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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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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论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构想 摘要:开放与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对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本文着重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入手,剖析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关键词:证券市场;现状分析;发展构想 Abstract:Opening and developing the financial market, especially the stock market will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form of the city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the past few years, stock market has been developing vigorously in China, but many problems are exposed in the course of its development because of late starting. This paper lays a special emphasi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s and main problems of stock market,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is paper suggests the developing patterns of stock market in China. Key words: stock market;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developing pattern 1 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 1981年到1987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亿元,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发行数额年均达到千亿元。 而1997年已达到2 412亿元。在股票市场上,迄今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已达900余家,上市股票市价总值达2万亿元。 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几年,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是: 1) 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 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 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 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 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 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 流动性不足。流动性是指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强的金融工具,同时又有大量参加流通的主体。检验市场流动性通常可从交易量和成交价的关系入手,二者的关系越密切,流动性就越差。美国股市中二者变化的关系指数为,而我国沪、深A股市场的关系指数分别为和,说明我国股市整体流动性是比较差的。造成股市流动性差,一方面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国家股不能进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场交易微弱有很大关系。流动不足使股票价格扭曲,资本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这将对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6) 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7) 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2 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 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 1) 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政府为企业包装上市,后患无穷。为此,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上市公司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能通过竞争达到上市的目的。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使企业经营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益上,而不是通过旁门左道达到上市的目的。国家可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上市公司的数量,实现股市的扩容,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2) 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进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钱”场所,效益下降甚至亏损。 1997年有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小于元,如此低的回报会打击股民参与二级市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股市的扩容。因此,建议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居民、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与筹资需求,在考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组合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门类齐全的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特别是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增加证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可转换债券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证券,它首先作为一种债券,享有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时能以一定条件换成股票,兼备了债券和股权证两种证券的性质。可转换债券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它对活跃证券市场的特殊作用与独特地位是其它证券品种无法替代的。 应该说,可转换债券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激活作用,可以丰富证券品种,扼制过度投机。除可转换债券外,还可考虑进一步发展期货、认股权证等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因为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价格风险将会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而传统金融工具难以完成,只有引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可达到转移风险、重新分配的目的,进而满足市场需要。衍生金融工具还能促进相关基础市场的流动性,形成均衡价格,合理安排资源配置。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时应立足国情,着重发展以规避风险和保值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与监管先行,对于投机性过强的诸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可暂缓发展。 大力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发展投资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当前投资主体结构失衡、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的重要措施。这对于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强化投资功能、减少投机性和盲目性,使我国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扩大投资基金的发行数量。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仅一百多亿元,在股市中所占比例还很小,远不能起到稳定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高达近5万亿元,如果有10%用于基金投资,就会给证券市场注入近5 000亿元的资金,这将极大缓解股市的扩容压力,又能化解一部分银行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同时,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较股票小,收益又较债券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 2) 增加投资基金的种类。在今后基金的发行中,可以开设多种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风险的基金品种。 例如,可设立企业重组基金为企业重组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设立专门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基金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还可设立在债券与股票市场有不同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这样可以使广大投资者根据自身喜好,选择不同风险基金,从而大力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 3) 逐步发展其它机构投资者。目前可对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养老基金等进行证券投资,以起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 国有股上市流通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国有股作为股份资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资本的流动性,这是市场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第二,国家作为国有股的股东常常因为需要调节财政收支平衡或调整产业结构而收回投资,可是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标就无法实现。有人认为国家股上市流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实,资产与资金只是形态上的改变,不存在流失问题,资产不流动、不能发挥效益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此外,国家也需要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来回避或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国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前国有股上市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 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的需要,同时由于未与A股、个股并轨流通,也不会对A股、个股市场形成直接冲击。将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还可使国企间的收购、兼并等重组活动公开化、市场化,促进国企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自觉努力增强竞争力,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2) 国有股与A股个股合并流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额来对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进行缩股,从而大大缩小上市公司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规模,以便在缩股后分阶段上市,这样可以大大减小对个股的冲击,同时也不会对新股发行造成过大压力。否则按现在的路走下去,每上市100亿新股,市场的总面值就会增加400亿,这样,矛盾的累积会越来越多,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大的变化,股市就会有崩盘的危险。 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同时在法规制定后,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一定要严肃查处,对那些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从事严重证券交易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要给予坚决打击,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马险降.资本市场:概念、主体与基本功能〔J〕.当代经济科学,1997(3): 27~30 〔2〕赵海宽.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构想〔A〕.见:励以宁等.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120~124 〔3〕杨建荣等.国际资本条件下的上海企业重组研究〔J〕.财经研究, 1997(3): 45~48 〔4〕张志元.关于发展我国投资银行的探讨〔J〕.经济体制改革,1997(1): 23~26 〔5〕石建新.培育产权市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J〕.经济体制改革,1998(1): 34~37 〔6〕魏杰.改制、重组、运营〔M〕.北京:同心出版社,1998 〔7〕陈共,周升业,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人力资源开发 人力资源开发,就是指对各类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招聘、选拔、培训、提高,使之能力更强,作用更大;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有劳动能力的各类人员的合理安排、优化组合、鞭策激励、重点使用,使之发挥最大潜能和效用。 一、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提出了挑战 金融全球化包括了金融业务全球化、金融机构全球化、货币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等方面的内容。金融全球化必然加速全球金融人才的流动。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发达城市和地区,金融业人才流失已较为严重,大批中青年骨干被外资金融机构挖走,他们不仅带走了技术,也带走了信息和优质客户。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业人才竞争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金融的全球化已经对我国的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提出了挑战。 二、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固守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观念 传统的人事管理核心在于“管“,“人“要适合于“规章制度“。传统的人事管理担负着检查劳动纪律,处分违章者的义务,其扮演的是执法者的角色,注重对人的监督和控制。规章制度的制订着重强调负激励,员工在管理者的监督下工作,压抑了员工的创造性,造成管理职能错位,工作方式被动。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多为工资分配、人员调动、员工招聘等行政事务工作,工作专业化水平低、附加值低,且与企业发展战略脱节,这种僵化的运作模式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与国际金融业的惯例相去甚远,无法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人才竞争。 (二)缺乏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外资银行一般将个人发展前景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相比而言,中资银行缺乏员工的个人发展规划,仍把职务升迁作为个人发展的唯一途径。没有建立直接与收益挂钩、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评定、升迁标准,职责不清晰,奖罚不分明。现有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一方面,职工总量过多,人员素质低,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现象存在。另一方面出现管理、专业技术等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人力资源结构性矛盾突出。急需的人才进不来,过多的冗员又分流不出去,人才培养、选拔、使用中的论资排辈、人情关系等问题严重,束缚了人才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三)员工教育培训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从业人员素质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不合理。许多从业人员对于现代金融概念和操作方法还不熟悉,缺乏必备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二是高素质人才严重短缺。我国商业银行在外语、计算机、国际金融和法律方面人才相当缺乏,尤其是经济和金融、会计和电脑、审计和法律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短缺。造成以上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滞后。多数商业银行缺乏完整的培训体系,长期以来对人才重使用、轻培养,人力资源智力投资严重不足,难以适应全球化金融市场竞争和发展的需要。现代人力资源理论和实践证明:员工素质和技能的提高是边际生产力增长的支撑点,这就对金融业人力资源的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本投资渠道单一,人力资源开发主要依赖于岗位培训和晋升职务等传统手段,降低了人力资本的边际效率和经营效益,难以适应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总之,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 三、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对策 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受众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因素就是劳动者——人力资源,他们是银行所有资源中最宝贵的,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开发与管理。 (一)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新观念 抛弃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观念,尽快树立与当今时代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新观念,包括人是资源的观念、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人力资本投入优先观念、员工与企业同步成长的观念、引才借智的观念、市场配置的观念、社会评价的观念、法治管理的观念等。把人力资源管理从一般行政管理职能提升为企业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一个合理的人才薪酬制度和具有吸引力的人才价格,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重要砝码。因此,我国金融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必须摒弃“官本位“的激励观念,采取全面的薪酬体系,它包括外在激励和内在激励、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等诸多方面。外在激励主要指货币化、物质化的手段;内在激励主要包括带薪假期、名誉奖励等精神手段;短期激励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等;长期激励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和保险等。近几年国内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推出的高薪重奖政策是历史的进步,但仍未涉及到产权。让人才持股,实行期权制在国外企业已经十分普遍。我国金融业应尽快推出“知识-资本-资格“的人才持股战略,实行人才股票期权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开发者和经营业绩优秀者实行“原始股份制”,并使其终身受益。同时改革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职务公开竞聘制,竞争上岗,减员增效,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并按照不同岗位类别,建立综合、科学的考评体系,量化考核,动态评价,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同时建立和完善以行员制和客户经理制为基础的绩效挂钩机制,实行多劳多得,拉开收入差距,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真正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为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以有效激发人力资源的潜能,调动员工敬业、创业的积极性。 (三)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培训机制 培训是人才开发与管理的重要途径。金融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人才的连续性和一贯性。除了吸引、留住现有人才以外,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因此,我国金融业要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制订具有前瞻性的人才培养规划,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增加人力资源教育投入。一是遵循人才成长的一般规律,建立分级分类、循序渐进的培训模式。要根据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专门技能人才这三类人才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内容和方法,开展好差别化、特色化培训。二是要创新培训方法,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在培训过程中,要坚持“课堂教学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统一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创新培训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三是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的制度建设。要通过建立员工岗前培训制度、员工在岗培训制度、资质资格培训制度、员工发展培训制度等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挂钩、培训与员工发展挂钩,真正把培训作为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和基本权利,使员工的选拔、使用、激励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培训有效结合起来,增强员工的职业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和居安思危意识。我国金融业发展必然要求实现专家经营、专家管理、专家治行。目前,我国恰恰非常缺乏从事国际金融、中间业务、行业分析和信贷政策研究的“专家型“人才,以及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尤其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产品研究与开发、衍生金融工具、投资银行业务及国际业务管理方面的人才。

