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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论文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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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论文的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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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程序须知来源:作者:涉外离婚如果由我国法院审理,在审理程序上与普通案件的审理大同小异,这里仅就其不同之处作一介绍。 一、协议离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二、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三、送达。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由于各国司法独立,涉外离婚关系到各个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国民的切身利益,各国法律对涉外离婚问题的法律规定有许多不同,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复杂,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的冲突问题。但这些法律冲突直接影响的是各方离婚当事人的利益。不同的准据法选择方法将会使离婚诉讼适用不同的法律,适用不同的法律又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如何能够在既尊重各国法律制度,又能切实维护离婚当事人利益的两难情况下觅一良方,谋求涉外离婚法律适用制度的国际协调,是各国国际私法所共同努力的方向。【涉外离婚准据法选择方法的发展新趋势】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国际私法在大多数国家的发展都趋向于越来越自由,离婚问题也是如此。涉外离婚的准据法选择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通过对这些新趋势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它们的特点及存在的缺陷,对确立我国涉外离婚的准据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这些新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1、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适用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这是当前在欧洲许多新立法中出现的趋势。婚姻自由原则不仅适用于结婚,也适用于离婚,婚姻自由原则在离婚关系方面的体现,一方面表现为对限制离婚的外国法的排除,另一方面又表现为法律选择上的“有利于离婚”原则,表现为各国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逐步取消了一些条件,同时这也是西方所推崇的自由化政策在婚姻问题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解除婚姻关系,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便是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和目标实现的有效途径。奥地利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20条,其规定为:离婚的要件和效力,依离婚时支配人身法律效力的准据法无一存在时,则适用离婚时原告的属人法。对于这种有利于离婚的准据法表达公式就被称为Favor divortii。“有利于离婚原则”实际上是“有利原则”在离婚方面的表现。“有利原则”是受美国学者柯里的“利益分析”理论的影响而逐渐发展出来的一项原则,它放弃了“利益分析”理论中过于偏激的成分,将其与冲突规范进行“嫁接”,实际是利益分析理论的具体化20。在谢尔( Kurt G. Sieher)的《欧洲家庭关系:欧洲和美国发展的同步》( Domes-tic Relation in Europe : European Equivalents toAmerican Evolutions)一文中曾指出,在法律选择方面着眼于有利于离婚,可以说成为当前欧洲国家的普遍倾向,但是它的表现方式却有所不同。最普遍采用的方法是,适用法院地法作为辅助确定应适用的离婚准据法。他认为这种方法可以解释为一种公共秩序特别条款(a special clause of public policy)。在20世纪后半叶,有利于离婚的政策在更大范围内获得了承认。在离婚的法律适用上,为法院所追求的最重要的实体正义就是当事人的“离婚自由”。为实现这一实体正义,各国所采用的方式是:为法院提供指向数国法律的一系列可选择的连结因素;指引法院选择产生预定结果的法律。如果法院地法允许离婚,并且至少一方当事人与法院地国存在某种从属关系,则法官可以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在美国,这项政策用更为激进的形式表现了出来,那就是有利于离婚的法院地法适用于管辖范围内的人和案件,甚至包括配偶双方的住所均不位于法院地的案件。在荷兰,仍有可能适用非法院地法,但配偶双方可以在共同的本国法或法院地法之间作出选择。在其他国家,有利于离婚的政策要缓和一些。如果法院地法允许离婚,并且至少一方当事人与法院地国存在某种从属关系,则可以选择适用法院地法。例如,《德国民法施行法》第17条规定,原告在结婚或请求离婚时为德国公民的,可在德国法和婚姻效力的准据法之间,选择适用允许的法律。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61条更倾向于适用法院地法,规定即使离婚本应适用外国法时———例如,当配偶双方有共同的外国本国法,且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位于瑞士———如果外国法“不允许离婚,或规定了特别严苛的条件”,则瑞士法可取而代之108。《匈牙利国际私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即使外国准据法不允许离婚,也可依法院地法离婚。《意大利国际私法》第31条规定,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没有共同属人法的,则适用“婚姻生活的主要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如果“婚姻生活的主要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不允许离婚或司法别居,则适用意大利法。比利时、荷兰也同样倾向于有利于离婚的实践。如荷兰将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引入涉外离婚的准据法中,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离婚的准据法,这种做法都有利于离婚的实现。该领域的发展,非常有利于居住在其领土内的外国人的离婚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但同时也必然造成离婚法律适用上的国籍原则的地位受到损害。2、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the doctrine of the mostsignificant relationship)自从在《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中被采用以来,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近年来几乎所有欧洲国际私法立法都普遍采用。最密切联系说认为,案件应适用与案件事实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实际上在跨国离婚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往往是国际性婚姻中当事人分居或异国而居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如以法律一概规定应适用的法律,实在有相当的困难,不如依其情形而作个别判断,并借以减低法律规定的僵硬性。“最密切联系原则”真正成熟为一种学说要归功于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判例和学说。美国联邦法院曾在其Alton v.Alton案中适用过该原则。在该案中,夫妇二人住所在康涅狄格州,妻子到弗吉岛(Virgin Islands)居住六个星期之后,在那里提出离婚诉讼。根据一项弗吉岛法律,当事人在弗吉岛居住六周之后,该地法院能对其行使管辖权。丈夫并未对基于该项法律而行使管辖权和进行诉讼提出异议。但是当该案被诉于联邦法院时,法院必须决定弗吉岛法院是否拥有作出该离婚判决的管辖权。Hastie法官在其判决中,对弗吉岛的立法的有效性和合宪性予以了支持,认为该岛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然后他接着讨论了在管辖权仅仅建立在居住这一事实上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他并未试图提出一般的处理方式和法律选择规则,而是建议,根据该案事实,当诉讼在弗吉岛进行时,夫妻二人的住所都在康涅狄格州,并且二人关系破裂也是来自于二人婚姻居所地康涅狄格州法,法院应适用与离婚事项有适当联系(the appropriate connection)的州的法律,在本案中即康涅狄格州法。该学说形成后,对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和立法,尤其是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一些国家的立法和国际条约先后采纳了这一方法。瑞士《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14条也规定,“根据所有情况,当案件的事实与本法典所制定的法律联系并不密切,而与另一法律有更密切联系时,则可作为例外,不适用本法典所指定的法律”。该草案起草人认为,在制定冲突法典时,不可能预见,因而也不可能实际提出一切可能发生的情况。为了避免古典冲突法的过于机械的缺陷,应该允许在不符合成文法规则所规定的非典型情况下,给法官提供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应遵守的原则,这个原则便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欧洲方面,传统上一直强调法律选择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但在这种新思潮的冲击下,主张接受这一灵活方法的人已经越来越多。例如德国国际私法讨论会所提出的新国际私法草案在家庭方面规定,有效婚姻的后果或效力可依次选择适用以下几种法律:配偶双方共同本国法,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最后共同本国法,双方最后共同惯常居所地法,以及与双方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葡萄牙1977年11月25日法令,也规定夫妻关系、父权以及父母子女关系,在无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可以适用时,也应适用与该家庭有更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由于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去选择法律,能够适应当前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涉外民事关系复杂多变的客观形势的需要,可以避免用某一种固定的连结点指引准据法的不切合实际情况和不符合案件公正合理解决的缺陷。因而这种方法确实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对于依这一原则选择法律的方法,在欧洲方面,肯定者与否定者均有。否定者主要认为,这会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给国际私法所一直追求的适用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带来威胁。而肯定者认为,这一原则构成的冲突规范可以称之为“开放性的冲突规范”(open-ended con-flict norms),它较之过去用固定的表示空间场所意义的连结点构成的“硬性的冲突规范”(black-let-ter conflict norms ),显然更有利于实现案件公正合理的解决。而且他们认为,这种“开放性规范”,在欧洲也早存在。例如瑞士1907年的民法典第1条第2、3款规定:“本法典适用于其任一条文的含义和精神所指范围内的法律问题”,而在“本法典未规定可适用的法律时,法官应适用习惯法;在无习惯法时,以他们自己作为立法者认为可以确定的规则判决案件”,其中最后一款规定便属于这种“开放性的规范”。但是,一些学者指出,瑞士的法官并没有根据这一规定,而滥用他们的自由裁量权。“最密切联系原则”虽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立法所接受,但各国对该原则接受的方法和程度均不相同[3]20。在晚近各国国际私法改革中,有的国家仿照奥地利国际私法立法,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项指导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如列支敦士登1996年国际私法第1条便是如此。而大多数国家均是将该原则作为与其他客观性连结因素并存的补充性连结点,以增加法律选择上的灵活性。这主要体现在国际合同领域。如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与诉讼法的法律》第20条,罗马尼亚1992年国际私法第77条。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也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在涉外离婚领域。如荷兰1981年《国际离婚法》规定,在当事人未作出选择时,荷兰法院采用的是以下原则:第一,如果缺乏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荷兰法院适用配偶双方当事人共同本国法;第二,如果双方当事人缺乏共同国籍时,则适用当事人共同的惯常居所地法;如果当事人具有双重国籍,则适用与其有实际有效联系地法;第三,如果双方当事人缺乏共同的惯常居所地时,最后则适用与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地法即荷兰法。德国1986年的《民法施行法》第17条规定,离婚适用离婚请求提出时:a、配偶双方国籍所属国法律,或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最后共同国籍国法律,如果配偶一方现仍保有该国籍;否则则适用。b、配偶双方共同惯常居所所在国法律,或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最后惯常居所所在国法律,如果配偶一方现仍在该国有惯常居所;或者适用。c、配偶在其他方面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德国是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决定标准,补充原连结因素的不足。韩国2001年修正后的《韩国涉外私法》第37条规定,离婚的准据法依顺序适用下列被指定的法律:a、夫妇的同一本国法;b、夫妇的同一惯常居所地法;c、与夫妇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日本法例》规定:“如果当事人有共同本国法,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如无共同本国法而有共同惯常居所时,适用共同惯常居所地法,如果既无共同本国法也无共同惯常居所地法时,适用与夫妻有最密切关系地的法律。”日本的规定与德国的规定较相近,均未直接规定应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国际私法的法律选择标准,也未规定可以用该原则来排除原连结因素的适用,该原则仅处于一种补充地位,以补充原连结因素的不足。在日本,也有在离婚案件中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的案例。在平成二年家字565号夫妻关系调停申请案件中,水户家庭裁判所就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作出裁判。依各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方式不同,在离婚案件中最密切联系地法得到适用的方式也就不同。如前所述,最密切联系地作为离婚法律适用的“克格尔阶梯”中的补充性连结因素的情况较多。3、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众所周知,目前合同准据法的选择主要依“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全世界通行的制度。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选择。这种方法就是允许当事人选择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它产生于合同领域并已成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从各国立法来看,这一原则的适用已超出国际合同法领域,现已扩展到侵权、国际民事管辖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众多领域,成为整个国际私法领域内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选择方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罗马尼亚在1992国际私法第21条允许夫妻双方协议选择支配婚姻契约的内容与效力的法律。意大利1995年国际私法第30条也允许夫妻双方协议选择支配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列支敦士登1996年国际私法同样规定,婚姻财产权适用当事人书面选择的法律。在继承领域,美国路易斯安那1991年立法第3531条、列支敦士登1996年国际私法第29条第3款、意大利1995年国际私法第46条第2款、加拿大魁北克1994年立法第3098条第2款以及罗马尼亚在1992年国际私法第69条规定由被继承人选择其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在侵权领域,上述大多数国家新的立法中均允许产品责任受害者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尽管这一选择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德国1999年国际私法立法第42条规定,非合同债务关系据以产生的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应适用的法律,但第三人的权利不受影响。而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更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受在荷兰1981年的《国际离婚法》中较早地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领域。该法第1条规定:“配偶双方当事人就离婚的准据法问题,既可以协议选择适用荷兰法,也可以选择适用其共同的属人法。但是,如果配偶一方当事人与其共同的本国法缺乏有效的密切联系时,则不能适用配偶双方共同的本国法。”这是一条有条件选择的冲突规范,它表明在当事人协议选择离婚的准据法的情况下,有关婚姻当事人既可以选择适用当事人属人法,也可以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即荷兰法。该条规定,对当事人而言是有利于实现离婚的。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是针对传统冲突规范,尤其是对其连结点存在机械、僵化的弊端而采取的一种改进措施。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交通通讯工具得到根本的改善,因而国家间的民商事交往愈益频繁而且密切,国际民商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因此,传统冲突规范的那种对某一类法律关系只规定一个硬性的缺乏灵活性的连结点的做法,已无法适应解决现实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国家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政策的需要[1]20。为了克服传统的冲突规范的这种弊端,人们提出了对僵化的传统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主张,其具体办法之一,便是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当事人意思自治”恰好是这种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之一。它把法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交由当事人去选择,使某种法律关系不再固执地附着于一种法律上,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并使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乃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趋合理,有利于实现离婚当事人的目的。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涉外离婚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将有利于增加适用法院地法的机会,或者有利于增加内国法院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机会。上述荷兰1981年的《国际离婚法》对离婚问题可以让当事人自己选择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共同本国法,如果其中一方与该法没有实际的社会联系,也可选择作为法院地的荷兰法。而荷兰的法律对离婚是很有利的,所以想离婚的人就愿意在荷兰起诉并选择荷兰法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其结果是,荷兰方面既扩大了内国法院的管辖权,也扩大了内国法的适用。在法院管辖权方面,《秘鲁民法典》在第2058条的规定中清楚表明,秘鲁法院可依当事人双方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对案件有管辖权,并且指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该项法院选择具有排他性。瑞士国际私法关于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也表明了这种意图。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准据法的选择方法,可以回避主权者意志的直接冲突,尊重当事人的利益抉择。规定硬性连结点的传统冲突规范,在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过程中更直接地体现着立法者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因而运用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的过程,其实是实现国家意志的过程,依据准据法最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其实是表现了国家的意愿,而未必是当事人双方的要求。不同国家对同一法律关系制定不同的冲突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各国对同一问题的意志、态度和利益的分歧,即使在字面上完全相同的冲突规范,也可能潜藏着各国立法者不同的动机和目的。这种反映主权者意志冲突的所谓“冲突规范的冲突”,显然不利于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抑制民商事主体进行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的积极性。而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选择他们认为最适合自己情况的法律,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则既可以回避主权者意志的冲突,又可以调动民商事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对涉外离婚案件而言,更有利于迅速有效地化解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将“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准据法的选择方法,有助于实现冲突法所一贯追求的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一致性的价值目标。由当事人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无论这种选择是在离婚纠纷发生之前,还是在离婚纠纷发生之后,都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将要承担的义务、责任和享受的权利、利益有着预先的认知。当事人所以会选择某种法律,一是基于对该种法律的了解,二是基于对维护个人权益的关注,而这两个因素都不会由于受案法院和行为发生地的不同而受到影响。因此,无论当事人在何处寻求司法救济,或者婚姻关系在何处缔结,都不会使他们的法律选择有多大的变化。所以,通过在较大范围内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见性、确定性和一致性,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和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则有利于使争议迅速得到解决。

