仅在为安乐死的合法化进行着努力,而且都表示,自己在必要时也要实施安乐死。目前,我国赞成安乐死的人主要是老年人和高知识阶层人士。上海曾以问卷形式对200位老年人进行了安乐死意愿调查、赞成者占72.56%;在北京的一次同样的调查中,支持率则高达79.8%;另据《健康报》报道,有关部门对北京地区近千人进行的问卷调查表明,91%以上的人赞成安乐死,85%的人认为应该立法实施安乐死二、伦理道德以及人权保护上是否可以接受(一)安乐死并不违备伦理道德为了减轻患病者的痛苦,在一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临终患者实施“安乐死”,在伦理学上是可以允许的。但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会涉及到很多感情问题,比如特丽的父母,就很难接受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女儿因为营养和水分缺乏而导致的死亡。这种人之常情,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 安乐死在法律和伦理上的争论似乎仍未平息,对安乐死的法伦理学解读,也许会突破目前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僵局。安乐死实现的是何种利益?安乐死能否成为一种权利,首先要看它为人们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所以我们不妨以人的需要为分析起点。人的存在有三重关系维度[8]。人的作为肉体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决定了人要通过物质生产的实践来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并由此建构起人与自然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人是永远的主体,物作为客体只存在对人的单向效用,不存在人对物的有用性问题。但人必须是以群体的方式,才能实现寻求需要满足的现实物的活动,这是人的存在和发展的社会必然性,即是说,只有在人的联合中,才能获得直面自然的勇气和力量。物质生产的实践既创造了人类的生活条件,同时又生产了人类的社会关系,它引起了人的不同于物质生活需要的社会生活需要,如交往、合作的需要、归宿与安全的需要、友谊的需要、道德的需要等等。社会实践所建构的是人与人的关系,它不同于人与物的关系,它是主体间的关系,而且使人与物的单向效用关系摆脱了粗陋的、原始的“动物学”性质,使主体的自然需要带上了社会文化的印记,使客体的效用能否实现为现实的价值存在形式,受到活动主体的生活态度,活动方式等的制约,这不是因为客体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也不是主体不需要某些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而是取决于一种更高的价值形态。因此,除了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生活的需要以外,由于人的意识和自我意识的产生,人还有认识自我和追求自我完善的自我实现的需要。由于利益是满足需要的东西和条件,因此,与人的三层需要相对应的就是人的物质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格利益三个利益领域。其中,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其核心是人格尊严。人格尊严作为一种价值,内在于自我实现的需要,发生在人的自身内部,不是主体对身外之物、身外之人的需要,而是主体对存在于自身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的需要,简言之,人格尊严作为一种利益是内在的,与其他经济利益、社会利益不同。它因出生而当然发生,因死亡而当然消灭,确确实实是“生则带来、死则带走”的权利。而其他利益关系都是主体对自身以外的物和人的关系,是“生不带来、死不带走”。人格利益属于身信领域的关系。意味着人除了对物的支配权之外,对自身也有支配权,前者实现的是物质利益,后者实现的是人格利益。安乐死的利益基础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的核心是人格尊严,即个人的自由自主。一个人有权按照自己喜欢的方式来对待自己的身体,包括选择死亡。这意味着要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独立的决定去过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强迫或干预。(二)安乐死不是侵犯人权而是保护人权世界卫生组织1948年在宪章中提出:“健康是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而不只是没有疾病和虚弱的现象。”死亡作为人的生命的一个阶段,同样需要一种身体上、精神上和社会上的完满状态,安乐死正是这样一种完满状态,实质上是一种实现了人格尊严的状态。显然,安乐死带给我们的不是物质利益,也非社会利益,而是人格利益。这是我们讨论安乐死是否是一种权利以及是何种权利的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说,要说安乐死是一种权利,它只能是一种人格权,而不是物质上的或社会上的权利。不过,这里仍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安乐死如果是自主、自由支配自己的利益的人格权,是否会和人格利益中最关键的生命权发生冲突?问题的关键是对安乐死本质的看法。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吗?安乐死即安乐地死亡。这里“安乐”所界定的是死亡的状态,不是死亡的原因和性质。它不过是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消除死亡痛苦,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所以安乐死所解决的矛盾,不是“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死亡质量”问题;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不是“为什么死”,而是“死得如何”。可见,安乐死是以解除人的死亡痛苦为唯一目的,使人死得安乐,维护人的死亡尊严。如此一来,那种把安乐死称为是一种死亡权的说法,就显得很可笑了。因为,死亡本身不可能成为一种利益,死亡不可能成为一种需要,相反,生命的存在是其利益之所以产生的前提。