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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适用范围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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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任制适用范围问题研究论文

独任制审判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独任制是相对合议制而言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争议较大的案件则不属简单民事案件不能独任审判,而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案件,同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

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

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

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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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缺点

权力集中、指挥灵敏、责任明确、减少扯皮,办事果断行动迅速、效率较高。

缺陷在于

由于一个人的知识、能力、经验、精力等毕竟有限,处理事务难免有思考欠周之处。虽然在现代领导体制中广泛地应用专家智囊机构,帮助领导者科学决策,但因领导者有决策权和否决权,因此并不能完全补上这一缺陷。

另外,主要负责人如果选择不当,还可能造成独断专行、滥用权力,从而出现营私舞弊,危害国家或集体的现象。

通常适用于权责明确、专一,而且机动性、技术性和时间性强的行政组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首长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独任制

独任制适用案件范围如下: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用合议制;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阶段,注意不是公示催告程序。独任制,“合议制”的对称。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诉讼法的规定,仅适用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在刑事诉讼中,基层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独任制适用于以下情形: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论文独任制适用范围问题研究

一、 独任审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4、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独任审判,即由审判员1人对案件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形式。是中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都可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二、合议庭和独任制法庭的区别合议庭制和独任制法庭(独任庭)是我国法院的二种审理法庭的组成方式。合议制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独任制则是指由审判员一个独任进行审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于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版一人独任审判外,均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如果是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则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权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独任制审判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自对案件进行审判,并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 独任制是相对合议制而言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独任制是由一名审判员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它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另外,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涉及面广、争议较大的案件则不属简单民事案件不能独任审判,而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案件,同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不能因独任审判而不遵守法定的诉讼程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对独任审判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和达成的调解协议,与合议庭审判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1、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庭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2、特别程序(选民资格和重大疑难案件除外);3、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程序除外);公示催告阶段、督促程序。4、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5、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判非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杂志广告适用范围

已经说的很详细,我就随便补充2句真理吧,广告:广而告知,生活上太多种类的广告,现在的社会就需要这样的造势,其实广告我们随时随地都可见,还有一种最具魅力,超过任何一种宣传,那就是口碑宣传,有就是人对人嘴对嘴的宣传,这样的广告最有效,相信你也是这样,在外面相信别人印证得来的消息,比看电视看报纸要相信的多。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具体包括:

1、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2、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3、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4、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5、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6、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7、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8、利用网络Email、BANNER等进行广告宣传,数据库营销的一种。

9、呼叫中心,数据库营销的一种

10、利用短信(sms)、彩信进行广告宣传,数据库营销的一种。

11、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12、现在还有人用口头广告。

13、通过手机短息和彩息服务传播广告,还有诸如邮箱中发布广告,近期也在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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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定位是指突出产品的新意义,以改变消费者的习惯心理,树立新的产品观念的一种广告产品定位策略。具体有两种方法:逆向定位和是非定位。

1、逆向定位

逆向定位是借助于有名气的竞争对手的声誉来引起消费者对自己的关注、同情和支持,以便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的广告产品定位的方法与策略。

逆向定位的特点在于:通常,大多数企业的产品定位都是以突出产品的优异性能的正向定位为方向的,而逆向定位则反其道而行之,在广告中突出市场上名气响亮的产品或企业的优越性,并表示自己的产品或企业不如它好,甘居其下,但准备迎头赶上。

或者通过承认自己产品的不足之处,来突出产品的优越之处。可见,逆向定位主要是利用社会上人们同情弱者和信任诚实的人的心理,故意突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以换取同情与信任的手法。

采用这种策略的企业一定要慎行,在公众面前表明了自己位居第二后,一定要更加努力、持之以恒地改善自己的劣势,并不断地宣传自己的成绩,以此证明自己正在不断地努力,这样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任。

2、是非定位

是非定位是从观念上人为地把产品市场加以区分的定位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广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广告

你所说的问题其实就在做一个产品的VI(视觉识别系统),俗一点说:你要做一个系列的目的就是想让顾客感觉这是一个整体,这个产品的统一突出的特色,就像你说的,如果和产品没联系那你还要做成系列干嘛?就像你给麦当劳做包装吧,你做成肯德基的可以吗?就是这么个关系,你要做一系列就必须让顾客一眼就能看出这就是哪个产品的体系。所以必须是有联系而且必须是整体的!

