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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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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研究论文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一)选题不准,内容偏离专业要求有的选题过于宽泛,论题过大,超越了学生的驾驭能力,写作时面面俱到,内容空洞,论述肤浅;有的选题过于狭窄,缺乏气度,达不到综合训练的目的,论述拖泥带水,颠三倒四;有的根据个人嗜好选题,文章内容偏离专业要求,结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二)进度不匀,写作过程前松后紧部分学生论文写作没有计划,想到一点就写一点,指导教师也缺乏督促的依据,面对这样的学生只能无可奈何,有的学生甚至临到答辩前夕,才匆匆完稿。连消化论文准备答辩的时间都难以保证。但木已成舟,重新写作势必影响学生正常毕业。在这样一种情势之下,答辩时学生仓促上阵,严重影响答辩质量,最终导致少数学生只能草草过关。(三)把关不严,抄袭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学生对待论文不求优秀,只求通过的思想比较严重,在这种指导思想支配之下,他们往往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东拼西凑,敷衍了事,大段大段抄袭他人文章,稍作改头换面,权充毕业论文上交。产生这些现象固然与少数学生急功近利思想有关,与个别指导教师责任心不强有关,但更与师生之间缺乏相互约束的制度有关。(四)监控不力,写作指导呈现无序由于缺乏统一的制度文本规范指导教师的行为,在论文指导上出现了“你敲你的锣,我唱我的调”现象,一个老师一个指导法。论文进度如何,教师在指导中投入了多少精力,教学主管部门和专业责任教师无法实施有效监控,导致写作指导呈现无序状态,指导质量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个人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优秀毕业论文范文赏析: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法理学研究摘 要 个人信息成为目前重要的社会内容,其承载的权利内容密切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其保护成为了人类权利保护上的一个基本内容,从法理学的角度上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最终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保护。因此对人权保护所包含的内涵以及发展必然性的角度来说,实现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 人权保护,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实有权利伴随着信息社会的不断发展深入,个人信息成为目前重要的社会内容,其承载的内容密切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其保护成为了人类权利保护上的一个基本内容,个人信息目前在社会上的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信息受到侵害而产生的严重后果也不可估量,而从法理学的角度上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最终体现的是对人权的保护。因此对人权保护所包含的内涵以及发展必然性的角度来说,实现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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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民法中个人信息保护研究论文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法律分析:据中国互联网协会2016年“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近7亿网民因个人信息泄露而遭受经济损失,总经济损失高达900多亿元。目前中国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尤为严重,个人信息保护的局势十分严峻。1.个人信息的泄露增加大数据储存的个人信息数量大、价值高,易成为黑客和病毒特别关注的对象,大量集聚的信息使得侵害者更加容易使用数据分析来确定攻击的对象,从而增加了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带来以下危害和不便:首先,个人信息的泄露一般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因此,二次利用个人信息造成危害的现象极其普遍。其次,恶意使用和买卖个人信息的现象越来越多。最后,遭到侵害的公民无法证明受到侵害的事实与实际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个人信息的泄露风险日益增加。2.引发社会不正当歧视个人信息的不法利用和泄露容易引发社会歧视。有目的的收集或买卖个人信息并依据各种标准将公民分类,根据不同需求对公民采取不同的待遇。这种做法易引发社会不正当歧视,例如,收入较低者只能享受企业认为其能负担起范围内的商品,不予录用没有结婚生子的女性等不公平差别。受害者在遭受不当歧视时,通常不知晓、无知觉,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买卖为社会歧视穿上了“隐形外套”使其可以无声侵害公民的权利。3.精准营销和操纵关系精准营销指的是商家根据特定的目标用户的需求向其投放定向广告的一种营销手段。例如,甲刚在微信上和乙说要买U盘,当甲打开购物APP时发现推荐商品均为U盘。这种精准营销正是利用非法获取的他人信息进行分析,并根据消费者的需要和消费习惯,潜在地操纵消费的行为。操纵关系是指利用秘密获取的他人信息对其在社会或职业网络中施加影响。。例如,应聘者通过购买或其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方式得到招聘者的信息,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在招聘中故意迎合招聘者从而影响他们的决策。操纵关系相对于精准营销而言,危害性更大。4.为刑事犯罪提供有利条件披露个人信息为刑事犯罪提供有利条件,并导致犯罪的发生。例如,美国硅谷的优步(Uber)公司曾拿出一百万雇佣一批侦探来挖掘报道Uber负面新闻的记者的黑料,威胁其停止负面报道。此外,个人信息的泄露有助于盗窃、敲诈勒索、绑架和杀害等犯罪活动的发生。侵犯个人信息与刑事犯罪之间因果关系的难以认定使受害人无法证明侵害信息者需要对其侵害的行为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提纲

