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 唐代选官制度研究论文

唐代选官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唐代选官制度研究论文

科举制度是先秦诸子选贤举能思想的社会产物,是儒家“学而优则仕”思想的社会政治制度的体现。《论语·卫灵公》记有孔子关于读书做官的名言:“学也,禄在其中矣。”在孔子之后,孟子、荀子等人也是春秋战国时期倡导以贤任官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子·王霸》“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仪,则归为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仪,则归之卿相士大夫”,明确的倡导政权开放,社会阶层上下流动,这在当时社会环境下无疑是进步的,科举制度正是将“学而优则仕”的儒家政治付诸实践的结果。科举制度萌芽于南北朝,初创于隋,到了唐代,这种政治制度已经日趋完善,成了一种为封建社会选取人才的手段,并且封建 社会的教育紧密结合,构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统治制度的一块坚实的基石。唐代的科举,自唐初经百年演变,至开元年间已日臻完善,唐代的科举制度在中国官吏选任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以考试为主的科举制度,与唐朝以前实施过的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相比,更能体现任人唯贤,见人为才的相对公平的选士精神,并对唐朝的社会政治产生着极其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还绵延着整个封建社会。唐代的科举制度对唐朝的政治统治有积极的影响,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扩大了唐朝的统治基础,巩固加强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 两汉的察举制最主要的科目是孝廉,官贵和富豪子弟要占应试者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更是以家世定品,以门贤入仕,寒门庶士无门路登进,这使得考试的入选面十分有限。选官的范围实际上只限于地主阶级中的头面人物,这种状况,对于统治者取得社会支持,具有明显的负面效应,而科举制度是在士族地主势力逐步衰退,庶族地主势力逐渐上升的情况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冲破了九品中正制设立的门第界限,为庶族地主开辟了入仕之途,使大批庶族地主知识分子进入士流而登上政治舞台。唐朝初年,特别市从唐太宗到唐玄宗统治的年间,是士庶势力发生更大变化时期,出现了“门第兴替”不常的变化。李肇《唐国史补》载:“张燕公好求山东婚姻,当时皆恶之,及后与张氏为亲者,乃为甲门。”这一材料乃是庶族势力增强的最好例证。我们还可以从玄宗朝宰相的数字加以说明,玄宗朝宰相三四十人,其中庶族宰相为十八人,占玄宗朝宰相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三,科举出身的宰相二十三人,占其总数的百分之七十。在二十三人中,庶族宰相为十四人,占科举宰相的百分之六十,并且玄宗朝的重要宰相如姚崇、宋璟、张说、刘幽求、郭元振、张九龄等人为庶族出身。玄宗以后,庶族地主通过科举途径取得高官的人愈益增加。 但是士族地主并没与因此而被排挤在仕途之外,他们虽然丧失了在魏晋时期的种种特权,然而在经济和文化传统上却仍然粗语优越的地位,他们同样地把科举考试作为其晋身之阶进而跃居高职。唐代科举承杨隋旧制,早在高祖定鼎长安就开始悬禄取士,其考试科目尤以进士科为著,士族为谋求高官以隆显家族,对进士科考试之热情绝不让于寒素。第二,由于科取士,唐朝统治集团上层不断更新,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的力量对比也不断变化,士庶势力一消一长,最终引起士庶合流。 唐初,李世民排定《氏族谱》时下诏曰:“···不顺论数世之前,至取今日官爵高下作等级。”其修订的方针是不拘泥于数世之前的士族特权,而是“崇重今朝冠冕”。“官至五品者皆开士流”。这样一来,士族地主在政治上受到了沉重打击出现了世家大族中“每姓第其房望,虽一姓中,高下悬隔”的情况。而庶族出身位至五品者,则可以升入谱限。自此以后,唐代官品的高下之分,便逐渐取代了士庶之分。 由于以官品的高下区分其享受特权的不同,因而唐代知识分子竞趋于科举考试,特别是进士一科。到唐代后期就逐渐产生了一个具有特权的新的户等,即“衣冠户”。衣冠户的正式出现是在唐武宗时期,武宗会昌五年(845)诏:“或因宦游,遂轻土著,户籍既减,征徭难均。江淮客户及逃移规避户税等人,比来虽系两税,并无差役。或本州百姓”,子弟才一沾官及官满后,任住邻州,兼于诸军,诸使假职,便称衣冠。广置资产,输税全轻,便免诸色差役。其本乡家业渐自典卖,以破户籍。所以正税百姓日减,州县色役减少。从今以后,江淮百姓非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纵因官罢职,居别州居住,亦不称为衣冠户。其差科色役,并同当处百姓流例处分。”这一诏令说明,衣冠户是一种特殊的户等,在经济上有许多特权,而这个阶层中既有原来的士族出身者,又有庶族出身者。衣冠户的产生,无疑是科举出身的五品以上官员享有种种特权进一步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士庶合流的必然趋势。第三,唐代科举为唐政府培养了大批的官僚。 根据徐松的《登科记考》,唐代及第进士六千多人,今可考察的有两千余人。据刘海峰的统计,新旧《唐书》有传之官员,除去后妃官宦和宗室、宦官等特殊出身者,及武功出身任武职者,共有官员1383人,而其进士有469人,占总数的40%。唐后期697名官员中进士出身者达344人,占总数的49%。看到唐代的进士科对其文官的培养起到巨大的作用。进士出身的官员操纵了部分政治权利,他们掌握了省、部、寺台(御史台)、府(京兆、河南)各中央机构以及各州县刺史、县令、参军、丞、尉、主薄等地方官职。甚至在玄宗之后,行政系统之外而能影响唐代政治的翰林学士也大都是进士出身者所把持。这批进士出身的人,其升任大都从九品的主薄、丞、尉开始,最后登上高职;而且唐代三百多名宰相,科举出身的宰相数字是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而不断上升的。通过科举取士,将选拔人才和任命官吏的权利都集中到了中央使得大批士庶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通过科举进入官僚机构形成了一种“大者登台阁,小者任郡县。”的局面。对于唐代有着重要的贡献,有节气、有学问,在政治、军事、经济等方面有专长并有实干精神的人物,不少都是科举出身,特别是进士一科。杜牧《上宣州高大夫书》就指出:“国朝自房梁公以降,有大功立大节,率多科第人。”他列举了房玄龄、郝处俊、来济、上官仪、李玄义、娄师德、张柬之、郭元振、魏知古、姚崇、宋璟、刘幽求、苏环、苏颋、张说、张九龄、张巡、杜黄裳、裴度十九人,其中姚崇、刘幽求、张说三人为制举,其余均为进士科出身,他们有功于唐代,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也是出类拔萃的人物。又如政治家狄仁杰,理财家刘晏,古文运动的倡导者韩愈,思想家刘禹锡、柳宗元都是科举出身的并有卓越才能的人。通过科举制度,唐政府把一些学有专长的地主知识分子不断地吸收到官僚队伍中来,这样就提高了唐代官吏的文化素养,加强了吏治,最终把唐朝建设成为一个雄踞于世界东方的封建大国。总的来说,作为封建社会上层建筑一部分的科举制度,在唐代的历史条件下,在这政治上无疑是具有重大积极影响的。科举制度是封建选拔官员的一种制度,它在唐代被正式确立,比起两汉的察举制度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有极大的优越性,它使得封建国家把官员的选用权集中于中央,以适应于大唐帝国统一的政治局面的需要,科举制度面向地主阶级整体,招徕人才,这说明,科举制度对唐朝的社会政治是起了积极影响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唐朝科举制度它在唐朝后期的发展完善中,出现了许多的弊病,使得对唐朝的文学、政治统治产生了消极的影响。注意到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唐朝的社会、政治、文化都是有意义的。

唐代选士制度论文研究

唐朝是一个人才辈出的时代,可唐朝的选才标准却有点怪,唐时的《选举志》提出选拔人才的标准是:一曰身,即体貌丰伟;二曰言,即言辞辩正;三曰书,即楷法遒美;四曰判,即文理优长,这四条标准,第一是看长相,第二是看语言表达能力,第三是看书法,第四才是看文章。以这样的标准选人,一定会让一些有才而貌陋者落选,其实,这四条标准也确使一些有才无貌者吃了大亏,留下名句“今朝有酒今朝醉,明日愁来明日愁。”,“酿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甜?”的晚唐著名诗人罗隐,大概就属于这类吃亏者。据《南部新书》记载,罗隐虽然诗写得好,可其长相却相当困难,因此屡试不第,到底长相困难到何种程度呢?书中举出一例:斯时,罗隐诗之大名,不但在市井中流传,同时也传入闺阁之中,曾经当过宰相的郑畋,有个小女儿就非常喜欢罗隐的诗,甚至喜欢到了想嫁给他的程度。而郑畋却是宰相肚里能撑船,对女儿的天真想法,既不表示赞同,也不表示反对,而是在一次罗隐前来拜访时,让女儿隔着帘子观察自己的偶像,这次隔帘观察的结果,如同时下网恋的“见光死”一样,从此以后,郑小姐就不再读罗隐的诗了,更不要说想要嫁给他这一回事了。正因为罗隐貌陋如斯,以唐朝的选人标准,就难怪罗隐会屡试不第了,以这样的选人标准,我们也就能够理解,才华横溢而相貌丑陋的钟馗,为何会在殿试不中后,触柱身亡了,也就能够理解,何以诗圣杜甫也会屡举进士不第,可能就与诗圣的体貌不够丰伟有关,因为书中没有明确记载诗圣的体貌特征,只好在此妄言猜度了。以这样“四项基本原则”的标准选人,是不是唐朝的官员就应当个个俊朗、人人轩昂了?当然不是!从《新唐书》中可以知道,也有官员长相如鬼的,譬如,中唐时的卢杞就是这样相貌如鬼的人。

隋朝统一全国后,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员;隋炀帝时,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形成。唐朝建立,继承和完善科举制度。贞观时,增加了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大量增加科举取士的人数,还首创了武举和殿试;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以后成了定制。