杂志广告。光触媒甲醛溶剂是一种环保材料,也是一种催化剂,用于装修后去除甲醛污染。该催化剂适合杂质广告,具有传播范围广,保留时间长的特点。该广告是刊登在杂志上的广告,具有针对性强、保留时间长、印刷精致、传播范围广、广告设计方便等特点。

论文侵权责任法适用研究

1.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建议最好自己看下侵权责任法,然后联系下自己的生活经验后再写论文,这样更能培养自己的能力,增长知识,你也会更有成就感。

仍然有效,但如果跟侵权责任法有冲突的,则适用侵权责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10〕23号 释出日期:2010-6-30 执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通过这些不难看出,这个《若干问题的解释》还是有效的。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释: 一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并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可以不采用这种方式; 二是根据本法的规定,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仅适用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三是本条特别强调,对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者“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决定。实践中,原告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多数原告主动请求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当然可以;原告没有主动请求,但多数原告对法院所提以相同数额确定的死亡赔偿金方案没有异议的,也可以适用这种方式。 四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原则上不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收人状况等个人因素。:这里还需强调一点,本条只是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对“死亡赔偿金”以相同数额确定,对死者在死亡前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支出,以及丧葬费支出,宜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单独计算,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举例说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一天,但五天后,即进入侵权行为法施行后,发生了交通事故受害方抢救无效死亡的损害后果。那么该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按你说的情况,适当补偿是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的,这个没有明显的界限。

适用国家赔偿法赔偿,前提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侵害了公民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进行行政行为,而是民事行为的,就适用民事赔偿,按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处理

谁告你打到犯罪程度了还适用侵权责任法? 按照法理来说,侵权法是私法,不违背公法的情况下调整当事人财产与人身关系。 但如果是触犯了刑法(公法),是必须经刑法制裁的。就比如说,A把B打成重伤了,两人直接随后协议,A赔偿B10万元,B不报案。 这个案子民事赔偿部分成立,要赔偿的,但是刑事部分不能免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当然,上述是法理的问题,理论上应该的。 实践中,打架斗殴行为和毁损财物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可以调解的。 虽然受了重伤,但影响不大,调解好的话,也可以是用侵权责任法。

