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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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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权研究论文

农民工人权保障研究论文 一、农民工的人权现状 人权就是人的权利, 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 不可被他人非法无理剥夺, 也不得由本人转让的权利, 是人按其本质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美国著名学者路易斯·亨金在《权利的时代》一书前言中指出: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 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农民工是具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 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进城务工人员, 是具有农民身份的工人。农民工是一个新的社会阶层, 是一个在社会资源分配上具有经济利益的贫困性、生活质量的低层次性和承受力的脆弱性的特殊社会群体。在现实中农民工的人权普遍受到侵犯。 1、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无保障。 由于种种因素的存在, 使得农民工自身受教育权无法实现, 其子女也无法享受平等的教育资源, 无法同城市居民的子女平等地就学。 2、农民工的劳动就业受歧视。在现实生活中, 农民工遭遇的就业歧视日渐明显, 一方面出现就业机会不平等。另一方面即使就业能平等, 由于没有城市户口, 他们遭遇了"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时"、"同工不同权"的歧视。 3、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他们无法与城市职工一样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保险的保障。 二、对农民工人权进行保护的必要性 1、农民工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但却得不到对等的利益补偿。贫富差距拉大、分配不公等消极因素使得他们的人权状况日益恶化。为了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我们必须关爱、保护、救助弱势的农民工群体, 积极保障他们的人权权益。 2、从党的十七大报告可以看出党对农民工人权的关怀和重视。比如: 健全学生资助制度, 保障经济困难家庭、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 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 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 完善和落实国家对农民工的政策,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完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 健全社会救助体系; 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 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 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完善信访制度, 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坚持安全发展,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发挥非政府人权组织对农民工人权的保障的作用 对农民工的人权保障,要从多方面进行。如加强人权立法,倾斜保护弱者、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确保司法公正等。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局限性等原因,只依靠政府的一己之力并不能完全有效的解决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因此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一)政府自身的局限性 尽管以政府为主体的保障农民工人权的工作已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政府的一些局限性也越来越明显,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行为的持续性难以保证。2:政府保障工作难以细致化。政府从事农民工维权的人员是有限的,有限的人力很难保证将工作做到实处,这样容易对工作效果产生负面影响。3:政府机构的层级性特征不仅很容易导致官僚主义,而且妨碍信息流转,容易导致工作 中的信息失真。4:由于腐败的存在,政府机构的效率值得怀疑,很难保证其掌握的资源真正有效的用于农民工的维权工作。 (二) 非政府组织在农民工人权保障工作中的优势 非政府组织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导下进行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致力于社会 公益性事业的社会中介组织。非政府组织这种特有的性质,使它们能够在对城市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相对于市场体制中的企业组织和国家体制中的政府组织具有更多优势。 1:价值取向方面的优势。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的组织使命和活动目标都是社会公益性的,贯穿的是利他主义和人道主义,致力解决的是非主流社会组织,相对于政府或企业的反应式行为模式,非政府组织可以持续不懈地致力于特定问题的解决,这使得非政府组织在特定工作中能成为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组织,从而成为政府或企业在解决一些重大社会问题时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 2:可以降低解决社会问题的成本。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它们的活动能够减少交易成本。非政府组织依靠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公民的社会责任感,从自己身边的事做起,从我做起,将产生的社会问题,以一种社会的方式解决,从而降低行事成本。 3:有利于促进社会融合。由于非政府组织既没有企业那样的营利目标,也不像政府那样需考虑税收、安全等多方面事务,所以可以用主要精力为边缘社会群体服务,将他们带入经济、政治与社会发展的主流。 4:承担风险的优势。作为民间团体,非政府组织便于从事一些有风险、前景不明确的活动,在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其方法可以为政府或企业所采纳推广,这种先导作用,使得一些受地方历史、传统、文化以及政治等条件影响和限制,政府不便于推行的活动的开展成为可能。 以上所指出的这些优势是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农民工维权中大显身手的有力保证,而具体操作中还需要政府建立一套适应我国当前国情的法律环境和组织制度环境。 (三) 非政府组织对农民工人权的保护 1:建立一个"四位一体"的非政府组织。当前,农民工的人权保护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工会组织、人权研究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在农民工人权保护过程中也发挥了一定程度的作用, 相应弥补了社会政策的缺位。建立一个"四位一体"的非政府组织无疑是很有必要的。所谓"四位一体"的非政府组织是指该组织成员由政府委派人员、律师、记者、学者组成, 他们分别代表党和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社会舆论、人权问题研究会对农民工人权保护问题的关注。该组织实行给农民工发放会员证的方式, 为农民工维权提供全面的服务。 2:进行阶段性、地域性的义诊活动。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 农民工承受疾病风险的能力较低。一旦生病,面对庞大的医疗费用, 农民工往往放弃看病, 结果导致病情加重, 直接影响到身体健康。还有, 大量的职业病严重损害了农民工的身体健康, 他们的总体身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所以实行阶段性、地域性的义诊活动是适宜的, 为农民工提供充分的医疗服务, 切实帮助他们维护健康权。 总而言之,解决城市农民工人权问题的任务十分艰巨,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开辟多种渠道,逐步加以解决。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随着农民工自我脱贫能力的增强和社会参与能力的提高,伴随着非政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就业的扩大,城市农民工人权问题必将得到极大程度的解决。

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于1986年通过联邦国会颁布的法律而建立。委员会由主席及5位专员组成,专员包括人权专员、种族歧视专员、残疾人歧视专员、原住民社会正义专员、性别歧视及年龄歧视专员(处理影响妇女权利的问题);整个委员会有近100名工作人员。 人权委员会致力于增进澳大利亚社会对人权的保护和理解, 解决广大民众和团体实际遇到的人权方面的问题,尤其重视种族、性别、年龄、残疾以及土著人等方面的歧视问题。执行5项不同法律:1975年的种族歧视条例;1984年的性别歧视条例;1986年的人权与机会平等委员会条例;1992年的残疾歧视条例;2004年的年龄歧视条例。据说年龄歧视条例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 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政府之外。它不是执法或司法部门,不能对个人进行处罚,而是通过教育公众, 提高公众的人权意识, 自愿地改变行为和态度。委员会通过国内立法,促进国际人权公约的贯彻落实,这些公约包括:公民及政治权利的公约、反对雇佣及职业歧视公约、反对儿童歧视公约、残疾人权利宣言、智障人士权利宣言、消除宗教信仰各种歧视宣言。委员会的责任和功能包括:解决个人歧视投诉、违反联邦人权法方面的投诉、涉及人数众多的或与政策相关的歧视;对具有全国性的重大问题进行公开听证;对涉及人权方面的案件向法院提供独立性的建议;协助国会和政府完善法律、项目及政策并提出建议;对人权和歧视问题进行协调和调查;在学校、工作场所、社区开展人权教育。 讨论还比较积极,希望能对今后合作有积极促进,干预更有力度、开展普遍人权教育培训、更广泛国际国内交流。

