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发表知识库 > 财产保险理赔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财产保险理赔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财产保险理赔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我们公司关于这个主题的人已经讲了有10来个~都挂内网了 1.我对公司诚信、专业、价值的理解。无论是对与一个公司或一个个人来讲诚信是本,对人以诚信,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事无不成。内不欺己,外不欺人。 这是一个专业化的时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明确,任何人都只是有一定素养的某一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而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全才。更何况现代社会的发展突飞猛进,日新月异,新观念,新知识,新思维不断冲击人们的大脑。如果注意力不集中,不专注一行,不锁定目标,飘忽不定就会迷失,谈何卓越价值。专业水准决定职业化的程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专业化,是社会的进步与需要。不断提升自己专业化的价值。无论是综合素养还是经营管理水平,专业化无疑是一种方向,也是一种价值的必然要求。1、 所谓的专业是指,把生命赌注于工作的人。 2、 所谓的专业是指,对自己的工作觉得自豪的人。 3、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时能掌握先机的人。 4、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稳重的人。 5、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时以目标为中心而不是以时间为中心的人。 6、 所谓的专业是指,朝高目标迈进的人。 7、 所谓的专业是指,对结果负责任的人。 8、 所谓的专业是指,所得的报酬依成果而定的人。 9、 所谓的专业是指,认真工作的人。 10、所谓的专业是指,经常自我提高能力的人。2‘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以“己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诚信”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无信不盛,市无信不兴。社会无信,难以发展。加强诚信建设对于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保险不同于可乐、橙汁、房子和汽车等产品,其产品功能、特点相对虚化,加之保险合同通常是一份辞令冗长的法律文书,更给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带来了障碍。诸多市场调研报告结果均显示: 销售人员的服务质量与公司口碑因素,成为不同保险公司、品牌之间形成差异的主要诱因,也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品牌认同及购买意向的基本点。因此,保险公司以让消费者放心、安全为诉求,口碑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诚信建设是品牌管理中关键的一环。此次总公司发起的“核心价值观大讨论”中,以诚信为先,目标是以思想转型推动行为转型,提倡员工个人强调发展业务要以诚信为根本准则,对客户要真诚相待,杜绝误导、欺瞒现象等失信行为,提供全面到位的服务,各项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3.人际关系学先驱威廉斯通过调查发现,公司员工工作的主要动力在于得到承认和尊重。然而,不管是要承认还是尊重一个人,其前提是对他(她)有充分的了解。如何加深员工之间相互沟通,我个人理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建立健全规范公司会议系统。通过晨会、办公例会、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一方面使公司各种指令、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相互协调;同时让员工有机会在一起交流心得与经验,增进了解和信任,通过双向交流和信息互动反馈,使内部沟通渠道畅通无阻,使大家能步调一致,目标统一,彼此朝着同一个方向努力。2、建设企业文化,树立全员沟通理念。利用分公司内网、晨会等不同形式的载体,把公司经营动态进行有效汇总,整合公司信息,统一全体员工思想;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设公司阅览室,让大家在工作之余有机会聚在一起学习沟通,丰富职业精神生活,创造人人能沟通、时时能沟通、事事能沟通的良好氛围。3、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员工之间相互沟通。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如登山、运动、参观等集体活动感受公司和谐文化,增进员工之间的相互沟通。内部沟通对于公司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它对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员工共识的实现、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培育以“诚信·专业·价值”为核心的新型文化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为企业实现人本管理奠定基础。上述是我对公司核心价值观的一点个人理解,不到之处还请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第五,“层次构成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⑤第六,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面,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务;三是,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⑥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二)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⑦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用于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所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的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故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综上所述,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未完!!!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企业财产保险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稳固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企业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再谈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发展

摘 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 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 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 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 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 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 经济 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

平安数科 合肥分公司 财务作业部 表示强烈围观!我复制了,其他分公司就不要复制,免得重复!

保险的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我们公司关于这个主题的人已经讲了有10来个~都挂内网了 1.我对公司诚信、专业、价值的理解。无论是对与一个公司或一个个人来讲诚信是本,对人以诚信,人不欺我;对事以诚信,事无不成。内不欺己,外不欺人。 这是一个专业化的时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明确,任何人都只是有一定素养的某一个领域的专业人士,而根本不可能成为一个全才。更何况现代社会的发展突飞猛进,日新月异,新观念,新知识,新思维不断冲击人们的大脑。如果注意力不集中,不专注一行,不锁定目标,飘忽不定就会迷失,谈何卓越价值。专业水准决定职业化的程度,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专业化,是社会的进步与需要。不断提升自己专业化的价值。无论是综合素养还是经营管理水平,专业化无疑是一种方向,也是一种价值的必然要求。1、 所谓的专业是指,把生命赌注于工作的人。 2、 所谓的专业是指,对自己的工作觉得自豪的人。 3、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时能掌握先机的人。 4、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稳重的人。 5、 所谓的专业是指,工作时以目标为中心而不是以时间为中心的人。 6、 所谓的专业是指,朝高目标迈进的人。 7、 所谓的专业是指,对结果负责任的人。 8、 所谓的专业是指,所得的报酬依成果而定的人。 9、 所谓的专业是指,认真工作的人。 10、所谓的专业是指,经常自我提高能力的人。2‘诚信就是诚实、守信,即,以“己之诚实”换“他人之信任”。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诚信”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无信不盛,市无信不兴。社会无信,难以发展。加强诚信建设对于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保险不同于可乐、橙汁、房子和汽车等产品,其产品功能、特点相对虚化,加之保险合同通常是一份辞令冗长的法律文书,更给普通消费者的认知带来了障碍。诸多市场调研报告结果均显示: 销售人员的服务质量与公司口碑因素,成为不同保险公司、品牌之间形成差异的主要诱因,也是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品牌认同及购买意向的基本点。因此,保险公司以让消费者放心、安全为诉求,口碑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在社会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诚信建设是品牌管理中关键的一环。此次总公司发起的“核心价值观大讨论”中,以诚信为先,目标是以思想转型推动行为转型,提倡员工个人强调发展业务要以诚信为根本准则,对客户要真诚相待,杜绝误导、欺瞒现象等失信行为,提供全面到位的服务,各项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时、准确、高效地完成。3.人际关系学先驱威廉斯通过调查发现,公司员工工作的主要动力在于得到承认和尊重。然而,不管是要承认还是尊重一个人,其前提是对他(她)有充分的了解。如何加深员工之间相互沟通,我个人理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建立健全规范公司会议系统。通过晨会、办公例会、座谈会、交流会等形式,一方面使公司各种指令、信息及时上传下达,相互协调;同时让员工有机会在一起交流心得与经验,增进了解和信任,通过双向交流和信息互动反馈,使内部沟通渠道畅通无阻,使大家能步调一致,目标统一,彼此朝着同一个方向努力。2、建设企业文化,树立全员沟通理念。利用分公司内网、晨会等不同形式的载体,把公司经营动态进行有效汇总,整合公司信息,统一全体员工思想;同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增设公司阅览室,让大家在工作之余有机会聚在一起学习沟通,丰富职业精神生活,创造人人能沟通、时时能沟通、事事能沟通的良好氛围。3、开展各项活动,加强员工之间相互沟通。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如登山、运动、参观等集体活动感受公司和谐文化,增进员工之间的相互沟通。内部沟通对于公司来讲具有重要意义,它对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员工共识的实现、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增强,培育以“诚信·专业·价值”为核心的新型文化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为企业实现人本管理奠定基础。上述是我对公司核心价值观的一点个人理解,不到之处还请大家指正,谢谢大家!

