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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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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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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组织法制建设 国家行政学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成为发展最快的部门法之一,行政法制逐步完善。从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陆续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法》)、《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初步建立了以行政机关产生、组成、职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主体法律规范,健全了行政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的政治体制,确立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必须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则。此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陆续制定了一大批政府管理经济事务、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行政法律、法规,政府的行政执法领域越来越宽,行政执法部门越来越多,行政执法权力越来越大。自1989年以后,为了加强对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的保护,控制行政权的违法使用,我国陆续颁布了《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这四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公民、法人权利救济和权利保障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但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规范行政主体的组织以及内部行政行为和内外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或者过于简略,或者已经过时,或者完全或缺,严重滞后于改革实践,阻碍改革的继续推进。为了迅速改变这一状况,/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李/鹏/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指出:“要加强行政组织立法,实现各级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因此,如何以邓/小/平/行政法治理论为指导,运用法律手段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规范政府机构改革的秩序,保障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巩固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就成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项重大而又紧迫的任务。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尽快实现各级行政机关组织、职能、编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将成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重心和行政法学研究的热点。 一 我国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古已有之,而且远较其他法律规范完备。自秦汉而下,古代中央政府为适应自然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一直建有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部”,并设置3 — 4级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唐六典》、《明会典》等就是中国古代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的集大成者,其详尽、细密、完备程度,在世界古代史上是罕见的。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不仅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规定了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而且制定了专门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及所属机关组织通则》、《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同时还制定了一些部门组织法,如《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海关总署试行组织条例》等。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的颁布,开创了我国行政组织法制建设的黄金时代。此后,陆续制定了国家计委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劳动部、国家体委、国务院秘书厅、国家计量局,国务院法制局、国务院专家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委办局的组织简则,制定了《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基层政府派出机构的行政组织法,健全了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组织法,这就标志着我国当时已初步形成了涵盖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在经历文革十年动乱和停顿之后,新时期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主要是拨乱反正,恢复五四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其间虽然也有局部内容的增删和修改,虽然也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新的行政组织法律规范,但总体上行政组织法制建设一直没有达到五四年以后的完备程度。 从国外的行政组织立法来看,由于存在着联邦制和单一制、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别;因此,不可能存在统一的立法模式。世界上大部分国家主要是以宪法来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美国、法国、德国等均是如此。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则既没有宪法法典,也未制定专门的内阁法或中央政府组织法之类的法律、法规,而是以大量的宪法性惯例来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这些宪法性惯例主要有:内阁的主要职责及其与议会的关系,首相和部长的权限,部的设置、变更、规模、组织等。英国虽然没有法律对部的数目加以限制,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部一直保持在18 — 21个左右,没有大幅度膨胀。与没有专门的内阁法相反,英国的部门组织法却较为完善。在英国,如需设立一个新的部,必须通过法律加以规定,一般称作《××部法》或《××委员会法》。英国部门组织法的历史与中央各部的历史同样悠久,许多部门组织法制定于十八、十九世纪,以后随着该部职能的变化而不断修改。部门组织法的内容主要包括:(1)序言,即设立某某部,从何时开始行使职权;(2)部长(部)的职权;(3)部长(部)行使职权的方式及程序;(4)部的主要内设机构;(5)有关部的人员结构方面的规定,如1919年的《农业和渔业部法》规定设立若干名部副长,1919年的《卫生部法》规定该部的内设委员会必须由男性和女性共同组成。与英国没有一部成文法来规定中央政府的组织规范相反,印度宪法则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进行了最明确、最具体和最严格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情况却很不理想,各邦自行其是,中央政府缺乏权威,以致一位美国官员竟如此评论:“印度的宪法是世界上最好的宪法之一,而印度政府的腐败现象、执行不力情况与其他国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世界主要国家的行政组织立法方面,似应以日本的立法最为完备,执行得也十分严格。日本除在《宪法》中规定行政组织法律规范外,还制定有专门的《国家行政组织法》、《内阁法》、内阁各省厅设置法,以及规定地方政府机构设置的《地方自治法》、各郡道府及市町村机构设置法等。 综合比较世界各国的行政组织法,是为了为我所用,借鉴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做法和经验。就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现状来看,的确存在着诸多问题。择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内容上不能与正在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民主法治体制和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基本上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没有很好地体现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政府权力下放、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在这方面要下大的工夫研究,动大的动作修改。其二,条款上过于简约、粗疏,有些条款法律含义不明确。《国务院组织法》只有十一条,不到1200 字;《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政府的条款也只有15条,3300字左右。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有着12亿人口、960万平方公里土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的大国来说,显然是过于简单了。如在宪法、《国务院组织法》中要不要对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的人数进行限定,要不要对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数目进行限定,要不要对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法律地位、设置条件和程序等作出规定。又如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与重大问题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之间是什么关系,遇意见分歧时决策是实行合议制还是实行一长制,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是决策机构还是决策咨询机构,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哪些重大事项应当由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等等。又如是否应当对不同地区、不同级别、不同类型的政府的设置、组成、职能等作不同的规定。其三,体系上很不健全和完备,没有形成一个相互配套的行政组织法体系。中央政府只有《国务院组织法》,没有各部委办局组织法;地方各级政府不仅没有分级的政府组织法,而且现行的政府组织法还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放在一起,没有独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也没有自己的组织法。 综上所述,我国应当在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不断走向深入的有利条件下,抓紧修改《国务院组织法》,使其更加科学、具体、完备;抓紧制定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的组织简则,可以考虑将“三定方案”上升为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以加强其权威性,增加其规范性;适时修改《地方政府组织法》,将其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分开制定,最好在《地方政府组织法》外,再分别制定《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各级地方政府设置、组成、职权、撤销等共性内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地方各类政府组织通则则规定各类别政府设置、组成、职权、撤销等个性内容,并可考虑再根据管辖人口、土地面积、经济发达程度等不同情况,对各类别政府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如同是县级人民政府,由于上述诸因素不同,其副县长人数、组成部门数目和工作人员编制等均应有所不同,该类组织通则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在修改和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议事机构组织简则、《地方政府组织法》、地方各类别政府组织通则之后,我国的行政组织立法将形成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两个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地方各类别政府组织通则(法律)和国务院各部委办局组织简则(行政法规)为辅翼的、完备的行政组织法律体系,它既是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成果的直接确认与总结,又是防止旧体制回归的有效法律控制。 二 所谓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管理领域以及实现该管理任务所应具有的行政职权。政府职能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行政机关是否需要设立,其主要依据是职能;甲行政机关区别于乙行政机关,其主要依据也是职能。职能的内核是职权。我国的整个改革过程,就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过分集中的权力逐步下放的过程。对此,邓小平曾作过大量的论述。他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都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规章,放在下面,放在企业、事业、社会单位,让他们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处理,本来可以很好办,但是统统拿到党政领导机关、拿到中央部门来,就很难办。谁也没有这样的神通,能够办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 完整的政府职能包括政府的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社会职能三个方面。而在我国现阶段,政府职能的法定化则主要是对政府的经济职能转变、社会职能加强以及权力下放等改革成果的一种法律确认。它涉及到对三个方面关系的行政法调整: (一)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职能,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这段话说得十分明确,十分到位。至于哪些属于企业的权力,哪些属于政府的权力,其中大部分已经在改革的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少部分还需要根据改革的深入发展,从经济学、法学和行政学的角度多方加以研究。 行政组织法要调整和解决的,是对转变后的政府职能进行确认。这大体有五种情况:一是保留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保留综合经济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某些保留的职能也有局部调整或内容更新,如宏观调控从行政手段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二是取消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取消专业经济部门对企业直接进行管理的职能;三是转移政府的一部分职能,如将专业经济部门的职能转移到综合经济部门;四是加强政府的某些职能,如加强工商、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行政执法和监管的职能;五是增加政府一些新的职能,如社会保障职能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新的职能。 