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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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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士毕业论文

法学 毕业 论文的选题至关重要,题目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毕业论文的质量。那关于法学的毕业论文的题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学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题目(一) 1. 权利质权的客体范围研究 2. 权利质权公示问题研究 3.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制度比较 论留置权的取得 4. 论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规则 5. 我国民法对占有保护的完善 6. 占有效力研究 7. 论房屋与土地一体处分原则 8. 论债的特征 9. 论债的发生原因 10. 论附随义务 11. 论不真正义务 12. 论先合同义务 13. 论后合同义务 14. 论债的客体 15. 论单独行为 16. 论情势变更原则 17. 论债的适当履行原则 18. 连带之债基本理论研究 19.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研究 法学论文题目(二) 1. 论定金合同 2. 论反担保 3. 论债权让与的成立条件 4. 论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 5. 应收帐款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6. 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7. 债权让与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探讨 8. 论债的清偿 9. 论债的抵销 10. 论我国债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论债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问题探究 13. 对要式合同书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讨 14. 论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论初探 16. 论要约(相关其他选题:论承诺、约因理论借鉴问题之思考) 17. 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18. 合同条款的理论问题探究 19. 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问题研究 20. 论合同解释的原则 法学论文题目(三) 1. 论继续性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 2. 论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3. 论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与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6.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差别辨析 7. 论缔约过失责任 8. 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9. 违约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10. 论合同免责条款 11. 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12. 论强制实际履行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并用和排斥 13.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思考 14. 论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合理预见规则 15. 论减损规则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16. 论损益相抵规则的适用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标题 2.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3.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4. 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5.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6. 法学论文参考题目

环境工程专业毕业论文篇2 浅谈环境工程监测中环境标准的应用 【摘要】当前我国的环境工程监测工作仍处于初始阶段,大家关于环境工程监测的具体内容、功能、范围、要点以及手段等多方面没有准确的认识。环境工程监测工作最主要是通过环境标准的应用进行的,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环境工程监测工作的状况,探讨了环境标准的收集来源,环境标准在监测程序中的应用以及标准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关键字】环境监测;标准;应用;探讨 引言 参照我国相关的法规和环境政策,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如环境特点、相关技术水平、经济状况以及社会环境,制定出了环境标准。具体包括了规定的环境中污染物的允许含量和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数量、浓度、时间以及监测方法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环境工程的监测工作必须通过环境标准的应用得以进行,无论是监测过程还是监测结果都会应用到环境标准。只有将环境标准应用到整个监测工作,才能够保障环境工程的质量。 1.环境工程监测工作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环境工程监测工作还不够稳定,需要进行很多的探索,才能够长期运行。虽然很多环境工程成功被相关部门验收,但是并不是所有验收过程都符合环境标准。环境工程十分复杂多变,这使得我国目前的监测工作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监测能力的滞后性 现阶段,我国没有一个科学完善的环境工程监测机制,这造成了我国环境监测工作的滞后。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部门不能够及时做出正确的反应。正是由于没有具体的危机反应机制,使得事件发生之后,不能够针对性地采集分析相关的数据。除此之外,我国的自动监控能力也十分不成熟,需要得到改善。 综合素质的提高问题 现阶段我国环境工程监测工作有待提高的方面有: (1)目前,监测工作主要是通过单一的实验室分析进行的。我们需要将实验室、现场结合起来,综合实验室分析结果、自动连续分析结果以及应急分析结果,得出最终的监测结果。 (2)目前,监测过程中的采样工作主要是运用的点式采样方法,这样采样分析的结果不够准确。我们需要提升为面式采样,此外,还可以在面式采样的基础上,加以空中遥感分析,得到更为准确的结果。 (3)现阶段我国的监测工作主要依靠的还是手工分析。为提高监测能力,我们可以以自动连续分析为主,手工分析为辅,加以调整。 (4)目前,我们进行监测工作时,采集的信息主要是浓度相关信息。为提高我国监测工作质量,还需要采集总量、生态信息以及环境风险信息等等,综合考虑分析。从事监测的工作的相关人员要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才能够走在环境监测工作的前沿。 2环境标准的收集来源 环保系统的公告及转发 政府颁布相关的环境政策、法规,出台环境标准。政府还需设立各级环保系统,以进行环境标准的公布和转发。环保系统公布和转发环境标准有助于各级环境监测部门及时有效地执行最新的环境标准。 供应商提供信息 政府可以选择正规的、符合要求的出版社以及图书行销商出版销售环保相关图书,印发环境标准相关广告单页,更新最新的环境标准动态。环境监测相关部门通过购买相关环保出版物获取最新的环境标准,并且可以随时查阅。 图书标准会员 政府可以建立健全环境标准图书的会员制度,这样环境工程的监测部门可以定期缴纳一定数额的会员费以定期获得最新的环境标准图书、资料,这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进行。 标准培训 标准培训可以设置三级制度:市、省、国家。通过正规、专业的培训、宣传、讲解,使得环境工程的所有工作人员学会正确应用环境标准。 3环境标准在监测程序中的应用 环境工程的监测程序包括了:接受委托、现场调查、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监测报告。只有将环境标准应用到环境监测程序的各个阶段,才能高质量的完成环境工程的监测工作。 接受委托阶段 在接受委托阶段,根据相关要求中的环境监测规范,与委托方签署监测合约,参考委托方的建议,制定监测方法标准。签署监测合约的过程,被委托方需讲明,使用的监测方法标准已经告知委托方并的到其同意的,尤其是采取的是非标准方法时,这有助于监测依照合约进行,避免以后的纠纷。 现场调查阶段 在现场调查的过程,监测部门需收集该环境工程相关的环评资料,以分析环境因素、行业类型、环保部门制定的排放污染物质的各种标准对评价标准的影响。在排放污染物的相关标准中,主要是监测排污口的现场位置、排气筒的实际高度、采样方法地点等是否合乎标准。 现场采样阶段 无论是采样地点、时间、间隔时间、总次数还是对采集的样品的存放、转运都应当依据相关的环境标准来进行操作。环境监测部门在进行监测工作时使用的采样器以及其它相关设备也必须要合乎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 实验室分析阶段 在实验室分析采集的样品时,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分析测试监测因子时必须采用国家制定的标准监测方法。国家目前的技术标准图书主要有《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第四版),涉及到了三种分析方法,通常情况下采用A类分析方法进行实验室分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环境标准,对实验室样品分析进行质量把控。 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阶段 我国目前的数据修约的环境标准主要包括了GB4883《数字修约规则》、HJ/164-2004《地下水监测规范》以及HJ/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必须使用专业术语书写监测报告,并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和监测报告。 4标准使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标准有效性 政策、法规具有时效性,作为国家政策、法规的一部分,环境标准的制定、执行、废除也具有时效性。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在不断发展,科学水平在不断进步,因此环境标准也在不断改变、进步。因此,监测部门必须注意使用有效的环境标准。 标准的选择使用 监测对象不同、监测方案也应当不同。监测部门必须有针对性的制定监测程序,应用最恰当的监测标准,严格区分地方标准和国家标准适用的情况,地方标准有相关排放规定时,应按照地方标准进行监测工作,反之,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工作。认真分析是应用行业标准还是综合标准,首先考虑应用行业标准进行监测工作,若行业标准没有相关排放规定时,则按照综合标准进行监测工作。 标准的总则及附录使用 环境标准的总则和附录常常位于标准的前面,其补充完善了标准主体。总则和附录的内容通常是有关的监测专业术语、监测技术、方式等等。在环境工程的监测工作中占据指导地位。环境监测部门在实际的监测工作时,要将环境标准主体和总则、附录都充分应用,以保证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5.结语 环境监测工作的正确执行不仅要求使用先进的实验室设备、配备专业的工作团队等,还需要重视环境标准的应用。政府是执行环境监测的主体,环境监测过程就是依法行政的过程,而环境标准是政府的政策、法规的一部分。政府必须制定合理、科学的环境标准,环境监测部门必须按照环境标准进行监测工作,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才能保证环境监测的公正、准确、科学。 【参考文献】 [1]杨娟娟. 浅议环境标准在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应用[J]. 北方环境,2011,04:173. [2]黄玉凯.环境标准使用中应处理好的问题[J] .环境监测与管理技术, (1): 22- 24. [3]刘亚民,刘庆.简述标准在合格评定中的应用[J].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 2003,(02). [4]林守霖.可靠性工程有关环境条件标准的应用[J].航天标准化, 1999,(05). [5]杜海声. 浅谈对环境工程监理的认识[J]. 环境工程,2009,S1:543-546. 猜你喜欢: 1. 大学环境工程毕业论文 2. 大学环境工程方面毕业论文免费 3. 大学毕业论文环境工程 4. 大学环境工程方面毕业论文范文 5. 环境工程毕业论文样板 6. 环境工程专业的论文

