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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含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第四条 各级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优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退役军人应予照顾。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录用的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六条 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是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的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国家公务员录用管理工作,制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 (三)负责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和省政府委托的中央、省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组织考试和审批工作。 (四)完成其他主管机关委托的录用考试工作。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规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并承担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录用考试工作。第八条 本市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要求,承担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三章 录用计划和录用程序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进行。第十条 广州市政府各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各部门自行申报,最后由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第十一条 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经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向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申报,由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确定。其程序是: (一)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对同级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及所辖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 (二)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将经过初审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统一上报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 (三)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各区、县级市及本级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及其编制数、缺编数和拟增加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取的考试方法。第十三条 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确定和审批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录用的职位名称、专业及人数; (二)拟招考的对象和条件; (三)报名的时间、地点和办法; (四)考试的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考试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录用; (八)试用与转正。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区、县级市及镇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广州市一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和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需要适当放宽条件的,必须经广州市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录用条件。第十六条 考试前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了解报考者适应职位的基本条件。 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区、县级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用人单位配合。 报考者需提供主考机关要求的有关证件和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主考机关发给准考证。 镇政府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工作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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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确保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上级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五条 本省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适当照顾。第六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 (三)制定并申报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四)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六)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七)体检; (八)考核; (九)公示; (十)录用。第二章 录用计划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拟补充职位的要求编制。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由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向省人事部门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确定。第九条 市(州)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计划按下列程序编制和下达: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县(市、区)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本县(市、区)所辖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州)人事部门]; (二)市(州)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人事部门; (三)市(州)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部门确定的本市(州)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下达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第十条 申报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必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招考单位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二)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所需人数及资格条件。第三章 报考及资格审查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报名前,由省人事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州)人事部门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考单位、职位及人数; (二)招考范围、对象和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时须提交的证件; (四)考试的范围、方法和时间;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二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五)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六)具有拟录用职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五)项所列条件,特别需要、特殊人才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招考单位共同负责。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由省、市(州)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第四章 考试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根据需要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省人事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市(州)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拟录用职位所需的素质与能力。 考试排名可以采取按事先规定的比例将笔试、面试成绩合成的方式确定,也可以采取按笔试、面试分段淘汰的方式确定。第十六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由省人事部门确定;专业科目笔试内容由省、市(州)人事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确定。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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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三条录用担任一级
公开考试选拔方式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正职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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