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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生自律研究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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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生自律研究史论文

1、犯错就像选种子一样,谷物的种子中总是夹杂着野草的种子,可以用铁屑和磁石挑出。错误好比是那一堆野草的种子,表面有一层不正确的绒毛,撒下规律的铁屑,用裁判的磁石往旁边一放,铁屑附在绒毛中,带着绒毛的主人向磁石飞去。 2、选种子要靠别人管理,要靠别人约束,不然野草的种子会在土地里疯狂汲取着谷物种子的营养;错误得靠别人挑出来,靠别人说出来,不然错误的种子在心灵中滋生,疯狂掠夺“正确”的营养,最后心灵中没有“正确”这个词,一意孤行,一味的错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3、也许有一种方法,它不需要磁石和铁屑,只需要在收集种子的时候将野草的种子挑出扔掉就行。这样好比是一个人对自身的约束,不让错误出现,在源头将错误消灭。这种方法叫自律。 4、又比如,中国的法律是人定的。定这些法规为的就是约束他人,使人民知道怎样属于违法犯纪。法律就好象是他律,让法律约束人民过激的行为。 5、听从法律的指导,认真按照规定做事,自觉履行义务,主动承担责任。这些都是在他律的基础上作的自律。那些制定法律法规的立法委员会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定下了一系列的法律来约束人民。这种他律在一定程度上有相应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以外似乎没什么用处。 6、几乎每天,报纸上都有至少一起盗窃案,说小偷用哪种高级或低级的手段盗取多少他人财产。这种特殊的工作给正常工作的人们不小的损失。法律说,盗窃属于违法。可又有多少特殊工作者因为他们特殊的工作而进监狱。样看来,他律似乎没什么多大的效果。假设有一天,小偷良心发现,决定洗手了,可当他看到一笔巨款被没什么警惕心的主人随意的放在口袋里,他克制住上前取走的欲望转身离开,世界上少了一个小偷,多了一个用自律维护社会安定的好人。 7、自律有时又能帮助做一些事情。同学叫你考试的时候给他传答案。明知是违反考场纪律,可你还是答应了。在考试就快完成时,你写好了答案小条,等待其实已经注意你好久你却不知道的监考老师把头转到别处,方便你把纸条传给同学。这时,你突然后悔了,想起了老师“这样会害了别人”的忠告,你把小条塞进口袋,置之不理。虽然考完后,你遭到了同学的诘问,你却心安理得的对他微微一笑。不久,中考完成后,同学拍拍你的肩膀说,多亏你每次都不把答案传给我,不然我绝对完蛋。你用自律逃过了监考老师准备抓住你的意图,还帮助同学度过难关,似乎一举两得。 8、自律始终是生活行为的一种规范,你重视它,它就帮助你。面对物欲横流的世界,有太多野草种子的诱惑会打乱我们原本只有谷物种子的心。我们必须把野草种子挑出去,才能让谷物种子健康茁壮的成长。

自律这个词,相信大家很熟悉。自律就是自己约束自己,在生活中,规则与纪律是不可或缺的。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自律议论文作文,欢迎阅读。

关于自律议论文作文一

自律,换而言之,就是严于律己。它是与监督想对立,更强调自我约束和自觉规范的一种意识。自律,就是要在思想,品德,行为上从严要求自己。古人云;君子责己,小人责人。从古至今都把能否严于律己当作衡量一个人道德修养高下的标准。因此,我们应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时候情况下都做到自律。

要想做到自律,首先要理解监督和自律的关系。监督意指被动地接受来自外界施加于自身的规责和看管。而自律则是主观的,能动的适应。它们均能达到约束行为的目的,自然都是必要的。但想较之下,自律显得更为重要和积极。就作用而言,监督也是为了使人们更好的自律。

要真正做到自律,并不容易,它是自己与自己的约定和承诺。还需要做到很多。

先之,要从自身严格要求。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现在我们所身处的世界真得很复杂。有无数的新奇和诱惑,如何正确的对待关系到我们的一生。来自网络的纷繁复杂的虚拟,来自现实无花八门的人把戏,我们的确很难应对。所以,自律就非常的重要。保正不做第一次就是一种拒绝,就是一种自我保护。

再之,要经常自省,自察,自我批评和自我约束。德过哲学家海涅说,反省是一面镜子,它能够将我们的错误清清楚楚地照出来,使我们有机会改正。一个人的愚笨不在他的无知,而在他不知自己的无知。一个学会审视自己的人才有可能认清自己,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有自知之明。我们要时时刻刻提醒砸己,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坚决不为。我们要问自己,你在做什么,你该做什么,对你最重要的是什么?我们所做的一切的前提是没有妨碍到别人,而不是只为了自身。

次之,不怕丑,不怕痛,不护短,有过必改,有错必究。一个多么高尚的人,也不免会犯错误,而勇于改正会让他更加高尚。斯威夫特说,公开认过有益于灵魂。是的,一个人不羞于承认自己犯了过错,说明他变得更加豁达。中国自古就有谚语:闻过则喜,知过不讳,改过不惮。勇于认错不但是自律的态度,更是做人的气度!

作为学生,我们更应该学会自律,学会做更好的自己,只有自律,我们才可以自尊自爱,只有自律,我们才可以自省自知,只有自律,我们才可以自立自强!

关于自律议论文作文二

有这样一则寓言:一天,风筝和线手牵手在天空中飞翔,过了一会儿,风筝不耐烦的对线说:“老兄,请放开我,不要限制我自由活动的空间。”线劝道说:“老弟,不行啊!我的责任就要限制你。否则,你就会失去飞翔的自由。”,风筝不听劝告,拼命的摆脱线的束缚,然而就在它将线挣断后不久,便一头栽进了无底的深渊。

风筝的不幸,是对自由的真正意义不了解,而自律对于自由有着紧密的关系。真正的自由是怎么样的呢。让我来说一说吧!

真正的自由都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和限制,没有任何限制,不约束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这是自律中的一个重要的知识。所以,自律,能使人获得行动的自由。

学会自律,对人们有很大的好处,它使人自知,能使人学会战胜自己,能使人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能使人获得行动的自由,能使人高尚起来等。

既然自律对我们有这么多的益处,我们不是应该为自己增强自律能力吗?对于增强自律能力这方面,我有些小见解。

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关的名言警句作为自己的座右铭,用以勉励自己,使自己有一个榜样,来提醒自己,警惕自己。一旦有了自己的座右铭,就要认真的用来提导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真正地去实行,要说到做到。

古人提导:吾日三醒吾身。这是要求人们要经常地自我回顾、检查,对自己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表现进行总结,肯定自己优点、长处,找出缺点、不足,明确前进目标,所以,我们也要吾日三醒吾身呀!

自律表现在懂得自爱、勇于自省,善于自控。一个人在没有人在场和监督下是最难严格要求自己的,做到自律,必须要做到善于自控,这是自律中最难做到的事。

养成自律习惯,提高自律能力,加强品质修养,归根到底,在于有理想,一个人有了高尚,远大的理想,就会把自己同祖国和民族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为之奋斗。

关于自律议论文作文三

自律是一种克制,是一种反省;它更是一种风度,一份超越。会自律的人,一定会进步,会自律的人就会驶向成功的彼岸。

人生是舟,自律是水,以水推舟,方能扬帆万里,驶向自己人生价值的彼岸。

富兰克林用他的小黑点牢记住了各种做人处事的道理,他每日不忘反省,随时也不忘自律,他将缺点视为敌人并去积极克服它,他随时随地都在思考,自己的言行是否得体,这种做法是否礼貌,于是,他便很能克制和约束自己了,并且在自律的同时他还养成了很好的习惯,那就是无论在做什么之前总会顾及后果不会盲目。自律使他成熟,自律也使他自己更加完善。自律如一个茧,让他在里面慢慢修炼,最后羽化成蝶。自律也是他备受人敬佩,自律使他稳重,大方,行为得体,自律是一列强劲的列车,让他极速进步,直达成功。

人生是树,自律是土,树滋长于土,方能枝繁叶茂,结出人生的果实。

周恩来自制纸镜子,让自己每日记住行必端,言必正,颜色宜和宜静宜庄。周对自己的高要求使人望尘莫及而周这种自律的精神则是更加令人敬佩,自律就如一面镜子,时刻让自己清醒,时刻让自己注意自己的行为,它反映出自己的不足并配合改正,它有如土壤一般,滋养自己,使人生这棵大树枝繁叶茂,也是自己迅速进步,直奔成功的终点。