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这个每个学校要求不同最好到学校问一下

环境法硕士毕业论文

环境保护全靠你我他,环境论文不能你我他。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内容十分广泛。

环境法 论文 题目

1、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法理学)问题研究

2、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问题研究

3、环境行政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4、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5、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6、比较环境法研究

7、国际环境法研究

8、《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怎么修?

9、发达国家饮用水保护措施简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10、低碳视野下我国页岩气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11、关于构建海洋环境保护中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思考

12、美国页岩气立法定位民生化的启示

13、我国核电监管领域的法律真空

14、树线矛盾法律风险防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16、荷兰新《水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7、关于推动严重水事违法行为入刑的思考

18、河道非法采砂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9、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探讨

20、论上海自贸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21、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研究

22、我国环境保护NGOs的发展困境及展望

23、海洋污染法律规制

24、环境权利理论、环境义务理论及其融合

25、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26、关于完善防治雾霾天气法律制度的思考

27、生态文明下的环境法制

28、完善水权水市场建设法制保障探讨

29、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的不足及完善

30、《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背景、问题及建议

31、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32、印度环境法庭的制度考察及启示

33、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34、环境污染犯罪中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

35、瑞典环境许可制度的特点分析及启示

36、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37、关于修订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38、论环保法庭的实践困境及其发展出路

39、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

40、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41、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42、论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完善

