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6月16日,创办广东省中药材学校,校址在广州市塞坝口;1974年3月,迁址至浆栏路并更名为广东省商业技校第一分校;1979年9月,改为广东省医药技工学校;1983年,成立广东省医药职工中专学校,与广东省医药技工学校一起办学;1984年,迁址至广州市天河区龙洞;1986年3月,成立广东省医药学校;2002年,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升格为高等职业院校;2003年5月,经教育部备案,正式升格为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5月,经教育部备案更名为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2008年7月,学院顺利通过教育部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2013年11月,成为广东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项目立项建设单位。
历史沿革 药事管理学教研室成立于1994年,基于当时国家药事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产业的飞速发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的日益加强,以及中国执业药师考试设置了药事管理与法规的考试科目,迫切需要对药学专业本科生开展药事管理方面的教育。因此,作为本科药学专业的必修课,药学院开设了《药事管理学》课程。成立之初,兼任教师居多,当时的院党委书记熊仿杰教授,以及姚桂根老师,严伟民副主任药师等都担任过药事管理学课程的教学工作,1995年起,由徐鹤良教授专职教授药事管理学,并任药事管理学教研室主任。学科特点 药事管理学是药学的二级学科,属于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交叉学科。它的教育与研究除了扎根于药学及其分枝学科之外,更集中于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全面体现了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价格、信息、检验等诸多管理与实践,普遍受到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关注,是一个其他学科所无法替代的学科。目前人员组成与教学、培养任务 现药事管理由4名老师组成,1名副教授,3名讲师。主要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1门《我国药品监督管理相关法规》的教学工作;开设本科生课程11门,包括药学院药学专业、复旦学院、生科院生技班以及其他院系的《药事管理学》、《药物经济学》、《医药市场营销学》、《医药伦理》、《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医药企业管理》、《国际医药贸易》、《医药伦理学》、《国家药物政策分析》、《药品知识产权》、《药学生执业生涯规划》等;还承担复旦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药学专业和药事管理专业两个专业10余门课程的教学;以及中国执业药师考试一个考试科目上海地区的考前培训与部分继续教育,药师职称考试的考前培训。发表教学研究论文4篇。 迄今为止,已培养硕士研究生7名,目前在读硕士研究生10名(课程班学生未计入)。主要科研任务 近五年来,主持与参与多项国家药事管理法规和药物经济学方面的研究项目,如“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管理立法和监管机制的研究”,“上海市药品评价性抽样检验评估体系的研究”,“国家药物政策中诸元素的协调与发展”,与新加坡国立大学合作“新加坡、中国、韩国骨关节患者的生活质量测量的研究”,“家庭过期药品处理课题研究”,“国家药品管理法修订战略研究”,“健康中国2020战略研究”,“国家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研究”等,2006年至今的课题科研经费近30万元;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0余篇。教材与专著编写 近年来,参与编写或担任副主编编写的本科生教材,包括人民卫生出版社的《药事管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的《药事管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医药市场营销学》、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的《医药市场营销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的《药物经济学》、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的《药物经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的《药学概论》、人民卫生出版社的《临床药学导论》等,专著2本和参与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大纲和《药事管理与法规应试指南》的编写;以及校内教材《药事管理概述》和《药事管理法规》。目前,有教师担任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课题组成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药品价格评审中心专家,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专家,上海市基本药物遴选专家等的工作。学科发展展望 药学院搬迁张江,给药事管理学科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虽然,我院药事管理学科的建立,稍晚于其他兄弟院校,起步较迟;但是,发展的起点不低。鉴于我国药事管理学科发展的现状,拟着手走内涵发展的道路,依托复旦大学具有综合研究型大学的优势,着力提升自身的研究水平,争取在完善药事管理法律体系的理论与实践方面,以及建立药事管理学研究方法学方面有所突破,为我国药事管理学科的发展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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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21年11月12日,《故事会》没有停刊。
1963年7月,《故事会》创刊,为双月刊。
1964年6月~1974年2月,停刊。
1974年3月,《故事会》改刊名为《革命故事会》。
1979年1月,《革命故事会》恢复原刊名《故事会》,由著名书法家周慧珺题写的“故事会”刊名正式使用。
栏目方向
《故事会》以发表反映中国当代社会生活的故事为主,同时兼收并蓄各类流传的民间故事和经典的外国故事。在坚持故事文学特点的基础上,塑造丰满的人物形象,提高艺术美感,努力追求口头性与文学性的结合,力求每一篇故事都好读、易讲、能传。
《故事会》特色栏目有:法律知识故事、开卷故事、外国文学故事鉴赏、网文热读、幽默世界、新传说。
读者好 故事会 一般是初中生的学生看的 读者》杂志创刊于1981年3月,是甘肃人民出版社主办的一份综合类文摘杂志。原名《读者文摘》,1981年创刊时的《读者文摘》只有48页,而且是双月刊,新闻纸黑白印刷,售价三角。杂志创刊一年,发行量达到16万,1982年底,发行量达到42万,1983年,发行量突破136万。然而《读者文摘》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1982年初,美国《读者文摘》来函指出:甘肃人民出版社使用《读者文摘》中文名是不正当的,不符合国际版权协定。中美两家《读者文摘》长达数年的版权之争从此开始。从1990年开始,中美两家《读者文摘》的版权之争再次升级。1992年美国《读者文摘》委托律师行致函中国《读者文摘》,要求停止使用中文商标《读者文摘》。 后为化解与美国《读者文摘》发生的版权纠纷,1993年3月号《读者文摘》刊登征名启示,在读者中引起强烈反响,共收到应征信十万多封。信中提到新名有:读者、读友、读者之家、谈天说地、共享等等。最后使用了《读者》一名。1993年第七期,《读者文摘》正式改名为《读者》。故事会》1963年7月创刊,目前已累计发行了3亿余册,阅读人数15亿以上读者看的更有味道一些 涉及的范围相当广