况且,死亡是一个必然的结局,人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可见,安乐死如果是一种权利,也不是死亡权,而是自主权,是人格权[9]。 三、法律实务中安乐死出现的一些问题(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精神探源1.安乐死能否成为法律权利安乐死可以成为法律权利吗?没有合理的理由限制安乐死,并不意味着安乐死就能成为一种法定的权利。权利是以体现社会意志的规范的认可为前提的。就是说,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安乐死典型的是一种人的意志的体现。有学者把安乐死说成是死的权利。其实死是人的一个宿命,是无法逃脱的必然,也无法体现人的意志,因此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安乐死则是对人的实存的一种反思、限制和决定。具体来说,一是安乐死是个人要求的,体现个体的意志。二是安乐死要符合规范,得到社会意志的认可[10]。如此,安乐死才能成为一种权利。2.安乐死成为法律权利的条件安乐死必须体现个体的意志,这是确定无疑的,否则就是谋杀了。这意味着无法表达和不具备个体意志的个体,是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的。至于要得到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首先要看它是否能得到社会道德习俗的认可和承认。显然,在现代社会,也正如我们上面所论证的,安乐死是可以作为一种道德权利存在的。起码在我国,它能被社会所认可和接受。但安乐死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是否就必定转化为法定权利?这当然取决于合法化过程的几个限制性因素。立法者在将应有权利通过立法的形式转换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要受到三个方面因素的限制:社会客观因素的限制,主观因素的限制以及法律形式本身的限制。正因为这些限制因素的存在和不可避免,使得现有的法律权利不能完全再现应有的权利[11]。所谓客观因素的限制,是指任何应有权利要求都产生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权利的客观因素包括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自然条件、民族传统等,因此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具有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的权利主张就会不同,因此有些应有的权利可能在某个时代、地区得到确认和保护,而在另一个时代和地区则得不到保护[12]。(二)我国是否具备安乐死立法的条件在中国社会,安乐死作为一种应有权利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定权利呢?我们可与安乐死合法化的荷兰做个比较。荷兰之所以能使安乐死合法化,至少有四个有利因素:1、荷兰的医疗服务在全世界来说,可以说是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95%以上的老百姓有私人医疗保险。长期疗养也包含在保险范围内,而且涵盖没有私人保险的少数人民。2、缓和医疗非常进步。几乎每一家医院都有疼痛控制及缓和医疗中心,与之相较,其它国家的类似中心少而昂贵。3、纳粹占领时期,只有荷兰的医生不参与纳粹的“安乐死”计划。这个因素显示荷兰医病关系有高度彼此信赖的传统。4、他们的家庭医师制度推行的很不错。大部分的病人与医师都有长久的友谊关系。显然,这些条件在中国还远未具备。中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现在还没有能力保障每个人都能接受较好的医疗条件。很多人在医治无望的情况下,不愿意让亲人多花钱而想到一死了之。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在广大贫困农村,由于基本的医疗保险尚未建立健全。许多人得了个小病就面临巨大的家庭经济危机,主动谋求死路是他们最好的解决办法。中国目前医院的医疗水平还不高,而对于医学上无法挽救的濒死者的确认,需要达到一定的医疗水平,具备一定的医疗条件。最后,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医疗水平,而且我国民族众多,不同民族的文化背景、风俗习惯差别很大,死亡文明的发展水平不同,对安乐死的要求和接受程度也不同。可见,客观因素的限制不支持将安乐死从应有权利转化为合法权利。四、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及结语(一)安乐死的立法构想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法律和医学等方面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当代社会,为制定政策和立法之目的,审视安乐死必须立足伦理,要围绕生命价值、个人自由和人权保障等来看待问题。讨论安乐死的最佳情景是国家经济、法制、医疗保障和公民的观念达到一定的发达水准,根本问题是病人的自由意志能够在物质和精神高度文明的基础上得到保障。从伦理上来讲,绝对禁止或全面开放安乐死均不可取,我国社会目前不具备讨论安乐死的理想条件,从立法上来讲,我们仍需创造条件。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要严格规范安乐死使用的对象范围、主体范围、实施条件、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操作程序,和明确擅自实行安乐死的刑事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安乐死职责的刑事责任,并明确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中以安乐死为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实施安乐死的对象必须是根据现代医学和技术断定已身患不治之症,并死期又迫在眼前的病患者;2、实施安乐死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或消除病人的痛苦;3、病人忍受的肉体痛苦,达到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程度;4、病人意思清楚并能表达自己的意识,必须有其本人真挚的嘱托和承诺,且该嘱托和承诺是在事前或行为当时作出。