论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论文)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证券市场存在及发挥其作用的基础。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稳定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占了投资者的绝大部分,是市场流通资金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更应偏向中小投资者。但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监管部门监督不到位,中介机构、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不诚信运作等多方面。 另外,投资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观念不足,风险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知识以及从众心理等不足之处。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需要从外部环境及投资者自身两个方面同时着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建立明确具体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使投资者的损失能够得到赔偿;建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加强市场监督与处罚力度;另一方面投资者应积极提高自身法律和风险教育,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增强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切实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一、投资者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重要性投资者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流动资金的最重要来源。没有投资者,证券市场就无法发挥其筹集资金这一基本职能,其他如资源配置等职能就更无从谈起。因此,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重大。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建立至今还只有十几年的历史,与国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小投资者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的账户总数已达万户,其中机构为万户,个人为万户。个人投资者交易和持股市场份额均超过80%。可见,虽然中小投资者在持股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大(相对国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东),但是却是证券流通市场的主体,是市场流动资金供给的主要群体。因此,我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应更偏向保护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1、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基础。企业发行股票的目的就是为了筹集资金,大股东多为公司的发起人,所持股份作为企业上市前的资产存量,其数额是有限的。那么,要筹集更多的资金来扩大和发展企业,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企业外部的众多中小投资者。因此,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保护,才能鼓励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为公司提供源源不断的资金,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2、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维护投资者信心,才能维持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是证券市场能正常发挥各项功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在一国经济中具有筹集资金、投资、优化资源配置及资本定价等功能,而我国现存的大量国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证券市场的这些功能就集中的体现在了社会公众股上。因此,中小投资者的行为选择直接的影响到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只有对中小投资者提供有效的保护,才能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各项功能,维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再生产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二)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现状分析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但是在现实中,中小投资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却时常发生,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大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第二类:虚假包装、虚构利润; 第三类:股价操纵; 第四类:重大遗漏或隐瞒; 第五类:内幕交易。 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和现象:1、披露虚假信息;2、虚构利润;3、股价操纵。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现象还有很多,这都是我国市场的特殊情况造成的。二、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侵犯问题外部原因分析及保护措施中介机构的对投资者利益侵害证券中介机构包括经营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和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各种机构,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中介。中介机构是否能成新规范的运作,对市场秩序的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密切相关。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发生了众多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件,与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着重大关系。 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有几个方面:1、为企业虚假“包装”或财务造假,取上市资格。一些中介机构为了保证和扩大市场份额,在利益的驱使下,配合上市公司造假。2、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谋取利益。 3、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已达到为某些机构和个人谋利的目的。4、证券公司利用自身优势操纵股票。证券公司资金雄厚,消息灵通,加上操作上的优势,使其有能力操纵市场,为自身牟利。5、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资金。5.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侵犯上市公司及大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害主要有:1、以虚假手段取上市资格。2、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通过关联交易进行资产或利润转移和利润操作。4、上市公司分配不规范,分红派息低。5、提供虚假信息,操纵股价,误导中小投资者。6、侵占、挪用中小股东的资金。(二)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措施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对证券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意义重大,各国都把这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时间还很短,对市场的监管和对投资者的保护经验还比较少,所以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情况也较成熟市场多。要完善市场的监管制度,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实践经验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2、 设置投资人保护基金。3、 明确规定了中小投资者提起民事诉讼的程序。 3.我国的相应措施建议 (1)完善法律体系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统是维持市场秩序、保持市场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完善法律体系,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对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客户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做出具体的规定。对这些侵害行为的适用范围、行为界定、应承担的责任等明细内容都应制定相应条款,做到有法可依。对于虚假陈述等常见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发生。第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在打击惩处违法主体的同时,对受侵害的投资者进行赔偿救济也是极其重要的。因为中小投资者经济实力较弱,在利益受损后如得不到赔偿便会元气大伤,就无法再度失利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重新入市,这就会影响市场的发展。因此,及时的赔偿救助,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鼓励投资者充实信心,维护市场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第三,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专门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或投资者保护条例,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法已经提上议程,这对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又一有力的保障。(2)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加强证券市场监督,是遏制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加强证券市场监督,首先,要监管部门明确自身职责,严格依法办事。监管部门是否规范对市场有很大影响,只有监管者首先遵守好规章制度,才有可能监督好市场,否则就会使违法分子有恃无恐,越加嚣张。第二,加强证券监管人员的专业化培训。证券市场是一个专业化水平要求较高的市场,如果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不了解市场,就无法涉足市场的各个方面,不能对市场实现全面的监督,使违法分子有机可乘。第三,加强市场监督,要做好对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本身就是证券市场的第一线监督者,如果其自身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包庇维护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为,那就更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所以,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关系重大。加强中介机构的监管,就要保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在证券公司各部门之间实行有效的防火墙制度;实行证券公司保证金第三方独立存管,保证客户保证金不会被占用;建立职业信用评价体系,由第三方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进行评定监督。第四,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尽量使中小投资者能获得对等的信息。第五,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相对比较及时、全面、灵活,有利于政府监管部门掌握证券市场的动向,采取及时的行动。(3)完善股权结构分置问题及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股份公司股权结构分置问题,是减少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根本办法。首先,应加快降低国有股、法人股的比例,降低股权集中度,分散股权,使上市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公司”。其次,要改革投票制度,进一步推广和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制度,让中小股东能方便快捷的参与股东大会,充分实现其表决权。再次,要理顺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内部各部门能相互监督,确保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侵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要制定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一方面,使管理层人员的经营能力和劳动付出得到合理的补偿,以各种激励手段充分调动经理人员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经理人员个人权威与公司整体利益的关系,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绩实行高度透明原则,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把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协调好经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关系,才能充分维护股东利益。(4)考虑设立专门的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基金如前所述,中小投资者人数众多,持股比例小,自身力量弱,加上现行诉讼上的困难,其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得到保护和救济。因此,设立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是非常必要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受理举报和投诉,并与证券监管部门协调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调查和查处;第二,代理投资者维权;第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对投资者保护方面的信息,提供立法建议和部门协调建议;第四,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第五,跟踪证券市场,编发信息通报资料。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投资者,使投资者受侵犯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及时的补偿,国家已经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并颁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但是基金建立不久,操作经验还少,所以在一些方面还应作进一步的完善:第一,拓宽基金来源。可以考虑加大对违规方的处罚,将罚金纳入基金;或者从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中按比例征收一定费用。第二,防止基金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应向投资者明确赔偿条件和赔偿限额,端正投资者引诱基金保障而盲目投资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和惩戒违规方,防止券商以为“出了问题有基金买单”而肆无忌惮地进行违规操作。第三,加强基金的立法建设,不断补充实践经验,使法律系统更全面可行。第四,适当拓宽赔偿范围,不能仅限于在券商破产时才对投资者进行补偿,应将赔偿范围延伸到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方面,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第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统一的决策和执行机制,加强对基金管理者的监管,防止滥用基金的行为。 证券交易机构要做到:(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投资者教育已成为维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部分,作为个体利益主体的中小投资者更应该加强自身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专业水平和投资技巧,做到理性投资。1.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投资者应了解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等。了解可能会侵害到自身利益的各种违法行为及相应的自我保护方法。应树立起法律维权意识,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法律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处理纠纷较直接的做法。经验证明,平和的心态、理智的行为、有理有据的要求有利于取得最佳的解决结果;激动情绪、冲动的行为不仅于事无补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发双方的冲突。(2)向主管机关投诉。争议双方无法就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机关投诉。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享有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罚权,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驻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投诉。(3)仲裁。如上述几种途径无效,投资者还可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的特点,因此也是纠纷解决的可选方式之一。我国各地仲裁机关受理投资者的仲裁申请,但前提是争议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或相关协议中具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中心意思是争议各方愿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投资者可以在和证券公司签订开户或委托协议时签订仲裁条款,也可以在纠纷产生后,申请仲裁前签订仲裁协议。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一般没有复核机会。(4)向法院起诉。当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双方协商不成,而投诉又不能解决问题或投资者不愿采取投诉方式解决问题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院的社会职能之一,法院有义务公平、依法地进行审判。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附相关证据,以书面形式送交法院。无论法院一审如何判决,投资者都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另外,解决纠纷应注意的以下问题:(1)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在纠纷解决时,自己的主张有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十分重要。为维护自己的权益,投资者一定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证券公司等交易相关方之间的可作为证据的凭据,如开户协议、委托协议、成交回报单等等。这些证据是法院审案、仲裁机关作仲裁必不可少的凭据,也是投资者主张的证明。(2)善于借助律师辅助。证券纠纷一般比较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投资者一般没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足够的时间去处理这些问题。在纠纷产生时,投资者可以视情况向律师进行咨询,借助其专业知识处理纠纷。(3)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法律规定,纠纷产生后一段时间内不主张自己权利的,法律将不予保护,这称为诉讼时效制度。所以投资者应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说尽早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以事后可以证明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请求等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2.正确认识风险,提高风险意识投资者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股市是有风险的,而且是高风险的市场。风险是对未来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由市场上各参与者之间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引起。人们得到的信息越少,对市场了解的程度越少,要对其准确预测的难度也就越大,因此风险也越高。“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是每家证券公司的宣传手册和行情系统上都会出现的标语。中小投资者在入市之前就应该有“收益自得、风险自担”的意识,具备承受风险的心理,提高承受风险的能力。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1)系统性风险:主要有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类风险是通常是无法消除的,投资者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保值,但投资者可以通过对国家政策动向的关注提早回避部分风险。(2)非系统性风险: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对于这类风险,投资者需多学习证券市场投资知识、多了解、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做到有根有据,理性投资。(3)交易过程风险 :即投资者由于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责而遭致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保证金被挪用等风险。要求投资者在投资时保持谨慎。首先,在开立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时就要认真阅读证券公司提供的标准协议,对于规定不清楚或认为不公平的地方可及时提出,不必急于开户而忽视相关文件的审阅。这些文件一经签署都将产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保管好自己的帐户卡和密码,避免遗失或泄密情况发生。不要轻易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证券买卖。第三,定期查询自己的帐户余额避免自己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3.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投资技巧首先,要熟悉证券的一些基础知识,如什么是集合竞价、涨跌停板、除权除息等常见的术语;了解账户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各种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以及交易费用的收取:包括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等;了解各类证券投资产品及其市场风险和收益特点,如权证的种类、风险、价格的合理区间即交易期限等。对于经常接触到的名词术语,投资者更要熟悉其具体含义,以免不必要的损失发生。学习证券知识,途径多种多样,可以购买各种书籍,也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网站获得详细的资料。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阅读有关书籍的时候,应该保持一个理性的思维,要合理的分析运用书中的相关理论,而不能“尽信书”。书中的经验都是前人对过去的总结,适用于过去的环境,对于现在的环境是否适用,需要投资者的思考,不能生搬硬套。对于一些“绝招”、“王牌”、“宝典”之类看似战无不胜、功无不克的书籍,更应正确对待,避免受到误导。其次,要具备一定的投资技巧。第一,选择中长线投资策略。短线买卖波动较大,操作难度高,对于非专业的中小投资者来说不是理想的选择。第二,要有正确的交易原则。不要买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上市公司股票;避免在高位买进股票,更不要在高位买进股票作长期投资。第三,选择一两种使用有效的技术分析方法。学会一些技术指标的分析,如KDJ、MACD及移动平均线等较为简单易懂的指标。第四,学会及时止损出局,减少投资亏损。目前,投资者教育已经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部分,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也在大力鼓励和支持投资者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中小投资者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总结经验,才能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结语: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是市场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基础,也是证券市场稳定与发展的前提条件,因此,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意义重大。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频繁发生。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尽快行动起来,明确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解决股权结构分置问题,建立起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另一方面,中小投资者应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积极主动地加强自身专业知识的学习。只有从各个方面入手,全面解决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才能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持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使市场能稳定健康的发展。(专题论文,篇幅较长,缩小字体提交)

摘要: 本文首先从我国目前基金立法仅限于契约型基金的现状出发,对我国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采取较为保守的疗法:即分别从内部构建信赖义务予以约束,从外部对其予以多角度、全方位的约束与监督。随后,在进一步规范现有的契约型基金的同时,分别基于开放式、公司型基金的固有优势进行小心求证并大胆创新,构想了对我国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问题更为激进的疗法:即建议我国从基金运作方式上应当继续大力发展开放式基金,从组织形式上立法应当引进公司型基金。关键字: 道德风险 信赖义务 投资者保护一、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现状1991年10月,我国第一批投资基金-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南山证券投资基金分别经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深圳南山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其后,1997年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及2000年出台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曾促使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两次快速扩容,发展迅速。到2003年9月底,已经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有32家,设立证券投资基金87支,总规模超过1600亿份,资产净值占A股股票流通市值近13%.1在为我国基金业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遗憾的正视2000年10月中国证券市场惊爆的“基金黑幕”2.该报道通过客观详尽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的操作行为,证实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大量“对倒”、“倒仓”等违规、违法的操作行为,炒作之风盛行。经证监会调查,若干基金管理公司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当初设立并大力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初衷是希望为中国的证券市场带来理性的机构投资者,希望基金可以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但事与愿违,基金并没有起到稳定证券市场的作用,反而成为“机构投机者”,更加剧了证券市场的不稳定。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基金业的以下现状十分令人担忧:第一,整个基金管理行业道德水准低下,基金经理私自进行个人交易现象屡禁不绝;第二,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投资基金的声誉;第三,对于基金管理人渎职行为,我国基金持有人很难根据现有法规寻求救济;第四,我国证监会作为基金主管机关,在规范基金管理人行为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3而在众多问题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问题。新制度经济学家常常以“道德风险”概括人们的搭便车动机以及机会主义行为。而在投资基金中,“道德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最大限度的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基金投资人的行动。4基于上文所述的情况,2002年12月19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其在一定程度上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5但由于该指导意见仅是证监会发布的,立法位阶太低、力度不够,很难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操作行为予以严格的约束。随后,2003年10月28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保护力度,对进一步规范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强化证券投资基金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积极作用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但该法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仍有待改进。众所周知,一个市场的建立与发展决离不开信心十足的投资者,而证券投资基金业更是如此。基金投资者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关系是水与舟的关系,即“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所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应当成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立法宗旨。而目前基金管理人向关联人输送利益、基金经理人为自身谋取利益、操纵基金账面价值等恶性行为屡屡上演,严重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打击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与繁荣。毋庸置疑,仅从基金市场角度看6,上述我国基金业的现状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不足,尤其是基金管理人约束机制缺失密切相关的。所以,我国基金立法亟待对基金管理人予以严格的监督,以充分保护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 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的保守疗法-构建契约型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约束机制从我国目前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现状看,无论是立法方面,还是实践方面,契约型基金是唯一合法的组织形式。7所以,笔者认为,要医治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道德风险”问题,首要的第一步应当先解决契约型基金中的基金管理人“道德风险”问题。(一) 契约型基金的基本结构分析1、 契约型基金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新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契约型基金运作中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三方,并采取“自益信托”的形式,即其中基金持有人既是委托人,又是受益人,拥有最终所有权及最终收益权。但是该法没有规定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而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架构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投资基金立法中不应回避的一个

呵呵,楼主搜一下这个《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与医治——兼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材料应该够你用了如果搜不到全文,可以在后面加上 “filetpye:pdf”

证券投资的收益论文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和理财工具,受到各国投资者的高度重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学论文5000字左右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证券投资收益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证券收益逐渐成为大部分企业的重要经济来源。我国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需要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以便促进证券投资收益的提高,规范证券市场,促进经济水平的发展。本文就证券投资概况进行分析,针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进行理论分析与假设,并对其进行研究设计,分析其研究结果,并对证券投资收益与盈余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关键词:证券投资效益;价值;相关性;盈余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上市企业的数量与质量逐渐提高。上市企业是证券市场投资的课题,也是主体,同时,也是参与者。上市企业对证券市场的参与,通常是以获取短期投资收益。目前,我国上市企业较多,且质量得到显著提高。通过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上市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1证券投资概况

在我国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需要对自身的业务特点进行分析,结合风险管理要求来综合考虑证券投资。企业取得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的时候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金融资产的损益情况;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专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与应收款项。

在获取短期收益为目的的时候,上市企业证券投资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计量类的金融资产投资中,与专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在直接出售的时候,获取的损益会直接计入到投资收益中。这种证券投资收益包括已经实现与未实现的收益。在证券投资中,采用双重确认收益模式,上市企业能够对金融资产出售来选择证券投资的收益[1]。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独立性。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与其他经营资产相互独立,其收益与上市企业的业务经营能力无关,却与证券市场行情有着密切联系。其次,波动性。

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不稳定性,不持续性特点。另外,可预见性。活跃的金融市场会促进证券投资力度,通过对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投资者可以对证券投资收益进行评估。这些特征导致证券投资在股价中的反应名次区别于企业营业利润。在证券投资收益中,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对其收益进行确认,对证券市场的定价特性与有效性进行了解,并能够深入的了解两种确认方法的优劣情况[2]。

证券投资收益的特征使得其在股价中的反应可能会与企业的营业利润有较大差异,而证券投资收益的两种确认模式,又使得两部分证券投资收益可能存在不同的盈余管理状况。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定价特征以及证券投资收益的信息质量(相关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可以进一步了解两种证券投资收益确认模式的优劣,为金融危机下争论较多的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模式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

2理论分析与假设

根据会计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将盈余分为暂时性盈余与永久性盈余,后者是可持续的,稳定性的;而前者是一次性的,波动性的。永久性盈余在估值中的作用明显高于暂时性盈余。企业的营业利润通常为永久性盈余,证券投资收益为暂时性盈余。根据理论进行分析,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会比营业利润低,在估值模型中价值乘数也会明显低于营业利润。在实际资本市场中,盈余反应系数会跟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可以根据理论分析对其进行合理的预期。与证券投资收益价值乘数相比,其盈余反应系数会明显较大。

根据理论分析研究,可以对其提出相关假设:与营业利润盈余反应系数相比,证券投资收益价值乘数相对较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够促进会计盈余信息相关性的提高,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相比,前者更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证券投资收益信息缺乏及时性,与年报信息区间内的股价变化关系不大;盈余管理现象存在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中,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没有。

3研究设计

样本数据来源

本次研究中的证券投资收益包括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与出售金融资产的直接收益。两者数据来源不同,前者为上市企业年报投资收益项目中计算得出的;而后者是年报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得出的。

模型设计

根据上述四个假设进行模型设计,其中前两个假设需要根据价格模型进行论证,第三个假设需要报酬率模型论证,最后一个假设采用盈余管理模型论证。

价格模型

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研究,根据以往相关专家的观点与建议进行分析,并结合本次研究实际情况,对价格模型进行设计。净资产=截距项+资本成本倒数×每股税后营业利润+1×证券投资收益暂时性盈余+自变量系数×(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误差项。将其对假设1进行论证。在假设2中论证,需要在上诉模型中增加证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在解释变量中,以每股净资产为标准。并分析价值相关性是否存在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从而对模型的解释力度进行增加。

报酬率模型

在对该模型进行设计的时候,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到在一定的时期内,会计盈余对股价变化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对会计信息进行探究,以便分析其对股价造成的影响。根据证券投资收益的可预见性特点进行分析,在证券市场中可能会出现提前反应现象。在该模型中,并没有与价值模型相同的价值相关性。其模型公式为持有累计月报酬率=截距项+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营业利润/收盘价)+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收盘价)+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收盘价)-误差项。

盈余管理模型

根据盈余管理的动机对证券投资收益盈余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以便设计盈余管理模型,对其有效契约观与不对称信息观进行分析与研究。其模型公式为: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在利润总比重的百分比=截距项+自变量系数×再融资变量+自变量系数×扭亏变量+自变量系数×营业利润增长率+自变量系数×规模变量+自变量系数×金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百分比+自变量系数×行业变量+误差项。

4结果分析

描述性统计

分析模型的变量情况,对每个样本的描述进行计量计算,以便对其进行评估。其中大多数上市企业会以增加当年的利润总额为目的,对其选择适当的获利了结。或将金融资产归纳到不影响损益的专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模型结果分析

在我国模型中,增加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对模型进行解释。在价格与报酬率模型中,证券投资收益会对股票价的及时性进行影响。由于证券投资收益具有可预测性,不具备及时性,对年报信息区的股价汇报。

5结论

在现代化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大多数上市企业越来越重视证券投资收益,其也是企业的经济来源之一,在企业的盈余管理中,需要重视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了解,以便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提供有利的依据[3]。根据结果进行评价,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对证券投资收益与营业利润进行区分,并根据其重要性给予不同的估值。上市企业根据出售前的实际选址,对已实现证券进行盈余管理。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不具备及时性[4]。证券投资主要采用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损益方式进行收益,可以显著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避免盈余管理。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我国证券投资进行公允值计量模式,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能够造成较大的突破[5]。通过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对其盈余管理进行了解,可以为证券投资收益提供相关内容,促进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战篪.证券投资的盈余管理研究———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经济经纬,2013,19(02):193-194.