美学者为中国老龄化问题敲警钟 指面临三大挑战 中国人口网 2004-06-09 15:49:53--------------------------------------------------------------------------------“人口生育率下降和寿命延长正把中国引入一场深刻的人口转变。”据本周的《华盛顿观察》报道,美国2004年4月19日公布的一份相关报告提到,“三十五年前,中国年轻人是老年人口的六倍,从现在起的三十五年后,折椅关系将颠倒过来,老年人口将是年轻人口的两倍。” 这份名为《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the Graying of the Middle Kingdom)的人口报告,由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CSIS)出版。它阐述了中国未来的人口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问题,并警示中国,如果不准备充分,中国将在本世纪后半叶面临一场危机。 报告的两位作者之一,CSIS全球老龄化问题主任理查德·杰克逊(Richard Jackson)在接受《华盛顿观察》周刊专访时说道:“中国政府已经朝向正确地改革方向前进,但要成功实现改革目标,还有一段距离。” “到2040年,中国将有3亿9700万老年人,比目前法、德、意、日、英五国的人口总和还要多,其增长速度令人惊讶!”基于这样的发展趋势,《银发中国》报告建议,中国应将将老龄化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考虑。为了说明问题的紧迫性,报告将中国老龄化的问题归纳为以下三点: 首先,工作人口会因老龄化问题下降。报告指出,中国的工作人口到2015年将达到一个顶峰,随后下降。到21世纪中叶时,中国将失去18%~35%劳动力大军。 其次,中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会加快。35年前,中国的儿童对老人的比例是6:1。但今后的35年中,这个比例会扭转为1:2。中国的人口转型正在急剧变化。到21世纪30年代,中国人的平均年龄会比美国人大。 最后,老龄保障体系不完善。总体来说,四分之三的中国工人根本没有正式退休金。如果中国不在这方面进行改革,那么未来将有成百上千万的老人因贫困而缺乏退休金、医疗保险和家人的照料。 在杰克逊看来,老龄化对中国改革来讲,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中国能成功克服挑战,未来将更加繁荣,而整个世界都与中国的成功攸关。就像报告中预测的那样,如果中国成功完成转型,“整个世界都能从这一前景获益”。(李燕)中国人口网