在病人无法表达时,近亲属及其他人不得代为请求,医生也不得主动实施;5、除安乐死外,无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来减轻或消除痛苦;6、应由医生实施,其他人无权实施,且实施安乐死必须有三名医生研究同意,在经主治医生批准;7、实施安乐死的方法必须合乎伦理而且被认为是妥当的。(二)结语2006年5月9日,金陵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南京一位年仅5岁,名叫龙龙的小朋友意外发生车祸导致昏迷,在龙龙父亲的情求下,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院长陈忠华教授与南京市第一医院的专家共同给龙龙会诊,确定龙龙已经是脑死亡,虽然龙龙能依靠呼吸机呼吸,但最主要的生命体征已经不存在了,龙龙的父亲双眼含着泪水,拔掉了龙龙的呼吸机,对龙龙实行了安乐死,并把龙龙包括双眼在内的多处器官捐献给四位极需帮助的病人,而龙龙的遗体则送往东南大学医学院作医学研究。虽然龙龙的情况并不是完全意义的安乐死,但却可以做为一个很好的例子,为安乐死立法提供参考。在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公开讨论安乐死以来,支持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两方各执一词。不少学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具有伦理道德上的合理性,但进行立法的条件尚不成熟。虽然安乐死在我国尚不合法,但必须承认,罹患重病且无救助可能者的家属因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用等原因停止对患者的有效治疗而让其“自然死亡”的情形在我国客观存在。如何保障患病者得到有效治疗,最起码能够最大限度的减轻其死亡前的痛苦,使其能够安详、有尊严地度过生命中的最后时光,是一个具有现实紧迫性的问题。在对生与死的权利仍有重大争议的情况下,国家可考虑先行立法对这一特殊人群在医疗、法律等方面的应有权利给予切实保障。参考文献:[1]Tom Jackson,Health Law Litigation Reporter.November[J]. Human rights,2002,(5).[2]储怀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3]DavidS,Oderberg . Applied Ethics[M].Oxford: Blackwell Pulishers.Ltd,2000.[4]林桂榛,陈瑛.论“安乐死”的构成要素及道德冲突——基于医疗领域内对人的生命的一种医疗干预[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5]石文亮.试论安乐死立法[J].法律与医学,1995,(2).[6]李宝珍.应为安乐死立法[J].中外法学,1998,(1).[7]陈晶晶.安乐死的伦理困境[J]. 前沿,2002,(8).[8]赵雪纲.人权概念的正当性何在?——康德伦理学对人权概念(以生命权为例)之奠基性意义[J] .政法论坛,2004,(5).[9]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2004,(6).[10]贾红梅.道德对安乐死合法性与非法性的界定[N] .法制日报,1997-5-3(8).[11]朱沛智.安乐死及其立法思考[J]. 科学.经济.社会,2002,(1).[12]陆敏.安乐死的立法思考[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初我们班写这个的基本都是高分。切入点很多、例如我国罪责刑原则的贯彻执行很不到位、究其原因、我国的程序审查和监督漏洞。要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现今社会背景下、如何认定社会危害程度。罪责刑中的刑事责任并非指犯罪的法律后果的刑事责任、而指的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司法的重要意义、和对于解释刑法的制约作用。等等、很多……这个题目、经过查阅资料和归纳总结、还可以让你对整个刑罚体系和精神内涵有进一步的、清晰的了解。一举两得啊~~~~

为什么要从定罪量刑的角度来分析呢?gai案的关注点也是争议点在于是否构成犯罪?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则必然也有患。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可人有了远虑,又何尝不是必有近忧呢?古人倡导的“生于忧患”以被几百年后的现代人发挥的淋漓尽致,可一味“忧患”的结果却是我们的一事无成.是啊,要想安乐死就不能再忧患生了!根据空气动力学原理,大黄蜂很可能是飞不起来的,可它们自己不知道这一点,也不忧虑,所以它飞起来了.这就是无知者无畏.而成天闷闷不乐的忧患者,渐渐的被生活所消磨,对未来失去了信心.试问“安心”都做不到,又如何能做到“安乐”?放不下心灵包袱的人被羁绊住的也许不仅仅是双脚,还有未来吧!有这样的一个人,当他走在一大片冰冻的河面上时,他听见了“咔咔”的响声.他吓坏了,他以为冰面要裂开了所以趴在冰面上不敢动弹.当一辆满载货物的马车驶过他身边时,他的眼神变的很迷茫.是啊,这就是“过度忧患综合症”的表现.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现在的社会,被自己吓倒的人数要远远超过被困难打倒的人,是啊,“自己才是自己最大的敌人”,这就是真正的原因吧.而罪魁祸首正是那个叫做“生于忧患”的理念.放下你那装满“忧虑”的包袱吧,只有轻装上阵才能获得成功.生活是过出来的,而不是想出来的.相信人生只有走出来的美丽,没有想出来的辉煌.就像文才是写出来的,口才是练出来的,而不是忧虑出来的,想出来的一样.即使是失败的经验也一定比事先无尽的忧虑要来得实在,只要你有输的起的精神就一定会赢来新的机遇,就会成功.而忧虑只能让你踌躇不前,在梦想门前却要徘徊的人,注定要和梦想相隔,在河的这一边把自己站成岸.但即使你面对的阻碍无法超越,即使你没有好的应对方法,但只要你有敢于面对强敌的勇气,你就会发现奇迹是可以创造的.“车到山前必有路”不一定只是那些事到临头却一无准备之人的开脱之词,“机关算尽”也不一定是好事,有时候我们反而要适当的“头脑简单”到那时你会发现春履与秋痕一样是美好的景色,固然要死的安乐,但人活着不是为了死.是不是安乐的度过医生才更有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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