内容提要: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目前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体现于保险供给者、中介者及消费者,保险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诚信缺失的影响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为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应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诚信概念源于道德伦理领域,又在商品经济的产生与发展中不断丰富和扩展,成为经济范畴中的一个重要理念。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诚信被视为道德伦理准则,是对行为的规范要求,是内在诚实品德与外在不欺诈行为的统一。而按照经济学的视角,诚信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规则及制度,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诚信是经济主体间在长期博弈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则,它内化为市场交易准则和秩序,外化为法律法规等制度。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伦理道德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挑战。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目前,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不仅体现于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关系人,还体现于保险中介人。1.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2.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在其业务中期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3.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1.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使保险公司行为的外部性增大。合理的产权制度是正常的信用关系的制度基础。产权过分集中于国家,经济利益不完全与企业经营绩效挂钩,缺乏激励机制,就容易导致短期行为。从理论上讲,诚信状况往往与长期利益成正比,与短期利益成反比。一个考虑长远利益的人比一个考虑短期利益的人更容易诚实,更愿意维护信用。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行为者通常会从长远利益出发诺守诚信。保险公司的产权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前提,决定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目的和与社会经济各方的关系,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行为方式。“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我国的保险公司(特别是在保险市场上占有很大市场份额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产权不明晰以及软约束,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因而保险公司不考虑长远利益,不考虑信用效应,出现追逐短期利益的短期行为也就不难理解。事实上,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在保险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一方受损,另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使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在保险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即产权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软约束,会使保险行为主体产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导致诚信行为在质与量上的差异。2.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代理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保险公司的业务运作是保险公司的内部员工及保险代理人行为集合的结果,员工及代理人的忠诚度、能力及协作精神是保险公司诚信状况的基础,当员工及代理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影响保险公司的整合状况,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又由于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制度不完善,上岗要求不够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实行的时间短,保险代理人总体素质偏低,保险公司难以完全控制保险代理人的不诚信行为。3.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诚信的保障机制、惩罚机制和监督机制的缺乏。在一个具有良好信用的社会中,不守信用将付出代价;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在目前中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国家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当社会性与“经济人”人性的矛盾相冲突时,“经济人”的有限理性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这也是保险领域产生诚信缺失的重要根源。在惩罚机制上,信用管理制度严格的国家,对于违背诚信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惩罚,并让其承担经济上较为严重的损失,使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失信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而且会丧失未来的交易机会,这就促使人们尽量维护自身的信誉度。而目前在中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在监督机制上,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监督主要体现为道德的自律以及有限的舆论监督,法律的强制约束性监督还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屡禁屡犯也就在所难免。二、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在保险活动中,诚实守信是对保险交易对方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也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和尊重,诚信的缺失最终也会使失信者的利益遭到损失。保险活动中对诚信行为的道德选择结果,必然逻辑地体现其经济利益基础。可以说,不诚信就没有信誉,就没有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保险双方就会彼此不信任或者需要用很多事实来证明对方是值得信任的,就会使保险交易成本大大增加,缩小保险交易的范围,使保险市场的行为主体难以正常地沟通和交往,使保险市场缺乏正常运行的基础。显然,诚信对中国保险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2.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入世以后,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诚信已成为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诚实守信的保险机构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险机构之间的竞争,最终是信誉和品牌的竞争,而信誉和品牌是建立在保险机构的诚信基础上的,失去了诚信,就没有信誉和品牌可言,就难以赢得客户及在竞争中取胜,也就意味着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保险机构良好的信用是其赢得市场的重要保证。只有树立诚信的形象,才能提升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保险机构只有以诚相待,具有遵守法律和市场规则、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信用行为,才能增强竞争实力,为更广泛地进入市场、扩大交易创造条件。3.诚信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保险市场上失信行为的扩大化以及诚信制度的缺位,会增加保险交易的风险,使保险行为主体对保险市场缺乏信心,阻碍保险交易向纵深发展,甚至使保险市场在较长时期处于低迷状态。可以说,保险市场疲软的原因在于诚信不足。一方面,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的不诚信,影响到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市场的信心;另一方面,被保险人及其关系人、保险代理人的违信行为,也损害了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交易行为的信心。即失信行为的蔓延及造成的道德风险,会降低保险双方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指数。4.诚信有助于增强凝聚力,促进保险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一方面,信用是企业员工价值的重要体现,保险机构的诚信度高,该机构的员工就会充满自豪感、荣誉感,对企业的行为容易认同,与企业共命运的意识会增强,形成企业的凝聚力。同样,有全体员工的诚信,才会有保险机构的信誉度;另一方面,在保险活动中,由于保险双方有可能出现欺诈行为,使保险交易受阻,因而,保险双方的诚信有助于保险交易的实现。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对保险市场行为主体具有道德意义和法律意义的游戏规则,只有在行为人遵守这一规则的前提下,才能保证竞争的有序进行,在保险供给与保险需求之间实现良性互动及均衡,促进保险业的长期、持续发展。5.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双方最大诚信。