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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学报专栏的文章好录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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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学报专栏的文章好录用吗

只允许有一位通讯作者。国内国外刊物都有不少只允许有一位通讯作者的,即便署名标注了第一通讯作者和第二通讯作者,期刊也会默认排在第一的是通讯作者,而不认可排在后的第二通讯作者,如果刊物认可并列通讯作者,这样的署名标注就是可以的,即便刊物认可,建议通讯作者人数最好不超过两位。有些刊物要求比较灵活,如果文章有特殊情况或者特殊需求,需要署名若干通讯作者,只要向杂志社说明情况,杂志社也会予以准许,比如有的科研项目难度大,需要数个团队协作完成,这时署名多个通讯作者在有些刊物是被允许的,所以对通讯作者的署名要求要看刊物的具体要求。一般来说,通讯作者都是老板或者导师,这是最常见的情况,除了期刊的署名要求外,一些约定成俗的规则也要遵循,以免由于署名问题给论文发表带来一些阻碍。

像;

天津药学

中药与临床

临床药物治疗杂志

食品与药品

都是,

以下核心期刊可供你参考:1.药学学报 2.中国药学杂志 3.中国药理学通报 4.中国药科大学学报 5.中国新药杂志 6.药物分析杂志 7.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8.中国医药工业杂志 9.中国新药与临床杂志 10.沈阳药科大学学报 11.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12.华西药学杂志 13.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 14.中国生化药物杂志 16.中国海洋药物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望采纳!

