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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树do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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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潇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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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规范公民道德规范是一个国家所有公民必须遵守和履行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道德核心、道德原则、道德的基本要求和一系列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作为整个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着力点。公民道德规范主要由基本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家庭美德规范构成。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适用于不同社会群体,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编辑本段]公民道德规范内容公民道德基本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二十字的公民道德基本规范。它体现了道德的先进性与道德的广泛性的统一,体现了中国传统美德、革命道德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新道德的统一。“爱国守法”是公民对国家的最首要的道德义务。公民应当热爱国家、建设国家、保卫国家,维护国家的尊严,保守国家的机密,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把对国家的一切义务和责任看成是自己的天职。“守法”是公民道德的最低层次的要求。公民应当维护法律确定的最基本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尽法律所规定的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同时,“爱国主义”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公民通过爱国守法去实践集体主义的道德要求。“明礼诚信”是公民如何待人的道德规范。在我国,无论在何种场合,无论从事什么样的活动,公民彼此都应该讲文明、讲礼貌、讲诚实、讲信用。我国自古以礼仪之邦著称于世。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公民能否明礼,关系到世界对我们国家的形象和文明程度的评价,因此,“明礼”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诚信”是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中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公民道德人格中的基本要素之一。在经济活动中要诚信,杜绝假冒伪劣、坑蒙拐;在日常生活中也要信守诺言,忠诚待人。“团结友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应当如何相处的基本规范。每一个公民,不论民族、年龄、职业,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大家庭中的一员。公民之间应该彼此团结,相互友,建立起一种和睦亲爱的关系。现实中,对他人友善的人也必然会得到他人的友善。团结是力量的源泉。能否团结、友善,关系到一个人的前途和幸福,也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国家的兴衰。要做到团结友善,就必须怀着友好的愿望,抱着彼此平等的心理相互对待,就必须对已严、对人宽,就必须将心比心,“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当然,团结友善必须是在正义原则之下的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是公民对待生活、对待自身的道德规范。作为一个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劳动的义务,应当懂得没有勤奋就不会有社会财富的道理,推崇勤劳,反对懒惰和游手好闲。公民还应该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和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应当自强不息,不断进取,保持一种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凡事尽量依靠自己而不依赖他人。“敬业奉献”是公民对待职业活动的道德规范。每一个公民都要从事一定的职业,职业是公民与社会联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对待职业或事业要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为国家、为社会、为他人做出有益的贡献。社会公德主要规范: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1、文明礼貌,提倡人们互相尊重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是越来越摆脱原始野蛮的状态,人和社会的文明水平的日益提高。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人类社会进步的基本趋势,是由野蛮向文明的过渡,由野蛮人变为越来越文明的人。所以,人类行为文明的基本规范,就成为现代社会公德的一个首要内容。作为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人们的行为文明状况,它集中反映的是社会成员的文明教养程度,而礼貌则是这种文明程度在人际交往中的外在表现形式。作为社会公德的一个基本规范,文明礼貌是在人际交往中的一种道德信息,它说明了一个人对别人的尊严和人格的尊重。在人际交往中注意自己的个人形象,比如要做到衣冠整洁,举止文雅,这是对别人的一种尊重。在社会的公共场合,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处处注意讲究礼节,这也是一个人文明程度的反映。任何人在与人交往的过程中,一般都要通过语言与对方交流思想和感情,因为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在不断加快,对工作效率也不断提出更高的要求。与此相联系的是,在公共场合,在集体性的活动中,每个人都应当自觉地遵守群众活动(如集会等)的秩序或规定,并且相互礼让,这对于保证集体生活的正常进行,维护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是一个重要条件。