问题一:硕士毕业论文 绪论怎么写 小木虫 绪论对于硕士学位论文而言,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一篇成功论文的一个关键点。一般而言, 绪论应该包括一下内容: 一、选题的意义 该部分要写的内容是本文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危害或后果。也就是说作者发现了一个必得要研究解决的真问题。 写作的要求是: 1、问题要明确,不能太宽泛,没有边,比如一篇环境法的硕士论文不能上来就说环境问题如何严重等等。因为环境问题严重虽然是问题,但太大。 2、问题得是某种的矛盾,而不是一个现象。现象只是问题的表现形式,须得分析出现象背后的隐藏的矛盾。 3、问题得是法律问题,不能是其他学科或领域的问题。 4、如果可能, 论证一下这是一个真问题,而不是伪问题。 二、研究的范围 也就是说本文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前述问题, 不能解决什么问题,还有那些问题留待解决等。其中可能还得界定相应的概念。 三、研究的方法 大多数硕士学位论文,能够充分运用规范分析法已属不易,实证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现实的。因为研究的时间和经费都不允许作者进行实证分析。但如果能够充分占有已有的资料,也能够写出很好的论文来。 比较研究则或多或少都会用到一些。其他方法根据作者的能力选用。 四、研究的思路和进路或技术路线 本部分不是必须的, 可以根据情况来选择。 综上,问题最重要,一篇论文的成败首先取决于要研究的问题是否有价值,是否清楚? 问题二:毕业论文前言怎么写 论文的前言也叫引言,是正文前面一段短文。前言是论文的开场白,目的是向读者说明本研究的来龙去脉,吸引读者对本篇论文产生兴趣,对正文起到提纲掣领和引导阅读兴趣的作用。在写前言之前首先应明确几个基本问题:你想通过本文说明什么问题?有哪些新的发现,是否有学术价值?一般读者读了前言以后,可清楚地知道作者为什么选择该题目进行研究。为此,在写前言以前,要尽可能多地了解相关的内容,收集前人和别人已有工作的主要资料,说明本研究设想的合理性。 1、 引言应含概的内容 引言作为论文的开头,以简短的篇幅介绍论文的写作背景和目的,缘起和提出研究要求的现实情况,以及相关领域内前人所做的工作和研究的概况,说明本研究与前工作的关系,目前的研究热点、存在的问题及作者的工作意义,引出本文的主题给读者以引导。 引言也可点明本文的理论依据、实验基础和研究方法,简单阐述其研究内容;三言两语预示本研究的结果、意义和前景,但不必展开讨论。前言在内容上应包括:为什么要进行这项研究?立题的理论或实践依据是什么?拟创新点?理论与(或)实践意义是什么?首先要适当介绍历史背景和理论根据,前人或他人对本题的研究进展和取得的成果及在学术上是否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明确地告诉读者你为什么要进行这项研究,语句要简洁、开门见山。如果研究的项目是别人从未开展过的,这时创新性是显而易见的,要说明研究的创新点。但大部分情况下,研究的项目是前人开展过的,这时一定要说明此研究与被研究的不同之处和本质上的区别,而不是单纯的重复前人的工作。 2、 前言的写作方法 (1)、开门见山,不绕圈子。避免大篇幅地讲述历史渊源和立题研究过程。 (2)、言简意赅,突出重点。不应过多叙述同行熟知的及教科书中的常识性内容,确有必要提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基本原理时,只需以参考引文的形式标出即可。在引言中提示本文的工作和观点时,意思应明确,语言应简练。 (3)、回顾历史要有重点,内容要紧扣文章标题,围绕标题介绍背景,用几句话概括即可;在提示所用的方法时,不要求写出方法、结果,不要展开讨论;虽可适当引用过去的文献内容,但不要长篇罗列,不能把前言写成该研究的历史发展;不要把前言写成文献小综述,更不要去重复说明那些教科书上已有,或本领域研究人员所共知的常识性内容。 (4)、尊重科学,实事求是。在前言中,评价论文的价值要恰如其分、实事求是,用词要科学,对本文的创新性最好不要使用本研究国内首创、首次报道、填补了国内空白、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本研究内容国内未见报道或本研究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等不适当的自我评语。 (5)、前言的内容不应与摘要雷同,注意不用客套话,如才疏学浅、水平有限、恳请指正、抛砖引玉之类的语言;前言最好不分段论述,不要插图、列表,不进行公式的推导与证明。 (6)、前言的篇幅一般不要太长,太长可致读者乏味,太短则不易交待清楚,一篇3 000一5 000字的论文,引言字数一般掌握在200一250字为宜。 1. 引言书写内容和格式 (1)说明论文的主题、范围和目的。 (3)预期结果或本研究意义。 (4)引言一般不分段,长短视论文内容而定,涉及基础研究的论文引言较长,临床病例分析宜短。国外大多论文引言较长,一般在千字左右,这可能与国外内数期刊严格限制论文字数有关 所谓的引言就是为论文的写作立题,目的是引出下文。一篇论文只有命题成立,才有必要继续写下去,否则论文的写作就失去了意义。一般的引言包括这样两层意思:一是立题的背景,说明论文选题在本学科领域的地位、作用以及目前研究的现状,特别是研究中存在的或没有解决的问题。二是针对现有研究的状况,......>> 问题三:硕士论文绪论写什么呢? 绪论对于硕士学位论文而言,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一篇成功论文的一个关键点。一般而言, 绪论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选题的意义写作的要求是:2、问题得是某种矛盾,而不是一个现象。现象只是问题的表现形式,须得分析出现象背后的隐藏的顶盾。3、问题得是法律问题,不能是其他学科或领域的问题。4、如果可能, 论一下这是一个真问题,而不是伪问题。二、研究的范围三、研究的方法大多数硕士学位论文,能够充分运用规范分析法已属不易,实证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现实的。因为研究的时间和经费都不允许作者进行实证分析。但如果能够充分占有已有的资料,也能够写出很好的论文来。 比较研究则或多或少都会用到一些。其他方法根据作者的能力选用。四、研究的思路和进路或技术路线本部分不是必须的, 可以根据情况来选择。综上,问题最重要,一篇论文的成败首先取决于要研究的问题是否有价值,是否清楚。 问题四:硕士论文绪论写什么呢? 开始写论文了,其实以前也整理过一些资料,拿出来把研究背景琢磨了一下,但是论文要有绪论的,但是绪论写什么内容呢? 不置可否?! 上网查询? 绪论对于硕士学位论文而言,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一篇成功论文的一个关键点。一般而言, 绪论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题的意义 该部分要写的内容是本文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危害或后果。也就是说作者发现了一个必须要研究解决的真问题。 写作的要求是: 1、问题要明确,不能太宽泛,没有边,比如一篇环境法的硕士论文不能上来就说环境问题如何严重等等。因为环境问题严重虽然是问题,但太大。 2、问题得是某种矛盾,而不是一个现象。现象只是问题的表现形式,须得分析出现象背后的隐藏的矛盾。 3、问题得是法律问题,不能是其他学科或领域的问题。 4、如果可能, 论一下这是一个真问题,而不是伪问题。二、研究的范围 也就是说本文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前述问题, 不能解决什么问题,还有哪些问题留待解决等。其中可能还得界定相应的概念。三、研究的方法 大多数硕士学位论文,能够充分运用规范分析法已属不易,实证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现实的。因为研究的时间和经费都不允许作者进行实证分析。但如果能够充分占有已有的资料,也能够写出很好的论文来。 比较研究则或多或少都会用到一些。其他方法根据作者的能力选用。四、研究的思路和进路或技术路线 本部分不是必须的, 可以根据情况来选择。 综上,问题最重要,一篇论文的成败首先取决于要研究的问题是否有价值,是否清楚。 问题五:硕士论文绪论怎么写? 绪论一般和摘要差不多,但是重点在写作的意图和缘由,有引出正文的功效。结构一般如下: 1、写作的意图、缘由 2、论文大致研究内容 3、主要的方法、措施 4、简单的研究结论 假如引言在论文内部的话,可以只写意图和缘由,另外再写一下目前该研究领域现状,为何再次研究等等,一段文字就够了,主要就是引出下面的内容,有点像一本书的“序”。 绪论对于硕士学位论文而言,并非可有可无,而是一篇成功论文的一个关键点。一般而言,绪论应该包括一下内容: 一、选题的意义 该部分要写的内容是本文要解决的是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危害或后果。也就是说作者发现了一个必得要研究解决的真问题。 写作的要求是: 1、问题要明确,不能太宽泛,没有边,比如一篇环境法的硕士论文不能上来就说环境问题如何严重等等。因为环境问题严重虽然是问题,但太大。 2、问题得是某种的矛盾,而不是一个现象。现象只是问题的表现形式,须得分析出现象背后的隐藏的矛盾。 3、问题得是法律问题,不能是其他学科或领域的问题。 4、如果可能,论证一下这是一个真问题,而不是伪问题。 二、研究的范围 也就是说本文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解决前述问题,不能解决什么问题,还有那些问题留待解决等。其中可能还得界定相应的概念。 三、研究的方法 大多数硕士学位论文,能够充分运用规范分析法已属不易,实证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不现实的。因为研究的时间和经费都不允许作者进行实证分析。但如果能够充分占有已有的资料,也能够写出很好的论文来。比较研究则或多或少都会用到一些。其他方法根据作者的能力选用。 四、研究的思路和进路或技术路线 本部分不是必须的,可以根据情况来选择。 综上,问题最重要,一篇论文的成败首先取决于要研究的问题是否有价值,是否清楚 问题六:硕士论文绪论怎么写 你可以找一些范本, 自己仔细看看, 然后照着它的格式写就可以啦。 具体的内容要靠你自己去发掘。如果确实不会,俺给你一份 问题七:论文的绪论是什么 绪论,一般在学术著作开篇,概括作品内容、研学要点及方法的部分。 论文的开头通常要求有一篇绪章(叫序、序言、前言、绪论、绪章等等均可),绪章的任务是交代自己的选题、论文的主攻方向、文献检索过程和情况(即前人这方面已经做了些什么)、自己的论文在哪些方面有所创新(或有所整理)、使用的研究方法、论文大致的结构,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关于论文的问题。 在规范的学位论文中,此部分不可或缺。在一般情况下,“绪论”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选题的价值与意义、文献评论、此文的思路、资料和方法、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及逻辑安排等,以此彰显此项研究与已有成果之差异,强调此项研究在资料、方法上的独特性,以及全文写作的基本思路,以便读者更好地把握全文,并激起阅读的兴趣。 问题八:毕业论文绪论怎么写? 研究背景,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综述,研究意义,研究中预计会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论文亮点及创新点,论文结构,工作及时间安排... 应该全了。。。z 跨国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的相关案例分析及建议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大,涉及我国企业的跨国并购行为飞速增长,涉及钢铁、金融、水泥、啤酒、零售、机械制造等多个行业。但对于跨国并购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这一问题,社会各界却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部分专家学者援引各种例证,认为跨国并购对我国经济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并针对如何限制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提出了很多建议;而另一部分专家学者则依据经济学理论,认为并购是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之一, *** 对跨国并购的限制不但难以收到保护民族经济的效果,反而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立足于跨国并购的具体案例,对跨国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Bpa财经教学网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跨国并购案是一个典型的失败案例。跨国并购不但没有帮助该企业走出困境、做大做强,反而使得该企业被外方完全收购,失去了占中国铁路货车轴承25%的市场,具体情况如下:Bpa财经教学网 1996年之后,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陷入困境。因此同世界第三大轴承公司德国FAG公司进行接触。而考虑到当时世界第一大轴承公司――瑞典SKF公司已在我国设立了合资公司,铁道部寻求建立一新的合资企业,借以打破铁路轴承独家合资企业垄断局面,从而扫清了政策层面上的障碍。Bpa财经教学网 双方谈判所达成的初步协议对我方是相对公平的。协议规定,公司总资本2000万欧元,德方占51%,中方49%。德方最初投资仅到位3000万人民币(含100万欧元技术投资),中方以原铁路轴承公司6000万元资产整体进入新公司,其中一半资产由合资公司购入,另一半作为投资进入新公司。新公司工人从原企业员工中挑选,双方协商。中方委派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财务、销售、采购、行政正职或副职等人员,产品全部国内销售,由中方负责利用原来的铁路轴承零配件加工生产线向该公司优先提供零配件,并收取劳务加工费用。商标前3年使用西北轴承的“NXZ”,待各项指标达到德方标准后使用“FAG”。Bpa财经教学网 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德方资金迟迟不到位。西北轴承相关领导遂向自治区党委和 *** 请示,答复是“要从招商大局出发,坚决把合资工作搞下去”。其后在选聘录用员工、旧职工安置、经营管理策略等方面,合资双方存在诸多分歧,且合资企业经营绩效并未根本好转。虽然西北轴承曾提出回购股份的建议,但考虑到自治区招商引资大局等因素的影响,最终西北轴承将所拥有49%股权卖给德方,合资公司从此变成了德方独资企业。Bpa财经教学网 这一案例是跨国并购对我国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典型案例。通观整个案例,可以发现,在整个谈判中,德方一直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行事的。西北轴承具有德方急需的无形资产(专有轴承生产技术、销售网络和规模经济的能力),但却缺少走出困境的资金。因此,德方为获取这些无形资产,一方面要求在合资公司中控股(决策权控制),另一方面采用种种手段试探中方底线。按照市场规律,我方必须尽量高估无形资产价值,力争控制企业决策权才能达到即能走出困境,又能保持原有的企业结构和生产体系的目的。但在我方进行决策时,却没有能够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行事,“ *** 驱动”的特征非常明显。在外方资金迟迟不到位时,我方决策者是自治区党委和 *** ,而非企业经营者。而由于 *** 和企业的职......>> 问题九:毕业论文的绪论里都需要包括什么??? 可以不写绪论 问题十:毕业论文里,开头写引言,之后还能有绪论吗 你说的这样不是规范的 规范的是: 先引言 然后是关键词 内容 最后还有就是参考文献