《“权利”一词在近代中国的跨语际实践》 刘小妹 来源:中国法学网 【关 键 词】“rights” 权利 民直【作者简介】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与西方原生的权利观念相去天壤,这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站在什么立场、用什么方式去解读这种“差异”,以及我们如何去认识“差异”的历史意义。在方法论意义上,笔者希望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形成的研习,尽可能做到摒弃“西方中心观-中国中心观”或“传统-现代”的范式[1],力图从具体的“语境”[2]出发,进行客观的解读。即便客观解读,也有不同的角度。笔者曾经在《中国近代宪政理论的特质研究》一书中,对中国近代民权、自由和权利观念的发生及特点进行过初步的考察,那时的关注角度偏向于对“差异”本身的解读,即对差异产生的历史语境以及差异的具体内容的认识。本文拟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着力转向对权利发生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准确的说,是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这是受到刘禾(Lydia H. Liu)《跨语际实践》一书的启发。因为,无论是过分地强调“差异性”,还是极力地坚守“中国性”,按照海外后殖民研究的代表性人物、著名汉学家周蕾(Rey Chow)的观点,它都或多或少地是以一种变相的形式重复了它所摒弃的西方的“霸权”色彩,[3]因为它都暗含着以西方为参照系,或者视西方为权威性典则。因此,只要着力强调呈现“差异”,那么无论文本如何小心地避免对中西进行好与坏、优与劣、先进与落后、传统与现代之类的价值判断,阅读的受众仍然很容易在差异与优劣之间建立想像的关联。所以,本文拟将研究的重心置于对差异的历史意义的解读。即将“不同语言在翻译活动和跨语际的实践中发生的交往”视为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并以此解读权利翻译和权利观念形成过程中的“自身历史的话语空间”。[4]一、对“right”的翻译“语言问题在中国的现代性想像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中国现代史的研究必须考虑到跨语际实践的历史”。[5]由是,本文对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考察便始于对西文“rights”的翻译及选择过程。(一)《万国公法》对“right”的翻译:权利近代政治法律词汇大都是假日文而译,而恰恰“权利”这一重要的法律术语是直接从古代汉语翻译来的。首次用“权利”一词对译西文“right”的是1864年刊印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主译的《万国公法》,这已为学界取得共识。[6]然而,丁韪良本人在1862年翻译《万国公法》的过程中,曾对“right” 这个词的译法有过长久的困惑,并直言以“权利”对译“right”仅是权宜之计:公法既别为一科,则应有专用之字样。故原文内偶有汉文所难达之意,因之用字往往似觉勉强。即如一“权”字,书内不独指有司所操之权,亦指凡人理所应得之份;有时增一“利”字,如谓庶人本有之“权利”云云。此等字句,初见多不入目,屡见方知不得已而用之也。[7]此处一个“不得已而用之” 体现了丁韪良内心的真实感受,因为他和他的翻译团队都熟谙古汉语,深知“权利”一词难以准确地传达出西文“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如此,要贴切理解丁韪良对“right”的翻译,我们有必要对西方及古汉语中“权利”一词的具体含义作些简要探究。根据列奥?施特劳斯的考察,西方的权利观念经由了一个从“自然权利”向“人的权利”、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过程,[8]因此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有三个层面的意义:第一个层面是自然正当性,即在道德和价值领域,权利被等同于“正义”和“善”;第二个层面是人的自主性,即在政治生活中,个人相对于国家具有优先性;第三个层面是利益的合法性,即在法律关系中,合法的利益和诉求受到国家的保护。从词源学上看,古汉语中“权利”一词是个合成词。“权” 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是秤、秤锤,标准、尺度,权衡、衡量,[9]这是基本字义;其二是通权达变,即与“经”相对的“权”。[10]“利”是一个与“义”相对的范畴,指利益、收益、好处等。在儒家的“经权”之别和“义利”之辨中,虽然并不全然否定“权”和“利”,但在价值评价上确乎是重“经”而轻“权”、重“义”而轻“利”的。尤其是在“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道德设定下,“利”的追求在道德评价上丧失了正当性理据。[11]合成词“权利” 在先秦经典文献中的使用频率并不高,但依然牢固确立了“权势与货财”的基本含义。[12]秦汉以降,“权利”一词在经典性文献中已是随处可见了,其基本含义却是沿袭先秦而不改,比如《史记》中数次使用“权利”一词,其基本含义均为权势和利益。[13]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权利” 的基本含义“权势””、“威势””、“货财”以及“利益”等,在道德评价上均含有贬义,带有较强烈的否定性意味,这在体现汉政治统治理念发展方向的重要典籍《盐铁论》中表现得十分明显。[14]可见,无论是单词“权”、“利”,还是合成词“权利”, 在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传统文化中,都是在与儒家道德理想相对立的语境中使用的,因此都不含有“正当性”的意义。这与西方启蒙运动以来,在道德语境中产生的权利观念可谓大异其趣。熟知西方宪政文化精义,对古汉语亦造意非浅的丁韪良深刻地意识到了这一中西差异的不可化约性,无奈之下他做了一个智慧的取舍:即将权利的道德正当性打包封存,以便尽量将《万国公法》中的“权利”一词置于法律的层面。综上,《万国公法》用代表权力和利益的“权利”来翻译“right”的法律意义,除了在字面上不直接包含“正当”这样的意思外,基本上表达了合法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之意思。[15]但是,在道德层面上,中国传统文化一直把儒家道德伦理作为正当权力和利益的基础,这与近代西方对权利的理解相别甚远。而西文中“right”本身所含有的道德正当性,正是严复所难以舍弃的。(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民直虽然丁韪良本人对“权利”这一翻译并不十分满意,并留下了一段“不得已而用之”的说明,但现实中,随着《万国公法》的流行,“权利”一词亦广为人们接受。直至20世纪初的严复,他重遇了丁韪良翻译“right”时的困惑与无奈,并对“right”本身所包含的道德正当性难以割舍。由于《万国公法》对“权利”的翻译影响甚远,严复早年在翻译《天演论》时,虽然感到这种翻译是有问题的,但依然沿用了“权利” 一词表达英文中rights。此后,在 翻译《群己权界论》时,严复再度思考“rights”的译法,并专门致信与时人梁启超探讨:Rights一字,仆前三年,始读政理诸书时,即苦此字无译,强译“权利”二字,是以霸译王,于理想为害不细。后因偶披读《汉书》,遇“朱虚侯忿刘氏不得职”一语,恍然知此职字,即rights的译。然苦其名义与duty相混,难以通用,即亦置之。后又读高邮《经义述闻》,见其解《毛诗》“爰得我直”一语,谓直当读职…… 乃信前译之不误,而以直字翻rights,为铁案不可动也……rights字,西文亦有直意,故几何直线谓之right line,直角谓right angle,可知中西申义正同。此以直而通职,彼以物象之正者,通民生之所应享,可谓天经地义,至正大中,岂若权利之近于力征经营,而本非其所固有者乎?且西文有born right及God and my right诸名词,谓与生俱来应得之民直可,谓与生俱来应享之权利不可。[16]在严复看来,西方rights是一个复合概念,其中包括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宜”的因素,即“正义”;同时这一概念也包括表层性的显在意义,这就是古汉语“权利”一词所传达的内涵。两层含义中前者是基础性的因而是制约性的,是“体”;后者是受制约的因而是第二性的,是“用”。[17]基于“体-用”的分析结构,对rights的翻译应首要表达“正当”的含义,而中文中“权利”这个词中,无论“权”还是“利”均无“正当”这种价值判断。经过反复求索,严复终妙手偶得一“直”字,是以“直”在古今中外都含有“正当”之谓,便决意将rights译为“民直”或“天直”,并在密尔On Liberty的译本《群己权界论》中,在不同场合分别将rights 译为“民直”、“天直”和“权利”,以准确表达英文rights的复杂内涵 。[18]二、对“权利”一词的接纳丁韪良和严复对西文“right”的理解都基本准确,只是在right所包含的两层含义中,在所谓体用之间,基于两难的困境而作出了不同的取舍。前者出于对现实的考量,舍弃了right的“体”,即道德正当性,故而以“权利”之“用”表达法律意义上的权益;后者基于对学理的真诚,回归了right的深层结构,即正义、正当、善,是而以“民直”之“体”为right的基本含义,辅之以“权利”之“用”表达right的复杂内涵。惜乎“民直”这个译法并没有传播开来,在历史的长河中终于被“权利”的译法所淘汰。单纯从学理上来说,严复对rights的翻译应该是更为准确,但为什么中国人还是选择用“权利”来代表rights呢?要说严复近乎语义学的翻译在实践中未被选择,是因为众人皆蒙昧而不解rights之真义,怕是不妥。[19]在中国的近代,引领舆论的知识分子,都是“开眼看世界”的饱经之士,对中西两造都有相当的智识,对right含义的理解也是丰富而精准的。举如,严复写信与之讨论rights翻译问题的对象梁启超,他在严复至信的同年,即1902年,开始《新民说》的写作。[20]正是在《新民说》里,梁启超至少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权利概念的思路,即自主性意义上的权利、竞争所得的权利和良知意义上的权利,这三种思路预示着三种不同的权利现代性观念,即自主性的权利现代性、竞争性的权利现代性、良知性的权利现代性。[21]梁启超对“权利”三种含义的交织使用,说明他是基本理解right之意的,他无疑也能理解严复“民直”之意,但是他没有采纳严复的意见,依然选择了“权利”一词。为什么呢?将代表正义、正确、应当、适宜等等含义的Rights以带有强力、强制、权势等等含义的权利来翻译,确实造成极不妥当的混淆。因此,在严复和梁启超之后,对“权利”的检讨也一直存在着。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初,清史专家孟森在《独立评论》上发表一篇论《士大夫》的文章,极言“权”与“利”合成一词之害,他说:“今使明明利字,冒以权字冠其上,而导人以争”,则“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他深刻指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的儒家经典已经给“权利”两字赋予了无法逃脱的固有的本土化之意义。在中西之间,被权利的道德性问题纠缠的,还有与严复共称中国自由主义两代领袖的胡适,他在一再对“权利”进行阐释后,不仅得出一个与严复相当近似的结论:“其实‘权利’的本意只是一个人所应有,其正确的翻译应该是‘义权’”;[22]而且还和严复一样在儒家典籍中对这种“义权”的观念进行了引证。如果本文的前述判断是正确的——即从丁韪良到以严复、梁启超、胡适等为代表的近代中国知识分子,不仅准确理解了right的含义及其道德性语境,而且对“权利”的中西之别体悟甚深,对民直、义权等概念亦进行过严格的考辨和审慎的思考,对“权利”一词所造成的极不妥当的混淆也有深刻检讨——那么,对“权利”一词的集体性地选择原因何在?意义何在? 三、对“权利”涵义的重构中国近代对“权利”的选择原因很复杂,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民族的因素都交杂缠绕其间。因此,它远不是一个翻译用词的问题,也不单是对西方权利理念的截取、误读或选择性吸收问题。“权利”在中国近代的发生有着其深刻的历史语境和艰巨的时代使命。因此,本文无意考究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西方的权利哲学,而是将研究的重点置于分析中国近代知识分子是如何通过“操纵”权利这一西方话语来构建他们关于现代民族国家的理论、“权利”怎样作为一种话语策略参与了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理论的创造,以及“权利”如何在被翻译、引述、重复、争论,也就是在一次又一次地被合法化和非法化的过程中,取得其特定的历史意义?[23]简言之,本文考察的不是中国近代知识分子对权利的“误解”,而是暗含深意的重构。而且,这样的重构体现了中国近代权利话语的历史意义和时代特质。近代的中国内忧外患,那些致力于革弊图新的知识分子在精神上是极度痛苦的,但是另一方面,救亡图存的时代主题也赋予了这些知识分子以特有的深沉和担当。这样的历史舞台,这样的时代责任,使他们在接触西方的权利概念和权利哲学时,不得不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体用”范式以及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三个层面对其进行“操纵”式的转化。(一)个人与国家关系权利观念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近代中国,都是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生发并被理解、接受的。众所周知,西方的权利观念源起于“个人主义”政治哲学对公民与国家关系的界定,因此接受了先验的“自然权利”观念。同时,权利成为个人对抗国家的阵地。但是,对于近代中国,虽然时代主题也是“对抗”[24],但对抗的双方不是个人与国家,而是中国与西方。在以国家为整体对抗西方的语境下,民族观被嵌进了自我观,自我观被嵌进了民族意识,即个人与国家之间是“黏结关系”,而非对抗关系。[25]个人与国家之间“覆巢之下无完卵”的黏结关系,使得近代中国对西方的权利观念进行了两个层面的转换。第一个层面是权利主体从个人向国家的转换。权利在中国古汉语中意为“权势和财货”,而这正是民族中国欲在世界民族之林获得独立自主性所急缺的。因此必须对权利在西方文化中所具有的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进行必要的裁剪和改造。首先,是摘除权利的“自然正当性”涵义。原因很直白:自然正当性是西方基于自然法传统而对自然状态和天赋人权的一种理论预设,是先验的;但是,在近代中国把权利的主体置于国家之上后,在殖民与被殖民的现实威逼下,正在丧失家园的我们,不可能认为国家之间存在什么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恰恰相反,在这个优胜劣汰的人世间,国家的权利要靠我们每个国民为之奋斗和争取,绝非什么天赋的、自然正当的。其次,是对“人的自主性”涵义进行改造,即拓展“自主性”的主体范围。对此,金观涛、刘青峰有过分析:法律意义下的权利只要没有进一步赋予道德含义,从合法正当的权力和利益,很容易推出某种范围内权力和利益的拥有者的自主性为正当的理念。例如一个国家享有国际法给与的正当权力与利益,这也意味着它在有关领域中有自主之权。由于“权利”在中文中原有意义是权力和利益,晚清中国知识阶层是从维护国家权力和利益角度意识到国家和群体的自主性为正当。这是用“权利”翻译“rights”的原因。[26]因此,在近代中国享有自主性权利的主体不惟是个人,还有国家和人民。与之对应,权利概念亦衍生出国权、民权和个人权利三个概念。[27]最后,是对“利益的合法性”涵义的消解。虽然,中国人最早接触的便是丁韪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概念,但是在“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则下,国家作为权利的主体其利益是“争”来的,而非法律赋予的。而这一“争”字又恰合“权利”在古代中国所固有的本土化涵义。第二个层面是将权利中“人的自主性”涵义置于民族国家理论框架之下,即手段与目的的转换。近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理解,表面上看涉及到了西方权利中自然正当性、人的自主性和利益的合法性三层涵义,但是这里的个人权利只是把个人从他所在的家庭、宗族或其他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的手段,目的是使国家获得对个人的直接、无中介的所有权。毋庸赘述,这与西方以保障个人权利为目的的政治设计相别天壤。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金观涛、刘青峰在《近代中国“权利”观念的意义演变》一文中对权利的“个人自主性”涵义的考证结果,也不否认中国近代知识分子中存在着对国家及民族主义话语即将被利用来控制个人的焦虑,[28]但是在救亡图存的时代使命下,这些知识分子归根结底都是民族主义者。因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始终被置于个人与国家的价值等级关系中,即“小我”与“大我”[29]的价值位阶中:在个人被视之为小,国家被视之为大的情况下,从个人角度对国家所进行的批评不可能超越一个语言已经事先命名并规定好的等级关系。再加上“大我”的概念赋予国家一种成熟的、主体性的形象,使它在话语层面上取代“小己”作为权利的代理和运作场地。的确,在“小己”和“大己”成为个人与国家的同义词之前,个人已更加紧密地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国家由此对个人拥有更加绝对的占有权。[30]可见,西方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上帝那里解放出来,获得自主性;近代中国的权利观念是把人从家庭的、宗族的传统关系中解放出来,再把人交给国家,以帮助国家“争”得自主性。如此,一方面,在个人与国家的黏合关系下,权利的主体和内涵经过上述两层转换,国家的权利、个人的权利、正当性的权利、自主性的权利、利益性的权利交织组合,造成了中国近代文献中权利一词涵义的含混和漂移;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对权利主体与权利内涵的交错搭配,通过在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内涵之间的游走,知识分子群体为民族中国编织了一条走向现代化的可行之路:赋予个人以自主性,以便将他们从传统关系中解放出了;赋予个人以追求合法利益的权利,并鼓励他们“争”各自所应得之利益,以便国家集结个人之力量、个人之利益谋求独立与富强。(二)社会契约论与进化论、自由主义与功利主义政治哲学西方的宪政与权利理念深深地植根于其社会契约论和个人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土壤之中,因此,这些先验的自然权利,是人之为人与生俱有的,国家(政府)就是为保护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构建的。但是,这样的预设和逻辑都不符合近代中国的国情。在近代中国,没有社会契约、也没有天赋人权,有的是与西方暴力遭遇后的国弱民辱。国家都风雨飘摇人民的生命如何保障,人民的生命都没有保障又何谈财产与尊严。显然,中华民族的权利、中国人民的权利都不可由“天”赋予,而只能靠我们自己去“争”取。因此,严复作为引入西学的一代先师,他放弃了洛克,也没有眷恋于卢梭,而是将几乎全部的认同置于穆勒、斯密的功利主义以及斯宾塞、赫胥黎的社会进化论。因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社会进化论,在关注个人利益的同时,都对“公众幸福”保留着一份关怀,严复只需富含深义地将斯密等人对“公众幸福”的关怀,转移到自己魂牵梦萦的国家力量的关心和考虑之上,便可利用解放出来的个人能力达到集体的目的。同时,严复也很关心对利益一致的观念的培育,他以“一国犹如一身”的比喻说明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认为甲午战败的原因之一,就是因为不能做到“击其头,则四肢皆应;刺其腹,则举体知亡”,[31]相反,将保卫国家的重担落在了“北洋一隅”。既然严复认同功利主义和进化论的政治哲学思想,又认识到了整合自我利益与民族利益的重要性,甚而将个人自由视为“鼓民力、开民智、新民德”一剂良药。这样的严复,是如何从《天演论》到《群己权界论》,萌生了对rights从“权利”到“民直”的转变?我想是出于两本著作的题域限定以及严复本人对学术的尊重。《天演论》涉及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之下,国家如何于竞争中生存的问题,虽然他在此也不满“权利”的译法,但是在民族国家的题域下,缺乏与西方个人权利的对比平台,因此他暂时搁置这个翻译问题。《群己权界论》则不同,它讨论的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而这个题域与西方权利观念中个人与国家关系是比较贴近的,因此,在不涉及民族国家问题时,严复得以将自己的翻译更多地置于纯学术的考虑,也就有了“民直”的译法。严复如果先翻译《群己权界论》,或许他在《天演论》中也不得不放弃“民直”。综上,出于对进化论和功利主义政治哲学的选择和推介,严复及其同时代人的权利观念具备了两个特点。一是,只要遇到民族国家问题,就必需对西方权利的原生涵义有所取舍和改造。二是,中国及中国人的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在优胜劣汰的法则下竞争来的,即梁启超《新民说》中所谓的“竞争性的权利”。当然,这里的“争”不是“上下交争利而国危矣”,而必须将争得的利上下一致地统于国家。(三)“体用”范式“体”、“用”是朱熹哲学中的一对范畴,体是本质,用为功用,一事有体即有用,体用不二。内在本体与外在功用是相互联系的,只要体真正存在,那么功用就会自然而又必然地显现出来。然而,近代以来,“体用”范畴表达的不再是形而上学上的本质与功用的关系,而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它关心的不是合理性,而是其运用于社会的有效性、有用性。“权利”正是在这一“体用”范畴下,从西方移植过来“用”以培育民族国家之“体”的。而严复对rights的翻译,一方面重视了rights的“体”、“用”之辨,即“直”(正义)视为rights的“体”,将“权利”视为rights的“用”,并强调作为底层意义或深层结构的“直”相对于古汉语“权利”涵义所具有的基础性和制约性作用;另一方面,他又忽视了“中体西用”的体用大背景。其实,在近代中国对权利的移植过程中,重要的是如何找到或构建适合中国之体的用,而不是寻求什么是西方的权利之体。因此,对于严复所找到的西方权利之体“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它是否正确表达了西方权利之体,而在于它是否能为中国之体所接纳,以及是否对中国的民族国家之体有用。然而,“民直”一词无论是在权利的主体上,还是在权利的内涵上,都限定得过于严格,因此无法在权利的三层涵义间游走操纵,也无法接纳从人权向国权的转化。综上,以梁启超为代表的知识分子对自主性的权利、竞争性的权利、良知性的权利的交织使用,绝非“没有充分意识到它们之间的细微区别”[32],而是有意通过操纵权利话语来实现民族国家的构建。近代中国需要在权利主体、权利内涵及其搭配组合上给予足够的灵活性,这样才能有效地借助权利话语实现从个人自主性向国家自主性的转变,才能为民族中国的构建提供路径。因此,“民直”的翻译没有被历史选择,不是因为它的正确性遭到了质疑,而是因为它有碍于对国家权利的伸张,因此不能参与近代中国民族国家的构建过程。 另有:《基本权利的体系思维》

