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gjia097
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J.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Rita泱泱
没这么麻烦吧就是白宫的最高行政权,最高法院的最高司法权,议会的最高立法权三权分立,三者本着制约与平衡的原则良性运作分权思想最早见于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后由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为三权分立,而这个设想在美国最早成为现实
卷毛咕咕
有.1775年美国民主传统的奠基者托马斯·杰弗逊起草的《独立宣言》使三权分立在美国成为了现实。 《论法的精神》在这部著作中,他不仅尖锐地揭露了封建专制制度,反对天主教和神学,更加重要的是,他在这部著作中完整地提出了资产阶级国家和法的理论。尤其是在这部书中他提出的“三权分立”的学说,即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议会、君主、法院三家掌管,各自独立,相互牵制,彼此平衡,以维系国家的统一。他的三权分立的学说,成了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就是小J
作为政治学理论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分权学说几乎跟政治学一样古老。早在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阿时,他们就从分权和制衡两个方面,对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制度做了全面研究,为近代分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作为一种明确表述的政治理论,分权学说直到17 世纪才第一次出现。洛克是近代第一个提出分权理论的人,尽管洛克没有明确提及司法权,但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已经得以表达。而孟德斯鸠则明确提出了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学说,此后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广为流传,影响甚深。到1987年制宪会议召开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已被大多数制宪者所接受。所以,美国宪法很自然地采取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将立法权赋予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会,行政权赋予总统,司法权赋予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应该分立,以致没有一个人能同时行使其中一个以上部门的权力。” 不仅如此,联邦党人还进一步超越了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不仅将政府的权力进行分割并在三个政府部门中分配,而且还赋予每个部门一定的权力对其他两个部门进行制衡和监督。正如《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所言:“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部门的最可靠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的主管人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在这方面,如同其他各方面一样,防御规定必须与攻击的危险相称。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 联邦党人还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应该尽可能的平等,没有一个部门应该拥有比其他部门更高的权力。同时麦迪逊认为,“正当地属于某一部门的权力,不应该完全由任何其他部门直接行使。” 但鉴于“权力具有一种侵犯性质”,为了防止其他权力的侵犯,“应该通过给它规定的限度在实际上加以限制,并给每种权力规定若干实际保证”。 围绕防止侵权这一宗旨,汉密尔顿主张平衡三个部门的权力,要使每一个部门的权力对其他两权来说不具有压倒的优势,使三者彼此在权力数量的对比上尽量形成均势,以达到彼此牵制的作用。在三个政府部门中,立法部门的权力比较广泛,在政府获得优越地位,同时,其法定权力比较广泛,又不易受到明确的限制,所以必然在政府中处于支配地位,以致于立法部门更容易用复杂而间接的措施掩盖它对同等部门的侵犯。“补救这个不便的方法是把立法机关分为不同单位,并且用不同的选举方式和不同的行动原则使它们在共同作用的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共同依赖方面所容许的范围内彼此尽可能少发生联系。” 联邦党人建议立法机关应当采取两院制,参议院由州议会选举产生,每州2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1 /3;众议院人数按人口比例分配,任期2年。参议院和众议院互有立法否决权,也就是说,任何立法必须要由两院同时通过,任何一院不同意,法案就不能通过成为法律。在行政权力方面,鉴于历史教训,联邦党人深感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行政部门,因为“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原因就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软弱无力的行政部门必然造成软弱无力的行政管理,而软弱无力无非是管理不善的另一种说法而已,管理不善的政府,不论理论上有何说辞,在实践上就是个坏政府。” 他们认为使行政部门能够强有力的几个因素是:“统一、稳定、充分的法律支持和足够的权力。”而且,行政部门必须大权集中,要有一位能令行禁止的行政首脑。针对某些人认为行政首脑应该一职多人的观点,汉密尔顿写到:“统一才有力量,这是不容争议的。一人行事,在决断、灵活、保密、及时等方面,无不较之多人行事优越得多;而人数越多,这些好处就越少。” 为了这个目的,不仅应赋予总统足够的行政权力,而且应让总统能够否决国会的立法。如果总统没有这项权力,“则无以保护其权力不受立法部门的侵犯”,否决权“不仅是总统权力的保障,而且可以成为防止不正当立法的保障,成为对立法机关的有益牵制,使社会免受多数议员的一时偏见、轻率、意气用事的有害影响”。 授予总统此项权力的首要考虑“在于使其具备保卫本身权力的能力;其次则为防止立法部门的仓促行事,有意或无意造成通过有害公益的不良法律。”同时,“来自某些意气之争或利益集团之偏见的失误危险也愈小。” 但是,总统的否决权并非绝对的否决权,而只能是有限的有条件的,如果国会两院再次各以2 /3多数批准被总统否决的法案,则总统的否决无效。不如此安排,则将使总统拥有专制君主的力量。总统的否决权和国会的复决权,是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最重要的制衡方式。为了防止总统滥用权力,除了对其否决拥有复决权外,国会还应当有其他制衡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总统与外国政府缔结条约和任命高级官员需要国会的上院——参议院以2 /3多数批准;国会对包括总统在内的行政官员可以进行弹劾,所有弹劾案均由众议院提出,由参议院审判,当总统接受弹劾时,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审判。在司法权力方面,联邦党人特别强调司法独立,并做了大量的论证,这也是他们对前辈思想家洛克和孟德斯鸠的重要超越。联邦党人认为,“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亦需借助于行政部门的力量。” 因此,司法权是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两者不可比拟,“故应要求使它能以自保,免受其他两方面的侵犯。”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与影响,是故除使司法人员任职固定以外,别无他法以增强其坚定性与独立性”, 因为法官的独立是保卫宪法与人权,保卫社会不受偶发的不良倾向影响,限制立法、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之必备条件。欲保障法官之独立,就必须通过任命制以保证其素质与威望,通过终身制以保证其任职固定,通过高薪制以保证其衣食无忧。除此之外,还应当使法院“必须有宣布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的立法为无效之权。如无此项规定,则一切保留特定权力与特权的条款形同虚设。”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联邦党人规定对法院的制约措施很少: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而任职,一经任职,如无行为不当,任期终身,除非因过错而被国会依法定程序弹劾;国会可以通过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关于法律违宪的裁定,而此修正案却须3 /4的州同意。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联邦党人对三权分立的论证翔实而不乏睿智,这种三权分立并不是完全的分立,毫无牵连,而有一定程度的混合。这也是新宪反对者的主要反对意见之一,他们认为权力的混合违反了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原则。面对这一指责,麦迪逊做出了令人信服的解释,他认为这种反对意见误解了孟德斯鸠的意思。综观美国各州的宪法,这几个权力部门也没有一个绝对分立的实例。麦迪逊写到,当孟德斯鸠在论述三权应该分立时,“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他的意思不过是说“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坏。” 汉密尔顿也认为,所谓的“三权分立”就不应是三权的绝对隔离分治,即“并不要求立法、行政和司法应该完全不相关”,而应当存在着三权的相互联系,予以局部的混合,“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就并不排除为了特定目的予以局部的混合。此种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 当然,联邦党人仅赞成一定程度上的权力混合或职能混合,而决不主张人员的混合,一个部门的成员不得担任其他两个部门中的任何职务。这也是他们比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更突出、更彻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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