如果想做一个思想深刻、道德高尚的人,可以看《读者》,它主要是讲述性的,一般是真人真事故事会,也会涉及一些人生道理,但它主要以故事为主,有部分是虚构的
故事会是1963年创刊的
1.朝阳农学院历史沿革1969年沈阳农学院(农田水利系)改建为柏山共产主义大学1970年柏山共产主义大学、辽宁省水利学校、朝阳农业学校、朝阳农业机械化学校、朝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合并组建朝阳地区五七农业科技大学1952年辽宁省农业合作干校创建1959年辽宁省农业合作干校更名为朝阳农业学校1960年朝阳农业机械化学校创建1973年朝阳地区五七农业科技大学改建为辽宁农学院(朝阳分院)1974年辽宁农学院(朝阳分院)改建为朝阳农学院1977年朝阳农学院撤销1978年朝阳农学院(原沈阳农学院部分)并入沈阳农学院沈阳农学院、辽宁农学院参见辽宁:“沈阳农业大学(沈阳农学院-辽宁农学院-铁岭农学院-瓦房店农学院)历史沿革”1978年朝阳农学院(原朝阳农业学校部分)改建为朝阳农业学校1978年朝阳农学院(原辽宁省水利学校部分)改建为辽宁省水利学校辽宁省水利学校参见辽宁:“辽宁省水利水电学院(东北水利专科学校)历史沿革”1978年朝阳农学院(原朝阳农业机械化学校部分)改建为朝阳农业机械化学校2.旅大农学院(辽宁农业机械学院)历史沿革1960年辽阳工学院(农机系)改建为辽宁农业机械学院辽阳工学院参见辽宁:“辽阳工学院(辽阳工业专科学校)历史沿革”1962年锦州工学院(中专部)并入辽宁农机工业学校1962年辽宁农业机械学院(部分)改建为辽宁农机工业学校1962年辽宁农业机械学院撤销1962年辽宁农业机械学院(部分)并入锦州工学院锦州工学院参见辽宁:“辽宁工业大学(锦州工业专科学校-锦州工学院-辽宁工学院)历史沿革”1970年沈阳农学院(农机专业)、辽宁农机工业学校、铁岭农业机械学校合并组建辽宁省农业机械化学校1973年辽宁省农业机械化学校改建为辽宁农学院(农业机械化分院)1975年辽宁农学院(农业机械化分院)、旅大农机科研所、旅大农机学校、旅大农科所、旅大农业技术训练班合并组建旅大农学院1977年旅大农学院撤销1978年旅大农学院(部分)改建为辽宁省农业机械化学校,其后参见辽宁:“大连海洋大学(大连水产学院-大连水产专科学校)历史沿革”1978年旅大农学院(原沈阳农学院部分)并入沈阳农学院沈阳农学院、辽宁农学院参见辽宁:“沈阳农业大学(沈阳农学院-辽宁农学院-铁岭农学院-瓦房店农学院)历史沿革”辽宁省农业机械化学校(原铁岭农业机械化学校部分)改建为(复校)辽宁省铁岭农业机械化学校辽宁省铁岭农业机械化学校参见辽宁:“沈阳市农业专科学校-沈阳市农业大学历史沿革”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已经没有一本二本的概念了。沈阳农业大学是辽宁省与中央共建的全国重点大学也是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建设高校之一。学校组建于1952年。沈阳农业大学坐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沈阳市,东与世界文化遗产清福陵毗邻,南与沈水浑河相望,北倚天柱山。校园环境幽雅,风景秀丽,人文气息浓厚,教学、科研条件优越。
沈阳农业大学(Shenya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简称沈农或沈阳农大,是国家首批建设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试点高校,国家首批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高校,国家“特色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高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实施高校,辽宁省一流大学重点建设高校。 由当时的复旦大学农学院(茶叶专业除外)和沈阳农学院部分专业合并而成;1985年10月,更名为沈阳农业大学,邓小平同志亲自为学校题写了校名。 截至2021年9月,学校占地面积10246亩,科研用地6240多亩,拥有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10个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21个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点;3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3个农业部重点学科、7个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学科、27个辽宁省重点学科。
沈阳农业大学院系专业设有农学院、植物保护学院、土地与环境学院、园艺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畜牧兽医学院、林学院、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工程学院、水利学院、生物科学技术学院、食品学院等院系,设有农学、应用气象学、生态学、农村区域发展、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中草药栽培与鉴定、草业科学、农林经济管理、会计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等专业。王牌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植物保护、农学、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 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园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示范性专业:植物保护、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动物科学 辽宁省首批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食品科学与工程、植物保护、环境科学、林学辽宁省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农林经济管理。质量工程 截至2019年10月,学校现有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和综合改革试点专业5个,国家卓越农林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改革试点项目2个,涵盖8个专业,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1门,国家级优秀网络课程2门,国家级农科教合作人才培养基地4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教育部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1个。辽宁省优秀教学团队9个,省级特色、重点支持和转型发展、创新创业教育试点专业41个,辽宁省首批一流本科教育示范专业11个,辽宁省精品课程21门,辽宁省精品资源共享课16门,辽宁省视频公开课2门,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4个,省级大学生实践教育基地14个,省级虚拟仿真实验项目2个。校内外教学实习基地176个。2000年以来,获得国家级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省级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51项,省级以上各类教学研究项目170项。