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一方面,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不是已经发生的风险,保险标的本身的风险乃至保险标的所处的环境都直接影响到风险发生的概率及损失程度,而且,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在保险人承保以后可能发生变化。保险标的通常处于被保险人的控制之下,保险人难以准确把握保险标的的真实状况及变化情况,但保险人的承保抉择以及赔付,却与保险标的的状况密切相关,显然,相对于被保险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信息是不充分的;另一方面,保险合同的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受益人难以准确地理解,相对于保险人,被保险方对保险条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并直接损害保险合同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诚实守信,才能降低保险市场的交易成本,保证保险业的发展。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说明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险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预期性,减少保险主体之间的摩擦,规范保险交易行为,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率,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地发展。三、构建中国保险业诚信制度的思路诚信制度是对诚信行为及其关系的规范和保证。这种制度安排既有正式制度,又有非正式制度。1.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和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保险市场主体在从事保险活动时,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丧失理性而违背诚信原则,因而依靠市场机制和道德约束难以确保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必须借助于制度的外在强制力——明晰的产权制度及健全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应的产权制度,产权能够引导人们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明晰产权关系是规范经济行为主体的诚信行为的制度保证。在产权制度明晰的条件下,交易者的诚信行为有助于其更好地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只有法律保障产权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诚信的约束基础;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的利益保障机制及失信者的惩罚机制,才能促使保险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符合诚信的要求,才能保障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只有通过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制度,使当事人诚信行为的收益大于不诚实守信的收益,诚信的成本小于不诚信的成本。通过诚信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整个保险市场形成一种诚实守信的保险交往关系,使每一个市场参与者,都只有规范保险行为,注重诚信形象,不断提高自己的信誉,才能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取得更大的收益;只要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反诚信的记录,在日后的保险活动中,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严重不守诚信者将被淘汰出局,使保险诚信制度真正建立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可见,明晰的产权制度是维护诚信的前提,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持诚信的保障。2.培育诚信理念,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诚信既是一种道德追求,又具有经济意义。在市场经济中,信用是一种财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信用。一个不诚信的企业或个人不可能发展。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全社会(特别是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保险机构应将诚信文化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内容,确立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为诚信行为创造良好的行业风气。在保险公司的员工培训及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中,应重视诚信教育,增加诚信内容,使保险公司的员工及其代理人明了哪些行为属于违信行为,不诚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保险公司及其有关机构应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及手段,宣传诚信对企业、个人发展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约束,强化诚信意识,崇尚诚信观念,使诚信成为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自觉行为,并以拥有良好的诚信度及较高的信用等级来体现自身的价值。3.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推行违信惩罚制度,增大失信的成本。在建立、健全诚信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加强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促使保险行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市场的监管主体,代表政府实施监管职责,应通过监管加大执行力度,鼓励、引导诚信行为,并与司法机关配合,依法惩治失信行为,促进保险诚信制度的建立。我国在提高失信者的“失信成本”方面还缺乏力度,“失信成本”轻微,没有起到惩戒作用。因此,应从法律、道德约束等方面构建违信惩罚制度,并通过健全监管机制,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受到惩罚,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以保障整个保险市场的有序运行。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所有市场主体都处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之下,行业协会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违信者都会受到行业协会的排斥和处罚。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近几年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要在保险业构建诚信制度,就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5.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应该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资信状况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如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人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道德信用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定,以确定信用等级。通过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及信息披露,促使保险市场主体始终诚实守信用,认真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我国在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时,要注意与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的评级标准、技术等方面的对接,吸收国外先进的评级办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形成科学、合理的信用评级制度。要把分散的反映保险机构和个人的诚信状况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联网管理或整合,实现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可以考虑创立商业化的信用运作机制,设立信用记录公司,尽可能对保险市场上参加保险活动的所有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将记录资料输入电脑数据库,并一直跟踪调查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并通过互联网络,24小时不间断地提供有偿的在线服务。在保险机构需要调查某一位保险客户的诚信状况时,或者在保险消费者调查某一个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人的信用时,向信用记录公司购买信用记录资料。这种新型的信用机制,能够区分和评判保险行为主体的信用状况,将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列入“黑名单”,把失信者缺乏诚信的形象公诸于众,既使保险消费者能够选择有良好诚信记录的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又使保险公司更便于审核投保人、被保险人。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就属于驳论性毕业论文。驳论文除按立论文对论点、论据、论证的要求以外,还要求针锋相对,据理力争。论文其实没有你想的这么难写,论文要求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以理和事实服人。驳论性毕业论文是指通过反驳别人的论点来树立自己的论点和主张。我有参考