1.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

刑法博大精深,内容繁杂,理论众多。是法律中最发达的部门法了,可写的内容太多了。我建议一下,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故意的认识问题,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原有自由行为理论等等,想简单一下,建议刑罚论(结合我国刑种改革),罪数论。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容如下: 一、概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罪第一款是结果犯,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实践中一般应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获利、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本罪第二、三款是行为犯,不需要以结果论罪。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二、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三、相关司法解释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20151101)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刑法论文提纲格式范例

所谓论文提纲,是指论文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是论文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构思谋篇是指组织设计毕业论文的篇章结构,以便论文作者可以根据论文提纲安排材料素材、对课题论文展开论证。下面是我整理的刑法论文提纲格式范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题目: 刑法谦抑性的内容、价值及实现途径

一、 刑法谦抑性的内容、价值及基本要求

(一) 内涵、产生根据

(二) 价值

(三) 基本要求****

二、 我国刑法对谦抑性的贯彻与背离

(一) 贯彻 通过对我国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进行分析,找出我国刑法如何贯彻这一原则的。

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2. 修8对死刑的削减。对特殊群体的`宽宥

3. 修6对非法鉴别胎儿性别罪提议的否定

(二) 背离

1.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触角过深、过广。比如聚众罪的设立不当,取金融机构信用罪的设立不当。危险驾驶罪设立不当

2.罪状不明确,导致处罚范围不明。比如非法经营,玩忽职守

3.刑罚整体偏重

4.司法机关重刑思想严重,导致判决凝重勿轻

三、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实现的途径

个人信息保护论文格式

正规论文格式范文

一、论文的基本格式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

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二、本科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1、装订顺序:目录--内容提要--正文--参考文献--写作过程情况表--指导教师评议表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

纸张型号:A4纸。A4210×297毫米

论文份数:一式三份。

其他(调查报告、学习心得):一律要求打印。

2、论文的封面由学校统一提供。(或听老师的安排)

3、论文格式的字体:各类标题(包括“参考文献”标题)用粗宋体;作者姓名、指导教师姓名、摘要、关键词、图表名、参考文献内容用楷体;正文、图表、页眉、页脚中的文字用宋体;英文用TimesNewRoman字体。

4、字体要求:

(1)论文标题2号黑体加粗、居中。

(2)论文副标题小2号字,紧挨正标题下居中,文字前加破折号。

(3)填写姓名、专业、学号等项目时用3号楷体。

(4)内容提要3号黑体,居中上下各空一行,内容为小4号楷体。

(5)关键词4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黑体。

(6)目录另起页,3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仿宋,并列出页码。

(7)正文文字另起页,论文标题用3号黑体,正文文字一般用小4号宋体,每段首起空两个格,单倍行距。

(8)正文文中标题

一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4号黑体,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二级标题:标题序号为“(一)”与正文字号相同,独占行,末尾不加标点符号。

三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四级标题:标题序号为“(1)”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五级标题:标题序号为“①”与正文字号、字体相同。

(9)注释: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10)附录: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11)参考文献:另起页,4号黑体,内容为5号宋体。

(12)页眉用小五号字体打印“XXXX大学XX学院XXXX级XX专业学年论文”字样,并左对齐。

5、纸型及页边距:A4纸(297mm×210mm)。

6、页边距:天头(上)20mm,地角(下)15mm,订口(左)25mm,翻口(右)20mm。

7、装订要求:先将目录、内容摘要、正文、参考文献、写作过程情况表、指导教师评议表等装订好,然后套装在学校统一印制的论文封面之内(用胶水粘贴,订书钉不能露在封面外)。

1.纸张与页面设置

(1)A4,纵向;

(2)页边距:上1.0cm,下2cm,左侧2.5cm,右侧2cm

2.页眉

(1)设置:1.4cm

(2)字体:统一使用汉语:小五号宋体。

(3)分割线:3磅双线;

(4)内容:××学院本科期末论文,居中。

3.页脚

内容:页码,居中。

4.论文基本内容与要求

(1)论文题目: 单独成行,居中,日语:小2号黑体;英语:TimesNewRoman18号;

(2)作者姓名: 另起一行,居中,日语:小4号宋体;英语:TimesNewRoman12号;