关于离婚毕业论文

论夫妻财产中无形财产的有形化——以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为视论文关键词:夫妻财产 无形财产 有形化论文摘要:现行《婚姻法》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现行夫妻财产制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夫妻离婚时,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在我国婚姻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历来都是学者研究和探讨的重要问题。为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满足不同社会阶层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要求,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从整体上来看,现行《婚姻法》加重r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调整,突出了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地位。从具体内容上来看,现行《婚姻法》将夫妻个人财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单列出来,并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同时,对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作出了更周详的规定,更加有力地保障了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在制度设计上,体现了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增进家庭职能的原则,也显示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约定财产、约定不明财产、未列举的模糊财产等多元财产形式,反映了夫妻财产构成和动态运行的复杂性。这些都是现行《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是,现行《婚姻法》在是否立足圈情并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具有一一定的前瞩性和合理的内在结构等方面仍有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比如:夫妻财产权利形式单一,缺乏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形财产的保护,离婚时损害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就夫妻财产制而言,其核心是夫妻财产本身。现代意义上的财产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实物形式现实存在的有形财产,一类则是主要以权利方式存在的无形财产。现行夫妻财产制中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形式以现实的有形财产为主,无形财产被忽略,从而导致夫妻离婚时,一方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造成财产分割的不平等。在一个知识经济和无形资产已经日益并且可能成为最为重要财产的社会中,如果婚姻财产的分割还仅仅局限于有形财产,那显然是一个时代的错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是以无形财产的形式出现的,如:知识产权,经济补偿权,或者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的民事活动使得原有的有形财产转变为无形财产,如果法律对这些无形财产不加以调整的话,就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是,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或大部分甚至个人财产来支持配偶一方的工作、学习,如进修深造、出国留学、完成学业、学习手艺等,并以牺牲自己的个人发展为代价来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的家务劳动。当双方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中可供分割的已不多,更多的是转换成配偶一方的技能、地位、成就。而这些技能、地位、成就能在离婚后为其拥有者带来财产上的丰厚收益,另一方却已无法分享,并且丧失了自我发展的机会。而依据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均等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等原则是很难保护作出牺牲一方的财产利益的。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牺牲、付出应当作为一种财产形式的可期待利益而存在,在离婚时对其进行量化,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卡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可以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狭义的知识产权则仅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又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者权(即邻接权)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版权、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但它与物权、债权、继承权、人身权又有所不同,物权、债权、继承权表现为单一的财产权利特征,人身权仅为单一的人身权利,而知识产权则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其财产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通过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转让等获得物质报酬和物质奖励的权利,其人身权则表现为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关系,如署名权、发表权等,这些权利是不能转让、赠予、继承的。正因为这种双重性导致了知识产权在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复杂性。《婚姻法》第17条中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但“将得”(可期待)的收益未有涉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的认定离不开特定的创造人的人身权益,知识产权由夫妻一方创造时,是创造人智慧的结晶,其本身的所有权只能归创造人这一方所有而不能由夫妻共有,无论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时间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但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性质又决定了对其收益进行分割成为可能。知识产权的收益可分成现实的已得收益及可期待的未得收益两种情形,其中,现实的已得利益又可分成婚前完成创造婚后收益和婚后完成创造婚后收益两种情形。婚后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带来的收益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人们对这一点容易达成共识,但对于婚前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在婚后所带来的收益是否归夫妻共同财产就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是产生于人身权的基础之上的,法律之所以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共有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而一方婚前智力成果的完成与对方根本不存在这种特殊性,不存在其他人有与知识产权所有人共享其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因此,婚前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收益应为特有财产,归知识产权所有人个人所有,而不应归为夫妻共同财产。3l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种婚后所得共同制所强调的是财产“所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至于财产“所得”的原因或依据一般在所不问,因此,婚前完成创造的知识产权婚后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_4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知识产权一旦创造完成,其财产权便可相对独立于人身权,从而具有现实的可分性,这也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实质,更何况,婚后收益的获得有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和时间,如专利权的实施许可等,这些付出同样也离不开夫妻另一方的配合与支持。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的创造完成到其转化为财产收益需要一个过程,即有一个时间差,因此便出现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未实际取得,有可能在夫妻离婚后取得,成为可期待利益,这种利益是未曾实现的财产利益,体现出一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直是有争议的一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l5条的规定是:“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给予适当照顾。”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中的已得收益可以分割,而可期待利益是不可分割的,配偶只能在分割财产时被“照顾”,这样的规定就会给创造一方以可乘之机,故意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不转化为经济利益,待离婚后再转化,或者非创造一方为了能分割到财产利益而拖着不离婚甚至阻挠对方进行创造,这既不利于把知识产权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技的进步与经济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非创造一方的财产利益。相反,如果将知识产权的可期待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防止夫妻一方利用他方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目的后提出离婚,恶意抛弃对方,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对此作出了调整: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对于什么是“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举例解释为:创作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已和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关于稿酬的约定也是明确的,只是尚未拿到这笔稿酬。_5_(P123)因此,知识产权的收益,既包括已经取得的收益,也包括将要取得的收益,夫妻离婚时,应将尚末实现的将得的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知识产权中已经实现的利益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但未实现的将得利益如何分割则是难题。有学者提出离婚时可以通过估价评定的办法,由得到知识产权一方给予他方一半价值补偿。【刮但问题是:如何评估?评估的标准何在?应该说,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与它能带来的收益之间并不一定成正比,在一定程度上由市场环境、社会需求、工艺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某一知识产权某时某地可能一文不值,某时某地也可能价值连城,知识产权的评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一旦一方拥有的在离婚时经过评估的知识产权在离婚后极大地升值或贬值时,对另一方或自己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应当有适当的救济途径对这一不公平进行补救,可允许当事人在离婚后若千年内针对知识产午义的升值或贬值另行起诉,要求重新分割,但负举汪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对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进行分割时,有一种情形是立法上的空白,那就是:创造一方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完成但未取得知识产权,在离婚后取得知识产权及其收益。比如:专利权,从完成发明到申请到专利往往需要几年的时间,如果双方在一方完成发明后,还未申请到专利之前就离婚,一方在离婚后取得了专利权并进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或转让从而获得收益,另一方如不能对此收益请求分割,是很不公平的。因此,法律应允许其在离婚后的一定期限内请求对此收益进行分割。另外,还经常有人侵犯知识产权以及知识产权人侵犯他人权利的情形存在,这些情形常会引起知识产权人与侵权人之问、知识产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问的纠纷,双方因此会获得一定的赔偿,该赔偿的权利与义务的归属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或承手H,还是归双方所有l或承担,法律对此未有规定。笔者认为,对该赔偿的权利和义务的归属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的时间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为标准来确定。如发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该赔偿的权利和义务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反之,则归夫妻个人所有或承担,这样可防止夫妻一方的知识产权人故意将本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的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拖延止离婚后才提起。二、离婚时的经济补偿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第40条首次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清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一规定具有极其秉要的意义,意味着我国法律对家务劳动做出了价值肯定的评判。在家庭生活中,日常家务、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等家务劳动是维持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增加家庭的经济收入,但一方通过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使另一方能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工作中,其在工作中创造的财富包含从事家务劳动一方的贡献;另一方面,一方较多地承担了家务劳动,也减少了家庭开支,从而间接增加了家庭财富。如果法律对家务劳动不予以价值上的肯定评价,那么夫妻一方可以无偿地剥削另一方的劳动,不利于对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保护,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现行《婚姻法》中作出的家务补偿规定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这一进步还有值得思考的空间。这一规定只能适用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说,夫妻双方书面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时,才适用家务补偿。笔者认为,家务补偿只适用于分别财产制而不适用于共同财产制,其适用范围有点窄,这对共同财产制下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大。因为我国实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这意味着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离婚不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根据中国的传统习惯,在实际生活中,夫妻用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还并不是很多,因此,这一规定的现实操作性还不是很强,法律应当允许在共同财产制下也能适用家务补偿的规定。《婚姻法》虽对家务补偿作出了规定,但对如何补偿却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对家务劳动货币化,可以夫妻住所地的家政市场的月工资标准作参照进行补偿。事实上,在很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圈家都对家务劳动给予了与职业劳动等同价值的评价,无论犬妻双方是否均外出工作,是否有经济收入,对家庭所作的贡献视为相同。在我国,依照现行《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适用男女平等、双方均等分割原则,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这些离婚财产分割原则隐含着保护无社会工作、承担主要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主要是妻子一方),即无工作一方即使没有收入来源,也Xq"X,j"方所得的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表面上看,这样保护了无工作一方的利益,但仔细分析,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从工作的另一方获得的财产只是对其过去从事家务劳动付出的回报,而对其从事家务劳动所损失的人力资本却得不到补偿,也无法分享因其贡献而增加了人力资本这一方的预期利益。所谓人力资本,是指工作机会、劳动技能等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足一种无形财产。一方之所以牺牲自己参加社会工作、提高劳动技能从增加人力资本这样的机会为对方增加人力资本作出了贡献,是因为其相信在婚姻生活中,自己n以分享因对方增加人力资本而带来的利益,这种现实的或可期待的将来的利益是促使其作出牺牲的一个强大动力。因为婚姻一经形成,如何分配婚姻资源的问题便在夫妻之问出现,而婚姻资源的共享有利于实现史夫和妻子的共收益的最大化,妻子在劳动力市场和家庭之问分配她的时间,以实现家庭总收益的最大化,婚姻的最佳状态,对她及其配偶而言,意味着她将时间花费在家务上,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收入和收益能力的减少正好被更多的家庭产出和丈夫更高的劳动力市场收入所弥补。_8](PI96)如果夫:妻一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将求两人不太可能离婚或者就算离婚两人在财产分割方面达成合约不存在较大障碍,自己的利益能够得到实现的话,那他(她)就很有可能去作出牺牲。反之,如果因这些牺牲而导致自己的人力资本损失,而对方基于自己的牺牲而增加的人力资本的预期利益在离婚时得不到肯定和合理的分配的话,那么夫妻任何一方都不会愿意为家庭利益而作出牺牲。因此,离婚时,因夫妻一方作出牺牲而导致的人力资本的变化及其所产生的预期利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在夫妻之间进行公平的分割,只有这样,夫妻一方才有可能为家庭作出更多的投入。