法学环境法毕业论文

在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以下是一些可能的选题方向供您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

导语:当代,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模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摘要: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本着强制性、广覆盖性和公益性的原则,我国自2006年7月1日以来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实施以来,由于在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缺陷以及相配套的措施没有到位,致使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交强险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的相应对策。

论文关键词: 交强险,问题,对策

一、前言

2006年7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实行交强险制度,其首要目标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手段,提高机动车第三方责任险的覆盖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从而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可见,交强险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保障的一个特殊险种。作为我国第一个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其人道主义立场和保护交通事故弱势参与者利益的制度价值不容怀疑。交强险实施两年以来,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也发挥了巨大作用,充分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但交强险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笔者通过实习,认识到保险人越来越多的介入到因交通事故纠纷引起的民事、刑事关系中。本文结合实习中看到的关于交强险纠纷的案例,首先分析了我国交强险实施中的问题,然后给出了完善交强险的建议。

二、交强险制度实施结果证明一盈四亏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极大的影响,经过2年多的实施,仅仅有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中的受益,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无法在其它主体上产生同样的效果。甚至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未受益。

(一)受害人问题总结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每一事故责任限额制,死亡伤残的责任限额低,并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赔偿。对每一限额分项,进一步降低了受害人的保障程度。由于交强险针对的是每一起交通事故,而不是事故中的每一个受害人,在多人多车的交通事故中,所有受害人在责任限额中分摊,使得受害人的保障程度进一步降低。我国交强险的制度设计是其不足部分由投保人购买商业三者险为补充,但是很多的因车主或汽车驾驶人,一方面因为缺乏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因为没有经济能力购买商业三者险,使得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没有经济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问题总结

被保险人普遍反映相对于交强险提供的保障,交强险的保费过高,即车主或驾驶人承担了较高保费,而得到了低保障,被保险人的风险并没有全部转移。从交强险的实施情况看,目前交强险限额低引发的一个严峻的问题是,受害人的实际索赔额与交强险限额的差额由谁负担?高收入者自身有经济赔偿能力、风险意识较高,一般通过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而低收入者,如摩托车,二手车所有者,他们自身经济赔偿能力低,更需要买商业三者险转移自己的风险,但因为自身风险意识不高加上承担不起高保费,使得这些人中买商业三者险的比例并不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就可能得不到赔偿。

(三)保险监管机构的问题总结

《交强险条例》确定了交强险费率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和交强险业务的独立核算模式,保监会主要对这两方面实施监管。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支付代理人的交强险的手续费不超过4%,但因保险公司左手做交强险右手做商业车险使得保监会难于分清保险公司的经营费用。这就决定了保险监管部门需要投入极大的精力监管费率的厘定,监督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本和利益是否与其他保险业务混同。保监会疲于监管但效果不佳。

(四)保险公司的问题总结

保险公司可以从交强险经营中获益。如保险公司可以获得现金流,保证资金链的平稳运转,可以吸引投保交强险的客户继续在自己的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或其它车险,扩大市场份额,并借以盈利。但是不盈不亏原则使得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的积极性不高,没有动力去创新。经营交强险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计算机系统更新,财务方面单独核算等,要投入大量成本。同时各保险公司还面临经营交强险的法律环境恶劣,保险责任被法院随意扩大,保险公司经营三者险的风险加大等问题。

(五)法院的问题总结

法院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交强险诉讼案件多,判决执行难。法院大多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减少保险公司的豁免权,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都将诉讼费用,出租车司机的承包金、误工费等间接费用,受害人伤残鉴定费等也判由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条例》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四种垫付情形,但实际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四种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判由保险人承担的。而保险人根据《交强险条例》并不想承担上述费用,一方面使得法院的判决执行难,另一方面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不满。受车主赔偿能力限制,很多时候由于加害人经济赔偿能力不足,或者加害人在受到刑罚时不愿进行经济赔偿使得受害人的损害得不到补偿,不利于社会安定,也不利于法院判决的`执行。

三、完善交强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受害人范围

我国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障范围是被保险机动车所致道路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将乘客的伤害排除在外。理论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专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维护而设立的,其着眼点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取得及时有效的补偿, 在法院判决中很多法院也将车上乘客或正在上车或下车的人视为第三者。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大至含有本车上的乘客,这能更好的转嫁车主或驾驶员的风险,提高他们的赔偿能力,使受害人得到保障。

(二)提高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大幅度提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可以实现对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最充分的救济,符合《交强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也符合当下以人为本的国家政策和法制理念。虽然我国交强险把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从6万元提高至12万元,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死亡赔偿额在40万左右,加上医疗费用也飞速增涨,我国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仍有较大提升空间。而且我国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实行分项原则,死亡限额为11万医疗费用限额为1万,降低了保障程度,而且责任限额是对每一事故中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限额,若事故中涉及多个受害人则各受害人要对本来就低的限额分摊,使得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更低,因此笔者认为应进一步提高人身伤害赔偿限额,或者考虑取消分项限额制度,改变目前交强险在多车事故、多人死亡的情况下保障不足的局面。

(三)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索赔权

目前,除英国外,各发达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已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交强险应借鉴国外交强险做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请求权,从而可以简化法律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如果受害人不得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仅向被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再向保险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在此情形下,受害人的求偿辗转费时,经常遭到被保险人的故意推托,特别是被保险人被判刑服刑时,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不愿再承担经济上的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极为不利,不利于实现交强险的初衷。在交通事故人身索赔纠纷案件中,保险人大都是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第三人,可见法院认可受害人对保险人享有直接索赔权,为了避免保险人的不满,益在交强险条例中直接规定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享有直接索赔权。

(四)实行费率厘定自由化

我国交强险实行的是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实践表明它仅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笔者建议可以引入英国交强险费率厘定的自由竞争机制,通过竞争使交强险费率合理化。竞争性的交强险费率不仅可以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而且因为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会降低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障程度,保险公司也可以获得合理的经营利润,同时保险监管机构也会避免疲于监管交强险的行为。