(3)内容提要: 另起一行,日语:4号黑体,内容为小4号黑体,长度要求150字以上;英语:TimesNewRoman12号,长度要求在100字左右;

(4)关键词: 另起一行,日语:4号黑体,3-5个关键词,每个关键词之间用“;”分割,内容为小4号黑体;英语TimesNewRoman12号;

(5)正文

正文部分的要求如下:①正文部分与“关键词”行间空两行;②日语正文文字采用小四号宋体;英语正文文字采用TimesNewRoman12号,标题日语采用四号黑体,英语采用TimesNewRoman14号,每段首起空两格,1.25倍行距;③段落间层次要分明,题号使用要规范。理工类专业毕业设计,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序号与层次要求;④文字要求:文字通顺,语言流畅,无错别字,无违反政治上的原则问题与言论,要采用计算机打印文稿;⑤图表要求:所有图表、线路图、流程图、程序框图、示意图等不准用徒手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工作要求采用计算机或手工绘图,图表中的文字日语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NewRoman10.5号;图表编号要连续,如图1、图2等,表1、表2等;图的编号放在图的下方,表的编号放在表的上方,表的左右两边不能有边;⑥字数要求:一般不少于1500(按老师要求);⑦学年论文引用的观点、数据等要注明出处,一律采用尾注。

(6)注释

注释部分的要求如下:①与正文部分空出两行;②按照文中的索引编号分别或合并注释;③“注释”采用五号黑体,注释内容日语采用小五号宋体,英语采用TimesNewRoman9号。

英语注释具体要求如下:

①在文中要有引用标注,如×××[1];②如果重复出现同一作者的同一作品时,只注明作者的姓和引文所在页码(姓和页码之间加逗号);格式要求如下:

[1](空两格)作者名(名在前,姓在后,后加英文句号),书名(用斜体,后加英文句号),出版地(后加冒号),出版社或出版商(后加逗号),出版日期(后加逗号),页码(后加英文句号)。

[2](空两格)作者名(名在前,姓在后,后加英文句号),文章题目(文章题目用“”引起来)(空一格)紧接杂志名(用斜体,后加逗号),卷号(期号),出版年,起止页码,英文句号。

(7)论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部分的要求如下:①与注释部分间空两行;②应列明期末论文参考的主要文献资料,“参考文献”采用五号黑体,参考文献内容日语、汉语采用小五号宋体,英语TimesNewRoman10.5号。参考文献的著录,按著录、题目、出版事项顺序排列,其格式为:

期刊类:著者.题名[J].杂志名,年份,(期号)。

书籍类:著者.书名[M].城市名:出版社,年份,页数。

网络类:著者.题名[EB/OL].www.***.com.年-月-日。

③英文作者超过3人写“etal”(斜体)。

英文参考文献格式要求如下:

[1](空两格)作者名(姓在前,名在后,姓与名之间用逗号分开,后加英文句号),书名(用斜体,后加英文句号),出版地(后加冒号),出版社或出版商(后加逗号),出版日期(后加英文句号)。

[2](空两格)作者名(姓在前,名在后,姓与名之间用逗号分开,后加英文句号),文章题目(文章题目用“”引起来)(空一格)紧接杂志名(用斜体,后加逗号),卷号(期号),出版年,英文句号。

科学技术报告

是描述一项科学技术研究结果或进展或一项技术研制试验和评价的结果;

是论述某项科学技术问题的现状的文件。

科学技术报告中一般应该提供系统的或按工作进程的充分信息,可以包括正反两方面的结果和经验。

学术论文

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

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和讨论;

是在学术刊物上发表;

有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它应提供新的科学技术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绝对不允许重复、模仿、抄袭别人的工作。

论文题名

是以最恰当、最简明但能够反映学术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符合语法的词语组合。

题名中所用的每一词语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所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题名中不能使用不常见的缩写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

建议不使用副题名。论文摘要(以下简称"摘要")

是报告、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

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报告、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可以有数据、有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可以为其他文献独立引用。

内容应包含与报告、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

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实验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