人生是茶,自律是沸水,茶用沸水冲泡,方能芳香四溢,凸显人格的高洁。

《简爱》作者夏洛蒂的弟弟布朗威尔因为无法克制自己,经不起花花世界的诱惑,一度荒废学业,他的失败是因为不会自律,自律是一种对欲望的控制,是对诱惑的拒绝,自律是一种理智而冷静的思考,多一些这种思考便会使自己更明确目标,让自己展现出全部的价值,让自己少走许多弯路,使自己能更快进步。

自律是金光灿烂的马缰,它让人受到理智的束缚,不偏离轨道。

自律是一把心灵的扫帚,它让人深知不足并扫除精神污秽。

自律是一个大头钉,它让你的生命之纸时刻坚守自己的本真。

自律是一种改造,是最严厉的自我提纯,人格的冶炼。它如同兴奋剂一般使你勇往直前,不受一切阻拦,它使你飞速进步,不浪费一点时间。

让我们铭记于心吧——就如塞尼卡所说的:“能自律的人,就是最强有力的人。”

关于自律议论文作文四

自律是一种克制,是一种反省;它更是一种风度,一份超越。会自律的人,一定会进步,会自律的人就会驶向成功的彼岸。

人生是舟,自律是水,以水推舟,方能扬帆万里,驶向自己人生价值的彼岸。

富兰克林用他的小黑点牢记住了各种做人处事的道理,他每日不忘反省,随时也不忘自律,他将缺点视为敌人并去积极克服它,他随时随地都在思考,自己的言行是否得体,这种做法是否礼貌,于是,他便很能克制和约束自己了,并且在自律的同时他还养成了很好的习惯,那就是无论在做什么之前总会顾及后果不会盲目。自律使他成熟,自律也使他自己更加完善。自律如一个茧,让他在里面慢慢修炼,最后羽化成蝶。自律也是他备受人敬佩,自律使他稳重,大方,行为得体,自律是一列强劲的列车,让他极速进步,直达成功。

人生是树,自律是土,树滋长于土,方能枝繁叶茂,结出人生的果实。

周恩来自制纸镜子,让自己每日记住行必端,言必正,颜色宜和宜静宜庄。周对自己的高要求使人望尘莫及而周这种自律的精神则是更加令人敬佩,自律就如一面镜子,时刻让自己清醒,时刻让自己注意自己的行为,它反映出自己的不足并配合改正,它有如土壤一般,滋养自己,使人生这棵大树枝繁叶茂,也是自己迅速进步,直奔成功的终点。

人生是茶,自律是沸水,茶用沸水冲泡,方能芳香四溢,凸显人格的高洁。

《简爱》作者夏洛蒂的弟弟布朗威尔因为无法克制自己,经不起花花世界的诱惑,一度荒废学业,他的失败是因为不会自律,自律是一种对欲望的控制,是对诱惑的拒绝,自律是一种理智而冷静的思考,多一些这种思考便会使自己更明确目标,让自己展现出全部的价值,让自己少走许多弯路,使自己能更快进步。

自律是金光灿烂的马缰,它让人受到理智的束缚,不偏离轨道。

自律是一把心灵的扫帚,它让人深知不足并扫除精神污秽。

自律是一个大头钉,它让你的生命之纸时刻坚守自己的本真。

自律是一种改造,是最严厉的自我提纯,人格的冶炼。它如同兴奋剂一般使你勇往直前,不受一切阻拦,它使你飞速进步,不浪费一点时间。

让我们铭记于心吧——就如塞尼卡所说的:“能自律的人,就是最强有力的人。”

