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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小贝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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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明天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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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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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喝玩乐nnn

疑罪从无:是指刑事案件中判决之前都假设被告人无罪疑案从无:是指民事案件中除非法律有特别的规定,都假设主张人主张的案情不成立,民事关系不成立,或者按照法律规定的默认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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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嘴闯天下

分类: 社会民生 >> 法律 问题描述: 介绍一下 解析: 陈兴良 个人简介 陈兴良,男,1957年3月21日生,浙江义乌人。1977年12月考上北京大学法律系,1981年12月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1987年12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干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干事、北京 市刑法学研究会常委理事兼副秘书长。主要研究成果:个人专著 《正当防卫论》、《共同犯罪论》、《遗传与犯罪》等;主编《刑 法全书》等20多部;合著《刑法学原理》等30多部;合译《立法理 论——刑法典原理》等4部。 陈兴良 法学专著(同名著者未经筛选) □刑事法判解(第9卷)/陈兴良,2005-7-1版 □刑事法判解(第8卷)/陈兴良,2005-5-1版 □润物无声:刑事一体化与刑事政策/陈兴良,2005-3-1版 □刑事法评论(2004)(第15卷)/陈兴良,2004-12-1版 □刑事疑案评析/陈兴良,2004-11-1版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2卷.2004年度)(上/下册)/陈兴良,2004-9-1版 □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1卷.死刑问题研究)(2004年度)(上/下册)/陈兴良,2004-9-1版 □中国刑事政策检讨/陈兴良,2004-7-1版 □刑事法评论(第14卷)(2004年)/陈兴良,2004-7-1版 □公法(第5卷)/陈兴良,2004-7-1版 □法治的言说/陈兴良,2004-5-1版 □刑事法判解(第7卷)/陈兴良,2004-4-1版 □中国刑事司法解释检讨-以奸淫 *** 司法解释为视角/陈兴良,2003-1-1版 □法外说法(陈兴良序跋集I)/陈兴良,2004-3-1版 □书外说书(陈兴良序跋集II)/陈兴良,2004-3-1版 □中青年法学文库:刑法哲学(修订三版)/陈兴良,2004-2-1版 □刑事法评论(2003)(第13卷)/陈兴良,2003-9-1版 □刑事法判解(第6卷)/陈兴良,2003-10-1版 □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之规范刑法学/陈兴良66,2003-8-1版 □刑法学(博学法学系列)/陈兴良,2003-8-1版 □刑法理念导读/陈兴良,2003-8-1版 □中国死刑检讨(第1辑)(中国法治检讨丛书)/陈兴良,2003-5-1版 □刑事法评论(第12卷)/陈兴良,2003-4-1版 □刑法案例教程(面向21世纪法学案例系列教材)/陈兴良,2003-4-1版 □刑法的启蒙(法学学术随笔)/陈兴良,2003-2-1版 □法治的界面/陈兴良,2003-1-1版 □刑事法判解(第5卷)/陈兴良,2002-11-5版 □刑事法评论(第11卷)/陈兴良,2002-9-5版 □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刑事法文库6)/陈兴良,2002-8-13版 □当代中国刑法新境域/陈兴良,2002-3-1版 □刑事法评论(2002年)(第10卷)/陈兴良,2002-3-1版 □刑法总论(北京大学远程教育法学试用教材)/陈兴良,2002-3-1版 □刑法疑案研究/陈兴良,2002-2-1版 □本体刑法学/陈兴良,2001-8-1版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9卷)/陈兴良,2001-12-1版 □法治的使命/陈兴良,2001-12-1版 □刑事法判解(第4卷)/陈兴良,2001-10-1版 □刑事法评论(2001年)(第8卷)/陈兴良,2001-8-1版 □刑事法判解(第3卷)/陈兴良,2001-2-1版 □刑事司法研究-情节.判例.解释.