2、助人为乐,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反映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作为社会公德的社会主义人道主义道德要求,其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特别注意的是要求尽一切努力保护儿童,尊重妇女,尊敬和关怀老年人,尊重和爱护人才,关心帮助鳏寡孤独和残疾人,设身处地,多为他人着想,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大力帮助那些陷入困难之中的人们,在全社会以至全世界的范围里,积极维护正义的事业。具体来说,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主要应当做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人格,给予充分的尊重和维护。第二,社会和国家对每个社会成员要切实关心和爱护,每个社会成员之间都要互相关心和互相爱护,这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又一个显著的道德要求。第三,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社会团体和每个社会成员,对那些遭到不幸和困难的人们,在道义上和物质上给予同情,支持和切实的帮助。第四,社会主义人道主义要求社会和每个社会成员都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为每个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创造越来越好的社会环境。第五,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人的文明水平越来越提高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那些正在接受改造的犯罪分子、已经放下武器的敌对分子,必须给予他们以人道的待遇,不准侮辱他们的人格,给他们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和出路;对于被改造中的犯人进行刑讯、逼供及其他残忍做法,都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所坚决反对的。3、爱护公物,增强社会主义社会主人翁的责任感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财物、集体的财产,是全体社会成员进行社会性活动、实现共同利益的物质保证,也是满足劳动者个人利益和人们的当前利益的共同物质条件。所以,以社会主人翁的责任感,维护和珍惜国家、集体的财产,爱护公物,是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对社会共同劳动成果的珍惜和爱护,是每个公民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它明显地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精神,既显示出个人的道德修养水平,也是整个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的公用设施,如公路、铁路、水电线路、通信设备、卫生消防设施等等,能否受到妥善保护,使之发挥作用,都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可想而知,这些公共设施中的任何一项遭到破坏,都会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所以,每个有责任心的公民,或者说有良心的人,是决不应当有意去破坏这些公共设施的,相反地,应当像珍惜与爱护自己的东西一样,去精心保护这些公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常常发现,有些人出于各种不同的动机,有意或无意地给公共设施造成了破坏,即使是无意的损坏行为,也是对人民的极大不负责任。从道德的角度来说,是缺社会公德的这个“德”的。同样道理,能不能爱护这些公用设施,也是对人民群众的感情问题。在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有些人是为了自己的私利,满足自己的个人欲望,而损坏公物,化公为私的,这是很可耻的行为,除了要受到法律制裁之外,还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4、保护环境,强化生态伦理观念人们遵循环境道德规范的实质,要求我们在正确处理人类自身的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发展之间关系问题上要有科学的态度。这方面的一个首要问题,是应当确立起对自然环境的正确价值观念。这里所说的价值观念,不仅仅是指物质方面的,尤其是指精神方面的价值。人类社会的生活经验已经告诉我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对于使人们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健康,培养人们高尚的道德情操,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正是基于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特殊精神价值的认识,爱护自然生态环境,把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作为自己的道德责任,已成为现代社会环境道德的一个基本要求。环境道德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人们应当热爱大自然。热爱大自然,实质上也是对人类本身的热爱,是对生活的热爱,是对牛命价值的重视。自觉遵守这样的社会公德,从根本上说,是对大多数人的利益的维护,是对人类的生存利益的关心,也是对子孙后代利益的关心。有了这样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品质,就有助于我们自觉克服对自然界生物的自由主义和无政府主义错误态度,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共同行为准则。当然,我们应当把这些道德要求体现在具体的实际行动上,比如要千方百计来节约自然资源,爱护花草树木,决不伤害国家规定要加以保护的野生动物,注意维护人文景观;按规定防治废渣、废水、废气和噪音污染;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等等。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就能营造出一个美好的自然生态环境。