平安数科 合肥分公司 财务作业部 表示强烈围观!我复制了,其他分公司就不要复制,免得重复!

保险诚信研究论文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摘要: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本文拟从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内容、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诚信缺失现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关键词: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如实告知保证说明弃权与禁止反言体现保险监管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保险法将其规定为基本原则的原因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诚实信用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对保险合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第一,“语义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民事活动的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①第二,“一般条款说”。其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外延不十分确定,但是具有强制性效力的一般条款;②第三,“立法者意志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及当事人利益、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就是立法者实现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③第四,“双重功能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第五,“层次构成说”。其主张诚实信用原则应从立法目的、规范内容和司法意义三个层面来进行分析;⑤第六,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有“信”的因素,即法律关系的一面,顾及他方利益,衡量对方对自己的一方有何期待,并使其正当期待不致落空;二是,含有“诚的因素”,“诚”即“成”,包括成己成人,成其事务;三是,遵从交易习惯之意,但不包括不利于当事人正当期待之保护的交易习惯。⑥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保险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二)诚信原则作为保险法基本原则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由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决定的,保险活动之所以强调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有: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所谓射幸合同,即当事人全体或其中的一人取决于不确定的事件,对财产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的一种相互的协议。⑦对于射幸合同,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及如何确定保险费率,全依赖于对保险标的的客观判断,只有当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发生时,作为保险合同一方的保险人才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然而作为保险风险的大小发生与否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对保险人而言,如果风险不发生,则无需支付保险金。因此,保险合同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中风险由当事人自己承担有着本质的区别。现代保险的经营是依据“大数法则”为基础开展的,在“大数法则”下,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构成用于承担保险风险的保险基金;这个保险基金是每个被保险人所共有的,每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个基金如同公共财产一样,虽然利益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但是任何一个人都不能随意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也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的破坏;同样,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恶意行为所导致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损害,其实质不是损害保险人的利益,而是通过破坏保险基金的稳定,直接影响了每一个被保险人的利益。故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保险合同。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一方面,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标的或者人身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属于不确定的状态,保险人之所以能够承保处于不确定的危险,是基于其对危险发生程度的估计和计算。由于投保前后,保险标的均在被保险人控制之下,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清楚,而保险人作为危险的承担者却很难全面了解保险标的的具体状况;另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条款是专业人士拟定的,其内容往往很复杂并包括诸多保险专业术语,一般人对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涉及专业性和技术性问题的条款很难准确理解,因此,如果没有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最大诚信的要求,保险人以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因受利益的驱动而可能发生的逆选择将大大增加,从而危及到保险行业的正常发展。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看,保险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经营的特征表现为:其一,保险费收取的分散性,保险运作的原理就是各个投保人通过向保险人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从而形成一定的保险基金,由保险人来承担被保险人可能出现的风险;投保人越多,收取的保险费越多,保险基金越大,保险经营越安全,保险分摊也就越合理,从而保险人盈利的可能性就越大。这些要求保险人坚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投保;其二,保险经营的安全性。稳健经营是对保险行业的特别要求,我国对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也有明确的限制,这也符合投保人的利益;其三保险资金的负债性。保险资金属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负债,保险人不得将保险资金作为盈利分配,也不得作为利润上缴,只能充分利用确保增值,因此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最大诚信原则。综上所述,保险行业是以诚信为本的行业,诚信是保险业的基础;保险合同及行业特点决定了保险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主要通过保险合同双方的诚信义务来体现,具体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义务及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及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未完!!!见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1400多字排版自己排---------------------------------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保险法》1995年颁布实施,并经2002年修改,但在国际保险理赔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只字未提,使得保险双方当事人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保险纠纷的处理。但总的来说,我国法律是承认和接受近因原则的。关于这一点,目前国内许多有关的保险学类著作中都将其与“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一起列为保险法的四大原则加以论述,从此我们可以得到很好的印证。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在保险纠纷案件与日俱增的今天,如何判断何为保险事故的问题,成了困扰理论界和实践的难题。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宝,在大陆法系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则,在英美法系为近因原则,在我国一般以近因原则名之。近因的确认是决定保险理赔的关键环节,对于此国际上通常采用英国学者约翰-T•斯蒂尔对于近因的归纳。他把近因的认定方法归纳为两种,十分简便、明了。1.顺推法。即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考下一步可能发生的是什么。如果第一个事件导致了第二个事件,第二个事件又导致了第三个事件,以此类推,直至最终事件。那么第一个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如果这一事件链上的某两个事件之间没有联系,或出现中断,则导致损失的原因肯定是另外某一事件。2.逆推法。从损失开始,顺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则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如果在逆推中出现事件中断,则致损的近因为其他事件。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危险,也可能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危险。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则无需赔偿。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也许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效力优先规则,即除外责任优于承保责任,而承保责任优于未提及责任。当多个近因中,有属除外责任的,优先适用除外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不负责;当多个近因中,无属除外责任而有属承保责任的,优先适用承保责任并及于所有损失结果,保险人全部负责。当然,具体到个案,如果多个近因对损害结果的作用力相差悬殊,最好还要基于公平正义原则进行衡平。我们可以将近因原则的内涵归纳为两点:①近因是指近接于损失的原因,遥远的原因不作近因考虑;②近接原因是指效果上近接,即原因对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时间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损失的最后原因。由此可知,近接原因也不是直接原因。直接原因如果自身不具有独立的影响力,而是从属于另一原因,则该原因作为近因,尽管它是间接的。针对上述所归纳的近因原则的两点内涵,我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进:一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尽早携手建立典型“判例”,在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保险案件频繁发生的今天,了解有关近因原则的保险判例,包括援引目前国际上公认的一些经典判例,相信会对我们处理类似案件起到非常好的借鉴作用;二是修正缺陷条款、增补缺漏法条,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还缺乏与之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实践总结,而其在确定保险人赔偿责任的质与量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关法律对近因原则加以确认,并作出具体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觉得好 请再给点分

医疗 保险 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改革已在大部分城市启动,尽管医疗保险制度给广大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提供了重要保障,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低下,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因种种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刚性增长,使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成为目前较突出的问题。

【关键词】探讨;社会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结合

一、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及问题

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由国家建立的为解决劳动者因医疗、负伤和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后因治疗和生活总是而给予经济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例如:我国建国以来建立并长期实行的公费医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大学生)和劳保医疗(企业职工)制度。但因其本身存在种种弊端,所以国务院于是1994年平均月开始进行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实现我国跨世纪战略目标所做出的重大决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职工医疗保障从单位保障制度向社会保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转轨,意味着福利保障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向互助共济有效约束的基本医疗保险机制的转换。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不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广大企事业单位摆脱了沉重的医疗费开支的负担,轻装上阵,一心抓生产的机遇,而且给因资金困难长期无法报销医疗费的企事业单位的广大城镇职工带来了切身利益。所以说,我国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推进到全国绝大多数城市,截至今年3月,参保人员已达到1.12亿人,其中在职职工占73%,退休人员占27%,80%以上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特别是50%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了医疗保险。

