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相对应;代议制属于间接民主形式,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共同与专制形式对应。在资产阶级早期多为君主专制,随意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的力量不断壮大,作为新兴阶级的资产阶级不断限制君主的权力,主要是选举权、征税权等,这时逐步出现资产阶级代议制。
英国选举制度与代议制民主的效能分析——以民意代表性和统治有效性为视角李济时(文章发表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6年第6期)内容提要:代议制民主具有两种基本的效能,其一是民意代表性,其二是统治的有效性。本文通过对英国选举制度的实证分析,考察英国的代议制民主在实现这两个基本效能方面的情况。英国的选举制度增强了政府的稳定性和统治有效性,却减少了民意代表性,基本上保证了获胜的政党对主要反对党拥有较大的优势。但政治家们在追求政府稳定性和统治有效性的同时,也应该避免过于严重地损害民意代表性。关键词:英国;选举制度;代议制民主;民意代表性;统治有效性代议制民主的目的在于产生一个代表人民进行统治的政府,具体来讲,应该具有两种基本的效能,其一是民意代表性,其二是统治的有效性。缺乏民意代表性,就谈不上人民主权,而缺乏统治的有效性,政府就不能对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英国选举制度的实证分析,考察英国的代议制民主在实现这两个基本效能方面的情况。一、英国选举制度与民意代表性之考察英国的政治体制是议会内阁制,政府由议会产生,直接对议会负责,也就是约翰·密尔所提倡的典型的“代议制政府”。那么其代议制度的民意代表性也就直接体现在选举产生的议会代表民意的程度上面。英国的选举制度比较简单,不仅体现在议会内阁制下只存在议会选举而不存在行政首长的直接选举,而且体现在实行简单明了的单选区简单多数制。英国议会的席位全部由单选区产生。这种单选区制度,一般来说,是有利于少数大党的。因此,英国长期以来就是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但是这种稳定的两党制长期以来是以牺牲小党的利益为代价的,也就是说,在很大程度上是牺牲了民意代表性。首先试以2005年5月大选为例。在这次大选中,工党的得票率只有,却获得356个席位,占议席总数的;保守党得票率为,获得197个席位,占议席总数的;自民党的得票率为22%,获得62个席位,占议席总数的;其他小党得票率总共为,获得30个席位,占议席总数。可见,简单多数制的一大特点是得票率与议席数不一致。这次议会选举又引发人们对于简单多数选举制度公正性的争论。如果我们认为大选中各党的得票率是民意的反映,那么比例代表制应该是最能实现民意代表性的选举方式。因为在这种制度下,各个政党获得的选票比率与所获得的议席比率应该是相等或基本相当的。因此,我们可以把实际所获得的议席数和议席比率与按完全的比例代表制所获得的议席数和议席比率做一个对比。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与比例代表制相比,工党的议席比率高出20%,保守党减少,而自民党减少!其他小党减少(见表1)。从议席数量来说,工党多129席,保守党少11席,自民党和其他小党各少80席和38席(见表2)。表1:议席比率:比例代表制与多数制的对比[1]表2: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相比增加或减少的议席单选区简单多数投票制度不仅总是会出现得票率与议席数不一致的情况,有时还会出现得票率拥有多数的政党在议席上却处于少数的情况。由于组阁权归于议席占多数的政党,因此该执政党在得票率上反而是少数,也就是说,民意代表性低的政党反而掌握政权。英国战后选举历史上,有两次选票多数与议席多数不一致的情况。一次是1951年,此次大选保守党获得48%的选票,但获得321个议席,而工党尽管获得的选票,比保守党多个百分点,但是却只获得295个议席,从而失去政权。另一次是1974年,此次大选保守党获得的选票,议席数为297个,尽管工党的选票比保守党少个百分点,为,但议席数却比保守党多4个,为301个,从而取代保守党上台执政。这种选票多数与议席多数不一致的情况,尽管不一致的程度非常小,往往只是几个百分点之差,几十个甚至只是几个议席之差,却能够左右政权的归属。然而,两个大党对此都不以为然。恐怕是因为他们从这种不一致中获益的机率是平等的。战后的两次不一致,一次是保守党占便宜,一次是工党占便宜。从历史考察,这次英国大选偏离民意的指数并不是最高的,但也是比较高的。我们把战后17次大选的结果予以汇总,把各党实际所获得的议席比率与比按比例制应得议席(即得票率)相减,其中最大的绝对值作为偏离民意代表性的指数。比如,表1中工党的议席比率和得票率之差的绝对值20%是最高的,那么2005年大选结果的民意偏离指数就是20%。这个指数在17次大选之中是比较高的,有三次大选高于这个指数(见表3)。一般的理论都认为,简单多数制是不利于小党,而有利于大党的。那么我们就通过英国大选结果来考察这一判断的真实性。我们主要考察英国的第三党——自民党。首先我们把战后17次大选中自民党的得票率和议席比率相对于得票率的减幅与民意偏离指数的线性图放在一起来观察,就发现自民党的得票率、议席减幅与民意偏离指数的走势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大体上,自民党的得票率越高,其议席减幅就越大,而大选的总体民意偏离指数就越高。换句话说,出现了自民党得到选票越多,在议席上就越吃亏的这样一个怪现象。(见表3)。表3:民意偏离指数:与自民党得票率的对比英国的两大党——保守党和工党——在战后17次大选中的平均总共的得票率为82%,而平均所占议席比率为,也就是说,两大党的议席平均比实际得票率高出!而且,这种趋势在后期比前期还扩大了(见表4)。其原因恐怕在于,在后半期,自民党得票率呈增加之势,但是议席增加却十分有限,而两大党总共的得票率呈降低之势,而议席的减幅却不大。表4:两大党垄断议席情况而如果我们考察战后17次大选中三党得票率与议席比率之差,这一情况就看得更加清楚。总起来说,无论是保守党还是工党都是当前选举制度的绝对受益者,工党是最大的受益者,议席比率比得票率平均高出,保守党为,而自民党则是绝对受害者,平均减少11%,而这基本上就等于两大党所多出的那些议席(见表5)。因此,自民党也是当前选举制度的最大的受害者!表5:历次大选三党得票率与议席比率之差(%)当然,由单选区简单多数制度产生的政党得票率可能并不能完全反映出纯粹比例代表制下的得票率,两者之间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距[2]。因为在单选区中,选民往往是针对候选人投票的。这也就是该选举制度的优点,即选民与当选议员联系密切,这似乎也体现了代议制度的至关重要的代表原则。但是,如果以政党政治而论,这种选举制度却难以真正反映政党支持率。毕竟现代政治都是政党政治,组成政府和领导政府都是政党的特权。当然,在单选区制度中,政党的支持度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一个政党的支持率的高低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党候选人在选区中的得票率。比如英国工党2005年选举中很多候选人失去席位就与工党支持率的下降有关。有的学者认为,在多数当选规则下,获胜者代表的往往是少数选民,尤其是在选民投票率不高的情况下。如果这样来看,英国历次大选,获胜的政党从来没有得到过半数以上的选票。那就是说,在英国,几乎永远是少数人的统治。2005年大选中工党的得票只有,而此次大选的投票率只有。那么是否可以说,工党只是由21%的选民选出来的呢?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恐怕当今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实行由这种绝对多数人的统治。当然,也不能简单地认为,那些没有出来投票的选民就反对当选的总统或政党。日本二十世纪上半叶政治学教授森口繁治就曾经深入探讨选举制度的问题。他认为简单多数制缺陷太大,会造成没有节制的多数,“此选举的最显著的特征,在于以很少数的选举人选出绝对多数的议员,这样现象是和民主的代议政治的精神相矛盾的”[i]。不管怎么说,英国的单选区简单多数的选举制度,其结果是很不公正的。因此,有些国家采取比例制与单选区制相结合的选举方式,比如德国、俄罗斯。英国本身也在进行一些选举制度改革,开始在地方选举中引入多种比例代表制方式,但是在全国议会大选中,尽管批评之声不绝于耳,简单多数制仍然难以撼动。因为英国实行这种制度已经有数百年之久,这一制度尽可能地保证执政党有足够的权威去统治国家,而失利的党则以“忠诚的在野党”的身份对政府进行监督。二、英国选举制度与统治有效性之考察要取得统治的有效性,就应当有一个稳定的政府。在政党政治的体制下,这主要表现在执政党或执政联盟的稳定上面。要有一个稳定的执政党或执政联盟,选举制度的设计至关重要。一般来讲,两党制或有限的多党制是政治稳定的条件。而这种政党格局往往是选举制度的产物。“从理论上讲,由依据不同当选规则产生的代表所组成的议决机关,能够显示出选民意愿在议决机关内所能体现的程度……。因而不同的机票方法代表了不同的政治理念。从实际结果看,由不同当选规则产生的议决机关,必然会导致议决机关内的不同政治态势,从而影响国家的政治生活。”[ii]为了保证政治稳定,一般需要采用单选区制度。但是,正如前文所言,单选区制度最大的问题是政党所获议会席位与其在选举中的得票率不符。也就是说,议会席位无法准确反映该党的民意支持度。一个得票率不足半数甚至与半数相差甚远的党可能上台执政,而其政策将影响大多数或全体国民。使代议机关的组成能够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这无疑是一种天然的政治理想;但是为了使使代议机关不致陷入党派纷争,为了保证政府的稳定性,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议会的党派数量,减少执政党所受到的干扰,使代议机关和政府有效地工作。在选举制度上,这就不得不牺牲小党的权利。有西方学者就此指出: “当代政治体制正朝着二元或二极的方向发展,执政党和在野党的选票差别并非举足轻重,而重要的是政府的稳定和效率。”[iii] 从2005年英国大选的结果,我们也可以看出,英国的选举制度确实保障了获胜的政党拥有多数议席和充分的权威进行统治。尽管这次大选,英国工党的得票率只有,创下了战后执政党最低的得票记录[3],但是它所获得的议席比率却高达!因此,它所获得的议席数量比起其他所有党派的总和还多67个,而相对于主要反对党保守党更是拥有159个议席的大幅优势。在战后17次大选中,尽管此次大选工党所获得票率优势居于后列,但是其绝对议席优势已经排在中游,而对主要反对党的议席优势竟然排在前列(见表6)!不管怎么说,工党所获得的较大的议席优势使得它能够有效地进行统治。因此,这次大选的结果,对于工党来说,失败和胜利兼而有之。这次它的得票率与议席比率相差如此之大,恐怕是因为选民对于布莱尔的伊拉克战争政策普遍不满,但是对于工党的政绩、纲领和工党的候选人又比较认同,才产生了这样一个混合的结果。理性地看此次大选,就可以发现它不过是“向正常的政治回归”的一个迹象。布莱尔赢得了一个可行的、工作的多数,取得的是一个平常的胜利,不再像前两次选举的压倒性胜利一样看似一场魔术表演[iv]。英国的选举制度基本上保证了获胜的政党对主要反对党拥有较大的优势。在英国战后的17次大选中,从来没有一个政党是得票率超过50%而执政的,最高的一次是1955年,保守党获得的选票。然而,获胜党几乎总是能够获得过半数的议席,只有4次大选获胜党对主要反对党的议席优势低于40个,而获胜党议席低于半数的只有1974年大选这一次(见表6)。这就使执政党一般来说都能够避免受到主要反对党过多的牵制。1974年的那次大选之后,工党组成了少数派政府,但是其施政必然面临议会的强有力的牵制。因此,工党又利用可以随时宣布重新选举的权力,在同一年再次进行议会选举,终于得到了能够稳定统治的多数议席。表6:战后英国历次大选获胜党的优势(按降序排列)注:标数字处为为工党2005年大选成绩似乎可以说,英国选举制度对于获胜党是十分优待的。宪法没有规定超过半数议席支持才能执政,按照传统获得议席最多的政党即可组阁,获胜党不需要为取得超过半数的议席而与小党讨价还价,组成联合政府。而且,如果大党的议席数非常接近,那么哪个党能成为执政党也成了不确定的事情,因为谁能拉拢各个小党争取到足够半数的议席就能组阁。因此,在比例代表制度下,选后各政党领袖讨价还价是寻常的事情,而且政府容易解散[v]。这就为政局增加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当然,即使宪法规定必须超过半数议席支持才能组阁,对战后英国来说,也只有1974年的第一次大选中的获胜党需要组织联合政府。而联合政府在西欧的其他国家几乎是屡见不鲜。也许英国的这种选举制度有其合理性,因为任何竞争都不可避免地存在失败者,失败者则要被淘汰出局。比如在体育比赛中,冠军只有能一个,即使是微差,落败者还是只能屈居亚军。在现代的民主制度中,最重要而且最可行的规则只能是多数决定。多数决定是保证民主的可行性的手段,也是保证执政效率的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只能牺牲少数的利益。因此,无论是简单多数制还是设门槛的比例代表制,都还是符合民主的原则的。“对英国选举的研究表明,它完全承担起民主原则的要求的所有职责。因为它能让每个公民在向投票箱里投票时,同时选择他的地方代表、一个施政纲领、一个议会多数派和一位首相。选举的议员同时又是一次全民公决和全民表决。选举将政治决策的过程委托给获胜的党派,同时通过反对党的介入,人民可以监督该权力的使用。”[vi]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少数人的权利就可以无视。选举制度对他们而言,恐怕并不是无关紧要的。第一,各个党派在选举活动中都能充分展示自己的立场和观点,那些被牺牲的小党也通过自己的得票率而显示了自己在选民中的支持率,即使它们在获得的议席微不足道,但是它们的存在就是对大党的政治压力;第二,小党的代表权被部分牺牲而不是全部牺牲,他们还是能够有代表进入议会,尽管这可能与他们的得票率相比不成比例,但还是能够在议会中有自己的声音。比如在2005年的大选中,地方性的小党如苏格兰民族党、威尔士民族党以及北爱尔兰的民主统一党、社会民主工党和新芬党等各获得了3-9个议席。另外,即使小党在全国层次的议会中无法发挥多少作用,他们还可能在地方层次的议会中获得较大的优势,如英国的苏格兰地区和北爱尔兰地区,地方性政党在当地议会中拥有的发言权比在全国议会中要大得多。三、结语英国的选举制度为了增加了政府的稳定性和统治的有效性,减少了民意代表性。英国在选举制度方面对民意代表性的忽视,可能与精英政治的传统有关,也与前政党政治的传统有关。在议会政治兴起于英国之时,政党政治尚在萌芽之中,议会的选举往往为地方的绅士所控制,而选举权也限制在少数有一定社会地位的群体中。及至两党格局形成,选举权普及,由于英国长期的政治稳定和稳健保守的传统,这种选举制度也一直保持不变。英国从一开始就维持两党制的政党格局至今,与这种单选区简单多数选举制度关系很大。二十世纪初工党兴起的结果是自由党的地位被取而代之,而两党制的格局仍继续存在。工党取代自由党的历史也表明这种选举制度并非绝对是保守的,也能够容许变革。只不过这种变革只有在新兴的政党足够强大和成熟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由此观察现在的自民党对英国政治格局的冲击,如果它只不过是在两大党受到选民质疑和排斥的情况下的一种排气阀,那么它就仍然只能扮演配角。英国的自民党能否突破现在的格局,在根本上要看其是否代表了新的前途远大的阶层和运动,否则,它就只能任凭政治机会的捉弄而沉浮不定。投票给自民党往往不过是对工党的某些政策的不满,如果真的给予自民党以决定性的议席,以致妨害政府的稳定性,反而是得不偿失。自民党所获得的选票的价值在于选民表示出自己对工党某些政策的抗议,但是牺牲自民党的议席则是为了让工党政府继续保持其稳定性和有效性。不管选举结果能否全面反映民众的意愿,不管对选举抱有什么样的期望,一种自由、公正、多党参与的选举始终是民主的不可缺少的实现形式;即使为了政府的稳定性,而不得不牺牲部分民意代表性、牺牲小党的部分权利,也无损于选举制度根本上的益处。退一步讲,在西方成熟的民主社会,在两大党之间,无论是这个党多获得一部分议席,那个党少获得一部分议席;无论是这个党上台执政,还是那个党上台执政,都不会使政治发展的方向产生多大的变化,不会使政府的政策产生多大的差别。最大的差别恐怕不过是不同的政治精英集团的政治表演而已。他们相互之间扮演角色主要是制衡,而非政策的替代——当然是指根本性的或大的政策。不过,政治家们在追求政府稳定性和统治有效性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民意代表性的问题。正如一位英国观察者所质疑的:“一个仅仅得到36%选票的党却拥有政府全部权力,这一体制的合法性何在?在这次大选中,政治家的信任是一个大问题,而下次大选,对制度的信任可能成为大问题。”[vii] 因此,避免使民意代表性受到过于严重的损伤,也是保持政府合法性的需要。