迄今,人们在谈论科举制时,总会习惯地认为,是唐朝承袭了隋朝形成的取士制度,使得科举制几经风雨,日臻完善,在自唐代之后清代以前的1300余年的历史长河中、在历代政治统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也是基本事实。但科举制在隋朝初创时的体系并不是后来这个样子。实际情况是:唐代的科举制,除了通过考试选士用人的意图和科举制的名称没有发生变化外,从内容到形式都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异;隋朝“十科举人”的选才标准被严重篡改,其中大部分重要科目被放弃;用人价值观发生了根本变化。毫无疑问,科举制是唐朝实现集权的基本制度之一,对唐王朝几度辉煌,达到鼎盛起过重要作用。通常,流传于社会的一般说法是:公元690年,武则天在洛成殿亲自主持对贡生的考试,由此开创了中国历史上的殿试制度。而据唐史记载,在这之前31年的公元659年(唐高宗显庆3年),“春二月乙亥,上亲策试举人,凡九百人,惟郭待封、张九龄五人居上第,令待诏弘文馆,随仗供奉” [30] 。由此看出,由史册记载的首创“殿试”的皇帝应该是唐高宗李治。科举制本来就是一项选官进士的政治措施,对于最高统治者亲临殿试,通过公开的方式遴选治国良才,本也无可厚非。但此时科举的内容与隋朝相比,已发生了质的变化。隋朝在向唐朝演变的过程中,只是借用了科举制的名称、方法和组织形式。是按照最高统治者的旨意,对考试科目进行取舍,摒弃了以孝、德、礼、义等为用人核心价值取向的察举项目,大量增加文才类的考试科目和内容,科举制便很快取代了以往以荐举为主的选士制度。唐朝的“科举考试大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常科,每年定期举行,一种是制科,由皇帝根据需要下诏举行。常设的科目有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开元礼、道举、童子等。其中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为常设科目”[31] 。与隋朝科举制所设置的十科相比,唐朝的六个常设科目,相对应、相关联的只有“文才秀美”和“学业优敏”两科。“孝悌有闻”、“德行敦厚”、“节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和“执宪不挠”,这些重要的科目被舍弃了,或作为轻描淡写的考察科目,并不列为正规程序,不为重视。重文重智,轻孝轻德,已在唐代科举制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考试方法有:帖经、墨义、口试、策问、诗赋五种。整个是在围绕着“文词”费心劳神。在报考对象上,唐朝规定考生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生徒,二是乡贡。由中央、地方官学经过规定的学业考试合格,选送到尚书省应试的,称为生徒。不由馆、学而学有所成的为士人,自己向所在州县报考,经县、州考试选拔报送尚书省应试的,称为乡贡。从公元736年(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以后,对报考资格的要求越来越严。公元807年(唐宪宗元和二年)诏令:“举人曾为官司可罚,曾任州县小吏,虽有辞艺,长吏不得举送,违者举送官停职,考试官贬黜。”[32]公平公开在这个时候也大打折扣。“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是各方面的,靠几科考试是不可能选出真正的人才,这是简单的逻辑问题。古代用吟诗赋词好坏来选行政官员不就是很荒唐的吗?今天一个研究古汉语的专家学者有何必要一定会外语呢?普遍意义上的‘好官员’首要的是道德高尚,而这一点肯定是不可能用考试来决定的。同时固定的考试内容很容易使人丧失创造力,缺少综合能力,这样选出的人才如何能应付复杂多变的现实社会呢?”[33]那种认为“唐朝继承了隋朝科举制”的理论观点是名不副实的。这种变异淡化了隋朝以民本为主体、以儒家兼容诸子百家优秀文化传统为核心载体的科举体制基础,将统治者的治国意图和兴致爱好作为选士用人的最高标准,逐渐演变成了一个在皇权旨意摆布下的官本政治用人体制,科举进士成了文人墨客的卷场决斗。这个体制的形成,既有力地推进了中央集权封建统治用人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固定化和偏执化,一次次地加速了中央集权的高度集中统一,在极大地推进了唐、宋、元、明、清等各个后续朝代巅峰迭起的同时,也一次次地将这些封建王朝推向穷途末路,最终,使科举制本身寿终正寝。 科举制在唐朝的变异特征及对后世社会的消极影响。(一)变异的主要特征。特征之一:科目偏废,重文轻德。唐初所开的科目,如明法,明算,明字诸科,颇能切合实用,拔取真才。其后仅重明经,进士二科,明法科更随之而废,流弊因而产生。此因明经科重视帖经,士子对经籍遂努力背诵,久之,‘试学者以帖字为通经,而不穷义旨’;进士科则重诗赋创作,久之‘考文者以声病为是非,而唯择浮艳’。不论明经或进士科,演变至后期,都各走极端。[34]就考试内容看,明经与进士皆属文学科目,并不是隋朝时“孝、德、义、礼、信,公、智、文、才、勇”齐备的科举体系。特征之二:以考代举,就“试”论“试”。 在隋朝,“科考”与“察举”是科举制的两个重要程序。“察举”是一个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综合的观察人、了解人、认识人的程序,也是经历史证明的行之有效的措施。“科考”则是通过答卷的方式评判应试者智能学识的程序。互相不能取代,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举士的最佳方式。而唐朝“在整个官员选拔制度中‘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即表明由察举制度变为科举制度了”[35] 。科目设置及考试内容、方法的变化,便清晰地反映出唐朝用人价值取向的变化。特征之三:士人轻浮,鲜廉寡耻。唐朝的科举偏重个人文才,忽视德行修养,具有明显的“唯才是举”倾向。由于缺乏综合考察,仅以“文才秀美”标准中举的进士,多出寒门,缺乏家训制约,行为表现轻薄;一朝得志,便放浪不羁。至今,人们还可以从这一时期的诗文辞赋中感触到轻浮堕落的意味。“唐代新兴之进士……尤其放浪不羁之风习,故唐之进士科,与娼妓文学有密切关系(即文学创作多以娼妓为题材)” [36]。唐朝中期李肇所著《唐国史补》中曾记载了这样一段故事:“贞元十二年,驸马王士平与义阳公主反目,蔡南史、独孤申叔播为乐曲,号《义阳子》,有团雪散云之歌。德宗闻之,怒,欲废科举,后但流斥南史、申叔而止。”[37]蔡南史、独孤申叔均为风流进士,唐德宗因此事认为进士中存在某些浮华轻薄之风,因此“欲废科举”。唐朝科举的试前推荐,表面看似乎有些像“荐举”,其实仍然是围绕文辞设置的一道门槛。由于试前推荐的重要,士子们争相寻求名人对自己的文章进行品判。先是为登访名人,奉上大量金钱要求接见,进而呈上自己的文章望得好评,名为“求知己”,若名人不阅不评,则再投,谓“温卷”,温卷还得不到品评,便会拦路堵截,要求接见。如此卑躬屈膝,皆显士人为求中举,鲜言廉耻[38]。特征之四:学为做官,习非所用。唐代的科举制发展到中后期,已严重脱离实际,脱离现实,学与用无关,学就是为了考试,考就是为了做官。“进士者时共贵之,主司褒贬,实在诗赋,故士林鲜国体之论,其弊一也……所习非所用,所用非所习,故当官少称职之吏”。[39]在唐初进士、明经、明算、明法等科尚可并行,到后来,仅以进士、明经二科为主,实用性科目倍受冷落。随着官本意识的提升,人们皆以当官为荣,实用科技不能成为科举入士的条件。(二)变异对后世社会价值取向的负面影响。自唐朝开始,年复一年的科举考试,已成为封建统治者彰显其政治价值取向的晴雨表,成为应试举子们由“江湖”向“庙堂”流动的直通车。在皇权的驱使下,年复一年的科举考试的背后,是民本意识日复一日的被淡化,被冷落,被遗失;而官本意识则一天天在滋生,在增长,在扩张,是后世官僚主义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产生的制度根源。社会意识形态,是国家政治、法律、道德、哲学、艺术、宗教等各种社会观念的总和。唐朝社会意识形态由民本向官本的转变,是统治者实现中央集权需求的反映。科举制在实现这种转变的过程中,效忠效力,尽了犬马之劳。科举制在唐朝的变异,尤其是“殿试”制度的建立,由皇家主导的影响中国社会长达1400多年的官本意识,便从这个历史时期开始,成为主导士人阶层价值取向的主流社会意识形态。上古先贤们所提倡并为之不懈努力坚守的民本意识,从此开始一天天萎缩、灭失,科举制的负面效应在一天天显露。“天子重英豪,文章教尔曹;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少小须勤学,文章可立身;满朝朱紫贵,尽是读书人。学问勤中得,萤窗万卷书;三冬今足用,谁笑腹空虚”。[40]便是对科举制由隋朝到唐朝走向变异后的真实写照。在耀眼的皇权光环笼罩下,进士成为知识分子人生的最高奋斗目标和体现人生价值的唯一追求。此时,“仕途”便与“学途”合二为一了。唐代以后的历代社会逐渐混淆了“教学”与“科举”的概念以及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是“学而优则仕”和“读书做官论”盛行的重要历史原因。这一由民主呼声和民主需求酝酿的民主制度,在中央集权演绎到登峰造极时,便走向了民主的反面,成为在皇权庇护下,为集权制尽忠尽孝的御用工具。科举制的异化过程,从吏制的角度映证了唐代以后皇权思想的普及程度和皇权自上而下系统化的发展轨迹。从此,在各朝各代各级衙门的官员身上,都可或多或少地领略到皇家的身份特征和皇权至高无上的影子。对社会价值观造成严重扭曲。许多读书人苦读一生,都是为了科举及第后的富贵荣华,他们从幼年起就在为考试苦度十年寒窗,为做官消磨人生宝贵时光。参加科举得中后的仕子们,成为统治阶层中的官僚,成为统治皇权的附庸,成为统治的工具。既然有得中后的喜悦,当然也就有落地的痛楚。许多人就如《儒林外史》中的老童生周进一般,到老还是个秀才,把自己一辈子都奉献给了科举。有道是“负凳提篮浑似丐,过堂唱号直如囚”,“三条烛尽,烧残举子之心”。唐朝的科举制,“不仅仅遏制了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且,还扭曲了许多读书人的身心,从而给中国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内耗”。[41]严重误导了教育的发展方向。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选拔官吏人才的政治制度。科举制度尽管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中国教育起到过某种促进作用,与教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从来就不是一种正规的教育制度。把教育制度和科举制度联系在一起,使教育陷入误区。一种选拔政治人才的科考制度的建立,却天经地义地改变了学校教育的发展轨道,中国古代的学校教育从此走上了命运多舛的不归路。唐朝以后,学校教育与科举制之间的轻重存废,总是遵循着重学校轻科举—科举与学校并重—重科举轻学校的一般规律。[42]在变异的科举制度的樊篱之中,学校变成考试培训的基地,教育沦为科举进士的附庸。随着科举制的变异加剧,学校教育的独立性逐渐丧失,教育教学都围绕着科举考试来进行,社会也逐渐产生偏重科举、轻视学校的风气。考试内容侧重经典章句,追求华丽诗赋,方法机械呆板,多靠死记硬背。既不利于选拔和培养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又养成了空疏的学风。人们读书的目的不是为了求知求真,而是为了获取功名利禄。这种具有强烈功利色彩的教育观,长期支配着中国的学校教育。明清实行的八股取士制,更是对唐朝科举制的变本加厉的承袭。严重阻碍了科学文化的发展,是导致近代中国自然科学落后的重要原因之一。有人自觉不自觉地把科举制与教育强行联系在一起,实则是对科举制的一种误解和对教育的不了解。废止科举制100多年过去了。而今天,科举制的强大生命力仍旧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教育。以高考为例,“从1905年算起,中国废除科举制度整整一个世纪了。然而,科举却以另一种形式在中国的教育领域恢复并存续着。从理论上讲,恢复高考只是恢复高等教育制度的外在的组织形式。但高考制度的几度废兴,总是没有摆脱科举考试制度的阴影。高考沿袭了中国历史上科举的做法,将一种政治选拔制度强加于教育,赋予高考以选拔的职能。所以有人认为,统一高考制度是中国历史上选官的科举制度在教育领域里的演变”。