关于农村人居环境研究的权威期刊

浅谈新农村背景下的乡村人居环境规划研究

摘要:阐述了新农村建设、乡村人居环境的涵义,介绍我国目前乡村人居环境的现状,分析乡村人居环境规划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从规划的角度构建一个尽可能完善的乡村人居环境,促进新农村建设。

关键词乡村;人居环境;规划;新农村建设

乡村人居环境规划是实现新农村建设目标的一条重要途径,新农村建设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而乡村人居环境规划建设的目标是改善乡村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发扬传统地域文化特色以及实现人居空间活动的有序移动。随着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环境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也对村落结构产生巨大冲击,导致人口外流、滥用耕地、环境恶化、村落中出现了城市的景观,破坏了原有的乡土风貌,失去了村落固有特色并导致农民家园归属感的丧失。与此相对应的是对村庄建设的调控手段仍然停留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分隔时期的局面,对处于加速发展时期村庄的规划建设缺少有效引导。我国有56%的人口聚居在村庄,大量农村人口的聚居环境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在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从规划的角度研究乡村人居环境并促使其健康发展,是一项非常紧迫而又意义深远的工作。

1基本涵义

1.1新农村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按照新时代的要求,对农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最终实现把农村建设成为经济繁荣、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个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包括发展新产业、建设新村镇、构筑新设施、培育新农民、树立新风尚等方面的内容。建设新村镇是要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使农民的居住环境得到合理规划;构筑新设施是要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基础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清洁安全的生活饮水、道路交通、电力电信网络及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1.2人居环境

道萨迪亚斯在1968年所着的《人类聚居学》一书中最早提出了与“人居环境”内涵一致的概念。他认为:“人类聚居是地球上可供人类直接使用的、任何形式的、有形的实体环境;人类聚居不仅是有形的聚落本身,也包括了聚落周围的自然环境;人类聚居还包括了人类及其活动,以及由人类及其活动所构成的社会;人类聚居实际上是整个人类世界本身。”吴良 镛 院士的《人居环境科学导论》一书中,将“人居环境”定义为“人类的聚居生活的地方,是与人类生存活动密切相关的地表空间,它是人类在大自然中赖以生存的基地,是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主要场所。按照对人类生存活动的功能作用和影响程度的高低,在空间上,人居环境又可以再分为生态绿地系统和人工建筑系统。”

人居环境是由人与环境构成的有机整体,不仅包含了维持人类生活生产所必需的住房及各种生活设施,而且包含了自然环境、人类社会活动所构成的网络体系。从广义上讲,人居环境的运行可依次分为物质、行为、制度和文化等4个层面,且层层深入发展。狭义上的人居环境,则侧重于物质层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反映人居环境的物质要素及其空间范畴。

吴良 镛 院士用系统分解理论,从内容上将人居环境划分为五大系统:

①自然系统。它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所,其中包括气候、水、土地、动植物、地形、资源等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是人类聚居产生并发挥其功能的基础;

②人类系统。人不仅是自然界的改造者,还是人类社会的创造者,具有对物质和精神的多重需要;

③社会系统。社会是人们在相互交往和共同活动的过程中形成各种相互关系,包括了公共管理和法律、社会关系、人口趋势、文化特征、经济发展、健康和福利等;

④居住系统。其是人类系统、社会系统等需要利用的居住物质环境及艺术特征,主要指住宅、社区设施等;

⑤支撑系统。主要指人类居住区的生活基础设施,包括公共服务设施系统、交通与道路系统、通讯信息系统和物质环境规划等方面的内容。

2我国乡村人居环境的现状

乡村人居环境由自然生态环境、地域空间环境和人文环境组成,乡村人居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户的身心健康。自然生态环境包括供人类发展所需的自然资源和自然条件,是乡村人居环境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平台。通过调查发现,现阶段我国农村人居环境建设水平仍不能满足农民最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有些村庄选址不当,使村民随时面临山洪、泥石流的危险;有些村庄没有自来水或水质不能保证,给村民生命安全带来隐患;有些村庄农民生活垃圾、污水没有得到有效处理,给村民生活环境带来很大威胁;有些村庄道路不平、没有路灯,满足不了村民的出行需要等。乡村人居环境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系统,是乡村区域内农户生产生活所需物质和非物质的有机结合体,其功能转换和演变具有内在规律。受政策影响、利益驱动和人为破坏的影响,现有的乡村人居环境系统功能正逐步走向衰竭,这与乡村普遍缺乏人居建设规划、村庄随意建设和无序化发展有关。有些乡村虽然进行了村庄布点和镇区规划,但由于规划机制的欠缺,使乡村的地域空间环境反而影响了人居环境,如有的乡村工业用地的无序增加,不仅占用了大量的良田,还出现了“村村点火”的局面,恶化了乡村的环境,影响了农民的`生活。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驱动下,传统的乡村聚落文化、社区意识、人脉关系等“乡村”特色逐步被新的城市元素所替代,多元化的乡村地域文化正逐渐衰落甚至消亡。乡村人居环境正处于转型、无序、混沌的发展状态,人文环境受到了城市的发展冲击,使许多具有特色的乡村变得毫无生机,除了一些被列为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古镇和古村落,其他乡村的历史和“文脉”无处可寻。

3乡村人居环境规划存在问题

近几年来,为改善农村的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我国进行了大量的新农村规划,具体有村庄布点规划、镇区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专业性规划。新农村规划以“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为原则,这一原则对新农村的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挑战。这些规划在新农村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摘要】:我是一名来自农村的女大学生,近几年每次回家我都有无限的感慨,我的家乡变化太大了。首先最明显的是村容村貌有了新的变化,环境卫生得到了改善,许多新的道路得以修建,一些老旧的断墙残壁也被拆除,整个村子的面貌焕然一新。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的意识也提高了 ,不仅提高了环保意识,而且农闲时还开展了不少娱乐活动,扭正了农村的一些不好的风气。一, 村容村貌有了新变化。以前村里的路都是土路,凹凸不平。我们那时侯穿高一点的鞋就会不断的崴脚,穿平的鞋却会十分的硌脚,总之是怎么走都不舒服,骑车就更不要提了。那时侯村里养鸡的特别多,每条巷都堆着满巷的鸡粪,一到夏天更是苍蝇漫天,臭气熏天。还有随意堆放的垃圾堆。我们每天都呼吸着混杂着各种味道的空气。还有墙上那各式各样小孩们的“涂鸦作品”。现在回想起来童年是美好的,可是我的家乡却也可以说是满目疮痍。 而如今,在全国范围建设新农村的总动员下,通过环境整治,目前各村主干道路基本上达到道路的硬化、村庄的绿化、河道的净化、路灯的亮化以及断墙残壁的拆除,彻底改变了农村的“脏、乱、差”现象,卫生保洁制度的健全,使环境卫生得到长效管理机制的保障,村庄面貌焕然一新。二, 群众环保意识有了新提高。通过净化、绿化、亮化、美化工程,群众不但对庭院卫生意识有了转变,对公共卫生也有了讲究,树立起讲卫生、美环境的新意识,形成“人人讲文明、个个爱清洁、户户讲卫生”的良好氛围。现在垃圾不随处乱扔,家禽的粪便也不随处乱倒,都有了统一的安排和处理。现在到哪都是干干净净的水泥地,让人的心情也十分的舒畅。三, 物质生活得到新突破。以前农村人就只会守着那一亩三分地过日子,吃穿用都很简单随便,只要不饿着肚子,不冻着就很满足了。而如今在中国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农民也意识到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物质水平,开始不断寻求致富的道路。现在我们村里不仅发展了养殖业,还有很多小型的铁厂,煤厂等厂矿,同时给一大批的妇女门提供了就业岗位,现在每家都是两个人在赚钱,手里的钱多了,物质生活便有了提高,每天来村里卖东西的多的犹如赶集似的。什么饺子,鱼,鸡之类以前只能在过年吃上的东西现在随时都可以吃了。穿衣服也开始追求起名牌来。用的就更不用说了,什么电热锅,微波炉之类都上了农民的锅台。四, 精神文明建设得到新发展。物质生活上去了,精神生活也随着提高了,以前一到秋收后,不论大人小孩,都是在赌博。现在在村干部的带领下,夏天晚上在大队部跳舞,冬天则是扭秧歌,不仅扭正了村里的风气,还愉悦了每个村民的身心。五, 团结协作精神有了新转变。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群策群力,齐动手,齐出工,做了大量的工作。集体出资和群众集资紧密结合,全村上下拧成一股绳,团结协作精神得到进一步发挥。村领导还坚持把宣传工作作为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先导工程来抓,组织乡村干部深入一线,以对新农村建设工作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充分利用会议、横幅、标语、黑板报、宣传橱窗等形式,宣传新农村建设的目的意义。【调查结论】:通过本村与其他一些村的对比发现还存在一些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因素。一是宣传发动工作不够深入,群众认识不到位。主要是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不够,再加上当前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还没有具体的标准,从而导致于少数村干部在认识上存在偏颇,误认为只要搞好村庄规划,建成小康新村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群众对新农村建设还未正确看待,有的认为这是政府的“形象工程”,领导的“面子工程”,误认为又要搞创建,又要搞验收。二是村级积累薄弱,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资金大多要靠地方财政投入,而乡村两级财力有限,有的还背着沉重的农村债务(如普九欠债、历年欠款),有的村连村干部工资也难以正常兑现),部分解决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但仍然捉襟见肘,特别是诸如公共服务与活动陈地建设就没有三是劳动力转移滞后,农民难以“洗脚上岸”。近年来,通过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农民工转移培训和农民知识化工程,培养了一批适应进城务工的新型农民。但其效果仍然很不明显,所从事的主要行业依然是从事简单劳动的建筑小工、家政服务和制造行业,而且外出务工人员年龄参差不齐,大至60岁,小至15、6岁,究其原因还是现行农民知识化工程不贴近农村,不贴近农民,与农民的需求造成了脱节,因此培育新型农民任重道远。三是劳动力转移滞后,农民难以“洗脚上岸”。近年来,通过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农民工转移培训和农民知识化工程,培养了一批适应进城务工的新型农民。但其效果仍然很不明显,所从事的主要行业依然是从事简单劳动的建筑小工、家政服务和制造行业,而且外出务工人员年龄参差不齐,大至60岁,小至15、6岁,究其原因还是现行农民知识化工程不贴近农村,不贴近农民,与农民的需求造成了脱节,因此培育新型农民任重道远。四是农村公共文化事业严重“贫血”,塑造新风貌困难重重。在调研中我发现,农村电话、手机、广播、电视覆盖率虽然较高,但农村科技培训和文化生活相对脆弱,许多设施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使农村文化活动停留在自发的、散乱的、无组织状态,难以发展壮大。再加上外出务工人员增加,农村基本上在家的是儿童和老人,少数人仍沉迷于“赌码”等陈旧的习气主,难以跟上现代文明。五是村干部队伍不稳,后顾之忧难以解决。年轻农民多数外出务工,村里仅有的几个年轻党员主要是复员退伍军人,存在后继乏人的问题。村干部待遇比较值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积极性,村组干部缺乏必要的保障,既担心退下来后遭他人打击报复,又没有养老等社会保障,年轻的村干部想外出务工、想打工致富心切。【评价建议或对策】:如何调动和提高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如何引导农民群众推进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结合对我村的调研,我提出几点肤浅的看法和思路:1、加强村级班子组织建设,提高村级班子凝聚力。一是要从农村党员中选拔政治觉悟高、致富本领强的党员干部担任主职领导。在对我村调研中我了解到,本村之所以班子比较团结、有战斗力和凝聚力,在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是有一个好的“班长”,村党支部书记在村组合并前就是我村的当家人,是全县第六届专业技术人才,不仅在群众中有威信,更重要的是能够为农民群众提供实实在在的技术和服务。二是要过基层组织“五好”创建等活动载体,完善村级党组织制度建设,在农村乡土能人、经营人才中发展党员,发挥基层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三是要关爱村组干部,建议多方筹资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和年老生活补助制度,解除村组干部的后顾之忧,稳定农村干部队伍。2、推进现代农业建设,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着重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要继续采取对上争取、多方筹资的办法,争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推进包括末级渠系、农村能源、田间道路、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在巩固乡镇综合配套改革成果,全面创新农村公益性服务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现有农村科技服务设施功能,积极探索与农业科研单位和院校的合作,引进适合本地自然资源的“三新”(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项目,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要围绕全县农业“34111”工程,大力发展农村中介协会组织,增强带动、辐射能力,网络更多的农户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就是要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不断拓展增收空间。要引导农民群众利用现有资源优势与条件,把主导产业做大做强,成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支撑;要继续发展打工经济,关键在于建立健全外出务工的服务网络,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救助、信息服务、转移培训,为打工经济创造宽松的环境和条件;要结合落实中央农村政策、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惠农政策增收、强化农资市场监管增收、科技增收、抗灾增收、节本增效增收等综合措施,不断拓展农民增收的渠道和来源。3、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建设小康新村。要坚持规划先行、试点示范、分步推进的原则,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在规划区内通过整理集聚、拆旧建新、移民迁建等途径,开展旧村改造和新村建设,搞好配套设施建设,搞好村庄绿化美化和环境卫生,不断提高居住环境。要开展扶贫开发、巩固农村义务教育和新型合作医疗成果、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群众养老等社会保障,不断提高生活质量。要注重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救助体系建设,关注弱势群体,实现共同致富。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新型农民。首先,是要加强农民群众的教育、宣传与引导,解决好农民群众的认识问题。其次,是要增强农民致富的本领,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民,培育尽量多的农村种养大户、乡土能人,提高农民群众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综合素质。第三,是要围绕精神文明建设,培育综合素质较高的新型农民。通过农民培训、加强文化等基础设施和阵地建设,开展农村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构建和谐农村。5、推进民主管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一是规范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财务公开,保障群众“四权”。二是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村级财务依法委托乡镇管理制度,健全“一事一议”制度,探索“联户议事”、“联组议事”、“联村议事”等农村事务决策的议事新形式,把权利交给人民群众,真正做到事由民理、家由民当。三是各级干部要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巩固送政务下乡成果,强化农村公益性事业服务的质效,提供能够满足农民群众实际需求的实实在在的便民、惠民服务,列入发展规划。