众所周知,美国是当今世界高度发达的国家,生产规模巨大,经济结构完整,国民生产总值长期居世界第一位:工业发达,农业先进(实现了专业化、机械化和商品化),有庞大的铁路、公路、航空、内河、管道交通运输网络。此外,美国文化教育的高水平发展也决定了美国在世界科技方面的领先地位。在美国人看来,人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美国的法律规定儿童6-16岁必须入学。美国的公立学校由政府税收支持,学生免费入学;私立学校多由教会支持。美国的学校按年龄阶段分为以下四类:1.初级学校:1-6年级(6-12岁)2.初级中学:7-8年级(13-14岁)3.中学:9-12年级(15-18岁)4.大学(学院):一般为4年制(18岁以上),另有“研究院”或“专业学院”,为大学毕业学生从事研究而设立。美国大学简介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in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是世界上教育事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目前美国拥有3600多所高等院校。1993年美国高校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达1464万人,授予准学士学位万,学士学位万,硕士学位37万,博士学位万,专业学位万,均远远超过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美国还是全球拥有外国留学生最多的国家。1992年在美国各类高校学习的各国留学生达44万人,约占当年世界各国招收的外国留学生总数的三分之一,堪称全世界高等教育的中心。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国家。1993年美国高中毕业生的大学升学率高达%,还有相当一部分将在日后接受各类全日制、半日制或业余的成人高等教育。美国的高等院校还被公认为全世界最具竞争性的高等教育体系。据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国际教师协会最近的一次评估,全世界最佳的10所大学中,美国就占了6所(前5名和第7名)。美国教育体制权力高度分散,名目繁多的各类公私立高等院校各具特色,互为补充,反应与适从社会发展的不同需要。 一部美国高等教育史就是从欧洲式的传统教育,到注重农工技艺教育,再到理工结合、文理渗透、基础和应用并重的全面教育的发展史。高等教育和经济发展相辅相成,互相推动,形成美国高等教育今日的规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高等教育发展更加迅速。高教层次结构逐步完善,学校类型和学科专业日趋多样化,横断学科和交叉学科不断涌现,成人教育和教育方式终身化突飞猛进。与此同时,高等教育进一步走向国际化,海外大学和科研机构纷纷建立,国际间大学的学术交流也大大加强。进入70年代后,美国高等院校亦受到学生人数减少、教学质量下降、教育经费短细、校园治安恶化、商业化倾向加剧等问题的困扰,各校当局乃至政府上下均在寻求对策,图谋变革。优胜劣汰从来就是美国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和动力。 美国大学的特点 美国大学在其发展过程中,不仅受到来自欧洲、特别是英德两 国的影响,更受到本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制约,如对政府的不信任及持久的竞争意识,从而使美国大学逐渐形成不同于其 他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包括:规模的庞大和种类的多样化;市场 机制的作用凸显;政府控制松散和充分的自主权;校际竞争激烈及 学生对母校的荣誉和忠诚感;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严谨的课程设置 和课程种类的繁复;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分明界限;系一级学术 权力机构的优势;教学人员的流动性;中学与大学之间灵活的联 系;对周围环境变化的迅速反应能力;高教系统的一体化等。 美国高校的特点又集中体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自治。美 国教育历来实行地方分权制,教育的组织和管理权力分属刃个州 及地方政府。根据宪法,联邦政府在教育方面负有鼓励、资助及领 导的责任,国会为教育拨款,但不能直接管理教育。州和地方政府 享有广泛权力使各级公立学校能够适应当地的需要。 美国没有类似于其他国家的中央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原先在 联邦政府的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下设有教育总署,该署的职责只是 管理联邦政府对各级教育机关的援助计划及对学生的助学金和贷 款计划。1980年该署升为内阁级的教育部,但其职能却无多大变 化。在美国,任何个人或团体,任何教会和宗教组织,都可以为任 何合法的教育目的而兴办任何程度的学校。美国大学在行政管 理、任命教授、挑选学生、筹集和分配经费、学生选课等方面享有显 著的不受政府控制的自由,即便是公立院校也是如此。 近年来,美国政府对教育施加的影响明显增长,州行政当局对 学校的权力也比以前扩大。联邦政府规定禁止所有的大学在招收 学生和聘请教职员中实行性别、种族、国籍、年龄、宗教歧视。华盛顿也取得了对科研拨款的支配权,从而使政府得以影响大学的科研方向。尽管如此,传统的独立性和经费来源的多样性等种种因 素仍使美国大学享有比其他主要国家的大学更多的自由。第二,竞争。美国大学层次分明,每一层次都有超过本层次需 要的众多院校,从而引起同一层次各院校之间的激烈竞争。这种竞争是涉及师资、生源、资金、甚至运动队的全方位竞争,竞争的结果通常以各院校等级评定和排名的形式在各种刊物上定期公布。连一流大学也必须不断进行自我调整,积极参与竞争,以保住其领先地位。在竞争中,一所学校只有保持并强调个性和特色才能生 存和发展,因此竞争也加强了美国大学自治和多元化的特点。 自治和竞争使美国大学更具有进取精神,更多样化,更适应变 化的需要。美国高校的分权自治体制还有防止严重错误蔓延扩大 的内在机制。但自治和竞争也产生种种弊病,如缺乏统一规划而 造成资源的浪费、大学之间缺乏协作精神甚至互挖墙脚、过分赶时 髦以迎合社会的潮流、招生中的叫卖主义、校际体育竞赛中的不正 之风、容忍质量低或不合格的大学等,无怪乎有人说世界上最好的 大学在美国,最差的大学也在美国。不过总的来说自治和竞争利 大于弊。一般认为,美国大学在下列方面优于其他发达国家的大 学:第一流的科研能力、专业教育的质量、高校改革的深入程度、高 等教育成功地向全民开放、以及提供多样化的教育以满足学生不 同的需要。 美国大学的管理 美国高等院校就性质而言可分为公立和私立两大类。公立院校是指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资助建立的学校;私立院校则是由个人及私人团体(如教会或企业等)资助建立的学校。在经费来源方面,公立与私立院校之间有较显著的区别。公立院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为:①州政府的税收拨款;②联邦政府对图书馆和其他设施、专门的学术研究项目及援助学生的拨款;③地方政府部门的拨款,大部分是针对两年制社区学院和市立院校的;④为弥补财政开支而收取的学费,学费通常比私立院校低得多;⑤为政府部门、基金会及企业等开展研究提供服务签约所得款项;⑧来自校友、企业界、基金会等方面的赠款及从这些款项累积而成的捐赠基金所得的收益。私立院校的主要经费来源为;①向学生收取的学费通常比公立院校高,在经费来源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②地方、州及联邦政府提供的用途指定的补助(教会学校通常得不到这些补助);③来自校友、企业界、基金会等方面的赠款及从这些款项累积而成的捐赠基金所得的收益(这种来源在私立院校比 在公立院校远为重要);④与政府部门、基金会及企业等签订的研究和服务合同。 然而,以经费来源的不同来区别公立和私立院校其实并不完全。尤其是近年来,许多公立院校更加大张旗鼓地通过民间渠道募捐筹款,而私立院校在财政上则日益依赖政府的资助。美国大学生的经济资助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大部分来自于各级政府,两类院校在经费来源方面的差异正在逐步缩小。公立与私立院校之间的实质性区别在于控制学校的是政府还是私人团体。 私立高等院校通常是在州的特许状之下运作的法人团体。在一些州,此种特许状由州教育局或大学评议会颁发,有关机构还制定了某所新院校在取得特许状之前必须达到的种种标准。在另一些州则并无此类标准,任何团体只要有足够财力建校,或能游说州议会颁发特许状,便获准颁授各种学位。 私立院校各类经费来源的比例在各校间以及在每个学校不同的时期都是不同的。在许多院校,政府拨款的比例大为增加,而有的学校却拒绝接受任何来自政府的拨款。 美国私立高等院校的历史比公立院校远为悠久,故美国传统名牌大学如东部常春藤联合会的8所院校(哈佛、普林斯顿、耶鲁、宾夕法尼亚、康奈尔、布朗、达特默斯、哥伦比亚。其中康奈尔大学兼具公立和私立双重性质,这在美国是独一无二的),都姓私而不姓公。直到19世纪后半期以来,一流的公立院校(如加州大学和好克萨斯大学)才纷纷崛起。在美国,许多私立院校享有其他国家私立院校所难以企及的声誉,使各州的公立院校不得不在质量上向它们看齐,对维持高水准的美国高等教育起着重大作用。 美国公立院校又可进一步分为州立、市立和国立三类。由于联邦政府对教育机构不直接实行控制和管理,因此除少数几个联邦政府直属院校如军事院校外,其他公立和私立院校一样受各州法律的制约。 州立高等院校通常由各州议会通过立法而建立,有时也根据州宪法而建立。这些院校通常属州高等教育董事会管辖,董事会成员往往由州长任命。州立院校从州政府得到它们基本的财政收入,其余收入来源为学杂费、捐赠和联邦拨款。 市立高等院校是根据州法律或特许状建立的,由当地的董事会管辖,董事会成员往往由市长、市教育局或市政会任命。美国有的城市还举办庞大的综合性大学,如纽约市立大学拥有校园20个,学生18万,规模上在美国高等学府中排行第三。这类院校的收入主要是当地的税收和学杂费。私人捐赠和州政府的财政支持对有的院校也很重要,但捐赠基金在所有此类院校都是微不足道的。目前联邦政府对此类院校的援助正在不断增加。 国立(联邦)高等院校主要是联邦政府在国防领域直接举办的院校(参见“美国军队院校”)。联邦政府的其他部门也举办少数高等院校。 美国高等院校的行政组织系统有各种模式,但也有一些共同的特点: 校长和校董会 美国高等院校一般由校董会控制,校董会的成员通常都是教育领域外的社会知名人士,主要来自法律界、金融界、企业界及教会(在与教会有关的学校中)。学校的特许状通常规定了第一届校董会的组织方式及校董改选的程序。校董透选的方式是判断一所学校是公立还是私立的最佳标准,如果绝大多数校董由选民投票产生或由政府官员(如州长)及机构任命,该校便是公立学校。在一些私立(以及少数公立)院校,校董们有权推选自己的后任,这类校董会被称为自延性校董会。在与教会有关的院校,校董由该院校所属的宗教团体推选或任命。通常各校的校友在校董会也有若干名代表。 在特许状利州有关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校董会有按照自己的方式管理学校的全权。但实际上校董会总是把它的行政权力交给它推选或任命的一名(或数名)专职行政官员,这位首席行政官员就是校长。 美国的大学校长与其欧洲同行相比,享有大得多的责任和权力。在美国,校长的任期不受限制,行政职权也较少受到限制。但 困扰今日美国大学校长的是学校的财政收支。校长的成功与否,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平衡收支的能力,这种情况与昔日作为学术首脑的传统大学校长截然不同。面对庞大的预算,大学校长 们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筹款集资、招募学生以及应付公共关系上,很少有时间参与学校的学术管理。 校长通常由一位或数位副校长及一套行政班子协助。许多学校把教学和学术事务交由一位教务长或主管学术事务的副校长负责,教务长在选择教员、安排课程、授课质量和学术预算等方面对校长直接负责。学校其余行政官员通常包括一名负责保管学校正式文件的注册主任,一名负责招生工作的招生主任及一名管理校产和校办企业的官员。 学院和系 综合性大学有美国高等院校中最复杂的管理系统,一般设有一个文理学院、一个研究生院和若干专业学院。学院由若干系组成。系一级学术机构权力较大,教学安排、学位标准和学术活动等通常由系决定。 一个大学的各个学院有时同在一个校园。但一些规模较大的大学则有若干分校,各个分校有自己的管理系统和校园。如加州大学的校长拥有对全州范围内公立大学的管辖权,属下有9个自成系统的分校,每个分校均有自己的校长。因此像加州大学和伊利诺伊大学这样庞大而系统复杂的大学也被称为集合型综合性大学。 教师 美国高等院校教师的职称分为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和讲师4级,由于助教通常由在学研究生担任,所以一般不作为一级专业职称。1992年美国46.5万专职大学教师中大约有28%是 教授,26%是副教授,22%是助理教授,其余为讲师或尚无职称的教师。由于各类院校教学和科研的水准不同,各校不同职称教师的比例也有较大差异。在综合性大学,教授常常占教师总数的35%以上,少数一流研究性大学中教授所占比例甚至达50%以上,而在两年制的社区学院里,教授仅占教师总数的8%左右。因此,美国高等院校教师的职称结构大体呈3种模式:综合性大学为倒金字塔式,4年制学院为卵型模式,两年制社区学院为金字塔式。 在美国高等院校中,担任讲师和助理教授的最低要求是拥有硕士学位,目前的趋势是拥有博士学位,末获硕士学位者基本上是没有资格在高校任教的。在一些名牌院校,所有教员几乎清一色拥有博士头衔。因此硕士和博士研究生自然成了高校教师的唯一来源。 美国高等院校普遍实行聘任制,聘任方式有非终身聘任和终身聘任之分。非终身聘任期长短不一,讲师通常为一年,助理教授为l-5年。各院校一般均有所谓非升即走的规定,教师在聘任期满后得不到晋升便须离校另谋出路。副教授职称以上教师的聘任期通常是终身的,教师一旦获得终身资格,便取得了在退休前在该校任教的权利,学校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并经过正式的程序不得予以解雇。终身资格的取得一般要经过五、六年的试用,经本人申请、学校评审合格后方可取得。终身聘任制旨在维护学术自由,确保教师不会因在科研和教学中探求真理而被解聘。由于它意味着对教师终身的职业保障,而学校当局又无法预料该教师所从事的专业或学科的发展前景,因此经济的负担和学科的不断更新使学校当局在决定教师的终身聘任时慎之又慎。 一些院校、主要是那些较大的综合性大学要求教师有从事科研的能力、并发表学术研究论文和著作作为晋升职称的条件。这种“没有著作就没有立足之地”的政策,经常被批评为是造成高校教师一味追求专业上的个人利益和知名度而置课堂教学于不顾的直接原因。其实就美国大学的总体而言,这个问题并不十分严重。 一些研究结果表明,50%以上的美国高校教师从未出版过一本书。除少数名牌大学外,美国高校90%的论著是由为数不到30%的教师所撰写的。 对学生的个人服务 美国高等院校在正式的课堂和实验室教学外,一般都对学生提供各种服务,包括指导学生课余活动及新生录取、人学适应、咨涵顾问、经济资助、医疗保健、就业指导等。管理这些服务的模式各校不一,但通常委派一名学务长专门负责。 绝大多数高等院校对学生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卫生知识的宣传、疾病防治、急诊和住院治疗。本科院校常要求新生在入学时进行体检。各校的医疗水准和条件有时相距甚远。各校的就业指导办公室对学生提供职业咨询等重要服务,它是学生课外和假期里打工以及毕业生择业的信息交流中心。就业指导办公室通常存有学生的推荐信及其他个人资料,以便随时复制提供给未来的雇主。 图书馆 无论从教学还是从科研上说图书馆都是校园中头等重要的建筑。1890年美国只有5所学院的藏书量在10万册以上,到1965年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大学图书馆已不下30个。目前在美国,拥有藏书500万册以上的巨型图书馆的高等学府已不鲜见。哈佛大学和耶鲁大学的总藏书量分别在1300万册和1000万册以上,分列全球大学图书馆的第一、二位。 美国大学生通常要花很多时间在学校图书馆完成课程作业或撰写研究报告。图书馆有专门部门集中保存那些教授们为课程指定的参考书籍和刊物,以供选课的学生查阅。美国的大学教育强调学生利用图书馆的能力,新生入学伊始便须接受如何利用图书馆的入门指导。学生们很快会发现,他们在大学里学业上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与他们利用图书馆的能力有关。 美国大学的分类 1973年,卡内基教学促进基金会在其主席、前加州大学校长 克拉克·克尔博士主持下,按性质和功能对美国的大学作了分类研 究,并发表了研究报告。报告把美国高等院校分为以下6种类型: ①授予博士学位的高等学校;②综合性大学和学院;③文理学 院;④两年制的社区、初级与技术学院;⑤职业学院或其他专科 学院;⑥非传统教育院校。 每类院校又分成若干种,六类院校共分19种,以表示同类院 校之间的差异。此种分类法所显示的美国高校的结构和层次在一 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对专门人才的需求,成为研 究美国高等教育的重要依据。据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1976年 统计,授予博士学位的大学和综合性大学占美国大学总数的 23.9%,文理学院和专科学院占35.8%,其余所有院校占40.3%。 1987年,卡内基基金会又在新的主席欧内斯特’L·博耶博士领导下,对这种分类法作了修改。新分类法表明,从1973年至 1987年的10多年间,美国大学多样化的特色依然十分明显,高等 教育的总体规模和结构层次相对稳定。其实,刻意创新和保守传 统是美国高等教育相反相成的两个侧面。 卡内基基金会的分类法对美国大学的分类具有广泛的指导意 义。近年来《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对该分类法作了简化并加入地 区因素等技术性处理,综合各种因素,对美国1400所左右经过认 可的4年制高校的名次逐年作了评比。据该杂志1994年9月发 布的美国大学排名榜,当年美国有229所全国性大学,164所全国 性文理学院,500所地区性学院和大学,433所地区性文理学院以 及90所专门学校共5类院校,两年制的社区学院未列入此榜。 卡内基基金会的分类法比较复杂,习惯上也可以把美国的高校大致划分为以下3种类型: 两年制学院两年制学院又称初级或技术学院,大部分为公立,多半为地方社区所举办,故一般称为社区学院。社区学院提供 的课程有两类:一类为过渡性文理课程,相当于4年制大学的头两 年,学生习毕可转入4年制大学继续深造;另一类为终止性职业技 术课程,毕业生直接就业。社区学院颁授的学位是准学士学位。 社区学院具有开放性、多样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入学条件简单,不 限年龄,亦无须通过入学考试;学习时间灵活,有全日、半日、周末、 夜间课程的多种选择,还有寒暑假开设的假期班;修业年限较短, 收费低廉,而且针对本地区需要开设课程,便于就业,因此日益受 到社会各界的青睐。目前美国共有社区学院1200余所,学生人 数从1985年的470万增至1992年的640万,占全国在校大学生总 数的40%。社区学院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如教学设施和师资相对 薄弱、学生程度参差不齐、流动性大等。但它作为大学教育、职业 教育、成人教育的综合体,充分适应社会发展的各种需要并以较低 廉的费用向更多的人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代表着高等教育发展方向。社区学院是美国在高等教育领域所作出的独特贡献。四年制学院四年制学院大体有两类:一类是文理学院或文科学院。基本课程包括人文学(语言、文学、哲学、艺术、音乐、文化史等)、社会及行为科学(历史、地理、经济、政治、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等)和自然科学(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地质学等)三大领域。现在有的学院为多收学生平衡收支,增设了诸如企业管理、护理、教育等学科以适应当地的需要;另一类是独立的专科学院,如机械学院、建筑学院、工程学院、音乐学院、师范学院等,主要提供专科职业教育。近年来许多专科学院也扩大了教学范围,提供较完备的文理课程及学位。上述两类学院学制一般为4年。文理学院和文科学院向毕业生颁授的最普遍的学位是文学士和理学士,专科学院则授予专业学位。综合性大学综合性大学规模庞大、组织复杂、师资充实、设施完备,一般设有以文理学院为核心的若干学院,可修学位的课程除通常的文理课程外,还有工程与技术、商科、国际问题、卫生、教育、农业、家政、建筑、传播、新闻、图书馆学、旅馆管理等。大部分综合性大学注重研究工作,不仅拥有设备先进、实力雄厚的研究机构,也设有以向高校和社会输送教学和研究人才为双重使命的研究生院,因此这些大学又被称为研究性大学。此外,许多综合性大学还设有若干高级专业学院,如法学院、医学院、牙医学院、管理学院等。进入这些专业学院学习往往需要4年大学本科学历,学制通常为3-4年,时间长费用高,但入学竞争仍异常激烈,因为拥有专业学位是脐身收入丰厚的专业领域的先决条件。综合性大学颁授学士、硕士和博士3种学位。 美国大学的学位制度美国目前实行准学士、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制,分别代表本科和研究生两大类教育4级不同的学术水平。