离婚的理由根本就没有法律,这个说法可能是很小的问题。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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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赔偿制度的论文题目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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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题目太简单,下面两个回答的都不到点上,题目意思是婚姻存续期间完成了作品,已经变成既得利益,你除非不发表,一旦发表,无论你何时发表的,这笔稿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统婚姻制度区域 1.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2.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3.论婚姻的成立 4.《婚姻登记条例》利与弊 5.中国妇女保护的立法不足 6.浅析抚养制度的完善 7.试论探望权的实现 8.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分析 9.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10.关于离婚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11.法定离婚理由之探析 12.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13.家庭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命运 14.离婚过程中和离婚后对子女权益的法律保护 15.军人婚姻法律保护的利与弊 16.婚姻家庭法律在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17.一夫一妻制度的法律保护 18.浅析可撤销婚姻制度 19.浅析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20.离婚标准之探讨 21.亲权制度研究 22.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 23.“婚内强奸”的立法研究 24.从平等原则看我国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 25.我国夫妻债务制度探讨 26.╳╳地方婚姻调查 27.浅析我国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8.违法婚姻问题研究 29.“感情确已破裂”解析 30.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研究 31.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辨析 32.离婚损害赔偿之立法完善 33.居住权在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实现 34.浅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35.从三部婚姻法看我国婚姻家庭理念的变迁 36.完善我国亲属抚养制度的几点思考 37.公证在婚姻法中的效力和地位 38.农村事实婚姻的状况与法律对策 39.夫妻侵权制度研究 40.准婚姻制度研究 婚姻家庭法哲学区域 1.婚姻法适用的道德机理 2.近现代法上婚姻本质属性研究 3.公平原则在离婚案件中的适用 4.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及其实现 5.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理念研究 6.关于配偶权的探讨 7.婚姻登记证的法律效力 8.“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法律分析 9.婚姻契约制度研究 10.婚内强迫性行为的法律性质分析 11.中国古代╳╳时期妇女法律地位探析 12.夫妻人身关系探析 13.“代孕”技术的法律反思 14.妇女人格独立制度研究 15.侵犯配偶权行为的法律规制 16.婚姻自由原则的法理分析 17.试论事实婚姻中的离婚问题 18.中国古代“抢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19.亲属法立法可行性探讨 20.婚姻自主权探讨 婚姻法学前沿区域 1.变性人及其原婚姻关系处理 2.同性恋(婚)的法律对策 3.婚前体检存废论 4.婚姻登记行为可诉性研究 5.试论准婚姻关系 6.“保卫婚姻俱乐部”的合法性探讨 7.浅析婚内索赔 8.对离婚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9.“性骚扰”法律问题研究 10.婚约的法律性质 11.“闪婚”的法律分析 12.人工生殖中的父母子女关系研究 13.试析“回族女子不外嫁”的习俗 14.同居者的权利义务探讨 15.关于大学生婚育权与高校管理权(或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探讨 16.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研究 17.“半路夫妻”法律问题研究 18.“试婚”(或“试离婚”)的法律问题分析19.婚姻保险制度研究 20.“同性恋”婚姻立法趋势研究 21.浅析婚介所的法律地位 22.论服刑人员的结婚权 23.“换亲”的法律分析 24.浅析和谐社会与性别平等 25.网婚的法律分析