刊名:农村经济与科技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主办: 《农村经济与科技》杂志社;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周期: 月刊出版地:湖北省襄樊市语种: 中文;开本: 大16开ISSN: 1007-7103CN: 42-1374/S邮发代号: 38-206现用刊名:农村经济与科技创刊时间:1990 《农村经济与科技》杂志是农业综合类中文科技期刊,创办于1990年,月刊,大16开,内文64页。本期刊由《农村经济与科技》杂志社与湖北省农业科学院主办,是学术探讨和论文发表的权威刊物之一,是湖北省省级农业经济科技学术刊物,万方数据系统、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等全文收录期刊来源期刊。融知识性、理论性、指导性、权威性及可读性为一体,可读性强,转载率高,深受广大专家、学者及作者、读者的好评。 《农村经济与科技》杂志是湖北省农科院主管,湖北省农业科学院与农村经济与科技杂志社主办的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类农业科技期刊。国内刊号CN42-1374/S,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7-7103,邮发代号38-206。本刊侧重对农村经济与科技热点问题的研究,探讨国内外农村经济与科技发展新动向,关注“三农”问题,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为振兴农村经济献计献策。 社长:李光河主编:李浩 主要栏目有:农业基础科学、农艺·园艺、植物护理学、水产养殖、林业科学、农业工程、资源与环境科学、畜牧·兽医、食品科学、农业经济(含现代农业、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经管等问题研究)栏目,涵盖了农业科技、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关于人身权的论文题目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八、民法~1. 论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2. 论民法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意义3. 论民法对人身权的保护4. 论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5. 论我国人身权制度的完善6. 论我国物权法制定的原则^7.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8. 论民法与商法的关系9. 论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0. 论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意义11. 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12. 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13. 论合伙的法律地位14. 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15. 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16. 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17. 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8. 论意思表示19. 论法律行为的分类及其意义20. 论物权行为30. 论代理制度对于市场交易的意义31. 论表见代理32. 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33. 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34. 论无权代理W|c35. 论民事权利体系'}36. 论人身权体系737. 论民法中的物权体系38.论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DDwY39.论诉讼时效制届满的效力 ;T40.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F41.论民法中的归责原则xI"z?[42.论过错责任原则*43.论无过错责任原则%A^bT44.论民事责任的特征与功能=Y45.论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s46.论所有权与所有制的联系与区别js]47.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U-H2[48.论所有权的限制o`{t49.论用益物权体系/50.论我国的不动产物权体系51.论我国的土地物权制度 V.q52.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i53.论地役权$,(54.论典权w55.论担保物权体系!AF56.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E!57.论质押的客体}{15n58.论权利质押的特征BlS 59.论留置权的特征的意义u60.论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n61.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A62.论共有vN63.论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比较xK1.w64.论占有制度的意义p65.论物权的效力W66.论物权的支配效力muU{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yc68.论物上请求权ByPIR69.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BlsN70.论物权法定原则*w VM71.论一物一权原则Cj4,/7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保障的关系fQ73.论债的特性F*74.论债权的相对性BR}a}75.论债权的效力&X76.论债权的履行原则|b2\;G77.论债的分类及其意义sOj}=85.论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k86.论合同的解除[?87.论缔约过失责任q,}!I=88.论违约责任制度的特征与功能0~89.论继续履行N)90.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91.论情势变更原则Q-3a;92.论合同中的第三人CIj93.论第三人侵害债权urnm[w94.论不当得利4IQ95.论无因管理xP(96.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hOH97.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Uim898.论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比较c/Wh99.论监护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m<100.论民法的私法属性u#P101.论法人分类的意义'y102.论动产与不动产分类的意义f5sW3103.论财团法人7104.论取得时效制度-105.论动产的善意取得S?Bo|106.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_No4d]107.论格式合同(标准合同)Pwu108.论合同解释原则YR?)~109.论有限合伙 L110.论隐名合伙NtU111.论买卖合同的特征与意义Ia@0112.论隐私权<,r113.论名誉权z&u114.论精神损害赔偿6ZK115.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1mU116.论无效民事行为G0,O117.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a;C118、试论格式合同%Z119、论缔约过失责任/120、论合同的生效')121、论无效合同}K`%uC122、论可撤销的合同zG1J123、论效力未定合同AB{cpi124、试论情势变更原则"4125、论不安抗辩权~{/#126、论债权人的代位权L127、论保证人的权利sZH3~N128、论保证人的保证责任7Tn)P129、论合同的解除g130、试论违约行为的形态=e131、试论各种违约责任形式的并用问题NkLjl132、论合同的解释3133、论预期违约+tlw13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X135、论赠与合同arV;D<136、试论租赁权]u-137、论承揽合同:tc138、试论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Qrn1=)139、论保管合同8X)UY140、论旅游合同w)8v141、论债权人的撤销权az\a 142、论合同的成立vq?143、论合同的效力)144.论第三人利益合同H3cE>145.论合同代位权7ub146.情势变更原则与合同落空之比较研究=APc147.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148.论第三人侵害合同的民事责任|}K149.论合同相对性原则A>4P150.论赠与合同s}S151.论竞争力待定合同g}`|z152.论无权处分Lt]G153.论惩罚性违约责任JfAXjG©网络国法论坛 -- 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 $a©网络国法论坛 -- 倾听你的观点,畅谈我的观点,沟通从这里开始…… 2九、婚姻继承法?,Y1、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V&d{2、论遗赠扶养协议ky*^M3、论遗嘱自由及其限制VB54、论遗嘱能力MA5、论夫妻财产制b6、论离婚时的损害赔偿[{<7、论离婚的法定条件c$Ajt8、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V/MDfW9、论亲权与监护meV#[(10、论婚姻自由(@c[B11、论公民的生育权bqg12、论结婚法律制度sJD.G13、论夫妻人身法律关系N\KE1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M15、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uHaG16、论一夫一妻制Y]P17、论无效婚姻制度O"#jJ18、论婚姻登记制度8V19、记生育法律制度与婚姻家庭的关系_[hSA20、论探视权,VVZ621、论婚姻法的立法思考p22、论法定继承制度DE&\23、论公民的继承权c0_x24、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925、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9十、民事诉讼法学-t1、关于民事诉讼法学若干基本问题的探讨2T2、关于民事诉讼若干基本问题研究&2eM2t3、关于网上名声诉讼方式的可能性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基本模式及其理论基础35、论我国民事审判制度的变革E2nmu{6、论我国市场经济下的民事诉讼_L7、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Ke8、我国海峡两岸民事诉讼程序比较tA9、一国两制下的民事诉讼特点:+nG10、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D,11、论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PL'I12、论诉权OKY13、论诉@ZLIW14、诉讼标的及其识别标准研究+O15、论诉的成立要件FX@f29、共同诉讼研究Cxu{KP30、论第三人131、论代表人诉讼制度Z)ob_32、论诉讼代理制度]L0X33、论证据Dhfeh3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8E!3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dM36、举证责任免除问题研究c[fG`#37、证据的理论划分标准研究&238、证据保全问题探讨1Az39、关于强制措施若干问题探讨b+40、论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制度D41、论财产保全~#8;42、论先予执行制度7buR43、诉讼费用问题研究044、若干不同类型案件审判程序问题研究Cwiez45、第一审程序研究 pO2t46、普通程序研究?Q}F2{47、简易程序研究_h~48、论起诉Y!wk49、第二审程序若干问题探讨e9y50、论上诉U~1D51、关于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研究W^52、论特别程序^e53、督促程序研究(或完善)5#(54、公示催告程序研究(或完善)>55、论破产程序1LH56、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研究257、执行难及其对象之我见%1[geu58、论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司法协助HIV|B"59、论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B^U60、论民事纠纷的地域特点x61、论民事纠纷的时代特点@{)t62、论民事纠纷的人群特点D63、论促裁制度的若干问题fnyP64、论人民调解`7(65、国际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探讨U366、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意义及作用问题研究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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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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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人格,它源于人。每个人都有着属于自己的且姝且娈的格调,它是自己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的体现。每个人都有人格。每个人的人格越多,整个世界莫不静好。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高中人格的 作文 800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1

下午4:00左右,我、顾行、梁格熙和游欣妍去园博园南苑玩真人版——第五人格。

求生者要修的机是三道数学题。第一题是3位数乘2位数的乘法竖式,第2题是三位数除两位数的除法竖式,第3题是简便计算。大门是一道超难的简便计算。

游戏开始了!我马上找到一台机,开始努力的算题。就在我算完了简便运算,游欣妍——监管跑了过来,我马上逃跑,监管紧追不舍,我跑上楼梯,又跑下楼梯,累得我气喘吁吁,终于监管不追我了。(中间挨了一刀)

我找到了队友——顾行,她帮我医到满血,然后一起开始修机。修机过程中,我总是提心吊胆,怕监管突然跑过来,所以修机时,我总是往后望一眼,看到梁格熙正在溜监管呢!他边跑边喊:“我溜监管你们赶紧修机!”

最后,梁格熙扛不住了,被打倒在地,放在了狂欢椅上。我对顾行说:“你继续修机,我去救梁格熙。”是说完,我就去救梁格熙了。

到了梁格熙被绑架的狂欢椅旁边,我毫不犹豫的对监管开了一枪,然后立马就来救梁格熙,我替梁格熙挨了一刀,然后我就立马逃了,可惜监管一直追我,我想:应该是我救了梁格熙,监管才这么恨我吧!

监管追了我好一阵子,才放弃了我。

机子修完了,就差开大门了!这是顾行上了狂欢椅,我对梁格熙喊道:“打开了一个大门了,我去打开另一个,然后你救顾行一起从最近的大门一起逃!”当时的气氛是多么的紧张,梁格熙这个猪队友!我都没喊打开另一个大门了,她就带着顾行跑了过来,喊的顾行又被抓了。

这时,顾行挣扎了下来,我仿佛看到了胜利的光芒,我们三个求生者向着大门跑去……

终于,我们逃出去了!

这个真人版第5人格,花了差不多1~2个小时才玩完。但是它是多么的有趣啊!这个真人版第5人格需要经过大脑的思考,我们体会到了团结的力量。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2

冒险是什么?难道是单纯的追求刺激?难道是鲁莽地挑战极限?不是,都不是。冒险是一种责任的选择,是一种人格魅力的历练!

圣埃克絮佩里说过,选择了沙漠或航空的人,他们服从于一种崇高的使命,而这“使命”就是追求“生活”,让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活得有价值,助推人类社会的进步。圣埃克絮佩里自身里的经历恰好做到了这一点。他一生热衷于飞行,积极为人类开拓崭新的航线、更广的视野。有一次,他从危地马拉起飞时,飞机栽落在机场附近。圣埃克絮佩里负重伤—─脑震荡,全身八处骨折,飞机被彻底摔毁。面对危险,他没有退缩,而是选择了继续飞行!甚至他的离世都源于他的一次高空侦察。他为了世界人民自由翱翔天穹,他自己勇坠沧海。这种无私的使命感出于他高尚的人格魅力,还有他希望自己不断进步的决心和意志。《人类的大地》中提到这样一段话:“他的伟大,在于他有责任感……,他手中掌握着他们的痛苦和欢乐,对他也应参与的人类崭新的建设事业负责。在他的工作范围以内,也对人类的命运尽一点责任。”这里的“责任”是出于自己对自己要承担的事业的理解,是尽自己的能力为全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心里多装一份别人的命运,这正是衡量自己精神素质的重要指标。

《泰坦尼克号》这个既是电影,也是事实的例子也能诠释这一点。1912年4月14日,那个恐怖的夜晚,在船沉之前,人们纷纷涌上救生艇时,一个叫细野正文的日本铁道局副参事,一个堂堂男子汉,为了活命,竟装扮成了妇女,混入人群中上了救生艇。当他的秘密被公开后狼狈不堪、名誉扫地。他潜回日本后,立即被日本铁道院解职,并且在日本所有报纸指名道姓地公开指责下,深居简出,在十年后的忏悔和耻辱中死去。因为关键时刻他没有尽到一个男人应尽的责任——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妇女和 儿童 ,而是听任狭隘的自私占据了自己的心灵,从而成为了世人唾弃指责的对象。恰恰相反,世界首富亚斯特把自己的妻子送上了救生艇,并把自己的位置让给了一个三等艇的爱尔兰妇女,他自己毅然留在了这条死亡之船上。几天后,在北大西洋的晨光中,打捞船员发现了他,这时他的头颅已经破碎。虽然生命逝去了,但他得到了人们永恒的歌颂和赞扬。他在生死关头,心里想着的是别人!这是多么富有冒险精神的牺牲,是多么高尚的人格!