写作重点是结果和结论。

论文摘要要素

目的、研究、研制、调查等的前提、目的和任务,以及所涉及的主题范围。

方法、所用的原理、理论、条件、对象、材料、工艺、结构、手段、装备、程序等。

结果、实验或研究的结果、数据、被确定的关系、观察结果、性能等。

结论、结果的分析、研究、比较、评价和应用,提出的问题,今后的课题,假设,启发,建议,预测等

其他、不属于研究、研制、调查的主要目的`,但就其见识和情报价值而言也是重要的信息

论文摘要类型

报道型摘要表明一次文献的主题范围及内容梗概的简明摘要。

指示型摘要表明一次文献的主题范围的简明摘要。

报道/指示型摘要是以报道型文摘的形式表述一次文献中信息价值较高的部分,而以指示性文摘的形式表示其余的部分的文摘形式。

论文摘要特点

报道型摘要方法、结果、结论等3部分必须写得详细,目的和其他等2部分写得简单。

指示型摘要目的部分必须写得详细,而方法、结果、结论、其他等4部分可以写得简单。

报道/指示型摘要上述5个部分都必须写得详细。字数一般以400字左右为宜。

论文摘要写作要求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对于使用汉语言作为学术论文的文字载体的作者,使用报道/指示型文摘是使其从事的科研工作和科研成果获得国际承认的最基础前提!

论文引言

用于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范围、相关领域的已有工作、知识空白、理论基础、分析、研究设想、研究方法、实验设计、预期结果和研究意义等。

应言简意赅,不能与摘要雷同,不可成为摘要的注释。

普通教科书中已有的知识,不必在引言中出现。

论文正文

是学术论文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

表达对象是,调查对象、实验方法、观测方法、仪器设备、材料原料、实验结果、观测结果、计算方法、编程原理、数据资料、经过加工整理的图表、形成的论点和导出的结论。

由于学科、选题、研究方法、工作进程、结果表达方式的差异,本次交流活动对正文内容不作统一的规定。

正文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切,准确完备,合乎逻辑,层次分明,简练可读。

论文结论

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

不能与正文各段中的小结相重复。

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练。

如果未能导出结论,也可以没有结论而进行必要的讨论。

可以在结论或讨论中提出建议、研究设想、仪器设备改进意见、尚需解决的问题。

论文致谢

作为一名研究者,应该尊重为形成学术论文所进行的研究所提供帮助的单位、个人表达,肯定他们在形成学术论文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由于纵向课题的学术论文在论文题名处已给予标注,因而本致谢中可以不提出。

应该对以下方面致谢:

横向课题合同单位,资助或支持研究的企业、组织或个人;

协助完成研究工作或提供便利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在研究工作中提出建议或提供帮助的人员;

给予转载和引用权的资料、图片、文献、研究思想和设想的所有者;

其他应感谢的组织或个人。

注:纸型:16K上、下、左、右页边距:2厘米页眉:1.5厘米页脚:1.75厘米装订线:0.5厘米××××大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中 国 矿 业 大 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姓名:(三号楷体加粗,下同) 学号: 01000076学院: 管 理 学 院专业:论文题目:指导教师: 职 称:20××年 ×× 月 ××××××大学毕业论文任务书学院管理学院专业年级学生姓名任务下达日期:年月日毕业论文日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毕业论文题目:毕业论文主要内容和要求:院长签字: 指导教师签字:××××大学毕业论文指导教师评阅书指导教师评语(①基础理论及基本技能的掌握;②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研究内容的理论依据和技术方法;④取得的主要成果及创新点;⑤工作态度及工作量;⑥总体评价及建议成绩;⑦存在问题;⑧是否同意答辩等):成 绩:指导教师签字:年月日××××大学毕业论文评阅教师评阅书评阅教师评语(①选题的意义;②基础理论及基本技能的掌握;③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工作量的大小;④取得的主要成果及创新点;⑤写作的规范程度;⑥总体评价及建议成绩;⑦存在问题;⑧是否同意答辩等):成 绩:评阅教师签字:年月日××××大学毕业论文评阅教师评阅书评阅教师评语(①选题的意义;②基础理论及基本技能的掌握;③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③工作量的大小;④取得的主要成果及创新点;⑤写作的规范程度;⑥总体评价及建议成绩;⑦存在问题;⑧是否同意答辩等):成 绩:评阅教师签字:年月日××××大学毕业论文答辩及综合成绩答 辩 情 况提出问题回 答 问题正 确基本正确有一般性错误有原则性错误没有回答答辩委员会评语及建议成绩:答辩委员会主任签字:年月日学院领导小组综合评定成绩:学院领导小组负责人:年月日摘要(“摘要”之间空两格,采用三号字、黑体、居中,与内容空一行)(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关键词:(小四号、黑体、顶格)(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ABSTRACT(采用三号字、Times New Roman字体、加黑、居中、与内容空一行)(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Keywords:(小四号、Times New Roman、黑体、顶格)(内容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接排、各关键词之间有1个空格及分号)目录(三号、黑体、居中、目录两字空四格、与正文空一行,举例如下)1 GPS控制网的建立……………………………………………………………………11.1概述…………………………………………………………………………………11.2 GPS控制网的技术设计…………………………………………………………21.2.1 概述……………………………………………………………………………21.2.2作业依据…………………………………………………………………………31.2.3 GPS控制网设计的一般原则……………………………………………………41.2.4 GPS控制网的图形设计…………………………………………………………61.3 GPS测量的外业工作……………………………………………………………91.3.1 GPS相对定位的作业模式……………………………………………………101.3.2 GPS卫星预报和观测调度计划………………………………………………101.3.3 GPS外观观测…………………………………………………………………141.4利用SOLUDTION软件进行基线向量解算和平差……………………………161.5 GPS控制网的技术总结和成果汇总……………………………………………161.5.1技术总结………………………………………………………………………161.5.2成果汇总:见附表………………………………………………………………171.6 RTK测量原理及应用……………………………………………………………172 数字化地形图测绘设计……………………………………………………………192.1 概述………………………………………………………………………………192.2数字化地形图测绘的技术设计…………………………………………………193 GeoStar 软件实际应用………………………………………………………………263.1 GeoStar 软件特点和功能简介…………………………………………………263.2 GeoStar 软上面举例说明,论文给事末模板,各行各业各个专业学校都有其自身的格式要求,具体要求具体对待