关于舜的论文文献综述

虞舜文化 人类的精神是人类文化的最高表现,是凝聚人类社会、推动社会前进的重要力量。虞舜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在千百年的奋斗发展中孕育的精神财富,与“求真务实,诚信和谐,开放图强”的浙江精神一脉相承,更在虞舜的故乡上虞,世代传衍,历久弥新。今天当我们面临“大桥经济”的到来,当我们站在由“龙山时代”迈入“曹娥江时代”、继而迈向“杭州湾时代”的新的历史起点上,更好地挖掘、传承、弘扬虞舜精神,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虞舜精神,对于进一步激发上虞人民的创造热情,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开创更加和谐美好的明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虞舜“德圣”的主要体现中华文明始祖之一的虞舜(舜帝),是我国由五帝(黄帝、颛顼、帝喾、尧帝、舜帝并称五帝)时代向夏商周三代过渡的历史转折时期的一位圣君,以贤德孝行著称。《尚书·舜典》载:“德自舜明”。《史记·五帝本纪》云:“天下明德皆自虞舜始”。郦道元《水经注》引《晋太康三年地记》曰:“舜避丹朱於此,故以名县。百官从之,故县北有百官桥。亦云,舜与诸侯会事讫,因相娱乐,故曰上虞。”上虞作为虞舜的出生地,除了史料的记载外,更有虹漾村、象田、石棚、舜井、舜江、舜庙、舜桥等众多舜迹遗存。虞舜倡导为人、持家、做官、治国均以道德为人本,开创了中华道德文化之先河,被后人尊称为“道德始祖”、“百孝之首”、“文明之元”,深受海内外华夏子孙的尊崇和敬仰。综合史料和传说,虞舜被推崇为历史上道德最完备的帝王,其“德圣”主要体现在以下九个方面。1、孝感动天。如《尚书》所说:“瞽子,父顽、母嚣、象傲;克谐,以孝丞丞,又不格奸。”2、厚德载物。耕历山,历山人皆让畔;渔雷泽,雷泽人皆让居;陶河滨,河滨器不苦窳。“一年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其仁爱之德,有口皆碑,因而人人择舜而居,众望所归。3、举贤任能。举“八元”,“使布五教”;用“八恺”,“以揆百事”;荐大禹,治水成功;任命二十二贤才,得以天下大治。4、纳言从谏。如《古今注》所言:“询于四岳,辟四门,明四目,达四聪,咨十有二牧。”作五明扇,设诽谤之木以表王者纳谏。5、惩治奸佞。流共工,放灌兜,殛伯鲧,迁三苗。如《史记》所载:“……于是四门辟,言毋凶人也。”6、以德化人。感化三苗:“当舜之时,有苗不服,于是舜修政偃兵,执干戚而舞之。”“三苗不服,禹请攻之,舜曰:‘以德可也。’行德三年,而三苗服”。流宥五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7、扩大疆域。黄帝时疆域南只到长沙,颛顼时疆域南也只到长江南沿,尧帝时洪水泛滥,三苗趁机作乱,直至舜帝,才征服三苗,使南边疆域直到五岭以南。“方五千里,至于荒服。……四海之内,咸戴帝舜之功。”8、敬敷五教。毕身推崇“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成为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观念的鼻祖。9、禅让帝位。禅让始于尧帝,止于舜帝。舜因子商均不肖而“不足授天下”,“乃预荐禹于天,为嗣。”从大禹以后,历代帝王都是世袭制。除上述九方面“德圣”以外,舜还开创了中国官吏考核制度,如《尚书》云:“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并最早奠定了中华民族的教育方法论和文学、艺术的基本理论。如《尚书》曰:“夔!命汝典乐,教胄子,直而温,宽而栗,刚而无虐,简而无傲。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二、虞舜文化的基本内涵关于什么是虞舜文化,就本元意义上的虞舜文化来说,近几年来专家对此有一个基本的共识:舜作为“五帝”的最后一位,处在文明成立并繁荣发展的重要时期,舜帝的“明德”思想集中体现为重德政、行教化、讲求社会和谐和孝道。而儒家思想的核心“仁”和“孝悌”,即起源于虞舜之道,并继承发扬虞舜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因此舜帝是道德文明的鼻祖,虞舜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母源。而虞舜文化的特征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重德治,以伦理道德作为维系社会道德的根本。舜是中华民族道德文明的鼻祖,重德治是虞舜文化最核心的所在。舜毕身推崇“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而由此生发的仁义礼智、孝悌忠信等儒家伦理思想,渗透于整个中华民族的心理和意识之中。在中国,道德的威力始终比法律更为重要和有效,重道德修养也直接造就了许多气节崇高的民族英雄。2、重入世,主张刚健自强的人生态度。无论是耕历山、渔雷泽,迁三苗、扩疆域,还是举贤任能、禅让帝位等,都是舜主张在现实生活中实现崇高道德理想的体现。重入世,重以舍利取义的态度解决现实问题,强调刚健自强的人生态度是虞舜文化的重要内容。这与《易传》“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是对中华民族刚健有为、自强不息精神的集中概括具有异曲同工之义。3、重和谐,提倡“和而不同,执两用中。”舜一定程度上是行教化,以德化人的化身。行教化、以德化人,目的是为了造就人们协同的道德精神并将其外化为具体的协同性行为,维护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和”不等于“同”,舜纳言从谏、惩治奸佞等,就是和而不同思想的体现。那么如何达到“和”呢?继承和发扬虞舜思想的儒家思想提倡“执两用中”,即中庸。中庸的核心是言行适度,反对偏激,主张以理节情,以此达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但中庸不等于没有原则,模棱两可,而是在某些问题上应注重权变。崇尚“和”、“中”,养成了中华民族注重和谐,维护整体,温文尔雅,谦让宽容的民族精神。4、重包容,有强大的同化力和顽强的生命力。同任何一种延绵至今的文化一样,虞舜文化之所以直到现在还生生不息,一个十分重要的特征是包容并蓄,形成了同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的发展态势,并因此具备了强大的同化力和顽强的生命力。这种包容并蓄其内涵、形态十分丰富复杂,但概而言之有三个特点是较为明显的,一是大陆文化的特点较为明显;二是农业文化的特点较为明显;三是家国同构的封建宗法文化的特点较为明显。三、虞舜精神的初步探微“精神”,在现代汉语中有“宗旨”的意思,文化精神更是渗透到文化中的主要宗旨或主导思想,是文化现象中最精微的内在动力和思想基础,是指导和推动文化不断前进的基本思想和基本观念。虞舜精神和虞舜文化的关系亦同样如此。在我们对虞舜文化的基本内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后,什么又是虞舜精神的基本要义呢?换言之,今天我们要传承、弘扬以至丰富发展的虞舜精神又是一种怎样的精神呢?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搞清一个前提:即狭义的虞舜精神和广义的虞舜精神。依笔者之见,狭义的虞舜精神,主要是指与中华传统文化重要母源的虞舜文化相对应的虞舜精神,亦可称作本元意义上的虞舜精神。这一虞舜精神以“重德政、行教化、讲求社会和谐和孝道”的虞舜“明德”思想为核心内容。内容上虽是狭义的,但地域的传播和历史的传承上却更具广泛性。而广义的虞舜精神,主要是指与上虞地域上几千年来连绵发展的虞舜文化、地域文化相对应的虞舜精神,也可称为本土意义或派生意义上的虞舜精神。这一虞舜精神在地域的传播和历史的传承中,虽然具有地域性和局限性,但就内容而言则更富包容性和发展性,更具现实意义上的价值引导功能、心理凝聚功能、精神激励功能。显然,本文要重点探微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那么植根于上虞的地域文化,又在上虞几千年的历史社会发展中形成并丰富发展的这一种广义的虞舜精神,其要义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主要由以下三方面构成。一是崇德诚信的道德价值。“崇德”是虞舜精神最基本的要义,这一点无论在狭义的还是广义的虞舜精神中,都同样具有奠基石的地位。如果狭义虞舜精神中的“崇德”,还多限于舜的“德圣”的话,那么广义虞舜精神中的“崇德”,更包含和容纳了上虞几千年来德治人文的积淀和由此孕育的诸多硕果。孟尝的合浦还珠,曹娥的投江救父,李光的面斥秦桧,马一浮的蔑视权贵,陈春澜的捐资办学等等,都是上虞素有浓厚“崇德”之风的生动、鲜明的体现。与“崇德”互动互生,“诚信”亦同样是广义虞舜精神的核心内容,这方面的例子实在是不胜枚举。祝英台对爱情的忠贞不渝以至跳坟殉情,是生命对生命的诚信;经亨颐、夏丏尊在偏居乡野一隅的白马湖畔能集聚那么多文化精英,是人格与人格的诚信;上虞十万建筑大军闯业上海滩成为华夏建筑第一县,是“义利双行”的价值旨归中信誉同信誉的诚信。“崇德诚信”作为上虞社会一条最基本的道德价值,一方面发展为虞舜精神的基石,另一方面更超越了时间和阶层,成为一种稳定的文化心理,代代相传并不断完善。二是激情务实的行为方式。“激情”是虞舜精神的特质,也是虞舜精神本质的张扬,这种张扬在上虞几千年历史社会的发展中,已经成为一道闪亮的人文风景。古老的青瓷发源于上虞,体现了善于创新、勇于创造的激情;谢安临危受命挽家国于将倾,体现了匹夫有责、敢于负责的激情;明代四谏的冒死弹劾奸相严嵩,体现了追求正义、追求真理的激情;而令上虞人民深为骄傲的围垦海涂,则体现了遇难而上、勇于拼搏的激情。“务实”是虞舜精神的精髓,在广义的虞舜精神中,务实更富有上虞地域人文的特征。王充的《论衡》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举起了批谶纬、重务实的古代唯物主义大旗,章学诚的《文史通义》倡言“六经皆史”成为唯物史观的萌芽,而竺可桢开启的浙大“求是”校风和马一浮“默然不语,其声如雷”的诤言,同样是上虞土地上一以贯之的求真务实精神的重要文化基因。“激情务实”作为虞舜精神普世价值下的行为方式,一定程度上也是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的集中体现,无疑具有强大的引领作用和凝聚作用。三是和谐开放的处世态度。维护社会和谐是舜以德化人思想的终极目的之一,“和谐”作为虞舜精神基本内涵,同样是上虞人民几千年来养成的重要处世态度。上虞地处温山软水的江南,历史上社会一直较为稳定,人们的性情一向较为温和,加上东晋、五代十国和南宋时期三次大的北人南迁,上虞人民善于接纳外来族群,注重社会共同体建设的和谐合作精神十分明显。昔日的筑塘治江和今日的文明城市创建、美化靓化上虞等等,都反映了人们在建设社会共同体中,政府和民间良好互动、人类与环境友好共存的积极心态。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上虞人民素有贫富间相互扶持的传统,民间慈善、仁爱、和谐的氛围十分浓厚,捐款 1200余万元支持家乡教育事业,成为“感动浙江”第一人的张杰先生更是此中的典范。与“和谐”相媲美,面向海洋、通向海外、走向世界的“开放”精神,既是属于吴越文化范畴的上虞文化的基本特征,也是广义虞舜精神的基本特征。如果说王充、谢安、谢灵运、章学诚、马一浮、胡愈之、夏丏尊、竺可桢、吴觉农等诸多上虞文化名人在读万卷书的同时善于行万里路,是“开放”基因使然的话,那么春晖中学“与时俱进”的校训,更将“开放”的意义阐释发挥得淋漓尽致。时至今日,“开放”已成为我们由“龙山时代”迈入“曹娥江时代”、继而迈向“杭州湾时代”的发展圭臬。在丰厚灿烂的上虞母土文化中,窃以为虞舜文化和虞舜精神作为一种优秀的文化传承,是最应引起我们关注和重视的。如何更好地挖掘、弘扬这种精神,与时俱进地丰富和发展这种精神,或许正待破题。