法律史研究生论文

有关法学与爱的三个话题请允许我在开头就突兀地提出自己新近的一个小想法:我坚信,法学的内在,正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是的,这个念头有一些乌托邦的味道,并且掺有太多因温情脉脉而显得模糊不清的暧昧,使其更像是歌德诗作中拙劣的一行,而不应出现在一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的开头。但,我希望自己这不成熟的观点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肯定,并付之身体力行,成为法学研究的信条、法学教育的目标。或者,其实在我做出自己的论述之前,当下的大多数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队法学进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不是——争名逐利。这,更能让我欣喜。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论述让自己切实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发现了自己是错误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样深感庆幸的。虽然,在论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坚信,正如冉阿让所说,除了相互关爱之外,世人别无他事可做。1, 关于我与法学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午后的阳光通过天顶大块的玻璃直射下来,一种暖洋洋的温馨在我周身洋溢起来,如同一片墨迹的淡淡晕染。我看着那些空无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种惊恐的木然和碎裂的声响,铁马冰河,天崩地裂。这种莫名的错愕,源于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法律所怀有的不友好的印象。造就这种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个男孩子在少年时期都会具有的那种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对执政者的天然的抵触。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围所有的朋友几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无政府主义,虽然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知道那到底是什么。那时,我们每个人都牢记着雨果在1862年元旦为其著作《悲惨世界》写就的序言:只要因法律和习俗所造就的社会压迫还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时期人为地把人间变成地狱并且使人类与生俱来的幸运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难;只要本世纪的三个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还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某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社会的毒害,换句话说,同时也是从更广的意义来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愚昧和痛苦,那么,和本书同一性质的作品都不会使无用的。在重新回味这段话的过程中,我仍然有着抑制不住的激动,脑海中依旧会泛起那些恶毒的法律与刑罚对冉阿让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带来的悲剧。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最近的“许霆案”,这个闹剧所反映出的,也许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质吧。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这就是我在接到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所遇见的场景,我将投身给这样一个矛盾的事业——彪炳正义,本身却正是正义最大的破坏者。是的,正义,在法律人的脑海中,这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词汇中。在我所已经接受过的将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从来没有人教过我们要如何正义。没错,很多老师跟我们说过正义的概念,种类繁多,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经据典。但是,却从来没有老师告诉过我,我是否应该为我心中的愤怒而奋不顾身,提携玉龙为君死,我以我血荐轩辕。也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如马英九主席一样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法律学子应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反倒是我的母亲,给了我一些启迪。寒假时,我陪母亲看央视热播剧集《闯关东》,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日军的炮火轰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颤动,中国法官冒着生命危险,也顶着亲日政府的压力,依然裁决了作为被告的日本人败诉。母亲连头也没回、淡淡地跟我说,你以后也要做这样的法官。母亲的这种她认为理所应当的期许让我倍感羞愧,我深知这一切有多么难,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学子为没法实现母亲对自己所提出的这个最起码的盼望而内疚。可我并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或者,什么时候才会没有。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无力地辩解,这不怪我们,我们尽力了。然而,无论如何,我不能接受对不正义的妥协。为此,我始终在寻找,法律这个领域里,“正义”这个支点究竟在何处。哪怕,只是为了面对母亲时,能拥有一份坦然。2, 关于战争所以,我要毫不犹豫地说,也许,何勤华老师的那句话让我找到答案了,而且答案竟然如此简单——爱。原来真相也许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法学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使全人类或者其中一部分人的生活更和谐的秩序,正如博丹提出国家的主权、洛克倡导权利的合理分配、卢梭呼吁良好的民主政治。也就是说,这些伟大的天才,他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心里充斥着的,正是对全人类的无私的爱。而我眼前的这本书——《战争与和平法》,无疑也是格劳秀斯先生基于这种天才的爱而完成的“世界性的著作”。在《战争与和平法》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先生依次探讨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等在战争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凡此种种,起目的都在于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这句简单的概括有些冷冰冰的工业世界特色,它的背后所隐藏似乎是更大批量的战争。因为,由工业社会所约束的思维往往有一个:一个事物的规范化必然导致批量化。所有的大规模产业无一不有自己的“规则”。若战争也应验此规律,那是不可设想的。然而,天才的荷兰人当然不会是战神的侍从,他的理论也自然不会是爱因斯坦最终早就了原子弹的相对论;他为战争所设计的规则,旨在从对战争三个重要环节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战争的全面限制、对非正义战争的彻底根除,这三个环节分别是:挑起战争的原因,战争中的具体行为,结束战争的机制。这人类历史上最杰出的成果之一,却正是“荷兰的囚徒”所身经的那个苦难时代的产品。本书出版在1625年,17世纪刚过去四分之一的时候。整个欧洲处在一种看似平静的氛围之中:宗教改革已进入尾声,资产阶级尚未剑拔弩张,王室贵族与教会还在享受残存的荣耀。但在后来,这种平静很快就被证明是各方势力暗中彼此消长而表现出的一段僵持:宗教改革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正蓄势待发,王室贵族与教会已无可救药却仍希冀苟延残喘。打破寒潭,在海峡对岸,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光荣革命;而在欧洲大陆,则是最终拖垮了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战争”。处在这样一个瓶颈般的年代,荷兰的天才已经预感到一场新的利益分配即将开始,战争这“伟大的清洁剂”必将涂炭生灵。他深知,战争对于执政者来说只是谈判桌上的筹码,对于天下苍生来说却是最深重的苦难。正如荷马所哀叹的:“阿瑞斯的光荣的巨盾上满是勇者的鲜血!”我猜想,天才每思至此,必当泪如泉涌,情难自禁。他明白,他无法阻止战争的到来,那么,也许,他就只能尽一己之力使人类受的伤害尽量减少。这正是格劳秀斯先生最可爱的地方,也许他的理论毫无作用,也许这个世界上的战争该杀伤多少人依旧杀伤多少人,但是他做了,他尽了自己的力量。他,表达了自己的那份伟大的爱。他在临睡前、临死前都不会遗憾了。(他让我莫名地想起许三多。)然而,他做到了,在他之后,战争是有了一套详细的规则,从宣战到停战,一切都必须有模有样、有板有眼地进行。固然,这不是单凭他的一本书就做到的。但,正是他率先发出了和平的呼喊,后世大家云集响应,经过了一代又一代的卓绝努力,才最终创造了当今世界这样一个国际秩序相对稳定的大环境。谁能说,这不是法律人献给全人类的最广博无私的爱?3, 关于死刑这是《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八章的章节名称。在看贝卡利亚的这本书之前,我是坚持死刑存置论的。我相信读过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的人都会坚持死刑的正义性。我可以列举很多,《ABC谋杀案》、《人性记录》、《斯太尔斯庄园奇案》等等,波洛可不愿意像福尔摩斯那样去找一个化妆成乞丐的男人,除了伤亡惨重的恶性犯罪,可没有什么值得这个生活品味颇高的矮个子比利时人为之动用他那“灰色的小细胞”。从而,他所挖掘出的犯人,无一不是令人欲杀之而后快的。其中,《东方快车谋杀案》无疑是最著名的,而它也因众所周知所以引用起来相当方便,它唯一不同的地方倒不在于其复杂而精致的犯罪手段,而是那个罪大恶极的人不是杀人的人而是被杀的人:小阿姆斯特朗被一个罪犯绑架并谋杀,这个罪犯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逃脱刑罚,但多年后,小阿姆斯特朗的家人们在一列火车里谋杀了他。我相信没有会认为波洛对这一干杀人犯不予追究是不正义的,反而,我们只会抱怨法庭的无能、法官的腐败。在法学范围内,它可以扯出很多相关的话题,自然正义啦,同态复仇的正义性啦,但是,我在那时只愤慨地想到,若在现在,那个罪犯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死的,那么多无可救药的杀人犯都会在英美舒适的监狱里度过余生,这简直是对法律的嘲笑。这种想法,后来看女王的很多小说时都会泛起来。请注意,我上面说到了“无可救药”,这是我所有这些自以为正义的愤怒的一个错误的基础。当然,这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的。在贝氏关于死刑废止的论述中,我认为他最重要的是两个论点:没有人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包括执法者;死刑并不比终身苦役刑更具有改善力。“关于死刑”这一章并不长,但小贝(他写这书的时候好像只比我大五六岁)始终在傲气十足地围绕着这两个论点在进行对死刑的讨伐,但是他的论点在说明什么?前者是在竭力保证犯罪人的生命权,这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却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每个人都是可以改好的。这是一个天真得如同诗人一般的论点,像顾城一样说:“我眼睛看到的地方都盛开着花。”他让我记起一个小孩子,他说,谁说动物就想到大自然里去呀,小老虎找不吃的会饿死,小鹿会被大老虎咬死,还是动物园里最好。天才的通病是太单纯。世人都这么说。小贝希望每一个人皆能如他一样明白: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人都是有改过自新的可能的,只要这个社会施予其足够的爱心,而不是将社会在那些恶性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推卸到罪犯一个人身上,让他一死了之。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怀有天才的如此傲岸的爱的,他的博大无边的爱促使他不能放弃对任何一个灵魂的关怀。其实,对“全人类”这个虚泛的概念的爱并不是很难去怀有的,它只需一种悲悯之心,这是可以由文学、宗教等培养而成的;而将爱无分高低地施予每一个个体身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嫉恶如仇,是正义;关怀包括正义在内的每一个人,这是接近于神性的高尚。在后世,有众多的法学大家也正是基于他们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而“为废除死刑而战”(其中最为杰出的无疑是罗贝尔·巴丹戴尔)。他们也应该受到与小贝相同的尊敬。结语第一次毫无限制地些论文,于是就真的把自己想写的写出来了。谢谢老师的自由题目,也谢谢老师的费神批改。(很幸运能上老师的课)法学是爱,请相信我。爱是经久忍耐,慈悲为怀。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吹,爱是不狂妄,爱是不乖张,爱是不自私,爱是不轻易动怒,爱是鄙视不义,爱是喜欢真理。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语出《圣保罗至哥林多书》参考资料1, 关于第一个话题,除雨果的《悲惨世界》外,还有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巴尔扎克的《邦斯舅舅》。法律的不正义在这三部小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虽然巴尔扎克的稍温婉一点。向这三位十九世纪的法国小说家致以同样的敬意。2, 关于第二个话题,以电影为主,奥黛丽·塔图主演的《漫长的婚约》,梅尔·吉布森主演的《爱国者》,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特洛伊》,刘德华主演的《投名状》。战争毁灭一切,阿瑞斯与黑帝斯的双手始终紧紧相连。和父亲一起看的《爱国者》,父亲哭了。3, 关于第三个话题,除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外,还有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对死刑的论述同样深刻,前者在理论,后者在亲历。还有两部小说,莫言的《檀香刑》和潘军的《死刑报告》,前者写了一个刽子手的生涯,后者写了许多死刑的冤案。前者远比后者精彩。4, 还有什么。《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出版社2007版。《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5版。《先知》之第十三篇:论律法,【黎巴嫩】纪伯伦著,王立译,北京出版社2006版。引用到了这几本书的词语和造句方式。

方法论包括:比较的方法---东西方横向对比,古今纵向对比。阶级分析的方法实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实事求是的方法

关于这方面研究的最新进展和相关的论文题目可以看下品学论文网的,我的硕士小论文就是求助品学论文的老师搞定的,真的是非常效率加专业,很快就给我了,论文的修改过程也很顺利,投稿到录用来回只用了一个多月,比起同学发表的文章来说真的是超级速度了。

学生自我效能感国外研究论文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心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新生代企业员工压力应对、心理弹性和工作满意度的关系研究2、风险回避行为中的"红色图形效应"3、简短曝光对群体凝聚力判断的影响4、新生代农民工工作压力、心理资本和工作倦怠的关系研究5、青春发动时相、应激生活事件与女生内化性问题之间的关系6、企业员工组织公平感与主观幸福感的关系:工作满意度的中介效应7、初中生时间管理倾向与社会适应性的特点及其与学业成绩的关系8、大学生心理健康、人格特征与网络欺负的关系研究9、网络成瘾对跨期选择的影响及其神经机制10、基于宗教信仰视角下的风险偏好及投资组合选择11、面向心理调适的玩具设计研究12、浅析儿童心理对幼儿园设计中室内空间色彩的影响作用研究13、移动社交对网络购物决策的影响机制研究14、父母教养方式与亲子关系对流动儿童心理健康状况的影响15、大学生父母教养方式、成就动机和拖延行为的关系研究16、当代大学生自我意识研究17、户外团体辅导活动对初中生社会适应性发展的影响18、大学生生涯信念现状及其基于偶然学习理论的干预研究19、亲密关系的个案研究:父母教养方式的影响20、中国成年人健康信念研究

《自我效能感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启示》

[摘要]对自我效能感的研究已经有三十几年了,取得了丰富的研究结果。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自我效能感的内涵;其次,介绍了近几年来自我效能感与心理健康有关的研究;最后,分析和探索自我效能感对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启示。

[关键词]自我效能感 中小学 心理健康

[中图分类号]G4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7-0203-01

一、自我效能感概述

自我效能感(self efficacy)是影响动机的一个重要变量,它涉及个体对其能力的信念,这种信念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影响着学习者的学习。自我效能感指的是个人对其有能力组织和完成必要活动的信念。(Bandura,1995)自我效能感的判断一般应用于含有新异、不可预知因素的情景或含有能产生压力感因素的情景(Bandura,1986)[1],它对个体在将来完成一项任务具有预测作用。自我效能感不是技能,也不是一个人真实的能力,而是个体对完成特定任务所具有的行为能力的信念程度。[2]在班杜拉(1997)的社会认知理论中提出了自我效能感强烈的受到个人之前成绩的影响,受到对他人观察的影响、言语说服的影响、生理状态的影响。自我效能感已经成为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指标,受到研究者广泛的研究。若能够将研究理论灵活地应用到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中,通过学科渗透到每节课堂的教学中,不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而且对于学生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自我效能感与心理健康有关的研究