上文谈了那么多冒险的事例,好像“冒险精神”是远在天边的事情。其实,她近在咫尺,就在我们的身边。在现实生活中,不用说为全人类,我们只要心里装着别人,尽自己的责任去帮助别人,这也是冒险精神,是冒险精神的最低层次。只要愿意,我们都能做到这一点。

把冒险活动中体验到的责任和人格融入我们的现实生活吧!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3

从母亲肚中出来,伴着嘹亮的一声啼哭,一个独特的个体就出现在了这世上。因此每个人生来都该是独立的,尤其是思想。

亚里士多德作为曾经的“公理”,所思所想便是哲学。紧接着一个思想家跟从,另一个科学家附和,他的思想逐渐成为了众人的思想。宗教、非法分子借此打压贵族、遏制一批又一批新兴的猜想和假说。这一切是因什么而变化的呢?是哥白尼的牺牲。当时举世公认的“地心说”竟无端成了害人性命的利器,哥白尼只因提出了相悖于所谓“真理”的“日心说”,竟惨遭灭顶之灾。一个天才的陨落唤起了无数独立的灵魂。从此,不断有错误被纠正,不断有新的真理得到证实,科学得以进步,思想也获得了大解放。

能独立思考为什么要去成为别人的跟随者?为什么要淹没于芸芸众生之中?每个人都该独立地思考,才能收获思考的乐趣,品尝成功的喜悦。

创业讲究创新。马云开创了一种新的购物方式和支付方式,成为电商的龙头老大;马化腾创新了社交网络服务,革新聊天应用,甚至不惜自我否定,发明“微信”,成为一大商业巨鳄;一名年轻人仅为方便自己上学、回家,提出了“共享单车”的商业畅想,被人戏称为新“四大发明”之一。这个世界需要创新,这个世界需要发明,这个世界需要脑洞大开的创造。

作为一名普通的中学生,我们该如何保持自己的“特别”?那就得发掘自己的“闪光点”了。即便在艺术、体育上没有天赋的学生,至少也该保证能够独立思考,独立做题。一道难题,只要付出时间、精力,就会收获不少,甚至能迎刃而解。这样的独立思考,带给你的是登上珠穆朗玛峰那样的快乐,是穿过荒野沙漠的力量,是突然有路人给你一张巨额支票般的意外之喜。

所以,树立自己独立的人格吧,成为独一无二的太阳、月亮,不要只想着成为满天繁星中的一颗。摆脱“从”和“众”,成为一个真正的“人”。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4

有人说,人的魅力有三层:外表的魅力,才学的魅力,人格的魅力。诚然,美貌只会留下俊秀之感,博学也只能散发出书卷之气,而透过人格之美,我们仿佛在平凡中仰望巍巍矗立的高山,在污浊中倾听清波荡漾的溪流,在寒冷中感受光芒万丈的朝阳,而这,正是人格魅力高贵所在。

人格的魅力,是不屈不挠的执着。

是谁,用僵硬带茧的指尖紧握毛笔,任浓阔的墨水染遍清澈池水?是谁,凭齿间的木棒感受钢琴的振动,任汗水沾湿厚厚的乐谱?是谁,瞪着血丝密布的双眼探寻灯丝的奥秘,任千次的失败重重打击?

疲惫的神情,瘦削的面庞后,是王羲之对书法的疯狂热爱,是贝多芬对音乐的不离不弃,是爱迪生对光明的不懈追求。疲惫不可怕,命运不可恶,失败不可悲,只因为无所畏惧的人格,只因为闪闪发光的人格。《兰亭序》的飘逸洒脱,《命运》的激情涌荡,白炽灯的温暖明亮,无不凝聚着他们的血汗,倾注着他们高洁的人格魅力,令一代代人崇敬。

人格的魅力,是不计前嫌的宽容。

胯下之辱的伤痛,嘲讽尊严的讥讽,你会释怀吗,心胸狭窄的赌气,文武不和的恶言,你会容忍吗?一剑封喉的仇恨,险些丧命的危险,你会谅解吗?

也许,只有功成名就的韩信一声叹息,任牛二为小吏才是最动人的选择;也许,只有位居上卿的蔺相如心怀大局,处处退让才是最大度的答案;也许,只有颈缠厚纱的成吉思汗来加开枷锁,反任者削为贴身侍卫才是最豪迈的回答。“世界上最宽广的是天空,比天空更宽广的是海,比海更宽广的是人的胸怀。”那以德报怨的宽容,那一笑泯恩仇的大度,才是人格最光辉的魅力,才是名垂千古流芳百世的美谈。

人格的魅力,是博大无边的爱。

斜阳将汨罗江镀上一层金,一个枯瘦的文人最后望了一眼国都的方向,挺身一跃,沉于滔滔江水,狂风暴雨中,他缓缓跪向南方一张饱经风霜的面庞在刽子手刀下发出坚定的目光,炮火轰鸣,一个面庞苍白的妇女深情地望着饱受战火折磨的人民,眼角泪水滂沱。

唯有放弃生命,屈原才能不会亲眼目睹楚人亡国的屈辱;惟有永葆丹心,文天祥才能表达对百万南宋人民的忠贞,惟有散尽一生积蓄,居里夫人才能饱受战争创作的世界人民减轻苦痛,所以,为了国家,为了人民,我愿意放弃一切。正是那博大而深沉的爱,使他们的人格同名字一样永恒。

人格的魅力,是平凡中顶立的执着,任人仰望;是怨恨中清澈的宽容,洗净污浊;是寒冷中温暖的博爱,温暖世界。让我们一同追求人格无穷的魅力,为生命添彩。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5

当我们向别人承诺某件事时,常常会说:“我用我的人格担保。”由此可见,人格是十分高贵的,那么,什么样的人格才算高贵的人格呢?

高贵的人格是一种洗刷了偏激的淡泊,是一种不陡峭的高度。你既不必把自己装扮成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高洁隐士,摆在橱窗里孤芳自赏;亦不必把自己描画成一个无所不能的救世英雄,架在高空中孤傲飞翔。你只须从容地、淡泊地、安静地穿着你的一袭白衣,稳稳站立在天地之间。任世人浊醉,你依旧清醒;任沧海桑田,你始终如初。不畏风的吹蚀,不惧雨的洗刷。你只须撷一朵菊花,随她起舞,轻盈无瑕,朴素淡雅。

高贵的人格是一种无须声张的厚实,是一种无须隐匿的坦荡。一如主席转战陕北,拄一根柳木棍子,在胡宗南大军鼻子下走来走去的那种从容;一如周恩来日理万机,面对内挤外压,却无怨无悔的那种大度;一如彭德怀在庐山,一人独谏万言,拍案力争的那种骨气。这些表现都远远超出他们所为之事的意义,而特别爆发出一种人格的冲击力和辐射力,不由人不油然而生敬意。

高贵的人格是一种停止了向周围申诉求告的大气,并时时散发出一种摄人心魄的魅力。它比西斜的红日喷薄出的最后一片血色还瑰丽,比出谷的黄莺唱出的第一个音符还悦耳。那是荆轲明知赴死,却不违一诺的诚信;是司马迁虽身负大辱,却仍为民族修史记事的坚韧;是岳飞为奸臣所逼,却仍尽忠报国的忠诚;是布鲁诺宁愿被教会处以火刑,也不改捍卫科学真理的无畏;是马克思一生被多国资产阶级政府驱逐,却不放弃伟大理想的执着。整个中国史,不,整个世界史,都是由这种前进、无畏、创新的高贵人格缔造而成的!

这种.种仰之弥高的人格,洗尽了铅华雕饰,滤去了清涟妖媚,寓清新脱俗于身,而不失质朴平易于心。它是质朴的、亲近的,它能让一个人畅游世间,返璞归真。它是明亮的、坦荡的,它能引领一个时代,烛照一个民族。

朋友,当我们以一袭白衣衣被天下,点缀出最灿烂纷繁的花,当我们和着江畔偶得的清风,吟一曲心魂的《离骚》,我们便可以坚定而自信地对别人说:“我用我的人格担保!”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6

人生在世,总会遇到许多不平等或不公正,但无论身处顺境,还是逆境,无论是面对将军还是士兵,每个人在人格上却都是平等的,这也恰恰是生活的公平。

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个世界其实并没有什么卑微,但却有卑鄙;也不存在什么高贵,但却有高尚。

人所爱的伤害莫过于心灵的伤害,所受的摧残莫过于精神上的摧残,所受的侮辱最大莫过于人格的侮辱。

在霍桑那部著名的小说《红字》里,海丝特·白兰虽因通奸罪而被戴上标志耻辱的红“A”字示众,但是由于她处处为别人做好事,同样是那个红“A”字,几年后在人们心中却成了德行和人格的标志,人格的力量在海丝特·白兰身上表现得那么顽强,不知那些一贯喜欢侮辱别人人格的人,读到这里会有何感想呢?

是的,不是所有的敌视都必须用敌视回敬,人格是金。人格的光辉是任何邪恶、任何势利都无法使其泯灭的,当然自卑并不就是对人格的贬低,但自尊却一定是对人格的提升。自尊,是一个灵魂中的伟大杠杆。“要穷,穷得像茶,苦中一缕清香。”这是自尊。“要傲,傲得像兰,高挂一脸秋霜。”这是自尊。因此说,人不可有傲气,但不可无傲骨。

以自尊获取他人尊重,是魅力;以尊重他人获得他人尊重,是理智;而想以乞求得到他人尊重,则是愚蠢。尊重别人也是尊重自己,学会尊重别人,需要的是理解和宽容。学会尊重自己,有时还要耐得住寂寞,耐得住清贫。所以说:“人淡如菊自高洁。”“人必先自爱而后人爱之,人必先自助而后人助之。”

人的尊严是一种高度和重量。再不起眼的人有这种气度,就能面对权贵不卑不谄,面对不义之财不馋不贪,面对不公之事不忍不诿。尊严倒不一定总是站得笔直,跌倒了,摔伤了,又微笑着站起,更显尊严。

社会在不断地进步,但无论人与人之间怎样的温暖与友爱、体谅和理解,灵魂的支撑点却永远在于自己。一个总为物所累、为名所累、为利所累以致失去自尊的人,不是人格的扭曲便是出卖整个人格,可悲的是有人明明懂得这一点,却禁不住花花绿绿的诱惑。

生活中,我们需要崇高。有了它,我们就会摆脱平庸和空虚,甚至麻木。而且,一旦你有了这种认识,你就会发现崇高就在你的身边,它可能是一座山,让你感受巍峨;它可能是一只鸿雁,让你体味坚韧;它可能是一首交响乐,让你领悟激越;它可能是一幅书法,让你体验苍劲;它甚至可能就是一个人,让你理解伟大和纯粹。

金钱可以兴德,也可以败德。如果我们都以一颗善良的心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那我们就会发现世界上存在许多比金钱高尚得多,也珍贵得多的东西。

正如洛克菲勒的 故事 一样,他出生贫寒,年轻时靠自己的勤劳、智慧谋得了巨额财富,可就在他富甲一方后,却变得贪婪冷酷。人们对他恨之入骨,甚至他的兄弟将自己儿子的坟墓从洛克菲勒家族的墓园中迁出,说:“在洛克菲勒支配的土地内,我的儿子无法安眠。”洛克菲勒35岁时生了一场大病,这时他才悟到自己的身心被贪婪的恶魔控制,后来他散尽家财,热衷于慈善事业,重返生命的价值。他一生至少赚进了十亿美元,捐出的就有七亿五千万之多,他用一生的时间找回了曾经失去的自我,那里有用金钱买不到的平静、快乐、健康和长寿,以及别人的尊敬和爱戴。

淡泊是春日的溪水,能净化人的心灵;是夏日的清风,能让人心旷神怡,是秋日的天空,能让身心一片轻灵,是冬日的梅花,能展示生命的美丽。最珍贵也是最基本的品格就是正直了。正则“品”端,直则“人”立,正直是一种风景,如同山中劲竹,冬里腊梅,于风雪处方显出风标高峻。陶行知老先生有一句 名言 :“学做一个人”。这就是铸炼人格的最高境界。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7

一只鸟儿迷路了,惊恐的飞进了一片无边无际的沙漠中,却怎么也飞不出来了。鸟儿撑不住了,于是想落在沙漠上休息一下,竟没想到,被那沙漠烫了一下。小鸟问沙漠":你们为什么要烫我?"沙漠说":我们也不是故意的,是天上的太阳,它无情的射下热光来,把这里弄的寸草不生,还把我们晒的都变色了。"小鸟十分气愤,它不敢在沙漠上再停留了,因为,沙漠上实在是太烫了。小鸟告诉沙漠要去和太阳理论一翻,沙漠阻止小鸟不要去,固执的鸟儿告诉沙漠":沙漠之外的太阳都有奉献的精神,都有美丽得人格。冬天,天气变冷了,太阳会放射出自己仅有的热量,尽量让大地暖和起来。夏天,太阳的热量放射多了,会让乌云遮住自己,下一场大雨,让大地降温。可沙漠上的太阳算什么?是它丑恶的人格,冲毁了别的太阳所造下的荣誉!"鸟儿没有做更多的解释,拍着翅膀飞向了天空。沙漠为鸟儿祈祷,希望它能早日回来,也能说服太阳。

一天又一天的过去了,鸟儿还在飞,它虽然很累很渴,但它还是勇敢的飞着。几十个月份过去了,沙漠还不见鸟儿回来,几乎都绝望了,它认为鸟儿不会回来了,但是它们还在为鸟儿的灵魂祈祷,希望它美丽的人格,可以得到苍天的净化。就在沙漠准备为小鸟用自己的身躯搭一座坟墓时,奇迹出现了,它们看见一只鸟儿飞过天空,朝他们微笑的飞走了,之后,一场大雨降下了。从那以后,沙漠上又有了新的植物生长出来了,干枯的沙漠上,太阳朝沙漠微笑着。

高中人格的作文800字8

人生就像一座山,重要的不是山的高低,而在于山的灵秀;人生就像一场雨,重要的不是雨的大小,而在于雨的及时;人生就像一本书,重要的不是书的长短,而在于书的精彩。

生命固可贵,但死亦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世人之死轻于鸿毛者之多,重于泰山者少之则少,苟且偷生者多,但用生命捍卫自己人格的人能有几许?