唐朝人才选拔制度是科举制度,又称科举,是中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基本制度。它渊源于汉朝,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持续了1300多年。科举制改善了之前的用人制度,彻底打破血缘世袭关系和世族的垄断;“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部分社会中下层有能力的读书人进入社会上层,获得施展才智的机会。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论文

从婚姻的原则看:古代婚姻必须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是指主婚权属于父母,即选择配偶,嫁娶方式均由父母做主,而不问男女双方本人的意愿,实质上就是父母包办婚姻。《诗经·齐风·南山》“娶妻何如,必告父母”; 《孟子·滕文公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恩格斯也指出:“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媒妁之言”是指婚姻由第三人即“媒人”撮合,它是父母包办婚姻不可缺少的终结,是包办婚姻的组成部分,与父母之命共同构成封建婚姻成立的要件。例如唐律规定:娶妻无媒不可,正所谓“名媒正取”,合礼合法。媒妁在古代之所以重要,在于协调宗族关系,成为宗族联姻的一个桥梁。古人讲究“和”与“睦”,宗族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通过媒妁,缔结成良缘,“合二姓之好”,使两家建立亲属关系;事情办不成,由于双方有媒妁作缓冲,就不会发生直接正面冲突。“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消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和媳妇离婚,子女的意志从来就不在考虑之列。”[1]“家长有包办子女婚姻的权力,无论子女成年与否,他们的婚事都依据家父的意志决定,甚至无须询问本人的意见。”[2]《孔雀东南飞》一文中焦仲卿和刘兰芝故事让人潸然泪下,因婆婆不喜欢媳妇,百般刁难,使得女方在再婚当天“举身赴清池”[3],投河自尽;男方也“自挂东南枝”,上吊自杀了。陆游与唐琬,只能垂泪吟诗:“一杯愁绪,几年离索,错,错,错!……山盟虽在,锦书难托,莫,莫,莫!”[4]酿成这样的悲剧原因何在?归根到底就是所谓的“父母之命”。为什么古代能奉行包办婚姻,使子女的婚姻权利掌控在父母的手中?婚姻家庭关系随着社会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关系,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也就会有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形式。中国古代这种婚姻家庭制度是当时社会性质的体现,并与当时社会形态相适应。《礼记·昏义》:婚姻的目的是 “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缔结婚姻一方面是为了外部关系,即“合二姓之好”,也就是通过婚姻这一纽带将两个宗族连接起来,结成一种亲属联盟。古代婚姻是以国家和社会为本位的,并不考虑男女当事人双方的个人利益,所以婚姻制度在我国古代往往带有婚姻以外的政治含义。 另一方面是考虑内部关系,即“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就是祭祀祖先,延续后嗣,古代社会的婚姻主要是用于传宗接代,维系宗法血缘关系,使家庭兴旺,长盛不衰。总之,不管婚姻关系的缔结还是解除,都是出于家庭、家庭利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当事人个人的幸福;婚姻行为实际是家族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家系和宗族利益是包办婚姻的唯一基础,既然是出于亲属集团的利益需要,是家族行为,自然家父和丈夫在家庭中居于至尊地位,妻子和子女则处于无权和服从地位,甚至没有独立的人格,更没有什么婚姻自由可言。中国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可谓为“孝的文化”。[5]中国最早的辞书《尔雅》对“孝”的定义为:“善父母为孝”。“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拆我树杞。岂敢爱也?畏我父母,仲可槐叶,父母之言,亦可畏也” 。孔子认为“孝”必须 “无违”。无违就是绝对服从。而古代婚姻包办性已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这一“孝的文化”的影响。《孝经》所宣称的“夫孝,天之经也,地之意也,民之行也” 在古代中国子女心中根深蒂固。他们认为“父母之命”是天经地义的,毫无自我意识。这一思想的禁锢让中国古代的男女本人在很多场合被置于契约客体的地位,却毫无反抗意识。在古代社会中,在运用思想统治这一“软兵器”的同时,还适用法律这一“硬兵器”以确保婚姻制度的目的。夏商以来形成了“罪莫大于不孝”“罚莫大于不孝”的罪行观念及制度。唐律将“不孝”作为“十恶”罪名之一,“不孝”包括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或供养有缺,不按规定服丧等,确立了“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原则。古代的“孝”强调它与宗法等级关系密切相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宗法制下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的支配权,主婚权就是对人身支配权重的典型。社会上这种宗法等级制度其实是阶级对立关系的一个缩影。“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男女本人之个性的、情爱的要素被极端地忽视,尤其是女性在这一方面一直处于被压迫的地位。”[6]两性地位的等级性是古代婚姻制度的另一特征,封建社会中妇女是弱势群体,毫无地位可言。恩格斯曾指出:“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便成生孩子的简单工具了。”中国古代的男尊女卑思想和制度都是极为突出的,男主女从的不平等关系为封建的礼教和法律所确认,并得到严格的保护。《仪礼·丧服》载:“夫,至尊也。” “夫,天也,妻,地也;夫,日也,妻,月也;夫,阳也,妻,阴也。天尊而处上,地卑而处下。”[7] “夫妇者何谓也?夫者,扶也,扶以人道也。妇者,服业,服于家事,事人者也。”[8]“夫为妻纲”,是封建伦理纲常中的“三纲”之一。这种夫权统治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在夫妻关系上的反映,是与封建社会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紧密相关的。女性在封建社会中一直处于卑贱、屈从、依附、遭奴役的地位。《礼记》阐述妇女必须遵守“三从”“四德”, 《女诫》规定“事夫如事天,与孝子事父,忠臣事君同也。”,认为女子应该“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从一而终”充分说明了夫权的绝对威严和妇女地位的极其低下。夫妻之间,无论是人身关系,还是财产关系,丈夫均处于支配、命令者的地位,妻子则只有屈从。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封建社会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无权处理家庭财产,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古代女子根据父母的意思一旦缔结了婚姻,就是确定为夫家之成员,在夫家遭受不幸,关系恶劣并受到虐待的场合,社会一般不可能以援救媳妇的立场,加以尝试有效的干涉。这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已经背负了太久太久!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方式也具有独特的一面。中国古代传统法制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宗旨,强调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权利意识受到一定的压制,故刑事、行政等公法体系相当发达,民事之类私法相对滞后。有关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属于刑法和行政管理法的“附属规范”,在法律体系中并未取得独立地位,而是包容在统一法典之中。如从汉朝开始通常以“婚律”“户律”“户婚律”或“婚户律”之名置于诸法合体的成文法。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至关重要的是来源于礼制的习惯法。 “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是被称为“不得与民变革”的永恒准则,也是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高原则;“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是处理亲属关系的基本伦理要求;“六礼”、“七出”、服制等等都带有宗族习惯法的性质;记载西周政治体制及政府职能的《周礼》则规定了婚姻家庭事务的管理机构和执法标准。在以上四个部分中,除了伦理规范之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宗族习惯法和婚姻行政管理制度都可以纳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范畴。我国进入阶级社会起,宗法制度便起了支配作用,宗法的精神和原则——尊尊、亲亲、男女有别是封建家庭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础。因此,调整封建家庭的民事立法,是以保证父权,夫权为主要宗旨,它体现在婚姻继承各个方面。但是封建民法中所规定的子女对尊长的赡养义务,虐待父母的子女不得享有继承权,对于维护家庭的稳定性起了重要作用。这些规定在今天看来也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剔除封建家庭法的糟粕仍有值得批判继承的内容。[9]在学习古代婚姻制度过程中,我们看到家长漠视子女的权益,专制独断,将其婚姻当作政治筹码,看到女性背负两千多年的沉重枷锁,看到古代男女婚姻的悲惨与不幸,看到了古代婚姻的包办性、人身的依附性、家庭关系和两性地位的等级性等突出特征。两千多年来,中国婚姻立法有无至有,其间经历的艰辛可想而知。今天,我们需要总结中国法制历史的丰富经验,做到鉴古明今,古为今用,总结建国以来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和吸收外国法律知识,在完善婚姻家庭等单行民事法的同时,促进民法典的诞生。

法律分析:唐代法定的婚姻年龄,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就可以结婚;玄宗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为了增加人口,把结婚年龄又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 唐代确立婚姻关系第一步是立“婚书”。因唐代法律规定长辈可以包办子女的婚姻,子女如果不服从,法律规定,丈责一百,因而,决定了唐代的婚姻并不是自由恋爱,一般不能体现青年男女的个人意愿。 除了立“婚书”外,唐代由于受到魏晋南北朝时期婚俗的影响,买卖婚姻非常普遍。

