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答数

    8

  • 浏览数

    148

飞扬嗒兜兜
首页 > 期刊论文 > 信托法研究现状及对策论文

8个回答 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妖精狮子

已采纳

我是13年毕业的金融学专业学生,如果你没有思路,只想写一篇随便过了的话,我建议你不要写实证分析,写一些现状问题描述,做一些数据的统计和简单分析,最后得出结论和改进法就可以了。题目给你一些参考:一、中国金融改革与金融深化1.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2.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现状、困境、对策3.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与中国的现行企业制度改革4.利率市场化问题探讨5.我国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再造6.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方向7.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问题8.中国信用制度的缺失与建设9.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问题和对策10.中国政策性金融的理论与实践11.论建立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12.中国金融电子化的发展趋势与问题13.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方向与模式探讨14.非银行金融机构问题研究二、国际金融与汇率问题1.人民币自由兑换问题研究2.当前人民币汇率问题研究3.中国资本市场开放问题研究4.中国资本外逃问题研究5.银行股外资并购问题研究;6.中国国际收支的调节政策与调节机制7.中国国际储备的规模管理与营运管理8.全球化经济发展趋势与香港联系汇率制问题9.人民币汇率机制与香港的联系汇率制10.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11.论内部经济均衡和外部经济均衡的政策搭配12.人民币有效汇率与贸易收支数量关系研究13.中国利用外资发展战略与策略三、金融风险与监管问题1.次贷危机下中国金融安全所面临的挑战及对策2.论银行不良资产的化解问题3.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4.电子银行的监管问题研究5.论金融机构自律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6.实施信贷风险分类方法的若干思考7.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与防范8.实施资产负债管理中的问题与对策9.我国银行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10.开放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研究11.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的构建12.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13.我国网络银行的风险管理研究14.银行信用风险评估中的非财务分析15.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分析及管理方法的研究.16,金融监管的成本与效益分析四、投资制度与资本市场1.中国证券市场问题研究2.开发金融创新产品与完善金融市场3.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4.QFII与QDII制度研究5.中国票据市场发展与完善6.各类金融衍生品在我国的发展研究7.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实证分析8.CAPM的实用性分析9.认股权证(或可转债)定价理论的实证研究10.投资银行在资本市场中的功能11.投资银行组织模式比较与选择12.中国衍生证券市场建立与发展13.银行上市后股权结构与绩效的相关关系研究五、信托、资产证券化与投资基金1.我国信托投资业的改革与发展2.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动因分析3.我国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探讨4.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问题研究5.我国理财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对策6.证券投资基金的绩效评价研究7.中国投资基金运行中的问题及解决措施;8.投资基金发展趋势研究;9.主权基金运作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10.开放式基金融资研究11.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问题探讨六、货币理论与货币政策1.当前货币当局金融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政策选择2.虚拟货币对货币流通秩序的影响分析3.通货膨胀对当前投资领域的影响4.利率调整与央行的宏观金融政策5.当前我国货币流通状况研究6.公开市场业务与我国国债市场的完善7.论利率在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8.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调整与选择9.通货膨胀的表现与对策10.我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与财政政策目标的协调11.我国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选取12.利率结构的调整与经济结构的调整13.我国的利率弹性问题研究14.我国利率传导机制的优化15.提高商业银行在利率传导中的效果16.久期模型在利率风险管理中的运用17.通缩问题的原因及对策研究18.利率工具和汇率工具在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中的应用七、国际货币与汇率制度1.欧元在今后国际储备中的地位分析世纪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探讨3.欧元;美元;日元的汇率走势及对世界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影响4.加强IMF在国际金融危机中的作用5.全球货币体系与亚洲货币合作前景6.日本金融自由化及启示7.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评析八、国际金融市场1.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监管问题研究2.跨国并购的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影响3.美元汇率波动对全球金融市场的影响4.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新思路5.国际金融危机的预警与防范机制6.当前世界金融发展的形势与动态研究这些都是我当初学校给的题目参考和范围,希望采纳。

278 评论

沐沐沐牧

哈哈,哥们是要写论文。真实情况是,国情不同!