屈原, 出国 诗人,政治家,他有着强烈的爱国情怀。当秦将白起攻破了楚国都城郢时,屈原悲愤交加,自沉汩罗江而死。

尽管他被小人无数次诬陷,尽管朝廷对他不公,尽管楚怀王对他不仁,尽管他身处逆境,尽管他有志难展,尽管他理想破灭,他却仍然热爱自己的祖国,愿于祖国同生死共存亡。

遭受两次流放,仁不忘忧国忧民,这是何等的胸怀:遭受挫折仁不改初衷,这是何等的刚强:用生命捍卫自己的人格,这是何等的壮哉。

当他的人格被侮辱,而自己无法解释清楚,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不愿与黑暗势力同流合污,他选择以死洗清自己的清白,用生命捍卫自己的人格。

屈原是一个品德高尚之人,正道直行,是一个典型的正人君子,他选择投江,不但证明自己的清白,也能清洗自己的罪过,更突出了屈原的高度品质。

虽然他的生命短暂,却处处散发着耀眼的光芒,刺得人睁不开眼。他的死是真正的重于泰山。

用生命捍卫自己的人格———壮哉啊~~壮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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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传统的人格权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在商业活动中,商事人格权又必须具有可转性和继承性,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同时,商事人格权的提出又解决了民法人格权理论的矛盾及商主体赖以依存的人格权理论缺失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关键词 商事人格权 财产价值 转让 继承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一:2002年6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4日判决深圳世纪星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财经》杂志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中,被告蒲少平以特约作者身份在2002年第5期的《财经》杂志发表了一篇《世纪星源症候: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操纵》,原告诉称被告文中所谈“虚假利润”和“操纵”一说是没有任何根据的,与事实不符,而且,被告在文中使用了许多夸大其辞的文字和牵强附会的语言侮辱原告的企业形象,严重地损害了原告作为上市公司在广大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中的名誉和形象。案例二:假如我国的奥运明星刘翔将自己的姓名以独占许可的形式授权A公司在其产品上予以使用,A公司将享有什么权利;如果B公司未经A公司的许可也在其与A公司产品相同类的产品上使用刘翔的姓名,此时A公司可否以自己的名义、以B公司侵犯自己的权利为由对B公司提出起诉。案例三:又假如著名歌星梅艳芳去世后,某公司擅自将她的姓名、肖像做广告或刻印于其商品之上,此时梅艳芳的父母等继承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即梅艳芳的姓名权和肖像权的财产利益能否被继承。针对上述案例,如果按照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和我国民法通则等现行法律有关自然人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法人名称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规定来处理,显然尚有许多法律空白需要填补。例如,传统人格权理论认为,人格权是非财产性权利,并不以一定的财产利益为内容。人格权的客体即人格利益不能直接表现为商品,其价值也不能用金钱衡量。现行有关姓名权、肖像权的法律并未规定姓名权和肖像权可以转让;传统民法理论也一直认为姓名、肖像等人格不是商品,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不能转让和继承;至于商誉和使用的问题,实践中虽然已广泛涉及,但有关法律的规定却严重滞后,如法律至今没有明确承认商誉权和信用权。因此,人格权也必须适应人格商品化等市场经济活动的需要,如同财产权一样,可以继承、转让,并在受到侵害时获得财产损害赔偿。正是在这种社会、经济背景下,人格权的发展呈现了新的特点,并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人格权制度与观念的商事人格权。一、商事人格权概述(一) 商事人格权的涵义 关于商事人格权的定义目前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存在争议,通说认为所谓商事人格权,就是能够进行商业利用、已经商业化的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为维护其人格中兼具经济利益因素在内的、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一种民(商)事权利。范健教授提出“将商主体所专有的人格权称为商事人格权。”我认为这种提法只是把商事人格权界定为商主体专属的权利,而遗漏了非商主体同样也具有的商事人格权,太片面了,并不能表现出商事人格权的真正内涵和外延,因此应采通说为宜。对于商事人格权的范围,从狭义上来说,应包括民事主体的标表型人格权的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全部商事人格利益。所谓标表型人格权,是指能够标记和表彰特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如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法人的名称权、商号权,以及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的字号权、名称权等。由于标表型人格权能够对特定民事主体起到标记和表彰作用,因而可以通过商业利用而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例如,前面案例所提到的体育明星刘翔的姓名通过商业利用可以给权利人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合商业利益。从广义上说,商事人格权还应包括体现商事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如商誉权、信用权,以及对其未公开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个人商业生活资料等商业性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和擅自利用的商业秘密权。从目前各国法律规定来看,得到法律承认的商事人格权主要有商号权、商誉权、商业秘密权、信用权、商事肖像权、姓名权、公开权 (或称名声权)等。但是,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提高,商事人格权的种类和范围也将会不断变化和发展。(二) 商事人格权的特征 商事人格权反映的是自然人和法人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其人格因素商品化、利益多元化的社会现实,体现了人格权在商品社会中的发展变化,是人格权的商事化。其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商事人格权维护的是主体在商事活动中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特定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商事人格权和其他人格权一样,其客体也是人格利益,不同的是,其只是人格利益中的一个部分和特定方面,即自然人和法人在商事活动中体现的具有商业价值、包含经济利益因素的特定人格利益,我们称之为商事人格利益。如自然人中知名人士的姓名,当其用于商业活动时,它在标明从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身份时,也在表示着该主体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尤其是它体现了对交易活动(交易机会、交易数量、营利额等)所具有的无形的、但有力的影响,因此使得姓名也成为一种有价可循的财富。又如企业法人的名称蕴涵着一定的商业价值,可以用来投资、转让,从而成为一笔无形资产。2.商事人格权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无论是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是法人、合伙组织的名称、商号,其商业化利用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利用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但是商事人格权作为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与一般的财产价值权存在区别:一是具有很强的依附性,它与主体的人格本身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相分离,但仍是以主体人格的存在为基础的;二是它的财产价值不具有可比性,并不能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价值观念来衡量其价值,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维系其存在的自然人、法人的声誉、形象有关,也与使用过程中商事主体投入的创造性劳动、经营能力以及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有关;三是它的财产价值具有易变性,一般财产的价值特别是有形物的财产价值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商事人格权的财产价值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企业的经营业绩、用于维护与宣传商事人格权的财产投入;四是其评估方法的复杂性,一般财产的价值可以通过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方法进行评定估算,而商事人格权具有的财产价值并不能简单地运用这些方法来进行评估,其财产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通过许可使用费、转让费、投资作价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是通过企业信用等级或资信等级的评定来确定(如商誉、商号)。 3.商事人格权具有可转让性和相对可继承性。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具有财产价值内容的权利 ,具有可转让性,能够成为可继承的一项财产权利。如自然人的肖像为他人合法使用的时,他人只要在不侵害肖像权人的在先权利的条件下,不仅可以自己利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或装潢使用,而且还可以通过商标权的许可使用或转让方式由他人合法使用。而企业法人其商号、商誉、信用等总是和公司的营业一并转让。同时,商事人格权作为一种财产价值权,也具有相对可继承性,如美国的公开权制度规定,原公开权人死亡后,其公开权仍可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存在 ,在该期间内,公开权由其继承人继承享有,侵害该公开权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商事人格权的制度价值法律源生于一个国家或民族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同时又要对经济生活的实践起到现实的指导作用,而不应自我局限于一种先验的或继受于外国立法例的模式。属于简单商品经济完善法性质的民法,其理论体系实际上早已在发生了并还在发生着的经济生活异变面前显得有些无能为力了。就民事权利体系而言,传统民法将民事权利划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其中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人身权则又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除此之外,还有被认为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属性的知识产权。显然,这种划分已经显示出不完全性了。例如,长期以来一直作为学界争议焦点的股权及法人财产权性质问题,人格权商业化利用所形成的权利性质问题,就不能在传统民法的理论框架内获得令人信服的解释。另外,商法中许多问题都已经超出了传统民法的界限,或者说不能在民法理论体系中获得解释。尽管许多民法学家都坚信民法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与扩张性,并且在所谓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下,民法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最终会解决一切理论难题。但是,很明显,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不能为民法体系所包容的商事法律问题日益增多,许多问题依民法理论解释都难免理论不周延性的尴尬局面。相反,如果我们能够确立根源于民法又独立于民法的诸如商事人格权等特殊制度,则既解决了民法理论试图解释而事实上又不能解释的理论困境,又使商法制度具备了独立发展的坚实的理论基础。尤其在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前夕,科学地确立人格权的体系结构,对于科学地架构民法典,从而制定出一部为我国民法学界所企盼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世纪性民法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二、商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商事人格权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所致,其所受侵害的行为方式也有其特殊性。一是大多数发生在商业或贸易(商事活动)领域,并由其竞争对手所致;如对商誉诋毁、盗用商业秘密、损害对方信用等,常发生在同行之间,因此通常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贸易法来调整;当然,新闻媒体也常常成为商誉和信用的侵权人,这时要考虑的是商事人格权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主观上故意的情形居多。无论是未经允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还是冒用对方商号、仿冒对方商品,或者制造谣言、雇员泄露商业秘密等,多是故意所为。三是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既有侵权行为,又有违约行为,以侵权行为居多。相应地所适用的民事责任等救济方式也以侵权责任为主;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较窄,如雇员违反合同泄密的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缔结过程中泄露对方秘密所应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另外,也有人认为:“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或姓名时,应构成不当得利。”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包含了许多对财产权进行保护的方式和特点,具有综合性、多种类并以财产权保护方式为主的特色。(一)民法为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一般前提。《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第2款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这实际上为自然人、法人及合伙组织的姓名权、名称权的商业化利用作了一般规定。虽然 《民法通则》对于自然人的商事肖像权未有明确规定,但其第100条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如果从反面来解释,也可以理解为在经本人授权许可的条件下,公民的肖像可以被他人营利性使用。可见,商事人格权是为 《民法通则》所确认和保护的一种权利。对于企业的名称、商号、商誉、经营秘密、商业信用等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我国 《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也作了原则性规定,如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的选用、登记、转让、变更等作了具体规定。另外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为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的受害人提供了有效保护和救济。首先,民法中对普通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也同样适用于对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其次,对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主要以财产损害赔偿为内容。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目的在于维护其无形财产利益。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人格利益受损,往往意味着其有形或无形的财产损失,自然需要采取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此外,对于自然人而言,其姓名、肖像的商业利用的目的,主要是为权利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而对于被许可使用人来说,则是为了扩大其企业的知名度、商品的声誉和市场的竞争力。因此,当自然人的商事人格权遭受不法侵害时,主要是其经济利益的损害,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对于法人的商事人格权而言,由于法人不存在自然人所特有的 “精神痛苦”,其商号、商誉、商业信用的损害,所表现的也主要是其财产价值的损害。再者,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不仅应包括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如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故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者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此时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不能直接估算,但其损失却是巨大的。因此,必须对其造成的间接损失进行赔偿。(二)以自然人的姓名、肖像或者以企业的名称、商号作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加以使用时,受到知识产权法中的商标法律制度的保护。依据我国 《商标法》的规定,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条对商标的定义作了更广泛的解释:“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依此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企业的名称、商号,均可作为商标加以使用,并通过申请注册而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而根据 《商标法》第27条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的规定,注册商标可基于在先商标权和其他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及商号权等民事权利而导致无效。在此种情形下,已注册的商标因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而导致无效。如,超过合同规定的对他人姓名、肖像的使用期限、方式或范围,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作品 (包括虚构形象),都将因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而使已注册的商标无效。另外,普通的人格权保护只限于国内法,而商事人格权的保护已扩展至国际性法律规范。如有关商誉、商号、商业秘密的保护,都已被纳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之中,对成员国有约束力。如《巴黎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了对商标、厂商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提供法律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还进一步对未披露信息即商业秘密和一切未公开的数据提供了法律保护。(三)从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知识产权法不能提供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时,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禁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第10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可见,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法不能规范的侵害他人商事人格权的行为,即商业假冒行为,以及对侵害他人商业秘密权之商事人格权行为进行规制。另外,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第20条之规定,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种损失额的推定计算方式肯定是难以适用于普通人格权的损害赔偿的,因为它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而由于商事人格利益的无体性,它的实际损失额许多时候是难以确定的,因此该规定正适用于商事人格权的损害赔偿。三、商事人格权与我国人格权制度的完善为适应已经出现的商事人格权的需要,有必要对我国人格权制度做进一步完善。 (一)首先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编对商事人格权的概念和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客观世界上每一个事物的探讨研究,都应该从它本身出发,明确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其性质。现阶段我们要对商事人格权进行更好的保护,亦需建立在法律对其概念和性质明确界定的基础上。(二)必须承认和维护人格权中的经济利益因素和人格权的财产权属性。随着人格的商品化,人格也表现出了商业上的价值;人格权所保护的不再是仅仅包含精神利益的人格,而人格商品化中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经济利益也需要予以维护,诸如姓名权、肖像权这样一些传统民法中认为属于纯粹人格权属性的权利,它们不但具有人格权属性,还应包含财产权的属性。它们所保护的客体既包括作为精神价值的人格利益,也包括作为财产价值的人格利益;(三)将名誉权予以分解与重塑,将商誉权和信用权从中分立出来,名誉权不应再充当囊括商誉权与信用权的“口袋型”权利。 (四)必须承认商事人格权作为为权利的可转让性和可继承性,并规定商事人格权转让的方式与效果。只有商事人格可以转让和继承,它们的商业价值才能得以充分展现和利用,才有利于对人格商品化中相应主体(转让人、受让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而也只有规定其转让的方式和效果,才能更有利于现实中对这一问题的操作。 (五)规定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上不采用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精神痛苦抚慰金的责任方式而主要采用损害赔偿的权利救济方式。商事化的人格权既包含精神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也包括经济利益型的人格利益,以后者为主。传统的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如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主要是针对精神利益型人格利益的;这种保护方式不适于对经济利益型人格利益的保护。因此,有必要适用财产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商事化的人格权,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公平、更为全面地保护相应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利益,才有利于维护他们人格的全面发展和充分利用。(六)进一步完善民法、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事人格权的立法。如在民事责任中引入美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英美法系的“禁令制度”,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引入日本的“恢复信用请求权”等。从而从立法上为在商事人格权的保护提供更加有力和有效的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法学专业硕士毕业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4-6

ABSTRACT 6-7

绪论 10-13

第一节 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10

第二节 相关文献综述 10-11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11-12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及存在的问题 12-13