(一)学生自我效能感与心理健康有关的研究

主观幸福感可以作为衡量心理健康状况指标之一,对于学生来说学习是最为重要的事件,他们对学习的不满意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心理问题。宋灵青等人的研究表明了,自我效能感对学习主观幸福感有较强的预测作用,并且影响作用较大。[3]社会支持与个体心理健康密切相关,社会支持有助于提高个体的自我效能感水平,而且能够降低焦虑水平。高丙成等人的研究结果显示,社会支持与自我效能感显著正相关,而与焦虑显著负相关。[4]初中生的社会支持水平越高,其自我效能感越高,焦虑水平越低。王翠萍的干预研究发现,在数学教学中渗透学习自我效能感培养的教育模式,可以显著促进中学生心理素质水平和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5]

(二)教师自我效能感与心理健康有关的研究

教师效能感主要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其能够有效地完成教学工作、达到教学目标能力的一种信念。[6]李媛等人的研究表明,教师教学效能感与心理健康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即教师教学效能感越高,教师的心理调节能力也越强。自我效能感具有重要的健康功能(Bandura,1997),尤其是当个体面对压力时,自我效能感将产生重要的作用。杨俊生提出教师自我效能感对于缓解教师的应激焦虑水平、提高教师的自信程度、防止教师产生对其职业的习得性无助感有显著的效果,并且有助于形成教师心理健康的马太效应。

三、自我效能感的研究对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启示

首先,有研究表明学业自我效能感越高,心理健康状况越好,因此培养学生的学业自我效能感是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同时,Greenspoon(2001)认为,主观幸福感是心理健康重要指标之一,已有研究表明,自我效能感对主观幸福感具有极其显著的正向预测力。所以增强学生的自我效能感有利于学生心理健康的发展。因此,教师应该让学生拥有更多的成功体验;为学生设置合理明确的学习目标;根据学生年龄特点为学生提供层次不同的榜样;引导学生对学习的成败进行积极的归因;向学生传授有效的学习策略等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我效能感,减少考试焦虑等不良的情绪体验,当学生体验到较高的自我效能感时,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也会随之提高,并且能够迁移到学习以外的活动领域当中。

其次,具有较强自我效能感的教师在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会表现出较强的效能信念,学生能通过对教师的模仿逐渐形成一种与教师相似的自我效能信念,并且会把这种信念应用到学习与生活之中。教师自我效能感不仅影响学生自我效能感的发展,而且,教师自我效能感对教师个人的主观幸福感、职业倦怠、工作动力等心理健康方面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作用。因此,对于增强教师自我效能感和改善心理健康状况就显得尤为重要。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该重视教师自我效能感的培养和教师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学校在不断完善教师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公平的奖励制度,提高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之上,还需增强教师的社会地位,为教师自我效能感的提高创设一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开设教师心理咨询服务,为教师心理健康提供一种有效的途径。拥有积极自我效能感的教师才能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同时也为学生的心理健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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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self-efficacy individuals are on their own to deal with the needs of different environments or when facing a new environment of the overall self-confidence. Phase of middle school teenagers are an important stage in the development, whether they have a higher level of general self-efficacy for learning and school life is very important, but also affect a person's subjective well-being and sense of achievement, and affect a person's life quality. At present, the general study of self-efficacy is less, the majority concentrated in specific areas. In this study, this group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based on the general self-efficacy training to do the study, which not only helps to enrich the sense of general self-efficacy theory research, but also to assist students to better development. In this paper, literature, interview, observation, survey research methods and so on. Introduction self-efficacy at the premise of the concept, as defined in the general sense of the meaning of self-efficacy, and the role of influencing factors. Analysis of the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a sense of general self-efficacy of the status quo (in the middle school students for the second survey), on the basis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a sense of general self-efficacy cultivate ways, as follows: 1. To promote the sense of teachers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teaching. 2. Enhance the students a sense of general self-efficacy. 3. Exert collective performance classes. 4. The creation of effective communication with parents. Through two questionnaires proved effective through the above channels. The full text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Introduce the first part of the main topics of significance, the general self-efficacy Research, research methods and innovation. The second part of the main analysis of the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a sense of general self-efficacy of the status quo. The third part focuses on general self-efficacy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cultivate a sense of the ways. The fourth part of the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a sense of general self-efficacy training to do an analysis of the results. Keywords: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cultivate a sense of general self-efficacy means