5、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都必须具有很强的法制意识,有必备的法律知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认真执行各项法令、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事实证明,在正常的情况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有明确的法制观念,这是现代社会文明教养即社会公德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如果没有基本的法律知识,不遵守法律,不懂得维护宪法的尊严,那就不能说是一个文明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由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决定的。法律与道德的紧密结合、相互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表现得尤其明显。在当前的我国社会中,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般说来,违背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违背道德的行为,在有的情况下,违背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而且,这种情况总是反映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所以,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质上也是在目觉地遵守社会公德。培养公民的法制意识,使越来越多的人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也是提高人们社会公德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自觉地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对于每个公民来说,还有一个特别要求,即在社会公共秩序受到破坏、国家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应该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坚决地与之进行斗争。这个道德要求,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是有特殊重要现实意义的。因此,有些地区,对见义勇为的人给予奖赏,并且用法律的形式把它规定下来了。这不仅说明我国人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而且也反映了我国人民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定“要大力倡导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鼓励人们在工作中做一个好建设者”。《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对职业道德的这种规定,既体现了时代的鲜明特征,又概括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职业道德的共同特点,所以,它适用于各行各业,是对各种职业道德的共同要求。1、爱岗敬业爱岗与敬业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爱岗是敬业的前提,敬业是爱岗情感的进一步升华,是对职业责任、职业荣誉的深刻认识。不爱岗的人,很难做到敬业;不敬业的人,很难说是真正的爱岗。所以,不论做任何工作或劳动,只要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不辞辛苦,就可以说是爱岗敬业。一般说来,工作条件好、工作轻松、收入高的职业,做到爱岗敬业是比较容易的。相反,环境不好、工作艰苦、收入不高、又远离城市,要做到爱岗敬业就不那么容易。那些在环境艰苦、工作繁重、收入不高岗位上认真工作劳动的人,就会受到人们的尊敬。在社会主义社会,任何职业都是社会生活所离不开的,所以总是要有人去干。如果没有亿万农民辛勤种田,没有千百万工人在茫茫沙漠或高山峻岭上采油、采矿、修筑铁路,没有广大人民解放军在天涯海角守卫祖国的边疆大门,没有千万清洁工人清除城市垃圾,没有几千万人民教师、科研人员埋头教学和科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能取得如此伟大的成就吗?我们每个人和家庭能享受到今天这样幸福的生活吗?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一个人的价值大小就在于他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爱岗敬业,为社会、为祖国做贡献。另外,改革开放以来,择业机会的增加和选择方式的多元化为人们选择自己喜爱的职业提供了很好的机会,也为人们爱岗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同时,要看到,爱岗敬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由竞争的经济。一个从业人员要想在激烈竞争中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有利地位,实现自己的职业利益,就必须爱岗敬业,努力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服务质量。否则,一个不履行职业责任的人,就将被职业组织所淘汰。2、诚实守信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准则,也是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规范。在中国传统儒家伦理中,诚实守信被视为“立政之本”、“立人之本”、“进德修业之本”。孔子曾说:“民无信不立。”他把信摆到了关系国家兴亡的重要位置,认为国家的朝政得不到人民的信任是立不住脚的。《纲要》把诚实守信列为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内容,真可谓顺应天意,合乎民心。诚实就是真实无欺,既不自欺,也不欺人。对自己,要真心诚意地为善去恶,光明磊落;对他人,要开诚布公,不隐瞒,不欺。一句话,诚实就是表里如一,说老实话,老实事,做老实人。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讲信誉,重信用,忠实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诚实和守信是统一的。守信以诚实为基础,离开诚实就无所谓守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每天都要与他人或单位打交道,根据与他人、与单位达成的协议来安排自己的会议、学习、工作、劳动和其他活动。如果人人都不诚实,不守信,那么,人和人之间的一切交往就无法进行,一切会议、学习、工作和劳动就无法开展,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一场无序、混乱之中。3、事公道事公道是指对于人和事的一种态度,也是千百年来人们所称道的职业道德。它要求人们待人处世要公正、公平。公正、公平要以公心为基础,从个人的感情和利益出发,很难做到公正、公平。当然,公正、公平也包括平等的内涵。4、服务群众服务群众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在社会生活中,人人都是服务对象,人人又都为他人服务。