余伟安律师2010年专著侵权责任法法条解释解读,你可以登入陕西人身损害赔偿网检视原文。

第五十七条:诊疗义务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在诊疗活动中如何界定医务人员过错的规定。 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易于理解,如何界定过失是本条的主要着眼点。“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体现了侵权责任法上的重要概念,即注意义务。在现代侵权责任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是界定过失的基准。各国侵权责任法中注意义务的内涵大同小异。英美法对注意义务的一般解释是一种为了避免造成损害而合理注意的法定责任。在侵权法中,如果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行为违反了应对受害人承担的注意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一个人能够合理地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对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那么,一般情况下他应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人负有注意义务。 依照本条规定,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就是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尽到诊疗义务的一个重要方面,是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然而,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并非与合法合规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一个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的诊疗水平,并非完全能够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有关要求所涵盖。医务人员完全遵守了具体的操作规程,仍然有可能作出事后证明是错误的判断,实施事后证明是错误的行为。然而,医疗行为具有未知性、特异性和专业性等特点,不能仅凭事后证明错误这一点来认定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不能唯结果论。关键要看是不是其他的医务人员一般都不会犯这种错误。因此,本条规定的诊疗义务可以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尽到的,通过谨慎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避免患者受到损害的义务。 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可能较长,判断是否尽到诊疗义务应当以诊疗行为发生时的诊疗水平为参照才公平合理。另外,侵权责任法草案曾规定,“判断医务人员注意义务时,应当适当考虑地区、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后来考虑到诊疗行为的实际情况很复杂,删去了这一规定。地区、资质等因素能否在适用本条时考虑,应当结合具体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规定了具体要求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般都应当遵守,不应当因地区、资质的不同而有差别。除此以外,有的诊疗行为属于基本性操作,也不一定要考虑这些因素。反之,对于有的诊疗行为,在有的情况下,“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也可以理解为包括地区、资质等因素。 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实务对诊疗注意义务有所规定,可以作为理解本条的参考。从国外情况看,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注意义务的一般抽象性规定;二是明确在每一项具体医疗行为中的注意义务。关于抽象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1961年2月16日在东大医院输血梅毒感染一案中明确,从事人的生命及健康管理业务的人,与其业务的性质相对照,要求负有为防止危险而在实际经验上必要的最善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1969年2月6日在国立东京第一医院脚癣放射线面板癌一案中对前一判例中“最善的注意义务”作了进一步阐述:作为医师,对于患者的症状应予以注意,并在依当时的医学知识考虑效果及副作用的前提下确定治疗方法及程度,在万全的注意之下实施治疗。荷兰民法典7-453条规定,“提供救助者在其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一个好救助者的谨慎,他的行为应当符合其源于救助者专业标准,并据此承担责任。” 诊疗环节的具体注意义务涉及问诊是否充分、诊断和治疗是否错误的问题。第一,关于问诊义务。在日本东大医院输血梅毒感染一案中,医师在对职业供血人(该供血人持有值得信赖的血清反应的阴性检查证明、健康诊断书、血液调供所会员证等材料)进行问诊时,依照惯例询问“是否身体健康”并得到供血人肯定回答后(当时供血人所患有的梅毒症尚无任何外在表现引起医师注意),实施了抽血输血,最终导致接受输血的患者感染梅毒。该案焦点在于医师是否进行了充分的问诊。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虽然对持有上述证件的职业供血者,依照医学界惯例只需询问“身体是否健康”,在得到肯定回答后即可进行抽血,但医学界这一惯例仅是判定过失轻重的参酌因素,仅依这种医学界惯例本身不能否定医师违反了注意义务。本案中,如果医师对供血者血液有无危险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问诊,通过仔细观察他回答时的反应来诱导其作出真实回答,则并非不可能得到供血者感染梅毒这一事实。所以本案医师未尽“最善的注意义务”。日本最高法院1976年一例关于疫苗接种的案件曾在日本医疗界引起强烈反响。该案中,医师对上千名受种者接种,仅依照惯例询问“是否健康”后即加以实施,结果一些人第二天发生过敏现象,法院判决认为医师仅进行简单询问是不够的,应对每位受种者当时的身体状况进行具体详细的询问,因此法院判定医师存在过失。医界人士普遍认为在对上千人进行集体接种时要求医师对每个人进行分别询问是难以做到的,但司法界认为,为更切实保护患者利益,必须要求医师充分履行问诊义务。医界行业惯例是否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很多医师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提出自己省略某些问诊内容的做法是医学界的惯例,因此不应认定违反问诊义务。日本法院一般认为,行业惯例在法律上不具有直接的效力,法律判断问题的依据是法律规定与立法目的,是否存在医界惯例不能直接影响法律上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但可在过失程度上予以考虑。这要求医界人士认真对待患者的利益,改变惯性思维,重新审视已有惯例的合理性。 第二,关于诊断过失。诊断过程中医师的过失行为主要是误诊,但并非所有误诊都可判定存在过失。因人体生理的复杂性及许多疾病在症状上的相似性常使医师难以一次性诊断正确。德国学者克雷斯蒂安在《欧洲比较侵权法》一书中介绍,欧洲法院在误诊案件中对过失的认定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瑞典最高法院在1974年3月15日一例误诊案件中仍适用传统的过失标准,认为要考虑未查出病症和其他诊断错误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认为是无法避免的。德国法院也持同样的态度,据德国法官介绍,德国法中只有在医师作出的诊断是极为严重和错误的情形下,才可认定医生作出了错误的诊断。错误可能源于应当做某项检查而没有做,如果患者描述了症状,但医师未作相应检查,或做检查后未做相应治疗,则是非常严重的错误,可以认定医师过失的存在。而法国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在1987年11月24日的判决中也明确,只有当误诊是源于对当前医学知识的过失不知时,误诊才表现为过错。爱尔兰最高法院在数个医生同时疏忽了新生婴儿髓关节移位的案件中否认了医师过失的存在,并且将“一个理性的医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错误”认定为误诊责任的条件。 第三,关于治疗过失。各国法院对治疗过失的判定一般也采取谨慎的态度。如丹麦最高法院1985年6月25日在脊椎穿刺一案中明确,当某种医疗措施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只有当此种医疗措施无必要或者在施行过程中有严重错误时,方能认定医师的过失。丹麦最高法院在另一例案件中也判定医师无过失,该案中医师作了20次尝试,试图将管子插入病人的气管,但终未成功,由于病人被麻醉时间过长导致终身瘫痪。法院认为,麻醉过程过长并不表明医师具有错误,因为它是源于对极不寻常症状的错误估计。同时,治疗方法选择过程中的错误也不必然导致赔偿责任的产生,在这方面,法院倾向于给医师相当的自由空间。据德国法官介绍,德国在判断医生是否有过失方面,往往通过客观地评判医生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应当知道但不知道该采取何种措施,或者应当采取却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与使用如下: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定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此条第一款源于《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文字表述上仅取消了“道旁”这一地点表述,可以理解为属于“公共场所”的“道旁”属于本条规定范围,不属于“公共场所”的家庭院落等即时是“道旁”,因对其挖坑、修缮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属于本条规范范围。同时,本条第2款单独新增了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具体原因可能在于,第1、2款所述情况管理人要免责须举证证明的事项不同。 在本条所述情况引起的侵权中,按本条规定采取的应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设定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人按照通常的注意通行就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尽到管理职责,这两条应归于免责事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定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施工行为人的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个过错法律事先就推定施 工者具有了,除非事后有相反证据表明施工者完全尽到了责任,即若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定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 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注意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