(五)完善相关法律,保证交强险的顺利实施

由于法律适用性的不明确、各方利益出发点的不同以及对条款理解的差异等,交强险的实施过程中面临许多争议。如保险公司认为该赔法院却判决不赔的;公司认为该拒赔,法院判决赔付的;一审判赔或不赔,二审改判的;不同法院对同类情况作出不同判决的(鉴定费与出租车的份儿钱等各法院存在较大差异);法院超限额判赔的(不顾交强险限额分项和针对的是每一事故)等等。各法院判决的不统一对于保险人和事故当事人来说都是极其不合理的。有的判决中法院认为道交法的法律位阶高于交强险条例,且现行法律并未对两者的适用规则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优先适用道交法。但笔者认为交强险条例和条款的出台晚于道交法,是对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且其规定也更全面、更细化、更专业。因此,我国亟待出台相关法律,完善交强险的法律,明确道交法与交强险条例的适用规则。对于交强险条款中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垫付与追偿情形是否适用),保险业应尽力和司法部门进行沟通,达成一致的见解,以维护交强险执行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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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硕士环境法毕业论文题目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 毕业 设计是该专业学生毕业之前最重要的课程,而影响毕业设计的一个因素就是论文题目,题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一) 1. 明清吉祥纹样在茶室空间设计中的应用 2. 屏风隔断艺术在现代室内空间中的应用 3. 餐饮空间设计中人性化设计的应用与发展 4. 地域 文化 在室内设计领域中的应用 5. 论室内空间设计中的过渡空间设计 方法 6. 论屏风设计元素在现代办公空间中的运用 7. 论橱窗设计手法与意境营造 8. 从视觉角度分析室内装饰材料的表现与应用 9. 现代办公空间的人性化设计 10. 点、线、面在住宅空间设计中的运用 11. 中式风格酒店设计中的配饰设计 12. 论展示设计中地域特色形式的表达 13. 现代休闲娱乐空间室内光环境的人性化设计 14. 论行为心理元素影响下的酒店接待空间设计 15. 论网络时代的办公空间设计 16. 论商业橱窗设计中的动态展示方法 17. 论中国装饰元素在室内设计中的应用 18. 论自然采光与人工照明在室内设计中的合理运用 19. 论现代室内设计中的流动空间设计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二) 1. 论欧式新古典风格室内软装饰设计的应用 2. 论审美构成元素与室内空间设计 3. 论可持续装饰材料在室内空间设计中应用 4. 论 布艺 软装在家居设计中的运用 5. 论 DIY 手工艺术品在现代室内装饰中的应用 6. 唐代装饰纹样在现代室内设计中的应用 7. 论新中式家居中传统装饰元素的运用 8. 论装饰陶瓷艺术品在室内设计中的应用与发展 9. 论肌理设计元素在室内设计中的应用 10. 论室内公共空间中装置艺术品的运用 11. 住宅空间中的卫浴空间设计 12. 论KTV室内空间的设计方法与实践应用 13. 论办公空间设计中情感设计元素的表达与应用 14. 论室内空间设计的文化功效与设计意识 15. 传统民居室内装饰与陈设艺术研究 16. 论LOFT文化元素在展示空间设计中的应用 17. 壁画在公共环境中的研究与运用 18. 论室内设计中的绿色设计理念 19. 论当代都市夜店娱乐空间设计元素的运用 20. 论中国传统室内设计元素与现代简约设计的融合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毕业论文题目(三) 1. 论室内空间设计中的人性智能化与生态化的交互 2. 论低碳时代经济型酒店室内设计要素 3. 论展示设计中的情感化设计 4. 论室内空间形态设计的分析与应用 5. 商业空间室内设计中的可变性设计 6. 论会所类餐饮空间设计中意境的表现 7. 论后现代设计思想对商业空间设计的影响 8. 论品牌专卖店展示空间的设计特征 9. 论企业形象设计元素与办公空间设计的融合 10. 论酒店空间设计中的动态化设计元素 11. 度假酒店设计中的公共空间设计 12. 论餐饮空间设计中的情景式设计方法 13. 度假酒店室内空间的地域性特色塑造 14. 论商业展示空间设计中品牌形象塑造 15. 论当代商务酒店设计中空间尺度表现与运用 16. 论现代室内设计中软装饰的发展和运用 17. 论中国 传统文化 下室内空间的装置艺术设计 18. 论绿色设计理念在室内设计中的应用 19. 论纤维艺术材料美在建筑空间中的表现 20. 陶瓷壁画在建筑室内设计中的应用 猜你喜欢: 1. 艺术毕业论文题目大全 2.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毕业论文 3. 有关环境艺术设计专业论文 4. 艺术设计类毕业论文题目 5. 环境艺术设计专业的毕业论文 6. 环境艺术设计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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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研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困境和创新思路,也算是土地资源方面的法律问题。算是一个研究的很长时间的话题,也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毕业论文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摘要:森林资源是林地及其所生长的森林有机体的总称,森林资源保护旨在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以及其他有利于提高森林功能、效益的保护性措施.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立法较早,从1963年起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保护森林资源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基本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森林保护法体系,本文从森林法、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近年的修订情况三方面阐述了有关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随着自然环境的恶化和资源的稀缺,世界各国都在自然资源立法方面不断改进,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1963年国务院发布了《森林保护条例》,1973年农林部发布了《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9年《森林法(试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成为我国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专门法律,调整有关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人之间林业经济关系,以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管理林业经济的有力工具,属于经济法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 《宪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原则性规定 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 《环境法》中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1989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是综合性的环境基本法,也是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依据。该法中关于基本任务、保护对象、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管理机构与管理权限以及法律责任等的相关规定军事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渊源。[1] 3 《森林法》对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于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又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是建国后制定的第一部森林法,共7章一百八十七条:总则;森林管理;森林保护;植树造林;森林采伐利用;奖励与惩罚以及附则。主要内容包括:①稳定山权、林权,规定森林分属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公社社员在房前屋后和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所有权乱砍滥伐。②将森林划分成若干类型,要求根据不同性质、用途,提出相应的经营管理办法,并对各类森林规定了严格的保护措施。③要求制定林业发展规划和近期的经营方案,为科学经营森林和国家对营林事业进行监督提供依据。④鼓励植树造林,扩大森林面积,并从财政上采取保护性措施。⑤根据森林年采伐量不超过年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保证森林持续利用。⑥加强对木材生产采伐和运输的统一管理,防止乱砍滥伐。⑦对护林防火、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珍稀动物和植物的规定。⑧对森林采伐和森林更新制定的强制性措施。⑨奖励与惩罚。[3] 4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规规章 主要包括《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病虫防治条例》(1992年),《林 地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管理规定》(1996年),《森林法实施细则》(2001年)等均对自然资源保护做了明确规定。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3 5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或公约 为加强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国际合作、维护国家的资源权益、承担国际义务, 我国先后缔结和参加了一些有关自然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如1981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 6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定 关于林权的规定 林权,又称森林所有权,是指森林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森林、树木、或者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 森林法第一章第三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 关于林业建设方针的规定 森林法在第5条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3]” 关于植树造林和绿化的规定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 要求凡有条件的地方,年满11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老弱病残者外,因地制宜,每人每年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并规定每年的3月12日为植树节。[5] 规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 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规定植树造林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并对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组织封山育林。 健全绿化领导体制,组织领导绿化工作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关于控制森林采伐量和采伐更新的规定 《森林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4 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三条 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3] 关于森林保护措施的规定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该基金主要用于林区采伐迹地更新和林间空地、荒山、荒地造林和育林、护林等费用的支出。 建立封山育林制度 是指对划定的区域采取封禁措施,利用林木天然更新能力使森林恢复的育林方法。对象是具备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造林不易成活需要改善立地条件的荒山荒地和幼林地等。 建立群众护林制度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3] 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建立森林防火制度,防治森林火灾 《森林防火条例》规定了“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对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组织的设立及其职责,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调查、统计,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有功人员的奖励和对违法者的处罚,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规定。 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按照国务院1989年12月18日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基本方针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基本原则是“谁经营,谁防治”。 