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三妻四妾而妻子却要三纲五常这就是封建制度的不好的地方让人觉得恶心反胃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中国婚姻关系的本质精髓所在,即为“伦理”。它刚开始是作为一种社会风气习俗以及道德观念而存在,直至唐朝才以法律的形式完整而全面的确认了这种封建伦常关系,制定了一套完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即《唐律•户婚律》。《唐律•户婚律》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其中的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了婚姻关系的缔结、保持以及解除。在此本文仅从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关系的解除方面来看唐朝伦理道德思想渗入社会生活乃至婚姻关系的状况。《唐律•户婚律》对离婚有二种规定。第一,强制离婚,它包括官府强制离婚和丈夫强制离婚。官府强制离婚是指夫妻凡发现有“违律为婚”、“嫁娶违律”、“义绝”者,实施强制离婚。丈夫强制离婚是指妻子犯了“七出”之条,丈夫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的“出妻”“休妻”;第二,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即所谓“和离”。

现代文官制度研究论文

英国近代文官制度评价有六点。

1870年6月4日英政府颁布正式确立公开竞争考试制度的枢密令,这是英国文官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加拿大和美国在英国的影响下,分别于1882年和1883年建立了文官制度。

德国、法国、日本长期保留封建官僚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才真正确立现代文官制度。评价有六点。

1、保证政局的稳定性、政策的连续性和社会的常态运行。

2、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扩大选才范围,提高行政效率。

4、对在职文官实行常任制、功绩制和职位制,也有利于增强他们的职业安全感和工作责任心,还可以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5、西方文官制度具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是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6、文官考试制度存在贵族化倾向及晋升上的论资排队等自身局限。

英国文官制度的主要特点

1、贵族色彩浓厚。英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政府机关中弥漫着贵族化的阶级、身份和地位的观念。

2、重视通才教育。文官考试注重大学文化课程,提倡非专家化,注重一般教育及学识。

3、实行分权管理。英国以人事法为依托,以成文惯例法为主体,中央与地方的人事制度不完全相同,地方政府各有特色。

4、具有稳定的传统。文官从进入政府到退休为止,在政府内部流动较少,与外界接触不多,容易滋长墨守成规的倾向。

哇 直接复制 追加40分!

历史上,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的发展,政府的结构和功能日益复杂,政府工作人员大量增加,在旧式的官僚集团中逐步形成了现代意义的文官。为了对文官这一特殊及特区进行管理,西方各国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对文官的分类、考试、录用、考核、奖惩、待遇、培训、晋升、调动、解职、退休、保障等作系统规定的规章制度和体制,目的在于选贤任能,提高行政效率。这就是现代西方各国的文官制度(公务员制度)。西方文官制度是在反对西方封建官吏制度和早期西方的“个人赡徇”、“政党分肥”官员制度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今天西方各国的文官制度,有以下几个带有普遍性的重要特点:(一)法制化。在西方封建专制下,官吏对君主负责,按君主的意志行事,只要能取信于君主,便可为所欲为。在个人赡徇制和政党分肥制下,官吏对个人、对党派或党派领导人负责,只要效忠上司或党派领导人,尽管无德无能,甚至严重危害民众,也不影响禄位。现代西方文官或公务员只对法律或法定职权负责。西方各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文官的法定地位、权力、责任,权利、义务。文官行使权利、执行任务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文官的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规定,便是违法渎职,要受到司法制裁。同时。文官对国家、对人民、对上级、对部属都有法定关系。他的职位、地位、待遇依法受到保障,非因违法失职不受免职、停职等处分。(二)实行功绩制.(Merit system)这是现代文官制度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为反对封建特权、个人赡徇制和政党分肥制的弊端,实现担任公职“机会均等”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功绩制体现了“任人唯贤”和“奖优罚劣”。它包括两方面: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严格考核,论功行赏。在西方封建专制、个人赡徇和政党分肥制下,官吏、官员的任用、升黜、赏罚往往根据君主、政权机关的首脑或政党领袖个人的好恶,即不重视业务能力,对业务能力也没有什么客观的衡量标准。功绩制则根据较为客观的标准确定的业务能力和其它工作素质,决定文官的录用、升降和奖惩。(三)用人重知识化、专业化。封建官吏制、某种个人赡徇制和政党分肥制用人不注重专业,有时甚至不注重知识,这与当时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治有关。现在政府功能中管理和服务的比重越来越大,政府公务日趋专门化。除少数高级职务外,大量的中级、下级职务非有所需专门知识和技能不能胜任。这种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往往要经较长时间的专门教育方能获得。除美国外,现在西方各国一般都规定相应的学历作为一定职级文官考试录用的条件。美国虽对学历无明确规定,但在考试时,也极注意检验应试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能力。政党分肥制倡导者的“政府工作平凡简单,任何人皆可胜任”的理论,是现代文官制度所彻底否定的。(四)规定“政治中立”,实行职务常任。封建君主和贵族集团把政府官吏看作是自己权力的派生物;政党分肥制时,党魁把政府官员当成扩大本党权力,增加本党力量的工具,因而官吏、官员都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现代文官制度则要求文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西方各国都规定文官不得参加某些政治活动,不得担任选举公职(要担任,就要辞去文官职务),不得接受政治捐款等,并规定文官“无过失不受免职处分”、“不随内阁而进退”,保证文官的职位、去留、待遇、前程不受党派政治斗争的影响。(五)进行科学管理。现代各国文官的数量比封建时代及个人赡徇、政党分肥时期官员数量大为增加,管理文官的工作随之日益复杂,必须用科学的人事管理方法方能应付裕如。科学的管理方法主要包括人员分类、统一管理、智力开发、动机诱导等。人员分类:现在西方国家对文官采用的分类方法,基本上可归为品位分类和职位分类两种。分类就是使文官结构标准化、明确化,使管理有所遵循,使文官明确自己的升迁路线和奋斗目标。统一管理:各国都形成了统一管理文官的机构。这些机构根据统一法律、法规对文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管理可以使各部门互相协调,减少混乱和苦乐不均,促使人才合理流动。智力开发:各国都注意文官知识的更新和能力的提高,以各种形式对文官进行培训,以保证文官素质能不断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动机诱导:运用行为科学和管理心理学的方法调节人际关系,加强团结意识,培养竞争和合作精神,发扬责任感和荣誉心,调动文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六)讲求职业道德。封建时代及个人赡徇制、政党分肥制时,官吏无所谓职业道德,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仗势欺人习以为常。现代文官作为常任的政府工作人员,对外以官方代表的身份出现,要求他必须忠于国家,为国家的总体利益服务。对此,各国都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一般包括依法行事、廉洁奉公、遵守纪律、严守机密、不得兼职等。有的国家还对文官的言谈举止作了某些规定,如“给任何人以公正不阿德印象”、“言谈克制保留”等。现代西方文官制度不同于西方封建官吏制度及早期个人赡徇制和政党分肥制的这些特点,是随着西方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通过人民长期民主斗争及几次重大的官员制度的改革,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尽管目前仍有些弊端,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政府和文官都不能完全避免违反制度的现象,但这一制度的确立毕竟是历史上的巨大进步,其中有很多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对现代社会化经济的发展和现代政府的人事管理是普遍适用的。在我国目前的人事制度改革中,大有借鉴的必要。还有一篇在百度文库下面是另一篇(一)西方文官制度的含义文官,也称公务员,译自英文Civil Servant(单称)或Civil Service(群体总称),在美国还被成为“政府雇员”,即英文Government Employee,一般是指经过公开考试被政府择优录用,在中央及地方行政机构中长期固定地担任文职工作并具有一定等级的工作人员。 在不同国家里,文官的概念各有其特定的范围。通观各国文官制度,其范围大体可归纳为以下3种类型:第一是小范围的,仅指中央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的和非政府任命的事务官或常任文官,英国及许多英联邦国家如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属于这种类型。其中尤以英国最为典型。按照英国有关法律规定,文官就是指在中央政府中除“政务官”以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即上自常务次官,下指清洁工。由选举或政治任命产生的议员、首相、部长、国务大臣、政务次官、政治秘书和专门委员会等政务官以及法官、军人等不包括在文官范围之内。第二是中范围的,指中央政府机关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包括政务官和事务官。美国、加拿大等国属于这种类型。美国文官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划分。广义的划分是指与军人相区别的所有政府雇员。包括总统、州长、部长、副部长、助理部长、独立机构的长官等政务官和行政部门的所有文职人员,而立法部门的议员及国会雇佣的职员和司法部门的法官及法院其它工作人员、军队的军官及文职人员等不包括在文官范围之内。狭义的划分仅指除选举和政治任命产生的高级官员以外的政府行政部门的文职人员,即职业文官。但其范围比英国的常任文官所包括的人员更广泛,还包括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政府经营的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第三是大范围的,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机关的公职人员、国会除议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法国和日本等国基本属于这种类型。在法国,文官指国家机关的全体人员。在日本,把公务员(日本称“公务员”)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公务员”,指在中央政府机关、国会、法院、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事业等单位供职的所有人员;一种是“地方公务员”,指在地方政府机关、立法机关、法院、地方政府经营的企事业等单位供职的所有人员。尽管西方各国对文官称谓不同,范围各异,但基本上是指通过非选举程序而被录用担任政府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第一,文官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而任用的人员,他们与国家的关系不是契约关系;第二,文官都是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其服务对象是国家,与其它社会职业是根本不同的;第三,文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在执行国家公务时代表国家,因而必须依法行政。