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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反侦查行为研究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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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反侦查行为研究论文题目

警察中国百姓的守护者之一,致力于保护群众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每一年都有大量的热血青年从警校毕业,前往中国各个大小城市的派出所,公安局进行工作,下面是一些由学术堂整理出来的一些警察毕业论文题目,希望能为各位热血青年带来帮助。1、 警察权的异化与控制研究2、 贵州省公安厅警察训练总队培训管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3、 武警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正规化建设路径探索4、 重大刑事案件中精神病人处遇程序透视与重构5、 论警察进攻型执法行动的一般原则6、 江苏省监狱警察教育培训的研究7、 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制度研究8、 派出所调解纠纷研究9、 庄河市公安局应对涉警网络舆情危机研究10、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制度的法律思考11、 唐山市交通警察业余体育锻炼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12、 基层民警参与非警务活动研究13、 袭警行为入刑之评判14、 中国公安机关警察心理健康状况的元分析15、 温州公安微警务运作中警民关系问题研究16、 缉私警察培训机制创新研究17、 基层公安机关机构改革研究18、 基于法治视野下的我国基层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研究19、 二战后美国纽约市警察渎职现象研究20、 河南省公安民警素质提升问题研究

浅论以人为本的法律制度下,创造的和谐社会~!(这个还可以啦,你认为还行吗?)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摘要」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 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一)“三职能说”。“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在传统的三职能之外增加“法律监督”职能,并认为,法律监督职能的提出是我国诉讼职能理论的特色及与国外诉讼职能理论区分的关键。[5]四职能实际上只是根据我国诉讼权力(利)配置的独特情况而对三职能说进行了局部修正,但其分类的基本理论依据仍然来自三职能说,仍然坚持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思路。(三)“五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将监督和协助司法,也作为刑事诉讼的职能之一,从而形成五职能说。该观点认为,一种科学的诉讼职能理论应当将所有参与诉讼的国家官员和个人的功能和角色都能概括进去,这样才能准确全面反映刑事诉讼制度的真实情况。据此,该观点主张,除了应将法律监督也列为诉讼职能之一外,还应将证人、鉴定人等角色在诉讼中的功能也列为一项诉讼职能,即协助司法职能。因为,证人、鉴定人本身一般与诉讼结果并无利害关系,它们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发现事实真相,作出正确的裁判结论。他们实际上是在担负着一种为刑事诉讼所不可或缺的协助司法职能。[6]五职能说主张的是一种泛化的诉讼职能观,它在检察院、法院和被告人等传统的诉讼主体的作用范围之外,将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和功能也列为独立的职能形式。(四)“七职能说”。 该观点认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司法、诉讼监督。该观点认为,传统的“三职能说”是以狭义刑事诉讼为基础的,有其理论缺陷,对刑事诉讼职能的确定与划分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由于司法领域分工越来越细,分权学说的影响、人权思想的发达以及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诉讼职能在不断的分化、发展并不断的整合,传统的审判中心主义已为诉讼阶段论所取代,刑事诉讼的程序、阶段增多,向前延伸,因此诉讼职能的划分应当反映和展现从立案到执行各个诉讼程序中所有主持或参加诉讼活动的主体的全部诉讼活动,而不能仅从刑事诉讼系统中的一个或几个阶段的诉讼活动来进行职能的划分。第二,某一机关或者诉讼参与人的活动能否归纳为一种独立的职能,应当从其担负的功能、作用、独立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程序保障综合进行考察,如果他们的功能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职能所包容、替代,就应当认定一种独立的职能。第三,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就在于检察机关不仅仅是公诉机关,而且还要对刑事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因此,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包括诉讼监督、执行、协助司法等职能。[7]根据不同的诉讼职能理论,对侦查职能的性质认识会有所不同。在“三职能说”、“四职能说”包括“五职能说”的理论框架下,没有侦查职能独立存在的理论可能性,侦查职能被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完全为控诉职能所吸收。而相反,根据“七职能说”,侦查职能的独立性则得到了充分的肯定,被视为是一项独立于控诉职能的完整诉讼职能。在这里,争论哪一种观点正确,哪一种观点错误,是没有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因为刑事诉讼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功能系统,存在着建立各种分类研究体系的可能性,前面例举的关于诉讼职能的不同学说实际上是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研究后得出的结论,可以说都言之成理,都有其理论合理性。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一种分类标准更为科学,更能反映刑事诉讼结构的本质特征和规律。我们认为,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说,衡量一个社会功能系统独立与否,应当从该系统所担负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全面考察,如果其功能的内容是特定的,无法为其他功能系统所包容、替代,那么就应当认定为一个独立的功能系统。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们认为,侦查职能应当是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具体而言:(一)控、辩、审三职能不能涵括、指代刑事诉讼的所有职能。如同其他多数诉讼理论一样,刑事诉讼职能理论也是舶来品,从相关理论谱系来看,刑事诉讼职能是大陆法国家的诉讼法学者在对现代刑事诉讼与纠问式诉讼进行比较研究时使用的概念,而提出“刑事诉讼职能”概念的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导出诉讼“职能区分”(或称“职能分开”)理论。根据国外学者的观点,“诉讼职能区分似乎是纠问式程序与控诉式程序(accusatorial procedure)之间的基本差异之一”。[8]在纠问式程序中,控诉、辩护和裁判这三项诉讼职能没有得到区分。控诉与裁判由同一司法机构承担,被告人只拥有极少的自我防御机会,辩护职能事实上并不存在。而“在控诉式程序中,这些职能却有必要进行分离。控诉职能由检察官承担,辩护职能属于被告人和他的辩护律师,而裁判则是独立于前两者中任何一个的法庭的职能。”[9]法国学者卡斯东。斯特法尼认为,现代刑事诉讼实行的是“职能分开”原则,所谓职能分开是指,“负责进行追诉的司法官(检察官)完全被排除出审判法院;同时,同一人在同一案件中不得既行使预审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10]日本学者田口守一也认为,从历史发展来看,现代刑事诉讼法的前提显然是控辩式诉讼构造。而从控辩式诉讼构造出发,可以明确现行法的几项根本性原则。其中之一就是采用国家追诉主义,诉讼程序由检察官的追诉行为开始。由此,法官与检察官的功能分离。因为法官不是追诉人,没有追诉的事实不能审理(不告不理原则),只有被起诉的被告人才是审判对象。[11]可见,诉讼“职能区分”理论的核心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分化,而“刑事诉讼职能”这一概念从其产生伊始就是用来描述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功能和作用的,刑事诉讼职能,实质上指的是检察院、法院、被告人等刑事诉讼主体在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而不是泛指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功能和作用。因此,我们通常所指的“刑事诉讼职能”实际上指的是刑事诉讼主体的职能,即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它并不能排斥我们在控、辩、审三职能之外定位其他诉讼职能的可能性,像“五职能说”和“七职能说”提出的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协助司法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也是客观存在的,不能说在刑事诉讼中除了控、辩、审三方诉讼主体之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就没有特定的任务和职责了。这就像我们讨论现代宪政国家的职能,通行的理论是说“三权”即国家职能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能,但实际上“三权”并不能涵扩国家所有的职能,不排除在三权之外定位其他国家职能的可能性。同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传统的控、辩、审三职能说带有较强的“审判中心主义”色彩,它实际上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并不能据此反对我们转换思路和角度,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对刑事诉讼职能进行分类考察,而从纵向角度看,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程序(不限于侦查职能),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程序。虽然侦查程序与审判程序一样也具有诉讼特性,即侦查程序也是构造化的程序,但是侦查程序中的诉讼职能配置与审判阶段显然不同,在侦查程序中,法院通过司法审查行使审判职能,但这里的审判职能不是一种实体性处罚职能,而带有程序性监督职能的特征,法院在侦查中的司法审查不是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而是通过审查判断侦查机关对嫌疑人实施的强制性侦查行为是否适当,是否需要对公民提供司法救济。同时,检察院虽然也介入侦查,但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并不是控诉职能,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的角色不是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是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嫌疑人的人身,因此,检察院在侦查程序中行使的是侦查职能而非控诉职能,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功能是侦查官而非控诉官。日本学者田口守一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权限分为四类:(1)侦查权限,这是具有警察官特点的功能;(2)提起公诉的权限,这是具有法官特点的功能;(3)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等的权限,这是具有律师特点的功能;(4)指挥审判执行权限,这是具有矫正保护职员特点的功能。[12]可见,尽管检察官从侦查犯罪到执行刑罚,在所有刑事程序阶段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侦查程序阶段,检察院和检察官的权限主要是侦查权限而非控诉权限,行使的是类似警察官的侦查职能,而非司法官的控诉职能。因此,从侦查程序阶段来看,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构成了支撑侦查程序运行的基本诉讼职能,侦查职能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职能。(二)控诉职能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传统的“三职能说”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认为,侦查只是为提起控诉作准备,因此,侦查职能不具有独立性,而只是控诉职能的从属或附庸。但是,我们认为,这一论断是值得商榷的。尽管在现代法治国家,侦查职能和控诉职能往往由检察院一力承担(警察机关只被视为检察院的辅助机关),从而出现主体重叠现象,但是主体重叠并不能抹煞两项诉讼职能在目的和内容上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而言,首先,从目的层面来看,侦查的目的并非是为公诉作准备,而是为了明确嫌疑的有无,进而决定起诉与不起诉。因此,侦查的目的相对于公诉具有独立性,“侦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有否犯罪嫌疑,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是为了提起公诉而做准备。对于许多自白案件,为了不起诉进行侦查活动、防御活动;对于重大案件和否认犯罪案件,开始时就以审判为前提展开侦查活动。在侦查时要考虑到决定起诉、不起诉与准备审判这两个方面,即侦查是具有两个目的的”。[13]既然侦查的目的并非为了控诉,那么就不能将侦查职能视为是控诉职能的附庸;既然侦查的目的具有独立性,那么作为这一目的的实现,侦查职能本身也应当是独立的;其次,从侦查程序的结构来看,侦查程序的结构独立于控诉程序。任何一个独立的系统都有结构和功能两个方面,结构表示系统的构造,功能表示行为方式或作用,这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结构是系统的恒定方面,功能是系统结构的行为,结构决定功能,它是行为的载体。[14]因此,独立的结构必然拥有独立的功能。侦查程序与控诉程序虽然具有极强的关联性,但侦查程序作为一个由犯罪嫌疑人、警察、检察官、法官以及被害人等多种角色构成的相对封闭的制度化体系,仍然是一个独立、自治的程序结构,它拥有自己的独立的功能系统(这一功能系统由侦查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构成)。再次,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控诉职能具体包涵以下权能:公诉的提起(或不起诉)、公诉的支持、公诉的变更以及抗诉等。这些权能都与“诉权”相关,与控诉权本质上是一种“刑罚请求权”的特征是密不可分的。而侦查职能则包括以下权能:制止犯罪、查明犯罪、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等。从侦查职能的内容来看,只有保全证据、保全犯罪嫌疑人的功能带有为控诉作准备的性质,而制止犯罪、查明犯罪等功能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意义,这与侦查权不完全是一项司法权,而带有行政权的性质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可见,无论是从目的层面上,还是权能内容上,侦查职能与控诉职能之间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控诉职能并不能完全包容、吸收侦查职能,侦查职能保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二、分化与整合:侦查职能的形成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社会发展过程就是结构的进步性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的系统形态之间一重要不同之处便在于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程度有异。传统农业社会的特征在于地方群体稳定化、流动空间有限化、职业分化比较简单以及低差异的“泛能化”。而现代工业社会的的内部分化极大,存在众多个体角色和组织角色,且每一角色往往形式一种功能甚至发挥多种功能。现代社会与现代政府的重要特征即是社会结构中各种角色(包括个体角色与组织角色)高度分化与各自功能专一化,国家机器及其功能作为整体也相应高度分化,机构数量众多且功能各异。[15]诉讼制度的变迁和发展历程,本质上也是一个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出现结构分化和功能专门化的过程。历史地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正是诉讼功能和结构日渐分化、整合的结果同志,看看对不对,我以经尽最大努力.希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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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反侦察行为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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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群体性突发事件,就是指突然发生的,由多人参与,以满足某种需要为目的,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滥施暴力等手段,扰乱、破坏或直接威胁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予立即处置的群体性事件。以下是今天我就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思考全文如下:

一、从一个典型案例谈起

(一)案例

2008年6月28日,贵州省瓮安县发生的“6、28”群体性事件,原本就是一起普通的少女溺水死亡事件,因为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结果得不到家属认可,加之被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演变为公然向党和政府挑衅的对当地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打砸抢烧的严重群体性事件。造成县委大楼被烧毁,县办公大楼104间办公室被烧毁,县公安局办公大楼47间办公室、4间门面被烧毁,刑侦大楼14间办公室被砸坏,县公安局户政中心档案资料全部被毁,42台交通工具被毁,被抢走办公电脑数十台,150余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严重损失。如今,该事件已平息,相关责任人也依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反思 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处置方式的欠妥当,也是致使谣言越来越多,最终被一些黑恶势力利用,一发而不可收拾,酿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引发案情发展的原因分析

上述案例中由于未能尽快将信息公开,充分满足民众的知情权,致使民间关于“当地政府部门纵容包庇、销毁证据”等流言才能够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恶意传播之下迅速升温,从而点燃本就失去理性的情绪。但凡流言,都是见光死的。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不透明引发的谣言必然导致胡乱的揣测和极度的不信任,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沟通机制,不仅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本来对于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案件,老百姓最担心的就是恃强凌弱、草菅人命。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置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律以保密为名对民众封锁消息。尽管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并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进展情况及解释相关误解的义务,但从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看,这种及时诚恳的沟通会打消老百姓的疑虑和担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隐患。社会的负面情绪会及时得到释放,揣测会及时得到合理解释,流言也会不攻自破。

另外,贵州“瓮安事件”中,民众质疑当地警方与事件有内在关联,警方未能及时做出回应,也没有让相关人员回避,而进一步加深了民众的质疑情绪。公安机关在事件的处置中,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义避免民众的质疑,从而增强处置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对于引发民众质疑的鉴定程序这一关键环节,是否允许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对鉴定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是否能够尊重受害人家属的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诉求,则将直接决定鉴定结果的可接受度。“瓮安事件”发生后,对死者的尸体进行了第三次鉴定,同时也允许家人在场、部分群众现场见证,如果这一事后的鉴定处理方式能够提前一些也许谣言也就不攻自破,这一恶性群体性事件也就不会发生了。

这个事件的发生,究其原因本文认为有两点:一是有关部门在事件萌发阶段,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甚至不适当地采取压服的强硬手段,把小事变成大事。二是政府和公安机关在事件发生后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假若对事情有足够的敏感度,收集相关信息,把事情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后果。同时每逢事件发生,当地政府往往一个强烈的惯性倾向,就是立即封锁消息,不许消息外传,这样也会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反感,从而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纵观整个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如果我们能够在工作中时时把握住民法、民生、民权这条线,也许这种带有偶发因素的群体性事件就会减少许多。

总之,群体性事件作为公共安全危机之一,从社会学角度说是一种社会秩序维护;从法学的角度说是一种权益保障;从行政学的角度说是一种国家职能。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评论道:“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是警察的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是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

二、从上述案例看公安机关依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问题分析        上述案例中,贵州瓮安县民众围攻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群体性事件在网上传得沸沸扬扬。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对于所收集的情报信息,大部分公安机关的情报部门并没有综合整理,分析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特征、规模等,不能为公安机关和党政部门做出有效的决策和制定行动计划提供可靠依据。有效的情报信息对公安机关的工作有很大的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能够有效判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详细了解所发生的事件到底是政治性群体性事件还是非政拍性群体性事件;能够评估事件的危害,了解现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等直接危害,引起国内外社会舆论在公众中产生消极影响等间接危害;能够推测事件的发展趋势,分析预测事件可能出现的情况;此外,还能提供具体的对策方案,为决策部门处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由于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突发性、紧迫性,公安机关执法也往往呈现出执法权力范围的扩张性、权力行使的自决性、处置 措施 的不断性等特点。

从总体上看,到目前为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中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维护社会稳定、化解消除矛盾的工作机制。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并没有充分认识到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性,没有研究其发生的内在原因,对于群众反映的社会问题摸不关心,缺乏了解,或者说有的虽然对问题有一定的了解,但是重视程度不够,能拖延就拖延,能回避就回避,不愿或者不敢面对群众做工作,从而导致矛盾激化,错过了化解矛盾的最佳时机。也有的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一旦发现群体性事件就不分事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把公安机关推到最前面,强行下令公安机关抓人,这样做的后果是不但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增加群众的对立情绪,造成矛盾的激化,使事情的解决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有的责任主体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不强,对于群众的要求当面答应,事后变卦;还有的平时不重视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发生了事情才想起了解决问题的办法,给群众造成“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觉,导致集体上访成为相当一部分人解决问题的主要 方法 。

(一)立法缺失

法律是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指南针,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的对这些事件进行明确而公正的处理。可有可无,模棱两可的处理只能最终是对群众不利。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理有些群体性事件时缺乏法律依据,有的表现为使用警械、武器或采取强制性措施时,有的表现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资格方面。《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的处置,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和水平。

但这一规定对主要任务的规定比较宽泛,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上级部门的授权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并且对公安机关处理不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笼统的规定了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实践中不易操作,很难把握标准,具体的责任也不好落实。基层公安机关在具体的处置工作中经常处于两难境地,导致对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

(二)预警机制不完善

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不完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表现的最明显:首先预警工作没有形成权责一致分工明确的良好局面,信息来源 渠道 依然比较单一,覆盖面过于狭隘,信息的准确度不够,时效性、全面性、真实性都达不到防控标准,重点事件和重点人群的掌控工作还存盲区;其次,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机构没有独立出来,公安机关处于实战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安机关过分依赖行政协调,使防范和处置工作,形成了条块分割不清、层次架构不明的松散局面,而且设备资源,信息资源,指挥资源,都不能形成“高效、连贯、科学”的具有专业性的统一指挥和咨询系统,也建立不起“全社会共建,多部门联动”的职责明确的运行机制,一旦群体性事件发生,只能被动出击、疲于应对;第三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机制没有真正形成,各部门和各单位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职能作用,工作衔接、权责分担等方面没有一整套完善的运行机制,不能够实现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另外对一些群体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反映其合理诉求的请愿活动,没有真正按照《游行示威法》的要求,进行批准和引导,使得一些合法途径手段,无法起到减压阀的作用。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方法不得力

1.处置手段简单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手段过于单一粗陋,主要是表现在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往往不区分情况,统一按照一个模式处理。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事必会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社会稳定,公安机关必须以最迅捷的方式对这些事件做出反应,“息事宁人”,履行职责。但是快速平息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有些公安机关在处置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时,出于种种“考虑”,没有秉公处置,引发民众对公权力不信任,导致社会怨气积聚,某些突发事件成为“导火索”,最终引发冲突。

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调处纠纷、专项整治治安等警务行动不当,不但无法处置群体性事件,反而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地方公安机关不当干预事件,或干预时机错误,或处置手段不利,不但不能够及时解决问题,反而使矛盾转化形成新的冲突,引发事件升级;有的地方公安机关则以消极态度应对群体性事件,退为应付上行下不达,片面强调群体性事件涉及的矛盾与公安机关没有关系,对事件现场治安态势的变化视而不见,不主动实施其职责内的干预和控制,事态因此得以蔓延和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此两种处置方式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被动。

有的警员平时缺乏应急事件的处置的理论培训,缺乏事件处理的“现场感”,只是领命行事,一旦赶赴现场却面临着无从下手的多重困境:一是到达现场前任务不明,只能以“随大流”的态度,盲目参照其他人的做法;二是缺乏妥善处置现场警情的 经验 ,不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迅速作出正确反应,很多警员不知道针对事件现场群众作出的过激行为,例如推操、指骂、打架、破坏车辆和设备等违法行为,是应该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现场抓捕并扣留违法犯罪嫌疑人,还是应该先设法取证,等到事态平息后再去处理。论文格式而这些现场情况的处理不能够采取如同一般治安事件的简单模式,只能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措施,如果警员把握不了现场处置的尺度,只是按操作程序上报情况,被动等待指令,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三是因为平时缺乏对事件处置的实战演练,警员缺乏对有效处置事件所必需具备的技能和战法,接到上级指令后,不知用什么战术、什么手段去实现上级意图,实践中贻误战机,处置不力。