263 评论

smile筱123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307 评论

我的宝贝叫小啦

我也是法律本科毕业的,自己有一份,网上绝对找不到第二份,只可惜你给的份太少了。我的是浙大的,发给你肯定能过关。

205 评论

鹿鹿小宝贝

成功地实现了民事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国际性、现代化和现实性、法典化和融合... 加强对德国民法典基本特点的研析, 可以为正在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提供科学...

83 评论

优雅的猫214

给你找了两篇蛮好的文章,你可以参考一下:第一篇简单些,第二篇专业点内容提要: 适逢中国《信托法》实施3周年之际,在我国信托业发展遭遇困境的背景下,由中南大学和上海远景非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主办的“中国(长沙)信托国际论坛”于2004年10月16~17日在长沙隆重举行。国内外知名信托法专家、学者以及业内高层人士围绕《信托法》实施以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现状和实践问题,从理论和实务角度对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这些意见对于加快贯彻实施《信托法》,改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环境,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一、中国信托业发展的现状信托机构是依照信托制度活动的主体。现阶段,营业性信托机构的主体就是信托公司。经过近几年来的整顿,中国信托业已成功地化解了累积20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充实了资本,改进了管理,重新集合起一支专业队伍,为社会提供信托服务。同时,为了加强监管,保障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监管部门根据信托业务发展的需要,陆续制订、出台了一些法规规章,指导和监督信托公司依法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一)信托法配套制度的建设情况我国《信托法》第4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这一规定要求监管部门对我国特许经营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2001年以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出台。这两个规章与《信托法》一起,合称为“一法两规”。两个规章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基础性作用。近年来,根据业务发展和监管的需要,一批监管规章和文件陆续出台。它们对信托公司的股东资格审查,资金信托业务,清算、转制事宜,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与使用,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等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这些文件构成了信托公司经营与监管的基本制度框架。(二)信托公司的现状目前,重新登记后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分布在全国大多数省(区、市)。到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从业人员约为4600人。在国务院确定的信托整顿方针的指导下,信托公司获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接受管理的信托财产总额已近2000亿元人民币,营业性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我国信托业迈出了可喜的一步。近3年来,信托业务增长迅速,信托财产呈现出良好的增长态势。信托业务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资金信托,约占信托财产总额的84%。其中,集合信托计划为1053个,并大部分获得了成功。同时,信托公司以资金以外的其他财产形式开展的信托业务,开始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条件。(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上文分析了信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内部控制不完善,与所开办业务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水平不高,专业人员执业水平不高。二是少数公司资产质量不高,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有的没有认真履行诚信义务,甚至擅自改变信托财产用途,挪用、混用信托财产,将信托收益归入固有财产等。个别公司由于违法违规经营,面临严重经营风险,已被停止营业。它们管理的信托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损害了广大中小委托人的利益,造成了社会风险。三是监管规制不完善、不具体,信托业务在创新中出现许多亟待规范的经营方式。由于缺乏信托登记、信托会计和信托税收等方面的规定,相当部分业务在法律、法规上存在缺陷。对刚经过整顿的个别信托公司出现的重大风险,中国银监会给予高度重视,已要求全系统的信托监管人员努力做好监管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切实防范风险,保护委托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中国银监会将从实际出发,按照分类监管的方针,大力支持经营良好的公司发展,通过扶持一批优秀的信托公司,促进我国信托业的规范、健康发展。二、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展望(一)以防范风险为核心,做好信托公司监管,促进规范发展信托公司是中国信托业的主体,虽经重新登记,它的市场形象还处于重建期。信托业务在我国又是完全创新性的业务,面对多样化、个性化灵活的理财需求,监管者、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经验。因此,要不断摸索,不断总结经验,不断自我提高。