您好,《侵权责任法》第88条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人身损害赔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规定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实行过错推定规则,获得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致赞许,《侵权责任法》第88条沿袭了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请求赔偿,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是倒塌堆放物的堆放人,及因堆放物倒塌存在损害,而无须举证证明堆放人有过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堆放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堆放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确能证明者,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有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即堆放物全部或部分倾倒、坍塌。二是有受害人损害事实,即堆放物倒塌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堆放物倒塌的致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堆放物倒塌的原因,有多种情况:有其自身原因,如堆放方式不当等;也有外在原因,如自然力的原因、第三人的原因等。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因果关系,并不追究导致倒塌的具体原因,而是强调倒塌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四是堆放人有过错。这种主观过错,一般是指堆放人堆放或管理不当,或者存在其他注意义务的欠缺,均以过失方式为之。这种过失的心理状态,是疏忽或者懈怠。其过失的确定形式,采推定方式。凡堆放物品致人损害,首先推定堆放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无需受害人证明。堆放人只有证明自己已尽相当注意,即无过失,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堆放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资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研究论文选题范围

1. 注重选题的实用价值,选择具有现实意义的题目

理论联系实际,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对实践活动进行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不仅能使自己所学的书本知识得到一次实际的运用,而且能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现实意义的题目大致有两个来源:

(1)现实社会中急需回答的重大或热点问题。文科题目大多来源于此;

(2)在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理论或现实问题。

2. 注重选题的创新价值,选择具有新意的题目

毕业论文成功与否、质量高低、价值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论文是否有新意。所谓新意,即论文中表现自己的新看法、新见解、新观点或在某一方面、某一点上能给人以新的启迪。论文有新意,就有了灵魂,有了存在的价值。新意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

(1)观点、选题、材料直至论证方法都是新的。这类论文写好了,价值高,影响力大,但难度大。选择这类题目,须对某些问题有相当深入的研究,且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写作经验。对于毕业论文来讲,限于学院的条件,要十分慎重,不提倡选择此类题目。

