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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的毕业论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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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的毕业论文设计

相关范文:浅议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摘 要〕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本文试图从实务角度分析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的弊端,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执行和解;执行法院;当事人 民事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生效后,不论当事人是否满意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都应当积极履行。但现实生活中,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败诉或者承担义务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的现象时常可见,于是出现了 “执行难”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民事执行的一种重要方式,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在实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改进。 一、民事执行和解制度概述 1.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以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行为〔1〕。执行和解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执行和解发生于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开始前及执行开始后均不存在执行和解;其次,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协议,不需要第三方的介入,这是与调解的根本区别;第三,执行和解协议具有阻却申请执行期限的功能,在执行和解协议未得到履行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恢复执行后的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的最后日期连续计算;第四,执行和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在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八十七条:“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及《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据此结案。 2.功能 执行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执行方式,除了具备强制执行所具有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等基本功能外〔2〕,还具有自身独特的功能和社会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和解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宗旨,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它有利于增进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二是执行和解有利于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债务人在思想上更容易接受,也愿意自行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而不会产生强制执行般的抵触心理;三是执行和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达成,人民法院则不必进行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得以中止,减少了强制措施的使用,在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后,执行案件得以终结,同时缓解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压力。 3.法理基础 关于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法理基础,有学者认为执行和解是处分权主义在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是当事人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一种行为〔3〕。从表面上看,执行和解协议确实对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进行了变更,但笔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对生效文书内容享有处分权,也不能看成是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处分。首先,从法理上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所作出的权威性判断和认定,是对纠纷或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终局裁决,就民事判决而言,任何人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判决的内容,必须予以执行,否则将动摇裁判的权威。从另一角度看,如果生效判决都可以任意由当事人协商变更的话,不仅法院的权威将荡然无存,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将会没完没了,因为没有一个终结时候。因此,当事人之间不得就已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内容进行再处分,也就是说当事人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变更;其次,从和解制度产生的原因上看,笔者认为执行难是执行和解产生的直接原因,由于强制执行将面临着各方面的阻力,而且结果未必能够得以完全执行,所以法院也乐于当事人能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行履行。而作为债权人的一方当事人也考虑到强制执行难以将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所有权利执行到位,而往往对债务人作出相应的妥协,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很明显,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当前执行难的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并不是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的结果,是债权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所做的让步,是执行机构为了避免麻烦而对债务人的纵容的结果,所谓的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只是一个人的幌子罢了;第三、从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来看,执行和解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成为执行依据。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任意撕毁该执行和解协议,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对方当事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强制执行,而只能按照原判决内容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如果说当事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享有处分权,也就是说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的话,那么该和解协议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如上所述,根据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该协议并不具有这种约束力。综上,执行和解协议并不能完全看成是当事人处分权的结果。 二、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缺陷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中,关于民事执行和解部分的规定只有寥寥数语,可以说是相当的粗糙,还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如下: 1.人民法院不能参与执行和解协商过程的规定与现实需求及具体实践相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的规定,法院在和解协商过程中的工作只是“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该规定,法院是不参与具体的协商过程的。而实践中,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特别是权利人主动向对方寻求和解的愿望并不高;或者在有些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和解的意愿,但是基于无法直接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或者不信任对方,无法接受对方的和解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执行法院的介入,执行和解根本无法形成。而且事实上,多数执行和解的成功案例也是和执行人员的说服教育工作分不开的,甚至有人戏称民事执行和解应当改称民事执行调解。所以民诉法中不允许法官积极参与的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符,这阻碍了执行和解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 2.对执行和解协议的次数或期间无任何限制导致诸多弊端 和解协议达成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该协议或者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期满后,一方当事人仍未履约的,在执行期满前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这个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并没有任何规定,同时也没有类似于执行担保中暂缓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的规定,根据民事行为法无禁止则可行的原则,从理论上,当事人可以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然后又不停地反悔,而法律对此是不能加以干预的,这必然造成如下几个主要弊端:一是有些当事人往往假借和解,恶意拖讼,给对方当事人增加讼累,以达到其不法目的,因为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的期限得以中止,这样就可以无限延长执行期限;二是加重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如上所述,当事人不断地达成和解协议又不停地违反,必然也就延长了案件的结案时间,导致案件的积累,由此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三是助长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懈怠态度,不利于当事人谨慎善意地行使权利,更不利于民事纠纷的及时平息。由于执行和解协议可以中止执行申请期限,债权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则不必担心超出执行申请期限,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相悖,也违背了效率原则。 3.对和解协议未履行的救济手段规定不合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规定,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和解协议未履行的唯一救济手段。该规定具有以下三点不合理性:一是致使当事人双方权利不平衡,因为根据该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的只有一方,那就是“对方当事人”,从字面上看,对方当事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债务人,但是,一个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债务人是不可能申请法院对自己进行执行的。因此,申请恢复执行的人只能是债权人,违反和解协议的人也只能是债务人了,这无形中就否定了债权人拒绝和解协议的 “权利”,而该 “权利”只有债务人享有,明显存在不平等;二是违反民事协议的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协议双方应当善意履行协议约定,不履行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根据如上规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仅仅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既不是责任更不是惩罚,这显然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践踏;三是不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由于不履行也不会产生超出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责任范围,当事人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后,可以在履行与不履行之间任意选择,这就淡化了和解协议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使得有些当事人对执行和解的态度不严肃,不履行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也就是和解协议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这显然不是该制度创立的初衷。这种现象的存在致使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强制执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首要功能也就丧失殆尽了。 4.某些执行和解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不明确 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立即解除或停止,这个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务在立法上也未做规定;二是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以及如何进行审查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和解协议的实质是变更了原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是对国家意志的改变,作为国家代表的人民法院显然不能置身事外,必然需要参与执行和解协议的审查。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O七条只规定了法院的工作只是记笔录,根本就没有涉及是否对和解协议享有审查权,更未涉及如何行使审查权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 如上所述,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或缺陷,针对我国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中存在各种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参与民事执行和解过程中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当前实际出发,根据现实的需要,人民法院应当参与执行和解的协商过程,但是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执行法官在不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可以配合或者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有实务中的法律工作者建议,人民法院在这一过程中的工作应该加以严格的限制,避免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侵害,他提出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和解工作的两种情形:一是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此时法院充当的只是和解方案的媒介,并没有介入自己的意思;二是双方当事人要求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方案并自愿接受。此时,执行法院基于协调双方利益的立场,代为拟定和解方案,起到促成和解的作用,因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该方案,故也不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4〕。 2.针对因多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导致执行期限的不当延长的情况,完全可以从现行立法中寻找答案。笔者认为就执行和解的期限问题完全可以参照执行担保的有关规定。从某种角度看,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具有一致的功能或者目的,即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履行。根据《意见》第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修改后的二百O八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执行和解制度完全可以参照该规定,限定执行和解协议的时间或者协议履行期间,当然时间未必一定为一年,具体时间可以参考现实状况而定。 3.关于如何防止当事人任意违反和解协议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被执行人在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并且在《意见》第二百九十三、二百九十四、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了计算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具体办法。但是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是否适用于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间,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二是通过协议约定违反和解协议的违约责任。但是这似乎与现行法律规定是相矛盾的,因为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了一方在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唯一的救济手段就是申请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这就意味着该执行协议自然无效,既然如此,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自然也就无效了。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因和解协议的无效而丧失。 4.在执行工作中,债务人往往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之后才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内,法院是否应解除对债权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呢?若不解除,似与执行和解的性质不符;若解除,而债务人借和解协议拖延时间、转移财产,又如何能保证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债务的履行,在债务未履行前,财产保全不应解除,直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或者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强制执行完毕,案件终结后才可解除;而且笔者认为不解除财产保全与执行和解并不冲突,因为二者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即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因此不能认为财产保全是对执行和解的否定。 〔参考文献〕 〔1〕 江 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38. 〔2〕 李 浩.强制执行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1-4. 〔3〕 应礼奕.浅析执行和解所面临的问题〔J〕.中国科技信息,2007,(8):144. 〔4〕 丁文华.执行和解中若干问题研究〔J〕.人民司法,2006,(12):92. 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顺便说一下格式:一:实践目的。二:实践内容。三:实践结果。四:实践总结或体会。谢谢啦。。 最佳答案 电大法学专科社会实践论文最后一个假期,我去区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干警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审查起诉科,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干警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干警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暑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暑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有一个案件就是这样的,被告人原是某村会计,后来在改选中落选,这样一些会计帐簿、会计凭证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认为《会计法》是规定的要等帐目清算后再移交,所以就坚持不交出,结果被以隐匿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罪逮捕。这一个案例就说明我们的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的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干警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总结是对某一阶段的工作、学习或思想中的经验或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的书面材料,它可以提升我们发现问题的能力,让我们来为自己写一份总结吧。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模拟法庭活动总结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xx年11月3日,法学院法律协会模拟法庭活动在五号楼六楼模拟法庭顺利举行。此次活动法律协会主办,并得到了学院的大力支持。模拟法庭是法学院的专题活动,目的是通过此次活动丰富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把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努力探索,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把新疆财经大学法学专业及法学学子的风采向全校师生展示,同时,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在本次的模拟法庭中,我们选取了此次模拟法庭活动于10月初开始筹备,法律协会专门组建了“模拟法参演人员小组”,并做了详细而具体的分工,总负责人、审判组、表演组、宣传组、外联组和后勤组各司其职。负责人于10月中旬开始寻找案例,案例是整个模拟法庭最重要的部分,案例的质量直接决定了整个活动的进程和效果。案例未确定,其他的工作就很难开展。因此,寻找和确定合适、恰当的案例成了整个活动的首要任务。法律协会各个负责人开始与成员合作搜集案例,经过近一周的努力,我们确定了几个案例作为候选案例,经过老师和师兄师姐的筛选,十月下旬终于选定。由于时间紧迫,扮演角色的同学经常利用课余的时间在教室里讨论案情。案例确定后我们又开始查找视频与资料改写剧本,这是最考验我们的地方,因为剧本的好与差又将决定活动的精彩程度。时间紧,任务重,大家只能利用周六、周日的时间商讨剧本,并分工合作,写完了修改,修改后再写,如此反复直到案情有曲折,合情合理为止。应该说,一本完整的模拟法庭案例剧本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在选择案例和写剧本的同时,表演角色的同学也在忙着确定各部分演员。他们周六、日的时间在空教室进行角色揣摩,主要从肢体语言,表情,谈吐,气质,声音等部分进行基本训练。10月下旬开始指导演员进行排练,由于排练涉及的人数较多,加上大家都有课,因此排练时间和地点的协调和确定都需花费一番功夫。排练时要让每一位演员对号入座,熟记台词,投入到剧情中去,言行举止自然得体大方,并且与其他演员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加上负责人的言传身教,演员们的表演已达到较好的效果。法律协会挑选法官,书记员,律师,陪审团等角色的人选,根据案情的专业度和复杂程度确定演员并安排他们全身心投入到审判中,排练中我们觉得最困难的是审判人员进入角色比较困难,言语平铺直叙,没有抑扬顿挫的感觉,肢体语言不够得体自然大方,让人觉得别扭和尴尬。对此,扮演审判人员的同学也可谓费尽心思,找来庭审现在的视频及图片集体观看,学习,讨论,经过多次的观摩、演练,法官,书记员,检控官和辩护律师的表演在气势,言语,动作,走位等方面均有了极大的改进和提高。

法律协会宣传部成员则负责宣传此次活动,制作网页(法律协会微博及微信),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吸引更多的同学参与到活动中来;外联部成员则负责邀请观摩同学,还有文字材料的打印,装订及整理等工作。

活动当晚的流程大概如下:主要负责人大概介绍案例案情,介绍法律协会成员代表在活动中担任的角色——案情重演——第一场庭审——中场休庭(提问观众并进行讨论)——第二场庭审——宣判结果——尾声——负责人点评——结束。

总的说来,此次模拟法庭活动选择具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情,敢于尝试,敢于突破,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达到了各成员展示法学专业及法学学子的风采,并对在校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目的。但是,活动也存在和暴露了一些问题和不足。首先是由于时间紧迫,案例的选择和剧本的完善不够理想,集中表现在案情过于复杂,证人过多,辩论的重点不够突出等。另外,本次活动的宣传做得不够,其他学院的同学参加的人数不是很多,最后是工作的效率不够高,分配工作不够合理等等。通过总结本次模拟法庭活动中的得与失,积累经验,以便把下次的模拟法庭活动搞得更成功。

本次活动把整个12级与13级学生的团结程度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加强了彼此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提高了整个年级的积极性和协作性,也增进了与高年级和低年级的互动。我们相信,在学院各老师与个学长学姐直接指导下,我们一定能再接再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把活动搞得更成功!