要根据政府职能总体转变和总体配置的要求来决定政府机构的保留、新设、合并、分立、更名或撤销,并以行政组织法加以确认。如这次政府机构改革撤销15个部委,新设4个部委,更名3个部委,保留22个部、委、行、署。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列入国务院组成部门序列的共有29个部、委、行、署。要在政府的经济职能中强调为企业服务,而不是过多干预企业。在这方面一些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做得比较好。如英国的贸工部是负责英国贸易和工业发展的主要部门。该部职能中规定的总目标是“全心全意为在欧洲及世界各国的英国企业服务”。其具体职责是:“(1)通过对话和分析国内外竞争政策对经济的影响,了解企业的需求;(2)保证和促使政府及欧共体考虑企业的这些需求;(3)努力实现全球的自由贸易,使英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发挥优势;(4)创造竞争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机会;(5)开发能源并监督能源的有效利用;(6)在减少政府加给企业的负担的同时,通过立法保证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权益;(7)鼓励技术创新;(8)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9)针对不同地区的特殊困难和需要,采取不同的策略;(10)合理考虑环境问题,确保政府的环保政策对企业的影响;(11)教育、引导贸工部的全体职员更好地为企业服务”。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行政组织法调整的主要内容,它的实质内容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我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宪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分别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范围。但是,这些规定显然过于笼统和原则。 在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程度,直接决定着每个朝代的兴衰。在两千多年的历史长河中,既产生过中央与地方关系协调时期的“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和“康乾盛世”,也出现过中央与地方权力失衡时期的社会动/荡/、封建割/据。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经历了1956年到1958年、1970年到1974年、1978年以后的三次大调整,目的都是为了将中央与地方关系调整到既能保证国家稳定、又能利于经济发展的最佳状态。 国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主要是通过宪法加以调整。其中联邦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相对小一些,地方政府的权力相对大一些,但各国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美国宪法对联邦政府的权力采取列举式规定,剩余权力属于各州所有,联邦政府不得行使。而印度宪法则既规定了中央政府享有的97项权限,又规定了地方政府享有的66 项权限,同时还规定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享有的47项权限。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的权力较大,地方政府的权力较小,法国即是典型代表,英国虽然实行地方自治,但地方政府实际上权力也很小。目前世界各国总体上是要求扩大地方政府权力的呼声较高,一些国家也采取了一些改革措施。 我国在运用宪法、政府组织法规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时,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的做法,将外交、国防、国家安全、货币、邮政、宏观经济调控等涉及国家主权、安全、统一的职能划归中央政府承担;将管理纯地方性事务的政府职能划归地方政府承担;介于两者之间的政府职能,则或者归中央政府承担,由中央政府直接在地方设置机构管理;或者归地方政府承担,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统一规范和领导下管理。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职能交叉,机构重叠,效率低下,是这次机构改革之前各级政府普遍存在的现象。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统一配置政府职能,理顺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予以合并,成立综合管理部门;对职能交叉的部门进行重组,成立新的部门;对职能重叠或消失的部门予以撤销。要以各部门组织通则的形式对各部门的职能进行梳理、规范和确认,以调整好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杜绝“五/龙/治/水”之类现象的发生;同时,也要对各部门内设机构的职能予以规范。 三 早在1975年7月,/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编制的法定化问题。他严肃地指出:“这一次编制要严格搞,要切实遵守编制。可以说编制就是法律。” 1980年3月,他又进一步深化了这一思想,指出:“制度化以后,编制就不会臃肿,该用一个人就是一个人,该用几个人就是几个人。总之,这一套制度要建立起来。” “这一套制度”就是编制法律制度。 所谓编制,狭义上指的是一个单位的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行政编制是编制的核心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要实现行政机关人员定额和人员结构的法定化,防止公务员人数和职数无限膨胀,就必须完善行政编制法律制度。《贞观政要》一书的法释者在评论唐代“贞观之治”时,认为“贞观之善政,以省官为首”。由此可见行政编制的重要。而唐贞观年间之所以能做到省官,皆应归功于《唐律》的严厉规定。《唐律。职制律》规定:“诸官有员数,而署置过限,及不应置而置(谓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行政编制到底是应由行政组织法统一调整,还是单独制定行政编制法专门予以调整,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均有争论。赞成由行政组织法统一调整者的主要论据是:(1)行政编制是行政组织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不可能离开行政组织而单独存在;因此,行政编制法律规范显然应当放在行政组织法中统一规定。(2)世界各国除了日本的《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外,尚无制定独立的行政编制法的先例;而且即使日本的《行政机关职员定员法》,也仅是规定行政机关职员总数和各部门职员数,而没有关于编制核定的实体和程序的规定。赞成单独制定行政编制法专门调整编制者的主要论据也有两点:(1)现行《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关于编制的规定过于简单,而修改这两个组织法的动作又太大,难以迅速完成;(2)虽然外国没有单独的行政编制法,但我们完全可以根据中国国情和实际需要制定。 争论可以不必停止,法制建设却丝毫不能停顿。1997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现在看来,该条例的颁布虽然满足了编制管理的亟需,但似也存在着几个明显的弱点:其一,该条例的大部分内容规定的是国务院的机构设置管理,而这本来应当由《国务院组织法》加以规定,有越俎代庖之嫌;其二,该条例未对编制的申报、审查、论证、批准等各项程序作出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不利于从程序上加强对编制的严格控制;其三,该条例的法律责任条款尚不够细密、有力,不利于条例的严格实施。 为了有利于对行政机关的组织、职能和编制进行统一规范,同时也提高编制法律规范的立法层次,建议在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时,列专章规定行政编制管理问题。在该章中,要突出对行政编制的实体和程序双重控制,要加大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在行政组织法之外,可不再制定单独的行政编制法,但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以《国家公务员定员法》(法律)的形式规定中央政府公务员的最高限额,以《国家公务员定员令》(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中央政府各部门公务员的定额;后者由中央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发布,人员总数不得突破中央政府总人员限额,但可根据行政职能的变化在各政府部门之间灵活配置与调剂。按照这样的立法设想,就可以形成以行政组织法规定行政编制实体与程序控制法律规范,以公务员定员法和定员令规定行政编制人数的总量守恒与“动态”调节相结合的、完备的行政编制法律规范体系。 四 实现行政机关工作程序的法定化,这是党的十五大和这次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提出的又一项迫切任务。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既包括外部的行政执法程序,也包括内部的行政管理程序;前者直接影响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直接影响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二者共同构成完整的行政程序。我国现行调整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主要散见于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中,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条例》,等等。这些程序性的规定既很不系统和完整,也缺乏一个明确而统一的立法宗旨加以统率,有些程序之间甚至相互冲突;因此,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统一规范内外行政程序。 1989年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为提高行政程序的地位作出了突破性的贡献,它在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判决撤销。该规定向我国一直重实体、轻程序,重司法程序、轻行政程序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传统提出了挑战。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则第一次对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了较为系统、完整的规定,特别是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更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突破,对于切实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正是由于有以上行政程序立法的法律基础和理论基础,更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实践的迫切需要;因此,近年来我国行政法学者和全国人大法工委一起开始讨论制定《行政程序法》问题,并即将进入试拟稿的起草阶段。毫无疑问,《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实施,将全面解决我国行政机关工作程序法定化的问题。 要制定行政程序法,首先必须解决行政程序的功能问题。对此,国外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的主要功能是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观点兴起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1889年西班牙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为标志,以生产的高度社会化要求政府予以迅速、有效的干预为背景。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观点兴起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以1946年美国行政程序法的颁布为标志,以公众强烈反对行政权专横、武断、不受制约为背景。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是其法治的基石之一,行政程序法是其行政法的核心。很多美国行政法学者甚至认为,美国行政法的主要内容甚至全部内容就是行政程序法。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行政程序兼有保护公民权利和提高行政效率的双重功能,二者可有所侧重,但不可偏废。这种观点体现在六、七十年代以后一些国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之中。由于第三种观点兼顾了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因而为愈来愈多的人所接受。 行政程序对民主和效率的双重保护功能主要体现在它对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平衡与调和作用上。一方面,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处于主导地位,公民在强大的行政机关面前显得较为弱小;因此,为了在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设置一个缓冲地带,在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掺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种事前制约机制,行政程序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就显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又是一个迅速执法的过程,违法行为应当尽快予以追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应当始终处于确定和稳定的状态;因此,行政程序又必须具有促进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国一名行政法学家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务是如何设计一项制度既使行政机关官僚武断和伸手过长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又能保证其能够灵活有效地进行管理。” 当然,行政程序作为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其每一项环节、步骤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侧重,但却不可能脱离行政程序的整体功能而绝对地保障一方面,舍弃另一方面。如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时效规定固然对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实施的处罚无效,则又保护了相对一方的权益。再如听证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证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关系,调动了执法者与守法者双方依法办事的主动性与自觉性,推动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而在深层次上促进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国的韦德法官所言:“对行政机关而言,遵守程序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但如果这能够减少行政机关运转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为程序促进了公正,减少了公众的怨言,其作用是促进而非阻碍了效率。” 可以认为,设立完备的行政程序并保证其得到严格执行是解决民主与效率这一现代二律背反难题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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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社区服务站建设研究论文