服务群众作为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首先是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公务员的要求。服务群众不仅是对党和国家机关干部、公务员的要求,也是对所有从业者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真正做到服务群众,首先,心中时时要有群众,始终把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心上。其次,要充分尊重群众。要尊重群众的人格和尊严。再次,千方百计方便群众。5、奉献社会奉献社会就是积极自觉地为社会做贡献。奉献,就是不论从事任何职业,从业人员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家庭,也不是为了名和利,而是为了有益于他人,为了有益于国家和社会。正因为如此,奉献社会就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本质特征。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里,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是相对立的。虽然,他们也提倡职业道德,但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却是为了少数剥削阶级的私利。社会主义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广大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因此,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必须把奉献社会作为自己重要的道德规范,作为自己根本的职业目的。奉献社会并不意味着不要个人的正当利益,不要个人的幸福。恰恰相反,一个自觉奉献社会的人,他才真正找到了个人幸福的支撑点。个人幸福是在奉献社会的职业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个人幸福离不开社会的进步和祖国的繁荣。幸福来自劳动,幸福来自创造。当我们伟大的祖国进一步繁荣富强的时候,我们每个人的幸福自然就包括在其中。奉献和个人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奉献越大,收获就越多。一个只索取不奉献的人,实质上是一个不受人们和社会欢迎的个人主义者。如果人人都只索取不奉献,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从哪里来,社会还能进步和发展吗?家庭美德的主要规范: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1.尊老爱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家庭美德,也是社会主义家庭美德的重要规范。2.男女平等坚持男女平等的美德,是指既要反对“大男子主义”,也不赞同“夫人专政”或“妻管严”。3.夫妻和睦平等对待,相敬如宾,是夫妻和睦的关键,也是建立美满幸福家庭生活的关键。4.勤俭持家勤俭持家是我国传统道德中传播最久的美德之一,我们提倡婚丧嫁娶要从简,并不是淡漠人情,违背道德良心,而是弘扬淳朴、善良、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美德。5.邻里团结搞好邻里团结重要的是互相尊重。邻里之间应该以礼相待、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团结友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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啾啾大神

论《双城记》中的人道主义思想在十九世纪英国批判现实主义作家当中,查尔斯·约翰·赫法姆·狄更斯(Charles John Huffam Dickens,1812—1870)可以名副其实地被称为最具代表性、文学成就最高、影响也最大的小说家。他的作品在对英国社会抱着乐观态度的前提下,对之进行了辛辣的讽刺和无情的批判。他抨击物质主义,揭露资本家对工人和劳动者进行的残酷剥削,批判社会的种种不合理现象,对劳动人民的不幸和苦难寄予了深切的同情。他被誉为“小说家中的莎士比亚”、“英国的巴尔扎克”。作为查尔斯·狄更斯的代表作之一,《双城记》发表于1859年,是一部以法国大革命为背景的长篇历史小说。《双城记》写的是发生在巴黎和伦敦两地的故事。法国大革命前,一个在巴黎开业的、名叫曼纳特的外科医生,因为向政府揭发埃弗瑞蒙德兄弟将农村的一对兄妹无端迫害致死的罪行,被持有贵族特权的埃弗瑞蒙德兄弟陷害。曼纳特医生平白无故地被投入巴士底狱,在那里整整被囚禁了18年。后来,埃弗瑞蒙德侯爵失去了恩宠,曼纳特医生才获释出狱。曼纳特医生在狱中时曾设法记录了自己受迫害的过程,并立誓要向埃弗瑞蒙德家族和他们的后代报仇。曼纳特医生出狱后,和女儿露西在伦敦居住。露西邂逅一位法国青年查尔斯·达尔内。她不知道查尔斯·达尔内就是把马奈特医生送进监狱的埃弗蒙德侯爵的侄子。曼纳特医生为了女儿的幸福,撇开对埃弗瑞蒙德家族的个人恩怨,同意露西与达尔内结婚。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替达尔内在法国管理事务的盖白勒被革命法庭逮捕。达尔内为了营救盖白勒出狱,不顾个人安危,冒险来到法国。当年被害的的兄妹的姐妹德伐日太太认出了达尔内是埃弗瑞蒙德侯爵的后裔,决心要把他送上断头台。曼纳特医生和露西闻讯后,立即赶到巴黎组织营救,但是在法庭审判的关键时刻,德伐日先生和太太出示了曼纳特医生隐匿在巴士底狱的控诉书;于是达尔内被判死刑。临刑前夜,热恋着露西的卡尔登由于和达尔内面貌酷似,换出达尔内。当驿车载着达尔内夫妇和曼纳特医生远离巴黎时,卡尔登英勇地走上了断头台,为他心爱的女子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在《双城记》中,狄更斯从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出发,同情劳动人民所受的苦难,愤怒地揭露了封建贵族的恶行,在他的笔下,乡村是一个萧条的地方,而贫困的原因不是土地的贫瘠,更不是农民的懒惰,而是统治阶级残酷的剥削:封建贵族们用各种苛捐杂税榨取农民的血汗。作者愤慨地说:“倘使有一村不被鲸吞的精光,那到是怪事。”不仅农村如此,城市的居民也过着同样悲惨的生活。而当劳动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时,那些贵族老爷却过着穷奢极欲的生活。作者通过对比,说明了人民饥饿贫困的原因正是贵族的压榨,而这又必然激起人民的仇恨和反抗。狄更斯不仅描写了贵族地主在经济上对劳动人民的压迫,而且揭露了贵族对人民欺凌的种种罪行。他曾对一个美国奴隶主说过:“残忍和专权的凌辱是人性的两大病症。”在这部小说里,他似乎有意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探讨。埃弗瑞蒙德侯爵是一个极端荒淫之徒。为了抢到德伐日太太美丽的姐姐,他不惜将她的丈夫折磨致死,而后又将她的弟弟刺死,最后这位年轻的少妇不堪凌辱而死。曼纳特医生目睹了这家人家破人亡的过程,愤然写信向朝廷大臣控诉,但被埃弗瑞蒙德发现。于是医生被关进了巴士底狱整整十八年,出来时已是一具白发苍苍、形容枯槁的活尸,一架只会埋头做鞋的机器,完全失去了理智和感情。这说明封建专制所施之于人的远非皮肉筋骨之苦。狄更斯从心理和精神层次揭露了封建统治阶级对人性的残害。由此可见狄更斯关心人民疾苦、痛恨剥削压迫的人道主义思想。