为促进理论与实践教学的统一,提高我班同学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我班于20xx年是12月21日上午十点在新综合楼304教室举行了模拟法庭的实践教学。

此次活动是围绕原告图尔荪江诉被告陈安,刘星,毛琛财产纠纷一案来开展模拟法庭。我班同学积极参加了此次活动,并积极的做好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

模拟法庭教学活动在主持人的引入与介绍中开始。双方当事人入庭,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员入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开始审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营造了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锋相对的氛围;而后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就案件的性质,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是非责任做出结论,审判长宣读判决;各环节程序紧紧相扣。五十分钟里在10—4班同学的精心准备下,在法政系法学教研室胡娅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活动圆满结束并获得了老师极大肯定。付出就有回报,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班的收获如下

1、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

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我们有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同时也有去法院旁听的经历,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民事诉讼开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错误,对程序中的问题定性模糊不清。最后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才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最终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编写剧本,以及多次排练过程中,所有的同学都对庭审程序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

2、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

同学们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在确定角色的那一天,就开始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和合议庭成员开始了整体剧本的框架设计。委托代理人制作证据,撰写起诉与答辩意见;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提问;其中,为了写好起诉状和答辩状,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并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此外,为了做好法庭辩论环节,双方诉讼代理人还多次进行交流讨论,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锻炼。其他角色也对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同学喜欢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

3、一些不足。

在这次活动中同样认识到了一些不足,比如认识到自己平时太过拘泥于课本,缺乏对实践的了解;在法庭准备当中,对庭审中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延期审理,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地位等问题尚缺乏了解;另外,同学们在做自己角色的时候,想到了法律工作者的职业精神,却忽略了角色中现实的职业精神,法官应当考虑到普通公民的文化素质,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应作以强调,并作说明,如是否申请回避等;同时,还应当注意到对当事人的每一个诉讼请求都应当做出裁决,无论是支持还是驳回。

这次模拟法庭活动取得巨大的成功。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法庭上亮点也不少,大家在演出过程中都能进入自己的角色,得到了指导老师的肯定,但其中问题也不少,需要日后改进。活动结束后回到现实生活的时候,我们应该对这场法庭进行思考,因为这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学子的意义不仅仅停留在以上所举的这些观点,同时,应当培养自己做一个法律人的思维和态度。

对于本次我05(5)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从 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毕,整整两个月的实践。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找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一、 走过的路

前面说了,这次模拟法庭包括后期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期末考快要来临的时候,抱着一颗对知识的渴求之心,开始着手准备模拟法庭了。经过同学们的积极讨论,我们最终确定了我们的案件——保险合同案。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整个活动的策划,确定演员和分工,及编写剧本。最辛苦的是我们长达6次的反复排练,同学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时间,不辞辛苦,不论风吹雨打、白天早上,只要时间允许,就随时准备排练。到公演圆满结束那天,我们才知道,付出的没有白费。当然,这其中不能忘记指导老师的功劳。

二、 收获及一些不足

付出就有回报,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班的收获如下:

1. 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以前有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大家的成绩都还凑和,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刑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争吵,大家各执己见,各不让步。最后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才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最终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编写剧本,以及多次排练过程中,所有的同学都对庭审程序有过更加深刻的'了解。

2. 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尽管学院以前也举办过模拟法庭活动,但是对于本班的同学来说,大多数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在确定角色的那一天,就开始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开始了整体剧本的框架设计。公诉人制作证据,撰写公诉意见;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各种提问;辩护人开始编写辩护词,其中,为了写好辩护词,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定罪量刑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外,为了做好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还多次进行交流讨论,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锻炼。其他角色也对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同学喜欢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

3. 一些不足。在这次活动中同样认识到了一些不足,比如认识到自己平时太过拘泥于课本,缺乏对实践的了解;在法庭准备当中,过于注意法庭上的事项,对法庭外的程序诸如审问、侦察等尚缺乏了解;另外,同学们在做自己角色的时候缺乏在实践中应有的那种对所担任角色的负责精神,大家只希望把模拟法庭做好,却忽略了角色中应有的职业精神,比如,辩护人缺乏和自己的委托人交流,被告不积极为自己辩护等等。这些和现实中的法庭有很大出入,也需要日后改进。

总的来说,这次模拟法庭活动在公演上取得巨大的成功,法庭上亮点也不少,大家在演出过程中都能进入自己的角色,得到了指导老师的肯定,但其中问题也不少,需要日后改进。当我们结束演出,回到现实生活的时候,我们应该对这场法庭进行思考,因为这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学子的意义不仅仅停留在以上所举的这些观点。最后,祝愿05(5)班在实践结束后越走越好。

对于本次我05(5)的模拟法庭实践活动,从 5月18日接到通知,到6月19日公演完毕,整整两个月的实践。在这当中,我们经历了寻找案件、活动策划、确定演员及其他分工,编写剧本及反复修改、多次排练、指导老师亲临指导等等过程,加上后面的后期制作,大家齐心协力,共同走过。回首这段历程,有我们洒过的辛勤的汗水、也穿插着我们经历过的一些小挫折,但更多的是经过实践的磨练而得到的收获。

一、 走过的路

前面说了,这次模拟法庭包括后期经历了两个多月的时间,在期末考快要来临的时候,抱着一颗对知识的渴求之心,开始着手准备模拟法庭了。经过同学们的积极讨论,我们最终确定了我们的案件——保险合同案。之后我们就开始了整个活动的策划,确定演员和分工,及编写剧本。最辛苦的是我们长达6次的反复排练,同学们牺牲了自己宝贵的时间,不辞辛苦,不论风吹雨打、白天早上,只要时间允许,就随时准备排练。到公演圆满结束那天,我们才知道,付出的没有白费。当然,这其中不能忘记指导老师的功劳。

二、 收获及一些不足

付出就有回报,这次模拟法庭我们班的收获如下:

1. 对庭审程序更加地熟悉。在编写剧本的过程中,我们同学才发现,尽管以前有过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大家的成绩都还凑和,但实践方面的不足还是让我们对刑庭的程序很陌生。在编写剧本的时候,我们就出现过了一些争吵,大家各执己见,各不让步。最后还是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我们才发现了自己的错误之处,最终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在编写剧本,以及多次排练过程中,所有的同学都对庭审程序有过更加深刻的了解。

2. 对法庭中各个角色有了切身体会。尽管学院以前也举办过模拟法庭活动,但是对于本班的同学来说,大多数都是第一次参加模拟法庭活动。同学们在确定角色的那一天,就开始准备自己在法庭上的材料。首先,公诉人和合议庭成员开始了整体剧本的框架设计。公诉人制作证据,撰写公诉意见;审判长和审判员们开始准备法庭上的各种提问;辩护人开始编写辩护词,其中,为了写好辩护词,还仔细研究了案件中各自委托人的细节,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一些定罪量刑的问题有更加深刻的认识。此外,为了做好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和辩护人还多次进行交流讨论,相互交换意见,加强了法庭辩论的锻炼。其他角色也对各自的角色有了理解,通过这次活动,很多同学喜欢上了自己的角色,也明确了自己将来要走的路。

3. 一些不足。在这次活动中同样认识到了一些不足,比如认识到自己平时太过拘泥于课本,缺乏对实践的了解;在法庭准备当中,过于注意法庭上的事项,对法庭外的程序诸如审问、侦察等尚缺乏了解;另外,同学们在做自己角色的时候缺乏在实践中应有的那种对所担任角色的负责精神,大家只希望把模拟法庭做好,却忽略了角色中应有的职业精神,比如,辩护人缺乏和自己的委托人交流,被告不积极为自己辩护等等。这些和现实中的法庭有很大出入,也需要日后改进。

总的来说,这次模拟法庭活动在公演上取得巨大的成功,法庭上亮点也不少,大家在演出过程中都能进入自己的角色,得到了指导老师的肯定,但其中问题也不少,需要日后改进。当我们结束演出,回到现实生活的时候,我们应该对这场法庭进行思考,因为这对于我们这些法律学子的意义不仅仅停留在以上所举的这些观点。最后,祝愿05(5)班在实践结束后越走越好。

模拟法庭活动在文法系团总支学生会的指导关心下,在同学、老师与普法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各个环节开展的都比较顺利。并且本次活动得到了文法系学生会各部及各班班委的大力配合,取得圆满成功。总结本次活动:

(一)我们认为有以下值得继续努力和发扬的方面:

1、前期准备工作充分。在活动前一周便进行彩排,每个参与角色扮演的同学都认真准备,并在模拟庭审现场表现优秀,获得老师与同学的赞扬;在活动当天提前进行场地布置并准备好各种突发状况的应对措施,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2、活动得到学生会各部的全力配合。在活动前期,宣传部就大力进行打版宣传,实践部帮助拉赞助筹集活动经费;在活动现场有自律部帮助维持活动现场纪律;并且各部都派人进行现场观摩,直接促进活动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使活动获得圆满成功。

3、增加学生的法律文化知识。通过现场表演的方式,使同学们能真实受到法律文化的熏陶,使同学们产生对法律知识学习的兴趣,提高同学们的法律修养,以保证同学们在日常生活中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4、加强部内成员的交流与配合。在前期准备工作期间,部内各成员都积极发表自己的意见,为此次活动出谋划策。并且在现场布置时,相互配合,共同为举办好此次活动而努力,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与智慧,这是我们举办好这次活动的根本所在。

(二)通过本次活动我们也认识到很多不足:

1、前期调查工作不足。

2、宣传力度不够。当晚到场人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以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宣传部的联系与沟通,给他们更多的准备时间,以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3、角色服装不够正式。本次活动未能借到正式的法官袍与律师袍,使模拟庭审现场不逼真,同学们从中体会到的法庭严肃感觉有限。与真实庭审现场有一定的差距。

4、活动程序未提前告知同学。庭审过程中有休庭15分钟,这只是庭审过程的一部分,但未能及时告知同学,使许多同学误认为活动结束而提前离场。应在活动前宣布相关规则,便可避免此次失误。

模拟法庭活动虽然在实际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未预料到的困难,但在老师同学、各班班委的配合与团支部学生会的指导下还是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高校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研究论文