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出口管制制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论文 5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3]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3] 实行退耕还林制度 为了提高森林覆盖率,遏制土地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国务院于2002年12月25日发布了《退耕还林条例》,对退耕还林的一系列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7 森林资源保护法律修订情况 第一次修订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对1984年颁布的《森林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将原法42条增加到49条,特别突出了森林在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2] 第二次修改 2009年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森林法》。由于国有林区改革、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正在进行总结中,有的内容需总结后充实到草案中,故可能推迟该项立法工作。《森林法》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此次修改重点内容之一为完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浅谈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如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难题,工业革命在推动人类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问题。如大气、水、海洋污染、臭氧层破坏、水土流失、物种的大量灭绝,资源耗竭、温室效应等等。谈到这里,我又勾起了童年的记忆:儿时的家乡郁郁葱葱的杨树林一片一片,林间清澈的泉水静静流淌着,林周的田野上,杂草丛生,鲜花锦簇,蝴蝶纷飞,鸟儿雀跃。而今天却是一片荒芜,风沙肆虐。过去我们对生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才酿下今天这罪恶的苦果。年轻的我们经受过了生态恶化带来的灾难,改善生态,扭转生态恶化的重任已落到我们的肩上。在新形势下,改革的春风已吹遍大江南北,经济的发展日新月异。经济发展的同时,怎样保护环境,使二者能和谐共存呢?从金光集团谈起吧!谈到金光集团APP,我感慨万千。金光集团APP纸业的发展时时处处贯穿着环保的理念。APP中国秉承“植树造林,造福社会;制浆造纸,造福人类”的原则。高度重视企业与环境的持续发展关系,致力于环境保护,形成林、浆、纸一体化永续经营。在“实业报国”理念的驱动下,金光集团在兴建现代化纸厂同时,投巨资营造的桉树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基地,且将荒山、荒地、弃耕地等没有生态价值的灌木林重新造林,绿化了荒山,保持水土,改善了土壤。APP也十分重视原始森林,自然保护区,天然林区的保护,真正做到了生态营林,环保制浆,绿色造纸。截止2006年6月,APP在中国广西、广东、海南、云南等8个省及自治区营林454万余亩,使8个省区乡镇、村庄带来了绿的生机,其造纸不伐一根天然林木。众所周知,我国是耗纸大国,APP纸业改变了过去进口纸的传统观念,在满足人民生活用纸的同时,重视环保建设,具备完整的“三废”处理设施,其排放的废水能够养鱼,就足以证明这点。在今天,APP在发展中,积极参与新农村建设,我们知道环保也是新农村中建设中重要的一部分。通过营林,在农民合作,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民营林的积极性。在各县、村大面积生态营林,使过去的穷山重现绿意。APP在生态营林同时,通过捐资助学、修路架桥、提供就业等等,为贫困地区打开了致富之路。这样既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又做到了环境的保护。金光集团APP对环境的保护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植树造林不仅绿化荒山,改善人民生活。而且大大减轻了“温室效应”。APP纸业植树造林真正做到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存。一个人的价值,不是因为你想做什么,而是你能够做什么。我是从山村里走出的孩子,目睹家乡这几年的变化,选择林学,从事林业工作,是我无悔的选择。我在金光集团APP的日子,让我长了见识,开拓了视野,受益匪浅。在这里,我认真学习每一天的课程,就像在学校里学习一样。这里有造林方面的专家,也有开拓青年思想的导师,我不断学习、思考,我更坚定对林业工作的信心。植树造林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却很难。林业这行是环保的行业,其工作经常与自然打交道,吃苦是必然的。但我想只要自己喜欢,那么再苦也是快乐的。一个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恢复生态环境应以人为本,需要全社会提高环保意识。环境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节约能源,恢复植被,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减少污染,减轻“温室效应”是刻不容缓的任务。能够学林业,干林业这一行,我很光荣!人生总是充满了坎坷,面对今天的就业形势,学林的人也不一定能走上林业的工作岗位。但我想这并不是重要的,只要有一颗热心,用自己的行动,尽最大努力去支持环保事业,只要付出了汗水,就能收获希望。人生如戏,儿时的我对海南岛充满着无数的遐想,今天终于梦想成真了,看到了大海,椰林,一切是那么美好。明白这些后,我会有一个良好的心态,积极准备迎接社会的考验,相信苦心人,天不负。只要尽力,就是成功的。人与自然是生命的共同体,每一株小树都是一条生命,都在默默地为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大自然选择了我们,我们不能与之对抗。因为历史的教训告诫了我们:人类的生活离不开自然,我们要爱惜它、保护它。朋友们,我们肩负环保的重担。在今天的大好形势下,我们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应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培养吃苦耐劳,乐于敬业的情操,以良好的心态,脚踏实地,为环境保护、经济繁荣发展做贡献吧!浅谈生态环境保护与围场旅游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来的,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发展”。依此定义,世界旅游组织提出的可持续旅游是:“旅游资源和吸引物的开发、使用,不以牺牲我们子孙后代对其利用为代价”,要求旅游设施的规划、开发和运营,都应以环境、社会、文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在确保从旅游中获得收益的同时,旅游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文化结构不会由于游客的到来而受到破坏。换句话说,为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处理好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是关键。这也是环境与发展领域的一个前沿问题。一、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位于河北省最北部,地处内蒙古高原和冀北山地的过渡地带,是阴山山脉、大兴安岭山脉的尾部向西南延伸和燕山山脉余脉的结合部,是辽河、滦河的主要发源地。在西北地区有一道自西南向东北蜿延的塞罕坝,坝上高原地势开阔,丘陵起伏,气候寒冷,水草丰盛;坝下地区层峦叠嶂,沟谷纵横。全县地域辽阔,地形条件复杂,东西差和南北跨度大,森林覆盖率,草地覆盖率,动植物资源丰富,形成了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和独特的自然景观,建有3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和2个省级森林公园,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类型齐全,构成了绚丽多彩的自然世界,被誉为“京津绿色屏障”,为生态旅游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作为一个民族自治县,围场是清代有名的皇家猎苑,中国具有众多珍贵的历史遗迹、人文景观和特有的风俗民情,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前景。但是,这一切都必须以蓝天、碧水和青山为依托,都离不开环境保护的保障。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同时,也推动了景区生态环境的保护。首先,旅游业的发展向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得到精心保护、处在良性循环状态的自然环境和人文景观,才能更好地激发人们的旅游愿望并转化为现实的旅游需求,由此必然加大旅游区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同时,旅游收入又可以为环境建设提供必要的资金,从而为区域环境的改善注入新的动力。二是通过发展旅游,可以把一些对自然资源的直接开发转换成间接利用,减少资源直接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促进了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特别是坝上地区,实行禁牧、减牧、育林养草和实施重点生态建设工程以后,旅游业代替畜牧业正在成为当地的重要产业。三是通过旅游,可以把人们带进优美的生态环境中,寓教于乐,让人们在欣赏秀美山川和绮丽景色的同时,充分认识保护自然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增强人们保护自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保护环境的自觉性。三、旅游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着矛盾对立的关系。一是不合理的开发建设。现代的旅游景点景观,己经不是以完全原始的形态使消费者无偿地直接享用了,它要经过旅游企业一定程序的开发与建设,将众多的潜在资源变成经济资源,从而使自然资源变成商品,或是使已经商品化的天然资源更易于交易,再通过商品的形式以经营的方式与消费者相交换。这种以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所进行的掠夺式的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破坏和影响。有些旅游开发规划是由投资者自己制定的,他们往往从本部门或区域的经济利益出发,以能够获取批准权为出发点,以能够获取经济效益为最高目标,而没有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结合起来通盘规划,肆意地破坏旅游景区的自然环境。于是,旅游景区内:想侧耳聆听无奈噪音越来越杂,想抬头望天无奈大厦越盖越高,想举目远眺无奈宾馆越建越多……一系列的开发建设严重地破坏了自然景区的和谐和美观,游人欲至此修身养性,摆脱掉日常工作所带来的烦躁和紧张,但目之所见耳之所闻却常常使他们苦不堪言。究其实质而言,开发的本身就意味着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它们都是以环境的损坏为代价的。所以,我们必须把开发性的破坏减少到最低限度才能保护可贵的旅游资源;二是旅游者本身对环境的污染。主要表现为在旅游热点季节,大量游客涌入造成的拥挤和混乱。某些素质低下的游客有意无意的破坏行为造成的环境恶化。此外,大量游客的践踏使土质发生变化,众多的人口停留使当地的能源消耗失去常态以及旅游者和旅游交通工具带来的水环境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和视觉污染等等,都使旅游区环境受到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四、建立旅游与环境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旅游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是促进旅游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旅游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以保护优先,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加强旅游区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提高旅游管理和环境管理的能力。二是合理规划,综合决策,协调发展。在发展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时,应统筹考虑全县人口、社会、经济、环境和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充分考虑环境与资源对旅游业发展的承载能力,防止因短期行为而过度开发资源,造成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为此,应制订包含环境保护在内的旅游可持续发展规划,使旅游设施的布局和旅客流量的设计建立在环境和资源可承受的能力之内;加强旅游景点建设的环境评价论证,促进人工设施与自然环境、区内环境与周边环境的和谐统一;在旅游开发的决策过程中,应保证相关各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公众特别是当地居民有正常的参与渠道。与此同时,在制订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把旅游区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充分考虑旅游区的特殊功能,保证旅游区的环境质量;应采取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强有力手段,消除外部因素对旅游区环境与资源的污染和破坏,从而保障旅游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关系全县社会经济发展和子孙后代福祉的大事。