所谓文官制度就是指由法律或法令规定的有关文官的考试、录用、考核、任用、奖惩、培训、工资、福利和退休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总称。二、西方文官制度的产生 西方文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是随着资本主义政治、经济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在中世纪,英国实行封建专制制度,国王集立法和行政大权于一身,所有官员都是国王的臣仆,一切听命于国王,官吏的任命和升迁完全取决于门第出身和对国王的忠诚,而个人的品德和才学则无足轻重。这种人事行政制度就是所谓的“恩赐官爵制”。17世纪80年代末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最后胜利,并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国王权力受到极大削弱,议会成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随后建立了两党轮流执政的政治体制。在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党派掌握了对政府中重要官员的任免权。于是,在议会选举中取胜而上台的党派,便把政府官职看作是“战利品”,合法地、公开地进行论功行赏,加以分配,这就是所谓的“政党分肥制”。随着执政党的不断更替和内阁的频繁变迁,政府行政工作人员不断的大换班,引发政治周期性的震荡和资产阶级的重重矛盾,严重损害了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这一现实促使资产阶级下决心改革旧的官吏制度,探索新的人事行政制度。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1805年英国财政部就设立了常务次官,随后一些重要部门也相继设立常务次官,到1833年政府所有部门都设立了常务次官。“政务官”和“事务官”两大类的“两官分途”体制由此发轫。政务官包括各部大臣、副大臣和政务次官,负责制定政策,并随政党进退而进退;事务官包括常务次官、副常务次官、助理次官等,负责执行政策,不与内阁共进退。这一做法,有效地保证了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和政局的稳定性。与此同时,这一时期,英国许多政治性报刊开始不断刊登介绍中国录用官吏的程序和做法,主张实行中国式的文官考试。1833年英国政府各部开始实行官职的考试补缺制度。1853年英国议会派遣麦克莱等3人组成委员会调查东印度公司的用人制度。该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明确提出了要摒弃用人制度上的“恩赐”主义,实行考试任用制度。1854年,英国财政部高级官员查里斯·屈威廉和斯坦福·洛斯克特对英国文官进行了全面调查,提出了著名的《关于建立英国常任文官制度的报告》。报告建议设立常任文官制度,包括考试、录用文官、重视文官的专业水平、提拨优秀文官等等。英国政府以枢密院令的形式公布了这个报告,并决定成立了3人委员会负责文官的考试、录用事宜。1870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第2号枢密院令,对文官的考试、录用、等级结构等重要原则做了进一步的确定和完善。至此,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个文官制度在英国正式确立。美国文官制度的建立,经历了和英国大体相同的情况。建国后的美国,政治上实行多党制,但“政党分肥制”所带来的政局不稳和官员素质低下问题丝毫不逊色于英国。例如1841年,哈里森当选美国总统,一个月后便因忙于职位分配劳累而死;1861年,林肯当选总统,分官使他精疲力尽,他形容说“如果前院起火,我都无法去救”。1881年,因分官不均,导致菲尔德总统被刺事件发生,使资产阶级异常震惊,为了克服“政党分肥”的种种弊端,1883年1月,美国国会正式通过了由议员彭德尔顿提出的《文官制度法案》(史称《彭德尔顿法》),该法确立的原则主要有:用功绩制取代分肥制;文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文官为职业官员,除非渎职,不得被解雇;文官不得参与政治活动,在政党政治中必须保持中立;依法成立3人文官委员会,负责联邦文官的统一管理活动。与英美不同,法国、德国和日本在历史上都曾存在过强大的中央集权官僚体制。法国在拿破仑统治时期就建立了庞大的官吏队伍,德国在“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建立了中央集权政府体制,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建立了以天皇为权力中心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1946年,法国颁布了统一的公务员法,开始将文官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1947年日本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法》,其主要内容有文官实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实行功绩制等;1949年,联邦德国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对帝国的官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确立了“考试用人”、“机会均等”、“文官常任”等原则,1950年又颁布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公务员法》,形成比较完整的现代文官制度。 (三)西方文官制度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文官制度获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 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经济在工业生产、国际贸易等方面获得了稳定的发展,科学技术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新的科学技术革命蓬勃兴起,西方国家开始进入所谓的“信息社会”或“后工业社会”。科技革命不仅推动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而且给政府管理以极大的影响,政府管理手段越来越走向办公自动化和电子计算机化,文官越来越趋向职业化和专门化。在此情况下,传统的文官制度在许多方面相对落后,不能适应新的挑战的需要。为此,西方一些国家着手对文官制度进行改革,从而促进了文官制度的大发展。在英国,1968年,以苏塞克斯大学名誉副校长福尔顿勋爵为首的12人委员会提出了改革文官制度的报告。这份报告共158项,主要内容有:精简文官层次,打破行政官员系统的封闭性,建立开放的、统一的分类制度;成立文官事务部,代替财政部行使文官管理权限,改革对文官的管理办法;重视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成立文官学院,专门从事对文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等等。报告建议具体,操作性强,其中大部分建议被采纳和实行,大大推动了英国文官制度的发展。 在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文官制度的法律,其中职位分类是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职位分类注重职位的性质和对职位的工作要求,强调职位与责任、职位与能力的有机统一,职位分类的实行,有助于科学地选拔人才,有利于提高文官的素质和政府的工作效率。1978年10月,卡特政府提出并由国会通过了《公务员改革法》,对联邦政府文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确立九项成绩制原则、改革人事管理机构、推行成绩工资、改革考核制度等,其核心是推进按工作表现付酬的成绩制,以达到提高政府管理效率的目的。上述改革措施,促进了文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官制度正在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网络化的趋势,呈现出新的发展特点:这就是录用形式趋向多样化;越来越重视文官的专业化;越来越重视文官的权利保障;实行开放式管理,强化文官的流动性;强化职业培训的终身化;强化人事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作用等等。(四)西方文官制度的特征 西方文官制度产生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之下,经历100多年的风雨磨砺,沧桑变化。尽管各国国情不同,法规条款差异明显,但从总体上来说都呈现出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即绝大多数文官都必须通过公开的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政府任何一级文官职位,都要向成绩优秀者开放。西方各国几乎都用立法的形式把考试的内容、方式、条件、机构等方面固定下来,形成制度,例如日本法律规定,所有公务员都必须经过考试才能进入国家机关,否则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轻者罚款10万日元以上,重者处以一年徒刑。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制度地有效贯彻,对于建立一支精干、稳定和高水平的文官队伍,保持行政系统的连续性和高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二,严格考核,晋升唯功。考核是文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高工作效率的中心环节。西方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文官的考核工作,一般都坚持以下3个原则,即职责一致的原则、奖惩结合的原则、公平对待的原则;考核内容详细、全面,例如英国对文官的考核包括工作知识、人格性情、判断力、责任心、创造力、可靠性、机敏适应性、监督能力、热心情形、行为道德等10个方面,每项按5等打分,再以5等总评。美国除了对文官定期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适应能力之外,还非常重视平时考核,禁止文官在办公室看报、吸烟、聊天、会客、写私人信函等等,每天都要撰写工作报告,准确记录工作内容和数量,作为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三,政治中立,职务常任。西方各国普遍要求文官必须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不得介入党派活动,不得参加党派竞选,不得以党派偏见影响决策,文官的工作与党派完全分开。西方国家一般把政府官员分为两大类,一类称为政务官,他们往往随党派竞选的胜败而进退,主要担任各部、委的行政首长,构成内阁成员,有一定的任期限制;另一类为事务官,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文官,他们一般被录用后,就按工作成绩逐年提升,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有全面的了解,实行职位的常任制,只要没有过失,就可以终身任职,有终身的职业保障。 第四,官纪严明,待遇优厚。西方各国对文官普遍具有严格的纪律要求,例如要求文官必须忠于国家,忠于政府,严守国家机密,不得参与任何商业性的盈利活动等等。与此同时,各国都有比较完备的关于文官的法律、法规,对文官的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十分详备的规定。所谓法律保障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文官的权利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或因违反纪律受到不适当处分时,有权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专门机构提出申诉,并受到法律和法律程序的保障。西方各国文官待遇普遍比较优厚。除了较高的工资外,还有职务津贴、住房津贴、子女抚养补贴等等,退休后享有来源固定的、较为丰厚的退休金。然而,必须看到,西方文官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和问题。例如在各行政部门中,作为外部调任的行政首长(政务官)往往没有多大实权,各部门的实际权力大多掌握在常务次长手中,而常务次长往往有自己的一套人马,形成拥有实权的小官僚集团,他们以实力对抗行政首长,造成文官的实际地位高于政务官的局面,加大了政策执行的难度。再如尽管官纪严格,但也经常发生一些财团、企业通过拉拢或收买握有实权的文官来为自己谋利益,文官之间串通一起,常常能够直接影响政策的制订和执行等等。