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接地气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家都开始做最后的毕业设计了,一般做毕业设计前都会要求先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区是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在某一个领域里所形成的一个生活上相互关联的大集体,特点是有一定的地理区域;有一定数量的人口;居民之间有共同的意识和利益;有着较密切的社会交往。

一、 综述本课题国内外发展现状与趋势,说明选题依据及意义

(一)国外发展现状与趋势

国际社会对社区的关注自19世纪末期横扫整个欧洲和北美大陆的社区睦邻运动开始,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服务中心是由英国的巴纳德在伦敦建立的。最早从社会学的角度使用“社区”概念的是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1881年他将德文gemeinschaft(一般译为共同体、团体、集体、社区等)一词首先用于社会学。从滕尼斯提出到现在,社区的涵义已发生很大变化。社区研究虽然起源于西欧,但在美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有关社区理论的研究大致包含两类:一类是社区本身的静态研究,一类是对社区发展和建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的动态研究。其中比较有影响的理论有:社区人文区位理论、社区权力理论、社区社会关系理论、社区变迁理论和社区行动理论。

目前国外有不少国家的社区发展格局特色,但社区建设的参与主体却大致相同,主要是政府、社区自治组织、社区非营利组织、社区企业和社区居民。社区建设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和关系各具形态,表现出自治型、政府主导型和合作型三种模式。在国外众多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中,较为突出的有:宜以美国为代表的社区自治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模式。

在宏观层面上,国外城市社区管理将会呈现三大趋势:一是社区管理日益全球化、国际化;二是社区管理逐步转向可持续发展战略;三是社区发展与社区建设日渐趋向融合。

在微观层面上,国外城市社区管理也将呈现三大趋势:一是组织体系趋于自治化、公众化;二是社区经济管理趋于市场化、多元化;三是社区管理日趋法制化、规范化。

(二)国内发展现状与趋势

国内对于城市社区管理的研究起步较晚,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①社区建设的良性运行机制尚待建立和完善;

②经费投入不足,社区设施不够完善;

③思想观念陈旧,相关法制不健全;

④老社区功能混乱,新建社区缺乏生活气息;

⑤现有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社区发展新要求。

尽管到目前为止城市社区深层次的问题仍然处于混乱状态,国内仍缺乏真正贴近国情、具有指导力的理论,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城市社区建设在蓬勃的发展。随着市场经济的运行,我国社区管理的意识在不断增强。国内很多专家和学者开始专注于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地的社区管理理论,意在将国外先进的社区管理理论“本土化”,应用到社区管理上,尤其是城市社区管理。

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和总结,我国形成了四种有代表性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一是以上海卢湾区五星桥街道为例的行政侧重型模式;二是以沈阳市春河社区为例的自治型模式;三是以武汉市江汉区社区为例的混合型模式;四是一会(分)两站的“盐田模式”。这四种创新模式各有千秋。上海行政侧重型模式有效克服了“条块分割”关系,但并没有改变“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的局面,居民社区参与度不够。沈阳自治型模式形成了“议行分离、相互制约”的互动运行机制,理顺了条块关系,但政府角色“越位”与“缺位”并存,资金供给与运行机制也还不完善。江汉混合模式重构了社区微观组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建立了社区自治系统与政府行政系统的共生机制,但是仍存在行政化倾向,低配套率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也与日益增长的居民需求不相适应。直到2005年,深圳“盐田模式”的出现,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管理和建设的创新成果工作有了近一步的发展。这种“一会(分)两站”的城市社区治理模式将社区居民委员会回归到其自治组织的法律原位。同时让政府提高了执行能力又降低了行政成本。当然这种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政府在社区仍然保留着行政末梢,不能真正体现居民的.主体意识和参与意识。

综合以上四种模式的利弊,我觉得我国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都无法体现自治性。国内未来城市社区管理的趋势:国内城市社区的管理体制会不断创新,城市社区管理工作新格局会更加完善,正如吴新叶(2008)所说“社区发展的组织日趋自治化、公众化”,“社区发展的管理日趋市场化、多元化”,“社区发展的手段日趋法制化、规范化”。围绕和谐社会的标准建设的城市社区必将呈现多种新形式,例如服务型城市社区、自治型城市社区、学习型城市城市社区、数字型学习社区和生态型城市社区。

(三)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第一,从目前我国城市社区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城市社区实践远远走在理论的前头,因此综合研究方法,形成新的具有更强的解释力和综合能力的理论方法体系,就成了推进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一个理论任务。杨团(2002)曾总结说“城市社区管理在国内的发展缺乏创新和自治性,进行这方面的研究可以在理论上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城市社区管理方面的自治研究水平,使研究更上一层楼,为未来的城市社区管理模式创新提供理论基础”。

第二,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社会发展目标,社区是社会的基本构成单元。王永平(2008)指出“社区建设是我国社会建设的基础工程”,“社区建设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载体”,“社区建设是我国文化建设的广阔舞台”,“社区建设是我国经济建设的微观体现”。 本文从社区入手研究城市社区管理,有助于响应和谐社会建设的号召,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第三,在市场经济下,我国城市社区建设滞后,呈现出社区居民日渐增长的社区参与需求和社区服务需求同滞后的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方法的矛盾。