努力吧 朋友祝你好运

我们回乡祭祖通常安排在清明过后的星期天,因为这是大人们的休息日。 第一个祭拜的地点是祠堂,听爷爷说,因为祠堂是先人的聚居地。 走进祠堂,大家就开始忙起来了。小孩子在大人的指导下开始认真地清扫上年放鞭炮的红碎纸,大人就小心翼翼地用布擦神主牌,嘴里还一边轻声说:“祖先啊,我们看望您来了……”有的就把带来的祭品先放在一块比较干净的地上。我的工作是负责把放在中间的这张长4米宽2米左右的黑色大木桌擦干净,然后就把祭品一件一件认真地摆好。 祭品的摆放很讲究:所有的祭品的方向都要面向祖先的神主牌,首先要把装有茶和酒的各3个杯分成两排摆放;然后就放3双红色筷子;在那之后就是清明祭祖必不可少的烧猪、鸡等肉食,这只占用了桌子的大部分空间的大烧猪混身金黄金黄的,真的有点油光可鉴!在烧猪后,摆放的是一些元宝等纸制品,按照男左女右的规定,男用的物品,如香烟,衣服等就放在左边;女用的东西,如首饰等就放在右边。最后摆放的是用精美盘子装好的精心挑选的新鲜水果,精巧的糕点和糖果。爷爷又告诉我:“清明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纪念祖先,悼念哀思,表达的是对祖辈的追思。” 等祭品摆放完毕后,我抬头望了望挂在横梁上已被人点着的一圈圈的坛香,祭祖的仪式正式开始啦。 空气中弥漫着庄重严肃。我们双手举一炷香(三枝香为一炷,如有代亲人上香的便要多上几枝),按照辈分来排好队,默祷,向祖宗的灵牌鞠躬,双手把香和蜡烛双手插在香炉上。等所有人都上完香后,便开始“奠酒”,要双手拿杯,把茶和酒轻轻地酹在地上,请祖宗们喝酒品茶。最后就是烧元宝。烧元宝也很讲顺序:先烧纸币元宝,然后才烧体积比较大的祭品,如果一开始就烧体积较大的祭品,火就升不上。望着那烧得旺盛的火,我想祖宗一定很高兴收到我们的悼念。 祭过祖祠,便是祭坟。 第一个祖坟,离祖祠很近,祭拜的程序基本与在祖祠里相同。把它作为第二个祭拜的地点是因为这里的先人离我们这个年代较近。 第三个祭拜的地方是在山坡上,因为在户外加上下完雨,所以在清洁方面要多费功夫。小孩子负责拔墓碑附近的杂草,大人就要用锄头把周围不平的泥地填平。元宝蜡烛香和烧猪等祭品是不能随便放在地下的,得一直拿着,抬着。默祷,鞠躬,插蜡烛和香,奠酒。如果有时凤很大,就会安排几个固定的帮手把熄灭的蜡烛重新点着,这是件重要而又细心的工作。 第四个祭拜的地点是在山上。路不太好走且很滑,抬烧猪的大人们通常走在最后,而冲在前面的先锋一般都是小孩。今年,我加入了队伍的中间,帮忙提祭品。山顶是一个面积不算大的平台和一个人造洞穴,洞里安放着着祖先的骨殖,骨缸整齐地排列着,每个缸上有红色和白色的长纸条用石头压着,这些纸条每年一换。 爷爷说,把祖先的坟墓安放在这山上的道理:这座山的风水特别好,在这座山后还有一座大山,正所谓背有靠山,周围还有群山围绕,附近更有小河相伴,青山绿水,环境优美。而建洞穴是为了不让祖先遭日晒雨淋,这个洞穴冬暖夏凉,这样精挑细选是为了让祖先们能有一个安乐的居所,使他们的灵魂得到安息,表示后辈的孝心。爷爷说,这祖坟的年代更久,是明清两朝的祖先们的居所。 平台的面积本已不大,烧猪和其他祭品的摆放顺序也要按规定,占了不少位置,我们走动时都特别注意,一不小心就可能会掉下山。这次的程序略有变化,大人们几乎分成两队工作:一队负责烧香点蜡,另一对负责烧元宝等。在这里,我们会点上三枝1米左右的大香,红色的蜡烛也插了好几排。拜祭程序一样。使我有几分新鲜感的是元宝,我曾看见过一些做工精致的纸项链,纸耳环等首饰,也看见过一些像纸护照一类的物品——可能祖宗们也要出国串门子?望着那一缕缕飘出山外的青烟,祖先定能收到我们的思念与祝福。元宝等祭纸都烧得正旺,风把一些烧透的吹上天空,我想起了妈妈小时候给我说过:“如果那些纸灰飞得越高烧得越旺,表明祖先越高兴!” 第五个祭拜的地方是在另一座更险峻的山上,所以,这么多年,我一直没有上去。(一般只有大人上去祭拜)我们这些不能上去的小孩就在其他大人的组织下在山脚遥拜。 等最后一个仪式结束后,我们才拖着疲惫的身体,带一颗充满暖意的心踏上回家之路。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大家都知道这是一首杜牧写的清明古诗。今天是星期六,我爸爸一大早说:“清明节到了,祭祖坟了,这是我们中华的风俗。”我得意地说:“谁不知道啊!好像就你知道一样。”妈妈和我一唱一合害得爸爸一个字都不敢说了。我们一家三口人来到祖坟前面,我们先拿出打火机,然后拿了几串小鞭炮放放,刚开始放,我就躲到了爸爸妈妈的怀里,连头都不敢升到外面看一下,爸爸说:“孩子别怕,放鞭炮没什么好怕的。”妈妈说:“是啊,放鞭炮不要怕。”我说:“我就怕,我害怕得很啊!”我原本是个喜欢放鞭炮的人,可现在为什么这么怕了呢?这都怪一个小鞭炮若的祸,那是我六岁的时候,我再玩的时候检到一个小鞭炮,我把它给放了,可是它爆炸的速度太快了,只听啪的一声,我的手被炸出了血,当时我痛的哇哇大哭,我家的邻居看见了我这副得性,马上告诉了我爸爸妈妈,我爸爸妈妈听了害怕极了,连忙把我送到医院里包扎伤口,从那时我就不敢玩鞭炮了,而且有时候听到鞭炮声就怕了。(插叙这件事很好,但应该简练些)我们放完鞭炮点了几根香,我学着爸爸妈妈的样子,先鞠躬,再说些什么话,我的爸爸妈妈在说什么我听不到,但我口中在说:“我要好好学习,以后考上大学,这样才对的起父母。“我知道我这样只说说不做是没有用的,而是要实际行动起来。最后,我爸爸拿出一些吃的东西和酒,他把酒倒到小茶杯里,然后倒倒墓碑前面的土地上。在回家的路上,我说:“你们这样祭祖坟不怕旁边那些野草着火吗?”他们说:“当然怕啊!但只要小心点就行了。”回到家中,爸爸拿出几个他第一次做的“清明果”,他说:“我从来没做过“清明果”,所以,这次“清明果”可能比以前奶奶做的难吃很多。”我尝了一口,我觉得不好吃,可是我还是吃了下去,因为我相信爸爸下次一定做得更好吃!因为没个人都有自己的落点和高处。我的奶奶是去年二月份去世的,她是一个一辈子吃尽了苦而又十分倔强的老人,在她的身上我从没有感受过柔弱,虽然她的身体是那么的弱小.因为这到她去世这么久,我都始终感觉她还在世上,我一回家还能再见到她那慈祥而又坚强的脸. 奶奶对我们这些子孙的爱是那么的伟大和无私,她还在世的时候就请风水师傅给自己找好一块能够福泽后代葬地,她在世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我们这些后辈能够一个比一个强,个个能过的幸福,就连死后也希望能够为子孙后代的幸福出上一点力! 在清明节的时候我不能去她的坟头上香,但是我的心里时时都在为她祈祷,愿她在天国的生活一切都过的好!

摘 要: 模拟法庭教学是法学教学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在高校法学教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针对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必须对模拟法庭教学进行改革,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和程序操作能力,锻炼和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素质。

关键词: 模拟法庭 法学教学 应用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随着中国的法学教育由注重理论教育向注重实践教育的转变,模拟法庭教学模式作为一种实践性教学方式,被广泛应用于现代法学教学中。

一、模拟法庭教学在高校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1、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使学生的学习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学生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模拟法庭”既是“说法”,又是“演法”,既避免了教师单纯说“法”教学带来的枯燥和乏味,又满足了学生好奇心强的特点,有效地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模拟法庭教学充分调动了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尤其是最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主体意识,通过这个互动的过程,变“要他学”为“我要学”,刺激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促使学生最大限度的发挥聪明才智和个性能力,使其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

2、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能够让学生全面介入模拟诉讼活动,扮演各种诉讼角色,体现实际动手能力的综合“演习”。 我国传统的法律教学模式是以听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为主,学生的学习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检测、考试。而模拟法庭则会给学生提供一个模拟的场所,学生在模拟法庭中体验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角色的活动过程。更重要的是,学生在模拟法庭中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进行分析、归纳、筛选,从而形成向法庭陈述的事实,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案件审理等全部环节。在此过程中,学生不仅能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够进一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同时,熟悉了法庭审判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动手能力大大增强。

3、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将静态的、枯燥的法律条文通过动态的、形象的方式展现给学生,促使他们仔细鉴别,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并找出法律要素之间的冲突,从而启发学生的创造意识,促使他们进行创造性思考,培养学生在意志层面冲破常规思维的阻碍,顶住习惯势力的压力,坚持正确见解。

模拟法庭是在特定场所内再现真实法庭场景,并对法庭审理过程进行模拟。在教师指导下,学生通过角色分配参与模拟法庭审理,参与者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运用于具体案件,经过诉讼的每一环节,解决案件审理中的具体问题,从而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处理案件的方法和技巧,锻炼他们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现代化办公设施操作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二、当前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作为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一种教学方式,且多采用诉讼法的知识,因而模拟法庭在诉讼法教学中已被广泛采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下列弊端:

1、没有相关的制度,缺乏对模拟法庭教学的统一安排。

模拟法庭教学被认为是诉讼法任课教师的课内任务,由教师独立组织和操作,学生只按照教师的授课要求进行实践,没有制度加以约束和保障,以至于模拟法庭的运用范围很小,运用时间很短。而没有教师的授课计划,学生很难自己组织模拟法庭,即使组织了也缺乏有力的指导,在操作中随意性较大,缺乏适当的约束。

2、教学目的单一,不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模拟法庭教学由诉讼法专业教师自行组织,受教学目的、授课时间、人员设备等限制,教师只关注审判程序“走”得如何,诉讼理论掌握得如何,而并不注重学生如何组织,怎样适用实体法,如何全面总结,因而整个活动虽然能达到熟悉掌握诉讼程序的目的,但对学生的'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思维创新能力的培养严重不足。而学生也因此孤立地看待模拟法庭教学,重程序轻实体、重专业轻素质培养的思想普遍存在。

3、教学环节缺乏完整性,只注重庭审环节而不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环节。

教师对模拟法庭的庭前准备不加以指导或指导很少,对庭后的总结形式单一,范围狭窄,把绝大部分的注意力都放在开庭审理这一环节上。而在司法实务中,法庭审理阶段仅仅是案件审理的一个环节,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具体的庭审技巧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庭后的总结对于提高审判的质量也非常重要。因此,借鉴司法实际,模拟法庭教学也应注重庭前准备和庭后总结,用多种形式完成教学环节,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4、对模拟法庭进行系统研究与探讨的缺失阻碍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发挥。

模拟法庭活动每个法学院、系都在开展了很多年,但是在实践中却缺乏对模拟法庭的认真研究与探讨,严重制约了模拟法庭功能的展现。笔者认为,目前各高校对模拟法庭的基本问题的研究与探讨存在着不足,例如:模拟法庭教学在法学教学的地位和作用;模拟法庭在课程体系中的体现与课时安排;模拟法庭开展的计划与步骤;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的规模与形式;模拟法庭的档案管理与利用等等。

5、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导致教师的指导不到位。

在模拟法庭的实际运行中,很多学校的教师主导地位体现不够,教师的指导不到位。具体表现在:一是有的教师平时工作太忙,对模拟法庭的工作完全放开不管,到开庭时匆匆去讲几句空话、套话;二是有的教师本身法律实践很少,平时上课纸上谈兵的多,指导起模拟法庭来很吃力;三是有的教师只对自己所教课程了解比较深入,综合素质不高或者对其他相关的课程则了解不多,无法适应模拟法庭综合性的特点。

三、模拟法庭教学的实践操作

作为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要着重体现“规范化管理、全方位投入、高素质培养”的教学思想。

1、制定制度,定位人员。

为实现对模拟法庭教学的规范管理,必须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制度使模拟法庭教学更为成熟和高效,因此,要制定《模拟法庭教学实验规程》、《模拟法庭管理办法》、《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制度,对模拟法庭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

为实现实践环节为理论教学、素质培养服务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还要实行人员定位。一是定位教师,指导教师以诉讼法学任课教师为主,为保证实体审理的准确性,在具体个案中邀请有关实体法教师参加;同时聘请所在地市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作为特聘教师,对示范庭或特色庭进行实践操作的指导。二是定位学生,模拟法庭的参加人员以正在必修诉讼法的学生为主,并尽可能让所有必修学生都参加模拟法庭,让他们边学习边操作边完善。

2、适时指导,开发潜能。

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进行指导,往往会取得令学生茅塞顿开或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指导绝不是不分情况的灌输和包办,只有恰如其分的指导,才能既给予学生充分展示自我的空间,又实现师者解惑的职责。

第一,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教师在选择方向上给予指导。由学生自行选择案例,容易找到学生对社会生活的“敏感点”,从而更有针对性的施教。对他们选择案例进行方向性指引,才能因势利导,寓思想教育及知识传授于模拟法庭的实践中。

第二,将模拟法庭的庭审格式选择权赋予学生,在学生钻研后给予疑难指导。除了示范庭以外,研习什么样的庭审方式,比如是选择国内庭还是国外庭,是传统庭还是改进庭,是规范庭还是创新庭均由学生自己决定。确定格式后,由小组成员自己学习法律,准备素材,分配角色,组织演练。在临近开庭时,安排答疑时间,解答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这样更有利于对法理的领悟,特别是学生活跃的思维弥补了教师授课时间有限、知识深度不够的缺陷。