但由于我国尚属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还不能像发达的福利国家一样,实行全面的医疗保障,不仅在医疗消费上给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等规定了使用范围,而且个人还需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当前因医疗科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提高,医疗技术和药品价格增长过快,以及一些医院和医药生产及流通领域的利益驱动,使医疗费用逐年刚性增长,导致使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不断加重的问题显得日益突出。

在北京市统计局于2000年8月份对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草案进行的民意测验(民意测验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共在全市范围内抽取了507个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发放调查问卷10140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部收回,调查范围占城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人员的1.7%。)中,被调查者有89.8%的人认为医疗费增长过快;有94.8%的人认为药品价格增长过快;有74.6%的人认为社会保障程度低;83%的被调查者认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外有必要建立大额医疗互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等补充保险。

二、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各家寿险公司都涉足了医疗保险领域,开办了各类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大致分为三类:收入补贴类、定额给付类和费用报销类。但各类险种投保和业务开展情况的不尽人意,甚至有些险种因保险公司惧怕出险,已经被人为取消了。据有关部门统计,国内现有11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共开办了131种医疗保险险种业务,但其业务量并不大。到2000年我国商业医疗保险的保费收入大约占同期人寿保险费收入的13.4%,与全国4000多亿元的卫生总费用相差甚远,仅占2.5%左右。时至今日,这种状况还没有出现突飞猛进的改变,说明目前商业医疗保险在我国医疗保险事业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发展还很不充分。本人认为,商业医疗保险受到冷落,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理赔范围均比较局限,如费用报销类,只规定一些特定的少数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才能理赔,不能很好地满足参保人各类疾病治疗的需求;二是赔付额较固定;三是理赔手续繁琐,且等待期较长,使一些欲参保的人望而却步;四是诚信还有待于提高,五是宣传工作力度还需要加强。

三、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必要性

社会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而商业医疗保险则属于健康保险的范畴,是由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一种商业行为。社会医疗保险体现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但在人们的医疗需求中,社会医疗保险仍有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项目及个人需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些都可以成为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空间。要解决当前突出的个人医疗费负担过重的问题,充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由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我国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也是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和提倡的。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既有显著区别,又有许多客观存在的共同之处,如果它们相辅相成、互补所缺,就有可能使参保人在医疗消费上,达到少负担或零负担的目的。

四、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可操作性

商业医疗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结合办理理赔业务,大致可分为以下步骤:(1)参保人因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的,结算时,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在治疗医院刷卡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办理结算手续,打印《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的费用。(2)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出院记录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部门办理理赔手续。(3)商业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提报的材料,与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网核实结算情况,审核材料符合规定后,按照约定给予理赔。由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结算已经过严格审核和把关,所以商业保险公司复核工作比较简便。

五、社会与商业医疗保险结合的建议

种种事实表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目前已经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由此引发的商业医疗保险热潮也将会相伴而来。尽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泰康保险公司等正在尝试着开办一些医疗保险险种,但总体而论,商业性的医疗保险市场并未得到很好地开拓,没有从根本上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填补,使得社会医疗保障出现了一个“真空区”。因此,在加大“医改”力度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便显得尤为迫切。(1)政府要明确政策,给商业医疗保险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空间;(2)政府要从稳定社会,保障人民健康水平的大局出发,积极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指导和帮助他们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事业;(3)商业保险公司应

加强市场调研活动,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增强风险意识,并依靠保险精算人才和医学专业人才积极开发设计出适销对路的医疗保险险种;(4)加强社会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沟

通,在二者之间寻找合理的衔接办法,最终促使二者协同发展;(5)由政府与商业联合,大力宣传商业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消除许多人对商业医疗保险诚信的顾虑和难以接受自己全部付钱的意识;(6)可以在全国部分地区开辟试点,取得一定的 经验 后,再逐步推广延伸,也可以先从易于有效控制的费用开始设立险种,确保险费收支平衡。总之,在我国,基本医疗服务对于全体人民来说还未普及,商业医疗保险所占份额还很低,人群覆盖面还不广。因此,在积极推进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同时,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是十分重要的。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可以通过建立不同的保险形式,合理分担医疗费用,有助于解决当前职工医疗保险中存在的超前和过度医疗消费问题,使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的医疗费用能为更多的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同时,它还有利于提高人们的健康投资意识,引导人们的健康消费,并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的长期可使用资金。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商业性医疗保险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险形式,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和疾病结构的变化,人们肯定会越来越迫切需要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保障。因此,在我国,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有必要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摘 要 随着医患矛盾的突出,医患纠纷的不断升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立。面对越来越高的索赔频率和索赔金额,如何保障医院、医生、患者三方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虽然学界探讨了许多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但笔者认为大力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失为从根本上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从保险法的视角提出重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思路,以期对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责任保险 医患纠纷 保险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69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医患关系呈现出日益紧张的趋势,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有序发展。寻求一种分散医疗职业风险,缓和医患之间紧张态势的良策已经成为专家、学者研究的 热点 问题。医疗责任保险正是源于其转嫁医疗职业风险、赔偿患者经济损失的功能成为化解医患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1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医疗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医方)根据合同约定,当发生医疗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患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履行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制度。由于现代医学的特殊性、复杂性以及患者的各体差异,医患纠纷难以避免。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对医疗责任赔偿数额不断增高,医院难以承受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经营风险,执业医师的心理压力也不断增大,严重影响其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转移医疗风险。