[2]魏涛,陆正飞,单宏伟.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动机、手段和作用研究———来自中国上公司的经验证据[J].管理世界,2013,17(02):127-128.

[3]吴战篪,罗绍德,王伟,等.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会计研究,2013,19(09):121-122.

[4]石磊,张佳玉.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财经界,2013,23(12):138-139.

[5]吴战篪,罗绍德,王伟.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会计研究,2013,19(09):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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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和销售;原油和石油产品的炼制、运输、储存和销售;基本石油化工产品、衍生化工产品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天然气、原油和成品油的输送及天然气的销售。亮点: 1、公司作为中国油气行业占主导的最大油气产销商,在国家战略石油储备体系中具有关键地位。公司是我国油气行业占主导地位的最大的油气生产和销售商,是我国销售收入最大的公司之一,前景较好。 2、公司拥有领先的油气勘探与开发技术,进一步巩固了在行业内的领先优势。 3、公司拥有国内最大规模和最广泛的油气输送管网,强化了市场影响力和渗透力;并且公司优化高效的上下游一体化业务链有利于抵御行业波动风险,提高经营效率。负面因素分析: 1、近年来,受原油价格大幅上涨的影响,油田服务业费用普遍上扬,公司的勘探与开发业务的服务费支出相应增加;同时,国内材料、燃料及动力等生产资料价格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导致本公司的采购成本和油气生产成本上升。 2、炼油与销售业务、化工与销售业务面临着较为激烈的竞争。 港澳资讯综合评价: 公司作为我国油气行业占主导的最大油气产销商,是我国油气行业占主导地位的最大的油气生产和销售商,是我国销售收入最大的公司之一,也是全球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未来前景较好,可适当关注。针对国务院常务会议中研究部署当前煤电油气运和农资供应工作,会议强调引导能源合理消费,抑制不合理需求,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与油气在六条中占了三条。在奥运会前上调一次油价的意义重大。迎接奥运会,不是仅仅把街道市容、运动场馆搞漂亮就行了,我们社会运行机制与制度也会暴露在世界各国友人的眼前。"同一个世界不同的心态不同的视角",我们不能让国内的成品油价格明显大幅低于国际水平,否则很可能成为某些利益集团大肆炒做的潜在对象,可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与被动。调与不调总是有代价的。为了兼顾公平,可以根据不同终端用户的承受能力进行调整,从最具有支付能力和对经济伤害最小的航煤开始,向汽油延伸,最后是柴油。目前情况下,调价幅度不能太小,一次幅度不能低于800元/吨。

关于证券投资与投机的论文论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摘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封闭武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日前我国开放武证券投资基金即将推出,本文从对封闭式基金存在问题进行探讨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开放武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提出了正确认识我国开放武基金在发行规模、投资风险、投资理念、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局限性;并就完善基金立法、建立规范的基金监管体系、制定正确的开放武基金发展步骤、加强理论研究和基金人才培养以及完善证券市场创造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构想。关键词: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构想一、在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意义从根本上讲,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增加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扩大证券市场资金来源渠道,无疑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发展大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市而言,是一种长远的利好。因为证券投资基金在建立之后都要投资人市,从最终结果上看,必然会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同时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其经营运作也必然会逐步规范化,而基金的规范化,对股市走势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也将对股市的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保证。目前我国股市暴涨暴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场内缺乏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是培育场内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美国股市只有25% 是个人投资者,而日本股市几乎很少有个人投资者,绝太多数的个人.均采取加入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在发达国家的股市中,投资基金已成为投资的主体,而且由于投资基金的规模较大,其行为必然倾向于投资,而不倾向于投机。这对于股市的稳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从1998年推出第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基金管理公司l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个,200o年末基金净值为847亿元,基金从业人员344人。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存在过度投机的证券市场中,发展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直接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1.如何保证基金投资者的安全和收益?从历史上看,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基金,在熊市时效益是较差的。特别是老基金,由于在投资方向上缺乏内部约束.造成投资混乱的局面,搞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均被套牢,绝大部分基金都出现亏损。只有在1996年后,股市出现大幅上场行情,一些基金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从总体上看,以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基本上是靠“天”吃饭,即:在牛市中获利,在熊市中亏损,如果我国的证券市场出现持续低迷的状况.那么基金投资者的收益是没有保障的。2.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应从哪里获得?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是唯一的财富创造者和提供者,在发达国家的股市中,支撑股市发展和为股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的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及其成长性。大量基金人市通过操作获取收益,最主要的目的是与上市公司一起分享其经营发展的成果。因此,基金运作是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但是我国股市中的上市公司效益低下,无能力支撑高启的股价,也无法为股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基金也好.其他的证券机构也好,无法赚上市公司的钱,只好采取各种手段赚取股民的钱。当基金获利时,并不是依靠上市公司源源不断提供的利润,而是依靠新股民源源不断地人市及其源源不断地“前仆后继”,这种情况有可能使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误人歧途。3.如何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过度投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业绩处于逐年滑坡的状态,使得股市缺乏上扬的坚实基础,证券市场只能是一个高风险的投机市场,这也会助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机行为。与此同时,如何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被作为炒作的投机对象?在我国缺乏上市公司业绩支撑的证券市场中,许多已挂牌上市的老基金,都曾是庄家控制的炒作工具,其投机的程度超过了股票,暴涨暴跌的幅度也远远大于一般的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中。也难以保证不沦为机构投机的工具,成为炒作的投机对象。4.如何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讲,与基金有关的三种当事人,即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相互独立,互相制约,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基金的合规运作。但是在现实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只能在市场中买卖基金单位,难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直接制约关系,特别是在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基金投资人很难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此外,目前的基金托管人大多是由商业银行来担任,商业银行在股市中并无太大的利益关系.其有关人员也不是股市的专家.托管人只负责有关资金的托管,很难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超人与大股东一般是证券公司等在股市中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因此,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在缺乏必要监督的条件下,有可能出现大股东操纵、私幕交易的问题。

证券投资市场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孕育产生的,其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篇1 汽车行业证券投资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汽车的使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应用证券投资分析的 方法 ,分析我国汽车行业现状,并提出投资建议。 关键词:证券;投资;汽车;新能源 一、宏观经济分析 (一)GDP。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它不但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表现,更可以反映一国的国力与财富。一般而言,GDP公布的形式不外乎两种,以总额和百分比率为计算单位。当GDP的增长数字处于正数时,即显示该地区经济处于扩张阶段;反之,如果处于负数,即表示该地区的经济进入衰退时期了。 2010年到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保持一个稳步增长的态势,也就是说我国的经济仍然处于一个扩张阶段。宏观经济形势大好,对于各行各业都是一个利好消息。作为汽车行业,在宏观经济的推动下,也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CPI。CPI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简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它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是用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CPI下降说明经济萧条,民众购买力下降。大幅上涨预示通货膨胀,国家就会紧缩银根。大量信贷就是调节经济的有效杠杆,以刺激经济复苏。市场上钱少自然会流向生活必需品,股市低迷;流通充裕就会流向经济领域以求增值,股市首当其冲。所以,CPI适度上涨有益于股市、经济发展。 我国的CPI指数是在一个稳定的适度的上涨过程中,可以预见宏观经济形势向好,居民的消费结构逐渐出现变化,到2013年,购房、买车、医疗成了三大主要支出。由此,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助力。 (三)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从国家统计局的城镇恩格尔系数走势图可以看出我国城镇人口在食品以外的物品上的消费能力逐年增长,城镇居民是汽车行业的消费主力,他们掌握的“闲钱”的增多会增加购买汽车的可能性,对于汽车行业发展有着一定助力。 二、行业分析 (一)汽车行业周期性分析 1、定性分析。当前,我国建成了第一汽车集团、东风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国产汽车市场占有率超过95%,汽车行业规模较大。但是,厂商开发能力弱,制约了新产品的发展。我国汽车生产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汽车工业产品开发投入少,手段落后,数据积累少,人才匮乏,尚未形成高水平的汽车产品开发体系和自主开发能力。零部件发展仍然落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少。 2、定量分析。(图1、图2、图3) 图片解析:汽车总体销量虽有小幅波动,但是相对平稳,稳中有升,同比增长虽有所放缓,但总体保持一个稳步增长的趋势。 图片解析: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行业投资增速逐渐回归理性,汽车行业投资仍然增长。2013年1~3月,全行业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同比增长。 图片解析:从图3可以看出,汽车销售收入增长迅猛,而利润涨势却相对平稳,收入很高,利润很低,产业增速较快,产出效果不佳。 小结:汽车产品属于耐用品,汽车行业属于制造业行业,是具有收入弹性的产业,汽车行业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该行业的发展状态与经济周期的波动密切相关。 从上面定性定量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汽车行业虽然发展迅速,投资规模、销量都有显著提高,但是汽车企业的利润却很低,投入产出不成正比,产业的投资规模、产出增长率都出现较快增长,但是利润的获得相对不多。因此,把我国汽车行业归属于处于成长期。一个成长期的行业在未来会有着不错的市场前景。 (二)行业政策分析 1、国家政策。能从这些年政策的颁布看 出国 家逐渐放宽对低油耗汽车的限制,以及对新能源汽车的提倡。油价的上涨,石油能源的枯竭,指标的超标,国家在对资源和环境的控制上正在逐步施压。 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世界汽车工业的发展趋势,从政策解析上能看出在未来很长时间内也将是我国汽车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2013年,我国将继续大力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目前,我国对小排量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均实施补贴政策,预计2013年节能车补贴政策将继续调整,新补贴的门槛将不断提高,从而推动生产企业技术升级。 2、地方政策。1994年上海开始控制车牌,2011年北京车牌开始摇号,2012年广州开始限购。面对中国市场汽车保有量的井喷式增长,汽车限购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在北、上、广、贵阳等城市的带动下,2012年9月份,深圳传出将要限购的传言。随即,深圳市交警局声称,至少年内(即2012年)不会研究限牌限购或单双号。2012年深圳机动车保有量或超过200万辆,其日均上牌量在900辆,已经超过道路承载量。针对汽车拥有量的上升,以后各大城市对汽车的限购政策,限行政策也会相继推出,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行业前景分析 1、从宏观经济角度看。我国经济呈现一个平稳的上升态势,也就是国家有钱,人民富裕。这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是一个利好消息。国家经济的强势,会带动这一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人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改变了消费格局,增加了汽车这一耐用品的消费比例,未来的汽车市场颇具潜力。 2、从行业周期来看。我国汽车行业正处于成长期,这一时期会有大量厂商介入,产业的供给能力大幅增加,产品竞争加剧。这一时期是产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处于成长期的汽车行业利润快速成长,其证券价格也呈现快速上扬趋势。 3、从行业政策来看。国家对于汽车行业有着明显的扶持倾向。这一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家必然会通过一系列政策的推动助力这一行业的发展。然而,伴随着能源危机、空气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国家在助推这一行业的同时,政策上会慢慢暂缓耗油型汽车的支持力度,转而大力扶持新能源汽车行业。 三、结论 总体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如今现代化的工业时代,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人均收入增加,居民的消费比重更偏向于生活质量的改善,汽车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趋势,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汽车产业的市场需求仍然很大。加之国家的大力支持,未来汽车行业的前景依然向好。不过未来的汽车行业中,耗油型汽车的比例会慢慢降低,取而代之的是新能源低能耗的汽车产品。新能源汽车将是未来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对汽车行业的相关股票进行投资。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股票,有较大增值空间。 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篇2 证券公司投资风险分析 摘要:本文对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投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 总结 国内外证券公司发展现状。通过对我国证券公司可以选择的投资风险控制方法进行简单描述,针对证券监管部门严格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风险的方式方法,给出相关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投资风险;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存在的主要投资风险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传统的主营业务之一,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高,交易佣金是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证券投资者的投机心理普遍较强,偏好频繁地进行交易,市场换手率较高,但今后随着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投资者投资理念的逐步成熟,市场换手率可能有所下降。此外,2002年5月以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交易佣金管理采取的 措施 ,主要是对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实行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采用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随着证券经纪业务在未来竞争愈加激烈,证券行业佣金率存在下降的趋势。 2、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和企业债等有价证券的保荐或承销、企业重组、改制和并购财务顾问等。承销业务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在我国证券市场采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情况下,许多证券公司存在因未能勤勉尽责、尽职,调查不到位,招募文件信息披露在真实、准确、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3、自营业务风险。 自营业务主要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我国股指期货已于2010年4月8日正式推出,股指期货的推出给投资者提供了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的手段。但是总体而言,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尚不完善,因此证券公司无法通过投资组合完全规避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在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时的决策不当、证券买卖时操作不当、证券持仓集中度过高、自营业务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等,也会对自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运作透明度仍有许多方面有待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恶意欺中小投资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也会给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带来风险。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系统能否及时、准确地处理大量交易、并存储和处理大量的业务和经营数据。如,信息技术系统和通信系统出现故障、重大干扰等因素,将会使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干扰或难以确保数据完整性。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且伴随着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不断深入,券商使用的网络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网络交易的广泛运用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以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二、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分析 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风险主要是由证券公司在主营业务的扩展过程中引起的,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的重点也应当从这些主营业务中来进行。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 证券经纪业务是我国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公司总收入的半数以上,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就显得额外的重要。由于券商的经纪业务只需要提供交易时类似交易通道的服务,盈利模式相对而言较为简单,因此其投资风险的控制重点则在于怎样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门的竞争和盈利能力的同时,还需不断增加经纪业务总量的市场占有率,其中还包括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的情况。 2、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控制。 证券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最主要的投资盈利方式,也是风险最大的投资业务。由于证券投资业务随意性较大,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因此风险控制的重点就在于建立完善其内控制度,杜绝内幕交易、保密不严谨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控制证券投资业务的规模,防止规模过大而失控,坚决在证券投资形成亏损时立即止损,防止坐庄等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保证盈利能力的同时,及时调整好投资业务操作人员的心态,以保持最佳投资状态为证券公司获取收益。为确保证券公司投资的收益性、安全性与流动性,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都必须经过缜密的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 3、创新业务风险控制。 随着针对证券公司投资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其中包括股指期货、权证、融资融券等金融衍生产品,这就需要证券公司树立良好的创新机制;研发出更多能够适应于整个金融市场的投资产品;同时,确保创新产品能够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较稳定收益,促进证券公司投资动力。 三、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外部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发展与探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管制规模,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也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 公司法 》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这一发展却没有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导致各种违规的投资与管理行为在各证券公司中普遍存在。 之所以证券公司的种种违规行为并没有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控制,一是由于当时的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期,证券监管机构强调的是鼓励证券市场发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证券公司企业度过创业的困难期;二是由于当时的证券市场缺乏完备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手段,不利于证券公司投资的种种风险越积越多,最终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时集中暴发,导致当时有大量的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近年来,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也在不断地寻求更加成熟的证券投资监管手段,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这样既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又能够有效地控制证券公司投资的风险。 2、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建立健全涵盖风险的全程控制的制度体系是当前我国证券公司防范投资风险的首要任务。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布、风险程度和控制水平,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特别是实施五大集中管理模式,则更加有利于从制度上和技术上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便于对某些新增的或有所变动的主要投资风险进行综合点评。随着五大集中交易的实施和第三方存管的不断推行,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也在发生转移,因此需格外关注集中交易和创新业务领域的决策、管理和操作风险,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控制信息 系统安全 性、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其他综合风险。 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体系的指标设计必须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由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复杂性,其指标体系是一个多指标体系,只有运用层次化结构对指标进行分层,通过同一层次各类指标间的两两分析比较,才能合理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最终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 3、开辟证券公司融资新 渠道 。 我国证券公司由于没有合法的大规模融资的渠道,因此证券公司只能接受成本较高的委托理财资金,这样一来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建立新的融资渠道是当前证券公司为化解其各种投资风险的最佳策略,也是必须落实的解决方案。一是我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上市的条件。在我国众多的证券公司中,只有那么几家发行上市,数量明显少于国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且有很大差距。因此,降低上市的条件,使更多的证券公司能够上市是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这样一来,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够将问题反映在明处,避免证券公司出现投资管理的黑洞。二是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按照分业经营管理的模式,要想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同时又要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证券金融公司将会是目前较好的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莫庆会.浅议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西部大开发(中旬刊),. [2]陈游.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启示.金融与经济,. [3]谷秀娟.浅谈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防范.中国证券期货,.猜你喜欢: 1. 浅议证券投资毕业论文 2. 关于证券投资学论文 3. 基于因子分析的证券投资评价论文 4. 证券方面的毕业论文