由于准学士学位只是读完2年初级或社区学院的资格证明,不是攻读学士学位的必经阶段,因此美国的学位制基本上还是3级水平结构。美国高等院校设置的学科专业名目繁多,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层出不穷,因此美国的学位五花八门,达2千种左右,但按学位性质,不外学术(研究)学位和专业(专科)学位两种。此外美国大学还颁授荣誉学位,此种学位并不反映学术成就,而是对予社会有杰出贡献者的承认。在美国,各高等院校之间的学位水平是很不一致的。 准学士学位完成中学教育后进入4年制高等院校修完前两年课程,或只在2年制的初级、技术或社区学院修完全部文理科课程的学生可得准文学士或准理学士学位,修完相应的职业、技术课程则可得准应用文学士或准应用理学士学位。2年制学院的若干课程有时用1年或不到1年时间便可修完,所得的是资格证书而不是学位。准学土学位有助于谋职就业,但其课程偏重职业性,学术水准不高,因此美国高等教育传统的“第一学位”通常指的还是学士学位。不过近年来2年制学院蓬勃发展,准学士学位也逐渐登堂人室,成为本科教育的基本学位。 学士学位中学毕业取得文凭后,成功地在学院或大学完成4年学业,便可得学士学位。文理科学士学位课程通常为4年,每学年两个学期,但目前亦有不少院校实行3学年制或3学期(秋季、春季和夏季)制。 美国习惯上对学习语言、文学及其他人文学、历史和艺术的学生授予文学士学位,对学习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学生授予理学士学位。此外,专业学院还设置各种专业学位。因为文学士是历史最为悠久的学位,所以某些院校除了授予学习自然科学及工程和应用科学的学生理学士学位外,其余一概授予文学士学位。这种现象目前已有所改变。 学士学位课程头两年通常为广泛的基础学科,包括一些必修科目,如英语写作、外语、文学、社会科学和理科的某些学科。后两年主要攻读专业课程,学生要选择一门主修科目和2门副修科目。教学实行学分制。在实行一学年两学期制的院校,每学期15周内,每周有1小时讲授或2-3小时的实习作业就算一学分,4年内修满120学分方可授予学士学位。学生一般每学期同时选修4-5门课程。一些院校允许学生在大学三、四年级时就进入专业学院学习,这在法学院、医学院和工程学院尤为普遍。这些学生也许要花5年以上的时间来取得他们的学士学位,不过他们的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一部分在时间上是重叠的。硕士学位硕士学位在美国600个以上授予此种学位的院校、甚至在这些院校不同的系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在有的院校,学生在校学毕5年便可获此学位;而在另一些院校学生须通过资格考试,提交学位论文,还须选修一门外语。有时它是修完2年制专业课程的学位,如工商管理专业;或3年制的研究课程,如美术专业。它还可以是第二级专业学位,如在药理学和建筑学专业。一些院校把硕土学位视为一种研究学位,而另一些院校则视之为通向博士学位的中间阶梯,具有考查性质,学生们往往绕过硕士学位这一级而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在一些院校、特别是一些名牌院校硕士学位被用来抚慰那些不够攻读博士学位条件的学生。硕土学位大体上可分为两类:文理科硕土和专业硕士。文理科硕士包括文科硕士和理科硕士,由于各校对学位用法不同,两者有时较难区分。文理科硕士学位一般要求修24-30学分的研究生课程,其中大部分为本专业领域的课程。一定限额的研究生课程学分还可以从别的学校转来。修业年限最短一年,一般2-3年,最长5年左右,各院校亦有不少出入。专业硕士学位的定义比较明确,在学位头衔前注明所学专业。其课程设置较紧凑,管理较严格,声誉也较高,如工商管理、工程、美术等专业硕土学位。由于许多州的教育当局把硕土学位规定为中学教师执教和晋升的先决条件,硕士学位与教育专业的关系日益密切,近年来半数左右的硕土学位被授予教育专业的学生。教育专业的硕士学位通常为教育学硕士学位。目前一些院校中教育学文科硕士的数量激增,此种专业学位主要授予那些准备从事中等教育的文科学生,他们既无须专修教育学,也无须提交学位论文,但须有在学校授课的实践。教育专业的需要大大加重了各高校研究生院的负担,降低入学标准和粗制滥造的现象也不时出现,致使整个硕土学位的声誉有所下降。 博士学位博士学位是美国高等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学众多领域该学位的获得者不管专攻何种学科,均被称作哲学博士。哲学博士学位强调
1.旧学制 法国综合大学学制一般为7年,采取学分与证书相结合的制度。7年的学习时间可分为长短不同的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期2年,是基础理论教育阶段。在第一阶段的第一年,要求学生学习必修的公共课和选学一些课程。第二学年,要求学生逐步确定一个专业方向,学习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和必修课等。学生经过2年的学习,获得规定的学分,考试合格后,可获得大学普通学习文凭DEUG(le diplome d’ études universitaires générales)。学生可凭该文凭进入下一阶段的学习或到社会上就业。 第二阶段亦为2年,主要是进行专业基础教育。学生经过1年的专业基础学习(实为第3年),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考试合格后可获得“学士文凭”。如果再学1年(实为第4年),各专业课程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硕士文凭”(即大学本科毕业文凭)。获得硕士文凭证书者可进入第三阶段的学习和研究,或到社会上就业。 第三阶段通常需要3年时间,为专业研究或深入学习阶段(研究生教育阶段)。如果学生的目的是准备参加工作,就应该选择“高等专业学习文凭”DESS(diplme d’études supérieures spécialisées) 课程。如果学生准备从事研究,可能要注册“深入学习文凭”DEA(diplme d’études approfondies)课程,这是准备博士学位的第一步。获取该文凭通常需要一年的时间。博士学位主要为获得深入学习文凭证书的学生开设,根据各专业的不同要求,一般需要2-4年时间。学生完成博士论文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博士学位。 新学制 从2004年秋季起,法国1/3地区的大学开始实行“LMD”(或称“358”)新学制。依照欧洲公认的共同结构(即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架构)进行组织,以获得高中会考证书(Bac)后的有效学习年限作为参考,表述高等教育学历等级,即:Bac+3年=学士学位(licence)(180个欧洲学分);Bac+5年=硕士学位(master)(300个欧洲学分);Bac+8年=博士学位(doctorat)。其中原有的一些文凭基本不变。Master第一年相当于以前的Maitrse,Master第二年相当于以前的DEA和DESS文凭。 2.美国大学的学制有学期制、学季制、三学期制及四一四的制度。学制将会影响到毕业学分的计算方式、开课的方式及修业期间等学习的因素。 美国大学一学年( Academic Year)的长度,大约是九个月到十个月,开学的日期大约在每年的八月底或九月初,到次年的的五月或六月底。美国大学采行的学历(Academic Calendar System)因学校而异,主要可分四种,学期( semester )、学季制( quarter)、四一四制( 4-1-4 )和三学期( trimester)。 一般的学校均以秋季为学年的起始,虽然有些学校在任何学期都接受申请入学,但是秋季班开学时有较多的基础课程可供选择,并且也会举行外国学生的新生说明会,所以,秋季应为入学的教佳选择。下列为美国大学所采用的学制: 一、学期制(Semester): 一年分为上学期(春季)、下学期(秋季)两个学期,第一学期从八、九月到十二月,第二学期由一月到五月,每一学期约为十八周。暑假期间可以自由选修课程。近几年较多的学校采用Early Semester,也就是第一学期大约提早二至三周,在八月底左右入学,到十二月下旬第一学期结束。有过半数的学校采用此种学制。 二、学季制(Quarter): 每一学季约只有十到十二周,一年分为四个学季,第一学季( 九月到十二月 )、第二学季( 一月到三月)、第三学季( 四月到六月)和暑期课程( 六月到八月 )。 三、三学期制(Trisemester): 将一年分为段,每段约十五周,第一段从九月到十二月,称为秋季班( Fall Semester),第二段由一月到四月,也可称为冬季班 ( Winter Semester),第三段是四月到八月。有些学校将第三段区分为春季班( Spring Session)和暑期班( Summer Session),每一个 Session 的长度约为七周半。 四、四一四制: 将一年分为三个阶段,第一学期(First Term)是四个月,大约从八月到十二月,接着有为期一个月的时间(Intern),大约在每年的十二月到一月之间,可以参加密集课程( Intensive courses),进行独立研读(Independent study)或校外工作(Off-campus work)等。第二学期( Second term)大约在二月到五月,每年的六月到八月是暑期(Summer Session),目前极少学校采用此学制。 每个学制的学期长短不同,学生在选择学校时应考虑所选学校的学制是否适合3.日本大学的学制通常为四年,但是医学、牙医学、兽医学的学制通常为六年。申请进入大学的学生通常要接受过12年的学校教育。
估计很多学过教育学原理的人都听说过了美国的六三三教育学制,这个学制是非常有开创性的,而且对我国的教育体制影响也是非常深的。我国的教育制度基本上就是学习了六三三学制,那么美国的六三三学制到底是怎样的一个情况呢?美国的六三三学制的发展状态又是怎样的呢?
六三三学制,其实这三个数字就是体现了对于教育阶层的划分。因为在以前的时候人们对教育年龄以及教育阶段的划分是并不清楚的,但是在当时就有人提出了六三三学制。六三三学制,就是把学生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为了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的培养时间分别是六年,三年,三年。其中六年是为小学的培养阶段,三年分别是初中三年,高中三年,而其中等教育是整个新学制的一个精髓。也就是说人们其实非常看重中等教育的发展,而且美国的六三三学制,也会对教育进行一个分层。就比如说学生在进行中等教育的过程中就会选择是接受职业教育,还是继续接受高等教育,并且能够有效的对学生的身心发展做出相应的提高。
实际上在六三三学制推出之后,美国的教育就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而且当时美国的工业化以及城市化进程是非常快。因为六三三学制也帮助美国培养出来很多的人才,这些人才有时候是走向技术的,有时候是走向人文社科的。虽然后来六三三学制又有了一些改进,但是大体是按照这样的程度发展的。而且六三三学制对于整个世界的教育制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过现在有很多人也对六三三学制提出了质疑,觉得六三三学制有一些死板了,所以也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
1.本科学位:美国大学本科四年制,综合性大学一般是4年制,少部分是3年制。还有一些颁发副学位的2年制社区大学。本科学位有两个主要选择:两年制副学士学位和四年制学士学位。一般来说,副学士学位授予两年制美国社区学院,而学士学位授予四年制学院和大学,一般情况下,国际生所要申请的大部分是四年制学士学位。在这两种情况下,学生都会为他们的学术研究选择一个重点,称为专业。除了专业课程外,学生还需要学习必要的核心课程或通识教育课程,以培养批判性思维和沟通技巧。2.硕士学位:通常,美国 MS 课程的持续时间为两年。但是,某些硕士课程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具体取决于所选的专业。对于硕士学位可能需要一到两年的学习。在大多数硕士课程的最后一个学期,学生必须完成一篇论文(一篇有据可查的大型论文)或一个项目,然后才能获得硕士学位。3.博士学位:博士课程的长度将取决于两件事:学生是否必须首先完成相关领域的硕士学位,以及完成一篇论文需要多长时间,一般来说,如果你已经完成了硕士学位,然后被录取到博士课程,那么课程将需要两到三年的时间。完成博士课程后,您通常会开始撰写论文或研究论文/项目,作为您学位研究的重点。除了这些学位课程,国际学生还可以参加其他各种继续教育或认证课程。有些是除了学位学习之外的,而另一些则可能计入满足在某些领域工作的许可要求。不过对于考虑入读美国学院和大学的新国际本科生,通常最早在您希望加入的学期前一年接受申请。
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不同有以下几点: 一:在公务员范围划分方面西方各国和我国是不同的,在西方各国,凡是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各个团体中从事公务者都是公务员。也就是说,西方国家公务员的划分范围是比较宽的。我国的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出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所以说在我国对公务员范围的划分是比较严格的。 二:从权利与义务上看,我国和西方公务员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显著区别。共同点体现在都规定公务员要依法行事,忠于职守,为大众服务,遵守纪律,不得经商,不得参加与本部门有关的营利活动,不得兼职等等。而差异是西方各国强调地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一般仅限于服务的地区范围,而在我国,所有的公务员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都是相同的。其次,西方各国强调公务员“政治中立”,不介于政党活动,目的是为了在多党竞争的正传经中,避免“政党分赃制”造成的动荡不安,但是实际上完全做到“政治中立”是不可能的;在我国则是要求全体公务员都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并接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作为上层建筑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公务员制度,由于国情不同,文化传统各异,因而必然各具特色。 三:在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方面,西方各国与我国也有所不同。西方各国对公务员的选用,十一公务员是否有职务上所需要的中是能力为标准的,而为此所采取的方法既是客观公正的竞争考试,保证一高公务员的素质,克服政府官员任用中的不正之风 。西方各国对公务员的考核侧重于功绩的原则。这是任用标准的重要原则。要求按照工作成绩决定晋升,具有客观的评测标准;我国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原则是:客观公正原则、民主公开原则、依法考核原则。与西方一样,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也是晋升的依据但在考核上也有一定区别,西方各国对公务员的考核主要是考勤与考绩,以考绩为重点,而我国要求德才兼备。西方以领导考核为主,考核结果不公布;而我国是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考核方法,结果通知本人;西方的考核机构是人事部门,我国是自己部门;年考核次数不同,西方是考核两次,我国是考核一次,我国的考核要相对复杂一些。 四:从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来看,我国与西方各国有重大区别。西方各国公务员与政府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我国公务员是人民的勤务员,是国家的主人,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工作人员,他们和政府的关系是共同履行行政的连带关系。 五:在公务员培训方面,我国与西方各国有所不同。西方各国重视对公务员知识的更新功能,因此以各种新手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来保证公务员素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现有行政管理水平。西方各国重视公务员的人格培训、专业化原则强调针对性、灵活性的原则;在我国,国家行政学院、地方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称当家国务院的培训任务。 公务员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上层建筑取决并服务于泵的根本政治经济制度。由于国情不同、文化各异因而比人各具特色。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中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主要表现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公务员制度是中西方都共有的制度,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中西方对人才选拔的标准。由于中西方在政治文化上的不同所带来的公务员制度上也有所区别,下面我们就从中西方公务员的所属范围、公务员制度的形成、公务员制度的差异化三个点去展开讨论。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的范围界定是不一样的,基本存在于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主要是由中央政府选举的非任命事务官。第二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也就是美国所属公共单位下的管理人员。第三种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他们是包含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所有的公职人员。
我国的公务员界定范围参考了西方的文官制度,是以国家法律和法令明确录用的一批官员。官制度通过考试考核来进行人才的选举,是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的管理体系的。
公务员制度的形成与文官制度是有很大的渊源的,在西方国家称之为政府雇员。它是一种非程序性选举被任命的官员,并不决定于国会或是内阁的发展,在岗位中无过失行为则会被长期聘用。
不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受科举制度影响极大的,西方国家大多是受到此制度的影响,推行到国内后与自己国家的政治制度相结合所发展出来的。如美国、英国等国家大多限制统治阶级内部及上层对这一制度的积极推进。通过考试的方式对人才采取雇佣制。