第三,把握学生模拟法庭活动进程,解决在准备过程中遇到的亟需克服的客观困难,如对难以查到相关法律资料(如外国法律条文和诉讼文书格式)、比较特殊的实验设备的配备等各方面提供尽可能的帮助。充分的物质投入、全面的法律资料准备,才能为模拟法庭的成功运作奠定基础。

最后,建立解疑信箱。囿于学生有限的理解能力、实践经验和法规储备,在模拟法庭的准备过程中遇到问题是很自然的,此时教师的解疑便非常必要和重要。应建立解疑信箱,由专人负责开启信箱,传递信息,指导老师随时答疑,帮助学生实现理解到运用的飞跃,使之顺利完成有关任务。

3、注重总结,优化理论。

富有成效的工作应有科学的总结,这样才能使实践更多地变成知识和经验。模拟法庭的总结应当分为两种形式,对于简易庭或讲解某个理论问题而组织的小庭,应采用以“学生设问、教师点评”为主的方式,这样有利于通过实践高效解决课堂疑问,且避免实践时间的过多过滥。对于正式的模拟法庭则不仅仅把总结看成是每位学生的小结加教师的“总结陈词”,更看作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

在实践中,将总结的形式多样化,让它成为师生沟通和进一步展示自我的机会。模拟法庭结束后,要安排三个步骤:一是由法庭所在的学习组派人讲解庭审的具体诉讼模式和法律规定、实体审理的焦点、判决理由等。二是法庭组成人员与其他旁听同学相互质询。任何旁听的同学都本着“我是模拟法庭的支持者和受益者”的原则,专心投入旁听。法庭表演的同学有权对任何旁听的同学提出与本庭有关的问题,探讨有争议的观点,被提问同学必须回答。三是教师作全面的启示性的总结。教师作为整个模拟法庭的指挥者,也作为这种教学方式的实施者,应同其他教学方式一样,肯定教学成果,解决教学疑问,启示学生更深入地研究,以优化完善理论。

参考文献

<1>李殿英,《利用高校模拟法庭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

<3>许步国、王凤民,《关于模拟法庭实践教学的探索与研究》,绥化学院学报,2005(6).

<5>廖永安,《模拟民事审判庭》,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3.

贵州大学一贯重视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是依托于办学历史悠久、师资力量雄厚、教学效果显著、社会评价良好的贵州大学法学院建设发展起来的。贵州大学法学院以现代教育理念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培养具有现代意识和国际视野、法学专业知识扎实,知识面宽,具有探寻法律事实的能力、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综合表达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和初步的科学研究工作的应用型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基本任务。为实现这一目标,学院在保障学生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教育水平的同时,经过不断探索和努力,构建起“课堂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 三位一体、四年不断线的新型实践教学体系;形成一支校内外结合、专兼职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开设多门实践性专业课程;建设成法学实验实训中心和多个专业实习基地,从而搭建起着力打造学生实践能力的高水平实践教学平台。多年来,经过学校的扶持培育和中心自身的不断探索,中心在软硬件设施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效果提升提供了有力保障。其建设发展历程简介如下:贵州大学早在1990年就成立了专门的法学教学实验室,主要由原贵州大学法律系的部分教学经验丰富及有法律实务经验的教师和专业实验技术人员组成。实验室位于贵州大学花溪北校区老法律楼,主要面向法律系学生开设侦查与物证技术教学实验课程,为学生提供实习实训场所。2004年,贵州大学与贵州工业大学合并组建新贵州大学,充分利用两校合并的机遇,整合并优化法学实践教学师资力量,增添硬件设备实施,成立“贵州大学法学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并投入100余万元建立了现代化的法律专业综合实验场所——模拟法庭,为学生提供更好的接触司法实践、了解司法程序的实习实践机会。法学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主要承担着法学专业学生模拟法庭、法庭辩论、实践法庭、法律诊所、律师视点、疑难案件辨析,以及法律职业技能综合实训等教学任务,同时按照学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签订的长期合作教学协议承担各级人民法院在校内开庭审理典型案件的任务。开展模拟法庭实践教学对于学生对司法活动形成初级认知以及对审判程序形成感性认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学校将“模拟法庭”列为法学专业实训课程,要求每个法学专业本科生在校期间至少参加一次模拟审判活动。2007年,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知识运用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培训,扩大实验教学对法科学生的影响,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积极争取学校的支持,不断引进高层次师资人才,充实实验教学队伍;同时,在校内重新选址,扩大硬件设施,其建筑面积达500余平方米,实验设备近300件,价值300余万元。同年,中心积极探索法律实践教学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成立了“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这是应对目前高校法学教育难点推出的新型教学实验机构,在国内尚属创新尝试模式。中心是校园内的“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同时围绕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本质和特征,承担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法学教育的系统“临床”实践职能。贵州大学法学院师生可以通过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对外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支持,承接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和应用性法律调研课题。通过系统梳理法学院的实践教学环节而成立常设机构,在中国西部高校中属于首创,在“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中亦属创先之举。中心通过开放办学、诊所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系统强化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达到满足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提高办学质量服务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这一模式不仅可以组织法学院师资力量系统引领和指导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实习工作,还可以有组织地带领学生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整合社会各界在法律实务领域卓有成就的人士充任中心的校外导师,加强实践教育;同时透过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开展学生的职场系统培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开拓法律援助领域推动公益法律事业发展,为学生提供形式更多样化、内容更丰富的法律实践机会。近两年来,法学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积极优化教学资源,不断改善教学软件和硬件条件,中心下属模拟法庭综合实验室、物证技术实验室、文书司法鉴定所、刑侦实验室、法医学实验室、社会服务中心、刑事法律人才培养基地7个实验室,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充分结合,教学效果明显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明显增强,为学生专业课程的学习及今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努力将“贵州大学法学实验实训教学中心”建设成为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对内称“贵州大学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学校赋予其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类似的办学职能和服务功能。中心借鉴英美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围绕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本质和特征,承担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法学教育的系统“临床”实践职能,同时是法学院师生对外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支持的总窗口,以及承接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和应用性法律调研课题的总平台。这种通过系统梳理法学院的实践教学环节而成立常设机构的做法,在中国西部高校中堪称首创,在“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中亦属创先之举。中共贵州省委常委、贵州大学党委书记龙超云女士,去年9月在“花溪之畔·法学教育改革论坛”上亮明了贵州大学高层领导对推动学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态度: “没有好的法学院,不能指望有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高级法律人才”。根据学校的要求,中心(实践基地)力图针对当前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开放办学、诊所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系统强化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最终达到满足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提高办学质量服务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标。中心的基本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法学院师资力量系统引领和指导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实习工作;二是与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战略合作,有组织地带领学生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三是带领学生承接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和应用性法律调研课题,并根据课题有针对性地设计学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四是整合社会各界在法律实务领域卓有成就的人士充任中心的校外导师,加强实践教育;五是透过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开展学生的职场系统培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贵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法庭于2004年与贵州工业大学合并时而修建,用于各部门法任课教师的案例教学,学生社团或学习小组课余时间自主自发的模拟法庭、辩论赛、学术报告等学术实践活动。法庭位于慎思楼一楼,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审判法庭规范设计建设,面积300平方米,有170个旁听座位,包括审判区、旁听区、终端控制区。审判区正面为审判台,可坐五名审判员。审判员左右两边为原被告席,中间设书记员和翻译员席。刑事审判时,在审判台对面设刑事被告席。旁听席的170个座位是分梯级设置的。模拟法庭配备了现代化的多媒体设施,配备了电脑,以存储大量的模拟案件资料;配备了先进的投影设备,可以展示书证、各种诉讼文书,实物证据;配备了麦克风、调音台、功放机、电视监视系统,以便于记录法庭审理实况。法医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实验室之一,实验室面积60多平米,现有实验教学仪器设备20台,主要仪器有生物显微镜、离心机等。该实验室承担全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医学》课程实验教学任务。法医物证实验室开设的实验项目主要有:血痕预试验、血痕确证试验、血痕种属试验、毛发检验等,同时还承担着一定的科研任务和社会服务工作。贵州大学文书司法鉴定所存立于2002年,是贵州省司法厅批准的第一家面向社会从事文书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它隶属于贵州大学法学院刑侦实验室(现综合实验室),主要从事文书物证的检验与司法鉴定,是我省惟一的一家专门从事文书物证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贵州大学文书司法鉴定所设备先进,现有价值几十万元的进口文检仪(瑞士产)、近十万元的体视显微镜、文检智能显微综合分析系统等当前较为先进的文检专用设备。该所技术力量强大,办案经验丰富,目前我所在编人员5人,其中高级职称3人(刑侦学教授1人,文检学教授1人,文检高级工程师1人),中级职称2人(文检工程师2人)。2003年10月我所在编人员经培训全部通过司法部的统一考试并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2005年12月我所经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笔迹鉴定能力验证委员会测评结果为满意。贵州大学法学院社会服务中心对内称“贵州大学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学校赋予其与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类似的办学职能和服务功能。中心借鉴英美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围绕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本质和特征,承担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法学教育的系统“临床”实践职能,同时是法学院师生对外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法律支持的总窗口,以及承接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和应用性法律调研课题的总平台。这种通过系统梳理法学院的实践教学环节而成立常设机构的做法,在中国西部高校中堪称首创,在“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的综合性大学中亦属创先之举。中共贵州省委常委、贵州大学党委书记龙超云女士,去年9月在“花溪之畔·法学教育改革论坛”上亮明了贵州大学高层领导对推动学校法学教育改革的态度: “没有好的法学院,不能指望有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高级法律人才”。根据学校的要求,中心(实践基地)力图针对当前法学教育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开放办学、诊所式教学、案例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系统强化法学院学生的实践能力,从而最终达到满足社会需求培养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提高办学质量服务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目标。 中心的基本职能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法学院师资力量系统引领和指导法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实习工作;二是与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战略合作,有组织地带领学生通过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为社会大众提供公益性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支持;三是带领学生承接地方性法规草案、地方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和应用性法律调研课题,并根据课题有针对性地设计学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四是整合社会各界在法律实务领域卓有成就的人士充任中心的校外导师,加强实践教育;五是透过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开展学生的职场系统培训,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职业伦理、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模拟法庭调研论文提纲模板