2.协作能力不强

一些公安机关在处置现场的各联动单位,不能实现联动,既不知道如何取得其他处置单位警员的行动支持,也不会适时回应其他处置单位及其人员发出的协助请求。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往往会集中本地区甚至是周边地区多单位警力,并根据现场情况或是分小组合成作战或是分区域分散作战,警队单位及其人员之间多处于相互陌生的关系状态,由于缺乏合作默契,协同支持配合很少,难以形成整体合力。所以在一些事件个案的处置现场彼此之间,不能及时得到有力的警务支持与协助,形成了周边其他小组的警员观望,个别受到闹事者攻击的警员或小组孤军奋战的散乱状态。这种散乱的处置情形容易助长闹事者的哄闹气焰,削弱警队在处置现场的威慑气势,不利于事件的平息。

当然,出现事件现场警力充足,却大多处于被动待命状态,不能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相应处置的局面,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群体性事件的突发性与通信技术不足,一些单位接令赶往群体性事件现场后,对在事件处置中的工作任务、目的、权限和警力调度区域、协同单位等不清楚。

(四)在处理的过程中信息的严重滞后与信息的不当处理近几年来,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越来越具有组织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上反映的问题往往具有一定合理性,容易引起人们的同情,所以公安机关对于情报信息的收集工作越来越难,与此同时,一些地方的民众对群体性事件缺乏规律性的认识,对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缺乏敏感性,从来不积极主动地了解当地的不安定因素,相当一部分公安机关并没有建立起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导致情报收集和控制工作不完善。

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无法做到速报(群体性事件随时发生随时报送)、续报(及时将群体性事件发展事态、现场处置情况等上报有关部门)和专报(对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幕后操纵指挥者、聚众打砸抢烧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打击后专案专报)。公安机关缺少一个权威、统一、高效的情报机构来负责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管理,造成群体性事件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而造成情报延误或渠道不畅。此外,公安机关并没有有效地控制信息传播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充分利用大众传媒或采用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说明事件真相,解释政府己经和即将采取的措施等。

三、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群体事件的对策

(一)加强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

群体性事件有着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涉及众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关乎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一旦把握不好很有可能侵犯公民利益,甚至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目前,对群体性事件工作处置的法律法规有:《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等,但是以上规定还不够完善,过于原则,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范围、处置主体、处置的工作原则、组织领导、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善后工作等规定不够明确,“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多,授权性、可行性条款少,还未形成一个从权利的设置、组成到行使、保护、规范的完整的法律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发生的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因此,我国应加快对群体性事件有关问题的立法工作。

(二)完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1.进行信息预报

健全分析研判制度:

一是防患于未然,及时综合、分析由国保、治安、技侦、网监等部门提供的信息,努力获取深层次、预警性、内幕性和行动性的情报信息,超前分析预测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二是为防范与处置赢得时间和空间,开展危机风险判断,分析各种危机的规律和特点,综合设计应对策略;

三是进行网上分析和比对,为预防和处置危机提供支持,并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己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在及时 报告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同时,还报送上级公安机关。

建立数据库:

一是以境外敌对势力、恐怖组织、激进教派等情况,和国内高危群体、极端分子相关情况,作为人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二是以剧毒、核生化、爆炸等高危物品、的分布、储藏情况作为物的方面的数据基础;

三是要全面掌握,政治敏感期、节假日,气象、地质骤变期等高危时间数据,作为时间方面的数据基础;四是空间方面,本地的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公共场所,易于地质变化的地段、河流等要害部位。

组建完备的信息网络系统,一是信息要准确和及时;二是信息要左右相联、公秘结合、上下相通;三是要建立人机相结合的信息平台,形成人联络,机联网的互动状态。要保障决策的有效实施和指挥有力,需要做到:党委、政府、公安、安全、气象、军分区等重点单位实施联网;政情、敌情、社情、民情进行综合收集研判: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点单位、重点地区、重点时期实施监控。广泛收集重点时期的各种信息,争取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超前性。对发现的不管是大问题还是小纠纷,都应该公正、合法的处理,特别是一些小问题要做到事前的及时处置,预防事件的扩大化。同时,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纸等主流媒体正面作用,设立具有信任感和亲和力的新闻发言人及专家评论员,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事态、处置情况和公众应尽的社会责任,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发布“交通管制”、“局部地区戒严”公告。严厉打击制造虚假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应急处置环境。

2.制订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预案的科学合理离不开对群众性事件的深入分析和调查,以及 总结 归纳经验教训。针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发生的具体设施、场所和环境,在安全评价的基础上,为降低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与环境损失,预测事故发生后的态势和多种情形,组织建立应急救援机构和培训人员,制定行动的步骤和纲领,以及控制事故发展的方法和程序等,预先做出的科学而有效的计划和安排。对群体性事件这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该重点建设如下子系统:完善的应急组织管理指挥系统;预警和预防机制;应急响应程序;后期处置体系等。

“911”事件后,许多国家建立了用绿、蓝、黄、橙、红5种颜色代表的5种危险等级,根据恐怖威胁情报向国民发布预警信息,我国也应建立预警等级制度。对危险的群体和个人、对危险的事、对危险的时间、对危险的空间和不良天候,根据情报信息及时预警,向公众发出预警信息,力争在防范和先期应对上收到双赢的效果。

三、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使得公安机关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缺点暴漏了出来,因此,提高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必将是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艰巨而又刻不容缓的任务。笔者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如何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事件的能力进行探讨:

1.加强特警队伍建设

公安机关担当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任,其训练强度和方法也是不同于一般的训练。一方面,公安机关应当把平时的训练工作制度化,这样不仅可以形成一套有效的针对群体性事件处理的制度,而且还可以更好的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应当加强特警队伍建设,组建一支政治过硬、训练有术的队伍,这一点可以借鉴土耳其的经验。目前有33个省份建立了快反警队,没有组建快反警队的省份发生社会事件时由邻省已组建的派员干预,避免了其他警员因未受过专门培训而干预失当、激化矛盾。快反警队人员主要来自警察学校,警察局新招收的警察首先要满足快反警队的需要,剩余部分才分配到其他警种,警员年龄不超过35岁,警官年龄不超过45岁,警员最长服役期3年,骨干服役期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年。这些做法,较好地解决了队伍更新问题,使快反警队能够长期保持旺盛的战斗力。

2.及时化解矛盾

多数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很小,但由于反应迟缓,使事态升级为“事件”,形成“小的事件—下级忽视—小事升级一一下级失控—触动上级—快速解决—事态平息”怪圈,暴露出处置能力不强的弱点。

应当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中产生的社会矛盾,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本着积极预防、全力控制、依法处置的原则,坚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既定方案,快速反应,动员组织优势警力,整体联动,协同作战,采取果断措施,运用综合手段,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迅速有效地控制、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努力为本地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3.提高执法者素质

依法行政能否顺利推进,执法者的素质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要求做到:

(1)促进执法者思想政治水平的提高,树立“权为民所用、得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观念,深入思考“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问题,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解决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提高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做到依法管理国家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事务,维护和树立法律权威;

(2)完善执法者的入门考试制度,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用人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率,为公安队伍素质的提高奠定坚实的基础;

(3)加强对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者准确适用法律的能力,通过制度约束,建立学习型队伍,使执法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以执政为民为宗旨,注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益;

(4)从优待警,在财政支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提高警察待遇,提高其生活水平,要关注警察职业的心理健康,建设公安民警活动中心,多开展 体育运动 和体质能力训练,进行压力疏导,提高职业素质,加大对警察执法的经费支持,更新装备,并尽量保证他们工作中的人身安全。让警察无后顾之忧,公正无私地投入工作。

(四)建立正当、合法的公民利益损害的救济机制        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中,各级公安机关往往会采取相应的现场管制措施、强制措施,必要时还可能使用警械和武器。如《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中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对经强行驱散仍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等等。 相关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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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表示:“侦查人员对嫌疑人的讯问完全在封闭状态下进行,由于没有令人信服的有效手段证明讯问合法、文明,嫌疑人翻供并指责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问题日益突出。这既破坏了司法公正,也损害了侦查机关的执法形象。有必要从制度层面上研究、解决这个问题,建立一种监督、证明机制。”犯罪嫌疑人把“律师在场”作为首选此项试验的第一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律师在场、录音、录像以及现行常规讯问方式中任选一种,直至侦查终结。参与试验的三个单位自愿选择采用这四种讯问方式的犯罪嫌疑人共有265人,其中选择律师在场方式的64人,录音方式的70人,录像方式的68人,常规方式的63人。虽然选择三项制度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常规方式的选择者,但是律师在场并不是得票最高的讯问方式。北京试点的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晶表示,这个阶段的犯罪嫌疑人不理解四种讯问方式,选择上有很大的随意性。第二阶段,调研小组组织了访谈性问卷调查,就四种讯问方式各自的含义和相互区别向嫌疑人进行了细致的说明。因此,这样作出的选择与第一阶段相比,更成熟、理性,更加真实。在第二阶段,共计282名犯罪嫌疑人回答了同一个问题:“如果法律上准备规定上述四种讯问方式,你认为这四种讯问方式从重要到次要程度的排列顺序是什么?”除了13名没有进行排列外,在152名参加了第一阶段试验的犯罪嫌疑人中,高达65.1%的人把律师在场作为首选,而未参加第一阶段试验的117名犯罪嫌疑人中,50.5%的人作出了同样的选择。“很多嫌疑人认为,律师在场要比单纯录音、录像强得多。”北京试点的调研组成员张凯博士说,“除了见证作用以外,律师还能提供法律咨询。”侦查人员最不希望“律师在场”与犯罪嫌疑人的选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三地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并不欢迎。三个地区的受访者在对三项制度从重到轻的排序时,都将律师在场排在了第三位;而参与问卷调查的56人中,只有6人在三选一的问题中选择了律师在场。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副局长金志海认为这是侦查人员将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制度比较后作出的选择,“录音录像成本低,高科技可以保证整个讯问过程的客观、真实、可靠,法律关系也很简单明了。而律师在场制度的成本相对较高,法律关系较复杂,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人为因素难免会让侦查人员有所顾虑。”“侦查人员在实践中形成的传统做法不少是行之有效的,而安上摄像头、请来律师,很多现有的办法就不好再用,会影响讯问效果。”张凯说,“在现有的考核体系下,一线侦查人员都有硬指标,改革就意味着重新摸索新办法,一下子确实难以适应。”“侦查人员有顾虑是肯定的,不然,律师在场就失去了意义。”全程参与这项试验的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德飞说,“但律师在场对讯问来说并不一定都是负面影响。”陈德飞参与的一个案件让他印象深刻。“这个案子问题不大,但是嫌疑人有明显的抗拒心理,侦查人员问什么他都不吱声。我跟他仔细讲了立功、自首、哪些是从轻情节,再问他的时候,一五一十全讲了。”陈德飞事后跟他沟通,他说号子里的人让他做好受皮肉之苦的准备,他也想好了应对办法,“如果他们对我很人道,我就交待,毕竟自己犯了错。要不是这样,我就什么都不讲。”陈德飞认为,律师在场对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来说都有好处,“侦查人员的讯问会因此更规范,犯罪嫌疑人也觉得受到了公正待遇,配合讯问。就我所知,北京地区采用这种方式讯问的案件中,嫌疑人没有翻供的。”律师在场制度为何难入刑事诉讼法尽管侦查人员对律师在场并不欢迎,但受访的56名侦查人员在总体上对改革讯问方式持积极态度,50%的人(5人未做选择)认为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有必要改变现行讯问方式。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列入本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计划中,而三项制度也被期待能从制度层面防止刑讯逼供。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将全面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律师在场制度由试验到立法的推行要慎重。主持此项研究的樊崇义也认为:“尽管三项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是正确的,也有大量的数据资料证明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但就现在的情况看,录音、录像写入立法的条件比较充分,而律师在场制度却不能立即推行。”“律师在场制度跟录音、录像相比,更能从制度上影响现行诉讼架构。”陈德飞说,“学者们希望这项制度尽善尽美后再写入刑事诉讼法。但是,律师在场制度在法理上并不存在问题,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而犯罪嫌疑人也确实有这个需要,可以在立法上先予考虑。”陈德飞表示,“这个制度符合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目的,不能因为理论上的争议就放弃这个制度。”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人类幼崽反常行为研究论文