师资力量 数据截至2019年10月,建校以来,一大批海内外知名学者先后来校任教。自1990年以来,已有257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学校现有教职工1729人,其中专任教师1250人,教授187人,副教授334人,博士研究生导师202人和硕士研究生导师577人。专业教师中有院士2人,特聘院士5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2人,万人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青年长江”、“优青”等国家级青年人才6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3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1人,国家级教学名师1人,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3人,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3人,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1人,教育部创新团队1个,农业部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1个,农业部“神农计划”人选2人,辽宁省“院士培养工程”人选1人,辽宁省首批高端人才引进工程1人,辽宁省攀登学者7人,特聘教授20人,辽宁省优秀专家10人,辽宁省“兴辽英才计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2人,青年拔尖人才12人,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1个,辽宁省学科评议组成员18人,辽宁省教学名师21人。一支以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导师为骨干、以具有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师为主体的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已经形成,学校具备了发展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进行多学科联合科技攻关的基础和优势。书籍资源截止到2018年末,拥有125万本图书。截止到2014年七月,共有112万本纸质文献、31888本电子杂志、200,000本电子书籍、13797本古籍、 CNKI、维普、万方、 ScienceDirect、 EBSCO、 Wiley等24个国内外语料库。《沈阳农业大学学报》是沈阳农业大学创办的一种综合性的农业科技学术刊物,自1956年创办以来,一年六期,出版的国际连续刊物编号为 ISSN 1000-1700。主要刊登农业工程,植物学,园艺,农业资源利用,植物保护,动物科学,生物学,林学,食品科学等。
中国农业科学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
中国棉花
种子
S 综合性农业科学1. 中国农业科学 2.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 3. 华北农学报 4.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5. 华中农业大学学报6.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 7. 福建农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8. 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 9. 扬州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10.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11. 华南农业大学学报 12.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13. 西南农业学报 14. 江西农业大学学报 15. 河南农业大学学报16. 吉林农业大学学报 17. 安徽农业科学 18. 上海农业学报 19. 中国农学通报 20. 沈阳农业大学学报 21. 西北农业学报 22. 四川农业大学学报 23.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 24. 江苏农业科学 25. 江苏农业学报 26.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 27.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8. 浙江农业学报 29.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30. 广东农业科学 31. 甘肃农业大学学报 32. 湖北农业科学 33. 新疆农业科学 34. 广西农业生物科学 35.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 36. 贵州农业科学 37. 河南农业科学 38. 新疆农业大学学报S1农业基础科学1. 土壤学报 2. 水土保持学报 3. 土壤 4. 土壤通报 5. 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 6. 水土保持通报 7. 水土保持研究 8. 土壤肥料(改名为:中国土壤与肥料) 9. 生态环境 10. 中国水土保持 11. 中国生态农业学报S2 农业工程1. 农业工程学报 2. 灌溉排水学报 3. 农业机械学报 4. 节水灌溉 5. 中国农村水利水电 6. 干旱地区农业研究 7. 农机化研究 8. 中国农机化S3,5 农学,农作物1.作物学报 2.中国水稻科学 3.麦类作物学报 4.玉米科学5.杂交水稻 6.棉花学报 7.中国油料作物学报 8.大豆科学 9.种子10.核农学报 11.农业生物技术学报 12.中国棉花 13.作物杂志 14.植物遗传资源学报 15.中国烟草科学 来源于:2008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开场白】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对象】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立论基础】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例外考量】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核心观点】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为什么?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感叹】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2011-5-2
以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为起点,中国法制历史传承四千余年,其总体的发展脉络、相互间渊源继承关系是异常清晰的。
不过,四千多年间,朝代不断更替,政权屡经变更。
所以从宏观上观察,各个时期法制的内容、特色也各有不同。
按照发展的阶段及风格特色等粗略的标准来划分,中国法制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早期法制、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和近现代法制三个大的部分。
一、中国早期法制(奴隶制法制时代)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1世纪到公元前476年这一历史阶段。
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