第四,安东尼·吉登斯说过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使得“以社区为重点”成为了可能,还变成了必须。“社区”意味着促进街道、城镇和更大范围的地方区域的社会和物质复苏的可行办法。

本文通过对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a社区的管理模式和方法的研究,不仅可以对其自身的管理提供帮助,也可以对其他的相关社区提供参考。当然,这方面的研究还有助于推进城市社区的建设,揭示城市社区目前发展的问题根源,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和应对措施。

城市社区管理论文范文篇二 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创新 社区,原是一个外来名词,源于欧美,在日本被称为地域社会,而在以前的中国又称居民小区。为此,对社区如何定义,则是第一个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其次,社区的性质和功能又受人的认识的制约。既然社区是居民集中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它就必然涉及到生活、就业、教育和娱乐等各种活动。这些活动之间应如何协调、如何统筹、又如何制度化和法制化,则是社区管理体制的第一个重要课题。 一、传统城市街道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城市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企事业单位与政府脱离,单位组织与个人之间也出现了分离,使得城市社区出现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使得大量的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社会保障功能与企业剥离。行政管理体系的改革,也使得一部分社会管理、社会服务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分化出来,所有这些转移出来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直接由社区承担下来,社区功能呈现出社会化、多元化的趋势,城市社区建设的要求非常迫切。我国城市社区建设还是一件新生事物,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处于探索阶段,存在着许多矛盾和问题,需要我们认真 总结 ,不断摸索。传统城市街道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有:政治行政色彩较浓,居民自治意识不强;经济功能强,管理、服务功能弱化;管理各自为政,缺乏协调,缺少人文建设,居民缺乏归属感等等。 二、新型社区管理的启示和 经验 随着社会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深入,社区建设也在蓬勃发展,各地开始了社区管理体制的构建实践,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社区管理模式。社区管理模式是对不同类型城市在各自特色的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组合基础上,实现城市高效有序运行目标的特定方式的形态概括。城市基层的政权结构、社会结构都处于动态的演变过程中,中国的社区建设应该呈多元模式进行。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深圳莲花北模式……从1999年12月28日南京锁四社区在全国第一家进行社区体制改革以来,许多城市陆续推出各具特色的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模式。 这些模式各有特色,对社区管理体制改革都具有推动意义。目前,城市基层的政权结构、社会结构都处于动态的演变过程中,各种社区管理模式的形成与发展,都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特定条件下的产物,归根到底又不能脱离不同地区、不同社区的具体条件和客观实际。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不能搞“一刀切”,必须遵循“渐次推进,梯级发展,全面带动”的思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选择最合适的改革路径,达到政府提高管理效率、居民当家作主、社区和谐安宁的目的。 三、建设新型社区管理体制的实现途径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 要顺利进行社区管理体制建设,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是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可采取召开教育大会、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和发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努力使改革精神深入人心,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这种共识主要包括要充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充分认识重要性是指建设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是城市基层政权建设新的突破口,是全方位拓展社区建设的一项有力举措,它有利于推动基层民主和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发展,是关系到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要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并要树立长期作战、常抓不懈的思想,正确理解渐进规律,指望在短时期内把所有问题都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这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克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的短视行为,要作长期的思想准备,循序渐进,才能实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并最终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推动改革的顺利进行和逐步完善。 (二)调整居委会管理规模,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 适当调整居委会管理规模,科学合理地划分社区是搞好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提。要按照便于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以及地域性、认同感等社区构成要素,对原有街道、居委会规模作适当调整,以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作为地域,并命名为社区。上海、深圳、沈阳、南京、青岛、合肥、石家庄、哈尔滨等城市的实验区,对街道和居委会的管辖范围进行了调整,其中以沈阳市的做法最具有代表性。沈阳在沈河、和平两个实验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重新划分社区。新型社区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按居民居住和单位自然地域划分出来的“板块型社区”;二是以封闭型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小区型社区”;三是以职工家属聚集区为主体的“单位型社区”,四是以不同功能特点划分的“功能型社区”。这种按照居民居住的自然地缘关系,社区的资源配置,适度的管辖人口和人们的心理认同感来划分社区的方法,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可以达到对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加强党和政府对社区的管理 实行社区管理必须以党的领导为核心,并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和政府在社区中的促进作用和服务作用。必须加强社区各类基层党组织的联系,培养高素质的党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并始终坚持党对社区建设的方向进行政治上的引导和组织上的保证。政府是社区管理中的重要力量之一,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应体现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负责制定和组织落实社区发展规划,对推进本地区的社区建设负总责。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企业、社团、志愿者和社区成员参与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解决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困难,形成社区建设工作的整体合力。在具体做法上,政府应建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并在分析一些社会现象、社会结构、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数量特征,以及国内外各种模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指标体系,并逐步量化,以便于对各种各社区管理的质量状况进行评价、监督、预测和服务。政府要现代化,政府从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到对公共物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保障;居委会要民主化,居委会对居民负责,工作贴近居民。 (四)建立健全社区的自治组织 在建立健全社区自治组织过程中要遵循“直接民主”的原则,社区自治组织应该包括社区成员大会或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协调议事委员会等。在民政部启动的“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的试点工作中,各实验区在居民自治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做法。大力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居民公民化,在社区为居民服务的同时,居民要为社区作贡献。如上海卢湾区在社区内建立了社区居委会议事层与执行层的分离的工作体制;沈阳市在重新划分管辖区的基础上,建立了新的自治体系,分为决策层―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招考执行层―社区委员会,议事层―社区协商议事委员会,领导层为社区党组织;北京西城区建立了社区管理体系和社区中心。虽然这些组织的名称各异,但他们为如何在社区建立新的自治组织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创新社区组织机构。按照“议行分设”的理念创新社区组织,创立“一会(分)两站”模式,从组织结构、性质、职能、人员、经费、场地等关键问题一一分离,理请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及社区服务站相互关系,创新新型的社区工作站和社区服务站两个社会组织,使社区居委会成为名副其实的居民自治组织。 (五)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方法 转变政府职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须要求,也是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这就决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新体制的要求,切实转变职能,真正把赋予社区的各项职责落实到位。应理顺政府与社区、社区与社会各组织之间的关系。为规范新型社区组织运作,制定一系列相关政策和办法,明确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社区居委会的任务及其相互关系,使政府在社区腾挪出空间给社区居委会搞居民自治,培育了公民社会,积累了社会资本。政府“减肥”――将社区公共事务作细致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准确定位政府的责任,让其从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转变为间接提供公共服务,从靠设立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到靠政策工具提供服务;从给钱、给物、给机构到培育各类民间组织,让民间组织承担起政府下放的职能,从而使政府的职能归位,社区的自治力量增长。在转变职能过程中,要把着眼点放在充分调动基层工作积极性的基础上来,放到为群众服务上来,服从大局,适应城市新体制的变化,根据社区管理的要求,切实转变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实现重心、权利、财力的下移,并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运作方式,把该放下去的权不折不扣的转移下去。 (六)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等的建设 一是法律支撑。目前,因无明文规定,连专家都很难说清楚社区组织的定位和性质。据统计,理论界关于“社区”的定义多达76种。这个事实,成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不得不迈的“一道坎”。专家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在相关法律中明确“社区”的概念和范围。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同时,应对与社区相关的1000多条法律、法规尽快进行修改和调整。有专家提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组织法》,或将它作为母法,根据实际需要制定一些必要的细则,逐步建立、完善有关社区管理法制体系。城市基层管理体制的改革,涉及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当前一些需要城市建设和管理只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有时存在着相互推委的现象,还没有形成很好的合力,这就需要对一些工作进行一个明晰和划分的过程,并用制度、法规加以保证。二是改革居委会干部制度。可对社区干部实行公开招聘,通过民主选举,竞争上岗。这有利于提高居委会干部的素质,形成一支年轻化、职业化的社区工作者队伍,又能安置下岗职工和大中专 毕业 生,开辟新的就业 渠道 。三是加强硬软件建设,主要是指加强理论研究,加大对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知道力度。硬件建设包括对街道办事处、社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办公场所等。 (七)创新社区服务体系 各社区居委会成立社区服务站,各街道办成立了社区服务中心,在社会福利中心建成了区一级社区服务中心,初步形成了区、街道、社区居委会的三级社区服务网络。并对社区服务站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使其按照产业化、实体化模式运作,出台相关规定等配套措施,成立社区服务专项资金,规定政府按照购买服务项目的方式,对社区服务站从事为居民提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区残疾人服务、社区老人服务等无偿服务进行评估、补贴,并鼓励社区服务站低偿运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实现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使政府提供了品种多样的福利和服务等新公共产品。 另外,还要提供社区居民交往平台,以政府信用为起点,积累城市社区人际关系的信任基础;在社区公共事务中倡导平等和宽容的原则,强化居民合作与参与的意识。 随着新世纪的来临,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城市相应地要求改革原有的管理体制。实践已经证明,社区管理体制是我国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具体内容,建设新的社区管理体制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的地位日显重要,在加强城市管理、服务市民生活、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我们一定要增强建设新的社区管理体制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在物质生活不断丰富的同时追求精神需要的不断满足,在尊重历史和关注现实的基础上,一个小区一个小区地建设,一个社区一个社区地拓展,最终把各级各类城市都建成人们安居乐业、文明的城市,有力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李匡夫,李天好.论社区自治.东岳论从,2002(3). 2、奚从清.构建中国社区建设理论的框架体系.社会学月刊,2002(8). 3、夏建中.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的组织与服务,社会学,2000(7). 4、吴新叶.城市社区管理中的政府失灵,城市发展研究,1999(6). (作者单位:浙江绍兴文理学院美术学院) 看了“城市社区管理论文范文”的人还看: 1. 城市社区管理论文 2. 社区管理论文 3. 农村社区管理论文 4. 城市社区教育论文 5. 政府管理论文范文