这个梗的含义:

人类幼崽,一个网络流行语,意思是小孩子。

人类幼崽在网络用语中是指一种尚未完全驯服自己四肢的小型生物,由于其行为构成与有自主判断能力的人类完全不同,故而被称为幼崽。

而且人类幼崽这个词经常出现在短视频软件中,并以标题的形式出现,例如:人类幼崽迷惑行为、人类幼崽大赏等等,而且在视频中人类幼崽经常以各种笨拙的行为来博取人类的同情与关注,并且其中一些个体十分擅长使用自己的外表来迷惑成年人。

这个梗的来源:

就是在网络上流传的梗。

萌娃们做出的各种可爱动作或者行为都可以说是迷惑行为,比如非要模仿大人说话的口气,另外还有就是微信聊天的时候就很喜欢用萌娃的表情包呀,配上文字,要多萌有多萌,可爱到犯规。

这个梗的用法:

救命,"人类幼崽"真是太可爱了,心都要化了!

人和动物有一个特殊的区别,就是大多数动物幼崽往往一生下来就可以自由活动,而人类幼崽则需长期哺育之后才能脱离父母独立生存。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当中,这个问题是无解的,直到近代生理学飞速发展,一些研究者才得到一个令人信服的结论,人类之所以生下来幼小虚弱,是因为每个婴儿都是半成品。

现代研究普遍认为,人是由古猿进化来的,而进化的关键就在于直立行走,但直立行走需要付出代价,科学家对比一些猿类动物发现,人类的盆骨比例短而宽,且成碗或者盆状。

这是因为人类的祖先还没学会直立行走时,身体的重量会均匀地分布在脊椎和四肢,而一旦人类站起来,身体的重量就会由脊椎导入下肢,这时候盆骨就非常重要,只有盆骨变得又短又宽,才能合理承担身体重量。

短而宽的盆骨构造意味着产道缩小,生育时比较困难,人类早期医学不发达时,难产而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是直立行走所需要付出的代价。直立行走和自然分娩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但人类经过数百万年的进化之后,我们的身体逐渐采用了一套折中方案。

就是在保证直立行走的条件下,尽可能让产道变大,以及尽可能让胎儿的体型变小,特别是婴儿的头部要小。头部发育至关重要,如果不发育到一定的程度,生下来的婴儿可能无法存活,但又不能让婴儿的头部完全发育成熟,否则头部过大会增加分娩的难度。所以我们的身体只能采取另外一种选择,就是只让大脑发育到一定的程度,然后尽可能压缩婴儿其他身体部位,再依靠后天喂养让婴儿继续发育。结果就如我们今天看到的这样,婴儿在刚诞生时,所有器官都不成熟,特别是头部以下的身体器官,这就是人在直立行走和自然分娩之间作出的选择。

还有一个次要的因素,就是相比较动物而言,初生的婴儿是否会走路,对人类的繁衍没有太大影响,人类社会性就决定了婴儿需要成年人类的保护和哺育才能成长,当人类发展成群体社会时,实际上就排除了自然环境对婴儿的威胁。动物则不同,对于大多数动物来说,如果幼崽不在体内发育到一定的程度,一生下来就会面临死亡,结果就是整个种族消亡。

环境的区别导致了动物的幼崽必须在出生短时间内,要学会走路和进食能力,人类婴儿虽然是一个半成品,但这个半成品是被自然允许的。

孩子的心理健康应引起高度重视,家长和教师要端正 教育 观念,多以平等的心态与孩子沟通,培养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良好的心理防御方式等心理健康教育。以下是我整理分享的关于幼儿教育心理学论文的相关 文章 ,欢迎阅读!

心理学视角下的幼儿教育问题探析

【摘 要】孩子的心理健康应引起高度重视,家长和教师要端正教育观念,多以平等的心态与孩子沟通,培养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理,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良好的心理防御方式等心理健康教育。

【关键词】心理学;幼儿教育;问题

一、造成幼儿心理障碍的原因

1. 缺少正规教育的影响

进过幼儿园的幼儿,活泼、开朗、易合群、守纪律、讲礼貌。而家居幼儿就显得过分害羞、怕见人,在陌生环境中难以适应。

2.强制学习的影响

现在有些家长有意识地让几岁的孩子背诗词、字典、地图等,有专家认为,孩子3岁之前,不应该进行这些机械记忆训练。 儿童 的大脑容量是有限的,3岁之前,应该着重发展孩子的适应能力、语言能力、想像力等,而不是机械记忆。

3.教育 方法 的影响

如父母对孩子溺爱迁就、百依百顺,使幼儿形成骄傲、自私、任性等不良性格;另一种是采用打、骂、吓、关等教育。尤其是父母的教养态度矛盾,更会使孩子发生心理问题。

4.家庭气氛的影响

家庭和睦程度越差,儿童心理健康状况越差。不和睦的家庭或父母离异,使幼儿不知所措,或失去应有的爱抚,容易形成自卑、抑郁、性格古怪、急躁等反常心理。

二、幼儿心理教育的实践原则

1.情感支持原则

情感支持原则是指教师与幼儿在日常交往中,积极建立双向接纳和爱的情感联系,并在教育过程中有意识地以积极的情感感染幼儿,促进幼儿心理发展。

2.行为强化原则

行为强化原则是指在对幼儿进行心理教育的过程中,教师不仅要重视向幼儿传递知识、观念,更重要的是要注意引导、帮助幼儿将其在特定教育或情境中学到的认知、行为迁移到更广泛的日常生活中去。

3.榜样作用原则

榜样作用原则是指教师通过自身行为及幼儿行为等向全体幼儿提供行为典范,影响幼儿心理发展。教师必须非常重视自身对幼儿的影响,从观念、价值选择、心理行为特征到 言行举止 ,对幼儿发挥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

4.随机教育原则

随机教育原则是指教师在幼儿日常生活交往中随时随地抓住有利时机对幼儿进行即时教育。换言之,就是对幼儿在日常生活、活动、交往中存在的偶发事件、情境中的可能教育机会充分利用,发挥其潜在的教育意义。

三、幼儿心理教育的实践方法

1.教师指导

当幼儿进入幼儿园之后,教师与幼儿接触的时间最长。所以,教师的外表特征、衣着习惯、性格特征、言谈举止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幼儿的心理。同时,通过与幼儿接触,教师也可以及时发现幼儿的心理与行为问题,并给予相应的帮助指导。

2.同伴游戏

良好的同伴关系不仅有助于形成幼儿合作、谦让、友好、分享等优良的心理品质,也有助于促进幼儿的社会化进程。通过同伴游戏,幼儿不仅可以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体验和分享同伴合作的乐趣,还可以通过竞争培养集体意识、独立意识和尊重他人的良好心理品质。

3.亲子活动

幼儿上幼儿园后,因为父母与幼儿接触的时间相对减少,亲子关系开始发生微妙的变化,幼儿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在幼儿园或家庭中适当开展各种形式的亲子活动,不仅可以预防上述问题的发生,同时也可以增进亲子间情感的交流,促进幼儿心理的健康发展。

4.主题活动

随着幼儿年龄的增长,幼儿好奇心和求知欲也开始凸显出来。幼儿园的环境、设施有时不足以满足幼儿各方面的探究需要。主题活动不仅可以加强幼儿园、家庭、社区之间的联系,还可以为幼儿开阔视野、培养兴趣、磨炼意志创造优良的条件。幼儿园心理教育与其他领域的教育有相同之处,但更具有独特性,因此,幼儿心理教育除了采用一般的教育方法外,还可运用一些专门的教育方法。

第一,移情训练法。移情是指对另一个人在某一特殊情境中情绪体验的理解和分享。移情训练法,即通过 故事 、情境表演等形式使幼儿去理解和分享别人的情绪体验,与别人的心理产生共鸣,从而促使自己的心理得到发展。移情训练是幼儿心理教育的一种很重要的教育方法。通过训练,幼儿能知道、理解他人的情绪状态,使幼儿能从他人的角度去体验他人当前的情绪,即情感换位,以便达到移情的目的。移情训练中,往往通过让幼儿想象表演以及实际地作用于被理解对象的行为等方式,使幼儿介入对被理解对象特殊反应的关心等过程,主要途径有讲故事、续编故事、情境表演、游戏等。

