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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趕跑跳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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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中的纸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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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将一部分法官入额,从而使得这些法官的工作仅限于审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门以及法官助理人员去进行。(二)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呈上升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但司法的公信力却依旧未达到人民的期许。(三)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法官的离职现象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官的工资收入相比于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职业相对较低,而办案压力却逐年提升,例如同样从事着法律职业的律师收入要相对高于法官整体的收入水平,在面临着案件越来越多,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法官们得到的薪酬却不甚理想,这就导致了法官中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离职转行去做一些高薪酬的工作。员额制改革总体上看是对于我国长久以来司法系统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尝试,现在的改革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员额制改革如何具体进行应用各地都在努力探索,笔者认为员额制改革必然会使我国司法水平具有实质性的飞跃,关键在于找到科学的具体改革方式,随着员额制改革本身的优势和深入推进,我国司法水平必然会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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俊之独秀

员额制度,就是通过选拔的方式将法院内部的人员分门别类,具体分为三个类别:审判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只有审判人员才属于员额制内的法官,其他两个类别的人员则属于员额制度之外的工作人员。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将一部分法官入额,从而使得这些法官的工作仅限于审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门以及法官助理人员去进行。

(二)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呈上升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但司法的公信力却依旧未达到人民的期许。

(三)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法官的离职现象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官的工资收入相比于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职业相对较低,而办案压力却逐年提升,例如同样从事着法律职业的律师收入要相对高于法官整体的收入水平,在面临着案件越来越多,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法官们得到的薪酬却不甚理想,这就导致了法官中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离职转行去做一些高薪酬的工作。

员额制改革总体上看是对于我国长久以来司法系统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尝试,现在的改革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员额制改革如何具体进行应用各地都在努力探索,笔者认为员额制改革必然会使我国司法水平具有实质性的飞跃,关键在于找到科学的具体改革方式,随着员额制改革本身的优势和深入推进,我国司法水平必然会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扩展资料:

实施目标:

(一)确定员额比例的标准

首先,应该通过总结本地区历年案件的受理数量总结出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并在此基础上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可能受理的案件数量;其次,员额的比例不应当是一成不变的,在科学地确定一个入额标准后,可以定期进行考核,只要符合标准的应当入额,而已经入额的法官如果不能通过考核则应当排除在员额之外,同时,在一定时期内,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员额的人数可以适当地增加或减少。

(二)进一步提高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

提高审判者的职业道德,优化司法工作队伍的关键点之一在于提高司法系统人员的薪酬待遇,在员额制改革后,入额的法官必然会随着改革的深入相应地提高工资待遇,但是也正如前文所言,如果只给入额的法官们提高工资必然会导致继续拿着较低收入的其他工作人员心理失衡,从而可能导致离职,或对工作产生负面情绪的结果,严重者则可能会给司法腐败以可乘之机。

(三)建立科学监督机构

目前我国部分法院存在地方化、行政化的特点,造成此现象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官是由当地的人大委员会选举并且任命的,对当地的人大负责,因此如果当人大委员的个人利益需要法官进行枉法裁判的时候就可能会给法官的审判造成困境。

(四)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培养

首先,应当在高校法学专业开设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且这门课程应当贯穿于整个本科阶段以及研究生阶段;其次,对于已经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人来说,要建立法律共同体意识,在平时工作中定期进行司法腐败教育,也可以考虑以物质奖励的方式进行刺激,尽管法律信仰是一种精神上的追求,但是如果能辅以现实利益的刺激,这种精神追求便会更加具备现实的可能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员额制、司法责任制改革与司法的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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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指纹锁

现在搞司法改革,以前法院里面包括行政部门人员都有被任命法官等级,但是这些人实际不办案。现在改革之后,一个法院最多百分之三四十的人可以进入员额,重新被任命法官等级,这些员额制法官才有办案资格,也必须亲自办案。其他没有进入员额的法院工作人员要么做法官助理,给员额制法官打杂,要么去行政部门做司法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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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msongsam

员额制改革中, 特别强调要建立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退。按照规定,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情形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被动退出,包括6种应当退出员额的情形;另一类是主动退出,即员额制法官、检察官辞职的情形。其中,应当退出员额的“6种情形”包括:①员额制法官、检察官没有在业务部门亲自办案的;②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入额后在非业务部门任职的,就不能再占用办案部门的员额;③第一批试点法院、检察院政治部主任、纪检组长等从事非审判、检察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入额后,在入额公示期满3个月内,所在单位没有免去其行政职务,或本人没有依照承诺主动辞去所任行政职务的;④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年办案数没有达到要求的;⑤员额制法官、检察官配偶在本省(市、县)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各级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在本省(市、县)从事前述职业的,在入额公示期满3个月内,其配偶、子女没有退出所在职业的;⑥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由于工作调动离开法、检系统,或因辞职、退休、辞退等原因离开所在法院、检察院的。今年,省司改办将对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履职情况进行督察,主要检查全省法院、检察院员额制法官、检察官办案量、岗位调整、任职情况、员额退出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全省通报,对应退未退人员启动退出机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233 评论

miss.w\^O^/

法官和检察官是保证法律实施的中间人,但是中国如今法律逐渐完善,人们道德素质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可还是有那么多的检察官和法官,到底有必要这么多吗?但是,“案多人少”、案件积压的问题依然困扰着各地法院,很多法院的审判工作也面临着难以应付的局面。面对由员额制推行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我们究竟应如何加以应对呢?

首先,我国应当全面反思法官员额的设定标准,为今后对入额法官的动态调整确立科学的标准。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法院都是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确定法官的员额。但是也有些是没有突破这个额度的。对于法官员额的设定或许还需要慢慢的去了解,最后再做出一个合理的决策,保护国家的资金人力。

目前,各地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甚至大部分副庭长都进入了法官员额。甚至那些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的非业务部门主管人员也成为入额法官。这些人士一方面担负着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还要承担不低于普通法官工作量一半的任务,这确实带来了无法兼顾、捉襟见肘的问题。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官的减额还需要慎重考虑,希望能够做到人事合理安排解决,不会有案多人少的情况,也不会出现案少人多的情况。

再次,我们应当考虑在法官审判团队中增加法官助理的设置。经验表明,唯有为入额法官合理配置一个审判团队,使其获得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辅助人员的配合,才能使法官从沉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专门负责提高审判质量,提交优质的裁判文书,将案件进行精心打磨,做成一个又一个精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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