1.引言随着外语教学研究领域的重点由研究“如何教”转向研究“如何学”,影响学生英语学习的因素越来越受关注。相关研究表明学习者的情感状态是影响第二语言学习成败与否的最大因素之一。其中,学习者的焦虑和自我效能感是影响较大的两种情感因素。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学者们在焦虑这一情感因素对外语学习的重要影响并进行了一些实证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一般认为,焦虑是指个体由于预期不能达到目标或者不能克服障碍的威胁,使其自尊心与自信心受挫,或使失败感和内疚感增强而形成的紧张不安,带有恐惧感的情绪状态。自我效能理论是美国心理学家班杜拉提出的一种动机理论(Bandura, 1977)。班杜拉认为自我效能(self-efficacy)是人们对自己能否有效地进行某一行为的判断,它能够将影响行为的结果因素转化为先行因素,对行为发生作用。自我效能感深化到自我价值系统就形成了自我效能信念,效能信念影响人们如何思维、感知、并激活行动等,它在个体的后继行为与影响源之间发挥着中介作用,对人们的行为和成就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自我效能理论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得到了丰富和发展,同时也得到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支持。这些研究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探讨了自我效能与学习动机、归因之间的关系,自我效能与学业成就之间的关系等(董奇、周勇等)表明,自我效能感和归因对学生的学习活动具有调节和控制作用,且与学生的学习成绩之间存在着密切相关。有关于大学生外语焦虑、自我效能感与外语成绩关系的研究(张日升,袁莉敏,2004)也表明,优秀的语言学习者具有的一个重要特质是接受挑战的能,自我效能感高的学生胜任感强,相信自己的能力,认为自己的努力能够达到目标,面临困难和挑战时坚持性高,并积极寻找解决方法;而自我效能感低的学生则怀疑自己的能力和努力,容易放弃。因此,个体自我效能感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其学习付出努力的多少和接受挑战的数量大小。另外,国内外很多研究都显示,智力在学习成绩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非智力因素(如个性,心理控制源及学习策略等)也对学习成绩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学习动机、智力和个性对学习成绩影响的交互作用(霍金芝等,2003),表明非智力因素通过中间环节对学习起作用等。也有研究表明心理控制源与个性、焦虑密切相关(孙喻 ,1997);学业优良者为高E低N,学业不良者为高N低E (霍金芝、蔡琰等 ,1997)。纵观与自我效能感、个性特征、外语学习焦虑相关的文献之后发现,自我效能感与外语学习焦虑之间关系研究、个性特征与外语学习之间关系的研究并不多见,因此,本文试图探究[1] 不同年级、不同性别学生的外语焦虑的差异。 [2] 学习者自我效能与外语学习焦虑的关系。[3]学习者个性特征与外语学习焦虑的关系。 [4]学习者外语学习焦虑与外语成绩之间的关系。以期达到帮助语言学习者提高语言学习成就的目的。2 方法 被试在佛山市南海许海中学选取初一两个班(男生60人,女生68人),初二一个班(男生29人,女生27人),南海桂江一中随机选取初一年级两个班(男生58人,女生52人),南海桂城中学随机选取高一年级两个班(男生51人,女生59人),高二年级两个班(男生52人,女生56人)。即初中学生294人,高中学生218 人参加了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492份,回收率达到96%。 研究工具 EPQ量表 采用艾森克个性量表(简缩版 EPQ-RA)。量表共24个项目,包括P、E、N、L四个分量表。P量表代表精神质维度,反映被试个性中的倔强程度或反社会倾向,P量表高分者,通常被描述为性格倔强,孤僻,古怪,离群索居或冲动,冒险,不服管教;E量表反映个性中的内—外倾向性,E量表得分高的人被描述为外向,躁动,灵活而行为的稳定性差;N量表代表个性中的神经质维度,N量表高分者被描述为抑郁,紧张,焦虑,情绪不稳定;L量表为校正量表,高分者被认为答卷时更易于受到社会期望的胁迫,因此答卷的诚实性受到怀疑。 外语课堂焦虑量表 采用Horwitz E. K.(1986)编制的外语课堂焦虑量表(Foreign Language Classroom Anxiety Scale , FLCAS), 量表共33个项目,采用Likert 5 点量表形式, 1 表示非常不符合,5 表示非常符合,得分越高,表明被试的焦虑程度越高。采用本研究采集的数据对该量表进行考察,结果显示Chronbachα系数为 。 自我效能感量表(GSES-R) 该量表包括努力、进取心、坚持性三个分量表。量表共12个项目,采用Likert 5点量表形式,1 表示非常不符合,5 表示非常符合,得分越高,表明被试的自我效能感越高。三个分量表的Chronbach α 系数分别为,,,表明该量表有较好的信度。各因子与总量表之间的相关为~ ,明显高于各因子之间的相关~ ,表明该量表有较好的内部结构效度。 施测过程由研究者担任主试,采用集体施测的方式,要求被试仔细阅读指导语,强调问卷不记名,答案没有对错、好坏之分,请学生按真实情况填写,不要遗漏任何一项。学生们对问卷有任何问题都可以提出。然后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完成整个问卷。问卷最后还要求学生填写上学期末的英语考试成绩。全部完成约需时10—15分钟。 数据处理将问卷的数据输入电脑后,运用社会科学统计软件(SPSS )对其进行了统计分析。3 结果 不同年级、不同性别学生外语学习焦虑的差异检验表1 男女学生、初高中学生外语学习焦虑的差异分析外语焦虑M SD初中(n=283) 高中(n=209) 男生(n=236) 女生(n=256) 注: **. = p < .01;*. = p < .05;表1结果表明,外语学习焦虑在不同年级、不同性别上均有显著性差异。高中学生的外语学习焦虑水平显著高于初中学生(t= p < .01),女生的外语学习焦虑水平显著高于男生(t= p< .05)。 自我效能感与中学生外语学习焦虑的相关分析表2 一般自我效能感量表与外语焦虑量表的相关外语焦虑(初中) 外语焦虑(高中)努力 ** **进取心 ** *坚持性 ** **注:**. = p < .01; *. = p < .05;表2结果表明,初高中学生的外语学习焦虑与自我效能感水平均呈显著负相关。说明自我效能感越高的学生其焦虑水平越低。 个性特征与中学生外语学习焦虑的相关分析表3 EPQ-RA与外语焦虑量表的相关外语焦虑(初中) 外语焦虑(高中)外向性 **神经质 .425 ** .441**说谎 ** 精神质 .041 .105注:**. = p< .01; *.= p < .05;表3结果表明,初中学生外语学习焦虑与神经质呈显著正相关,与说谎显著负相关。高中学生外语学习焦虑与神经质显著正相关,与外向性显著负相关。 中学生外语学习焦虑与外语成绩的相关分析表4,外语焦虑与外语成绩的相关外语成绩初中 高中外语焦虑 ** **注:**. = p < .01表4结果表明,外语成绩与外语学习焦虑显著负相关,说明一个学生的外语学习焦虑越高,外语成绩就越差。4. 讨论 不同年级、不同性别外语学习焦虑的差异本结果表明,高中学生的外语学习焦虑水平显著高于初中学生,女生的外语学习焦虑水平显著高于男生。班杜拉等人经过大量研究表明,自我效能感形成的一个最主要的信息源是过去行为成败的经验,由于初中学生学习任务不重,材料简单,他们在课堂上能够顺利回答老师提问,下课轻松完成家庭作业,在考试中容易取得好成绩,在过去的行为经验中多为成功的经验,因此有较高的自我效能感,并且这一阶段的学生没有升学的压力,他们较为接受老师那种富有师长身份色彩的亲和力所染织的教学方式,因此外语学习焦虑程度低;与高中相比,高中学生面临高考,学习任务繁重,内容复杂,要求提高,考试难度加深,在经过选拔而水平相当的班集体当中难以显示自身优势,因此自我效能感也就较初中低。因此,在面临相同外语学习任务时,初中生更具有信心,表现出更高的自我效能感,外语学习焦虑程度自然就比高中低了。本结果发现女生的外语学习焦虑水平显著高于男生,这与单亚萍(2002)研究得出的结果一致。实践证明,女生的焦虑状态水平高于男生,而且对英语成绩的影响存在正相反,这可能与女生具有较高的情绪易感性、易觉察到自己和别人不易觉察的细小事物的细微变化以及内心体验强烈、细腻有关。同时她们易受暗示和怯懦。这也可能与他们不同的学习特点、生活观念、思维方式有关。女同学学习需要更多的形象思维、感情投入,而男同学的学习则需要更多的抽象思维,理性的逻辑推理等,这造成了男女学生不同的思维方式,女生的想象力更丰富,也更为情绪化,因此女生的外语焦虑水平更高。 自我效能感与外语学习焦虑的关系本结果表明,中学生的外语学习焦虑与自我效能感呈显著负相关,即焦虑水平越高的学生,其自我效能感越低。Bandura 强调自我效能的动机作用,他指出:人们的自我效能信念决定了他们的动机水平,表现在个体付出努力的多少和面对困难坚持时间的久暂上。一般来说,自我效能感高的学生由于对自己的学习能力充满信心和较高的自我期望,在实际学习中常常积极主动地进行学习,遇到问题和困难时候敢于正视它们,并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不适当的行为,采取各种方法以保证学习的成功。而自我效能感低的学生则相反,它们由于对自己学习行为的信心不足,进而对学习活动和学习结果产生一种不可控的心理,因此在实际学习期间往往采取消极、被动、应付的方式,不愿也不去努力,一遇到问题和困难就放弃、回避。长此以往,自我效能感不同的学生产生不同的解决任务能力,进而形成不同的学习方式,导致不同的学习焦虑。自我效能感也是学生进行学习自我监控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变量(董奇,1994)。自我效能感高的学生在学习外语过程中,能产生自我调节的积极反应,如改变自我评价的定位标准、改善自己的复习策略、管理自己的复习任务及复习时间、提高自己的复习效率等等,故能有效地预防学习焦虑和考试焦虑。反之,自我效能感低的学生,在学习外语的过程中不能有效地进行自我监控,容易体验担忧、害怕、沮丧、无助等消极情绪,怀疑自己,认为所有的努力都是徒劳无功的,从而产生较高学习焦虑。 个性特征与外语学习焦虑的关系国内外大多数研究成果都论证了非智力因素的作用是存在的,中小学生的学业成绩与气质的情绪性和向性特征显著相关,青少年的学业成绩与E呈正相关,与N呈负相关。L量表与学生的“在校表现”关系明显,学习优良、品行优秀的学生,通常有较高的L量表分。这一结果使得L量表的解释更加为难:品学兼优的学生更易于顺从成人的愿望,行为幼稚,自主性差。有人认为,高E低N学习者属于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的强型或接近强而灵活的类型;而高N低E学习者属于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的弱型或接近弱而不灵活的类型。此外,有研究提示,考试焦虑的发生与学生个性有关,内向、情绪不稳定的学生有产生考试焦虑问题的倾向。本结果表明:初中学生外语焦虑与神经质呈显著正相关,与说谎显著负相关。高中学生外语焦虑与神经质显著正相关,与外向性显著负相关。说明了内向、情绪不稳定的学生外语学习焦虑程度越高外倾型性格特征,情绪稳定的学习者与内倾型,情绪不稳定的学习者相比,属于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的强型或接近强而灵活的类型,具有有始有终的个性特征,所以在外语学习中能够自主学习,保证在没有教师监控的情况下,也能主动认真地学习,因此这类学生外语学习的学习态度会比较积极,而且他们有较好的人际关系,易于组织集体学习,互相交流口语等,因此会取得比较好的学习效果,学习焦虑也较低。而内倾型的人属于高级神经活动类型的弱型或接近弱而不灵活的类型,容易产生自卑感和消极情绪,因此当外语学习过程中遇到困难时,容易因为一时应对不过来而产生焦虑感。通常情况下,初中学生对自己行为态度的评价更多地参照外部的标准,这种标准可能是老师的表扬或批评,学校的奖励或惩罚,社会的认可或制止,为了得到老师、家长和同学的认可,优秀学生更多地顺从成人的愿望,行为自主性差而说谎。 外语学习焦虑与外语成绩的关系本调查结果显示,中学生的外语成绩与外语焦虑呈显著负相关,学生的外语焦虑越高,其外语成绩就越差,这一点和国外的有关发现一致(MacIntyre, 1997)。Eysenck认为由焦虑引起的认知活动总是会降低任务完成的质量。焦虑的个体把注意力分散在与任务无关的认知活动中,如担心失败和过度的自我评价等,从而使完成任务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因此,对外语学习有高度焦虑感的学生因为有很强的学习动机,迫切希望在短时期内提高学习成绩,常常过高估计学习材料的困难,担心自己不能顺利完成学习任务。于是他们总是处在“备战”状态,精神过于紧张,遇到问题时容易产生的惊慌失措、无助感、思维混乱等不良反应。对外语学习产生较多的负面影响。5 教学建议综上所述,我对外语教学提出几点建议:(1)教师们要意识到外语焦虑在外语学习中的存在及其对外语成绩的负面影响,想办法帮助学生降低焦虑程度,使他们能更好地集中精力学习外语,提高成绩。(2)教师在外语教学中,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多给学生成功的体验,提高学生自信,提高自我效能感,则是缓解学生学习焦虑和提高学生英语成绩的关键。(3)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良好的个性,对学生学习和自身发展有着长远的影响。6 结论(1) 高中学生的外语焦虑水平显著高于初中学生,女生的外语焦虑水平显著高于男生。(2) 外语焦虑与自我效能感呈显著负相关。(3) 外语焦虑与神经质显著正相关,与外向性、说谎负相关。(4) 外语焦虑与外语成绩显著负相关。参考文献:[1] 霍金芝、蔡琰、邹艳等.学习动机、智力和个性对学习成绩影响的交互作用.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7年,11(6):328-330.[2] 张日升、袁莉敏.大学生外语焦虑、自我效能感与外语成绩关系的研究.心理发展与教育,2004(3):56-61.[3] 高珂、孙谕、霍金芝等.心理控制源、个性及焦虑与学习成绩初探.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7,11(5):289-290.[4] 周勇、董奇.学习动机、归因、自我效能感与学生自我监控学习行为的关系研究.心理发展与教育,1994(3):30-34.[6] 申艳娥.班杜拉自我效能感理论对“教学生学会学习”的启示.闽江职业大学学报,2001(1):18-21.[7] 王才康.外语焦虑量表(FLCAS)在大学生中的测试报告.心理科学,2003,26(2):281-284.[8] 单亚萍. 焦虑状态及其对第二语言习得者的影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2,21(1).