中西方之间的公务员制度比较分析来看,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要更贴合社会发展。我们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了干部人事制度,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取。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发展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公务员是党内团队的一部分,并非独立个体,要服从党的管理。我国任职公务员要强调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并非作为独立的利益集团存在。
西方国家的公务员制度发展,要更趋向于多项化,不仅在于考试形式以及人事化管理多元化发展之外,在职位的分类上也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中西方公务员制度是国家选拔人才的一种途径,是为国家的长足发展所服务的。
中外公务员制度之比较李景平,李亮(西安交通大学,陕西西安710049)[摘要] 从公务员制度规范出发,选取了美、英、日、法、德等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作为参照系,通过与中国公务员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中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和公务员制度发展趋势,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取长补短,对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所裨益。[关键词] 中国和外国;公务员制度;公共人事管理[中图分类号] D630.3;D7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5x(2002)o3—0069—05 。The comparison of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civil servant systemU Jing—ping.U Hang(Xi an jiaotong University,Xi an 710049,China)Abstract Choosing Hesperian civil servant system (e.g.American,British,French,Germany,and Japanese)asreference,the text,from lan dscape orientation,compares them to our country’S civil servan t system.Analyzingtheir advantage an d disadvan tage an d developing trend,it wan ts to learn from others’strong points to ofset one’Sweakness,an d benefits to the re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ivil servan t system.Key words China& foreign coun tries :civil servan t system;pe rsonnel administration当今世界,公共人事管理与私人人事管理最大的区别就是公共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趋势,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法制化使公共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律依据,实现了国家对公共人事的依法管理。公共人事的法制化进程始于19世纪中叶,英国和美国先后于1855年和1883年率先建立了具有两官分治、职务常任、政治中立和考试任用等特征的公务员制度。此后,公务员制度影响日盛,风靡全球,世界各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接纳了这一科学的公共人事管理制度。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都将公务员制度法典化,从而将公共人事管理纳入了国家的法治轨道。1993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真正建立。从此,中国有了第一部符合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公务员管理法规,结束了长期以来干部“一揽子”管理的状况,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步人法制化、科学化、专业化轨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然,任何一种制度的完善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过了一百多年,最终才得以成熟。而我国公务员制度才刚刚建立,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体制改革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公务员制度建设也步人快车道,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备了与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较的条件和基础,足可以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进行比较,与国际惯例接轨。鉴于此,本文选取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作为参考系,根据可比性原则,从公务员制度体系规范出发,与我国公务员制度作横向比较分析。试图通过比较中外公务员制度的优劣利弊,借鉴和吸收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优点和经验,以弥补我国公务员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一、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所谓公务员制度,就是指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的国家人事管理的规范制度。中外公务员制度由于社会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以[收稿日期] 2o01—10—17[作者简介] 李景平(1958~ ),男,陕西礼泉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___李景平:中外公务员制度之比较国务院1993年8月批准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为基准,与国外一些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进行比较。(一)中西方公务员界定的比较关于公务员概念,有数十种之多,各国公务员在称谓、内涵和外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美国称政府雇员、英国称文官、法国和日本都称国家公务员,波兰称国家工作人员、德国称联邦官员等。我国从1993年起,将行政机关干部从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称之为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包括:(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2)履行国家行政权利、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3)上述两类单位中党、团、工会等组织的工作人员。表1是中外各国公务员的范围及分类,它比较了中外各国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表1 各国公务员的范围及分类从表1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在管理上都作了政务官(或特殊职)与事务官(或一般职)的划分和区别。而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没有作此划分,而是划分为领导职与非领导职。这可以说是我国职位分类的一个特点。但是,这种划分,只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行政情况以及行政传统的一种过渡性划分。这种划分在实际运行中很容易走样,比如会出现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下一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领导”。结果,还是分类不清。所以,根据我国的70国情,建立政务官(特殊职)与事务官(或一般职)的划分,对事务官依据《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这将成为我国公务员界定和划分的一个趋势。对于政务官或特殊职是否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各国规定不同。但是,各国关于政务官的选举、任命、任职、权利、义务等的制度都是由宪法、选举法或其他专门法律加以规定;有关事务官或一般职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工资福利等制度是由公务员法加以规定。政务官并不适用于公务员法。我国不实行“两官分途”,对类似西方政务官的公务员,统一适用于公务员法律。(二)中西方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比较对于公务员的选用,一般采用考试录用制度或考任制,它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重视人才的原则。各国都有专门的考试机构,负责公务员的考试和选拔。公务员考试的方式大多是以下三种: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还有品行和经历评定,是考试录用方式的一种补充。考试的内容也大体相同,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智力发展、心理素质等五个方面,只是各国具体考试内容在不同方面偏重不同。表2是各国公务员考试级别及应试资格情况,它比较了各国公务员在考试级别及应试资格方面的不同。表2 各国公务员考试级别及应试资格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考录范围为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考试录用的级别一般为11级到l5级,在职位分类中属中下级。而西方则可直接录用高级公务员。相比之下,我国的公务员录用范围不仅太窄,而且职位低。在今后我国的公务员改革中,在完善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同时,应按照我国公务员的分级制,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考试分级,进行划分,扩大和提高公务员的录用职位和职级范围。另外,在公务员的选用上,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注重职务上所需要的知识能力。而我国不仅注重业务素质,还强调公务员的政治素质。这对于保证党的领导___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地位以及党和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十分必要。这也使我国公务员带上很浓的政治色彩。(三)中西方公务员考核、晋升制度的比较世界各国在考核内容和考核种类上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是一样的。不论考核项目多少,考核内容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工作成绩(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创造改造等)、工作能力(包括基础知识技能和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其中以工作成绩为主。我国的“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也不例外。考核种类可以分为两种:平时考核或随时鉴定、年度考核或年度鉴定。详情见表3。表3 各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及等级国别考核名称 考核等级日本勤务考评 优异、优良、良好、不良、劣中国 考核制 优秀、称职、不称职在实践中,目前我国大多部分公务员的考核成绩或考核等级,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这十分不利于优劣的界定。从我国目前国情来看,可以将公务员的考核等级划分为四等或五等,对称职和不称职加以细化。称职者可分为优秀者、良好者、一般者。优秀者,给予提薪和优先晋升机会;良好者给予提薪;一般者不予提薪,同时鼓励其向称职努力。不称职者可分为:一般不称职职者和严重不称职者。一般不称职者停薪,同时事先给予警告,敦促其达到工作标准;严重不称职者,则给予免职。表4是国外考核等级与奖惩挂钩的情况。表4 国外公务员考核等级与奖惩国别 考核等级 奖惩优等(工作超过标准)提薪一级,并拥有优先提职的机会美国满意(工作合乎标准)不满意(工作没有达到标准)提薪一级酌情减薪、降级或免职从表4上可以看出,国外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实际上包括了功绩晋升制度。这是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比较有效的晋升制度,它无论对于新公务员还是老公务员都是公平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有利于促使公务员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效率。除了功绩晋升制,还有其它一些常见的晋升制度,国外公务员晋升制度见表5。表5 公务员晋升制度晋升类型晋升标准 优点 缺点比较可靠,不致工作年限 嚣 坐等虢以求晋升恶等因素的影响考试 堡 表一绩釜 桁改越级 成绩突出、鼓励作出较大贡晋升制 贡献较大献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主要是年资晋升制,这很大程度上增长了官员的惰性,导致行政效率的下降。我国在《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中也确立了其它几种晋升制度。通过表5,也可以看出功绩晋升制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晋升制度改革,其应主要采用功绩晋升制,这对于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干部能上不能下”和“铁饭碗”,打破干部终身制十分有利,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公务员,提高行政效率。(四)中西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比较目前世界各国工资制度普遍采取的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定期原则,即定期提薪;(2)平等原则,即同工同酬;(3)平衡原则,即与其他行业人员工资保持平衡;(4)适应形势原则,即薪金增长率大于物价上涨率。表6给出了中外部分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情况。表6 各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私营企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市场法则,随着企71___李景平:中外公务员制度之比较业经济效益和物价变动而自然升降;而公务员的报酬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程序性调节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工资形成和调节机制,这就势必造成二者之间的工资差距,尤其是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方面的不平等。为了更多地吸引人才、留住已有人才,而又不至于使国家财政开支过大,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都参照私营企业同类人员工资的增长幅度,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例如,美国《联邦工资比较法》(1970年)规定,通过对私人企业相应人员工资的调查,找出联邦雇员与私人企业的工资差,从而确定联邦雇员综合工资表的合理调整率,以弥补公务员工资与私营企业中同类人员的工资差距。我国也实行平衡原则(见表6),但是却很大程度上保留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经济实体的痕迹。今后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美国的工资水平制度,参照我国国情,对平衡原则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工资立法既是工资制度的定型化,也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通过工资立法可以保持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稳定,合理规范各类人员的分配关系,并保证工资水平的均衡增长,能有效地避免因财政原因而出现的随意性状况。