同时,也要随着信托业务的发展,加快完善监管规则,在努力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信托业的稳健发展。随着信托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分类监管政策的实施,信托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也要不断完善。要通过建立稳定的、可持续的经营模式,使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进入良性发展的道路,使中国的信托制度能够更好发挥出它的功能,为经济建设服务。(二)不断完善信托法制,加快配套制度建设中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在制定规章制度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目前,关于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办法,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规定,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方面的指引和评价办法以及分类监管的办法等已经完成制度论证工作,将在完成必要的程序后发布,这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与监管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中国银监会还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信托登记、信托会计与信托税收等方面制度的建设工作。关于信托登记,需要由不动产、房屋、车辆、股权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来制定法规。两年来,中国银监会与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进行协商,并召开专家学者座谈会,就信托登记制度建设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关于信托会计,据了解,目前已完成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草案)》,有望不久后出台。关于信托税收,有关部门一直在努力工作,相信这些工作能够较快地取得实质性进展。我认为,经过各方面的努力,与《信托法》相关的重要配套制度将会陆续制定完成、付诸实施,信托制度将会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三)加强协调规划,建立科学有序的信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发展1995年,中国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其所办的信托公司分业;1999年开始的信托整顿,再次实行信托公司与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分业经营。因此,中国实行信托与其他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体制。近年来,随着信托业务的兴起,依据信托原理或依照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开展经营活动的现象逐步增加。信托制度以其特有的制度活力影响着中国的资产管理活动与资产管理市场。如何加强管理,统一监管政策将日益成为影响统一规范的信托市场发育的重要问题,值得有关方面加强研究。在处理好机构监管与业务监管相互关系、实施统一的监管政策后,我国的信托业将会在新的基础上取得新的发展。(四)加强诚信建设,促使信托公司诚信经营诚信对信托制度而言,尤为重要。因为信托关系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是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失去了委托人的信任,就谈不上委托人将财产拿出来让他人管理,信托也将无从产生。对信托公司来说,其诚信要求则更为严格。因为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面向众多的自然人和法人。只有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和认同,信托业务的开展才有市场和空间。诚信一旦缺失,信托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信托业务的经营也将无从谈起。(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信托业协会已开始它的筹备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协会成立后,将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发挥信托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和促进信托业的健康规范发展。自2001年4月《信托法》颁布实施以来,除了信托公司按照信托原理开展营业信托活动外,信托制度已开始在其他众多领域得到日益广泛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公益信托开始列入有关部门与信托机构的议事日程;二是民间已开始出现了如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形式的民事信托活动;三是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有关业务制度,都开始注意遵循信托原理。我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古老的信托制度在我国将会为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理解与认识,其运用前景将会更为广阔,表现出她在东方文化传统基础上的旺盛生命力。2011:中国信托业现状与特征分析及趋势展望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邢成系列一:资产规模再创天量,内涵发展成不二选择........................ 2系列二:净资本管理实施在即,“二次转型”迫在眉睫.................. 6系列三:主动管理深入人心,银信合作有望华丽转身.................. 12系列四:政信合作热度骤减,基础设施基金方为出路.................. 17系列五:信托PE投资不断探索新路,信托QDII悄然拉开帷幕.. 