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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法中的第四章对录用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四章 录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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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国公务员录用主体程序设计的科学性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在考试录用方法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突出问题。其一是考试方法和手段比较单一,只有笔试、面试和体格检查,因此根本不可能全方位地对考生的水平和能力进行全面准确的考察。其二是在考试内容的设计上不太合理,太过冗杂,题目趋向偏难,且试卷结构重记忆、轻应用的现象较为突出。这些都使得考试录用制度的科学性欠佳,使考试的择优功能受到不良影响。其三是心理测试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关键环节,但个别地方,特别是一些基层政府,在招录公务员时,存在着重能力测试,轻心理测试的倾向。第二,面试考官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目前,我国的面试考官队伍主要是由两部分人组成,其一是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官员,二是高校和行政学院的专业技术人员。前者虽然具有一定的干部选拔任用经验,但对于考生的书面和口头答案理解不深,判断不准。后者虽然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但对社会需要和岗位特点研究明显不够,在面试中往往对能说会道的考生予以高分,而对那些不善辞令但同样适宜于机关工作的人员则不予以考虑。第三,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信息化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公务员招录的主体设计程序与客体反应过程中,信息化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信息化应用仅仅满足表面的信息发布与查询方面,还是远远不够的。在信息化经济时代,公务员招录的过程,应当让各种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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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基本流程如下:1查询招考职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招考简章》,全面了解各招录机关的招考人数、具体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并结合自身条件,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位。2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以当年公告为准)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取考试资格的,将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给予取消本次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3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规定时间内(以当年公告为准)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规定时间内(以当年公告为准),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规定时间内(以当年公告为准)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4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请于规定时间(以当年公告为准)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5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于规定时间内(以当年公告为准)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备注1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减免考务费用。这部分人员,不进行网上报名确认,直接与当地考务部门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备注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各省(区、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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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环节进行调整。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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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第三条 公务员录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四)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人岗相适、人事相宜;(五)依法依规办事。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政策和考试内容应当体现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六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考试;(四)体检;(五)考察;(六)公示;(七)审批或者备案。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报考者报名和参加考试。有残疾人参加考试时,根据需要予以协助。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九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拟定公务员录用法规;(二)制定公务员录用的规章、政策;(三)指导和监督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负责组织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贯彻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根据公务员法和本规定,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三)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四)指导和监督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五)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下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二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机关及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公务员录用有关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可以授权或者委托考试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承担。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四条 招录机关根据队伍建设需要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五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其他须知事项。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八)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报考行政机关中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等职位的,应当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第二十一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具体的录用规章制度您可以看看我国的公务员法,一把公务员都要通过考试才行的哦。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正职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
公务员考试录用包括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公共科目笔试、专业科目考试)、面试、考察与体检、公示、审批或备案几个环节。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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