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论文发表知识库 > 楚国封君制度研究论文

楚国封君制度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楚国封君制度研究论文

封君制与郡县制作为楚国地方行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战国时期曾长期并存。长期以来,由于材料限制,学术界对郡县制关注较多,而对封君制的研究很不充分。近些年,随着战国出土文献的不断整理和公布,这方面的研究有了进一步深入的可能。本文拟结合传世和出土文献,细致分析战国时期楚国封君领地的构成,以期在战国基层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方面有所推进。不当之处,尚祈方家不吝赐正。传世文献中有关楚国封君的详细描述不多,仅能从对鲁阳文君和阳城君的少量记载中窥得封君领地的大致结构。鲁阳文君公孙宽为楚平王之孙、司马子期之子,受封于楚惠王时期,又常被尊称为鲁阳文子。“文”是他的谥号,与新蔡葛陵楚简(下文简称新蔡简)所见的平夜文君谥“文”的情况类似。关于他的受封,《国语・楚语下》有详细记载:

惠王以梁与鲁阳文子,文子辞曰:“梁险而在北境,惧子孙之有贰者也……惧子孙之以梁之险,而乏臣之祀也。”王曰:“子仁人,不忘子孙,施及楚国,敢不从子。”与之鲁阳。惠王本欲以梁封之,鲁阳君请求改封于鲁阳,表面上是惧怕子孙有逼上之二心,实则因梁在边地,担心子孙失邑。《墨子》记载鲁阳文君与墨子的对话,见于《耕柱》和《鲁问》两篇。《鲁问》篇云:子墨子……谓阳文君曰:“今使鲁四境之内,大都攻其小都,大家伐其小家,杀其人民,取其牛马狗豕布帛米粟货财,则何若?”鲁阳文君曰:“鲁四境之内,皆寡人之臣也。今大都攻其小都,大家伐其小家,夺之货财,则寡人必将厚罚之。”

从这段文字可以解读出的信息包括:一,鲁阳文君说在封地“四境之内,皆寡人之臣”,若有攻伐,“则寡人必将厚罚之”。体现了他在封地内的绝对权威,行政、司法等权力都由他来掌控;二,四境之内的“大都”、“小都”指代大小城邑,可知封君的封地面积较为广大,包含独自的城邑体系,在城邑之外则应有大片的乡野地区。除鲁阳君外,从《吕氏春秋・离俗览》之《上德》篇有关阳城君的记载也可以看出类似情形:墨者钜子孟胜,善荆之阳城君。阳城君令守于国,毁璜以为符,约曰:“符合听之。”荆王薨,群臣攻吴起,兵于丧所,阳城君与焉,荆罪之。阳城君走,荆收其国。孟胜曰:“受人之国,与之有符。今不见符,而力不能禁,不能死,不可。”……孟胜死,弟子死之者百八十。

讲的是楚国阳城君与墨家的孟胜毁璜为符,孟胜为阳城君守国、死国的故事。孟胜与阳城君交好,阳城君令他守国,他应当参与管理阳城君封地内的一些事宜。虽然不清楚阳城君是否给予他某些官职,不过可以肯定他的权限是来自阳城君的,反映出封君在封地内职权很大,可以任免不少官员。所说的“国”指的就是阳城君的封地。封地称“国”,在封地内有独立的武装。虽然其仍受控于楚国中央,中央有分封和收回封地的权力,但独立性依然很强。

春秋战国之际,随着土地国有制度的瓦解和诸侯兼并战争的加剧,诸侯国都先后进行了经济、政治改革,承认土地私有权,改变赋税制度,推行郡县制度,加强中央集权。在这样的背景下,封君已由“授民授疆土”的领主,逐渐变为没有土地所有权,也不能臣其吏民的封君,只是享受虚荣,衣食租税而已。