22系列六:资本市场屡遭封堵,部门分割愈演愈烈.......................... 27系列七:房地产行业遭遇“严冬”,信托投融资再现暖意............ 36系列八:行业重组趋于平静,个案操作颇具亮点.......................... 44系列九:规范自律渐成共识,行业组织功能凸显.......................... 50系列十:2011:中国信托业趋势判断与展望.................................. 53系列一:资产规模再创天量,内涵发展成不二选择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从2007年的9400亿元发展到2008年万亿元;2009年底的2万亿元;2010年的3万亿元,四年实现9倍的增长。目前信托公司(不含正在重组和刚开业的公司)平均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信托公司在此期间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实现高速增长,主要导因包括下述几个方面。(一)“新办法”明确了信托业发展方向。中国银监会总结信托行业回归本业5年来的发展历程,再度将信托公司的市场定位调整、明确成:“为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金融中介机构”,其业态接近于国外私募基金。信托新政的颁布,标志着监管部门对中国既有商业信托制度“颠覆性”制度创新的完成。为促进信托公司转型,同年中国银监会又陆续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等政策性文件。由于“新办法”将信托公司明确定位于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和金融理财机构,彻底解决了影响中国信托业多年功能定位模糊的痼疾。“新办法”中明确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进行了严格限制,禁止信托公司再持有实业投资股权,信托资金债权运用方式也规定了严格上限限制,委托人必须是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过规定上限;“新办法”鼓励信托公司开展私募股权投资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年金基金信托等创新业务,明确了信托公司的本源业务范围,突出了信托公司经营特色,引导信托公司构建专业化经营模式。自此,“新办法”使信托公司真正全面回归信托本源业务,信托公司全面实施转型和开展创新,自此中国信托业进入了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信托业发展方向得以明确、经营模式得以确立、经营机制得以转换、产品结构得以升级、人的思想得到彻底解放,短短四年中管理信托资产突破3万亿,新增信托资产规模超过历史总额。(二)原评级分类标准助推信托公司“规模偏好”。自2006年我国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试行评级分类监管,即按照不同的监管指标分别对信托公司作出量化评级,再根据评级高低对信托公司的经营范围和创新业务资格作出不同规定。由于第一次在信托行业引入评级分类监管,所以缺乏经验,一些条款过于笼统,对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没有具体划分主动管理型资产和被动管理型资产,而是“一刀切”,例如评级分类监管办法第四部分资产管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点“信托业务规模”中规定:信托业务规模得分12分,其评分标准规定为:根据公司管理的受托财产规模与行业平均值之间的比值得分,比值300%以上得12分;比值20%(含)-300%得分=信托业务规模/行业平均值×12/3分(得分四舍五入);比值20%以下得分为0分。其评分说明指出,该指标评价公司受托业务规模在行业内的地位,评价公司信托业务的发展水平。加之对管理的资产规模规定的评分权重比例偏高,占该资产管理部分总分的12%。因此,客观上对信托公司忽视质量、重视数量,不顾公司自身条件和具体情况,盲目扩张信托资产规模,一定程度起了诱导和助推作用。(三)信托公司“通道型”业务导致“规模泡沫”。我们把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亲自参与信托资产管理,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业务回报率极低的这一类业务通称为“通道型”或“平台型”或被动管理型业务。信托公司在这一时期中此类“通道型”业务规模增长速度极其迅猛。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快速增长的“通道型”业务来源主要包括两个主要渠道:一是信托公司与其大股东或者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来往。一些信托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迅速提高信托公司的分类等级,使其信托资产规模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增长,便通过利益输送的方式将相关资产作为信托资产委托控股的信托公司进行资产管理,虽然信托公司报酬极低,但资产规模实现了增长。可以看到有的信托公司通过上述方式短短一年内,资产规模由一、二百亿一跃超过千亿;二是信托公司与商业银行通过所谓银信合作业务迅速作大资产规模。据统计:2010年前三季度全行业信托资产规模亿元,其中集合资金信托产品4800亿元,占16%,单一资金信托产品23390亿元,占79%,银信合作产品余额18932亿元,占64%。而在银信合作产品中,较为保守的估计,“通道型”产品的规模约占到70%,即13000亿元左右。这一做法在产生资产规模泡沫的同时,还规避了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一些特定指标监管,也使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趋于弱化,同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在增加。(四)少数公司创新乏力,错选粗放外延型模式。极少数信托公司由于自身机制约束或团队缺失,市场开发能力和业务创新能力低下,难以有效的开展由信托公司主导话语权主动型管理的信托业务,产品线单一,公司很难供应高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业务收益率的创新产品。故错误的选择了没有原创要素、丧失主动话语权、毫无核心竞争力、信托报酬率极低的平台业务,而此类业务只有“以量取胜”,做大资产规模基数,才能勉强维持收支平衡。显然,此类粗放型的业务,外延式发展的模式是难以为继的。