伊利证券投资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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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财务报表分析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你知道论文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伊利财务报表分析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为整顿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乳制品市场,国家实施了鼓励企业并购和扩张等的一系列政策,这对于我国的乳制品行业来说是很好的机遇。本文通过对光明伊利的财务报的分析,发现伊利目前在资产利润等方面明显优于光明乳业,这是否意味着伊利将来在乳制品市场上“独占鳌头”本文从营销渠道、技术创新管理、财务风险质量、盈利质量的角度对两家企业进行分析,结果却是不尽然。

关键词

营销管理技术创新财务风险盈利质量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问题日益重视,由于乳产品中含丰富的维生素矿物质、蛋白质等,越来越受到人们的亲睐。从乳制品整个行业来看,它在我国正处于成长阶段,今后的发展空间很大:第一,人们收入普遍增加,低收入者提升消费产量。目前我国乳制品市场主要集中于城市,而有研究明,当居民收入超过1000美元时,人均消费乳制品会快速增长,发展中国家也会有相应的增长趋势。2012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收入7917元人民币,同时,农村人口基数大,中国的乳制品产量迅速提升指日可待。第二,我国老年化趋势会加速对乳制品的需求。第三,国家政策的扶持。为整顿食品卫生安全,国家在规范国内乳制品市场的同时,提高了进口奶粉的门槛,对外公司反垄断有望规范乳制品市场,壮大发展国内乳制品企业,而国家有关提高乳制品行业集中度以及鼓励企业并购和扩张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我国乳制品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面对如此一块巨大的“奶酪”,乳业巨头“光明”“伊利”,谁将领跑未来的乳制品市场

一、企业介绍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回民奶食品加工总厂,是国家520家重点工业企业和国家八部委首批确定的全国15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之一。2005年11月16日,伊利通过全球最高标准的检验后正式牵手奥运会,成为唯一一家服务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中国乳品公司。目前,伊利集团拥有液态奶、冷饮、奶粉、酸奶和原奶五大事业部,所属企业近百个,旗下有纯牛奶、乳饮料、雪糕、冰淇淋、奶粉、奶茶粉、酸奶、奶酪等1000多个产品品种。伊利雪糕、冰淇淋产销量已连续19年居全国第一,伊利超高温灭菌奶产销量连续多年在全国遥遥领先,伊利奶粉、奶茶粉产销量自2005年起即跃居全国第一位。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1996年9月由上海牛奶集团和上实资产共同设立的沪港合资企业。2007年1月,被商务部评为中国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品牌,同年9月,被卫生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联合授予“中国食品安全十强企业”称号,是中国液态奶企业中唯一获得此称号的企业。目前,光明新鲜牛奶、光明新鲜酸奶、光明新鲜奶酪的市场份额均位居全国首位。

在2012年中国500强企业排名中,伊利股份排在128位,而光明乳业为296名,这是不是意味伊利股份的成功是不可超越的呢?

首先我们来看2012年两个企业公司规模的比较。

从资产规模、职工人数、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来看,伊利股份都要优于光明乳业,那是不是说明伊利股份在这个行业具有绝对优势呢?结果不尽然。企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未来的潜在发展能力,而市盈率这个财务指标能够很好地反映投资者对企业未来发展的预期,企业盈利前景越好,市盈率就越高。在2009年至2012年期间,伊利股份的市盈率在20至40之间,而光明乳业在这期间市盈率在35至之间,食品饮料行业的市盈率在15至20之间。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光明乳业市盈率高过了伊利股份,也远远超过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说明投资者对光明未来的前景是很有信心的。

那么伊利股份(以下简称伊利)和光明乳业(以下简称光明)谁更具有发展潜力?本文从财务报的不同角度对两家企业进行分析。

二、公司整理质量比较

本文从营销渠道、技术创新管理、财务风险质量、盈利质量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营销渠道分析

在营销渠道方面,伊利的主要优势是公司产品遍布全国各地,与经销商积极开拓市场;光明的主要优势是产品集中在华东地区,顾客忠诚度高,渗透到县级城市,物流创建能力强,并且光明近些年来积极并购国外企业,增加海外市场的销售渠道,而这一点伊利要逊色很多。从国内市场开拓的广度来说,伊利要强于光明,但光明近些年来积极进军中国华南、华北地区,在国内市场销售渠道上伊利的优势会逐渐消失。本文通过研究分析光明和伊利财务报中销售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和销售人员数量占总职工比例来衡量企业在销售渠道上投入的力度。

伊利在销售人员投入的绝对数量上具有绝对的优势,这个主要是UHT奶在全国销售的营销模式决定的。相对投入程度模式比较,光明在这六年里的投入逐年增加,且投入的力度要强于伊利,伊利在2011年以前是逐年上升,2011年后开始下降,说明伊利在营销渠道上优于光明,而光明在积极增加其在销售渠道上的力度,缩小两者的差距。

(二)技术创新管理分析

乳制品的技术创新工艺能为未来乳制品需求创造新的需求点,比如:优质奶源、在产品中添加有机因子、开发满足不同年龄段需求的差异化乳制品等。另一方面,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增加,对高端牛奶消费品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加,光明在这个方面强于伊利:伊利虽然占据了内蒙古呼伦贝尔、黑龙江杜尔伯特和新疆天山三大黄金奶源基地,但是光明在开拓本国奶源基地的同时,并购了新西兰等国外奶制品相关企业,在寻求扩大和拥有优质奶源基地的同时,吸收了先进的乳品加工工艺、技术和设备,拥有国内规模最大、最完善的奶牛生产性能测定系统(DHI)。由于报中没有披露当年的研发费用支出,我们还可以通过人力资本――技术人员数量占职工比来衡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

上中伊利的技术人员还包括质检等职务人员,我们可以知道,从2007年到2012年,光明在技术人员的投入比例上都大于伊利(除去伊利质检等职务人员,差距更大),说明光明更加重视技术创新活动。

(三)财务风险质量分析

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是两个衡量企业财务风险的重要指标,它有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流动比率过低,说明企业财务风险大,偿债能力不强,企业没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来偿还债务,不利于债权人;比例过高,说明经营者比较保守,不善于利用短期资金盈利或举债经营,资本使用效率不高。一般而言,流动比例保持在2比较稳妥,速冻比率为1比较适合。光明与伊利的财务风险数据。

我们可以知道,无论是流动比例还是速动比例,光明的比例趋势都要高于伊利,伊利流动比率在左右徘徊,速动比率在2009年之后一直呈现下降趋势,2012年低至,相比而言,光明的财务风险要稳健多了,这个可能与伊利近几年的急速扩大规模有关,这种快速的膨胀不得不让人们对其财务风险产生担忧。

(四)盈利能力分析

盈利质量可以从净利润质量、净利润率以及毛利率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净利润质量。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绩效的一个综合指标,对于投资者来说,净利润代能为其创造回报的基本因素,对于管理者而言,是其进行经营管理决策的基础。当然仅靠净利润绝对数额的增减变化是不足以判断企业的盈利能力,还需要结合销售收入综合进行考虑。如果销售收入的增长率快于净利润的增长率,盈利能力可能是下降的,相反,如果净利润的增长速度快于盈利能力的增长速度,则盈利能力可能是上升的。所以,本文结合销售净利率反映净利润质量。

我们可以知道,2007年至2009年这段期间,伊利的净利润率要高于伊利,2008年亏损期间也低于伊利股份,2009年之后伊利净利率都要高于光明乳业。总体趋势来说,伊利股份的净利润率要高于光明乳业。但对比伊利每年持续增加的销售收入,为什么在2008年会出现巨大的亏损?对比2007年和2008年的财务报,发现其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剧增20多亿,在年报中显示的是由于受三聚氰酰胺事件的影响,“为恢复市场信誉而做的`促销和宣传产生的费用”,而在附注中丝毫没有涉及此项费用的详细信息,这不得不让我们对伊利的经营风险产生怀疑。

2、毛利率质量。毛利率的大小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其投资方向,它是反映企业核心能力和成长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伊利和光明历年的毛利率具体所示。

我们可以得到,两家企业毛利率历年现的比较平稳,光明的毛利率要普遍高于伊利,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光明乳业的经营绩效质量要好。

三 、结论

伊利股份在资产规模职工人数以及获利能力要胜于光明乳业,本文希望通过分析两个企业之间的财务报得出存在差距的原因,事实上在我们研究报后发现:光明乳业在营销渠道追赶伊利,缩小差距,优质奶源基地产品开发强度和创新能力这些决定企业今后成长趋势的因素要强于伊利,并且伊利财务风险大,而光明乳业的财务风险则比较稳健,这些为光明乳业将来的发展扩张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所以,面对中国巨大的潜在乳制品消费市场,增长趋势强劲的光明乳业赶超伊利股份还是有无限可能。

拓展:

论文 格式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或新成果,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材料、角度、观点、方法、理论等方面或某方面有创新性成果,并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较重要的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学科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学位论文应当用规范汉字进行撰写,除古汉语研究中涉及的古文字和参考文献中引用的外文文献之外,均采用简体中文撰写。

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一组相关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不接受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二、学位论文的一般格式

学位论文一般应依次包括下述几部分:

1. 封面(参见附件1)。

2. 版权声明。

3. 题目:应准确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简明扼要,让人一目了然。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4. 中文摘要:内容摘要要求在3000字以内,应简要说明本论文的目的、内容、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论文的创新之处。语言力求精炼、准确。在本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3-5个)。

5. 英文摘要:英文摘要上方应有题目,内容与中文摘要相同。在英文题目下面第一行写研究生姓名,专业名称用括弧括起置于姓名之后,研究生姓名下面一行写导师姓名,格式为Directed by...。最下方一行为英文关键词(Keywords 3-5个)。参见附件2。

6. 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

7. 序言(或序论、导论):内容应包括本课题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述评,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论文运用的主要理论和方法、基本思路和论文结构等。

8.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主体。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选题情况,可以有不同的写作方式。但必须言之成理,论据可靠,严格遵循本学科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

9.注释:可采用脚注或尾注的方式,按照本学科国内外通行的范式,逐一注明本文引用或参考、借用的资料数据出处及他人的研究成果和观点,严禁抄袭剽窃。

10. 结论:论文结论要明确、精炼、完整、准确,突出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应严格区分本人研究成果与他人科研成果的界限。

11. 参考文献:按不同学科论文的引用规范,列于文末(通篇正文之后)。外文用原文,不必译成中文(参见附件3)。

文献是期刊时,一般书写格式为:作者、篇名、期刊名、年月、卷号、期数、页码。

文献是图书时,一般书写格式为: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月、版次、页码。

12. 附录:包括正文内不便列入的公式推导,便于读者加深理解的辅助性数据和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缩略语,程序全文和有关说明,其它对正文的必要补充等。