裁量/陈兴良,2000-9-1版 □刑事法评论(第7卷)/陈兴良,2000-10-1版 □刑事法评论(第6卷)/陈兴良,2000-6-1版 □刑事法判解(第2卷)/陈兴良,2000-4-1版 □刑法学(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陈兴良,2000-5-1版 □刑事法总论(中国刑事法学研究丛书)/陈兴良,2000-1-1版 □罪名指南(上下)/陈兴良,2000-1-1版 □刑事法评论 (第5卷)/陈兴良,2000-1-1版 □刑法的人性基础/陈兴良,1999-8-1版 □走向哲学的刑法学/陈兴良,1999-9-1版 □刑法适用总论 (上下)/陈兴良,1999-6-1版 □刑事法评论 (第4卷)/陈兴良,1999-8-1版 □刑事法判解(第1卷)1999/陈兴良,1999-7-1版 □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陈兴良,1999-4-1版 □刑事法评论(第3卷)/陈兴良,1999-1-1版 □刑法全书(97刑法丛书)/陈兴良,1997-4-1版 □刑法疑难案例评释/陈兴良,1998-7-1版 □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陈兴良,1998-6-1版 □刑事法评论(第2卷)/陈兴良编,1998-4-1版 □刑法的启蒙/陈兴良,1998-1-1版 □刑事法评论(第1卷)/陈兴良,1997-7-1版 陈兴良 法学论文(同名作者未经筛选) □名师名作惠及吾辈――读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 /陈兴良,周光权, 引文索引(陈兴良的论著被以下论文引用仅限本网不完全收录,未经筛选) □情节犯新论 /王国平,, □论对向犯 /侯斌,, □论情节犯 /王国平,, □论集资罪 /秦德良,, □论“严打”中死刑的合理控制 /秦德良,, □我国期货刑法的重构 /秦德良,, □现实至理想的回归—对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理性思考 /赵晓林,, □试论非法经营罪 /何云,, □死刑存废之比较 /杨帆,, □监狱法的法律地位及价值评估 /周介昆,陈柏安, □窃电犯罪初论 /张明慧,闫海, □论我国单位犯罪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罗广建,, □略论少年犯罪刑事一体化预防机制 /曾明生,, □论刑罚的目的 /李磊,, □北京市首例涉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引发的意见分歧和法条竞合的法理冲突 /李旺城,郭小锋, □检察人员的执法观念——多维视野下的分析 /李翊,, □论起诉便宜主义的存在合理性及其借鉴 /郑铭勋,,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法律硕士前景探析 /罗许生,, □混合身份共犯研究 /张连华,闻静, □论刑法基本原则确立 /黄建华,, □刑罚目的论 /李英伟,, □对违法阻却事由的一些思考 /齐汇,, □司法解释“立法化”现象探微 /袁明圣,,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 /陶苏鹏,, □无被害人“犯罪”的视角转换:安乐死之非犯罪化 /王晓辉,, □正当防卫法律价值的理性思考 /包雯,胡利敏, □对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界定 /朱永德,, □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不适用性 /叶良芳,, □浅析刑法条文中涉及的暴力犯罪 /黄立辉,, □简议清末刑法变革 /李秉勇,, □从新的角度论犯罪客体 /郭锐林,, □受贿罪的本质及其要件 /钊作俊,, □关于抢劫罪的几点思考 /葛利江,, □关于协会组织的法律问题----"龚建平黑哨案"的法律分析 /韩荣和,, □犯罪构成事实研究 /郭锐林,, □侵占罪若干问题研究 /李秉勇,,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周珺娅,,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然分析与应然思考 /陈清浦,,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因及控制体系研究 /梁华仁,陈清浦,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孟奇勋,, □试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需要及其抑制 /苗勇,, □抢劫罪行为对象若干问题研究 /陈清浦,,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梅瑞琦,, □试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越位问题 /王超,周菁, □普通程序简易审改革质疑 /王超,,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不可转换——对一项司法解释的质疑 /杨忠民,, □中德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 /阎利国,, □洗钱犯罪研究 /钊作俊,, □试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钊作俊,, □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钊作俊,, □我国现行戒毒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姚建龙,, □卖 *** 的被害性及其合法权益保护 /姚建龙,, □论刑法的民法化 /姚建龙,, □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吴政,, □死刑的司法现状及其展望 /钊作俊,, □“人质型”犯罪的适用问题辨析 /柯明泉,陈志凡, □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法相应立法的完善 /范德繁,, □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邓晓霞,, □刑法上的不作为研究 /朱铁军,, □罪行法定原则的选择与适用 /韩克芳,, □论绑架罪的认定 /王宗光,, □论刑法中的禁止不当评价 /肖中华,周军,阎颖 □劳动教养制度及其改革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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