职业生涯规划能让你的每一天都过得充实而有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个人职业愿景 范文 精选,相信对你会有帮助的。 个人职业愿景范文精选(一) 一、前言: 一路走来的求学十二载,我们不懈扬帆,扬追逐之帆;一路经历的风雨十二渡,我们期待起航,起明日之航。正如老子在《道德经》中所言,“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是的,机会往往是垂青于那些有准备的人的。因此,置身于大学校园的我们,是否已经开始为今后的求职就业“累土”,又是否已经开始对自己的职业做出相对合理的规划了呢?鉴于 职业规划 在我们今后的就业取胜中占据如此重要的地位,我选择了周老师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一课,并且通过一个学期的理论、案例学习与未曾间断的自我剖析,在学期末,我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拟定出了这份职业生涯规划 报告 。 二、自我分析 我是一名09级法英专业的学生,河北与山西两省交融的北方血统铸就了我朴实而又热情的处世风格 1、性格分析: 我的性格属于内外并蓄而又较偏内向型,主要表现为:与熟悉的朋友相处不拘小节,但在生疏的人面前却稍显拘谨。朋友们对我的评价是待人随和、乐于助人、礼节周全、举手投足都大方得体,这也是我对自己在待人接物、与人相处之中比较满意的一点。另外,我对待工作和生活中的任何一件事情都非常细心,而且有着明确的时间观念和较强的责任感。但同样需要看到,我对新环境的适应能力比较弱,不利于在一个新团体中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我的性格当中还缺乏一些必要的主动性和魄力性,常常是被动地接受任务,而很少主动地去寻找挑战。 2、兴趣分析: 我的兴趣比较广泛, 爱好 并且擅长各种文体的写作、软笔书法、播音主持以及健身 太极拳 。其中,在播音主持方面,本学期我担任了法学院“3。15知识竞赛”和“模拟法庭”活动的主持人以及体育 文化 节大型活动主持人;在健身太极拳方面,本学期我作为法学院太极队的一员受 武术 协会邀请,在“武术之夜”中进行了太极表演。但是在我的兴趣中,多见与文字有关而少见与数字有关的内容,所以为了提高自己的思维能力,我决定在今后多阅读一些金融、经济类的入门书籍,在培养兴趣的同时拓宽知识面、打开学习的思路。 3、能力分析: 通过近一年的大学生活历练,我在原有的素质基础上,进一步培养起了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工作能力。上一学期末,我的平均成绩在班里排名第一;并且这一年以来,我在法学院学生会和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均有任职,组织和参加了众多的校、院级活动。但另一方面,我与人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随机应变的能力还有待提高,这也成为了我今后学习生活中所应特别注重的一方面。 4、价值观分析: 我有着较为浓厚的家庭观念和社会责任感,上学期以来就一直参加志愿者协会每周定期组织的支教活动;这个暑假还报名参加了赴西部下乡实践活动,并成功通过 面试 成为了一名“准下乡志愿者”。我对生活充满热情和信心,尽管在努力的过程中会有挫败,但我乐观积极的价值观指导我看到美好的一面,并鼓励我一直奋斗下去 三、法英专业的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结合法英专业的培养目标来看,本专业今后的就业方向大致可分为两个宏观领域,即法学相关领域与英语相关领域。其中,在法学相关领域的就业中,最优的组合是将英语作为法学工作的实用性工具。以下,我分别针对这两个方面来做相关分析。 1、法学相关领域的就业分析: 就单一的法学专业领域而言,可求职的领域大致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以公检法为主体的国家公职机构;律师事务所或大型的公司企业单位;科研机构的法学科研人员,以及高校的法学教师。 首先,谓之“金饭碗”的国家公检法机构,其用人标准也相应较高。除了作为“准入资格”的司法考试之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但自2010年起,应届考生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及北京市公务员的政策规定,使大量法学专业的本硕 毕业 生不得不调整目标,改变选择途径。 其次,在律师事务所任职律师和在大型公司任法律顾问一职,除通过司法考试、拥有较强的专业技能之外,还必须具备极为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应对工作当中的巨大压力和激烈竞争。 最后则是科研机构中的科研人员和高校中的法学教师两个职业了。此两职业由于其自身对专业知识深度的需求较强,所以准入的第一硬性要求就是求职者的学历。通常情况下,进入科研机构和各大高校任职,学历需达到博士及以上。这也为今后立志做科研工作或留校教书育人的毕业生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在这里附加提一点,那就是英语和法学相结合的就业方向。这要求求职者有较强的英语运用能力,特别是掌握流利的口语交流能力。这样的话,则可以在外资所、跨国公司等企业从事涉外法务,收益较好。 2、英语相关领域的就业分析: 首先想说的是,因为自己较为感兴趣的是法学相关领域的求职就业,所以在此我就对英语相关领域做一个相对简单的就业分析。 那么就英语而言,其就业范围也是比较广的,涵盖着社会中各个性质的就业机构。而最为主要也是最为常见的就是英语教师、翻译工作人员、外企职员、英语出版物编辑等。 首先,英语教师作为教师职业中的一大组成部分,除了要求有过硬的英语专业知识以外,还必须掌握标准的普通话、通过教师资格考试方能上岗。这不仅要求我们法英专业的毕业生学好本专业知识,还要跨专业了解 教育 学相关内容,从而为成为合格的英语教师。 其次,就是英语专业毕业生中薪酬较高的翻译工作人员了。但是,这对毕业生的英语听说能力、反应能力以及综合知识的广度都有极为严格的要求。英语翻译从最宏观的角度可分为笔译和口译,而在口译当中又可根据翻译的具体模式分为同传和交传两大类。鉴于翻译工作对基本功有很强的要求,所以对我们这些教学时间与练习时间平分予英语与法学两部分的学生而言,从事翻译工作的挑战还是很大的。 最后我把外企职员和英语出版物的编辑合在一起来分析。此两个职业均需要求职者具有较强的 英语阅读 能力和写作能力,从而在大量的文件、 文章 审读过程中得以轻松应对。 四、职业选择分析: 1、个人职业选择目前最大的困惑:以个人现在的思维敏捷程度和应变能力,我仍然不确定自己能否出色胜任感兴趣的检察官职业或律师职业。 2、个人的职业选项(依据自己的喜好程度以及相关能力进行排序): (1)大学、中学教师; (2)人民检察官; (3)律师或 公司法 律顾问。 3、选择路径: 考研 4、选择理由: SWOT分析表及SWOT 总结 见下页。 SWOT总结: 通过上述SWOT分析,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求职三目标,它们依次是教师、检察官、律师。 首先选择做一名教师,是因为这一职业是自己最大的兴趣所在;而且在高中与大学的学习、工作过程当中,我接受了很多教育学方面的培训与实际性的运用,对从事教师职业有极大的向往。其次我选择的就业领域是检查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这是结合了自己现在的专业偏好、成绩倾向以及外部客观因素所决定的。毕竟自己更感兴趣和更擅长的是法学专业,而且还结识很多已经就业的学长学姐,有利于帮助自己提供相关领域的实习机会。 最后,之所以没有选择英语专业方面的就业领域,一方面是因为我自己在英语听说读写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短时期内在英语这一领域取得超过法学领域的成绩是比较有挑战性的;另一方面,也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因为我的兴趣点不在英语上,所以并不想在今后投身于一个兴趣度较低的行业工作。 综上,我今后会结合上述既定方向做针对性的努力,使自己在求职就业之前具备该岗位所要求的基本能力。 5、第一职业目标选项的工作内容和胜任条件: (1)工作内容: 中学教师和大学教师虽然都是涵盖于教师领域的岗位,但其工作内容还是有较大差异的。中学教师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做好大量的备课工作、讲授新课、批改作业、自习辅导、学生的生活安排等,是侧重于基础性的教导工作。而大学教师,其工作内容虽然也有备课、授课这两项,但其侧重点则偏重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因此较中学教师而言自然轻松很多。 (2)胜任条件: 教师职业一般对应聘者的学历要求较高,在一些大中城市,重点中学教师往往需要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最低不得低于大专学历),并且近年来还呈现出教师平均学历整体升高的趋势。而大学教师的学历则要求更为严格,通常需要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其次,除了最为基本的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之外,从事教师职业的人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耐心和较强的责任感。最后,教师这一岗位需要求职者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从而能够全身心地为教育事业的发展进步、为人才的培养做出贡献。 6、与职业选择目标的差距: 就目前自身情况而言,我与自己的第一求职目标,即中、高校教师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虽然我自高中以来就陆续接受过多次专业教师进行的讲课方式培训,并且在本学期还接受了我校教育学院老师的教育学相关课程培训,但毕竟我的专业不属于师范类,因此平日的大部分时间还是不能系统地进行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以及讲课方式的正规学习,所以在教育专业方面还是有所欠缺。另外,我的教育背景在今后求职过程中也并不占据优势。所以,我必须努力通过一切可以提高自己相关能力的 渠道 去完善自己;如果今后能担任高校法学教师,那必然是对我而言的最好归宿,所以从现在开始,自己就必须在夯实法学基础的同时,培养自己教师方面的资格和能力 五、未来三学年的行动计划: 现在的我,已经是一个站在大一末尾的学生了;作为法英专业的一名本科生,结合未来的求职就业倾向,我为自己今后三年的学习生活制定了如下的宏观计划: 1、2010年暑假:7月3日~17日参加学校大一年级统一 军训 ,力争在军训过程中培养起自己的纪律心、责任心和不怕苦难的精神。7月19日~8月5日,随同校西部实践社赴陕西延安开展下乡支教活动。8月10日~8月15日,赴山西省晋城市进行暑期 社会实践 调查。8月16日~9月6日开学前,撰写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同时自学大学高数基础知识。 2、大二上学期(2010。9~2011。1):提高自己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关注各种英语竞赛的信息,选取自己感兴趣的赛事积极报名参加;同时,夯实法学专业知识基础,大量阅读法学原著。另一方面,继续积极参加院级、校级活动,争取在自己致力已久的青年志愿者工作领域中做出突出的成绩。 3、2011年寒假:利用一个多月的寒假时间强化自己的英语,为专业四级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同时,借阅计算机知识相关书籍,备战计算机二级考试。 4、大二下学期(2011。2~2011。6):力争以优异的成绩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同时,不能放松自己的法学知识学习,强化法条的记忆,并且努力提高自己学以致用的能力。在学期末要留心联系暑期实习单位,并为暑假实习做相关准备。 5、2011年暑假:暑假前期到已联系好的单位去做实习工作,后期整理实习心得、总结实习 经验 教训,同时开始仔细考虑、并且和家人商量今后自己的发展方向,向家人表明自己决定考研的态度及大致的准备计划。 6、大三上学期(2011。9~2012。1):加强文化课的学习,为争取奖学金和保研机会而努力,同时为考研开始做初期准备工作,即在平日专业课的学习中,伴随回顾大一、大二时期所学的法学知识。 7、2012年寒假:继续强化自己法学知识的记忆,使知识达到系统化的程度。 8、大三下学期(2012。2~2012。6):全身心地投入到考研的准备当中。 9、2012年暑假:前期做一次短途旅行,放松自己的身心;后期继续为考研做相关准备。 10、大四年级(2012。9~2013。6):在准备法学及英语毕业论文的同时,等待考研成绩的揭晓,并且做好第一志愿的面试准备或第二志愿的调剂准备。充分享受大学最后的一年时光! 六、结语: 荀子曾言,积土而为山,积水而为海。 是的,在此我还是想说:机会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人。 那么,此刻我们用心做好这份职业生涯规划报告,就是在为自己今后的求职就业奠定基础。最后,我想对大家说,同时也是想再次告诉自己:明确方向,细化目标,扬梦想之帆,起未来之航! 个人职业愿景范文精选(二) 我真的感觉到了规划的重要性,也体会到我自己规划能力的有限,真正地感受到了未来的不可预知性以及能够计划性。我相信,只要能够按照我自己的规划,走完大学的四年时光,即使没能到达预想的效果,我也就真的没有什么遗憾了。 前言 我从不甘做一个平凡的人,每天起床照镜子,我都坚信,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指乱其所为,所以动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所以,我必须时刻做好充分的准备来迎接新的挑战 确切地说,我已走过20个秋冬,19个春夏。这之间的各种历练使得今天的我成熟起来,越来越觉得肩膀上的责任与义务的重大和沉甸甸!!我已成人,应该独立自主,一是做自己想做的事,实现梦想;二是创造财富,报答社会。 大学生活不知不觉的已过掉了四分之一,说实话每天都很忙碌紧张,没有荒废掉时间,我已给自己规划了至少大学四年的学习、活动内容和奋斗目标,我到底想要达到什么样的目标,四年之后我到底想成为什么样子,我能成为什么样子,通过怎样的努力我才可以达到目标,这些我都明白一些,并且我也很认真的努力的做着。但我也很容易在这种虚与实结合的情况下,我的心灵经常会陷入一种巨大的矛盾与困惑。回想起来,有时候搞不清自己究竟在做什么。 一、自我分析 我典型的 B型 血 处女座 ,具有乐观及直率的特征,行动非常积极,不过略微缺乏预先周密计划的谨慎态度。做事非常有条理、有计划而且谨慎,最厌恶半途而废,无法贯彻始终的人。可爱、懦弱、常常为没有达到尽善尽美而感到内疚和不安。处女座的人总是试图将自己的激情和冲动置于理智的控制之下。这种矛盾冲突性格,就是这些对立的性格,时时在我的心中激荡,使我做事时经常会对自己的行动怀疑,不断地瞻前顾后,往往造成心烦意乱,犹豫不决的情况。与我初相识的人,可能会觉得我这个人很乐观,快人快语,容易相处,而事实上,我的内心深处却隐藏了过份谨慎这不为人所了解的一面。对于工作我绝不会偷工减料,一定会很规矩地完成它,而且如果没有亲自看它做好,便觉得不放心 。但日常生活中的事,就大不相同了,我经常会丢三落四,要不就迷迷糊糊,而显得有点儿懒散。我对事情的态度也是相当矛盾,有时在一秒钟前觉得难以取舍,而一秒钟以后却又豁然开朗,有时的确有"天下本无事,庸人自忧之"嫌疑。虽然,我常告诉自己要过自由自在的日子,不受任何牵绊。可是,事实上我内心里在意的东西实在太多了,我好面子抛不开形式和传统束缚,平心而论我并没有得到自己预期的心灵解放。我的另一个特征是求知欲旺盛,是个用功的学生,对问题总是用心研究,我在求学态度上也不偏执,对很多事情都有兴趣学习,也可能会特别喜好分析性的研究。我对小事情能够掌握得很好,在需要抓住提纲挈领的大问题时,就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有时,我对事情的看法会因分析过度而拘泥于细枝未节,十分放不开。 我做事主动、意志坚强,不达目的不罢休。对自己有较高的期望值,重大局,不贪小利,较少感情用事,有较强的责任心。愿意主动影响、控制或引导他人,愿意干预他人的情绪、做事方式、进度,期望结果可控,希望处于那些能够表现个人影响力的职位上,非常在意自己行为的影响力和在他人心目中的位置。 二、职业选项 文艺团体、留校任教和从事音乐表演、教学,也有一部分学生选择考研和 出国 深造。 三、决策理由 优势S:参加文艺团体的优势在于有了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可以进入比较稳定的生活状态。留校和从事音乐表演、教学是出于老本行,因为熟悉套路所以不会有太多工作负担。选择考研和出国深造的,可以更加增强自己的专业水平,达到更高的艺术层次。 劣势W:参加文艺团体固定收入少,留校任教、从事音乐表演教学演出机会少出国深造费用高,投资大,相对的产出不一定会多。 机遇O:入团可以有更多和外界交流的机会,从而带来更多的机遇。留校任教的发展机遇少不好把握。考研可提高专业水平,为以后的发展铺平道路。出国深造可以更多得到国际机遇。 风险T:参加文艺团体淘汰率高。留校任教、从事教学教师及学生之间竞争力大。考研出来也不一定就能拿到好工作,对于搞表演的来说,两年时间,是最美的青春时段。出国深造花销大,变动大,不安定因素太多、风险大。 四、我目前的差距 专业技能技巧和理解、处理音乐能力欠缺,需加强。 作为搞中国乐器的一员,对于中国传统音乐了解太少了。 写作、语言、文字能力表达较差。 外语听、说、读、写能力有待提高。 事实上,任何专业的学生,其实际就业方向与就业目标都有一定程度的差距。就我们音乐表演专业而言,真正的差距在于程度上而非方向上。 比如,我们都希望毕业后能够进入国家级的表演团体,能够高水平的发挥自己的表演技巧,能够获得观众的肯定,从而拿到高薪。但是,现实却是,大部分毕业生步入了比预期中低一档次或更低的表演团体。只有部分非常优秀或者有门路的毕业生得到了自己满意的工作,也在以后的音乐表演生涯中充分的发展了自己。 五、对策及计划 我的对策 1、学好本专业。我所学习的社会学专业为纯实践性高于理论性的专业,这使得我们在理论知识方 面相 对于 其它 专业学生有一定差距。但是由于我的专业就业方向也主要是在一些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所以对于本专业实践技能和理论的学习对于我们的专业而言有着最重大的意义。而且企业选人的时候对GPA要求也很高,所以绝对不能放弃本专业的学习。 2、关注最新消息。音乐表演领域是一个与时代发展紧密结合的产业,其变数交大,发展日新月异。所以要多关注国家最新发布的消息,多渠道多领域的了解这个行业,永远走在时代的尖端,也是对我们音乐表演人才的基本要求。 3、旁听管理专业的课。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学到自己想要学的。多听听管理学院的课,或许可以对自己有帮助。学无止境,大学本身就是一个打基础的阶段,应广泛涉猎厚积薄发。 4、广泛阅读文化类书籍,以提高自身文化素养。这对于本身文化素养不够的我来说有着莫大意义。因为我将来希望考艺术教育或艺术管理专业的研究生,这就要求我在文化素养方面有一个质的提升。目前国内外许多一流大学都开设了这个专业的研究生,虽然录取人数非常少,但也说明了对人才的高要求。所以要好好学习外语等公共课,勤奋阅读专业书籍,为考研作好充分的准备。 5、广泛接触相关人才。因为经常有演出或比赛的机会,在各种演出场合经常会看到这方面的人才。要广泛接触,深入交谈,了解行情和最新消息,对今后从事这一领域会有很大帮助。 我的大学四年规划 1、大一尽快熟悉并适应大学生活,和老师同学搞好关系。努力学习文化课和专业课的知识,为今后打好基础。利用暑假时间回家做本专业的教师,为以后工作积累经验;每天练琴5个小时以上;每个周日来北京找专业老师上专业小课,尽量快的提高专业技能;假期里自学基本作曲技法,和声、复调、曲式、配器作曲四大件;买一把小提琴为下学期的学习做预备联系。 2、除了学好本身专业外,最应该增加外语听说读写个方面的能力,争取大二上学期考过英语四级考试。此外,我还想把小提琴作为第二乐器来学习,找小提琴老师选修小提琴。 在学术论文的写作方面,应该努力去学习。多看看这方面的书籍,多与老师沟通,多进行实际的写作,努力拿去发表见报。 3、大三出去打工,增加社会实践经验。我想在大三这学年可不多,开一家餐饮业的店,自主创业当总裁。利用周六周日时间去参加新东方外语学习,争取考过英语托福。 3、大四好好准备毕业音乐会及考研和找工作。走出校门去实习,增加自己的实习经验。 六、结语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任何一个追梦的过程都是艰难的,但敢于追求自己的梦想,本身就是一件幸福的事情。虽然本科阶段未能学习自己感兴趣的专业,但不代表我不可以有追梦的勇气。机会总是光顾于有准备的人,所以我从现在开始就要为了自己的梦想而努力。人只有做自己真正感兴趣的事时才会有源源不断的动力和创意,所以在自己的领域让自己变得突出,不仅是个人价值的体现,也是快乐的源泉。希望我在这条追梦的路上可以一直勇敢走下去,可以坦然面对所有艰辛,可以快乐的做自己想做的事情。总有一天,我会成为中国最好的音乐人!这就是我的梦想。