国外法律研究现状论文

国外法律翻译研究现状的研究一直是一个活跃的领域,其目的是改善法律翻译的质量和效率。研究者们致力于探索如何提高翻译质量,提高翻译效率,以及如何利用机器翻译技术来改善法律翻译的质量和效率。

近几年,国外法律翻译研究的热度逐渐升温。从战后到今天,翻译研究者们不断加强了对外语的研究。在国际化的时代,法律翻译的研究越来越重要。从历史上看,许多翻译理论家们都在努力提高法律翻译的水平。20世纪60年代以后,涵盖了互译、术语翻译、文本翻译、口译等多个方面的研究,与指定翻译方向的研究也有所延伸,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近年来,学者也开始尝试以分析文章的方式来推动法律翻译的研究,考虑如何更好地将文本翻译得更加准确、流畅。

您好,近年来,国外法律翻译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在翻译理论和实践方面,研究者们探索了多种翻译方法,提出了许多有效的翻译技巧,并且在翻译质量评估方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果。此外,研究者们还提出了一些有助于提高翻译质量的技术,如自动翻译系统、机器翻译系统和语言学习系统等。随着技术的发展,翻译质量也在不断提高,这为国外法律翻译研究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有关外国法律研究论文

法治与法治国在起源、理论与实践上的重大分歧已在西方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认为,英国所实行的“法治”不仅仅是“法治国”意义上的“以法而治”。(伯尔曼,同前,页259)高道蕴认为,形成于19世纪的德国“法治国理论”,不同于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法治”学说。(高道蕴:“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见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页218)林毓生在比较“法治”与中国古代的“以法治国”后,得出的结论是:法家所谈的那一套主要是把法律当作政治统治的工具,与英美民主社会所依靠的“法律生活”的法治完全相反;法治是“法律生活”,并不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所谓的“依法而治”;法治也并不仅指依法而治的意思,法治是以基本人权为其基础,是维护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的架构。(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三联书店,1992,页92、292、318) 与法治不同,法治国思想的基本主张是最高立法者,不论是专制君主、独裁者,或是民选的立法机关完全是不受任何一种更高一级法律的束缚。统治者的权力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立法者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变更法律。可以预见,在法治国下,统治者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手中握有的任意修改法律的权力来逃避法律的约束。一个法治国可能是一个法制高度民主完备的国家,但却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 法治国,就其德文本意及康德的解释而言,指的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国家,或者说一个有法治的国家。 法治国是实证主义法理学传统的一部分。根据这一传统,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渊源,没有任何其他法律渊源高于国家的立法权。直到二战结束语前,一直主导着大陆法传统的法治国概念始终不承认最高立法者(不论是专制君主、独裁者或是民选理发机关)应受更高法的约束。这种法治国的概念虽承认国家的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立法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何修改法律,因此,它排斥了宪政主义。这种法治国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一切国家权力的运用须根据(事实上,而非名义上的)最高立法者的知道。法律被看作是迫使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政府机构服从最高立法者所颁布之法律的工具。因此,这样的法治国不是法治,而是依法治国。 这种(依)法治国的传统在形成中与宪政民主或基本人权没有多少正面的关联。相反,对一切国家机关服从法律顾问的强调,根据伯尔曼的看法,为纳粹和其他独裁统治以法治国之名行专制之实打开方便之门。(Harold Berma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Law-Based state (Rechtsstaaat)” in Donald D. Barry ed. Toward the Rule of Law in Russia?(Armonk : M. E. Sharpe) ; John C. Reitz: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in Robert D. Gray ed. , Ddemocratic Theory and Post- Communist Change (Prentice-Hall, 1995) 法治国的目的是要确保一切国家权力,包括法院的权力在行使时都应接受最高立法者的指导。所以,统治者可以运用这样的法律来迫使人们就范,自己却超然于法律之外。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权力的机构都十分庞大的行政官僚系统来帮助统治者推行法律,这方面以普鲁士的例子最为典型。法治国强调一切国家机构和公民只能服从最高立法者所颁布的法律,而无不服从恶法的权利。 在(依)法治国之下,法律与政治(作为统治权)的关系是政治权力高于法律的“政法”关系;在法治之下,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法律高于政治(权力)的法政关系。由此可见,法治国与法治不可相提并论、同日而语。 从上述对两者的比较对照中,我们不难观察到法治与(依)法治国之间的一些根本分野: 1、法治起源于自然法思想,基于自然法的契约观。作为契约的宪法要求法治,要求保护民权,要求1限制政府的权力。所以,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法治国则起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作为立法者的统治者的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须被无条件服从。因此,它排除了体现着平等精神的契约思想和为限政提供依据的宪政主义。 2、法治,不论是作为一条法理原则,还是作为一项法律实践,都体现了它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偏爱;而法治国则偏爱国家,尤其是偏爱作为无上立法者的统治者。法治限制统治者的专横权力,而法治国则随时有可能为统治者的专横权力大开绿灯。自然法认为,法律超越政治;实证法和维辛斯基法学则认为:法律任何时候都是国家(统治阶级或统治者个人)的工具,即实现那些行使政治权力的人们意志的手段。 3、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能动地发现的自然法则,而决不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人们对自然法则的认识可能有变化,但法则自身是不会消亡的。所以在法治之下,修改法律意味着修改人们认识自然法则过程中的偏差。法治国则强调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作为特定个人意志的法律当然也就会随着个人的消亡而消亡。因为修改法律意味着统治者在塑造自己新的意志。魏玛宪法正是这样按照新的统治者的新的意志没名正言顺地修改了、抛弃了。 法治强调法律作为自然的法则,故注重法律的稳定性、持久性,一部宪法可以实行数百年而不必作重大修改。(依)法治国强调法律的意志性,故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因而宪法需要频频修改、更换,乃至在一百年内更换了数十部宪法。自然的规则是万古不易的,意志则是因人而易的、变幻莫测的。法治与法治国的不同政治实践一再证明了两种法律观在实践中的重大分野。 4、根据法治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普遍的、客观存在的自然法则。而根据法治国的思想,人们服从法律时,是在服从统治者本人的具体的个人意志。服从自然法则的人是自由的,而时时处处服从他人意志的人显然不能说是在享受自由。可见法治国与人治并无根本的差别。这种作为意志的法律观印证了人治思想的一个重要结论:人存政举,人亡政息。 法治是有目的的,有价值的观念。其目的就是保障个人自由。法治不能是恶法之治,法治不仅以法律统治老百姓,更是以法