第二,行为练习法。行为练习法,即让幼儿在完成了心理认知过程的基础上,对特定心理进行反复练习,加深理解强化心理认知,最终内化幼儿的心理特征。如提高幼儿坚持性的教育过程,教师在引导幼儿知道做事情要有始有终,坚持到底的基础上,通过拼图、插粒、钓鱼、棋类等各种活动,反复进行行为训练,巩固、强化幼儿的坚持行为,最终提高幼儿的坚持性。

第三,讨论评议法。讨论评议法,即让幼儿参与心理教育评议,为他们提出问题,引导幼儿发表意见,最终在大家讨论评}义的基础上让幼儿自己得出结论。这种方法能有效地帮助幼儿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鼓励幼儿对他人的心理行为特征加以评价,从而提高幼儿辨别是非的能力。

第四,观察学习法。观察学习法,是指幼儿通过观察示范者榜样作用,引起自己的行为变化,幼儿看到别人的行为受到奖励、赞扬,就会增强产生这种行为的心理倾向。反之,如果看到别人的行为受到惩罚,就会抑制或削弱发出这种行为的倾向。值得注意的是,幼儿模仿的榜样应从幼儿心理特点及心理教育目的出发加以衡量和选择。

小结

教师在开展心理教育的过程中必须注重幼儿个性化与社会化的相互掷调,通过各种个别性教育 措施 来促进幼儿的个性发展。在教育活动教师要充分地尊重与信任幼儿,在教育活动中遵循渗透性原则,认知教育与行为训练相结合,以适应幼儿的发展特点与规律。

【参考文献】

[1]张丽莎.浅谈幼儿心理健康教育问题[J]. 中国健康教育. 2001(03)

[2]张雪.关注幼儿的心理教育——访华南师大心理系博士生导师、留美儿童心理治疗专家申荷永教授[J]. 教育导刊. 2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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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87.5%,其他部门约占12.5%,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1. 初论无罪推定原则 2.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3. 对合同法第286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 5.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6. 关于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构建的调查报告 7.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8.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 10.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11. 劳动力派遣法律研究 12.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13. 论共同海损构成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14.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15. 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16.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7. 论税收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 18.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19.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20. 论现代法律文化与民族婚姻的冲突 21. 论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 22. 浅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23.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4. 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25. 如何实现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 26. 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27. 试论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28. 试论人民调解的创新与发展 29.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30. 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 31.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32. 我国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探讨及建议 33. 洗钱犯罪研究 34.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35.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研究 36. 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37. 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 38.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39.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承担 40. 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41. 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 42. 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43.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44. 论企业社会责任——一种法经济学的解读 45. 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规制———以B2B交易市场为视角 46.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47. 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48. 论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 49. 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50. 论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51. 浅议我国国企改制成果分享中的股权激励 52.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53. 论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54.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55.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 56. “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 57. “无为而治”法哲学的分析及当代意义 58. 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59. 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60.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61.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确立及其影响 62.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 63. 正义与法律关系的新论 64.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 65. 中国式衡平——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66. 浅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 67. 权利意识的现代解读—论我国公民人身权的发展与保护 68. 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69. 论法律的权威性 70.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71. 论人权保障之全球化 72.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73. 浅论清朝律与例的关系 74. 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75. 浅谈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76. 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 77. 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以唐代服制为代表进行研究 78.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79. 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80. 贵州苗族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 81. 论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82.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 83. 简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 84. 论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85. 从先占原则论钓鱼岛的地位 86. 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问题 87. 论南北关系的新变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88.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89. 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势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90. 探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91. 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 92. 浅析可转让排污权交易与最优排污量控制 93. 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94. 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95. 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96.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97. 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98. 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99.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100. 论民事诉讼契约 101.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102.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03. 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104. 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05. 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106.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107. 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 108.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109. 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 110.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111.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112.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13. 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14. 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115.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116. 论仲裁的受案范围 117. 论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118. 浅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119. 浅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20. 浅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21.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122. 试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23.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 124.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125.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126. 论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7. 浅论我国商业贿赂罪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128. 中国生存权意义探讨 129.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30.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131. 人大官员代表减少的宪政意义 132. 浅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133.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134.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初探 13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监督 13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137.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 138. 论贵州省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139.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140.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14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44.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46.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148.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150.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152.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154.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156.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的目的 158.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160.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162.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4. 论自首 165.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167.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168.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169.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170.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171.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172.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173.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174. 论公司要约收购 175.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176.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177.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178.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80.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182.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84.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186.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187. 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188.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189. 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 190.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191.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