传统科举制的技术、制度与政治哲学涵义——兼论科举制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根本差异一、从技术层面看科举:一部有效而稳定的文官机器经过了一个世纪的政坛风云与官制兴革,人们回首发现:“科举竞争”无论是与我国古代的世卿世禄、察举征辟,还是与外国古代的贵族制、军功制与“奴官”(如近东的所谓马木路克制)制相比,都要合理得多。而科举废除后,我国军阀时代与后来的官制也未见得优于、甚至常常是劣于科举。另一方面现代文官制中的考试制度却有许多类似科举的程式。因此为科举制“平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了。当然,对照现代文官制的实践,要挑科举制的毛病也是轻而易举的。诸如考试内容的陈腐、参考资格与考试规则等方面用现代眼光看也并非绝对公平。而当时的官吏铨选中除考试外也还存在着其他非竞争性因素,如世袭、恩荫、荐举、捐官、特授、奴官(太监外任或清时满洲包衣外任之类)等等。但是如果不以现代文明标准苛求前人,则应当说在前近代世界上的确难以找到一种政治人材选拔方式其“公正”性与效率能超过我国科举制度的成熟期。而且成熟期科举制度在严肃科场纪律、实行规范竞争方面的确是我们现行的考试制度所不能及、更是“察举征辟”色彩浓厚、身份与“关系”背景强烈的我国现行干部制度应当借鉴的。 撇开贵族政治(它一般与非中央集权的“软国家”相联系)不谈,历史上凡属中央集权的“硬国家”,无论中外,都有赖于高度科层化的职业官僚政治。印度莫卧儿帝国的曼萨卜达尔(mansabdar)体制有33级官阶,从“十人长”直至“万人长”,都是由朝廷自上而下征召、提拔或降黜的官吏。古罗马基础上建立的拜占廷帝国也有复杂的罗戈瑟特(logothete)文官体制,正是靠了这种体制多民族多元文化的拜占廷帝国才得以与特马(军区)制下军官贵族化倾向以及村社的地方自治倾向相抗衡而维持着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使帝国在内忧外患频仍的几个世纪中得以延续。所有这些官僚体制都有赖于一套中央铨选,考核与“雇用”官员的程序。但是,曼萨卜达尔体制的原则是“军而优则仕”,军事官僚的色彩远过于文职色彩。作为高级“国家雇员”他们脱胎于莫卧儿早期的雇佣军,其成员多为外国(印度以外的西亚、中亚伊斯兰地区)冒险家,缺少文化自律。因此尽管曼萨卜达尔体制以官僚决定薪俸极高而闻名于史,国家对他们也一直拥有任命与考核之权(如所周知,这两点即高薪与考核是当前人们谈论最多的反腐败方法),但这一体制的腐败速度与程度仍然极为惊人,可以说决不下于我国传统的科举官僚体系。[1]拜占廷的罗戈瑟特官僚体制文职色彩浓厚,而且对于具有政教合一特点的拜占廷东正教帝国来说,这一官僚体制既保持着独立于教会系统之外的世俗性,又具有一定程度的意识形态(宗教)自律。国家对文官的考核内容则包括罗马法之类的实用知识。然而罗戈瑟特在地方行政上的效能受特马军事贵族的制约而十分有限,而且由于政治贵族化的发展,官僚的作用日益减退,到14-15世纪罗戈瑟特大都已成为无权的虚衔。另一方面由于罗戈瑟特多是低薪乃至无薪职,又执掌征收赋税之权,因而腐败也非常严重。最后,这一文官体制的消亡也就成了拜占庭国家灭亡的先兆。[2]与这些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相比,我国的科举官僚体系在文职化、科层化、合理化等方面显然更胜一筹。以科举为“正途”而又以儒家学说为科举考试内容的做法把政权的世俗性与意识形态灌输自然地融合为一体,是我国传统政治的一大创造,它比政教合一体制与纯粹的雇佣官僚制都更有利于传统中央集权国家的发展。“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式的“机会均等”更是在专制条件下最大限度地扩大统治基础的有效办法。我国的传统中央集权体制延续得远比莫卧儿印度或拜占廷帝国为长久,这与科举官僚制胜于曼萨卜达尔或罗戈瑟特之类的外国传统官僚制是不无关系的。而如果以科举制奠定基础的隋唐为界划分我国历史的前后期,也可以看出,后期中央集权国家的凝聚力与稳定程度要大于前期,这与官僚铨选制度由察举征辟到科举考试的演变也密切相关。当然也必须指出,科举制植根于我国的具体土壤,它与其他土壤上萌发的制度间具有某些不可比性。科举制有赖于单一民族或多民族国家中主体民族在人口、发展水平与文化认同上的巨大优势。象拜占廷、印度那样民族与文化成份高度多元化的国家是难以发展出类似制度的。而他们那种形态的官僚制或许是维护这种传统多元化国家中央集权制度的最佳选择。 二、从制度层面看科举:“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以考试选拔人材,从技术上讲无可非议。纵使它不应成为唯一的选拔方式,也至少应当是选拔方式之一或者是主要方式。起码在入仕之际并无政绩民望可考的情况下,选拔依据在逻辑上不外乎三者:即知识性考试,身份(门第、出身与其他先天性等级)以及个人与机构的随机性荐举。而考试比论身份“公平”,比荐举“客观”,这本属常识,并不是需要在学术上详加论证的深奥之理。现代文官制度中的考试制与我国历史上从察举向科举的过渡,与其说是谁学了谁,不如说两者都更多地是基于这种人类价值基础上的常识与逻辑。而它们在实行中遇到的阻力也不是因为其优点在学理上难于发现,而是因为它妨碍着某种既得利益体系。 但对于一种政治制度而言,人材选拔毕竟是个技术性问题,而政治制度的核心在于统治的合法性基础。而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科举制与它以前的世卿制、察举制以及外国的罗戈瑟特等官制一样都是以传统型或卡里斯玛型权威作为其合法性基础的。因而它们与建立在法理型权威基础上的现代文官制度、民主国家的文官制度仍有本质的区别。从这一点上来说,提出所谓“选举制好还是考试制好”的问题来就十分荒谬。民主政治中的选举是解决统治合法性问题的,它与作为人材选拔拔术的考试制并不是一个层面的事物。从某种意义上说,芸芸众生在总体上看是平庸的,为他们中多数意志所左右的选举结果也往往是平庸者而不是“英明领袖”或圣明君主当选。那么民主制意义何在?就在于它确立了统治者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之授权这一原则,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统治的合法性基础问题。这样的“统治者”以考试选拔公职人员,就与传统帝王以科举引“天下英雄入吾彀中”[3]有了本质的区别。即使后者的科场纪律比前者更严更“公平”,即使后者在技术上可以为前者所效法,这两者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制度的规定性反映在技术上,就形成了现代文官制度与古代科举的一些重大区别。一般地说,现代民主国家的官员实行政务官与事务官分途:政务官(掌权者)直接或间接由选举产生,与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办事者)多由考试录用,按业绩或年资晋升,具有职业化、专业化特点,不受政党进退的影响。而传统科举官僚体制恰恰相反,这类体制谈不上政务官与事务官的严格区分而只有“君臣”之别(严格地说只有皇帝是“掌权者”,而百官都是为他办事的“臣仆”或奴才),但通常中央及地方的各级政要(即现代一般列为政务官的阁员、议员与地方主官的古代对应者)都由考试出身而非经选举。反而是各衙门的办事员即所谓刀笔吏者流并不通过考试,而是由种种不规范途径产生:有由正官“自辟僚属”者,从社会上招募者,经各种关系推荐者,甚至还有“学而劣则吏”、专以科场淘汰所余充之者。在明代后一途径居然成为定式,即“生员入学十年,学无所成者及有大过者,俱送部充吏”。[4]而他们在现代文官制中的对应角色正是考试录用的主要对象。 “政务官”不经选举,“事务官”不经考试,这样一种与现代文官制度完全相反的现象当然不是出于科举制设计者的考虑欠周,而是由政治制度本身的专制性质所决定的。“政务官”不经选举则不对选民负责,难以建立权力约束机制。“事务官”不经考试则会难免素质低劣,“天下之吏,既为无赖子所据。”[5]于是在统治合法性与办事效率两方面都造成了严重缺陷。一方面“政务官”不可一世,往往“官逼民反”,另一方面“事务官”蝇营狗苟,衙门陋规泛滥,明清时常有“衙蠹”之称。这显然不是通过强化科场纪律所能解决的。考试选官在技术上确有优点,但它本身并不能解决制度性问题。相反,制度的败坏却能够歪曲这一“技术”。因此尽管到明代科场纪律已经空前严密:“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试日入场,讲问、代冒者有禁。……文字中不许自序门第。弥封编号作三合字。……试士之所,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在外提调、监试等谓之外l官,在内主考、同考谓之内l官。”然而科场中的腐败现象仍然是层出不穷:“其贿买钻营、怀挟请代、割卷传递、顶名冒籍,弊端百出,不可穷究。而‘关节’办甚。事属暖昧,或快恩仇报复,盖亦有之。其他小小得失,无足道也。”[6] 尽管如此,科举官僚制最大的弊病还不在科场,而在官场。即如黄宗羲所说:“今之取士也严,其用士也宽”。所谓取士之严,指士林出路仅有科举一途,造成严重的人材浪费;所谓用士之宽,指一旦考上即易于“ 进”,致使“在位者多不得其人”,官场气大坏。他由此叹道:“取土之弊,至今日制科而极矣!”[7] 黄宗羲所处的明末,有识之士对科举制的评价已如此恶劣。其在两百多年后的清末变革之潮中之被废除就不难理解了。今人对“废科举”持批评态度者往往责怪清末以来在“西化”之风影响下一切求变的“激进主义”,实则科举名声的败坏早在清末“激进主义”兴起以前、甚至早在国门未开、国人尚不识西学为何物以前就很严重了。今人往往奇怪于当时的中国放着那么多的积弊不改,甚至连男人的辫子也尚未剪掉,便急急忙忙地废除了科举制这个据说是“类似于现代文官制度”的宝贝。其实人们如果注意到反科举的思潮兴起于“西化”之前,也许就不会奇怪了。历史不能假设,但倘无西方入侵,科举制在中国自身的轨道上是否就能一直运作下去,也未尝不是个问题。明末时从皇帝到社会上就已对“制科之弊”怨声不绝。崇祯皇帝因此提拔了非进士出身的陈新甲、孙元化、陈启新等人委以尚书、总督、巡抚等要职,并“为拔贡、保举、准贡、特授、积分、换授,思以得度外之士”。但专制之制不改而考官之技已失,反而把事情弄得更糟。“欲得胜于科目之人,其法反不如科目之详,所以徒为纷乱而无益于时也”。[8]这段历史几乎可以说就是200多年后废科举后果的预演,它既说明了专制政治不变而只拿考试一法开刀,后果必然不良,也表明了在专制政治下被严重扭曲了的考试选官法本身的危机。对此如果只埋怨清末“激进改制”坏事,也是有失公正的。ッ髑迨贝科场纪律制定得如此严密,何以科举制仍会败坏呢?