(五)中西方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比较目前世界各国的培训种类不外乎两种: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我国把培训种类规定为初任培训、在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其实后两种可以归人在职培训。目前,我国的对党的干部和主要行政干部的培训多由各级党校来承担。但是,这种培训既没有制度化,其体制也不适应我国建立的公务员制度。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的培训制度而言,我国的培训制度迫切需要完善,使之制度化、法律化、专门化。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注重政府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共同培训公务员。而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我国在今后的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注意与高等学府的合作,将培训工作与高等教育工作结合起来,让各类大学承担中低级公务员的培训任务,充分利用高校人才优势和发挥高等教育的作用。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后,我国实行“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原则”,一人一职,除了领导职位外,公务员岗位间很少流动和轮换,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太多势必会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因此许多公务员不能纳入到终身教育体系中。在处理工作与培训的矛盾时,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学徒制”和美国的“工作培训”。中外公务员培训制度比较见表7。(六)中西方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比较从职务管理角度讲,退休是政府解除其与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主要方式;从公务员权力角度看,退休人员依法享有领取退休金等权利;从政府管理角度看,72政府必须履行筹措和发放退休金、管理(或委托社会组织管理)退休人员的职责。所以,退休制度通常包括退休方式、退休金和退休管理机构三个方面的内容。表7 各国公务员培训制度国别培训方式 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1.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1,国家行政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学院,2,省、在各种培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自治区、直辖中国训机构中务员行为规范。2,根据相市行政学院进行培训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3,管理干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学院或其他3,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培训机构员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选修课科目在各高等1,专业性质的:会计、薄1,文官学院院校学习记、商法、经济、地理、历2,各部专业业余时间史、伦理学等2,文艺类:建培训学校3,一进修研究筑、艺术、文学、哲学、心理政府委托培进修学徒学、音乐等3,专为妇女开训公务员的制 设的,内容以家政为主 大学从实践上来说,各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公务员退休制度有所不同。这里给出中外公务员退休条件情况、退休费筹措情况见表8、表9。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实行,打破了传统干部人事制度中最突出的弊端:领导职务终身制、干部身份终身制。这有利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促使政府行政机关充满生机和活力及高效率。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在退休条件的规定上的不合理性。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20世纪的50年代制定的。20世纪50年代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50岁左右,而目前我国人口平均寿命71岁,而且将来有可能会进一步提高。也就是说在过去50年内全国平均寿命提高了20多岁,但是退休年龄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仍然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有关退休制度继续因袭这一规定。中国现行的政策主要是依靠仍在工作的人口来负担已经退休人口的养老金。根据蒙特利尔中国分析报的有关报道,预计到2030年,中国尚未储备基金的养老金额总数将会高达___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万亿美元。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显然是一个过于沉重的负担。目前有许多国家和中国一样都面临着人口老龄问题。针对这种状况,为了减轻养老保险给社会造成的压力,许多国家都纷纷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提高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改革的经验。表8 各国公务员退休条件:巨 士国别 正常退休条件规定(不含因公伤等退休)公务员的退休费是现代政府开支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务员相比与其它行业人员的一个优势,也是政府吸引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外公务员退休费筹措见表9。表9 各国公务员退休费筹措代表国家退休费筹措类型 退休费筹措方法但是它也会给政府带来财政上的困难。比如法国现在就为其庞大的公务员队伍的退休费问题感到头痛。中国人口众多,公务员的绝对数大,以前政府承担公务员的全部退休费,这对于政府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我国现在进行行政改革,不能不考虑公务员退休费的筹措方式的改革。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今后公务员的退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由政府和公务员按一定比例分担,共同筹集退休金。二、西方公务员制度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启示通过对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比较,指出其利弊,并为中国今后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综上所述,我们可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通过上述的比较中看到,各国公务员制度有共同点,又各具特色。这个特色之处就是与本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相结合的产物。事实上,也只有与本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结合,吸收借鉴别国的先进制度经验方法才有意义,才能成功。因此,在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的同时,注意研究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不是生搬硬套或“全盘西化”,而是对西方先进的公务员制度理论进行中国化的科学化的实践,从中找出一条适合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发展道路。2.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政务官”和“事务官”实行“两官分途”管理,即:政务官“政治化”,事务官“职业化”。这是西方多党制的产物,为了避免多党轮流执政带来政局不稳。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唯一执政党,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没有必要实行“两官分途”。相反,我国原有的对国家工作人员注重政治立场方面的要求应保留。事实上,让公务员绝对的政治中立,是不太可能的,也有很大弊端。西方发达国家也在逐渐改变“两官分途”的管理模式,使公务员在保证执行公务时公正严明的同时,保持一定的政治敏感性。3.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证公务员制度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有一套与公务员制度相适应的法规体系,我国从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来,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并不完善。例如,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并不平衡,且各具特色;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的职责和职务规范还有很大差异。而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对我国的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并没有区分。这很明显是不妥当的。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4.一个国家行政体制运行效能的高低同该国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密切相关。完善考试录用制度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第一关。“要得到第一流的人选,必须求助于竞争。”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应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扩大考试录用的职位范围,对考试采取分类、分级、分地、分期举行,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考试以及各种特殊方式等各种考试方式并用,全面检测公务员的基本知识以及适应职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5.由于社会发展越来越快,知识的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同时也就意味着,公务员的知识陈旧率越来越高。因此要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运用国内培训、国外培训、在职培训、进修培训等各种培训方式,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培养其创新能力、适应能力,不断更新其(下转第93页)73___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汇之根柢”。[23j程氏的“心”范畴是“弥纶六合、贯通千古之道”的心,它对万物的化生及与道的关系是“统宗会元”的完全决定作用。这较陆九渊心学说更抽象悠远。陆氏心学则是现实的,即“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程氏的心学说与陆氏心学说相比,已不只是超越了陆氏心学的主观精神,而是脱离了现实物质社会中活动主体的人和物质世界本身的客观精神了。如何接通朱陆之学呢?程氏提出“心不外乎此理,理不外乎此心”,这里的语义,一是在申明陆氏“心即理”的命题,二是将朱熹之理降到与陆氏之心相等的平行,由此实现了汇合。汇合朱陆之学在宋代理学系统可以说是一种同质原则下的降阶互等的思想学术实践。因为,宋代思想领域中三种并存的“气”、“心”、“理”本体论,“气”、“心”二论始终都是认同理本体并归向理本体的,其创设者都是以理本体来统率气本体和心本体的。这就有一个将理本体看作高于其它二论的含义,也只因为这样,气本体、心本体及其论者始终没有脱离理学系统,而都只是限度和节制地保持己论。然而,理学学者将其哲学本体理论主张从理本体移向心本体,这就同在朱陆之学中的汇合理论实践不同了。汇合朱陆之学是一种保守派属的兼综,而从理本论转向心本论则是对朱子理学的既有统属格次进行消解。同时也表明了学派成员在学术派系崇尚观念上的退移。魏了翁从朱子的干城人物、力翻“庆元党禁”之案的中坚者转向前继邵雍“心为太极”之说,到后来提出脱离主观一般物质的心本体论:“心者,人之太极,而人心又为天地之太极,以主两仪,以命万物,不越诸此”,“千百载而一日,亿万人而一心”,[ ]与前所持的理学观点大相径庭,表明学派分化先自立论转移。[ 参考文 献 ][1] 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8.[2] 朱熹.朱子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3] 陈淳.北溪字义[M].北京:中华书局,1937.[4] 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63.[5] 魏了翁.魏鹤山集[M].北京:中华书局,1935.[6] 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M].北京:中华书局,1956.[7]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8] 张守节.史记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38.[9] 庄周.庄子[M].上海:上海书店,1937.[10] 戴圣.礼记[M].北京:中国书店,1939.[11] 黎立武.大学发微[M].北京:中华书局,1936.[12] 邵雍.观物外篇[M].北京:中华书局,1924.[13] 朱熹.四书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37.[14] 吕大临.中庸后解[M].北京:中华书局,1937.[15] 张杭.孟子说[M].北京:中华书局,1924.[16] 徐师曾.文体明辨[M].北京:中华书局,1936.[17] 刘勰.文心雕龙[M].北京:中华书局,1936.[18] 陈沣.东塾读书记[M].北京:中华书局,1936.[19] 中国历代经籍典[M].江苏:广陵古籍出版社,1925.[20] 张岂之.中国传统文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21] 郭雍.渔樵问答[M].北京:中华书局,1948.[22] 二程.遗书[M].北京:中华书局,1948.[23] 程若庸.斛峰书院讲义[M].北京:中华书局,1953.(责任编辑:司国安)(上接第73页)知识结构。这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素质的关键。6.公务员制度中考核奖惩措施对于提高公务员工作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十分有效。因而要完善公务员考核奖惩制度。就考核奖惩的办法而言,应结合岗位实际,使奖励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研究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办法,并且把培训、考评和奖惩三者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考核结果的使用渠道,使之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强化公务员自我发展的意识,并以公正合理的晋升和奖惩制度,吸引有志之士、有用之才加盟公务员队伍,从而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7.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健全退休保障,对于稳定公务员,使之安心专心工作,十分有效。当前处在体制转轨、利益调整时期,工资福利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经济利益和生活水平,退休保障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离职或晚年后的生活安定。而我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和退休保障制度尚没有建立起科学的体系,总体水平较低,因此,必须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健全公务员的退休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的、法定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另外,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健全退休保障也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保证政府机构运行的高效和廉洁。[ 参考文献 ][1] 曾繁正.人事行政管理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2] 曾繁正.行政组织管理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3] 龚祥瑞.文官制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 李盛平.各国公务员制度[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5] 徐振寰,王晓初.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6] 黄达强.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7] 应松年,武树帜.公务员制度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1.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和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而西方文官制度则标榜"政治中立" 。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这说明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而西方文官不得参加党派活动,不得带有政治倾向。 2.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而西方文官制度要求公务员与"党派脱钩"。我国公务员制度根据党的组织人事路线、方针、政策制定,坚持党对人事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国家公务员是由各级常委及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依法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决定任免。西方文官制度对公务员的管理强调"与党派脱钩",公务员职务晋升不受政党干预。 3.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德才兼备,西方文官制度缺乏统一的,全面的用人标准。国家公务员在录用中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对思想政治方面要求严格。在晋升中注重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实绩。因此坚持德才兼备标准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特色。 4.我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一个独立利益集团,而西方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建议你将悬赏分提高。