国外人类反常行为研究现状论文

社会心理学论文2000字篇三 《中国当代社会心理学发展的新方向》 1 国内外社会心理学研究现状对比 1.1 国外社会心理学研究现状 近几年,国外社会心理学领域正迅速扩展。2010年至今,发表在国外学术理论期刊上的有关社会心理学的文章有9000多篇。研究主题按频次排列包括刻板印象、社会互动、归因、态度、社会群体、情感、动机、个性、群体认同、偏见、归属、自尊、社会地位、道德等。需要注意的是,国际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越来越注重文化和性别因素的影响,对社会认知、社会知觉、自我认识、态度改变、从众行为、团体过程、人际吸引、社会支持、亲社会行为、攻击行为以及偏见等方面的性别和文化差异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例如不同文化中的整体性和分析性思维、使用社会神经科学的方法研究归因中的文化差异、自利归因的文化差异等。 此外,近5年国外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应用性更强、内容更细,主要涉及5个模块,健康管理、组织管理、环境研究、法律和 市场营销 等方面。健康管理模块主要包括心理社会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如负性生活事件、知觉压力、刻板印象威胁、社会支持等,其涉及的病症包括癌症和心血管疾病等。组织管理模块主要涉及激励与员工心理、领导胜任力、组织文化。性别与 领导力 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如“玻璃悬崖”(glass cliffs)理论。关于环境研究,阿伦森(2014)在其《社会心理学》(第八版)中将这一模块称为“人类的可持续未来”,涉及内容包括噪音、污染、拥挤对个体心理的影响,以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模块主要涉及目击者证词、陪审团的集体决策过程。 例如邦德(Bond)和德保罗(DePaulo)在2008年做的关于判别谎言的个体差异研究,以及格拉尔茨(Geraerts)等人2007年做的关于恢复性记忆的研究。此外,市场营销在近几年成为了社会心理学研究的 热点 ,Ivanic等人(2014)通过实验的方法探究了广播员的口音所形成的刻板印象对听众评估电台 广告 的可信度、听众对广播员的态度和听众购买广告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的影响作用,Malhotra等人(2007)则通过在英国四个呼叫中心大规模的问卷调查内在或外在奖励与员工情感性、规范性和持久性承诺之间的联系,Osman等人(2015)同样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研究态度、情感评价和习惯养成对模式选择行为的影响。 研究方法方面,除了传统的观察法、相关法、实验法和元分析等研究方法,国外社会心理学领域兴起了一些新的研究方法,如跨文化研究、进化心理学和社会神经科学,例如哈蒙?琼斯(Harmon-Jones)关于失调和减少失调时脑活动差异的实验。 纵览近5年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可以发现,实验研究成为了国外社会心理学的主要研究方法,在国外社会心理学领域中愈发受到重视与推崇。但大量采用实验的方法进行社会心理学研究存在诸多的缺陷。早在20世纪末,Aroldo Rodrigues和Robert V.Levine(1999)就发表了“反思实验社会心理学发展的100年”的文章,并对实验社会心理学进行了批判和反思。 1.2 国内社会心理学研究现状 以中国知网为例,2010年至今,国内有关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有260多篇,2014年出现明显激增,从2013年的48篇到2014年的89篇,以乐国安、张世富和俞国良、叶浩生等学者为主要代表。国内并没有专门的社会心理学刊物,就近5年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在社会心理学方面的文章看,国内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支持、情绪情感、性别角色、主观幸福感、从众行为、学习或职业倦怠、网络成瘾和压力等,7成以上研究的对象均为大学生。国内社会心理研究多使用相关法和实验法,其中,相关法使用更为频繁。 尽管已经历30多年的发展,但对比国外社会心理学的成熟与迅速扩展,国内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虽有部分理论和测量工具方面的创新,但无论是从量上还是质上都远远不足,研究对象局限,研究方法落后,研究内容多照搬国外研究,研究结果信效度存在质疑(例如研究结果无法重复)。此外,我国社会心理学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 其它 的问题,例如评价标准模糊、欠缺有效研究工具,以及教学科研体系不完善等。可以说,整体而言,我国社会心理学的发展仍处于“摸索阶段”。 2 当代社会心理学研究中的问题 2.1 研究对象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研究人员在对象的选择上都倾向于采取方便取样的方式,其中,大学生最受青睐。为了取样的便利性,研究人员通常会通过相熟的老师或同学将某一班级的学生作为研究被试,类似这样的情况屡见不鲜,在心理学本科大学生中最为普遍。这种做法不仅会降低研究的外部效度,还会面临伦理问题,如被试参与实验可能是迫于压力而非自愿、保密性和匿名性受到威胁、被试面对某些特殊问题时隐瞒实情或服从研究者目的等(高华, 2009)。从长远的角度看,这种做法会对社会心理学研究的广度和应用价值造成不良影响,也不利于中国社会心理学学科体系的整体发展。 2.2 研究方法 国外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过度强调实证主义,实验研究泛滥。主流的社会心理学为了量化社会行为的研究,把社会行为孤立在实验室中,观察环境变量和行为之间的关系。然而,社会心理现象实则难以数量化和操作化,例如幽默、攻击和顺从等。这些社会行为的定义随文化情境的不同而不同,根本无法精确的测量(叶浩生,2004)。其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不是自然科学研究的物。人是特定社会历史时期社会协商和建构的产物,受文化历史因素的塑造和影响。因此,社会心理学实验的研究结论只适用于某一特定的文化历史背景,是相对的。其三,用单一因素来解释社会心理学现象是很困难的,而且一些因素往往成为其他因素或行为的调节变量或中介变量(刘长江,2007)。面临着方法上的窘境,国外社会心理学界自20世纪末就已经开始了反思,并尝试探索新的研究之路。而国内远远没有跟上这一步伐,大多是根据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和数据进行理论上的探索与批判。 2.3 研究内容 对比国外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中国当代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缺乏稳固的本土化理论根基和理论框架。许波认为,在中国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儒、道、佛三家思想相拒而相和,儒家又久居我国国家意识形态的主流学派之位,拥有着浓厚伦理色彩的儒家心理学也就成为中国本土传统心理学主要的思想和理论根基(许波,2005)。而彭艳琴则认为,有着上千年发展历史的佛教专门研究的就是如何解决人的精神问题(彭彦琴,2011)。还有一些学者认为,道家文化对于缓解人们心理压力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周慧和陈萍,2005)。在关于本土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中,心理学家们试图找出各家思想中一切与心理学相关之处,而这种做法实则非常盲目,且很可能陷入重复做工的境地。 从古至今,中国思想学术流派何其多,每个派别又有各自繁杂的理论观点。但这些观点并非完全独立,以儒、佛、道三教为例,自佛教传入中国后,三教在新的社会环境中出于生存、发展的共同需要而相互融摄、相互渗透、相互补充,在思想层面上开始了深层的、广泛的、有机的融合,逐渐形成了以儒学为主体,佛、道为辅翼的“三教合一”的思想文化格局(张玉璞,2011)。因此,在进行社会心理学研究之前,若先对中国百家的思想理论进行归纳、整合和提炼,推进中国社会心理学理论框架的构建,研究则会事半功倍,研究的系统性和效率也会大大提高。 2.4 研究工具及评价体系 发展至今,仍有不在少数的心理学家们将西方心理学的研究量表直接移植到我国社会心理学研究之中,或是只对西方量表进行本土化的修订或制作。而中国的社会心理学区别于西方心理学,其人文性质更为浓厚,其中许多观点都带有极强的价值规范性和理想主义色彩。这种急于用问卷和量表来证明研究假设的做法表明,我国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从原理、策略、工具到评价标准都仍未摆脱西方的定量思维的桎梏。因此,推进西方量表的本土化、开发具有中国特色的测量工具和建立有效的评价体系是我国社会心理学发展的当务之急。 2.5 学科建设 在当前的教学科研体系中,我国社会心理学与西方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从教材、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科研基金项目设置到人才培养目标,整个中国心理学体系仍是以西方心理学为主导(汪新建和柴民权,2014)。这样直接导致学生对我国本土的社会心理学研究缺乏了解和兴趣,从而间接阻碍了本土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和发展。因此,要推动我国社会心理学的发展,就必须改变教学科研体系的现状,推进教材的编制、改变原有的课程和科研基金项目设置,并培养和引进中国社会心理学人才。 3 中国当代社会心理学研究的新方向 3.1 回归现实问题,构建稳固的理论基础和理论框架 在美国,社会心理学的学科地位比较高,这主要源自于其应用价值为美国社会做出的实际贡献。美国的社会心理学研究问题意识非常强烈,其研究成果的应用性也非常高,因此受到了美国政府和民众的高度拥护。而国内的社会心理学研究则一直未摆脱西方思想的限制,也未形成基于我国本土特色的、稳固的理论基础,而多是将国外已有的研究和结果生搬硬套到国内。因此,从中国人的社会心理和文化出发,对中国百家的思想理论进行归纳、整合和提炼,推进中国社会心理学理论框架的构建是必然而紧迫的。而就近5年的文献发表情况看,我国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也更多地从现实问题入手,为提高研究的应用价值而努力。 3.2 研究方法的变革及大数据的使用 以往的社会心理学通常基于问卷、数据统计、抽样调查和实验室研究分析心理数据,而在大数据时代,真实、准确、及时的大数据样本将为社会心理学研究方法的变革带来崭新机遇。借助大数据,社会心理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摆脱对实体实验室的依赖,最大限度、最为高效地扩充潜在的研究对象,使社会心理学的研究不再只局限于实验室小样本或问卷调查采集的随机样本,从而面向尽可能全面的数据、趋近于总体的样本,这就使社会心理学的研究基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同时,大数据还能够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提供更为多样化、异质化的样本,并使研究者摆脱时间、空间的限制,尽可能避免社会期许效应,最大程度规避研究对象在测试过程中受到的各种复杂、无关干扰。 在我国,已有不少学者投身大数据的洪流,利用新的研究方法开展社会心理学研究。例如,清华大学彭凯平教授建立了“行为与大数据研究实验室”、中国科学院心理学研究所蔡华俭教授创建了“云端心理实验室”、朱廷劭教授基于大数据开发了“国人心理地图”,这些有价值的尝试都将带动中国社会心理学朝向大数据时代迈进。 3.3 社会心理学理论的整合及文化视角 为了构建多维度、多视角的社会心理学理论,近年来,社会心理学愈发趋向于吸纳其他学科的观点,例如社会认同理论中对群体冲突的研究借鉴了经济学中的博弈理论,社会类化理论中对群体偏见等研究则运用了政治学和法学理论,以及创新性地将社会心理学理论建立在神经机制的解释上而形成的社会认知神经科学。不同的理论之间相互碰撞、交织、融合,逐渐形成了社会心理学理论的整合趋势,并推进了社会心理学的纵深发展,包括现代社会心理学与传统社会心理学的整合,以及社会心理学与其他科学理论的整合(黄雪娜,金盛华,& 盛瑞鑫,2010)。 传统的社会心理学试图靠拢自然科学,建立具有普世性的理论模型,超越时间、历史、文化,而适用于一切人类。但多年的实践证明,社会心理学的理论必须植根于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中,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会影响人类深层的心理学结构。未来的社会心理研究会更为关注社会心理行为的文化差异,文化视角将愈发频繁地出现在社会心理学的理论构建和具体的研究中。 猜你喜欢: 1. 社会心理学论文3000字 2. 大学生心理学论文1500字 3. 浅谈社会心理学的相关论文 4. 大学社会心理学论文范本