我以为黄宗羲的一段话道出了症结所在,虽然这段话他并不是专就科举而言的: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敛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吾亦鳃鳃然日惟筐箧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9]为什么“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原因就在于这是一种“藏天下于筐箧”即置天下于一家之私囊的立法。科举制败坏的根源就在于此。今日重新评价科举,这一点是不应回避的。三、从政治哲学层面看科举:“大共同体本位”与对个性的禁锢上述黄宗羲的话还可以引起更深层的思考。这段话表明:中国的传统统治者,乃至传统中国人,并不象表面上声称的那样相信“性善论”。他们对人的“自私”与人性的阴暗面可以说是无时或忘,并为此处心积虑地设计“防人”之法。这种中国政治文化中的奇特景观是那些只从儒家圣贤之言来考察“传统”的人难以解释的。明清科场规则之严密,常使今天的科举肯定论者大为赞叹。然而又岂止科场规则,传统中国的“防人之法”达到极高水平的例子可以说不胜枚举。科场防弊达到了每个“考生”派一军人给盯着的地步,官场防弊则达到了本省人不得在本省为官的地步,这就是明清两代发展得登峰造极的回避制。那时除了世袭的土司和法定必须由孔家人任知县的曲阜一地外,全国各地的县官都必须来自外省,甚至本省其他府、县的人也不行,以防同乡结党为弊。就是这些外省人还不能久任,而须频繁调动,以防任职日久形成关系网。对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国家也常持以怀疑的眼光,尽量限制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区之间依附关系的发展。甚至对于儒家意识形态极力褒奖的家族组织,专制国家也不象表面声称的那样欣赏。从北魏的废宗主而立三长、明初“浦江郑氏九世同居”被皇帝疑忌为“以此众叛,何事不成?”而险遭杀身之祸,直到清代一些地方官府“毁祠追谱”,抑制宗族势力,专制国家对“强宗右族”的疑惧与礼教对大家族的褒奖始终并存,而且前一因素的实际影响往往超过后一因素。[10]实际上这一切都可以归之为我国政治文化中以“国家(王朝)本位”来排斥在实践上则崇刑废德、扬忠抑孝、强制分家,鼓励“告亲”,禁止“容隐”,不一而足。《秦律》中关于“妻有罪,其财界夫”,“夫有罪,妻先告,其(妻)财不收”、奴婢“盗主之父母不为盗主”的条款,明确承认父子夫妇各有其财。而秦人世风,则有所谓’借父l,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悦,则反唇相讥。[12]这里亲情之淡漠,恐怕比据说父亲到儿子家吃饭要付钱的“西方风俗”尤有过之。人性险恶,险恶的人抱成团更难制驭,因此国家应当使人际关系尽量自上而下地“一元化”,即皇帝--官僚--吏胥--下民,而任何横向关系如“朋党”、宗族、同乡等等都应减弱到最低限度。以后的历代王朝一方面“独尊儒术”,一方面“汉承秦制”,其统治精神多少都具有“儒表法里”的性质:王道其表而霸道其里,德治其名而刑治其实,看似吏的儒化,实为儒的吏化。历代帝王不论口头上怎么讲,实际上对“法、术、势”的重视远超过四维八德。由汉到清的中国基本上仍是“大共同体本位”的,而不是小共同体本位、更不是个人本位的。像古希腊的德莫、古罗马的父权制大家族,中世纪欧洲的村社、行会、教区这类具有自治因素的“非国家”组织所享有的地位,在传统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与西方相比,这种传统秩序与其说是“家族主义”的,勿宁说是“国家主义”的。科举制度就是这一特点的产物。从科举考试的内容看它似乎有明显的儒家色彩,然而这一制度本身应当说主要是法家传统的体现。事实上,更能体现儒家性善论与宗法伦理的选官制度应当是由道德偶象式的地方元老举荐“孝廉”、“贤良方正”为官的察举制度。这一制度被废弃并代之以“冷冰冰的”科场角逐无疑是极权国家权威对宗法权威、“法术势”对温情主义占优势的结果。而学界对此似乎尚无足够认识。另一方面,这种选官制度与中世纪西方贵族制的区别也正是“大共同本位”与“小共同体本位”之别的反映。我们知道,现代化进程的本质内涵是有个性的公民及公民个人权利摆脱传统共同体的桎梏而崛起。而在缺少中央集权专制政体的中世纪西方,“大共同体”长期处在不活跃状态,人的个性发展的主要障碍来自采邑、村社、行会、家族公社等“小共同体”。这些“小共同体”在近代化过程中所受的冲击,与我国法家传统对“小共同体”的否定往往在表象上颇为相似。这就给人以一种印象:似乎古代中国的某些制度是惊人地“现代化”。象科举考试选官制度、回避制度与“现代文官制度”的相似就是如此。类似的还有由于极权国家对于臣民间横向依附关系的限制而形成的民间人际关系“自由化”表象。我国很早就存在着臣民之间的“自由租佃”、“自由雇佣”和“自由买卖”,而很少有西方那样的采邑农奴制以及自治村社对个人的束缚。如果不考虑专制国家对臣民的桎梏,那么我国人民似乎很早就生活在“自由”之中了。然而这当然只是一种幻象,因为在我国历史上,采邑、村社、教区、行会之类“小共同体”权力的不发达,并不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发达所造成。相反地,它意味着专制国家这一传统的“大共同体”权力的膨胀,它不仅使公民个人权利无由产生,连“小共同体”的权利也被压抑。它“平等地”剥夺了一切人的公民权利。与其说这样的社会不存在着不自由的农奴,勿宁说不存在的只是“自由的”农奴主,而所有臣民都是专制国家及其人格化体现者(君主)的“普遍奴隶”。关于这一点,中国历史上屡见不鲜的《水浒》式造反-“庄主”带领“庄客”(或者说是农奴主带领农奴)造专制国家的反-- 成了最好的注解。 使“天下英雄入吾彀中”的科举制也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出它与现代文官制度的最本质的区别。这两者都具有排斥“小共同体利益”的功能,因而在技术上可以十分相似。但前者是从专制国家即大共同体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后者却是从公民权利本位即个性本位的角度排斥“小共同体”。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象黄宗羲那样具有鲜明的个性倾向的中国式“启蒙思想家”在抨击科举制之余,会主张恢复仿佛是更为落后的察举征辟之制:这与社会上的人们宁投“庄主”为“庄客”也不愿做天子爪牙之下的“编户齐民”是一个道理。现在不少论者从技术上指出科举考试仍不如现代文官制“平等”,这自然是可以讨论的。但我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关键:公民个性本位还是“大共同体”本位才是根本的区别。科举考试即便再“平等”,只要它是一种排斥个性的“平等”,那么它就并无现代性可言,而只能一种天下臣民“平等”地作为皇上奴才候选人的制度。严格地说,它与天下女子在容貌面前一律“平等”地供皇上“选美”的制度并无实质区别。在前近代社会中,束缚个性发展的共同体桎梏是多种多样的,而个性发展的进程往往不可能一下同时摆脱所有的桎梏而一步跨入“自由”状态。因此,个性发展的一定阶段就可能表现为桎梏性较小的共同体权利扩张、对主要的共同体桎梏形成消解机与制衡机制。西欧中世纪向近代过渡时“市民与王权的联盟”就是这样。在“大共同体”不活跃的西方,公民权利在一定阶段上与“大共同体”的体现者结盟,联手反对“小共同体”的桎梏,反对领主权与村社陈规,就成为一种积极的进程。而在市民权利成长起来后,便会转而向王权及其所代表的“大共同体”发起挑战,追求个性的进一步解放。而在传统中国则相反,“大共同体”的桎梏比“小共同体”强得多。因此如果说在西方王权(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市民社会因素)在一定阶段上可以有助于市民社会的成长,那么在中国,或许公民权利在一定时期却需要与某种“小共同体”结盟。我们知道“庄主经济”对于市场经济的根本价值而言是一种落后现象,但正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庄主经济”色彩的乡镇企业,在冲破大一统命令经济的蕃篱、推动中国走向市场机制与人的个性解放的特定阶段上却发挥了重大作用,从这个角度上看,清末对科举制的否定也许仍不失其积极意义,尽管“废科举”之后出现的替代物并不令人称道(犹如“庄主经济”或王权也并不是市场化进程与市民社会所追求的东西一样),尽管我们现在还要为摆脱这些替代物、实现政治人材选拔方式的现代化进行艰苦的努力。[13]总之,公务员任职资格考试作为选拔官员(主要是初入仕途的事务官员)的技术手段,如果不是最好的,至少也是必不可少的。传统科举考试在这方面的确能给人以不少启示。但这一技术手段受基本政治制度(主要是统治合法性的产生机制)制约,正是由于这种制约,科举官僚体系在“官”无选举、“吏”无考试这两点上都根本迥异于现代文官制度,它的积弊及最后被废除都有其内在原因,并不能全归咎于“全盘西化”或“激进主义”。最重要的是:科举官僚制的政治哲学基础是强调“大共同体本位”(君国本位)的传统法家政治理念(因此我认为有必要重新审视所谓儒家文化及其相关概念,诸如性善论、家族本位与“德治”理念等在“中国传统”中的实际地位,至少它与书本上的地位大异其趣)。它与以个人本位(在法理上即公民权利本位)为政治哲学基础的西方文官制由于都排斥“小共同体本位”(家族、社区或利益集团本位),因而可能会有某些技术上的相似。但两者在深层次上的根本区别却可能比它们各自与“小共同体本位”的距离更大。因此,绕开深层次的变革直接借助于那些技术上的相似而从传统官制跨入现代文官制度,恐怕是一厢情愿的空想。在科举制退出历史舞台百年之后,客观地重新评价这一制度并在技术意义上借鉴科举制是完全必要的,但作为历史问题我们不应借弘扬所谓“保守主义”而完全否定“废科举”,作为现实问题我们更不能指望仅靠考试取官就能解决政治体制现代化的出路。注释:[1] , and , An Adranced History of India. Macmillan, [2] Empire:Bureaucracy. in Dictonary of the Middle ;. [3] 《唐摭言》卷一。 [4] 《明史》卷六九《选举一》 [5]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吏胥》。 [6] 明吏》卷七0,《选举二》。 [7]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8] 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取士》。 [9] 《明夷待访录·原法》 [10] 参见秦晖:《宗族文化与个性解放:农村改革中的‘宗族复兴’与历史上的‘宗族之谜’》,《中国研究》(东京)1995年8月号,28-31页。 [11] 《韩非子·备内》 [12] 《汉书·贾谊传》,今本贾谊《新书·时变》文略异。 [13] 关于“大共同体”、“小共同体”及个性发展(现代化)进程间的关系,详见注[10]秦晖,25-31页。