《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提出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是:积极推进风景名胜区及各类旅游景点水、气、垃圾和噪声污染防治,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创建风景名胜示范区;合理控制旅游规模,严格旅游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全县旅游生态环境保护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1、进一步抓紧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制度的建设,规范旅游开发行为。在进一步完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景区景点环境保护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旅游资源开发有序进行,是搞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和保证。2、抓好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准确把握旅游资源开发的合理度。对旅游区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规划,是确保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旅游区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3、加强旅游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坚决制止新的生态环境破坏。要加大现有法律、法规、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努力防止和减少旅游区新的人为生态环境破坏。4、开展典型示范,引导生态旅游健康发展。近几年,全国涌现出一大批旅游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相当不错的典型。要吸取他们的成功经验,探索、总结各种典型模式,推动围场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与素质。全县旅游经营管理单位、从业人员和游客是实施可持续旅游的主体,其环境意识与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可持续旅游的成效。因此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不断提升旅游区宣传教育的科学性、趣味性、参与性,在潜移默化中使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入耳入脑。6、加强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共同推进旅游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旅游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方面、多领域,需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旅游、建设、林业、文物以及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争取计划、财政等综合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7、建立环境与旅游发展综合决策机制,促进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是一个投资大、周期长、短期内难以见效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建立环境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把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同时逐步建立公众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参与监督机制,提高环境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当前围场正处于建设发展加速期,县委、县政府确定了“农业立县、工业强县、旅游兴县、开放活县、民营富县” 的发展战略,旅游业成为全县一大特色产业,发展思路越来越清晰,发展举措越来越有力,发展后劲越来越充足。我们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是保证旅游这一特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民商法研究所简介民商法研究所是法学院专门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科研的机构。经过多年的不懈努力,本研究所已拥有一支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年龄结构合理、发展后劲足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中有教授1人,副教授6人、讲师1人;其中2人具有博士学位,5人具有硕士学位。开设了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合同法学、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亲属法、罗马法、比较民商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等10门左右的课程。研究方向覆盖民法学、商法学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研究所的成员积极投身于民商法学的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活动。在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责任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研究领域,均有系统而深入的研究成果,为我国民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民商法研究所设有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是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研究、知识产权实务研究的科研机构。中心的专业研究队伍已经在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的研究成果,在湖南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研究中心先后承担了司法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等部门的知识产权研究课题13项;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软科学》、《现代法学》、《法学评论》、《法学》、《法商研究》等期刊发表知识产权专业学术论文70余篇;主编了湖南省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公开出版了《工业版权研究》、《WTO框架下中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等个人学术专著。中心研究人员还积极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会议并做大会主题发言,主动投身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的重大决策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任务是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持,为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管理和保护提供帮助和服务,培养高水平的知识产权研究型人才和实务型人才。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研究中心为平台,进一步加强与政府、企业、学校和研究机构的合作,通过整合不同学科的力量和资源,积极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活动,力争使中心的研究成果赶超国内一流水平,并在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的过程中能发挥重要的作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研究所介绍一、本机构研究特色湖南师范大学环境法所不但成立较早,而且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在法理学硕士点招收环境法方向的研究生(1994年,学校特聘我国第一代环境法学者武汉大学的陈汉光教授,他专门从事环境法学教学和科研,在法学理论硕士点上招收环境法学方向研究生)2004年获得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已拥有具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机构人员在编在岗的五人,其中,一名教授,四名副教授,除一人为硕士研究生学历,其余全是博士研究生。本机构致力与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教学与科学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是在环境科学、环境伦理学、法学、自然资源学等学科综合和交叉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学科,是以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主要包括中国环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外国环境法学、比较环境法学、自然资源法学等五个研究领域。本机构已有一批在该专业影响较大的学术成果和省、部级研究课题,为学院的学科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该机构与本校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以及与政府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不但扩大了学院在全省、全国的影响,也便于老师和学生深入社会实践解决改革开放中遇到的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司法提供帮助和建议。随着全球范围内国内、国际层次环境保护活动的大量开展,各国纷纷选择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开展和加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学习和研究对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二、本机构学术队伍1、李爱年教授简介李爱年,女,1962年12月出生,中国环境法方向硕士生导师,法学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学会常务理事,美国访问学者。中国环境法学科带头人。出版专著3部,主编教材3部,并在《现代法学》、《法学评论》、《中国软科学》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2000年获 “湖南省高校教学一等奖”,2002年入选“国家教育部第二批精彩一课”教学示范片。2006年下在教育部专家对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教学评估中,其理论研究型课《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获得评估专家高度评价。承担的主要课题有: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重大招标项目课题:《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研究》;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生态效益补偿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排污权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等。代表性作品有:《环境法的伦理审视》,独著 ,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环境法学》,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自然资源保护法初论》,独著,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关于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存在的立法问题及完善的建议》(独著),《中国软科学》2001年第1期。《环境保护法不能直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独著),《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论我国城市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1),《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试析环境保护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独著),《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2002年第3期。《论生态保护立法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建议》 (独著),《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年第3期。2、韩广教授简介韩广教授,1964年生,博士,湖南师范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法学院硕士生导师,专著一部,在中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7余篇,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省部级项目1项。