历史上写他是一个比较蛮横的人,但实际上历史有一定的缺陷,有勇有谋,这样的人才也是不可多得。

舜是传说中的远古帝王。相传他的父亲瞽叟及继母、异母亲弟象,多次想害死他,但舜毫不嫉恨,仍对父亲恭顺,对弟弟友爱。他的孝行感动了天帝。舜在历山耕种,大象替他耕地,鸟代他锄草。 帝尧听说舜非常孝顺,有处理政事的才干,就把两个女儿娥皇和女英嫁给他。经过多年观察和孝验,选定舜做他的继承人,舜登天子位后,去看望父亲,仍然恭恭敬敬,并封象为诸侯。

舜发于畎亩之中——舜从田野耕作之中被起用

相传舜的家世甚为寒微,虽然是帝颛项的后裔,但五世为庶人,处于社会下层。舜的遭遇更为不幸,父亲瞽叟,是个盲人,母亲很早去世。瞽叟续娶,继母生弟名叫象。

舜生活在“父顽、母嚣、象傲”的家庭环境里,父亲心术不正,继母两面三刀,弟弟桀傲不驯,几个人串通一气,必欲置舜于死地而后快;然而舜对父母不失子道,十分孝顺,因为能对虐待、迫害他的父母坚守孝道,故在20岁的时候,就以孝行而闻名。

与弟弟十分友善,多年如一日,没有丝毫懈怠。舜在家里人要加害于他的时候,及时逃避;稍有好转,马上回到他们身边,尽可能给予帮助,所以是“欲杀,不可得;

即求,尝(常)在侧”身世如此不幸,环境如此恶劣,舜却能表现出非凡的品德,处理好家庭关系,这是他在传说故事中独具特色的一个方面。

扩展资料

文章开头,作者一连列举了六位古代圣贤在困难忧患中崛起的事例,来证明“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这一著名论断。

这个推理过程属于逻辑学上的归纳推理,即由前面六个特殊的事例,归纳出后面带普通意义的结论;又通过后面的结论,说明了前面六个人物所以成功的原因:艰苦的环境,

一方面给人们以困苦、饥饿、贫困、疲乏、忧虑,每每就不如人意,但另一方面,也正是这些困难,坚定、振奋人们的意志,使人们在不断克服困难,求得生存的过程中增加了聪明才干。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关于asp论文的文献综述

分太少,不值得给你写3000字的文献阿!哥们,我们也很累的奥!