论文格式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论文格式的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论文的规格,也就是论文的标准。这里讲论文的规格或标准,主要是就论文的质量方面而言的。一般说来,一篇论文需要有三千字以上。明确论文的规格或标准,这对写好论文有着具体的指导作用。写论文,要在题目需要限度内选择运用一些专业基础知识,必须运用得准确。在论文写作过程中,要多动脑筋,认真思索,紧紧围绕论题,运用专业知识,使论文做到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体现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论文的特点、要求、规律及写作步骤一、论文的特点与要求专业(如法学)论文与一般论文有何不同?1.论文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2.论文的论点及论据应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3.论文的论证过程应富有逻辑性和表现性。二、论文写作规律1.论文在写作之前要有一个积累知识和材料的过程2.应了解和掌握相应的论文论证方法三、具体写作步骤(一)选题(写作内容)1.确定写作内容(1)根据社会调查确定选题;(2)根据工作性质确定选题;(3)根据个人兴趣确定选题;(4)根据社会热点确定选题。2.进一步收集、整理材料(1)收集方法:书籍、杂志、网页。(2)整理:针对诸多文章选择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作为写作材料,适当收集有关问题的产生背景(历史沿革)。非重点或者雷同内容可以不去考虑。3.确立写作题目以及范围(1)论文的标题是其内容的表现与缩影,代表着论文的核心,整篇文章要围绕着标题展开论述,因此标题本身的选择首先必须简练凝重、含义深远,有标新立异的感觉,让人有想进一步了解的欲望。(2)主要是毕业论文字数在6000——8000字。因此题目不宜太大,也不应该面太窄。论文题目不要太大。依法治国、美国刑事诉讼法探讨等题目范围太大;沉默权的行使与限制、情势变更原则探讨、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无权处分合同及相关法律制度等题目较为适中。当然,有时候也可以小题大做。(二)制作写作提纲选题确定,写作内容确定。(三)初稿写作在提纲确定的范围中,针对每一大问题准备阐述哪些内容,表明提纲的观点,自己收集的材料可以考虑切入。(四)总体要求论文写作有其要求,专业论文更加需要有观点、有内容。文章结构安排合理,语言阐述具有说服力,论证方法得当,逻辑严密。规范用语,不能口语化,专业词汇应该准确。基本格式要求一、论文基本组成部分:标题;单位、姓名;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或参考文献二、文字编排要求:论文整体编排上,页面设置默认格式,行间距1.2倍左右,整洁大方,疏密得当。具体要求:1、标题:黑体,三号,居中2、署名:单位与姓名之间空一字,宋体,小四号,与标题间距一行3、摘要:与署名间距一行,首行缩进四字,“摘要”二字之间空一字,黑体,五号,后跟冒号;摘要内容楷体,五号,换行后文字缩进两字4、关键词:首字与“摘要”对齐,黑体,五号,后跟冒号;关键词3或5个为宜,楷体,五号5、正文:(1)与“关键词”间距一行;(2)宋体,小四号;(3)每段首行空两字;(4)文科各级目录方式:“一、”“(一)”“1、”“(1)”;(5)理科各级目录方式:“1.”“1.1”“1.1.1”;正文中如果直接引用一个或几个段落、一个或几个案例,一般独立成段,段落开头空四格,换行空两格,五号楷体字为宜。6、注释或参考文献:与正文至少间距一行,“注释”或“参考文献”用黑体,五号,后跟冒号;在正文中须标出“[1]”、“[2]”……,然后在注释或参考文献后对应注明“[1]”、“[2]”……做注释或参考文献时须完整,不得残缺不全;注释或参考文献内容用宋体,五号。请详看第7条目。7、做注释或参考文献,第一种:传统形式引自期刊:[1]作者:《题名》,《刊名》,××××年第×期,第×页。引自专著:[2]作者:《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及××××年×版,第×页引自报纸:[3]作者:《题名》,《报纸名》年-月-日(版次)