研究现状是什么意思研究现状是什么意思国内外研究现状,即文献综述,要以查阅文献为前提,所查阅的文献应与研究问题相关,但又不能过于局限。与问题无关则流散无穷;过于局限又违背了学科交叉、渗透原则,使视野狭隘,思维窒息。所谓综述的“综”即综合,综合某一学科领域在一定时期内的研究概况;“述”更多的并不是叙述,而是评述与述评,即要有作者自己的独特见解。要注重分析研究,善于发现问题,突出选题在当前研究中的位置、优势及突破点;要摒弃偏见,不引用与导师及本人观点相悖的观点是一个明显的错误。综述的物件,除观点外,还可以是材料与方法等。国内外的研究现状述评是什么意思随着大学校园建设量成倍增长,有关大学校园的研究也日益升温。因为大学校园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建筑性和教育性。所以,对它的研究也多局限在建筑学、城市规划和高等教育三个学科领域。一、建筑及城市规划界对大学校园的研究我国的大学校园建设开始是以西方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校园规划理论为指导原则的。建国以后,根据经验,结合国情,确立了以功能分割槽为核心准则的校园规划理论和规划指标体系,指导了我国现有的绝大多数大学的建设与发展。然而,那些曾被奉为经典的校园规划理论和规划指标体系都是建筑、规划界的学者站在自己学科视野中的阶段性经验总结,是相当不成熟的,至今,这些欠成熟的校园规划理论仍是我国大学校园规划建设的根本依据。在理论欠缺的情况下,建筑、城市规划领域对大学校园的研究只能是实践走在理论前面。随着近几年高教改革的深入,校园建设工程量比过去翻了几翻,建筑和城市规划界开始频繁关注大学校园建设的理论建构。2001和2002年在北京和台北分别举办了“海峡两岸‘大学的校园’研讨会”,在大陆和台湾的建筑规划界掀起了大学校园的学术热。与以往相比,两次会议的论文开始重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大学校园建设的历程,不再局限于校园工程的阶段性总结。一些建筑学者开始关注高等教育思想对校园建设的影响,只是他们的观点阐述不太系统,只能说是一种“散见”。如:《大学校园规划结构的研究》一文认为“大学校园形态与大学当时的办学理念、教学制度和内容是一致的”。如中世纪的大学主要职责是培养神职人员和为王室服务的人才,大学校园必须是封闭的,能够使学院排除外界各种影响,完全服从教会,校园生活充满清规戒律。因此,校园多附属于教堂或修道院,或者以宗教建筑为样本进行设计建设。19世纪工业革命后,美国高校将学术自由理想和为社会服务的办学宗旨相结合,创立了独特的高等教育模式,也创立了影响全世界的开放式校园形态。20世纪后期,教育体制走向多元化,校园形态也越来越多元。这种对教育思想和校园建设关系的描述,虽然稍稍打破了一点建筑界习惯性思维的限制,但依然停留在对高等教育理论浅层次的理解上,并没有阐明在大学校园形态演变中表现出的教育与建筑之间的互动关系。国内研究现状文献综述就是用资料,只不多有一个比较固定的格式。主要是,关于你的论文主题,国内外学者提出多点看法和主张。某某学者在某某文章中,就你的论文主题,提出看法认为如何如何都是这样的语句,写出来就ok了。需要大概七八篇文章的论述,最好是高阶的人物写的文章,发表在高阶期刊上的。知网搜寻文章,搜出来的文章,看看摘要就能写进综述里了,不用下载,中国知网,搜寻合适采纳啊不懂可以追问给你一个,见下方百度知道附件供参考手机可能看不到附件,得电脑上网才能看到例如张丽萍在其研究中指出:“培育企业员工的忠诚度应以人为本,有良好的领导团队,理想的企业发展前景,采用公平竞争、相应的激励机制为手段,使之贯穿于企业员工管理的各个方面,从而形成企业独特的员工管理机制”。其他更多的见附件哈国外研究现状(一)同类相关问题的研究1.问题一:他人研究成果的罗列——承担他人研究成果的“宣传员”。例如1:新课程标准明确指出:中学教育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和发展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而人们思维活动的本质特点在于它不仅与感性认识互相联络著,而且与语言互相联络著,即思维的概括必需借助于语言来实现的。任何思想的产生和发展都与语言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络,数学思维也不例外。数学是研究现实世界的空间形式和数量关系的科学。数学源于现实,寓于现实,并且用于现实,但又高于现实,这就使数学完全脱离了具体的事实,仅考虑形式的数量关系和空间形式,决定了数学学习是一个逐步掌握数学语言,建构数学思维的过程,从而成为学生学习的各门学科中最为抽象、最为概括的学科。由于数学既是演绎科学,又是归纳科学;既是理论科学,又是实验科学,数学思维具有“实验、猜测、想象、直觉、灵感”等特点,因此学生有效学习数学的难度较其它学科更大。教学实践也表明,虽然经过许多努力,还是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存在不同程度的数学学习困难问题,究其原因,除了数学学科的特征以外,还与他们掌握数学语言的水平息息相关。学生智力发展的诊断研究表明,学生的数学思维结构的特点及掌握数学语言的水平,是其智力发展和接受能力的重要指标。数学语言发展水平低的学生,课堂上对数学语言资讯的敏感性差,思维转换慢,从而造成知识接受质差量少。同时,数学语言发展水平低的学生的数学理解力也差,理解问题时常发生困难和错误。丰富学生数学语言系统,提高学生的数学语言水平,对提高数学学习的有效性,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选自“初中生数学语言能力培养的实践研究”课题)例如2:一个国家要增强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国力,必须要提高国民素质。社会发展客观地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具有健全的价值观和健康负责任的生活态度,具有创造意识和创新能力,善于发现和探究;具有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善于和他人共同生活、工作;具有社会现任感和生态伦理意识,能够与周围环境和谐相处。在这种背景下,各国基础教育改革不断更新课程内容,加强学科知识与学生经验、当代社会发展的内在关联;强调以学习者的经验、社会需要和问题为核心进行课程的整合,有效地培养和发展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和生活方式。被誉为当代教育思想发展中一个里程碑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一书,鲜明地提出了基础教育“为了生存”和“学会生存”这一主题;面向21世纪的“德洛尔报告”则更明确提出:“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是教育的四个重要支柱。更重要的是,基础教育被视为“走向生活的通行证”。基础教育关照生活世界,回归生活,注重生活的教育意义和教育对学生生活方式的建构,成为世界基础教育改革的一个基本特征。然而多少年来,我国的基础教育忘却了学生的生活世界,远离了学生的生活世界,导致了学生对人生与社会自主思考的忽视,导致课堂教学缺乏生命的活力,导致教育丧失生活意义。总之,与人的“生活世界”分离的教育难以体现教育全部的生活意义和生命价值,无法给予学生“走向生活的通行证”。因此,回归生活世界,是当前基础教育改革与重建的根本依据。理论依据语文是基础教育中的一门重要学科,古今中外,许多著名的教育家都深刻的意识到语文联络生活的重要意义。刘国正先生曾提出:“语文训练联络生活则生动活泼,脱离生活则死气沉沉。具体地说,读(包括听)是通过语文认识生活和学习怎样生活;脱离生活,读就变成无意义的活动,吸收和鉴赏都失去辨别优劣美恶的基本标准。写(包括说),是运用语文反映生活,表述自己的见解,并服务于生活;脱离生活,写就变成无源之水,技巧就变成无所附丽的文字游戏。而与生活相结合,读有嚼头,写有源头,全域性皆活。至于思想教育,那更是只有与生活和思想相结合才能奏效。”“语文教学与生活结合有两个方面:一方面,语文教学固然应以课堂为主要场所,但立足课堂,还要看到其它各科、校园、家庭、社会,充分调动并利用广阔天地中有利于语文教学的因素。另一方面,语文教学不能脱离生活,脱离生活就会变得枯燥乏味和空洞无物;而结合了生活,就有丰富的内容,就会牵动学生的心灵,就注进了充实的活力。”顾黄初先生在《语文教学要贴近生活》一文中指出:“语文是在生活的广阔天地里频繁运用的重要工具,要教学生掌握好语文工具,我们的思想要向广阔的生活审视。”他同时强调“语文教学的改革,关键在贴近生活。”王尚文说:“语文是一门得天独厚的课程,因为它本身提供了贴近学生生活的最大可能,提供了实现他们作为一个人的生命活动、心灵活动的最大可能。把本来是生活中作为实现生命活动、心灵活动手段的读、写、听、说,与语文教学作为教学手段的读、写、听、说融而为一,让学生在语文教学的读、写、听、说活动中实现成长,实现完美的自我。我们应当而且必须使两者合流,我们也能够使两者合流。”美国教育家华特也指出:“语文的外延与生活的外延相等”。基于以上情况,根据《九年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所提出的“语文课程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综合素质”的要求,以及二期课改的核心理论——美国心理学家加德纳的多元智慧学说的观点,我们将教育与生活紧密相连,致力于培养学生适应生活需要的、整合的、可持续发展的语文素养,充分发展学生的多元智慧,积极开展了语文生活化教学策略的研究。对策:对比分析,阐述他人研究结论对自己开展课题的启示,依据等;或发现他人研究未解决的问题。2.问题二:“研究表明”成为口头禅,多是自己的想法或是常识性道理。但为了增加可信度,冠以“研究表明”或“多数研究表明”。对策:规范的应该“某某研究表明”或注释3、问题三:填补空白或“国内外很少有人研究”例如:…………..目前见之于书报的一些研究性课题,基本上采用独立性课题,比如浙江瑞安中学“以创新为核心的学校课程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江苏戚墅堰铁路中学《陶潜诗文价值历史变化》、我市大同中学“知识论的探索”七宝中学“开放型主题活动课程”、华师大二附中“小课题研究”等等。日本、法国的一些学校也都是这种方式。至于采用完全融合式课程形态,从有关资料显示:美国有部分学校进行过尝试和实践,国内少见,见到的基本附属于综合研究或其他研究,未作为独立的研究课题。(选自“高中语文单元拓展型研究型学习试验研究”课题)对策:谨慎陈述(二)外文文献研究问题问题一:国外大量研究表明,给人感觉自己对国外教育发展动态非常了解,但是在参考文献中没有1篇是有关文章。对策:只要是有价值的课题,且我们未能很好解决或你尝试不同的解决方法都是可以进行研究。没必要用洋人壮胆。满意请采纳。隐喻研究现状两千多年以前,隐喻作为修辞格式就为世人所知。在西方,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诗学》和《修辞学》中就对隐喻进行了系统地研究,并确立了其后两千年西方修辞学界隐喻研究的基本线索。如今,国内外的人们对隐喻展开了大量的研究,近几年来国内的相关论文已达到了好几百篇。传统的隐喻理论只是局限于对隐喻现象本身的研究,没有将隐喻放在人类认知、思维和交际活动这一更大的背景之下进行考察,所以不能全面解释隐喻的机制和实质问题。而当代的隐喻认知理论则认为隐喻不仅是一种语言修辞现象,而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基本的、普遍的认知方式,可以用于解释人们概念的形成、思维的过程、认知的发展、行为的依据等等。通过对相关统计资料的分析,我们发现从研究趋势上看,国内隐喻研究呈明显上升趋势;从研究内容上看,国内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外研究成果的介绍与隐喻理论研究两个方面;从研究角度上看,90%的国内研究主要从认知角度开展,说明认知科学已成为隐喻研究的主视角;而且隐喻研究已经开始由单一的英语向其他语种扩充套件。因此,隐喻研究在我国还刚刚起步,未来的隐喻研究无论从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国外ERP研究现状ERP在国外应该是使用得比较广泛,这个与他们的基础设施比较健全,配合度比较高是有很大的关系的。但是在国内,因为国内设施基础还有待健全,尽管使用得也比较广泛,但是由于结果不是很理想,因此很多的专案在进行到一半的时候就可能背离原来的目标或者安于现状。制造行业中,采购,生产和物流,如果是根据订单来生产的企业,排产会比较困难些,主要还是看订单的规则性和生产瓶颈,这方面解决了,还要看供应商的状况和物流状况,前者直接影响到生产,后者直接影响到销售,进而反作用订单。如果是先行排产的企业,那这方面的压力会小很多,压力主要集中在销售。“研究”是什么意思?研究①钻研;探求事物的性质、规律等:凡事须得研究,才会明白|研究人类学。②考虑;商讨:这个方案领导正在研究|请大家来研究问题。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研究是要有所得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研究现状国外研究现状正在整理,到时候给你发离线,嘿嘿嘿嘿=3=戏曲的研究现状是现状研究吧^_^这要看哪个剧种的你要是写戏曲的研究成果和状况哪也得细分一下是哪方面的啊安与现状是什么意思?应该是安于现状吧。对现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等比较满意,没有向更高目标迈进的想法与做法。应该是一个略带贬义色彩的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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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学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心理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课题的目的及研究意义

⑴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在半年的研究时间,10次治疗活动里面,使用合理情绪疗法,检验合理情绪疗法对监狱长刑犯的抑郁病症矫治的有效性即对病患情绪状况的促进作用;并使正处于监狱服刑中期的长刑犯认识到,情绪状态并不是激动体验的结果(人们体验到某种不愉快的事件,某种失败或者遭到排斥,都可以被称为"激动体验"),而是不合理信念的结果,并且使治疗对象对他们先前存在的不合理对象产生怀疑。合理情绪疗法就是要帮助他们改变非理性的思维方式,认识其消极情绪的不合理、不现实之处,帮助他们学会以合理的方法去看待自己和周围的人与事物,以减少他们陷入情绪障碍的可能性。在纠正长刑犯非理性信念的基础上,让他们懂得一些抑郁症的医学知识,帮助他们分析自己的内心世界,发现自己性格上存在的问题以及为什么会在监狱环境下患抑郁症的原因;让监狱患者也能相信自己是可以掌握自己命运的,要针对自己的弱点加强锻炼,改变原来对生活的态度和行为方式。逐渐培养自己具有健康的人格,适应监狱劳动改造的环境,积极地对待相对漫长的服刑期,对未来的生活充满希望,不管遭遇任何人生的变迁,都要从逆境中走出来,在生活中做一名强者。