第一章 患者隐私权的内涵及特征 13-19

第一节 患者隐私权的内涵 13-16

一、隐私权的概念 13

二、患者隐私权的内涵分析 13-16

第二节 患者隐私权的特征 16-19

一、患者隐私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16-17

二、患者隐私权具有有限让渡性 17

三、患者隐私权具有易受侵害性 17-18

四、患者隐私权的侵权认定与保护具有复杂性 18

五、患者隐私权对特定第三人具有可克减性 18-19

第二章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19-24

第一节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19-20

一、独处权理论 19

二、亲密关系自治理论 19-20

三、一般人格权理论 20

四、信息控制理论 20

第二节 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具体分析 20-24

一、保护患者隐私权是保护患者人格权的必然要求 20-21

二、保护患者隐私权有利于改善医患关系 21-22

三、保护患者隐私权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22-24

第三章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4-33

第一节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24-26

一、《侵权责任法》颁布前法律法规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24-25

二、《侵权责任法》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25-26

第二节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6-33

一、患者隐私权保护范围较窄 26-28

二、对患者隐私权与他人知情权的冲突缺少规定 28-31

三、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范围不明确 31-32

四、关于主观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的规定不合理 32-33

第四章 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 33-46

第一节 完善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立法模式及保护原则 33-37

一、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 33-35

二、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原则 35-37

第二节 完善我国患者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具体建议 37-46

一、扩大患者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37-39

二、明确患者隐私权与他人知情权之间冲突的'协调规则 39-41

三、明确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 41-43

四、确定患者隐私权侵权责任中主观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规则 43-46

结语 46-47

参考文献 47-50

致谢 50-51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51

摘要 3-4

ABSTRACT 4

引言 7-8

第1章 法官释明概述 8-13

1.1 法官释明的含义 8

1.2 释明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8-10

1.3 释明性质的澄清 10-11

1.4 释明的分类 11-13

1.4.1 辩论性释明与处分性释明 11-12

1.4.2 消极释明与积极释明 12

1.4.3 事实释明与法律释明 12-13

第2章 法官释明的理论基础及其意义 13-24

2.1 释明制度与相关诉讼原则的关系 13-17

2.1.1 释明制度与辩论主义 13-14

2.1.2 释明制度与处分主义 14-15

2.1.3 释明制度与诉讼指挥权 15-16

2.1.4 释明制度与当事人平等原则 16

2.1.5 释明与程序参与原则 16-17

2.2 释明制度具有重要法律价值 17-21

2.2.1 公正价值 17-19

2.2.2 效率价值 19-20

2.2.3 社会价值 20-21

2.2.4 权利保障价值 21

2.3 法官释明能够促进实质正义目的的实现 21-22

2.4 法官释明可以防止诉讼中遭遇突袭 22-24

第3章 我国法官释明的立法、实践及其问题 24-34

3.1 我国建立法官释明制度的必要性 24-26

3.1.1 释明制度能够理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4-25

3.1.2 释明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缺陷 25

3.1.3 释明制度制度能够提升司法公信力 25-26

3.2 我国释明制度的立法评析 26-30

3.2.1 法官释明的立法梳理 26-30

3.2.1.1 立法中的应当释明 26-28

3.2.1.2 立法中的禁止释明 28-30

3.2.1.3 释明的其他规定 30

3.3 我国法官释明的司法实践探索 30-31

3.4 当前我国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 31-34

第4章 完善我国法官释明制度的具体构想 34-42

4.1 法官释明的基本原则 34-36

4.1.1 公开原则 34

4.1.2 中立原则 34-35

4.1.3 适度原则 35

4.1.4 同等原则 35-36

4.1.5 个案释明原则 36

4.2 释明制度的立法模式选择 36-37

4.3 释明的行使主体 37-38

4.4 释明的内容 38-39

4.4.1 举证的释明 38

4.4.2 诉讼请求与事实主张的释明 38-39

4.5 释明的方式 39

4.6 不当释明的救济措施 39-42

结语 42-43

致谢 43-44

参考文献 44-45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45

关于研究人口的论文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中国流动人口的规模增长迅猛。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人口问题的对策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流动人口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流动人口家庭教育处于弱势境地,并且我们可以找到流动人口家庭教育出现问题的深层次的原因,最后对于改善流动儿童家庭教育提出相应策略。

【关键词】流动人口家庭教育;对策

一、流动人口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

流动人口家庭对经济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本的拥有量较少,而且资本的质量不高,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家庭教育资本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在流动人口家庭教育中存在优势的方面,比如孩子的自理能力很好、坚强、乐观的品质,但是,总的来说,流动人口家庭教育的总体情况十分令人堪忧。

(一)流动人口家庭教育资本存在的问题

流动人口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第一,家庭经济资本处于劣势,流动人口来到城市以后由于经济转型期的特点和自身的条件的限制,使得流动人口只能从事一些劳动时间长、生产环境差危险、报酬低的工作。导致他们与子女相处的时间短,甚至忽略对子女的教育。

第二,流动人口家庭社会资本不足。流动人口的社会网络关系局限于老乡和亲戚,基本没有其他寻求支持的渠道。家庭中与子女互动不足或者由于沟通方式不当导致子女的叛逆甚至是反社会行为的出现。父母多采用控制性和干预性的互动方式,支持性和引导性的互动方式运用不足。父母在寻求教育支持网络时感到非常无力,他还是保留非常保守的观念,认为孩子是父母的,要自己来管,家长很少与学校主动联系,他们认为包括学校学习在内的很多方面的内容要自己来教育,没有意识到孩子也是社会的,几乎没有想过自己没有办法教育的时候借助于社会资源和一些专业的咨询机构来寻求帮助。等到子女真正的出了问题,触犯了法律交给有关部门来管理,已经来不及了。

第三,家庭文化资本非常有限。父母文化水平有限,很多母亲不识字,对教育的内容和采取方式认识有偏差,这些对于子女的教育十分不利。家庭文化生活匮乏甚至出现不健康的娱乐方式如赌博等。

(二)家庭教育资本不足导致教育过程中出现问题

由于父母在获得经济资本时的流动性的特点、职业的特点和家庭条件的限制等原因,很多流动儿童有被寄养的经历导致亲子关系不够亲密,引发教育问题。

家庭教育的社会资本不足,导致父母教育的无力。不知如何和学校配合共同面对子女出现的问题,也不知如何取得社会教育资源网络的支持。流动人口家庭的社会支持网络局限于公有和老乡,同质性强,而且处境类似,对子女的教育没有太大的作用。

由于父母的文化资本不足对教育观念存在一些偏差,强调父母的权威,家庭互动缺乏平等沟通的氛围。流动人口家庭互动围绕学习和花钱的问题展开,互动多为控制性互动和干预性互动,引导性互动和支持性互动不足。导致孩子在心理上远离父母,在行为上出现问题。在家庭教育的价值观上,流动人口家庭普遍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但是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在行动上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教育的效果不明显。流动人口家庭文化生活匮乏,甚至出现赌博等不良的娱乐方式。

总之,由于家庭教育资本处于劣势导致家庭教育的运作情况不佳,需要其它力量的介入来共同关注流动人口家庭的教育。

二、流动人口家庭教育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流动人口只能从事收入低、危险、技术含量低、经常面临失业困扰的、工作时间长的工作,消费能力有限,直接表现为住房面积狭小,流动儿童没有学习的空间,客观化文化资本占有较少,工作时间长使得家长与流动儿童互动时间少,影响了家庭教育的效果。

由于流动人口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决定了,流动人口的社会网络范围局限于亲戚、老乡和工友,获取对流动儿童教育支持的资源十分有限,对于流动儿童家庭教育出现的问题他们大多数时候只能独自面对。由于长期的户籍制度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他们在城市的社会制度安排之外,流动儿童无法进入正规学校就学,只能在农民工子弟学校就读,即使我们看到一些正规学校在逐渐接受流动儿童,但是据笔者了解由于教育资源有限他们也只能接受极少的流动儿童入学。子女没有好的学校入学也使得家长对于子女取得较高的学业成就信心不足,但又无能为力。

三、改善流动人口家庭教育的措施

(一)增加流动人口的家庭教育资本

韦伯利用“封闭”这个概念来描述把人们置于次等地位的过程,透过此过程,一个群体垄断了优势地位,向它界定为下层的或不合资格的外部人关闭机会。任何方便的、看得见的特征,例如种族、语言、社会背景(social source)、宗教、以及缺少一份特殊的学校文凭,都可以被用来把竞争者宣布为外部的人。通过限制获得机会(opportunities)和资源的获取(access),封闭容许集体把报酬最大化。群体内部的人分享共同的文化和身份,并因而分享使排斥合法化的规范。

对于流动人口家庭教育资本匮乏这一问题的解决,我们不应该只是看到问题的表面,而应该从反对社会排斥入手,改善流动人口家庭的处境才能真正改变流动儿童的处境。

1.规范劳动力市场,增加就业

对雇主的不良行为进行规避,促进新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对在长期失业者中招募工人的企业的财政刺激、对低技术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改善、意图在失业者和潜在雇主间建立联系的临时就业,处理妇女特殊需求的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对小业主给与支持和政策倾斜。城管和小贩之间“猫捉老鼠的游戏”上演已久,小贩大多是流动人口和社会低收入阶层,流动儿童心思细密,对于父母被追赶的情景十分不解和感到愤恨,从而引起他们对于执法者和整个社会的误解,小小的心灵充满了疑问,为什么他们靠自己的双手挣钱还会被驱赶,为什么来到城市会受到如此的对待,这个城市到底给他们带来了什么?反社会的情绪会在幼小的心灵开始萌芽。因此,对城市的小摊贩运营进行合理的规划,给流动人口一定的自主谋生的权利,对他们的劳动给予一定的尊重是改善流动人口家庭现状的重要环节,也是改善流动儿童处境的措施。 2.提升能力

对流动人口进行免费的技能培训, 增加就业能力。很多流动人口由于没有学历没有技能,自主创业没有资金,只能做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危险,劳动环境恶劣,劳动时间长。进行培训后部分流动人口有可能从事一些技能性的工作,提高家庭收入从而改善流动儿童的境遇。

3.收入支持

收入支持这里是指社会保障的支持,也就是说在流动人口面临受伤或者失业的情况下,有一笔资金作为临时性的救助,以防止家庭经济条件迅速的恶化。目前,流动人口由于户口以及工作单位的临时性原因,很多流动人口都没有社会保险。很多流动儿童也由于户口的原因没有保险,无论生病还是出现意外伤害,损失由他们自己承担。如果父亲,家里的顶梁柱遭遇到不测,家庭就坠入无限的困境中。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社会福利机制,把流动人口纳入其中,使他们有一定的安全感,无论整个家庭陷入何种境地都能使流动儿童的各种权利得到保障,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4.地域扶持倾向

这种尝试的理念是,特殊的城市贫民区或受剥削的地区,需要建立在广泛基础之上的针对经济、社会和基础设施等的行动(Rodgers, 1995b)。

2005年以来,为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重庆市南岸区采取“因地制宜、政府投入、社区管理、以寓养寓”的模式,投资250多万元,在各街道建设“阳光公寓”。只需“一人一天一元”的低费用,农民工就能住进环境整洁、设施完善的公寓房。截至2007年7月,南岸区已建成7个“阳光公寓”,入住农民工5000多人。政府在能力的许可下,可以参考重庆的做法,建设流动人口公寓。给流动人口家庭安身立命之所,给流动儿童一套学习的桌椅和一盏点燃希望的台灯。

(二)发挥教育在社会流动过程中的正功能

在布迪厄看来,学校所传递的文化是统治阶级文化,而非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文化遗产。学校运用支配阶级所赋予的权力关系将其文化定义为合法的文化资本,在教学过程中通过符号暴力过程强制性地传递。由于被支配阶级的文化与支配阶级的文化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他们的子女常常是学校教育活动中的失败者,无法取得足够的、支配阶级定义的合法文化资本。这样就造成了一个文化资本分配不平等结构,并进而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文化资本的循环传递与阶级关系的循环传递。

教育的再生产功能是否意味着教育是制造社会不公平的机器?是否意味着教育没有存在的必要呢?我们知道,教育具有促进社会流动的作用,是社会下层向上流动的合法途径。自从教育作为一种社会选拔机制以来,在我国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教育给处于社会劣势阶层的人们提供了一条通往社会上层阶级的途径。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传统社会的地位世袭,使个人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而获得进入主流社会的机会,教育给大众提供了平等竞争的舞台。

在打破这种循环使得弱势群体向上流动的议题上,科尔曼报告给我们增加了信心。

科尔曼报告的历史性意义是,它把教育的平等,放到社会经济平等的背景上。教育的平等受制于社会经济平等,反过来也影响社会经济平等,从而把教育平等问题提高到改造社会的整体目标上。

那么,学生家庭的社会背景,怎么会影响到他们的学习的呢?科尔曼研究发现,处于弱势的学生,他们觉得环境过于强大,不可能通过教育改变他们的人生,他们对自己的前途缺乏自我期望,觉得没有盼头,学习的“士气”就比较低,从而造成学习成绩较低,而且差距越往后越大。在流动儿童中也有这样的情况,很多儿童都有很高的理想,但是由于家庭条件的原因,学习差强人意,也觉得自己没有希望,很多人读完小学就不读了,能读到高中,考上大学的流动儿童是少数。

科尔曼向国会证明,教育机会的平等,要从教育的结果来考察,因为正是对受教育结果的期望,影响了学生的自我评估,决定了学生的学习状态,也造成了因种族、肤色、宗教等因素下,弱势人群教育机会的实质不平等。

正是科尔曼报告的这一结论,为后来美国普遍实行的“肯定性行动”或称“平权法案”铺平了道路。公共教育事业大幅度地向弱势人群倾斜,实行所谓“为了平等的反向歧视”。在中小学强制性黑白合校的同时,大学招生,政府机关雇佣和提升等方面,普遍实行倾斜性政策,照顾黑人和其他弱势人群。这种措施是特定历史状态下的阶段性的措施。因此,几十年后,这样的做法是否已完成其历史使命,是否应该逐渐终结,具体措施是否适度,成为争议的焦点,也为此出现了一系列司法诉讼,至今没有平息。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公共教育事业对弱者的倾斜,明显地改善了近几十年来美国社会教育机会的平等性。

