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一诺1989
1.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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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博大精深,内容繁杂,理论众多。是法律中最发达的部门法了,可写的内容太多了。我建议一下,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理论,故意的认识问题,不真正不作为犯罪,原有自由行为理论等等,想简单一下,建议刑罚论(结合我国刑种改革),罪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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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并规定了两个罪名,即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再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的两个罪名,确定了本罪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容如下: 一、概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或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一)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所谓个人信息权,是指公民个人对其个人信息资料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权利、限制他人非法收集、转让和出售的权利。(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三是采取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职务、学历、民族情况、婚姻状况、专业资格及特长、工作经历、家庭背景及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教育、医疗、经济活动等的记录,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等;所谓窃取,就是指偷取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公民个人信息;所谓其他方法,就是指通过采取类似于偷窃等秘密的不正当的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罪第一款是结果犯,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两个量刑情节,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具体的界定。实践中一般应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的数量、次数、获利、社会影响、给公民个人生活或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出售、非法提供信息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本罪第二、三款是行为犯,不需要以结果论罪。即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犯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不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构成本罪。二、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三、相关司法解释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20151101)b.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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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提纲格式范例
所谓论文提纲,是指论文作者动笔行文前的必要准备,是论文构思谋篇的具体体现。构思谋篇是指组织设计毕业论文的篇章结构,以便论文作者可以根据论文提纲安排材料素材、对课题论文展开论证。下面是我整理的刑法论文提纲格式范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题目: 刑法谦抑性的内容、价值及实现途径
一、 刑法谦抑性的内容、价值及基本要求
(一) 内涵、产生根据
(二) 价值
(三) 基本要求****
二、 我国刑法对谦抑性的贯彻与背离
(一) 贯彻 通过对我国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进行分析,找出我国刑法如何贯彻这一原则的。
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
2. 修8对死刑的削减。对特殊群体的`宽宥
3. 修6对非法鉴别胎儿性别罪提议的否定
(二) 背离
1.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触角过深、过广。比如聚众罪的设立不当,取金融机构信用罪的设立不当。危险驾驶罪设立不当
2.罪状不明确,导致处罚范围不明。比如非法经营,玩忽职守
3.刑罚整体偏重
4.司法机关重刑思想严重,导致判决凝重勿轻
三、刑法谦抑性在我国实现的途径
艺海秦声
食品安全与刑法规制食品安全法对诸如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漏洞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等多方面。食品安全法已于2 月28日颁布并将于今年6 月1 日起施行, 而如何实现新法和刑法的有效衔接, 充分利用和发挥刑法的保障功能, 通过刑罚手段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则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扩大食品犯罪的打击范围1.扩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对象范围。我国刑法主要设立了两种食品犯罪,即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与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构成以上两种犯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则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进行处罚。刑法的规定虽然可以对大多数食品犯罪发挥规制作用, 但却不能包括全部的食品犯罪行为。正是由于以卫生标准角度管理食品会存在诸多漏洞与问题,我国才决定对食品卫生法进行全面修订, 并从更全面更严格的安全监管角度, 对食品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新规制, 新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的外延规定得更为宽泛, 包括食品卫生和食品质量两个要素和其他相关要素。食品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并利用第三章专章作出具体规定。适应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新变化,刑法应对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 将其犯罪对象扩大至全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即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从而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同步跟进, 起到保障新法实施的作用。2.扩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对象范围。刑法在规设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之外,再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规定更重的刑罚,是考虑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但造成食品有毒、有害的途径是多方面的,除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外,司法实践中多发生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浸泡洗涤食品, 或者食品本身已过保质期而霉变生毒等多种致毒、致害途径。而上述情形均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规定,只能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追究不法分子的刑事责任。然而,被上述途径致毒的食品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的毒害程度并不亚于在食品中直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而同样应纳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打击范围。食品安全法的出台,说明我国已从关注社会公众安全的高度加强对食品的监管力度,因此,刑法在严密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的打击的同时,应进一步突出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的打击。笔者建议,将被各种途径导致有毒、有害的食品全部纳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范围, 具体可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处……” 的罪状描述, 直接修改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的,处……”二、延展食品犯罪的打击环节食品安全问题本身覆盖从农田、养殖场到餐桌的各环节、全过程,不仅包括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管, 还需要进一步从产前组织、生产过程、物流运作、超市、餐饮服务等整个产业链的角度进行监管。食品安全法已经改变了仅注重监管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现状, 并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对应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新机制的建立,刑法仅在生产、销售环节打击食品犯罪的规定存在明显不足, 应当延伸食品犯罪的打击环节,扩大刑法打击的领域。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可见,食品安全法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安全系统管理范畴, 但由于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特殊性(体现为种植、养殖行为),除适用食品安全法外,还需要继续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特殊调节。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于源头, 包括作为食品原料的农作物的种植与禽、畜等食用动物的养殖等,但由于刑法中的食品, 并不涵盖农作物, 致使该环节的严重违法行为无法受到刑事制裁。诸如为达到非法目的而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禁止药品的行为, 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必须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在无法直接依据刑法追究不法养殖户、商贩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将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 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行为,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笔者建议,将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严重违法行为犯罪化, 具体可在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条文中增设第二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样在刑法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条文中增设第二款:“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用农产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严格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长期以来,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分别由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五部门分段实施,为突出全程监管,法律还对各部门的监管职责给予进一步明确, 使食品安全监管的链条环环相扣。食品安全法作出上述规定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从源头到餐桌,各环节监督到位,不存在空白的监管体制。而这些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及每位工作人员恪尽职守,积极履行相应的职责,因而,与这些制度相适应, 刑法也应对政府及职能部门与工作人员, 在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而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在刑法中, 对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的职责,造成后果的,可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问题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适用于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犯罪行为, 而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并不一定完全适用。由食品安全监控的失职行为所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 未必一定立即发生人员死亡后果, 特别是食源性疾患对人体的危害具有长期性,或有一定的潜伏期, 可能会在未来某一时期使受害者死亡或者伤残, 这些都是用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中的死伤人数与经济损失金额所无法评判的。我国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对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的渎职失职行为,采用单列犯罪的形式进行规制,如鉴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给公共利益造成的特殊危害, 分别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针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的失职行为, 分别规定了商检失职罪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此外, 还规定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失职犯罪。鉴于食品安全监控失职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的特殊性, 在刑事立法中同样有必要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为此, 笔者建议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增设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并根据食品安全监控失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特点,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立案标准,以突出对食品安全监管失职行为的刑法防治。在网上下的一篇论文,最好改下
摘 要 探索了网络平安的目前状况及新问题由来以及几种主要网络平安技术,提出了实现网络平安的几条办法。网络平安 计算机网络 防火墙1 网络平安及其目前状况1.1
Incana1992 3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
大有小没 8人参与回答 2023-12-05 1.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么里斯古 5人参与回答 2023-12-12 正规论文格式范文 一、论文的基本格式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2、论文摘要应阐述
高小果3 4人参与回答 2023-12-06 这个简单啊,我这里有一篇现成的,你可以拿去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
加菲猫爱烤鸭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