社区卫生服务站发展建议

社区卫生服务站发展建议。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按照国家医改规划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是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让我们来看看社区卫生服务站发展建议有哪些吧。

1、有关部门要建立相互协调机制,把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纳入城市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加大对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2、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帮助卫生服机构开展全科医师和护士岗位培训,完善服务功能,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3、制定相关政策,加大对卫生服务机构的扶持,特别是对民营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应相应地给予资金、政策的支持,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

4、建立完善大型医疗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技术上给予指导和人员培训及双向转诊等方面的有效合作机制。

5、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引导参保职工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积极探索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城市医疗援助制度。

一、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一种长效的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的机制,将全科医学纳入当地医学学科建设重点项目,通过转岗培训和定向等方式培养全科医生,支持医科大学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临床教学与培训基地。

二、提升城市社区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利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平台,不断拓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开展“骨质疏松”“均衡营养”、残疾康复、心理咨询、中医药进社区等一系列活动。探索推进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积极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推进分级诊疗制度,人社部门应降低医保准入条件,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医刷卡难的问题,逐步建立社区首诊、按需转诊的分级诊疗服务制度。

三、形成多元化城市社区卫生发展格局。积极鼓励引导综合医院、民营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等各类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形成政府搭建平台、医院联合运营、社会力量参与,资源充分利用的'多元化社区卫生发展格局。财政应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对社区卫生服务不能覆盖的城市人群,可采取多种形式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形成多元化城市社区卫生发展格局。

四、实现医疗废物处置的全覆盖。通过多种形式尽快增加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机构数量,加大配备专业人员和车辆,以保证农村卫生所和边远地区医疗废物的处置全覆盖。

五、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纳入到居民居住区公共用房建设之中。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提供优惠政策,减免相关费用,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数量、规模、布局和功能,提高现有卫生资源使用率。应研究制定相关的租房补贴措施,对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超过1400平方米,站不超过150平方米,按一定比例给予适当的租房补贴。

1、政府要高度重视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大对基层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配置卫生资源,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

2、相关部门要根据群众需求科学合理地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站点布局。在人口密集的城镇社区,要适当增加站点安排,确保社区居民能够得到方便快捷的基本医疗服务。经批准设立的服务站点要尽量保持相对稳定,对一些需要租用场地的服务站点,要在房租等费用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3、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服务标准和公开透明的投诉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管理,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社区居民的就医权。

4、要加强对社区服务站医务人员的业务指导,提高社区医生的业务水平。一方面要建立基层在岗医生、护士的全科医学转岗培训制度,有计划地花5-10年将所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另一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待遇,吸引部分医院的医师向社区分流,以逐步形成一支适应社区卫生服务需要的水平较高、正规化的医师队伍。同时,建立县级医院专业医师定时定点到社区服务站指导制度,或社区医务人员到相关医院轮训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技术交流及业务沟通,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

5、社区医务工作者长年工作在基层,多数没有事业编制,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在业务能力、职称晋升、养老保障等关乎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需要关心、关注,要建立相应机制予以他们上升的通道,让他们安心基层,更好地服务百姓。

基层法治政府建设研究论文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深入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坚持科学立法,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必要前提。迄至今天,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特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及时制定、修改、完善各项法律制度,使立法更加充分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更加适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二、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一个关键环节,是法治国家对政府行政活动的基本要求。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一是要求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二是要求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恰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正确使用相关行政措施和手段,避免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三是要求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尽可能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四是要求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五是要求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六是要求权责统一。通过科学的法律和其他制度,合理规定和配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和责任,保持责任与权力的对应;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三、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发挥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社会成员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重要作用。实现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对于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要坚持司法公正。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时理性地权衡案件所关涉的各种社会利益,妥善把握和处理好案件所关涉的各种关系,对各类案件作出正确处理,对各种纠纷予以有效化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实现司法高效。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司法程序,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充分利用科学技术,全面提升司法活动的效率,有效应对社会生活中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要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四、坚持全民守法,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社会成员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每一个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模范带头遵守法律;每一个社会成员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自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尤其是在享受自由和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利与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律规定或法律允许的方式与手段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要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全体社会成员掌握和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五、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社会主义法治是“治官之治”和“治权之治”。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要围绕权力运行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各种权力的配置,统筹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我约束与监督的作用,扩大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有序参与,强化人民群众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广泛监督,同时重视和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要从法律上规范各种监督行为,不断提升监督的科学性、合理性,建设性和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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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法治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权责一致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应该在法律框架下活动,遵循职权法定、法律优先的基本行政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称,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既不失职,做好法律法规规定要做的事,又不越权,不做超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事。