代表性作品有:《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合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美国的农药管理体制与方法》,《环境保护》1998年第1期。《30多年来呼伦贝尔草原沙漠化演变特点及防治对策研究》。《Analyse discriminante pas à pas: application pour la détermination de la source des sables éoliens fondée sur l’analyse des minéraux lourds dans la Steppe de Hunlun-Beir en Chine du nord-est. In: X. P. Yang (edit.),Desert and alpine environments. Beijing: China ocean Press,2002. 47-58》。3、文同爱副教授简介文同爱,男,1963年4月生,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人员、硕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汇辰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环境法学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已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中国环境报》等公开出版杂志、报刊上发表《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环境资源法保护对象的变革》等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1部,参编著作、教材5部,主持和参加省部级课题4项。代表性作品有:《生态社会的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 》,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论保障环境公平处于可持续发展的中心地位 》,独著,《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2年第5期。 《可持续发展与我国环境资源法保护对象的变革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2期。 《论环境公平、环境效率与可持续发展》,(1),《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4期。4、王彬辉副教授简介王彬辉,女,1974年生,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08年度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已在《法令月刊(台)》、《仲裁与法律 》、《时代法学》等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持省部级研究课题多项。代表性作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 》,独著 ,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基本环境法律价值—以环境法经济刺激制度为视角》,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6月版。《环境法学权利研究方法论》,《现代法学》2008年第6期。《日本公害纠纷处理机制与我国之借鉴》,《行政与法》2008年第12期。《论可持续发展下环境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年第5期。《运用能够经济手段,加强环境立法》,《中国物价》2007年第11期。《可持续发展下中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变革与创新 》,《法令月刊(台) 》2004年第12期 《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外私力救济及其解决之道 》,《河北法学 》2004年第1期 《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之我见 》, 《时代法学 》,2004年第2期 《环境污染纠纷与仲裁 》,《仲裁与法律 》2004年第1期5、杨兴副教授简介杨兴,男,1972年生,法学博士,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代表作有:《气候变化的国际法的秩序价值初探》,《河北法学》(中文核心,CSSCI来源期刊),2004年第5期。《试论俄罗斯不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时代法学》,2004年第5期。《〈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国际法的发展:历史回顾、重新审视与评述》,吕忠梅等主编的《环境资源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国际环境法的早期性和协同性刍议》,《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三期。《论〈京都议定书〉对国际政治和国际经济的潜在影响》,《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京都议定书若干问题论略》,李双元主编的《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第14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关于制定〈武汉市湖泊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建议》,载王曦主编的《国际环境法与比较环境法评论》(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论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的发展》,《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中文核心)6、李慧玲副教授简介李慧玲,女,1965年生,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代表作品有:《环境税费法律制度研究》专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出版。《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的重构》,载于《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论环境收入税》,载于《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排除危害环境责任研究》,载于《法学杂志》2007第3期。《排除危害环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研究》,载于《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三、本机构研究方向理论研究涉及两个领域:中国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李爱年教授,王彬辉副教授,李慧玲副教授,从事中国环境法领域研究。韩广教授,文同爱副教授,杨兴副教授,从事国际环境法与外国环境法研究。1、中国环境法中国环境法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中国环境保护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制度、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基本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基本理论。首先,本方向研究可为中央和地方立法机构提供立法建议。有助于立法机关更全面地认识环境法中基本问题,为立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实证分析。其次,可为各级行政机关提供可参考的研究成果。再次,本研究方向可为企业遵守环境法,从事实践提供支持。2、国际环境法本方向主要研究国际环境法和外国环境法的概念、原则、制度。本研究方向的研究人员运用比较的方法与国内环境法的研究相结合,为中国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的实践进行立法上的指导。四、本机构主要科研及学术成果科学研究近五年内本学科点成员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其中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发表50余篇,CSSCI期刊论文10多篇。高级职称人员平均发表论文篇年/人。公开出版学术专著8部,出版教材9部。2003年,为国家环境保护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任起草小组副组长、执笔人) 。2001年,为水利部和地矿部起草、修订了两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条例草案。 2006年下半年,为省人大环资委组织讨论《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意见稿,提供了大量参考意见。此外,还经常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和省人大环境保护立法提供参考意见。研究成果中对于国内外环境法各项制度执行中问题的分析,经验与教训,有利于行政主管机构更好地把握环境法的执行。标志性成果有:《环境法的伦理审视》,李爱年(独著) ,科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李爱年、韩广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环境法学》,李爱年主编,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学案例教程》,王彬辉任副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王彬辉独著,《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际环境法》,韩广合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4月版《生态社会的环境法保护对象研究》,文同爱独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环境资源法》,杨兴参编,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积极参与国内外开展的各种环境法学术交流活动。与莫斯科大学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该大学法学院教授布林丘克曾来我院讲学。与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有着密切的学术交流活动,上述大学的环境法教授多次来我院讲学。四、本机构研究生培养情况年 份 项 目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招生人数 5 8 8 9 15 9 11 13 授学位数(其中同等学力人员) 5 8(1) 8(1) 9 15我所研究生科研成果丰硕,近5年发表论文150篇。2002届硕士毕业生王彬辉的硕士毕业论文《〈防沙治沙法〉三项基本原则研究》,获2004年湖南省优秀硕士论文;2003届硕士毕业生胡春冬的硕士毕业论文《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获2005年湖南省优秀硕士毕业论文。我所研究生就业情况良好,就业流向于公检法、银行、国有大型企业等实务部门,也有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的人员,研究生考博率。经济法研究所一、本研究所的主要研究方向、特色经济法是20世纪兴起、发展的一门新兴法律部门,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宏观调控法、国家投资经营法等多个研究领域。经济法基础理论主要分析经济法的历史起源,探讨其发展现状与未来取向,以及如何构建中国经济法的科学体系。学术带头人陈云良。国家投资经营法主要研究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并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和学术理论来推进我国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完善与规范。学术带头人阳东辉、陈云良。宏观调控法主要比较研究宏观调控法的基础理论,介绍我国宏观调控法的立法概况、目标和任务;系统地阐述宏观调控法的各个组成部分;深入地比较中外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从中找出对我国宏观调控立法与实践有重要借鉴参考价值的内容。学术带头人何炼红、陈云良。二、本研究所的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该研究所成立于2002年,且在2007年成立经济法硕士点并开始招收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师资建设方面,拥有一支年龄结构合理、职称比例协调、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突出、科研水平齐头并进的高素质、高水平的教学科研队伍。机构人员在编在岗的13人,其中,3名教授,8名副教授,2名讲师,除2人为本科生学历,其余全是研究生学历。该研究机构共有硕士生导师6人,在校研究生两个年级共28人;教师担任的硕士学位点的专业基础课程主要有:《经济法基础理论》、《西方经济学》、《竞争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金融法》、《财税法》等课程,同时不同方向还开设了一定数量的选修课程。此外,该所的教师还担任了全院的法学本科、成教、法硕等不同层次的经济法课程,并出版、发表了一批在该专业影响较大的学术著作和论文,并承担了大量的省、部级研究课题,为学院的学科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该机构与本校商学院学院以及与政府的经济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有密切的合作关系,不但扩大了学院在全省、全国的影响,也便于老师和学生深入社会实践解决改革开放中遇到的重大经济法问题,为我国经济建设立法、执法、司法提供帮助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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