⑵意义:一旦接受合理情绪疗法治疗的对象--长刑犯用合理信念取代了不合理信念,他们会感到更积极,就会做出更恰当的决定。从而使他们能正视自己所处的现状,积极配合监狱的管理,加强自身的改造,为将来刑期结束,重新融入社会而培养良好的心态和健康的心理。另一方面,能帮助监狱管理人员更好地认识到患有抑郁症的监狱长刑犯的情绪特征和患病原因,从而促使他们更正确、合理地对待病患在服刑期间出现的特殊情况和表现,给与病患更多的理解和人文关怀,帮助其克服情绪上的心理疾病,更好的参与改造。同时也有利于监狱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2.心理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课题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合理情绪疗法目前在治疗罪犯中得到的应用较为广泛:

⑴国外研究:①艾伯特·埃利斯曾进行了一些治疗性犯罪人的尝试,他利用情绪疗法治疗了一个28岁的露阴癖者。在前几次的治疗中,艾伯特·埃利斯就向这个治疗对象表明了他存在的不合理思维,这些不合理信念导致这名治疗对象体验到一些消极情绪,例如,自怜、抑郁、愤怒等。因此,在治疗这名露阴癖者的过程中,艾伯特·埃利斯向他指出了不合理思维,帮助他对每种不合理思维提出质疑。随着患者放弃对自己提出的强制性要求,随着他用别的内通替代了自己的偏好和愿望,他的行为变得不那么冲动了,他感到能够较好地控制自己的反社会行为了。这种方式被称为合理情绪疗法的a-b-c模式。艾伯特·埃利斯在排斥治疗对象的行为的同时,接纳治疗对象本人。他帮助治疗对象处理其敌意和抑郁情绪,从而降低这类消极情绪的强度。他帮助治疗对象承认自己的愚蠢行为,但是,并不贬低治疗对象本人,同时,也让治疗对象学会放松术。心理学硕士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②艾伯特·埃利斯还利用合理情绪疗法治疗一名精神病态者。他认识到,咨询并不能对所有的精神病态者产生效果,但是,对于许多精神病态者来说,在他们虚张声势的行为后面,存在着焦虑和罪恶感。他们的犯罪行为往往是防御性的,因为他们不愿意承认自己是缺乏自尊的。艾伯特·埃利斯的治疗不是责备这些人,而是努力向他们表明,他们的行为方式是自我挫败性的。治疗的关键是,要向他们表明,他们的犯罪行为对自己是有害的。

③莫茨比(m.maultsby,1975)更广泛地将这些技术应用于犯罪人的治疗之中。例如,在缓刑犯和假释犯中应用合理情绪疗法,将15~20名缓刑犯和假释犯组成治疗小组,进行为期3个月的治疗活动。每次进行集体治疗活动的主要内容,就是围绕合理情绪疗法进行讲解和讨论。通过使用这种治疗方法,似乎降低了这些犯罪人对假释官的敌意。一旦犯罪人学会了不再使自己心烦意乱,他们就能更好地在别人的帮助下解决自己的问题。

④考克斯(s.cox,1979)描述了利用合理情绪疗法治疗男性酗酒罪犯的情况。在治疗中,要求80名男性酗酒罪犯参加治疗计划。在这些罪犯的年龄在21~62岁之间,主要是白种人。所有人在以前都被监禁过至少一次。在进行治疗后,这组罪犯每个月的违纪行为从20次下降到6次。在假释后的前6个月中,只有2个人的假释被撤销。在13个表现良好的男犯中,在假释后的2个月内,只有6个人的假释被撤销。

⑵国内研究:

我国学者刘邦惠、黄希庭(xx),采用人格障碍诊断量表和艾森克人格问卷,对在押的220名男性罪犯的人格障碍及人格特征进行调查,调查的样本绝大多数是长刑犯,刑期在十年以上的占91.8%。研究结果发现:

一罪犯人格障碍的发生率显著高于普通人群,且与普通人群存在极显著的差异。

二罪犯人格障碍与艾森克人格量表中情绪稳定性,精神质,内外向三个因素有显著的相关。其中,情绪稳定性因素与12种类型人格障碍及总分存在极显著的正相关;精神质因素与除强迫型以外的11种类型的人格障碍及总分存在极显著的正相关;内外向因素与表演型,反社会型人格障碍以及自恋型人格障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与分裂样人格障碍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情绪稳定性因素可能是各型罪犯人格障碍的基本人格因素。该项测查结果还发现,罪犯各型人格障碍的得分及总分都显著高于普通人群,人格障碍的阳性率也非常高,这说明罪犯是人格障碍的高发群体,这似乎印证了人们的普遍看法。

课题的研究内容20世纪90年代初期,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监狱学研究室研究员吴宗宪将罪犯的监狱适应不良划分为2种类型,其中一种即退缩性监狱适应不良,这是指罪犯将消极情绪指向自身,以损害、贬斥自身作为宣泄消极情绪的途径的监狱适应不良形式,这种适应的结果,会导致罪犯发生心理异常变化(包括冷漠、麻木、绝望、抑郁、神经症、精神病)和自伤自杀等。通常,长刑犯在服刑初期,逐渐熟悉并适应监狱服刑生活后,其表现特点主要是:对监狱的环境和管理的不适应心理明显,情绪不稳定;罪重刑长,对未来看不到希望,没有明确的目标,心理负担较重,对周围的人和事也持有较高的警惕性。而到了服刑中期,则是一个长刑犯接受刑罚处罚过程中的平稳期,这一时期一般持续时间最长,是罪犯服刑生活的主体部分。罪犯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狱生活后,对服刑改造环境和监狱的各项管理已基本适应,并会表现出以下特点:情绪相对稳定,能够安心服刑改造;在监狱人民警察的指导下确定了自己的服刑目标,能够以行为规范和罪犯考核标准来要求自己;罪犯在平稳期的表现容易引起监狱人民警察的懈怠心理。另外一方面,在长期的严格管理中,罪犯监狱人格化倾向不同程度地存在,已有的研究发现,长刑犯监狱人格的重要特点就是刻板固执,做事循规蹈矩,墨守陈规等;另外也表现为:屈从,自卑,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这些表现应该说都与改造罪犯的初衷背道而驰。心理学家埃利斯认为,人们的情绪和行为问题不是外部的激发性生活事件直接引起的,而是个体的不同信念或解释造成的结果。如果个体所持的是非理性信念,那么对生活事件或情境倾向于消极的解释,进而导致消极的情绪和自我挫败的行为。如果个体选择了合理的信念,放弃了负性的解释和非理性信念,个体的情绪和行为将随之改善。艾里斯概括了引起抑郁焦虑、挫折的若干种非理性信念,例如:人应当得到生活中所有重要人物的喜爱和赞许;有价值的人应在各方面都比别人强;任何事情都要按自己的意愿发展,否则就很糟糕;情绪是由外部刺激引起的,自己无法控制;逃避困难和责任比正视它要容易得多,等等。从目前所查到的研究资料来看,国外通常使用合理情绪疗法来治疗焦虑、暴怒等情绪体验以及极端性思维等认知歪曲的现象。使用合理情绪疗法针对抑郁情绪,特别是患有抑郁病症的监狱长刑犯的研究目前还不多,笔者因此希望通过在监狱内的调查与研究,了解监狱内长刑犯患抑郁病症的状况,并通过使用合理情绪疗法,让他们懂得一些抑郁症的医学知识,帮助他们分析自己的内心世界,让监狱患者相信自己是可以掌握自己命运的,针对自己的弱点加强锻炼,改变原来对生活的态度和行为方式。逐渐培养自己具有健康的人格,适应监狱劳动改造的环境,积极地对待服刑期和未来的人生。

4.本课题的实行方案、进度及预期效果

⑴实行方案:

①使用临床上评定抑郁状态时最常用的量表hamd量表(24项版)对正处于服刑中期的监狱长刑犯进行抑郁情绪状态测量。

②在第一次治疗活动中,治疗人员简明扼要地讲一讲合理情绪疗法的基本理论。

③个别治疗与集体治疗相互结合:治疗人员在前三期内进行个别治疗,在讲解合理情绪疗法理论并与之交流的同时,指出病患的不合理信念,迅速做出解释;治疗人员同时也可适当作对峙性的,可以劝说治疗对象敞开心扉,表达自己的真情实感;同时也可以揭露、反驳治疗对象的辩解,但是要无条件的接纳治疗对象。治疗到团体阶段时,采用角色扮演、读书疗法、讲故事、生活哲理讨论等方法帮助治疗对象实现目标。例如,角色扮演涉及到在治疗环境中练习新的行为,即在其它情景(例如狱中环境、出狱后的社会环境)中尝试这些行为之前,首先涉及到在治疗环境中练习这些行为。

④最后,治疗对象会在治疗过程中逐渐变得喜欢自己,接纳自己。治疗对象同时必须承担起如何进行选择的全部责任:究竟是选择正常的信念,还是选择象原先一样的反常信念?做出什么样的选择的决定权完全在于他们自己。

⑵课题进度:

①20xx年6月撰写课题研究开题报告。

②20xx年7月-8月查阅国内外相关研究资料;搜集符合监狱长刑犯抑郁病症测量的量表;认真学习和联系合理情绪疗法的具体技术;制定开展合理情绪疗法的进程。

③20xx年9月中旬(17-23号)联系南京某监狱,并询问该监狱内各种刑期在押犯人的分布状况。

④20xx年9月下旬(29、30号)前往南京该监狱,使用抑郁症测量量表对所有长刑犯进行记名测量。

⑤20xx年10月上旬(1-7号)对回收的量表进行统计和得出结果,并经过筛选,确定参加合理情绪疗法的长刑犯人员名单(第一期约20名左右)。

⑥20xx年10月中旬(13-14号)前往南京该监狱,与监狱管理人员商讨规划具体矫治活动细节,并向管理人员公布参加矫治活动的长刑犯人员名单,请监狱管理人员给出意见并及时做好思想说服工作。

⑦20xx年10月中旬(21-22号)前往南京该监狱,进行第一次情绪治疗活动。回来后总结活动体会和活动的成功与欠缺。

⑧20xx年10月下旬-12月底前往南京该监狱,进行余下的九次治疗活动。并于最后一次活动结束后,再对参与活动的长刑犯进行一次抑郁症状况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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