秦国在商鞅变法后,封君的身份性质已不是很严格,庶民有功于君、国,也可以获得封君的称号,彻底否定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身份制度。商鞅将封君爵位纳入二十级爵中,形成了‘“租秩制度”。关东各国虽屡建封君,除收其租税外,能够肯定为世袭的也不多。韩非子说:“吴起教楚悼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重。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

秦统一之后,土地私有制在全国范围内合法化了,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领主制度受到了严格的政治批判。以秦始皇、李斯为首的革新派根除领主制度的同时,在极大程度上简化了食封制度。他们主张皇帝子弟、功臣一律不再立为封君,可“以公赋税重赏赐之”。在琅琊石刻上署名的许多列侯、伦侯,都是在职将官的爵位,而不是国君子民的封君。班固评论秦始皇、李斯这番改革说:“秦姗笑三代,荡灭古法,窃自号为皇帝,而子弟为匹夫,内亡骨肉本根之辅,外亡尺土藩翼之卫。”秦始皇改革封君制度固然是一种进步,但班固认为这也恰恰是秦朝覆亡的重要原因。

两汉时期,食封制度获得了空前发展,但因为其分裂割据的劣根性存在,与中央集权有着严重的矛盾,因而又不断遭到削弱,以至走向没落。

汉初的诸侯势力是历史形成的,刘邦与各路诸侯是盟主与盟友的关系,是为了反楚结成的统一战线。因此,刘邦在统一战争后,不得已分封了七个异姓诸侯王:楚王韩信、赵王张敖、韩王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燕王藏茶、长沙王吴芮。这些诸侯王占据关东的广大疆域,势力很大,拥兵自重,对中央和国家统一造成严重威胁。当汉王朝的封建统治秩序初步恢复后,刘邦为加强中央集权、巩固汉室统治,便开始了剪除异姓王的斗争。这场政治斗争历时八年,几个主要异姓王先后走死逃亡。如楚王韩信、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韩王信、燕王藏茶被杀,后被封为燕王的卢绾逃往匈奴,只有国力最弱且地处边远的长沙国,存续至文帝时。

在消除异姓王的过程中,刘邦“惩戒亡秦孤立之败”,错误地认为分封刘氏子弟为王能同心同德屏藩汉室,便又陆续分封自己的子侄为王,共九个诸侯王。诸侯王“大者夸州兼郡,连城数十。”除太傅、丞相由中央委派外,御史大夫以下皆由自己任命,“内史治国民,中尉掌武职,丞相统众官,群卿大夫都官如汉”,“而重臣之亲,或为列侯,皆令自置吏,得赋敛”。

苏洵在《审敌》中说:“当是时,非刘氏而王者八国,高祖惧其且为变,故大封吴、楚、齐、赵同姓之国以制之。既而信、越、布、绾皆诛死,而吴、楚、齐、赵之强反无以制。当是时,诸侯王虽名为臣,而其实莫不有帝制之心,胶东、胶西、济南又从而和之,于是擅爵人,赦死罪,戴黄屋,刺客公行,匕首交于京师。罪至章也,势至逼也。”同姓诸侯王僭越,称帝之心已显迹,中央集权受到了严重挑战。

文帝三年(前177)济北王刘兴居起兵叛乱,首开王国武装反抗汉廷之先例。文帝派兵镇压,叛军顷刻瓦解,刘兴居被俘后自杀。三年后,淮南王刘长又阴谋反叛,被朝廷发觉。文帝罢去淮南王的封号,将刘长发配蜀郡,刘长在途中绝食而死。对此,贾谊上《陈政事疏》,指出亲疏不是主要问题,同姓王并不比异姓王可靠,诸侯国最后都要威胁中央集权政权;提出“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即分割诸侯王国的领土,缩小诸侯王的领地,以削弱他们的势力,从而达到中央集权的目的。但仁厚的汉文帝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贾谊“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建议,并未积极果断实施,只是在齐王刘则死,无子嗣位的情况下,才分最大的齐国为六国,又封刘长的三个儿子为王,将淮南国一分为三。由于文帝对同姓诸侯王基本上采取姑息政策,导致诸侯做大,形成“尾大不掉”之势,从而埋下了“七国之乱”的祸根。

