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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野丽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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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洁的毛灾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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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GT(Foreign Grantor Trust)-外国委托人信托在亚洲,尤其是中国市场的流行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很多机构将信托业务这个部门,直接分成国内信托、离岸信托和美国信托,而美国信托尤其特指FGT。 FGT的崛起自然和广为人知的CRS报告有关,虽然CRS在新冠病毒疫情的冲击下,已经不是一个那么火热的话题,但后疫情时代地缘金融格局的变化,却更深的激起了对FGT探索的热潮。 笔者在实操的过程中发现受传统的离岸信托的思维影响,人们有很多对FGT明显的认识误区,正在妨碍客户对FGT的正确使用。以下4个常见的认识错误是非常明显的: 1)FGT一定是涉美客户的选择,如果没有移民美国,FGT是不能使用的。 2)FGT是一个特殊的信托产品类别,可以有目的的去设立一个FGT 3)FGT可以绝对避免遗产税、赠予税 4)FGT在美国以外的地区可以规避CRS 在以上的四点中,第二点是最明显的,那就是 将FGT和某些离岸属地推出的特殊信托法案所形成的特殊工具信托,如将FGT和BVI的VISTA以及开曼的STAR信托进行类比。我们这次的直播将以权威机构的定义为基准,结合FGT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实操经验,将FGT的定义说透,从而带领执业者走出FGT的认识误区。 深刻理解FGT是美国信托业务有效开展重要基础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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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茫的前途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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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曦0518

20170619 上期,大概了解了一下美国信托业的发展情况,本期,我们来谈谈美国信托业都有哪些特点吧。 在展开介绍之前,先来听个故事。 在美国,名人设立信托就像我们普通百姓存款储蓄一样,设立信托太平常了,也没啥新闻点,但因为不设立信托而成为信托新闻事件的倒有这么一个。 2014年2月2日,年仅46岁的美国著名电影、戏剧演员兼导演菲利普·塞莫尔·霍夫曼(Philip Seymour Hoffman)在自己位于纽约的公寓中去世。他虽然没有结婚,但是却有一个感情特别好的女友欧唐纳(Mimi O’Donnell)。 霍夫曼身家不菲,留下净资产3500万美元。和其他名人为孩子设立成信托不一样,他不愿自己的孩子过分依赖信托从而成为纨绔的“信托童”,于是,这位心大的明星将所有的财产都给了他的女朋友。 当和欧唐纳的第一个孩子在2004年出生时,他就立下了一份遗嘱,遗产全部归女友所有。他深信自己的终身伴侣才是最有资格培养下一代的,钱财当然也应该托付给她管理,即使对方再婚,他也没有顾虑。霍夫曼当年也请了律师立遗嘱,特别条款说明:如果遗产税赋过重,女友可以宣布放弃部分遗产转而设置给孩子的信托,以避免过多的缴税。 可是问题来了。 在美国,偷税漏税面临的是监禁加罚款,但是合理避税却是天经地义,不做的才是傻瓜。 因为霍夫曼和女友没有结婚,所以州税和联邦税都受到直接的影响,二者都对有法律保护的夫妇手下留情,但对所谓的同居伴侣就另当别论了。 更要命的是,霍夫曼所居住的纽约州还对遗产另征州税。 根据专家的分析,因为这位明星没有设立信托,确切地说是生前信托,这一“失手”就拱手把财产中可观的一块送给了“山姆大叔”,欧唐纳大约需要交纳1500万美元的遗产税,接近霍夫曼一生辛劳所得的一半,并且这些辛苦钱早已缴纳过高额的收入所得税。 听到这里,也难怪信托在美国那么普遍了。这个故事还可以看出美国信托的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双线多头的金融信托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信托受联邦监管机构和州监管机构双重管理。同时信托业又以联邦和州双重法律为法律准则。联邦监管机构是货币监管局、联邦储备体系和存款保险公司,州监管机构是各卅I政府部门的金融监管部门。 双重管理、双重法律是美国金融信托监管体制的特色。这与美国的法律制度和金融制度密切相关。 说到美国的监管体制,在美国,信托业立法往往透露着“实践先行、法规随后”的特点。 美国是实行案例法系的国家,目前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对信托业的单独立法。 美国又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独立法律,信托业法规也是各有各的特色。 美国最早的信托立法是1887年纽约州发布的,比起30年代引进英国信托业整整晚了半个多世纪。 其后于1939年制订了《信托契约条例》,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令》,对有关基金业务进行了规范。 