在《双城记》中,狄更斯还对法国大革命做了详尽的描述。作为资产阶级人道主义者,他看到了社会的矛盾,也非常希望广大人民能够摆脱压迫、过上幸福生活,但是他反对暴力革命,把希望寄托于开明统治者的一些改革。同时,他也认识到法国人民的革命是不可避免的,是历史发展的趋势,并且是正义的,所以对于革命,狄更斯的态度是矛盾的。1848年2月,当他得知法国人民发动武装起义并推翻了七月王朝时,写下了“法兰西的光荣万岁!共和国万岁!人民万岁!打倒王权!打倒波旁分子!打倒基佐!处死叛徒!让我们的血为自由、正义和人民的事业而流。”然而当革命风暴进一步发展时,他却保持沉默了,因为他在日益扩大的革命斗争面前有些惊惶失措。同样,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态度也是这样,从《双城记》中的一系列描写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态度的转变。他所描写的1789年法国人民攻打巴士底狱的斗争场面是可歌可泣的。他热情歌颂了一举摧毁顽固封建堡垒的伟大人民。随着革命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1792年,群众革命运动进入高潮,暴怒的人民群众进一步向贵族阶级讨还血债,后来连法国国王路易十六和皇后都被送上了断头台,愈来愈猛烈的革命风暴吓坏了狄更斯,他对革命群众大规模镇压反革命的态度改变了。他把法国群众看作是“可怕的魔法所招引的”,把革命者描写成杀人成性的刽子手、吃人鬼,他们狂奔在一面红旗下,变为野人了。作者这样描述法国的情况:“首都成立了一个革命法庭,四五万个革命委员会分布于全国;嫌疑法摧毁了生命或自由的一切保障,把任何善良的好人交给任何恶劣的坏人,监狱胡乱吞吃了并未犯罪而申诉无门的人们”,“它使雄辩者沉默,使顽强者倒下,铲除美好和善良”。作者还描写了一大群杀气腾腾的凶汉拿着带血的刀斧在一大块磨石上磨刀霍霍的情况,以及别的一些令人毛骨悚然的恐怖场面。革命人民的形象被歪曲和丑化,被描写成毫无理性的疯狂的杀人恶魔,这充分表明了狄更斯反对暴力革命的立场。他认为暴力革命只会使国家蒙受损失,破坏家庭和个人幸福。他极力渲染法国大革命的恐怖,借以警告英国统治阶级,企图用阶级调和来解决阶级矛盾和复杂的社会问题。在小说人物的刻画上,狄更斯进一步发展了他在前期作品中所要宣扬的人道主义精神,要人们“勿以暴抗恶”,要用仁爱和宽恕的精神来对待敌对的阶级。凡是“以暴抗暴”这种违反人道主义精神的人必然要自食其果,捡起石头来砸自己的脚。法国的贫民起来用暴力推翻了他们的封建贵族,但是暴力使他们失去理性,变成了疯狂的野兽。他们摧毁了巴士底狱,却建立了新的监狱。在拉逢斯监狱中关押着更多的囚犯。德伐日太太是复仇女神的化身。革命爆发时,她右手拿着斧子,腰间挂着手枪和短刀,率领妇女们攻占巴士底狱。在恐怖统治时期,她根据编织的图案,疯狂地向贵族阶级复仇。她嗜血成性,要把埃弗瑞蒙德家族斩草除根,甚至连曼纳特医生和露西母女也不放过。最后,恶贯满盈的她终于在和露西的女仆厮打时死于自己走火的手枪。和这种疯狂的复仇行为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体现在曼纳特医生、露西、达尔内和卡尔登身上的人道主义精神。在狄更斯的笔下,这种仁爱精神不仅能使敌对的阶级、敌对的人们互相谅解,而且可以改变人们被扭曲了的心灵,使人们在精神上复活、永生。小说的第一部标题是“复活”,写的是曼纳特医生被关在巴士底狱十八年,丧失了理智,是他的女儿用爱的力量使曼纳特医生回复了常态。后来,曼纳特医生在露西结婚前夕,知道未来的女婿就是他曾经立誓报仇的埃弗瑞蒙德家族的后裔,但是为了露西的幸福,他不计个人旧仇,同意了这门婚事。这种仁爱的精神发挥了无穷的力量,使他在法国经受住精神上的重大打击,千方百计地营救达尔内出狱。同样,达尔内也体现了这种人道主义精神。在法国大革命爆发前夕,他同情佃农的不幸遭遇,主动放弃了贵族财产和称号。他为了让管家出狱,自己被关进了禁闭死囚的监狱。当然,最能体现这种人道主义精神的,要数英国律师卡尔登了。卡尔登生活颓废、酗酒成性。他自称是一个失望的人。他不关心世上任何人,世上任何人也不关心他,但他热恋着露西。为了露西的幸福,他代替达尔内走上了断头台。他虽然死了,但是他的灵魂却得到了升华,像耶稣基督替世人受难似的获得了永生。由于所在历史时代的限制,狄更斯看不到解决社会矛盾的根本方式,在作品中宣扬的只能是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他在同情被压迫劳动人民的同时,又反对人民进行暴力革命主张阶级调和,天真地想象用“爱”去战胜“恨”。可以说,《双城记》虽然解决不了社会矛盾,却为当时的英国社会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精神支柱。狄更斯的人道主义,不仅局限于理论道德的范畴,还是他用来批判社会黑暗现实的武器。卡尔登在临刑前的思想正是狄更斯想法的真实再现,他看到新的剥削者在旧的剥削者毁灭的基础上再兴,而他们也很快就会在惩罚工具的手下消逝;经过反复地斗争、成功与失败,伟大的人民终将在深渊中升起,获得真正的自由。这种观点反映了作者反对一种剥削制度取代另一种剥削制度的思想。总之,《双城记》把狄更斯的人道主义思想发挥得淋漓尽致,这是对资产阶级道德准则的一次有力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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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某某某

建议参考一下关于恢复性司法制度方面的论文。该制度是一种将轻微犯罪行为民事化处理的一种制度,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下是刘仁文老师关于恢复性司法制度的论文摘要。“恢复性司法”是近年来西方刑事政策领域推行的一项新制度,对长期以来多数国家奉行国家追诉主义有所突破,那么,究竟这种制度存在的司法理念是什么?有多大的现实合理性?其实践效果如何?等等。为此,就恢复性司法的相关问题,本刊记者通过电子邮件采访了正在英国牛津大学作客座研究员的刘仁文博士,以期对读者有所裨益。 1.恢复性司法是一项怎样的制度,它是如何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的适用状况如何?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犯罪处理方法。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面对面的接触,并经过专业人士充当的中立的第三者的调解,促进当事方的沟通与交流,并确定犯罪发生后的解决方案。所谓恢复性结果,是指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 众所周知,以国家起诉为标志的现代刑事司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中心的现代刑罚结构带来许多问题,如监狱人满为患、费用昂贵、罪犯改造效果不理想、被害人被遗忘等。面对这些问题,许多国家的刑事司法人员和刑事司法学者开始探索和思考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恢复性司法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的加拿大安大略省基陈纳市。当时,该市的两个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性的犯罪,他们打破窗户、刺破轮胎、损坏教堂、商店和汽车,共侵犯了22个被害人的财产。在法庭上,他们承认了被指控的罪行,但后来却没有将法院判决的对被害人的赔偿金交到法院。