到汉景帝时期,诸侯的势力恶性膨胀,像齐国有七十多座城,吴国有五十多座城,楚国有四十多座城。有些诸侯不受朝廷的约束,特别是吴王刘濞,更是骄横。他开铜矿,铸钱币,煮海盐,设官市,免赋税,使吴国经济迅速发展,与此同时,他的政治野心也开始滋长,长期称疾不朝,吴国俨然是与汉朝平起平坐的独立王国,并招诱天下流亡人口,图谋叛乱。

景帝采纳晁错的“削藩”建议,于景帝前三年(前154年),以各种罪名先后削去楚王戊的东海郡,赵王遂的常山郡和胶西王的6个县。景帝前三年正月,汉廷以铸钱、制盐等罪名,酌予削减会稽、豫章二郡的诏书送至吴国。吴王濞立即诛杀了由朝廷派来的二千石以下的官员。以“诛晁错,清君侧“为名,遍告各诸侯,同时又派人与匈奴、东越、闽越贵族勾结。消息传来,胶西王刘卬、胶东王刘雄渠、淄川王刘贤、济南王刘辟光、楚王刘戊、赵王刘遂等,也都纷纷起兵。以吴、楚为首的“七国之乱”,终于爆发了。

由于景帝善用将帅,周亚夫有勇有谋,而刘濞刚愎自用,谋划不周,又无军事指挥才能,汉军仅用三个月就平定了叛乱,刘濞逃到东越,为东越王所杀。其余六王皆畏罪自杀或被杀,七国被废除。汉景帝通过“削藩”,使绝大多数诸侯王国仅领有一郡之地,诸侯王国领郡由42郡减为26郡,而中央直辖的郡由15郡增加至44郡,实现了“强干弱枝”的目的。

七国之乱后,封君权力大为削弱,诸侯王不得复治其国,“改丞相曰相,省御史大夫、廷尉、少府、博士官、大夫、谒者、郎,诸官长丞,皆损其员”,一切军政事务,均由中央派官治理,即“诸侯惟得衣食税租,不与政事”。自此以后,诸侯王、列侯虽“生于帷墙之中,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亡异”。

法律对封君的限制也很严格。在政治方面,诸侯王、列侯在封国内必须遵照中央法律、法令、制度,不得逾越。没有诏书、虎符,不得擅自发兵;不得越出国界;不得藏匿亡命。汉武帝又制定了“左官律”和“附益阿党法”,严格限制封君的政治活动。 。

至武帝时,两汉的封君与富商、地主差不多。司马迁就算过一笔账:“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庶民、工、商、贾,率亦岁万息二千,百万之家,则二十万,而更徭租赋出其中。”司马迁称前者为“封君”,后者为“无秩禄之奉、爵邑之入”,可以封君比“乐”的“素封”。

封君既无土地所有权,又无真正的君国子民之权,只可“衣食租税”,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是没有什么保障的。在政治和社会急剧变化之时,其生活变化也极大。就是他们的子孙与皇室的血缘关系疏远之时,由于政治地位的下降,经济地位也日益下降。班固说:“迹汉功臣,亦皆割符世袭,受山河之誓,存以著其号,亡以显其魂,赏亦不细矣!百余年间,而袭封者尽,或绝失姓,或乏无主,朽骨孤于墓,苗裔流于道,生为愍隶,死为转屍,以往况今,甚可悲伤。”班固这段伤感性的评述,正反映了食封制度日趋没落的状况。

封君既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君主的人民的物权,只有“衣食租税”。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生活条件得不到保障。当政治和社会瞬息万变时,他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是他们的后代与皇室的血缘关系疏远,经济地位由于政治地位的下降而下降。