那么怎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创造公平合理的教育制度,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发展中国家的教育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年轻,因此有一定的机会可以减轻社会的不平等现象,至少它可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人们向较高的社会地位去努力。有些国家一经独立就致力于建立一个无产阶级社会。不管社会环境如何,教育的改造作用是不能否认的。当它一旦传播到在经济和社会方面不利的阶层,改造的趋向便是平等化。”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更多的流动儿童摆脱贫穷边缘的社会地位,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带来的丰富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三)针对流动儿童教育的政策建议

1.改革户籍制度去除身份区隔

我国的户籍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适合当时社会发展需求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流动,也在不断制造着依附于身份的城乡分割,以有没有户籍作为资源分配的依据,违反了社会公平正义原则。

在教育领域来说,正是城乡户籍的存在,造成流动儿童在城市中无法得到与城市儿童同样受教育的权利。解决问题的根本在于加快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

消除户口的社会附加功能,切断户籍身份与利益之间的关联,改变户口与就业、医疗、社会保障、教育、住房等公民利益挂钩的不合理现象,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逐步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二元结构,建立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制度。 2.调整现有义务教育格局,消除身份歧视

在流动人口特别集中的城郊结合部,要提高公立学校的招生能力,或者增设新的学校,来解决局部区域内农民工子女入学紧张的现象。

社区和学校牵头,办好农民工子女家长学校,提高农民工教育子女的能力,使流动人口家庭尽快适应城市生活。

3.发挥学校教育与社区的教育的功能增加流动人口家庭教育的社会资本

学校主动与家长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只是在开家长会的时候职责家长的错误。采取灵活多样的交流方式加强学生家长之间的互动,互相交流教育心得,营造好的教育气氛。把同质性较高的家庭分成小组,如单亲家庭小组、多子女家庭小组,学校负责讲解这些家庭的子女容易出现的问题,及早发现子女出现问题的征兆对症下药进行解决。

4.发掘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增加流动儿童家庭的文化资本

团委、妇联、青少年研究机构等非政府公共组织可广泛挖掘社区教育资源,为流动儿童提供文化资本。比如,妇联联合街道与大学,让大学生进入流动儿童家庭,与流动儿童结成对子,利用双休日、寒暑假对流动儿童提供学习帮助;团委、街道等机构可以培育义工、志愿者队伍,鼓励退休教师、大学生以及其他社会成员成为义工或志愿者,广泛开展义工活动、志愿者活动,指导流动儿童的学习,帮助他们实现学业进步。

总之,流动儿童的家庭教育是不仅仅是家庭内部的任务而是整个社会的责任,只有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协作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所有的儿童都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我们有责任帮助流动儿童家庭充实家庭教育资本,有责任帮助他们改善亲子互动,有责任让他们得到公平的待遇。

参考文献:

[1]重庆:农民工住上“阳光公寓”

[2]周海玲:《论流动儿童教育公平化的策略――文化资本的视角》,《教育理论与实践》,2008年9月

[3][法]雅克・哈拉克:《投资于未来――确定发展中国家教育重点》,教育科学出版社,1993年,49页。

[4]昆明城乡一体化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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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问题论文篇2 浅析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与应对路径 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负增长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20世纪90年代以来,延边朝鲜族人口发展呈现出既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又有别于中国各民族的特点,即在社会经济还很不发达的条件下,人口总量出现自然负增长,并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1]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延边朝鲜族女性生育水平不高,导致出生率低下 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计生委的数据显示,延边州1996年全州朝鲜族总人口有854510人,当年出生人数有4340人,而死亡人数竟然高达5253人,也就是从这年开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自然增长率开始逐步走上了负增长的时代。延边朝鲜族出生率较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由于受到朝鲜半岛,尤其是韩国社会经济及文化的影响,朝鲜族女性对于经济地位的追求比较高,加之,部分朝鲜族育龄女性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感觉难以承担新生儿出生后的抚养和教育问题,而政府的社会服务保障机制又不完善,得到的政府补助金额又比较少,因而对于生育的欲望并不高。(2)由于近些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朝鲜族青年逐步流入了内地经济发达地区或者韩国日本等国外地区打工,使得适龄的男女青年为追求经济基础的增加,将生儿育女这件事暂时予以搁置。 2、延边朝鲜族人民受饮食习惯因素的影响,导致死亡率较高 有待于改善的饮食文化习惯,对朝鲜族人口死亡率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延边朝鲜族人民的饮食习惯深受朝鲜半岛尤其是韩国饮食文化的影响,尤其部分居民喜欢过量食用含糖量和辛辣类的食物,长期实用含糖量较高以及辛辣类食物的话,会造成身体内某些元素的失衡,更甚至会引起糖尿病和痛风等病症,使得患这些病症的人们走向死亡的概率较其他人大大增加。(2)延边朝鲜族人民是热情好客的民族,酒文化在朝鲜族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实践中,有些朝鲜族人们饮酒量特别的大,饮酒之后还时常不能及时的喝水,更甚至,有的人会有长期酗酒的恶习,尤其是朝鲜族男青年及部分老年男性居多。众所周知,过量饮酒容易引起肝脏疾病以及神经系统疾病,严重影响过量饮酒之人的身体健康,并对其生命安全也构成极大的挑战。 3、延边朝鲜族青年流失过于严重,尤其育龄女性流失的比较多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随着朝鲜族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愿望日趋的强烈,使得越来越多的朝鲜族青壮年背井离乡走上了追逐梦想的道路,这使得朝鲜族人口流失严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许多延边乡镇农村地区的青壮年,或者独自一人、或者夫妻共同进入国内经济比较发达的内地以及沿海城市打工,并且长期的留在打工的城市,更有甚者,已经在当地买房或者早已产生留在打工城市的观念,只是由于经济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暂时还没有决定。而近些年以来,由于受到人口负增长以及地域环境的影响,延边州经济发展速度较为缓慢,这使得在吸引人才以及劳动力迁入方面的吸引力十分有限。由此,导致延边州的人口的迁入率和迁出率严重失衡。(2)延边朝鲜族人们的文化环境与朝鲜半岛尤其是与韩国的文化相似。使得在国外打工的朝鲜族人口中绝大多数选择在韩国,极少数在日本,然而,国外打工的朝鲜族人中,这其中诸多朝鲜族未婚女性在国内经济发达地区或者国外的韩国日本,难免会产生留在当地生活的强烈愿望,导致朝鲜族女性的对外通婚率比较高,其中,由于同一文化的渊源,朝鲜族未婚女性远嫁韩国男性的居多。 二、延边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问题引发的系列社会负面效应 1、朝鲜族人口总数不断减少,不利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 “延边朝鲜族人口出现自然负增长,即死亡人口多于出生人口,”[2]尤其是处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周边落后的乡镇农村地区,由于人口数量的不断减少,使得这些地区原本就不多的人口变成了零星数十人,甚至出现了农村孤寡老人留守为主,几乎看不到青壮年的情况。而少数民族人口作为维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础,践行民族区域自治权的决定性力量,其数量的大量减少,对于维护和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显然是不利的。 2、朝鲜族人口数量的不断减少使得劳动力不足,严重制约延边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近些年,由于延边朝鲜族人口的负增长问题以及人口外流加剧,使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劳动力相对缺乏,根据1999―2008年吉林省统计年鉴和2008年吉林省和延边州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资料分析,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人均GDP增速长期落后于吉林省人均GDP增速,可见,延边朝鲜族人口问题,严重制约了延边地区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3、朝鲜族女性人口的减少,导致部分朝鲜族男性婚姻问题突出,影响延边地区社会的稳定 “朝鲜族总人口的减少和大移动,引发了朝鲜族的许多社会问题,并给朝鲜族社会带来了被解体的阴影。”[1]由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延边朝鲜族女性人口不断的流向经济相对发达的内地以及国外进行打工,以及与国外保持的较高的国际通婚率尤其是韩国,使得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朝鲜族乡村男性在寻找适龄朝鲜族女性通婚的过程中遇到较大阻力,然而,不能成功找到朝鲜族女性并通婚的男性,有些人往往抱着对社会和他人不满的态度,无所事事的走上了社会,并且可能为了发泄不满的情绪,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这对于延边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也是十分不利的。 4、朝鲜族老年人口比重不断提升,养老负担日益加重 从2010年国家统计局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分析,我国在经济发展还不是很发达的情况下,快速步入了老龄化社会。而由于长期的人口负增长,延边朝鲜族的人口老龄化问题,大幅度的高于同期整个延边州以及同期全国的水平。比如“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的比例为13.26%,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14.84%;全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例为8.87%,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9.84%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延边朝鲜族人口中老年人口占的比例逐渐上升,随着出生率的持续性负增长,青壮年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逐渐减少,使得一对年轻的夫妇需要赡养的老年人数逐步增加,有的年轻夫妇需要扶养三到四个老年人,更甚者需要赡养四个以上的老年人,严重加大了朝鲜族年轻人的养老负担。 5、朝鲜族新生儿出生率比例降低,制约民族教育的发展 延边朝鲜族教育规模在逐步萎缩,其中中小学数量逐渐减少,尤其是朝鲜族学龄前 儿童 数量降低严重。依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教育委员会提供的数据分析,第四、五次人口普查中延边朝鲜族学龄前儿童(7岁以上儿童)在1990.7.1―2000.11.1这十年期间,平均变化幅度在-50%―-80%之间,使得朝鲜族中小学的运营成为问题,阻碍聚居民族教育体系的保护与发展。新生儿出生率的持续性减少,使得学龄前入学的朝鲜族儿童的比例持续性走低,使得延边周边的部分乡镇农村朝鲜族中小学校开始走合并的道路,使得原本不必要走向寄宿制的学生不得已选择在学校住宿,使得日常的学生费用开支也无形的增加,这无意间增加了朝鲜族家长的教育开支,使得教育负担日益加重,反过来,正是由于教育成本的加大与经济收入的有限之间矛盾的加剧,使得许多朝鲜族女性生育的欲望大大降低,如此又无形间助长了朝鲜族人口负增长,长此以往,在某种形式上,便形成了一种教育负担加重与人口负增长之间的不良性循环。 三、解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负增长所引发问题的法律路径 1、积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地区本民族实际充分行使自治权,实现发展民族区域自治与人口增长有机结合 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积极制定有利于增加人口及平衡性别的 政策法规 ,选出人口发展问题最严重的2-3个县市,进行率先试点。加快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尽快将朝鲜族人口发展战略及政策纳入进去,切实提高朝鲜族人们人口发展危机意识。贯彻落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58条规定“积极开展人口研究”,尽快建立并完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发展问题研究委员会。制定人口发展的相关单行条例 尽快的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增长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口性别平衡条例》等。 2、制定“人才强州”战略,积极吸引外来劳动力,为延边经济持续繁荣发展注入活力 延边州自治机关应当根据近年来劳动力日益不足,尤其是高素质人才流失现象,结合本地方实际,充分制定实施“人才强州”战略,一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州内的高素质劳动者的生活以及工作需求,另一方面发挥自治权优势通过单行条例的形式,制定有关措施广泛吸引外来人才入驻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并且在工资、医疗、住房以及户口等方面给予外来人才更多的福利性政策及物质保障。由此,不断增加延边州的劳动力总量以及数量。利用图们江开发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充分行使自治权以及法律政策的变通规定,加强国际交流,引进外资,大力发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社会经济,为朝鲜族人口发展问题提供良好的经济条件。 3、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朝鲜族女性数量,大力宣传新的婚育观念 自治州自治机关应当尽快成立人口迁移监督委员会(可以由公安局、民政局及卫计委等部门联合组成),隶属于延边州人民政府,积极监督朝鲜族女性流失问题,尤其是朝鲜族女性 出国 打工及国际通婚问题。以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大力鼓励朝鲜族女性多生育孩子,大力倡导其他民族女性与朝鲜族男性通婚,以解决朝鲜族婚龄男青年的婚姻问题,实现朝鲜族与汉族以及其他民族的和谐共处,切实提高延边朝鲜族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延边地区的有效实施。 4、有效提高养老文化的社会关注度,建立并完善养老保险社会保障机制 自治州民政部门,应当采取相关措施并制定有关宣传及提高养老关注度的政策,如多组织一些关注老年人生活的公益性活动,倡议有关成功企业成立延边朝鲜族老年人口关爱协会等民间组织、自治州政府出资,民间融资,广泛建立朝鲜族老年人口服务保障机构。还可以在延边州主流媒体上进行必要的宣传,切实提高社会各界对朝鲜族老年人的关注度和关爱度。与此同时,广泛进行孝道文化的宣传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当然,自治州自治机关也应当加大对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支持力度,尤其需要增强对改善城市和农村孤寡老人的财政支持力度。 5、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权,切实推动朝鲜族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自治州自治机关应当根据《宪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原则和精神,将制定促进鼓励朝鲜族人口增长的相关条例与制定促进支持朝鲜族教育事业的相关规定相结合,使得促进人口增长和教育发展有机结合,所以,应当尽快结合朝鲜族教育事业发展的情况,尽快制定《延边朝鲜族民族文化教育促进条例》,加大对朝鲜族教育投入,积极提倡鼓励其他民族学生进入朝鲜族学校学习,妥善保护朝鲜族民俗及语言文字,建立并完善朝鲜族民族教育发展体系,推动延边朝鲜族教育事业的持续发展。 【注 释】 [1] 朴美兰.民族学视野下的延边朝鲜族人口问题[D].中央民族大学,2009. [2] 朴美兰.朝鲜族人口变迁对民族 传统文化 发展的影响――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例[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3). [3] 李承律.东北亚国际合作时代朝鲜族社会文化功能研究――以中国和朝鲜半岛关系中的朝鲜族文化体系为中心[D].中央民族大学,2006. 猜你喜欢: 1. 人口问题论文 2. 浅析中国当前的人口问题 3. 新时期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与应对策略论文 4. 我国人口问题的成因和解决问题的出路 5. 大数据时代下的人口信息管理及应用探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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