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章黄专栏

1、王国平2、陈丹宇陈 丹宇:男,1964年9月生,获理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和博士,现任杭州师范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部长、研究生处处长、学科建 设办公室主任,主要从事创新经济学、国际经济学及高教管理研究,承担和主持了国家软科学基金课题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及省哲社规划重点课题,省自科基 金项目;在核心期刊发表了二十多篇论文。现兼为浙江省经济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国际经济贸易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省新型城市化研究会常务理事;杭州市哲学社 会科学学科评审专家;杭州市绩效评估专家;曾获得浙江省高等学校现代教学技能比赛优秀奖,浙江省第十届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优秀指导教师,曾获得杭 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3、康胜 康胜:男,1957 年3月出生,籍贯,甘肃临洮。杭州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硕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软科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经济系统工程学会理事,浙江省金融 工程学会理事等。长期在高校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主要讲授制度经济学、经济学说史、经济体制比较、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经济学经典著作导读 等本科及研究生主干课程;曾荣获浙江省“教书育人”先进个人、浙江省高校“优秀共产党员”、杭州师范大学“教学十佳”、“学生最喜爱的老师”等多项荣誉称 号。在《学术月刊》、《农业经济问题》、《中国软科学》等重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主持和参与国家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多项,论文曾获省、市级学术 优秀成果奖励二、三等奖项。主要研究领域:城市经济,文化创意产业。4、张卫良张卫良:男,历史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城市学研究所所长、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浙江省高校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南京大学世界史博士学位。先后赴英国东英格利亚大学、美国肯恩大学、英国莱斯特大学、伦敦大学、法国埃克斯普罗旺斯政治学院等做访问学者。开设过的主要课程有:城市学理论、城市史、世界史、现代化专题等。主持的科研课题包括:《伦敦贫民窟历史变迁研究》(12BSS025),国家社科基金课题、《英国原工业化研究》(N03LS11),浙江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国外大城市的“治堵政策及其启示”》(2011CSZX04)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重点课题。主要科研成果包括:主编《“城市的世界”:现代城市及其问题》,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年、主编《城市生活品质与文化:以杭州为例》,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年、专著《现代工业的起源:英国原工业与工业化》(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9年)获得2011年浙江省第十六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专著《英国社会商业化的历史进程,1500-1750年》(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获2005年浙江省高校科研成果一等奖、专著《西欧原工业化的兴起》(合作,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获浙江省第十三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译著《大众科学的文化意义:19世纪英国颅相学及其认同组织》(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论文《城市社区文化:以杭州东平巷社区为例》载《城市学学刊》(台湾),2013年第4卷第1期、论文《大学城:文化建设与区域社会发展――以杭州大学城与仓前镇为例》载《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13年第5期、《现代都市的路径:伦敦基础设施的改造及其意义》载《“城市的世界”:现代城市及其问题》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12年、论 文《“交通革命”:伦敦现代城市交通体系的发展》载《史学月刊》2009年第5期、论文《“神话”解构与历史重构:欧亚经济的大分流》载《清华大学学报》 2008年第5期论文《“商业社会”:英国近代早期的一种新观念》载《浙江学刊》2008年第3期、论文《维多利亚晚期英国宗教的世俗化》载《世界历史》 2007年第1期、论文《对马克思“资本主义”概念的再认识》载《史学理论研究》,2001年第4期、论文《20世纪西方社会关于“消费社会”的讨论》载 《国外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论文《英国原工业化地区的形成》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4期、论文《英国工业革命问题述评》载《现代化研究》第2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5、张学东张 学东:全国优秀教师,1984年从宁夏大学数学系获理学学士学位,1990年从大连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获工学硕士学位,2002年从西安交通大学理学院获理 学博士学位,曾在新加坡国立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2000年9月评聘为教授,2010年1月被聘为二级教授,曾任合肥工业大学工商管理一级学科兼职博士生 导师。现任杭州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执行院长、院党委副书记,硕士生导师,二级教授,杭州市属高校第三批市级重点学科“产业经济学”负责人,兼任中华全 国青年联合会社会科学工作者联谊会会员,中国人民银行政策委员会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国家出版基金评审专家,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专家咨 询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多 年来,主要从事金融学、金融工程、风险管理、财政金融管理、互联网金融、投融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等研究,先后主持或参加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3项、省部级 科研项目9项。目前,主持、参加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各1项。已在《ManagementScienceandEngineering》、 《AdvancesinArtificialIntelligence》、《科学学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工程数学学报》、《计算数学》 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股价指数期货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部。近年来,先后荣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著作一等奖、 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论文一等奖、省部级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各1项,获省部级社科成果论文二等奖、省部级人文社科成 果奖论文类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各1项。先后获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获省部级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曾任省部级精品课程《证券 投资学》负责人,省部级金融学特色优势专业建设点负责人,省部级金融学教学团队负责人,省部级应用经济学重点学科负责人,省部级高等学校经济管理实验示范 中心负责人;先后荣获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部级优秀教师、省部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全国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6、方湖柳 方湖柳:女,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现任杭州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近年主要致力于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农村发展 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在《中国农村经济》、《农业经济问题》等专业期刊发表四十余篇论文,出版专著二部。主持完成教育部人文社科课题、浙江省哲社规划项目十 余项,多次获得浙江省社联、浙江省教育厅优秀成果奖等奖励。7、张建春张 建春:教授,博士。杭师大经管学院旅游管理系主任。杭州市新世纪“131”人才(第3层次)。主要从事生态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经济管理、人力资源开发与管 理等教学与科研。代表著作与教材有三部,《旅游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生态旅游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生态环境保 护与旅游资源开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在《经济地理 》、《人文地理》、《生态学报》、《地理研究》、《南京大学学报》、《水土保持学报》、《中国地理科学》等杂志发表文章30多篇;近年发表文章有:张建 春,王小梦.《浙江省残疾人旅游需求分析及其旅游权益保障》,《经济生活文摘》(2012年4月(下),第96页。)。张建春《“世界休闲博览会”与杭州 区域经济发展》,《科技创业家》,(2011年,第01期:第284—285页)。杭州旅游综合体建设与城市发展研究《中国科技纵横》(2010年)。主持国家、省、市旅游管理专业课题10多项。主要有:主持完成2006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生态旅游研究”(06CGGL19YBG)一项; 主持完成2009年浙江省社科联课题:“杭州市旅游综合体建设与城市发展研究”(2009B34)一项。主持2010年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世 界休闲博览会”与杭州区域经济发展研究”(B10YJ06)。3/6。参与完成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扩大浙江农村居民消费需求的重点、难点和对策研究”( 09CGYD050YB)一项。主持浙江省旅游局立项“浙江省残疾人旅游需求分析及其旅游权益保障”,(2011年)。主持国家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旅游 目的地碳源碳汇测算与碳中和风景区建设”(2012年立项)。8、彭伟斌彭 伟斌,男,副教授,1973年2月出生,湖南省岳阳市人。湖南师范大学经济学硕士,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所博士研究生。曾担任杭州师范大学经济系副主任,电 子商务系主任、实验室主任等职,现任杭州师范大学性别发展与健康促进研究中心副主任,人口研究所副所长,2012年任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人口城市化、 人口政策学、电子商务与创业管理。主讲过《宏观经济学》、《西方经济学》、《ERP企业沙盘实训》等课程。自1999年以来,在《消费经济》、《中国软科 学》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参与出版《产业经济学案例》、《低碳城市》等著作5部;主持或参与完成《杭州五县(市)农村城镇化发展研究》、《江 干区丁桥镇人口集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等横向研究项目近10项;主持和参与国家级及省市级各类纵向研究课题10余项;2008年被评委杭州市优秀教 师,2012年被评为浙江省“三育人”先进个人,现为杭州市创业导师,指导学生创立企业2家,指导学生获国家级、省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特等奖等 奖项10余项。9、赵奉军赵奉军:男,1974年--,经济学博士,杭州师范大学阿里巴巴商学院副教授,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经济学与房地产经济、中国经济增长。在《经济学动态》《财贸经济》、《中国土地科学》、《改革》、《世界经济研究》、《经济理论与经济 管理》、《经济管理》等高水平杂志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教育部规划课题等多项。10、张恒义张恒义:讲师,1982年12月出生,河南叶县人。2005年8月开始在浙江大学土地管理系(土地科学与不动产研究中心)攻读研究生,并于2011年6月 获得管理学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领域为土地经济、生态经济与区域规划,参与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和地方委托课题的研究,其中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我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地区耕地多功能保护价值评价与效益核算》。2011 年7月进入杭州师范大学经济系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2013年任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承担本科教学课程:《中级微观经济学》、《不动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区域经济学》和《产业经济学》等。并承担研究生课程:《土地资源管理学》、《土地利用规划专题》和《土地经济理论进展》等。主要研究兴趣为土地经济与政 策、城镇发展和区域经济增长。目前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课题1项,主持完成“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一项。近年来,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一 级学术期刊论文4篇。