Picture this: You are on trial for committing murder and, although you are innocent, you are convicted. You are given the death penalty and your life is taken, just like that. It is the end of everything - your family life, your friends, your goals, your future. How can anyone support this? Capital punishment is inhumane and kills both the guilty and innocent. The death penalty promotes murder, contrary to its purpose, and should be outlawed.请想象一下:你正在为你的谋杀罪接受审判,尽管你是无辜的,但你还是被判刑了.你将被给予死刑的处罚,你的生命将被夺去.那是一切的结束-- 包括你的家庭生活,你的朋友,你的目标,你的未来.谁又会支持这一切的发生呢?死刑是不人道的,它残害的不仅是有罪之人,还包括那些无辜的生命.它也增加了谋杀率,而这种结果和其初衷背道而驰,同样也是违法的.The death penalty is immoral and barbaric. It is punishing murderers with murder, and encourages violence. Capital punishment, whether by lethal injection or electrocution, is brutal; it is deliberate manslaughter and first-degree murder. Do you spank a child as punishment for hitting someone? We are taught that two wrongs don’t make a right - more killing is not the solution.死刑是不道德而又野蛮的.它用谋杀的手段惩罚了谋杀者,推动了暴力的蔓延.无论死刑是用致命毒药注射还是电子椅,都是不仁义的;它是一等的杀人罪。你会因为小孩打人而赏他一巴掌吗??我们被教育两件错误的事是不会把它变成好的-不要用杀人偿命这种不道德的行为
关于死刑存废的犯罪学思考论文前言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一)死刑的产生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最为流行,赞成者也最多。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来自于原始社会的'禁忌’” 等多种说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二)死刑的发展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会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三)死刑的现状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例如:中非共和国自1870年以来一直未适用过死刑;爱尔兰自1954年以来未曾执行过死刑。目前,世界上实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三十个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写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谈谈我国死刑的现状。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 。《刑法》修订后,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一些限制。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 ,在适应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二、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观点综述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启蒙主义者先要使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即公正的基础上。这必然涉及死刑问题。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怀疑,死刑存废之争更是从未停止过。(一)废除死刑论的主要理由废除死刑论者主要提出了如下几点论点: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二)保留死刑论的主要观点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三)我国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观点以上仅是死刑存废激烈争论的主要论点,双方都有自己有力的论点,但从总体上看,很难说哪一方在这场争论中略胜一筹。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看,似乎支持死刑废除论的国家更多一些。然而,这一潮流在我国似乎没有什么表现,我国在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分为几派:一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另一派主张至少要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以考虑适应增加死刑的数量,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是少数;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这种观点在我国学术界处于主流地位。死刑到底是废是存?存与废的意义又是如何?这是下一部分要探讨的问题。三、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一)死刑性质的再探讨死刑的起源在本文前一部分已经做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现在,我们对死刑进行一下横向的比较研究,就会对死刑的性质有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以我国为例(外国也大致如此),刑罚最初是由身体刑和生命刑组成的,我国奴隶社会的“五刑”--“墨、劓、蔒、宫、大辟”,其中前四个是身体刑,即肉刑,“大辟”属于生命刑。如果我们再研究一下当时死刑五花八门的执行方法,就会发现多数死刑的执行是在追求被执行人身体上的痛苦,造成同时附带达到让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主要目的还是让被执行人在身体上感到痛苦,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次要的了。总之,我认为死刑还是一种身体刑,只是比其他狭义的身体刑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二)死刑的局限性正如上文所分析,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仔细想来,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 。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但如果死刑被大量适用,会造成严重程度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犯罪都适用死刑,这必然造成罪与刑的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曾经用不同的执行方法区分死刑中的轻重,这种做法早已被人道主义所否定,不可能再为使用,否则就是人类社会的倒退。至此,死刑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已无法翻案了。有不少人认为,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是需判死刑的严重犯罪,那么,该犯罪一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应判死刑,对这种犯罪判死刑就是符合民意。但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而且经常只关心个人的利益。人们多有被盗的经历,多数人就认为一个被抓到的惯窃犯应被判处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个惯窃犯,而是一个走私犯,人们因从走私犯的手中买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获益,即使这个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数额再大,罪行再严重,人们也不会认为他应被判处死刑。举这个例子,我并不是指严重的走私犯罪应被判处死刑,也不是说严重的走私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只是为了说明,对某种严重犯罪是否应处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民意往往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三)死刑的存在价值死刑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持续适用了几千年,虽然现在废除死刑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适用死刑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但是死刑并没有迅速死亡,死刑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几十个国家还保留了死刑(2001年5月16日,美国将在对俄克拉荷马爆炸案的凶手蒂莫西·麦克维以注射毒液方式执行死刑,这是63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首次恢复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有些国家(如菲律宾)在废除了死刑之后又恢复了死刑;有许多没有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如香港),人民要求对严重犯罪适用死刑的呼声还很高。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首先,死刑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就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她)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设想是完全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要求也是完全正当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有能力的政府的责任。其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惧。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列为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是经过充分思考和反复讨论的。当时讨论的过程现在不得而知,但可以说,人们的价值选择是正确的。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每当想到犯罪后可能的结果是死亡,一个罪犯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总有人引用某国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后严重犯罪并无明显增加来质疑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这样的例子(有无考虑其他社会因素姑且不论),也只能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即便没有死刑,严重犯罪也是存在的。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死刑的威慑力是相当巨大的。死刑的存在,使人们形成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以致死刑废除后,这种观念还能世代相传,这更加证明了死刑的作用。再次,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他们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在监狱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说不定哪一天就能假释出狱,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这必然导致“私刑”的泛滥,使一些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被杀死。从这个层面讲,保留死刑,对大多数犯罪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他们将可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机关的审判,而不被愤怒的民众草率处死。四、保留死刑、兴利除弊(一)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最形象的比喻是抗菌素与细菌的关系。正如抗菌素可以杀死细菌,死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人的生命,使他们失去犯罪能力,同时对其他犯罪人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震慑作用;又如细菌对抗菌素可能产生抗药性,死刑用多了,死刑的威慑力就会减弱,人们(尤其是犯罪人)会对死刑产生一种“麻木不仁”的态度。用更加科学的语言解释,需要引用一些心理学的知识:人们对外界的刺激必然产生反应。人们对刺激的反应会随着刺激的持续而不断减弱;一旦刺激停止,经过一段时间,再进行刺激,又会产生较强的反应。因此,适用死刑,并不是适用得越多越好,必须寻找适当的量和度,才能发挥出死刑的最佳效果。(二)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方向如上所述,死刑的存在在当今社会的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发挥死刑的作用,克服其缺点,兴其利,除其弊,必须进行变革,以下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设想:第一,减少死刑的数量“减少死刑的数量”一语本身是有歧义的:是减少包含死刑的罪名的数量,还是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这里以上两种解释均要包括:既要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又要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而且,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数量的减少。