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这两名犯罪人与22名被害人分别进行了会见,通过会见,两人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切实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不便,并意识到赔偿金不是对自己行为的罚金,而是给被害人的补偿,于是6个月后,两人交清了全部赔偿金。这种被害人—犯罪人的和解程序被视为恢复性司法的起源。受此案的鼓舞,从1974年到70年代末,在加拿大和美国共出现了10几个类似项目。1989年,新西兰以立法的方式肯定了当地土著毛利人的明显带有恢复性特征的犯罪处理方式,并要求司法机关对青少年犯罪只能在恢复性司法方式不能适当处理时才可以动用正规刑事司法程序。到20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已在西欧国家、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拉美的巴西、智利、阿根廷,亚洲的新加坡,大洋州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数十个国家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据估计,截止20世纪90年代末,欧洲共出现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北美的恢复性司法计划也达300多个,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则达1000多个。在一些地方,恢复性司法已经进入刑事司法的主流,并被有的学者奉为“现行刑事司法的全功能替代模式和认识犯罪的新‘镜头’”。与此相对应,“恢复性司法”也日益成为西方刑事法学界的一大“显学”。笔者在牛津大学做访问学者期间,曾慕名拜访一些刑法学家和犯罪学家,他们在介绍自己的研究领域和兴趣时,都要重点提到恢复性司法。 2.恢复性司法活动是如何操作的?从已经实施的情况来看,其效果如何? 在具体定义和操作上,各地的“恢复性司法”可能有所不同,如由谁来组织和促成和解,在哪个阶段和解,其范围是限于轻微案件还是可以包括严重案件。不过,各种“恢复性司法”都有一个共同意旨,那就是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受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这一“模式”通常通过四个步骤把犯罪人和受害人组织到一起:承认错误;分担并理解有害的影响;在补偿方面达成一致;就将来的行为构筑理解。 以牛津大学所处的泰晤士河谷警察局的做法为例:首先,促成受某一犯罪影响的相关方面的人参加圆桌形式的面谈,由组织者介绍每一个参与者及其与该犯罪的关系和他们参加的原因(这里的组织者,以警方为主,有时也包括其他政府机构的代表和一些社会工作者以及非政府组织)。然后,开始询问犯罪人在犯罪当时的想法和感受。接着,又向受害人和在场的受害人的支持者询问类似的问题。最后,询问犯罪者方面的人,如犯罪人的父母。之所以做这样的顺序安排,主要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能够让受害人在面谈程序的一开始就听到犯罪人承担责任和悔罪,这样就可减轻受害人的气愤情绪;二是让受害人在犯罪人及其亲属面前说出他们所受的伤害,就可以尽量避免由于后者可能想办法降低事情的严重性而激怒受害人。结果,警方发现,实际上犯罪人、受害人以及他们各自的亲人都比想象中的有更多的共同语言,犯罪人的亲属特别是其父母在犯罪发生之后感觉到的是无助、羞耻、痛苦和气愤;同样,犯罪人也伤害了他们自己,因为他们破坏了亲情以及他们在社会中的地位。在这种犯罪导致的伤害的多面性被展示之后,事情就变得清楚了:必须针对受害人和犯罪人之间、针对犯罪人和他们的社区以及整个社会之间的关系做多方面的恢复性工作,鼓励犯罪人从中吸取教训,明确什么是导致他们犯罪的罪魁祸首。而国家也应该提供条件帮助犯罪人克服那些不良因素,促进社会融合。从受害人的角度看,“恢复”的结果有可能是一定的物质补偿,有时甚至只需要对方一个真诚的道歉,重要的是,他们由此重建起了尊严和安全感。 目前,泰晤士河谷警察局的“恢复性司法”仅限于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并且警方组织的面谈所达成的恢复性协议也不具有法律强制意义。但在澳大利亚的堪培拉等地,“恢复性司法”走得更远,在那里,警方也可就一些比较严重的案件组织犯罪人和受害人面谈,一旦双方达成协议,警方将监督协议的执行。 在北美的个别司法区,甚至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也可在法庭上使用受害方—犯罪方的调解和对话模式,当然此时并不是完全不对犯罪人判刑,而是视其沟通情况适当减轻处罚或变更处罚。 从恢复性司法实施的情况看,总的来说效果是比较好的,表现在:1、提升了被害人的满意度。在以往的刑事司法模式中,国家“偷走”了被害人和犯罪人的矛盾,被害人几乎处于被遗忘的境地,而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抚慰和补偿,减少了被害人由受害方变为加害方的情形。例如,据美国的一项调查,79%的被害人对这种处理犯罪的模式表示很满意,因为该种程序为他们提供了向犯罪人、社区倾诉自己受到的伤害并接受来自犯罪人的道歉和赔偿以及来自社区的慰籍的机会;83%的被害人认为调解程序很公平,被害人普遍认为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并拥有最后发言权,而这些过去都是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够行使的权力,一些被害人认为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受到的良好待遇使自己甚至感觉不再有作为被害人的委屈感;参加调解程序前,25%的被害人害怕犯罪人会再次伤害自己,而参加完调解程序后,只有10%的被害人恐惧再次被害,大部分被害人通过与犯罪人的会面与对话,转变了将其视为凶神恶煞的看法;有过参加正规刑事审判体验的被害人大都认为调解程序比审判程序对被害人更公正。2、提升了犯罪人的满意度。许多参加面谈的犯罪人觉得面谈没有让人感觉自己是个坏蛋,而是感觉参与了一个下决心的会议,完成一个经自己同意的任务,为自己做过的事情后悔,从而诚心向受害人道歉和修补损失。有调查显示,87%的犯罪人认为在恢复性司法中他们受到了更为人道的对待,89%的犯罪人认为自己没有受到歧视和羞辱,还得到了关爱。3、犯罪人承担责任的意识增强。通过调解而达成的赔偿协议,或向被害人、社区提供服务,犯罪人一般都能较好地履行义务,其原因在于:一是通过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讲述犯罪给他们带来的伤害,能够使犯罪人更好地理解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从而使他认识到承担赔偿义务不是对自己的有意惩罚,而是弥补被害人因自己的行为所受到的物质精神损失;二是作为对正规刑事司法的补充程序,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达不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协议的后果是将案件移交正式司法系统进行追诉和审判,这种结果当然不是犯罪人愿意接受的。4、再犯率降低。