首先,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可以将集中在某单个医院的事故风险转嫁于保险公司身上,减轻医方财务负担,从医疗纠纷的困扰中解脱出来。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保险机构通过作为第三方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参与调解,其处理意见比较容易为患者方面接受,很多纠纷得以比较顺利地解决。医院和医师便有充足的精力服务患者,最终可以促进医疗行业良性循环发展。另外,推行医疗责任保险还可以提升医方风险防控水平。保险公司在投保前及承保期间,通过对医扩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保险知识及医疗风险防范 教育 ,对医疗风险的防范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其次,投保医责险对患者也是大有益处。一方面,发生纠纷后,患者可以通过第三方公正合理地获得经济补偿。另一方面,由于医方申请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定,出险太多、从业人员素质太差的医院也许会因此被拒保。因此这种间接的监督和敦促,也无形中成了患者衡量医院优劣、择优就医的标准之一。另外,为了降低风险,减少赔付,保险机构不但参与理赔,还会请专家对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促进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的提高无疑也是大有裨益。

当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除了有利于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外,对保险公司而言,拓宽了业务范围,只要经营得当,也会增加经济效益,该制度对各方利益的兼顾,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2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现状分析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相对于 其它 财产责任保险要晚得多,并且发展十分缓慢。目前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只是部分省市地区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实践。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医疗机构对医疗责任保险的认同度较低,参保率不高。显示出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推广不利的情。这一现状也在深层次上暴露了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2.1医疗责任保险的内容设计尚不成熟

我国医疗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的市场开发起步晚,保险公司缺乏翔实的历史数据资料,加之医疗责任保险具有一定的医学专业性,保险公司对其开发与研究需要借助法学与医学等领域专家的帮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制定成熟的医疗责任保险规则投入较大,经营成本高。因此,实践中,保险费率的厘定相当程度还停留在经验费率阶段,目前仅根据医院床位、医务人员数量等收取保险费,不能做到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及岗位、职称风险系数的不同科学厘定费率,由此挫伤了医院的投保积极性,导致参保医疗机构呈现出逐年减少的趋势。水平高、规模大的医院不愿参保,水平差、风险高的医疗机构投保相对较多,一些参保机构选择妇产科、心胸科等风险高的科室参保,无疑加大了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所以,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开发热情度不高,使得这一险种在承保及理赔方面的设计还不太成熟,从而直接影响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推广。

另外,该险种承保的责任范围设计过窄。目前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多数将保险责任的范围限定为医疗事故,保险公司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索赔进行赔偿。这样一来,在众多的医患纠纷中,患方还是常常会到医院与医方进行交涉,医方还是要花费很大的精力与患方进行协商与沟通,医疗机构感到投保的收益小于成本,且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因而对医疗责任保险热情不高。

2.2医疗责任保险处理程序不完善

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及时认定损害赔偿额,并且及时使受害人从保险人处得到偿付,直接决定了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效果。通过一定的机制确定医、患、保三方认可的赔偿金额是医疗责任保险发挥作用的前提。目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解决方式虽然具有公正、权威、强制的特点,但成本高、周期长,虽然容易得到保险人的认可,但决非医方和患者首选解决途径;至于行政调解,由于各种原因,是目前使用得最少的一种解决方式;至于双方协商和解,是目前最主要的一种方式,但医患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却很难取得保险公司的认可。对于确定为医疗责任保险范围的医疗损害案件,患者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当医疗机构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依然存在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的弊病。

2.3未实现医患纠纷的转移

医疗责任保险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实用性不强。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并没有使得医疗机构完全从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对于投保的医疗机构来说,他们希望保险公司在转移经济赔偿责任的同时将医疗纠纷的协调处理的事务性工作也转移出去。这样投保的医院和医生可以避免与对方当事人的直接接触,仅需要就专业问题向第三方提交材料,专心于自身业务工作而无后顾之忧。这也有利于避免矛盾激化,可以妥善处理好双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的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几乎都会规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即必要时保险公司可以以被保险人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参与处理有关索赔事宜,但事实情况是很少有保险公司能够在医疗责任保险诉讼或者纠纷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医院还得花大量的精力处理患者的索赔。 3重构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设想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仍存在种种问题,限制了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发挥。因此,必须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经验,从现实的社会基础出发,平衡医患利益,重新构建其内在体系,完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3.1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

在现阶段,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覆盖率较低。由于种种原因,医疗机构对于医疗责任保险的投保热情不高。在欧美发达国家,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其实是责任保险的一种常态,参保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已成为医方转移执业风险、应对医患纠纷的通行做法。在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我国政府有必要将其所建立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同其他商业保险区别开来,赋予其一定的强制性,使之成为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疗纠纷一个主要 方法 。我国政府应当将强制医疗责任保险作为医疗卫生制度中的一项重点制度来建立,规定全国各地医院必须参保,从而保证医方的参保率,激发保险人的服务热情,真正实现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目的。

3.2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权

我国现行的医疗责任保险中,受害第三人不享有直接求偿权。因此,参保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得不耗费时间与人力,参与到复杂理赔的过程中来,反而没有实现投保的初衷。为此,我国应当设立第三人直接求偿制度,赋予受害第三人直接求偿权。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以直接与保险公司交涉办理理赔手续,从而使得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真正从医疗纠纷当中摆脱出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临床工作当中。

3.3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医疗责任保险中的积极作用

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医疗纠纷现状的有效手段之一,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 措施 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首先,政府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医疗责任保险的条款进行研究与改进,并重视对医疗责任保险专业人才的引进,从而提升我国医疗责任保险险种设立的专业性,保证险种质量。其次,由于医疗责任保险的专业性与微利性,保险公司往往投入较多而获利较少,参与热情不高。政府对于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推进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运行。

总之,通过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在患者和医生之间设立一个缓冲的地带,把医患之间的猜忌转化为平等互信的医患关系,有利于转移医疗风险,从而在医方和患方之间构建起和谐、信赖的医患关系。

浅谈医疗保险的论文相关 文章 :

1. 浅谈医疗保险相关论文

2. 浅谈社会医疗保险论文

3. 医疗保险论文

4. 大学生医疗保险论文

5. 医疗保险学术论文

平安数据科技--成都2职场强势围观。我表示就算有了我也不敢CTRL+C,这么多人,想死就复制吧!