与此同时,部分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项目风险时有发生。2010年以来,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信托业当前阶段发展的现实情况,中国银监会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业务规范,特别是2010年下半年下发的《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也引起了业内外较大反响。《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征求意见之后,已于2010年7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9次主席会议通过,并正式下发。《办法》与2010年8月12日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09年12月中旬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一系列行政法规中均传达出一个相同的声音----“抑制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鼓励主动管理型信托业的发展”。监管者明确引导信托公司尽快实现从“广种薄收”、“以量取胜”片面追求规模的粗放式经营模式,向“精耕细作”、提升业务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内涵发展的经营模式升级转型的深层考量和战略意图。这将彻底转变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鞭策信托业务再次转型,使信托公司切实成长为具有核心能力的特殊资产管理机构。信托行业走内涵式发展的模式成为必由之路。系列二:净资本管理实施在即,“二次转型”迫在眉睫《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成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进入历史新阶段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将与《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管理办法》一道,将中国信托业正式引入一个以“一法三规”为信托业监管主要政策依据的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一)《办法》出台的主要背景与目的。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应实施净资本管理”,可见《办法》的出台并非偶然,监管部门三年前就已经开始酝酿。银监会结合信托公司监管实践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做法,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制定了《办法》,目的在于落实《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就《信托公司净资产管理办法》而言,其主要指导思想包括下面几个方面。1、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资本监管体系。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境外成熟市场监管当局深刻认识到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对投行类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重要性,目前包括美国、英国、欧盟、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等国均已建立起以净资本为核心的资本监管体系。在我国,继商业银行全面实施了净资本管理办法之后,2006年中国证监会也正式颁布实施《证券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对所有证券公司实行净资本管理,实践证明,效果良好,收益明显,有效的体现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思路和监管理念。2、净资本管理将弥补信托监管工具的不足。随着信托业的快速发展、信托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转变和创新业务的频繁开展,信托业的监管环境已经大为改观。2007年新两规以来,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目前信托公司平均管理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最高的达182倍。信托资产规模快速扩张的同时,多数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并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业务风险时有发生。为此,曾就银信、信政和房地产信托业务下发风险提示,但银信合作业务在年底仍然达到万亿元,创出历史新高。以上事实表明,在当前信托公司风控意识普遍不足、风险管理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信托公司的扩张冲动只能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进行必要的约束。3、重构信托公司风险管理框架,提高监管有效性。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逐步实现信托风险的计量和监控。同时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风险的事前控制,提高对信托公司日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落实监管意图方面,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调整不同业务风险系数,有效引导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4、推动分类监管,促进信托公司创新发展、做优做强。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通过对不同监管级别的信托公司设置差异化风险系数、将业务规模与评级水平挂钩等手段,可以进一步落实了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理念。限制评级水平较低公司盲目扩张的同时,为鼓励信托公司积极创新,在新产品或新业务的监管规定上预留了空间。