大学生怎样培养自己的法制意识大学是从学校到社会的一个过渡期,大学生肩负着自己的社会责任,然而当代大学生却出现大都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治观念的问题,而且关于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报道也是屡见不鲜,因而怎样培养大学生法治观念的问题也变得严峻起来。如果大学生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将法治观念带到日常生活中,那么大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困扰就会更少。此外,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高校将一个无知(犯罪)的人送到社会,就是给社会增加一个危险分子。因此自己的法律观念加强了,对自己和他人都是有利无害。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培养,应从两方面入手,首先是学校的方面。高校应该重视有关法律课程的教学.在教学中,教师应树立三种教学观念。一是树立“学生是处于主体地位,教师起主导作用”的观念,使学生由被动接受转化为积极主动的求学;二是使教师认识到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的习惯,而不仅仅是传授法律知识,即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教育;第三、在教学过程中,“教书”和“育人”密切结合,相辅相成,避免教书和育人相割裂。教师在教学手段上,应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是指由教师选用生动的、具有一定代表意义的司法判案成例,通过学生自己对案例分析及教师的指导、讲解,使学生掌握法学原理、基本制度。这一教学方法,打破了原有的纯理论知识满堂灌的单一的教学方式,使原来以教师为权威的教学变成了师生互相交流,学生充分参与的平等对话。教师在教学中应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来组织教学,并组织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达到掌握法律知识,使大学生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的目的。此外,高校要尽可能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法律知识教育的专题讲座和报告。使学生在这个过程中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观点和法制观念,从而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使大学校园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另外学校还应多组织学生进行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因为只是通过开设法基课程,进行普法教育,不足以使学生真正提高法律意识。普法教育毕竟过于抽象,要真正唤醒学生的法律意识,应采取一些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办法,针对大学生年龄及性格特点,把法律意识的培养同组织活动相结合、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让学生参与到有关法律知识的活动中的方法有很多,例如:1.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我国一些诉讼法程序掌握,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提高他们守法的警惕性,从而自觉守法。2.组织一些有关法学方面的知识智力竞赛,如前所述,我们的法学课程由于课时少,在教学;中,我们只能采用“少而精”的方法,在部门法选择上,磨刀能控与崇全有密切共连的几门部门法,但中国法学精深,我们要全方位了解我国法律,从而更全面提高我们的法律意识。则可通过开展以“某法”为主题展开知识智力竞赛,学生通过这一活动,能主动去学习合同法内容,提高学法兴趣,何乐而不为。第 3.可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更加接近法律,更加具备真实性,也更能促进大学生对法律的理解。然后大学生也需要在自身方面有所行动。1.关注社会时事,关注新闻,探讨新闻背后的故事,多看看《今日说法》这类的法律节目和《中国法制》这些法律报刊,提高自身的法律了解度和敏锐度。多关心,也就能多收获,了解哪些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事,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2.学会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进一步说,维护社会正义。法律的意义在于惩恶扬善,大学生在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后,运用法律的方法解决问题,永远是正确的选择。3.积极地参加与法律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在实践中强化自己的法制观念。由此可见,实现社会的法制化,增强大学生如何增强法制观念和维护法律权威并不是一件难事,它需要高校、社会以及我们大学生多方共同努力。只要大学生能努力的去学习和接受法制观念,学会日常生活中运用法律,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就一定能得到加强。

一、缺乏法制观念、法律得不到尊重的危害性。可以多举几个现实的例子。二、强调增强强法制观念 维护法律权威的重要性。可结合国家的重大方针。三、具体阐述措施。例如加大宣传力度、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等等。

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模板

【文章导读】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我为您整理了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 ,供您参考和阅读。

摘 要: 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论文选题、内容安排和创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通过审判流程中具体角色的扮演发现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

关键词: 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科研能力

一、传统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困境

1.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是以文史哲为主导的教育模式,导致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法律职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兴起,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1]。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已进行三十年有余,广大人民群众中存在着对司法服务的迫切需求,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并且遵循从绪论到正文部分到结论的原理性教学方式,一门课程的教授内容由教学大纲、教案和教科书等参考资料组成。不用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例教学法未曾适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证某个原理的工具,法学教育方法和职业技能培养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前美国首席法官詹姆斯贝克曾经说过:“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职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2]鉴此,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其大部分内容都是实践性的,需要长期的技术能力培养,单靠课堂讲授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和学术成果以书面知识为载体,往往是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缺乏实务运作经验,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传统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困境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更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由于我国法学本科的教学以理论灌输为主,缺少实践教学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相当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实务特别是审判业务非常不熟悉,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选题不当。虽然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论文的题目已经由各门课程的教师提前拟订出来供他们选择,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可以选择的题目范围很宽泛,而学生又不能密切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或者动态,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密切结合,选题往往大而空、观点陈旧或者过于集中。比如有些本科毕业生的论文题目“论死刑”、“论依法治国等等”,这样大的论文题目在一篇本科毕业论文中往往是无法完成的。还有些学生的选题如“论事实婚姻”、“论罪刑法定原则”等等,这些在学术界已经过气的题目,写出新意非常困难。再如学生们的选题过于集中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领域,而对法制史和法理学的方面的选题关注不够。其次,内容空泛,往往从中国期刊网或者其他书籍拼凑,甚至是抄袭,而且,由于毕业在即,部分学生应付了事,论文在逻辑结构、段落条理、用词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更谈不上创新性。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脱离情况更为严重。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均已经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培养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意义。教育部在有关文件中就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3]。故而,探索新的毕业论文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迫切任务。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各个高校都已经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养目标、改革课程设置、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是法学教育不可忽视的部分。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案例分散在众多的报纸杂志和编纂方法各不相同的汇编之中,新闻报道是否具有援引资料应有的真实性常常是需要仔细甄别。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它们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在规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从而学会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且使课堂教学不至于脱离社会实践。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学生本身置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法,将会强化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缩减法学毕业生从课堂到实务的适应期。所以,如果能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与模拟法庭的案例分析,将会大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该种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由于选取的是社会上的真实案例,学生自己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的扮演,从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毕业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于每个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论文也无法进行抄袭,论文经得住学术上的检验,并且部分内容可能具有创新性。

三、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具体过程

1.选题阶段――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和体验。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审判之前,学生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确定模拟案例,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者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真实的案例庭审过程,比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设的“庭审现场”节目,充分利用激发学生对亲自参与模拟审判活动的期盼,对自身担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选择上,教师可以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库里,指导学生遴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辨性强,并且要适合多角色的安排,将会给学生之后的毕业论文撰写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又能把握住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着手阶段――感知案例

武汉东湖学院的教师根据学生挑选出来的案例进行庭审方案的拟订,详细、全面、科学地安排好相关事宜。在具体做法上,以一个自然教学班四十人为基准,十人左右为一组,根据法官(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一般为3人)、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目击证人)、书记员、法警(2名)的人员数量安排。原则上每组由学生自愿组合,角色由学生协商确定,出现争议才由老师安排。另外,还要准备一些物证、书证以及其他类型的证据,以使学生能够对熟练运用证据法学的知识进行交叉询问。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每小组各自拟定自己的庭审方案,通过庭审方案的拟定,小组成员已经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准备了一定的文献材料,对自己毕业论文拟写的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小组成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角色的选择。原则上由学生自由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安排法官、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和法警的人员数量。

3.系统化阶段――模拟审判

准备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具体庭前事宜之后,就可以按照公诉人(原告)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首先要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公诉机关(原告)的名称(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原则上要出庭,控辩(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证据并且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询问。再次,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开展交叉询问,证据材料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护律师在这一个阶段要充分地展现自己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切实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论结束,被告人要做最后的法庭陈述,对关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做总结性的意见陈述。最后,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评议,并进行宣判。

4.总结阶段――论文写作

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审流程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至此,学生经过选题、庭审准备和实战演练已经发现了我国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甚至是实体法等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未来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提出中肯的建议。如此,论文的大致提纲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已经形成,接下来,学生就能够遵循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论文的具体撰写。显而易见,该种毕业论文改革模式将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创作的热情。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2][美]赞恩.法律的故事[M].刘昕,译.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1.