人寿保险理赔服务及其研究论文

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35)浅谈保险代理人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保险 论文的题目是论文的要件之首,它不同于一般 文章 的题目,有特定的构成要素、结构模式。你是不是在因为保险论文的题目头疼?为此我给大家收集了一些关于保险专业的题目材料,欢迎大家阅读。 保险论文题目(一) 1. 基于物流经济的快递商品保险现状与对策分析 2. 大病保险能否终结因病致贫 3. 浅析职工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4. 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 5. 农户育肥猪保险支付意愿研究 6. 中银保险车险理赔系统设计与实现 7. 死亡率下降对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影响 8. 信诚“安诊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险介绍 9. 保险保障基金的道德风险分析 10. 基因测试在重大疾病保险中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11. 我国科技保险发展问题探讨 12. 投保人失踪后谁可退保取决于该合同的继承权归属 13. 保险市场行为变异及原因探析 14. 美国失业保险:特点绩效与问题 15. “.”保险宣传咨询活动 16. 中国平安回归A股成功上市 17. 论海上旅客人身伤亡责任保障机制的构建 18. 论金融化趋势下再保险发展新模式的构建 19. 对寿险公司直接开办责任保险的质疑 20. 对我国“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初步构想 保险论文题目(二) 1. 中外国家保险业效率比较研究 2. 我国保险网络营销 渠道 策略研究 3. 中国平安人寿理赔服务满意度提升方案 4.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问题分析 5. 我国银行保险发展问题探析 6. 关于团险渠道业务发展困境的思考 7. 从政府机构的视角构建我国海洋与渔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 8. 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实证研究 9. 互联网保险的前景分析及模式预测 10. 我国淡水养殖保险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 11. 中国保险业成熟度的测量与实证 12. 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推行的意义 13. 我国西部民族地区巨灾保险立法探析 14. 基层农机保险现状及对策建议 15. 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6.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7. 我国老年护理保险的法律探析 18. 我国保险监管模式的现实思考 19. 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发展 20. 我国保险业中若干问题的统计分析 保险论文题目(三) 1. 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完善问题 2. 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 3. 养老保险政策的问题研究 4. 单位不愿意缴纳养老保险的原因分析 5. 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中的规避行为(探讨故意不足额缴纳的行为) 6. 养老保险待遇给付的合理性 7. 养老保险金的缺口问题(基金紧张) 8. 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观念问题研究 9. 养老保险与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 10. 养老保险对单位用人制度的影响 11. .做实个人帐户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2. 做实个人帐户对个人养老保险待遇的影响 13. 被单位做出自动 离职 处理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对策研究 14. 关于我国养老保险问题的探讨 15. 论养老保险的进一步改革 保险论文题目(四) 1. 车险创新销售模式 2. 我国保险营销现状及对策 3. 我国财险保险发展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4. 农业互助保险制度的优势与创设构想 5. 保险市场消费行为心理因素分析 6. 基于 市场营销 P理论的保险营销策略 7. 大数据时代保险业的发展 8. 我国城市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比较 9. 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的思考 10. 电子商务环境下流通商品保险研究 12. 政府保险采购招投标存在的问题与难点分析 13. 谈谈紧急救援保险 14. 中外遏制保险犯罪立法之比较 15. 就农业保险谈点体会与看法 16. 我国区域保险发展研究 17. 普及保险知识的“草根”智慧 18. 如何选择最省钱的汇款方式 19. 生活中的最佳保健时间 20. 涉外追偿大有可为 猜你喜欢: 1. 保险风险管理论文题目 2. 金融保险论文题目 3. 关于保险论文范文 4. 保险毕业论文参考 5. 对目前保险市场的分析论文

财产保险的论文

企业财产保险对国民经济发展起着稳固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企业财产保险需求进行分析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大家快来跟我一起欣赏吧。

再谈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发展

摘 要: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

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关键词: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发展 建议

责任保险的全面开展是保险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它的出现与国家经济实力、法律制度、国民的法制意识息息相关。责任保险的开展为顺利地解决各类民事赔偿责任事故提供了一个有力的保障和支持渠道。

目前我国的供销市场,已经开始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由量的需求转变为质的需要。只有通过刺激消费,同时促进生产者提高产品质量,提升产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才能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因此,健全法制,倾向于消费者,尽量满足他们的索赔要求将成为国家法律服务的主要目标。此时也正是保险公司大力开发该市场的最佳时机。

一、产品责任保险

目前,产品责任保险的费率不是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经验和市场竞争情况确定的。这样的费率无法反映标的风险的大小,保险公司也无法有效地控制风险。由于没有科学的风险评估手段,对风险较小的标的,本来可以以较低费率承保,却因为与标准费率相差太大而不敢承保;而外资保险公司有一套风险评估技术,则敢于承保,造成中资和外资保险公司的费率相差很大。而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却因为无法评估或竞争需要,而盲目以低费率承保,造成亏损。产品责任保险的发展是与相关法律的健全紧密相连的,相比保险发达国家的严格产品责任原则,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仍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归责原则方面,已承认产品责任不是合同责任,但仍未明确规定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二是在产品的概念方面,《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而日本、美国等国对“产品”的定义则很宽泛,包括一切进入流通领域的物品,不论是加工的还是自然的产物。三是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比较分散,内容也不够系统、完整,有些条文在表述上也不够清晰。

二、公众责任保险

我国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开始试办公众责任保险 (场所责任保险),深受公众的欢迎,前景看好。但由于受公众意识的局限,公众责任保险开展得还不够普及。虽然有些涉外单位投保责任保险意识比较强,但还是远远不够。

三、雇主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各类合营企业、合作企业、股份企业、租赁企业等在整个经济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日益上升,在这些单位工作的雇员队伍越来越庞大,他们享受不到国家劳动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已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发展和完善雇主责任保险成为当务之急。

要大力发展雇主责任保险,立法是关键,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紧密相关,只有存在着对某种行为以法律形式确认为应负经济上的赔偿责任时,有关单位或个人才会想到通过保险来转嫁这种风险,责任保险才能因此产生和发展,雇主责任保险也不例外。而在我国,在雇主责任立法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则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目前大量增加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保险人承保的仍然是一种合同责任,还未上升为法律责任。从法律上讲,雇员要求赔偿的权利不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劳动保护所享有的权利;雇主所承担的责任也不是因其违反雇佣合同所产生的义务;而是因其违反了法律赋予的一切人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普遍义务;雇主所侵犯的是雇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其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差异较大,赔偿标准很不统一,因而既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又不利于保护广大雇员的正当权益。