(二)《办法》的主要监管内容1、《办法》的核心内容。《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并且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资本的比值不小于100%,建立了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使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撑,促使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归纳起来净资本管理主要内容为净资本、风险资本和风险控制三个方面。净资本管理办法核心内容项目 规范内容净资本 净资本=净资产-各类资产的风险扣除项-或有负债的风险扣除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风险扣除项风险资本 风险资本=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信托业务风险资本+其他业务风险资本风险控制 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三)信托公司“二次转型”迫在眉睫1、顺势而为,调整公司传统业务结构。从《办法》出台的背景可知,监管部门酝酿净资本管理由来已久,引导信托公司加大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的开发,培育核心资产管理能力的监管思路也在有步骤地实施,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通过净资本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意图,可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信托业发展模式重构是大势所趋,唯有顺应发展,积极应对才是信托公司的前途所在。此次净资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对信托业整体发展模式的重大调整,信托公司应尽快认清形势,根据自身优势,迅速调整公司发展战略,重新布局公司业务体系,尽快培育自身核心能力,在新形势下获得发展的主动。2、加强核心竞争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信托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尽快提升信托资产自主管理能力这一核心竞争力。所谓的自主管理能力,就是信托公司从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风险控制、存续资产监控、信托资产收回,全程自主操作,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主动掌控,不再“受制于人”,为投资者获取令人满意的投融资收益和资产保值增值,利用信托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进行积极有效的自主专业化管理,识别潜在风险并利用丰富多样的控制手段进行调节。信托公司还可引入外部专业管理团队作为投资顾问,通过与投资顾问的合作提升自身主动管理能力,迅速构建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理财团队,确保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实现高效率运行。3、重视渠道建设,逐步构建私募化营销网络。《办法》出台后,由于信托公司产品结构和业务模式要发生根本性变化,一些所谓银信合作类的通道型产品将逐步淡出市场,因此,信托公司的产品营销渠道必须两条腿走路,不能完全依赖以往银信合作的传统销售模式,信托公司应充分运用目前相对宽松和有利的政策环境与监管规定,立足区域,迅速辐射全国市场,以最大限度扩张自身的理财市场占有份额,挖掘高净值金融资产客户、合格投资者及机构投资者,大力开发不同门类、不同风险特色、不同收益水平的投融资项目,适应不同投资偏好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需求,为投资者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产品。从而,逐步积累自有的忠实客户群和项目池与资金池,为高水准开展基金化信托创新业务创造条件。4、研发先行,不断提升公司产品创新能力。信托业务原本就是一个智力密集型的行业,在《办法》出台后,信托业务创新、信托产品创新就显得更加迫切和重要。但就目前情况而言,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公司的研发力量最为薄弱,研发投入十分不足,有的信托公司甚至根本就没有设置研发部门,一些公司虽表面设立了研发部,但人员和经费都十分不足,往往还兼任其他许多工作。因此,信托公司必须改变过去只顾急功近利,忽略前瞻研究的短视行为,进一步加大公司的研发投入和研发力度,大力引进和培养业务研发人才,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研发团队,将产品研发与《办法》出台后新形势下公司创新业务的目标和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不断提升公司信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为公司走内涵式的发展道路奠定基础。5、调整资本规模,兼顾优化结构。据统计目前我国信托业平均净资本规模高于平均注册资本,但多数信托公司的资本金已经用于各类投资,大多基本被固化。在《办法》实施后,按照要求信托公司的净资本必须按风险系数进行抵扣,而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在快速增加,所以信托公司的增资需求十分迫切。在此大背景之下,一些资质达标的信托公司通过申请上市的方法来扩张资本规模的思路再次被提上日程,而且较之净资本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信托公司上市募集资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据则更加充分和合理。此外,还有信托公司为适应《办法》实施后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将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董事会基金转增资本。由上述可知《办法》实施后适时、适当增加资本规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因此,一些原来资本结构不尽合理,一股独大的信托公司,恰恰可以利用扩充资本的有利时机,同时达到优化股权比例,调整资本结构的效果。