[3]段书臣.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2,(31).

[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模拟法庭观后感论文格式范文

读后感的标准格式:1、确定一个题目。一般可以用《读后感》或《读有感》;也可以用正副标题配合使用的方法;2、适当引述原文。可以同时使用两种引述方法:一是直接引述原文中让自己感受比较深刻的语句,二是间接引述,也就是用自己的话概括原文;3、提出自己的观点。在引述原文之后,简洁明了地表述自己的观点;4、联系阅读积累、生活经验或社会现实;5、结尾总结提升。结尾部分,可以呼吁读者阅读这本书,可以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可以表达自己要学习书中人物精神品质的决心。

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模板

【文章导读】认真撰写法学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 我为您整理了法学毕业论文格式模板 ,供您参考和阅读。

摘 要: 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论文选题、内容安排和创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通过审判流程中具体角色的扮演发现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

关键词: 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科研能力

一、传统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困境

1.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是以文史哲为主导的教育模式,导致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法律职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兴起,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1]。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已进行三十年有余,广大人民群众中存在着对司法服务的迫切需求,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并且遵循从绪论到正文部分到结论的原理性教学方式,一门课程的教授内容由教学大纲、教案和教科书等参考资料组成。不用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例教学法未曾适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证某个原理的工具,法学教育方法和职业技能培养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前美国首席法官詹姆斯贝克曾经说过:“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职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2]鉴此,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其大部分内容都是实践性的,需要长期的技术能力培养,单靠课堂讲授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和学术成果以书面知识为载体,往往是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缺乏实务运作经验,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传统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困境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更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由于我国法学本科的教学以理论灌输为主,缺少实践教学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相当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实务特别是审判业务非常不熟悉,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选题不当。虽然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论文的题目已经由各门课程的教师提前拟订出来供他们选择,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可以选择的题目范围很宽泛,而学生又不能密切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或者动态,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密切结合,选题往往大而空、观点陈旧或者过于集中。比如有些本科毕业生的论文题目“论死刑”、“论依法治国等等”,这样大的论文题目在一篇本科毕业论文中往往是无法完成的。还有些学生的选题如“论事实婚姻”、“论罪刑法定原则”等等,这些在学术界已经过气的题目,写出新意非常困难。再如学生们的选题过于集中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领域,而对法制史和法理学的方面的选题关注不够。其次,内容空泛,往往从中国期刊网或者其他书籍拼凑,甚至是抄袭,而且,由于毕业在即,部分学生应付了事,论文在逻辑结构、段落条理、用词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更谈不上创新性。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脱离情况更为严重。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均已经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培养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意义。教育部在有关文件中就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3]。故而,探索新的毕业论文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迫切任务。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各个高校都已经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养目标、改革课程设置、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是法学教育不可忽视的部分。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案例分散在众多的报纸杂志和编纂方法各不相同的汇编之中,新闻报道是否具有援引资料应有的真实性常常是需要仔细甄别。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它们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在规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从而学会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且使课堂教学不至于脱离社会实践。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学生本身置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法,将会强化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缩减法学毕业生从课堂到实务的适应期。所以,如果能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与模拟法庭的案例分析,将会大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该种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由于选取的是社会上的真实案例,学生自己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的扮演,从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毕业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于每个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论文也无法进行抄袭,论文经得住学术上的检验,并且部分内容可能具有创新性。

三、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具体过程

1.选题阶段――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和体验。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审判之前,学生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确定模拟案例,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者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真实的案例庭审过程,比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设的“庭审现场”节目,充分利用激发学生对亲自参与模拟审判活动的期盼,对自身担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选择上,教师可以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库里,指导学生遴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辨性强,并且要适合多角色的安排,将会给学生之后的毕业论文撰写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又能把握住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着手阶段――感知案例

武汉东湖学院的教师根据学生挑选出来的案例进行庭审方案的拟订,详细、全面、科学地安排好相关事宜。在具体做法上,以一个自然教学班四十人为基准,十人左右为一组,根据法官(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一般为3人)、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目击证人)、书记员、法警(2名)的人员数量安排。原则上每组由学生自愿组合,角色由学生协商确定,出现争议才由老师安排。另外,还要准备一些物证、书证以及其他类型的证据,以使学生能够对熟练运用证据法学的知识进行交叉询问。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每小组各自拟定自己的庭审方案,通过庭审方案的拟定,小组成员已经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准备了一定的文献材料,对自己毕业论文拟写的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小组成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角色的选择。原则上由学生自由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安排法官、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和法警的人员数量。

3.系统化阶段――模拟审判

准备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具体庭前事宜之后,就可以按照公诉人(原告)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首先要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公诉机关(原告)的名称(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原则上要出庭,控辩(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证据并且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询问。再次,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开展交叉询问,证据材料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护律师在这一个阶段要充分地展现自己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切实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论结束,被告人要做最后的法庭陈述,对关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做总结性的意见陈述。最后,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评议,并进行宣判。

4.总结阶段――论文写作

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审流程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至此,学生经过选题、庭审准备和实战演练已经发现了我国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甚至是实体法等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未来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提出中肯的建议。如此,论文的大致提纲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已经形成,接下来,学生就能够遵循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论文的具体撰写。显而易见,该种毕业论文改革模式将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创作的热情。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2][美]赞恩.法律的故事[M].刘昕,译.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1.

[3]段书臣.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2,(31).

[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观后感,就是看了一部影片或连续剧后,把具体感受和得到的启示写成的文章。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写观后感的基本格式,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大体上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由读而引出感。

这开头部分就好比一条醒目的标语或引子一样,先交待清楚读了什么书,有什么感想。一般来说,这一部分要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千万不要绕圈子、卖关子、遮遮掩掩,而是要用肯定的语气概括地说出感受是什么?简单但明确,不含糊,这样就可以了!不必展开来说。

第二部分,具体谈感受是什么。 我们读书看报阅读文章都有一个过程,都需要一段时间,而我们的感受也是在这个过程、这段时间内一点一点产生的,感受由浅到深,感受由心而发、发自内心,因此要自然真实,有感而发,不要无病呻吟,虚假不实,这样才能感人,打动读者 。

写法上,可采用夹叙夹议的形式,“叙”就是把感人的>故事情节或人物形象或词句叙述出来,“议”就是抒发自己的感受,要有层次地把自己的感情一步一步地推向顶点,得到升华。

叙述是简述,抓住要点,不要照抄原文,但可以引用原文句子,不过不能太长,否则就有凑字数的嫌疑,再者,这样也影响文章的结构。

第三部分,把感受落实到自己的现实生活中去。

联系生活中的事例来谈感受,因为“感”的目的就是要指导我们的实际行动,要不就毫无意义了。具体说来,就是把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和文章中感动自己的人或事情做比较与对比,找出差距,找出不足,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四部分,文章的结尾。

要对全文内容做个收尾总结,可以进一步抒发理想或希望与祝愿,把全文的情感升华到顶点。

读后感是议论文中最常见的文体之一,也是初高中学生必须掌握的一种文体,观后感题目怎么写。但从以往读后感训练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尽人意。其实,写好读后感也有章可循。若活用“四字诀”,则更容易生效。

一、引--围绕感点,引述材料。

读后感重在“感”,而这个“感”是由特定的“读”生发的,“引”是“感”的落脚点,所谓“引”就是围绕感点,有的放矢的引用原文:材料精短的,可全文引述;材料长的,或摘录“引”发“感”的关键词、句,或概述引发“感”的要点。不管采用哪种方式引述,“引”都要简练、准确,有针对性。

二、议--分析材料,提练感点。

在引出“读”的内容后,要对“读”进行一番评析。既可就事论事对所“引”的内容作一番分析;也可以由现象到本质,由个别到一般的作一番挖掘;对寓意深的材料更要作一番分析,然后水到渠成地“亮”出自己的感点。

三、联--联系实际,纵横拓展。

写读后感最忌的是就事论事和泛泛而谈。就事论事撒不开,感不能深入,文章就过于肤浅。泛泛而谈,往往使读后感缺乏针对性,不能给人以震撼。联,就是要紧密联系实际,既可以由此及彼地联系现实生活中相类似的现象,也可以由古及今联系现实生活中的相反的种种问题。既可以从大处着眼,也可以从小处入手。当然在联系实际分析论证时,还要注意时时回扣或呼应“引”部,使“联”与“引”“藕”断而“丝”连。

四、结--总结全文,升华感点。

总结既可以回应前文,强调感点;也可以提出希望,发出号召。不管采用哪种方式结尾,都必须与前文贯通,浑然一体。读后感始终要受“读”的约束,开头要引“读”,中间还要不时地回扣“读”的内容,结尾也要恰当回扣“读”的内容不放松。

当然要写好读后感,关键还要读透材料,抓准感点。怎样读透材料?一般说,如果是记叙文,就要抓住人物最突出的某种品质,最有价值的语言行动或事件所包含的深刻意义;如果是议论文,就要把握中心论点;如果是寓言或哲理性的散文,就要领会其深刻的寓意,观后感《观后感题目怎么写》。当然,读一篇文章,感可能是多方面的,要在分析、思考的基础上,选择最值得发表,感受最深,见解新颖独到,最有针对性和现实感的感受来写,一篇读后感只能容纳一个感点,其他感点无论多么好,都要忍痛割爱。明智之举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并围绕一个感点,联系实际,谈深谈透。

首先,要读好原文。“读后感”的“感”是因“读”而引起的。“读”是“感”的基础。走马观花地读,可能连原作讲的什么都没有掌握,哪能有“感”?读得肤浅,当然也感得不深。只有读得认真,才能有所感,并感得深刻。如果要读的是议论文,要弄清它的论点(见解和主张),或者批判了什么错误观点,想一想你受到哪些启发,还要弄清论据和结论是什么。如果是记叙文,就要弄清它的主要情节,有几个人物,他们之间是什么关系,以及故事发生在哪年哪月。作品涉及的社会背景,还要弄清楚作品通过记人叙事,揭示了人物什么样的精神品质,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现象,表达了作者什么思想感情,作品的哪些章节使人受感动,为什么这样感动等等。

其次,排好感也可以写成读后感,对个别句子有感受也可以写成读后感。总之,只要是原作品的内容,只要你对它有感受,都可以写成读点。只要认真读好原作,一篇文章可以写成读后感的方面很多。如对原文中心感受得深可以写成读后感,对原作其他内容感受得深后感。

第三,选准感点。一篇文章,可以排出许多感点,但在一篇读后感里只能论述一个中心,切不可面面俱到,所以紧接着便是对这些众多的感点进行筛选比较,找出自己感受最深、角度最新,现实针对性最强、自己写来又觉得顺畅的一个感点,作为读后感的中心,然后加以论证成文。

第四,叙述要简。既然读后感是由读产生感,那么在文章里就要叙述引起“感”的那些事实,有时还要叙述自己联想到的一些事例。一句话,读后感中少不了“叙”。但是它不同于记叙文中“叙”的要求。记叙文中的“叙”讲究具体、形象、生动,而读后感中的“叙”却讲究简单扼要,它不要求“感人”,只要求能引出事理。初学写读后感引述原文,一般毛病是叙述不简要,实际上变成复述了。这主要是因为作者还不能把握所要引述部分的精神、要点,所以才简明不了。简明,不是文字越少越好,简还要明。