看你发的是什么级别的期刊,这样可以跟好的和你说的。

目前根据教育部公开信息规定,已经没有明确的本科一批次、二批次概念,杭州师范大学在浙江、山西、广西、安徽为本科一批次招生。杭州师范大学是一所师范类公办普通本科学校,有经济学、金融工程、法学、知识产权、社会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科学教育、教育技术学、学前教育、小学教育、特殊教育、体育教育、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休闲体育、汉语言文学等专业,建校114年。

杭州师范大学(Hangzhou Normal University)简称“杭师大”,位于杭州,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浙江省重点建设、杭州市重点支持高校;入选教育部卓越教师培养计划、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全国首批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浙江省双创示范基地、推研免试资格学校,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国创业教育联盟理事单位;与丽水学院建立对口帮扶关系。

杭州师范大学前身可追溯至1908年创建的浙江官立两级师范学堂。在发展历史中,学校先后更名为浙江省立两级师范学校、浙江省立第一师范学校、浙江省立杭州师范学校、浙江省杭州师范学校。1978年12月,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杭州师范学校基础上组建杭州师范学院。1999-2001年,原杭州教育学院、杭州师范学校、杭州工艺美术学校、杭州市法律学校、杭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等相继并入;2007年3月,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更名为杭州师范大学。

学校有仓前、玉皇山、下沙三个校区,占地3000多亩;设有19个二级学院,1个公共教学单位、1个直属附属医院(杭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开设本科专业74个;拥有一级学科硕士点2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6个。

杭州师范大学设有杭州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政治与社会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杭州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学院、杭州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杭州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杭州师范大学理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材料与化学化工学院、杭州师范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杭州师范大学杭州国际服务工程学院、杭州师范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护理、健康管理、基础医学)、杭州师范大学阿里巴巴商学院、杭州师范大学美术学院(杭州国际动漫学院)、杭州师范大学经亨颐学院、杭州师范大学国际教育学院、社会科学基础部、公共艺术教育部等教学院部,独立学院——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

学科建设

学校有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2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16个;拥有教育部批准的与澳大利亚堪培拉大学合作办学项目——教育领导与管理硕士,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类别6个和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培养教育领导学硕士项目。有省“重中之重”学科1个,省部级重点学科15个。有浙江省一流学科(A类)8个、浙江省一流学科(B类)6个。

人才培养

该校拥有国家特色专业5个、教育部专业综合改革试点1个、省级重点专业15个、省级优势专业11个。国家级教学成果奖6个,省级教学成果奖33项。有国家级精品课程1门、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程建设项目4门、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建设项目1门、省级精品课程27门。

该校建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6项、省级教学成果奖41项、省级教改项目55项。有全国优秀教师2人,省级教学名师8人、省级教坛新秀9人、省级教学团队5个。有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项目13部、省级重点教材46部、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项目6部。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点5个。有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1个。