美国的一份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为18%,而通过正规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为27%。英国的一项对成年犯的调查也显示,通过恢复性司法程序处理的犯罪人的再犯率比正规司法系统处理的犯罪人的再犯率要低10%。而在澳大利亚等地的一些调查中,恢复性司法对降低再犯率的作用更为明显。 3.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和主张是什么? 首先,恢复性司法在犯罪观上与传统理论有所不同,传统理论认为,犯罪是对国家利益的侵害,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在这样的观念指导下,被害人几乎被排除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对犯罪的处理,被认为是国家的事情。但恢复性司法认为,犯罪是社区中的个人侵害社区中的个人的行为,因此,对犯罪的处理应该充分发挥被害人和犯罪人的作用。再者,由于犯罪是在社区发生的,会对社区成员的安全感、对社区的安宁和成员间的关系造成不良影响,因而社区也应在犯罪的处理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其次,恢复性司法认为,正规的刑事司法系统以沉默权、排除规则等规定“鼓励”犯罪人否认有罪指控,逃避刑事责任,有的案件本来被告人产生了悔罪情绪,愿意承认有罪,但律师却“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出发”,极力阻止他这样做,这种鼓励犯罪人逃避罪责的制度扭曲了是非善恶的道德观念,而恢复性司法则从通过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交流,使他们切实感受到自己行为给他人带来的恶劣影响,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道德上的否定,从而下决心不再犯。 第三,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不仅被证明对降低犯罪率的作用非常有限(如果不是完全无效甚至有负作用的话), 而且也不符合文明社会发展的趋势,还伴随司法成本高昂等弊端,因此恢复性司法主张,在犯罪发生后,不能简单地将犯罪人一判了之,而应促成犯罪人、被害人及其双方家庭成员乃至社区成员共同探讨犯罪原因,分清各自的过错和责任,消除误解,这样才能 增加彼此的信任和尊重,创造一个更加紧密的社区关系。 第四,在恢复性司法学者看来,现行的刑事责任是一种抽象责任,犯罪人通过接受刑罚承担了抽象责任,却逃避了现实的、具体的责任,即面对被害人,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向被害人道歉并提供赔偿,恳求社区成员的原谅并提供社区服务。这种抽象责任不但对很多犯罪人来说是无必要的痛苦(如对偶然犯、非暴力犯),而且对被害人和社区成员而言,同样无现实的意义,因为被害人与社区未能从犯罪人的责任中获得权利,因此他们也就不可能真正原谅犯罪人,并接受他回归到社区中来。 第五,在对犯罪原因的解释上,恢复性司法不大注重形而上的意志自由和社会决定论的争论,而是从“可以被经验证实的”角度出发,着眼于社区生活和人际交往,并认为犯罪是犯罪人的消极生活态度和不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意志力脆弱造成的。针对这种情况,恢复性司法主张建立专门提高犯罪人的情绪控制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帮助他们形成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的机构。 第六,现行的刑事司法模式是事后反应型模式,它只是在犯罪发生后才被动地介入,并通过对犯罪人的严厉惩罚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这种模式往往对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犯罪隐患视而不见,对轻微刑事案件不予重视,它不利于消除犯罪的渊薮。与此相对应,恢复性司法对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乃至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性邻里纠纷给予关注,尽可能在犯罪的早期阶段介入,通过化解人际关系、减少社区矛盾来预防犯罪。 第七,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除了将被害人和受害人置于中心位置,双方的家庭成员、亲友以及其他受到犯罪影响的人都被鼓励参加到犯罪的处理过程中来。恢复性司法理论认为,参加到这一程序中的人越多,说明犯罪人和受害人的关心者和支持者越多,也就越能保障和解协议的达成与执行。在澳大利亚,有些企业主在参加了恢复性程序后,主动表示愿意替犯罪人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迅速而充分的补偿,而犯罪人也为社区成员对自己表示出的宽容和支持深受感动,他们都表示要多为社区做有益的事情。有的犯罪人虽然表面看来冷酷无情,但当他们看到自己的母亲在程序进行中失声痛哭时,就为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正如有的恢复性司法学者所指出的,一个做了错事的人在陌生人面前可能并不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但是,当他面对自己熟悉的人、听到自己信任的人的劝告、看到自己的亲人因自己的行为痛心疾首时,他便往往能够真正感受到道德的力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激发起改恶从善的勇气和决心。而传统的刑事司法系统往往在一个人犯罪后立即将其与自己的亲人隔离开来,同时也不为犯罪人提供与被害人会面的机会,这就使得犯罪人一方面得不到来自其家庭成员的道德教育和感情支持,另一方面也没有机会了解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的影响。 4.发展到目前阶段的恢复性司法制度在哪些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恢复性司法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司法模式,随着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在: 一、由谁来促成面谈?目前不少地方的调解程序是由警方来出面组织的,这就在事实上增加了警察的权力和作用,但如何防止警察的权力不被滥用,成为许多人担心的一个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一些警察正在使用恢复性司法这一时髦工具来扩大他们的惩罚权限,而且如果他们得到一半的机会,他们就会滥用。”因此,有人建议应成立独立的专门从事恢复性司法工作的机构、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来进行这项工作,也有人建议警方可继续作为组织者之一参加,但应控制其任意权。 二、律师应否被纳入恢复性司法程序?恢复性司法的倡导者不希望看到律师进入恢复性司法程序,至少是希望看到这个角色被严格地限制,他们担心律师会妨碍犯罪人承担责任,而且他们会垄断这一过程,另一个担心是他们认为职业律师并不总是代表当事方的利益。