有关法学与爱的三个话题请允许我在开头就突兀地提出自己新近的一个小想法:我坚信,法学的内在,正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是的,这个念头有一些乌托邦的味道,并且掺有太多因温情脉脉而显得模糊不清的暧昧,使其更像是歌德诗作中拙劣的一行,而不应出现在一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的开头。但,我希望自己这不成熟的观点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肯定,并付之身体力行,成为法学研究的信条、法学教育的目标。或者,其实在我做出自己的论述之前,当下的大多数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队法学进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不是——争名逐利。这,更能让我欣喜。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论述让自己切实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发现了自己是错误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样深感庆幸的。虽然,在论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坚信,正如冉阿让所说,除了相互关爱之外,世人别无他事可做。1, 关于我与法学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午后的阳光通过天顶大块的玻璃直射下来,一种暖洋洋的温馨在我周身洋溢起来,如同一片墨迹的淡淡晕染。我看着那些空无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种惊恐的木然和碎裂的声响,铁马冰河,天崩地裂。这种莫名的错愕,源于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法律所怀有的不友好的印象。造就这种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个男孩子在少年时期都会具有的那种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对执政者的天然的抵触。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围所有的朋友几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无政府主义,虽然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知道那到底是什么。那时,我们每个人都牢记着雨果在1862年元旦为其著作《悲惨世界》写就的序言:只要因法律和习俗所造就的社会压迫还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时期人为地把人间变成地狱并且使人类与生俱来的幸运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难;只要本世纪的三个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还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某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社会的毒害,换句话说,同时也是从更广的意义来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愚昧和痛苦,那么,和本书同一性质的作品都不会使无用的。在重新回味这段话的过程中,我仍然有着抑制不住的激动,脑海中依旧会泛起那些恶毒的法律与刑罚对冉阿让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带来的悲剧。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最近的“许霆案”,这个闹剧所反映出的,也许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质吧。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这就是我在接到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所遇见的场景,我将投身给这样一个矛盾的事业——彪炳正义,本身却正是正义最大的破坏者。是的,正义,在法律人的脑海中,这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词汇中。在我所已经接受过的将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从来没有人教过我们要如何正义。没错,很多老师跟我们说过正义的概念,种类繁多,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经据典。但是,却从来没有老师告诉过我,我是否应该为我心中的愤怒而奋不顾身,提携玉龙为君死,我以我血荐轩辕。也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如马英九主席一样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法律学子应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反倒是我的母亲,给了我一些启迪。寒假时,我陪母亲看央视热播剧集《闯关东》,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日军的炮火轰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颤动,中国法官冒着生命危险,也顶着亲日政府的压力,依然裁决了作为被告的日本人败诉。母亲连头也没回、淡淡地跟我说,你以后也要做这样的法官。母亲的这种她认为理所应当的期许让我倍感羞愧,我深知这一切有多么难,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学子为没法实现母亲对自己所提出的这个最起码的盼望而内疚。可我并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或者,什么时候才会没有。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无力地辩解,这不怪我们,我们尽力了。然而,无论如何,我不能接受对不正义的妥协。为此,我始终在寻找,法律这个领域里,“正义”这个支点究竟在何处。哪怕,只是为了面对母亲时,能拥有一份坦然。2, 关于战争所以,我要毫不犹豫地说,也许,何勤华老师的那句话让我找到答案了,而且答案竟然如此简单——爱。原来真相也许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法学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使全人类或者其中一部分人的生活更和谐的秩序,正如博丹提出国家的主权、洛克倡导权利的合理分配、卢梭呼吁良好的民主政治。也就是说,这些伟大的天才,他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心里充斥着的,正是对全人类的无私的爱。而我眼前的这本书——《战争与和平法》,无疑也是格劳秀斯先生基于这种天才的爱而完成的“世界性的著作”。在《战争与和平法》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先生依次探讨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等在战争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凡此种种,起目的都在于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这句简单的概括有些冷冰冰的工业世界特色,它的背后所隐藏似乎是更大批量的战争。因为,由工业社会所约束的思维往往有一个:一个事物的规范化必然导致批量化。所有的大规模产业无一不有自己的“规则”。若战争也应验此规律,那是不可设想的。然而,天才的荷兰人当然不会是战神的侍从,他的理论也自然不会是爱因斯坦最终早就了原子弹的相对论;他为战争所设计的规则,旨在从对战争三个重要环节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战争的全面限制、对非正义战争的彻底根除,这三个环节分别是:挑起战争的原因,战争中的具体行为,结束战争的机制。这人类历史上最杰出的成果之一,却正是“荷兰的囚徒”所身经的那个苦难时代的产品。本书出版在1625年,17世纪刚过去四分之一的时候。整个欧洲处在一种看似平静的氛围之中:宗教改革已进入尾声,资产阶级尚未剑拔弩张,王室贵族与教会还在享受残存的荣耀。但在后来,这种平静很快就被证明是各方势力暗中彼此消长而表现出的一段僵持:宗教改革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正蓄势待发,王室贵族与教会已无可救药却仍希冀苟延残喘。打破寒潭,在海峡对岸,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光荣革命;而在欧洲大陆,则是最终拖垮了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战争”。处在这样一个瓶颈般的年代,荷兰的天才已经预感到一场新的利益分配即将开始,战争这“伟大的清洁剂”必将涂炭生灵。他深知,战争对于执政者来说只是谈判桌上的筹码,对于天下苍生来说却是最深重的苦难。正如荷马所哀叹的:“阿瑞斯的光荣的巨盾上满是勇者的鲜血!”我猜想,天才每思至此,必当泪如泉涌,情难自禁。他明白,他无法阻止战争的到来,那么,也许,他就只能尽一己之力使人类受的伤害尽量减少。这正是格劳秀斯先生最可爱的地方,也许他的理论毫无作用,也许这个世界上的战争该杀伤多少人依旧杀伤多少人,但是他做了,他尽了自己的力量。他,表达了自己的那份伟大的爱。他在临睡前、临死前都不会遗憾了。(他让我莫名地想起许三多。)然而,他做到了,在他之后,战争是有了一套详细的规则,从宣战到停战,一切都必须有模有样、有板有眼地进行。固然,这不是单凭他的一本书就做到的。但,正是他率先发出了和平的呼喊,后世大家云集响应,经过了一代又一代的卓绝努力,才最终创造了当今世界这样一个国际秩序相对稳定的大环境。谁能说,这不是法律人献给全人类的最广博无私的爱?3, 关于死刑这是《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八章的章节名称。在看贝卡利亚的这本书之前,我是坚持死刑存置论的。我相信读过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的人都会坚持死刑的正义性。我可以列举很多,《ABC谋杀案》、《人性记录》、《斯太尔斯庄园奇案》等等,波洛可不愿意像福尔摩斯那样去找一个化妆成乞丐的男人,除了伤亡惨重的恶性犯罪,可没有什么值得这个生活品味颇高的矮个子比利时人为之动用他那“灰色的小细胞”。从而,他所挖掘出的犯人,无一不是令人欲杀之而后快的。其中,《东方快车谋杀案》无疑是最著名的,而它也因众所周知所以引用起来相当方便,它唯一不同的地方倒不在于其复杂而精致的犯罪手段,而是那个罪大恶极的人不是杀人的人而是被杀的人:小阿姆斯特朗被一个罪犯绑架并谋杀,这个罪犯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逃脱刑罚,但多年后,小阿姆斯特朗的家人们在一列火车里谋杀了他。我相信没有会认为波洛对这一干杀人犯不予追究是不正义的,反而,我们只会抱怨法庭的无能、法官的腐败。在法学范围内,它可以扯出很多相关的话题,自然正义啦,同态复仇的正义性啦,但是,我在那时只愤慨地想到,若在现在,那个罪犯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死的,那么多无可救药的杀人犯都会在英美舒适的监狱里度过余生,这简直是对法律的嘲笑。这种想法,后来看女王的很多小说时都会泛起来。请注意,我上面说到了“无可救药”,这是我所有这些自以为正义的愤怒的一个错误的基础。当然,这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的。在贝氏关于死刑废止的论述中,我认为他最重要的是两个论点:没有人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包括执法者;死刑并不比终身苦役刑更具有改善力。“关于死刑”这一章并不长,但小贝(他写这书的时候好像只比我大五六岁)始终在傲气十足地围绕着这两个论点在进行对死刑的讨伐,但是他的论点在说明什么?前者是在竭力保证犯罪人的生命权,这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却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每个人都是可以改好的。这是一个天真得如同诗人一般的论点,像顾城一样说:“我眼睛看到的地方都盛开着花。”他让我记起一个小孩子,他说,谁说动物就想到大自然里去呀,小老虎找不吃的会饿死,小鹿会被大老虎咬死,还是动物园里最好。天才的通病是太单纯。世人都这么说。小贝希望每一个人皆能如他一样明白: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人都是有改过自新的可能的,只要这个社会施予其足够的爱心,而不是将社会在那些恶性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推卸到罪犯一个人身上,让他一死了之。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怀有天才的如此傲岸的爱的,他的博大无边的爱促使他不能放弃对任何一个灵魂的关怀。其实,对“全人类”这个虚泛的概念的爱并不是很难去怀有的,它只需一种悲悯之心,这是可以由文学、宗教等培养而成的;而将爱无分高低地施予每一个个体身上,这是很难做到的。嫉恶如仇,是正义;关怀包括正义在内的每一个人,这是接近于神性的高尚。在后世,有众多的法学大家也正是基于他们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而“为废除死刑而战”(其中最为杰出的无疑是罗贝尔·巴丹戴尔)。他们也应该受到与小贝相同的尊敬。结语第一次毫无限制地些论文,于是就真的把自己想写的写出来了。谢谢老师的自由题目,也谢谢老师的费神批改。(很幸运能上老师的课)法学是爱,请相信我。爱是经久忍耐,慈悲为怀。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吹,爱是不狂妄,爱是不乖张,爱是不自私,爱是不轻易动怒,爱是鄙视不义,爱是喜欢真理。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语出《圣保罗至哥林多书》参考资料1, 关于第一个话题,除雨果的《悲惨世界》外,还有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巴尔扎克的《邦斯舅舅》。法律的不正义在这三部小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虽然巴尔扎克的稍温婉一点。向这三位十九世纪的法国小说家致以同样的敬意。2, 关于第二个话题,以电影为主,奥黛丽·塔图主演的《漫长的婚约》,梅尔·吉布森主演的《爱国者》,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特洛伊》,刘德华主演的《投名状》。战争毁灭一切,阿瑞斯与黑帝斯的双手始终紧紧相连。和父亲一起看的《爱国者》,父亲哭了。3, 关于第三个话题,除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外,还有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对死刑的论述同样深刻,前者在理论,后者在亲历。还有两部小说,莫言的《檀香刑》和潘军的《死刑报告》,前者写了一个刽子手的生涯,后者写了许多死刑的冤案。前者远比后者精彩。4, 还有什么。《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出版社2007版。《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5版。《先知》之第十三篇:论律法,【黎巴嫩】纪伯伦著,王立译,北京出版社2006版。引用到了这几本书的词语和造句方式。