(2)用新的材料论证旧的课题,从而提出新的或部分新的观点或看法。

(3)以新的角度或新的研究方法重做已有的课题,从而得出全部或部分新观点。

(4)对已有的观点、材料、研究方法提出质疑,虽然没有提出自己新的看法,但能够启发人们重新思考问题。

以上四个方面只要能做到其中一点,就可以认为文章的选题有了新意。

以上就是关于论文选题方向的相关分享,总之,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

专业论文选题参考及写作规范

论文的选题和写作规范都需要有标准,以下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专业论文选题参考及写作规范,希望能帮到大家,更多精彩内容可浏览()。

一、毕业论文选题范围

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设计选题范围包括:旅游经济、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地理、旅游规划、旅行社经营管理、饭店经营管理。具体范围包括:

1.休闲旅游 2.旅游教育发展趋势研究

3.城市旅游 4.旅游规划

5.旅游目的地形象 6.旅游区域合作

7.旅游市场营销 8.旅行社集团化研究

9.旅游企业管理 10.饭店业发展趋势研究

11.旅行社发展趋势研究 12.旅游发展战略研究

13.旅游服务管理 14.旅游产业集聚

15.生态旅游 16. 旅游电子商务

毕业设计地点可以在学校内、科学研究单位、旅游公司、旅游企业等,只要有研究、开发环境即可。时间一般要求在一个学期内完成。毕业设计原则上一人一题。

二、毕业论文步骤

选择题目、收集资料、计划进度、前期准备、论文设计、资料整理、撰写论文、答辩。

1.选择题目

可在参考课题中选择毕业论文题目,也可结合本单位或本人从事的工作提出设计题目,由指导教师把握选题内容的“质”与“量”,确定该内容是否符合毕业设计的总体要求。

2.收集资料

搜集资料是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可以在图书馆、资料室查资料,可以做实地调查,做实验等搜集资料,可以通过网络收集资料。

搜集资料越具体、越细致越好,应该把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主要内容记录下来。

3.计划进度

大致时间安排为:

(1)准备阶段(收集资料、文献阅读、必备知识、确定题目):一周到两周

(2)构思阶段(题目论证、详细构思、确定大纲):七周到十一周

(3)编写论文(资料整理、撰写论文):一周

(4)答辩阶段(答辩准备、答辩):一周

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学计划为准。

4.前期准备:了解所选课题的必备知识、要求和设计步骤。在熟悉课题、调研、收集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对设计课题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相应的文档。

5.大纲设计:用较好的方法对论文大纲的总体结构进行设计并写出详细大纲。

6.撰写论文

7.答辩:一般在15分钟左右,简明扼要地说明论文的目的和意义,论文的基本内容,论文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措施,毕业论文自我评价。

三、毕业论文要求

论文一般应包含有摘要、关键字、目录、综述、论文主体及参考文献等,同时应附注相关图表等。

1.字数要求:不少于8000字。

2.中文摘要:汉字400字左右。摘要应具有四要素:目的、方法、结果、结论。

目的:研究论文的目的和任务,所涉及的主题范围。

方法:所用的原理、理论、条件、对象等。

结果:论文研究的结果,数据,被确定的关系等。

结论:结果的分析、研究、比较、评价、应用,提出的问题,今后的课题等。

(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等不要在摘要中分项列出,只需涵盖这些内容即可)。

3.关键词3~5个。论文中引用的部分必须注明参考文献序号。

4.毕业论文格式:按毕业论文参考格式书写。

5.论文要求:内容符合要求,分量适度,书写规范,文字通顺,无错别字,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词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完整,表面清洁。

四、毕业论文答辩提交的材料

1.毕业论文

2.答辩框图

3.电子文档

4.论文袋(写明作者、题目、袋内材料)

重要说明:毕业设计答辩之前,必须提交电子文档(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全部文件),发送到远程教务部信箱,否则没有毕业论文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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