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 ,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第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以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第三,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立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作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完全可以规定入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入《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就很少,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第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防止错杀”是我国死刑政策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本应在本文中加以研究。但由于所涉及的多为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里不做过多分析。五、创造条件,废除死刑上文已反复强调,死刑是残忍的,是和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不和谐的,死刑总是要消亡的。死刑的消亡不能不靠人,因为死刑是规定在法律中的,而法律又完全是人来制定的。但人们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不能过于积极,如果一厢情愿,为了各种崇高的目的废除死刑,而不顾社会的实际情况,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无奈地恢复死刑,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菲律宾,菲律宾在废除死刑十几年后又恢复了死刑。到底何时才能废除死刑,我们还是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寻找一些可能正确的答案:(一)社会整体形势稳定社会整体形势稳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的。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犯罪的发生而政府却显得很无能。人对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对犯罪也是一样。倘若犯罪发生率低,又距离自己较远,人们是不会非要要求政府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这时,只要把犯罪的人关起来,不继续危害社会就足够了。(二)社会控制严密首先,不同国家,社会对人控制程度是不相同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严密,处处设防,犯罪几乎成为不可能,那还用死刑来干什么呢?人们即使想犯罪,也很难犯到要判死刑的严重程度,死刑自然就没有必要了。其次,对一个社会的各个成员来说,相同的刑罚对于每个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一个有名望的人如果因为犯罪被监禁几日,他的社会信誉全部完了,这比要了他的命还可怕;而对一个社会底层的人来说,也许死刑对他也是无所谓的。人的素质提高了,一个人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他的行为就能被无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了这些看不见的控制力量,无疑是刑罚的负担又减轻了,更少有要适用死刑的情形了。(三)刑罚的威慑力足够强一提到刑罚的威慑力,人们会立即想到刑罚的严厉性。诚然,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就越大,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但是,如果只认为刑罚的威慑力来自刑罚的严厉性,则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刑罚的威慑力至少是由严厉性、及时性、必然性三个方面共同作用的产物。从犯罪到受到刑罚处罚的时间越短,刑罚的威慑力就越大。“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犯罪引起刑罚的必然性,也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威慑力。“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试想如果所有罪犯能在犯罪后不久被抓获,并审判定罪,进而入狱服刑(这当然是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有犯罪倾向的人看到的只是犯罪必然且立即带来的不利结果,对犯罪就望而怯步了,刑罚就没有必要那么严厉,死刑的必须程度就相应降低了。当然,这对犯罪的侦查、审判的要求就大大提高了,犯罪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破获且破案率要大大提高,才能实现在刑罚的严厉性下降、最终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刑罚的威慑力不受影响。小结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应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一步一步废除死刑。如何写论文写下自己的想法是完善它的好方法。你可能发现自己的想法在纸上会变成一团糟。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但是当你越来越熟悉它的时候,就会很快了。如果你把它当作一种艺术,你就会在写作的过程中体会到无穷的乐趣。你也会遇到和其他作者一样的滞碍。这有很多原因,而且不一定能顺利解决。追求完美是一个原因。记住:写作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你发现所写的不是你开始想写的,写下粗稿,以后再修补。写粗稿可以理出自己的思想、渐渐进入状态。如果写不出全部内容,就写纲要,在容易写具体的内容时再补充。如果写不出来,就把想到的东西全部写出来,即使你觉得是垃圾。当你写出足够的内容,再编辑它们,转化成有意义的东西。另一个原因是想把所有的东西都有序的写出来(in order)。你可能要从正文写起,最后在你知道你写的到底是什么的时候再写简介。写作是很痛苦的事情,有时候一天只能写上一页。追求完美也可能导致对已经完美的文章无休止的修改润饰。这不过是浪费时间罢了。把写作当作和人说话就行了。写信也是练习的好方法。大多的文章也会因为风格很想给朋友的信件而易读(can be improved)。写日记也是很好的锻炼。这两种方法还有其他的好处。无休止的修改格式而不是内容也是常犯的错误。要避免这种情况。LaTex(附:CTex)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是它自己有很多自定义的宏定义
2010形势与政策论文——中美关系走向中美关系走向回顾50多年来中国的对美政策和中美关系的历史,双方既有尖锐的对立,也有真诚的合作。冷战后的中美关系也曾经出现了多次起伏和危机,但是中美关系并未破裂,反而加深了。其深刻的原因就在于,中美之间存在着许多共同的战略利益。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两国对亚洲和世界局势都负有重大责任。在新的国际形势下,中美之间在许多全球性和区域性的重大问题上具有共同利益,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基础,中美经济合作的前景更是不可限量。因此,展望21世纪的中美关系,我们有理由表示审慎的乐观。当然,影响两国关系的负面因素也不容忽视,诸如人权问题、贸易问题、军售问题和台湾问题等,其中台湾问题事关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影响中美关系改善和发展的最大障碍,也是最容易导致中美两国发生直接冲突的敏感问题。然而,只要中美双方能够站在历史的高度,用战略的眼光来处理中美关系,在中美3个联合公报的基础上审视和处理台湾问题,中美关系就会沿着健康的轨道顺利前进。中美关系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从历史上看,影响中美关系的因素很多,诸如国际格局、经济和意识形态、地缘政治和国家利益以及彼此处理双边关系的政策等等。其中彼此处理双边关系的政策在中美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影响。70年代以来,美国和中国国内的一些学者已经对美国的对华政策与中美关系的关联作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中国国内的某些年轻学者也对不同时期的中国对美政策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是系统地研究中国对美政策与中美关系的成果目前仍不多见。本文试图运用史学和国际关系学学科渗透的方法,对中国对美政策和中美关系问题进行综合研究。本文的重点是分析中国对美政策的缘起、变化和发展,及其对各个时期中美关系的影响。稳定同美国关系,是中国外交的关键。近年来,中美关系中的合作关系越来越多,越来越广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美关系的发展越来越和谐。美国是当今最大的发达国家,在世界舞台居于权力中心。从中国建国以来,美国一直在多方面遏止中国,企图通过经济、军事、外交等手段阻碍中国经济发展,其中的原因不难理解。尤其在近几年,中国的经济增长率一直为其他国家所震惊,而中国本身所拥有的庞大的市场,又成为了中国经济发展有利的依托平台。在这样一个为诸多国家眼红的平台上,中国的经济将会持续、高速的增长将是不争的事实。而随着经济的增长,中国的军事、科技水平也在突飞猛进。这一切迫使美国不得不将中国作为阻碍其在实现全球霸权主义统治的一个强劲的对手。并且,在台湾问题上,美国虽然没有明确表态将台湾划进美日联合防御范围,但从其模糊描述的背后不难看出,中国台湾乃至中国大陆早就是美国窥视以久的土地。对于中美关系,应坚守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的框架,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为我国经济求得稳定,高速的发展空间。中美双方经贸关系密切,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共同利益。中美关系非常复杂,必须处理好。中国外交的很多工作都是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的。中国对美政策应循之道“变”与“不变”是50多年来中国外交发展过程中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中国外交经历了几次大的战略调整;另一方面,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始终贯穿其中。中国外交的基本内容正是在这种变与不变中不断充实、发展和完善的,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的方式展示了中国外交独特而又丰富的内涵和风格。“变”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和表现,更是在不同国内外环境下更好地谋求国家利益的需要。而“不变”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意识继承的部分,表现为连续性;另一部分则是不愿继承、希望改变的内容,但由于不同的原因,历史上的政策对决策者或大众心理有巨大影响,使现有政策有意无意地保持了原来政策的某些内容、某些宣示、某些态势或倾向,表现为外交政策的“惯性”。“变”突出了中国外交的特点,而“不变”在很多方面已经成为制约和影响中国外交的消极因素。
跨文化交际中的中西礼貌原则对比研究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最不陌生的就是论文了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跨文化交际中的中西礼貌原则对比研究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论文摘要:礼貌原则是人们在社会言语交际中必须遵守的原则。然而中西方文化价值、自我观以及语言间接程度的差异导致了礼貌原则差异的存在,从而影响了跨文化交际的顺利进行。
论文关键词:礼貌原则 文化差异 跨文化交际
语言与文化密切相关,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同时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在社会言语交际中,必须遵守一条原则——礼貌原则。礼貌是各社会、各群体共有的普遍现象,是人们交际活动的基本准则,是维系人际和谐的工具和手段,是实现人与人之间成功交际的基本条件,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不同语言和文化的国度有不同的礼貌表达方式,深刻理解中西礼貌原则的差异及其渊源,有利于跨文化交际双方增进文化交流,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保证跨文化交际的顺利进行。
一、中西方礼貌原则概述美国语言学家
Grice(1967)提出了著名的言语交际中的会话合作原则(coopemtivenciple)。他认为在所有的语言交际中,说话人与听话人都有一种默契和合作,使整个谈话过程所说的话符合交谈的目标和方向。其内容体现为合作原则的四准则:量的准则、质的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英国语言学家IJeech于l983年在Gce的“合作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另一条语用原则——礼貌原则。“礼貌原则”概括地说就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把不礼貌信念的表达减弱到最低限度。具体包括六条准则:得体准则(1.actMa)【im)、慷慨准则(GeneIosh蜘m)、赞扬准则(AppmhtionMa)【im)、谦虚准则(哆Ma】【ill1)、一致准则(A脒IntMa】【irI1)和同情准则(lhyMaD【ilTI)。尽管IJ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的各准则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各种文化,但是不同社会间的文化取向、价值观、思维方式不同,所以不同文化对各个准则的选取侧重会有所不同。顾日国先生根据汉语言文化中的礼貌特征,在Leech的理论框架基础上于l992年提出汉语礼貌五准则:贬己尊人准则、称呼准则、文雅准则、求同准则和德、言、行准则。
二、英汉礼貌原则对比分析
若将Leech的礼貌原则与顾日国的产生在中国文化基础上的礼貌准则相比较,我们便会发现二者的共性即是各个社会的普遍现象。在礼貌原则的指导下,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社会人际交往中都努力变得更加礼貌起来,都渴求自己能够被别人接受。我们在承认礼貌普遍性的同时必须认识到其相对性,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各个国家和民族,实现礼貌的方法以及在礼貌的判断标准上存在很大差异,这些差异是在社会、历史、人文、地理等多种因素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正是这些因素使得不同文化背景下的人们对礼貌原则的运用和侧重有所不同。
1.贬己尊人准则与谦虚准则
谦虚准则相当于汉语中贬己尊人准则的一部分,即以贬己来抬别人,指以尽量缩小对自己的标榜为准则。然而汉英礼貌原则由于产生于不同的文化背景,所以在跨文化语用研究中,对于同样的礼貌现象会存在不同的解释和反应。在汉语言文化中,贬己尊人准则是核心。在谈到自己或和自己有关的事的时候要“贬”要“谦”,而谈到听者或者和听者有关的事的时候就要“抬”要“尊”。“谦虚”是中国人的美德,但是中国人的“谦虚”与Leech提到的谦虚准则在本质上是不同的。汉语中经常听到“一点薄礼,略表心意,不成敬意”、“粗茶淡饭请海涵”、“鄙人拙见”、“不敢当”等类似的客套话,真正把对自身的贬损夸大到最大程度,以此来表示礼貌。西方社会的人们馈赠礼物时,会直接表达自己精心挑选的礼物得到对方喜欢、欣赏的希望,如“IthinkitUbeuset0y0u.”或“Ih0peyou’ulikeit.”出于礼貌,接受者会当场打开礼物表达自己的喜爱之心和感激之情。另外,中国人和西方人受到赞扬后的回应也存在很大差异。当受到称赞时,西方人会欣然接受,说“anky0u”,避免损害对方的积极面子,符合礼貌准则。中国人受到别人赞扬时,往往是否定对方的赞美之词,贬低自己,以示自谦。如“哪里,哪里”、“不敢当”、“我做的还不够好”等。而这种答辞在英美文化中却被看作是虚伪、缺乏自信的表现,使西方人感到自己的话被直言否决而认为对方不讲礼貌。因此如果按汉语思维习惯与西方人交流,则必定会造成交际失败。
2.称呼上的差异
中国人“上下有异,长幼有序”的观念在称呼上体现得淋漓尽致。使用称呼语时应考虑听话人的职业职务、年龄、性别、谈话场合以及同谈话人的关系等因素。如“王主任”、“刘老师”、“张经理”、“李医生等。并且人们非常重视用自称和他称来体现礼貌。如他称:贵姓、高见、大作等;自称:鄙人、卑职、拙见等。而英美文化中的称谓模式主要是称谓词Mr./Mrs./Miss./.+姓,如BiUG砒es,姓为Gates,名为BiU应称其为Mr.Gates。汉语文化中所讲究的“长幼尊卑贵贱”之分在家庭内部也有充分体现。在家庭成员中有叔、伯、姨、姑、兄、弟、姐、妹等表示辈分的称呼语。若直呼姓名则认为是不礼貌的甚至是冒犯的。在崇尚平等的西方文化中无论地位和职位高低,人们更愿意相互直呼其名,同辈的兄弟姐妹也不例外,这体现了朋友式的亲密关系。另外,汉语的称呼中经常出现“老”字,因为“老”是经验和知识的象征。“老司树’、“老爷爷”、“赵老”等称呼体现了对年长者的尊重。这在西方是无礼的,人们无法容忍。西方人害怕“老”,因为这意味着“孤独、痛苦、成为负担”。他们不愿意用“老”这个词,尤其是女性,最不愿意被问到的就是“H0woldarey0u?”