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西方法哲学研究前沿述评

法哲学是应用哲学部门哲学和理论法学的一个门类,是运用哲学思维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而形成的最一般、最基础的法学理论,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在法学知识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为各部门法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支援。法哲学论题范围广泛,涉及法学中最具基础性、根本性的问题,如法的本质、法的起源、法的价值等等。西方法哲学历史悠久、学派林立、观点各异,为西方法学建构和法治实践提供了思想资源与理论指导。当代西方法哲学吸收和运用当代西方哲学的世界观与方法论,论题范围和研究深度进一步拓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可以为我国法哲学研究与法治实践提供启示和借鉴。

“语言学转向”

在历经本体论中心、认识论转向之后,现当代西方哲学的研究重心转向语言问题。受其影响,当代西方法哲学也发生了“语言学转向”,先后出现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符号法学等流派。尽管这些学派使用的方法和论述的内容侧重点不尽相同,但其探讨的核心问题都与语言有关。其中,以英国法哲学家哈特为学术代表的语义分析法学、以比利时法哲学家佩雷尔曼为学术代表的新修辞学法学被认为是当代西方法哲学“语言学转向”的佼佼者。

法律与语言关系密切:法律必须借助语言文字来表达,语言文字赋予法律以具体内涵。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转换了人们对法律的视角,使关于法律语言的研究从工具论地位上升到本体论地位。从这个角度说,法学可以被归结为法律语言学:当我们思考法律的时候,实质上是在对法律语言进行思考。正如哈特所言,当我们思考法律本质的时候,事实上是在思考法律这个词本身;对法律概念的认识,其方法就是对法律这个词的意义不断进行挖掘,并从语义分析学、修辞学、符号学等角度对权力、权利、义务等相关概念进行分析和解释。

由于法律所采用的日常语言具有模糊性、多义性、歧义性等特征,西方传统法哲学理论所认可的法律客观性、准确性、含义唯一性等受到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等当代西方法哲学的挑战。在后者这里,法律不再被看作由一系 *** 定无疑、不可变更的原则和规则组成,而被认为是人类进行语言交流和司法解释的一种手段,依赖于不同的语境,具有开放性、论辩性和创造性;同时,法律原则和规则并非因此就丧失了确定性,而是可以通过法官的司法解释以及法官和听众之间的辩论达成共识。语义分析法学、新修辞学法学、符号法学等当代西方法哲学流派运用跨学科、多向度的研究正规化,对传统法哲学中的 *** 、怀疑论等进行了批判和消解,为当代西方法哲学带来了革命性变化,启发人们重新思考法律原则和规则等的普适性、可操作性和具体运用问题。

法律诠释学

法律诠释学也是受当代西方哲学尤其是当代欧陆哲学的影响而产生的,其哲学根源和理论基础是哲学诠释学。在德国哲学家施莱尔马赫、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人所创立和发展的哲学诠释学影响下,法律诠释学颇为兴盛,成为诠释法律的一种重要方法。德国的考夫曼、哈斯默尔、拉伦兹等一批法哲学家,都在研究中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哲学诠释学方法以证其说。

受哲学诠释学的启发,法律诠释学把法律看作文字,把立法者看作作者,把执法者看作读者,这样三者之间就构成了文字、作者与读者之间的诠释关系。法律诠释学认为:理解法律的含义,必须通过文字及读者的诠释进行,而带有“偏见”的读者在诠释时所面对的文字是历史的,作者也是历史的。因此,读者对文字的诠释主要在于克服“时间间距”,努力促进现实与历史的沟通,实现读者与文字、读者与作者之间的“视域融合”。

法律诠释学以哲学诠释学为理论依托,把法律看成诠释的产物,或者说法律本身就是对世界的一种诠释,从而使法哲学研究的重心从立法领域转向司法领域、从单纯的法律文字注解转向对法律文字与法律事实互动关系的研究,以消解抽象法律与具体事实、主观与客观之间的对立关系。它试图通过诠释的方法获得法律的“真理”,为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提供了新视野,为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提供了新方法。但它在法律精确性、科学性问题上的诠释学立场,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和批评。

后现代法哲学

后现代法哲学发端于20世纪下半叶,是受西方后现代主义哲学与文化的影响在法哲学领域形成的“新说新论”。后现代法哲学以后现代主义为思想武器,对西方传统法哲学进行了全方位的批判。

后现代法哲学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否认理性的权利主体存在。后现代法哲学否定西方传统法哲学对人的基本假设,认为在现代西方社会中人只是社会结构的附属物,并不存在“真正的人”。因此,权利主体只是法学家虚构的一个神话,权利概念乃是现代人自设的陷阱。第二,否认法律的统一性、确定性、普遍性、客观性、自洽性、历史进步性。后现代法哲学认为:根本不存在法的本质问题,法的本质只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法的理念、原则、规则等,都只是特定时代人们的一种认识论建构,处在不断变化发展的过程中。法律从来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规则,也不是一定社会的客观必然。在西方社会,法律不过是 *** 官员推行政治理念的一种工具,在审判中则体现为法官的行为本身。

根植于西方传统法哲学中的法律至上性、自洽性、一致性等,在受到后现代法哲学的猛烈抨击之后开始发生动摇,法律制度的重心也随之发生转移。原来被公认为属于私法领域的法律,如财产法、合同法等,开始转向公法领域;自由主义和个人至上的法治理念和制度,随着西方国家职能的扩大而逐渐遭到侵蚀。后现代法哲学的思想无疑是新潮的,它对西方传统法哲学和法治实践的批判也是深刻的,有振聋发聩之效。但由于后现代法哲学没有构建自己的体系,致使其中的一些思想和观点最终走向法律虚无主义。

随着学科分立与交叉趋势的不断增强,当代西方法哲学的新流派也层出不穷。除了上述流派和思潮之外,以美国学者罗尔斯、德沃金等为学术代表的规范性法哲学、以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为学术代表的法律经济学分析等,都是新近发展起来的西方法哲学流派。总之,问题多元性、学科交叉性、方法多样性构成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的总体特征。

在我国法治程序不断加快的同时,法哲学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并取得了可喜成绩。然而,当前我国法哲学研究还存在问题意识不强、理论基础薄弱、研究层次浅等问题。如何吸收当代西方法哲学研究的有益成果,研究解决我国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哲学体系,是我国法哲学研究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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