文献综述反映当前某一领域中某分支学科或重要专题的历史现状、最新进展、学术见解和建议,它往往能反映出有关问题的新动态、新趋势、新水平、新原理和新技术等等。文献综述是针对某一研究领域分析和描述前人已经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到何程度,要求对国内外相关研究的动态、前沿性问题做出较详细的综述,并提供参考文献。作者一般不在其中发表个人见解和建议,也不做任何评论,只是客观概括地反映事实。 一、何谓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是对某一学科、专业或专题的大量文献进行整理筛选、分析研究和综合提炼而成的一种学术论文,是高度浓缩的文献产品。根据其涉及的内容范围不同,综述可分为综合性综述和专题性综述两种类型。所谓综合性综述是以一个学科或专业为对象,而专题性综述则是以一个论题为对象的。学生毕业论文主要为专题性综述。 二、要求同学们学写综述的意义 1. 通过搜集文献资料过程,可进一步熟悉文献的查找方法和资料的积累方法,在查找的过程中同时也扩大了知识面; 2.查找文献资料、写文献综述是科研选题的第一步,因此学习文献综述的撰写也是为今后科研活动打基础的过程; 3.通过综述的写作过程,能提高归纳、分析、综合能力,有利于独立工作能力和科研能力的提高。 三、文献资料的搜集 文献资料的搜集途径: 1.利用有关的检索工具(包括目录、文摘和索引等)搜集文献资料。 2.利用国际联机检索系统搜集文献资料。 3.利用原始文献(包括专业期刊、科技报告、专利文献、学位论文、会议文献、专著和标准等)搜集文献资料。 4.利用三次文献(包括综述、述评、百科全书、年鉴和手册等)搜集文献资料。 5.通过Interent网和光盘数据库搜集文献资料。 四、撰写文献综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搜集文献应尽量全。掌握全面、大量的文献资料是写好综述的前提,否则,随便搜集一点资料就动手撰写是不可能写出好多综述的,甚至写出的文章根本不成为综述。 2. 注意引用文献的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在搜集到的文献中可能出现观点雷同,有的文献在可靠性及科学性方面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引用文献时应注意选用代表性、可靠性和科学性较好的文献。 3. 要围绕主题对文献的各种观点作比较分析,不要教科书式地将有关的理论和学派观点简要地汇总陈述一遍。 4. 文献综述在逻辑上要合理,即做到由远而近先引用关系较远的文献,最后才是关联最密切的文献。 5. 评述(特别是批评前人不足时)要引用原作者的原文(防止对原作者论点的误解),不要贬低别人抬高自己,不能从二手材料来判定原作者的“错误”。 6. 文献综述结果要说清前人工作的不足,衬托出作进一步研究的必要性和理论价值。 7. 采用了文献中的观点和内容应注明来源,模型、图表、数据应注明出处,不要含糊不清。 8. 文献综述最后要有简要总结,表明前人为该领域研究打下的工作基础。 9. 所有提到的参考文献都应和所研究问题直接相关。 10. 文献综述所用的文献,应主要选自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 11. 所引用的文献应是亲自读过的原著全文,不可只根据摘要即加以引用,更不能引用由文献引用的内容而并末见到被引用的原文,因为这往往是造成误解或曲解原意的重要原因,有时可给综述的科学价值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五、文献综述的结构 文献综述主体部分的格式一般由前言、主题、结语三大部分组成,看起来和科技论文相似,但论述的重点不同。 这里是一篇文献综述正文部分的写作框架: 1.前言或简介(问题的提出,背景,动机等等); 2.参考文献的来源及其主要的观点或学术流派、技术路线介绍; 3.各种观点的评价或各个学术流派、技术路线的发展趋势; 4.结语:值得关注的若干问题、目前该领域尚需探索的重大空白等等。 毕业论文的文献综述主要是为自己写作毕业论文提供文献方面的帮助和指导的,所以,只要把自己所作题目的相关文献找准、找全(这是编写参考文献题录阶段必须做好的工作),然后对这些文献中的观点、方法、原理、材料等等进行归纳和总结,形成文字就可以了,完全没有必要像做毕业论文那样,把自己的发明和创新全写上去,更不要象写教科书那样,从古到今面面俱到。总之,一篇好的文献综述,应有较完整的文献资料,有评论分析,并能准确地反映主题内容。 六、论文后参考文献表排写格式 每一参考文献条目的最后均以“。”结束。参考文献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表于文后,表上以“参考文献”居中排作为标识;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以与正文中的指示序号格式一致。