三、中西礼貌差异的渊源
在跨文化交际中,交际双方享有不同的文化系统和礼貌用语系统,由于文化障碍所导致的信息误解,使得交际中经常出现礼貌用语的语用失误。其根源在于不同的文化对于礼貌原则的理解和遵循程度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文化价值差异
中西方两种文化有着不同的礼貌评判标准。我国素有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之称,长期以来提倡“礼”的精神思想。“礼”是中国古代哲学思想的·个重要组成部分。“谦虚”是中国人的美德,中国人的“谦虚”主要体现在“卑己尊人”上,这是在中国特定的文化环境下“礼”在交际中的具体体现,意味着贬低自己,抬高别人。汉文化重视谦逊准则,而西方文化则突出得体准则,认为欣然接受对方的赞扬可以避免损害对方的面子,是礼貌的。因此,西方人对恭维往往表现出高兴与感谢,采取一种迎合而非否定的方式,以免显露出与恭维者不一致,令人难堪。中国人则大都习惯否认,提倡“谦虚”和“卑己尊人”,但这种做法却会给西方人带来面子威胁。中国人使用语言进行交际更重要的是维系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社会。而西方人注重的是利用语言来表现个体的存在和价值。
2.自我观差异
西方社会崇尚个人奋斗和个人价值,西方人所持有的是独立的自我观,这种自我观具有相对独立和固定的内核,因此,西方人在交际中注重个人隐私和独立,总是从个体主义立场出发,强调个人的面子。他们认为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和独立是礼貌的,反之,则是不适合的,甚至被认为是粗鲁的。而中国人所持有的是依附性的自我观,这种自我观没有相对稳定的内核,他人和自我的关系相对不是那么清晰、分明,自我的内核依照自我和他人的关系而定,只有当自我被放在适当的社会关系中才会有意义,才会变得完整。汉文化人非常重视以及参与个体与团体的关系,注重集体荣誉感,在交际中,往往从集体主义文化观出发,强调群体的面子。因此,不断给宴请的客人夹菜以表示热情,叮嘱生病的朋友添加衣物、按时吃药以表示关心等等在汉语言文化中是礼貌的表现,但在英语文化中却被看作是侵犯个人自主的行为。
3.语言间接程度差异
在交际中人们并非总是在句法或词汇上直截了当地表明说话者的意图,而是让听话者去意会其深层的寓义即“言外之意”(i呷licatlⅡ℃)。语言使用中的这种“拐弯抹角”的现象就是语言的间接现象(indirecⅡess),它普遍存在于语言中,具有共性,但每一种语言又有其独特的表达方式。一般说来,礼貌程度与话语的间接程度成正比,话语越间接,语气就越委婉,给听话人留的余地就越大。正如【eech所说,我们可以保持同一命题的内容,而只须增加这个命题言语行为的间接性,便可以使该命题越来越礼貌。但是我们不能一概以话语表达的间接程度来确定话语的礼貌程度,因为中西方在直率的概念上有一定的.差异。英语文化属于低语境文化,人们通常会直接、明确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因此交际双方不论在批评、邀请、馈赠或拒绝时,一般都直截了当。他们的语言直接、直率、肯定。汉语言文化是高语境文化,人们往往使用间接的、隐含的语言来沟通。只有明确说话时的情景并借助肢体语言、空间语言以及上下文联系后,接受者才能弄清对方所要传达的信息、观点或意见。当中国人想说“不”而不表示“不”时,或受到赞誉却不直接接受时,西方人迷惑不解。正是这些不同文化背景下的语言间接程度的差异,增加了中西方人际交往的困难。
四、结语
礼貌是社会现象,具有普遍性,也是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跨文化交际中不可回避的现实。礼貌又具有文化特征,不同文化对礼貌言语行为会采用不同的准则和策略,赋予礼貌不同的内涵。由于中西方两种文化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中西方礼貌原则及策略的差异,对跨文化交际产生了一定影响。在跨文化交际中,我们应当重视并尊重这些差异,正确使用礼貌原则,掌握礼貌用语,避免语用失误,提高跨文化交际的能力,以保证跨文化交际顺利进行。
一、引言
语言与文化关系密切, 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 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生活在两种不同文化中的人, 都会感到不同文化的人说话方式会有很大差别, 其中人文历史论文,语用方面的差别就很大。语用差别的制约因素也很多, 但何自然曾经指出:“英汉两种语言在语用方面所受到的制约有诸多不同, 其中最重要的是文化因素的制约。”因此, 文化的差异, 可以直接体现在语言的运用和理解上。
作为人类文明的标志, 礼貌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的一条重要准绳, “是对交际行为的规范,是一种为进行得体交际的策略”。中西两种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对礼貌的理解有所不同, 所遵循的礼貌准则也不一样。从语用角度讲,礼貌现象是语言运用的普遍现象, 礼貌研究是语用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文化差异
文化差异, 这里主要指跨语言、跨文化交际中出现的中英文化差异。这种差异的产生, 是由讲中英两种语言的人的民族心理、思辨和推理模式的不同而导致的。跨文化交际中出现的语言障碍常常会造成误解或冲突, 主要原因是交际双方受各自文化背景的影响而缺少一个共有的语用前提。例如, 我们汉语中的谦词, 是一些并无实际意义的客套话。当发言结束时,人们常说:“不妥之处, 请大家指正 ”,“欢迎在座诸位批评指正 ”,“抛砖引玉 ”等等。而讲英语的本族人在同样的场合不说这样的话, 也许他们会说一声 “I hope you all enjoy my talk”, 但最常用的结束语还是 “Thank you”。再如人文历史论文,在英国文化中, 男性在公众面前赞誉女性的美貌和服饰被认为是一种礼貌, 被恭维者会欣然接受,但在中国这种恭维被认为是轻佻无理。类似以上的中西文化差异会给讲中英不同语言的人传达错误的信息人文历史论文,影响到他们之间的交流。故要做到交际双方的正确、合理的交流, 了解各自的文化背景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三、中英礼貌原则对比
Leech根据英语文化和语言的特点列举了六条礼貌原则:
1. 策略准则, 又称得体准则 (Tact maxim)“尽量减少他人付出的代价, 尽量增大对他人的益处。”
2. 慷慨准则, 又称宽宏准则 (Generosity maxim)“尽量减少对自己的益处, 尽量增大自己付出的代价。”
3. 赞扬准则 (Approbation maxim)“尽量缩小对他人的批评, 尽量增强对他人的赞扬。”
4. 谦虚准则 (Modesty maxim)“尽量缩小对自己的标榜, 尽量夸大对自己的批评。”
5. 赞同准则, 又称一致准则 (Agreement maxim)“尽量缩小与他人的不同意见, 尽量夸大与他人的相同意见。”
6. 同情准则(Sympathy maxim)“尽量缩小对他人的厌恶, 尽量扩大对他人的同情。”
顾曰国先生根据汉语言文化中的礼貌特征, 在 Leech 的理论框架的基础上研究汉语中的礼貌现象, 总结了汉语言文化有关的礼貌准则, 于1992年提出汉语礼貌五准则:
1. 贬己尊人准则: 指谓自己或与自己相关的事物时要“贬”、要“谦”, 指谓听者或与听者相关联的事物时要“抬”、要“尊”。
2. 称呼准则: 指人们出自礼貌, 在互相称呼时仍按“上下有义、贵贱有分、长幼有等”的传统来体现人际交往中的社会关系。称呼语的改变意味着人际关系的改变; 而出自礼貌, 人们不同的语言行为和所处的不同环境又会影响称呼语的改变。
3. 文雅准则: 出言高雅、文质彬彬往往被人认为是懂礼貌、有教养, 文雅准则的重要内容仍然是“先用雅语、禁用秽语; 多用委婉语, 少用直言”。
4. 求同准则: 这与“脸”、“面子”有关, 所谓求同, 就是注意人的身份和社会地位要保持相称, 说话双方力求和谐一致。
5. 德、言、行准则: 指在行为动机上尽量减少他人付出的代价, 尽量增大他人的益处; 在言辞上尽量夸大别人给自己的好处, 尽量说小自己付出的代价。
四、礼貌原则所体现的文化差异
1. 称呼语之不同
受社会结构、传统伦理及血缘、宗教社会因素的影响, 汉语的称呼系统远比英语国家复杂得多。在中国, 小孩一般不能直呼父母和长辈的名字, 学生不能直呼老师的名字,下属不能直呼上司的名字, 否则就会被认为没有礼貌。中国人不仅喜欢用表示血缘关系的名字去称呼家人和亲属, 还喜欢用这种称谓来称呼非家人和亲属朋友。比如, 称与自己祖辈年龄相仿的男性为爷爷、女性为奶奶; 称与自己父母年龄相仿的男性为叔叔或伯伯、女性为阿姨。这在英语国家是非常少见的。中国人的称呼语体现出尊老的传统习惯。人们一般称呼年老的人为 “老某”, 像 “老王”、“老李”等, 表示对对方的尊敬; 称呼一些德高望重的老前辈为 “某老”或 “某老先生”, 像称周树人为周老先生等。这里的 “老”, 没有丝毫贬义, 只有尊敬或推崇。但如果将此称呼用在英语国家则极不得体, 有冒犯之意。由此看来, 汉语称呼语可以用 “上下长幼尊卑”来概括。在英语国家, 由于其社会格局、文化取向、人际关系与中国截然不同, 所以对称呼语的使用和对其意义的解释也相差甚远, 具体表现在称呼时到底是直呼其名还是使用“头衔 + 姓”的方式。一般来说, 英国人同自己的上司说话也许需要用比较尊敬的语言, 但并不需要什么特殊的称呼, 不论对方年龄多大, 地位多高, 人们更愿意直呼其名, 这充分表示出平等的文化取向。
2. 贬己尊人与平等交往
“贬己尊人”是顾曰国效法Leech所提出的汉语言文化的一条礼貌准则。中国人喜欢贬低自己而抬高对方的身份。这从表面看和Leech的赞誉准则相似, 但在中国文化中, 这条准则对人们的影响却更加深远。在日常生活中, 如果受到别人的夸奖, 我们中国人总会谦虚的说“哪里, 哪里, 您过奖了”。精心为别人挑选好了礼品, 在赠送时还不忘说“没来得急挑选,随便买了一份。”而在西方国家, 人们追求交往中的平等, 在日常生活中喜欢将自己的情感、优点外露, 而不喜欢过分的谦虚, 对别人的夸奖也欣然接受, 并视这种赞誉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在西方人的眼中, 中国式的自谦将被认为是一种虚伪的表现。因此我们进行涉外交往时要清醒的认识到这种礼貌用语的差异,在西方人面前要大方地接受他们的赞赏, 善于充分的表现自己, 并学会展现自己的才华和优秀的一面, 而不要随意的贬低自己和过分自谦。
3. 热情关心与个人隐私
汉英民族对隐私的理解存在着差异。中国人在日常交往中不太注意维护自己的隐私, 也不注意尊重他人的隐私。在中国文化中, 关心他人, 对别人热情一直被视为是对对方重视和显示诚心的一种表现。例如, 我们在宴请客人时, 要不断给客人加菜以显示热情; 两个人第一次见面就会热情询问对方年龄、收入、婚姻状况; 朋友见了面更是问长问短, 把家里和工作的事情都询问、关心一遍; 在西方, 人们的隐私意识较强。英语民族对 privacy 这个词的含义理解较广, 诸如家庭、财产、婚姻、朋友、经历、收入、年龄、住址、身体状况、独处或单独生活等等。当在英语民族面前谈到有关隐私问题时, 会被人认为你让他人丢面子, 你不懂礼貌。
总之, 礼貌原则是每个群体或社会所广泛使用的文明的手段, 但必须承认, 不同文化对礼貌行为有不同的要求, 不同文化赋予礼貌不同的内涵。若对这一点认识不足, 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在相互交往时,很容易因此而产生误会。总之, 人们只有充分认识了礼貌原则在以上诸多方面的差异, 才能尽量减少跨文化交际中可能出现的语用失误, 以达到更自然和谐的交际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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