13. 作者的致谢、后记或说明等一律列于论文末尾。

14.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授权使用说明(导师和作者本人均需签名)。

15. 封底。

伊利的品牌管理危机牛永革 蔡静 李蔚伊利的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回民奶食品厂,83年郑俊怀受命做厂长时,家当41万元,职工76人,年利税万元,是一组在统计当地GDP时完全可以忽略不记的数字。进入90年代后,企业在郑俊怀的带领下,有了超速的发展,从93年至2003年的十年间,伊利从一个几千万的企业发展为一个主营业务收入亿元的全国乳业巨头,居中国乳制品行业销售第一位.2004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已达亿元,实现净利润亿元。在前不久世界品牌实验室(WBL)和世界经济论坛(WEF)共同组织评估的“2004年中国最具价值品牌”排行中,伊利以亿元名列第38位,进入了中国企业品牌价值排行榜的前列。不可否认,伊利这十年的经营是成功的,但从长远发展来看,伊利还是充满危机,特别是品牌危机。伊利的品牌建设与维护,存在有严重的缺陷,这些缺陷,不仅会影响伊利当前的发展,也会影响伊利未来的持续成长空间。一、 伊利创造的品牌概念,正在给伊利带来烦恼。伊利创造的“大草原”概念成全了竞争对手的发展却障碍了自己的扩张,“大草原”概念被风狂挤兑造成的负面效应,伤害的不是别人而是概念的创立者伊利品牌的核心是概念。概念是品牌核心价值的外在表现,是直接推动产品市场销售的动力。在过去,中国牛奶业一直处于诸侯割据、各自为政的局面,没有一个一统天下的品牌,原因是产品高度的同质化造成了竞争力的分散化,牛奶行业没有一个企业创造出独特的品牌概念以使自己脱颖而出。当伊利的“大草原”概念推出后,便迅速从众多的牛奶品牌中分化出来,而成为中国牛奶业的领袖。伊利的大草原概念之所以能把伊利推向中国乳业的顶峰,还是因为伊利抓住了中国人、尤其是中国的中部和东部人内心深处都存有的大草原情结。“蓝蓝的天空白云飘,白云下面马儿跑…”,“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歌声和诗句让大草原成了国人魂牵梦绕的地方。伊利率先抓住了中国人对草原的美好向往,推出了“青青大草原,伊利好牛奶”的品牌口号,这个口号,迅速唤醒了消费者对于大草原的美好体验,这种体验迁移到了牛奶上,也迁移到了伊利品牌上,伊利品牌迅速在消费者心中产生了亲和力。为了把大草原的概念植入中国消费者的心灵中,伊利花巨资推出了一系列以大草原为主体的活动。94年,伊利在首战武汉时,举办以“昭君回故里,伊利送深情”的大型免费品尝公关活动,当年就将市场占有率提升到50%以上,将地方企业逼至市场一隅。在进军北京上海等市场时,伊利对大草原的概念进行了深化,推出了“心灵的天然牧场”概念。直白的大草原仅仅是间接暗示了产品的天然品质,于是伊利将大草原概念进一步延伸为“天天天然”。正是这一系列概念的深化,推动了伊利品牌的发展,也正是伊利品牌的发展,拉大了伊利品牌与其他品牌的距离,使它快速有一个区域品牌成长为一个全国品牌。大草原品牌概念成就了伊利的事业,伊利的品牌运作是成功。但伊利的品牌推展成功,不能掩饰它在品牌维护上的失败。没有壁垒的品牌概念直接推动了蒙牛的快速成长品牌安全理论告诉我们,品牌资产是最容易流失的,一个不能成功防止品牌资产流失的品牌,不算一个是一个好品牌。品牌资产流失,就是品牌价值的减值,当品牌资产流向竞争品牌的时候,就是品牌竞争力削弱的时候。伊利品牌建设的一个失误,就是没能有效保护自己的品牌资产,它的品牌资产流进了蒙牛的血管里,它养肥了自己的最大竞争对手蒙牛。蒙牛是伊利的副总裁牛根生于99年带了几个人、拿着伊利给他们的利润分红1000万元创办的。牛根生借助在伊利学得的运作经验,本着先建市场后建工厂、先推品牌后推产品的经营理念,在全国迅速扩张,以的成长速度,成长为“99-01年度中国成长企业百强”第一名,成长为仅次于伊利的中国乳业企业第二名,并直逼伊利的冠军宝座。蒙牛高歌猛进的原因很多,但伊利巨资打造的“大草原”概念帮了蒙牛很大的忙。经过伊利的强力宣传,“大草原”概念已经深入人心,蒙牛直接借来大草原的概念,把自己的品牌嫁接到大草原上,实现了品牌经营上的借梯登楼效应。蒙牛的品牌宣传的是“蒙牛牛奶,来至内蒙古大草原,绿色天然无污染。”它不仅全盘借用了伊利创立的大草原概念,而且还进行了拔高,这样,蒙牛花很少的代价就实现了在品牌上与伊利的并驾齐驱,甚至还超越了伊利,伊利的品牌价值被蒙牛合理地瓜分了。仅这一项瓜分,就直接为蒙牛节省了数千万甚至可能是上亿元的广告投入,这是蒙牛1000万能起家的重要原因。如果蒙牛没有伊利的品牌概念铺底,而是从零开始运作,蒙牛的区区1000万,恐怕还不够交市场探索的学费。蒙牛的崛起,伊利可为是帮了大忙,但令人很不开心的是,蒙牛还不领伊利的情,伊利是不是很冤?伊利的创造的品牌价值已经被众多中小乳品企业风狂挤兑品牌理论认为,同一地理区域内的同业企业,如果在品牌主题中都过度强调这一地理区域的某一自然特征,那么这一自然特征会在消费者心智中转变为影子品牌,企业品牌则会变为影子品牌伞下的子品牌。这种影子品牌由于具有区域特征而不具有企业特征,无法进行自我保护,而成为整个行业的共同资产。于是就会发生一种怪现象:大企业拼命注入品牌资产,而小企业拼命挤兑品牌资产。就像几个大企业支撑了“涪陵榨菜”这个影子品牌,却被大量的中小企业拼命挤兑,努力从“涪陵榨菜”中提取效益一样。伊利创造的“大草原”概念,由于只有地理特征而没有企业特征,结果品牌概念变成了具有象征意义的影子品牌概念,“大草原”变成了一个影子品牌,结果“大草原”像唐僧肉一样变成了公共财产,失去了专有权,伊利为草原企业做了一件公益事业。蒙牛虽然靠享受这公益影子品牌壮大了,但它的品牌资产大量地注入了影子品牌,而众多的中小企业却在挤兑这种影子品牌拼命。自从伊利、蒙牛靠大草原概念成功之后,现在全国有很多的企业都引入了大草原概念,都把自己打扮成草原牛奶,有的打“大理天然牧场”、有的打“新疆天山牧场”、有的打“阿坝草原”、有的打“黄河源头草原”,如此等等,草原概念已经泛滥成灾了。当大小企业都在使用大草原概念的时候,伊利花巨资打造的大草原概念就失去了往日的市场拉动力。关键是,良莠不齐的企业都大做草原文章,不仅直接会败坏大草原的形象,也等于直接腐蚀伊利品牌的核心支柱。这些带有机会主义特征的搭车行为,除了疯狂地挤兑大草原的品牌价值外,是不会努力维护大草原概念,这种挤兑的结果,伤害最大的不是挤兑者,而是被挤兑得者――大草原概念的创立者伊利。伊利创造的品牌概念已经成为其市场扩展的羁绊伊利起源于“大草原”,成功于“大草原”,也正在受制于“大草原”。伊利已经不再是草原人的伊利,它正在变成中国的伊利,而且还想变成世界的伊利。但由于生产集中与消费分散、远距离运输与本地化销售两大矛盾的存在,伊利必须努力推进生产本地化。本地化生产,本地化奶源,伊利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大草原”概念就失去了根基,因为伊利在全国的很多生产基地的奶源就来自当地,而不是大草原。如果这个时候伊利还在诉求“大草原”概念,带给消费者的只会是一种欺感,这种欺感会严重伤害消费者对伊利的信任,一旦信任丧失,伊利品牌就会毁于一旦,伊利的事业也会遭到重创。蒙牛的广告危机就是前车之鉴。因此,伊利要走向全国,走向世界,大草原就成了一种羁绊。伊利面临着严峻的品牌再造任务。伊利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开始尝试把大草原概念向“天然”概念深化,以“天天天然”为新的品牌诉求。“天然”概念能成功取代伊利的“大草原”概念支撑起伊利的品牌大厦吗?“天然”是什么?“天天天然”又是什么?是奶牛的生长环境天然?还是牛奶天然?仅仅从伊利的品牌口号“天天天然”看,它应该是指伊利牛奶是天然的,意思是“天天喝的都是天然牛奶”。牛奶都是奶牛产的,怎么会天然?如果说奶牛产的就是天然奶,难道还有人工奶不成?说牛奶天然,很是站不住脚。如果伊利说的“天然”是指奶牛的生长环境天然,那就是暗指圈养奶牛产的奶不是天然的,是质量不好的。伊利这样的诉求在提高本企业的产品价值的同时,也在贬低其他圈养奶牛所产牛奶的价值。事实上,奶牛养殖的工厂化不仅在中国,就是在西方也是主要模式,就是牧场养殖,也要添加特别饲料,以增加产奶量,纯粹靠天然牧草来养殖奶牛,其产奶量是难以满足养殖户要求的,所以,一个牛奶企业很难保证自己的奶源都是纯天然牧草养殖的奶牛产的奶,就是伊利恐怕也未必都能完全做得到,如果一旦做不到,就会为自己留下巨大品牌安全隐患。因为宣传名实不符而一旦公诸于众,就会要了企业的命。就是伊利在内蒙能做到这一点,但伊利在全国扩张,由于条件所限,很难都能保证自己的来源都来自天然牧草奶牛,如果不能保证这一点,伊利的品牌也会面临信任危机。另外,天然概念像大草原一样,一旦被市场认可,也会被竞争对手风狂挤兑,伊利莫非还要当一次活雷锋?所以我们觉得伊利的“天然”概念与“大草原”一样,可以在某一阶段为伊利贡献利润,但不能作为长久的依靠,“天然”难以支撑起伊利的品牌大厦,由“大草原”概念向“天然”概念的理念演变,无法解决伊利品牌的核心价值问题,伊利又陷入了品牌概念的困惑之中。二、囿于质量层次的品牌定位,给伊利的持续成长设置了羁绊仅仅立足于质量层次的品牌定位,是一种弱势定位,只有立足于文化的品牌定位才能保证品牌的差异化,才能保证企业的持续成长。伊利在质量保证体系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是有目共睹的。伊利先后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贝尔大草原和黑龙江杜尔伯特大草原都建立了优秀奶源基地。03年伊利就实现了奶牛养殖由大群体、小规模向小群体、大规模的转化,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和集约化的奶牛养殖道路,在全行业开创奶源基地建设的全新模式。为了配合伊利的全国扩张战略,先后斥资11亿,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和托管等方式在北京、上海、河北、陕西等地建立自己的高质牛奶生产基地,以缩短企业与市场的距离,确保消费喝到新鲜的牛奶。伊利还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推行了四位一体的全方位食品质量认证模式,即ISO9002国际质量认证体系、规范生产制造的GMP体系、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有效进行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的HACCP体系,以及具有绿色壁垒通行证之称的ISO1400环境管理体系,伊利要保证的是向市场上提供的每一滴奶都是合格的。伊利的质量管理的确是做得可圈可点,但仅限于此是远远不够的。任何一个品牌要在市场中求得一席地位,都必须拥有自己独特的、不可模仿的品牌诉求,以同竞争品牌相区别,但伊利的品牌质量诉求能鲜明地与竞争对手相区别吗?不能。求同化的质量诉求使伊利品牌失去了个性个性是品牌的生命,没有个性的品牌就等于没有了灵魂。可口可乐介入奶业的第一件事就是如何使它的奶品时尚化,以便能与可口可乐的品牌相容,并与竞争品牌相区别。但以伊利为首的中国乳业几乎都是千篇一律的在诉求质量。伊利的主要竞争对手之一是光明乳业,它是中国乳品行业里资格最老的企业,它是伊利和蒙牛的老师。作为伊利和蒙牛主要领导人的郑俊怀和牛根生都曾在这里参观学习过。光明牛奶一直以来都将质量作为其品牌的独特诉求:“100%好牛,产100%好奶”,“做好牛,产好奶”,“三保科技产品”(保新鲜、保营养、保安全)是光明牛奶一直以来的牛奶宣传口号,质量概念已经成为光明牛奶的品牌核心。伊利的另一个竞争对手蒙牛也在质量上大做文章,它把质量界定为“天然、纯净、新鲜、健康”。中国乳业三巨头的核心诉求都是质量,高度的同质化,造成了品牌个性的丧失,在市场上恐怕很难说得出伊利牛奶与蒙牛和光明有什么区别。这样问题就产生了:伊利品牌与蒙牛、光明等同类品牌竞争上的趋同性所产生的品牌重叠,使消费者对伊利品牌的介入度和心理依存度会随时间推移而降低,最直接的反映是品牌价格保护功的丧失,最严重的后果是价格上升时产生更大的弹性反应,购买量迅速减少,而价格下降时则产生更大的无弹性反应,购买量并不明显增加,这对伊利的快速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品牌同质化为伊利拉大与竞争品牌的距离增加了难度伊利、蒙牛和光明三大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了全国市场的50%,品牌集中度已经很高,三大品牌进一步品牌外发展的市场空间已然很小,于是三大品牌之间的相互竞争就将成为市场竞争的重点。由于同质化诉求,三大品牌之间很难拉开的距离,因此伊利想要大步超越光明,或者是把即将超越的蒙牛远远甩在身后,将变的非常困难。伊利以质量为中心的品牌诉求,已经成为伊利的快速发展一大障碍。满足于质量层次的品牌定位,使伊利品牌呈现出弱势特征按照美国品牌学家卡菲勒的观点,质量保证是一种弱势品牌定位,因为保证了质量仅仅是做了你应该做的事。所以在品牌理论中,以质量为中心的建立起来的品牌,只能算是初级品牌,它只有在产品的质量竞争时代具有竞争力,随着品牌竞争由质量竞争时代向个性竞争时代的演化,品牌的竞争力也就丧失了。目前中国的牛奶业竞争,正在走出质量时代而走向个性时代,伊利的质量概念正在失去原有的竞争力,伊利不能全面提升其的品牌的文化价值,不能在建立消费者心目中建立独特的品牌个性,就很难保证在新一轮的竞争中能取得长足的胜利。Upshaw认为,建立强有力的品牌个性文化特征,有利于保护和增加品牌价值。就像伊利率先打造质量概念奠定了伊利的基业一样,伊利现在面临的是如何建立具有独特个性文化价值的品牌,依靠独特的个性化品牌销售主张,率先超越质量时代,而进入个新竞争时代,是摆在伊利品牌建设面前的迫切任务,也是实现伊利的“可持续成功”的关键。三、投入不足,伊利品牌成长后劲乏力最该投资的地方投资不足,最不该投资的地方却投资过剩,在品牌成长的关键时机,伊利的有限资金没有用在刀刃上。品牌管理理论认为,品牌建立的最佳时机,是产品的快速成长期,而一旦错过这一时期,要再培育品牌就非常困难。中国乳业目前正处于市场快速成长期,是企业创立品牌的最佳时机,快速扩展市场、快速培育品牌是乳业企业的当务之急。据业内专家预测,中国乳业发展的黄金时间还有三到五年,错过这几年要想再在乳业市场有所成就会非常困难。所以,几乎所有的乳品企业、不管是老牌企业还是行业新军,都在聚集资源进行疯狂的扩张,以便为下一步的竞争赢得更多的市场机会和竞争筹码。蒙牛正在全力聚集竞争力量,以图最后一搏伊利的直接竞争对手蒙牛已经计划要在2005年,将产能提高一倍,达到275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蒙牛筹集了大量资金。资料显示,在2001~2004年间,蒙牛共融得资金亿元,其中2004年一次性融得资金14亿元,这些资金都用在了市场和产能的扩张上,蒙牛要依靠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借助强力的市场扩张,来取代伊利成为中国乳业之王。西南王新希望则斥资10亿元强力介入乳业市场,仅仅两年就完成了在西南地区的收购与兼并活动,现在棋子已经布到了全国;娃哈哈也筹集了10多亿巨资要瓜分乳业蛋糕。光明、三元、三鹿、完达山、辉山等,也不甘示弱,纷纷倾其所有,要奋力一搏。伊利正削弱自己的竞争力,给竞争对手以可乘之机蒙牛在全力跑马圈地,那么作为乳业老大的伊利在做什么呢2004年6月29日,伊利举行了2003年股东大会,会上,一位股民对伊利董事长郑俊怀说:“蒙牛已经在香港上市了,憋足劲在投钱扩大产能,可伊利偏偏投国债,最需要钱的地方而你们却不投资,难道伊利真的钱多得用不完了吗?”这位股民的话点到了要害上。据《世界商业评论》刊载的伊利资料显示,伊利股份于2002年8月末增发万股,募资亿元。资金到位不到两个月,公司就大量买入国债。发布于2004年6月18日的澄清公告称,从2002年10月18日召开的公司四届四次董事会通过关于公司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国债事项的决议,期间累计投资额亿元,共出售国债亿元,截至2004年6月16日国债余额为亿元,累积亏损1700万元。伊利称只是利用部分闲置资金购买国债。伊利真有那么多闲置资金吗?事实是,伊利近年来负债持续攀升,财务费用快速增长,2002年底伊利股份的资产负债率为36%,较2001年底的44%有所下降,但负债率下降纯粹是由于2002年8月通过增发新股募集资金亿元所致,扣除这一因素,负债率实际上是50%,其中,伊利股份2002年底的流动负债同比上升了44%,而2002年度的利息支出更是同比增长了95%。到2003年底,伊利股份的资产负债率更是进一步上升至45%,负债总额同比上升81%,流动负债同比上升71%,长期负债更是大幅增长230%,同年的利息支出同比增长133%至2134万元。负债总额中,有息负债部分从亿元增至亿元。今年首季季报还显示,伊利股份经营现金流由去年末的5亿元变为负2000万元,应收账款则增加到8000万元。由于国债市场自2003年8月份开始连续下跌,伊利股份也深套其中。。从2004年3月31日到4月23日,新购买的国债投资又亏损了1200多万元。在其他乳业企业都集中资金于产能扩展和市场扩张的时候,伊利却在投资国债,而且还大幅亏损,在市场竞争已经白热化的时候,伊利不是集中有限资金以获得更多市场,这不能不说是伊利经营战略上的重大失误,如果伊利认为自己已经是乳业老大,已经不需要更大规模投资了,已经确立了不可超越了市场地位了,那就错了。去年,对究竟谁是中国乳业老大的争论已经开始,如果说2003年伊利还勉强坐在老大的位置上,到2004年,还是不是老大恐怕已经难说了,至于2005年,按照目前伊利的打法,恐怕江山不保。做市场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就在各家憋足干劲攻城掠地的时候,伊利却还在抽走市场资金,实在不能称之为明智之举,如果伊利不能充分利用当前的大好时机和有力的市场局面,快速提升自己,等到机会错过,伊利恐怕就只能自吞苦果了。现在投资不足,伊利品牌成长的后劲就会大打折扣。伊利千万不能在品牌成长的关键时候釜底抽薪,应集中全力,为品牌的快持续成长奠定坚实基础,为下一步的市场恶战积累充足的品牌能量,才是最为明智的选择。四、品牌竞争,伊利四面楚歌打土豪,分田地,伊利面临四面竞争。伊利面临的市场格局可以被描述为“前有狼,后有虎,中间还有一群小老鼠”。业内资深人士李天田描述中国乳业的竞争格局是:2002年是中央军团稳扎稳打,地方军团保卫家园,海外军团虎视眈眈,新军团气势如虹;2003年是中央军团收缩战线,地方军团疲惫应战,海外军团一边干看,行业新军全军溃烂;2004年的趋势是:巨头争霸、终端争夺、外资进入。在伊利成功的时候,中国乳业市场还只有三元、光明等为数不多的几个巨头,但现在,短短几年,就迅速崛起了蒙牛、新希望、娃哈哈、完达山等乳业新军,并且迅速成为中国乳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并直逼伊利的龙头地位,伊利刚从光明抢过来的中国乳业王座,已经面临着强大的挑战。传统巨头不甘落后伊利首先是来自传统巨头的挑战。光明、三元对伊利的快速成长早就耿耿于怀。作为北方老大的三元,不甘心伊利的崛起,他们把竞争的战场打到了伊利的老家,三元在呼伦贝尔建立了超高温灭菌奶基地,3批次保温实验产品经检验,各项指标均符合超高温灭菌奶质量要求,新线已开始投料生产,这预示着三元正式杀进在超高温灭菌奶市场排在前列的伊利的大本营。三元公司副总经理桑悦说:呼伦贝尔三元公司超高温灭菌奶扩建工程竣工,该公司超高温灭菌奶产品的日产量在原基础上翻了一番,生产能力达到每天40吨,主要销售区域目前是当地的市场,按照三元的计划,下一部还将继续向内蒙古其他区域以及东北地区扩张。看来光明与伊利的竞争已经进入了贴身肉搏之战阶段。光明决不甘心让出自己多年的老大地位,已开始了全面收复失地的工作。光明携着从股市筹来的亿元巨资杀向全国。2002年6月,光明乳业斥资亿元升级1996年收购的黑龙江光明松鹤有限公司,要和伊利竞争东北市场;2002年9月14日,光明乳业以1500万元现金取得长沙第二大乳品企业派派食品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2002年12月29日,光明乳业受让江西第一大乳业公司英雄乳业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光明要与伊利决战华中市场;2003年1月,光明乳业又开始杀进伊利的核心市场广州,悄悄完成了对广州达能的收购,从而握有了广州达能100%股权,光明与伊利的华南之战拉开了序幕。光明还和北京林河工业开发总公司共同投资亿元,在北京顺义新建第二个乳品工厂,日产量可达300吨,品种主要是北京人爱喝的酸奶,光明要抢伊利在华北的优酸乳市场。新生巨头立誓赶超作为新生的巨头,蒙牛更是牛劲十足,要与伊利分高下。蒙牛是直接靠利用伊利的缺点成长起来的企业。蒙牛与伊利展开了管理、文化、促销、品牌、资金和人才等领域的全面竞争。蒙牛是1999年7月,伊利集团副总裁兼冷饮事业部总经理的牛根生,一气之下带着从伊利分得的一笔资金及冷饮事业部9名核心人员,共同注册1000万元注册成立的。蒙牛设立当年,就把伊利作为挑战对象,发誓要利用伊利的漏洞来成就蒙牛的事业。蒙牛成立当年,就实现销售4000万元,2002年增长到21亿元,在全国乳品行业中的排名由第1116位上升至第4位。自蒙牛成立以来,其增长率远远超过伊利,在刚刚过去的三年,蒙牛的复合增长率高达137%。2003年度实现销售收入亿元,实现净利润亿元。按销量计算,蒙牛在2003年度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液态奶生产商,而这时蒙牛成立还不到五周年。在中国乳业资本第一轮角逐中,伊利的产销量事实上已从第一位退至第二位。郑俊怀已经迫切感到,稍不留意,伊利这只大象就会有葬身蛇腹的危险。早些时候,蒙牛计划上市的消息一出,伊利就非常紧张。发展迅猛的蒙牛成为伊利的心腹大患,如果再有资本市场融资通道,伊利担心蒙牛将一发不可收拾。为此,伊利聘请咨询机构,制定了系统打压蒙牛的计划。据称,当初步调研报告汇总后,项目主持人认为计划实行的结果,可能招致整个中国乳业的重大损失,遂立即叫停。由此看来,蒙牛的崛起,已经给了伊利巨大的发展压力。乳业新军快马抢摊一批乳业新军更是快马加鞭,跑马圈地。在西南市场,新希望把矛头对准了伊利,2002年8月,做饲料出身的民营企业新希望集团斥资5000万元入主四川华西乳业,同年12月9日,新希望在经过激烈的较量之后,击败伊利等竞争对手,成功收购了云南邓川蝶泉乳业公司。不久前,一家著名的国际咨询公司,已为新希望量身定做了一套乳业5年发展规划纲要。迄今为止,已有南京、合肥、青岛、武汉、郑州、重庆、西安、哈尔滨等地的9家乳品企业表示愿意合作,并有3家企业签定了意向协议书,新希望已经把触角伸向了全国。而在华东的维维和娃哈哈也是剑拔弩张,开始向全国市场扩张,他们要利用资金优势,在乳业市场分一大杯羹。谁都清楚,这些市场新军要做的就是打土豪分田地,而最大的土豪就是市场老大伊利,所以几乎所有的市场新军都把竞争的矛头对准了伊利,伊利正在成为竞争的焦点,能不能在这场斗争中获胜,是伊利能不能继续领导中国乳业市场的关键。国外巨头的趁势而入。跨国公司也已经跃跃欲试,要抢占中国乳业市场。早就以奶粉进入中国的雀巢,在销售额下滑的情形下,开始瞄向奶源,首先在黑龙江投入巨资开发奶源基地,开始介入液态奶市场;达能参股光明、豪吉等企业,开始了中国市场的扩张;就连可口可乐公司也开始来插一脚,为了能在竞争激烈的软饮料市场独占鳌头,该公司拟在近期内推出一种“母亲计划”的牛奶饮品。由于牛奶传达出的信息并不像可乐那样充满时尚感、使人神清气爽,可口可乐公司的官员表示,公司将在奶制饮品的大小、包装和口味上下工夫以弥补牛奶在人们心目中的不够时髦的缺陷。外资企业的加入,乳品市场一场混战看来是在所难免。作为市场老大的伊利靠什么取胜?伊利准备好了吗?五、品牌延伸失败的幽灵正在腐蚀着伊利的品牌形象粗暴的品牌延伸,伤害的不是被延伸的产品,而是支持延伸的母品牌。品牌理论认为,品牌延伸和品牌扩张是品牌发展的关键道路,是品牌资产增值的重要措施。但品牌延伸、扩张不当,或品牌延伸、品牌扩张失败,就会损害母品牌形象,就会降低品牌资产。伊利在品牌延伸与扩张上,有成功但也有失败,成功,成就了伊利的品牌发展,失败则正在给伊利带来品牌危机。不遵循市场法则的品牌延伸,让伊利吃尽了苦头“真棒”是一个非常有效益的产品。但天公不作美,真棒在市场不受欢迎,严重滞销。据业内人士估计,“真棒”给伊利带来的损失将在三千万元以上。现在的企业经济已经演化为成长经济,而成长的支撑就是品牌,伊利如果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去做出伤害品牌的举动,无意于饮鸩止渴。伊利的真棒事件损失最大的其实不是3000万元投资,而是达售行为对伊利品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是段时间内难以消除的,也是伊利品牌的硬伤。