但不少人认为,律师应该被接纳进大部分的恢复性过程中,因为这是防止出现不公平结果的有效途径,当然,律师应该通过接受培训来改变传统的敌对思想,也就是说,他们需要用一种能推进恢复价值的行为方式来行事,而不是好斗的方式。 三、如何保证正当程序的贯彻?恢复性司法强调非正式的、以协商和对话为基础的程序对解决犯罪问题的重要性,这就使它的批评者担心:恢复性司法缺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关注,因而会不可避免给犯罪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造成损害。例如,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没有证明的概念,而是假定只要犯罪人承认自己是行为的实施者,接下来的问题就不是证明,而是如何确定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若被告人缺乏经验,而社区力量又相当强大,很可能导致被告人因恐惧而被迫承认自己是犯罪人。另外,也有的被告人可能因担心在正式的刑事审判中被误判而违心地认罪。 四、被害人的利益。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改变被害人在正规刑事司法中的边缘化地位,在恢复性司法中,不但犯罪人承担责任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补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且被害人还被赋予部分决定犯罪人责任形式的权利,有的国家在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缓刑或进行假释时也将被害人的意见作为重要参考。不过,很多被害人也担心恢复性司法对社区主导刑事司法的强调会导致国家对犯罪手软,而且在恢复性司法中,有的被害人往往会面临必须原谅犯罪人否则就会被视为没有爱心的压力,而赋予被害人对犯罪人是否缓刑、假释的权利,又会使被害人面临来自犯罪人的威胁和收买的危险。 五、关于社区主导。恢复性司法强调在社区中愈合被害人、为犯罪人提供职业训练和文化教育,增强社区能力,增进社区成员间的信任和团结,使对犯罪的处理成为每一个社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求每一个参与人,包括犯罪人、被害人、亲友、其他社区成员都努力去实现这一目标,但现实中的社区有没有这样的组织能力呢?怀疑者认为,现代社会,高楼大厦阻隔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传统社会中温情脉脉的人际关系被瓦解,像恢复性司法这种强烈依赖社区的计划,如何确保其高质量地运行,尚须探索。 虽然恢复性司法存在上述问题,但应当看到,这些都是前进中的问题,从过去一二十年恢复性司法的发展历程看,证明它是有强大的生命力的,相信这些问题会在前进中逐步得到解决。 5.您认为恢复性司法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在多大程度上我们应该引进这一制度? 从前面对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和主张的介绍可以看出,恢复性司法对我们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应当看到,国家“偷走”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矛盾的问题在中国的刑事司法中也同样存在。曾几何时,我们屡屡听到某个案件被私了,后被司法机关发现,于是,被害人及其家属得到的私了钱被退还,重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对此,我们禁不住要问:如果此种私了是出自双方自愿,为什么不可以呢?国家为什么要去拆散这样的好事,而自作多情地去做于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都不利的事情呢?写到这里,我想起一个新近看到的案例:一个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及其亲属曾积极诚恳地表示,如能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愿意筹钱补偿死者的年迈父母,对方也在一定程度上同意了,但我们的司法机关还是“严格依法办事”,将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执法结局是:死者的年迈父母以后生活无着,犯罪人抛下妻儿命归黄泉,而国家,本来可以趁热打铁地抚平犯罪方和被害方的紧张,却以“公正”的名义扼杀了这种可能,而制造出又一个“杀人”的悲剧——仅从限制死刑而言,我也是赞成“恢复性司法”的思路的,也许,经过一定的“面谈”和“调解”,犯罪分子并不是那么的狰狞,受害方的愤怒也并不是那么的不可缓和。 值得一提的是,当我饶有兴趣地就恢复性司法与牛津大学的学者们进行讨论时,他们不无惊讶地对我说:其实中国应当是最熟悉恢复性司法的了。是的,我们有重调解的传统,至今在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自诉案件进行调解。但总的看,我们现在的刑事司法是以国家起诉和对被告人判刑为主要模式的,这种模式不仅带来监狱压力大、国家司法成本高的后果,而且严重忽略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应具有的本体地位,许多被害人因此陷入生活极度困难或因害怕犯罪人出狱后报复而惶惶不可终日的境地。因此,如果能由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出面,组织犯罪人和被害人面对面的对话,并让双方的亲人和受犯罪影响的社区成员参与其中,共同促成和解,被害人因此得到物质补偿,重新赢得精神上的尊严,犯罪人也免去掉脑袋或牢狱之灾,而通过诚心诚意地赔偿或在一定监督形式下的社区劳动,这样就可保持与其家人在一起,既防止其人格因长期与世隔绝而不能融入社会,也可使其家人特别是子女得到相应的照顾,而社区的安全感也因此得到加强,国家还可节省成本,何乐而不为呢? 至于如何引进这一制度,我有以下两点初步设想:1、在犯罪类型上,我们可以将犯罪分为三大类,一类是针对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这占大多数;一类是针对国家的犯罪,如政治犯罪、军事犯罪等;还有一类就是所谓的无被害人的犯罪,如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等。恢复性司法应着重在第一类犯罪上运用。2、在犯罪程度上,由于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类似于西方国家刑法中对违警罪和轻罪的处罚,因此首先可以考虑将这两类行为转化为调解模式;然后可以考虑对刑法典中的过失犯罪和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实行调解;最后,即使对严重的犯罪,也可以借鉴此种思路,在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后,判处较轻的刑罚。 总之,国家在刑事司法中所扮演的角色决不应是矛盾的激化者和悲剧的制造者,如果能用调解解决,就不要用“暴力”解决;能息事宁人,就不要去挑开伤疤;能皆大欢喜,就不要几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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