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
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
商取代夏以后也维持了将近五百年。
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20世纪初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比较完备。
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是在西周。
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阶段。
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五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
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
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所以,西周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学习的重点之一。
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
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勃然兴起。
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二、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封建法制时代)
战国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封建王朝的法律制度,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475年至公元1840年这两干余年的法制历史。
自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从此,中国的法律开始由原来的不公开的状态,过渡到以成文法为主体的状态。
在从战国到清代后期这两千多年中,无论是法律理论、立法技术、法制规模,还是法律内容、司法体制等各个方面,都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传统法律文化”、“传统法律制度”,其主体就是在这一时期形成、发展和成熟的。
根据法制发展状况以及在整个法制传承中所起的作用,我们可以把这一漫长的历史时期划分为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1.战国时期。
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
战国时期处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时代的后半期。
而社会变革的许多重要成果,中国的许多思想文化精华都出自这个时期。
与春秋时期相比较,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立”。
在法制方面,
“立”主要表现为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以更成熟的形式建立起来。
其中,战国初年魏国李悝(音亏)制定的《法经》,就是战国时期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
另外,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
2.秦汉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时间上包括自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这段历史时期。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
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
在中国历史上,战国时代和秦代是法家学派最活跃的时期,而法家理论得到完整的实践,也仅仅是在秦代。
所以,从整个中国法制史上看,秦代法制特色是极为鲜明的。
自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以后,许多以前鲜为人知的秦代法律得以重现于世。
从这些珍贵文物资料中可以看出,秦代的法治观念极深,法律制度也很严密。
在两汉(西汉、东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在秦代法制的基础上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从总体上看,汉代的法律制度呈现出阶段性的特点。
也就是说,汉代法律体制,从风格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
前期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主要是“汉承秦制”,就是在秦代留下的法律框架内进行局部改造,形成了一套与秦代法制有根本差别的法律体制;后期则是指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在指导思想上接受儒家的理论,使儒学成为官方的、正统的政治理论,从此,汉代的法律制度在理论、制度上开始“儒家化”。
经过“儒家化”以后的法律制度,在许多方面不同于秦代及汉初的法家化的法律。
而且,汉代以后的中国古代法律,都是沿着汉代儒家化的方向逐步发展的。
所以,汉代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也具有重要地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大动荡的时代,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221年曹魏立国到公元581年隋文帝结束南北分裂、重新统一中国这段历史时期。
在这段时间里,虽然政权快速变更,局势持续动荡,但法律制度仍然在动荡的年代里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首先,立法技术不断提高,法律理论也有明显发展。
其次,具体法律制度的儒家化得到加强。
一些重要的制度,比如“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已经成为成熟的制度。
这一时期法制的发展与进步,为隋唐之际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奠定了重要基础。
4.隋唐时期。
这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型阶段。
在时间上包括从公元581年隋代建立到公元960年宋代建立以前。
隋唐之际是中国古代社会的鼎盛时期。
从夏代以后,经过近三千年的积累,中国古代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已经成熟,各种社会体制也进入了比较和谐的阶段。
所以唐代的政治、经济、文化各个方面都达到了中国古代的顶峰。
这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由于有几千年的立法、司法经验作基础,隋唐的立法技术得以进一步提高,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优秀法典相继问世。