第二,法治政府必须是服务政府。法治的根本是保障群众基本权利,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民本思想,重视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严格权力运行监督,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在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上找准角色定位,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第三,法治政府必须是廉洁政府。廉洁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石,如果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不能有效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群众就不会信任政府。必须以完善的规则、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与政府行为,不断提高行政过程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重大区别。“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是一种社会意识;而“法制”通常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社会制度。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有以下几项: (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完善发展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健全社会保障、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坚持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用立法引导和推进国家的改革、发展;坚持立法严密、细致的原则,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坚持经济立法与政治立法并重的原则,保证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推进;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科学研究,完善立法制度和程序,改善立法技术和方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以高质量、高水平的立法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们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形成并完善法律体系过程中,必须把握好四点:一是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我们的法律体系。二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要区分法律手段和其他调整手段的关系,需要用法律调整的才通过立法来规范,以更好地发挥法制的功能和作用。四是我们的法律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本身就有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需要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不断加以完善。 (二)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 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一种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执政,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党关于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行的,要作为建议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使之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督促和支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法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建设法治政府,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系统工程:一是加快推进政企分工、政资分工、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二是提出法律议案、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制度,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三是全面、正确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及时纠正、制裁违法行为,有效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四是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使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使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使制定的政策、发布的决定相对稳定,使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五是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使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六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政府的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七是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1)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完善诉讼、检察监督、刑罚执行、教育矫治、司法鉴定、刑事赔偿、司法考试等制度。(3)加强司法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4)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5)健全巡回审判,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方便群众诉讼。(6)规范诉讼、律师、仲裁收费。(7)加强人权司法保护,严格依照法定原则和程序进行诉讼活动。(8)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9)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询私枉法,失职读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体来说,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1)强化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使权力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经常化、制度化。(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切实保障检察机关付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权。(3)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4)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完善司法机关内部制约与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同时,高度重视、大力完善社会监督体系与制度,包括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的监督等。 (六)培植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继承人类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新型法律文化。(1)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既立足中国实践,又充分体现时代精神;既继承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又吸收外来有益的法律文化。(2)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3)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护法的社会氛围。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论文

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文化事业的发展主要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出资建设文化事业,是一种公益性质的。但是文化产业是一种营利性的,以盈利为目的。文化产业要发展,首先必须得到政府的政策支持,十八大报告会上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发展文化产业为支柱性产业,这对于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一个非常好的契机。其次,积极主动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要围绕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改善宏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依法运营的富有活力的文化管理体制。区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不同特点,以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为重点,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形成富有活力的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要鼓励非公有资本依法进入文化产业,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通过改革,不断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营造有利于发展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 三要增强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目前我国文化产业总体规模还比较小,文化产品的进出口存在很大逆差,文化及相关产业创造的增加值还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约3%,而西方发达国家这一比重普遍高于10%。要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创新文化“走出去”的形式和手段,实施“走出去”重大工程,培育外向型骨干文化企业,提升我国文化产品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积极推动中华文化面向世界、走向世界

当代中国文化预算的现实困境 王列生 【期刊】艺术百家 2011-01-15论文化产业政策的边际内谱系拟置 王列生 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10-12-01论文化制度创新中的技术支撑 王列生 【期刊】文艺研究 2010-05-10“设计”的形而上学追问 王列生 【期刊】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03-15“设计”的形而上学追问 王列生 【期刊】美术观察 2010-06-15当代中国文化制度创新中的机构改革 王列生 【期刊】艺术百家 2010-07-15宗教文艺论的可能与不能 王列生 【期刊】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03-15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项目目标及其功能测值方法 王列生 【期刊】江汉论坛 2009-04-15论文化制度创新的价值分层 王列生 【期刊】中国文化 2009-10-15论内在焦虑中的中国文化制度创新 王列生 【期刊】文艺研究 2009-11-10论公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意义内置 王列生 【期刊】学习与探索 2009-11-15论政府对文化产业制度支撑的功能缺位 王列生 【期刊】艺术百家 2010-01-15论文艺起源研究的考古学知识方式 王列生 【期刊】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01-15文艺未来论的知识向度 王列生 【期刊】江淮论坛 2006-10-30论民间仪式的文艺承载 王列生 【期刊】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12-30性本能的文艺魅力维系 王列生 【期刊】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01-25政治文艺论的权力与暴力 王列生 【期刊】广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7-02-20论文艺存在研究的知识框架及其文艺人类学选择 傅莹; 王列生 【期刊】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3-15文艺存在的存在性分析 王列生 【期刊】社会科学战线 2007-01-25论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识形态前置 王列生 【期刊】文艺理论与批评 2007-03-24论时尚与文艺的意义互动 王列生 【期刊】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07-02-01论文艺起源研究的原始生存切入——对原始文艺的动力学解读 王列生 【期刊】韶关学院学报 2007-02-28论集体体验对个体体验的颠覆——对体验论文艺观的新认识 王列生 【期刊】学习与探索 2007-03-15论世界市场时代的文艺生产与消费 王列生 【期刊】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11-20和谐文化观与中国文化发展战略 王列生 【期刊】理论参考 2007-02-01论文艺起源研究的原始生存切入——对原始文艺的目的论解读 王列生 【期刊】韶关学院学报 2008-10-15论集体体验时代的身份消失 王列生 【期刊】学术研究 2008-12-20论文艺起源研究的原始生存切入——对原始文艺的母题方式解读 王列生 【期刊】韶关学院学报 2008-01-15道德文艺论的语指与语误 王列生 【期刊】广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8-08-15论“孔子适齐”的事态义旨与道穷 王列生 【期刊】中国文化 2008-10-15论文艺起源研究的哲学知识方式 王列生 【期刊】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3-30论文艺起源研究的田野调查知识方式 王列生 【期刊】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5-06-30论文艺起源研究的原始符号切入 王列生 【期刊】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7-20论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当代发展中的知识综合姿态 王列生 【期刊】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3-20论文艺人类学的学科目标、知识边界及理论框架 王列生 【期刊】社会科学战线 2004-07-25我国工科大学艺术教育探析 王列生; 李怡 【期刊】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3-20论原典马克思主义文艺学的知识综合特性 王列生 【期刊】马克思主义美学研究 2003-04-15“话语”与民族文学表达方式 王列生 【期刊】人文杂志 1999-09-05触感社会转型的律动──评洪三泰的长篇小说《闹市》 傅腾霄; 王列生 【期刊】广东农工商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9-05-15新流行状态: 位置批评与商业批评 王列生 【期刊】粤海风 1999-04-15九十年代:日常迷恋与边缘落寞 王列生 【期刊】粤海风 1999-08-15文化的贫困与文化的解困 王列生 【期刊】粤海风 2000-03-31话题与民族文学言说方式 王列生 【期刊】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1-04-27知识增长的四种方式 王列生 【期刊】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1-07-20先锋批评:需要校正的第三者 王列生 【期刊】粤海风 2001-02-15论马克思主义文艺学当代发展的基本框架 王列生 【期刊】马克思主义美学研究 2002-04-15简议特区文学的特 王列生 【期刊】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5-02-28世界文学格局中的中国文学选择 王列生 【期刊】文学评论 1995-07-15论当代文学价值评估的双重原则 王列生 【期刊】安庆师院社会科学学报 1995-02-25论文学发展的线性因沿─—悖离题材情结和素材迷恋的实证讨论 王列生 【期刊】广东社会科学 1995-04-16希腊花朵与阿拉伯土壤──论民族精神个体性对文学母题选择的制约 王列生 【期刊】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 1995-04-20批评危机:亟待走出的六种缠绕 王列生 【期刊】华中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6-07-30论民族文学向世界文学转型的动态过程 王列生 【期刊】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7-03-25“互阐指令系统”与比较神话学 王列生 【期刊】中国比较文学 1997-08-15论世界文学格局的单向牵引模式 王列生 【期刊】社会科学战线 1998-02-15跨接传统与现代的民族文学精神寻求 王列生 【期刊】学术研究 1998-02-17论民族文学的理想选择形态 王列生 【期刊】中国社会科学 1998-01-10主体缺席的概念晚餐——关于当代文学批评失态的一种分析 王列生 【期刊】安徽大学学报 1998-07-25独语与对话跨度间的民族文学寻求 王列生 【期刊】河北学刊 1998-05-20The Choice for Chinese Literature in World Literature 王列生 【期刊】Social Sciences in China 1998-02-15我们都是变色龙 王列生 【期刊】粤海风 1998-02-15论文学母题的弹性发展 王列生 【期刊】学习与探索 1992-03-01对当代文学基本品性的思考——兼与沈敏特同志商榷 王列生 【期刊】学习与探索 1985-10-28振聋发聩的历史沉钟——评中篇小说《蓝花豹》 王列生 【期刊】当代作家评论 1986-08-29论民族艺术之“根” 王列生 【期刊】学术界 1987-05-01论阅读的基本过程 王列生 【期刊】殷都学刊 1988-09-30论顺应心态与逆反心态——一个艺术接受美学课题之初步研究 王列生 【期刊】艺术百家 1988-08-28论文学作品作为一种诱导空间 王列生 【期刊】江淮论坛 1989-08-29论接受能力 王列生 【期刊】学术界 1989-10-28论文学阅读作为一种审美活动的独特本质 王列生 【期刊】安庆师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9-12-31论切入点与切入方式 王列生 【期刊】安徽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0-10-01桐城地域文化爬梳 王列生 【期刊】东南文化 1991-05-01论文学的精神个体性品格 包忠文; 王列生 【期刊】镇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1-10-01论文学的精神个体性品格(续) 包忠文; 王列生 【期刊】镇江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1-12-31读赵宪章《文艺学方法通论》 王列生 【期刊】江淮论坛 1991-10-28说庄子的魅力 王列生 【期刊】安徽大学学报 1991-06-30人类生存空间与文学内容 王列生 【期刊】安庆师院社会科学学报 1991-10-01文化的悖论及其对文学母题的制约 王列生 【期刊】社会科学家 1992-04-30站在时代高度看文化发展 王列生 【报纸】人民日报 2009-11-24农歌会唱出农民心声 王列生 【报纸】中国文化报 2008-12-30我比汪晖本人更加焦虑 王列生 【报纸】中国文化报 2010-04-16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 王列生 【报纸】中国文化报 2010-09-01文化机构的结构矛盾与改革取向 王列生 【报纸】人民政协报 2010-09-06只重形式群众难享文化实惠 王列生 【报纸】北京日报 2007-06-26和谐文化观与中国文化发展战略 王列生 【报纸】人民日报 2006-11-09文化创新理论的学术梳理 王列生 【报纸】人民日报 2008-02-14