学术资源

该校出版有《杭州师范大学学报》《杭州师范大学报》《健康研究》《美育学刊》等报刊,其中《杭州师范大学学报》是华东地区优秀期刊,学报社会科学版已入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板来源期刊,并连续三届荣获“全国百强社科学报”称号。

校徽

学校徽志整体为圆形,配用沙孟海手书的“杭州师范大学”中文校名,徽志主色调为蓝色,寓有包容和综合之意,体现学校百年学脉的人文历史积淀和追求知识学术的时代风貌。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校徽为红底白字;本科生校徽为白底红字;研究生校徽为白底黄字。

校训

勤慎诚恕·博雅精进

“勤慎诚恕”是建校初期首任校长经亨颐提出的校训,体现了学校对历史传统的继承。“勤”表时习、敏求、不厌不倦之意;“慎”是慎言、慎行、寡尤寡悔(少过错少悔恨);“诚”代表真实、无妄、成己成物;“恕”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尽己及人。

“博雅精进”四字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勤慎诚恕”的必要补充。“博”字更是对当代大学生在知识结构上的要求,也是杭州“大气开放”精神在学校中的具体体现。“雅”字体现了江南的人文特色,有别于其他地域的人文特质,同时又与杭州“精致和谐”精神相一致。“精”字是在“博”的基础上的更高要求,体现在精神上,也体现在行为上和学术上。“进”字涵盖了早期校长经亨颐在五四时期提出的“与时俱进”的理念,更是新时期学校发展的必然诉求。