118 评论

zhangzhangdd

转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副题(宋体·四号字)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正文:(宋体·三号字。)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2)(注 释) (黑体·五号字)(宋体·五号字)(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宋体·五号字)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2、违宪问题研究;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7、宪政比较研究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9、论重婚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3、论无限防卫原则4、论犯罪构成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7、论数罪并罚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10、论洗钱罪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4、论毒品犯罪15、论金融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2、论回避制度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5、论取保候审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8、论死刑复核程序9、论死刑缓期执行10、论审判监督程序五、《民法学》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9、试论代位权10、论无权代理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8,论人身权的种类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3、论诉的和关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9、试论第三人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16、试论支伺令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8、企业名称权研究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10、论商标撤销制度¨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八、《公司法》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法系的历史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4、罗马法与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构建中的法理问题 5、论美国商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6、信托的发展与我国信托制度的建立7、论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关系 8、法国民法发展制度考 9、普通法系主要国家刑罚制度之比较10、民法法系主要国家行政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十、《合同法》 1、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论合同的分类 3、试论合同的成立条件4、试论缔约过失责任 5、论合局的效力 6、试论无效合同 7、论债的保全8、试论债权人的代位权 9、试论合同的转让10、试论合同解除的条件11、论提存12、试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13、试论定金责任14、论违约行为的形态和责任15、试论合同的解释16、论要约和要约邀请17、试论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18、试论不安抗辩权.19、试论概括移转20、论合同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十一、《国际私法》 1、论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立法原则与补充完善2、论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和方法3、论冲突规范的意义与重要组成部分的探讨 4、试论香港与大陆的法律冲突问题 5、谈涉外经济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概论》 1、论关税减让原则与我国关税制度改革 2、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法律问题 3、试述关贸总协定对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 4、试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法律问题5、关贸总协定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适用关系十三、(劳动法学》1、试论劳动法律关系2、试论劳动合同法律制度3、试论工资保障法律制度 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问题5、试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十四、《保险法》1、试论责任保险与保证保险的异同2、我国保险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3、试论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十五、《金融法学》 1、论贷款的法律调整2、浅议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及其发展对策 3、金融违法行为的研究4、票据法的探讨5、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权利及其制约十六、《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制度》 1、论环境标准2、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3、论"三同时"制度 4、论排污许可制度5、论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6、论土地资源的法律保护 7、论风景名胜地的法律保护8、论国际环境责任9、论可持续发展原则10、论国际水道的保护 11、论海洋污染防治12、论文化遗迹地保护的法律制度十七、《公证与律师制度》 1、论公证的客观真实原则 2、论遗嘱公证3、论房屋买卖合同公证4、论出国留学协议公证5、论涉外公证6、论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辩护7、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8、论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9、论政府法律顾问的实务操作 10、论法律援助制度就几个方面论述一国际投资争端是什么二解决方案三ICSID是什么四两者比较下面再简单阐述一下编写毕业论文提纲的方法:1.先拟标题;2.写出总论点;3.考虑全篇总的安排:从几个方面,以什么顺序来论述总论点,这是论文结构的骨架;4.大的项目安排妥当之后,再逐个考虑每个项目的下位论点,直到段一级,写出段的论点句(即段旨);5.依次考虑各个段的安排,把准备使用的材料按顺序编码,以便写作时使用;6.全面检查,作必要的增删。在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时还要注意:第一,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是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是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第二,提纲写好后,还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不可疏忽,这就是提纲的推敲和修改,这种推敲和修改要把握如下几点。一是推敲题目是否恰当,是否合适;二是推敲提纲的结构。先围绕所要阐述的中心论点或者说明的主要议题,检查划分的部分、层次和段落是否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是否合乎道理;各层次、段落之间的联系是否紧密,过渡是否自然。然后再进行客观总体布局的检查,再对每一层次中的论述秩序进行五总结

109 评论

武汉徐东居佳伴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196 评论

相关问答

  • 会计发展现状及研究对策论文

    中小企业会计核算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 :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给中小企业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自身的稳定发

    新月之垣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对现状及对策研究的论文怎么写

    论文研究现状怎么写 课题研究现状也叫“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综述”,即简述储综述别人在本研究领域或相关课题研究中做了什么,做得如何,有哪些问题解决了,哪些尚未解

    小小锅盖子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 论文现状及对策研究的框架

    毕业论文写作框架指导 论文框架 论文要包括中英文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综述、方案、论文主题、测试及性能分析、结束语、后记和参考文献等。下面给出一个论文的参考

    飞龙在天了 6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英语写作现状对策及研究论文

    高中英语写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论文 写作教学是高中英语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贯穿于英语教学的全过程,始终伴随着对话、课文、词汇、语法等语言知识的教学而展开

    可爱哆咪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7
  • 企业营销现状及对策研究论文

    论某某企业市场营销的现状与对策素着我

    拽拽小蘑菇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