要加大公共文化服务投入力度,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关键要解决资金投入的问题。要抓紧制定支持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办法,坚持政府主导,逐步建立健全同公共财力相匹配、同人民群众文化需求相适应的政府投入保障机制。要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政策措施鼓励各类文化企业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要拓宽投入渠道,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努力促进公共文化服务的多元化和社会化。\x0d\x0a要建设和完善基层文化设施网络,实现公共文化设施有效覆盖。设施网络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基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现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的全面覆盖。要深入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社区和乡镇综合文化站、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农家书屋、农村电影放映等文化惠民工程,推动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向城乡基层倾斜。要加强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把社区文化中心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设计,拓展投资渠道。要完善面向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x0d\x0a要提高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丰富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充分发挥骨干作用,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着力提高生产能力和服务水平,多提供符合人民群众需求、质优价廉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加强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并完善向社会免费开放服务,鼓励其他国有文化单位、教育机构积极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x0d\x0a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实现公共文化资源共建共享。要统筹规划和建设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加强区域内文化、教育活动场所的综合利用,推动形成融宣传教育、文化娱乐、信息服务、科学普及、体育活动等于一体的文化中心。开展城乡共建、区域共建,支援基层文化建设。要坚持加强项目建设和强化运行管理并重,提高基层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使各级文化阵地正常运转、持续发展、真正发挥作用。\x0d\x0a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实践证明,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出钱办、群众围着看”的公共文化服务模式投入多见效少,群众往往不领情不满意。这就要求政府,尽快从大量不该管、管不好、管起来成本很高的事务中解脱出来,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标准制定、加强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和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等方面,充分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实现公共文化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

1、文化是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力量,促进我国经济繁荣。2、文化发展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必要途径,努力提高公民素质。3、文化产业是城市经济新的增长点,加快经济济的飞速发展。