在有关州银行条例以及互助基金等有关法案中,对民事、商事、公益等信托制度进行了必要规范,而且由全美法律协会整理了一本《信托法案例大全》。 另外,美国信托业始终是服务于美国经济发展需要的,除了上面的特点之外,还有如下种种。 1银行兼营信托业务。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其突出的经营特点之一就是广泛开展银行信托。但是,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实行的是两套管理体系。 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设立了自己的信托部门来从事信托业务,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虽然美国信托业经营机构包括专门信托公司和兼营信托机构两种,但专门信托公司数量较少,而兼营信托机构则比较多。 据资料记载,美国现在14000多家商业银行中,超过4000家设立了信托部,占30%。 值得指明的是,尽管美国信托业务多由银行兼营,但它又不同于战后日本的信托银行制度。美国的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内部是相互独立、按照职责严格加以区分的,即实行“职能分开、分别核算、分别管理、收益分红(即信托投资收益实绩分红)”的原则。 一方面对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另一方面还禁止从事银行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受托人。 信托业作为长期金融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机构,必须以国民经济发展和居民货币储蓄和财产积累为前提条件,是沟通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桥梁。 这种经营模式上的兼业制与业务独立分离式管理方法体现了美国信托制度的独特性,反映了银行业务和专业信托业务的区别与联系。 2信托业财产高度集中。 在美国的金融体系中,信托机构与商业银行享有同等地位,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成为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目前大多数信托公司都加入了联邦储备系统。 二战至今,美国信托业基本上己为本国商业银行尤其是大商业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专业信托公司很少。 日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国信托财产的80%左右,处于无可争议的垄断地位。 例如,银行家信托公司设立了近100家分支机构,资产额达到430亿美元,成为摩根大财团的金融支柱;又如制造商汉诺威信托银行除了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外,还通过其信托部经营各种有价证券,以持股方式控制了许多公司的股票。 可见美国的信托业务基本上由大的商业银行设立的信托部所垄断。 3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 美国信托业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是美国信托业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早在1990年,全美信托财产中仅普通股票投资所占比重就达48%,企业债券所占比重为21%,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所占比重为18%,其它信托财产的比重为13%左右。 美国有价证券业务之所以开展普遍,与美国噶度发达的证券市场关系密切。但由于美国不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为了避开这一限制,就通过设立信托部来办理证券业务,所以几乎各种信托业务机构都办理证券信托业务,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特别是“商务管理信托”,代表股东执行其职能,并在董事会中占有董事地位,从而参与控制企业。 4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 美国信托业发迹于民办信托机构,很少有英国式的“官办信托局”等公营机构,并且美国从个人受托转变为法人受托,承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商务信托,比信托的发源地英国还早。 美国的个人信托业与法人信托业发展都很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交替不定的现象。 遇到经济发展不景气时,个人信托会迅速超过法人信托办理的业务量;如果遇到经济回升,法人信托又会超过个人信托的业务量。 因此,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业务的起伏变化,可以窥见美国经济形势变化的大体情况。 文章开头讲的霍夫曼的新闻其实就属于个人信托业务,这在英美特别常见,但是在我国,这个领域确是需要68家信托公司开拓的蓝海。 最近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的家族信托,可以算作是我国信托公司在个人信托业务上的尝试。我们国家的信托业要实现二次发展,个人信托业务或许是一个跳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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