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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天小珠717
1、甲先申请乙后申请,乙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被甲所公开,乙不具备新颖性。但是甲的所有特征没有完全覆盖乙,所以乙没有侵犯甲的专利权,甲乙都可以实施。2、乙先申请甲后申请,乙的所有特征完全覆盖甲,甲是乙的从属专利,这时,甲的实施需要获得乙的许可。上面的说法完全正确。这里不存在上位概念的问题。第1种情况乙不能被授权,做题目要明白题目所要考核的知识面,不要钻牛角尖。
xiaoqiao945
个人意见:首先要分清甲乙丙这三家公司实用新型专利的关系;如无关系,则甲专利被无效后专利权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对于任何人使用、制造销售该专利的产品不存在侵权行为;(丙不侵犯甲专利的权利)乙公司专利还有专利权?,这要根据乙公司专利具体去判断(根据lz所说,专利权应该存在)
甲的专利被无效了,乙丙的专利都存在;甲的专利不会威胁任何人生产、制造产品,但是乙、丙的专利会威胁。所以丙生产的产品,要分析是否侵犯乙的专利。
上位概念是指专利技术方案中,同一技术特征所涵盖的范围大小,通常,下位技术特征将破坏上位技术特征的新颖性,反之即不然。举个例子:铜、铁、铝等,相对于“金属”,就是
主要看,权利要求上面怎么要求的了!在交叉专利的规定中,甲是侵权的!
专利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将持有权移转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取得专利权的当事人,即成为新的合
乙专利是在甲专利基础上作出的进一步改进,为甲专利的从属专利。乙专利的实施依赖于甲专利的实施,乙未经甲许可实施乙专利会侵犯甲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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