基层法院党建研究论文

针对当前党的基层建设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必须以改革的精神,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新路子,积极实践,大胆创新,以“四抓“为手段,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努力提高党建水平。一抓教育,强肌体加强乡镇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尤其抓好马克思主义教育至关重要。在新形势下,特别要把握好三块阵地。首先,抓好党委中心组学习。党委班子成员应加强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理论知识和有关市场经济知识学习,做到每月的党委中心学习组经常化、制度化。其次,抓好基层党校阵地建设,提高基层党员干部的素质。村、企业、机关干部等要以党校为阵地,不断加强教育和管理。第三,抓好党员活动点的教育阵地。党员教育活动点教育阵地,定期授课,同时突出党员个性教育,请有一技之长的党员讲自己致富的门路,相互学习,共同致富。二抓机制,求活力1.以“四有”为抓手,积极探索企业党组织与法人治理相结合机制一是企业党组织要有位子。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党建工作,逐步渗透和参与企业决策层面,并通过收集“金点子”,“我为企业献一策”等活动,为企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同时,选任企业中层以上党员任党支部负责人,提高参与企业决策层面。二是企业党组织要有作为。企业党组织努力把党的工作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坚持在促进发展中求“作为”,在实际“作为”中求地位。打破党组织是企业的附庸者这一局面,改变纯粹的雇佣关系,做到关键岗位有党员,技术攻克有党员,真正发挥企业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改变企业主的偏见。三是企业党组织要有吸引力。企业党组织、工会、团组织应理顺关系,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到团结凝聚作用。开展各种活动培养团员积极入党,使青年职工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四是企业党组织要有监督。要加强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引导和教育企业主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经营、税收、就业、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对非法经营、偷税、漏税、假冒伪劣、损害职工权益等违法行为,要予以抵制和反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乡镇党委对企业党组织做到领导和指导并重,“以点带面”,积极推行非公有制党建工作和法人治理结合机制,扩大党组织在企业的覆盖面。2.以优化管理为着力点,探索外来党员管理机制据调查统计,马渚镇到3 月底,已有外来人员 10605 人,外口中党员也不少,他们中有的党员担任过村主任或党小组长,有的曾是对越自卫反击战中的功臣。流动党员管理是基层党组织义不容辞的职责,笔者认为,可以通过集中管理和归属管理方式,把流动党员纳入正常管理渠道。一是集中管理。首先,选定外来人口(简称“外口”)集中居住点成立外口党支部,支部书记在外来党员中产生,采取“以外管外”的管理方式。其次,建立外口党支部活动中心,确保外口党员教育有时间、活动有地点、交流思想有场所。再次,制定外口党支部规章制度,每月进行定期学习交流日,指定专门的联系员,对外口的支部活动进行定期指导和联系。二是归属管理。对分散的零星外来党员,应采取归口管理和挂靠管理,对居有定处归口到村或社区支部,对居无定处,通过外口支部党员介绍,挂靠外口支部,这样流动党员就被分别吸纳到各支部,参加支部活动。同样,对外出党员建立信息平台,进行定期联系、定期汇报制度。三抓服务,践宗旨针对当前出现的“交通发达了,乡镇领导与群众的距离反而远了,通讯工具先进了,乡镇领导与群众的联系反而少了”的不正常现象,镇党委要求镇干部到一线了解情况,到一线宣传政策,到一线听取意见。结合机关效能建设,采取书记办公会议开到村和信访接待日到村设点的工作制度等。着力解决群众急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信访工作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在机关干部中开展“百名干部联千家万户”活动,全面掌握所联农户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纪录在知名档案中,并做到“六个一”,即建一本知民档案,发一张亲民联系卡,宣传一项政策,破解一道难题,寻找一条致富门路,做一件好事实事。同时,切实加强便民服务网络窗口,实行为民办事全程代理制,建立为民服务点,以切实党群关系,实践为民宗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四抓班子,做表率一是以规范运作机制为抓手,加强制度建设。应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教育机制,建立党委中心学习制度,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的理论水平。完善书记办公会议制度,规定重大事项由书记办公会议商量并提交党委会议讨论通过,并把书记办公会议开到村,及时解决村里的重点、难点问题。实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谈话制度,以此了解机关干部的思想、生活、工作状态。积极开展四夜制度、干部联厂、联村制度等。用制度约束人,用制度来规范农村基层党建工作。实行大额审批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招投标制、政务公开制等。加强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树立一个高效、廉洁政府的良好形象。建立和规范村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重大事项村两委联章联签制度,重要内容党员事先通报制度,村务公开制度,村级财务定期审计制度等。同时,完善村党支部届中考察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二是以效能建设为抓手,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作出的四条禁令。密切联系群众,深化干部下村下厂、结对帮扶和固本强基工作,实施机关干部驻村指导制度。同时,切实加大对效能建设中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实行“四个一律”。即对有群众投诉的,一律追查到底;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对效能建设不力的,一律追究领导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而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三是以选好“一把手”为抓手,加强基层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广泛实行民主评议,坚决整顿软弱涣散的村级班子,及时调整工作不称职、群众公认度低的村干部,尤其是一把手要选好人、用好人、管好人。积极运用助理制,挂职锻炼等方式,加强培养,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素质高、活力强的农村基层党务干部。

一、加强党的思想建设。加强党的思想建设,是党的建设的首要任务,是贯穿于党的一切建设的中心环节。这一点,在基层党建工作中更显得尤为重要与关键。我们必须始终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毫不动摇。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在贯彻、执行、实践党与国家政策、方针、路线时不走样,不偏差。我们必须注重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理论素养,努力提高他们接受、理解与执行各级党委指示精神的能力。我们要从实际出发,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思想实际,围绕理想、信念这个核心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对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有针对性地解决党员干部深层次的思想认识问题。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切实使基层党组织真正成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忠实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通过学习和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进一步增强党的观念,加强党性修养,从而为更好地执政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二、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一直以来,各级党组织在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一系列党建工作制度,促进了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的纪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但不可否认,目前,我们有些基层党组织建立的制度,同加强党的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工作的顺利开展,弱化了执政效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根据“巩固完善,统一规范,简明易行,系统配套”的原则,花心思、下力气,分门别类地对现行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坚持行之有效的制度,并根据形势的发展,注入新的内容。基层党委应重点建立、健全和完善党建工作目标管理制度、党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向党员定期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干部培训制度;基层党支部则应重点建立、健全和完善党日活动制度、党支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外出外来党员管理制度、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委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和党员目标管理制度。通过强化制度建设,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才能确保我们执政的效果,达到预期的目标。三、加强党的作风建设。作风问题,事关执政的好与坏,成与败。大量事实证明,各种不良作风直接影响党组织的形象,削弱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成现代化建设必须要有好的作风,新形势、新任务也对我们基层党组织的作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更严的要求。首先要努力改造思想作风。继续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以人为本的前提与基础上,与时俱进,注重培养开拓创新意识;其次要培养好的学风。这就要在学习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方面,坚决克服主观主义、本本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不良倾向,对党的理论要认真地学、刻苦地学、有的放矢地学,做到理论联系实际,用科学理论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再则要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在工作中,继续坚持和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好作风,摒弃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只有具备良好的作风,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得到群众的拥护与支持,执政才能顺畅。四、加强党的队伍建设。执政能力的高低取决于党的队伍素质的高低。基层党组织必须根据基层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和基层领导、干部队伍的现状,切实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强化队伍建设。而基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要充分体现“三个代表”的要求,就必须着力抓好三个方面:一是抓好选拔配备。特别是乡党委书记和村支部书记,一定要选配政治上强,清正廉洁,公道能干,党员和群众真正拥护,同时又具备带领群众发展地方经济,增加人民收入的能力的优秀青年干部。二是抓培训提高。要加强政治理论培训,提高运用理论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强政策法规培训,提高贯彻执行党在基层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加强市场经济知识培训,提高把握市场规律,发展农村经济的能力;加强农业科技知识培训,提高依靠科技加快发展的能力。二是抓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基层党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方式、方法必须实现四个转变,即由行政命令转变到教育引导上来,由直接干预转变到依法管理上来,由催种催收转变到提供服务上来,由一般号召转变到典型示范上来。

改革开放30多年,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民主法制建设、文化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而这些成绩都是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取得的。党坚强有力,国家才会更加繁荣稳定,人民生活才会更加幸福。基层党的工作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基层党组织的建设,有利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可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区一些基层党组织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必须探索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法。一、基层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一)对基层党建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曾经做过调查,在很多单位,都把经济工作放在首位,是第一要务,而党建工作放在次位。在很多人心中,党务工作是“虚职”,主要是那些“党八股”之类的工作,工作中,常常是行政领导做决定,党务领导举手通过即可,这也使得很多人不愿意做党务工作,于是那些岁数大的、进取心不强的、能力不强的人担任了党务工作,这些人在工作上是得过且过,靠别人推着走,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创新精神。也有的基层党组织很少开展党的活动,有时为了完成上级党组织的任务,被动的搞活动,平时党的组织形同虚设,没有发挥任何作用。(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不强。党章规定,党员要

摘要: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力保障。作为基层党组织必须不断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汇集广大员工的智慧和力量,形成推动公司科学发展的合力。关键词: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政治优势的具体表现,也是搞好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力保障。当前国际油价低位运行、国内油气需求增速持续放缓,石油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形势日益严峻。大港油田天然气公司肩负着保障能源安全、为油田公司提质增效做贡献的重要责任,任务异常艰巨。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行更加积极的探索,不断加强党建工作,努力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一、着力“三个提升”,为企业发展添动力(一)着力提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引领能力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要以上率下,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要常下基层“接地气”,坚持“一线工作法”,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有力的措施,成为员工群众高度认可、普遍赞誉的榜样。要强化团结协作的作风,继续深化“五讲”团队建设,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领员工群众,营造公司团结和谐的良好工作氛围。要紧密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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