最近本座也要做系统,找来了一点资料。具体写法:参考范文:浙江ⅩⅩ学院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文 献 综 述工资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和实现的文献综述学生姓名 613工作室 指导教师 徐老师二级学院 信息学院 专业名称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班 级 04信息2班 学 号 04042008年1月5日工资管理信息系统设计和实现 文献综述摘 要:在当今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社会,工资管理信息系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一些大型企业的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的运用已经达到了普及的程度,而一些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正在寻找适合自己的工资管理信息系统。本文在 阅读一些小型企业的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文献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理解所写的一篇综述。关键词:管理信息系统;企业信息化;工资管理;设计 1.引言信息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适应信息技术发展要求的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必将成为企业提高工资管理效率和水平的有力手段,也是未来企业工资管理适应环境变化的主要发展趋势。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将是一个企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它对于企业的决策者和管理者都至关重要。一直以来人们使用传统的人工的方式管理文件信息,这种管理方式存在着许多缺点,如效率低,保密性差。另外,时间一长将产生大量的文件和数据,对于查找、更新和维护都带来不少的困难。随着科技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科学日渐成熟,其强大的功能已为人们深刻认识并已在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计算机应用的一部分,使用计算机对企业的工资信息进行管理,具有手工管理所无法比拟的优点。例如:检索迅速、查找方便、可靠性高、存储量大、保密性好、寿命长和成本低等。这些优点能够极大地提高企业信息管理的效率,也是企业的科学化、正规化管理,与世界接轨的重要条件。2.国内外研究现状管理信息系统是70年代初“后工业经济时代”的产物,在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在其发展的初期,是单一的人-机系统,系统功能简单,效率低,对管理的作用有限。进入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计算机网络和通信技术的大力发展,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入网络化的发展时期。世界发达国家已建立起了完善的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体系。他们在数十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经验,在企业管理方面也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理论和规范。由于管理信息系统本身及与其相应的计算机信息应用技术均非常成熟。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这个系统是全国性的,覆盖了全国的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国外公司的人事部或劳工部一般均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负责公司内部的人力资源或劳工管理。所以,国外的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己非常普及。同时,由于发达国家的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已实现全国联网,因此,在社会经济发展领域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我国的管理信息系统大发展是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国家相继建立起了“金卡”、“金关”、“金桥”工程,多数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局域网和广域网管理信息系统。随着世界经济和我国经济逐步向知识经济迈进,无论是基于工业经济的管理信息系统,还是面向少数专家和管理人员的专家系统(ES)或决策支持系统(SS),其处理对象和服务对象,自身的系统结构,处理能力,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进入21世纪,伴随着信息化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IT技术更广泛的应用于企业工资管理,如何提高工资部门的效率,降低人工成本,成为企业管理者重点关心的问题。目前,国内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技术基本成熟,主要原因在于人事工资管理系统本身具有业务清晰、数据处理规范等许多优点,为其实现计算机信息化提供了必要的优越条件。加上近十年来计算机技术的飞跃发展,以及国内各企业的高度重视,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在国内基本上已进入了普及应用的阶段。国内近90%以上的应用计算机及开发管理信息系统的公司和单位均开发并运行了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其他没有和正准备开发计算机应用或开发管理信息系统的公司和单位,也把工资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其应用与开发的首要目标。加上国家劳动主管部门及国内计算机应用开发商的共同努力,国内目前己有多种通用的工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供企业单位选择使用,而且还有多种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开发通用工具供企业开发自己的工资管理信息系统择用。应该说,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在国内已经进入了相对成熟期。3.信息系统的发展历程黎红曾在《信息系统的发展历程》中将信息系统的发展里程分为三个阶段:3.1 面向事务处理阶段面向事务处理阶段也就是部门内的信息集成的阶段。在开始阶段, 信息系统的目标是提高业务处理的工作效率, 使员工从机械重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典型例子是独立的会计核算系统。接下来, 信息系统的目标是在业务处理自动化的基础上, 对业务数据进行事后分析, 向个别的部门提供一些管理和决策的信息。1996 年, 我国所提出的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变的财务软件就属于此思想的信息系统产品。3.2 面向系统阶段面向系统阶段也是企业内过程集成的阶段, 此时信息系统的目标是提高信息处理的实时程度, 为企业提供战术决策的相关信息。MRPⅡ、ERP 等管理软件属于面向系统阶段的信息系统产品。3.3 面向决策阶段面向决策阶段也是企业间的过程集成阶段, 这个阶段的信息系统的目标是为企业提供战略决策的相关信息。各种各样的电子商务解决方案、CRM系统和电子政务系统等都是企业内部信息系统与外部实体实现集成的途径。这种划分把信息系统的发展历程全部都表现出来了,也把各个阶段信息系统的特征表现的淋漓尽致。4.企业信息化卫少军和徐钊在《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其信息系统开发模式》一文中提到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特点和企业信息化的三个阶段:4.1 现阶段我国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特点(1)重视程度差别较大。(2)行业、区域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不一致。(3)信息化建设模式各异,效果不一。(4)信息化建设中重复建设严重。4.2 企业信息化的三个阶段(1)信息化的认知阶段从认知阶段来讲,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还不能从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信息化的重要性,不能系统地了解信息化建设的知识;有些企业虽然认识到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但他们面对各种各样的设备和软件时却却所适从.这就造成他们很难选择所需要的技术和设备,进而提出一整套对应其业务特点的信息化解决方案。(2)信息化实施阶段企业信息化经常存在的情况是,企业从硬件设备的采购、应用软件的开发直到系统的集成建设都要面对不同的厂商;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系统的兼容性、稳定性不够;一旦出现问题,供应商之间经常互相推委。这导致很多企业希望利用信息技术来增加他们的竞争力,但面对信息化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却无所适从。(3)后期运营维护阶段从信息化系统的维护、运营阶段看,由于企业的业务运营分秒不停,这也就要求企业的信息系统必须得到长期可靠的运营保证。因此不同的企业根据其自身能力和业务特点,也许需要随时能够接通电话支持,也许需要维修工程师随时到达现场解决问题;但目前国内IT产业的状况还远未达到这样的水平,多数厂商还只能提供如一年上门、三年保修这样的服务。除了对少数大客户外,用户的个性化维修服务要求尚不能满足。从上述的分析不难看出,正是由于缺乏针对客户需求的IT方案和服务,才造成了企业信息化步履维艰。5.工资管理系统需要具有的特点对于小型企业,功能上的实用、够用,是企业选择软件产品的重要条件,这里的实用性主要表现为软件的管理方式要符合企业原用的管理习惯。在我国,大量小型企业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各个行业间,更是有其鲜明的行业特性,即使是同行业间,其管理方式亦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对于一个可普遍使用的工资管理系统,一方面应即有通用性,更需要有效高的灵活性。如,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取舍多种计工薪方式;或根据实际制订薪资条目及条目间的逻辑关系等。小型企业信息化人才比较缺乏,对于这些企业,CIO是一个比较遥远的概念。同时,为节省运营成本,小型企业在用人上往往会采取从紧方式。对于进入小型企业的信息化产品,容易使用、高效实用是一个基本的要求。薪资数据是一个企业的重要的基础数据。同时,计件工资数据自然关联到企业的产量、成本以及质量等商业机密。所以,对于实行计件(计时)工资混合制的小型企业,其对工资数据的安全性要求,会较一般的企业为高。小型企业是我国最活跃的经济体,属于成长性群体。其群体中的大量的优秀企业,会迅速成长为中型,甚至大型企业。提供一个高可扩展性的工资管理系统,将有利于保障小型企业的信息化的投入,以及应用上的延续性。当前不乏优秀的企业信息化产品,但其高昂的应用代价,使大量的小型企业望而却步。对于这些企业所需的工资管理系统,一方面要求软件系统本身价廉物美,另一方面也要求其相应的硬件投入要相对较低。同时,在应用过程性,尽量降低维护成本,包括人力成本、技术成本以及资金成本等。通过工资数据的有机管理,可以从中挖掘出产品、产量、产品质量以及员工技能水平等信息。为小型企业建立一套基于Delphi的工资管理系统,符合广大小型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现实需求。6.相关技术系统设计中用到的控件比较多,也比较复杂,但有些模块如输入模块、报表模块,虽然设计的窗体比较多,但设计思路基本相同,在设计时,将最复杂的窗体设计出来,其它窗体按着此思路进行设计,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Delphi应用平台虽然也有自己的数据管理系统,但它的数据管理能力远远落后于其数据应用能力,往往容易出现数据滞后于应用程序的现象,而SQL SERVER具有很强的数据管理能力,而且跟现有的WINDOW系列操作系统完兼容,所以在数据库管理系统选型上选用了SQL SERVER数据库管理系统。如何使Delphi开发的应用软件能够访问SQL SERVER,如何将从SQL SERVER中读取或写入、更新数据,是系统设计的一个难点,可以使用开放式数据库连接(ODBC) ,通过Delphi自带的BDE功能访问ODBC数据源,但ODBC连接一般是在操作系统的控制面版中进行手动连接的,而且一般用户也不懂如何建立ODBC连接,所以在系统中必须设计出一个独立的模块供用户进行ODBC连接,此中涉及到注册表的修改和如何将ODBC连接信息保存到系统配置文件中的技术,设计时用到了写注册表的OLE命令如:WriteString( ′Database′, ls_database) ; / /数据库WriteString( ′Descrip tion′, ls_desc) ; / /数据源描述WriteString( ′Driver′, ′E: \Windows\SYSTEM \ sqlsrv32.dll′) ; / /驱动程序DLL文件Writestring( ′LastUser′, ls_login_id) ; WriteString( ′Server′, ls_server_ip) ; / /用户名称IniFile. WriteString( ′Form′, ′Username′, edit4. Text) ;IniFile. WriteString( ′Form′, ′Password′, edit6. Text) ;IniFile. WriteString( ′Form′, ′Server′, edit5. Text) ;IniFile. WriteString( ′Form′, ′Logmode′, s) ;IniFile. WriteString( ′Form′, ′ODBCmode′, sl) ;上述是有关设计系统时所需要的一些技术方面的知识。7.总结通过以上综述,可以看出设计和实现一个基于Delphi平台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可行的。在实用性方面,通过这个系统公司在计算员工工资方面减少了人力的支出,提高了效率和可靠性,同时还为企业的日后查询提供了方便。在技术方面,该系统准备采用Delphi作为数据库前台开发工具,后台数据库采用的是SQL Server 2000。参考文献[1] 胡曼、刘广宇:“基于MIS原理的工资管理系统构建研究”,《科技创业月刊》,2007年第08期。[2] 甘容、李明东:“人事工资管理信息系统——员工工资信息查询模块的实现”, 《甘肃科技》,2007年第03期。[3] 徐绪松:《信息系统原理》,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1版,第200-272页。[4] 朱志强:《管理信息系统——原理、开发及应用》,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09-194页。[5] 张剑平:“信息系统:历史沿革与发展趋势”, 《浙江师范大学报(自然科学版)》,1994年第04期。[6] 屈成鹰:“谈谈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性”,《厦门科技》,2001年第81期。[7] 刘宾:“小型企业工资系统数据库的应用”,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02期。[8] 程燕:“工资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上海电机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04期。[9] 黎红:“信息系统的发展历程”,《电脑知识与技术(学术交流)》,2007年第03期。[10] 卫少军、徐钊:“企业信息化建设及其信息系统开发模式”,《能源技术与管理》,2004年第01期。[11] 刘仕莲:“工资管理系统”,《广州造船》,2005年第01期。[12] 祁昌平:“用Delphi设计人事工资管理系统”,《河西学院学报》,2004年第05期。[13] Kenneth C.Laudon, Jane Price Laudon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82页。[14] 何勇、郑文钟:《管理信息系统的原理方法及应用》,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21-79页。[15] (美)本-甘,(美)萨卡,(美)沃尔特 著,赵立东 译,电子工业出版社,《Microsoft SQL Server 2005 技术内幕:T-SQL程序设计》,2007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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