在法律内容上,汉代中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过程,持续了八百余年,到隋唐时期终于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儒家学派的一些基本主张被精巧地纳入成文法典之中,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的特征,在隋唐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同时,经过几千年的实践探索,中国古代的司法体制、诉讼制度也在此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应该特别提出的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代法制,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最高水平。
《唐律疏议》也就成为中国古代法制、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在中国法制史和世界法制史上都具有重要地位。
所以,唐代法制、《唐律疏议》自然是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点。
5.未元明清时期。
这是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极端专制的时期。
在时间上包括自公元960年北宋建立到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这段历史时期。
宋代以后,中国的社会结构包括法律制度,在隋唐时期所确立的基本框架内,仍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宋、明、清时期,基本法典仍是国家法制的基础。
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主体框架,仍然由《宋刑统》、《大明律》、《大清律》等基本法典确定,但是敕、条例等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却发挥着实际而具体的调节作用。
在封建社会后期,“律”规定着大原则,而“效”、“例”则从各方面进行补充和小幅度的修正。
作为大原则的“律”相对稳定,较少修改,而起实际作用的附属立法,则因时因地频繁修订,此所谓“律垂邦法为不易之常经,例准民情在制宜以善用”(清朝祝松《刑案汇览·序》)。
这种立法上的变化说明,在经过了几千年的积累以后,到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统治者已经能够更加娴熟地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
同时,从唐代“安史之乱”以后,中国古代社会开始由盛而衰,一些封建社会体制所固有的矛盾不断激化,导致整个社会体制开始扭曲。
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的重心也开始向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的方向倾斜。
宋代的编效、明代的廷杖和宦官特务统治、明清之际盛行的“文字狱”等,都是这方面的具体反映。
此外,元代和清代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和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也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三、近现代法制
中国法制史的第三大部分,是近现代法制。
从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
在内忧外患之中,中国社会也开始了艰难的转变。
从法律上看,这种转变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律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
一般来说,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变迁,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清末变法修律。
在中国,习惯上把1840年鸦片战争至1911年清代灭亡这段时间称为“清末”。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由一个 *** 独立的国家,沦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
在这段历史时期内,虽然清代 *** 表面上继续维持着对中国大部分地域的统治,但在一些沿海地区和通商口岸,实际上丧失了国家领土 *** (如在香港),或是丧失司法管辖权(如在华领事裁判权)。
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就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一个法律表现。
同时,在1840年以后,特别是在清 *** 存在的最后十年(即1901至1911年)中,清 *** 被迫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进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对清代原有法律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
从此,中国的法制踏上了近代化之路。
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的转折点,从这时开始,中国由古代法律体制向近代法律体制过渡。
所以,清末变法这一部分也应该是学习、研究中国法制史的重点之一。
2.南京临时 *** 时期。
1911年10月,中国爆发了著名的辛亥革命,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南京临时 *** 宣告成立。
在以孙中山为核心的革命党人的领导下,南京临时 *** 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
3.北洋 *** 时期。
1912年3月,袁世凯篡夺了中华民国政权,在北京建立了由北洋军阀控制的中华民国北京 *** ,人们习惯上称之为“北洋 *** ”。
北洋 *** 是军阀政权。
为应付各种需要,北洋 *** 也曾进行了立法活动。
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为以后南京国民 *** 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
4.南京国民 *** 时期。
从1927年到1949年,是 *** 建立的南京国民 *** 统治时期。
南京国民 *** 建立以后,也曾进行了广泛的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形成了“六法体系”。
但 *** 政权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双重性特点,即便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在普通法领域比较规范,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特别是在特别法领域,采用的是 *** 裸的暴政。
在通常的中国法制史体系中,1921年以后中国 *** 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所创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法制发展,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其中,中国 ***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地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的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法制成果,同时也留下了很多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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