技术面也结合均线分析,先给你介绍下基本面吧。倘若进行了投案还想要获胜的概率更高,当然对于市场环境和买入标要有一个全面的分析,只是我居然发现,大多数的人都不知道基本面分析,认为学习基本面分析一点也不简单没兴趣了解。其实一点也不难,今天学姐就对于怎么进行基本面分析给大家讲解一下,这样就更容易抓住牛股了。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 简单介绍 1、 基本面分析是研究影响股价因素的方法教科书使我们了解到,影响证券价格变动的敏感因素是我们进行基本面分析的出发方向,想要得到证券市场的价格变动的一般规律,就离不开认真分析和研究,让投资者了解科学可靠的分析方法最终做出正确决策。换个方式来说,有很多因素都会影响股票价格,而基本面分析也就是研究这些影响因素。2、 基本面分析包括3个方面所以我们到底研究的是哪些因素呢?主要考虑这3个部分,即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公司分析。大多数朋友看到这三个诱因就无所适从了,好像想要进行分析,必须要读完整套经济课程才行!这个时候不要着急,学姐在这里会通过实战角度来讲解该如何分析。二、 如何进行基本面分析1、 宏观经济主要看政策和指标众所周知,宏观经济是可以直接影响到股市行情的因素,像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等等)和经济指标(国内生产总值、失业率、通胀率、利率、汇率等等)对股票市场的影响都是巨大的。但在实际的过中,普遍都不会选择十全十美,否则容易因为小的利益而失去了更重要的东西,而是关注一些最为核心的变量,如一些反应市场流动性的宏观指标,是可以关注的,例如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否降息、降准以维持宽松)、汇率(是否提高以吸引外资进场)。这便是因为对短期时间来讲,价格波动,大多都是供求关系来决定的,所以若是市场有更低利率的出现,更为宽松的货币政策时,那么这时候市场流动性也是更宽裕了,买方的力量更强劲,如此的话也促使股价上行。可以看看美股,虽然2021年疫情肆虐但毫不影响美股不断上涨,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美国持续实行宽松的政策,2、 公司分析主要看行业、财务和产品就算行情再好,跌跌不休的公司也是有的,可能是因为公司基本面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知晓的是所处行业,因为公司在行业的水平之下,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产业趋势向上的行业,其中的企业拥有的盈利空间自然就会更大。行业的发展空间,比如这个行业整体就十几亿的规模,都比不上一家上市公司,我们当然就不用再关注了;还可看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有的行业已步入成熟期或衰退期,典型的如朝阳行业的钢铁煤炭等;再者看行业是否有相关政策的支持,获得政策支持的行业,发展空间更大。今年各大券商对于各行业的研究报告已经出炉,感兴趣可以点击领取:最新行业研报免费分享在行业选定了之后,便是在行业下进行公司的筛选,那么我们主要就来分析一下两个方向:财务报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偿债能力、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状况,主要跟踪的财务数据有营业收入、净利润、现金流、毛利率、资产负债率、应收款、预收款、净资产收益率等。产品与市场:前者主要分析公司的品牌、产品质量、产品的销售量和生命周期;后者主要分析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市场占有率以及市场竞争能力。三、基本面分析的优劣势说到这里,朋友们想必对基本面分析的优势有所了解了,这套方法分析的很系统,自上而下,沿着宏观到中观到微观的路线进行分析的,可以让我们不在迷惑市场当整体环境和样貌并能让真正有价值的公司被我们发现。不过,不管是哪种分析方法,存在出色的地方,必然也具有缺点。基本面分析,它的劣势也是很突出的,虽然学姐努力的用通俗的语言给大家讲解,但是想要真正的入门,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对于短期价格的过渡波动来说,基本面是无法及时反馈的,因为,从短期来讲,投资者的交易情绪等对价格也会产生影响,从基本面分析的结果中,体现不出这一部分。可能对于小白来说,还是很难判断出股票的好坏,不过没关系,我特地给大家准备了诊股方法,哪怕你是投资小白,也能立刻知道一只股票的好与坏:【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应答时间:2021-09-25,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消费者保护权益研究论文

要啥权益?现实中哪个商家不是黑心鬼啊?有钱就是爷,要那东西干嘛?没钱的人在权益面前屁都不是!