楚国的体制是分封制为主,县制为辅,考古发现楚国的封君有70余个秦国的体制以中央集权制为主,土地归秦王管理,封君极少,权利掌握在秦王和丞相手里

研究中国制度史论文

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第二版)2005年3月吴宗国:《中国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李治安、杜家骥:《中国古代官僚政治》,书目文献出版社,1993年。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楼劲、刘光华:《中国古代文官制度》,甘肃人民出版社,1992年。周良宵:《皇帝与皇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徐连达、朱子彦:《中国皇帝制度》,广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刘泽华:《专制权力与中国社会》,吉林文史出版社,1988年。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年。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91年。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黄留珠:《中国古代选官制度述略》,陕西人民出版社,1989年田余庆:《东晋门阀政治》,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阎步克:《察举制度变迁史稿》,辽宁大学出版社,1991年。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阎步克:《职位与品位--秦汉魏晋南北朝官阶制度研究》,中华书局2002年。陈寅恪:《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华书局,1963年。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上海古籍出版社,1997年。吴宗国:《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关文发、颜广文:《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通史》(1--10)人民出版社 1996年余华青:《中国宦官制度史》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3年6月陈茂同:《中国历代选官制度》华东师大出版社 1988年3月左言东: 《中国古代官制》 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5年5月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 1999年张晋藩:《中国政治制度史》 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 1987年张创新:《中国政治制度史》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年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三联书店,2000