隋唐官制研究论文

本章时间范围由581年至907年,历经320余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也是我国第二次“大一统”时期。隋朝在三国两晋南北朝300多年分裂的基础上又一次完成统一,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重要朝代。经“开皇之治”,出现了经济繁荣景象,大运河的开凿,对南北经济文化交流起了很大作用。隋炀帝暴政激化了阶级矛盾,在农民起义打击下,隋迅速灭亡。唐继隋而起,初期接受隋亡教训,采取发展经济的政策,“贞观之治”奠定了唐朝强盛的基础,中经武则天的承上启下,至唐玄宗前期“开元盛世”,中国封建社会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唐玄宗后期政治腐败,引发安史之乱,唐由盛转衰。此后,在地方形成藩镇割据,在中央出现宦官专权和朋党之争,政局更加黑暗。后经唐末农民起义的打击,唐朝走向瓦解。在政治上,隋唐时期开创和完善了三省六部制和科举制。隋文帝时在中央确立了三省六部制度,到唐太宗时进一步得到完善。三省六部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中国官制史上的重大变化。隋炀帝时科举制形成,经唐朝几代皇帝继承和发展得到了完善。科举制的创立是封建选官制度的一大进步。在军事上,隋沿袭了前代的府兵制并加以改革,也成为唐朝的基本兵制。至唐玄宗改行募兵制,导致唐后期军阀的形成。在经济上,沿用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和租调制,唐在隋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役制度,实行租庸调制度,保证了农民的土地和生产时间,封建经济繁荣起来。农业、手工业、商业和城市都有突出成就,对江南土地资源的进一步开发、曲辕犁、筒车、绫锦、唐三彩、造船业等是重要标志。隋唐两朝的长安和洛阳城是全国政治、文化中心,也是全国商业和国际大都会。唐时还出现了最繁华和占重要地位的工商业城市扬州、成都。唐后期,土地买卖和兼并盛行,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无法维持,代之以两税法,成为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隋唐制度的革新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隋唐是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重要发展阶段。尤其是唐朝前期的统治者,推行较为开明的民族政策。突厥、回纥、南诏、靺鞨、吐蕃等边地各族发展很快,各族之间联系和经济文化交流大大加强。各族人民对边疆开发、祖国发展都做出重大贡献。隋唐时期,我国经济、文化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对外交通发达,特别是唐实行较为开放的对外政策,与朝鲜、日本、东南亚、印度半岛各国、中亚、西亚、欧非等一些国家的往来盛况空前。唐朝不仅成为周边国家经济文化交流的中心,对世界文明的发展也做出重大贡献。隋唐时期,在国家统一、经济繁荣的基础上,尤其唐朝统治者推行开明、兼容的文化政策,为文化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氛围,出现了全面辉煌的景象。科学技术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宗教、哲学、教育兴盛;中国古典诗歌进入黄金时代;出现了以敦煌莫高窟为代表的世界艺术宝库;书法、绘画名家辈出;乐舞以《秦王破阵舞》和《霓裳羽衣舞曲》为代表反映了盛世景象。多彩多姿的中华文化不仅继承和发扬了中华传统文化,对世界文明史的发展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一时期的基本特征是:全国统一,政局相对稳定;封建经济发展;呈现繁荣景象;各民族联系加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发展;对外开放,中外经济文化交流频繁;科技文化世界领先,全面辉煌

科举制 第一,隋唐科举制的创立和完善。<1>隋朝兴起: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使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吏;隋炀帝时开始设立进誓愫闷,科举制形成。<2>唐朝完善:唐太宗时,增加了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大量增加科举取士人数,还首创了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 科举制与九品中正制的明显区别是选拔官吏不再以家族名望而是以考试成绩为依据,选官的权力不在地方而是收归中央。科举制的创立是封建选官制的一大进步:它抑制了门阀世族势力,扩大了官吏来源,实质上反映了隋唐时期阶级关系的变化;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有利于政治的清明;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需要指出的是,科举制虽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但它仍然是地主阶级的选官制度,是为地主阶级服务的。 第二,宋朝科举制的发展。宋代科举制比唐代有了进一步发展,而且具有自己的特色,这主要表现在殿试成为定制和“糊名法”的实行,采取的名额也比唐朝大大增加了。科举制的发展为地主阶级各阶层进入仕途开辟了道路,也进一步扩大了北宋的统治基础,还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第三,明清时期科举制度的变化。明清时期实行八股取士,以四书五经的文句命题,解释以朱熹的集注为依据,文章格式为八股文,不能随意发挥。八股取士的实质是一种文化专制制度,它禁锢了人们的思想,严重地阻碍了文化科学的发展,是造成近代中国科学技术落后于西方的重要原因。清末戊戌变法曾改革科举制,废八股,改试策论。科举制在中国古代选官史上存在了近 一千三百年,直到1905年才被废除。 在官僚系统中,地方官员,无论是临民之官,还是封疆大吏,如何选用,事关统治根基的稳固与否,受到历代统治者重视。纵观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之演进,地方官的选用,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秦汉至隋唐以前,地方官选任以察举和荐举为主,以“贤能”为标准,地方权力较大。从选拔上看:在先秦时,实行乡里举荐的制度,在血缘与地缘政治相结合的情况下,基层举荐实际上跳不出“荐人唯亲”的框框。汉代实行察举制度,规定由地方主要长官每年推荐一定数量的人为官,推选的标准以德行、经学、乡闾清议为主。察举实行荐举者与被荐举者连坐的制度,制度之初还是比较严慎的,但由于察举的标准笼统,主观评价的成分多,容易出现请托舞弊,弄虚作假的现象,被举荐者多为“门生故吏”,无真才实学,随着吏治的败坏,到东汉末年此制也败坏不堪了。魏晋以后实行九品中正制,选拔推荐的权力不再交由地方官,而是由朝廷统一任命“中正”官,专门负责举士选才。这些中正官担任本籍州郡的大小“中正”,由他们把地方人才划分为九个等级,上报给中央,由中央任用。中正官评价人才的标准包括了察举制度所规定的内容,还增加了“家世”和“才实”等条目,注重品德与能力相结合,比汉代较为完善,一时间“儒雅并进”,起到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此制度也存在缺陷:一是选官的人,即“中正”官,多为本地的豪族大家所把持;二是选拔标准多以家世出身为重,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选才结果,阻塞了寒素人才入仕。 从任用上看:从秦代起地方上长史一级的官员就要由中央任命,以后历代一直延续,秦汉地方层级分郡、县两级制,地方主官,都由中央下派,郡守如此,县令也如此。但同时也规定,地方长官有自辟僚属的权力,郡守、县令都可以在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内选择任用官员。 第二阶段从隋唐至明清,选任方式以科举为主,以“考试”为标准,用人权完全收归中央。从选拔上看:隋唐实行开科取士,隋炀帝以科举制取代了九品中正制,成为选拔各级官员的主要方式。全国各地的士子不用通过荐举,直接报名考试,经过公开的逐级考试,由官府择优录取。士子在通过逐级政府和中央的笔试之后,要由吏部再进行面试,内容是考察“身、言、书、判”即身体容貌、言语应对、书法笔迹和判词书写。科举考试的内容以儒学为主,兼及见识才能。大致说来,科举考试由礼部考才学,吏部考能力。明朝中期出现八股文,这是一种严格的排偶分股的应考文体,考生易于掌握格式,评卷标准也较为客观。科举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过立废之争,朱元璋就曾一度下诏停止科举,但始终未能找到一种超过科举的有效选官方式,所以,不得不在停科举九年后再次恢复。科举制度以相对公正、公平、公开的形式选拔和收揽人才,为整个政治机体输送新鲜血液,在政治发展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从任用上看:地方主官仍然由中央统一任用,这一点一直未变。变化的是,取消了地方主官自辟僚属的权力,地方官不能再自行任命属下官员,所有进入流品的地方官员都由中央政府任用,《文献通考》中记载,隋朝时“海内一命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辟署之事”。从隋朝起,地方主官的用人权被中央收回。 古代地方官员选任制度对政治的影响 地方官的选任,不仅仅是一项文官管理制度,它关涉到

隋唐五代时期是我国古代文明史上一个发展的高峰时期,我国的封建社会在这一时期达到了鼎盛。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达、民族大融合的深入发展以及国际交流的广泛开展使社会文化生活极大地丰富起来,乐舞文化在当时成为盛极一时的主要社会娱乐形式,这种文化不仅在宫廷极度奢华繁复,而且在民间也是遍地开花,雅俗共赏,成就了中华文化艺术发展史上不可磨灭的璀璨奇葩。 隋唐五代时期的乐舞文化最显著的特色就是她的多样性,据《新唐书》卷二十二载,周、隋以来,“歌舞杂有四方之乐。至唐,东夷乐有高丽、百济;北狄有、鲜卑、吐谷浑、部稽;南蛮有扶南;天竺、南诏、骠国;西戎有高昌、龟兹、疏勒、康国、安国。凡十四国之乐,而八国之伎列于十部乐”/。可见,正是四方之乐的大规模传入和她们与中原乐舞的融合才形成了唐代乐舞的繁荣景象。 隋唐五代时期的乐舞文化的特色还表现在他的普遍性,虽然这些乐舞形式多来自于少数民族和民间艺人,但是,如果没有统治者的极力推动和精心研究,她是不可能达到如此之高的艺术境界的。据史料记载,一代暴君隋炀帝虽然治国无方,但在乐舞文化上却是颇有造诣,精通音律,擅长歌舞。一代圣祖唐太宗也在融会各民族乐舞文化的基础上编创了宏大的唐代大型乐舞《秦王破阵曲》,而名曲《霓裳羽衣》也是唐代宫廷统治者编创的传世佳作,在唐代的宫廷舞台上,无论是唐明皇、武则天还是扬贵妃都是精通乐舞的高手,在当时的王室和贵族阶层,乐舞文化已经成了必修课。在统治者的极力推崇下,隋唐五代的乐舞文化蓬勃的发展起来,这种乐舞文化萌生于少数民族地区和中原的民间,又经过宫廷乐舞艺术家的提炼发展,重新传入民间,形成了博大的乐舞文化宝库。 隋唐五代时期的乐舞文化对周边地区其他文化形式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隋唐五代时期,乐舞文化不仅作为宫廷和民间的娱乐活动,还广泛深入地参与了各民族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日本韩国派遣的谴唐使都曾专门学习过中国的乐舞文化,并在本国传播发展。而乐舞文化对其他艺术形式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他为雕刻绘画艺术提供了新的鲜活的文艺素材,使当时的绘画、雕刻艺术也变得更加的生动多彩,至今,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些乐舞艺术被隋唐五代的各族艺术家以传神的笔触描绘勾勒在宣纸上、岩壁中、墓穴里,甚至轻薄柔软的绢纱上。可以说乐舞文化带动了整个隋唐五代时期文化艺术的大发展,为我国封建社会文化艺术的发展带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潮。 总而言之:“盛唐之音的美名,其强大的推动力,离不开各民族文化艺术的汇入和演绎。在多民族文化兼收并蓄和多元发展的唐代,乐舞文化的形成离不开“胡夷乐舞”的艺术营养的浇灌。可以说唐代乐舞的兴盛,是在一种互融互补、共生共荣的社会背景下形成的,如果没有隋唐统治者的推崇与染指,没有从宫廷到民间众多乐舞艺人的继承与创新,没有“女为胡妇学胡妆,伎进胡音务胡乐…….胡音胡骑与胡装,五十年来竟纷泊”①的审美时尚,没有宏大的民族胸怀以及积极的学习精神和创新态度,不但没有“盛唐之音”传天下的美名,恐怕“胡戎之伎”也不会走入中原百姓家,为人们带来新鲜的美感,推动社会艺术文化的新发展。

  • 索引序列
  • 唐代选官制度研究论文
  • 唐代选士制度论文研究
  •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论文
  • 现代文官制度研究论文
  • 隋唐官制研究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