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学术论文以及其它类似文件是主要的科技信息源,是记录科学技术进步的历史性文件.为了统一这些文件的撰写、编辑、印刷、出版、发行,便于处理、储存、检索、利用、交流、传播.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7713-87中有关论文格式、参考文献著录格式摘录如下:论文格式1.论文格式——题目:题目应当简明、具体、确切地反映出本文的特定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字,如果题目语意未尽,用副题补充说明。2.论文格式——作者:署名的作者只限于那些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研究工作、做出主要贡献,并了解论文报告的全部内容,能对全部内容负责解答的人。其他参加工作的人员,可列入附注或致谢部分。3.论文格式——摘要: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有数据结论,是一篇完整的短文。摘要一般200-300字.摘要中不用图、表、化学结构式、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4.论文格式——正文:论文中的图、表、附注、参考文献、公式等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如图1,图2-1;表2,表3-2;附注:1);文献[4];式(5),式(3-5)等.具体要求如下;4.1论文格式——图:曲线图的纵.横坐标必须标注量、标准规定符号、单位(无量纲可以省略),坐标上采用的缩略词或符号必须与正文中一致。4.2论文格式——表:表应有表题,表内附注序号标注于右上角,如“XXX1)”(读者注意:前面“”引号中的实际排版表示方式应该是“1)”在“XXX”的右上角),不用“*”号作附注序码,表内数据,空白代表未测,“一”代表无此项或未发现,"0"代表实测结果确为零。4.3论文格式——数学、物理和化学式:一律用“.”表示小数点符号,大于999的整数和多于三位的小数,一律用半个阿拉伯数字符的小间隔分开,不用千位擞“,”,小于1的数应将0列于小数点之前。例如94,652应写成94 652;.319,325应写成0.314 325。应特别注意区分拉丁文、希腊文、俄文、罗马数字和阿拉伯数字;标明字符的正体、斜体、黑体及大小写、上下角,以免混同。4.4论文格式——计量单位:论文中使用的各种量、单位和符号,必须遵循国家标准GB3100-82, GB3101-82,GB3102/1-13-82等的规定.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没有相应符号的非物理量单位可使用中文(如“件”、“台”、“人”等),它们可以与其他单位的符号构成组合单位(如“件每秒”的符号为“件/S”)。参考文献格式4.5参考文献的格式:论文参考文献的写法应按下列次序——著者/题名/出版事项,由于论文的参考文献品种繁多,择其主要示例如下:谭炳煌,1982.怎徉撰写科学论文.辽宁人民出版社,59Guinier A,施士元译,1959. X射线晶体学.科学出版社,148Pettetssen S, 1941. Introduction to Meterclogy. New York, McGraw-Hill, 200-210即著录书的著者的姓和名的首字母(中国人的名不缩写),出版年,句点,书名,句点,出版地点,出版者,特定页码。李薰,1964.十年来中国冶金科学技术的发展.金属学报,7:442Bachmann W , 1973. Verallgemeinerung and Anwendung der Rayleighschen Theorie der Schallstreuung.Acustica, 28 (4):223-228即著录论文的著者的姓和名的首字母(中国人写全姓名),出版年,句点,论文题目,句点,期刊名缩写,卷(期):页(每卷编连续页码的期刊不写期)。多著者的参考文献标注,在著录文献的著者时,如著者为三人以内,全部著录,如为四人以上,只著录至第三著者,加“et al.,著者最后的两人之间,不加“&”、“和”等类似的连接词。(摘自 《环境化学》,原文:“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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