中国近代史论文: 浅评李鸿章对中国近代史的影响 他,极力主张兴办洋务运动,促进了中国近代化的发展;他,签订了中国近代史上几个重要的不平等条约,丧权辱国;他,坚决反对左宗棠收复新疆,差使中国失去了西北的大面积领土……他,就是功过是非集于一身,在近代史上被纵说纷纭、评判好坏不一的清廷官员——李鸿章。我并非为其正名,亦无意恣意诽谤,只是根据辩证唯物观点,站在尽量公正的立场分析他对于中国近代史不可磨灭的影响,或好或坏。 晚清重臣李鸿章,他少年科举,壮年戎马,中年封疆,晚年兴办洋务运动,签订了多个不平等条约,最后哀荣。从他步入仕途之始 ,“四十年来,中国之大事,无不与李鸿章有关系。”对这样一个复杂人物的评价,在他盖棺后的100多年来“论犹未定”。有说其有误国、卖国之罪的,一说他有爱国进取之心,是非功过留待后人评论不过是过世云烟罢,我也只是仅仅根据其人其事对近代史的影响谈些个人看法,毕竟在近代史上他的名字将永远镌刻不灭,一味颂扬或者盲目贬斥都暂且放开一旁吧。根据历史先后顺序,我拣选了一些重要事件,且发表我的一愚之见。一、“壮年戎马”壮年李鸿章,是考取功名之后,投笔从戎的。那时的他,初出茅庐,被曾国藩赏识。他曾奉曾国藩之命整顿团练,招募新兵编练淮军。1864年,率部攻克常州,再攻占太平天国首府南京。1865年,署两江总督。旋调集淮军6万人赴河南镇压捻军,接替曾国藩为“剿捻钦差大臣”。可以说他是戎马十年了。1、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被后世史家和百姓骂成是镇压农民起义的刽子手,其实这不仅对李是不公平的,对太平天国也是不公平的。大家太”抬举”它了!事实上,太平天国自从定都南京之后,就失去了原先的代表农民阶级的农民军的实质,内讧四起,骄傲自满,封建地主阶级的腐朽思想愈来愈多的侵蚀到革命队伍内部。大兴土木建筑王宫,养尊处优生活奢靡.这就证明了太平天国在本质上与清庭没什么差别。再则,当时的李鸿章并非镇压太平天国的主角,作为才出道的书面小生,他仅仅是个配角罢了。由此观之,李鸿章之于太平天国运动,不过只是历史一一对应的关系,根据历史发展观来讲,作为农民政权本身具有局限性的太平天国始终都会走向末路,而李鸿章便成为了恰好使其末路的人而已。除此,别无其他。2、编练淮军在镇压太平天国期间,李鸿章深切体会了“洋枪洋炮”的威力,他精选优秀军官担任不同职务,任用其能,并以西式武器装备部队,坚持新法训练,以改进淮军的战斗力。有了这样一支军队,李在与太平军的交手中连战连胜,不仅保住了上海,而且钳制住了太平军的许多精锐之师,对清庭最终战胜太平军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同时,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近代化军队就在李到了上海之后建立起来。他意识到了这个世界是由不同力量的竞争者所组成,西方在武器和技术方面都已大大超越中国。所以,在军事上,他开始采用西化管理并装备了西式器械,对于中国军事近代化有着重要意义。中国军事近代化从此开始了。 二、“中年封疆”封疆大吏李鸿章,当时已是权倾三朝。彼时,俄国占据着伊犁,英国也虎视眈眈,意图瓜分西北。 160万平方公里的新疆,在大清地图上形如虚设,新疆从大清的“实际版图”上已经消失。 他却向慈禧奏言:“新疆乃化外之地,茫茫沙漠,赤地千里,土地瘠薄,人烟稀少。乾隆年间平定新疆,倾全国之力,徒然收数千里旷地,增加千百万开支,实在得不偿失。依臣看,新疆不复,与肢体之元气无伤,收回伊犁,更是不如不收回为好。”他用“海防”重于“塞防”的理由来搪塞收复新疆之举,并听之任之,只求不伤元气,这是他对祖国河山的冷漠。尽管在左宗棠的坚持下终在一年后全境收复新疆,但李鸿章在这件事上渲染的败笔,差使中国如丧失外蒙古一般丧失新疆,是无可争议的事实。三、“晚年洋务”确实,李鸿章是他所处的时代的一个关键性人物。清王朝末世衰危、内忧外患,在同外国的交往过程中,他深刻认识到“师夷长技”的重要性。因此,他"师夷长技",以清醒的头脑和勇于探索、实践的精神,求取中国的"富"和"强"。洋务运动后期,作为洋务派的代表人物之一,他领导和兴办了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批军事工业、民用企业;创办了实力强大的中国近代海军;派遣了留学生,培养人才。