第五,联想要注意形式。联想的`形式有相同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同性)、相反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反性)、相关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关性)、相承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承性)、相似联想(联想的事物之间具有相似性)等多种。写读后感尤其要注意相同联想与相似联想这两种联想形式的运用。

大体上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由观而引出感,这开头部分就好比一条醒目的标语或引子一样,先交待清楚看了什么影片,有什么感想。

第二部分,具体谈感受是什么。

写法上,可采用夹叙夹议的形式,“叙”就是把感人的故事情节或人物形象或词句叙述出来,“议”就是抒发自己的感受,要有层次地把自己的感情一步一步地推向顶点,得到升华。叙述是简述,抓住要点,不能太长,否则就有凑字数的嫌疑,再者,这样也影响文章的结构。

第三部分,把感受落实到自己的现实生活中去,联系生活中的事例来谈感受,因为“感”的目的就是要指导我们的实际行动,要不就毫无意义了。具体说来,就是把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和电影中感动自己的人或事情做比较与对比,找出差距,找出不足,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四部分,文章的结尾,要对全文内容做个收尾总结,可以进一步抒发理想或希望与祝愿,把全文的情感升华到顶点。

一、观后感格式

第一部分

由观而引出感,这开头部分就好比一条醒目的标语或引子一样,先交待清楚看了什么电影或电视剧,有什么感想。一般来说,这一部分要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千万不要绕圈子、卖关子、遮遮掩掩,而是要用肯定的语气概括地说出感受是什么?简单但明确,不含糊,这样就可以了!不必展开来说。

第二部分

具体谈感受是什么。我们看电影或电视剧都有一个过程,都需要一段时间,而我们的感受也是在这个过程、这段时间内一点一点产生的,感受由浅到深,感受由心而发、发自内心,因此要自然真实,有感而发,不要无病呻吟,虚假不实,这样才能感人,打动读者 。

写法上,可采用夹叙夹议的形式,“叙”就是把感人的故事情节或人物形象或词句叙述出来,“议”就是抒发自己的感受,要有层次地把自己的感情一步一步地推向顶点,得到升华。

叙述是简述,抓住要点,不要照抄原文,但可以引用原文句子,不过不能太长,否则就有凑字数的嫌疑,再者,这样也影响文章的结构。

第三部分

把感受落实到自己的现实生活中去,联系生活中的事例来谈感受,因为“感”的目的就是要指导我们的实际行动,要不就毫无意义了。具体说来,就是把自己在现实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和文章中感动自己的人或事情做比较与对比,找出差距,找出不足,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四部分

文章的结尾,要对电影内容做个收尾总结,可以进一步抒发理想或希望与祝愿,把全文的情感升华到顶点。

二、电影《铁人》观后感范文

我从小就知道王进喜、时传祥无私奉献的光荣事迹。今天重温耳熟能详的故事,我很激动。‘铁人精神’‘时传祥精神’什么时候都不过时,现在我们更需要这样的精神,去为社会做更多贡献。” “当年的‘铁人’不但为国家贡献了石油,而且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负责任、做主人翁、担当大义、挺立于时代潮头,是我心目中的‘铁人精神’。它们并不抽象,也不遥远,可以在每一个人身上体现。当下社会,我们尤其需要激发这样的精神,少一些追名逐利,多一些踏实勤恳、多一些无私奉献。”《铁人》两个时代价值观心灵冲撞

铁人,在中国只有一个普通工人的名字前被冠上这样的称呼,那就是王进喜。这是一个举国闻名的人物,他在不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许多惊人的事迹。尹力拍摄王铁人,面对的压力也是很大的,这样一个被载入中国史册的人物是不好书写的。并且王进喜还是一个工人,他所有惊天动地的事情都是在钻井岗位上完成的,对于一部电影,这些素材可能会失去不少观众的注意力,至少在近几年来,影坛还没有一部人物传记电影能够引起市场的足够关注。

王进喜是一个时代的标识,他可以看作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代工人的杰出代表,那时候的老一辈工人,是完全不计较回报的,他们就是希望新中国的明天能够更好,为了新中国和下一代,他们甘愿付出一切,甚至生命,他们只懂得付出,而不会去索取,这就是那一代工人阶级的崇高精神。可是时代在不停地向前发展,人的价值观也产生了很大的转变,如今80后和90后并不会对王铁人的精神有多大触动,青年一代似乎已经忘却了奋力拼搏、艰苦创业的时代口号,所以我们有必要在银幕上,切切实实地去体会一下王进喜那个时代无私的价值观。

但只是单纯的表现王进喜一个人和他的那个时代的奋斗精神是比较单薄的,导演尹力从一开始就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他选择了交叉时空来展现铁人精神。铁人精神就像雷锋精神一样不会消亡,只是秉承这种精神的人越来越少了,导演选取了以刘烨和黄渤两人饰演的现代青年的视角来看待铁人精神,这是一种很大的突破,以往的电影极少涉及到这种两代人价值观的冲突,尹力改变了过往旧有的叙述模式,让观众深切体会到了时代与精神的种种变革。王铁人和刘思成(刘烨饰)是两个时代的石油工人,两条故事线时而相交、时而平行,在故事情节上好似没有太直接的联系,但直到看完影片以后,我们就会发现,新老两代石油工人的精神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是石油工人,他总会或多或少的被铁人精神所打动,即使像黄渤这样思想前卫叛逆的青年工人,他也会在自己的内心中对铁人倍感崇敬,铁人精神在每个石油工人的心中筑起了丰碑。

一、读后感的标题格式

读后感通常有三种写法:一种是缩写内容提纲,一种是写阅读后的体会感想,一种是摘录好的句子和段落。题目可以用《×××读后感》,也可以用《读×××有感》。

二、读后感的基本要求

写好“读后感”要做到四点:一、读懂原文抓中心,在读中理解文章内容,把握文章的思路,只有通过认真地“读”,才有写“感”的条件。二、选择重点作感点:一本好书和一篇好文章可“感”的点很多,要从众多的感点中选择自己感受最深,角度最新,现实针对性最强,最善于写的感点,作自己读后感的切入点。看完一本书或一篇文章,你的感受可能很多,如果面面俱到像开杂货铺一样,把自己所有的感受都一股脑地写上去,什么都有一点,什么也不深不透,重点部分也像蜻蜓点水一样一擦而过,必然使文章平淡,不深刻。所以写感受前要认真思考、分析,对自己的感想加以提炼,选择自己感受最深的去写。你可以抓住原作的中心思想写,也可以抓住文中自己感受最深的一个情节、一个人物、一句闪光的语言来写,最好是突出一点,深入挖掘,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总之,感受越深,表达才能越真切,文章才能越感人。三、读感结合有侧重,要处理好写读后感时“读”与“感”的关系。做到议论,叙述,抒情三结合。读后感是议论性较强的读书笔记,要用切身体会,实践经验和生动的事例来阐明从“读”中悟出的道理。因此,读后感中既要写“读”,又要写“感”,

既要叙述,又必须说理。叙述是议论的基础,议论又是叙述的深化,二者必须结合。读后感以“感”为主。要适当地引用原文,当然引用不能太多,应以自己的语言为主。在表现方法上,可用夹叙夹议的写法,议论时应重于分析说理,事例不宜多,引用原文要简洁。在结构上,一般在开头概括式提示“读”,从中引出“感”,在着重抒写感受后,结尾又回扣“读”。四、联系实际谈感受,要联系自己或别人的思想和生活实际,写出真情实感。写读后感的重点应是联系实际发表感想。我们所说的联系实际范围很广泛,可以联系个人实际,也可以联系社会实际,可以是历史教训,也可以是当前形势,可以是童年生活,也可以是班级或家庭状况,但最主要的是无论怎样联系都要突出时代精神,要有较强的时代感。

三、读后感的写法

1、要审清题目。在写作时,要分辨什么是主要的,什么是次要的,力求做到“读”能抓住重点,“感”能写出体会。

2、要选择材料。

读是写的基础,只有读得认真仔细,才能深入理解文章内容,从而抓住重点,把握文章的思想感情,才能有所感受,有所体会;只有认真读书才能找到读感之间的联系点来,这个点就是文章的中心思想,就是文中点明中心思想的句子。对一篇作品,写体会时不能面面俱到,应写自己读后在思想上、行动上的变化,摘取其中的某一点做文章。

3、写读后感应以所读作品的内容简介开头,然后,再写体会。

原文内容往往用3~4句话概括为宜。结尾也大多再回到所读的作品上来。要把重点放在“感”字上,切记要联系自己的生活实际。

4、写读后感的注意事项:①写读后感绝不是对原文的抄录或简单地复述,不能脱离原文任意发挥,应以写“体会”为主。②要写得有真情实感。应是发自内心深处的感受,绝非“检讨书”或“保证书”。③要写出独特的新鲜感受,力求有新意的见解来吸引读者或感染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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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编号:JD913 论文字数:10576,页数:38摘 要 目前,语音合成、语音识别、语音存储和回放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尽管利用一般的单片机测控系统中都有的硬件电路(如A/D、 D/A、存储器等)能完成语音信号的数字化处理,但是功能比较单一、且效果不是很好。本文采用单片机AT89C52与语音芯片ISD2560组成的语音存储系统,实现了语音的分段录取、组合回放,结合LCD液晶显示模块OCMJ2X8,可实现简单的公交报站功能。系统硬件电路简单,调试方便,性价比高,实用性强。关键词:语音录放系统;单片机AT89C52 ;ISD2560Abstract At present, speech synthesis, speech recognition, voice storage and playback technology is more widely applied, despite the use of general monitoring and control system in the SCM have the hardware circuit (such as the A / D, D / A, memory, etc.) can be completed Voice of the digital signal processing, but a single function of comparison, and the effect is not very good. In this paper, SCM AT89C52 voice and the voice chip ISD2560 of storage systems, and the voice of the Sub-taking, portfolio intervals, with LCD liquid Crystal display module OCMJ2X8, can achieve a simple function of the bus station reported. System hardware circuit is simple, easy adjustment, cost-effective and practical. Key words: Voice recording system MCU AT89C52 ISD2560目 录摘 要 IAbstract II第1章 绪论 11.1导言 11.2数字语音录放系统的发展 1第2章 单片机控制系统 22.1单片机介绍 23.1总体方案论证 33.2器件选择 33.2.1单片机AT89C52 33.2.3 ISD2560语音芯片 53.2.3 OCMJ2×8 液晶模块 7第4章 系统硬件及软件设计 114.1 系统硬件电路设计 114.2 系统软件设计 124.2.1 ISD2560 内部地址单元寻址 124.2.2 系统软件总流程图 124.2.3录放音时 AT89C52 单片机对 ISD2560 的控制 134.3 显示部分 17第5章 系统仿真 23总 结 25致 谢 26参考文献 27附录一 28附录二 35

论文是一项“系统工程”,在正式动笔之前,要对文章进行通盘思考,检查一下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已完全就绪。首先,要明确主题。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动笔之前必须想得到十分清楚。清人刘熙载说:“凡作一篇文,其用意俱可以一言蔽之。扩之则为千万言,约之则为一言,所谓主脑者是也。”(《艺概》)作者要想一想,自己文章的主题能否用一句话来概括。主题不明,是绝对不能动手写文的。其次,是理清思路。思路是人订]思想前进的脉络、轨道,是结构的内在依据。动笔之前,对怎样提出问题,怎样分析问题,怎样解决问题,以及使用哪些材料等,都要想清楚。第三,立定格局。所谓“格局”,就是全文的间架、大纲、轮廓。在动笔之前先把它想好“立定”,如全文分几部分,各有哪些层次,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哪里该详,哪里该略,从头至尾都应有个大致的设想。第四,把需要的材料准备好,将各种事实、数据、引文等找来放在手头,以免到用时再去寻找,打断思路。第五,安排好写作时间、地点。写作要有相对集中的时间,比较安静的环境,才能集中精力专心致志地完成毕业论文写作任务。古人说:“袖手于前,方能疾书于后。”鲁迅也曾说,静观默察,烂熟于心;凝神结想,一挥而就。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写起来就会很快。有的人不重视写作前的准备,对所写的对象只有一点粗浅的认识就急于动笔,在写作过程中“边施工边设计”,弄得次序颠倒,手忙脚乱,或做或掇,时断时续,结果反而进展缓慢。所以,在起草之前要周密思考,慎重落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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