嘻嘻 前两天我交了篇1500字的。联系自己的现实生活,对照书上的知识点写。你能写出来的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3 论文 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4 论文 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摘 要:本文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这一问题;进一步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 侵权 权益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问题。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内。笔者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仍然值得商榷: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基点仍是个人生活消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是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在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时,其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单位坚持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它的地位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就单位所具有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特殊保护。且其与经营者相比较缺乏交易经验或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从而导致在交易中不具有与经营者对等的实力,所以需要国家立法进行干预;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团体力量与经营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因此,笔者认为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那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对经营者管理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或商业行为。本文将“经营者”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同时,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中具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有: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C2C交易模式中,虽然销售方为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但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鉴别。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内容,那么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可能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如果法律一概将注册为个人用户的企业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个人销售者以出售商品为业,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营利行为。由于网络的特性,个人销售者可以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其“店铺”规模及产品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其销售方式多样,包括拍卖、零售、批发等。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其借助了网络这一便利资源。将这一类个人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标准来确定个人销售者为经营者,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术问题,本文不作论述,但建议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1)个人销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为业,具有营利目的。(2)个人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额或交易频率是否达到一定标准。(3)个人销售者“店铺”货物的库存量。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相对于传统交易,电子商务具有交易主体虚拟化、交易过程无纸化、支付手段电子化、交易空间泛地域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力量对比更加悬殊,网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等更容易遭到网络经营者的侵犯。(见表一)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该概念中的经营者包含了真实的经营者和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因为,在网络环境下,若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构身份信息,购买者则很难辨认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在目前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者说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断其为经营者,无论其是真实的经营者还是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法律上都应当将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欺诈后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借助该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弥补现行法对网络交易监管的不足。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取订金、网络拍卖欺诈等。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可以尝试建立事前预防体系:(1)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3)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4)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给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重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判断而作出。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难以得到保障。笔者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有如下建议:(1)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2)明确ISP[3]与ICP的责任;(3)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4)完善相关法规。有必要针对网络虚假广告等不正当引诱方式制订特殊规则,使网络广告的发布行为有法可依,加强对虚假广告的管理。3、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网络消费合同不适当履行的行为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迟履行。网络购物的物流配送缓慢是消费者经常遭遇的问题之一,出于某些原因,经营者向消费者承诺的交货日期难以兑现;(2)瑕疵履行。网络消费者在认购商品并发出货款后,经常出现实际交付商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与物品介绍不一致的情况。(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网络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义务,但因为跨地域交易、经营者真实身份难以认定等因素,消费者很难实现其享受售后服务的权利。关于数字化商品的退货问题也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偏向消费者履行期限的规则。根据欧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费者保护(远程销售)规则》:“供应商必须自消费者向其发出订单的30天内履行合同。无论出现任何原因,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必须尽快通知消费者并返还所涉款项,通知与返还期限在履行期届满30天内。”该规则同时规定“消费者有权在最少7个工作日内撤销任何远程契约,且不需要给付违约金与说明理由。在撤销契约中,消费者承担的费用仅限于返还货物的直接费用。”我国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当考虑这两个规则,有条件的确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经营者及时处理信息,尽快履行合同;后者可以确保消费者“退货权”的实现,同时保障经营者的合法利益。4、网络格式合同问题目前,网络消费类合同中普遍采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消费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绝。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经常遇到点击类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费者按照网页的提示,通过点击经营者网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钮所订立的网络合同。另一种格式合同是浏览类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经营者作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访问者一旦浏览了其网站主页便与该经营者成立了合同。经营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着减轻、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较高的隐蔽性令消费者忽略了条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在网络环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因为“网络具有天然地适用格式合同的条件及优势”[4]。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责任制定一些规则,规范网络格式合同订立的程序及内容,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1)经营者对合同订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网络经营者经常采用设置方便链接,将格式合同隐藏于其他页面等方式,使消费者无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经营者应当以醒目的标识提示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存在,并在技术上设置提示程序,消费者只有阅读了格式条款后,才能缔结合同。(2)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义务。订立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网站上哪些协议、声明、通知属于合同条款,而且应当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费者关键条款内容。(3)经营者对合同内容变更的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后,存在着经营者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修改的情形,经营者对其变更或修改的条款内容应当履行告知的义务。5、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交易是一种非即时清结交易,通常由消费者通过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经营者收到货款后才发货或提供服务,这区别于生活中即时清结的消费交易。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帐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对于保障网络支付安全,除了采取当事人自律规范、从网络技术上确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从目前各国信用卡的法律规范来看,大都偏重于保护消费者。例如,美国的《Z条例》(Regulation Z)就规定:“消费者承担的责任有限,对欺诈产生的损失,经营者承担较大风险;对事件的调查责任主要由发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担。”我国在制定电子货币支付相关法律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内容,采取对消费者权益实行重点保护的立法原则。6、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网络消费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数据等被信息服务系统收集、储存、传输,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可避免受到威胁,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银行的过错行为或黑客侵犯导致的个人信用卡信息被盗、丢失;大量垃圾邮件的骚扰等。目前,我国没有专门法律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而国际社会对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已大大加强,美国、英国、德国等国家已经有了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法案,我国也应该尽快把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纳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1)规定经营者的义务;(2)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必须合法。经营者必须在法律的规定范围内,经主管部门许可及当事人同意后才可以进行收集;(3)个人信息的使用必须安全;(4)规定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责任;(5)制定对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特殊保护条款。7、消费者损害赔偿权难以实现问题消费者的损害赔偿权又称求偿权。实现这种权利的前提是消费者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后,人身或财产遭受了一定的损害。损害赔偿权实际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在利益受损时享有的一种救济权。网络的特性和相关法律的缺失使网络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产生大量的纠纷。当消费者发现自己权益遭受侵害后,因无法得知经营者的真实身份或者经营者处于其他地区而无法或不便寻求救济。而且过高的诉讼成本、举证困难、网络交易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也导致消费者容易放弃救济权。网络与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网络交易的发展,保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迅速、方便的寻求救济,这成为了立法面临的新问题。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一)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1、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在电子商务中,经营者具有强大的优势,交易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经常陷入不知情状态,处于交易劣势。经合组织1999年12月《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中明确指出网络经营者应当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交易信息,这可以成为我国立法借鉴的原则。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经营者有义务披露真实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费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条件。如:向消费者收取的或由消费者承担的成本项目、服务条款、交付和支付条款、购买的限制或限度条件(监护人许可、地域和时间限制、购买额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后服务信息、保证和担保条款等。2、不得滥用格式条款的免责义务网络格式合同在网络消费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没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格式合同就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应当从法律角度对免责条款进行限定,这对维护交易公平和发展网络交易具有重大意义。如:限制无效条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对于减轻、免除经营者责任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应当采用特别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则就是“霸王条款,权利不平等”。3、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电子商务合同履行中,经营者延迟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除了上文中建议法律有条件的规定最长履行期限和“犹豫期”外,还应当规定经营者的承诺义务、保证售后服务义务、赔偿义务。当然,为了防止消费者对权利的滥用,可以规定一些例外情形。4、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义务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还可以从一些细节上进行规范,如:经营者要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网络服务必须有技术保障,以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费者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对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带来的损害结果必须负有赔偿责任;经营者擅自转让消费者个人信息给第三方,造成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建立在线交易争端解决机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除了从立法和制度上给予事前保障,还应当保证消费者在争端发生后寻求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寻求救济的权利,但在电子商务中,其救济途径却难以找到。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筑网络交易争端的解决机制:1、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网络交易中,大多数是小额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后,面对诉讼成本、诉讼困难等问题,消费者往往选择放弃救济。因此,有效的小额诉讼程序的设立对于方便公民小额纠纷,特别是保护网络消费者利益有着重要意义。小额诉讼程序的实质是为一般民众提供一种救济小额权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数额低、简易、高效等特点,对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阶段上应该和一般诉讼程序有所区别,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的审理就有以下特别规定:可以在夜间或休息日进行;实行一次言辞辩论终结诉讼;为实现简易、迅速的审理目的,对证据的调查有特殊规定;诉讼中严格限制诉之变更、追加与提起反诉;使用表格化判决;原则上实行一审终审制,限制当事人上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受理小额诉讼的法庭,如:美国、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小额诉讼程序,构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小额诉讼程序。这不仅能够解决网络纠纷中诉讼管辖权的问题,也能够轻松解决消费者跨地域、标的小、案情简单的多种纠纷。2、建立在线投诉中心中国工商总局和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可以共同建立一个具有权威性的在线投诉中心,接受来自全国各地的网络消费投诉。在该中心投诉的资料由中心转发到被投诉的网络经营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由当地的工商局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对投诉资料进行核查并进行处理;也可以考虑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下设立部门,该部门在收到中心转发的投诉资料并核查后,代表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这使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不需要考虑地域限制和救济成本的问题。同时,笔者认为消费者对经营者所在地有查找的义务,这样可以让中心能快捷、高效地处理来自全国各地投诉信息以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3、建立在线争端解决机制在线争端解决机制(ODR)是指“涵盖所有网络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决企业与消费者间因电子商务契约所生争执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纠纷解决方式和适用规则的灵活性、争端处理的高效性、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低费用)等特点。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是最常见的在线争端解决方式。在线调解的基本原理同传统调解一样,不同的是调解的全部过程在网络上进行。在线调解的特点是:(1)更能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该种方式,也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规范约束少。在线调解中,可以通过第三人寻求一种合理的解决方法。(3)第三人为自愿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美国Oline ADR的调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费者协会、商业协会或一些中立机构来进行调解。在线仲裁因受到网络技术对当事人举证等活动的限制,很少适用于网络交易纠纷,目前在线仲裁主要解决域名争议。建立和发展在线仲裁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证据提交的问题。网络交易中,除了数据电文来往外,可能也会出现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据,此时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成为难题;(2)在线仲裁地的确定问题。由于在线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线进行,故不易对仲裁地作出确认,仲裁地的确定对跨国交易产生的纠纷解决有重要影响。(3)仲裁裁决的效力问题。在线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约束力,是否具有司法执行力,这一点尚不明确。笔者认为,为更好的保护网络消费者权益,更快的发展电子商务,建立一个具有我国特色的网上争端解决机制是有必要的,该机制必须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领导和管理(如国家工商总局、信息产业部),相关的全国性协会或组织负责争端解决(如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以确定和保证争端解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三)其他保护方式保护网络消费权益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单从立法、司法角度还难以达到全面的保护,它涉及到政府、行业、消费者自身等多个层面,甚至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等问题。这要求我们不仅仅从立法、司法角度来探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要从其他方面来引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现,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系:1、加强行政监管。在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阶段,政府强有力的监管对于减少侵犯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有着重要作用。2、实行行业自律。网络交易因其特性导致行业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规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誉评价机制。网络经济有着较高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交易纠纷的事前防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政府或法律授权建立权威的、中立的信誉评价机构,由它建立信誉查询系统,消费者可以对网络经营者进行信誉查询,这对于网络交易欺诈、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经营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作者单位:中国网络法律网)参考文献:1、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制研究报告》,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2、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1。3、庞敏英:《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05,(7)。4、孙玉荣:《民法上的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适用》,《法律适用》,2005,(4)。5、蒋虹:《网络虚假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2)。6、金桂兰:《电子交易与支付》,中国电力出版社,2004,9。注释:[1]张雨林为张霖之笔名[2]信息不对称,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交易信息的拥有量是不对称的。导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务的复杂性与技术性。2、交易方式的多样化和格式化。[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网络服务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4]参见高富平:《在线交易法律规则研究报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5]如帐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

