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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风的夕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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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迷秋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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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申请:提交申请时需要将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及申请文件同时交齐,否则将产生晚交费用;申请提交后,USPTO 会出官方回执,即刻就能看到申请号等案子主要信息;另外,美国对权利要求有特殊要求,如有多项引用,将产生额外官费:大实体$780,小实体$390,微实体 $ 如果多项引用多项,将不被USPTO 接受,因此进入美国阶段时,我们会按照美国专利法要求做preliminary amendment,修改权利要求项, 以避免额外费用或形式审查驳回;如果说明书、PCT 检索报告或审查意见中有提到相关先知技术(Prior Arts),有必要做成IDS 提交给USPTO。如果有IDS不提交,将来涉及专利有效性时,如果被认定为”故意欺瞒“行为,授权的专利也可能被无效;2、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USPTO 会签发正式的官方受理通知书;3、公开: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4、实审:一般12至18个月出审查意见,如果被驳回,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长请求,最多可延期3个月;美国申请一般会收到1-2个审查意见,如果不能克服审查意见收到最终驳回,可以选择继续答复(被采纳几率低)或提交答复及RCE(有点类似中国复审,但是RCE不限次数,官费缴交后,USPTO进行重新审查,流程与新案一样), 或请求上诉。5、审查过程中,如果部分权利要求可授权,也可以先争取授权,未授权权利项可以提交Continuation Application(延续案,CA)继续与审查员辩驳。如果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新增加实质性内容,可以提交Continuation-in-part (部分延续案,CIP), 新加的东西不享有母案的优先权 CA 和CIP 需要在母案缴交授权费之前提交,官费与新案一样,授权后有单独的专利证书(在中国可以被当做独立专利获得政府相应补助)。6、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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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电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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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牧死亡

“最宽合理解释”原则顾名思义,“最宽合理解释”原则就是允许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尽可能合理地做出宽泛的解释,只要这种解释与说明书的描述一致即可。例如,权利要求书中记载“地板”,而没有明确限定其材质,即使说明书的实施例讲的是木板,也不应当然受此限制,如果塑料地板同样能实现发明目的,就可以将权利要求中的地板解释为涵盖塑料地板。这样解释的理由有二:一是有利于审查员扩大射击范围,检索到尽可能多的现有技术;二是让权利人尽可能地修改权利要求,以清楚准确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可以说,“最宽合理解释”原则是专利审查质疑主义的重要体现。USPTO采取“最宽合理解释”原则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过去的八十多年里,法院从未质疑该做法。1932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的前身——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CCPA),在In re Horton案中第一次明确认可“最宽合理解释”作为专利申请的审查标准。1981年,CCPA在In re Reuter案中再次认可将“最宽合理解释” 作为再颁(reissue)申请的审查标准。1984年,CAFC在In re Yamamoto案中认可“最宽合理解释” 作为再审查(reexamination)的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CAFC对此概念持谨慎态度,并未将“最宽合理解释”(BRI)称为权利要求解释(claim construction)标准,而是称之为审查的权宜之计(examination expedient)。USPTO的现行MPEP(相当于我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在“可专利性”一章中有专节规定“最宽合理解释”(BRI),其开宗明义地指出专利授权前后权利要求解释的差异: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必须对权利要求作出与说明书相一致的“最宽合理解释”,即不能仅仅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语言进行解释,而应在专利说明书的视野内由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给予“最宽合理解释”;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在法院的侵权和无效程序中不得作出“最宽合理解释”,而应充分考虑审查历史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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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淡蓝郁

(1) 专利申请授权后保护程序不同。对于中国专利申请授权后,不论是专利权人发现自己专利存在缺陷,还是他人因该专利阻碍其技术市场化而发起对专利权的挑战,在中国可以请求无效程序。而在美国却有三种程序可以选择:专利权人发现专利申请过程中因疏忽导致授权专利难以执行,此时可启动再颁程序(re-issue);挑战方欲以匿名方式提出专利无效,此时可启动单方再审程序;类似于中国无效程序,由挑战方和专利权人共同参与的双方再审程序;(2) 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完全相同。中国发明专利的法定保护期是固定的,即申请日起20年。而美国最早期的专利期限是自专利授权日起17年,从1995年6月8日起才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且1995年6月8日前提出1995年6月8日后授权的美国专利的保护期是自授权日起17年,或申请日起20年中晚到期的那个为准,而且申请人认为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出现了延误的而导致保护期限缩短,经认定后可以调整专利保护期; (3) 缴纳年费期限不同,中国发明专利是授权后每年(按申请日算)缴纳年费,美国发明专利是授权后每5年(按授权日算)缴纳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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