所有这些,都对中国产生了深远影响,并使落后的中国开始了近代化的历程。他的军事、教育、经济、外交等思想对中国的近代史产生深远的影响,其影响直至今天仍留烙印。这些都说明,李鸿章促进了中国近代军事、教育、经济、外交等各方面全方位的近代化。然则李鸿章主张的“中国欲自强,则莫如学习外国利器,欲学习外国利器,则莫如觅制器之器”始终没触及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对于上层建筑他有着深深的信仰,彻底贯彻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指导思想,所以就算对于各方面近代化工作李鸿章有着不可磨灭的功绩,但作为近代史上的重要历史人物,他却忘记了进一步推动事物的发展,从这一点来看,他对历史的影响就是反向性的了。所以,最后,洋务运动失败了,失败于他对于封建势力的忠诚上,失败于他永不会触犯的封建制度上。纵有对中国近代化诸多方面的推动,最后,洋务运动都不得不止步于无法触及制度的软肋上,也便是功亏一篑了。四、签订不平等条约李鸿章的一生,多次代表清廷办理对外交涉,签订了中英《烟台条约》、《中法新法》、《马关条约》、《中俄密约》及《辛丑条约》等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晚年李鸿章,已入值中枢,主持外交,活跃在晚清政坛。他认为,“外须和戎 ,内须自强”,在与外国交涉中,他负责具体的谈判、具体的签字、具体办理了很多的条约。作为封建制度的忠诚卫士,从维护统治阶级及其自身的既得利益出发,其所思所为无不打上时代的和阶级的烙印。为了争取和局,在交涉时他又失却了坚守,多有妥协。1、《中法新法》由于李鸿章一向坚持争取和局的外交思想,并对时局的清醒认识,就其和局思想本身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积极性,但他的这一思想客观上却存在很大的局限,并直接导致了中法战争中国的不败而败。要知道,当时中国的国势并不比日本弱。曾有英国权威人士评论说:“亚洲现在是在三大强国的手中——俄国、英国和中国。”可见就历史的环境而言,对中国的自强是相当有利的。就中法战争失败,签订《中法新法》来说,李鸿章耽误了中国发展的前程。不敢说历史就此改变,但他对近代史的负影响从这里已经显现出来。2、《马关条约》 甲午中日战争是日本故意挑起的侵略战,而清政府对于日本肆意的挑衅却无心抗战,一再求和,最后派身为直隶总督的李鸿章为头等全权大臣前往日本马关,与日本全权代表、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务大臣陆奥宗光议和。此时的李鸿章,仍旧是按照他一贯的主张争取和局,直接导致了甲午战争的失败。和?不和?这是一个问题,它决定了中国会不会签条约,当然,他是要求和了,整个腐败的清王朝都是要求和了。从这一点来看,顺应时局顺应大流的李鸿章追随清王朝就注定败局。然而后人骂他卖国贼,我却不敢苟同了。要说啊,我们的李鸿章同志作为封建制度的忠诚卫士,一心维护统治阶级及其自身的既得利益,打死也是不会卖国的。毕竟,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是不允许他这样做的。在谈判过程中,日方条件苛刻,他努力乞求降低条件,最后在日本的威逼与清廷的妥协下,李鸿章签下了历史上最刻毒的《马关条约》。悲乎,李鸿章!注定的历史棋子。小结纵横驰骋晚清政坛半个多世纪的李鸿章,被梁启超评价 “是为时势所造之英雄,非造时势之英雄”。他在仕途几十年间涉及了晚清几乎所有重大历史事件,促进近代化的事迹显示了他创新的血液,执意中国苟且于侵略者手中是他阶级本质的表现,而封疆时期反对收复新疆的过激则是他不可逃脱的罪责。在那个特定的历史时期,李鸿章创新过,李鸿章妥协过,他是中国过渡时代的过渡人物,他的特征存在于中国历史过渡的特征。作为历史上的重要人物,他是中国近代化的开路先锋,也因对外来侵略者的妥协退让而使中国丧失主权和领土。综述,李鸿章对中国近代史的影响正负都是有的,而这些,谁也不能称出个孰轻孰重。只是,功过焉能相抵,遭遇是是非非的老人,他不过是被历史玩弄于鼓掌间的棋子罢了。