4.雇主责任保险仍未成为强制保险。在发达国家,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都在劳工法或雇主责任法中规定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但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规定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主必须投保雇主责任保险。随着这些雇员的不断增加,他们的权益保障将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四、职业责任保险

由于职业责任保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技术知识,并且风险比较特殊,因此在我国仍处于试办阶段,险种很少,业务量也比较小。目前,已经开办的职业责任保险有: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和医师职业责任保险等,但这些只是在小范围内,在职业责任保险的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五、开发责任保险市场的时机已成熟

当下传统的有形财产保险市场趋于饱和,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是财产保险的当务之急。

1.从需求方面看,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的和预期的需求。现在责任保险市场需求不旺,人们投保时首先考虑自身,对于“第三者”考虑还不够多,这与人们的经济实力和保险意识紧密相连。但不可否认,责任保险市场有潜在和预期需求。所谓潜在需求,即有支付能力但目前无强烈购买动机的需求,这正是开发责任险市场的意义所在。

从长期看,一定时期后有可能产生的有支付能力的需要即预期需求。保险市场规模还将进一步扩大,保险险源仍处在增长阶段,责任保险有着大力发展的空间。

2.从供给方来看,责任保险供给数量与质量不足,可发展空间大。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属较新险种,规模较小,开辟面较窄。在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不断增强的今天,传统有形的财产保险深度、保险密度已经在较稳定的前提下,竞争的余地在变小,而只有开发较新的险种,不断积累经验,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主动地位。

3.法律制度日益健全,为开发责任保险市场提供了较充分的法律依据。责任保险中所谓的“责任”,是一种法律的创造,它体现着社会的规范标准。责任保险与法律制度和法制环境息息相关。健全的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的基础。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责任法律和法规。我国除《民法通则》外,已陆续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疗事故处罚条例》等几十部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法规,为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初步的法律基础。

4.从责任保险的承保风险来看,目前我国判定的民事责任伤害赔偿金额都较低,不会出现人身伤害的巨额赔偿。这与我国特定的社会制度有关。同时,核保人在承保时也会对标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通过限定承保条件来有效地控制风险。再加上强大的国际再保险的支持,没有任何的责任保险是高不可及的。

六、我国责任保险开发的建议

1.充分认识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潜力,在公司内部加强有关责任保险的研究和开发。改变以往单纯争取市场份额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只有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开发新的领域和险种,不断细分市场,才能在新一轮的发展中立于不败之地。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可以成为财产保险市场新的增长点。在资源配置上向责任保险倾斜,加强探讨。

2.加强对民事责任法律的研究,培养法律方面的人。

首先在设计险种时,为了准确地把握责任保险市场的需求,合理控制风险,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定合理的条款,需要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保险公司如果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关注相关法律的完善情况,才能根据需求开发相应的险种。由于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只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参与开发,才能保证条款的适用性和严密性,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另外,有条件的公司可以挑选一些资深的核保人员派送出去进修法律专业,培养出既懂法律又懂保险的专业人才,以利于险种开发和风险控制。

其次,由于险种不同,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专业人员进行研究。比如在产品责任 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国外的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法规,原因是不同国家产品责任的规定不同,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采用绝对责任,其规定比较严格,应该认真加以研究。在公众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有关公共场所的相关规定,比如旅游 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旅馆业、娱乐业等针对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的规定等等。在雇主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劳动法》以及雇员劳动保障方面的法规。在 职业责任保险方面,重点研究各职业管理条例,明确各职业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

3.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加以改造,以符合中国多样化的市场要求。

引进国外的成功 经验,借鉴他们的条款,并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加以改造。目前企业对财产保险认识比较深刻,但对责任保险仍然认识不够。保险人能否考虑借鉴英美综合责任保单,为企业设计一揽子责任保险 计划,采取菜单的形式,让企业选择投保的项目,以利于责任保险的推广。

4.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分类别、分步骤开发责任保。

由于 经济 发展水平、公众对保险认识程度的差别,决定了责任保险的开发不可能完全统一,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有针对性的开发。比如开发产品责任保险,可以从出口产品的企业入手;开发公众责任保险,可以从涉外企业入手;开发雇主责任保险,可以从外资、合资企业入手;开发职业责任保险,可以从对外交往比较多,了解国际惯例的职业入手。原因是这些领域对责任保险的接受程度较高,推广起来相对容易。

责任保险的设计比较复杂,在开发时可以根据不同客户、不同情况设计专门的保险单,以适应多样化的需求。另外,也可以考虑在财产主险中附加责任保险,让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有一个逐步了解的过程。

总之,中国的责任保险目前的发展还不是很充分。从国际责任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责任保险越来越成为财产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类,占财产保险保费的份额会越来越大。责任保险的技术逐步提高,向综合保障过渡,各险种之间的界限趋向于模糊。责任保险的特点是风险难于控制,所以在美国造成了巨额索赔不断增多。但由于美国政府和保险行业的努力,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险公司责任无限的情况正在改变,责任保险的发展也更加理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宏观经济形势有着很大的相关性。中国经济发展的趋势为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较好的条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法律意识、自我意识的提高,对责任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政府对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需要也要求责任保险市场迅速发展。在这种有利的宏观条件下,必将迎来责任保险迅速发展的时期。作为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责任保险的探究,改进责任保险技术,培养精通责任保险、法律知识以及各种与责任保险有关的专业知识的人才,使财产保险的责任保险得到健康发展。

点击下页还有更多>>>关于财产保险的论文范文

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35)浅谈保险代理人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 索引序列
  • 财产保险理赔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 保险的诚信问题研究论文
  • 保险诚信研究论文
  • 人寿保险理赔服务及其研究论文
  • 财产保险的论文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