这本理查德·波斯纳2008年的著作——《法官如何思考》——依旧由苏力老师翻译。苏力老师在代译序《经验地理解法官的思维和行为》中评价此书是波斯纳又一次“超越法律”的努力,但无论如何,我相信此书相较于波斯纳的一些其他作品而言,绝对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纵使此书被波斯纳自己界定为法律心理学著作,它也是有关法律的理论。基于对于波斯纳及其某些作品的十分粗疏的了解,笔者更倾向于将波斯纳界定为一个博学的哲学家而非法官或法学家。他的著作总是纠结着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学、政治、统计等等。这本《法官如何思考》亦是如此。 我想说的是,这种做法——将自己掌握的知识视为思考和发表观点的工具,而不是将自己框死在严密的理论体系中——恰恰十分符合美国的实用主义哲学。此点,也同样可以在波斯纳的这一著作中得到印证:“美国的法律职业并不各自封闭;律师自由迁徙于私人开业、政府服务、法律教学和审判之间。法律职业也没同其他美国智识生活完全隔绝。其他思想部门,例如经济学,都可以向它发展渗透。……外部影响可以渗透到职业文化中来,这对狭隘的司法文化——法律是自给自足的思想体系,独立于法律实践、社会科学以及本国商业和政治生活之外——的发展是一剂解毒药。”[1] 诚然,此篇评论的以下陈述或许会多多少少对于美国的实用主义进行一些宣扬。但笔者的真实意图仅在于对波斯纳研究问题的方法谈一些感想。这类方法,可以按照波斯纳自己的讲法,被称为“实证主义”[2],当然我们也完全可以称其为“现象解释”、“坦诚的分析”或是其他。 波斯纳的《法官如何思考》及该书所反映的思维模式,甚至唤醒了笔者对于诸如“现象”、“本质”等哲学范畴的理解和看法。虽然,书中长篇而陌生的例证对我而言有些乏味,但作者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此外,该书确实使我们更为深入地认识和理解了法官做出判决的权衡过程。这对于司法实务者的具有极大的参考价值。其实,该书展示的许多观点可能对于我们的内心而言并不陌生且十分容易接受,因为它是经得起我们经验验证的,只不过我们并没有“自觉”地总结这些经验。在该书的引论中,波斯纳论及了“法条主义”以及它的“不现实”。进而讨论了影响法官判决的“政治的”因素以及其他非法条因素。在第二编中,波斯纳又讨论了影响法官的外部约束和内在约束、法律实用主义。通过观察整本著作的观点和分析,笔者不由的想起了法律现实主义。 的确,《法官如何思考》这本书,从本体论的角度,暗含了现实主义法律观——将法律看作“只是一组事实而不是一种规则体系,亦即是一种活的制度,而不是一套规范。……法官、律师、警察、监狱官员实际上在法律事务中的所作所为,实质上就是法律本身”[3]。 通常认为,法律现实主义具有的局限性在于其仅仅停留在法的现象阶段,而并没有深入到法的本质问题。 关于法的现象问题,西政的葛洪义教授提出过一个很有道理的论断,“法的现象是一种系统的社会调整机制”,是“一个整体的结构性范畴”。他认为法律本身的局限性要求司法活动予以必要的补充。由于:① 法律概括抽象性同调整对象具体性的矛盾以及法律的滞后性;② 法官不可能完全机械适用法律,所以导致“只要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们便能塑造出一部作为最高立法智慧而由法官机械地运用完美无缺的法典”成为不可能。因而,法律现象绝非文本,而应是对于法律的理解、解释和运用。[4] 说实话,这点对于法律、法律现象的看法,同波斯纳的观点十分类似。 《法官如何思考》暗含现实主义法律观的法律本体论思想,是否具有“仅仅停留在法的现象阶段”的局限性? 这不得不让我想起一段有关本质和现象的论述:本质是“表示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的认识深化的概念”。现象是“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可以了解到的客观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本质是“多层次、多等级的”,“由现象到本质,由所谓初级本质到二级本质,不断深化,以至无穷”。[5] 这意味着,现象和本质总体上而言是一对相对的范畴。只有相对于现象的本质和相对于本质的现象,而不会存在孤立的本质或孤立的现象。因此,简单地断言现实主义法律观没有探讨本质问题,是值得商榷的。 恰恰相反,现实主义法律观自己认为其对于法律现象的解释旨在揭示现象背后的本质。只不过,其揭示的方法,是一种实证的、“经验”的方法,而非抽象的理论推理或是依靠“理性”去发现本质。两种不同的认识论——经验论和唯理论——自然会得出截然不同的本质。因此,笔者认为,《法官如何思考》基于一种经验论,其自然不是地简单停留在现象层面。古希腊,柏拉图在讨论人治还是法治的过程中指出“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个人都真正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做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休止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6]。据此,柏拉图否定了法治,将理想的至善国家寄托于哲学王。 现在,波斯纳指出“在司法场景下,‘法律’只是法官借以形成自己决定的一些最广义的材料。”法官“被迫偶尔——实际上相当频繁——依赖其他判决渊源,包括他们自己的政治观点或政策判断,甚至他们的个人特性。”[7]据此,其否定了“法条主义”。 波斯纳否定“法条主义”,基于实证的方法。实证的方法,或者说实证主义,我认为是经验论的发展。其不同于空洞的思辨,研究“真实、有用、肯定和精确的知识,即关于完全可由经验加以实证的现象的知识。”[8] 波斯纳在《法官如何思考》第一章中论及的司法行为的九种理论都是实证主义的。而其撰写此书的目的,也正在于提出一种“实证的审判决策理论”。因此,实证的方法可以说是贯穿于波斯纳整本论著的始终。实证的方法需要研究对象,即上述所谓的“完全可以由经验加以实证的现象的知识”。波斯纳担任了27年联邦上诉法官,因而不会缺乏这些研究对象。基于此,该书在实证方法的运用、实证材料、实证材料的分析以及见解的深度方面,都让人十分满意。 波斯纳将《法官如何思考》这本书界定为法律心理学著作。而且,其在引论中提及:“正因为我的重点在心理学,导致我冠名此书《法官如何思考》而不是《司法行为》”[9]。 笔者也认为波斯纳将此书定位在法律心理学范畴是适当的。其在论述的过程中,主要是对法官心理和思维过程的分析。这符合心理学法学的研究方法。 “心理学法学是以心理现象为特征的法学总称,在西方法学史中属于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又称社会心理学法学派。”彼得拉日茨基——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心理学法学家——认为“法律现象是由独特的心理活动构成的,法可以分为实在法与直觉法,后者就是以心理活动为基础的法。”[10] 但总体来说,笔者更倾向于将波斯纳的《法官如何思考》这本书,认定为实证主义与心理学法学的结合。如采取更为清晰而严格的说法,我认为波斯纳的思维方式既是实证主义的又是心理分析的,是实证主义和心理分析的完美结合。 