国际保理制度研究论文

国际保理与传统国际结算的比较研究》可以;想我好的

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探讨摘 要: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对我国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定可行性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业务的困难,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关键词:商业银行 国内保理 问题与措施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外金融机构将逐渐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国内金融格局将发生巨大变化,日益激烈的竞争将不仅仅局限于国内银行间的传统业务,更多地将体现在以金融信息和资本运营为核心的金融市场的营销创意和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这迫使我国商业金融机构将当前着手要解决问题集中在研究市场需求,发挥信息资本优势,积极开拓新的金融产品等方面。作为金融服务项目之一的保理业务,在我国却还基本是一项空白,外资银行登陆我国金融市场后,必然选择保理业务作为突破口,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本文尝试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办国内保理业务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一、商业银行要加强保理业务的风险调控机制的建设1. 加强对企业的资信管理,在交易前做好买卖双方的资信调查。为此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并通过银行之间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情况管理系统,对信用等级不同的客户,分别核定大小不等的信用额度,提供不同的融资服务。在保理业务进行过程中,银行应密切关注供应商或赊销方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密切监控其现金流,对保理业务进行专户管理,确保账款回收。同时还要考察债务人的付款情况及账龄记录,评价其还款意愿。此外,对单一债务人应核定保理上限,防止风险集中。2. 收购或担保的应收账款必须采取额度控制办法,额度根据赊销商的资信状况确定,并随其资信状况的变化而调整。银行也可以要求叙作保理业务的赊销商在本行开立保理业务结算专户,并在保理协议中明确规定银行对该保理专户拥有直接扣划呆滞的应收账款的抵消权。特别是在国内保理业务开展的初期阶段,银行可先选择一些产品畅销、质量好、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作为保理服务对象,如电信业、能源、交通、高科技产业等。为了有效控制风险,商业银行可以先选择对供应商提供逐步、直接、有追索权、公开型、融资性的保理服务。3. 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保理商的成熟做法,加强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转移风险。当然这需要寻找政策方面的支持。4. 为了防止贸易争议带来的风险,银行在叙做保理前,可以通过专门人员对贸易合同的明晰度、完备程度进行评估。在债务人选择上应侧重选择与供应商有长期交易往来的赊销方,在产品选择上应选择供应商已发展相对成熟的产品。5. 为了防止与第三方的利益冲突,银行在叙做保理后,应尽早向债务人作出让予通知,这样,有助于确定各方的权益,保障银行的债权优先权,避免债务人提早向供应商付款而解除债务。6. 对从事保理业务的律师的要求:从事银行保理业务律师应向客户提供规范的与保理有关的法律文件。在我国有关保理制度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律师为了满足客户的需要,仍需要起草、审核或修改许多与保理有关的法律文件。作为律师,往往较早地涉及或介入到保理业务领域中,为了避免商业上的风险和维护我国贸易商和金融机构的利益,律师应当首先研究国际上通行的、标准的与保理有关的法律文件,向我国的客户提供法律上的建议。与此同时还应当考虑的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如何将保理放到我国大的法律框架之中,以使我国的民商法对其具有约束力和适用性。二、加强银行的自身建设,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创造前提1.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使其熟练掌握业务过程。专业的保理业务人员应充分了解有关保理业务的公约和相关法规,应懂得如何分析客户的财务报表,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授信办法,深入了解贸易产品的市场状况,懂得应用电子数据传输系统(EDI)。这就要求银行加强保理业务人员的培训。为此,需要商业银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一方面,可派人员参加国际保理商联合会为期一年的保理业务函授培训;另一方面,可以邀请一些与本行业往来密切的国外大的保理公司人员来行介绍国外保理业务的经验、最新动态及风险防范,同时国内各分行之间的人员应定期研讨,交流业务情况,研究《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分析其批准率、费率、赔付率及作业效率。只有这样学习借鉴,在实践中不断进步,才能不断提高作业水平,更好地服务客户,防范保理业务的经营风险。2. 加大计算机网络建设。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保理制度在操作的方法上和形式上来得更为科技化和网络化。我国商业银行为了在与外资银行竞争中保持优势,只有利用网络化管理,才能提高服务效率,有效控制风险。三、国内商业银行应抓住机遇,增强意识,宣传保理业务的优势,积极推广这一业务应将国内保理业务纳入银行的整体营销战略之中,进一步加大对目标客户的市场宣传和营销力度,通过开办企业培训、上门宣传讲解、实施尝试期优惠费率等手段,让更多的企业和商家了解保理业务,并使企业充分认识到,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只有采用更加方便的方式开展贸易才能占领并扩大市场,这样银行开办保理业务的基础才能坚实牢靠。然而,银行也要加强市场调查,杜绝那些以融资为目的的投机商。四、采取措施积极推动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国家可通过加强信用管理教育、培育信用管理机构、加大信用违规惩处力度来推动这项工作,尽快研究制定并出台关于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法律、法规。同时,建立或授权建立资信数据统一检索平台。所有信用中介机构有义务提供已被其掌握的企业代码、名称、数据更新日期以及其它简要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检索平台网络对不良资信企业及其管理者予以公布。银行应对企业进行数据收集、信用评级。这既是调研和数据库建设的需要,同时又是对培育资信管理公司的扶持。组织信用保险、信用保理、商账追收、商业担保、应收账款券化等多方面的研究工作,为以后扩大企业信用服务做准备。=========================================其它的:

你自己都不知道选题的意义,这种论文写出来有什么特别的价值呢? 这个问题是不是可以从以下几个思路出发?1. 国际保理的作用和在国外的发展经验2.中国的国情为什么需要该类型的产品3.该产品对我们金融产品创新和发展的意义4. 该产品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意义 总结来说就是:国外好的东西中国需要引进来解决中国发展遇到的问题。

中国政治制度研究论文

首先要熟知政治制度都包括哪些方面,做好最基础的准备. 其次根据所出题的问题,想想有哪些可用的知识点. 然后也可根据时事政治写一些有关这方面的题材. 最后再做一个总体分析,总结中心内容.些组后一个点题之句即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民民主专政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行文思路如下,建议自己搜索相关事件及史实对框架 进行填充。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愿君采纳,感激不尽。夏商时期初步建立官制,在地方封候伯;   周朝建立分封制和宗法制,在地方封诸侯,实行森严的等级制服分封制使地方封候势力逐渐扩大,在东周时严重威胁中央政权的稳定秦朝建立中央集权制,在中央高皇帝制度和中央官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制,用于加强中央集权 汉初实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并存的方式,封国逐渐强大,出现“七国之乱”。武帝推行“推恩令”削弱封国力量,加强中央集权    隋唐朝时实行“三省六部制”,削弱相权,加强了中央集权宋朝通过“杯酒释兵权”等方式,把地方的财权、兵权、行政权收归中央,削弱了地方权力。元时建立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又有效地维护了多民族国家的统一明时废丞相,六部分权,加强中央集权  9.清时设南书房,设军机处,废内阁,取消议政王大臣会议,使中央集权达到中国封建社会的最高峰

浅议东西方政治制度或者是中国古代和现代政治制度比较或者政治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不懂就别写!

中国刑罚制度研究论文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题目】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比较研究 【题目】减刑制度比较研究 【题目】侵占罪比较研究 【题目】数罪并罚原则研究 【题目】抢劫罪研究 【题目】累犯制度比较研究 【题目】绑架罪研究 【题目】论立功 【题目】强奸罪研究 【题目】中外刑法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题目】故意杀人罪研究 【题目】论我国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题目】合同罪研究 【题目】刑罚载量情节研究 【题目】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研究 【题目】刑罚载量的原则研究 【题目】侵犯著作权犯罪研究 【题目】自由刑发展趋势研究 【题目】取出口退税罪研究 【题目】罚金刑制度研究 【题目】偷税罪研究 【题目】死刑威慑效果的实证研究 【题目】保险罪研究 【题目】刑罚威慑机制研究 【题目】信用卡罪研究 【题目】重刑主义与传统法律文化 【题目】贷款罪研究 【题目】刑罚机制研究 【题目】集资罪研究 【题目】刑罚功能研究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与思考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 论刑法的解释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正当防卫研究 论无过当防卫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共同犯罪的认定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累犯制度研究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自首问题研究 罚金刑研究 资格刑研究 假释制度研究 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论合同罪 信用证罪研究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论洗钱罪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检讨 论绑架罪 抢劫罪研究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罪若干问题研究 侵占罪探究 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系统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试论改革开放后犯罪的新特点论市场经济对犯罪的影响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我看下交通肇事就很好啊,随着汽车的增加现在问题很多啊,可写的也是很多的,

  • 索引序列
  • 楚国封君制度研究论文
  • 研究中国制度史论文
  • 国际保理制度研究论文
  • 中国政治制度研究论文
  • 中国刑罚制度研究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