证券投资分析研究论文

证券投资市场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孕育产生的,其已成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篇1 汽车行业证券投资分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汽车的使用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本文通过应用证券投资分析的 方法 ,分析我国汽车行业现状,并提出投资建议。 关键词:证券;投资;汽车;新能源 一、宏观经济分析 (一)GDP。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季度或一年),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所生产出的全部最终产品和劳务的价值,常被公认为衡量国家经济状况的最佳指标。它不但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经济表现,更可以反映一国的国力与财富。一般而言,GDP公布的形式不外乎两种,以总额和百分比率为计算单位。当GDP的增长数字处于正数时,即显示该地区经济处于扩张阶段;反之,如果处于负数,即表示该地区的经济进入衰退时期了。 2010年到2013年国内生产总值同比保持一个稳步增长的态势,也就是说我国的经济仍然处于一个扩张阶段。宏观经济形势大好,对于各行各业都是一个利好消息。作为汽车行业,在宏观经济的推动下,也会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前景。 (二)CPI。CPI是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简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一个反映居民家庭一般所购买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情况的宏观经济指标。它是度量一组代表性消费商品及服务项目的价格水平随时间而变动的相对数,是用来反映居民家庭购买消费商品及服务的价格水平的变动情况。 CPI下降说明经济萧条,民众购买力下降。大幅上涨预示通货膨胀,国家就会紧缩银根。大量信贷就是调节经济的有效杠杆,以刺激经济复苏。市场上钱少自然会流向生活必需品,股市低迷;流通充裕就会流向经济领域以求增值,股市首当其冲。所以,CPI适度上涨有益于股市、经济发展。 我国的CPI指数是在一个稳定的适度的上涨过程中,可以预见宏观经济形势向好,居民的消费结构逐渐出现变化,到2013年,购房、买车、医疗成了三大主要支出。由此,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助力。 (三)城镇居民恩格尔系数。从国家统计局的城镇恩格尔系数走势图可以看出我国城镇人口在食品以外的物品上的消费能力逐年增长,城镇居民是汽车行业的消费主力,他们掌握的“闲钱”的增多会增加购买汽车的可能性,对于汽车行业发展有着一定助力。 二、行业分析 (一)汽车行业周期性分析 1、定性分析。当前,我国建成了第一汽车集团、东风汽车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公司等大型企业,国产汽车市场占有率超过95%,汽车行业规模较大。但是,厂商开发能力弱,制约了新产品的发展。我国汽车生产企业规模小、实力不强,汽车工业产品开发投入少,手段落后,数据积累少,人才匮乏,尚未形成高水平的汽车产品开发体系和自主开发能力。零部件发展仍然落后,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少。 2、定量分析。(图1、图2、图3) 图片解析:汽车总体销量虽有小幅波动,但是相对平稳,稳中有升,同比增长虽有所放缓,但总体保持一个稳步增长的趋势。 图片解析: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行业投资增速逐渐回归理性,汽车行业投资仍然增长。2013年1~3月,全行业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同比增长。 图片解析:从图3可以看出,汽车销售收入增长迅猛,而利润涨势却相对平稳,收入很高,利润很低,产业增速较快,产出效果不佳。 小结:汽车产品属于耐用品,汽车行业属于制造业行业,是具有收入弹性的产业,汽车行业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该行业的发展状态与经济周期的波动密切相关。 从上面定性定量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汽车行业虽然发展迅速,投资规模、销量都有显著提高,但是汽车企业的利润却很低,投入产出不成正比,产业的投资规模、产出增长率都出现较快增长,但是利润的获得相对不多。因此,把我国汽车行业归属于处于成长期。一个成长期的行业在未来会有着不错的市场前景。 (二)行业政策分析 1、国家政策。能从这些年政策的颁布看 出国 家逐渐放宽对低油耗汽车的限制,以及对新能源汽车的提倡。油价的上涨,石油能源的枯竭,指标的超标,国家在对资源和环境的控制上正在逐步施压。 新能源汽车已经成为世界汽车工业的发展趋势,从政策解析上能看出在未来很长时间内也将是我国汽车产业的重点发展方向。2013年,我国将继续大力推广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目前,我国对小排量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均实施补贴政策,预计2013年节能车补贴政策将继续调整,新补贴的门槛将不断提高,从而推动生产企业技术升级。 2、地方政策。1994年上海开始控制车牌,2011年北京车牌开始摇号,2012年广州开始限购。面对中国市场汽车保有量的井喷式增长,汽车限购已经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在北、上、广、贵阳等城市的带动下,2012年9月份,深圳传出将要限购的传言。随即,深圳市交警局声称,至少年内(即2012年)不会研究限牌限购或单双号。2012年深圳机动车保有量或超过200万辆,其日均上牌量在900辆,已经超过道路承载量。针对汽车拥有量的上升,以后各大城市对汽车的限购政策,限行政策也会相继推出,这些政策的出台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三)行业前景分析 1、从宏观经济角度看。我国经济呈现一个平稳的上升态势,也就是国家有钱,人民富裕。这对于汽车行业的发展是一个利好消息。国家经济的强势,会带动这一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不断扩大和发展,人民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改变了消费格局,增加了汽车这一耐用品的消费比例,未来的汽车市场颇具潜力。 2、从行业周期来看。我国汽车行业正处于成长期,这一时期会有大量厂商介入,产业的供给能力大幅增加,产品竞争加剧。这一时期是产业发展的黄金时代。处于成长期的汽车行业利润快速成长,其证券价格也呈现快速上扬趋势。 3、从行业政策来看。国家对于汽车行业有着明显的扶持倾向。这一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家必然会通过一系列政策的推动助力这一行业的发展。然而,伴随着能源危机、空气污染等问题的出现,国家在助推这一行业的同时,政策上会慢慢暂缓耗油型汽车的支持力度,转而大力扶持新能源汽车行业。 三、结论 总体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如今现代化的工业时代,中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人均收入增加,居民的消费比重更偏向于生活质量的改善,汽车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趋势,是一种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汽车产业的市场需求仍然很大。加之国家的大力支持,未来汽车行业的前景依然向好。不过未来的汽车行业中,耗油型汽车的比例会慢慢降低,取而代之的是新能源低能耗的汽车产品。新能源汽车将是未来汽车行业的发展趋势。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投资者可以根据需要对汽车行业的相关股票进行投资。尤其是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股票,有较大增值空间。 证券投资分析论文篇2 证券公司投资风险分析 摘要:本文对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投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 总结 国内外证券公司发展现状。通过对我国证券公司可以选择的投资风险控制方法进行简单描述,针对证券监管部门严格控制证券公司投资风险的方式方法,给出相关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投资风险;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存在的主要投资风险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传统的主营业务之一,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占证券公司总收入的比重较高,交易佣金是经纪业务的主要收入来源。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证券投资者的投机心理普遍较强,偏好频繁地进行交易,市场换手率较高,但今后随着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投资者投资理念的逐步成熟,市场换手率可能有所下降。此外,2002年5月以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证券交易佣金管理采取的 措施 ,主要是对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实行设定最高上限并向下浮动。依据我国目前相关法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采用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随着证券经纪业务在未来竞争愈加激烈,证券行业佣金率存在下降的趋势。 2、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股票、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和企业债等有价证券的保荐或承销、企业重组、改制和并购财务顾问等。承销业务受市场和政策的影响较大,在我国证券市场采用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情况下,许多证券公司存在因未能勤勉尽责、尽职,调查不到位,招募文件信息披露在真实、准确、完整性方面存在缺陷而受到证券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3、自营业务风险。 自营业务主要涉及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以及金融衍生品投资等。我国股指期货已于2010年4月8日正式推出,股指期货的推出给投资者提供了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的手段。但是总体而言,我国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尚不完善,因此证券公司无法通过投资组合完全规避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在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时的决策不当、证券买卖时操作不当、证券持仓集中度过高、自营业务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等,也会对自营业务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和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运作透明度仍有许多方面有待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甚至恶意欺中小投资者的事件时有发生,上市公司的质量不高也会给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带来风险。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 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高度依赖于信息技术系统能否及时、准确地处理大量交易、并存储和处理大量的业务和经营数据。如,信息技术系统和通信系统出现故障、重大干扰等因素,将会使公司的正常业务受到干扰或难以确保数据完整性。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在证券行业的广泛应用,且伴随着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不断深入,券商使用的网络环境是否安全可靠,网络交易的广泛运用是否便捷高效,变得越来越重要。但证券公司对此的风险控制以及抗风险能力仍不容乐观。 二、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分析 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风险主要是由证券公司在主营业务的扩展过程中引起的,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的重点也应当从这些主营业务中来进行。 1、证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 证券经纪业务是我国证券公司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公司总收入的半数以上,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风险控制就显得额外的重要。由于券商的经纪业务只需要提供交易时类似交易通道的服务,盈利模式相对而言较为简单,因此其投资风险的控制重点则在于怎样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门的竞争和盈利能力的同时,还需不断增加经纪业务总量的市场占有率,其中还包括证券公司擅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其他客户资产的情况。 2、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控制。 证券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最主要的投资盈利方式,也是风险最大的投资业务。由于证券投资业务随意性较大,对投资人的要求较高,因此风险控制的重点就在于建立完善其内控制度,杜绝内幕交易、保密不严谨等现象的发生;同时,控制证券投资业务的规模,防止规模过大而失控,坚决在证券投资形成亏损时立即止损,防止坐庄等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保证盈利能力的同时,及时调整好投资业务操作人员的心态,以保持最佳投资状态为证券公司获取收益。为确保证券公司投资的收益性、安全性与流动性,公司所有的投资项目都必须经过缜密的基本面分析和技术分析。 3、创新业务风险控制。 随着针对证券公司投资的各项政策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其中包括股指期货、权证、融资融券等金融衍生产品,这就需要证券公司树立良好的创新机制;研发出更多能够适应于整个金融市场的投资产品;同时,确保创新产品能够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获取较稳定收益,促进证券公司投资动力。 三、我国证券公司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1、强化外部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不断发展与探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管制规模,在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以后也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 公司法 》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然而这一发展却没有对证券公司的投资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导致各种违规的投资与管理行为在各证券公司中普遍存在。 之所以证券公司的种种违规行为并没有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控制,一是由于当时的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的初期,证券监管机构强调的是鼓励证券市场发展,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证券公司企业度过创业的困难期;二是由于当时的证券市场缺乏完备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手段,不利于证券公司投资的种种风险越积越多,最终证券市场行情低迷时集中暴发,导致当时有大量的证券公司破产倒闭。近年来,证券监管机构(证监会)也在不断地寻求更加成熟的证券投资监管手段,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这样既有利于证券公司的发展,又能够有效地控制证券公司投资的风险。 2、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制定风险管理策略,建立健全涵盖风险的全程控制的制度体系是当前我国证券公司防范投资风险的首要任务。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布、风险程度和控制水平,采取不同的风险控制策略。特别是实施五大集中管理模式,则更加有利于从制度上和技术上有效地控制投资风险,便于对某些新增的或有所变动的主要投资风险进行综合点评。随着五大集中交易的实施和第三方存管的不断推行,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也在发生转移,因此需格外关注集中交易和创新业务领域的决策、管理和操作风险,通过完善制度体系,控制信息 系统安全 性、稳定性、可靠性以及其他综合风险。 证券公司投资风险控制体系的指标设计必须遵循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层次性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由于证券公司风险控制的复杂性,其指标体系是一个多指标体系,只有运用层次化结构对指标进行分层,通过同一层次各类指标间的两两分析比较,才能合理确定各指标的权重,最终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 3、开辟证券公司融资新 渠道 。 我国证券公司由于没有合法的大规模融资的渠道,因此证券公司只能接受成本较高的委托理财资金,这样一来证券公司的投资风险将会越来越大,建立新的融资渠道是当前证券公司为化解其各种投资风险的最佳策略,也是必须落实的解决方案。一是我国证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证券公司上市的条件。在我国众多的证券公司中,只有那么几家发行上市,数量明显少于国外上市的证券公司且有很大差距。因此,降低上市的条件,使更多的证券公司能够上市是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这样一来,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够将问题反映在明处,避免证券公司出现投资管理的黑洞。二是设立证券金融公司。目前,按照分业经营管理的模式,要想在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之间架起一座桥梁,同时又要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证券金融公司将会是目前较好的运营模式。 参考文献: [1]莫庆会.浅议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西部大开发(中旬刊),. [2]陈游.美国金融危机对我国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启示.金融与经济,. [3]谷秀娟.浅谈证券公司自营业务风险防范.中国证券期货,.猜你喜欢: 1. 浅议证券投资毕业论文 2. 关于证券投资学论文 3. 基于因子分析的证券投资评价论文 4. 证券方面的毕业论文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先进的制度安排和理财工具,受到各国投资者的高度重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证券投资学论文5000字左右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证券投资收益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

摘要:我国证券市场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证券收益逐渐成为大部分企业的重要经济来源。我国在实施新会计准则之后,需要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以便促进证券投资收益的提高,规范证券市场,促进经济水平的发展。本文就证券投资概况进行分析,针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进行理论分析与假设,并对其进行研究设计,分析其研究结果,并对证券投资收益与盈余管理提供相关的依据。

关键词:证券投资效益;价值;相关性;盈余管理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上市企业的数量与质量逐渐提高。上市企业是证券市场投资的课题,也是主体,同时,也是参与者。上市企业对证券市场的参与,通常是以获取短期投资收益。目前,我国上市企业较多,且质量得到显著提高。通过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可以有效的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上市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

1证券投资概况

在我国开始实施新会计准则后,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需要对自身的业务特点进行分析,结合风险管理要求来综合考虑证券投资。企业取得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的时候需要对其进行分类:根据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金融资产的损益情况;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专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与应收款项。

在获取短期收益为目的的时候,上市企业证券投资主要集中在公允价值计量类的金融资产投资中,与专供出售金融资产中,在直接出售的时候,获取的损益会直接计入到投资收益中。这种证券投资收益包括已经实现与未实现的收益。在证券投资中,采用双重确认收益模式,上市企业能够对金融资产出售来选择证券投资的收益[1]。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独立性。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与其他经营资产相互独立,其收益与上市企业的业务经营能力无关,却与证券市场行情有着密切联系。其次,波动性。

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不稳定性,不持续性特点。另外,可预见性。活跃的金融市场会促进证券投资力度,通过对上市企业的证券投资金融资产进行分析,投资者可以对证券投资收益进行评估。这些特征导致证券投资在股价中的反应名次区别于企业营业利润。在证券投资收益中,可以通过两种方法对其收益进行确认,对证券市场的定价特性与有效性进行了解,并能够深入的了解两种确认方法的优劣情况[2]。

证券投资收益的特征使得其在股价中的反应可能会与企业的营业利润有较大差异,而证券投资收益的两种确认模式,又使得两部分证券投资收益可能存在不同的盈余管理状况。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进行研究有助于了解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定价特征以及证券投资收益的信息质量(相关性、可靠性与及时性),并可以进一步了解两种证券投资收益确认模式的优劣,为金融危机下争论较多的公允价值确认损益模式提供理论与实证支持。

2理论分析与假设

根据会计理论进行分析,可以将盈余分为暂时性盈余与永久性盈余,后者是可持续的,稳定性的;而前者是一次性的,波动性的。永久性盈余在估值中的作用明显高于暂时性盈余。企业的营业利润通常为永久性盈余,证券投资收益为暂时性盈余。根据理论进行分析,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会比营业利润低,在估值模型中价值乘数也会明显低于营业利润。在实际资本市场中,盈余反应系数会跟理论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可以根据理论分析对其进行合理的预期。与证券投资收益价值乘数相比,其盈余反应系数会明显较大。

根据理论分析研究,可以对其提出相关假设:与营业利润盈余反应系数相比,证券投资收益价值乘数相对较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够促进会计盈余信息相关性的提高,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相比,前者更具有增量价值相关性;证券投资收益信息缺乏及时性,与年报信息区间内的股价变化关系不大;盈余管理现象存在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中,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没有。

3研究设计

样本数据来源

本次研究中的证券投资收益包括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与出售金融资产的直接收益。两者数据来源不同,前者为上市企业年报投资收益项目中计算得出的;而后者是年报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得出的。

模型设计

根据上述四个假设进行模型设计,其中前两个假设需要根据价格模型进行论证,第三个假设需要报酬率模型论证,最后一个假设采用盈余管理模型论证。

价格模型

通过对相关资料进行研究,根据以往相关专家的观点与建议进行分析,并结合本次研究实际情况,对价格模型进行设计。净资产=截距项+资本成本倒数×每股税后营业利润+1×证券投资收益暂时性盈余+自变量系数×(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误差项。将其对假设1进行论证。在假设2中论证,需要在上诉模型中增加证券投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情况,在解释变量中,以每股净资产为标准。并分析价值相关性是否存在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中,从而对模型的解释力度进行增加。

报酬率模型

在对该模型进行设计的时候,设计需要综合考虑到在一定的时期内,会计盈余对股价变化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对会计信息进行探究,以便分析其对股价造成的影响。根据证券投资收益的可预见性特点进行分析,在证券市场中可能会出现提前反应现象。在该模型中,并没有与价值模型相同的价值相关性。其模型公式为持有累计月报酬率=截距项+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营业利润/收盘价)+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收盘价)+自变量系数(每股税后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收盘价)-误差项。

盈余管理模型

根据盈余管理的动机对证券投资收益盈余管理情况进行分析,以便设计盈余管理模型,对其有效契约观与不对称信息观进行分析与研究。其模型公式为:已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在利润总比重的百分比=截距项+自变量系数×再融资变量+自变量系数×扭亏变量+自变量系数×营业利润增长率+自变量系数×规模变量+自变量系数×金融资产在总资产中的百分比+自变量系数×行业变量+误差项。

4结果分析

描述性统计

分析模型的变量情况,对每个样本的描述进行计量计算,以便对其进行评估。其中大多数上市企业会以增加当年的利润总额为目的,对其选择适当的获利了结。或将金融资产归纳到不影响损益的专供出售金融资产中。

模型结果分析

在我国模型中,增加未实现证券投资收益,对模型进行解释。在价格与报酬率模型中,证券投资收益会对股票价的及时性进行影响。由于证券投资收益具有可预测性,不具备及时性,对年报信息区的股价汇报。

5结论

在现代化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大多数上市企业越来越重视证券投资收益,其也是企业的经济来源之一,在企业的盈余管理中,需要重视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对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了解,以便为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提供有利的依据[3]。根据结果进行评价,我国证券市场能够对证券投资收益与营业利润进行区分,并根据其重要性给予不同的估值。上市企业根据出售前的实际选址,对已实现证券进行盈余管理。证券投资收益具有价值相关性,不具备及时性[4]。证券投资主要采用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对损益方式进行收益,可以显著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避免盈余管理。在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对我国证券投资进行公允值计量模式,对历史成本计量模式能够造成较大的突破[5]。通过对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分析,对其盈余管理进行了解,可以为证券投资收益提供相关内容,促进证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吴战篪.证券投资的盈余管理研究———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经济经纬,2013,19(02):193-194.

[2]魏涛,陆正飞,单宏伟.非经常性损益盈余管理的动机、手段和作用研究———来自中国上公司的经验证据[J].管理世界,2013,17(02):127-128.

[3]吴战篪,罗绍德,王伟,等.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会计研究,2013,19(09):121-122.

[4]石磊,张佳玉.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财经界,2013,23(12):138-139.

[5]吴战篪,罗绍德,王伟.证券投资收益的价值相关性与盈余管理研究[J].会计研究,2013,19(09):1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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