该书中,许多依靠实证的心理分析十分到位,让人不得不在此提及: 1、有关第一章中有关司法行为九种理论中的“战略理论”的阐述; 2、第二章中有关法官作为劳动力市场参与者的需求的分析(笔者概况:尊重、闲暇、名声、做个好法官等); 3、第五章中有关仲裁者分清是非的倾向的分析; 4、第六章有关法官薪水和职任分析。 当然,波斯纳在该书中值得一看的阐述远远多于笔者所列举的,上述列举的仅是笔者认为尤其到位的分析。 波斯纳将实证主义和心理分析结合运用的思维方法其实还是十分符合美国的现实主义哲学的。在实务中,这一思维模式也是值得借鉴的。不过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可以狭隘的理解心理分析方法,将其理解成对于他人心思的揣测。 其次,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笔者发现,许多心理现象其实是我们熟知的,因为确有苏力老师说的“恍然大悟”的感觉。这说明,在实践中总结、概况法律现象及其背后的心理学因素是重要的。这是一切的基础。 第三,对比自身的学术研究方法。本书的实证方法确实十分具有借鉴价值。理论研究要联系实践经验是我们主流声音中老生常谈的,但说归说做归做,最终还是得向唯心主义国度的人们学习。因为人家就是做到了,在我们仍然“空对空”的时候做到了。波斯纳的《法官如何思考》,其第三章、第四章皆论及了司法立法这一问题。他说“法官实际拥有的立法权,尽管消极,还是相当大的”。这点笔者十分赞同,谈一下自己的感想: 首先,笔者由此想到了“解释主义法律观”。——将法律看作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法条本身),认为主体遵守、执行和适用的,都是已经被解释过的规则和行为,因为规则和行为并不是“自明的”。据此,司法者通过自身解释法律的(有一些解释完全可以理解为立法性质的解释)过程实现司法立法将是不可避免的。 其次,法条主义或是形式主义,虽然在司法技术方面无可厚非,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往往被指责缺乏司法智慧。而其造成的现实问题——诸如个案不公、没有协调好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将使得司法者倾向于不可能成为完全的法条主义者。况且,法律规则事实上也给予司法者许多裁量权,诸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司法者依据这些原则、法律规定背后的目的等做出表面上与法条不一致的判决,通常被认为是其权衡利弊、尽职尽责的体现。 最后,就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虽然在理论上是关于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但实质就是一种立法。而且甚至比立法更具实效。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甚至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想当初《合同法》立法时,这一原则在草案中被几度增删,最终还是未能写入立法。现在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这一原则虽然符合国际立法潮流和现实需要,但还是被套上了司法立法的帽子。从根本意义上讲,美国的实用主义,“不过是一种确定方向的态度。‘这个态度’不是去看最先的事物、原则、范畴和假定是必须的东西;而是去看最后的事物、收获、效果和事实。”[11] 司法实用主义,即是波斯纳在书中所说的“依据司法判决可能产生的效果作决定,而不是依据法条或判例的语言,或依据更一般的先前存在的规则。”[12] 事实上,中国的许多司法者也可以算是司法实用主义者了,他们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是法条主义的。在审理案子时,不少法官一旦有了自己的想法和利益平衡方案,他们会在判决书内做出表面上不同于法条主义的决定和分析。如果能够使用调解结案,他们一般都会尝试这一方式。除去司法政策和便利的因素(写调解书总是要比写判决来的容易和没有风险),法官调解结案,让当事人之间协商平衡利益,进而达到个案公平也是一种实用主义。 波斯纳对于法官的以下论述笔者比较有感触: “法官是法律人,他把律师夸大论证和语词力量的习惯也带进审判来解决分歧。但他们比律师更少为语词迷惑,因为他们必须在也许是精细平衡的对立论证之间做出选择。还有,他们并非在裁判一场辩论;他们是在寻找理智的解决方案,而这推动着他们要超出律师间的斗嘴,去看看具体的利益得失。”[13] 笔者认识一位老律师,其同时也是一位仲裁员。有一次她仲裁一个案子遇到问题而同我们一起讨论(当然,其基于保密职责不会透露当事人的信息),在场的也有做律师的,发表了许多见解(法条主义的)。可她最后感叹到,作为一个律师,我很赞同你的看法和解决方案,不过,我现在是仲裁员,我解决这个案子如果按照你的方式,估计会有问题。我现在很能感受到法官的苦衷。 是的,即使在中国国,“法条主义的王国”也已经衰落。司法实用主义——虽然没有什么人自觉的给自己贴上这个标签——事实上存在了很多年。[1]、引自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P231-232[2]、参见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P17 [3]、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163 [4]、葛洪义、陈年冰:《现象与意义——法律哲学的若干理论及方法问题》,《学习与探索》1995年第2期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P34 [6]、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10-11 [7]、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P8 [8]、张志伟:《西方哲学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P732 [9]、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P7 [10]、李安:《从心理学法学到法律现实主义》,《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3月 [11]、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P285 [12]、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P37 [13]、理查德•波斯纳著、苏力译:《法官如何思考》,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P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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